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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稿:福建蒙冤十二载林青华的呐喊:福州无日月 哪里有青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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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2-29 22:10: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福建蒙冤十二载林青华的呐喊:福州无日月  哪里有青天

十二年前,福建省福清市发生一起抢劫案,致一人死亡,鉴于“命案必破”的执法怪圈,接着立功心切的刑事警人员为了个人私利,竟然把林青华列为凶犯,一个原本完整家庭因祸从天降而支离破碎。
     侦查阶段违反程序正义
1996年7月14日,福清市下楼仓下村发生一起入户抢劫,致同村林华英的女儿死亡案。大批公安办案人员进驻该村,对全村18岁以上35岁以下的男村民进行全面排查,一一制作询问笔录,并提取指纹、掌纹。
案发前几天,林青华均在福清城里与女友黄梅平居住在一起。林青华接到其母的传呼,而回到家里。当时林青华的母亲对林青华说,村妇女主任林雪玉已与派出所讲清楚了,只说明自己这几天在三山镇做小工,录一下口供就回去没事的。林青华系已婚人,且与妻子关系紧张,经常不在家里居住,在录口供时很顾虑与女友黄梅平同居住的事被人知道,因此依母亲的交待,假称在三山镇务工,并编造了虚假的情况进行应付。只此为掩盖在女友处混日子的情况,铸成大错,公安办案人员对林青华嫌疑上升,将其列为抢劫案重点侦查对象,决定监视居住。
名义上福清公安机关对林青华采取是“监视居住”刑事强制措施,事实上是把林青华关押在音西公安派出所私设的监牢里,对林青华日夜审讯,施尽酷刑,逼迫林青华供认抢劫作案。林青华自1996年7月24日被关押在音西派出所,直至1997年1月1日才对林青华宣布刑事拘留,将林青华移送往福清市看守所羁押。由于证据不足,福清市人民检察院于1997年1月7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依照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应立即放人才行,但是福清市公安局无视国家法律的严肃性,硬是将没有吸过毒的林青华押往戒毒所强制戒毒草,进行变相羁押行刑讯逼供之便利。事后几经林青华亲属奔波恳求,于1997年1月28日才以取保候审方式释放林青华,出来后,在医院里救治了一个多月才稍微好转。但林青华在150天失去人身自由的代价却换来了累累伤痕,尤为惨不忍睹的是双手腕上状似许多蚂蟥趴在上面的凸痕。
林青华带着心灵创伤和累累疤痕从魔窟中回到家里,其家人暗自庆幸还可以看到亲人,心中默默地以大难不死必有后福来自我安慰,一家人在逝水匆匆的岁月里慢慢淡出悲伤的往事。殊料,过了一年零11个月时间,福清公安在“案难破”、“关难过”却在没有任何新证据的情况下,于1998年12月17日又把林青华抓起来,后经法院审查,又枉法裁判林青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林青华自被再次遭陷一直羁押至今仍没有一个说法的地方。
林青华虽与被害人亲属林华英居住在同一个村庄,但双方互不认识,林青华至今尚不知道林华英的房屋座落在什么地方。公安办案人员逼取林青华口供后,传被害人对林青华的照片进行辨认,竟然在排列的照片中暗示林华英“这个眼睛大大的、鼻子高高的就是林青华”。本案一审福州市中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时,辩护律师(福建天人律师事务所徐海风律师)询问被害人林华英是如何辨认照片的,林华英当庭将办案人员的指导与暗示说出来,旁听群众一片哗然。
     没有程序的正义   就没有实质正义
1、作案工具无着落,裁定书认定林青华因无力偿还其岳父的债务,于1996年7月15日凌晨1时许,用黑色猴帽蒙面,携带钢筋、来福枪等作案工作,作钢筋撬开木门,进入被害人林华英的住处抢劫作案。作为至关重要的作案工具,没有着落,一件也找不到。
2、赃物无着落。裁定书认定林青华劫取林华英金项链一条、金手镯一只。这些赃物林青华在侦查阶段有几种不同的供述,但始终无法交出赃物。
3、本案以林青华在“监视居住”期间的供述作为定案依据,认定林青华抢劫作案。申诉人认为林青华当时在无法忍受一次次刑讯逼供,只好按照警方的要求,作了违心的供述。所谓的口供与证人证言吻合,明显是公安办案人一点点地人为修补,使之吻合的。试想事先制作的笔录,逼迫林青华签名捺手印,哪有不吻合的,林青华投入看守所羁押后以及在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为什么没有任何供述,却都是辩解?
