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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明:贪腐5000不管,倒票2000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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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7 08:41: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黎明:倒卖车票罪该废了

    广东佛山一对小夫妻因代购火车票并收取10元手续费而被刑事拘留,舆论为此大哗。1月22日《新快报》称:广铁警方相关人士就此表示,刑拘是有法律依据的,警方只是依法办事。对于坊间的声音,会进行考虑研究,并向上级法制部门反映。

    广铁警方所说的“法律依据”确实有。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上的“倒卖车票罪”,前身是受“极左”影响所设立的口袋式的“投机倒把罪”。1997年新刑法取消了 “投机倒把罪”,将其中的一些情况独立出来另定下了新的罪名。按1999年9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高价、变价、变相加价倒卖车票或者倒卖坐席、卧铺签字号及订购车票凭证,票面数额在五千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数额在二千元以上的,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倒卖车票情节严重”。

    司法对某类群体还是蛮照顾的,照顾周到以至于考虑到贪婪胃口的“合理扩张”,还没忘通货膨胀对贪腐分子的不利因素。刑法里贪污受贿的立案标准,由2000元提高到了5000元,在实际办案过程中,不少地方立案的金额更大。

    国家公务员贪污受贿5000元或更多些,不起诉;“倒票”票面数额一过5000元,直接就抓了。国家和法律,对倒票的小人物高标准严要求,政治要求特别高、制度制约特别严——我这样一对比,不伤谁的脸面吧?

    网民和专家为小夫妻辩护的主要理由为“不是倒卖是代购”,之所以以此为由,就因为现行法规上有个倒卖车票罪的罪名,其实,这样的辩护,未脱早就圈好了的巢窟,依循的也是利益既得部门的“家法”。

    单就“小夫妻购票案”一案论,虽有“倒卖车票罪”之立法,也不可将其以此罪名入罪。因为,火车票实行了实名制,车票只能给特定的人,只有自购和代购,“倒卖”已经无从谈起。

    但铁路公安可以不按常理思维,他们创造了一个新词叫“代购倒票”,即是代购,又是“倒票”,最后还落到“倒卖车票罪”。这个可加罪于人的新词,不可以普适推广,比如,铁道部门指定的代购站点和人员,那就是只代购、不倒票。

    按正常思维,实名制后无倒票,倒卖车票罪自然消亡。然而,既然有专营之利需要保护,思维就不必正常了。思维为既得利益服务,此乃眼下之普遍的现实情况,强权处处起着表率与示范作用,他们对有用的伪罪名,万不会废弃不用。

    “倒卖”不是罪,一种罪只要叫“倒卖”,那铁定就是定错了罪名。倒卖,就是做生意,就是买卖,没有倒卖,哪来的市场和市场经济?运行机制和技术机制面前人人平等,没有欺行霸市,双方自愿互利随便你倒卖去,赢利或亏本由市场规律支配,侵犯不了任何方面的权益,“倒卖”何罪之有?

    我在微博上说“只要没有勾结权力作弊牟利的行为,倒卖不成其罪”。一位叫“没意思”的博主,跟了一句很有意思的话:就因为倒卖的时候没有勾结权力作弊,所以才是犯罪。

    可不是吗,体制内凭管车管票敛财的贪腐分子,“黄牛党”的后台以及合伙人,不会把区区2000元放在眼里,他们一玩就是大的,但他们可不像小夫妻这么倒霉。

    铁路警方说了,这种“代购倒票”行为同样存在潜在的社会危害,易滋生治安问题;对打击非法黑票窝点是绝不手软的,会继续依法执行。这一说,会引发好多担忧甚至是恐惧——“倒卖车票”一张赚取民工一小时的劳动收入,倒卖其他“战略物资”,倒卖批文、土地、房屋、医药产品等等,一下子就赚取他人几年、几十年的劳动收入,这危害,以及由此滋生的治安问题,吓死人。你说,倒卖其他种种重要的东西,该抓不该抓?要是不抓,那又是谁犯罪?

    在车票买卖这方面,没有内贼(掌握票源的内贼和保护黄牛的警察内贼)就没有犯罪。公众以为完全正常、根本不是个案子的事情,司法机构偏偏认定属于必须严打的罪行,这问题实在是很严重。

    不错,问题出在立法上,要害是“家法”取代了公平正义之法。借“小夫妻购票案”,我们该好好审视立法,同时也该澄清一下入罪的“倒卖”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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