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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租房”业主声明 中共大陸列为顶级屏蔽的惊天黑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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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6-25 21:05:15 | 显示全部楼层
上海讨房团连续三天示威(图,视频)

[日期:2011-06-24]来源:自由亚洲电台 作者:丁小[字体: ]
2011-06-23上海经租房讨房团,本周三起进行连续三天的集会请愿活动。

图片:6月22日上海市政大楼的讨访团集会情愿 (讨房团业主提供/丁小)




视频: 6月22日上海市政大楼的讨访团集会情愿 (讨房团业主提供/记者丁小)
周三下午,四十多名年迈老人为主的讨房维权者首先在大沽路100 号上海市政大楼门前喊口号并唱歌:“ 抢房子,不要脸!”“团结就是力量...”


在应警察要求收起横幅后,他们移师到市政大厦大堂内聚会,直到周三晚八点: “房管局几十年无视法律比流氓还流氓,比土匪还土匪。”“还我私房!还我私房!”


其中吴女士告诉本台:“ 昨天第一天,很多人没做好准备,没带什么干粮,今天我们还要去。他们下班我们上班。很多都八十多岁了。像我们这边的易老,住在嘉兴,昨天专门过来,今天又来。”


周四下午四点,这些老人再度前往集会请愿到当晚九点多。


上海经租房讨房团,去年世博会前开始每周最少一次的集体请愿活动持续超过一年,上海市住房保障局局长终于在五月上旬接见了他们的代表,并承诺今年下半年会将他们的问题作为工作重点。然而一个多月过去了,仍然未见官方有具体动作,讨房团决定进一步施压,除了以往每周三市政大楼门前的示威变成连续进行,还在晚间于该政府大厦大堂集会,他们将行动称为“夜战房老虎”,首轮“战役”定于22号至24日连续三天。


王女士说:“五月份到现在一个多月了,现在那些老人很着急,要加大力度,官方他们的承诺要兑现。”


本台当天致电上海市住房保障局信访电话询问,工作人员称采访需经办公室:“ 你作为记者需要采访的话,要跟我们办公室联系,具体的问题他们会答复你。”


而该局办公室的电话一直无人接听。


1958年的政治运动中, 中国各地大量的私有房产被收归房管局统一租赁,称为经租房,全国各地经租房产权人以及后代不断要求政府纠正历史错误,然而,多年前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已经下令全国各级法院,所有经租房问题不予立案。在法律途径不通的情况下,这一群体的人们只能上访、投诉,并渐渐从个人维权走到集体维权,中华经租房主联谊会筹委会在去年国际“人权日”当天宣告正式成立,讨房成员更从经租房扩展到文革房,甚至九十年代后被公家强占的私有房产业主。

以上是自由亚洲电台特约记者丁小的采访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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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canyu.org/n27013c9.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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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6-25 21:19:45 | 显示全部楼层
[博讯主页]->[不平则鸣]
  

夜战房老虎/上海讨房团
(博讯北京时间2011年6月23日 转载)上海讨房团从夏至(6月22日)起将讨房抗议示威行动的时间改到傍晚进行,第一个疗程为三天(22、23、24号)让房老虎们陪着讨房团的老爷爷、老奶奶们别下班了。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公开表示,今年1000万套保障性安居工程必须在11月底全面开工,并强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既是经济任务又是政治任务。既然建造公租房是政治任务,那归还经租房更是维护宪法尊严,保平安、促和谐重中之重的政治任务了。昔日的经租房,今日的公租房,相同的功能,不同的命远。天理何在?公道何在? (博讯 boxun.com)


刘海生局长主抓的上海保障房工作已告一段落,接下来该为经租房业主办事了,有承诺必须要兑现。上海开始热黄梅天气了,既潮湿又闷热,极易诱发心脑血管疾病。而政府又迟迟不发声音装聋作哑, 采取拖、耗的损招对老年人实在太残忍, 公仆们的良知在哪里?再不抓紧启动落政事宜要出人性命啦。

国家保主权,个人保产权。
世界都在看,公平在人心。
持强欺百姓,强词夺不了理。
国家之大没有过,它国别想把它分。
房屋之大没有罪,他人不能把它夺。
国有法,人有理。

上海讨房团全体人员为了祖屋的回归,越战越勇,信心百倍,斗志昂扬上夜班, 让无赖们陪着讨房团战高温开夜战吧!

上海讨房团 (2011•06•22) _(博讯自由发稿区发稿) (博讯 box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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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6-25 22:13: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阿波罗网: 咱老百姓的网! 新闻/评论/生活/娱乐 家在海外 放眼世界 魂系中华阿波罗网>>新闻>>维权上海讨房团连续三天示威(视频)来源:自由亚洲电台 | 日期:2011-06-25 | 网址: http://www.aboluowang.com上海经租房讨房团,本周三起进行连续三天的集会请愿活动。
图片:6月22日上海市政大楼的讨访团集会情愿 (讨房团业主提供/丁小)




视频: 6月22日上海市政大楼的讨访团集会情愿 (讨房团业主提供/记者丁小)
周三下午,四十多名年迈老人为主的讨房维权者首先在大沽路100 号上海市政大楼门前喊口号并唱歌:“ 抢房子,不要脸!”“团结就是力量...”


在应警察要求收起横幅后,他们移师到市政大厦大堂内聚会,直到周三晚八点: “房管局几十年无视法律比流氓还流氓,比土匪还土匪。”“还我私房!还我私房!”


其中吴女士告诉本台:“ 昨天第一天,很多人没做好准备,没带什么干粮,今天我们还要去。他们下班我们上班。很多都八十多岁了。像我们这边的易老,住在嘉兴,昨天专门过来,今天又来。”


周四下午四点,这些老人再度前往集会请愿到当晚九点多。


上海经租房讨房团,去年世博会前开始每周最少一次的集体请愿活动持续超过一年,上海市住房保障局局长终于在五月上旬接见了他们的代表,并承诺今年下半年会将他们的问题作为工作重点。然而一个多月过去了,仍然未见官方有具体动作,讨房团决定进一步施压,除了以往每周三市政大楼门前的示威变成连续进行,还在晚间于该政府大厦大堂集会,他们将行动称为“夜战房老虎”,首轮“战役”定于22号至24日连续三天。


王女士说:“五月份到现在一个多月了,现在那些老人很着急,要加大力度,官方他们的承诺要兑现。”


本台当天致电上海市住房保障局信访电话询问,工作人员称采访需经办公室:“ 你作为记者需要采访的话,要跟我们办公室联系,具体的问题他们会答复你。”


而该局办公室的电话一直无人接听。


1958 年的政治运动中, 中国各地大量的私有房产被收归房管局统一租赁,称为经租房,全国各地经租房产权人以及后代不断要求政府纠正历史错误,然而,多年前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已经下令全国各级法院,所有经租房问题不予立案。在法律途径不通的情况下,这一群体的人们只能上访、投诉,并渐渐从个人维权走到集体维权,中华经租房主联谊会筹委会在去年国际“人权日”当天宣告正式成立,讨房成员更从经租房扩展到文革房,甚至九十年代后被公家强占的私有房产业主。





[郑重声明: 新闻和文章取自世界媒体和论坛,本则消息未经严格核实, 也不代表《阿波罗网》观点。] 本文地址:http://www.aboluowang.com/news/data/2011/0625/article_1277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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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6-28 20:44:11 | 显示全部楼层
58年非法強佔 杭州老人不當羔羊(視頻)
新唐人電視 www.ntdtv.com 2011-6-28 01:20

【新唐人2011年6月28日訊】(新唐人記者常春采訪報導)6月27日杭州市經租房主來到杭州市房產管理局門口,抗議中共非法強佔百姓的合法房子58年,人們打著橫幅,高喊“房管局不要臉”,“杭州市房管局掠奪人民私房,是當今南霸天”,引來很多市民的圍觀。



27日上午9:30分杭州市驕陽似火,卻阻礙不了杭州市經租房老人討房維權的決心,老人們依然堅持到杭州市房管局門口合法討房,要求杭州市房管局停止對經租房的繼續掠奪。

經租房主拿著喇叭,敲著銅鑼,打著“58年的經租房只是經營方式的改變房管局是管理者請停止侵權”,“58年經住房百姓合法私房血汗房不還國法不容道德何在”等橫幅來到杭州市房產管理局,抗議非法強佔。

抗議引來了很多市民的關注,經租房主向人們講訴自己幾十年來的不幸遭遇,人們紛紛譴責政府的這種非法行為,支持老人們的維權。

老人們指出:“維權才能穩定,維權才是穩定”。合法討房就是依法維權。就是愛國的表現,是維護穩定的力量。大家質問在現場的房管局人員,憑什麼搶老百姓的房子?房管局人員被問了啞口無言。

經租房主向本臺記者表示:今天又有4位,新到經租房主加入討房行列,杭州市經租房人用行動表明。我們不再是被任意宰割的羔羊了。我們要堅持維護自己的權益,直到被非法強佔的房子歸還為止。








58年非法強佔 杭州老人不當羔羊(當事人提供)



58年非法強佔 杭州老人不當羔羊(當事人提供)



58年非法強佔 杭州老人不當羔羊(當事人提供)



58年非法強佔 杭州老人不當羔羊(當事人提供)



58年非法強佔 杭州老人不當羔羊(當事人提供)
http://www.ntdtv.com/xtr/b5/2011/06/28/a5522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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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6-28 20:46:57 | 显示全部楼层

杭州討房團上訪 上海訪民收警告信


6月27日上午,杭州經租房討房團70多人到杭州市房管局門口討房維權。
(知情人提供)





【大紀元2011年06月28日訊】(大紀元記者李樂報導)6月27日上午,杭州經租房討房團70多人到杭州市房管局門口討房維權。當天,上海的經租房討房團的80多歲的益先生收到上海市房屋管理局發出的警告信。



老人們討房 聲討政府部門腐敗 杭州經租房討房團82歲的范老先生表示,27日上午9點30分,大家打著大橫幅:「杭州市房管局掠奪人民私房,是當今南霸天」,在市房管局門前,高喊「還我房子」的口號,過了兩個多小時,信訪辦的門仍然關著。

范老先生告訴大紀元記者,從1958年開始,杭州市房管局以經租房方式把他180多平方米的房子收走後,幾十年來,他堅持向政府部門反映情況,至今沒得到一分錢賠償。
上海討房團的益老先生說,6月27日,他收到上海市房屋管理局發出的通知,警告他上訪到此結束,因為根據國家的規定他不能上訪。他無法理解信的內容。 益老先生說,按照國家的憲法規定,公民有言論自由和上訪的自由權。現在又收到國家部門的通知上訪行為是違法的。老百姓肯定是以憲法內容為準則的。 他表示,打算6月29日到上海市房屋管理局正常上訪,絕不放棄公民的權利。每個星期三,當地的經租房訪民都到上海市房屋管理局信訪。

6月27日上午,杭州經租房討房團70多人到杭州市房管局門口討房維權。(知情人提供)


6月27日上午,杭州經租房討房團70多人到杭州市房管局門口討房維權。(知情人提供)

三天抗議 老人病倒 無人問津 上海討房團的訪民吳女士表示,6月22至24日三天,經租房老人們一直堅持在討房現場。第三天這群白髮蒼蒼的老人們坐在市政大廈前的臺階上,加大力度用喇叭喊、敲臉盆、吹哨子、拉著橫幅拚命呼喚。後來有三輛警車抵達現場,對著他們拍照和攝像。聽完訪民反映的情況和拿走訪民提交的上訪資料就離開。 在第三天,多位老人因炎熱的天氣和勞累病倒了,但還是沒有市政府官員接訪。 易老先生說,上海討房團的訪民在6月20日,曾向上海市公安局申請遊行,但被他們拒絕,他們只好到市政府門前上訪抗議。 在今年5月份,住宅保障局的林海森局長,曾對上海市討飯團的訪民承諾:「在2011年的下半年,他們將舉辦培訓班,準備調換領導部門的人員,儘快給訪民解決經租房問題。」 上海討房團的嚴老先生說,這場討房的行動才剛剛拉開序幕,他相信大家一定會把討房問題堅持到底。 家住杭州的83歲易老先生提及,1958年他家在上海有12.5間房子,共計700多平方米,都被政府納入經租房出來。在文化大革命期間,被紅衛兵抄家時搶走,還好一直保存了中華民國時發的房產證,此房產證可提供中國政府核實。他每個星期三都必到房屋管理局上訪。 從1958年起,中國各地大量的私有房產被收歸房管局統一租賃,當時稱為「經租房」。全國各地經租房產權人與後代,向政府提出糾正歷史錯誤。但在多年前,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曾下令通知全國各級法院,所有經租房問題都不予立案。  

美東時間: 2011-06-27 11:30:10 AM 【萬年曆】
本文網址: http://www.epochtimes.com/b5/11/6/28/n329906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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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6-28 20:51:14 | 显示全部楼层
杭州经租房讨房团继续讨房维权
作者:杭州经租…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1/6/27 23:11:12
2011年6月27日上午9:30分,杭州市经租房人相继来到杭州市房管局门口,大家拉开横幅,高喊杭州市房管局掠夺人民私房,是当今南霸天。
今天又有4位新的经租房人加入讨房行列。大家质问在现场的房管局人员,凭什么抢老百姓的房子?房管局人员被问得哑口无言。
今天,杭州市经租房人用行动表明:我们不再是被任意宰割的羔羊了。我们要用宪法赋于我们的权力维护自己的权益。
中国政府说它是人民利益的保护者,又说政府知错就改比永远正确伟大的多。那么人民的房子必须还给人民!经租房人永远不会停止讨还自己的私房!永远!永远!

杭州经租房讨房团
2011-6-27

以下是今天的讨房照片:



文章录入:民生编辑1 责
任编辑:民生编辑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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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6-29 13:18:02 | 显示全部楼层
為房產各地群體請願不斷 向黨追討新舊債
新唐人電視 www.ntdtv.com 2011-6-29 05:02


三百名被拆遷的西安市孫家灣村民聚集中共陝西省委大門外(圖片來源:自由亞洲電臺)

【新唐人2011年6月29日訊】為政府開發讓路、被整體拆遷的西安市一村莊農戶約三百人星期一在省委門口請願,並一度下跪要求公正回遷安置。另外,杭州也有經租房主持續請願要求政府歸還他們的私有房產。

週一上午,約三百名西安市孫家灣村民聚集中共陝西省委大門外,拉起“嚴懲巨貪還村民公正回遷安置”的橫幅,呼喊 “打倒貪官!”“懲治腐敗!”“要住房!”“要生存!”等口號,要求見省委書記。過程中村民們一度集體下跪,最終官方答應在七月一日,就村民的訴求給予答復。

村民維權代表程先生週二告訴本臺:“昨天我們又到省委去了,去了三百多人,老百姓冤特別大,全部跪在那裏,市委副秘書長和省委官員接見了我們,說七一那天、黨的生日那天,在安置房那裏給我們回答,現場會議。”

為建設大明宮遺址公園,曲江新區和未央區政府2008年10月對以生產建材人造板聞名的孫家灣村進行整體拆除、異地安置,徵用該村土地1000多畝。村民指整個拆遷安置過程充滿欺騙和侵害,不但補償款被嚴重剋扣,安置地點、安置樓的結構和佈局都與拆遷前承諾的大相逕庭,更沒有了當時所說的每人20平米門面房。

程先生:“ 存在重大貪污問題,主要是官商勾結把我們的房拆掉之前說的是一樣,拆了以後這段時間他們用錢買通村民代表,私下把我們房屋的條件全部改變了。”

舊家園上的旅遊景區已在2010年10月1日按期建成開園,但被拆遷的504戶千多名孫家灣村民卻至今未能安居樂業,四處借居,靠打零工、拾廢品勉強度日,近期他們曾兩度到陝西省政府上訪,至今政府沒有任何具體調查結論和處理辦法。

孫家灣的村民期待著黨的生日當天真的能得到一個滿意的答復。

與此同時,在浙江杭州,一群為拿回私房已經等待了五十多年的經租房房主,週一照常到杭州市房管局門口拉開橫幅,高喊“房管局掠奪人民私房”。

其中八十歲的馮老太週二接受本臺採訪時說:“杭州市房管局沒有良心、沒有法律,我的房子被借去50 多年還沒有還給我。我們是共產黨領導不是國民黨呀!把我們的房子拿走,他住、他收錢,共產黨政策是不拿百姓一針一線的呀!經常來參與討房的有二十幾個,還有很多年紀很大的不能來了。”

杭州經租房主每週一的例行請願活動已經持續了一年,一些年邁老人對於政府的視而不見已經失去了耐性,三名老人週二再度前往房管局敲鑼打鼓,並表示每天都會前往。

其中最年輕的馮老太說:“杭州房管局公務員的良心很壞很壞的, 就想拖下去,拖到我們死了房子就歸他們了。今天我們三個人八十六歲、九十五歲、我最小八十歲,在它門前去敲鑼打鼓,今天開始我們每天都去敲。”

──轉自《自由亞洲電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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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6-30 12:27:37 | 显示全部楼层
上海討房團申請遊行 給黨慶“獻禮”(視頻)
新唐人電視 www.ntdtv.com 2011-6-30 01:15

【新唐人2011年6月29日訊】(新唐人記者常春采訪報導)七一前夕,大陸各地訪民及維權人士紛紛“獻禮”。今天(6月29日)上午,上海討房團結束了在大沽路100號的每周三的抗議示威活動後,下午趕到市警察局申請七一遊行,預備將此賀禮送給“黨”的90大壽。

一位经租房主表示,他们到了福州路185号,就是国家安全局旁边的小楼的治安總隊申請遊行。

经租房主:“宪法赋予我们有游行的权利,中共当局的宪法堂而皇之的写着公民有游行权利,但当局批准的游行也就是反日游行而已,而且这样的游行,在国内外,早已经有累累证据证明当局在自导自演闹剧而已。”

上海經租房戶大約有一萬多,涉及到的經租房人口大約幾萬人。被當局以「經租」名義佔去的最大一戶,面積約兩千多平米,最小的也有一百平米,總資產價值尚不得而知。具體資料中共當局一直沒有公佈,對民眾長久以來索取檔案查詢資料都是百般阻撓,甚至對搞到只紙片張文件的經租房主判刑拘留。

上海經租房主:“(我們)1958年借給政府的私房,到了文革被「沒收」,而且連個手續都沒有,天底下哪有此等怪事?真邪了門! ”

上海討房團的維權抗議示威活動已經堅持一年多了,卻始終沒有得到解決,中共當局在經租房問題上一直采取以坑蒙拐騙的方式經租、以強搶明奪的方式沒收、以內部通知的方式國有、以營私舞弊的方式落政。

到目前為止,各地房老虎侵權霸產的行為還在延續……。

對於經租房維權上訪討房這件事上,中共當局采取的是:媒體不報道;法院不受理;信訪不解決;公安不手軟的4不辦來對付老百姓。

討房團雖然懷著強烈的不滿,但在中共獨裁統治下,只能無奈做了一首順口溜道送給房管局:

斷子絕孫 房老虎

挖空心思 共你產

窮兇極惡 搶你房

潑皮無賴 裝死狗

強盜流氓 殺千刀
上海闵行区莘庄工业区的农民90年“建党”献礼百案告区长,










6月29日上海討房團上午在大沽路抗議示威行動後,下午趕到市警察局申請七一遊行(當事人提供圖片)




6月29日上海討房團上午在大沽路抗議示威行動後,下午趕到市警察局申請七一遊行(當事人提供圖片)




6月29日上海討房團上午在大沽路抗議示威行動後,下午趕到市警察局申請七一遊行(當事人提供圖片)




6月29日上海討房團上午在大沽路抗議示威行動後,下午趕到市警察局申請七一遊行(當事人提供圖片)




6月29日上海討房團上午在大沽路抗議示威行動後,下午趕到市警察局申請七一遊行(當事人提供圖片)




6月29日上海討房團上午在大沽路抗議示威行動後,下午趕到市警察局申請七一遊行(當事人提供圖片)
  



http://www.ntdtv.com/xtr/b5/2011/06/30/a553206.html.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11-6-30 12:2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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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山西經租房業主上訪被關黑監獄
新唐人電視 www.ntdtv.com 2011-6-30 00:47

【新唐人2011年6月30日訊】山西大同經租房業主、蘭鳳蓮、柳月娥、李炳祥、張月英等五人,於27日晨去建設部反映問題,事後在返回旅店途中,被警察攔住強行盤問、搜包,后被無端定為非法上訪,送入久敬庄黑監獄。


截訪回大同后蘭鳳蓮又被非法行政拘留10天而且不給行政拘留處罰書。


溫家寶說:「中南海的門一直為你們敞著......」但訪民看不見一絲的縫隙。

溫又說,要給我們以陽光,但訪民們卻感覺不到一星點溫暖。


黨啊!黨:我們多麼「熱愛」你, 在這九十華誕的日子里,我們正因為「熱愛」你,「相信」你,才想把話向你說,正像兒子想像母親傾吐衷腸,你怎麼會拋他而去呢?