4、证人黄梅平的证言有四份,其中二份证言是在案发当年11月、12月制作的,公安人员问林青华1996年7月15日早上是否在其住处,黄梅平称在其住处。1999年的二份笔录则称不在其处,又说时间太久,记不清楚了。申诉人认为黄梅平证言前后不一致,应以案当年制作的笔录为准。
5、被害人林华英作为本案重要证人,其证言违背了常规,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林华英左大腿创伤,其他部位功能并未丧失,照理她既然清楚是林青华作的案,为什么不直言是林青华抢她的财物,直至公安人员把林青华抓起来,全村闹得沸沸扬扬进,才说是林青华呢?且连照片都辨认不出来,还要办案人员指点和暗示呢?
       林青华身受酷刑是铁的事实。
  林青华于1996年7月24日至1996年12月31日被关押在音西派出所,当时正是全国公安刑讯逼供最泛滥的时期,当时音西派出所设有四个牢房,雇佣了一批联防队员,协助干警看押和审讯所谓的嫌疑犯。这些被关押的嫌犯没有一个不挨打,林青华是受刑次数最多且最重的一个,与林青华当时一起关押的林玉豹、林义均证实了这一事实。
    林青华投入看守所时,看守所干警目睹林清华两个手腕糜烂生蛆,浑身多处青紫红肿,所干警生怕林青华会突然死去,列为特别看护。
    林青华于1997年1月28日释放后,医治了一个来月时间,才稍恢复健康。林青华投入派出所牢房时当天即打得昏倒在地,当时办案人员顾虑出人命,而把林青华送往公安局医生诊部和福清市人民医院抢救。查阅病历记录及照片,对刑讯逼供的事实,则一目了然。
   林青华至今累累伤痕,历历在目,这是无可疑议的事实。
   五、本案存在如下向个疑点,无法合理解释这些质疑,则应否定林青华抢劫作案。

    1、在本案二审期间,林青华的妻子林碧英向省法院反映,在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向其调查时,她明明说女儿小时刻没有戴猴帽,而办案人员却记录为有猴帽,还说1996年她的女儿才四岁,怎么会黑色猴帽给小孩戴,且四岁小孩的猴帽大人根本没法戴。
    2、案发时,大批公安办案人员进驻苍霞村,收集了众多男性村民的指纹和掌纹,据说是作案分子的在电视机留下指纹,用以比对破案。二审期间省高院办案人员向公安办案人员调查时,他们含糊其词,拒绝提交有关资料。在本案卷宗材料中也没有林青华的指纹的鉴定文件。
    3、本案一审辩护人徐海风律师向证人吴洪弟调查借枪的情况时,吴洪弟告知他根本没有借枪给林青华,因熬不了酷刑只好按照公安人员的意思,在笔录上签了名字。1999年11月29日省法院人员向吴洪弟调查时,吴洪弟表明绝对没有借枪给林青华,是因为受不了刑讯才乱说枪是向广东人陈芳借的。
    4、一审认定林青华作案时穿长衫黑色衬衫,林青华在1996年11月10日笔录也供认上身穿一件黑衬衫,被派出所扣押。此后林青华一直否认自己曾穿过黑色衣服,不知派出所从什么地方搞来一套黑色的衣服,叫他穿上后拍照。这件扣押的黑衬衫,当时没有提取笔录,也未随案移转,现在这件黑衬衫不知搞到什么地方去了,哪有这样办案的公安人员。
    5、苍霞村女村民周春英于2000年9月13日向省法院反映,抢劫杀人不是林青华,而是本村青坏仔林世德。因林世德与周春英的儿子是好友,林世德把开枪杀人的经过无意中告诉了周春英。周春英还证实案发第二天林世德即失踪了,周春英当时还把自己所知道林世德杀害林华英女儿的情况,如实告诉苍霞村支部书记林诚文。省高院办案人员向林诚文进行调查,林诚文也证实际这一情况。
    6、林世德的地地道道持枪抢劫的歹徒,已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现仍在福清监狱服刑。林世德归案时被扣押了一支来福枪。申诉人认为公安机关为什么不对林世德作案的可能进行全面排查?为什么不把所押扣林世德的来福枪和现场留下的三个枪壳进行鉴定比对?实令人费解。
    7、林青华及其父亲、祖父都是全村群众公认的老实人,大家都不相信这起抢劫凶杀案会是林青华干的。因此纷纷为林青华喊冤,甚至联名去信要求省法院放人。
   8、2004年12月16日,在省法院开庭审理本案时,申诉人针对林青华在其笔录中陈述,向林华英发问,林华英表明她以往不认识林青华,案发前十我天晚上到她家叫其丈夫李国旺载客的人,她不看不清脸孔,不能肯定是林青华。出庭履行职务的两位省检察院检察官也认为林华英认错了人。
闽刑终字第476号裁定适用法律错误。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上诉人林青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蒙面入户盗窃,被发现后即持枪威胁劫取他人财物,并开枪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后果严重,而两次判处林青华死刑,一次判处林青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林青华不服判决,三次提起上诉。2004年12月16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直至2005年11月9日才进行宣判。以维持原判终结本案。本案历经十二年时间,省高院曾二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却又否定自己前面所作的裁定,现在却维持一审第三次判决的理由是:综观本案事实、情节,对上诉人林青华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但未说明林青华因什么事实与情节可以不立即执行死刑。
