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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到底抚养了谁?无一省份公布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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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3 11:37: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源:凯迪论坛

社会抚养费到底抚养了谁?

据2013年12月09日 《 新京报》一篇题为《200亿社会抚养费去向未公布 各地征缴标准不一》的报道说:今年7月至今,已有24个省份,依公民申请,陆续公开2012年度社会抚养费征缴总额,共计200.98亿元。但同时,由于社会抚养费的收、支均由县一级计生、财政部门统筹,尚无一省份能够公开这笔巨额费用的用途。社会抚养费,这个与国家计划生育制度伴随几十年的处罚事项,因标准混乱、底数不清、用途不明等,已成一个巨大的疑团。

其实,这个疑团并非今日才成为疑团。因为其存在是伴随着计划生育全过程的已存在几十年的疑团。人们的质疑也非一朝一夕。就拿近几个月来说,仅摘几例标题如下:《中国每年征收社会抚养费超200亿 何去何从难说清》(2013年08月22日 16:05:32来源: 光明日报)、《内地14名律师致信国家审计署追问社会抚养费去向》(2013年09月02日 09:07:49来源: 新京报)、《卫生计生委、审计署回应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和审计等问题》(2013年09月04日 22:08:25来源: 新华网)、《卫计委延期审理“社会抚养费不公开”》(2013年10月16日 06:41:44来源: 新京报)、《律师申请财政部公开全国“社会抚养费”调查结果》(2013年09月04日 10:26:04来源: 中国青年报)

不过,质疑归质疑,但在这个劳什子社会抚养费、这个阿堵物上,始终是云山雾罩、深掩笼盖、讳莫如深,让人不明所以。不过这一切并不妨碍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步伐和力度。——体制中,就象雪球,越滚越大;体制外,无声无息,不明真相。虽然社会公众一直质疑:社会抚养费,到底抚养了谁?通俗来讲,到底肥了谁?既然是以人为本、群众路线、科学发展、民主管理、政务公开、襟怀坦白、“三个代表”、“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那么,就不应该隐瞒自己的真实观点,更不应该隐瞒并以种种理由或者干脆以沉默应对这种巨额罚款的去处与归宿——不过,这里却在不知不觉中对“沉默是金”这句古话给出了新的诠释!——沉默的确为了金!但是,你自质疑,我自坚毅沉默、顽强征收,其奈我何?!不过在这种沉默背后,分明让公众看到了某种光鲜亮丽表象下却隐含着一种猥琐丑恶的贪婪嘴脸和身影。

根据《新京报》2013年12月09日的报道:“社会抚养费不属于财政收入。多省份人口计生委、财政厅称,社会抚养费用途,自己不掌握,由县级计生部门征收,归同级财政支配。审计发现了哪些问题?征收标准差异大;基层自由裁量权大,滋生寻租空间;层层摊派征收任务;收支管理不规范,漏报、截留、挪用比比皆是。”果真如此,则公众心目中那个越滚越大的雪球看来只是一种假象了。因为在这种有形之手的暗箱操弄下,根本就不是在堆雪球,更非雪泥之上留鸿爪,相反却在这种乾坤大挪移中让人们想象中的雪球消逝得无影无踪,真可谓如露如电、如泡如影,瞬时而过,无迹可寻。由此,律师申请财政部公开全国“社会抚养费”调查结果,只能是一个无言的结局。因为,作为该领域的最高主管机关和职能部门,国家卫计委的态度已也很明确,给信息公开申请人吴有水的书面答复是:要延期到今年11月12日前,才能做出行政复议决定。就是说,延期审理“社会抚养费不公开”! 其理由是:案情复杂。

的确是案情复杂啊!因为此事并非一朝一夕之事,而是过去几十年来埋头征收、默默花费、甜头独尝、滋润无声、养成习惯的惯性所致。从而个中境况,可谓:幸福滋味美,平生我自知。总而言之,言而总之,一言以蔽之,此中有真意,不足为外人道也。故尔,在“吴有水收到的回复中,多个省份计生、财政部门均表示,并不掌握社会抚养费的具体使用和审计情况。”一句话,顾左右而言他,轻描淡写中将自身责任不仅一笔带过,而且是推得一干二净。当然,与此同时,也就将这个所谓社会抚养费,这个为了“维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而对“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而征收的费用,即:对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而征收的费用的真实状况进一步遮盖得严严实实。