古人云:「哀莫過於心死」,如果老百姓把怨氣都積存在心底不說,對社會莫不關心,莫然視之,那才是悲哀呢!





大同市經租房業主


2011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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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私宅土地从未消失,始终“我有”



             2011-06-30 13:24:43




       ——我对《腾讯网》历史频道《共和国辞典》第36期“土地私有产权消失过程”一文的几点看法



(http://news.qq.com/zt2011/ghgcd036/)








早在六年多前,我就开始通过写文章告知国人:城市私人土地根本没有在新政权成立以后变成“国有”(“从源头上守护公民土地财产权”《南方周末》2004年9月2日)。之后我又有其它相关论述并有著书:《为了不能失去的故乡》,都在更正这个“常识”。但我的声音太弱,没多少人听见。今天有比我影响力大得多的腾讯网历史频道出面澄清这个事实,这是大好事。然而,该文章虽然是把这一个巨大的误会纠正了,把城市土地“国有”的日期从人们普遍以为的1949年或1956年还原到正确的1982年,但对于这个“国有”的整个过程的描述和对“国有”两字含义的认识,以及所做的私人土地产权已经消亡的结论,我却是完全不能认同的。

由于农村土地被冠以“集体所有”,而不是“国家所有”,本文暂不涉及。本文先只说被“国有”了的城市土地。

腾讯网的文章,对于1956年以前的情况,所介绍的是对的,但对于之后的就不对了。我这里首先是指1967年11月4日由国家房产管理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做出的那份《答复关于城镇土地国有化请示提纲的记录》。不错,表面上看,这是第一次由一个政府部门提到“城镇土地国有化”,然而不要忘记时代背景:这份《记录》是在红卫兵1966年血洗城市私宅并贴出告示勒令“土地收为国有”之后做出的,是在红卫兵逼迫上千万城市私宅业主把手中的《房地产所有证》交到各地房管局以后做出的,是垫在数不清的血肉模糊的尸体上写出来的。同时,文革中的政府部门是被造反派篡了权的,是无法无天的,其时所发布的大部分文件是与文革之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没有关联的,也是被文革之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认定无效的,所以根本不能把这份《记录》纳入“国有化”的历史进程之中。




再进一步说,由于这份《记录》中记载的土地“全部收归国有”的意图是篡权者们以自己的意志编造出来的,是在对其所提及的1956年的一份中共中央文件横添了新内容的情况下做出来的,所以更不能被认定为“国有化”进程中的一段。腾讯网文章中说;“1956年中央批转的《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中,已经有“一切私人占有的城市空地,街基等地产,经过适当的办法,一律收归国有”的条款。《纪录》则将“城市空地,街基等地产”解释为“其中街基等地产应包括在城镇上建有房屋的私有宅基地”;并强调“无论什么空地(包括旗地),无论什么人的土地(包括剥削者、劳动人民)都要收归国有”。城镇私有宅基地,终于开始了其被国有化的历史进程。”这段论述中的“已经”与“则将……解释为”显然把一个篡了权的政府部门的意图与十年前正常行使权力的权力机构的意图混在一起了,更把一个凭空编造的“解释”视为一个正式的国家政策了。1956年《意见》中的“国有”意图明明只局限于“一切私人占有的城市空地、街基等地产”,哪里有什么“在城镇上建有房屋的私有宅基地”呢?而这种明显的篡改和添加又怎么能被引伸为“终于开始了其被国有化的历史进程”呢?




事实上,在文革刚结束的那几年里,政府根本没有认同红卫兵杀气腾腾的“宣言”和这份没有任何效力的《记录》,其当时明确表示:“十年浩劫中收缴的私人房产,根据宪法规定,应一律确认原房主的所有权,把房主归还给房主”(注1),同时国家建设总局(即今天的建设部)也在1982年3月27日出台的《关于城市(镇)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暂行规定》((1982)城发房字77号)里做出规定:“凡在城镇范围内的房地产,不论属于国家集体或个人所有,均需到当地房管机关办理产权登记,领取房地产所有证”“房地产所有证是房地产所有权的凭证,具有法律效力。”这里说的不是当时根本不存在的“房屋所有权证”,而是1949年以来一直都在签发(于文革期间中断)的“房地产所有证”。




至于到了1982年12月4日的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上,为什么突然通过在此间出台的八二宪法第十条宣布“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这还是一个待揭示的迷,但我认为它与意识形态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应该属于利益动机,而且其中还是香港房地产开发商起了重要推动作用,这在霍英东的著作“我的参与”中有具体的描述。根据此书内容,霍英东是在1981年以前向内地政府做出的相关土地的若干建议,而当时他对内地城市土地的私有性质应该是很清楚的。




腾讯网的文章,针对这土地“国有”的过程与“终结”,还专门引用了周诚先生在1989年所著的《土地经济学》的一段文字,但是其内容是与事实有严重出入的。第一是作者把城市私有土地在1982年的范围缩小为“个人所有的城市土地,主要是个人自住房屋及当时在社会主义改造起点以下的个人出租房屋的宅基地”,即他据此所说的“残存”的一点私地,让人感觉把它们宣布为“国有”似乎是一个顺理成章的事情,或是走到了一个私地不断被“国有化”的过程的终点。但事实是,五十年代初期统计过的城市私有土地,除了于1956年被政府赎买的私人企业所占有的那一部分以外,属于住宅的依然还是以私地为主。1958年的“私房改造”“改造”(也称被国家“经租”)的是部分出租房屋的管理权,是交给房管部门进行管理,与产权无关,也与土地无关。另外这私有土地里还要算上“代管产”,即1949年出走的那些业主的房地产,这些房地产中除了极小部分被法院判决没收了以外,其它至今还是属于私人的。

所以,“残存”的说法是错误的。近年,政府清退了部分经租产和代管产(已经拆除的做了赔偿),就是因为产权从未变更,在法律上还是私人的。至于大部分相关业主至今还没能收回自家的经租产和代管产,只能说明地方政府无视宪法,完全不尊重私人财产,在清退房产时“看人下菜碟”,不表示这些财产不属于私人。

周诚先生文字中第二个与事实有出入的地方,体现在其对为什么1982年宪法第十条没有引起社会波动而做的解释。他解释为:“原因是涉及的土地面积较小,而且长期以来就对私人土地所有权就作了严格限制,只准使用,不得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进行转让。”但事实上,一直到红卫兵血洗全国老城区私宅的1966年的“红8月”,城市私宅的房屋和土地一直都可以买卖和继承,全国房管部门有无数个产权档案能证实这一点。周诚先生只需给某房管局挂个电话,或者深入老城区走访一下私房主,就能立刻得到答案,但我相信他根本没有做这种求证。对于“面积小”,我在上面已经予以反驳。




   
对于八二宪法第十条在当时没有引起社会波动的原因,我则认为是因为私房业主刚刚经历过文革的迫害,房屋还都正在面临清退,心灵上印的都是恐惧,根本没注意到此条款的出台,更没注意到其可能会威胁到自己的财产。再者,也是出于私宅业主对于常识的认知,认为房和地是不可能分离的,如果不是日后遭遇的拆迁逼迫他们去考虑土地问题,他们也不会去追问这个从来就不是问题的问题。




周诚先生的第三个与事实有出入的地方,在于他以为八二宪法“无偿”地把城市私宅业主的土地财产权收走了(这也是今天法学界部分人的错误认识)。但这不是他本人的责任,因为他出书的年份是在1989年,是之后才出台的1990年国土13号文(为国家土地局和最高人民法院之间的去函和复函,下面简称13号文(注2))和1995年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注3),通过这两个法规确认了1982年以后城市私宅业主的土地财产权的存续,虽然是以无限期的且直接来自私人所有权的“自然享有土地使用权”的身份出现的。况且这个身份还是对仍然存在的私人土地所有权的掩饰,因为13号文是以虚构的一个故事来解释此身份的出处的:“例如上海市人民政府曾于1984年发布公告,对原属公民所有的土地,经过申报办理土地收归国有的手续,确认其使用权。”(注2),因为事实上没有一个上海私宅业主见过这份公告,更没有谁申报办理过土地收归国有的手续。不过从另一个角度讲,作为当时国土局给陷于困惑的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个答复,13号文里这个虚构的故事本身便表明了土地财产权变更所必须有的程序是无法回避的。当然,既然是虚构的,所以土地所有权至今仍然是在私宅业主手里,尽管后来某些地方政府要求不明就里的私宅业主填写了“土地使用权申请表”,但由于之前没有“申报办理土地收归国有的手续”,这些申请也显然是无效的。


再往下说,其实这个没有发生过的“申报办理土地收归国有”的手续在当时也是不可能实施的——如何收归?是买还是没收?如果是买的话,政府当时并没有预备这笔钱,如果是没收财产的话,我们也没见到应该由法院出示的没收私人财产的判决,假设所涉及的上千万城市老私宅业主都犯了罪过高至没收个人财产的滔天大罪的话。


所以,说到最后,腾讯网文章的大标题“土地私有产权消失过程”是错误的,因为土地私有产权并没有消失,其小标题“1982年宪法一夜之间完成城市土地的‘国有化’”也是错误的,因为这个“国有化”并没有实现。


另外,城市土地“国有化”没有实现,不单是因为私人土地产权的转移没有发生过,也因为这个概念本身就是说不通的。在宪法里,对“国家所有”的定义就是全民所有,而针对实物土地,显然全民不可能拥有包含在私人住宅里的那一块,显然全民不可能拥有每一个公民个人花钱购置的财产,因此这个“全民所有”只可能是虚的。事实上,1982年宪法第十条宣布的这个“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根本不可能是财产权意义上的所有权,而只能是行政管辖意义上的“属于……所有”。事实上,尽管最初有过利益动机,但是1988年宪法修正案在“修正”八二宪法第十条的时候,也不得不挑明这一点——那个“国家所有”的土地是被禁止买卖的,既不具备财产的性质,而自“国家所有”分离出来的“土地使用权”才是被许可流转的。于是,具备了财产性质的“土地使用权”才恰恰是财产权意义上的所有权,而这也是符合基本常识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所有权不可分离。其后,又出台了一系列显示房地财产权利一致的法律(注4),但由于在实际操作中行政机关是根据不同的对象和场合来决定是否遵守这些法律,因此给人们造成了中国土地制度房地分离的印象。


最后,我在此简单总结一下这个超级“绕口令”:


1,城市祖宅的土地所有权仍然是土地所有权,即财产权意义上的土地所有权;


2,1982年宪法中的“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是行政管辖意义上的;


3,九十年代以后城市新业主拥有的房产也同样含有土地财产权,目前被称为可以“自动续期”的“土地使用权”。但实际上是土地所有权,是财产权意义上的土地所有权。(这些新业主一般被成为“土地使用权人”,或在国土资源部公布的某些文件中被称为“土地产权人”)。






                               华新民
                      2011年6月29日 于北京









注1:京发(1980)40号“关于处理机关部队挤占私房进一步落实私房政策的通知”。




注2:1990年4月23日国家土地管理局 国土(法规)字〔1990〕第13号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你庭(90)民他字第10号函收悉。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供参考:

一、我国1982年宪法规定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后,公民对原属自己所有的城市土地应该自然享有使用权。例如上海市人民政府曾于1984年发布公告,对原属公民所有的土地,经过申报办理土地收归国有的手续,确认其使用权。
二、在城市土地收归国家所有后,国家向原空闲宅基地所有人继续征收的地产税,事实上已属土地使用税性质。作为正式税种,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从1988年开始征收。





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城市宅基地所有权、使用权等问题给国家土地管理局的函。
我院在处理城市宅基地使用权纠纷的案件时,遇到涉及城市宅基地所有权、使用权及地产税等问题。因这些问题政策性强,有关规定不够明确,特请贵局对下列问题给予函复。

一、在1982年宪法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之后,原属公民个人所有、并在其上拥有房产的城市宅基地的所有权是否自然地转变为使用权。
二、经人民政府确权发证,并一直由公民交纳地产税的城市空闲宅基地,在国家宣布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后,该公民对该空闲宅基地,是否还享有使用权。
三、在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之后,国家仍向该空地的原所有人征收地产税,该地产税是否已属土地使用税性质。公民向国家履行了交纳地产税的义务,是否表明国家承认其对该空地的合法使用权。





注3:1995年国土局公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七条:土地使用者经国家依法划拨、出让或解放初期接收、沿用,或通过依法转让、继承、接受地上建设物等方式使用国有土地的,可确定其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八条:土地公有制之前,通过购买房屋或土地租赁土地方式使用私有的土地,土地转为国有后迄今仍继续使用,可确定现使用者国有土地使用权。






注4:显示房地权利一致的若干法律规定(如能认识到“国有”为虚的国有,并把以下所有的“土地使用权”都换成“土地财产权”或“土地所有权”,就好理解了,就一通百通了)。

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二条:“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第三十七条:“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第四十九条:“房地产抵押,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办理。”
2,《担保法》第三十六条:“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

3,《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房屋权属登记应当遵循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4,《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第八条:“转让房屋的,该房屋占用范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第九条:“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必须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和相应的土地使用权登记并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后,方可转让。”等。





http://huaxinmin.blog.163.com/blog/static/118909964201153012313818/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11-6-30 17:0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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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6-30 17:05:59 | 显示全部楼层
  城市私宅土地从未消失,始终“我有”



                      2011-06-30 13:24:43







         ——我对《腾讯网》历史频道《共和国辞典》第36期“土地私有产权消失过程”一文的几点看法



(http://news.qq.com/zt2011/ghgcd036/)








早在六年多前,我就开始通过写文章告知国人:城市私人土地根本没有在新政权成立以后变成“国有”(“从源头上守护公民土地财产权”《南方周末》2004年9月2日)。之后我又有其它相关论述并有著书:《为了不能失去的故乡》,都在更正这个“常识”。但我的声音太弱,没多少人听见。今天有比我影响力大得多的腾讯网历史频道出面澄清这个事实,这是大好事。然而,该文章虽然是把这一个巨大的误会纠正了,把城市土地“国有”的日期从人们普遍以为的1949年或1956年还原到正确的1982年,但对于这个“国有”的整个过程的描述和对“国有”两字含义的认识,以及所做的私人土地产权已经消亡的结论,我却是完全不能认同的。

由于农村土地被冠以“集体所有”,而不是“国家所有”,本文暂不涉及。本文先只说被“国有”了的城市土地。

腾讯网的文章,对于1956年以前的情况,所介绍的是对的,但对于之后的就不对了。我这里首先是指1967年11月4日由国家房产管理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做出的那份《答复关于城镇土地国有化请示提纲的记录》。不错,表面上看,这是第一次由一个政府部门提到“城镇土地国有化”,然而不要忘记时代背景:这份《记录》是在红卫兵1966年血洗城市私宅并贴出告示勒令“土地收为国有”之后做出的,是在红卫兵逼迫上千万城市私宅业主把手中的《房地产所有证》交到各地房管局以后做出的,是垫在数不清的血肉模糊的尸体上写出来的。同时,文革中的政府部门是被造反派篡了权的,是无法无天的,其时所发布的大部分文件是与文革之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没有关联的,也是被文革之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认定无效的,所以根本不能把这份《记录》纳入“国有化”的历史进程之中。




再进一步说,由于这份《记录》中记载的土地“全部收归国有”的意图是篡权者们以自己的意志编造出来的,是在对其所提及的1956年的一份中共中央文件横添了新内容的情况下做出来的,所以更不能被认定为“国有化”进程中的一段。腾讯网文章中说;“1956年中央批转的《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中,已经有“一切私人占有的城市空地,街基等地产,经过适当的办法,一律收归国有”的条款。《纪录》则将“城市空地,街基等地产”解释为“其中街基等地产应包括在城镇上建有房屋的私有宅基地”;并强调“无论什么空地(包括旗地),无论什么人的土地(包括剥削者、劳动人民)都要收归国有”。城镇私有宅基地,终于开始了其被国有化的历史进程。”这段论述中的“已经”与“则将……解释为”显然把一个篡了权的政府部门的意图与十年前正常行使权力的权力机构的意图混在一起了,更把一个凭空编造的“解释”视为一个正式的国家政策了。1956年《意见》中的“国有”意图明明只局限于“一切私人占有的城市空地、街基等地产”,哪里有什么“在城镇上建有房屋的私有宅基地”呢?而这种明显的篡改和添加又怎么能被引伸为“终于开始了其被国有化的历史进程”呢?




事实上,在文革刚结束的那几年里,政府根本没有认同红卫兵杀气腾腾的“宣言”和这份没有任何效力的《记录》,其当时明确表示:“十年浩劫中收缴的私人房产,根据宪法规定,应一律确认原房主的所有权,把房主归还给房主”(注1),同时国家建设总局(即今天的建设部)也在1982年3月27日出台的《关于城市(镇)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暂行规定》((1982)城发房字77号)里做出规定:“凡在城镇范围内的房地产,不论属于国家集体或个人所有,均需到当地房管机关办理产权登记,领取房地产所有证”“房地产所有证是房地产所有权的凭证,具有法律效力。”这里说的不是当时根本不存在的“房屋所有权证”,而是1949年以来一直都在签发(于文革期间中断)的“房地产所有证”。




至于到了1982年12月4日的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上,为什么突然通过在此间出台的八二宪法第十条宣布“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这还是一个待揭示的迷,但我认为它与意识形态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应该属于利益动机,而且其中还是香港房地产开发商起了重要推动作用,这在霍英东的著作“我的参与”中有具体的描述。根据此书内容,霍英东是在1981年以前向内地政府做出的相关土地的若干建议,而当时他对内地城市土地的私有性质应该是很清楚的。




腾讯网的文章,针对这土地“国有”的过程与“终结”,还专门引用了周诚先生在1989年所著的《土地经济学》的一段文字,但是其内容是与事实有严重出入的。第一是作者把城市私有土地在1982年的范围缩小为“个人所有的城市土地,主要是个人自住房屋及当时在社会主义改造起点以下的个人出租房屋的宅基地”,即他据此所说的“残存”的一点私地,让人感觉把它们宣布为“国有”似乎是一个顺理成章的事情,或是走到了一个私地不断被“国有化”的过程的终点。但事实是,五十年代初期统计过的城市私有土地,除了于1956年被政府赎买的私人企业所占有的那一部分以外,属于住宅的依然还是以私地为主。1958年的“私房改造”“改造”(也称被国家“经租”)的是部分出租房屋的管理权,是交给房管部门进行管理,与产权无关,也与土地无关。另外这私有土地里还要算上“代管产”,即1949年出走的那些业主的房地产,这些房地产中除了极小部分被法院判决没收了以外,其它至今还是属于私人的。

所以,“残存”的说法是错误的。近年,政府清退了部分经租产和代管产(已经拆除的做了赔偿),就是因为产权从未变更,在法律上还是私人的。至于大部分相关业主至今还没能收回自家的经租产和代管产,只能说明地方政府无视宪法,完全不尊重私人财产,在清退房产时“看人下菜碟”,不表示这些财产不属于私人。

周诚先生文字中第二个与事实有出入的地方,体现在其对为什么1982年宪法第十条没有引起社会波动而做的解释。他解释为:“原因是涉及的土地面积较小,而且长期以来就对私人土地所有权就作了严格限制,只准使用,不得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进行转让。”但事实上,一直到红卫兵血洗全国老城区私宅的1966年的“红8月”,城市私宅的房屋和土地一直都可以买卖和继承,全国房管部门有无数个产权档案能证实这一点。周诚先生只需给某房管局挂个电话,或者深入老城区走访一下私房主,就能立刻得到答案,但我相信他根本没有做这种求证。对于“面积小”,我在上面已经予以反驳。





对于八二宪法第十条在当时没有引起社会波动的原因,我则认为是因为私房业主刚刚经历过文革的迫害,房屋还都正在面临清退,心灵上印的都是恐惧,根本没注意到此条款的出台,更没注意到其可能会威胁到自己的财产。再者,也是出于私宅业主对于常识的认知,认为房和地是不可能分离的,如果不是日后遭遇的拆迁逼迫他们去考虑土地问题,他们也不会去追问这个从来就不是问题的问题。




