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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国汀:刘路(李建强)共特真相大暴露(转自 自由圣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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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 00:40: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文章摘要: 今天严正学先生的函业已充分证实刘路是流氓中共精心打入人权律师队伍中的无耻共特!我曾严厉批评刘路在严正学,张建红和杨天水案中的做法,明确指出他这样做是严重毁誉这些民运英雄,只有中共当局最高兴。可惜的是不少笔会负责人却迄今仍对这个伪装的人权律师实质上是个小人型的共特信任有加!

作者 : 郭国汀,

發表時間:9/5/2009

刘路是中共精心打入人权律师队伍中的特务业已真相大白。我自2003年1月1日始,在《中国律师网》发表了一系列政治评论,随即引起中共当局高度关注。不久该网即出现了一位“刘路”(李建强)律师,全力支持我,表现得特别勇敢。他主动四处招揽政治敏感案件,诸如:罗永忠案,杜导斌案;07年7月1日,还与我共同发起“废除或修改颠覆国家政权罪条款致全国人大的公开函”,由此骗取了我的信任也赢得了“人权律师”的美誉。03年11月一位著名人士警告我说:“刘路是共特,其人来路不明,中国人大法学院研究生院根本查无此人”。而刘路自称:从未加入过任何中共组织,连少先队,红小兵也未加入。1989年因反对六四镇压被原单位解聘,故到中国人民大学读法学研究生。

鉴于他在中国律师网上极力支持我的表现,及他没有任何媚共言论,故当时我坚决为之辩护。然而,奇怪的是,04年2月12日我被中共当局彻底封杀在中国律师网的IP后,刘路居然没有片言只语表示,随即他也在中国律师网上消声匿迹。

05年2月23日我被中共当局非法强行停业后,刘一方面为我抗辩,同时却故意造谣说:“上海司法局在对郭律师进行处罚时查抄的电脑里发现了郭律师的‘犯罪证据’于是,行政处罚变成了刑事追究” 还造谣说:“郭律师对自己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在电脑被查抄时就有预感,他当时就对我表示了自己的担心,并且决定妥协”!中共当局迄今也不敢如此公然造谣,而作为“好朋友”的刘路居然如此信口雌黄造谣是何居心?!

特别是自05年6月4日,我公开声明退党(九三学社)退团退队,刘即在“郭国汀律师我为你扼腕可惜”文中,提出诸多原则性错误的论断。我当即以“我为法轮功抗辩——答刘路质询函”驳斥了其“海外激进团体搞地对推进中国民主化进程没有多少正面价值的政治活动,并且推进这项活动的团体也不是什么健康的力量”之谬论。

此后刘路在几乎所有重大原则问题上,公然为中共极权暴政涂脂抹粉;对流氓中共最害怕的人和事进行几近疯狂的诋毁和打击。诸如:(1)“中共是大陆合法的领导力量,中共建立了统治秩序,中共的统治可以维持中国社会的运转。即便从自然法的角度讲,我们有革命的权利,我们也没有整合社会秩序的能力,中国只能出现民国初年军阀混战的局面。” (2)“如果执政党主动解决"六四"问题,非但不会导致执政党丧失执政地位,反而会带来官民双赢的局面,既对得起死者和历史,也对得起子孙和未来”; “除了审判当年的责任人之外,现政府还要向全国人民赔礼道歉,还要对"六四"受难者进行国家赔偿,对"六四"期间的被捕判刑的学生领袖、知识分子和市民进行司法甄别”;“很多学生领袖和知识分子流亡海外,构建民运组织,成为公开的反对派。这些人中,不乏将中共当成不共戴天的仇敌,逢共必反、逢华必反,必欲推翻而代之,清算而后快的激进分子;也有理性、温和、坚持当年政治理念,希望通过和平、法制手段推进民主进程、实现民主政治的现实派。前者有天下之志,却不以苍生为念”;(3)“中共对国家的现实领导,中共在未来相当一段时间具有执政地位,绝非一种民意的自愿选择,而是一种中国式历史意志的结果”;“必须另辟蹊径,那就是以解决"六四"问题为契机来重建政权的合法性,为建立公民社会和实行民主政治提供良好的平台”;(4)“中共政权的合法性正在渐渐流失,但是还没有彻底丧失,这就是改革的理由。(5)《九评共产党》是没有价值的政治大字报,它的文本的粗糙、情绪化的宣泄让我觉得评论它是对智力和汉语水平的侮辱。不光是我,你看看国内上点档次的知识分子,谁把它当会事?退党大潮是个伪命题。”此外,刘路还多次故意将[中共政权]与[中国政府]混为一谈,将[中共]与[汉族]混淆,将[反共]与[反华]等同。再者,他打着人权律师的旗号到处干的确是严重损害落难民运英雄的勾当。例如:故意造谣严正学是中共“线人”;故意诱导张建红“悔罪”;事先故意放风杨天水案和张建红案前景乐观,故意诋毁郭启真是精神病,多次建议以精神病为由救高智晟,故意提议对严正学做“行为能力鉴定”!而且多次故意诋毁高智晟,袁红冰和我本人。

