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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变成了“被害人”,看不懂的网民诽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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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7 09:14: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三网民的一审判决书,我发现了不少的问题。有些问题,连我这个律师也是百思不得其解。由于判决书中问题不少,在此,我只谈本案“证人”变本案“被害人”之事。
    为了证明三被告人构成诽谤犯罪,一审判决书罗列了公诉机关指控的证据摘要。从这部份内容来看,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和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的证人,即闽清县公安局副局长邱吉谓、中共闽清县委政法委副书记陈继魁、闽清县公安局民警魏梦轩,在案件被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之时,他们已经变成了本案的“被害人”。
    2009年7月23日,马尾区公安局以范燕琼、游精佑、吴华英涉嫌诬告犯罪,提请马尾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马尾区公安局在“提请批准逮捕书”中,将林秀英、聂志雄、涂义铿、陈冀魁(应是陈继魁)、魏梦轩列为证人。
    “提请批准书”没有列出“被害人”名单,但从文中提到“范燕琼、游精佑、吴华英等人仍然继续制作视频和文章发布到境内外互联网上,继续诬告、陷害聂志雄等人”的表述来看,“被害人”应是指聂志雄(遭到诬告陷害之人)。但聂志雄名字后面这个“等”字,不知具体是指什么人?
    我没有在公安机关工作过,不知实际办案中能否将“被害人”与“证人”归为一人?但我知道,按《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这起网民案件中,两者不会是同一人。
   公安机关对案件侦查完毕后,案件就要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2009年9月15日,马尾区公安局向马尾区人民检察院移送了《起诉意见书》和本案的证据。
   马尾区公安局在《起诉意见书》中,将林秀英、林爱德、郭宝锋、陈焕辉、陈仰东、杨雪云列为了“涉案人员”。
    除林秀英外,其他五人曾被刑事拘留,后来才被取保候审,应属于犯罪嫌疑人。
    而林宗颖、涂义铿、聂志雄、邱吉谓、陈继魁、魏梦轩则被列为本案“证人”,但没有具体列举本案“被害人”名单。
   2009年10月15日,马尾区人民检察院向马尾区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
   在检察院的《起诉书》中,将林秀英、林爱德、陈焕辉、杨雪云、陈仰东、郭宝锋列为“同案人”。 林宗颖、涂义铿、聂志雄由本案“证人”变为本案“被害人”。
    邱吉谓、陈继魁、魏梦轩仍然是本案“证人”。
    2010年4月16日,马尾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在判决书中,被检察院列为“同案人”的林秀英、林爱德、陈焕辉、杨雪云、陈仰东、郭宝锋变成了本案“证人”。
    被检察院列为本案“证人”的邱吉谓、陈继魁、魏梦轩,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本案的“被害人”。经过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后,“被害人”又由三人增加到六人。
    从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到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再到人民法院的审理判决,同案人、证人、被害人在案件中的“身份”,竟然也可变来变去。
    为何如此不确定?难道是因为罪名由诽谤变成了诬告,后由又诬告变回了诽谤所需要的吗?
    为何在这个问题上,公检法三家意见竟然会不如此统一?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是不同的证据。《刑事诉讼法》也对证据作了分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不属于同一种证据。也就是说,谁是证人,谁是被害人、谁是被告人,在同一起案件中,是有着明确的界定,不可能变来变去。
   这起因严晓玲之死引发的网民案,由于有领导的高度重视,公安机关按“大案要案”侦办,抽调了精兵强将成立专案组。
   我不明白的是,为何在侦查完毕后,难道会不知闽清县公安局副局长邱吉谓、中共闽清县委政法委副书记陈继魁、闽清县公安局民警魏梦轩,也是本案的“被害人”吗?当时公安机关向他们三人作了调查笔录,为何还会错把他们列为“证人”了呢?
    谁是涉案人(或同案人)、谁是证人、谁是被害人,在公安刑事侦查阶段就应搞清楚。想不到的是,案件进入审查起诉后,检察院也没能彻底弄清楚,以至于公检法对“被害人”认定如此不统一。
    这起案件一开始是由福州市公安局成立专案组侦办,马尾区检察院又作了两次补充侦查,马尾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三次,在证人与被害人的认定问题上,有如变魔术般地变来变去,怎么让人相信办案公平与公正性?
    三网民的诽谤案件,公安机关刚开始是按公诉案来立案侦办诽谤案,至到要逮捕三网民了,才把涉嫌罪名变成了诬告陷害,最后人民法院再按诽谤公诉案作了判决。
    不论是被检察院认定的三个“被害人”,还是法院认定的六个“被害人”,他们都没有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也没有向公安机关举报过范燕琼写的文章、游精佑和吴华英制作的视频诬告陷害或诽谤了他们。而是在公安机关依职权主动介入案件找他们作调查时才表示自己遭到诽谤与诬告。
    2009年11月11日第一次开庭时,本案的“被害人”只有林宗颖、涂义铿、聂志雄。第二、第三次开庭时,公诉人也没有要求将邱吉谓、陈继魁、魏梦轩列为“被害人”。在本案的庭审中,法庭也是围绕三被告人是否诬告陷害了三个“被害人”,要求控辩双方进行举证、质证、辩论。现法院在最后的判决中,又改变了罪名,增加了“被害人”,被告人的辩解和律师的辩护都白费功夫了。
    因为,诬告陷害罪和诽谤罪是两种不同的罪,两罪的犯罪构成是有着本质的区别。且诬告陷害案是公诉案,而诽谤案一般是自诉案,不是一句“严重危害了社会秩序”,就可把案件变成公诉案的。检察院指控的证据中,没有“严重危害了社会秩序”的证据。当初公安机关将诽谤案变为诬告陷害案,就是为了规避自诉案与公诉案程序之争。想不到的是,案件转了一圈后,又回到了诽谤案。法院比公安机关聪明的是,知道用“严重危害了社会秩序”来说事。
    让我感到纳闷的是,范燕琼写的文章和游精佑、吴华英制作的视频发到互联网上后,如果严重危害了闽清县的社会秩序,为何负有社会治安管理之责的公安机关没有发现?在案发十个月后竟然被只负责审判工作的人民法院给发现了?
    按照公安部《关于严格依法办理侮辱诽谤案件的通知》规定,诽谤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是指引发了社会群体性事件。难道公安机关隐瞒了闽清县发生过群体性事件的问题吗?  
     严晓玲死亡后,尽管公安机关作了尸体鉴定,但由于林秀英不认可鉴定结论,且公安机关也没有把严晓玲之死作为刑事案件立案,公安机关的鉴定结论是难以“盖棺定论”。在两种说法并存的前提之下,任何人都可以质疑严晓玲的死因。公安机关也好,人民法院也好,不能强迫三网民只能相信公安机关的鉴定结论。严晓玲的死因鉴定,只有交给司法鉴定机构,依照法定程序作出了结论,才有可能“一锤定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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