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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根评说:文革—毛泽东(第23章4审判闹剧——保毛救中共) ...

已有 1200 次阅读2015-9-8 11:47 |个人分类:文革

  四审判闹剧——保毛救中共       

  同“拨乱反正”一样,公开审判林彪,江青所谓“反革命集团”,是邓小平为拯救中共设计的另一重大举措。

  1、橡皮图章式的审判

  1980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一项特别决定,宣布审判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为此,人大常委会宣布成立最高人民法院的特别法庭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特别检察厅,负责检察和审判“两案”。这个《宪法》赋于的“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手持“橡皮图章”,再次充当了“国家最最高权力”的随驾扈从。早在三个月之前的6月,中共中央书记处决定要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并决定由彭真出任“两案”审判指导委员会主任,统一领导审判“两案”的工作。于是,听命于党的书记处的“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紧紧跟上,把中共中央书记处的决定改头换面成“特别决定”,然后盖上了它的“橡皮图章”。

     图23-2;宣判林彪、江青左派集团现场

  1980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遵照中共决定,开庭公审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的主要成员。经过两个多月的公审表演,到1981年1月25日,对10名被告做出了终审判决。判决如下:(图23-2)

 判处被告人原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 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以观后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处被告人原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张春桥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以观后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处被告人原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姚文元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判处被告人原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王洪文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判处被告人原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陈伯达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判处被告人原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总参谋长黄永胜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判处被告人原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空军司令吴法宪有期徒刑17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判处被告人原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海军政委李作鹏有期徒刑17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判处被告人原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总后部长邱会作有期徒刑16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判处被告人原南京军区空军政委江腾蛟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对于公审和判决,中外许多有识之士对其公正性提出了质疑,认为,审判是政治审判。对此,彭真反驳说,这次公审,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是“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公正审判。果真是这样吗?

  先看一下“两案”审判指导委员会是怎样“以法律为准绳”的。据报导:

  1980年6月,中共决定在党内成立的“两案”审判指导委员会(下称审委会),由彭真、彭冲担任正副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江华、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黄火青、公安部部长赵苍璧及中央纪委的王鹤寿、中央军委的伍修权等人为成员,直接领导“两案”审判工作。显然,成立审委会是以党代法的集中表现。

  在审委会的历次会议上,彭真根据中共中央的决定,多次强调了审判工作的大原则。他说:“他们的主要罪行弄清了,林、江是头子,康、张是军师,列入起诉书的罪行,都不牵涉毛、周和中央其他领导同志的过错,这个大原则中央已批准了的。起诉书还要把周总理列入了被诬陷的领导人的名单中。”显然,大原则既是有罪推定的典范,又有包庇罪犯的重大嫌疑。

  审委会还将毛泽东涉案的重大事件,界定为”,不是”,因而不予起诉。毛涉案重大事件是:“对刘少奇同志定案问题”、“文艺黑线专政”、“上海一月夺权”、“二月逆流”、“七二○事件”、“文攻武卫问题”、“杨、余、傅事件”、“军委办事组代替军委常委问题”、“中央文革代替中央书记处问题”、“诬蔑周总理所谓十一次路线斗争代表的问题”、“1976年诬陷迫害邓小平同志的一些问题”、“天安门事件问题”、“向维特克泄密问题”等。这13件重大事件,都是毛泽东亲自决定、亲自领导或亲自处理的,都是严重罪行,但却被审委员预先规定为不准审判的“错”。显然,这里根本不存在什么“以法律为准绳”的规定。

 “两案”的辩护律师是中共指定的。辩护小组组长律师张思之回忆说,审委会制定了《律师小组办案基本原则》的文件,要辩护小组遵照执行。那《基本原则》是,“审这个案子最基本方针,叫做‘审罪不审错’”,即审林、江等人的“罪”,不审毛、周等人的“错”。“所谓的公开审判,名义上是公开审判,实际上是有组织的公开审判。旁听群众是有组织的,不是谁想来谁能来的。”“我们证人是经过培训的。”“总体上正式的彩排,两个庭各有一次。”“辩词100%是律师起草,是经过上边要审、要定,这是事实,但并不是上面写的。”显然,审委会所规定辩护规则和方针,是干涉辩护律师的权力;他们把律师的权力置于他们监管之下,把辩护变成舞台演出,并把演出叫做“以法律为准绳”

