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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阳:“党内民主”不是“好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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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7 10:25: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孔夫子铜像竖立在天安门广场,遭遇了中国左右两翼的同时批判。这说明儒家传统补充共产主义意识形态失败留下的失衡,至少在操作层面又一次失败。
儒家把道家起源的政治指南易学窃为己有,但在政治实践中又拒绝遵守二元原则,因此导致了其政治伦理体系的全面混乱。中共政治口号「党内民主」是这种混乱的继续,并且混乱程度更甚於历史。
易学政治反对「党内民主」
依据大历史逻辑来探究,我们可以发现中国古代也有「党内民主」,它叫「同於宗」,即是说在最高权力的宗法谱系内部搞意见交换,最后决定政策与制度的形成。但是,看似在当时比较先进的政治决策,还是受到了易学政治的批判。《易经》之《同人卦》警告说:「同於宗,吝。」进而要求:「人同於郊,无悔。」
几千年之后的人类政治现实确乎如此,一党专制范围内所谓的「民主」是没前途的,是「吝」的。只有去「郊外」,与同宗(党)之外的人去联合,搞民主,才不会产生后悔的结局。西方近现代的民主即二元政治说明了这一点,中共建政初期的政治协商制度也想体现这一点。但是,随着毛主义继承马列主义的法统之确定,中国的政治协商制度就变成了纯粹的花瓶政治。
从苏联与东欧的体制崩溃到印尼苏哈托政权垮台,再到突尼斯和埃及的民变政治,进一步印证了以上的历史警告。人类政治有时会与时间维度相逆,苏哈托的裙带资本主义还算有所收敛,没有公然实行传子政治,尽管裙带资本主义模式就是广义的传子政治。到了埃及穆巴拉克竟然无耻地推行传子政治,然而民意不容,他成了苏哈托第二。而不论是裙带资本主义还是狭义的传子政治,它们都是中国易学政治早就批判过的「同於宗」现象。
「党内民主」即裙带资本主义
在中国今日的政治现实中,「党内民主」被界定为推动社会民主的原动力,也即俞可平「民主是个好东西」那样命题的一部分。事实上,它不仅没有推动社会民主,相反使社会不公程度进一步加剧,在政治资源的分配方面尤其不道德。官二代现象成为中国阶层流动最有力的反证。
在改革开放初期,学者们还有勇气批评人事任用方面的「近亲繁殖」;在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后,鉴於印尼苏哈托政权的失败,学者们也反省过裙带资本主义对中国政治与社会的危害。到目前,消失的不是术语批判,而是学者的良心。最低限度也是学者悲观无奈地认可裙带资本主义就是这个国家政治的本质,而整个社会反过来就以网络语言进行反讽,比如「恨爹不成刚」,比如「不跑不送,累死没用」,凡此等等。
所谓的「党内民主」尤其在微观上失去了说服力,这种趋势也可以用「最终点票权现象」来描述:在一个权力单元内开展次级职务的竞选,表面上实行无记名投票制,但是选举结果的公开是迟滞的;单元权力内最有权的人将票箱带到自己的办公室,在无需任何人监督的情况下统计选票;而后,他对外公佈的单元次级职务选举结果就披上了民主的外衣,整个程序对外也宣传为一次「党内民主」活动。不言而喻,如此操作的选举,其结果是符合权力单元最有权的人预期的,其关系人或曰亲信分享次级权力的局面也就产生了。
两层暴力根源於「党内民主」
所谓的「党内民主」在经济利益上,是以维护党权利益集团的超额收入为宗旨的。为了维护这种超额收入流程的可持续性,既得利益分支集团就会採取两个层次的暴力:其一,直接对弱势群体实施暴力执法,乃至於人身伤害,如河南最近发生了比河北「我爸是李刚」更疯狂的官权狂霸──率领两名协勤殴打欠债少女的交警声称其父是公安局长,打死人也没人能奈何他。其二,是对弱势群体长期实施语言暴力,尽管这一项不如前一项那么明显。
长期的语言暴力是共产党意识形态的传统权力,也是培养各个既得利益集团暴力性格的精神源泉,像《人民日报》、新华社那样的重要喉舌类媒体已经习惯於使用「重拳」、「斩断」之类的暴力语言做重大新闻的主题词。粗略从网上搜索就会发现:《人民日报》从二○○九年六月到二○一一年一月期间,六次使用过「重拳」或(和)「斩断」做重要评论的主题词;○九年六月,说要「重拳出击『大棚房』」,即打击一种小产权建房行为;一○年十二月,声称「『扫黄风暴』斩断幕后黑手」。
想一想,城中低收入百姓在郊区建几间借用农家蔬菜大棚的房子,都要被政府的执法铁拳捣毁,是怎样的一种伤害后果?想一想,一只就算操作违法行为的人手被党所执掌的权力利剑给砍断,场面该有多么血腥?不过,没有这样的伤害和血腥,就不能保证「党内民主」的外部秩序。当然,作为自我命名的社会唯一合法管理者,党暨政府在舆论汇合处也感到了自己惯用的语言暴力给自己带来的负面影响,开始提倡语言素养,所谓文明用语云云。但是,语言暴力与暴力执法的关系仍未得到政治伦理层面的反省。
「党内民主」导致司法不公
所谓「党内民主」,绝不是推进司法公正的动力,而是一个负向调节器,因为党权决定着重大贪腐案件以及有相当影响的社会事件的法律处置结果。在对重大贪腐案件的处置上,纪检委先於司法机关介入,决定是否「移交司法机关」,这是许多案件轻判或有罪从无的根源。比如,前河北省委书记程维高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应当负重大刑事责任,江泽民集团藉「党内民主」程序保护程,只给程以党纪处分。一个严重触犯刑律的人成了「党内民主」的最大受益人──不仅没有承担刑事与民事责任,而且保留了副部级待遇。
相反,在一些具有社会影响的法律判例背后,党权操作法议法决程序,制造出许多离奇判决,尽管这些案例大都在公共舆论干预下而改变判决结果。不久前的河南「沙车无期」事件,以及以前的邓玉娇案、许霆案,还有现在尚未有判决的河北少年在北京醉砸银行自动取款机案件──公诉一方提前为法院定调,要求判并未得到分文的少年无期徒刑。按着法律程序,公诉方只能在起诉书上表明「请求惩处」而不能预先设定判决结果。如此荒谬的表态,是政法机关与银行方面两个利益当局在「党内民主」程序内操作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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