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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万存单到期被告失效 只能兑现84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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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8 12:59: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丹江口市市民盛忠奎夫妻二人,24年前在当地某国有银行办理了两张1000元的保值存单。按存单约定,该2份存款24年后的本息共为22万元。前不久存单到期,盛忠奎夫妻到银行取钱时,被告知存单早已失效,两张存单只能共兑现本息8400元。

银行是最大的信用机构,既然每张存单都有特别约定,白纸黑字,岂容耍赖。

据了解,在该市办理了类似业务的储户有70多名。

这种结果搁在谁头上,恐怕都难以接受。因为在人们的观念中,银行是最大的信用机构,既然每张存单都有“此(1000元)存款24年到期本息11万元,且存款利率、保值贴补率无论怎么调整,到期银行凭此据定额支付”的特别约定,白纸黑字,岂容耍赖。

该银行拿出一份1989年人行湖北省分行“对保值储蓄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通知称,现行保值储蓄存款有三、五、八年三种期限,其他档次的储蓄保值业务应停办。可这一纸通知,效力有多大?

首先,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无效。可见,违反人行湖北省分行的电报通知,并不是合同无效的理由,相关银行要想证明存单无效,需拿出更有力的证据。其二,即使当事银行违反国家规定,办了这笔不该办的业务,责任也在当地银行,而不在储蓄存款人。其三,当上级通知停办该项业务时,当事银行为何不及时通知存款人,却到了24年后取款时才拿出当时的文件来说事?

换句话说,即使该项存款业务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而无效,其责任也应由当事银行全部承担,而不能简单地按法定本息支付盛忠奎夫妻8400元了事。《合同法》规定,合同无效的,除了返还基于无效合同取得对方的财产外,造成损失的,有过错的一方还应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对于盛忠奎夫妻而言,当时的2000元可以买下一个商铺,而且也确实准备买一个商铺,只是受当事银行具有诱惑力的利率吸引才作罢,那么,就应当以一个商铺现在的价值来计算盛忠奎夫妻的损失,由当事银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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