    众所周知,死刑的判决要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前题下慎之又慎,省高院对本案认定的事实与得出的结论自相矛盾,林青华不具有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凭什么可以获得从宽处罚!?既然认定林青华持枪入户抢劫,且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应属于罪行极其严重,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范畴,任何人也无权让这样的死有余辜的凶犯留下一口气的,显然,省高院对林青华抢劫一案适用的不是疑罪从无原则,而是疑罪从轻原则。
我们坚信:没有熬不过的黑夜,也没有等不来的黎明。
林青华身陷冤狱长达12年了,他的一生中最美好岁月白白耗费在监狱之中。12年其家人四处申冤都没有结果,法院多次判决都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而对林青华施以刑讯逼供的办案人员却至今逍遥法外。我们期盼社会各界有识之士能说句公道话,早日洗清无辜者的冤情让其重获自由。
林青华的父亲林训淦,母亲洪英   0591----85264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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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结
综观福建省福清公安办案用刑之残暴、手段之卑劣、居心之险恶。如此指鹿为马,草菅人命,令人发指制造了一件件皇帝新装始作俑者不但毫发无损,却反而官运享通。是什么原因促使福清公安屡屡敢这样胆大妄为,制造冤案?据部分知情者透露,因刑讯逼供而受法律追究的办案人员之案例,几乎是没有的,也就是说,即使公安人员在办案过程刑讯逼供“嫌疑人”, 他为此所付出的代价几乎是零的概率, 在真案假破的情形下又可以名利双收,即使是冤案,在司法审判地方化,当权者宁愿牺牲法律正义,也要维护所谓的“地方形象”及“稳定和谐”为借口,冤情被捂着,盖着,也就在这种不愿纠错的不完善制度下,让制造罪恶的人不受到法律追究,让无辜清白的人沉冤难雪。
顺便举几个类似的刑事冤情案例供大家审视,并望提出宝贵的意见,赐给已陷入命运沼泽的蒙冤亲属们一个寻找正义的捷径。大恩不言谢!
十三年冤案之《福清市1996年“4·26”黄兴、陈夏影、林立峰(死在狱中)抢劫案》;http://bbs.aboluowang.com/thread-6641-1-1.html
十二年冤案之《福清市1996年“7·14”林青华抢劫案》;
十一年冤案之《福清市1997年“8·19”薛贺明、卢绳康、薛玉珍、薛芸林抢劫案》;
七年冤案之《福清市2001年“6·24”陈科云、吴昌龙、杜捷生、谈敏华、谢清等纪委机关爆炸案》;
五年冤案之《福清市2003年“2·26”非法拘禁林桐开长达五年致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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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3-1 18:01:23 | 显示全部楼层
林青华遭到福清公安150天的刑讯留下的伤情照片。
林青华伤照1.jpg
林青华伤照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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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3-1 18:15:44 | 显示全部楼层
福建被刑讯逼供“服刑犯”林立峰的死不瞑目林立峰的追悼词 今天,我们心情无比沉痛,在这里悼念以这样的形式永远离开我们的林立峰。 林立峰,男,一九七七年七月四日出生,福清市人,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原住福清市融城镇相连巷13号。二零零八年一月二十四日十九点因肠癌卒于福建省监狱医院。英年早逝,年仅三十一岁。 三十一年短暂岁月的前半段,你享受到着父母的疼爱,妹妹的尊敬。但在你未满二十岁的时候,一场突如其来的浩劫,把你从亲人身边夺走了。一九九六年六月二日,你莫名其妙地被抓,他们在整整五天五夜里,不让你吃,不让你睡,不让你喝一口水,他们还把你高高地吊起,他们还逼你跪在石碴、沙子上,丧心病狂地毒打你,要你承认参与了当年福清发生的一起“绑架、勒索、杀人案”。酷刑之下,你实在受刑不过,几次想以头撞墙自杀。你说,在那样的日日夜夜里,你生不如死。在那些人的手中,要你承认杀人,你敢不承认?