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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立即“官职公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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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1 10:32: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买官卖官现象已成顽疾,一时半会恐难以根治已成共识,且有愈演愈烈之势也是心照不宣的现实。起码随着通胀,买官的价码在水涨船高。
  卖官者出售的,不仅是官职,还有“方便”。把职务交给买方的同时,还需提供以权谋私的方便,否则,就是商业伦理沦丧,坏了名声,买卖将难以为继,且有遭“反诬”之虞。最好能形成长期固定的供求关系,这样比较安全。就是说一路升迁一路送,一路提拔一路吃。两情相悦,其乐融融。
  其弊端显而易见(还用说吗),互惠的纽带捆扎出紧密的利益集团,针对的是国家财产,国家利益。政府官员的天职是维护和促进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官职私相授受的行为,正相反,是侵犯和掠夺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官职是国家设的,拥有官职的人,工资由纳税人的钱支付。就算是买卖,卖方也应该是纳税人,最不济,也是纳税人委托国家来出售。凭什么个人私下交易?个税不交,营业税也不交。
  官员买卖市场的产值惊人,看看许宗衡等人贪了多少,再看看所贪钱物有多少是卖官所得,就能窥斑见豹。
  关系国计民生的,都要由国企垄断经营,官职最关乎国计民生,也应国家垄断经营。
  现在不是提倡回归传统吗?不是向传统文化找资源吗?
  据阎崇年老师讲,官职公售从秦朝就有,史书记载,“秦得天下,始令民纳粟,赐以爵”。秦朝统一了天下,开始让百姓纳粮食、赐以爵,就是用粮食来买官爵。到了汉朝,也还有捐纳,汉武帝曾经下令,可以卖武功爵,史书记载八个字:叫做“盐铁富贾,相率而至”,就是史书记载,汉朝的卖官,西汉的捐纳,盐铁富贾,相率而至。当时的盐、铁是专营的,有钱的人相率,纷纷来买官爵。大家都知道很有名一个文人叫司马相如,史书记载说四个字,说司马相如“以赀为郎”,花了钱买了郎。汉朝以下唐、宋、元、明都有捐纳,到清朝捐纳成为制度。
  清朝捐纳制度的特点,据阎崇年老师讲,有四个特点:第一,统一管理,一、统一捐项,哪些可以开捐,哪些不可以开捐,它是有规定的,五项可以开捐,军需,打仗需要;河工,河决口了,治河;二、赈灾,闹大的灾荒了;三、营田开荒,开垦;四、海防,海防是晚期了,主要这几项可以捐纳,不是所有都可以捐纳。
  第二,统一主管,这么大一个国家,捐纳谁管?户部捐纳局主管。
  第三,统一入库。捐了钱归谁?不是归知县、知府,捐了钱统一交户部国库,后来一部分也分到省里边用,主要要归户部国库。第四,统一政策。就是哪些官可以捐,哪些官不可以捐,譬如说吏部官不可以捐,吏部是管干部的,管官员的,不能捐。礼部的官不能捐,礼部是管教育,管科举考试,不能捐。就京官来说,尚书、侍郎这一级不能捐,郎中以下可以捐,地方的官员总督、巡抚、布政使这些不能捐,道员、知府、知县以下可以捐,统一政策。第五,统一资证。要有资格,捐官也要有资格,捐纳也要有资格,乡邻要具结担保,当地要给他开籍贯和清白册。是国子监的学生,国子监要出印鉴的证明,就是资格的审查要统一,这是清朝捐纳制度第一个特点,统一管理。
