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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书(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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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1 06:23: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民事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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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志强,男,汉族,1979年12月15日生,住址:江西省宜黄县小南关19号
被告一:原宜黄一中学生姜新、谢志华
等四人
被告二:宜黄一中,法定代表人:罗晓东,校长
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姜新等四人向原告支付: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后续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00000元。
二、判令被告宜黄一中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赔偿20000元。
三、判令二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1996年12月6日下午,宜黄一中郦卫华老师临时将第一节自习课改上语文课,让没带《读写月报》的同学到她任教的另一班(隔壁高二<3>班)去借。除平时将书存放在课桌内或可与同桌共书外,大部分同学都出去借书。当时高二<3>班在上自习课,但无老师在场。原告好友陈国华坐在后排,离门和窗户比较远,听到原告喊声后,将书拿在手中摇了摇,示意距离远不便接传。见到同班同学陈童谋从该班借完书走出来后,原告也走了进去,在距陈国华座位不远处被一位高个子学生(事后了解是该班班长姜新,搞体育的)强行拦住去路,姜新喝斥:“滚出去!”双方发生口角争执,陈国华见状下位将书递给原告。姜新仗着亲戚姜明是当官的自己又是班长,平时一贯骄横,见未拦住,姜新觉得在全班同学面前丢了面子,非常愤怒,边骂边用脚踢了原告几下。原告不服气,朝姜新回踢,因原告当天脚穿齐膝长统雨靴,行动不便,而姜新是搞体育的,当时体格比原告高大健壮,所以原告并未踢着姜新。姜新见原告居然敢反抗,情绪更加暴躁,遂纠集3位同班好友围攻殴打原告。原告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其中一拳打在右眼上。当时原告右眼红肿布满血丝,畏光流泪,眼眶周围青紫(留有病历),原告受伤后在家药物治疗和休养了一段时间。事后,姜新的亲戚姜明(宜黄县凤冈镇人民政府原政法书记,现调任宜黄县黄陂镇长)做为姜新等四人的家长代表与原告家长见面,姜明态度恶劣,拒绝赔偿。经宜黄一中原校长邹在刚、书记汤长英两位校领导调解,对方4人写了检讨并赔偿了200元医药费。
       之后,原告右眼逐渐出现闪光感和眼前漂浮物,视力缓慢下降。原告在县医院进行眼科检查,因技术水平所限,医生未查出是什么病,也未给出治疗建议。2000年9月江西中医学院新生入学体检时,原告左眼裸视0.8,右眼裸视0.1,学院附属医院省中医院眼科贾洪亮医生检查右眼眼底后,诊断为“右眼孔源性视网膜脱离”。2001年2月2日原告到复旦五官科医院就诊,吕嘉华医生也诊断为“右眼孔源性视网膜脱离”(眼外伤导致视网膜上形成细小裂孔,液化的玻璃体经裂孔进入视网膜感觉层与视网膜色素上皮之间,形成视网膜脱离)。2月13日交陆仟元入院,入院时右眼裸视0.02(在一米处能看清0.1视标,即0.1×1m/5m),左眼裸视0.8。二次手术后,原告右眼失明、疼痛,原告家人提出换医生开刀挽救,医院不但不同意换医生救治,反而断医断药两次开出院小结,多次威逼恐吓,并起诉至法院赶原告出院。同年8月13日,在原告右眼手术填充物未取出的情况下,复旦五官科医院、上海徐汇区人民法院、宜黄县公安局等部门联手设圈套跨省将原告非法强制出院。无奈之下,原告于9月到广州中山眼科医院将右眼手术填充物取出。此后,原告边治疗边坚持完成学业,原告家人多次向县市省有关部门反映,但未得到处理。07年起原告多次赴京上访,2009年2月17日宜黄县官员针对原告与复旦五官科医院医疗纠纷给出处理方案,但之后一再反复,直到2010年5月28日才得到部分落实。
      《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现原告右眼已失明,并发症和后遗症仍在发展和加重,需后续治疗,若病情恶化,原告将面临再次甚至多次手术,手术费用和后果难以意料,对原告学习、工作和生活影响很大,造成了巨大的痛苦和损失。为此,原告向多位律师咨询,律师认为:“原告右眼失明一事,复旦五官科医院、姜新等四人和宜黄一中均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原告右眼病情一直在治疗当中,无法确定最终损伤后果,也未做出伤残鉴定,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医疗终结之日或病情稳定后开始起算,20年内都有效。”