 “两案”审委会在审判前的幕后活动表明,“两案”开展审判的“法律”依据是:人大常委会的特别决定要服从中共中央书记处的决定;中共中央书记处的决定,要体现中共中央常委的领导;中共中央常委的领导,要遵照和执行常委新领导邓小平的指示。在“两案”审委会的工作会议上,邓小平号令与会者说:“起诉书的内容不能涉及毛主席、周总理的错误,这一点要特别慎重。”在开审前的10月25日,邓小平别出心裁地给“拨乱反正”下定义,借以训示监察官和法官们。他说,“拨乱反正”就是“拨林彪、‘四人帮’破坏之乱,批评毛泽东同志晚年的错误,回到毛泽东思想的正确轨道上来。”由此可见,所谓“以法律为准绳”,实际上是以邓小平的号令和训示为准绳。这是人治的典型!

  当“两案”审委会活动了三个多月后,1980年9月2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中共中央的决定,再次举起“橡皮图章”,通过了《关于成立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和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检察、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主犯的决定》,并任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黄火青兼任特别检察厅厅长,喻屏、史进前为副厅长;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江华兼任特别法庭庭长,伍修权、曾汉周、黄玉昆为副庭长;曾汉周、伍修权分别为第一、第二审判庭审判长。到此,两个“最高”即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都拜倒在“最最高”的审委会脚下,使“最高”变成了千古笑谈!

  这就是“两案”审判“以法律为准绳”规则。这个规则表明,“以法律为准绳”的潜台词是“(最最高)邓小平的讲话为准绳”,“两案”各个主犯的命运,已被党内权力敲定。“最髙”两院检察官、法官们起诉和审判的表演,不过是“最最高”邓小平后台提线由“最髙”在幕前蹦跳的木偶。由此可见,人们质疑审判的公正性、认定审判不是刑事审判而为政治审判,不是空穴来风,更不是无中生有。

  再来看一看“最高”两院检察官、法官们在审判表演中,是如何“以事实为根据”的。

  “最髙”两院检察官、法官们,根据“最最高”邓的规定,在起诉书和判决书中,将“两案”主犯们的罪行,归纳为四大罪状四十八条罪行。

  第一大罪状是:诬陷、迫害党和国家领导人,策划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

  在这项大罪状中,列举了23条罪行。其中:

  诬陷、迫害国家主席、中共中央副主席刘少奇,中共中央副主席、国务院总理周恩来,中共中央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朱德,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总书记、国务院副总理邓小平;
    诬陷、迫害党和国家领导、各中央局领导20人,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候补书记13人,国务院副总理12人,中共中央军委副主席5人,中共中央局第一书记4人;
    在中共第八届中央委员、候补中央委员的193人中,分别被诬陷为“特务”、“叛徒”、“里通外国分子”、“反党分子”的有88人,(笔者计算:占全部委员的45.6%——下同);
    在中共八届中央监察委员60人中,有37人被诬陷为“叛徒”、“特务”或“反革命修正主义分子”,(占全部委员的61.7%);
    在第三届人大常委115人中,被诬陷的有60人,(占常委的52.2%);
    在第四届全国政协常委委员159人中,被诬陷的有74人,(占常委的46.5%);
    在解放军中,被诬陷的高级干部84人,在“彻底砸乱总政阎王殿”中,4名正副主任和20名正副部长被诬陷,被迫害致死的高级将领达17人。

  第二大罪状为:迫害、镇压广大干部和群众。

  在第二项大罪状中,列举了15条罪行。其中:

