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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3 00: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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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刁民将举报信黏贴至被举报单位官方网站 本主题由 coming 于 2010-4-22 11:26 加入精华 1# 大 中 小
福建刁民将举报信黏贴至被举报单位官方网站福建刁民近日以“人造半岛 违法犯罪”为题分别向中纪委,最高检举报中心实名举报,已被受理。查询密码予以公开,中纪委:NRq2H0gb18GBT2Lp 最高检: xYIwTPDczP4IadQ6 (登录后点击“福建”进入,注意区别字母大小写)
令人不解的是,刁民以相同的内容,于11月28日在某网站发帖(举报信为贴文的“复制黏贴”)登出半天,即被“枪毙”。是闽清政府公安“指令”删帖?上半年,“新浪杂谈”有贴文揭发福建仙游某镇计生委违法行为。镇计生委要求网站删帖,“新浪”不予理会。到底什么情况才能删帖?主管部门应该有一个统一的规定:那一级政府主管部门要求删帖,网站才可接受。这样,网站才不怕被投诉,吃官司。发帖人也心中有数(目前,专门替人“删帖”的“公司”正在应运而生)中纪委月前表示,应重视网络举报(刁民认为,也包括境外网络举报)如果随便删帖,也违背中纪委的“表态”。
现在,刁民将致中纪委,最高检举报信复制,在此发表。同时,也将举报信黏贴至被举报单位---闽清县委县政府官方网站。此举近乎挑衅。好心人警告:书记县长可能会雇凶杀了你!是啊,这些年,官员雇凶伤害举报人的案件时有发生。希望广大网友关注刁民的命运。
福建闽清南北大街137号 来安旅社 72岁老人 林世锐
2009.12.11
中纪委
致 举报信全文
最高检
“人造半岛” 违法犯罪
福建省检察机关应追究“人造半岛”责任人刑事责任
何谓“人造半岛”?“人造半岛”来龙去脉。
闽清人民的母亲河---梅溪下游,城区河段(梅城大桥边)有一个由上游泥沙冲积而成的沙洲(地理学名称“三角洲”)地表被灌木丛覆盖,有几棵2-3米高的野生树木。汛期,沙洲被水淹没,秋冬季节,有个别人,跨过小水沟,到沙洲上种菜。
闽清电瓷厂倒闭,县委决定将其地皮挂牌出让,供房地产开发。为了出让更大块地皮,与其毗邻的闽清一中也因此遭受被拆迁的厄运。当然,书记县长不说将其拆迁是为了搞房地产开发,而是有冠冕堂皇的理由:为了一中能申报省一级达标校,为了提升闽清县教育水平,为了能让更多学子到一中深造,为了......,上欺中央,下压百姓,不顾全县人民反对,强行搬迁一中。与电瓷厂相邻的“北青坑”(城关村村民菜地)也不能幸免,三块地连成一片,冠名“天行新区”。以亿元左右天价挂牌出让。征用农民菜地遇到阻力,县委向带头“闹事”的“头面人物”“行贿”,赠送价值1.3万元的按摩床,让其封口,并转而带头动员同意征地。推平电瓷厂“山头”,渣土运往何方?倒入梅溪下游小沙洲!此举可谓一举两得,“消化”渣土,又可以安抚民心,运去“北青坑”地表肥土,供被征地百户村民种菜。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前几年,县水利局在梅溪大桥防洪堤岸边,用油漆涂写标语:严禁将垃圾渣土倒入河中,违者重罚!每字一米见方。人们发现,自从县委决定“人造半岛”后,这个标语不翼而飞,不见踪影。官员派人刮擦字迹?
只要不是弱智,谁 都知道县委“人造半岛”违法,由于情节“特别严重”,可以认定为犯罪!作为主管机关---县水利局,不敢依法制止。这也难怪,因为如果敢说个“不”,局长的乌纱帽立即被摘除。
“人造半岛”,对于生态环境的破坏,造成无法挽回的严重后果。“违建”可以拆除,数以几十万方的渣土如何挖起?又能运往何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相关条款,建议:福建省人民检察院依法追究闽清县委书记池宁,县长王长鹰刑事责任。
福建闽清南北大街137号 林世锐
2009.12.3
二条网友评论
纪检监察部门要查一查:书记县长为何敢于无视民意,强行搬迁闽清一中?为何敢于无法无天,将整个“山头”倒入河中?因为房地产行业太诱人了,地球人都知道的潜规则,闽清人不懂?
本来,就算贪官,也想树立“亲民形象”,闽清县委书记县长为何敢冒天下之大不韪,强行搬迁一中?法盲也知道,将“一座山”推到河中是违法犯罪,闽清县委书记县长为何敢于无法无天?“利益驱动”,驱使他们不顾一切
附件一:闽清信访局(水利局)函复件
您2009年10月20日致信“省长信箱”来邮收悉。我们及时将诉求件转交闽清县水利局处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龙洲?位于闽清县梅溪河道下游城区左岸,根据防洪堤二期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该处为行洪区,没有做岸线规划。原来该处一部分是城关村村民的菜地,大部分是荒地、林地,地势高低不平。2008年12月8日,由城关村组织在此进行整平并回填肥土造菜地,主要供城区二期防洪堤北青坑被征用菜地的村民使用。 二、处理情况 根据上述情况,闽清县水利局组织技术人员进行研究讨论,认为龙洲?改造必须控制在原来范围内,不扩大,不砌护坡,地面不建永久性建筑,不提高河床,以保持原来的河势不变,并派水政人员加强巡查监督,以确保改造后不影响行洪。同时,水利局将此意见口头报告县政府分管领导,分管领导原则上同意水利局意见,并指示加强监督检查。之后,城关村基本上按照水利局的要求进行施工。从目前看,对河道行洪基本上没有影响。 特此函复。闽清县信访局 (承办单位:闽清县水利局)
此函复内容不实 。把个别人利用沽水期到沙洲种菜,说成该处“部分是城关村村民菜地”,把 三五棵2-3米高野生的小树,说成“大部分是(荒地)林地”。该函复回避关键问题:向河道倾倒数以万方计的渣土,人造半岛的违法犯罪事实。轻描淡写说成“在此整平并回填肥土造菜地”“对河道行洪基本没有影响”。谎话连篇。
本人向“省长信箱”举报”闽清县委违法犯罪,县水利局不作为。“省长信箱”将举报材料转交被举报单位。这就是现行信访制度的“通病”。本人认为,举报地方党委政府的举报材料应转呈上一级党委政府查处。 2009.11.26日,本人就同一问题向“市长信箱”举报,以“请将本诉求件转呈省市领导,检察机关,追究“人造半岛”责任人刑事责任!”为标题发送举报信。并特别请求:请将举报材料转呈省市领导,省市检察机关。令人遗憾的是,“市长信箱”仍然将举报材料按常规程序批转,县水利局再次接手“烫手山芋”,它将如何函复?我拭目以待。
闽清县水利局于12月7日第二次函复:“对该反映的问题,现将原处理情况反馈如下:。。。。。。。”(闽清县水利局于2009-12-7 09:23回复) 将谎言复述一遍。水利局无言以对。
附件二: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三章 治理与防护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或者第三十四条规定,严重影响防洪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四)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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