戚致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拆迁补偿、安置裁定》违纪违法控告状
《(2015)黄浦行审字第4号拆迁补偿、安置行政裁定书》违宪违法
六、关于最高检察院纪检监察局的领导和党员管辖范围内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懒政怠政、不作为的违法违纪行为
本案中,作为关键岗位的最高检察院纪检监察局局长王洪祥同志,在收到控告人邮寄送达的对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控告状》内非基于公共利益的被诉公权力行为及其司法管辖范围内存在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搞团团伙伙不履行党员义务的违法违纪问题,既未依法认真受理和立案审查,也未将不予受理和立案审查的原因告诉控告人。反映出最高法、最高检检纪检监察部门的领导和党员对上海市法院及其检察院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在其管辖范围内,有法不依、违法不究、失职失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等腐败问题,能发现的问题不发现、不处理、该去问责而不问责,纪检监察监督责任缺失,在贯彻执行中央“保证全党令行禁止”的规定不能在检、法两家得以不折不扣地落实。与深入贯彻最高统帅习近平主席在2012年12月4日首都各级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中指出:“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以及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核心意识要求相悖。权力是柄“双刃剑”,用权为公,可为民造福;懒政怠政,则危害社会。如何用权,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干部不可不慎。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干部只有牢记党的宗旨,保持对群众的爱戴之情、敬畏之心,把为群众办实事、做好事当作毕生的追求,才能为人民执好政、掌好权,才能让权力造福于民,必须认清权力姓“公”不姓“私”,只有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才能赢得人民群众的尊重和爱戴。值得注意的是,维护党纪国法光靠纪检监察机关抓是不行的,如果党委不能真正负起主体责任,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党纪国法监督检查的专门机关作用也难以发挥。而从纪检监察方面讲,作为专门监督国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纪审判行为进行调查,是其本职工作、义不容辞,如果不担当好监督职责,就是玩忽职守,在其位不谋其政、就是失职、渎职、不称职。
2018年1月23日上午,控告人到最高人民检察院来访接待室向一位女检察官递交了涉检《违纪违法控告状》,遂女检察官看了后,便把控告状转交给了一位男的检察官有他接待了控告人,翻看了几页后并说:你递交的《违纪违法控告状》不是我们管辖的范围;你应该到新成了的国家监察委去递交《违纪违法控告状》。从而阻挠限制和侵犯各控告人享有《人民检察院监察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和合法权益:
第一、严重违犯、否定和侵犯了控告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1条强制性义务和控告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二、严重违犯、否定和侵犯了控告人享有《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第二条强制性义务和控告权:“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纪检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党组织、党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收、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纪违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检举、控告人依法进行的检举、控告。”
第三、严重违犯、否定和侵犯了控告人享有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第四十二条强制性义务和控告权:“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机构受理对检察人员在司法办案工作中违纪违法行为和司法过错行为的检举控告,并进行调查核实。”
第四、严重违犯、否定和侵犯了控告人享有《人民检察院受理控告申诉依法导入法律程序实施办法》第十条强制性义务和控告权:“人民检察院依法管辖下列控告、申诉:
(一)涉检事项
……
3. 反映人民检察院违法违规办案或者检察人员违法违纪的;
……
(三)依法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其他控告、申诉。”
第五、严重违犯、否定和侵犯了控告人享有《人民检察院受理控告申诉依法导入法律程序实施办法》第十一条强制性义务和控告权:“控告、申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
(一)属于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范围;
(二)本院具有管辖权;
(三)控告人、申诉人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
(四)控告、申诉材料符合受理要求;
(五)控告人、申诉人提出了明确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证据与理由;
(六)不具有法律和相关规定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六、严重违犯、否定和侵犯了控告人享有《人民检察院受理控告申诉依法导入法律程序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强制性义务和控告权:“控告、申诉材料不齐备的,控告检察部门可以采取当面、书面或者网络告知等形式,要求控告人、申诉人限期补齐,并一次性明确告知应当补齐的全部材料”;“人民检察院的接收时间从控告人、申诉人补齐相关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七、严重违犯、否定和侵犯了控告人享有《人民检察院受理控告申诉依法导入法律程序实施办法》第十四条强制性义务和控告权:“对控告人民检察院或者检察人员违法违纪的,控告检察部门应当在收到控告之日起七日以内移送本院监察部门办理。监察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调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反馈控告检察部门。控告检察部门和监察部门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将办理情况答复实名控告人。”
第八、严重违犯、否定和侵犯了控告人享有《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检察机关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纠正、记录、通报及责任追究的规定》第四条强制性义务和控告权:“违法行使职权行为是指以下情形:
……(十七)未依法对诉讼活动、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第九、严重违犯、否定和侵犯了控告人享有《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检察机关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纠正、记录、通报及责任追究的规定》第六条强制性义务和控告权:“控告检察部门对办理案件中涉及违法行使职权问题的控告、申诉、举报, 应当依法受理并及时审查。情况属实的, 报请检察长决定予以纠正; 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移送纪检监察机构处理。”
第十、严重违犯、否定和侵犯了控告人享有《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第五十一条强制性义务和控告权:“ 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在处理信访事项工作中,发现检察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提出建议,连同有关材料移送政工部门或者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十一、严重否定和违反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六条明确规定,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于以问责:
……
(三) 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不负责、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 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特别是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管辖范围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 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突出的;
(六) 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十二、严重否定和违犯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十条的明白规定:“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可见,如果对检察院的党员领导干部失职失责的违纪违法控告,过了2年就不能控告,就是腐败。
第十三、违犯、否定和侵害了控告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八条的规定:“检察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六)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第十四、违犯、否定和侵害了控告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检察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 (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违反、否定和侵犯了控告人享有全国人大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决定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和基本人权,对于任何国家中依据法律、惯例、条例或习惯而被承认或存在的任何基本人权,不得借口本公约未予承认或只在较小范围上予以承认而予以否定或克减。
第十六、违犯、否定和侵害了控告人享有《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下列信访事项:
……
(二)不服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的申诉;
……
(四)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申诉;
……
(六)反映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控告;”
第十七、被控告人违犯和否定了《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三十五条命令性规定:“人民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法违纪或者涉嫌犯罪线索,应当及时将相关材料移送有关职能部门。人民检察院相关职能部门在办案工作中发现人民法院行政审判人员、执行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违法行为,可能导致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及时将相关材料移送行政检察部门”。
再看,《元照英美法词典》对mandatory statute(强制性规定 强行法)的解释,指必须遵守,法院无自由裁量权,涉及实体问题或影响实体权利的制定法;这种法律规定应该作为而不仅是可以作为,其特征为法律用语常使用“应”[Shall]而非“可”、“得”[May]。①
再请看,郑成思著:《WTO知识产权协议逐条讲解》对《WTO知识产权协议》中,对中国法的“应”,均只能作“必须”解,是强制性的。中国法律条文中有关“应”的这一用法并不妥当。但它一直这样用着,我们也就不必专门去纠正它了。不过我们要记住:与外国法律及条约用语中相应的词,应该是“Shall”而不是“Should”,虽然后者在文学语言中才确实译为“应”。这也是在法条的“英译中”或“中译英”过程中必须加以区别点。②
第一、违反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二、违反了最高统帅习近平主席在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一百一十九次会议上的系列重要讲话中指出:要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实现纪法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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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薛波主编:《元照英美法词典》,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890页
