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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清华学者的《“三权分立”西方也少用中国绝不能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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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7 11:54: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者:吴大江
  我看了《人民日报》刊载的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胡联合和胡鞍钢的《“三权分立”西方也少用中国绝不能搞》文章(以下简称《中国绝不能搞“三权分立”》),实在不敢苟同,认为其观点不能成立,现反驳如下。
  “三权分立”,虽然有不同的形式,但就内容实质而言,是通过权力分散,以同等的权力来相互制约权力,达到权力的平衡公正,“三权分立”就是不能将全部的国家权力集中于某个人或某个政治集团某个政党手里,防止他们根据自己的私利来立法、行政和司法,从而防止权力成为谋取私利的特权,避免独裁人治的产生,是法治政治的基础。想想看,如果一个人既是运动员,又是运动规则的制定者,同时还是游戏的裁判,那么这个运动能进行下去,有公正和公平可言吗?同样的道理,这种现象如果出现在社会,某个人、某些人或某个政党集团既是社会的生活者,又是法律的制定者和法官,那么这个社会的生活是不会有公平正义可言的。
  人类社会从特权、独裁、专制、人治走向平等、自由、民主、法治无疑是一个很大的进步。这个进步是离不开“三权分立”的精神实质的。可以说,没有“三权分立”就没有这个进步,反对“三权分立”,就是反对平等、自由、民主和法治,就是反对社会朝着民主、法治的方向进步。
  《中国绝不能搞“三权分立”》说:“事实上,在西方国家中,只有美国(总统制)实行‘三权分立’,而其他绝大多数西方国家实行的是议会制,并未实行‘三权分立’。”其理由是:“西方议会制国家的显著特点是,立法权与行政权不分立。议会不但是国家的立法机关,而且是国家的权力中心。行使行政权的那些人来自议会(下院),包括总理也是由议会推举的(一般是议会多数党的领袖)。他们既属于立法部门,又属于行政部门。也就是说,立法权与行政权在实质上是合一的。两种权力不但共生,即产生议会成员的选举也间接是产生总理(首相)的选举;而且共灭,即总理(首相)必须保持议会大多数成员的支持,否则要么下台,要么解散议会而重新举行大选。”
  事实果真如《中国绝不能搞“三权分立”》所说,议会制实行的不是三权分立吗?
  我不这样认为。议会制的内阁(行政权力机关)虽然名誉上隶属议会,其成员也大都从议会的下院议员中产生,但议员成为内阁成员后,其议员权力终止(解除内阁职务职后恢复);再则,议会一般分为上院和下院,内阁成员的产生与上院没有直接的关系,这样上院对下院和内阁权力的监督制约就形成了一个独立的机关;再加上议会存在着反对党,这也是对执政党的内阁进行监督制约的一个力量;如此可以清楚看出,内阁成员虽然来自议会下院的议员,但他们由于被停止了议员的资格,因此不具有立法和监督行政的参与权。事实上,议会制的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分立是明确的,即议会行使立法权和监督权,不能行使行政权,而内阁行使行政权,不能行使立法权。可见,议会制是建立在“三权分立”分权精神基础上的。那种“大多数西方国家实行的是议会制,并未实行‘三权分立’”之说不能成立。
  《中国绝不能搞“三权分立”》说:“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政治体制,不但与其发展的历史、国情密切相关,而且与其阶级特性密切相关。”
  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政治体制,的确应当与历史和国情相联系,不能照搬。但是以此为借口,拒绝以“三权分立”的分权制衡的精神,那么就是另外一码事了。
  “阶级特性”是指什么?是指所谓的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吗?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由于不是个组织体,不是个利益集团,因此它们不具有各自的特性。
  资产阶级是什么特性?前些年当美国的富翁听说要取消遗产税时,纷纷联名上书请求国会不要取消遗产税。他们说:“取消遗产税,百万富翁或亿万富翁的继承人更加富有,但一般靠微薄收入为生的普通家庭将受损”;“取消遗产税将使美国百万富翁、亿万富翁的孩子不劳而获,使富人永远富有,穷人永远节衣缩食,这会伤害穷人家庭”;“给后代们留下大笔财产会使他们不再勤奋努力,这对整个社会是有害的”;“虽然我是受税打击严重的人,不但现在每个月要上缴不少税,死后也要纳很多遗产税,但我仍喜欢这个税,因为我确信将数不尽的财富传递下去会使这个社会不堪想象”;“我们的社会建立在一种荣誉感之上,我不希望美国像封建时期的法国那样,少数人活在城堡里,其他人都受着奴役”;“这吓了我一跳,我觉得很失望,遗产税是民主国家最重要的事情之一,可以避免封建社会大家庭的出现”——这些资产阶级的代表大富翁们所说的话,大概就是资产阶级的特性吧。
  无产阶级的特性是什么?在今天的中国,利用的社会公权力贪污受贿,在征地拆迁等领域与奸商勾结豪取强夺压榨百姓,对敢于揭露自己丑恶的记者夸省追捕,将上访的群众关入监狱精神病院甚至毒打折磨至死的人都是来自所谓“无产阶级先锋队”——这是不是无产阶级的特性?或许时下一些雷人的实话能代表无产阶级的特性:“你是为党说话还是为老百姓说话?”;“一楼二楼别去啊,要跳楼就去五楼跳”;“我不贪污受贿,当官干什么?”……
  可见,所谓的阶级特性证完全是一个捏造出来的,欺骗老百姓的幌子。
  《中国绝不能搞“三权分立”》说:“无论议会制国家还是总统制国家,实质上都受到政党政治的主导和控制。”“在议会制下,政党政治实质上是主宰议会政治的幕后之手,‘议会至上’实质是‘执政党至上’”。
  呵呵,《中国绝不能搞“三权分立”》在扯谎了!联系其在开头说的:“西方国家中,只有美国(总统制)实行‘三权分立’,而其他绝大多数西方国家实行的是议会制,并未实行‘三权分立’。”是在向人们暗示:搞“执政党至上”的绝不是中国一家,大多数西方国家实行的也是“执政党至上”。
  西方国家实行的议会制是“执政党至上”吗?不是!“执政党至上”是建立在剥夺了公民选择执政党权力基础上的。西方国家的公民是拥有选择执政党权力的,其执政党是由公民的选票决定的,因此西方国家的议会制不是“执政党至上”,是公民至上,是选民至上!