周诚先生的第三个与事实有出入的地方,在于他以为八二宪法“无偿”地把城市私宅业主的土地财产权收走了(这也是今天法学界部分人的错误认识)。但这不是他本人的责任,因为他出书的年份是在1989年,是之后才出台的1990年国土13号文(为国家土地局和最高人民法院之间的去函和复函,下面简称13号文(注2))和1995年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注3),通过这两个法规确认了1982年以后城市私宅业主的土地财产权的存续,虽然是以无限期的且直接来自私人所有权的“自然享有土地使用权”的身份出现的。况且这个身份还是对仍然存在的私人土地所有权的掩饰,因为13号文是以虚构的一个故事来解释此身份的出处的:“例如上海市人民政府曾于1984年发布公告,对原属公民所有的土地,经过申报办理土地收归国有的手续,确认其使用权。”(注2),因为事实上没有一个上海私宅业主见过这份公告,更没有谁申报办理过土地收归国有的手续。不过从另一个角度讲,作为当时国土局给陷于困惑的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个答复,13号文里这个虚构的故事本身便表明了土地财产权变更所必须有的程序是无法回避的。当然,既然是虚构的,所以土地所有权至今仍然是在私宅业主手里,尽管后来某些地方政府要求不明就里的私宅业主填写了“土地使用权申请表”,但由于之前没有“申报办理土地收归国有的手续”,这些申请也显然是无效的。


再往下说,其实这个没有发生过的“申报办理土地收归国有”的手续在当时也是不可能实施的——如何收归?是买还是没收?如果是买的话,政府当时并没有预备这笔钱,如果是没收财产的话,我们也没见到应该由法院出示的没收私人财产的判决,假设所涉及的上千万城市老私宅业主都犯了罪过高至没收个人财产的滔天大罪的话。


所以,说到最后,腾讯网文章的大标题“土地私有产权消失过程”是错误的,因为土地私有产权并没有消失,其小标题“1982年宪法一夜之间完成城市土地的‘国有化’”也是错误的,因为这个“国有化”并没有实现。


另外,城市土地“国有化”没有实现,不单是因为私人土地产权的转移没有发生过,也因为这个概念本身就是说不通的。在宪法里,对“国家所有”的定义就是全民所有,而针对实物土地,显然全民不可能拥有包含在私人住宅里的那一块,显然全民不可能拥有每一个公民个人花钱购置的财产,因此这个“全民所有”只可能是虚的。事实上,1982年宪法第十条宣布的这个“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根本不可能是财产权意义上的所有权,而只能是行政管辖意义上的“属于……所有”。事实上,尽管最初有过利益动机,但是1988年宪法修正案在“修正”八二宪法第十条的时候,也不得不挑明这一点——那个“国家所有”的土地是被禁止买卖的,既不具备财产的性质,而自“国家所有”分离出来的“土地使用权”才是被许可流转的。于是,具备了财产性质的“土地使用权”才恰恰是财产权意义上的所有权,而这也是符合基本常识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所有权不可分离。其后,又出台了一系列显示房地财产权利一致的法律(注4),但由于在实际操作中行政机关是根据不同的对象和场合来决定是否遵守这些法律,因此给人们造成了中国土地制度房地分离的印象。


最后,我在此简单总结一下这个超级“绕口令”:


1,城市祖宅的土地所有权仍然是土地所有权,即财产权意义上的土地所有权;


2,1982年宪法中的“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是行政管辖意义上的;


3,九十年代以后城市新业主拥有的房产也同样含有土地财产权,目前被称为可以“自动续期”的“土地使用权”。但实际上是土地所有权,是财产权意义上的土地所有权。(这些新业主一般被成为“土地使用权人”,或在国土资源部公布的某些文件中被称为“土地产权人”)。






华新民
2011年6月29日 于北京









注1:京发(1980)40号“关于处理机关部队挤占私房进一步落实私房政策的通知”。




注2:1990年4月23日国家土地管理局 国土(法规)字〔1990〕第13号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你庭(90)民他字第10号函收悉。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供参考:

一、我国1982年宪法规定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后,公民对原属自己所有的城市土地应该自然享有使用权。例如上海市人民政府曾于1984年发布公告,对原属公民所有的土地,经过申报办理土地收归国有的手续,确认其使用权。
二、在城市土地收归国家所有后,国家向原空闲宅基地所有人继续征收的地产税,事实上已属土地使用税性质。作为正式税种,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从1988年开始征收。





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城市宅基地所有权、使用权等问题给国家土地管理局的函。
我院在处理城市宅基地使用权纠纷的案件时,遇到涉及城市宅基地所有权、使用权及地产税等问题。因这些问题政策性强,有关规定不够明确,特请贵局对下列问题给予函复。

一、在1982年宪法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之后,原属公民个人所有、并在其上拥有房产的城市宅基地的所有权是否自然地转变为使用权。
二、经人民政府确权发证,并一直由公民交纳地产税的城市空闲宅基地,在国家宣布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后,该公民对该空闲宅基地,是否还享有使用权。
三、在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之后,国家仍向该空地的原所有人征收地产税,该地产税是否已属土地使用税性质。公民向国家履行了交纳地产税的义务,是否表明国家承认其对该空地的合法使用权。





注3:1995年国土局公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七条:土地使用者经国家依法划拨、出让或解放初期接收、沿用,或通过依法转让、继承、接受地上建设物等方式使用国有土地的,可确定其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八条:土地公有制之前,通过购买房屋或土地租赁土地方式使用私有的土地,土地转为国有后迄今仍继续使用,可确定现使用者国有土地使用权。






注4:显示房地权利一致的若干法律规定(如能认识到“国有”为虚的国有,并把以下所有的“土地使用权”都换成“土地财产权”或“土地所有权”,就好理解了,就一通百通了)。

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二条:“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第三十七条:“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第四十九条:“房地产抵押,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办理。”
2,《担保法》第三十六条:“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

3,《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房屋权属登记应当遵循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4,《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第八条:“转让房屋的,该房屋占用范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第九条:“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必须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和相应的土地使用权登记并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后,方可转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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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7-2 23:17:58 | 显示全部楼层
             北京日报

      2011年3月16日

            焦点关注

直管公房拆迁职务犯罪“黑洞”



   北京市检察院 史简轩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检察院副检察长甄贞日前提出,每一个拆迁环节背后,都孕育着巨大的利益,基本上都有职务犯罪发生。北京市检察机关在2000年至2010年共查办涉及拆迁领域职务犯罪案件41件,通过对这些案件进行分析和调研,成文《北京市城市拆迁领域职务犯罪研究》,日前独家授权本报发布。

  拆迁,拆迁,一步登天。对于被拆迁户来说,拆迁意味着改善居住环境,意味着巨额资金补偿;对于城市发展来说,拆迁意味着城市面貌即将发生日新月异的变化,意味着大量资金投入。拆迁已然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而拆迁领域发生的职务犯罪不仅使大量国有资产流失,更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直管公房“猫腻”最多

  在北京的旧城区里,有很多直管公房,这些房子面积不大,但在拆迁时却“猫腻”最多。据检察机关披露,拆迁领域的职务犯罪,大多集中在直管公房、自建房及违章建筑。

  这些小房子是如何成为拆迁“黑洞”的呢?大多数犯罪嫌疑人利用多年从事房产登记工作的丰富经验,了解国家政策,借城市建设拆迁的时机,进行有计划的犯罪,方式十分隐蔽、专业。如在违建房变产权房的过程中,犯罪分子或是将申请时间、测绘时间及初审、复审等各种审批时间提前,使后建的临时建筑变成在有效年限内取得正式房产证的合法建筑;或是伪造规划许可证,出具虚假测绘报告,进行虚假公证登记等方式,使“抢、改、扩”建或自建房屋有了合法的房产证明。

  犯罪分子有时还利用负责具体拆迁事项的权力为被拆迁户多评估或直接“增加”房屋使用面积,甚至协助请托人冒领他人拆迁补偿款;还有的在拆迁工作中将本来的一户分成多户,从中谋取非法利益。

  “小人物”也能办“大事”

  拆迁领域的职务犯罪很多发生在基层工作人员身上,这些职位不高的“小人物”办起“大事”来能量相当大。检察机关发现,这些涉案人员具有初、高中文化层次的占50%,年龄大多在五十岁左右,通常在房管部门、测绘部门工作多年,手中掌握着一定的实际权力,彼此熟悉,而且自律观念不强,容易滋生“捞一笔”的念头。

  这些“小人物”的串案能力很强,如某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政科干部程某,在替北京一建材机械公司违规办理房产证时,本人仅是办证13道环节中的复核环节,但是他一一打招呼后,13道环节形同虚设,顺利办好房产证并收了5.5万元好处。检察机关发现,在拆迁领域的职务犯罪中,窝案、串案的发生概率很大,从已经查处的相关职务犯罪案件来看,窝案、串案占到了三分之一,最大的一个窝案涉案人员达16人之多。

  在吴某伙同他人受贿案中,多人协作形成一条清晰的犯罪链:从拆迁户行贿,到某区房管局测绘人员连某虚构房屋面积,到某区房管局权证科工作人员吴某伪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制作虚假房屋所有权证书,到区公证处公证员李某提供虚假的公证手续,再到某拆迁服务公司职员张某提供帮助,最后拆迁户违法领取拆迁补偿款。

  拆迁领域的“潜规则”

  和很多犯罪活动一样,拆迁领域的职务犯罪也有它特有的“潜规则”。

  一是基层单位领导职权过分集中。如某房管所所长马某打着为困难职工分房的名义,随意分房、暗箱操作,所内其他领导毫不知情。

  二是基层工作人员权力过分集中。如区房管局房政科负责对房屋产权过户的初审、复审以及制证、发证的所有工作,权力的过分集中和监管制度的不健全,使一个科长就能够跨过所有工作程序和其他科室的制约实现违规操作。

  三是区房管中心各分中心权力过分集中。分中心在实际工作中,既负责直管公房管理,又掌握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的使用和发放权,完全自行控制直管公房的租赁、更名、分户等,在管理体制上脱离了上级单位监管。如上文提及的房管所所长马某的上级单位区房管中心与分中心之间长期权责不明,为马某贪污386万元提供了可能。

  四是对公证人员权力缺少监督。如上述公证员李某就是钻了公证工作由公证员一人承担,公证处领导仅进行程序审查而不进行实质审查这种制度漏洞,同吴某、连某共同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审批环节发案率最高

  从犯罪发生的过程来看,拆迁流程的多个环节均蕴涵着巨大的经济利益,每一环节基本都有职务犯罪案发。经过全市调研,检察机关总结了10个环节共计39个犯罪风险点,由于审批权限是索贿、受贿的最佳砝码,因此审批环节成为发案率最高的环节,占涉案环节总数的24.4%。

  从检察机关已经办理的案件来看,审批环节的职务犯罪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第一,利用审批拆迁许可证或者其他动迁文件的权限收受贿赂。如张某利用危改项目的立项审批以及申报相关手续的权限,收受贿赂。

  第二,利用办证程序混乱,违规办理、私自更改相关权证。如王某违规办理两处公房的承租人变更手续及一处公房的分户手续,给拆迁单位和被拆迁方造成损失22万余元。

  第三,失职渎职,不严格履行审查职责。如魏某在负责北京市五环路四期和绿化带拆迁补偿工作中,未经严格审查即批准申请人不符合补偿标准的房屋给予补偿,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46万余元。

  评估环节“自由裁量权”过大

  入户调查评估是按照房屋产权证的面积、测绘出的拆迁用地面积综合评定核算拆迁补偿费用的过程,在目前的实际工作中,负责调查评估的人员在调查评估中有较大的业务“自由裁量权”,因而出现以权谋私现象,调查评估环节的职务犯罪占涉案环节的13.3%。

  在这些案件中,有的评估员通过前期预算普查和测量,给被拆迁人多核算;有的在入户调查与评估中,故意不去监督;有的在测绘过程中,故意超出测量误差率或故意加大测量数据;有的甚至与被拆迁人合伙,商议加大评估补偿数额。如王某、杜某受贿案就是在市区两级政府投资的108国道和莲石公路北京石景山段拆迁费用预算普查阶段,拆迁员承诺为被普查单位谋取利益,接受了对方公款旅游5万元的贿赂。

  评估工作对被拆迁人获得拆迁补偿的数额起决定作用,评估公司在评估时有一定的可控范围,加之市场价格变化快、相关规定不甚严格,因此增大了评估人员利用“自由裁量权”谋利的机会。一些评估公司为了与建设单位搞好关系多获项目,按建设单位授意进行评估,随意性较大。

  此外,由于目前入户调查没有明确的法规操作细则,因此这项工作容易产生随意性甚至流于形式,导致被拆迁人与拆迁人日后长期纠缠于被拆迁补偿的数额。

  (材料提供:北京市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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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7-4 23:01:25 | 显示全部楼层
数十名杭州市经租房主战高温继续讨房
作者:杭州市经…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1/7/4 22:30:20

今天上午9:30分,杭州市平海路,平海大厦杭州市房管局所在地,40多位经租房人高呼杭州市房管局58年,文革期间掠夺杭州人民私房,要求政府遵守宪法归还人民合法私房。

今天又有2位,新到经租房人在主张权力,加入到杭州市讨房团行列。
今天,原杭州市“高义泰”绸庄的后人气愤的控诉杭州市房管局1969年侵吞其合法私房。他表示如果杭州市房管局还不认真答复其合法要求,他将保留进一步采取强硬对抗手段的权力。
今天,虽然气温高达38度,95岁的王凤仙老人带伤前来讨房,她表示就是留下最后一口气,也要到杭州市房管局来讨回公道。
大家一致要约见杭州市房管局周局长,政府必须完善相关法律手段,不管是退房,还是收为国有,必须经过相关法律程序。否则我们将采取进一步的讨房行动。公平不会被一小撮人抹杀!公平永远存在!

杭州市经租房讨房团
2011年7月4日

以下是今天的讨房活动图片:


文章录入:民生编辑1 责任编辑:民生编辑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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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7-5 11:33:14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进一步加强经租房屋管理的通知
      合府办发〔2011〕71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经租房屋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1965年我县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房管局“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64]国房字第21号)精神对城市私房开展社会主义改造,按规定:凡私人出租住宅房屋建筑面积50㎡,非住宅用房(包括营业、生产、仓库、办公室等用房)建筑面积30㎡均纳入了改造范围作为经租房管理,当年共计经租房692户,其中县城区范围内经租房430户,榕山、先市、福宝、白沙四个镇经租房262户。凡纳入改造的经租房以购买的办法,即在一定时期内按原房租金的20%至40%给付私房主,逐步地改变他们的所有制。我县私房改造结束后,同年12月份成立了合江县房地产管理所,代政府管理全县范围内的经租房以及没收征收伪政权遗留下的房屋、地主房产等。

1982年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转《关于私房改造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报告》(川委发[1981]44号)的通知 “中小城镇出租住宅用房改造起点为80至100㎡,非住宅用房为30㎡,地主、富农出租房屋实行无起点改造”的规定。中共合江县委、合江县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处理私房改造起点的通知》([1982]61号),将我县私人出租房屋改造起点由原50㎡调整为出租住宅用房建筑面积80㎡,非住宅用房面积30㎡的改造起点(出租住宅和非住宅用房合并计算为80㎡)。经复查,我县按此经租房政策规定退还给原房主约464户,当时全县范围内尚有经租房约228户,仍由政府纳入公房管理。

近年来,由于城市建设的需要,各乡、镇拆迁了部分经租房,有的甚至出让了一些经租房,导致部分经租房去向不明,档案不齐。部分经租房主对此反映强烈,甚至出现夺占经租房情况。为加强对经租房的管理,特作如下通知:

一、加强私改政策宣传。让经租房主明确私房改造的重大意义和私房改造的政策方针,使其认识到我县对城镇私有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是根据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政策规定进行的,经租房原房主不得以任何理由夺占。

二、严格经租房拆迁补偿。一律实行产权调换,不得实施货币补偿。县政府公房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在与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前,必须对拟拆迁的经租房及安置还房等进行公证,作好证据保全。公房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在与拆迁户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后15日内,将协议及证据保全资料(备份)送县住建局房产股归档管理。

三、各乡镇要高度重视经租房的管理。因工作失误造成经租房灭失的,一律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对全县经租房现状进行清理。凡涉及经租房的乡镇要组织专人开展一次全面核查,对所有经租房按附表逐户清理登记。各乡镇务必于2011年5月30日前清理完毕,并将相关资料和清理情况报县住建局房产股,联系人于川,联系电话5223865。


                                         二〇一一年四月六日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11-7-5 13:1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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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7-8 10:54:50 | 显示全部楼层

质疑最高法院38号文件 西安公民申请违宪审查

     质疑最高法院38号文件 西安公民申请违宪审查

                  2004-12-9 9:01:04  




  12月8日人民网    12月3日,西安一位律师以普通公民的身份正式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违宪审查申请,要求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的合法性。


  提出违宪审查申请的张力生今年55岁,是陕西正纲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他是通过信件的方式提出申请的。张力生在申请书中写到,《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但他的一名被代理人据此诉请西安市新城区法院依法维护自己的房屋产权时,该法院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1992】38号)第三条规定,称其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故予以驳回。张力生认为,“38号文件”涉及公民私有房产的部分规定与现行《宪法》相背,故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违宪审查。


  张力生的被代理人叫李育生。李育生的父亲在西安市后宰门1号有一处房产,“文革”期间被政府没收,“文革”结束后政府将该房产退还给李的父亲。后李育生合法继承该房产,并于1999年9月8日办理了房产证。但实际上,从被没收至今该房一直被他人占用。李育生依据宪法和民法有关规定,向法院起诉。


  张力生说,司法是公民保护私有财产的最有力、最权威、也是最后一种手段,如果法院不去保护,那么“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宪法权利就会形同虚设。对最高人民法院“38号文件”的违宪审查申请由此提起。


  据了解,12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提出,“如果法规存在违宪或者违反法律的情况,公民和任何组织都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来”。此前,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主任胡锦光教授也指出,非常有必要将违宪审查的具体程序的完善摆到议事日程上来。张力生是看到这些消息后才作出上述决定的。(记者剑光)


  法规链接


  最高法“38号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1992】38号)第三条规定: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


    来源:《华商报》


http://www.hngf.gov.cn/xwztc/show_news.asp?newsid=2004-12-9-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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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7-8 12:48:55 | 显示全部楼层

上海讨房团向政府讨私宅
(2011-07-08)
● 陈迎竹 报道 上海特派员

  中国共产党建党90周年、执政62年,背负的历史欠债之一是私有产权的归还问题。一年多来,一群上海居民每星期都在市政府门前聚集,为的正是讨回过去被侵犯的房屋产权。


  这群约百人的居民集合成一个“讨房团”,分享各自的经历和向各部门交涉的心得。他们的共识是每周持续聚集,并以合法手段按程序向各有关部门提出自己的诉求。


  在这些人中,最“出名”的莫过于57岁的郑洪——因为他是唯一跟政府打过官司的,目前手上有42个案子,估计要开庭六七十次。


  郑洪的坚持使他在有关的政府部门里都出了名。他要讨的是爷爷在1949年买下的四明村三层楼房。


  位于静安区的四明村是清末成立的民营四明银行所兴建,共100多幢上海式石库门里弄楼房,现在被列为保护建筑,不能拆。


   郑洪说,这户门牌延安中路913弄101号、三层楼、居住面积94.4平方米的房子,是他爷爷郑梅清在1949年用40两黄金买下的。当时四明村的住户多是不定期与定期两种租约合同,在日本学印刷后回国当印刷厂长的郑梅清是极少数买下房子的人。


  1949年中国政权易手后,上海在1954年成立房地产公司经租部,两年后自成经租公司,与上海市房地产公司、上海市房屋修理公司、公私合营上海市房地产公司并列,成为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属下的四大公司。


  档案显示,经租部成立的主要任务,是“配合对外斗争肃清帝国主义在上海房地产方面的残余经济势力”,在一两年内,经由多种方式,“把上海大部分私有房屋的经营管理纳入了国家计划轨道”。


  四明银行在1949年后被政府接管,1952年与其他几家银行合组成公私合营银行。1955年12月,公私合营银行上海分行将所有在沪房地产全权委托上海市房地产公司经租部统一经租,并撤销银行本身的房地产部门。



          经租是指由国家将所有房屋收回之后,统一收取租金归国家所有,再将其中一部分还给原业主。



  华东师范大学中文系毕业的郑洪从事教职,10年前离开岗位转到德国学校教美术和书法。他说,2岁的时候被“抢走”的房子后来陆续搬进了另两户人家。他从2001年开始为讨回自己有继承权的这套房子而在政府机关奔走,经过繁复的程序,逐步把相关情况厘清,并掌握有力的证明,从2008年开始先后向上海市房地局和静安区房地局提出诉讼。


  爷爷郑梅清在1957年底离婚后搬出这房子,后来被打成右派,他们家也被抄了三次,买卖房子的相关资料因而丢失。郑梅清对房子的经历并没有详细纪录,郑洪在开始这项奔走历程之前,并不十分清楚来龙去脉。但郑洪手中一份材料显示,父亲郑子宏曾在1967年向上海房地局去信,要求退回被收房屋,房地局回函告知“暂不处理”。


  在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条例向官方申请资料以厘清真相的过程中,郑洪说自己遭遇了不少阻碍,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申请的文件,有些被回复以“属于国家机密”。但他终究掌握了房子是爷爷买下的私产而不是租赁的证据,提出诉讼。


    为了自己的权益,他至今一直在出庭。


  大约一年前,他加入讨房团的行列,每星期到政府办公大楼前请愿。郑洪表示,这群人总数大约百人,每次到场数十人,都是早期“改造”过程中房子被没收、拆迁没获得赔偿或留下纠纷的,现在都要回头向政府讨公道。


  郑洪表示,两个月前,终于有市政府官员出来和他们见面,说这是历史遗留问题,要大家把诉求写好,由政府查档案核对之后,给予交代。


  对这些人来说,很多房子不在了,主要是希望获得赔偿,但郑洪不一样。他那老旧的房子是保护建筑,就算要了回来,也不能拆掉重建赚钱。


  郑洪说,在一次庭审之后,曾有政府的诉讼代理人明白要他“开个价”。他说:“我说你房地局没拿过我的钱,要还我钱干什么?我只要把原来一户变成现在三户的房子完整地还给我。我也不要动迁赔我新房子,我只要我爷爷留下的祖宅。”


  “我要收了你的钱等于是吃我祖宗,”他比喻:“如果台湾出钱给大陆,大陆就不要台湾了吗?”