② 郑成思/著:《WTO知识产权协议逐条讲解》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第35页
过去就存在纪法不分问题,把公民不能违反的法律底线作为党组织和党员的纪律底线,降低了对党员要求,最后造成的结果就是“违纪只是小节、违法才去处理”,“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不良后果。这次对两项法规的修订,去除了与国家法律法规重复的内容,不是说不要法了,而是法早就在那
挺着了、立着了,纪律就是纪律,纪在法前,这应该说是十八大以来制度创新的又一成果。(《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常委会第一百一十九次会议关于审议中国共产党廉政准则、党纪处分条例修订稿时的讲话》2015年10月8日)
第三、违反了最高统帅习近平主席的系列重要讲话中指出:制度一经形成,就要严格遵守,坚持制度面前人人平等、执行制度没有例外,坚决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各种行为,使制度真正成为党员、干部联系和服务群众的硬约束,使贯彻党的群众路线真正成为党员、干部的自觉行动。《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13年6月18日),(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318-319页)
第四、违反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二条规定:“党的问责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落实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党的领导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
第五、违反了《人民法院监察部门调查处理案件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对控告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问题,按管辖范围进行审查”;“经初步调查后,认为构成违法违纪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应立案调查;不构成违法违纪或反映失实的,不予立案,并视具体情况将不予立案的原因告诉检举、控告人”;“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处理。”
第六、违反了《人民检察院受理控告申诉依法导入法律程序实施办法》(2014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通过)第十四条规定:“对控告人民检察院或者检察人员违法违纪的,控告检察部门应当在收到控告之日起七日以内移送本院监察部门办理。监察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调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反馈控告检察部门。控告检察部门和监察部门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将办理情况答复实名控告人。”
2013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就指出:“对一把手的监督仍然是一个薄弱环节。由于监督缺位、监督乏力,少数一把手习惯了凌驾于组织之上、凌驾于班子集体之上。‘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他在2016年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讲话又指出:“要抓住‘关键少数’,破解一把手监督难题,领导干部责任越重大、岗位越重要,就越要加强监督。”《问责条例》强调了对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及问责。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重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五条进一步明确规定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可见,《问责条例》不仅明确了问责对象包括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也包括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中纪委书记王岐山同志在人民日报撰文特别强调了对纪委(纪检组)监督责任追究,他指出:“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把党章赋予纪委的职责慨括为监督执纪问责,这六个字是纪委职责所在、使命所然,失职失责更要严肃问责。对纪检机关监督责任缺失、‘探头’作用没有发挥,能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该去问责而不问责的;对纪检干部严重违纪、造成恶劣影响的,就要问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的责。”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六条规定,“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于以问责:……(三)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不负责、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四)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特别是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管辖范围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五)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突出的;(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而且,《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明确指出,“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是行使权力的“关键少数”,是一个地方或部门贯彻落实中央大政方针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主要责任者。尤其是主要领导干部,以及一些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掌握着重要权力,处于廉政风险的高危区,更是“关键少数”中的关键,也必然是监督工作的重中之重。如果对于他们监督不力,出现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软、下级监督太难等问题,更容易发生重大违纪违法现象,给党风政风造成恶劣影响,严重损害一个地方、部门和单位的政治生态,损害党的形象和党的事业发展。《条例》坚持突出重点监督对象,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体现了党内监督工作的辩证法。充分体现了中央领导集体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坚强意志和求真务实的精神。但上述这些明确是刚性要求,对于两高纪检监察局的领导和党员来说,简直就是“纸老虎”、“稻草人”,成了摆设。仍然无视规定,有案不查、有腐不反、懒政怠政、不作为,顶风违纪等问题,这是党的纪律决不允许的。
其一、违犯了习近平同志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中指出,“反腐败高压态势必须继续保持,坚持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这充分表明了中央在反腐败问题上的坚强意志和坚定决心,也说明了零容忍态度是防治腐败的必要条件。我们一定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要求上来,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坚决把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
其二、违犯了《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向党的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2012年11月14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第三条第四项中的有关规定:“查办违纪违法案件是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要职责,是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任务。要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以对党和人民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严肃查办违纪违法案件,严厉惩处腐败分子,决不姑息、决不手软。进一步突出办案重点严肃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干部中滥用职权……失职渎职案件,严重损害群众合法经济利益、政治权益和人
身权利的案件。” 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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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党的第十八大以来中央纪委历次全会工作报告汇编》/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编.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
第19~20页
其三、违犯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的规定:“坚
决维护党中央权威、保证全党令行禁止,是党和国家前途命运使系,是全国各族人民根本利益所在,也是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目的。”
其四、违犯了最高统帅习近平主席在2012年12月4日首都各级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中指出:“全国各族人民、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
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其五、违犯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点应该是保证法律严格实施,做到‘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对执法司法状况,目前人民群众意见还比较多,社会各界反映还比较大,主要是不作为、乱作为特别是执法不严、司法不公、司法腐败问题比较突出。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客观上就要求必须进一步充发挥党的领导作用,切实保证执法。各级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党组织要领导和监督本单位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坚决查处执法犯法、违法用权等行为。
其六、违犯了习近平总书记对“为官不为”现象的强调:2014年以来,前后已有数百干部因懒政怠政等不作为典型问题受党纪政纪处分。目前,各级在“严”上落实得比较好,党风政风明显好转,但与此同时,懒政怠政、为官不为等问题值得高度重视。有的干部觉得,现在规矩多、要求严、盯得紧,感到“为官不易”,索性“为官不为”。认为“严”导致懒政是个谬论。我们党立规矩、定法纪,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吏,目的是为了创造良好的干事创业环境,促使干部更好地履行职责、担当作为。把守纪律讲规矩当成不作为的“挡箭牌”,把不作为归咎于管得严,实际是找借口。为官不为,其形在身,其源在心。深入剖析懒政怠政、为官不为的根源,大致有三个方面:其一,这是一种惯性思维。长期以来,有的干部把突破法规政策作为解放思想的标杆,靠感情投资争取上级支持,用恩惠手段笼络下属工作,形成了思维方式和工作方式上的负面惯性。面对从严治党新局面,规矩严了,要求高了,手中的权力受到约束了,就觉得官不好当、事不好干,把“严”与“实”、“干净”与“干事”对立起来,其本质是工作上的心浮气躁。其二,这是不守纪律、不讲规矩的表现。纪律和规矩不仅对“不能做什么”作出了规定,更对“应当做什么”提出了要求。看一个干部是不是守纪律、讲规矩,既要看是不是干净,更要看是不是干事。在其位就要谋其政,任其职就要尽其责。既干净又干事,才是守纪律、讲规矩的合格干部。其三,这是特权思想作祟。有的干部受“官本位”封建残余思想的影响,认为当了领导就可以搞特殊,甚至为所欲为,这是典型的官僚作风和享乐主义。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对为官不为、懒政怠政者,坚决追究责任。