于是你由一个清清白白的人,突然被变为杀人犯,判案的依据只是口供,刑讯逼供下的口供,这是所有文明社会的司法耻辱,怎么偏偏会发生在你的身上?偏偏发生在我们的家里?对于你,对于你的家庭,为此付出了生命的代价。整整十一年半,你的家人一直不停呼吁,努力为你洗刷冤屈,我们除了依靠这个司法体系,还能依靠什么?但要这个体系承认错误,改正错误,减少伤害,是何等的困难!我们心存希望,不断奔波申诉,但我们确实也身心俱疲,你在这人为惨剧中,来不及看到希望,匆匆走完了自己的惨淡一生。沉冤未雪的你,二零零七年患上直肠癌,在监狱医院的病床上,他们不允许一个家人陪伴着你,你举目无亲。我们想要求给予你最后的亲情温暖,要求允许保外就医,但不被允许。剧烈的疼痛,每时每刻折磨着你,你在监狱的病床上,孤苦伶仃,哭着喊爸爸,喊妈妈。高墙相隔,爸爸妈妈也心如刀绞,日日夜夜想着你。但隔绝亲情的何止是那有形的高墙?!你是那么地不情愿。即使停止了呼吸,停止了心跳,你一双眼睛依然睁着,是愤怒,还是绝望?但我们知道,你决不甘心就这么走了。孩子,对于我们而言,你的生命停留在灿烂的十九岁,你的音容笑貌,历历在目;如果没有后面十一年半的黑暗岁月,那对于你,对于我们家庭,该是怎样的幸福!亲爱的林立峰,你走了,你走得好苦,走得好累,走得好惨,走得好冤。你的父母知道,你本想从经营小小的服装店起家,给自己积攒些财富,但你的理想没有机会实现;你本想日夜守在父母亲的身边,瞻养他们,尽一个做人儿女的孝道,但令你万万意料不到的是,白发人却在这里送你这个黑发人;我们知道,你并不想这么早就撇下深深地爱你、疼你的爸爸、妈妈,也不想这么早离开深深地爱着你的妹妹,但你被剥夺了这个机会,夺走你生命的罪魁祸首岂止是病魔?!谁能想到人间居然会有这样的惨剧?但确实发生了,无可挽回地发生了,这场恶梦对我们是个过程,但对你却是永远,无可挽回。真是死不瞑目啊!亲爱的林立峰,虽然你走得那么不情愿,但恶梦毕竟过去,对于你生不如死的惨状,这或许也算解脱。 虽然天大的冤屈还没有洗去,杀人犯的罪名,依然背在你的身上,但你要相信,上帝可以作证,你是清白无辜的。相信不久的将来,这个被强加在你和你的难友身上的奇耻大冤一定会被洗雪,事实会还你们一个清白。总有一天,你一定会含笑于天国。我们坚信,在天国,在主的怀抱中,没有刑讯逼供,没有冤屈,没有人为的亲情隔离,在处处充满着爱的天国里,你会生活得很好很好。请接受我们在这样的场合中对你的祝福,希望你在天国可以安心享受公平,你在我们心目中还是孩子,永远。安息吧,亲爱的立峰!二OO八年一月二十六日 林立峰死不瞑目 福建1996年“4。26绑架案”被判处死缓关押了12年的林立峰于2008年1月24日晚7点因病未能及时救治而去世。其所谓同案黄兴、陈夏影也被分别判处死缓及无期徒刑。林立峰,1977年7月4日生,1996年6月2日被抓的时候还不到19岁(黄兴、陈夏影年龄与林立峰年龄相仿),今年还不到31岁,可以说其最好的年华是在监禁中度过的,其间经历了数次生死的煎熬。林立峰在失去人身自由中有十一年是在福清看守所度过的,福建省高院于2006年11月25日突然作出了(2002)闵刑终字第49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后 ,林立峰、黄兴、陈夏影等人就被转押到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早先林立峰的病状就有明显的特征:比如身上长出不明的粒状物、带血的大便,身体日益消瘦下去,可这一切都不曾引起有关方的重视,其家人向狱方力陈冤情并要求保外就医救治林立峰,狱方却以:这是个重刑犯,不便保外就医,至于案件冤不冤,那是审判机关的事。挨至2007年6月份,林立峰的病情严重扩散,才送医院检查,检查结果却是令人无法接受的晚期肠癌。2008年8月份林立峰就住进福建省建新监狱医院开刀,因拖延了救治时间,手术也控制不了病情,林立峰天天被病魔折磨得死去活来时,开始监狱医院还准其父母一周进去陪护一次,当林立峰病情越来越严重时,其父母每个月只能进去两次,一次半个小时左右。当林立峰还能说话的时候,他对母亲痛诉自己的不幸遭遇:我怎么也想不到,这样的冤难会落到我的头上来,我更想不到的是,冤情未雪的我竟又得了肠癌,待救治时却又是晚期,我想不通呀,我死不瞑目呀······。其家人只能眼睁睁看着处在冤屈中受尽病痛折磨的林立峰痛苦地煎熬着,直到岁幕天寒之际含恨离世。终年还不到31岁。 福建省一起特大冤错案被将错就错,两个无辜者被判处死刑  与杀人案毫无牵连的无辜被羁押在看守所近11年后,以“疑罪从轻”判处死缓,送往监狱服刑 十年六审终遭枉法裁判的福建省福清市“4.26”绑架案值得领导关注和过问 这是一件典型的违法超期羁押最终又被违心枉法裁判的冤假错案。造成冤假错案的起因是:侦办本案的福清市公安局面对上级的“限期破案”和社会舆论的重大压力,为了及早“完成”破案任务,竟采取了各种非法手段,大搞刑讯逼供、抓打证人、制造非法证词、把一起原本案情并不复杂,且具有充分破案条件的刑事案件弄成了迷雾重重、疑点众多、矛盾接连、查不出真凶,硬把几个案发时根本不在作案地区的毫无具备作案时间和条件的无辜小伙子充当替罪羊的冤假错案,即黄兴、林立峰、陈夏影三人(福清市1996年4月26日发生的)所谓的“4.26绑架、勒索、杀人案”。 在三人均不知自己犯了何罪却被莫名其妙地被抓的第二天,福清市公安局就先声夺人,大造声势地在福清县城所在地融城镇到处张贴“海报”,宣告本案告破,并在连续几天中对三无辜进行惨无人道的酷刑逼供、大肆抓捕三无辜提供的可以证明他们三人确实没有参与作案的证人。