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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永康令计划 为何会被“一锅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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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28 13:13: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源: 美国之音   作者:何清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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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令计划案件结局初现,周永康案余震还波及了封疆大吏周本顺。有人感叹,这些故事再度演绎了寒门子弟励志向上,终至卿相,在位极人臣之后又惨罹灭门之祸的王朝故事。这种感叹并非无因,从这些政治大事件的缘起、事件所涉人物的结局等来看,确实与王朝故事没有本质差别,分析这种现代版王朝故事,有助于人们了解中国政治属性,以及今后这类事件还会不会重演。


周、令两案演绎当代版的“瓜蔓抄”

薄、周、令三案,其实都缘于“不讲政治规矩”。但问鼎的核心人物薄家只有夫妻二人陷狱,周、令两家几乎是“瓜蔓抄”,周家只有儿子周涵因生母不明死亡之事与父亲断交,完全无涉,方保持了自由身;令家两代人如今只剩下令狐路线与令狐剑两人算是自由身。其间原因,当然是三人出身不同,薄家位列红色公侯,算是“主子”;周出身寒门,令家只算附上“老革命”骥尾,不是红色权贵圈中人。
从周令两案牵涉人数及其与核心人物周令二人关系来看,几乎就是明朝永乐帝时期的“瓜蔓抄”。
何谓“瓜蔓抄”?中国王朝时期历来有灭三族(父族、母族、妻族)之重刑,谓之“族诛”。据考证,族诛始于商朝,至秦朝发展为诛三族、五族、七族。至隋,宽仁为政的隋文帝认为太残酷,予以废除,但旋即被其子隋炀帝复行并扩至诛九族。降及明朝,还出现史上唯一一次的诛十族,永乐皇帝朱棣深恨方孝孺不降,将与方孝孺有师友关系的人算为一族,列入诛杀之列。这十族当中,除了永乐帝发明的“师友一族”属于非血缘关系之外,其余三族直至九族,虽然解释有不同,但均是血缘关系。
我在此借用这个词,不取明人对永乐皇帝夺位后严惩方孝孺引发世人腹诽,因而用“瓜蔓抄”一词形容其酷之用意,只取其惩罚所涉之面。如果用现代政治语言来说,“瓜蔓抄”可表述为“以周令二人为核心建立的利益集团全军覆灭”。
细究起来,现代版瓜蔓抄还是与王朝时期不同,一是因为中共建政后,宗族关系被视为封建余孽予以扫荡;二是毕竟进入人口高度流动的工业化社会与信息社会,血缘关系的羁绊弱了许多,利益分享之时这种关系不是必然考虑因素,因此,被牵涉进案中的主要是当事人的直系亲属兼子侄辈、姻亲之类,五服之类的血缘亲属只要没有利益纠葛,不会因血缘关系列入其中。倒是“师友关系”的现代变种,即官场上下级因利益结成的保护者与被保护者关系网,成为被打击的主流。
周永康任职经历丰富,其宦海泛舟之处,如石油系统、四川省、政法系统、先后任用的秘书亲信,无不在扫荡之列,近几年倒台的省部级官员当中,至少有80%左右与周有涉。令计划的任职经历相对简单,从山西直接进团中央,因而只有西山会(山西帮)及其直系亲属成为反腐目标,在官场引起的震动远较年长十来岁、任职经历更为复杂的周永康小得多。