其七、违犯了李克强总理对庸官懒政现象的痛批,越来越频繁,力度越来越大,话锋语意,字里行间,也越来越透出强烈的“零容忍”意味。其中就强调,“对于忽视民生、为官不为的‘庸政’‘ 懒政’,要‘动刀子’、‘ 出重拳’、公开曝光,坚决追责!”在3月5日李克强总理所做的《政府工作报告》中,他就指出,有的为官不为,在其位不谋其政,该办的事不办,并强调对为官不为、懒政怠政的,要公开曝光、坚决追究责任;而在年初的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上,李克强也强调说:“身在岗位不作为,拿着俸禄不干事,庸政懒政怠政,也是一种腐败”。 其八、违犯了《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其九、违犯了《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党员有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义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都是违纪行为。”
其十、违犯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纪律检查机关必须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坚决纠正和查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口是心非、阳奉阴违,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欺骗组织、对抗组织等行为”。
其十一、违犯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条规定:“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其十二、违犯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其十三、违犯了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国家法律是全体公民必须遵循的行为底线。党规党纪对党员的要求严于国家法律对普通公民的要求。凡是法律已有明确规定的违反法律的行为,也一定是违反党纪行为;凡是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违法犯罪的,必是违纪在前(中共中央组织部研究室政策法规局编著.《全面从严治党》,党建读物出版社,2015年版,第185页)。
值得注意的是,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是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必须遵循的一项重要原则。《中共中央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指出:“建国以来的冤案、假案、错案,不管是哪一级组织、哪一个领导人定的和批的,都要实事求是地纠正过来,一切不实之词必须推倒”。中央多次强调,对于任何冤假错案,不论涉及什么人,都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毫无例外地坚决予以平反纠正,全错的全纠,部分错了的部分纠,不允许拖延不纠。对于造成这些错案的同志,除了坚持错误不改的,主要应着重于弄清是非,吸取教训,既要弄清思想,又要团结同志。对于那些极少数有意抵制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明知造成冤假错案还顶住不肯纠正的,则应当给予党纪制裁。此后,(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再次明确规定,对于党员、党组织对党纪处分或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必须按照全错全纠、部分错部分纠、不错不纠的原则,实事求是地处理。凡属冤假错案,不管是哪一级组织、哪一个领导人定的和批的,都要实事求是地纠正。发现党的组织或负责人对党员或党组织的申诉不认真复议、复查和对冤假错案坚持不纠,对受理的检举、控告不负责任,无故拖延不办,或为违纪者说情、开脱,予以包庇的,都要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必须追究责任。这里所谓的冤假错案,是指经过调查证明确实属于事实证据、定性处理发生了重大错误的案件。冤假错案,是历史上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错案的统称,其主要特征是:对事实的认定、证据的采信、性质的认定、处理方式和处理程序发生了较严重的错误。纯属无中生有,捏造事实的系假案。事出有因,虽有部分证据但不足以认定,却认定处理;或者事实属实但定性处理错误;或者部分事实属实,部分事实不能认定,却给以过重的处分,则属错案或部分错案。无论假案、错案和部分错的案件,都会给受处分者造成不良后果,都应当实事就是地纠正,如果拒不纠正,则属于违反党纪的行为。
如上所述,本案申请检察院监督黄浦区人民法院非基于公共利益作出的(2015)黄浦行审字第4号①强行迁移枉法裁判及其黄房管拆〔2014〕黄房管拆0040号①②同释无效行政行为,对内违反、限制和侵犯了控告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的禁止性规定和基本人权;对外有悖于我国批准并加入的国际公约,如《世界人权宣言》第八条、第十三条规定,“人人在各国境内有权自由迁徙和居住”;“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些权利是民主社会的标准。如果不能享有无需官方许可的迁徙和居住自由,人身自由就的确是受到了限制”(请参见[瑞典]格德门德尔·阿尔弗雷德松[挪威]阿斯布佐恩·艾德编:中国人权研究会组织翻译《世界人权宣言》: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四川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273页);罗马《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在没有国际法所允许的理由下,实现驱逐出境或人口强行迁移,不论是以驱逐或其他胁迫手段将有关人等从其合法居住的地方强行迁移到别处都构成危害人类罪”;联合国《聋盲人权利宣言》第一条、第二条、《残废者权利宣言》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十三条、《残疾人权利国际公约》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决定》第五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主权国家履行对本国生效的国际公约是《维也纳条约法公约》(1969年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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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黄浦区房管局为非基于公共利益香港瑞安集团罗康瑞的利益,违法作出“有法不依依土法”(拆迁基地安置补偿方案)–的黄房管拆[20014] 0040号裁决书。用违法侵犯人权的裁定书向法院申请《上海市强制执行房屋拆迁申请书》。黄浦区法院为开发商的利益,违法作出好比原告诉苹果,法院裁决给其香蕉,答非所问枉法裁定准许强拆,强拆驱逐后,由开发商香港瑞安房地产集团(私企)罗康瑞出资建九年一贯制国际学校。参见 第3页注释①。
月23日订于维也纳,我国政府于1997年5月9日递交加入书,1997年10月3日对我国生效)的明文要求。《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凡有效之条约对其各当事国有拘束力,必须由各该国善意履行”;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当事国不得援引其国内法规定为理由而不履行条约”;第二十九条规定:“除条约表示不同意思,或另经确定外,条约对每一当事国之拘束力及于其全部领土”。我国政府已经申请加入该公约并且公约已实际对我国发生法律效力,则自当遵守对国际社会作出的承诺,按照公约的要求善意履行所有对我国有效之条约并不得援引国内规定而不履行条约的相关规定。
从我国国际公约的缔结程序上来看,国际公约对我国生效须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第七条规定:“条约和重要的批准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其中即包括“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条约、协定”一项。因此,一旦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包含不同于我国法律规定的条约、协议,实际上也就宣示了与国际公约存在冲突的国内法律规定的当然失效。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意志的反映,也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国内法律进行修改的一种特殊形式。
七、关于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接待室的工作人员,对控告人向其递交和邮寄控告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以及国家行政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控告状》拒不“接收”也不“受理”至今 拖延不办的不作为行为
2017年6月6日控告人为控告检、法两家违法违纪控告到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接待窗口,拿着接待编码为5030号向5号接待窗口递交了《违法违纪控告状(房屋拆迁裁决书)(房屋拆迁裁定书)》
中纪委5号窗口接待员一看,马上说《违法违纪控告状》,“涉诉涉法” 这不属于我们管辖的范围,你打官司去告
控告人答:诉讼程序已经全部走完,现控告本案四级人民法院及其上海市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局的党员和领导干部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违宪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遂5号窗口接待员边看材料边说:诉讼程序走完了,就终结了,就把《违法违纪控告状》及其材料全部退回控告人。“下一位”并进行阻挠和压制控告人有权向纪检监察机关控告党组织、党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纪违法的行为。
2017年10月30日9点34分控告人又到永定门西街甲2号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接待室一号窗口递交《违纪违法控告状(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裁决书)(房屋拆迁裁定书)》和张国樑(违法犯罪控告状)。遂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接待室一号窗口接待员接过控告人递交的四份控告状,翻看了几份材料,便说我们不受理涉法诉涉的控告,到公安部去告。
控告人诘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不受理控告人向纪检监察机关控告党组
织、党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纪违法的行为。那你们受理什么样的控告?
接待员说:我没办法告诉你“下一位”
2018年1月22日13;46,控告人拿着接待编号为6059号向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接待室6号窗口,递交了三份《违法违纪控告状》。内容是(房屋拆迁裁决书)(房屋拆迁裁定书)(行政抗诉申请书)
并指控:被控告人,超越、违犯宪法法律,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违反社会主义道德,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团团伙伙故意违法行使职权拒不依法履行控告人要求其依法抗诉。
中纪委6号窗口接待员翻阅了控告状后说:这不属于我们管辖的范围。你还是到最高院和最高检去控告,这材料我们不收。“下一位”均拒绝司法监督并予退回。并阻挠和压制控告人有权向纪检监察机关控告党组织、党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纪违法的行为。
2018年3月22日8:20,控告人拿着接待号码2009号第四次到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接待室2号窗口,递交了三份《违法违纪控告状(行政申诉状)(房屋拆迁裁决书)(房屋拆迁裁定书)》。
并指控:被控告人违犯宪法和法律,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违反社会主义道德,阳奉阴违,损害控告人利益。
中纪委2号窗口接待员翻阅了几页后就说:这个控告你到最高院和最高检,这不属于我们管辖的范围。
控告人说:《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生效了,那你就到地方监察委去递交《违纪违法控告状》。“接着就叫下一位” 从而阻挠限制和侵犯各控告人享有昨天生效,今天受到限制的《国家监察法》第三十五条命令性规定。
无奈控告人于2018年3月22日第五次向中纪委邮寄了《违法违纪控告》。其他四次分别为2017年6月5日、2017年8月8日、2017年10月29日、2017年12月4日向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邮寄送达《违法违纪控告》。
2018年7月29日、9月5日、10月25日前后分别三次向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邮寄送达《违纪违法犯罪控告状》、(挂号信函收据邮件编号:为XA56942692321号信、XD00103849231 号信、XC41409975711号信),至今中纪委、监察委未按照规定书面答复控告人。
2018年4月25日晚上10点控告人到永定门西街甲2号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大门口外马路上排队,至第二天26日10点32分拿到2074号向2号窗口接待员递交,《违纪违法控告状。(房屋拆迁裁决书)(房屋拆迁裁定书)(房屋行政强迁)》。
2号窗口接待员说:“你来这好几次了,至于拆迁这事我们不受理。
控告人说:“地方三级法院及其检察院违法违纪枉判,最高检叫我到你新成立的国家监察委,把控告材料交到你这里来。”
遂2号窗口接待员接着说:如你对法院判决不服可以上诉啊!
