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习主席: 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上海市籍视力残疾人戚建华(67岁,身份证号:310103195711291212)因非基于公共利益的动迁零补偿零安置的问题受到上级部门督办而黄浦区政府自督办起消极回应不解决而于2023年8月15日乘坐T110次列车去北京合法上访后失踪。(详见9月14日,9月22日寄达的求救信) 9月18日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董姓警察通过电话联系家属,他说收到了他的上级部门转下的信访件(家属8月31日寄出的书面报警信件被模糊成了信访件)。他告知家属戚建华的失踪确属上海市黄浦区淮海中路街道所为,他们将其定性为政府行为。就他们掌握的情况来看,告知家属戚建华的生命安全可以由他们保障,还告诉家属戚建华的非法拘禁还要有一段日子。 至今,戚建华被街道非法拘禁40天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条规定了人民警察的任务是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家属想请教习主席,政府行为是可以凌驾于《中国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之上的么? 面临非法侵害时,家属正式书面向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报警,提出立案侦查,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公安机关是可以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人身自由受侵犯的? 如您在世界联合国大会上阐述的,命运共同体,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世界一个地方的人遭受侵犯权利那就会在所有地方都被感觉到。 因黄浦区政府不予回复,黄浦区公安局不予立案。求您敦促公安机关立案,追究侵权人上海市黄浦区政府的刑事责任,解救被非法拘禁已40天(同时已饱受40天折磨)的视力残疾人戚建华。 此致 敬礼 家属 日期:2023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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