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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邻县的农行系统工作人员表示,这种情况已非第一次,一些企业缺钱,但因信用等原因贷不了款,于是和银行暗箱操作,找信用好的客户作为名义贷款人,受害人丁女士就是这样变成了被贷款人的。据丁女士介绍,银行方面表示这在如皋的银行系统尤其是农行系统已是公开的秘密。
并未贷过款,江苏省如皋市市民丁女士(化名)却无意间发现,自己在农行南通分行如皋支行城北分理处贷了100万元,银行人员还拿出了借据等资料,但丁女士发现她的签名是仿冒的。
农行如皋支行一位姓李的副行长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确认有此事,并表示已向相关领导进行了汇报,也找了客户并沟通好了。
一位邻县的农行系统工作人员表示,这种情况已非第一次,一些企业缺钱,但因信用等原因贷不了款,于是和银行暗箱操作,找信用好的客户作为名义贷款人,丁女士就是这样变成了“被贷款人”的。
客户:从未贷过100万元
今年6月底,如皋市民陈小姐在农行如皋支行办理相关业务,偶然发现朋友丁女士在该支行城北分理处有一笔100万元的商业贷款,这让她很是惊讶。
听了陈小姐所说,丁女士更是惊诧不已。次日下午,两人来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查询征信报告。丁女士发现自己的“个人信用报告”中,确有一笔100万元的贷款记录。
“这100万元是您2009年6月借的,今年已经还清,这是当时的借据等资料。”农行如皋支行城北分理处值班经理如是解释。面对这位经理提供的借据等资料,丁女士更急了,她怎么也想不起来自己贷过款。
丁女士思前想后,想起自己有一次帮朋友办理农行相关贷款担保业务时,曾将身份证交给农行信贷员。但过了好几个月,都没能办好,丁女士只好主动将身份证要了回来。
难道是信贷员冒用自己的身份证贷了款?丁女士进一步核实上述材料发现,所有借据的签字并非她自己所写,尽管模仿得比较像。
丁女士立即找农行如皋支行城北分理处交涉。据她介绍,银行方面表示这种情况不是第一次,这在如皋的银行系统尤其是农行系统已是公开的秘密。银行方面还表示,会妥善解决此事。
丁女士则提出要求,让银行方面立即恢复其个人信用,同时当面道歉,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失费。
银行:不再出现类似事件
“‘被贷款’已经不是什么新闻了!”一位熟悉农行如皋支行的邻县农行系统工作人员表示,一些和银行关系不错的当地企业缺钱想贷款,但之前已有多次贷款,或存在信用问题,导致贷不了款。与此同时,银行每年有一定的放贷任务,所以两头都急,于是暗箱操作,找一个信用好的客户作为名义贷款人,丁女士就是这样变成了“被贷款人”的。
这位工作人员说,只要实际借款人能够按时还款,是很难被发现的。风险就在于,一旦实际借款人不诚信,或无力偿还,那银行就会面临很大的风险。所以这是一步险棋,如果关系不到位,了解不深入,银行是不敢这样干的。
农行如皋支行一位姓李的副行长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关于丁女士反映的农行如皋支行城北分理处的事情,事实是客观存在的,目前就此事出现的相关问题,已向相关领导进行了汇报,也找了客户并沟通好了,可能在此事上银行和丁女士之间也存在一定的误会。
当记者问及“被贷款”是不是农行系统的潜规则时,这位副行长称有事不方便多讲。
律师:银行存在骗贷嫌疑
对于丁女士“被贷款”一事,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陈兆主任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丁女士有权要求商业银行删除不良信用记录。
陈兆说,不良信用记录不仅是银行发放贷款的参考,也是对公民个人品德、信誉的综合评价,即涉及到公民的名誉。银行方面为了业务方面的利益,弄虚作假、串通一气地利用私自获取的身份信息办理贷款,客观上已损害丁女士的利益。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也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因此,银行与真正贷款人的行为,从一开始就对丁女士没有法律约束力。
陈兆指出,丁女士可以就此追究银行的相关责任,同时,银行也存在骗贷的嫌疑,可以依法被追究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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