控告人诘答:“你好好看看控告状里的内容,里面写得很清楚明白。”违反《宪法》第5、13、33条、枉法裁判的职责。《监察法》于3月22日颁布之日即生效,监察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明确规定,监察机关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公职进行监察。
2号窗口接待员说:“你理解错误,对于党员个人是不监察的”下一位。
2018年6月27日深夜12点左右,我来到永定门西街甲2号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大门口外马路上排队,到下午13点58分才拿到编号为6047号,向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接待大厅六号接待窗口递交了三份《违纪违法犯罪控告状》(房屋拆迁裁决)(房屋拆迁裁定书)(行政抗诉申请书)》。
六号窗口接待员看了看控告状内容说:“你这三份控告状还是送检察院去控告”。
控告人诘答:我去检察院控告已多次,最高检回答我说:“我们检察院监察只能一次,你现在是控告,到新成立的国家监察委,和中纪委在一起合署办公的,监察法规定的,你放心去好了,他们肯定会受理的。”到你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窗口就不行了?《监察法》明确规定,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那么第十五条明确规定,监察机关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公职进行监察。“这是上面规定的,我们也没办法”接着把三份控告状全退回。紧接着说“下一位”。
2019年3月18日深夜3点左右,控告人来永定门西街甲2号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大门口外马路上排队,到早辰8点41分才拿到编号为4014号,向四号窗口接待员递交了《违纪违法犯罪控告状》(房屋拆迁裁决)(房屋拆迁裁定书)(行政抗诉申请书)》
四号窗口接待员看了看控告状内容说“你这三份控告状还是送最高检察院去控告……”他重复了控告人在2018年4月25日6月27日二号窗口接待员和六号窗口接待员对控告人讲的一段话。
控告人诘质问:你们纪委、监委信访接待员这种讲法和做法都是违背了习主席在十八大和十九大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违犯了《监察法》第一、二、三、五、十一、十五条的明确规定,监察机关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公职进行监察。接待员当既回答;“这是上面的意思,控告状不收”,紧接着说“下一位”。
控告人每次来京控告检、法两家违纪违宪违法违规,和上海安佳动拆迁公司张国樑违法犯罪的事实。都要在晚上10:00左右,到永定门西街甲2号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接待大厅大门口外的马路上排队,至第二天10:00至下午1点30分左右才拿到编号,到接待窗口听到答复是,“(这不是我们纪检监察机关职权范围,你到有职权受理的机关去处理。这案件不受理,到公安部去告。上面有规定,这控告材料不收。这不属于我们受理范围,我没办法告诉你。你打官司去(诉讼)。你到最高院、最高检去控告。这控告状诉的事拆迁案子我们不受理,上诉去。是你理解错误,对于党员个人是不监察的、紧接着就是下一位)”。总之,找出1000个理由借故不受理控告人的,控告、举报。
正如上海市黄浦区第一征收事务所法人、(原上海市卢湾区安佳动拆迁有限公司)总经理、全国劳动模范、上海市优秀党员、上海市先进集体、企业标兵,上海市优秀企业家、法律双博士———(妻子子女均在国外定居)裸官;张国樑①,在安佳动拆迁有限公司内部成立带有黑社会性质的工作队和执法队②,实行军事化管理,搞打砸抢,进行恐吓、威胁、绑架、私设监狱。他威胁居民讲:“动迁就是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出来,你唯一的做法就得在补偿安置协议上
签名同意腾空房屋搬离。什么这个法那个法,在这里我说的话就是法。你如不签协议,不同意腾空房屋搬离,那好撬你家地板、掀屋顶、断水、断电、断气、工作队和执法队到你家二十四小时办公,精神折磨和肉体摧残相结合,搞得你家里鸡犬不宁,不得安生,不要敬酒不吃吃罚酒。(限制人身自由、侵犯和剥夺他人的基本权利——人权)。侬打110报案他不立案,去打官司(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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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2011年5月9日《征收条例》实施后,原安佳动拆迁公司改制为上海市黄浦区第一征收事务所有限公司,区政府委任张国樑为总经理、法定代表人。 2020年4月13日变更法人代表人为:费胜忠,张国梁为董事长。
② 招收社会闲杂人员、两劳释放人员为工作队和执法队的骨干。其中费胜忠曾吃过十年官司,竟成了安佳征收事务所的骨干工作队和执法队队长、黑监狱长,身价有2个亿!┄┄
法院判你输,去检察院抗诉他不支持监督申请,信访、控告、举报他不受理,去北京控告、举报,我绑架,关押,酷刑你,。对你们办法多的是,识事务者为俊杰、你懂吗?我们是一条龙服务,市里有精神,我们去市里培训学习动迁政策时,政法委书记对我们讲:“法律的天平以经向你们倾斜!,你们还有啥不敢做啊?大胆地去做”!你们真不懂啊。像习近平的依法治国、以宪执政,一千年都实现不了, 你们跟他一起去做梦吧!……”。
控告人冬天冒着零下(-7~-10摄氏度)的严寒,夏天冒着高温(气温可达到38~45摄氏度)的酷暑,来京举报、控告当地政府在城市拆迁中违宪违法犯罪行为,就是坚信中国共产党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坚持辩证唯
物主义的政党,会实事求是地倾听群众的呼声和诉求。总书记、国家主席习近平在中共十八届中央政治局民主生活会上讲话的要点:“人民利益是我们党一切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中南海要始终直通人民群众,我们要始终把人民群众放在心中脑中。中央政治局的同志必须做到以人民忧乐为忧乐、以人民甘苦为甘苦,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怀着强烈的忧民、爱民、为民、惠民之心,察民情、接地气,倾听群众呼声,倾听群众诉求。”习主席一再强调:依法治国,以宪执政,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建国以来有多多少少
的冤案、假案、错案都实事求是地被平反纠正,控告人坚信正义虽然会迟到,
但绝不会缺席。控告人坚信“邪不压正。”“善有善报、恶有恶报,善恶到头
终会有报,不是不报,时辰末到”。这是古老的智慧,是几千年以来颠覆不破的真理。
卢湾区115基地动迁已由十多年了,当事人来京举报、控告也十多年了。在全国大动迁背景下,虽然终于有野蛮拆迁的实施者被以刑法论处,但本案被控告人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却根本没有被依法追究。给人的印象是,只要打着拆迁的旗号,夺人财物,伤人身体,毁人房屋——打砸抢都没有问题;事件闹大没关系,政府出面会摆平,它即也是不存在的,故而常常是不了了之。拆迁领域为什么会成为法外天地甚至是违法犯罪的“天堂”?可以说,行政权力的腐败和违法介入给了被控告人特殊“豁免权”,“当拆迁人与被拆迁户达不成拆迁补偿协议时行政机关“裁决”,即将拆迁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交由行政干预解决,而行政机关又为了腐败利益,拒绝依宪依法行政,接着将暴力分子推到第一线,对被拆迁户进行打砸抢,实施迫迁,这就是被控告人走上犯罪的根源。虽然“对人权的无知、健忘和蔑视,乃是公共灾难和政府腐败的唯一根源(法国《人权宣言》序言)”。但“对人和公民权利的保障,要求公共力量的存在;这种力量的建立乃是为了所有人的福利,而非那些受拆迁委托者张国樑的特殊豁免权”。
像张国樑这种两面人物,“黑白两道全精通”又是一个“刘汉”。(此人已被枪决)还以“不管黑道白道、只要地皮拆平就是硬道理。”为了更好地欺诈百姓、欺骗社会言论、欺骗中央,通过媒体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向全国推广介绍经验。(但事实却却相反,控告人有打砸抢现场视频录像佐证)。像这种做法,正如习总书记所指出的:“损害法治的权威和公信,而且影响人民群众对依法治国的信心、对党和政府的信心”。他强调,要以最坚决的意志、最坚决的行动扫除政法领域的腐败现象,坚决清除害群之马。因而我坚信: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绝不会“只颁法,不执法。”
黄浦区人民法院为香港瑞安房地产集团(私企)罗康瑞的利益,违法作出好比“原告诉苹果,法院裁决给其香蕉的判决,”答非所问完全把我推向火坑零补偿、零安置《(2015)黄浦行审字第4号行政裁定书》①的枉判,应依法追究其责任,宣告该裁定无效。让维权十多年的盲残人走出困境,结束流离失所到处漂泊的生活。使盲残人能在2020年消除贫困收官之年,有家可归,全面真实地奔向小康,共享美好的生活,欢度幸福的晚年。
(一)关于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信访接待室广播的来访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对党组织、党员涉法涉诉、房屋拆迁的违纪违法控告,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应监督而不覆盖行为
2018年5月18日控告人向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信访接待室领导邮寄送达了其未在主流媒体和主要网站第一时间发布的《来访提示》内容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受理对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申诉以及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建议。涉法涉诉、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劳动和社会保障等信访事项,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请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向有处理权的部门反映。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原则,请依照干部管理权限,逐级反映,不要越级上访、重复走访,请自觉遵守来访事项,不要携带危险物品进入大厅,不要在大厅滞留,感谢你对我们工作的配合和支持”有违宪疑问,要求其公开书面形式的《来访提示信息公开申请书》。从2018年5月18日、7月29日、9月5日、10月25日分别邮寄了四次(邮件编号XA62805485831、XA56942692231、Xc41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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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浦区法院为开发商为香港瑞安集团罗康瑞的利益。违法作出好比原告诉苹果,法院裁决给其香蕉,答非所问枉法裁 定准许强拆。强迁后,由香港瑞安房地产集团(私企)罗康瑞出资建九年一贯制国际学校.。参见 第3页注释①。
793311、Xc41409975711 )。但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信访接待室领导至今未向申请人邮寄其广播的违宪违法的《来访提示》及其发文单位的信息。
及时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信息,保障群众知情权,一方面能够赢得群众的信任,进一步密切党群关系,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推动群众积极参与和监督身边的事务,更好地行使参与权和监督权。党员干部有义务有责任最大限度地保障群众的知情权。近年来,各级党委和政府一直在各项工作中不断扩大群众的知情权,出台了很多关于信息公开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和制度。不按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信息,侵犯群众知情权,是为党纪所不允许的(参见《党员必须远离的100种违纪行为》编写组编.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年7月版,第72页第77种)。
其一、违犯、不遵守、否定和侵犯了控告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五十四条的强制性义务和接受民主监督权,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
【释义】
本条是关于监察机关接受外部监督的规定。
规定本条的主要目的是设定监察机关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的义务。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