       了解这是历史问题,郑洪一再强调不是要政府道歉,只是要重新确认完整的房子产权。


  郑洪的几十个官司至今只赢了一个程序性的。十年追讨,他可能在司法等程序上胜算不大,不过他对自己掌握的证据力怀有信心,相信锲而不舍的追讨行动可以令政府的立场松动,最终获得产权的确认。他表示,走过整个程序,更重要是让自己了解了很多连他爸爸都不知道的材料,得知整个历史过程。


  “这也是收获,我父母连谁抢了房子也不知道。”  


 讨房的案例其实在全中国都有,不时出现在新闻媒体,过去的大宅被分割给多户人家,在时代变更后、有了私产观念的今天,当年的屋主和后人,正陆续为丢失在时代中的权益奔走,而各地政府,则努力在寻找一个不容易达到的平衡。




http://bbs.aboluowang.com/post.php?action=reply&fid=3&tid=13770&extra=###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11-7-8 12:5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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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7-9 17:19:44 | 显示全部楼层
  
                市侨房公告〔2011〕第03号   

                  发布时间:2011-07-04 


   现有申请人申请发还下列房屋,如对公告产权事项有异议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提出:

  1.越秀区东华东路581号(旧门牌:东华东路112号及骑楼)房屋,测量:9区2段800地号,建筑面积184.9354平方米。申请人杨华溢是产权人杨道仪的继承人。
  2.建设六马路12号302房屋,测量:2215图7幅43-45地号,建筑面积46.02平方米。申请人吴美聪、吴美施、吴志闽、贺卫红是产权人梁露斯的继承人。
  3.解放南路141号(旧:解放南路127号及骑楼)房屋,测量:1区5段184地号,建筑面积315.9156平方米。申请人许权添是产权人许秋光的继承人。
  4.永汉南路42、44、46号(新门牌:北京南路20、22、24号)房屋,测量:6区1段3512地号,建筑面积约1678.6516平方米。申请人岑灼钦是产权人岑日初{穗府侨认证【2007】29号}的合法继承人。
  5.荔湾区蓬莱路65号(新:61号)首层,测量:2区4段2942地号,原产权册记建筑面积37.4655平方米。申请人尹淑仪是产权人邓凤鸣的外孙女;申请人苏荣忠是产权人邓凤鸣女儿陈瑞思的谊子。邓凤鸣《广州市落实华侨房屋政策身份证明》(穗府侨认证[2010]11号)。
  对上述第1-3事项有异议者,请到吉祥路28号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越秀区分局产权地籍科提出;对上述第4事项有异议者,请到大沙头二马路12-5号二楼越秀区第三土地房屋管理所提出;对上述第5事项有异议者,请到广州市荔湾区土地房屋管理所(多宝路121号)提出。

   特此公告。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一一年七月二日

http://www.laho.gov.cn/ywpd/fwgl/zwxx/fsfhgg/201107/t20110704_256769.htm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11-7-9 17:21 编辑 ]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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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房路」的归宿

【黄浦新陈】

陈迎竹 (2011-07-13)

上周关于上海讨房团的报道,引起一些回响。有读者来信叙述了自己家的经历,也有网民在微博里公开了父祖辈时代的情况。
  其实这一现象长期存在,全国很多城市皆是。
  有些人的老宅原本位于如今的黄金地段,例如上海市的淮海路和西藏路口,有些人则是原本拥有上海老城区数十幢的私宅,祖辈用来收租。还有人在杭州西湖边原本拥有一片古色古香的山庄,后来都成了泡影。
  在国家变天的年代,这些私产产权的变调,故事大同小异,但情节各不相同。有些是在政权易手数年后才出台的政策所接收,但是手续未必完整;有些是产权所有人逃难或人在异乡,家族四散,新政府乘虚而入;有些是对当事人连哄带骗,要求无私奉献;更少不了靠武力强征的,像一个网友说“爷爷留下的祖宅,一九五几年时解放军路过,政府出面说借给解放军住,爷爷就带全家搬到一小破房子,兢兢业业继续教他的数学课直到文革被迫害死……后来这房子再也要不回了”。
  这其实反映的是革命的危险。革命者在战场上的胜利,并不能自动转化成治理国政的能力。共和国成立之初,意识形态的倾向遮蔽了全面的认知能力,无法体会私有产权在经济、社会与人心方面深远影响。
  为了证明有能力改变社会,解决社会底层的住宿问题,把大群劳动阶级迁入一座座深宅大院,一幢幢楼房。一户人家的优雅瞬时间变成好几户甚至十几户的拥塞,并且明文规定,原户主不能驱逐无能力缴付租金的租户。
  例如上海盛家老宅,占地2000平方米,是30年代兴建的英式洋房,原是清末名臣兼实业家盛宣怀的儿子盛重颐的房子。现在住了8户人家。有人统计,上海4000多幢洋房,平均每幢住了10几户人家,有些还是原来主人跟后来者一起住的。
  有些房屋开始被作为官方机关办公用途,但时移势迁,在改革开放之后,市场利益驱动下,被巧妙转化成为某人或某些人的私产乃至转卖图利。昔日的共产,在今天都变成另一些人的私产。
  这当然令原来的房产拥有者感到愤懑,因而出现了“巧取豪夺”的认知。
  这样的人也许是少数,现在更棘手也不时出现的,其实还有后来被迁入的住客,几十年后的如今也面临产权归属问题,这些人住了几十年“人家的房子”,却是在公权力的介入下住进去的,到底有没有产权,要他搬,政府赔偿多少,这些都是问题。
  广西防城港一个东南亚归侨,80年代开始追讨祖父在49年以前所建的房子,经过26年的官司终于成功。
  讨房成功的例子应该是很少数,据说有些国民党将领或台湾方面的名人曾经成功要回祖厝,但那是为了统战,因为还有更多老兵讨房无门。
  在这个历史转折中,其实看得出官方已经没有了中心思维。对于百姓要取回的产权,不管有没有法律依据,都是“拖”字诀为上。
  《南都周刊》去年的一篇报道中,引述多年操办老洋房置换的掮客徐建国的分析,认为70年代末落实统战对象和高级知识分子被侵占住房的政策,只是开放之初的姿态,返还一部分,但原则上1958年公私合营时期上缴的住宅“不落实政策”。
  有政策而不落实,或者对寻求政策支持的百姓刁难推阻,其实只会继续伤害公权力的威信。
  官方显然认定这些人是少数,只要等待年纪越来越大的他们随风而逝,他们的后人——就像现在很多不想多事的后人一样——自然就会遗忘或者不想理会这些复杂麻烦的事情。
  人为的烂摊子却想等待时间老人去收拾,不能不说是鸵鸟心态。但是除非能拿出魄力,用专业的管理角度去面对,根据证据、证明,一件件依据法律处理、解决,能归还就归还,不能归还就提出替代补偿方案,这必须有专门人员全心处理和面对,否则,这是永远无法交代的历史,对当事人尤其如此。
  这从积极意义上看,是证明执政能力与诚信的一项工程,从消极上看,是官方对历史债权人的和解。
  梁启超曾经坚决反对土地国有制,并且论证了国有制的不可行,在这一点与儿子梁思成壁垒分明。学建筑的梁思成相信国有制才能好好进行城市规划,结果他连致力维护的北京城墙都保不住。
  *tanetsph@gmail.com
《联合早报》
(编辑:魏晓亮)

http://www.zaobao.com/special/china/zaodian/pages2/zaodian_shanghai110713.shtml


「讨房路」的归宿.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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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7-13 17:52:22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制日报要闻  

  本报北京7月11日讯 记者李立 国务院法制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近日联合下发《关于做好有关征地拆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决定对有关征地拆迁的现行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集中进行一次专项清理,查找出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规定相抵触、不一致的问题。通知要求此次专项清理工作务必在2011年10月1日前完成。
  根据通知,除上述重点外,此次专项清理还一并纳入对有关征地拆迁的地方性法规以及关于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和程序有关规定的清理工作。
  通知明确,根据立法法有关“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地方性法规有关征地拆迁的规定应当与《条例》相一致,对不一致的规定,应依法进行处理。
  鉴于目前各地发布的有关征地拆迁的规范性文件不少,通知认为迫切需要抓紧进行一次彻底清理。有关征地拆迁的规范性文件经过清理后,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继续执行的,应当列入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并向社会公布,未列入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今后,凡制定有关征地拆迁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加强合法性审查,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严格按照程序报送备案,切实加强监督管理。
  关于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和程序有关规定的清理,通知提出,征收集体土地,必须在政府的统一组织和领导下依法规范有序开展,要严格执行省级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公布实施的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各地区有关征地拆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与新的征地补偿标准不协调、不一致的,应当及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同时,对不符合2010年5月15日下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要求的征地拆迁程序的规定,也一并进行清理。
  通知明确,此次专项清理坚持“谁制定、谁清理”的工作原则。对与《条例》等征地拆迁制度规定相抵触、不一致的,要抓紧时间进行处理,该废止的,要坚决废止,该修改的,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尽快修改。






全国集中清理征地拆迁规章规范性文件.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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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7-13 21:22:12 | 显示全部楼层
[鹿寨县]我县移交美籍乡亲莫家祖屋
发布日期:2009-09-24 作者:潘琳静;钱芸
  9月15日,我县美籍华人莫虎先生的姐姐莫利人女士及其随从,专程从太平洋彼岸回到故乡办理祖屋移交事宜,受到县委、县政府的热情接待,受委托管理使用莫家房屋的县公安局也积极配合,莫家祖屋得到顺利移交。
  据悉,由美籍华人莫虎先生委托县公安局管理使用的房屋,位于鹿寨镇共和街,包括一幢建筑面积为407.17平方米的三层楼房以及前院的厨房、厕所、洗涤房与面积为296.7平方米的后院空地。
  当天下午,莫利人女士对该祖屋进行了逐间仔细察看,对我县按照地契所示、恢复和修缮自家祖屋的做法十分满意。并当场和县公安局局长陆志清在祖屋移交协议书上签字。随后,县委书记刘芳亲自将该房屋的钥匙交回给莫利人女士。
  柳州市统战部副部长、工商联党组书记袁燕珍,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温承全,县委常委、统战部长覃海雪等领导参加了签字移交仪式。
  随后,莫利人女士一行在县领导刘芳、温承全、覃海雪的陪同下,参观了香桥国家地质公园的博物馆、天生桥等景点。神奇美丽的香桥风光让莫利人女士一行流连忘返、赞不绝口。刘芳代表县四家班子诚挚邀请莫利人女士及其在海外的莫家乡亲常回鹿寨看看家乡的变化,多宣传家乡,帮助家乡搞建设。
 
  




  图为莫利人女士和县公安局局长陆志清双方在房屋移交协议书上签字。
 




  图为县委书记刘芳亲自将该房屋的钥匙交回给莫利人女士。
  责任编辑:潘琳静     编辑:钱 芸




http://www.liuzhou.gov.cn/zwgk/xxdt/qxdt/200909/t20090924_29622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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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7-13 22:13:05 | 显示全部楼层
   

                 谁动了公民的合法私产




                            2011年05月30日 13:22





一位社会学家说,以谋利为目的的拆迁是对合法祖产房产主最后一次也是最彻底的剥夺,是对城市地皮资源最残酷的一次掠夺。




焦点之:私产权利:官商土地交易的牺牲品




2011 年4 月, 一则媒体报道将旧城区改造、私房产权和胡同文化保护的问题再一次带到了公众视野中。报道称,西城区计划拆迁改造位于西城区陶然亭粉房社区的粉房琉璃街、潘家胡同,而散落于两条胡同中的廉新会馆、新会会馆、阳江会馆等30 余家会馆,也有可能永远湮没在拆迁扬起的尘土中。虽然随后,北京市西城区政府新闻办公室公开回应,称此报道部分内容失实,但侧面也说明了其会对未在保护名录内的会馆进行拆迁。


对此,中国文物学会会馆专业委员会会长汤锦程说,“按时间界定,一百年以上的都应算文物,会馆是拥有几百年历史的古建筑,却被拆得支离破碎”,“拆掉很容易,再找回来就相当困难了。”


这样的事情,并不只是发生在北京。2011 年过去的四个月里,各地政府继续抡着“旧城改造”的大锤,大连市不可移动文物“凤鸣街近代建筑群”遭遇野蛮拆除;南京仓巷地区的湖北会馆等一批古建筑,在新版《南京老城南历史城区保护规划》公示期间被白下区拆迁办突击破坏……就在去年12 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发布,仍将“旧城区改建”纳入公共利益之列,随即引发公众的质疑。人们认为,一些城市以旧城改造为名,行大拆大建、卖地赚钱之实,而旧城改造中老宅产权人权利保护问题至今仍被政府无视和“曲解”。




旧城改造为“民生”?






老北京有句话:“ 有名胡同三百六,无名胡同似牛毛。”这些大大小小的胡同几百年来静静地交织着,见证着北京城的过渡和变迁。对以四合院为代表的旧城区加以摧毁“改造”,多是宣称其“危旧——没有卫生设施,破破烂烂,群众要求危改的呼声很高,我们不能置老百姓的死活于不顾”云云。






危房和民生成为改造拆迁的最大理由。






早在1949 年,著名的法学家钱端升先生就在《人民日报》发表了一篇题为《论如何解决北平人民的住的问题》。他对当时存在着的将私房充公的倾向表示忧虑,认为这将导致多种“恶果”:“第一种恶果是,无人愿意投资建造新房,或翻建旧房。一方面政府没有多余的财力去建房,一方面私人又裹足不前,不去建房,房屋势将日益减少。没收的第二种恶果是社会秩序容易紊乱,因为没收势必引起众多人民心理上的不安。没收以后又须要管理。这个管理是一件十分繁重之事。在目下,政府正应集中精力于增加生产,以繁荣经济之时,这样一件繁重工作势将妨害政府的主要工作。这是没收的又一恶果。”


事实证明钱先生的担忧不无道理。据北京市房管部门提供的数据,上世纪50 年代初期,北京的危房率只有5%,而到了1990 年,这个数字上升到50%。


《城记》作者、新华社记者王军跟踪报道北京胡同改造一事多年,他认为“对于胡同的改造,烟袋斜街是个典范。在那条胡同的改造上,政府做了政府该做的事,市场做了市场该做的事。政府只投入了160 万,把天然气埋进去,把路铺好,然后告诉大家:这里是不会拆的。于是大家便有了信心,便愿意自己投入去修缮属于自己的东西,这时候,政府需要做的就是给出修缮标准。”一年后,王军又到那里,胡同已经完全改变了当年破败的景象,焕发出了生气,“就像针灸,政府只需要把针扎进穴位,身体的经络自然就开了,舒筋活血的目的也就达到了。”


在他看来,胡同的改造需要遵循几大原则:第一,要严禁行政强制力量的介入;第二,文物部门一定要加大文物普查力度,明确该保护、修缮的历史文物;第三,要营造私有财产安全且易于流通的法律环境;第四,严禁房地产开发商的介入。


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姚远博士也表示,从民生保障的角度看,旧城改造制造了大量社会问题,很多低收入家庭虽然靠拆迁住上了新房,但失去了就业、医疗、教育等重要的生活条件。显然,如果只改善“住有所居”,而恶化了“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的条件,旧城改造就谈不上真正的改善民生。大拆大建式的旧城改造,是伪“公益”真“公害”。在种种“发展经济”、“改善民生”的旗号下,旧城改造不过是“土地财政”的遮羞布而已。




“危改”是一块 “肥肉”




上世纪90 年代以来房地产热席卷全国。为了获得土地,一段时期内在一些政府部门的支持下,以危改或建设的名义,各大城市强制性拆迁老城区之风愈演愈烈。而被拆迁土地上的私产权利人的权利,成为政府与土地开发商交易中的最大牺牲品。


北京市最早涉及私房土地使用权的诉讼发生在1995 年,因金融街建设而面临拆迁的114 户594 人集体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西城区房地局,但其起诉被驳回。


在那114 户私房主中,有不少户的房产购置于1949 年以前,甚至是数代相传百年有余。1997 年,北京市档案馆对社会开放历史档案,有不少公民及时赶到寻出国民党政府留下的与自己有关的私人房地产档案。档案馆很开明,只要属实,即可复印盖章证明与原件相同。


从历史角度追本寻源,在解放初期,政府接管或没收了帝国主义、官僚资本主义、国民党政府以及战犯、汉奸、反革命分子所占有的城市土地。1956 年开始,政府又用赎买的办法将资本主义工商业、私营房地产公司和房地产行业主的城市房地产改变为国有,但仍保留了土地私有制,与土地公有制并存。存留下来的私有土地财产全部是公民的生活资料。生活资料的特点就是仅限于使用,不用于生产。


拥有仅限于生活使用的私有土地的公民,解放后继续拥有新政府核发的土地房屋所有权证。它表示新政府承认和保护公民这部分私有土地财产权的连续性和继承权。


文革时期,我国以极端的政治的办法否定了城市土地私有制。由于“公”、“检”、“法”被砸烂,废除城市土地私有制于法无效。从法律意义上讲,我国直至1982 年宪法实施前,名义上还维持着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并存的城市土地所有制格局。但因政治运动的原因,大量的私人财产受到侵害,比如文革中大量挤占私房便是显例。


1982 年宪法第十条宣布:“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有”。这个宣布当时没有引起社会波动是因为居民还继续在使用各自占有的那部分土地。而且政府没有依82 年宪法公告公民进行变更土地登记,也没有依88 年宪法修正案重新进行初始土地登记(又可称土地总登记)。
1988 年宪法修正案将城市国有土地所有权能进行分化。从土地所有权中分化出可以进入市场流转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第一次在中国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这时,那些曾经拥有城市土地的居民开始思考自己的土地财产权利。


1990 年4 月23 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对最高人民法院的复函:“ 我国1982 年宪法规定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后,公民对原属自己所有的城市土地应该自然享有使用权。”但这一自然享有的“使用权”仅仅停留在了司法解释里。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既可先给北京市私房业主登记发放内含城市土地使用地号的《房产所有证》,又可后给所有房地产开发公司发放涵盖私房使用土地的《北京市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前后两个用地批准证书,必然引起法律争议,争议的本质即是公民对原属自己所有的城市土地财产权的诉求。


然而,1992 年最高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称“凡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这样,公民对此的合法诉求全部被司法机关以各种理由裁定驳回申请,即使勉强进入诉讼程序,未等诉讼完毕,房产已遭“强制执行”。有关部门解释为那些人在无理缠诉阻碍施工。