制造了大量非法证词,同时还向各新闻媒体通报“破案事迹”,向上级报喜,大庆其功。许多干警都超前骗取到嘉奖,有的还平步青云,得到职务上的大步升迁。如:原融城镇派出所副所长潘明生、原普通民警郭成长等都成为既得利益者。省、市一些新闻媒体,包括报刊、电视、广播、展览,也早在本案判决之前就争先进行舆论误导,推波助澜,极力助长了办案不正之风。最明显的是,一审公、检、法不是各负其责,互相制约,而是互相联手护短,掩盖错案真相,不顾法律规定的期限严重超期羁押无辜者达11年,而不向任何上级检察院、上级法院申批,目无法纪、胆大包天。善后问题累积成堆,让人以为此案十分复杂、棘手难办。从1996年6月2日三人被抓至2006年12月4日福建省高院第三次作出二审裁定的宣判,共历时10年六个月之久,故而省、市法院相关领导人,明知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谁都不愿意挺身而出,引导秉公依法予以公正判决,以至一审二审之间,实际形成踢皮球式的责任你推我让、矛盾你上交我下放,案件审理被久拖不决。这就迫使承办二审的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着实身临了一次最矛盾、最尴尬的审判历程。该院早在1999年10月21日第一次二审裁定就白纸黑字明确指出:“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黄兴、林立峰、陈夏影犯绑架罪的事实,只有三上诉人在侦察期间的供述及部分间接证据证实,而间接证据之间又无法形成锁链,且本案勒索字条的来源未予查清,作案工具均未提取,在被害人及上诉人陈夏影家中(按:即被认为作案的第一、第二现场)也未提取到上诉人的指纹、脚印等,直接证据缺乏,因而原审法院认定绑架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撤消原判发回重申。2001年7月9日第二次二审裁定又明确指出:“发回重审后,仅补充对被告人林立峰忏悔信笔迹鉴定,其他问题和情节仍未查清,原判认定三被告人绑架罪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又不直接改判而又再次撤消原判发回重审,公然违背关于“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的法律规定和“对查证以后仍然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案件,要依法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不得拖延,迟迟不判”的“两高一部”文件规定,再一次把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原审法院仍依旧再次把矛盾上交,此后一拖再拖,一直拖到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在受理三被告人第三次上诉长达四年多后,竟然一反常态,在没有补充任何新证据的情况下,不顾本院曾经两次认定的三上诉人“绑架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自打嘴巴,自食其言,自行推翻先前两次裁定作出的正确意见,违法、违心、违实地在“直接证据缺乏”,“间接证据不能形成锁链,且本案勒索字条的来源未予查清,作案工具均未提取,在被害人及上诉人陈夏影家中(按:即被公安认作为作案的第一、第二现场)也未提取到上诉人的指纹、脚印等的非常情况下,作出了严重违背客观事实的错误裁定:“上诉人犯绑架罪的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十分错误地维持了曾经两度被自己(福建省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而撤销了的原审判决。至今历时十年六个月,总计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三次一审判决,被告黄兴、林立峰先后蒙冤被判处死缓、死刑、死缓,被告陈夏影三次均被判无期。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曾两次撤消原审判决,最终以《(2002)闽刑终字第49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维持了原审法院“疑罪从轻”的错误判决,把这个如果被认为确有犯了“绑架、勒索、杀人罪”又无任何可从轻情节的就铁定应判处死刑的“疑罪”从轻判处“死缓”,公然违背“疑罪从无”的法律原则,对抗最高人民法院肖扬院长“有罪则判,无罪放人”的指示,把三个与该案丝毫却没有关系的无辜者强行枉法昏判后送到福建省龙岩监狱进行“劳改”。本案的久拖不决,已经在社会上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悍然的昏判更是激起强烈的民愤,本案三个无辜的被告人及其所有的亲人、亲戚、朋友、乡亲均表示十分强烈的不满、不服,纷纷表示:此案不翻,死不瞑目。从此,我们又要走上艰辛的上访、申冤路。难道沉冤终无由昭雪?