  第四个特点,明码标价。什么官,多少钱,它是有规定的。以乾隆三十九年为例,它价钱很复杂,就挑了几个主要的,京官就选郎中、主事,地方道员、知府、知县,道员、知府、知县有价钱,把这个价钱说一下大伙听一听,是乾隆三十九年的价钱,郎中五品官,银9600两,主事六品官银4620两,道员四品官银16400两,知府四品官银13300两,同知就是五品,银6820两,知县七品银4620两,县丞就是副县八品,银980两(剩下的内容,限于篇幅,不赘述了。以上来源CCTV-10《百家讲坛》栏目)。
  一套成熟而完备的官职公售办法古已有之,抄过来用就是。让人想起木心在散文集《素履之往》中的一句话:“有时,不免气咻咻地想,人类的历史进程,倒过来,才文明。”
  如果官职公售,上级官员就没有义务为下级官员“捞本”提供便利。甚至因为不曾在提拔过程中获益,遂更加严格要求下属亦未可知。而且也可以避免形成效忠个人的封建人身依附关系,这些都对廉政建设有利。
  注意,虽官职公售,但不承诺当官可以靠非法收入,或所谓的灰色收入赢利。通过各种渠道加强监管,并施以惩戒,使存非份之想者无法遂愿,或得不偿失。逐渐地,买官者越来越少。还肯买的,就不再是为了钱当官了。就像美国有些富翁从政,图名而已。
  当然会造成有钱才能当官的流弊,两害相权取其轻,总比当了官就能有钱的积弊强。再说官职公售至少能把钱收入国库,进行二次分配,救助穷人。清朝不就是这么干的吗?起码赈灾是目的之一吧。总比已经享受着高薪高福利的家伙们靠权力寻租二度自肥强。
  至于胜任与否的问题,放心,当官,在咱这,尤其是行政官员,没什么技术含量可言。不是有那么一句话么,如果你什么都不会,就去当官好了。
  寒门学子更加无望?就是现在也没什么“望”,什么官二代,什么为领导子女量身定做招公务员,此类事还少吗?况且,官职公售也只是个过渡性政策。
  我当然痛恨官职买卖,但有什么办法?如果不能阻止,不能根绝,与其私售,何如公卖?就像对娼妓现象我也不感冒,但如果不能禁绝,何不规范之?既能增加税源,又可用税源做管理之资,防艾防病防流氓黑社会,防警变保护伞。
  有反驳者道,按博主的逻辑,只要是暴利的,哪怕是非法的,如果不能铲除,就应该收归国有?那么好,贩卖毒品是不是暴利?是不是非法?是不是也无法彻底铲除?难不成也应由国企垄断毒品的生产和销售?
  嗯,有点道理,不过官职毕竟不是毒品,虽然有官瘾之说。虽然当官,在有些人,确实能得到如吸毒般通透的感官享受,但会有恶报,真像毒品。又一想,毕竟还不是毒品,因为概率太低了,我是说所谓的恶报。
  官毕竟还是一个正面的东西,就像毒品是一个负面的东西。尽管毒品也有药用价值,就像官也有害人的。
  这么说吧,官,至少在理论上,主要是用来为人民服务的。毒品,不管理论还是实践,主要是给人民添堵的。所以官可以正当经营,毒品则不行。不知这么回答行不行。
  也罢,退一步,不妨比较一下,毒品买卖和官职私下买卖,哪一个危害更大?毒品侵害的是单个人的肌体,买官卖官,侵害的是党的肌体,是干部队伍的肌体;毒品可以使单个家庭破产,买官卖官却可能导致国家和政权破产。
  贩卖海洛因五十克以上,最高可判死刑,最低也要处十五年以上徒刑。反观卖官的,负什么样的刑责?五十克海洛因值多少钱,做为局外人,咱也搞不清楚。但可以肯定,随便一个卖官的,其卖官所得也不止买五十克海洛因。更别提买官的,连刑责几乎都不用负。而造成的损失呢?其差别,直不可以道里计。
  另,此文当然是正话反说,只是说着说着,当真了。适逢换届,买官之风复炽,情急之下,出此下策,是为不是办法的办法,所以也是反话正说。

(转载本文请注明“中国选举与治理网”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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