其实,纵观整个《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一切都具有不确定性,但有三点是明确的、具体的:一是,包括其基本存在依据《计划生育》第十八条规定的是否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和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在内的种种问题都授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具体规定。二是,规定了县级政府的相应职责,甚至规定“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配合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三是,其中的第十条明确规定:“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全部上缴国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私分。”不仅如此,还特别规定:“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这个补充规定很重要。重要就重要在:一是,计生工作经费来源于各级政府财指出,就是说不能动“社会抚养费”这个奶酪;二是,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全部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私分。但是矛盾却无处不在,而且是自相矛盾。既是应当全部上缴国库,又说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由此,这种征收本身:社会抚养,对象不清,目的模糊,标准地方自定,征收自我管理,花费缺乏明确规定,说到底,就是一笔糊涂账,就是给地方伸手搞钱提供合法的依据。对此,哪个地方不是热烈欢迎、双手赞成、求之不得呢?

不过, “社会抚养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具有补偿性和强制性的特点。”至此,其美妙名称和面皮,也就昭然若揭,甚至其真实面目就被彻底撕开。用通俗的话来说,这个劳什子不过就是超生罚款费而已,是对超生行为的一种惩罚而已。但是其中,乱象丛生。因为,如果报道属实,那么,岂止是一个乱字了得:“审计署首次公布9省45县2009-2012年社会抚养费收支审计结果:几乎每一个县都存在如下问题:漏报计划外生育人数;征收标准不公,基层自由裁量权过大;数以百万、千万计的实际征缴费用未缴入国库;基层政府社会抚养费被截留、挪用、私分。”!简直是目无法律、肆无忌惮、触目惊心、为所欲为!而这一切都是托《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福。对于这样一个可以源源不绝带来滚滚财源的《办法》,各地又怎能不顶礼膜拜,并借助于这把尚方宝剑,而闷头发大财呢?!——当然,与此同时,却是一种《办法》两个天地:一是张艺谋之类,再多的《办法》也拿他没有办法,而且还要为他服好务;一是以艾广栋之类,拿《办法》没有办法,于是在毫无办法之下,只有选择最后一种办法,那就是喝下剧毒农药结束生命。阿弥陀佛,善哉,善哉!

不过,人们不禁要问:这个美其名曰社会抚养费的超生罚款费到底抚养了谁?而且,这个饱受质疑和诟病的东东到底何日才能大白于天下,从而,将这个长期隐于市的大隐暴露于阳光之下,让公众看得真真切切、清清楚楚、明明白白?至少,取之于民的巨额真金白银不能总是这样不见阳光、不明不白地合法征收、非法使用、销声匿迹、无影无踪。

正如新华网2013年12月11日一篇题为《社会抚养费走到“十字路口” 无一省份公布明细》的核心提示中所说:在一场针对社会抚养费收入、支出的“全民问责”压力下,在有关部门的介入下,社会抚养费的信息公开总算是有了实质性的进展。但尚无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生或财政部门公开支出明细,事实上超生罚款衍变出三大怪像:各地征收标准不一;监管空白,权力自肥滋生腐败;不开票据、私下议价形成了“罚款经济”。而要杜绝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的种种乱象,就必须像晒三公经费那样,对社会抚养费进行独立核算,征收、支出明细都要见光,接受专项审计。否则,它永远是一笔糊涂账。不过关于社会抚养费到底抚养了谁的问题其实并非真的不可知、不可解,更非一个形而上学问题,而是一个实实在在的利益问题、金钱问题。只要问问这些个费用都是谁来收、都缴给了谁,问题也就迎刃而解、大白天下。

而正是上篇报道告诉人们:“社会抚养费不属于财政收入。多省份人口计生委、财政厅称,社会抚养费用途,自己不掌握,由县级计生部门征收,归同级财政支配。”不过造成该问题成为问题的原因,正如“一些审计部门负责人表示,造成这一现象的源头是因为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没有对社会抚养费的具体使用范围进行明确规定,造成资金分配和使用上没有标准。”由此也就造成这个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而被惩罚征收的罚款即所谓的社会抚养费并没有进行过本真意义上的社会抚养或者至少没有让公众感受到这种社会抚养的现实存在,因而社会公众在这个问题上的普遍感知是:名不副实。而在另一方面,名副其实的则是:以社会抚养之名名正言顺进行罚款所得之费成为有关部门不能言说的私利并因此成为暗中享用不尽的饕餮盛宴。美味独享滋味美。爽哉,爽哉!

不过至此,社会抚养费的本意也就被彻底扭曲了——不过,并非现在,而是一开始就已扭曲——,并和所谓的社会抚养真的无关。无一省份敢于公布明细和无一部门敢于督察必须公布明细本身就已经充分说明了问题。在这个问题上真的是:沉默就是最好的回答,更是最好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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