必须指出:刘路一方面不时发表些激进反共言论,伪装成反共民主人士,极力投刘晓波及笔会某些人所好,钻入独立中文笔会,干了无数毁誉民运英雄破坏民运事业的勾当。

我曾数十次次明确指出:“刘路是打入人权律师队伍中的共特的嫌疑日益严重。因为中共专制暴政早已病入膏肓无可救药,虽然中共暴政治国无方,无知无能缺德下流前无古人后稀来者,但中共狡诈阴险厚黑却决不容低估.如果刘路即是康平的话,刘路系中共精心打入人权律师队伍的共特则成定论”。

今天严正学先生的函业已充分证实刘路是流氓中共精心打入人权律师队伍中的无耻共特!我曾严厉批评刘路在严正学,张建红和杨天水案中的做法,明确指出他这样做是严重毁誉这些民运英雄,只有中共当局最高兴。可惜的是不少笔会负责人却迄今仍对这个伪装的人权律师实质上是个小人型的共特信任有加!

对张建红案,我指出刘路“既未力争公开审判,也未对对中共法院非法秘密审判提出任何抗议批评,而是极力配合当局消音,甚至放风:力虹表示他现在的想法跟原来写文章的想法有所不同,甚至可以认罪!我在《简析严正学所谓颠覆国家政权案》中已充分论证所谓“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根本不是法定可以不公开审判的案件,然而李建强对中共当局的非法秘密审判不但不作任何抗辩,李明知是因为当局害怕力虹文章的内容泄露,根本不符合法定国家秘密的法定要件,作为辩护律师不但不依法据理抗争,反而配合当局的非法秘密审判甚至消音显然是严重失职的,因为秘密审判决不可能有利于力虹!李之配合中共当局消音只能起到抹杀英雄的负作用”。 “我多次严厉批评刘路,是因为刘路的所谓[低调妥协消音术]对人权律师的发展方向危害极大,而且明显严重损害政治案当事人的根本长远利益,如果他仅出由于好心办坏事,还情由可原;若是奉命行事当然得揭露;说实话,我对李建强律师的真实身份持疑。尽管我们曾经是非常要好的朋友,但在大原则大是非面前,友谊只能让路”。[1]“其辩护律师李建强不该说的(如所谓悔过及若不起诉认罪也可及前景乐观)大说特说,而该说的(抗议非法秘密审判辩护词及判决书)却保持高度沉默”[2]。

