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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必看的政协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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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7 10:33: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个必看的政协提案:给予民众组建他们的议会,组建他们的党

组建我们的议会,组建我们的党

尊敬的政协委员、大人代表、党代表,所有热爱中国的公民们:
     我要求按照宪法,立即给予民众自由选举自己议员、自建党派参政来维护自己基本权利的权利。
现在官员乱作为、不作为、以权谋私、中饱私囊、贪污腐败,甚至是把人民当做对立面、草菅人命的行为时时发生,越遏制越严重的根本原因是人民的监督权利、参政议政权利、保护自己的权利太少,甚至是当他们一旦拿起这些天赋的权利自发的保护自己时,得到的往往不是发自内心的尊重和敬意,而是封堵、打击、甚至是镇压。但是,这些权利,不但是天赋的,而且是中国宪法明文规定维护的,是国家领导人无论在那个场合都提倡和首肯的。
对这样一个大是大非的人民权利问题,我们必须坚决维护,坚决贯彻,就像维护我们的父母生命一样去看重它、保护它,唯有这样,给予人民民主民生公民的力量,给予人民今后的幸福、安定和富强,给予危害人民利益份子最致命而沉重的打击。对于犯罪份子和掠夺人民胜利果实的人没有什么打击比拿起了权利武器的人民的力量更重大了,而对于人民,没有比维护和给予他们应有的权利更能帮助到他们的了。作为一个中国公民,我们应该不用惧怕拿起了选举权、参政权、组党权的民众,害怕的应该是那些人民的蛀虫、吃着和喝着人民鲜血和骨髓的人们!
尊敬的政协委员、大人代表、党代表们,您们的责任就是为了服务人民、维护他们这些基本的不可剥夺的权利的。原来在贪污腐败、社会贫富分化、人民生存生活环境损害不那么严重的情况下,这些权利的需要还不那么迫切,但,现在,已经到了最后的时刻,到了生死存亡的时刻,到了非给不可的时刻,到了不给即将亡国亡党民不聊生的时刻了。每一个有正义感、责任感、使命感的中国人都必须在今后的工作中努力推进还权还政于民的工作,而不是口是心非的说:同情他们,而有一边把民众推向痛苦、无力、生不如死的深渊。难道不是吗?看看有多少人我们的兄弟姐妹拿起汽油往自己身上撒,拿高楼当自己年轻生命的终点,拿修脚刀这样软弱无力的武器才能维护自己不被奸淫,我们于心何忍?我们问心无愧吗?
是到了必须放权的时刻了,我们的人民已经成长壮大,已经是一个可以担当自己民族和国家重任的年龄了,不能也不应该再像对待两三岁的孩子一样对待这些成长起来的中国公民。我们要给到他们应有的责任和权力,让他们知道消除贪污腐败、官权乱用,不是别人的责任,恰恰是他们每一个人的责任,他们必须肩负起这个责任,才能不愧对养育13亿苍生的这片土地,才能不愧对自己的父母,自己的国家,和自己应捍卫的权力!
因此,我呼吁:给予他们组建他们的议会,给予他们组建他们的党!让他们用这些不可剥夺的权力来维护他们自己的言论自由权、生命权、财产权、生存权。而没有这些,作为一个人,就如猪狗一样任人宰割,我们已经经历,并且刚刚经历令整个国家和民族耻辱的清王朝末年、民国末年,那种家破人亡、卖子卖女、任意被人杀掠的时代绝不允许重新出现在中国,绝不!那就让我们的人民成长吧!成长吧!直到他们可以不依靠任何一个党或组织才能幸福、有尊严、民主的活下去!活得和世界所有公民应有的权利一样!!
我们现在不是生活在2000年前奴隶时代,也不是生活在外敌疯狂入侵的战乱时代,还政与民,还权与民,有什么可怕?
行动起来,我们的人大们,否则您们就不配当人大这个荣誉的称号;行动起来,政协们,否则您们就不配当政协这个荣誉的称号;行动起来,党员们,否则您们就不配自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配永永远远当执政官员而不知羞耻进退;行动起来,全体中国公民,否则您们将永永远远得不到这些天赋给每一个公民的应有权利!这是应有的——不可被剥夺的——权利,我们必须运用起来,否则,谈何救国爱国?谈何为成为一个中国人而自豪自信起来呢??
来吧!公民社会的斗争已经打响!在中国大地上发生的一切已经清晰的告诉我们今后国家和民族的必然走向,等待和逃避就是死亡,每个人肩负起责任尽全力抗争争取就是生,是生是死,我们必须做出选择了!
尊敬的政协委员、大人代表、党代表,所有热爱中国的公民们,对于您们,可能有很多的担心和害怕,但是,对于我,与其看着自己的同胞永恒的失去本就应该属于他们的不可被剥夺的权利而悲痛哀嚎而不动于衷、麻木不仁、视而不见,这与待在永恒的监狱里又有什么区别?!
对于我,给予我这些同胞们基本的权利!否则,我宁可为了他们,去死!
                      一个热爱中国大地的合法公民
                                 2010-6-26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
  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第四十四条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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