目前,现行的旧城改造模式往往以大规模拆迁方式运作,当地居民皆须迁走,土地则以整理储备,或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地方政府从中获取巨额土地出让金。这正是一些城市对旧城改造趋之若鹜的根本原因。1994 年分税制改革造成了一些地方的财政困难。1998 年后,随着土地出让金全额归地方政府所有,加上建筑业税、房地产税和耕地占用税占到地方税收60%,形成了所谓“土地财政”。


而各地卖“熟地”(清完拆迁户的土地),背后都有不同程度的权力之手操控。比如北京市各区的“房地经营管理中心”,就是从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剥离出来的一个经营实体,名义上与房管局脱钩,实际上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北京的“危改”项目许多都由此“经营中心”操作。由于地皮升值和政府的优惠政策,危改是一块真正的“肥肉”,在其背后是一条行政违法的流水线。


违法的操作程序是:房管局把私人拥有的祖产土地使用权擅自划拨给“经营中心”——经营中心到银行抵押贷款——给拆迁户拆迁补偿款——把拆迁完的地再卖给真正意义上的开发商。如此,只要玩个“空手道”,就能一夜暴富。这对于刚从政府分离,想在“市场经济”中淘第一桶金的“经营中心”和相关利益集团来说都意义非凡。


一位社会学家说,以谋利为目的的拆迁是对合法祖产房产主最后一次也是最彻底的剥夺,是对城市地皮资源最残酷的一次掠夺。





谁该享有经租房的财产权利





家住北京南池子普渡寺西巷的丁艾女士,祖传的私产四合院侥幸逃过了商业开发,不过接下来发生的事情更加让她愤怒。


她家四合院一半的房子1959年成了经租房。所谓经租房,简单地说,就是上个世纪50 年代末被国家统一管理,统一租赁的私有出租房。后来北京市拆迁改造把住户给迁走了,丁艾感觉有希望能把被房管局征走的房子要回来。谁曾想,房管局在她家院子里砌起了一道围墙,把她家的经租房围在了墙外。接着传来消息,她家300 多平方米面积的经租房要以300 多万元的价格卖给一个她不认识的韩先生( 该位置一个四合院的市场价值超过千万)。这个韩先生自我介绍是东城区房管局干部介绍来的。当丁艾说明情况,表示房管局违法要维护自己权利后,买主放弃了“交易”。但房子空在那里,房管局并没有将其交还丁家。


不过,并非所有经租房的权利人都有丁艾的运气: 暂时性地维护了自己的财产权利。


经租房与大跃进、人民公社、公共食堂等有相同的时代背景,是政府希望通过社会主义改造以实现全面公有制来解决当时城市居民住房紧张的一种极左的方式。


1956 年5 月18 日, 当时的中共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制订了《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提出对城市私有房产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其理由是:一,私房比例过大;二,不少城市居民住房困难;三,租金混乱、欠租情况多;四,二房东(房屋中介)多,从而得出“城市房屋私人占有制与社会主义建设之间矛盾日益尖锐”的结论,决定对私有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其改造形式是: 由国家统一租赁、统一分配使用和修缮维护超过一定标准的私有出租房屋,再跟房主分享房租。也就是说,“对城市房屋占有者用类似赎买的办法,即在一定时期内给以固定的租金,来逐步地改变他们的所有制”。


此文件出台后, 各地都制定了经租房地方规范。比如北京在1958 年6 月4 日出台了《对私有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几个具体问题政策的规定》,规定了纳入改造起点为:出租房屋够15 间或总面积达225 平米以上者一律纳入“社会主义改造”之列。


当时我国城市私房比例很高,如北京私有房产占总房源的53% ;上海占66% ;苏州占86% ;全国被经租的房屋达1 亿多平方米,涉及62.41 万户。北京经租房共有24万间,380 万平米,占当时北京住房总数的40% 左右,涉及6 千户左右。


1966 年文革爆发,经租房一事终止,房租全部停发,不少房主被从自己的自住房里轰了出去,不少经租房主流离失所。文革后,政府拨乱反正,出台了落实私房政策,部分经租房主才得以回到房产所在地,收回自住房屋或部分自住房屋,但政府没有归还被经租的那一部份私房。只是由于经租房主与房管局之间没有发生过一分钱的买卖关系,所以私产性质仍勿庸质疑。


如今,巨大的经济利益成了归还经租房最大的障碍。城市化进程中,经租房集中的老城区地皮价格贵如黄金,谁占有了这些地皮,就如同得到了取之不尽的聚宝盆。强势者以最小成本谋得最大利益的动机,成为漠视经租户产权的根本原因。


本世纪初,在寸土寸金的南池子地区,大量精美的四合院遭遇拆迁改造,原房主被强制性安置到其他地方。在原址上重新修建的新式四合院,以数千万的价格出售。


“目前北京旧城的四合院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私人房产,大约9 万间,被国家经租或代管至今,房管局从未合法取得经租房或者代管房的产权, 所有出售均为非法。”丁艾认为虽然房管部门受利益驱动蛮不讲理,但是大多数买家还是能明辨是非的。当前最主要是向全社会呼吁,让人们意识到要购买房产必须搞清楚谁是真正的业主,如果从房管局手中购买别人家的经租房,日后法律制的时候,一定会带来严重的产权纠纷。而如果有人明知是他人的产业,受利益诱惑,通过房管局内部渠道,非法购买,则如同购买赃物一样是违法行为。


当然也有一些地区,主要是沿海开放省份明确了经租房财产权利的归属问题。广州市以落实侨胞待遇的名义,由落实房屋政策领导小组宣布,无论是解放后没有向人民政府登记而被接受代管的房屋,还是社会主义私房改造时的经租房屋,只要提供房屋契证和房屋业主或继承人的有效证件就发还房屋产权。包括土改期间由各地农会拍卖,拍卖款归农会所有的土改拍卖房,也参考其价值给予货币补偿。厦门、福建、海南等地均把经租房归还给了华侨,已拆了的便赔钱。上海和南京,虽然落后于广州,但已承认经租房的私有产权,并体现在当地的《拆迁条例》拆迁补偿中。


但北京等部分城市到现在还不承认经租房是私产。对于这些地区的经租房主来说,维权的路还没看到尽头。






焦点之:华新民:用法律捍卫我们“拥有家”的权利






地方政府公开否认现政权在五六十年代正式发放的产权证书的行为,让我心惊!既然是这样对待老宅主人,那么也可以同样对待今天动用了一生积蓄或背负天价贷款买房子的新业主!大家的房产证和土地证说废掉就可能随时被废掉!


采访华新民女士是在北京少有的一个晴朗的春日下午,沿着星级酒店、顶级会所、高档购物中心和名车展厅等奢侈品聚集的金宝街前行,记者最终在其北侧找到了凹进去的遂安伯胡同最后残存的一小部分。


在金宝街市政道路和其两侧的房地产商业开发的工程中,这条全长约580 米、历史悠久的胡同之绝大部分与它附近的红星胡同( 原无量大人胡同)、干面胡同、东西石槽胡同之部分被拆迁夷平。被列上保护名单、但实际已失去保护的梅兰芳故居、洋务运动时设立的京师同文馆和沈从文故居等,被宣称代表“高端的、纯粹的、富有世界优秀文化背景的生活方式”、“可以比肩纽约第五大道、巴黎香榭丽舍大街”的金宝街永远的掩埋了。


华新民的小院儿就静静的坐落在与“奢华金宝”一墙之隔的遂安伯胡同27 号。小院里干干净净,虽然没有粗大的槐树和上好黄松的木梁柱,但“再过些日子院里的花就都开了,配上那边满墙的爬山虎,也还是很雅静的”。华新民看着小院对来访的记者说。






谁来保护私产拥有者的权利






有着四分之一中国血统、欧洲面相的华新民从小在北京长大,她的祖父华南圭先生曾先后担任过京汉铁路总工程师、天津工商学院院长等职务,是当时国内最著名的土木工程师之一。1914 年,这位中国最早的留学生在无量大人胡同买下了一块地,自己为家人设计建造了一座宅院。数年后,华新民的父亲华揽洪继承了祖父的事业,旅法回国后先后担任了新中国的北京都市计划委员会第二总建筑师及北京市建筑设计院总建筑师。


出生在无量大人胡同的华新民22 岁时随父母去了巴黎,后来又到香港,直到1990 年36 岁的华新民才又重返北京这片土地。七年以后,大规模的旧城改造开始推倒700 年来形成的胡同和老宅,轰鸣的推土机和断壁残垣让这个城市面目全非。就是从这一年起,华新民从专职母亲转变成了一位游走在民间的“古城保护者和私产卫士”,转眼间已过了14 个春秋。


《民商》:这些年您以胡同保护者又是房主人的身份,在抢救历史文化载体的同时,一直致力于私产的保护。那么,经历了很多成功和更多的失败之后,您的想法与最初相比是否有所变化呢?


华新民:我所知道的拆四合院从1992 年就开始了,但大规模推进是在几年以后。从1997 年起我开始写信和写文章呼吁保护四合院和胡同,既为了留住文化、历史,也为了保护一个个家庭的根基和私产,希望停止一切拆除。我一直相信司法的公正,并且以为有无法逾越的底线,所以从没想过这样的事会发生在自己身上。然而八年后,当我第一次以房主人的身份站在白色的“拆”字面前时,忽然之间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体会到了那种痛楚和窒息。


2005 年2 月,我以“向社会各界诉香港富华国际集团和北京市有关行政部门”为题在自己的博客上发表文章,在里面写的很清楚,那是我的祖宅,是我父亲的产权,我们有1951 年北京市人民政府发的《房地产所有证》,但房子的宅基地(红星胡同51 号53 号和55 号)却在2003 年被对其无权处分的土地管理部门暗地里卖给了华富金宝房地产开发公司,到了2005 年房子又被毁成废墟,没有人征求过我们的同意。


当自己亲身经历了种种交涉和诉讼,掌握了很多第一手侵权证据后,我突然间明白了太多东西,尤其是得以从法律角度审视隐藏在“拆”、“建”后面的实质性问题,也修正了我之前对拆迁以及古城文化保护的认识。很多私房房主年事已高,文革中遭到的迫害对他们的影响很深,他们当中的很多人不懂得怎样才能维护自己的权利,也不会上网写出自己的遭遇,以获得舆论的关注,他们近年的大部分起诉要求都被拒绝,到现在都没能在法院立案。多年来维权中遭遇的屈辱和磨难坚定了我维护法律尊严的决心,我开始自学法律知识,并将传播法律知识当成第一使命。因为我相信只有法律受到其应有的尊重的时候,才不再是一纸空文,而它赋予私房房主和每个公民的权利也才不是“海市蜃楼”。


《民商》:也就是说从2005 年开始,您逐渐将侧重点从单纯的守护建筑群落转移到对法律、法规和政府行政行为的关注上,那么目前在私房产权的法律问题上,社会上最大的认识障碍或者认识误区是什么?


华新民:是在土地产权的性质上。我是从保护北京四合院开始关注土地问题的。早在我自己家出事以前,就有几位四合院的主人向我展示了他们收在箱子里的《房地产所有证》,那是北京市人民政府在1949 年至1966 年之间签发的,上面有院落的蓝图和其地籍号。我又发现,其它绝大多数业主的房地产所有证都在“文革”中被逼迫交给各区的房管部门保管了,而且至今没有归还。北京如此,全国的大部分城市也都一样。“文革”劫难后清退了部分私宅,尽管此时发给业主的是八十年代以后新制作的房屋证和土地证,但从宗地蓝图上可以看出相关宅院的土地财产权利是一直保留下来的,而且是永久的。


房地合一、房随地走,这是房地产最基本的法定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规定,无论楼房还是平房,拥有房地产权即拥有房屋产权以及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权利。
对于祖产业主来说,土地财产权在1982 年底以前一直是明确地通过私人的土地所有权表现出来的,上世纪50 年代中期政府对部分房屋和土地的赎买只是针对店铺、工厂等生产资料,不包括被视为生活资料的私人住宅。城市私宅一直都有市场交易,是土地和房屋的交易,在后人办继承的时候,也是对房屋和土地的继承,直到1966 年“文革”爆发。


到了1982 年,虽然新出台的宪法忽然表示“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但它所表达的只可能是一个行政管辖意义和主权意义上的“属于……所有”,而非财产权意义上的“所有权”。比如对后来被法律赋予“自然享有”土地产权的祖宅业主来说,这种财产权利是通过继续可在市场上自由流通的明码标价的土地表现出来的, 如四合院在民间的自由买卖。


从1988 年至1995 年有若干法律对城市祖宅的土地做了规定。如1990 年国土局曾在“对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厅发出‘关于城市宅基地所有权、使用权等问题’的复函”( 注:【1990】国土法规字第13 号) 中表示:“ 我国1982 年宪法规定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后,公民对原属自己的土地应该自然拥有使用权”。而1995 年5 月国土局发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四章第二十七条和二十八条,也有相应的内容,表示城市里除了有“出让”取得和“划拨”取得的土地以外,还有这第三种,即自然拥有的。另外,1994年召开的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做过决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释义”附录(人民法院出版社)),规定城市老宅在转手给新业主时,后者也不需要向国家交纳土地出让金,这其中的道理是很明白的——相关土地不是来自政府“出让”,交什么“土地出让金”呢。说来说去,这个被称为自所有权“自然享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还至今仍然是私人拥有的土地所有权。


很多人包括一些法律界人士都将“82 宪法”第十条理解成为对82 年以前一直存在的城市私有土地的没收,这种理解是不对的,因为私有土地是私人财产,而针对财产,在这个世界上只存在法律意义上的没收,而这是需要理由和程序的,需要经过法院的刑事判决后形成一个法律上的事实。但从1982 年起至今根本没有出现过(也不可能出现)这种判决,同时也没有发生造成财产权转移的“革命”或者像1956 年那样的针对店铺和工厂等进行的买卖行为(所以才从“我有”变成“国有”)。事实上,政府根本没有理由也不可能一夜之间夺走数百万城市祖宅业主的土地产权,它只是令其变换了一下名称而已,把“土地所有权”变成了永久的自然享有的所谓“土地使用权”。如果说新房业主土地产权的永久性是在2007 年的《物权法》出台之后变得明朗的话,祖宅业主土地产权的永久性则是一直没有变的。从清代和民国时期的房地契到上世纪五、六十年代新政权依据后者换发的房地产所有证,以及现在的房产所有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百年以至数百年的产权登记内容的延续证明了这一点。近八九年以来,北京市政府陆续发给城市祖宅业主的土地产权证(即所谓“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年限”和“土地使用权类型”两栏都为空白,即显示着政府对祖宅私人土地所有权的默认。


对于新房业主,虽然土地产权的来源不同,但它既然是我们花钱买下来的私人财产,在道理上都是一样的。新房的地也绝不是租来的,谁也没签过像香港那样的租赁合同。其实这一点在1988 年宪法修正案里已经表达出来了——属于国家“所有”的那个“土地”不许买卖,所以它是虚的,不具备财产性质,而“土地使用权”则可以买卖,因此后者才具备财产性质。


然而我们的很多学者,面对这样的一种表述,还非要把国家即全民所有的那个“土地”说成是具体的“财产”,把虚的硬掰成实的,把从不存在这种特殊前提(“土地”禁止买卖)的情况下产生的通用的“使用权”和“用益物权”概念生搬硬套地硬安在我们这里。当然了,即使退一万步讲,被贬为“二等财产”的这个“土地使用权”也毕竟还是私人财产,不可任意侵犯。再退一万步讲——房屋是自己的财产,这一点是谁也不可能犯糊涂的。


所以,不管怎么说,目前在全国所推行的“立项”和“规划”,大都处在一种程序倒置的状态中,在“立项”和“规划”中就已经在“强拆”,就已经侵犯了私有房地财产权,这其中既包括祖宅主人的,也包括商品房和“房改房”业主的。


然而还没被拆到家门口的人们仍处于不知不觉中,他们很少会注意到报纸上提到的种种“立项”和各地土地交易大厅里的土地使用权的挂牌出让与自己有什么关系。他们想象不到自己的私有不动产已经包含在某些“立项”和“挂牌出让”的地块中被吆喝着出售,甚至将被拿到银行进行抵押贷款。而以“土地储备”为借口的拆迁更是连“立项”和“规划”都没有,贴出布告不由分说便宣布要把大家房子下面的土地拿去“储备”。


《民商》:也就是说,您认为目前这种潜在的失去私有房地财产权的危险性已经扩大到每一位私有不动产所有人身上了么?


华新民:是的,这是有目共睹的。上网能搜索到数不清的案例,包括几年前刚买了房子的。


刚才我已经解释了的老宅主人的土地财产权,如果他拥有的是一处独门独院,那就是一个整宗的土地财产权。而对于现在很多人拥有的近年的商品楼单元来说,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卖房屋的同时,便把他们买到的土地产权再分别卖给了每一个业主,把他们曾经付出的地价通过宗地的分摊融入了每一套单元房价中。根据《物权法》第149 条,商品房中属于住宅的土地产权将“自动续期”,也就意味着不再存在让人们担忧的“七十年”或任何限期了,这买到手的土地产权现在已经是永久的权利了(其实从来都应该是)。既然没有任何限期,这地到底是买的还是租的,就应该更明白了。


对于“房改房”的业主,在单位进行“房改”把房产卖给个人时(其实早期已经是属于自己的实物工资,而非份外的“福利”)已经在事实上改变了划拨土地不得用于经营的性质,对于这一块已经营过了的土地,单位无权“收回”。有关业主也应该和商品房业主一样,得到一份对应这类房产的分摊式的土地使用权证。如果相关房主后来又交纳了土地出让金,他得到的则应该是商品房的土地证。


现在仍然有相当多的业主不了解,他们除了持有房屋产权证以外,还应该有一份“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现在北京,仅原来的外销房发放过此证,外地某些城市多一些),而正是后者证明了自己合法享有的土地财产权。他们不知道,任何经营性项目在立项之前,都应该先进行土地财产权的转移,而不是在立项之后。他们也不知道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中,除了宪法和若干法律法规之外,还有依据后者做出的一些保护他们土地财产权的法定审批程序。比如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审批步骤中,受理条件之一就是要求申请人提交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证,这也就意味着要经过原土地使用权人同意转让他的土地财产即有价的土地使用权,以及房屋所有权,才可能受理审批。


可是,凡有过或仍有着民宅( 祖宅、商品房和房改房等) 的地方,绝大部分的经营性施工项目都没有经过这一道法定程序。事实上,对于私有不动产所有人来说,无论是哪一种形式的房产,我们的身份都是“地主”而非“地客”,也因此根本不存在地方政府动不动就“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前提。不存在“收回”,也就不应该存在地方政府的无视私人产权的任意“规划”以至随心所欲的“土地储备”行动,以及之后发生的必须“服从”该城市规划或土地储备的“拆迁”。然而可悲的是,现在整个社会都在把视线集中于拆迁当中发生的腐败和暴力行为本身,把视线放在所谓“拆迁补偿”数额的高低上,而不去追踪产生拆迁的根源,这等于是在集体默认这种拆迁的合法性,其实我们这里所有的拆迁都是强行的。






经租房主的漫长维权路






2011 年1月12 日,大约五十多名经租房主拉着各种维权横幅,举着“讨房”牌子,从上海市政大厅抗议到上海市政府前。这是上海经租房主在2011 年后的第二次维权活动。华新民听上海的经租房主说,他们每周三到房地局和市政府讨房的抗议活动,从去年五月开始已经持续了八个半月,但每次活动的结果都是一样,除了警察反复出面驱散外,没有一位政府官员公开出来答复。


《民商》:我们知道目前在城市老宅中有一类更为特殊的房产——经租房,它目前面临的维权途径更为复杂。目前全国范围内的经租房情况是怎样的?


