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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玛县法院腐败

已有 579 次阅读2009-12-5 05:20

律师团给黑龙江省委书记吉炳轩省长栗战书的公开信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呼玛县委、政法委、法院腐败》

律师:赵秀琴、张志胜、桑岐山、连有斌、王仕鹏(一共16人)

尊敬的黑龙江省委书记吉炳轩省长栗战书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呼玛县励志学校的青年女教师连蕾,不幸于200952日公路车祸去世,如花似锦的宝贵生命嘎然而止,我们感动非常的惋惜!但是,被害人的父母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得到应该有的赔偿,我们也是感到责任重大!我们律师的神圣职责就是要按照法律保护人民,我们一直关注这个事情的发展结果!

连蕾父母为什么没有得到法律规定的应该有的赔偿?这里面固然是肇事司机和车主的卑鄙无耻的欺骗行为造成的,还有连蕾父母的法律知识浅薄,以至于被车主欺骗。那么,我们的呼玛县人民法院此时此刻,应该怎么办?我们看到的呼玛县法院不是按照法律去保护人民,按照法律支持原告连蕾父母得到法律应该的经济赔偿,而是违反法律审判程序,没有对证人证言、录音证据进行质证,为什么不进行质证?我们看如果呼玛县法院对原告的证据进行质证,那么被告的证据就要被否定,被告就输了,难道呼玛县法院害怕被告输吗?呼玛县法院不采纳原告的法律证据,不看当时的事实根据,只是凭借一张被告的所谓证据,在还是没有弄清楚事实的情况下,在肇事司机没有按照法律规定赔偿连蕾父母的情况下,就判处肇事司机期徒刑一年,这样做法明显违反法律规定,里面一定有不可告人的躲猫猫!

我们采访了连蕾的父母连森斌、张佰艳,他们告诉我们:20091119日,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中级法院刑事审判一庭的副庭长张贵春来电话,告诉我们夫妻20日到中级法院作笔录,我们俩去中级法院,张贵春法官接待我们,他询问了连蕾车祸案件的基本情况,还作了笔录,让我们提供录音证据。连蕾父亲悲伤的说“这个张贵春法官是男的,50多岁,一见面就是单刀直入的提出案件主要就是赔偿10万元钱的事情。认真听了我们提供的录音证据,还要求我们提供这些证据给他,显得非常的重视,不愧为是中级法院的法官,他对待我们的证据的认真态度,和呼玛县法院的法官之不理的态度形成强烈的反差。张贵春法官告诉我们:你们的录音证据也许对案件的转机有作用,三个结果,一个是维持原判,另一个是改判,第三个是重新审判。你们回家等待,我们尽快处理!我们在23日上午已经把录音证据亲自到中级法院提供给张贵春法官(一个U盘、8个光盘、3份法律文件)。”连森斌继续告诉我们“几个朋友告诉我们,他们有干部、律师、教师、商人,都是说法院腐败的很,吃完原告吃被告,你不送礼钱是不行的,他们说法官说不要钱是假的,10万元钱按照百分比得拿出来一万元钱,不送礼案件审理顺利的希望渺茫!我们决定就是不送礼,我们孩子悲惨去世了,我们没有得到法律应该的赔偿。但是,我们一定会坚持把官司打下去。但是,那些有良心的法官,我们是不会忘记他们的,一定会报答他们的。”

我们律师团又认真研究了连蕾车祸赔偿案件的现在情况,认为中级法院采取对录音证据重视的态度是正确的,希望中级法院一如既往的把连蕾车祸赔偿处理好,给连蕾父母一个满意的答复!我们律师团已经听了这些录音证据,一致认为这些录音证据,声音清楚、符合法律规定,属于相反的证据,足有有效的推翻肇事司机和车主提供的收据。还有连蕾父母提高的证人证据也是非常的主要,凭这个证人证言,也是可以打赢这个官司的。我们律师团坚决的支持连蕾父母的正确主张,提供一切必要的法律援助!希望广大新闻媒体给予支持,呼吁广大的法律工作者和网络公民,支持连蕾父母的正义行为!

连蕾父母多次找到呼玛县政法委、司法局、信访局、检察院、交警队、法院,没有得到解决的情况下,我们律师团诚恳的希望领导,督促有关法律部门给予积极的解决,这个事情人命关天,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事情,这个事情关系到国家法律部门的形象。

此致!

  律师:赵秀琴、张志胜、桑岐山、连有斌、王仕鹏(一共16人)

                                 2009-12-2

附件:一、有关电话号码。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中级法院的电话号码:0457——27312882731277273125027312562731222273125712388.

中级检察院电话号码:0457----21195252119536139457098982119592

呼玛县公安局电话号码:0457----35156000457----35139101360487005212593373065513304570929

呼玛县人民检察院电话号码:0457----35199510457----3513703.13945700867.

呼玛县人民法院电话号码:0457----3516113139045702513516101.

