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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法院:言论自由不受司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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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8 08:10: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博文被隐藏
起诉告□□ 


拒不出具不受理裁定躲猫猫,称就是不给

诉奇遇记:“模范法院”原来是个驴粪蛋
    哎呀!你怎么能批评公安部呢?”武庭长一看博文标题就满脸惊诧:“国家部委是你想批评就能批评的吗?还说公安部违法?不行,不行!”海淀法院立案庭武会珍把头摇的像拨浪鼓:“不能立案!
    在下写的博文:公安部违法建宅躲猫猫,2010年7月13日突然被博客管理员强行隐藏,理由是:“内容不适宜公开发布”。问为什么不能公开发布,留言、电话、小纸条、致信、登门,□□不说。
    8月3日,起诉讨说法:要求□□恢复原告被隐藏的博文,赔礼道歉。四次往返后,见到了能“做主”的立案庭负责人武会珍。对于武庭长的惊诧,在下感到惊讶:难道批评国家部委先要取得什么样的资格和许可吗?公安部享有不能批评的特权吗?
    站在一旁的副庭长李梅质问在下:“你说公安部‘躲猫猫’、‘恃强’,这是好词儿吗?!
    “能做‘躲猫猫’的事,能做‘恃强’的事,别人不能说?”在下问李副庭长:“批评公安部还得挑‘好词儿’?
    坐在对面的武庭长有点不耐烦:“告诉你不能立案,侵犯言论自由的事,法院不管!
    海淀法院立案庭大堂有块电子公告牌,上面清清楚楚写着:与人身权利有关的纠纷,属于法院受案范围。本人请两位庭长看一下公告。
    李副庭长问在下:“你凭什么说言论自由属于人身权利?
    本人也斗胆问李副庭长:“你凭什么说言论自由不属于人身权利?
    副庭长李梅不做解释,让去找互联网的管理部门解决。
    “那把不受理裁定书给我吧?”在下要求。
    “不给!”武庭长的回答斩钉截铁。
    “为什么不给?”本人问。
    “我们都不给!”武庭长掷地有声。
    “法律规定,应该给。”在下申辩。
    “我们这儿搞改革呢!”李副庭长理直气壮。
    “搞改革,把法律也改了?”本人大惑不解。
    “我们是改革试点!”李副庭长说。
    “民诉法是人大制定的,只有人大才能改。你们有授权吗?”在下问。
    “你不知道民诉法要修改了吗?”李副庭长反问。
    “民诉法是否要修改,我不清楚。但现在还没改,就应依照规定给不受理裁定书。”本人说。
    “没有!”李副庭长说。
    “就是不能给你!”武庭长补了一句。
    法院设有院长接待日,只好向院长反映了。2010年8月30日下午,领了一个28号纸条,排了两个多钟头的队取表、填表予约,到了法官说不给约见。问为什么,法官说,去找立案庭。解释说庭长都找过了,没用。“搁这儿吧!”法官说。
    过了几天打电话,问院长哪天见。法官称:“院长说不见。
    问:“为什么?
    过了一两分钟,电话那头说:“你没有诉讼请求。
    “什么?没有诉讼请求?”真是奇怪,在下说:“诉讼请求就是要求恢复被隐藏的博文、赔礼道歉呀!
    咔嚓,那边把电话挂了。
    本人不太相信海淀法院院长鲁为、副院长宋鱼水会说“不见”这样的话,应该是法官假传圣旨。那找纪检监察试试吧,投诉武、李二庭长和那个负责约见的法官。
    “具体业务,我们不管!”纪检监察的王法官答的很干脆。
    “不依法办案、违规不给约见院长,就归你们管呀?
    “你跟我说这个没用,我们不管!”王法官不容分辩。
    哎,真是领教了!抗法、渎职、不作为,“模范法院”、“人民群众满意的政法单位”,不过是个表面光鲜的驴粪蛋罢了。“模范”法院如此,“一般”的法院可想而知了。