华新民:经租房主人是境遇最为悲惨的私房主。1958 年政府提出要把每个家族的超过若干平方米以上( 北京为225 平方米或15间,各地不同)的私有出租房屋由国家来经营租赁,所以称为“经租”,就是由政府的房管部门来统一管理、统一修缮、统一调配、使用。


当时要求大家写一个申请书,申请把我出租的房子交给国家来帮助管理,比如说原来的租金是60 块钱,从那以后大约你拿三分之一,国家扣三分之二,帮你管理和修缮,但产权完全没有发生变化,跟1956年对工厂和店铺等实行的工商社会主义改造是完全不一样的,虽然当时也是这种叫法,叫“改造”,但这个“私房改造”触及的是管理形式,没有触及产权。北京当时被经租的有二十多万个房间。


可是这种经租的状态,到文革时期发生了变化。一方面1966 年8 月停止了通过房管局之手交给业主的那部分租金,另一方面由于当时拥有私房产意味着杀身之祸,私房主都在恐慌之中把房地产所有证交给了房管局。文革结束之后“落实私房政策”,但房管局对私房只发还了自住的房屋及少量出租房屋,没有发还被“经租”的私有出租房屋。于是经租房主的维权路就从此开始,一转眼已经三十年了。


由于文革红卫兵的暴行给相关业主心灵上留下的创伤太深,所以最初很少有人敢于站起来大声伸张自己的权利。后来逐渐地有其中一部分业主开始走访各种有关部门,要求清退这些私有出租房屋,坚持不懈直到今天,但除了在个别地区以外,一直在碰钉子。而另外一方面,今天的较有话语权的精英阶层对经租房现象又基本不了解,所以整个社会便把经租房问题遗忘在了文革的路上。


1997 年, 广州曾出台《关于加大本市落实侨房政策工作力度》
决议的文件,要求清退华侨的全部经租房,“不论建筑面积多少”,广东省各地区在《关于申请经租房发还的办理程序》文件中,明确地写出“撤消管理”几个字,很清楚的表明之前政府只是管理,产权本身从没变更过。之后在其它地区零散清退的一些经租房,包括非华侨的,所办的手续上也都显示:“撤消改造,退还给产权人自行管理。”


然而这么多年过来,其它地区无论是华侨的经租房,还是一般中国公民的经租房,至今大部分都被拒绝清退,为此各地房管部门引用的都是1985 年建设部的一份《关于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其一边表示:“对于已经纳入私房改造的房屋所有权问题,国家尚未明确”,一边又提出自己的意见,让这些房屋:“一律属于国家所有。”由于目前各地方政府部门全然不理睬法律,挂在嘴上的都是这份严重违法的文件,所以多年来经租房业主一直强烈要求撤消这份(85)城住字87 号文,表示建设部无权剥夺数百万经租房业主的私人财产。


《民商》:那么老宅业主对经租房的维权与自住房维权的区别是什么,为什么前者的维权更为艰难?


华新民:对于自住房屋和未曾被“改造”的出租房屋,地方政府至少还承认其为私人财产,这些年拆迁时给予所谓补偿。而大部分地区的经租房则被冒充为“公房”,拆迁时是房客得到补偿,房主人却拿不到一分钱。由于“城市拆迁管理条例”规定:“被拆迁人是房屋所有人”,拆迁办在拆迁起步时就先把这些私人出租房屋以“房改”的名义擅自卖给房客,每平方米几百元到一两千元不等,把他们变成所谓的“房屋所有人”,使其能得到领取补偿款的“身份”。虽然这是一个自说自话的“买卖”——没有买卖合同(只是一页无任何法律效力“买卖协议”,其中有的连“甲方”的签字都没有,且只有一份,乙方签完便收回), “房主”在“买卖”之后没有房产证,交易中不见钱(在补偿款中“扣除”),但最终达到了拆除房屋的目的。然后法院又拒绝受理业主的起诉。此外,还有位于“保护区”的经租房,后者如果是整院的(另有些经租房屋与业主自住房屋在同一宅院里),目前就有被房管局拿到市场上卖掉的危险。


其运作是通过它近年创建的一个兼有房地产开发商身份的“事业单位”——房地经营管理中心。一年以前,在北京部分经租房主的抗议之下,北京市国土局停止了把相关私人宅基地登记在该中心名下的行为,但如果经租房主人已经在文革中死亡而后人不知情的话,有些宅院就有可能被悄悄易主,虽然在保留的私人房产档案里有着完整的“经租”资料,房管局完全知道自己在做什么。


然而,如果从维护整体土地权利的角度来说,无论是对于自住房还是包括经租房在内的出租房,所有老宅主人又面临着同一个问题,即大家的宅基地随时有可能被政府部门裹在一大片土地里以一纸合同卖给开发商,完全不顾地籍管理法规(要求界址变化时必须有原权利人的签字认可)和一系列保护民事权利的法律。而当“拆迁”降临的时候,虽然自住房被承认是私产,但如果不接受拆迁而最终遭到强拆的话,那最后的结果也同样是很悲惨的。


这几年,我学会经常去看政府网站上的公开信息,比如地块的招拍挂或者土地抵押贷款等内容。若发现侵犯到业主私产权利和威胁到文物建筑,就会把情况告知相关人士。“金宝街”某片的抵押贷款被撤消和前门鲜鱼口的土地撤拍,就是私房主们取得的小小胜利。
去年10 月,我在政府网站上发现了《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城镇私有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意见》((2010)京国土籍462 号文),里面竟然写着“20 世纪50 年代所发房屋土地所有权证照已经失效,落实私房政策以前历年颁发的房地产权属证照,以及有关的蓝图所记载的宗地界线仅作为登记参考资料。”这是严重违法的文件,难道在国土和房管部门登记过的市民私人财产就可以这样一笔勾销吗?


地方政府公开否认现政权在五六十年代正式发放的产权证书的行为,让我心惊!既然是这样对待老宅主人,那么也可以同样对待今天动用了一生积蓄或背负天价贷款买房子的新业主!大家的房产证和土地证说废掉就可能随时被废掉!随后,我找了27 个家族与我联名写信,要求北京市撤销这个文件。同时,我们也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写了信,要求对1982 年宪法第十条“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作出解释:到底这个“所有”是财产权意义上实物土地的所有权?还是行政意义、政治意义、主权意义和象征性的“所有”?等等。我的网易博客上有这两封信的全文。






老宅的历史遗像






2003 年,华新民和她的合作者摄影师叶金中,敲开北京东城、西城、崇文、宣武的57 条胡同112 个院落的大门,向居住在里面的人讲明自己的意图,抢在推土机前,把200 余幅完整的四合院景象用镜头记录下来。随后在北京劳动人民文化宫太庙举办了“留住四合院——北京之魂”的摄影展,希望通过强烈的视觉效果,唤醒北京人关注四合院这一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展览举办得很成功,但华新民还是难过地说,“所有在这里展示的,都是今天还存在的,但仅仅是今天。”


《民商》:您在2009 年出版的《为了不能失去的故乡》一书中写道,您的祖父和父亲曾为祖国的现代化建设呕心沥血,而您这十几年来所致力的正是反对“现代化”这三个字,您能具体解释一下吗?


华新民:其实可以这样说,我所反对的是根本不能称之为现代化的“伪现代化”。在我看来,“现代化”不是指拥有汽车、马路、高楼,这是对“现代化”几个字的天大误解。现代化是一种意识,一种以人为本的意识,是对人类生存环境的保护意识,这是当今文明世界的主流意识。


北京正在发生的“伪现代化”正在彻底摧毁这座古都。不少人直到今天还没意识到北京古城的巨大价值,我们之前希望通过展览的形式唤起人们的觉醒。我非常希望现在仍能办一个这样的展览,并且是长期的。很想能找到一个漂亮的四合院,将它办成一个博物馆,在里面长年陈列四合院和与其相关的照片等,让每一个参观的人更直观地感受到现在这种“伪现代化”如何在毁灭历史文化,又如何令民众受到伤害。


我认为,一提到拆迁就总是说补偿金额的高低,这个视角是极端错误的。我的相册里有很多绿树掩映、造型幽雅的四合院的照片,它们当中很多已不复存在了,只是遗像了。很多老北京祖祖辈辈居住在这里,有的家族甚至是从明朝就落户于此,他们要的并不是“补偿”,而是自己所热爱的家园。他们舍不得这里的一草一木。他们自己的生命早已经融在这座古城的文化中了。


《为了不能失去的故乡》一书的另一个重点,就是呼吁对历史建筑和历史城市的抢救,希望停止对祖国文化遗产的破坏。但如果没有土地权利的稳定,一切呼吁都是徒劳的。




焦点之:停住给文明破相的重锤






法国《费加罗报》曾这样评价中国拆除胡同的行为: “(现在)似乎没有什么可以阻挡住这场文化自杀,把自己伟大的文化变成平庸。”


如今的北京,许多古老的事物都消失成为残存的一个个名词,以隐晦方式保持着与历史的最后关联。比如用“单”数牌楼命名的东单、西单,以及因十字路上的四座牌楼数字命名的东四、西四,又比如这三十年间消失了的辟才胡同、灵境胡同、米市胡同等两千余条老北京胡同。


牌楼和胡同隐退后,这些地名像被抽干了血液的标本,孤零零的直立在公交或地铁的站牌上。当我们循着胡同的名字找到的却是宽阔的马路、豪华的商务中心或者门禁森严的社区时,它们显得那么不伦不类。


在建设国际化、现代化大都市的过程中,北京的变化日新月异。然而,对于一个有着八百年历史的文化古都,这种变化并不都是令人欣喜的。我们仅用了二十年间,就用一个划着圆圈的“拆”字带走了2/3的北京名人故居:明代谢枋得祠、林则徐居住过的莆阳会馆、梁启超居住过的新会会馆、李鸿章及其弟住过的扎公府、京剧名家荀慧生故居、奚啸伯故居、尚小云故居、李万春“鸣春社”故居——建国初还有大大小小7000 余条胡同的老北京城,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只剩下3900 条,而如今可能已只剩下三位数了。有媒体说,胡同还在以每年600 条的速度消失,那两年以后我们要怎样计算这个令人沮丧的数字,二十年后我们要怎样对孩子们讲外国人都能发出谐音的、曾一度代表老北京文化的“胡同”究竟是什么?


对我们来说,财产与家族的荣誉可以遗传,但它们不是最重要的,最重要的事物都无法从前代人那里继承,比如知识和记忆。然而我们却不断的抡起商业开发、甚至是旧城改造的大锤,不予区分,将这些传承文化的建筑变成永远的历史。






死在推土机下的美术馆后街22号院





2000 年10 月26 日, 在当代北京的城市文化史上是黑色的一页。备受海内外舆论关注的文化名人赵紫宸、赵萝蕤的故居——北京市美术馆后街22 号院,在经过长达两年之久的抗争和诉讼之后,终于在中外媒体和民众众目睽睽之下被推土机强行推倒,夷为平地。

位于平安大街南侧的这一古老四合院拥有罕见的“象眼”砖雕,上书阴文,黑底白线,如在砖上作画,东边是牡丹花,西边是猫扑蝶图案,线条简练,画面传神,齐白石的猫蝶图,在构图上和它非常相似,有异曲同工之妙。同时园子里精美的落地雕花隔扇和完整的院落格局,在北京的四合院中已极为少见。


赵紫宸是著名的爱国主义者、我国现代基督教的著名领袖,曾是世界基督教最高国际组织——世界基督教协进会六大领袖之一。赵紫宸之女赵萝蕤教授是著名的比较文学专家和翻译家,她花费十几年心血翻译出版了《惠特曼全集》和艾略特的《荒原》,对中美文化交流作出巨大贡献。赵萝蕤的丈夫是著名的新月派诗人、考古学家陈梦家,他收藏的几十件精美的明代家具堪称国宝。对此,权威文化学者、文物专家侯仁之、吴良镛、罗哲文、郑孝燮、梁从诫、舒乙等社会知名人士曾三次联名呼吁,这一古老四合院“集建筑、人文和文物价值于一身”、“有巨大价值”,应予以保护。


虽然国家文物局专函说明,“应该充分尊重专家意见,对22 号院的价值进行认真确认,在此之前不要拆除。”时任中央政治局委员、北京市委书记的贾庆林也做出了要尊重专家意见的指示。但这一经历了三百多年的历史沧桑,在战争年代、文革破坏中仍能幸存下来的文化遗产,却在推土机下灰飞烟灭,取而代之的竟只是一个随处可见的商业地产。


面对强大体制和巨大商业利益的“22 号院保卫战”从一开始就具有一种悲剧的意味。这场良知与权力、文化与商业化的实力悬殊的较量,结果几乎是注定的。那么多的专家、学者、学生、媒体和记者、闻讯而来的老中青三代志愿者自发加入到这场民间的“四合院保卫战”中,强烈表达了不容轻辱的民心民意。在长达两年多的时间里,赵紫宸先生之子、两航起义的功臣赵景心和夫人黄哲奋起抗争。赵景心说,作为中国人,我有责任保护祖宗留下来的古都,良心不允许我为了几百万元钱出卖这个小院。为防不测,老人已将价值连城的明代黄花梨木家具赠送给上海博物馆。两位八十多岁的老人对这座古老四合院这个院子的坚守,远远超越了房主对自己居住权的捍卫,而成为一个大无畏的文化行动:为凋零的古都文化和古老建筑请命。


但22 号院还是倒下了。伴随的不只是一声沉重的叹息,也是又一个愚昧战胜文明的耻辱。关于中国人对待文物的态度,鲁迅曾痛切地说:懂行的是偷,不懂行的是烧。如今,却还要加上一个“推”字。




面目全非的“菜市口”






22 号院的惨烈牺牲,不过是古老文明流失的一个小小缩影。当北京四处建“ 金街”、“ 银街”,急功近利的追求中国“ 曼哈顿”、“华尔街”时,作为文化中心的建设却几乎淡不可闻。1993 年中央批复的《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在旧城区已被“全面突破”,几无严肃性、权威性可言。90 年代初开始兴建的东方广场,经修改后仍超高近40 米;“金融街”的主体建筑超高竟达68 米。曾经极具民族文化特色的古老的牛街已经被改造成高楼林立的“现代化”景观。在1998 年北京召开的世界建筑师大会上,来自各个国家的许多优秀建筑家没有掩饰他们对新北京的失望——他们以为还有一个“唐诗一般美丽的北京”。


1998 年的菜市口南延线工程, 道路长仅2.04 公里, 涉及的文物建筑多达18 处,包括一大批清代会馆。这些文物建筑除4处位于道路一侧而得以幸免,其余均被拆毁, 如粤东新馆、观音院过街楼、李鸿藻故居,以及休宁会馆、潼川会馆、中州会馆、太平会馆、衡州会馆、镇江会馆、川东会馆、伏魔寺、松柏庵、永乐寺遗址、广和居旧址等。


其中著名的清代会馆“粤东新馆”是戊戌变法的重要遗址,宣武区文物保护单位。1898 年4 月,康有为在此成立了全国规模最大、影响最为深远的维新派组织——保国会。辛亥革命成功后,孙中山到此发表过重要演说。当知道它将被“拆除迁建”之后,著名文物学家罗哲文、俞伟超、郑孝燮、谢辰生等联名向社会发出紧急呼吁,“希望有关部门重新调整建设方案,留下这一处凝聚民族百年沧桑的见证,慎重对待历史。”专家的意见,这一文物是不能迁建的,它不能离开具体的历史环境而存在,希望道路绕行以保护文物,如当年保护北海团城、保护德胜门、正阳门、古观象台那样。然而,就在专家呼吁三天之后,粤东新馆就在包工队的铁锄下变为一堆瓦砾——没有文物专业人员的指导,没有按规定“易地保护”必须要做的测绘、摄像、建筑构件编号等程序,拆下的砖瓦则被变卖。


到了2009 年,在菜市口南大街以西的南横街全线消失了。作为京城保留至今的相对古貌尚存的老街,其历史可以追溯到辽代,那时已是商铺云集,人口稠密,据考证,如同今天的王府井一样热闹。此街从虎坊(桥)路至枣林前街南口大约四五站地长,古色古香,青砖灰瓦,门墩石雕、砖刻影壁……其中不少为北京四合院中少见的经典之作,名人故居更是不胜枚举。百多年前,在南横街两边的这些胡同里,曾经出现过近百个会馆(类似于现在的各省驻京办)。当时那些影响了中国历史的书生义士们经常出没于这条街道,无论是留着小胡子的康有为,还是大脑门儿的梁启超,或者是维新派里的革命者——谭嗣同。


和它垂直和相临的有:珠朝街(中山会馆)、米市胡同(康有为故居)(便宜坊烤鸭店)、后兵马街(张君秋故居)、迎新街、北大吉巷(李万春故居)、贾家胡同(林则徐故居)、粉房琉璃街(梁启超故居)、潘家胡同(三原会馆)、和平巷、保安寺街(高庆奎故居)(吴佩孚宅邸)、平坦胡同(奚啸伯故居)、清末军机大臣孙毓汶故居、包头章胡同、方盛园胡同、果子巷等街巷胡同,还有李鸿藻故居、谭嗣同故居、朱彝尊故居、曾国藩故居、番禺会馆,浏阳会馆,泾县会馆、南海会馆、湘乡会馆,街东口有清乾隆十八年建的江南城隍庙、天齐庙、三官庙。而这些名人故居、会馆及受政府保护的二进四合院90% 因南横街的全面拆除而消失殆尽,最后变成了如今高级的物业小区——陶然北岸和中信城。




“灭顶”的曹雪芹故居和“变味”的孟端45 号






北京市广渠门内大街207 号四合院,曾是唯一被学术界认定的曹雪芹的故居遗址。此院旧时的院落格局清晰完整,“ 端方正直”的四扇屏门, 存留的多处遗迹、遗物,均被证明与曹寅、曹雪芹有关。据雍正七年(1729 年)《刑部移会》中记载,江宁织造隋赫德曾将抄没曹家的“京城崇文门外蒜市口地方房十七间半、家仆三对,给与曹寅之妻孀妇度命”。曹雪芹从南京回到北京后,就是在这个老宅里,开始了“历尽离合悲欢、炎凉世态”的人生旅程。


然而2000 年,北京市一纸“改造扩建广安大街”的命令,使曹雪芹故居遗址面临灭顶之灾。曹雪芹在中国和世界文学史上的地位众所周知,著名作家舒乙发表评论说,拆除曹雪芹故居的严重性,如同拆除歌德、莎士比亚、雨果故居。拓宽一条道路与为人类和子孙后代保存一个独一无二的文化瑰宝,孰轻孰重,应当不难认识。然而,尽管周汝昌、冯其庸等国内最权威的红学家一致呼吁保护,但有关部门仍以不是文物为由,决定将其拆除重建。


但重建“曹雪芹故居纪念馆”的规划却一波三折。2003 年初次将复建地点定在原207 号院向北40 米处,但却因是地铁5 号线出气口而“被迫”再向东迁100 米。2006 年再次确定新规划后,却由于“开发商新的地上地下综合开发需求”,再一次重新修改。于是被拆除11 年后,重建计划仍无下文。


与波折的曹雪芹故居相比,孟端胡同45 号的重建更有着“赝品”的味道。孟端胡同始建于元代,从乾隆28 年到上世纪40 年代,孟端胡同45 号院一直是雍正皇帝之孙果郡王家族的住所。三进两千多平方米的四合院,五米高的北房,垂花门和两侧绿色的走廊,完美无瑕,国家文物局局长曾赞其为“北京四合院中的上上品”。


可即便如此也没能逃过重锤压顶。2004 年11 月30 日到12 月3 日是孟端45 号院的最后日子。75 岁的清华大学建筑学教授陈志华从清华赶来看孟端45号的迁建,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研究员徐苹芳记录了以下的文字:“一个工人站在3 米高的墙头,手拿十字镐,用力刨下去,往外一别,一大片灰色的方砖夹着尘土从3米高的墙上轰然坠下。站在围板外的陈老先生大怒,大吼起来:‘快停下来!有这么迁建的吗?老砖的边角要碎的!’没有人理会这位白发老人的呼喊,包工头和工人们连认都不认识他。孟端胡同就这样在一个寒冷的冬日寂灭了。”


如今异地迁建阜成门内的“孟端45 号”成了一个高级会所,霓虹灯让夜幕下的宅院显得格外精致豪华,却也没有了胡同的亲切质朴。一位网友在论坛上叹道:“从今之后,世上再无孟端胡同45 号”。


法国《费加罗报》曾这样评价中国拆除胡同的行为:“(现在)似乎没有什么可以阻挡住这场文化自杀,把自己伟大的文化变成平庸。”


如今的华夏大地,有些在不顾历史文化价值的强拆文物,有些斥巨资重建或费尽心思的“挖历史、做旅游”。著名的民间文艺家冯骥才曾说,拆掉旧城,灰飞烟灭的不仅是青砖灰瓦、古巷勾栏,更是强行抹掉人类生存的记忆。


从城市地皮使用的经济性出发, 从改善民众居住条件出发,从激发房地产开发商投资北京建设的需要出发,从缓解北京日益拥挤的交通状况出发,那些人有千条理由拆掉妨碍北京发展的狭窄的胡同,而无需顾虑后人是否会在若干年后像如今我们批评上世纪60 年代拆除北京城墙那样评说“曾经重锤让这个国家和古老文明头破血流的无知先人”。






