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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文强的辩护者们听听群众的鞭炮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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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5 10:24: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昨日上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文强案二审公开宣判,依法驳回文强等人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当得知二审判决结果是维持一审的死刑判决时,重庆群众将事先准备好的鞭炮拿出来燃放,并打出“判处文强死刑,法律万岁”的标语。
不过,并不是每个人都对文强这个贼枭的应有下场叫好。比如,文强的二审辩护律师宣东,就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坚持认为:文强被判死刑,量刑过重。
为了支持自己的观点,宣律师“王顾左右而言他”,称:“从全国范围来看,首先他的金额不大,前中石化的老总陈同海受贿1亿元,也是判死缓。”并进一步指出:“现在好像文强成了中国最大的贪官,这有舆论放大的原因。”最后宣东还称,考虑到舆论对主审法官的影响,他也理解文强被判处死刑,但他希望最高人民法院能作出公正的判决,排除舆论的干扰……
一句话,在宣东律师看来,文强罪不该死,比文强罪大的人还活着,之所以文强获得死刑,都是民意和舆论干扰的结果!
这就让我们这些非专业人士想不通了。你当律师的可以去依法为当事人行使辩护权,但你当律师的把文强案和中石化的老总陈同海受贿案扯在一起说事,就有点不专业了吧?!如果不就案论案,而是循着攀比和“五十步笑百步”的思维,那中国任何一个案子都有轻判的理由和借口!
更何况,宣东律师不会不知道,文强案和陈同海案性质是不一样的,仅仅在金钱数额这个单项上比照,如何能够站得住脚?!比之文强之流,贪贿的陈同海还是要干净一些的。要知道,文强除了图财,还有包庇、纵容黑社会和强奸!这是文强该死,而陈同海尚可死缓的关键所在。在这一点上,中国法律把握和拿捏的还是让人佩服的。
至于宣东律师说“舆论放大”和“排除舆论干扰”之类,表面上看是在强调法的独立性和公平、公正性,实际上这是一种对公众舆论的本能抵触或敌意。
舆论当然有良莠之分。但就文强案而言,公众舆论一致向惩恶扬善的正义轨道前行却是事实。中国的法律从业者和执法者们如果把这点最起码的民意都看作是影响和干扰的话,那么我们敢保证,他们的价值观肯定出了毛病,他们对法的精神和目的之类的学习和理解,肯定都走向了猪槽!
就像我们不能去以“博爱精神”去怜悯一条冻僵的毒蛇,给它生存权,再让它咬人一样。除了公正,法的精神和意义应该强调正义。因为一味强调公正,就很可能让邪恶者钻了空子,逃避掉应得的惩罚。而公正,应该是相互的。
文强也算了干了大半辈子的老法律工作者,我们有一千个理由相信,当他实施罪恶、纵容罪恶的时候,是绝对不会想到公正这个字眼的,我们的法律在审判这个人渣时,给他辩护之类的权利,已经够意思了。但我们的辩护律师们却死守着某些理念和价值观,似乎还嫌不够公正,真不知道这些人的心是如何长的,真不知道在他们眼里,除了冷冰冰的法律,是否还有人性和正义感!
宣东律师应该非常清楚,没有绝对公平的法律,更没有绝对公平的世道人心。事实上,不管是出于图名,还是收了文强一方代理费的缘故,就连宣东律师本人,也在极力想让法的天平向文强一方倾斜,否则也不会有上述言论了。既然如此,对于公众舆论要求严惩文强,希望法的天平向那些受害人和弱者倾斜之类的呼吁乃至“放大”,就再正常和合理不过了,你宣东律师又怎么能够“只需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地认为这不合理,并有可能影响和干扰判决呢?!
法律是人定的,代表或被代表着多数人希望遵循的人类社会的游戏规则,也更应该为多数人服务。法的精神和力量从来都不在庙堂,更不在某人或某一部分人的手上,而蕴藏在民众之中。在文强一案上,无论是受害者还是旁观者,无论是传媒还是舆论,之所以体现出文强必杀的一边倒,就是因为文强之流的所作所为,已经突破了民众的容忍底线。这一点是那些为文强辩护者们不愿意面对的。
听听那群众自发燃放的声声鞭炮吧!面对罪大恶极者的终于倒下,千万不要在受害者们雀跃,大多数老百姓高兴和松口气的时候,显得不高兴。更不要在舆论总算胜利了一回的时候去腹诽和指责舆论的种种。虽然那是你的自由,但终会让人觉得你们至少在价值观上是一丘之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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