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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在枉法?四川刑警冤死狱中 挣扎写下“为我伸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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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1 08:35: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个年仅46岁、身强力壮的警察,在蒙冤入狱后身患绝症,在与病魔斗争4 个月后,含恨离开人世。临终前,他挣扎着在纸上写下:为我伸冤!

  资中刑警陷入“无间道”:究竟谁在“徇私枉法”?

  2010年2月20日22点开始,当心电监护仪上那条上下起伏的线条变的越来越平滑,最后在22点22分变成一条直线,那颗跳动的心脏瞬间停止,一个鲜活的生命就这样消失。这就是一个维持了国家法纪二十几年,尽心尽力维护公理正义的人民警察的最后下常

  陈文,1986年从警,从驻乡民警、派出所民警干起,1995年调入四川省资中县公安局刑警队工作,曾任刑警队技术中队队长、大案中队队长、刑警大队副队长等职务,2006年起任国内安全保卫大队副教导员。陈文在刑警队工作期间,率队侦破了许多省内外具有影响力的重特大刑事案件,荣立三等功1次,2次被评为优秀公务员,并被各级组织嘉奖十余次。

  看着灵堂上那张炯炯有神的便服照片就知道这一定不是陈文最想要的,就算死,我相信他也希望最后的照片是穿着他最喜爱的警察制服,这是他对工作的热情,对警察制服的热爱,可是这一切由于那件人为制造的冤案而化为泡影。2010年春节刚过,躺在病床上的他可能已经感觉自己的身体状况在急剧下滑,他多次给亲人说:“如果我就这么走了,那就是被冤死的”!!2月20日晚,在他离开人世的弥留之际,他还挣扎着在纸上划了几个字,歪斜的字体依稀看出他写的字是“为我伸冤”!

  一场发生在13年前的命案,在凶手服刑10年后,却引发了一个谁在“徇私枉法”的追问。

  1996年2月15日,四川省资中县社会青年黄建国和张怀忠因打麻将发生斗殴,张怀忠持刀刺伤黄建国,致其失血性休克死亡,后张怀忠潜逃至河南省南阳市。

  多行不义必自毙。因“意欲采取绑架、爆炸等手段,敲诈钱财”,1999年1月1日晚11时许,张怀忠被人举报,被南阳市宛城区警方抓获。

  受上级安排,1999年1月7日,其时已从警13年的四川省资中县公安局刑警陈文,到南阳市押解回张怀忠后,按程序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1999年6月8日,他应公诉机关要求,根据自己掌握的事实,出具了抓获张怀忠案的《办案说明》,后法院认定张怀忠自首、被害人有过错,判处其无期徒刑。

  一切源于张怀忠被判无期后,时间已经又过了10年。

  死者黄建国的亲属认为张怀忠应该被判处死刑,就四处申诉,都因其无理而被驳回。后来,黄的家属甚至以“签一个名100元”的方式四处找人签名,制造所谓的“群众联名信”。2006年1月,黄建国的家属通过关系找到刚竞聘为内江市检察院控申处副处长的黄文(资中县为内江市的下辖县)。不知出于何种原因,黄文在调查过程中,不全面收集证据,只收集能否定张怀忠自首的证据,而对肯定张怀忠自首的证据要么不收集、甚至故意隐瞒。

  因为在黄文看来,张怀忠杀人案存在公安人员涉嫌徇私枉法,主观上,她已经给这个案件下了定义。案件随即被移交该院反渎职侵权局侦查,反渎职侵权局接手后由局长赵小平亲自办理此案。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对徇私枉法罪的规定,徇私枉法罪规定的都是对影响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和人们对司法的信赖的比较严重的危害行为,都是能决定是否追诉的行为。

  可见,陈文是否出具了虚构张怀忠自首情节的《办案说明》对于认定陈文是否实施了徇私枉法的行为至关重要。如果张怀忠确实有自首情节或者否定张怀忠没有自首情节的证据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程度,那么判定陈文徇私枉法罪也就失去了客观基矗

  在1999年1月5日,张怀中在河南南阳被抓后的第4天出版的《南阳晚报》上,详细刊登了张怀忠被抓的“新闻”,该报道由宛城区公安局宣传科干警撰写,题目为“匿名恶难抑,是狼终露尾”——这则“新闻”透露了一个关键细节是,警方在“突审后获悉”张怀中曾经在资中杀人的情况。(见证据材料一)

  也就是说,杀人事实是张怀忠在被抓进公安机关后供出的。然而事隔6年以后,南阳警方在向内江市检察院提供证言时却说有人检举,但又不能出具任何举报材料和记录。更有甚者,南阳警方1999年1月2日开具的《被拘留人家属通知书》上拘留事由一栏的“诈骗”划掉改成“故意杀人”,他们解释为笔误,让人难以置信。该通知书上还有一处错误就是将本应是“99年1月2日”填写成“98年1月2日”,如果说, “99”笔误为“98”大家尚可理解,而“诈骗”笔误为“故意杀人”恐就难以令人信服了。(见证据材料二)

  



  一夜之间,陈文的身份被“模糊”。

  为了定罪陈文,赵小平对黄文收集的指证陈文有罪的证据没有核实,只是照抄了黄文收集的笔录让证人签名确认;在对陈文和罗康国(当年与陈文一起办案的警察)讯问时,威胁说不承认枉法的事实,就要把陈文关押在看守所,并告诉在所犯人“陈文是警察”。此话的含义不言而喻。