       综上所述,姜新率先辱骂踢打原告,后又纠集3位好友围攻殴打原告,导致原告受伤致重残,姜新对本案的引发应负主要责任,姜新等四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并应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宜黄一中因管理疏漏,未尽到职责范围内的管理、保护等义务,导致上课期间发生人身损害事件,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和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七条等的规定,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宜黄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李志强
                                                                    2011年 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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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5-4 06:09:02 | 显示全部楼层

(图文)宜黄官员姜明阴险毒辣

(图文)宜黄官员姜明阴险毒辣
       华南虎之乡江西宜黄有这样一位官员:他亲戚姜新聚众围殴致人伤残(见民事起诉书),他不但拒绝赔偿,而且气势汹汹,恶语连出;受害人赴京上访维权后,他又绞尽脑汁利用手中的权力对受害人进行严密监控和打击报复。他就是宜黄县凤冈镇人民政府原政法书记姜明,现调任宜黄县黄陂镇人民政府镇长。为阻止受害人向姜新索赔,姜明蓄意挑起一起又一起纠纷,企图使受害人陷入连环群众械斗流血冲突之中,以达到借刀杀人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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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7年12月我俩第一次赴天安门喊冤被带回宜黄后,当局唆使县建设局自来水厂职工将我家的一块菜地(位于县自来水厂山坡下城龙段马路旁)上种的菜刨掉霸占。之后,不断有线人怂恿我俩去跟霸占菜地的自来水厂职工争斗索要赔偿要回菜地。08年7月29日跨市截访我俩后,姜明先后多次带领凤冈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对我俩实施24小时严密监控。08年奥运期间,凤冈镇人民政府监控人员先后两次以带我俩一同去吃午饭为由,开监控车特意绕大弯走城龙段马路让我俩“参观”被霸占的菜地。其中一次就是姜明亲自带去“参观”的,当时我俩婉言拒绝请吃饭,姜明叫凤冈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袁××(邻居,监控人员)对我俩说:“领导叫你们一同去吃饭,你们不要不去,要给领导面子,也要给我面子。”监控车绕大弯走城龙段马路经过我家菜地时,开得很慢,好让我俩看清楚。到达杨家酒楼后,姜明找借口离开,留下几名凤冈镇人民政府监控人员和我俩一同吃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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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我家在宜黄县黄陂镇(离县城68里)邓家有几间祖传的老屋(一直有人租住),老屋旁边还有菜地和一块被拆去房屋后剩下的宅基地。09年姜明调任宜黄县黄陂镇长后,先后有袁明春、袁明春儿子、李××、张××、邹××等多次上门告诉我俩,我家位于黄陂镇邓家的宅基地和菜地被邻居霸占。2010年10月31日袁明春(黄陂镇人)受人指使再次上门对我俩说,他愿花几万元钱将我家老屋、宅基地和菜地全部买下来,前提是我俩现在必须去黄陂镇与霸占者争斗要求对方腾出霸占的宅基地和菜地。我俩说:“我俩在办其它重要的事,以后会通过诉讼解决这一争端。”袁明春听了悻悻离去。2010年12月7日亲戚邹××(县供电局职工,在黄陂镇变电站上班)也受人指使上门告诉我俩:“现在外面很多人都在议论,说你们到哪里去了,怎么宅基地和菜地被人占了也不敢去管,太没用了。”我俩回答:“我俩以后会通过诉讼解决这一争端,这是宜黄县官员的激将法和借刀杀人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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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5-8 05:52:3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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