请求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政府中众多的清正廉洁、有爱民之心的领导人关注并过问此案吧!相信这个十分离奇且典型的冤错案在法制不断健全、完善的新年代一定会得到十分公正的再审、改判,让“无罪的人不受法律追究”的法治精神得以充分的体现。 我们发誓,只要黄兴、林立峰、陈夏影三无辜一天不洗雪奇冤,我们就一天也不会停止伸冤,我们坚信福建这一起十分典型的冤错案是绝对掩盖不了的!谨呈 蒙冤者及其父母亲: 黄兴、林立峰、陈夏影 王金梅 林信容 庄华英 陈焕辉 杨雪云 同跪求 二OO七年三月十日三个蒙冤者家庭的联系电话:黄 兴:0591-85680220, 林立峰:0591-85226542,陈夏影:0591-28192829  张耀杰:“疑罪从轻”的死刑冤案  2007年7月20日,来自福建省福清市的上访人陈焕辉,交给笔者一份落款时间为2007年7月15日的申诉材料《福建省福清市(1996)4.26“绑架案”简要说明》。半年过去,笔者再也没有听到来自陈焕辉的消息,只好拿起笔来偿还自己答应下来的笔债,为世人介绍陈焕辉的儿子陈夏影,被司法部门无辜陷害的死刑冤案。  1996年4月26日,福清市融城镇名叫唐明的13岁男童失踪,同年5月20日尸体被发现时,已经呈白骨化。案件发生后,福建省公安厅挂牌督办限期破案。6月2日,当地警察听说林立峰知道唐明是被人用手扼喉致死的,就把林立峰抓到刑警队,由杨剑平、郭成长等人严刑逼供。与林立峰同时被捕的黄兴、陈夏影也被打得头破血流、大小便失禁。酷刑之下,三个人不得不按照原融城派出所副所长潘明生精心绘制的“抛尸线路图”招供认罪。  1996年4月12日与黄兴、陈夏影一同前往深圳的陈凤珠、陈梅芳、杨雪云,因为拒绝提供伪证,分别被关押在所谓的“守法学习班”里长达75天,直到在警察捏造的假证词上被迫签字后才获得自由。另一名男性证人林传奇,被关押在另一处“守法学习班”里达37天。令在奇怪的是,1996年7月22日《福清时报》刊载的《福清公安局侦破省厅挂牌督办4.26绑架杀人案纪实》一文,在第6段第30行据实报道说:“6月13日,汪金文所长一组来到深圳,找到陈、黄二人所租房子的主人。但房东却证明陈、黄二人从4月12日租他房子,至5月2日才退房。”从而为黄兴、陈夏影在案发时不在福清市融城镇提供了事实证据。  1998年11月6日,福州市中级法院公然违背基本事实作出第一次一审判决,认定黄兴、林立峰、陈夏影犯绑架、勒索、杀人罪,判处黄兴、林立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处陈夏影无期徒刑。三被告不服判决上诉至福建省高级法院。  1999年9月2日,福建省高院作出第一次终审裁定:“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黄兴、林立峰、陈夏影犯绑架罪的事实,只有三上诉人在侦察期间的供述及部分间接证据证实,而间接证据之间又无法形成锁链,且本案勒索字条的来源未予查清,作案工具均未提取,在被害人及上诉人陈夏影家中也未提取上诉人的指纹、脚印等,直接证据缺乏,因而原审法院认定绑架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因重审。”   2000年4月11日,福州市中院在没有补充任何证据的情况下,改判黄兴、林立峰死刑立即执行。三被告再次上诉。2001年8月14日,福建省高院第二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 2002年8月22日,福州市中院作出第三次一审判决,改判黄兴、林立峰死刑缓期。三被告第三次上诉。4年后的2006年11月25日,福建省高院在没有任何新证据的情况下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其判决理由不是普世性的“疑罪从无”,而是中国特色的“莫须有”的“疑罪从轻”。三个无辜青年随后被送往福建省龙岩监狱劳动改造。 由福建省公安厅挂牌督办的杀人命案,所锻炼成的却是一桩“莫须有”的死刑冤案。  陈焕辉联系电话:福建:0891-2819-2829。北京:13261274555。 长达十载历经六次判决竟使真相越藏越深!1996年4月26日,福建省福清市融城镇一个叫唐明的少年失踪。同年5月20日,在融城镇发现一具已呈白骨化的尸体,经法医鉴定,该尸体与失踪人唐明的照片应是出自同一人。案件发生后,福建省公安厅挂牌督办并限期破案。根据相关情况,该案被命名为福清“4.26绑架杀人案”。1996年6月2日,林立峰首先被作为该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剥夺自由,同日,黄兴及陈夏影也被作为犯罪嫌疑人而被剥夺自由。至此,“4.26绑架杀人案”被福清市公安局宣布成功告破。按照6份判决或裁定书记载,这3名犯罪嫌疑人同时在1996年6月3日被监视居住,然后在同年6月6日(林立峰)、6月7日(陈夏影)及7月12日(黄兴)分别被收容审查,又于同年8月3日(黄兴)及8月5日(林立峰、陈夏影)分别被逮捕。从1996年6月2日开始,包括该案的有关各方在内,谁都没有想到该案的侦查、审查起诉到最终的判决生效会持续如此长的时间,到2006年11月25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下达为止,竟然长达10年6个月!