侵犯言论自由不立案,海淀法院打了谁的耳光
    言论自由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的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基本权利受到侵犯,却得不到司法保护,岂不是咄咄怪事?
    海淀法院认为言论自由涉及宪法所以不能进入诉讼,根据呢?查遍法律文库,也找不到任何法律或政策依据。相反,历次颁布的宪法都强调:本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法律效力主要表现为司法效力,如果没有司法效力,所谓的法律效力就是空话。200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明确表示:侵犯公民依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属于法院受案范围。
    2000年12月28日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六条规定:“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言论自由,属于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当然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10年6月8日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状况》白皮书称:“公民依法享有互联网上充分的言论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中国公民在互联网上的言论自由受法律保护,可以通过各种形式在网上发表言论。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在一次回答中外记者关于“中国人民言论自由的问题”时说:“我国的公民在法律制度的规范下有自由表达自己意愿的权利,这是毫无疑问的。包括向政府提出建议、向国家提出有关批评意见,受到宪法和法律充分的保障。



    两个权威部门对外都宣称,言论自由受到宪法和法律的充分保障,实际生活中公民言论自由受到侵犯却告状无门。爱因斯坦说过:世上没有什么比立了法却不能执行更使政府和法律威信扫地的了。侵犯言论自由不立案,海淀法院不单是打了国新办、最高法院的耳光,也是打了中国宪法的耳光:根本大法,根本没用。

抗法不遵躲猫猫,海淀法院色厉内荏
    拒不出具不受理裁定书,海淀法院貌似理直气壮、冠冕堂皇,其实是装腔作势、色厉内荏,以改革的名义行抗法之实。法律写的明明白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修正)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12月8日作出的《关于司法公开六项规定》墨迹未干:“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案件受理情况通知当事人。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当将不予受理裁定书”“依法及时送达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
    拒不出具不受理裁定躲猫猫,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诉讼权利。海淀法院何以知法犯法?在下以小人之心度一下君子之腹:案件涉及公安部,公检法是一家,当然要官官相护,此其一;其二,□□财大气粗,辖区名企,不好惹;第三,言论自由属泊来品,敏感,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四,草民好欺,抗法不遵习惯成自然,你奈我何?难言之隐,怎可一一表之;责任,一躲了之;法律,玩儿去……





附:公安部违法建宅躲猫猫
平地起高楼损人利已不告知
恃强公安部违法建宅躲猫猫


    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违法开工,4项申报经济指标全都违反城市规划,拒绝执行国家强制性日照标准,与现有住宅间距不符合规定,涉及他人重大利益不履行告知义务违法建宅躲猫猫,所为者,居然是政法单位:公安部。



   一、未取得规划证、施工证,违法开工
    公安部机关服务中心在北京市崇文区夕照寺街兴建的5栋22、23层住宅楼(“经济适用房”),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崇文区建委于2005年1月10日准许该项目违法开工:

    《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法》第三条规定:“新建工程的开工,是指开始进行基础桩施工或者土方开挖”。
    上面[2005]第5号《夜间施工征求意见书》中,批准的施工内容包括“土方开挖”和“打桩施工”,这都属于法定开工事项。
    而这时,该项目还未取得“两证”。该工程取得2005规建字0072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时间,是在2005年2月5日;取得00(建)2005·1459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时间,是在2005年7月12日。也就是说,该工程违法施工达半年之久。
    规划法、建筑法,及相关法规、规章都有明确规定,未取得两证“一律不得开工”,“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
    二、建筑高度、容积率、密度、绿地率,全都违反城市规划
    公安部住宅楼的建筑高度、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全都违反了城市规划。《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该地块的强制性控制性指标是:

    公安部住宅楼申报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是:

