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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离于社保“网”之外的穷人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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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6 11:43: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假如说社会保障是一张“网”的话,那么哪些群体游离在这张大“网”之外呢?根据调查,没有参加社保的人群,主要是农民、农民工、下岗工人、在职员工及少数小老板、受过刑事处罚被单位开出的人。而影响参保的原因,一是经济困难,买不起社保;二是因社保转移、续接问题而影响了一部分人参保;三是因不合理的人事政策规定而导致一部分人不能正常参保。

                     手头拮据让许多穷人望“社保”生叹

社保对许多手头拮据的人来说,可谓进退两难、势成骑虎,买也不是,不买也不是。买社保吧,“保”得了明天却难“保”今天;不买吧,保住眼前却又无法保障将来。是否买社保,竟成了摆在穷人面前的一道难题。

中国人数最多的贫穷群体是农民、农民工及国企下岗工人。总体上说来,农民和农民工的社保覆盖率最低。近两年来,媒体上对农村社保试点地区的成果做了高调宣传,描画出了一幅人人享有“老有所养、病有所医、贫有所救”的美丽图景,似乎全民社保正在法律护航下渐行渐近。然而,实际状况与媒体上所描画的美丽图景,有很大的距离。从社会保障的支出来看,占全国总人口的75%左右的农民的社会保障费支出仅占全国社会保障费总支出的13%,说明大部分农民的社会保障处于空白状态。
    农村社保推而不动、“试”而不“行”,究其原因,除了农村信息不通、农民不了解政策等原因外,主要还是农民太穷,许多农民囊中羞涩,少有积蓄,手中偶尔有几个“散碎银子”,又得应付日常开销,因而一些农民即使想买社保,也实在挤不出余钱来,只能望“社保”兴叹。到城市打工的农民工,大都上有老下有小,经济负担也很重,因而他们中的许多人也不得不放弃购买保险。

城市里也有许多生活非常艰难的居民,其最大的群体是国企下岗工人,其次是低工资的在职职工。

    国企职工大批下岗时,其年龄大多在40至50之间。由于年龄渐高、技术老化、观念落后且大多体弱多病,重新就业非常困难,即便勉强就业,收入也非常微薄,加上背负着房改、医改、教改、社保、物价上涨等几座极其沉重的“大山”,生活上便陷入窘境,有些人打零工每月挣个五六百元钱,他们一年的全部收入都用来缴纳社会保险也不够!况且多数民企私企因自身经济实力不强,因而不肯为劳动者缴纳任何社会保险。微薄的收入与日日上涨的物价让他们备感生活的压力,而年年上涨的社保费更让他们不堪重负。为了维持眼前的生计,很多人不得不放弃缴纳社保。基本医疗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是下岗失业者最低的生存底线,下岗职工放弃实在是迫不得已。

2007年,当海南省海口市的社保缴费基数上调至1818元时,引得许多城市居民叫苦连天。因为依据统计出来的这个数,相当于海口市职工上个年度的平均月工资。此前的缴费基数为1685元。而同一时期,广东省东莞市的缴费基数是800元。两者相差一倍都不止!而现在按照新标准,就算是选择最低的交缴比例,也要每月为社保付出509.04元。很多人每个月的净工资大概也就是这个数字,等于这一年到头的钱就光交社保了。别说赋闲在家的下岗工人,就算是在职职工也难以承受——在公司愿意为员工购买社保的情况下,公司要出363元,员工自己也得掏出145元,两者负担都不轻。要是月工资有1800元的话,缴个800元也不无妨,但当时海口民企员工的月薪多为七八百元,要扣除140多元的社保金,剩下的要吃要穿要用就够呛了。

许多没有收入来源的下岗工人,都为交不起社保金而发愁。

    一位永州的下岗工人说:他2009年的医保交了1600多元,2010年要交2200多元,每年的增加的金额达600多元。医保加养老保险,他每年得交6000多元,根据他的经济能力,实在拿不出这么多钱交社保,2010年只好停交了。

