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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全国法官检察官警官律师和全国各族人民的公开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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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2 14:00: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衡阳中院亵渎法律践踏公权违法审判骇人听闻



    湖南省衡南县法院(2008)南法民一初字第47号、衡阳市中院(2008)衡中法民一终字第222号在大量铁的证据面,做事出的判决竟然是——                                                      

学校对学生没有管理责任、没有维护学生人身权利的责任、对在校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一切不承担任何责任。违法办学不违法、违规招生不违规、虚假广告不违法、欺诈行为不担责。违反合同条款约定不承担责任、不履行先前要约的行为不违法。

水利局没有管理水务的职责、国土资源局不管国土资源。公安机关违法办案不违法,学校、学生和公安机关警务人员合伙制造假证伪证不违法。应该承担举证责任而未承担举证责任者不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假证和伪证是合法有效的证据,合法有效的证据不认证、不采信。被告的主张没有证据说了就算,原告的主张有了铁证也白搭。审理案件不需要质证、判决不需要证据、伪证假证不需要厘清,法院没有该依法依职权履行审判的职责,原告的诉求、被告的违法事实、与本案密切相关的违规行为不属法院审判的范围。第一时间第一现场第一知情人的证据是假证,第二时间第二现场甚至两年之后显然经过串供诱供逼供取得的证据是合法有效的证据。

在判决书中,前面认定: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予维持。后面却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清楚(法院判案认定事实竟然可以“基本”),但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既然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但在做出终审判决时,却同样适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照此法律规定,被告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判决时却认为没有法律依据,判处“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到底是公正判决没有法律依据还是枉法判决没有法律依据)。既然应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照此法律规定并结合本案案情,不管被告有无过错,应该承担民事责任。但法院做出的判决却是:维持原判,不予赔偿。名曰“改判”,改判了什么?名曰纠正,纠正了什么?既然“改判”、既然“纠正”,为什么所有诉讼费用全部要由上诉人承担。作为被告,衡南县国土资源局在上诉法庭最后陈述“请求法庭公正判决”,可是在何利国等法官那里,竟然被篡改为“原审判决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明目张胆强奸“民意”。退一万步讲,既然判案不需要证据,既然被告没有责任,那么人们不禁要问:衡阳工业专修学院为什么不惜铤而走险伙同公安人员、当事学生三番五次制造假证、伪证、湮灭证据?人命自古关天,法律绝对不是儿戏!证据赫然如铁,枉法判决必须昭雪!滥用司法公权,黑心法官应该制裁!

    ——被告衡阳工业专修学院:“没有责任,不负任何责任”。法院:我就判你没有责任,不承担一切责任!

    —— 被告衡南县国土资源局:我们的职责是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事故地段无人申请过采砂,亦从未向任何单位或个人颁发过此河段的挖沙许可证。法院:干脆判决对河道采砂作业没有管理权,不承担相应责任!

    ——被告衡南县水利局:我们对事故河段有管理职责,但没有看管兰xx不受伤害的义务。法院:干脆判决对河道无管理权,不承担相应责任!

    ——被告席荣华:兰xx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后果应当自负(害人者不承担责任,被害者既然要承担责任——强盗逻辑)。法院:你不想承担责任,我就判你不承担责任!

    ——衡南县云市派出所:“基本判断是意外事故”。制作的案卷自相矛盾,漏洞百出,明显违犯法定程序,是十足的假证和伪证。法院:(对此质疑和证据没有质证)凭空断定公安机关的案卷:客观、真实、来源合法。

    本案是一起特殊的侵权案件,根据法律规定,被告有承担举证的责任和义务,可4被告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法院:被告所说的就是证据,你怎么说我就怎么认。被告凭空所说就是证据。原告提交法庭的所有证据都不是证据,已经到案的所有证据都不是证据,伪证和假证都是合法有效的证据。

     被告衡阳工业专修学院、被告席荣华、衡南县公安局、衡南县法院、衡阳市法院、知情学生兰冠林、柳志科等联合制造伪证假证、湮灭隐匿证据,不质证、不认证、不采证,究竟为了什么?想干什么?

    有充分理由认为,原审法院做出的判决,绝不能代表一级人民法院的执法能力,也不能代表一级人民法院的执法水平。有充分理由相信,这一判决仅仅是个别执法人员枉法判决的结果。

    通过含血诉讼,对法律、对法院、对法官形成非常具体、非常深刻的印象和看法。一件案件判决的公正与否,不仅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切身利益,而且也深深的关系到法律的尊严,关系到人民法院和法官整体的形象与尊严。

    在“依法治国”已经作为治国方略写入《宪法》的今天,无论是高官或是富翁,无论是政府官员或是普通百姓,无论是机关团体或是企事业单位,无论是执法人员或是政府工作人员,无论是北方或是南方,都会受到法律的保护,也渴望国家的法律得到应有的尊重并珍惜法律的尊严。

    既然被迫体验假证伪证之害、被迫感受枉法判决之苦,当然就有权利控告和控诉,就有权利追求和倾听文明到来的脚步,就有权利对本案一切违法行为进行质疑和鞭笞。

      我衷心希望全国具有替天行道,有正义感的法律界的朋友们,能够帮助彻查一些执法人员枉法判决的动机究竟在哪里。无论是徇私枉法,还是徇情枉法,无论是贪赃枉法,还是有意充当地方势力的保护伞,都能依法予以追究:维护真理,张扬人道,行使法力,创造历史!

  本博将通过大量铁的事实,并以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对本案的枉法审理、枉法判决予以揭露。请全国有正义感的、忠于法律、尊重事实的法官、警官、检察官、律师以及全国各族人民的关注。

维护法律尊严,是我们每个人的神圣使命!

惩治司法腐败,我们每个人必须从自我做起!

谢谢

谢谢

           

                          我的电话15095598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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