中国政治硬币的两面:荣与辱

一般来说,王朝体制下,瓜蔓抄多用于谋逆大罪,既云谋逆,自然得有帮派,一个人是无法谋逆的。为官不清(即腐败)、行为不检等只是副产品。但世界早就进入民主化时代,第一强国美国总统都是风水轮流转,中国毕竟挂了个“共和”名号,不再是世袭罔替的家天下,所以“谋逆”这罪名无论如何端不上台面,只能用别的罪名,比如泄露国家机密、破坏党内政治规矩、腐败等等。但这不影响办案时采用瓜蔓抄方式。
现在再来回答一个问题:这种瓜蔓抄合不合理?
在今天的西方社会,这种先抓人、后定罪的瓜蔓抄肯定不会发生,配偶、父母与子女之间在犯罪中的合谋关系、甚至一方是另一方犯罪的受益者都需要证据,必须遵循无罪推定这一司法原则。
列入中国“红色通缉令”百名追缉犯之一的程慕阳就是一例。中国法院判决认为,程慕阳1997年在河北省政府北京购买地产的一笔交易中扮演了中间人,他和经纪人将这笔交易价格被抬高部分的收入占为己有,被指控侵占人民币280万元。加拿大联邦法官罗伊指出,加拿大难民署2014年10月做出的拒绝程慕阳难民申请的决定,是依据他们相信程犯有严重罪行,但这依据过于依赖中国法院的结论,因为这些证据,要不就是加拿大难民署无法得到的,要不就是“模糊不清和第三手的”。罗伊法官写道,他“难以理解的是什么证据可以证明程慕阳为共犯”,“我并不是说不存在证据,而是说这些文件并没有包含任何可以显示资金转移到程慕阳账号、能被中国法院裁决为欺诈的证据。”
程慕阳是河南前省委书记程维高之子。程维高于1990年至1998年,历任中共河北省委副书记、省长;中共河北省委书记,是中共第十三、十四、十五届中央委员会委员。中国人当然都清楚,如果程慕阳不是凭借其父亲程维高之势,不可能白手起家,用不到10年时间,创办了32家海内外公司,资产总值达数亿元人民币。也不可能在2000年8月其父程维高秘书李真受贿、贪污案发之后,顺利经香港逃往加拿大。当然也不可能被河北省政府认可为房地产交易中间人。
因此,程慕阳被列为“猎狐计划”,在中国,无论是朝廷还是民间,都认为应该而且合理。这倒并非朝廷昏愦,民间是非不明,而是如我曾强调的那样,中共垄断着中国所有的资源分配大权,极易形成家国一体的利益输送机制,掌权者通过一家两制的方式让家人肆意攫取公共财是中共政治通例。这些权势人物大权在握,可以让自己的妻子情人子女利用其权势攫取财富,可以让自己的被保护者官运亨通、发财致富;当这些权势人物倒台后,清算其家族巧取豪夺来的财富、清算其卵翼之下的被保护网络,本来就是题中应有之义。一荣俱荣,当年幸运时,一人得道,鸡犬升天,家族成员等享受的是政治硬币上荣华富贵那一面;如今一损俱损,得与家主一道承担失败带来的耻辱。
猎狐行动海外受阻,并不证明这些外逃贪官家属子女的灰黑色财富来源就合理了,只能说这些人利用了文明国家的法律保护了自己。这些文明国家制订法律时,不可能考虑到这么复杂的中国因素,更不知道世界上还有中国这种家国一体的利益输送体制。


制度依旧,制度诅咒就仍然灵验

我曾写过一篇《从周、令、薄三案看中国政治的制度诅咒》,指出中国反腐中的瓜蔓抄现象,其实缘于中国政治体制的制度诅咒。这种制度诅咒包含三重:第一重,权力对资源支配形成的利益帮派化成必然趋势。附着于利益链条上的帮派坐大之后,对中共的中央集权是种挑战,让最高领导人缺乏安全感;第二重,官员对资源拥有支配权,必然形成家国一体的利益输送机制,家族腐败是中共官场之特色;第三重,“二代”们不可避免地具有“权力的傲慢”之特质。后两者在中共政治中不是致命的,但如果家主卷入了不讲规矩谋求最高权力宝座的政治帮派之争,后两点就必然成为突破口。
相较帝制而言,中共政治体制有个特点:有帝制之专制及裙带特点,却无最后责任人。封建王朝的最高责任人是皇帝,所以皇帝会在国难频发之际发个罪己诏,以示负责,以此挽回一点民心。中共政治体制从诞生之日开始,问责从来不及最高领导人。毛泽东一手制造了饿死3000万人的大饥荒,也无须用任何形式谢罪,继续伟大光荣正确下去,直至死后还能继续封神,罪责判由其妻等人承担。
中国政治这三重“制度诅咒”,既锻造了家国一体的利益输送管道,让权贵与官员们“一人得道,鸡犬升天”,但最后也让不少人身败名裂,罹倾巢之痛。薄、周、令三人,既非蒙受中共政治制度诅咒的第一批,当然也不会是最后一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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