本条规定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内容:
一是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各级监察委员会应当进一步建立健全监察工作信息发布机制,在主流媒体和主要网站第一时间发布监察工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流程,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监督。尤其是对于社会广泛关注、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案件查办等工作,监察机关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及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法规室编写,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18年3月版,第241~242页。
其二、违犯了《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党务公开,是指党的组织将其实施党的领导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工作的有关事务,按规定在党内或者向党外公开。”第三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党的中央组织,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工作机关以及其他党的组织。”
其三、违犯和侵犯了控告人享有《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第七条的强制性义务和人民监督权的规定:“党的组织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不得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宜公开的事项外,一般应当公开。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其四、违犯和侵犯了控告人享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的强制性义务和群众知情权的规定:“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二)关于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信访接待室对控告人反映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党员领导干部在涉及房屋拆迁中的违法违纪犯罪控告,均以“涉法涉诉、房屋拆迁”,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违宪违纪违法行为。
很明显,这是对《宪法》,对法律的羞辱。中国监察制度改革为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其意义重大。当下,要特别警惕个别涉腐人员利令智昏,公然以身试法,给国家监察制度搞下马威,意图贬损《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监察法》及其监察委的公信力,以达到杯葛反腐大业的目的。
第一、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信访接待室的工作人员,对控告人递交和邮寄的《违法违纪犯罪控告状》至今拒不“接收”也不“受理”的不作为行为,已经违犯、超越、否定、不遵守、不履行和侵犯了控告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的禁止性规定和基本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本条所规定的国家机关是指国家的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所属部门,所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上述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员和普通工作人员。
控告权是指公民向有关国家机关指控或者告发某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各种违法失职行为的权利。包括到司法机关就有关的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案件进行告发,到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告发,到行政机关告发等。
————许安标 刘松山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通释,中国法制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150页。
第二、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信访接待室的工作人员,对控告人递交和邮寄的《违法违纪犯罪控告状》至今拒不“接收”也不“受理”的不作为行为,已经违犯、超越、否定、不遵守、不履行和侵犯了控告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一条的立法目的:“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规定本条的主要目的是明确制定、实施监察法所要实现的价值和所要达到的目标,以及监察法的上位法依据。
监察法的立法目的主要有四个方面:
一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这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涉及政治权力、政治体制、政治关系的重大调整,目的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党的十九大对此作出战略部署,要求将改革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组建国家、省、市、县监蔡委员会,制定监察法。出台监察法就是贯彻落实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以立法形式将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上升为法律,将改革的成果固定化、法治化。
二是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督全面覆盖在我国,党是领导一切的,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国家机关都属于“广义政府”范畴。在人民群众眼里,无论人大、政协,还是“一府两院”,都代表党和政府,都要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监督得到有效加强,强化了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监督对象覆盖了所有党员,这也为国家监察覆盖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作了示范、打了基础。制定监察法,就是要贯彻落实上述改革精神,以法律的形式全面填补国家监督空白,实现国家监察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全覆盖,将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统一纳人监察范围,由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进行监察。原来检察机关只侦查职务犯罪行为,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既调查公职人员的职务违法行为,又调查职务犯罪行为。
三是深人开展反腐败工作。各级监察委员会与同级纪委合署办公,根据监察法的规定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利于加强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统一领导形成工作合力,推进标本兼治,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必将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对党的信心和信任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不断提升治国理政水平是我们党全面领导、长期执政的题中之义。党和国家治理体系包括两个方面:(1)依规治党,依据党章党规党纪管党治党建设党;(2)依法治国,依据宪法法律法规治国理政。目前,党内监督已经实现全覆盖,而行政监察主要限于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覆盖面窄,二者不相匹配。实行国家监察是对公权力最直接最有效的监督,监察全覆盖和监督的严肃性实效性直接关乎党的执政能力和治国理政科学化水平。制定监察法,就是落实党中央关于监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通过制度设计补上行政监察范围过窄的短扳,真正把所有公权力都关进制度笼子,体现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有机统一,探索出一条党长期执政条件下实现自我净化的有效路径,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人类社会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监察法的立法依据是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等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在“国家机构”一章中专门增写“监察委员会”一节,并在其他部分相应调整充实有关监委员会的内容,确立了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机构的法律地位,为设立国家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提供了本法保障,为制定监察法提供了宪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法规室编写,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18年3月版,第051~054页。
第三、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信访接待室的工作人员,对控告人递交和邮寄的《违法违纪犯罪控告状》至今拒不“接收”也不“受理”的不作为行为,已经违犯、超越、否定、不遵守、不履行和侵犯了控告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条的禁止性规定和控告权:“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释义】 本条是关于监察委员会性质和职能的规定。
规定本条的主要目的是明确监察委员会在国家机构中的地位和作用。
本条规定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内容:
一是监察委员会的性质。监察法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根据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部署,监察机关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纪委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将监察委员会定位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与纪委的定位相匹配。
监察委员会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从而实现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是实现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政治机关,不是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党的十八大后,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实现了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转化,填补了“好同志”和“阶下囚”之间党内监督空间。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则是以法律为尺子,全面填补国家监督的空白。过去行政监察的对象主要是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检察院主要是侦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不管职务违法行为。改革后,监察委员会依法行使的监察权,不是行政监察、反贪反读、预防腐败职能的简单叠加,而是在党直接领导下,代表党和国家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既调查职务违法行为,又调查职务犯罪行为,依托纪检、拓展监察、衔接司法,实际上是新的拓展、新的开创,实现了“一加一大于二、等于三”,监督对象和内容多出了一块,有新内容,是新创举,与司法机关的职权、性质有着根本不同。