律师团电话号码:1359660644504343233616135006057990451--212561113846578237137966616521361364750013682054405130399106800457-----6685799135006057990434---3233416135966064451303990180713501000148

原告的电话号码:连森斌13555080795、张佰艳13845761295。电子邮件:lianlei2007@163.com。网易博客lianlei2007

二、法律文件:关于起诉被告赵力通等人的视听证据说明书》

尊敬的大兴安岭地区人民法院院长、审判长、审判员:

原告为交通肇事被害人连蕾的父母连森斌、张佰艳,依法对被告黑F-20532重型厢式货车的车主陈立东、驾驶员赵力通,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原告人与被告人陈立东签订的《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协议书和收据为一体合同,一个无效另一个也随着无效。)或者变更原告人与被告人陈立东签订的“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的赔偿金额条款,即协议书的第一条。

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人赔偿原告人合计145,143.00元。(其中死亡赔偿金231620.00元钱。精神损害赔偿费5万元钱。独生女,26岁,教师。丧葬费11,523.00元钱.处理丧葬人员费用12,000.00元,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出差补助费。合计255,143.00元。减去被告人陈立东已付的16万元,尚应该赔偿145,143.00元。)

请求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赵力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原告人的经济损失。

原告遵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第五条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进行举证。

这些录音证据,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第九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的要求。这些录音证据属于当事人有相反的新证据足以推翻原证据的情况 这些录音证据取得合法、音质清楚录音原件均存放在当时的录音手机和录音笔原始载体里面。复制品已经和原件核对无误。要求人民法院支持录音签定,包括测谎鉴定,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提供的录音证据有四个。一、(FILE0016 wav 1.28Mb)--(光盘1)

二、(FILE0020 WAV 53.0MB)--(光盘2-1、2-2、2-3、2-4)

三 、(FILE0028 WAV 12.0MB,CONG)--(光盘3)

四、(FILE0000 CHK WAV 32.3MB)--(光盘4-1、4-2)

一、

2009728上午,原告连森斌用录音笔录音(亨思特dvr-262)和被告人赵力通的父亲赵树有在呼玛县法院对面的邮局门口谈话录音证据,包括赵树有请连森斌去他们住的旅店录的谈话录音证据。录音原件存放在当时的原始载体录音笔里面。(FILE0020 WAV 53.0MB)--(光盘2-1、2-2、2-3、2-4)

1、

被告人赵力通的父亲赵树有和车主陈立东,在2009年7月27日上午,在呼玛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赵力通交通肇事一案的时候,说:我在旅店给原告人连森斌10万现金,只有我们5个人在场。

而在7月28日上午8点多钟,在呼玛县法院外面,赵树有又对原告人连森斌说:给10万现金我不知道,没有这个事情,我只是去了正棋路储蓄所办理赔偿。(录音证据:(FILE0020 WAV 53.0MB)--(光盘2-1)从10分钟开始播放)

连森斌说“我证据不足,你在法院说,你在旅店给我10万元钱,哪我也没办法?”

赵树有回答“嗯,不是,这个事情,我也是不知道的,对不对?”

连森斌说“都是他出主意?”

赵树有回答“跟你说,这个事,我也是不知道的,就是在哪,邮电哪,我去了,对不对?咱们说良心话吧!”

2、

赵树有还说:我只是给了5万6万的。没有再说给10万现金的事情。(有录音证据:(FILE0020 WAV 53.0MB)从46分开始播放--(光盘2-2)

连森斌问“你损失20万,你别吹了,你拿多少钱,你顶多拿5万6万的到头?一共才给我16万,你能拿10万?我不信?”

赵树有回答“我拿的钱,我拿的钱就5万6万的,来回跑花2万。”

连森斌说“2万,7万吧?”

赵树有回答“7万,我烤烟打10万。”

连森斌说“你算这个对劲。”

赵树有回答“对不对,你打电话问一问。”

                                3、

被告人赵力通的父亲赵树有、陈立东、陈立国,在7月28日上午9点多钟,找原告人连森斌协商赔偿事情,他们主张给原告连森斌八千元钱,一次性结束。(有录音证据(FILE0020 WAV 53.0MB)从80分开始--(光盘2-3)

赵树有说“咱们痛快就那么多?”

连森斌说“你说咱俩怎么痛快哪?你拿多少钱吗?咱们就涉及到钱的事情?说个数。向上回似的?”

赵树有回答“我拿5千,他给你拿2千3千的?我给你拿几千元钱,行就行,不行拉倒?我给你说啊!”

连森斌说“行。”

赵树有说“他们不拿,我全拿!我给你拿8千元钱?通过法院一撤,咱们回家?”

4、

并且让原告人提供被害人连蕾的户口注销证明,企图获取因为被害人连蕾车祸去世的保险赔偿金。陈立国又故伎重演,威胁原告人连森斌说:我找两个人给你两棒子,用麻袋给你脑袋套上,丢到江里去,谁也不不知道?(有录音证据:(FILE0020 WAV 53.0MB)从168分钟开始--(光盘2-4)

连森斌说“咱们嫌少吗?你加点吗?”

陈立国说“所以说,爷们,他们报废车,他能够给你拿这些钱吗?”

连森斌说“你出主意?”

陈立国说“我出什么注意,我出主意让你黑龙江淹死,随你姑娘去,我出注意?我就这么想了,要钱吗?找两个人,把你杀了黑龙江喂鱼了!”

连森斌说“你可不敢?”

陈立国说“妈呀!你看逼没逼到那份上?”

连森斌说“把我整死,没有敢的?”

陈立国说“晚上,麻袋一套,嗙嗙两棒子,咱们也不是没干过?”

被告赵力通的父亲赵树有和车主陈立东,对主要欺诈赔偿情节百般抵赖拒不认罪,一审对被告人人认罪态度较好的认定,显属错误。

二、

2009727上午,呼玛县法院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肇事司机赵力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连森斌用录音笔录音(亨思特dvr-262)的录音证据,录音原件存放在当时的原始载体录音笔里面。(FILE0000 CHK WAV 32.3MB)--(光盘4-1、4-2)

 

1、

F-20532重型厢式货车的肇事车的车主陈立东的媳妇邵志霞,在呼玛县法院审判台庭对原告说“赵树有人家已经拿好几万了。”((FILE0000 CHK WAV 32.3MB)--(光盘4-1)从15分钟开始到16分钟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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