就是经过这漫长的时间,历经6次判决或裁定,该案不仅没有真相大白,反而留下了太多的疑问,使得真相越藏越深。仅仅分析这6份判决或裁定,就会让人大为质疑。一、 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与三份福州市一审判决的矛盾由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两次发回重审的裁定,因此除了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榕刑初字第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1998年11月6日下达)外,又有了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榕刑初字第2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00年4月11日下达)及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榕刑初字第2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02年8月22日下达)。仔细对比这三份判决,除了最后一份判决书在论述判决依据时稍微详细一些以外,判决内容基本未变。从三份判决书中可以看到,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立峰、陈夏影驾驶摩托车将唐明的尸体运走并抛尸于融西小学西南侧一水池旁的芦苇丛中,但三份判决却作了不同的认定,即认定被告人黄兴、林立峰用摩托车将唐明的尸体运至融城镇融西小学南侧一石榴园内抛弃。对于本案来说,抛尸人及抛尸地点是需要查清的重点。法院的认定为什么与检察院的指控有如此大的差距?主要依据是什么?我们并没有看到法院给出理由。如果第一次判决没有解决此矛盾还可以理解的话,那么在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两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后,后两次判决仍然没有解决此矛盾就令人费解了。二、 三份一审判决书之间的矛盾按照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两次发回重审的裁定,说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前两次的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为重审的中级法院理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以解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刑事诉讼法对此也有明确的规定。但通过仔细对比三份判决书,发现后两份判决的认定的事实及证据几乎与第一份判决完全一致,重审法院根本没有按照高级法院的裁定做自己应做的工作!如果重审法院真正履行其义务,那么就应该会有内容不同的判决:或者判决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绑架罪,或者在补充大量事实及证据的情况下,判决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绑架罪。在中级法院没有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却作出了三种不同的判决结果。第一份判决被告人黄兴及林立峰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第二份判决黄兴及林立峰死刑,第三份判决这两位被告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同样的法院,依据基本相同的事实,却作出了差别如此大的判决!这种状况不仅说明了三份判决书的矛盾,而且说明刑事诉讼法的有关原则比如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被公然的侵犯。三、 三份判决书与两份裁定书的矛盾根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闵刑终字第4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1999年9月2日下达),该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黄兴、林立峰、陈夏影犯绑架罪的事实,只有上诉人在侦查期间的供述及部分间接证据证实,而间接证据之间又无法形成锁链,且本案勒索字条的来源未予查清,作案工具均未提取,在被害人及上诉人陈夏影家中也未提取到上诉人的指纹、脚印等,直接证据缺乏,因而原审法院认定绑架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该裁定,原审法院进行了重审,但并没有满足高级法院的裁定要求,几乎原封不动地作出了第二份判决。