资料链接






2002 年,位于宣武区棉花头条1 号的林白水故居被推土机铲平。林白水为民国时期著名报人,1926 年被军阀张宗昌杀害。


2003 年,梅兰芳故居“无量大人胡同5 号”(后来的红星胡同5 号)被拆除。该院落曾有数千国际友人造访,包括瑞典王储古斯塔夫六世夫妇。


2003 年,位于察院胡同23 号的著名诗词学者、国学大师叶嘉莹教授家族私宅被推土机铲平,该四合院已有200 多年历史。同期被拆除的还有法学家钱端升贡院头条2 号的私宅。


2004 年,东城区西裱褙胡同被拆除,该胡同内有多处历史遗迹,除于谦祠被保留,戏剧理论家齐如山故居、“汉园三诗人”之一的何其芳故居均未幸免。


2004 年11 月,砖塔胡同95 号张恨水故居被拆,成为商业楼宇的建筑工地。


2005 年,由于金融街的开发项目, 曾被国家文物局局长誉为“四合院中上上品”的孟端胡同45号清代果郡王府被连夜拆除,后“迁建”阜成门内历代帝王庙附近。


2005 年,鲁迅、周作人曾居住的西城区赵登禹路的八道湾后院及书房被拆除,鲁迅在此写出了《故乡》、《阿Q 正传》等不朽名作。


2006 年,前民国总理唐绍仪故居麻线胡同3 号院“意园”被拆,该院建筑风格中西合璧之风,内有圆明园遗物。


2007 年,宣南区域多处名人故居被拆,其中有保安寺街内京剧“后四大须生”高庆奎的故居,及后兵马街北侧京剧“四小名旦”张君秋的故居。


2009 年,位于北总布胡同24 号院的梁思成林徽因故居部分被拆,后在社会各界干预下,残余部分得以保留。与其一墙之隔的金岳霖故居也险遭破坏。









焦点之:陈有西:“五粮液古窖案”背后的中国土地权问题






中国的房地权是割裂的。中国公民财产权不稳定,没有安居感,原因就是同土地制度有关。人人都是没有恒产的,因此也就没有恒心。


上世纪5 0 年代,“ 五粮液”酒种的创造者,“尹长发升”将自家的16 口古窖租给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然而, 在2 0 0 9年租赁期满后, 尹家却得到一份五粮液《关于不再签订鼓楼街32 号酿酒窖池租赁协议的通知》。通知中称“该窖池产权归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理由是“ 已经于19 95 年和19 9 6年分别购买了酒窖上方的厂房和尹家自留房”。




尹家致函五粮液,告知其《通知》严重侵权。






这场纠纷发展到2010 年11月,宜宾市翠屏区土地管理局向尹家发出《关于国有土地权属调查中相关权利人指界的告之( 应为知) 事项》,打算把权属尚存争议的翠屏区鼓楼街30、32 号土地使用权证核发给五粮液集团公司。尹功孝代表尹氏家族财产继承人递交了《关于宜宾市翠屏区鼓楼街30、32 号土地使用权登记异议书》,明确表示只有尹家才拥有酒窖所有权和土地产权。


尹家诉宜宾市政府、五粮液公司案,涉及到新中国的一些土地政策等历史沿革问题, 就此,《民商》记者专访了京衡律师集团主任、一级律师陈有西。


《民商》:您认为尹家诉宜宾市政府、五粮液公司案蕴含着怎样的意义?


陈有西:五粮液古窖案目前还在起诉立案审查阶段,尹家提起了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已经十个月了,最高法院在关注中。


这个案件涉及当前中国法治环境下的私有财产权保护问题,既涉及新中国的土地制度问题,也涉及房产问题及经租的历史沿革问题。这些问题不单宜宾有,其他的城市像北京上海也都有。只是尹家的酒窖权利是一个特例,他家的房产一直没有经过经租,酒窖权也一直没有中断,一直租到2009 年12 月30 日, 到了中国已经有严密的《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物权法》的时候,一切都有了法律保障。这是很少见的权利还一直存续的案例。非常有典型意义,因此此案会是中国公民私有财产权保护的标志性案件。


《民商》:就国内19 8 8 年产生的土地出让制度而言,“出让” 即是土地产权转移的意思, 与香港的“土地批租”有本质上的区别—— 香港政府作为香港土地的所有者, 与每一位购房者都签定了租赁土地的合同,而在我们这里是不存在这纸契约和这种关系的。


陈有西:五粮液古窖案, 还没有涉及到土地出让问题。宜宾市政府是通过行政手段,以“建设酒文化街”名义,以公共利益名义,没有征得房主的同意,就将向尹家租来的房产强行收购,然后以国有资产的名义, 入股到五粮液股份公司。但酒窖一直没有按文件购买,而是一直租到20 0 9 年12 月,然后赖帐不付租金,用行政权发文说酒窖归国家了。就算当年的强行收购中,仍然明确了酒窖是尹家的,酒窖边的18 多平方米的自住房是尹家的。有房产证、土地证,从来没有收回过。因此,这是一个公权逐步对民权进行蚕食的过程,同土地政策没有直接关系。而是在已经有法可依的21 世纪, 仍然用上世纪50 年代无法可依的方法,进行剥夺。


新中国的私有财产权保护,有个过程。共产党领导人民闹革命的时候,刚建国的时候,我们党和国家是保护私有财产权和土地私有权的。《苏维埃土地法大纲》中就有土地私有的规定,农村是“耕者有其田”,“打土豪分田地”,就是分给个人的。井冈山革命博物馆现在还保留着这些原始文件和农民的土地证。城里是保护民族工商业和私人房产、地产、工厂。


但五十年代初,我们就开始消灭私产搞集体化,农村是“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把土地和生产资料“自愿”收归集体,后来就搞人民公社、立法规定土地公有,“退社不自由”了,农民失去了土改得到的土地和生产资料。城里则进行“一化三改造”,“改造农业、改造手工业、改造资本主义工商业”,搞社会主义工业化。除了生活资料, 无论城乡,土地房产等生产资料大多数收归国有和集体所有了。这种国家征收行为,几乎是无偿的。


国家免费获得了公民的土地和私有财产。后来五十年代反右、六十年代四清、七十年代文革、割资本主义尾巴、打击投机倒把,国家用打击犯罪的手段,专政的手段,将公民的私产几乎全部收归国有和集体所有了。宪法规定了“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由于我们的立法思想是“公有制”, 立出的法都是这样规定的,因此这些做法都能够找到“合法”的依据。但是,这种无偿剥夺是违背共产党人闹革命时对人民作出的承诺的。违背了“耕者有其田”、“ 均贫富”、“ 打土豪分田地”、保护私有财产权的初衷。


《民商》:目前国内所谓的“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问题忽略了很多私房和经租房房主的权利,在这点上已经出现了一块土地两个所有权人的概念。


陈有西: 《物权法》立法讨论的时候,土地所有权的问题开始突显出来。因为按照民法理论,地上物权依附于地权,房产不可能吊在天上,建成空中楼阁,它必须依附于土地。如果土地不是你私有的,地上的房产怎么可能是你私有的呢?当时有一个“ 地随房走,还是房随地走”的争论,最后还是没有办法解决。因为我们的《宪法》、《土地管理法》没有修改,《物权法》没有办法突破它,成了一个不伦不类的东西。


中国现在公民的财产权中的主要东西,就是房产权。而其实我们现在所有的中国公民,都是无房户。房产权都是不完整的。说“ 这套房是我的”, 其实是错误的。你有的只是70 年的使用权,并没有所有权,因为土地不是你的,是国家租给你的。城里的是国家的,农村的是集体的。为什么中国拆迁这么容易?为什么人都自焚了,也照样能够拆迁?就是因为我们的土地制度和房产制度。你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国家可以随时征用掉,随时拆你,要你搬走。这是我们立法理论上带来的问题。


中国的房地权是割裂的。公民财产权不稳定,没有安居感,原因就是同土地制度有关。人人都是没有恒产的, 因此也就没有恒心。有了钱的人都想出国, 导致严重的社会性短期行为心理。


《民商》:有一种官方观点说经租就是征收,国家可以收归国有,不用归还?这个法律依据何在?


陈有西:经租变征收, 我国从来没有法律依据,世界上也没有这种法律概念。租出物是不丧失所有权的。我们只有当时的政策和最高法院按照当时政策所作的一个答复,现在看都是违法的。按照法律和汉语语言常识,“租”,是把房产提供给别人有偿使用,收回房租。“租”不会丧失所有权的。但在新中国就是这样发生了。最高法院那时规定,经租房只能是自己活着这代人收租,自己死了,就归国家所有了,子孙无权继承。这其实把普通百姓的财产,也按照阶级敌人的财产,打土豪分田地一样,用权力收归国有了。


1949 年8 月11 日《人民日报》的“新华社信箱”的答复,在当时就相当于政策法律,也是保护租赁物权的。《关于城市房产、房租的性质和政策》一文中答复“:对旧私有房屋来说,其所以不能和农村中的土地问题一样处理,是因为这两者的所有权关系,从而产生的这两者的剥削关系一般地是不相同的。……城市里私人房主对房屋的占有,一般地不是封建性质,而是资本主义性质的。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这种资本主义性质的房屋所有权,应当和其他官僚资本以外的私人资本的所有权一样地受到保护……综合起来说: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对于城市私人所有的房屋、地产和房租的政策,采取如下的原则:一、承认一般私人所有的房产的所有权,并保护这种产权所有人的正当合法经营;禁止任何机关、团体或个人任意占用私人房屋。二、允许私人房屋出租,租约由主客双方自由协议来订立。三、主客双方都应当遵守所自由议定的租约。人民政府的这种关于城市房屋的政策,不是暂时的,而是要长期实行的。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使城市居民有足够的房屋可住。”


从以上各条来看,人民政府是允许私人房屋存在的,党领导的政府在进城以后对广大非专政对象的房地产进行了登记,也就是国家承认了私人的房地产权。但最高法院1964 年9 月18 日根据当时政策,出台了一个《关于国家经租的房屋不允许继承问题的批复》,规定国家经租房的业主,死亡后不能继承,子孙丧失了所有权。这个答复解释已于2008年12 月24 日被废止。但是大量的经租房产已经没有办法恢复。


《民商》:经租房政策对尹家的酒窖案有影响吗?


陈有西:没有影响。因为现有的所有证据证明, 尹家的房产,是生产厂房不是住宅,尹家又是革命后代,从来没有纳入经租范围。尹伯民解放前靠拢共产党,是进步的民族资本家,是共产党的朋友,保护过党的地下组织,因此他们家的房地产从来没有被没收,没有纳入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前三十年的宜宾地委、市的领导,四川省委,都是知道这个历史的,财产权是明晰的。每一次政治运动中,尹家的房产和酒窖一直没有被征收和剥夺。因此才会到20 0 9 年12 月底一直享有出租权,收取租金。这是一个非常特殊的现象。他们的权利一直延续到了中国依法治国的时代,有了民法、物权法的时代。这样,他的财产权已经不能用当年的政策治国的方式来解决,只能依现有的民法和物权法来解决了。但是宜宾市政府和五粮液公司的观念,还停留在依政策治国、没有法治的年代。他们眼中只有权力而没有法律。


《民商》:你为什么认为按现在法律,十六口酒窖是尹家的?


陈有西:这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理解。第一,酒窖的租赁合同,证明了物权的所有人。租赁权, 是一种派生权利, 依附于对物权的所有权。如果这个物不是他的,他没有权力出租并收取租金。转租权也来源于物权的委托, 承租人则肯定没有物权。否则他不用付出租金,对自己的物,可以免费直接使用。因此,这个物权明确是尹家的。第二、物权归尹家所有的事实,是各方没有争议的。包括五粮液公司、政府都一直承认的。因为合同延续了新中国的六十年,从来没有中断。各方民事意思表示很清楚,各方没有误解、没有争议。第三、这个物权是延续到中国有了民法、物权法之后,完全可以适用现有中国民事法律,法律标准已经很清楚。第四、从现有证据看,尹家能够证明自己拥有酒窖的证据非常扎实充分,“一化三改造”从来没有剥夺过他们的权利, 当地政府一直也是承认的。尹家还有历次处理租赁问题的宜宾领导的证言,这是一种很特殊的一直拥有私产的权利。第五、地上附着物依附于地权, 这是民法的基本理论, 全世界都是这样认定的,因为房子不可能建在天上。没有土地权的人不可能拥有房权, 发生争议时房随地走。这是非常清楚的。尹家在中国没有实施土地证制度时,一直拥有无可争议的地权, 因为酒窖就挖在地上,有6 4 0 多年了。后来我国开始实行土地可以发证, 政府违法刁难不给尹家发,用“左”的政治运动的观念限制尹家的正当要求。但是仍然一直承认他的地权和租凭权。一直到了改革开放时代, 这时我国已经建设了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但为了扩大五粮液的生产经营规模, 政府把房产通过行政权强行收购后又违法转卖给五粮液公司,这是典型的“ 企业国有化”、“用政府手段进行企业行为”违法事件,导致房权和地权割裂。但是政府对6 0 0 年酒窖的权利一直没有没收和购买过。


《民商》:宜宾市政府1984 年发出454 号文件,现在又说当年发错了,生产资料是不能纠错重新发回个人的。这种说法有没有法律上的依据?而1984 年那个文件是否真的错了,在法律上是否站得住脚?


陈有西:1984 年的文件没有发错,是历史真相的记录。是当时宜宾地委请示了四川省委才定的,证据确凿,体现了一种真实的财产权关系。生产资料不能复查发还, 是现在的干部在想当然。因为尹家的这个财产从来没有被改造过,没有收归国家,不是发还的问题, 是恢复真相问题。文革结束是1976 年,1984年已经是拨乱反正的年代,落实政策都已经结束,这时的结论是非常冷静客观的。这个时候我国已经有了《民法通则》,处理这类财产权已经有法律依据。这时即使政府想没收,都已经是违法无效的。财产权已经不是由政府说了算,有法律保护私有财产权,我国宪法也已经修改,要平等保护一切合法财产权,不论是国有的还是私人的。因此宜宾市政府现在的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民商》:尹家维权目前碰到了什么困难?目前有进展吗?


陈有西:只要中国还坚持依法治国,宪法还规定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尹家的维权行为必胜。目前尹家已经起诉法院。只要进入诉讼程序,这个案件必然胜诉。也因为如此,宜宾方面给人民法院很大的压力,不让法院立案。中国的《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 都规定了法院受理立案的审查期是7 天。但是这两个案都已经十个多月了。还是没有决定是否立案。这是个行政案件,但他们对发生在2010 年的“新的具体行政行为”,故意曲解为“历史问题”不受理;对民事索赔案,则干脆不受理不答复,好象人民法院不存在一样。这体现了当前中国司法的混乱状态,体现了行政强权、强势企业对国家法治的破坏已经严重到了何种程度。


由于有清楚的租赁合同和大量的证据,这个案件尹家最终一定能够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五粮液公司在这件事情上危机公关很失策, 其核心品牌价值已经受到严重损害。其实还有上市公司的诚信问题,因为他们的宣传资料都说他们有“长发升”6 4 0年的酒窖, 但从来没有批露过这是别人的、租来的。这是对股民的欺骗,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不允许的。在尹家一直维护他们的企业形象, 一直保密的情况下,是他们主动挑起了战火,突然要中断租赁,无偿占有他人的财产,连每年几十万的租费都不想付了。作为一个年利润近百亿的企业, 这种行事方法无异于自杀,是很短视的。我们期望人民法院依法办事,尽快受理、审理这个案件。




采写/《民商》记者 韩雪 实习记者 魏勉



http://finance.ifeng.com/news/industry/20110530/4087081.shtml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11-7-13 22:34 编辑 ]
谁动了公民的合法私产.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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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7-13 22:54:38 | 显示全部楼层
  
浙江維權老人:國家保主權個人保產權(視頻)
新唐人電視 www.ntdtv.com 2011-7-12 15:16

【新唐人2011年7月12日訊】(新唐人記者常春報導)2011年7月11日,大陸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區經租房討房團一行50多人,來到椒江黨校前,舉行了主題為“國家保主權個人保產權”的維權抗議活動。



5月30日由胡錦濤在關於《解決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突出問題》會議提到三個“最大限度”三個“事關” 道出了當今社會矛盾到了非常嚴重的地步,已經到了生死存亡的危急時刻。

為此經租房業主提出幾點問題:

1、國家要保主權,個人要保產權。

經租房政策是根據哪一部憲法和法律,法規制訂的?

2、經租房政策的違法行為為什麼至今不能在國家憲法和法律法規陽光下昭雪。

3、經租房的違法政策為什麼被政府死死抱住不放?國家要保南海主權、香港、澳門百年回歸,我們經租房非法被剝奪50多年產權一定要討回!

4、一提到經租房違憲違法時,為什麼政府就說上面沒有政策來搪塞我們。試問:政策是否在憲法和法律、法規框架範圍內製訂?政策與憲法,法律法規碰撞,政策便是無效的政策!

5、政府應該完善經租房相關法律手續,不管是退還房產或經濟償還,還是收回國有,必須經過相關法律程序。否則、憲法不允許!法律、法規不允許!政策踐踏了國家大法!不會得民心!

路漫漫其修遠兮、經租房主將維權求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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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ntdtv.com/xtr/b5/2011/07/12/a558686.html#video




杭州討房團揭露中共違法亂紀
新唐人電視 www.ntdtv.com 2011-7-12 13:50

【新唐人2011年7月12日訊】(新唐人記者常春采訪報導)2011年7月11日杭州市經租房討房團來到平海路平海大廈。杭州市房管局舉行現場討還私房。揭露中共違法亂紀行為,打著國家名義侵占人民利益的小利益集團更應該讓它在法制的陽光下暴露出它本來的面目。

今天很多媒體都關注了此消息。聯合早報、民生觀察、新唐人等都對中國經租房被掠奪,以及上海、杭州、溫州、台州等經租房人討房維權行動都做了報導。

不少經租房業主表示,這更加堅定了討房的信心。

杭州市經租房如李女士說:我們老百姓辛辛苦苦用血汗錢買來的房屋。憑什麼房管局打著國家的名義來掠奪老百姓的房屋。

焦女士說:“我們的房屋是合法私房。國家憲法是保護私人財產的。為什麼政府說一套做一套?我們的房屋產權還是我個人的不能就這樣不明不白被掠奪了。”

徐先生氣憤的說:“合法的經租房是當時用高壓手段向我們產權人借的,憑什麼就借了不還了?”

求女士說:“貪污腐敗造成了房管部門一些人千方百計的阻擾經租房問題的解決,一旦經租房問題的解決以往的腐敗問題就暴露出來了.因為國家從來沒有從經租房獲利過。只是當地利益部門霸占著經租房。”

經租房主還表示:獲得巨大收益的它們一直阻礙著經租房問題的解決。今天我們經租房人討還私房(經租房)完全符合中國憲法。政府首先要遵守憲法。將人民的私房歸還人民——政府永遠不能剝奪人民的財產。那些打著國家名義侵占人民利益的小利益集團更應該讓它在法制的陽光下暴露出它本來的面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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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ntdtv.com/xtr/b5/2011/07/12/a558655.html#vide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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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7-14 16:55:07 | 显示全部楼层
  
【投书】大陆经租房业主维权 海外媒体关注


杭州市经租房讨房团在市房管局举行讨还私房活动
(图片由志愿者提供)



【大纪元2011年07月14日讯】上海、浙江杭州和椒江三地的经租房业主为了讨回自己的私有财产,每周坚持到当地政府维权抗争,希望拿回自己的祖屋。他们维权的消息引起海外媒体极大的关注。




2011年7月11日,杭州市经租房讨房团又来到平海路平海大厦,在杭州市房管局举行现场讨还私房活动。


杭州市经租房业主李女士说:“我们老百姓辛辛苦苦用血汗钱买来的房屋,凭什么房管局打着国家的名义来掠夺老百姓的房屋。”


焦女士说:“我们的房屋是合法私房,国家宪法是保护私人财产,为什么政府说一套做一套?我们的房屋产权还是我个人的不能就这样不明不白被掠夺了。”


徐先生则气愤地说:“合法的经租房是当时用高压手段向我们产权人借的,凭什么就借了不还?”