值得注意的是,“专责机关”与“专门机关”相比,不仅强调监察委员会的专业化特征、专门性职责’,更加突出强调了监察委员会的责任,行使监察权不仅仅是监察委员会的职权,更重要的是职责和使命担当。
二是监察委员会的职能。根据监察法的规定,监察委员会具有三项职能:(1)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2)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3)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监察法对监察委员会职能的规定,与党章关于纪委主要任务的规定相匹配。
需要注意的是,监察机关行使的是调查权,不同于侦查权。监察法规定的执法主体是与党员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的国家监察机关;监督调查对象是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而不是普通的刑事犯罪嫌疑人;调查的内容是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而不是一般刑事犯罪行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既要严格依法收集证据,也要用党章党规党纪、理想信念宗旨做被调查人的思想政治工作,一靠组织的关怀感化被调查人,让他们真心认错悔过,深挖思想根源,而不仅仅是收集证据,查明犯罪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法规室编写,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18年3月版,第061~064页。
第四、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信访接待室的工作人员,对控告人递交和邮寄的《违法违纪犯罪控告状》至今拒不“接收”也不“受理”的不作为行为,已经违犯、超越、否定、不遵守、不履行和侵犯了控告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五条的强制性义务和控告权:“国家监察工作严格遵照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权责对等,严格监督;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释义】 本条是关于监察工作原则的规定。
规定本条的主要目的是保证监察机关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严格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等党的政策和策略。
监察工作的原则主要有四个方面内容:
一是严格遵照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正确开展监察工作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事实是前提,是基础和根据,法律是标准、尺度,二者相互联系,缺一不可。“以事实为根据”,主要是指公职人员是否违法犯罪,罪轻还是罪重,都要以事实为根据,对事实情况既不夸大,也不缩小,做到客观公正。“以法律为准绳”,是指监察机关开展监察工作,包括案件线索处置、初核、立案、调查、作出处置决定等都要以监察法等法律法规为标准。
二是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是指监察机关对所有监察对象,不论民族、职业、出身、性别、教育程度都应一律平等地适用法律,不允许有任何特权。“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指严格遵循相关法律规定,不得违法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这里的“当事人”,既包括被调查人也包括涉案人员等其他人员。
三是权责对等,严格监督。这总结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做法和经验,体现了行使权力和责任担当相统一的思想,有多大的权力就要承担多大的责任,权力就是责任,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不担当要问责,也体现严管就是厚爱,信任不能代替监督。需要强调的是,监察机关既要监督乱作为,也要管消极的不作为、慢作为,保证公权力正确行使。
四是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我们党的一贯方针,是我们党从丰富的实践经验和深刻的历史教训中总结出来的。历史证明,只有坚持这一方针,才能达到既严明法纪、又团结同志的目的。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原则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在监察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反腐败斗争的政策性、政治性强。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原则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思想和理念,同时也是从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的实际出发而作出的规定。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是监察委员会开展工作的重要遵循。改革后,监察委员会的主要职能不只是调查,不光是针对“第四种形态”。监察的首要职责是监督。监察委员会不是单纯的办案机构。监察委员会有很重要的监督职能,体现在代表党和国家,依照宪法、监察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确保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确保权力不被滥用、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监委的监督和纪委的监督在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上是高度一致的,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做思想政治工作的目的都是为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抓早抓小、动辄则咎,防止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法规室编写,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18年3月版,第068~071页。
第五、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信访接待室的工作人员,对控告人递交和邮寄的《违法违纪犯罪控告状》至今拒不“接收”也不“受理”的不作为行为,已经违犯、超越、否定、不遵守、不履行和侵犯了控告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的强制性规定和基本权利,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
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第六、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信访接待室的工作人员,对控告人递交和邮寄的《违法违纪犯罪控告状》至今拒不“接收”也不“受理”的不作为行为,已经违犯、超越、否定、不遵守、不履行和侵犯了控告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十五条的无条件义务和控告权,监察机关对于报案或者举报,应当接受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于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释义】 本条是关于监察机关处理报案、举报的规定。
人民群众的报案和举报是监察机关发现和查处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重要线索来源和渠道,明确监察机关接受报案或者举报的义务,有利于保护人民群众参与反腐败斗争的积极性。
人民群众的报案和举报是监察机关发现和查处职条规定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内容:
一是监察机关接受报案或者举报的义务。根据本条规定,监察机关对人民群众的报案或者举报应当接受。按照监察机关内部职责分工,由信访部门负责统一接受群众的来信来访和报案,举报材料。逐件登记并分类摘要后,再按照程序报批后按照规定办理。“报案”,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包括案件当事人)向监察机关报告其知道的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犯罪事实或者线索的行为;“举报”,是指当事人以外的其他知情人向监察机关检举、揭发公职人员涉嫌的职务违法犯罪事实或者线索的行为。
二是关于报案或者举报的移送。主要有两层意思。
对属于监察事项,但不属于该监察机关管辖,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处理;对不属于监察事项,应当由别的主管机关管辖,应当移送相应机关处理。
此外,监察机关应当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严禁泄露举报事项、处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这样有利于保护报案人、举报人及近亲属的安全,也有利于保护人民群众与职务违法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
需要说明的是,虽然本法对监察机关管辖监察事项的原则有明确规定,但为了方便人民群众报案、举报,本条对单位和个人报案或者举报的监察机关未做限制,即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犯罪事实或者线索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任何层级的监察机关报案或者举报。至于具体归哪一个监察机关管辖,由该监察机关收到报案、举报后,再根据法律规定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法规室编写,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18年3月版,第174~176页。
第七、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信访接待室的工作人员,对应当受理的问题不予受理的不作为行为,已经超越、规避、不遵守、不履行和违犯了《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第十三条定性准确的义务规范,认定问题的性质,必须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以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为准绳,进行具体分析,是什么性质的问题就定什么性质。性质难以确定的,用写实的办法作出结论。
【释义】 本条要求审理案件要做到定性准确。
一、定性准确的概念
定性是判断违纪错误的性质。定性准确,就是指对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党纪政纪处分条规要准确地认定案件性质。
定性准确包含有三层次的内容:
(一)定性准确应建立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
(二)所认定的错误性质应具备这种性质错误的构成要件;
(三)适用党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党纪处分条规要准确。
二、定性准确的作用
定性准确,是正确处理违纪案件的关键。定性是办案人员对案件中具体违纪行为的本质属性或主要特征进行高度感括和归纳的过程,是判断是与非,正确与错误的界限的过程,对案件的正确处理起着关键的作用。定性不准,必然会导致对案件的错误的处理。如果定性低了,把受贿错误定性为受礼错误,处分必然就轻,如果定性高了,把侵占定为贪污,处分必然就重。当前,在有的地方,有的部门不同程度地存在的执纪不严,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现象,除一些其他原因外,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定性不准造成的;因此,案件审理部门一定要认真负责地把好政策关、定性关。