  反对“三权分立”,就是反对民主法治!《中国绝不能搞“三权分立”》意图很明显,那就是基于“执政党至上”的官僚特权利益,反对中国走向民主法治,反对中国走向公平正义和持久的社会安康和谐。
  假的就是侵的!让人说真话是科学的基础。为了中国的明天,请求论坛管理人员能放过我这简戳穿了皇帝新衣的文章。
  附:清华学者联合和胡鞍钢的文章
  《“三权分立”西方也少用中国绝不能搞》
  中共中央宣传部理论局编著的《六个为什么——对几个重大问题的回答》(学习出版社出版),是一本正本清源的重要理论著作。该书强调一个国家的政治体制要适应国情的需要,强调我国不能搞“三权分立”,同时客观地指出“三权分立”在西方世界实际上只有极少数国家实行,而大多数国家并未实行“三权分立”。这对于澄清人们的模糊甚至是错误的思想认识具有重要作用。
  长期以来,一方面总有极少数人极力鼓吹“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模式,妄图改变我国政治体制改革或司法体制改革的方向,甚至鼓吹改变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另一方面也有不少人认为西方国家甚至外国都是实行“三权分立”的,似乎不搞“三权分立”就理不直气不壮,有的甚至认为“三权分立”是所谓“国际惯例”。那么,实际情况到底如何呢?事实上,在西方国家中,只有美国(总统制)实行“三权分立”,而其他绝大多数西方国家实行的是议会制,并未实行“三权分立”。
  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政治体制,不但与其发展的历史、国情密切相关,而且与其阶级特性密切相关。西方国家的政治体制是国家的上层建筑,是维护资产阶级利益的机器。即使同是西方资产阶级国家,其政治体制的形式也不尽相同。西方国家的基本政治体制形式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总统制,一种是议会制。这两种政治体制最关键的区别在于行政首脑产生的方式不同。在议会制下,选民选出议会,议会推选出总理(首相),总理(首相)挑选内阁成员而形成政府(行政当局)。在总统制下,选民一方面要选议会,一方面要选总统,然后由总统来挑选他的内阁成员。
  西方议会制国家的显著特点是,立法权与行政权不分立。议会不但是国家的立法机关,而且是国家的权力中心。行使行政权的那些人来自议会(下院),包括总理也是由议会推举的(一般是议会多数党的领袖)。他们既属于立法部门,又属于行政部门。也就是说,立法权与行政权在实质上是合一的。两种权力不但共生,即产生议会成员的选举也间接是产生总理(首相)的选举;而且共灭,即总理(首相)必须保持议会大多数成员的支持,否则要么下台,要么解散议会而重新举行大选。不但如此,一般而言,议会制是没有任期限制的,只要获得议会多数的支持,总理(首相)就可以永远干下去。在议会制下,政府(内阁)由议会中占多数席位的政党(或执政联盟)组成,并对议会负责。英国是典型的议会制国家。在议会制下,政党政治实质上是主宰议会政治的幕后之手,“议会至上”实质是“执政党至上”。
  西方总统制国家的显著特点是,总统掌握最高行政权,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是分立的。在总统制下,总统是行政首长,直接任命并领导内阁,但内阁不像议会制下有决策权,而是总统的咨询机构;总统不向国会负责,也无权解散国会。另一方面,国会也不能迫使总统及其内阁辞职。只有当总统及其内阁高官违反宪法或渎职、失职时,国会才能对其进行弹劾。在西方主要国家中,虽然有总统的国家有好几个,但属于总统制国家的只有美国。无论议会制国家还是总统制国家,实质上都受到政党政治的主导和控制。
  总之,《六个为什么——对几个重大问题的回答》一书告诉我们:“三权分立”即使在西方国家也很少被采用,政党政治在西方国家中的作用至关重要。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绝不能搞在西方国家也很少采用的“三权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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