在严正学案中,“我之所以坚决反对李建强自以为得计的所谓[低调妥协消音]论,是因为这是将人权律师引向邪路的做法,更是严重损害政治良心人士根本利益的做法。强力抗辩绝不等于高调,需要辩护律师深入细致扎实的调查研究吃透案情掌握案件全部细节基础上的详尽分析,提出有充分法律法理依据,根据案件事实法定证据的辩护意见,同时充分利用媒体寻求外力支持。而[低调]使得外界根本得不到必要的信息,声援支持只能停留在口号层面;其[妥协消音术]带有明显贬低英雄人格消磨斗志的负作用;诸如放风(力虹说)现在的想法跟原来写文章的想法有所不同、愿意认罪如果不起诉的话、建议以高智晟精神病为由申请免责、申请严正学行为能力鉴定等均属此类损害志士名誉、精神的阴招。  严正学之所以自杀,与李建强首次会见严正学时仅告诉他案件不乐观,而不告知其海内外正在展开如火如涂的援救不无有关,因为他根本不知道外界声援支持的情况,才会使他感到绝望精神崩溃以致自杀。试想想当他满怀期望等来的李大律师却一本正经告知案件不乐观,可能要判十年以上徒刑,律师仅是会尽量减轻你的处罚!而严正学并无任何犯罪行为,即便参加中国民主党也是宪法明定的权利,何况所谓入党不过是为政治难民申请之需,却要蒙受如此不白之冤,而律师的努力不过是尽量减轻处罚,最佳者即是十年!这会让一个奋斗不息饱经风霜历经苦难的年已62岁老人多么绝望?!”[3] 当年我即指出:“李建强称:政府把该案列入国家机密,起诉意见书标着‘机密’二字。严是独立中文笔会的会员,为他提供辩护是我们的职责。严是一个很有良知、正义感、社会责任心的纯粹的作家和艺术家。他如果起诉被判重刑的话,这对笔会是个很大的损失,对他个人也是很大的不幸,对国家的司法形象也是一个损害。所以,我们要尽最大努力为他作辩护,争取相对好一点的结果。同时我也相信严正学先生没有、也不是要颠覆国家政权的人。政府对他的指控,我认为从法理上讲,是说不过去的。” 李建强还说:因案件涉及国家机密,他相信会以闭门方式审理,因而对案件的发展不乐观,严一旦被判有罪,可能面临10年以上的重刑。李建强又说,按规定,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律师不能透露案情。据称,案件可能与严正学参加民主组织的活动有关。必须指出,李建强律师上述含糊其辞的言说有误导公众之嫌,且未起到一位辩护律师应有的作用”[4]。严的辩护律师李建强称要不惜一切代价披露案情真相。但却又向主审法官提出申请:要求对严正学进行行为能力鉴定和心理治疗。李再次称严正学案涉及国家机密,不便公开于众。李之[行为能力鉴定和心理治疗] 似乎要证明严有精神病?这种要求荒唐至极!是对严先生人格尊严的污辱,这里估且不论。并没有人要求李披露所谓国家机密,仅要求其披露基本案情,以便舆论支持。[5]

李建强会见严先生讲的第一句话居然是:“严正学,没想到你的事儿比谁都多,杨天水、许万平12年、师涛10年,他们的案子都是我代理辩护的,你想想你都64岁了……”!我在办理郑恩宠,清水君,师涛及杨天水诸君的案件时,首先告知他们外界关注声援的情况,旨在给予他们精神鼓励和支持。

综上所述,李建强(刘路)是中共特务而且是极恶劣的小人型共特已是定论!

2009年9月3日


附:

严正学:刘路,你为什么要如此害我?——士可杀不可辱

1 郭国汀,“力虹(张建红)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的咄咄怪事”《自由圣火》2007年2月25日

2 郭国汀,“力虹被中共无罪重判的真实原因”,《自由圣火》2007年4月1日

3 郭国汀,“力虹(张建红)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的咄咄怪事”,《自由圣火》2007年2月25日

4 郭国汀,“简析严正学所谓颠覆国家政权案”,《自由圣火》2007年2月7日

[5]郭国汀,“严正学所谓[涉嫌颠覆国家政权案]必须公开审判”《博讯新闻网》2007年2月10日

[ 本帖最后由 云宇 于 2010-3-2 01:1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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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3-2 00:54:02 | 显示全部楼层
鉴于刘路(其另一笔名为张清扬)近来以推动零八宪章、营救刘晓波等名义活动,上当的正义人士可能不少。特转载一些对刘路情况有所了解的作者的文字,以提醒。

[ 本帖最后由 云宇 于 2010-3-2 01:1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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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 02:07:2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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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路,还有一个名字,李建强,攻击高智晟多年。我看了好多年。很多人都看了很多年了。这文很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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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3-3 08:19:22 | 显示全部楼层

笔会会员林辉揭刘路在力虹案上的作为(ZZ)

文章摘要: 我本不想说,几年了,心也很沉,但还是得说一说,虽然这会给稍得平静的我带来可能的些许波澜。不过,既然我开口,就打算承受了。

作者 :

發表時間:9/9/2009

【三妹按语:

在当局不许被捕的异议人士自我聘请律师的条件下,李建强(刘路)都会顺理成章地、不受阻碍地出现,成为那些被中共非法关押的异议人士的律师,理所当然地由他为诸如严正学、杨天水、许万平、师涛、力虹们……辩护。还不仅如此,法轮功朋友早就说过,刘路在几年前也承办法轮功案子,不过只是光收钱,不办案,人家看他这样就想把钱要回来,他根本不还。刘路赚钱又害人,打着人权律师的幌子,帮中共从中做圈迫害异议人士和法轮功,两头通吃。还给中共挣来“尊重人权”的脸面,让世界看到异议人士也可以请律师,中国进步啦。

