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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维权只能维无产阶级和共产党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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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4 08:10: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椐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之后的中共宪法,有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即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坚持无产阶级专政,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坚持社会主义道路,这《序言》中有这样的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社会逐步实现了由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已经完成,人剥削人的制度已经消灭,社会主义制度已经确立。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得到巩固和发展。......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在我国,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但是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中国人民对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外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必须进行斗争。”

《序言》中的关键词: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社会主义制度--无产阶级专政--中国共产党领导--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民主--社会主义法制--阶级斗争--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外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斗争。

《宪法》第一章总纲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以上代表了中共执政下的中国这个“笼子”的大小、形状和疏密。《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最高法律,而《宪法》的序言和总纲代表了《宪法》的基本精神。

《宪法》后面的任何有关条文,无论是关于“人权”的,“私有”的,“民主”的,还是“自由”的,都是“笼子”里面的内容,都不能超越“笼子”所设定的限制范围。“笼子”外面的内容,就是“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外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就要“斗争”,就要“专政”。

因此,用中共的《宪法》为依据来“维权”,也就是在这样一个“笼子”里来“维权”,理论上得到胡锦涛为首的中共中央的认可。“团派”出身的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的舆论先锋,中共团中央办的《中国青年报》在2004年4月《手持宪法维权的喜与忧》中明确指出:“公民用宪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无论如何这是个了不起的进步,令人欣喜。”这一说法也等于说明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在鼓励“宪法维权”。

为什么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要鼓励“宪法维权”呢?

鼓励“宪法维权”是很奥妙的,妙就妙在“宪法维权”是“笼子”里的“维权”。在这个“笼子”里,只有“无产阶级”和“共产党”的权益可以维护,只有坚持社会主义的和加强无产阶级专政的声音和行动才得到鼓励,所有一切有关“人权”、“私有”、“民主”和“自由”的权利,不是不准维护,而是必须在这样一个“笼子”里面来维护,出了这个“笼子”所讲的普适的“人权”,私有经济制度,资产阶级的,中产阶级的,西方民主的,天赋自由的,等等,一切不符合“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统统都是“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敌对的”,依然是要“斗争”的对象,是要被“无产阶级专政”的。

问题是,为什么一些实际上要维护的“权”是中共《宪法》这个“笼子”之外的基本人权的活动,总是拿中共的《宪法》作依据呢?

如果是同意中共《宪法》这个“笼子”的,那么就应该自觉尊重和遵守这个“笼子”规定的限制,这样的人就无权要求这个“笼子”之外的任何“权利”。

如果是不同意中共《宪法》这个“笼子”的,那么当然就要打破这个“笼子”所设定的限制,这样的人才有权要求这个“笼子”之外的“权利”,同时这样的人也就不会拿“笼子”里面的规定的内容来作为要求“笼子”之外的“权利”的依据。

但是请看:


“中国宪法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所有公民享有同等的政治经济等各项权利......他们无法享有与城市居民对等的宪法规定的各项政治权利。......为了切实保障农民宪法所赋予的各项政治权利,中国政府应该立即着手进行如下一系列政策调整。”(《唐柏桥:保障农民的政治权利》,大纪元)

“实际上,广大企业军转干部有了不平和委屈,通过上访的渠道寻求解决,这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横加指责不能解决问题----评四川省《致企业党员军转干部的公开信》,博讯)

“中国公民维权组织指出,北京当局对师涛的监禁违反了中国宪法与司法程序。”(《公民维权就中国逮捕师涛案向联合国申诉》,博讯)

“违背中国宪法和国际人权标准的劳动教养制度仍然在大规模大范围地使用。”(《有关“致联合国人权高级专员的公开信”签名活动结束的公告》,大纪元)

“我国现行宪法第三十三条也载入‘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高智晟致胡锦涛主席、温家宝总理的公开信》,看中国)

“不论是中国宪法还是国际公约,都规定了人民有信仰自由和言论自由。”(《法轮功通过卫星插播真相是对中国宪法和国际公约的维护》,明慧网)

“修炼法轮功不也是一种信仰吗?是公民应有的权利和自由,按照我国《宪法》的规定,国家是应给予保护的啊!”(《感言--我心中的法轮功》,新生网)

“如果说‘未经公安机关批准,通过互联网和手机短信发起组织游行示威的,也是违法行为’,这就堵住了公民举行合法游行示威的唯一途径,等于变相剥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所规定的公民的游行示威权利。”(《刘荻:致爱国人士和自由民主人士的公开信》,民主通讯)


以上以中共的《宪法》作为依据的“维权”话题,让我们无法区分哪一个是要在“笼子”之内维“无产阶级”和“共产党”的权,哪一个是要在“笼子”之外向共产党独裁统治者要求“笼子”之外的权利。

本文要指出的是,作为追求普适“人权”在中国大陆得到保障,作为追求西方式的自由民主,而不是那种中共式的不自由民主(社会主义民主)的人,如果我们谈当前在中国大陆的“维权”,如果我们要找到一个可能存在的冲破共产党独裁统治者禁锢人民的“笼子”的“运动”,那么我们首先必须找到区分哪些是“笼子”里面的“维权”,哪些是“笼子”以外的“维权”的方法,否则在混乱之下我们就变成帮助了与我们对立的共产党统治者,就帮助了胡锦涛巩固社会主义制度和加强共产党“执政能力”(共产党的领导和控制能力),就上了胡锦涛--这个伎俩鬼魅而且娴熟的共产党政工分子的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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