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浩學歷史網
清朝入主中原後,起初極力反對漢人的纏足風俗,一再下令禁止女子纏足。順治二年起就下詔禁止,康熙元年又詔禁女子纏足,違者罪其父母。但此時纏足之風已是難以停止了,康熙七年,王熙奏免其禁,於是民間又可以公然纏足了,旗人女子也紛紛仿效。到了乾隆時,多次降旨嚴責,不許旗人女子纏足,於是在旗女中此風稍斂。
這件事,被渲染為所謂的“男降女不服”。清兵入關,有“剃發令”,在武力高壓下,漢族男子最後不得不屈服執行,故而男子剃發,被視為向清廷屈服的象徵。與此同時,女子纏足雖也同樣為清廷下令停止,但後來並未達到禁止的目的,故而有“男降女不降”之說。
正因為此,婦女纏足在清代可謂到了登峰造極的地步,社會各階層的女子,不論貧富貴賤,都紛紛纏足。甚至遠在西北、西南的一些少數民族也染上了纏足習俗。
與此同時,女子小腳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崇拜與關註。這一時期,腳的形狀、大小成了評判女子美與醜的重要標準,作為一個女人,是否纏足,纏得如何,將會直接影響到她個人的終身大事。
在當時,社會各階層的人娶妻,都以女子大腳為恥,小腳為榮。
“三寸金蓮”之說深入人心,甚至還有裹至不到三寸的。以至出現女子因腳太小行動不便,進進出出均要他人抱的“抱小姐”,而且這樣的女子在當時還挺受歡迎的。
而漢族女人們卻凄凄然欣賞著自己殘缺的腳說:“女人生來就是待在家里相夫教子的,又不東跑西顛,要那麼大的腳乾嘛?”
清朝中後期的太平天國運動,也曾推行禁止纏足運動,但最後依然未能成功。到了清朝末期,纏足被當時的知識分子們,視為中國社會落後的象徵之一,並認為纏足造成中國婦女的柔弱,進而影響到整個民族及國家的力量,因此開始推行反纏足運動,成立許多天足會。
維新運動創始人之一的康有為寫了一篇《戒纏足會檄》,在女兒到了纏足的年齡後拒絕為其纏足,遭到了家鄉人的強烈反對,但他仍堅持不給女兒纏足,成為近代反纏足運動中的一段佳話。
1912年3月13日中華民國臨時大總統孫中山發布命令通飭全國勸禁纏足,不纏足運動更加轟轟烈烈地在全國展開。至此,“纏足”在法令上得到禁止,中國的纏足風俗開始從沿海大城市消失,並逐漸影響到內陸地區,纏足風俗的完全消失,最晚則要到1940年代甚至1950年代以後。
台灣的纏足風俗在日治時期時,與鴉片、薙發列為三大傳統陋習,並受到嚴格取締。當時台灣成立許多“天足會”,鼓勵婦女遺棄舊習,一時成為風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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