武汉一位下岗工人说:他家的孩子都先后下岗了,合同制10多年的工龄才找1600多元,30多年的老固定职工才找14600元,现在缴纳一年的养老保险就是5000元了,还要交医疗保险,孩子们打零工每月才600元,交了这两费,连生活费都没有了。

    有很多经营状况不好的小公司小门店的老板,或靠点摆小摊做点小生意养家糊口的人,他们同样也交不起社保。

           “拦路虎”阻住农民工入“保”的脚步

数量庞大的农民工,承担了城市居民不愿意干的重活、脏活、累活及险活,其岗位特点是劳动强度大、工作脏累、加班加点多、工作时间长、工作环境差、收入较为菲薄、流动性较强等等。据重庆市调查总队2009年的调查显示,重庆市农民工集中于一、二、三产业中技术要求不高、就业门坎较低、人员容量大的劳动密集型行业。有61.4%的农民工从事二产业,38.0%的农民工从事三产业。其中:从事制造业占33.6%;建筑业占22.4%;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占11.2%;批发零售业占7.2%;住宿餐饮占6.5%,而需要较高文化和较丰富经验的文化教育、公共管理、技术服务等行业仅占农民工总数的4.9%。多年来,农民工的社保问题都是社会各方面关注的热点。但时至今日,农民工社保后面潜藏着的制度设计问题仍未得到解决———原本为维护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人未来退休生活来源的养老保险,在实际操作中,却因为缺乏全国联保,加上行业利润低等种种原因,成为使用农民工企业头痛又无奈的尴尬事:企业不买养老保险犯法,购买吧,外来工却无法享受养老待遇,买了也白买。

每年4月,是全国各地的用工单位为农民工集中办理养老保险的时间。在沿海地区,大凡用工单位在这个时候都会透露出一种担心:新一批农民工养老保险能存续多长时间?他们临近春节前还会不会退保?因为以往年年重复着一种现象:4月份,用工单位给农民工办好了养老保险手续,而到了年底时,一些农民工便纷纷要求退保。这种频发的农民工“退保潮”不能不引起用工单位的忧虑。
  按规定,劳动者一旦选择中途退保,之前缴纳保险的年限就不再计算,也不再享受养老保险,由此看来中途退保得不偿失。那么,为什么许多农民工还要中途退保呢?主要是有“拦路虎”阻碍了农民工“自投”社保“网”的积极性。

我国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没有与时俱进地考虑到现实的需要。农民工具有不稳定性,打工只是权宜之计,随着年龄的增长或工作性质的变化,他们随时可能“走人”。现阶段的养老保险基金区域统筹仍秉承计划经济时代思维,与农民工跨省流动存在尖锐矛盾,农民工换岗后很难转移、保持养老关系,即使个别的能转移,但是费时费力费钱费精神。15年的缴费期对经济紧张、频繁流动的农民工来说太过漫长,“稳定不动”的养老保险金对“移动频繁”的农民工,反倒成为一种累赘和负担。

    媒体广泛关注过的农民工易承芳的经历便很能说明这个问题。她在广州打了11年工,到了退休年龄了,却不能在广州继续缴纳养老保险金,但把养老保险手续转到老家湖南衡阳县又很不划算,因为衡阳县普通职工的平均退休工资每月只有410多块钱。按照平均寿命72岁计算,男性可以领取12年的养老金,也就是说,在不考虑通货膨胀等其他因素的情况下,总共可以领到约6万元养老金,还不到她11年个人和用工单位共同交纳的12.6万元的一半。广东另一位来自湖南益阳的农民工叫张贤德,他2007年在广东佛山市顺德打工,2008年秋天“跳槽”到中山市火炬高薪技术开发区打工。两处不同的工作地点相距不过30公里,但由于地跨两市,他的社保关系就是转不过来,无奈之下,他索性办了退保手续,将社保个人缴费部分2000多元取出来,买了一台手机。
     2009年12月,《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颁布了,似乎恼人的养老保险不能跟人走的问题可以得到解决了,然而,这个“办法”中的一些办法很难被农民工叫好,如规定单位缴纳的保费只能按12%转移。单位缴纳的部分是工资额度的20%,但转移时只能转移12%,这个大幅度打折扣的转移“办法”只会伤农民工的心!又如《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四款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这意味着很多人其中主要是农民工,最终都要回到户籍所在的县市领取养老金,因为能在一个地方持续打工10年以上的农民工很少。可是,打工所在地与户籍所在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及工资收入水平,往往存在的很大差距,在打工所在地按照高的标准缴纳了养老保险金,却要回到户籍所在地按照低的标准领取养老金,最终的结果可能是领到的还没有交上去的多。如此“办法”,农民工能说“好”吗?