被告人对这样的判决当然不服,又上诉至高级法院。福建省高级法院在原审法院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经过审理认为,原本案发回重审后,仅补充对被告人林立峰忏悔信的笔迹鉴定,其它的问题和情节仍未查清,原判认定三被告人犯绑架罪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高级法院作出(2000)闵刑终字第323号刑事裁定书(2001年7曰日下达),裁定发回重审。但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再次几乎原封不动地作出了第三份判决。在这个过程中,可以明显地看出两级法院谁都不愿意承担责任,案件就像皮球一样被推来推去,被告人的权利被抛之脑后。对于这样的判决,被告人只能上诉。四、 三份裁定书之间的矛盾主要是前两份裁定与最后一份裁定的矛盾。根据被告人的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再次审理了该案,并于2004年4月20日开庭进行了审理。经过漫长的等待,该院于2006年11月25日突然作出了(2002)闵刑终字第49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从被告人上诉到开庭再到下达裁定竟然用了四年多的时间!最令人质疑的是,在原审法院没有满足前两个裁定要求的情况下,也就是说,原审法院仍然是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作出了判决,但这次高级法院却认定上诉人黄兴、林立峰、陈夏影绑架并杀害被害人唐明的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这岂不与前两个裁定矛盾?不错,第三份判决书在表述判决理由时,确实要比前两份判决书要详细一些,但这种详细并不是建立在新的事实及证据的基础上,原审法院并没有去作前两份裁定要求的工作,仍然依据已有的事实及证据(这已被同一个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高级法院怎么就有如此巨大的转弯而认定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呢?要知道,长达四年多的时间,高级法院并没有在事实及证据方面作出额外的工作呀!对于原审法院第三份判决的认定依据,其他不再多说,仅就第十五项来说。原审法院认定黄兴在公、检机关作了12次有罪供述,林立峰作了12次有罪供述,陈夏影作了7次供述,但为什么该法院不提三名当事人作了多少次无罪辩解呢?三名当事人在两级法院的多次开庭中作了至少6次无罪辩解为什么不提?任何证据都要经过庭审质证是很重要的原则,如果仅仅依据侦查或审查起诉提取的证据,那还要法院审理干什么?如果以数量取胜,那当事人的无罪辩解肯定要比有罪供述多,为什么原审法院及终审法院故意“忽略”无罪辩解?按道理,经过如此长的时间,前后6次判决或裁定,案件应该能够真相大白,但是,我们看到了相反的情况:真相越藏越深;这些判决或裁定不仅没有解决诸多矛盾,反倒使自身产生了无法解决的矛盾,并加深了案件的疑难程度。虽然因为最后一次的裁定使得该案形式上获得了最终解决,但这并没有让案件真相大白。仅凭这些判决或裁定就发现如此多的矛盾,如果能够查阅全部案卷材料的话,相信矛盾及疑点会更多;如果没有这些矛盾及疑点,相信也不会出现这些判决或裁定之间的矛盾。  惊闻林立峰狱中因病去世林立峰,因为1996年“4.26绑架案”被判处死缓,其所谓同案黄兴、陈夏影被分别判处死缓及无期徒刑。关于此案,包括林在内的所有当事人一直认为自己是被冤枉的,即使该案的判决于2006年11月25日生效后,这些当事人及其亲属仍然在不断的申诉。对于该案,我曾经根据另一当事人陈夏影父亲提供的材料作了自己的评价。我认为该案的最终处理结果存在明显的问题,这样的处理对当事人是绝对不公正的。我希望当事人及其亲属的申诉能够成功,尽管我也知道这会非常艰难,而且希望很小。我也知道,这些当事人及其亲属始终在艰辛的努力着。但是在昨天晚上21:11分,陈夏影的父亲给我发来短信,告知林立峰于当晚19时因病在于福建监狱医院去世。我听到这一消息后,心情非常沉痛。我只能对他们说,只有继续努力才是对死者最好的告慰。林立峰,1977年7月4日生,1996年6月2日被抓的时候还不到19岁,今年也还不到31岁,可以说其最好的年华是在监禁中度过的,其间经历了数次生死的煎熬。本来在这个年龄,林立峰会像常人一样,也许会结婚生子,也许会有份不错的工作,也许也会面临生活的艰辛,但不管怎样,会有自由的生活,尽管这种自由就像我们所有人一样受到限制。现在,林立峰走了,带者冤屈走了他会瞑目吗?福 附件 林.jpg (139.68 KB) 2008-1-27 07:45 林1.jpg (132.75 KB) 2008-1-27 07:45 林2.jpg (144.22 KB) 2008-1-27 07:45 林3.jpg (136.98 KB) 2008-1-27 07:45 林4.jpg (132.07 KB) 2008-1-27 0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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