    从上面这两份文件上可以看到:《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该地块控制性建筑高度不得超过60米,公安部申报的5栋住宅楼的的建筑高度达63.9米;容积率控制指标是3.5,申报设计指标高达6.02;建筑密度控制指标是35%,申报设计指标是41.07%;绿地率控制指标应该不低于30%,申报设计指标却只有20.3%。
    按照建设部的规定:“规划强制性内容具有法定的强制力,必须严格执行,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违反”;“涉及规划强制性内容的调整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
    公安部住宅项目更改控制性指标,全都未走法定程序,严重违反了规划法、及相关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批准该设计方案,是严重的渎职行为。
    三、拒不进行日照分析测算,公然抗法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是国家的强制性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住宅建筑在规划设计时必须符合该规范对日照的要求这是法定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人的申请只有“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才能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属于《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四款所列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审定的事项。根据该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是否准予行政许可,应根据其检测结果为依据
    《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在规划设计时必须对周围现状建筑进行日照分析测算,并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在申报时,必须提交日照分析报告。
    公安部机关服务中心在规划设计时,没有对北侧现状建筑因该设计方案所受到的日照影响进行测算,申报时也未提交该份材料。也就是说,没有证据证明公安部住宅楼符合国家的强制性日照标准,符合法定条件。这样的申请,依法根本就不能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虽然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多次要求补交,但公安部一直不交。市规委信访办栗柯先生说:“对公安部,我们也没有办法。”
    四、公安部住宅楼与北侧建筑间距,不符合规定
    《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 单栋塔式居住建筑在两侧无其他遮挡阳光的建筑(含规划建筑)时,与其他居住建筑的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0。
   《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2.4.2第1条,用图示的方法对两侧范围作了明确、清晰的界定:

    从图中可以清楚看出,单栋塔式建筑物的两侧是“东西两侧2倍(含)其长度的范围”;南北的范围,是从北面被遮挡建筑开始向南延伸。延伸至何处?
    “通则”2.4.1对遮挡建筑的定义是:“指对相邻现状或规划建筑的日照条件产生影响,且与日照受到影响的建筑南北向水平距离小于自身建筑高度2倍的建筑。”
    市规划委在在诉讼期间违法收集、计算错误、弄虚作假法院没有采信的夕照寺三期危改工程(东区)《日照分析报告书》也承认:涉案项目2号楼、3号楼、4号楼,都对北侧居住建筑的采光形成遮挡。

    从2005规建字0072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中可以看到,公安部住宅3号楼、5号楼和夕照寺危改二期的6号楼,都在4号塔楼东西两侧2倍其长度之内,与北侧居住建筑南北向水平距离小于自身建筑高度的2倍,并且都是遮挡建筑。因此,公安部住宅4号楼与其北侧居民住宅之间的间距,就不能适用1.0的系数。
    五、自恃特权,不依法履行告知义务,欺蒙百姓躲猫猫
    在夕照寺危改建设之前,北侧现有居住建筑前方没有任何遮挡建筑,有效日照时间达到最大值。公安部住宅项目(注:划拨地),5栋加上顶层附属建筑高达70多米的住宅楼,远远高于原有建筑的高度,同市规划委先行审批的夕照寺危改二期项目绿景馨园6号楼违法建筑一起形成合围之势,严重遮挡北侧现有居住建筑的日照采光。不仅影响被侵权居民的身心健康,也使居民合法住房大为贬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明文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要告知利害关系人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还要告知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无论是北京市规划委,还是公安部机关服务中心,在申请、批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过程中,都未依法履行告知义务。即未告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也未告知听证权利。当附近居民要求查看相关资料时,公安部负责该工程的胡少增先生总以“领导不在”、“开会”、“出差”、“没钥匙”等理由进行敷衍不让看。
    市规划委信访办栗柯先生委托先生,曾先后2次打电话,敦促公安部让居民查看“日测表”。但公安部口头答应,实际上是继续欺骗、拖延。直到信访办李海林小姐查档后,才知道公安部机关服务中心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根本就没有进行测算。虽然小姐、栗柯先生等人一再敦促补交,但公安部一直不交。
    《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新建建筑遮挡现状居民住房阳光的,建设单位应主动负责拆迁或赔偿。
    公安部是政法部门,理应成为遵纪守法的模范,但其却视国家法律法规如无物,公然违法建楼躲猫猫,对受损害居民封锁相关信息甚至进行欺骗,拒不服从规划管理,损人利已,老子天下第一,谁能奈我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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