农民工的收入本来就不高,月收入从五六百元到八九上千元,每月缴百元左右的养老金个人支付部分并不是一个小数,生活的压力让他们更关心能拿多少钱回家,对于15年以后的生活没有太多考虑,所以他们宁愿放弃社保,乃至单位买了也宁愿退掉,以便多拿点现钱回家养家糊口。这是多么心酸和无奈的选择! 

       某些歧视性政策损害了部分人的权益

国家人事部门曾出台过这样一个规定:“开除公职或刑满释放人员,开除或判刑前原单位和个人已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已实际缴费的,其重新工作后的缴费年限可同开除判刑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被开除或判刑前未缴费的工作年限,不能视同缴费年限。”这项规定,使得有过罪错并被单位开除的职工,不能享受完整的社保权益——“被开除或判刑前未缴费的工作年限,不视同缴费年限”,意味着单位不为其缴纳判刑前或开除前工作年限的社保金,要参保就得由他们自己全额缴纳社保金。
    众所周知,社会保障并非是一种奖励和通常意义上的福利,而是我国的一项基本人权制度,而且我国的社保正在朝着“全覆盖”的方向前行。按照《劳动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凡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所有员工,都属于社会保险范围对象,都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由是而论,单位为自己的员工购买社会保险,是一项法定义务,不是你想不想买的问题,而是非买不可的问题。有的职工虽然受过刑事处罚并被单位开除,但他在受刑事处罚和被开除之前及之后都是合法公民,不能说他过去的工龄就没有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了。工龄是一个客观存在的东西,不是用所谓的“政策规定”可以让它消失的,只因单位过去没缴费,便“不能视同缴费年限”,无异于取消了他的工龄,也就取消了他应该享有的社会保障权利。 不错,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起步较晚,许多事业单位到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才开始为职工缴纳“五险一金”。社会保障启动后,每位合法公民的每个工作时间段,都很自然地得到了各地各部门各单位的认可。因为在劳动法中,退休金和工龄是紧密挂钩的,也就是说只要是工作了,就应该享有工龄及与工龄挂钩的社会保险和退休金,法律并没有规定何种情况下的工龄是属于不能和养老保险挂钩的工龄。规定“开除或判刑前原单位和个人已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已实际缴费的,其重新工作后的缴费年限可同开除判刑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被开除或判刑前未缴费的工作年限,不能视同缴费年限”,不啻于将社会保障变成了一种“中原逐鹿,捷足先得”或“先下手为强”的法则,以至于后来者便只能望着吃剩的宴席面壁嘘叹了!何况被判刑或被开除的职工1995年以前没有缴纳社会保险,并不是其本人的过错,而是由整个国家的社保改革进程所决定的。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不是至今还没有启动社保改革吗?缴费有先有后,先缴的缴了就缴了,后缴的补上就行了,规定“被开除或判刑前未缴费的工作年限,不能视同缴费年限”,是没有任何道理的,也是和劳动法的精神相抵触的。何况一个人被判刑后便成了弱势群体的一员,他们理应得到人道主义光芒的照拂;理应和一般公民平等地享受社会保障。

从2005年起,我国就迈入了“老龄化”社会的行列,老年人占总人口的11%,劳动人口与老年人的比例是3:1,也就是三个人养活一个老人,还不包括孩子。到2050年,我国60岁以上的人口将达到4亿多。这个现实,意味着我们国家必须尽快建立全民社会保障体系。如果人人都有了基本保障,便人人都有了安全感,这不但能释放中国巨大的内需,促进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而且也能大大提高中国人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指数。

                           罗修云

                           1310170430@qq.com

                           201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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