严正学说:“此前,我曾要求中国政法大学滕彪,作为我的辩护律师。2006年11月10日下午4点半,台州市公安局国保支队向我妻下达《不批准聘请律师通知书》。当李建强(刘路)介入时,就畅通无阻。他还拿着警方提供的“证词”“笔录” 满世界跑,把调查的 ‘战火’ 焼到美国。竟有如此‘人权律师’盗用我的名义去美国‘调查’和‘搅局’。” “...... 竟有这种‘人权律师’如此默契地配合警方的‘调查’和‘离间’。” “...... 谁泼出的污水,将屎盆子往我头上扣?出狱后才明白,竟是笔会派来为我辩护的律师李建强(刘路)”。(见严正学:《刘路,你为什么要如此害我?——士可杀不可辱!》)

看到严正学这篇历数刘路帮助中共污害自己的文章后,刘路向严正学发出“漏罪”和把严正学再送回监狱的威胁之言。

刘路把中共迫害异议人士的“欲加之罪”当成他的尚方宝剑,不但可以拿来赚钱、赚名、赚利,还可以仗势欺人,仗国家机器中共国安这个大流氓之势来为自己这个小流氓撑腰。小人骗子不知羞耻、气焰嚣张到如此地步唯有中共走狗们才做得到。 】





笔会会员林辉揭刘路在力虹案上的作为

2009-09-05 19:32:32



刘路或李建强:

我本不想说,几年了,心也很沉,但还是得说一说,虽然这会给稍得平静的我带来可能的些许波澜。不过,既然我开口,就打算承受了。

严正学案的详情我以及杭州的朋友们谈不上极其了解,或者说谈不上了解每一个细节,但对该案的脉络把握还是清晰的,对严正学本人及当下中国之政治现实也基本了解,所以我或者也可以说我和我的一些朋友们,有理由做如下说:

1、律师如医生,不论道德与意识形态,也不论对象之高下贵贱,也不需甄案件的大小对错,所行的是技术活,不必背负技术之外的包袱,当然明显违背人类基本伦理和普世价值的除外,自应承担。

2、律师没有责任和义务一定要打赢官司或减轻刑罚(对照对应的法律之量刑范围或比较同时期同类案件的判决结果),同样,也没有理由认为自己有 “救命之恩 ”,获得或扮演菩萨与恩人的角色。当事人也一样,胜了或轻了,自当谢谢律师,哪怕不一定完全是因为律师的取证辩护在起作用,输了或重了或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也不能怪律师。

3、严案中,我不想牵扯到所谓的政治立场去,但无论如何,至少刘路或李建强的方式方法是不妥的,应该先和家属商量沟通的不应先行,不应公诸于众的却急于公布。一会儿以警方的标准为标准,比如认定出自警方之卷宗,所以自己说的就是正确的,或者就是问心无愧的,此表现有失一个成年人、“人权律师” 的基本判断力;一会儿以民运或泛民运人士的角色为基准,批判政府、诉争民主,并频繁出席国内外(包括在美国)的民运活动或与民运人士频繁交往(不应否认吧,网上记录和图片都不少),一会儿站在集权领袖的角度,大骂石首人民是暴徒。是否什么时候看怎样有利,就站到什么角度去或选择某个基准呢?

4、如果说,是你“挽救” 了严正学,是你的律师专业水准很高(这个你多次很明显地以你的言论表现出来了),那么请问,为什么杨天水案、许万平案,你的水准就那么差了呢?我上面说过了,其实不以结果论律师,但律师本人应自律,不以结果好了就邀功。杨天水案、许万平案,我不清楚,2006年你接的浙江民运人士诸案总体上我们都比较清楚,尤其是力虹案。同样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为什么力虹是6年,严正学是3年,你 “自豪”地表示,幸亏你才让严正学才只判了三年,三年与六年差别可不小啊,那么反过来是不是可以说:是你让力虹多了三年。可以这么说吗?不可以吧,所以你不能 “骄傲” 地要严正学感激你让他只判了三年。下面说说力虹案,与严正学案有异曲同工之处(是“之处”,不是完全)。