三、案件审理工作中做到定性准确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在审理工作中,要做到定性准确,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要有正确的定性标准
认定案件的性质,主要有四个方面的标准:
1.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集中体现了党和人民的利益,各级党的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坚持贯彻执行。任何违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行为,都是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
2.党章、《准则》和党纪、政纪条规。党章、准则是各级党组织、全体党员必须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党纪、政纪条规是党的纪律和行政纪律的具体化。它不仅规定了党员和监察对象应该做什么,而且还规定了如果违犯了党纪、政纪,应该给予何种相应的处分。
3.国家的法律、法规。任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都是违犯党纪、政纪的行为。
4.社会主义的道德标准。
(二)要符合违纪构成要件
党纪、政纪处分条规是根据违纪错误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相统一的原则来认定违纪错误性质的。违纪构成理论,就是指违纪构成要件理论,是构成违纪所必需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体。它与违纪的概念不同:违纪的概念回答的是“什么是违纪”一问题,违纪构成回答的是“具备哪些要件违纪才能成立”的问题。但两者具有密切的联系,违纪的概念是违纪构成的基础,违纪构成是违纪概念的条件化。违纪构成要件,主要分为四个方面的要件。即违纪客体、违纪客观方面、违纪主体、违纪主观方面。
1.违纪客体
违纪客体,是指党内法规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所保护而为违纪行为所侵害的党内关系和社会关系。任何违纪行为都侵害一定的党内关系和社会关系,否则就不可能构成违纪。违纪客体通常分为三种:一是违纪的一般客体,指一切违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也就是党纪、政纪所保护的整个社会关系。二是违纪的同类客体,指某一类违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也就是党内法规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三是违纪的直接客体,指某一具体违纪行为所直接侵犯的具体的社会关系。如盗窃的直接客体是公共财产所有权。
在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条规中,有的条文明确地规定了违纪客体,也有不少条文并没有直接指出违纪客体。大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1)有的条文只指出违纪客体的物质表现。例如,中共中央发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五十七条,对贪污错误并没有明确规定违纪客体是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的所有权,而只是指出了客体的物质表现——公共财物。
(2)有的条文只指出作为违纪行为所侵犯的党内关系和社会关系的主体——人(党员、监察对象),党组织或国家机关。例如,中央纪委《关于共产党员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党纪处分的若干规定(试行)》第八条,条文只规定了诬告陷害他人、这里人是权利,而权利才是违纪客体。因此,不能把党内关系和社会关系的主体视为客体,否则就很容易在认定错误性质上发生差错。
(3)有的条文只指出对调整一定社会关系的某种法律规范或调整着党或调整着党内关系的某种党内法规的规范,但不能将法规本身作为违纪客体作为违纪客体,而应将法规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或党内关系作为违纪行为所侵害的客体。
(4)有的条文虽然没有指明违纪客,但这些违纪客体本来是很明确的,是人们所应了解的常识,无需在条文中明白指出;而有些违纪客体可以通过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来确定。例如制作、复制、出售、传播淫秽物品,属于危害社会管理类行为,其侵害的客体就是社会管理秩序。在这里只要明确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就能了解违纪的客体是什么。
2. 违纪客观方面
违纪客观方面,是指违纪人员所实施的危害党、危害社会的行为特征,在有些错误中还包括危害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说明违纪行为是在什么条件下,通过什么行为使客体受到侵害的;在认定危害后果时,需要确定该危害后果与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违纪客观方面的行为特征是多种多样的,一般来讲,可以把它们分为必要要件和选择要件两大类‘所谓必要要件就是一切违纪错误构成都必须具备的要件,没有这样的要件就没有违纪错误。例如,必须实施了违纪行为就是违纪错误构成客观方面的必要要件,没有实施违纪行为就不构成违纪错误。如果仅仅是思想活动,没有通过行为表现出来,就不可能对党和杜会造成危害,自然不能认为是违犯了党纪、政纪。所谓选择要件,是指不是每一种错误在客观方面都必须具备的要件。如危害后果、违纪的地点、时间、手段并非每一违纪都必须具有,而只是某些违纪行为所必不可少的要件,如有些.违纪行为必须是采取了特定的违纪方式后,才能构成违纪,例如盗窃错误,采取的是秘密窃取的方式;诈骗错误对采取的是欺骗的方法,使受害人产生错觉,自愿地交出财物;敲诈勒索错误,采取的是威胁的方式,迫使受害人交出财物。违纪行为在每个违纪错误构成中都居于重要地位。因此,在执纪工作实践中,首先必须查明受审查人是否实施了违纪行为。其次,要查明这一行为是不是行为人意识和意志的表现,如果查明一个行为人不是出于自己意识和意志而行动时,就不是党纪、政纪所指的行为,就不应当追究行为人责任。
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意识和意志的行为,有以下几种情况;
(1)党员、监察对象在精神错乱时的行为,即使造成了某种危害,因为不是行为人的意识和意志的表现。不能构成违纪错误。
(2)党员、监察对象在身体被外力强制的情况下所实施的行为能否构成违纪,要具体分析。例如,某铁路扳道员在数名犯罪分子的捆绑下不能行使扳道的职责,致使火车出轨,造成重大损失。他的这一不作为是在身体被外力强制的情况下发生的,不是其意识和意志的表现,因比,不能构成违纪错误。
(3)党员、干部在无力克服障碍的情况下实施的行为,也不能认定是违纪行为。例如某党员领导干部在洪水到来之际。从然率领群众奋力抢险,仍没有能避免洪水造成的损失。那么他的行为没有构成失职错误。如果是他在可能的情况下末将亨于汛情通知广大群众,本应避免或减少的损失未能避免或减少,致使造成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的损失,那么他就应负失职的责任。
违纪行为在客观上的表现是多种多样的,概括起来不外是作为与不作力。所渭作为,就是违纪者用积极的行动去实施党纪、政纪所禁止的行为。如贪污、受贿、通奸等都是以积极的作为的形式表现出来的。所谓不作为,就是消极地不去实施自己所应当实施的行为。而且,这种应当实施的行为是以党员和监察对象的某种特定义务为前提的,只有党员和监察对象负有特定的义务,并且是在能履行的情况下而不履行这种特定的义务造成或可能造成一定损失结果的时候,才能成为追究其责任的根据。
3.违纪主体
违纪主体,指具有责任能力,实施了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某个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违犯党纪的主体必须是党员、党的组织;违反政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主体有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之分。有些性质的错误对违纪主体的要求在一般主体的条件上还有其特殊的要求,这种主体就称为特殊主体。如贪污的主体就只能是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经手、管理国家财物的人员这种特殊主体。而盗窃的主体就是一般主体。
责任能力。就是指一个人能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人,为无责任能力人。无责任能力的人实施的违纪行为,不能由其负责任,也不应给予纪律处分。如患有精神病的党员、监察对象,就是无责任能力的人。醉酒的人不属于无责任能力人,其违犯了党纪、政纪,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4.违纪主观方面
违纪主观方面,指违纪主体对于自己的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分为两个基本类别。一是必要要件,指故意或过失,它是任何违纪行为所必须具备的必要条件。故意违纪,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党和社会的结果,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过失违纪、是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党和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违纪人员的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故意或者过失,则不认为是违纪。二是选择要件,指违纪目的,是违纪人希望通过实施违纪行为达到某种结果的心理态度、它只是某些违纪行为构成不可缺少的要件。例如伪造车、船、邮、税、货票错误,必须具有营利的目的才能构成。
(三)要认真学习、熟练掌握、准确地运用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是制定党纪、政纪条规的依据。纪律认处分条规中许多违纪错误的性质和特征。都是由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界定的。在纪律处分条规中,许多条款只规定了哪种错误应给予什么处分。而什么样的行为属于这种错误,其特征是什么,有的是由党纪政纪条规来规定的,但大部分是由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来规定的。如党纪、政纪条规规定了对贪污错误的处理,但是,什么是贪污,其构成要件由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来规范的:规定了走私的处分标准,但什么是走私,其主要特征是什么则是由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加以规范的、因此,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是正确认定案件性质的依据、在运用法律、法规认定案件性质时,要注意三个问题:
1.要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结构上去把握法律、法规。社会主义法津体系的结构分为五个层次: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一切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制定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抵触的即失去法律效力。行政法规和规章,不得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相抵触,抵触的即失去法律效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不得与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相抵触,抵触的即失去法律效力。