  刘仁、邓拓、吴晗、乐松生被迫害致死。上海市市委书记、市长、副市长和市委常委17人被分别诬陷为“叛、特、反”、“走资派”,市长曹荻秋和副市长金仲华被迫害致死。
    制造了冀东冤案,使冀东地区党员干部、群众8.4万人遭受诬陷、迫害,2,955人致死。
    康生制造“赵健民特务案”,使云南大批干部、群众遭到诬陷、迫害,1.4万人被迫害致死;
    康生制造“内人党”冤案,有34.6万多名干部、群众遭到诬陷、迫害,1.62万余人被迫害致死;
    康生制造“新疆集团”冤案,使92名干部受迫害,马明芳等26人致死。
    “东北帮”叛党投敌反革命集团90人冤案,张学思、贾陶、车向忱、陈先舟被迫害致死。
    “广东地下党”冤案,使7,100多人遭到诬陷、迫害,林锵云等85人致死。
    在解放军内制造大批冤案,使8万多人遭诬陷,1,169人被迫害致死。
    此外,各民主党派领导人被迫害致死18人;文艺界被诬陷、迫害的有2,600多人;教育界受诬陷、迫害的有14.2万多人;科学技术界遭到诬陷、迫害的有5.3万多人;卫生界仅卫生部直属高校的674名教授、副教授中,受诬陷、迫害就有500多人,有6人被迫害致死;归国华侨、侨眷被诬陷、迫害有1.3万多人,281人被迫害致死。

  第三大罪状为:谋害毛泽东主席,策动反革命武装政变。

  这项罪状中,列举了六条罪行:其中:

  制定“反革命武装政变计划”《“571工程”纪要》;林彪下达了武装政变手令:“盼照立果、宇驰同志传达的命令办。”

  第四大罪状为:策动上海武装叛乱。 

  在这罪状中,列举了四条罪行。其中:

  决定“要干”,调集了3.35万名民兵,动用各种枪炮2.7万余件,调集车辆225辆,集中大量物资和食品,组成了叛乱班子,并建立了两个秘密指挥点,制订了武装叛乱的作战方案。并提出“还我江青”、“还我春桥”、“还我文元”、“还我洪文”的反革命口号,要“决一死战”。 

  作为过来人,笔者对上述所列的四大罪状和四十八条罪行,除第三大罪状外,持基本肯定态度。因为,当年文革中的那些罪行,是司空见惯的现实,林、江两个集团成员,都是令人发指的打手、人人得而诛之的刽子手。但这些罪状和罪行,并不仅仅是林彪、江青两个集团成员犯下的,它是许多共产党人共同犯罪的结果,其中包括本次“最高”审判的组织者和那些在本案中列为被诬陷、迫害过的人。例如:

  周恩来是个被诬陷、被迫害者,但他同时又是诬陷者加害者。在文革初期,他紧跟毛泽东,同林彪和中央文革的江青、陈伯达、康生紧紧站在一起,“煽文化大革命之风,点文化大革命之火”,支持、纵容红卫兵、造反派“横扫”、破“四旧”和夺权,枪杀了数十万计的无辜老百姓,包括他亲自下令枪杀无辜百姓刘文秀。在清查“五一六”和“一打三反”中,在他的直接领导下,又枪杀了数万计的无辜老百姓,制造了大量冤假错案。做为专案组组长,他对刘少奇的迫害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结案中,他竟发出了诛杀刘少奇的批示:“此人该杀!”历史记录无可争辩地证明,他同林、江两个集团成员一样,都是毛泽东的前台打手和刽子手。他之所以被邓小平的中共列为被诬陷、被迫害者,是因为在文革前五年,即“九一三事件”前,他曾利用权力暗中保护了一批右派当权派;文革后五年,他改弦更张,“立地成佛”,“解放”了大批右派当权派;接着,又为拯救中共与毛左势力展开角力,争取到了许多党心、军心和民心。

  文革中,倍受诬陷、迫害的刘少奇,在文革初期,曾利用主持中央工作的权力,诬陷、迫害过一大批右派当权派和党内外知识分子。

  在毛泽东死前最后被打倒的邓小平,第二次复出后,集党、政、军权于一身时,仅在1975年,就下令血洗沙甸村的所谓“反叛”,击毙、炸死回民1,600多人,镇压石河子民兵的所谓“兵变”,打死2,17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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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 评论 (1 个评论)

回复 YSRR0405 2016-1-16 22:17
令我最遗憾的是,不论赞成与反对,竟没有一个人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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