5、可以说我与力虹是 “同案” 的,因为爱琴海网站的事由,当然力虹并非是因为爱琴海网站进去的,如果仅仅是爱琴海网站的事情(虽然力虹写了大量的批判文章,言辞也很激烈),力虹断然不会进去,这点刘路你是知道的。但是作为朋友,我仍心存愧疚。第一次开庭头夜,老家公安给我打电话,嘱咐我第二天一定不要去。半夜了,我心不宁,遂开车冒着滂沱大雨经杭甬高速奔宁波。第二天上午(2007年1月12日),我、力虹夫人董敏、还有一位当地的力虹朋友(我之前也认识)在庭外,不让进。力虹夫人谈到了些情况。刘路认为力虹有可能释放,或许会像高智晟一样判缓,并闪烁其词(这正像他现在口口声声地表示他并没有直接说严是线人,确实高人是不会直接说的)地称,法院也表达了如果力虹认罪并态度好,基本上考虑放他,刘路也劝力虹认罪,表现态度好一点。以我及浙江尤其是宁波朋友们对力虹的了解,力虹是个情绪上很倔的人,“死不认罪” 的人。当然我认为,为了保全自己、赢得家庭的团聚甚至出于长远战斗的角度,方式上“认个罪” 未尝不可,甚至有时是必要的,这跟民主信念坚定不坚定、道德高尚不高尚没有关系。

6、庭审结束后,没有当庭判决。我们四人(加上刘路)到附近的咖啡馆用餐,我们都对刘路心存感谢。在那里,刘路要写新闻稿,发给天网黄琦(四川),很快他写好了。其中写道(大意):据......力虹此次开庭情况如何......。他带着小小的得意对我们说,要用 “据来自宁波法院的消息”,“消息灵通人士”,这样可以让他们体制内起内讧,否则力虹开庭刚结束,老共会认为肯定是他透露的。当时我就心里一笑,你写了这样的词句,难道老共就不知道是你透漏的了?重要的是,在关键的一句上,问题出现了。刘路接下来写,意思是说力虹是英雄,在法庭上拒不认罪的句子。当时我们三人均表示反对或担心,担心这么写,正中了老共的计,既然你们都说他拒不认罪,是英雄,那就要好好判他,更不可能放,放一个拒不认罪的英雄回家,以后大家都做英雄好了。当然我们是明白老共不会轻易放过力虹的,但认为这样的节外生枝、故作聪明的写法不妥。而刘路说,要塑造力虹的形象,同时用一招反常规的计策,意思是说,外界特别是海外有些人都希望力虹坐牢当英雄,当局可能反倒放他,为让他做不成英雄。并说高智晟的例子值得借鉴。在刘路的一再坚持下,在我们还在疑虑的时候,他当场发给了黄琦。这是事实,刘路你不能否认吧。我在此不想“上纲上线”,我想要说,至少你喜欢弄点小聪明的方式方法用在严肃的诉讼律业上不妥吧?

7、<<李建强关于严正学、力虹案件的声明>>(博讯2007年2月13日转载,来源:六四天网)写道:“1、律师办案有一个原则,就是必须以当事人的利益为最高利益,律师的唯一职责就是捞人,而不是制造英雄。” 你不这么写,我也不说。你写了我问你一句,在力虹的案子上,你自己的言行就是要 “制造英雄” 啊,不论你是出于怎样的想法或目的。在严的案子上,既然你 “不是制造英雄”,那么难道是可以反过来 “制造狗熊” 吗?严正学本身是浙江人,浙江的民运人士和他熟悉、来往,也敬重他。你说你从来没有说过严正学是线人,但是傻瓜都知道,你的言行,等于在肯定严正学是线人,或者放出风去:严正学是线人。你的辩驳根本不值得一驳,以你的 “成年人”、“办过很多人权大案的知名律师”、“笔会中事实上的重要人士” 这三重角色,难道你会傻到需要直接在第一时间去说严正学是线人吗?借刀取卵是多痛快的事啊!一群或者丧失基本立场、或者真的是弱智的人还跟着瞎起哄,刘路什么时候说了,刘路说什么了,都是站出来为严正学辩诬的那帮人才是真正把严正学打成 “线人”的,多么可笑。