  赵小平还诱导陈文,说只要认罪,这件事就很小,可以先取保出去再让法院判缓刑。他甚至还对本案的关键证人段周玉违法采取强制措施。段系资中县明心寺乡一普通农妇,身为局长的赵小平明知段周玉不符合徇私枉法的犯罪主体,却还是以其涉嫌徇私枉法逮捕了她(这样获取的供述能否作为证据?)。在陈文的律师要求当年举报张怀中的两名南阳证人出庭作证时,又编造证人已经出国的谎言(事实上两名证人一直在河南南阳的家中),等等。(见证据材料五)

  



  在检察院的车轮战术,昼夜讯问之下,陈文精神几乎崩溃,但他在每次供述时,都说是“在办案人员及同押室人员的帮助下”,而且供述还必须按照检察院办案人员的意思记录,否则不能过关。在一审法庭上,陈文全部推翻了之前的供述。很显然,在看守所里饱受的痛苦和煎熬,才让陈文不得不作出了违心的供述。(见证据材料三、四)

  



  



  



  



  庭审时,辩护律师要求检察院出具陈文当年的《工作笔记》,因为陈文在1999年1月8日的《工作笔记》中明确载明“经原办案人介绍……98年12月份,张借了别人一辆摩托车,典当三千元自己花销了。该车是他一位朋友的。由于此事案发而被刑事拘留。”然而,检察院称:《工作笔记》已经找不到了。但是案发时明明已交给了赵小平的。

  自首只是可以从轻处罚的条件,并不能决定一定要从轻处罚,能不能从轻还要根据被告人的其他情节由法官掌握——由张怀忠杀人案牵扯出的陈文涉嫌徇私枉法案,让人感叹生命的无常——2009年5月13日,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08)内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判处陈文犯徇私枉法罪,被判有期徒刑2年。

  陈文随即提出上诉,并委托“全国维权先进集体、全国十佳优质服务律师事务所”重庆元炳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元炳担任陈文的二审辩护人。辩护律师数次到案件涉及地河南省南阳市,收集了不少有力证据,积极准备二审材料。但是不久,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不开庭审理此案,维持一审判决。

  2009年 11月11日,张怀忠杀人案在案发13年后,再次由内江市检察院提起公诉,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控辩双方进行了长达 5小时的法庭辩论,辩论的焦点仍然是张怀忠是否具有自首情节问题。辩护律师出具了一系列证据,而公诉人说得最多的话就是“陈文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了”!辩护律师请求法庭组成由法院、检察院、辩护律师一起组成联合调查组,去河南南阳调查取证,但是检察院拒绝参加,联合调查组未能形成,也就无法获取新的证据。

  2009年11月,原本身强力壮的陈文在狱中感觉不适,医院确诊为肝癌晚期,并于09年11月27日在金堂监狱办理保外就医。可是在一年前也就是08年6月份资中县公安局组织的集体体检中陈文的身体检查报告仍然是一切正常。正是因为这突如其来的巨大变故使得陈文精神压力过大,突发肝癌。这不仅仅是对陈文个人名誉的挑战,更是对他任劳任怨维护的国家公义的极大挑战。病魔的折磨和精神的双重压迫并没有使他屈服,他积极配合医生的一切治疗,并于09年12月3日在重庆第三军医大学大坪医院手术准备切除坏死肝脏,可是由于肝肿块太大手术未能实施。从09年1月29日到2月20日,不到短短一个月时间,陈文两度进出医院,经历了三次吐血,两次病危,可是他仍然坚持与疾病斗争,在他身体已经虚弱到必须时刻卧床休养的时候甚至提出一旦能够下地行走就要去北京继续治疗,支持他最大的动力无非就是他对这个案子的关心,他一直希望能看到这件案子水落石出的一天,能看到国家还他一个清白,这就是他,一个曾经是国家执法人员对法律的信任。可是无情的病魔最后还是夺走了他年轻的生命,在他最后弥留的时刻,他心心念念的还是这件事情,他说到:如果真的就这么去了,他最大的遗憾就是不能看到法律还他清白的时刻,不能穿着他最挚爱的警服上路,但他永远相信法律是公正的并期待着有关方面对他的事情重新调查和处理。这就是一个从警20多年的警察对工作的热爱,他知道,一旦穿上这身衣服,代表就不仅仅是个人,而是国家公义和真理,可是这个时候,真理何在?他的家人表示,一定要为陈文争取个说法,“这不仅事关个人的声誉,更事关什么叫“正义”!

  此案留给我们很多疑问:为什么检察院不愿意组成联合调查组再去南阳取证?为什么对一个农村妇女以“徇私枉法”嫌疑采取强制措施?为什么庭审时检察院找不到陈文的《工作笔记》了?如果办案民警徇私枉法成立,那么当年办理张怀中杀人案的检察官、法官有没有责任?此案中,究竟谁在“枉法“?这一切一切的疑问不知道何时才能解开……

  陈文的家属殷切盼望各媒体及相关组织对此案进行深入调查。

  陈文的家属殷切盼望各媒体及相关组织对此案进行深入调查。

  联系人:许馨尹,联系电话:13568021163,电子邮箱:1246664327@QQ.com

  居住地:四川,年龄:46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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