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起诉状
原告:袁春生 女 ,
身份证:3101101962 02033627
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2906号501室
邮编:200129
手机:13818255050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浦东新区分局
法定代表:张俭 局长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丁香路655号
邮编:200135
原告于2011年10月26日用国内挂号信函(邮件编号:XA09304259231)将原告的诉状及全部证据材料寄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行政立案庭,起诉被告所作出的具体行政处罚行为违法。但是,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至今未立案也未做出裁定,违反《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因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即“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在7日内未立案也未作出裁定,当事人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7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要求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处理;(二)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三)决定自己审理。”】,特此原告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诉讼请求
1. 依法确认被告对原告实施的行政拘留5天处罚行为属违法。
2. 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综上所述,原告无辜遭被告打击报复并遭受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滥用职权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行为和再次遭受非法软禁限制人身自由的违法犯罪事实,以及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原告所提出的行政诉讼既不受理又不裁定的行为,特向贵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贵院依法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此致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1年12月20日
附件: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 壹份
2、原告遭遇非法《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 壹份
3、本诉状副本 壹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