8、同上文章中说 “2、我自承办人权政治案件以来,从来没有动员当事人认罪,也从来没有为任何一个当事人做过有罪辩护。即使当事人因为种种原因自己认罪,我也做了无罪辩护。” 也同理,难道你会在法庭上做有罪辩护吗?或者你敢做有罪辩护吗?你当然是在做最无罪辩护,你做无罪辩护你就一切正确了,其它责疑你的理由就都 ”不击而溃“了?可笑。“当事人因为种种原因自己认罪”?亏你说的出口。一、不可否认当事人都有求生求自由求家庭团聚的欲望,有些人强些有些人弱些,有些人在这个时候强些在那个时候弱些,这很正常、很人性;假如说认罪是不对的,那么仅仅是因为他们自己而认罪吗?你摸着良心说说,严正学案,力虹案......是你劝说甚至要求他们认罪的,你或展示美好前景或施加压力或 “透漏机密” ,看官们不懂,我们局内人还不懂吗?要不要我请力虹夫人董敏一起说?你难道还要否认这一点?。(虽然在有关部门和人士的安排运作下,力虹家属及部分外界对我有所误解,但力虹尚在狱中,我就不还击和解释了,等力虹出来自然一切明白)而且你自己也说了,要低调妥协,捞人为本,逻辑上你自然也会希望当事人好好认罪态度好些,争取轻判或释放。但你声明 “即使当事人因为种种原因自己认罪” 就显得过于 “高尚” 了吧?。

9、对于力虹案,你也表示,由于案件涉及国家机密,律师不得披露案情;也认为,情况还较乐观。可是你却马上向外界放出风去说,力虹在法庭上多次鞠躬。你之前不是要塑造力虹的光辉形象吗?怎么又透露出他在法庭多次鞠躬了呢?这种小手段在我看来简直就是太低级。

......不想多说了,不要光指责严正学,我们每个人都要检省自己身上的东西。



(注:重发一次,修改了几处笔误)





附:力虹第一次开庭的新闻稿(实际上为刘路律师亲笔所写)



据中国天网人权事务中心来自宁波中级法院的准确消息,法庭审理现场没有任何旁听者,当地国保大队20多人也没有被允许进去。

而消息灵通人士称:力虹先生堪称真英雄,不管在法庭上还是羁押期间,都不会「低头认罪」。

11点30分,法庭审理结束,宁波中级法院丁法官宣布,将择日宣判。

六四天网致电力虹的律师李建强先生,但他的手机始终无法接通。而此前李建强先生曾经表示,律师被要求不得披露案情,他会关闭手机,拒绝接受一切采访。

力虹原名张建红,曾是《爱琴海》总编辑。曾经被当局以「反革命煽动罪」劳动教养两年。近年来,以经常发表敢言大胆的文章而著称于世。2006年9月6日晚被警察从家中带走。同年9月7日被正式刑事拘留,涉嫌罪名为「煽动?

据悉,力虹被控的文章的主要涉及「活摘器官」、声援绝食等,当局指文章涉及污蔑、诋毁现行国家政权的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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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3-23 11:19:44 | 显示全部楼层
郭起真狱中呼吁书(ZZ)


8月 28日起诉的第二天上午,李建强律师来的羁押我的沧州市第二看守所,会见并洽谈为我提供法律援助出庭担任辩护律师的事宜。他明确指出∶为了使你早日获得自由,释放后恢复你的工作,并做出一定的赔偿,你在9月12日开庭的法庭上,不要涉及沧州市发生的两起特大杀人案,不要涉及你们原单位领导马桂臣的腐败问题和你以前的伤害一案,而且在出狱后,也不准发表涉及以上事件的文章。另外,在最后的陈述中,要积极地配合法庭,做罪轻和减轻处罚辩护,请求法庭从轻发落。

李律师在离开会见我的看守所最后说∶“我在开庭前,再来接见你。”

公诉人在法庭上认定我的文章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李彦芳在法庭上,每当听到我在答辩中涉及到李律师在看守所嘱咐我回避的几个问题,她就百般地进行阻挠。她在遭到我强烈的抗议之后,她又三番五次地指使李律师当庭阻止我的答辩,使我精心准备的答辩不能正常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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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3 10:27:4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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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坐,看看,天下沧沧,浊清自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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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3 15:13:17 | 显示全部楼层
渗透无处不在,斗争无处不在,形势依然险恶、严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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