2.要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关系上去把握法律、法规。法津之间没有高低之分;处理法律之间的关系主要有两种:一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二是后法(新法)与前法(旧法)的关系。特别法是指就某个问题作出特别规定的法律。一般法是指对该问题作出一般规定的法律。后法与前法,是根据法律生效的日期确定的,生效日期在后的法律,称为后法;生效日期在前的法律,称为前法。处理它们之间关系,应遵循的原则是: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后法优于前法。特别法与一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特别法的规定;特别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一般法,两个法律如果不存在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就要适用后法与前法的关系。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释义》,中共中央纪委法规室监察部法规室编写,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年版,第41~48页。 第八、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信访接待室的工作人员,对控告人递交和邮寄的《违法违纪犯罪控告状》至今拒不“接收”也不“受理”的不作为行为,已经违犯、超越、否定、不遵守、不履行和侵犯了控告人享有《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第一章的总则规定(无条件义务)和基本权利,总则是法规条文中规定总的规则的部分,是法规的纲领。总则的规定释用于各章。本章共六条,规定了本条例的立法依据、控告申诉工作的性质、作用、受理的范围、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以及明确要求建立专门的纪检信访工作部门。
第一条受理对党员、党组织的检举、控告和党员、党组织的申诉,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根据党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释义】
本条规定主要叙述了两个内容:一是明确了受理检举、控告和申诉是纪律检查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二是明确了本条例制定的根据和缘由。
“受理”接收并处理。指纪律检查机关接受并处理党内外群众对党员、党组织的检举、控告,以及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的一种活动。
纪律检查机关对群众所有的信访举报件都要接收,但不一定都受理,只受理纪律检查机关应该受理的范围。根据《条例》第三条的规定,纪律检查机关的受理范围是:对党员或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
“党组织”根据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由一定区域范围的全体党员组织起来依据党章有领导地开展活动、进行工作的有机整体。党组织通常是指党章所列的党的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即党的各级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党组和党的工作委员会。在本《条例》中,凡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并列使用党组织的提法时,如第十二条中提到的“不需立案而被检举、控告人确有缺点、错误的,可由承办的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责成被检举控告人作出检讨或说明”,其中的“党组织”就是指的这个范围。但是从广义上讲,“党组织”除了上述范围外,还应包括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即包括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纪律检查组、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在本《条例》中,凡单独使用党组织的提法时,如第一条中提到的“受理对党员、党组织的检举、控告和党员、党组织的申诉”以及第十条中提到的“对一般党员的检举、控告,由该党员所在的党组织调查处理”,其中的“党组织”就是指的这个范围。
“检举、控告”检举,是非受害人向党组织、纪检机关反映党员或党组织违法乱纪或不正之风问题的行为。控告,是受害人向党组织、纪检机关反映党员或党组织违法乱纪或不正之风问题的行为。检举与控告是《宪法》和《党章》赋予公民和党员的民主权利。《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中共十六大修改的《党章》中规定,党员有权“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有权“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有关党组织和纪检机关对检举、控告应予受理。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如实检举、控告或反映情况的,应予以支持、鼓励。对于检举、控告不完全属实的,除对不属实的部分予以解释说明外,对属实的部分应予以处理。
对检举、控告不实的,必须分清是错告还是诬告:如属错告,应在一定范围内澄清是非,消除对被错告者造成的影响,并教育错告者;如属诬告,必须对诬告者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申诉”党员或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检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向纪律检查机关或其他党组织申诉理由,请求复议、复查的行为。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申诉,是党章赋予党员的民主权利。受理党员或党组织的申诉是各级纪律检查机关的重要职责之一。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于党员、党组织对党纪处分或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必须按照全错全纠、部分错部分纠、不错不纠的原则,实事求是地处理。凡属冤假错案,不管是哪一级组织、哪一个领导人定的和批的,都要实事求是地纠正。”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纪律检查组的统称。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派驻纪检组;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机关党的纪律检查组织;企业、事业和基层单位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党在军队中设置的纪律检查组织等。在本《条例》中,凡广义表述受理对党员、党组织的检举、控告和党员、党组织的申诉这一职责时,用“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这一提法;凡表述纪律检查机关行使执行纪律的权力时,如决定或批准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维持或改变对党员的纪律处分,或对应于党的委员会时,用“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提法。根据党章的规定,纪律检查机关要维护党的章程和党内其他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要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要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所以,受理对党员、党组织的检举、控告和党员、党组织的申诉,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一项重要职责。
《条例》规定的纪检机关受碧厄围、工作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程序,以及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等,都是党章中有关党的纪律和纪检机关的任务、职责规定的具体化,即使是处理检举、控告、申诉的基本方法的提出,都有《党章》的规定为依据。因此,本《条例》的立法依据是《党章》。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释义》中共中央纪委法规室监察部法规室编写,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年版,第5~8页。 第九、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信访接待室的工作人员,对控告人递交和邮寄的《违法违纪犯罪控告状》至今拒不“接收”也不“受理”的不作为行为,已经违犯、超越、否定、不遵守、不履行和侵犯了控告人享有《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第三条的强制性义务和基本权利规定,纪检部门的受理范围包括:(1)对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4)其他涉及党纪党风的问题的来信来访。
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都要模范地遵守宪法,严格按照宪法办事,自觉地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宪法、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本质上是一致的,违犯国家宪法、法律,实际就是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同样也就是违反党的纪律。《条例》中所规定的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绝大多数也是国家宪法、法律所禁止的。因此,制定《条例》也必须以宪法、法律为依据。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注解释义:总则附则卷∕《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注解释义》编写组编﹒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 11版,第5页。
第十、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信访接待室的工作人员,对控告人递交和邮寄的《违法违纪犯罪控告状》至今拒不“接收”也不“受理”的不作为行为,已经违犯、超越、否定、不遵守、不履行和侵犯了控告人享有《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的明确规定和控告权(基本权利)的规定,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控告申诉工作部门承担处理检举、控告和申诉的日常工作,遵照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和有关规章制度,履行下列职责: (一)通过处理群众来信和接待群众来访,受理检举、控告和申诉;
(二)向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反映检举、控告和申诉的情况和问题;
(三)承办上级和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交办的检举、控告、申诉和其他事项;
(四)向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有关部门移送或向下级纪律检查机关、有关党组织交办检举、控告和申诉,向有关部门转办不属于纪律检查机关职责范围的信访问题;
(五)调查研究控告申诉工作情况,拟订控告申诉工作的规章制度,对下级纪律检查机关的控告申诉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六)协调处理信访问题,疏导上访群众,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
【释义】
本条具体规定了纪检机关控告申诉工作的承担部门及其主要职责。
纪律检查机关的各个职能部门承担着不同的任务和职责。根据这条规定,纪检机关的控告申诉工作要沙控告申诉部门承担。这也从条规上规定了纪检机关务必设立控告申诉工作部门。
根据工作任务和部门职责之间的对应关系,纪检控告申诉工作部门的主要职责主要有6项:
一、通过处理群众来信和接待群众来访,受理检举、控告和申诉受理检
举、控告和申诉是指对群众来信、群众来访进行筛选、指导和分流,受理涉及党纪、政纪问题的检举、控告和申诉。
对来信、来访的处理和受理,由有关的条规和纪检信访工作内部工作制度作出明确的规定。这里需要分清接收、处理、受理的不同概念。接收,是收下来信、听取上访者的陈述、记录电话内容的总称。是对来信来访进行处理前的工作。具体地说。对于群众来信,不论是否属于纪检机关的业务范围,都要先把信收下,再进行处理;对群众来访不论是否属于纪检机关的业务范围,都要先听取其陈述,再进行疏导和分流。
处理。是对来信、来访提出办理意见并予以实施的行为。包括区分其是否属于纪检机关的业务范围,确定办理方式等。
受理,就是对涉及党纪党风问题的检举、控告和申诉予以接受并处理。受理活动通常是由纪检控告申诉工作部门代表纪检机关来进行,因此是纪检控告中申诉工作部门的一项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