求女士说:“贪污腐败造成了房管部门一些人千方百计地阻扰经租房问题的解决,一旦经租房问题解决,以往的腐败问题就暴露出来了,当地利益部门霸占着经租房。”


7月11日,椒江区委、区政府领导进行大接访,椒江经租房讨房团50多人到椒江党校维权抗议活动。

经租房业主表示,国发(2010)33号《国务院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也强调“一些腐败现象仍然易发,多发、执法不公,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比较突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为此我们经租房业主提出几点问题: 1、国家要保主权,个人要保产权。经租房政策是根据哪一部宪法和法律,法规制订的? 2、经租房政策的违法行为为什么至今不能在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阳光下昭雪? 3、经租房的违法政策为什么被政府某些部门死死抱住不放?我们经租房非法被剥夺50多年产权一定要讨回! 4、一提到经租房违宪违法时,为什么政府某些部门就说上面没有政策来搪塞我们。试问:政策是否在宪法和法律、法规框架范围内制订?政策与宪法,法律法规碰撞,政策便是无效的政策! 5、政府应该完善经租房相关法律手续,不管是退还房产或经济偿还,还是收回国有,必须经过相关法律程序。否则、宪法不允许!法律、法规不允许!政策践踏了国家大法!不会得民心!


一年多来,我们的维权、抗议、示威行动遭到国内媒体封杀,仿佛从来没发生过,国内媒体不让报导,境外媒体你拦得住吗?抢了老百姓的房子耍赖,太不要脸了!这回出丑越过了太平洋,丢脸丢到全世界,丢了面子撕坏了里子。

海外媒体报导了中国经租房被掠夺的违法事实,以及上海、杭州、温州、台州等经租房人讨房维权行动,这更加坚定了大家讨房信心。我们希望政府这次能动真格,不要说一套做一套,扔几粒糖精片糊弄媒体,再次忽悠老百姓,人在做、天在看! 路漫漫其修远兮,经租房主将维权求索! (责任编辑:徐亦扬)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11-7-16 00:1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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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7-14 17:04:10 | 显示全部楼层
   
上海討房團吁政府不要忽悠老百姓
新唐人電視 www.ntdtv.com 2011-7-14 01:38

【新唐人2011年7月14日訊】上海討房團向政府討要經租房的新聞在海外媒體曝光,極大地鼓舞了討房團全體人員。他們的維權抗議示威活動已經堅持一年多了,他們呼籲政府不要再忽悠老百姓了。




上海討房團向本臺記者反映,一年多來我們的維權、抗議、示威行動遭到國內媒體封殺,彷彿從來沒發生過,真邪了門見鬼啦! 國內媒體不讓報道,境外媒體你攔得住嗎? 搶了老百姓的房子耍賴,太不要臉了!這回出醜越過了太平洋丟臉丟到全世界!丟了面子、撕壞了夾里 !!!


最近從中央到地方,各級領導都說:要依法、合理解決歷史遺留問題,確實維護老百姓的合法權益。我們希望政府這次能動真格的,不要說一套,做一套,扔幾粒糖精片糊弄媒體,再次忽悠老百姓。人在做、天在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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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7-14 17:10:19 | 显示全部楼层
上海讨房团:请不要再扔糖精片忽悠老百姓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1/7/13 21:21:45
新加坡《联合早报》连续两周报道了上海讨房团向政府讨要经租房的新闻,极大地鼓舞了讨房团全体人员的斗志, 一年多来我们的维权、抗议、示威行动遭到国内媒体封杀,仿佛从来没发生过,真邪了门见鬼啦! 国内媒体不让报道,境外媒体你拦得住吗? 抢了老百姓的房子耍赖,太不要脸了!这回出丑越过了太平洋, 丢脸丢到全世界! 丢了面子 撕坏了夹里 !!!
最近从中央到地方,各级领导反复重申:要依法、合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确实维护老百姓的合法权益。我们希望政府这次能动真格 ,不要说一套,做一套,扔几粒糖精片糊弄媒体,再次忽悠老百姓,人在做、天在看!


上海讨房团
2011.07.13
以下是今天的讨房活动图片:



文章录入:民生编辑1 责任编辑:民生编辑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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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7-16 00:05:03 | 显示全部楼层
file:///C:/Users/ADMINI~1/AppData/Local/Temp/ksohtml/wps_clip_image1.jpg
1951年陕西省宜川县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

“土地证”
土地国有,是所有国人都了解、不了解也必须了解的基本常识。1949年新政权成立,即是土地国有的开始,恐怕也是很多国人都“了解”的基本常识。
但这个“常识”是错误的。土地国有并不是在1949年完成的,甚至于也不是50年代、60年代、70年代完成的。中国的“土地国有制度”,一直到1982年,才正式悄悄地出现在宪法中。此前几十年,尽管各种运动,包括城乡社会主义改造,包括城镇私房改造,甚至包括文化大革命,都在努力完成土地的国有化,但直到1982年以前,土地私有,在法律中仍然是被认可与被保护的……
回顾那些拥有“土地证”,拥有土地所有权的日子;反观那些唯有土地使用权的日子,白云苍狗,沧海桑田之间,分明可以见到:历史,如此顽固地盘踞在现实之中……
· 【农村】“农业六十条(修正草案)”完成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
file:///C:/Users/ADMINI~1/AppData/Local/Temp/ksohtml/wps_clip_image2.jpg

1951年土改发放“土地证”

50年代的“土改”,对中国农民而言,是一件欢天喜地的大事。以下内容,录自1951年中共风阳县委《姚湾乡颁发土地证的工作报告》,颇能反映当时民众的反应:

“贫雇农听到发证都欢天喜地。贫雇农许志邦说:‘土地证什么时候到手?我一辈子没见过大契,这下可有了宝贝了!’另一户贫雇农军属说:‘分了土地,县长盖了章,子孙万代不会磨牙吵嘴,永远传下去了!’佃中农因佃田改成自田,自耕自种,对发放土地证表示高兴。佃中农杨荣家里种地主几辈子田,这次发证时说:‘领到土地证,佃田变自田,回去一定加油生产。’自中农原田不动,对发证认为迟早没有关系,抱可有可无的无所谓态度。自中农李中魁在发证中开会也不来,说:‘发证不是我们的事,开会你们去,我田中的麦子半半拉拉呢。’富农因占有土地数量大,听说发证,也想“早点定规”。富农万子邦说:‘以前人家盖房子盖到我门口也不敢说,现在界线分明,大家有产权就好。’地主因土改中打得狠,害怕农民再换田、算旧帐。地主范保文说:‘解放后三七分租,收到的也有限。现在政府宽大,分给一份土地,发个证,劳动改造是应当的。’

“发证以村为单位召开村民会(地主不参加),举行发证仪式,宣传旧契作废。土地证是合法的契约,在发土地房屋所有证的时候,群众情绪高昂。世子坟村干部捧出土地证时,群众鼓掌达10分钟。十里铺农民领证时主动向毛主席像鞠躬,贫农方桂文说:‘大红契到手,土地到家。真翻了身!’

“专门召集地主训话,宣布华东军政委员会《关于土地改革完成地区改造管制地主的规定》,并当场宣布从县批准管制的不法地主,及怎样就要加强管制,怎样就可取消管制等规定,以后发给土地证。一个地主回家后,向床上一躺,叹了一口气,死心塌气的说:‘就落这几亩!’”

“1951年土地证”意味着农民对土地拥有所有权
1951年土改颁发的“土地证”是什么性质?1950年11月25日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颁发的《关于填发土地房产所有证的指示》第一条对此有所说明:
“根据共同纲领第二十七条:“保障农民已得土地的所有权”,及土地改革法第三十条;“土地改革完成后,由人民政府发给、颁发土地证的规定:凡土地改革已经完成的地区,为切实保障土地改革后各阶层人民的土地房产所有权,巩固与提高农民生产情绪,不论农民新分的土地及原有土地,均应一律颁发土地房产所有证。同样,对土地改革后分给地主的土地房屋,也发给所有证。发新证时,应根据土地改革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土地制度改革以前的土地契约,一律作废,并予缴销。”
也就是说:1951年颁发给农民的“土地证”,是为了保障农民对分到的土地的“所有权”。
层层审核:防备农村土地买卖的制度设计
担忧农民得到土地所有权之后,会盲目买卖,是当下反对土地私有化的声音中极流行的一种理由。1951年颁发“土地证”,当局在保障农民土地所有权的同时,也怀有前述同样的隐忧,故而采取了一系列的制度设计。1955年5月7日国务院《关于农村土地的移转及契税工作的通知》,即是这一系列制度设计中的重要环节,通知中说:
“对农村土地的买卖在法律上虽不禁止,但在实际工作中应防止农民不必要地出卖或出典土地。因此,农村土地买卖、典当及其他移转,均应首先报请乡人民委员会审核,转报区公所或区人民委员会批准(未设区的,报县、市人民委员会批准),并取具区公所或区人民委员会的介绍信(未设区的取具县、市人民委员会的介绍信),始得办理契税手续。上列各机关对于申请开具土地买卖、典当及其他移转介绍信的事项,必须查明其原因,分别处理:对于农民因生产、生活困难而出卖、出典土地者,应帮助他们解决困难,以免他们出卖、出典土地;对于农民之间为了生产上的便利而互相调换远近好坏土地的,则不应加以限制;对于以出租土地进行剥削为目的而购买土地者,以及对于无正当职业、不事生产而出卖、出典土地维持生活者,则不应开具介绍信。”
“农业六十条”变农村土地私有制变为集体所有制
贫雇农许志邦们手里的“大契”被当作“宝”珍藏的时间不会太长。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到来,农村土地所有制已悄然发生变化,最终变成了“集体所有制”。对于这个隐秘的过程,此处不妨用一个很流行的法律案例说明:
:土改时政府颁发的土地证,能否作为确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凭证?
:有些地方在调剂宅基地或者其他土地时,有的农民要求以土改时人民政府发给的包括宅基地在内的土地证为据,要搞所谓的“宅基地还家”、“清原耕”、“继祖业”,这种做法是错误的。它违背了我国社会主义土地集体所有制原则,不符合国家现行的政策、法令。解放初期,为尽快废除封建性或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土地改革,没收了地主等用以剥削农民的土地,分配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或留作公有),实行了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为保障农民已得土地的所有权,对农民颁发了土地所有证。土改后,党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逐步引导农民将土地入社,走合作化的道路。1952年普遍成立了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1956年由初级社普遍转为高级社,1962年又在高级社的基础上成立了人民公社。根据《农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和《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的规定,在农业合作社初级阶段,土地以入股形式参加统一经营,保留农民对土地的私有权,对入社的土地评定产量,根据产量规定土地报酬。转入高级合作社后,把私有土地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即《六十条》)规定:“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都归生产队所有。生产队所有的土地,包括社员的自留地、宅基地等等,一律不准出租和买卖。”因此,村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土改时发给的土地证就自然失去法律效力,不能作为处理宅基地使用权。
上述问答,作为标准范式,在许多有关农村土地使用的法律咨询类书籍中均可见到。其中所提到的《六十条》中的规定,原文是这样的:
“二十一、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都归生产队所有。生产队所有的土地,包括社员的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等等,一律不准出租和买卖。生产队所有的土地,不经过县级以上人民委员会的审查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占用。”
需要补充的一点是:将《六十条》中的这条规定,作为农村土地由私有制彻底转向集体所有制的法律依据,是存在问题的,因为《六十条》自始至终,只是一个“条例”,而且还只是一个“条例草案”,它从来就没有“转正”过。
· 【城市】1982年《宪法》一夜之间完成城市土地的“国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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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年《宪法》:明确保护城市居民房地产所有权

历史上,中国城市土地基本上以私人所有制为主。1950年代的土地改革,主要限于传统意义上的农村,对城市包括城郊土地,则是基本上维持了建国前的土地所有制状况,土地私有制也基本得以延续。这种处理方式有政策渊源—— 1949年4月25日毛泽东、朱德签署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布告》中明确强调:“城市的土地房屋,不能和农村土地问题一样处理”。1949年9月通过的《共同纲领》乃是一部临时宪法,其第三条明确规定:“保护工人、农民、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的经济利益及其私有财产”,这些“私有财产”当中,就包括私有土地。

1954年《宪法》在城市土地问题上与《共同纲领》有些区别。最重要的一点,是删去了《共同纲领》中所明确规定的“保护工人、农民、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的经济利益及其私有财产”,宣布要“通过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保证逐步消灭剥削制度,建立社会主义社会”;但同时又规定:“国家依照法律保护手工业者和其他非农业的个体劳动者的生产资料所有权”以及“资本家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和其他资本所有权”,而且,“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也就是说,无论是作为生产资料还是作为生活资料,城市居民的土地所有权仍然受到1954年《宪法》承认和保护。

1954年宪法对城市居民房地产所有权的明确保护,在实际数据中也有所体现,“据有关文件,直至1955年,私有房地产在各城市房地产总量中仍然很高,最高如苏州可达到86%.14在当时,在城市里,私人之间的房地产自由买卖相当活跃。1950年代初期和中期,一些文化名人为了在北京安家落户购置了房地产,如吴祖光购买了一套四合院,价钱在1~2万元之间。当时的四合院包括土地和房屋建筑,这些私人财产受到1954年宪法的保护。”(据杨俊峰《我国城市土地国有制的演进与由来》,载《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11年01期)

私房改造:以“国家经租”方式曲线“国有化”
1956年1月18日,中央于批转了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提出的《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意见》提出,要对私有房产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改造的“总的要求是加强国家控制,首先使私有房产出租完全服从国家的政策,进而逐步改变其所有制”。
改造的具体方式有两种:一是国家经租,即“由国家进行统一租赁、统一分配使用和修缮维护,并根据不同对象,给房主以合理利润”。时至今日,“经租房”已成为一个严重的“历史遗留问题”。二是公私合营,即对“原有的私营房产公司和某些大的房屋占有者,可以组织统一的公私合营房产公司,进行公私合营”。两种方式当中,国家经租是绝对主流。
国家经租,当时其潜在的目的不仅仅是拿走房主的经营自主权和与房主分享房租,还希望借此最终改变房屋所有权——因此规定,“凡是由国家经租的房屋,……房主只能领取固定租金,不能收回已由国家经租的房屋”;并对“有些房主认为房屋由国家经租还没有过渡到全民所有制,仍然属于个人所有”的意见做了严厉批判。也就是说,“国家经租只不过是将城市私有房强制收归国有但又回避国有化这个称谓的手段。”1964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国家经租的房屋不允许继承问题的批复》(法研字80号)中称:“国家经租房屋的业主实际上已经丧失了所有权。因此业主死后,经租房屋不能允许他的家属继承。”然而,毕竟从法律角度上不存在这种所有权灭失的方式,因此才有了从1997年开始的对广东华侨经租产的大规模的清退(文件号),以示对私有财产的尊重。2007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废除了上述《关于国家经租的房屋不允许继承问题的批复》的司法解释。
1982年宪法:“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目前已知最早的、主张一次性将城镇土地全部收归国有的政策性文件,是1967年11月4日,由国家房产管理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具的《答复关于城镇土地国有化请示提纲的记录》。
1956年中央批转的《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中,已经有“一切私人占有的城市空地,街基等地产,经过适当的办法,一律收归国有”的条款。《纪录》则将“城市空地,街基等地产”解释为“其中街基等地产应包括在城镇上建有房屋的私有宅基地”;并强调“无论什么空地(包括旗地),无论什么人的土地(包括剥削者、劳动人民)都要收归国有”。城镇私有宅基地,终于开始了其被国有化的历史进程。
但和《六十条》并非农村土地转变为集体所有制的法律依据一样,《纪录》虽已出台,但在法律上,并未废除城市土地私有权,至少在名义上还维持着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并存的城市土地所有制格局。直到1982年宪法颁布。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第一款简洁、明确地增加了这样的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对此一划时代的变故,1989年由农业出版社出版的《土地经济学》一书如此描述:
“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以前,中国没有正式宣布一切城市土地实行国有化。虽然城市土地的绝大部分已为国家所有了,但还有少量的仍属于集体和个人所有。因此,城市土地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以国家所有制为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种所有制形式同时并存。据1982年全国226个城市统计,城市建成区土地面积为7438平方公里,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土地约有335平方公里,占4.5%左右。属于集体所有的城市土地,主要是城市中的个体劳动者在组织成为合作社时将其作业场所入股变为合作社的作业场所所占用的土地。属于个人所有的城市土地,主要,是个人自住房屋及当时在社会主义改造起点以下的个人出租房屋的宅基地。1982年经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0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不仅明确了原来的国有土地的权属,而且把城市中残存的非国有上地通过立法也宣布为国有土地了。通过这种方式将土地收归国有是无偿的,但这并没有引起波动。原因是涉及的土地面积较小,而且长期以来就对私人土地所有权就作了严格限制,只准使用,不得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进行转让,土地私有权早就是极不完全的了。”
《新世纪周刊》2010年第5期刊文《城市土地私有产权是何时消失的?》,其中说道:
“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这是以往三个宪法文本中从未出现过的。城市‘土改’的既成事实地写入了宪法,没有给公民的财产损失以任何补偿。当时处于改革开放初期,公众权利意识淡薄,对‘私有’二字心存疑惧,无人敢于提出异议。此外,还有一项‘文革战果’被保留下来,即公私合营企业未经任何法律手续转为国营企业。上述两项剥夺如果放到今天实行,势必引发社会动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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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一条,具体是如何写入1982年宪法的,目前尚无资料说明;写入宪法之后,在当时,也并未引起民众的注意。但颁布之后,宪法又经历四次修正,几乎每次都要涉及到土地制度的修改。

最为关键的的修正,是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此次修正将宪法第十条第四款修改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另一关键修正,是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了第四次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十条第三款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资料来源:王坤、李志强《新中国土地征收制度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央档案馆编《1949-1952·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农村经济体制卷》,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杨俊峰《我国城市土地国有制的演进与由来》,载《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11年01期;章立凡《城市土地私有产权是何时消失的?》,载《新世纪周刊》2010年第5期;《新中国法制研究史料通鉴·第5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周诚《土地经济学》,农业出版社等。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11-7-16 00:3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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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7-17 10:24:35 | 显示全部楼层
经租讨房团老人集体请愿不断(图,视频)

[日期:2011-07-15]来源:自由亚洲电台 作者:丁小[字体: ]
2011-07-14本周,上海、杭州、台州都有经租房老人的集体讨房请愿活动。地方官员不闻不问或推说历史问题要中央改变相关决策或推出新的政策,然而这些迟暮老人考虑将行动升级。

图片:7月11日台州椒江区50名老人拉横幅讨房。(经租房主提供/丁小)




视频:7月13日上海讨房团请愿(经租房主提供/丁小)
7月14日,杭州市房管局门口再度有十几名古稀老人拉横幅敲锣打鼓的请愿,要求归还私房,房产局照旧不予理睬。请愿者之一八十岁的冯老太告诉本台:“今天又是几个人,去房管局民口拉横幅,他不理我们,我们天天去的。”

7月13 日,在上海市房管局所在地大沽路一百号市政大楼门前,数十名经租房产权人照旧举行他们每周一次的示威行动,拉着横幅拿着喇叭向政府“普法”,与官方讲理:“ 你抢房子、这个合情合理么?你暗箱操作,这个实事求是么?直到现在。”

7月11日,浙江台州椒江区党校门口,当地经租房讨房团50多名老人拉横幅请愿,他们借区委、区政府领导大接访活动之日,集体反映诉求。

其中林大刚告诉本台记者:“我们当地领导接访下访。这都是作秀的,所以我们这天叫了五十多个人去那边打横幅抗议。区委书记接待我们,说历史遗留问题,地方政府没有办法解决,要上面有新的政策才能解决。我就说我也体谅你们的难处,既然你们没有政策,那只好我们自己去北京讨政策咯! ”

1958年的政治运动中,中国各地大量的私有房产被收归房管局统一租赁,称为经租房,全国各地经租房产权人以及后代不断要求政府纠正历史错误,然而,多年前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已经下令全国各级法院,所有经租房问题不予立案。在法律途径不通的情况下,这一群体的人们只能上访、投诉,并渐渐从个人维权走到集体维权,中华经租房主联谊会筹委会在去年国际“人权日”当天宣告正式成立,讨房成员更从经租房扩展到文革房,甚至九十年代后被公家强占的私有房产业主。

以杭州经租房讨房团为例,他们不间断每周一次前往房产局请愿已经超过一年,七月以来改成了每天都去,但对方依旧假装听不见,冯老太说,准备下周移师纪检委投诉房管局:“我们星期一准备去杭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上访,举报房管局非法行政,没有按照共产党的政策办事。北京方面,国家信访局叫我们不要去北京,在地方解决,但地方不理我们,那我们能怎么办呢? ”

讨房团的成员多为古稀老人,但在维稳国策下同样受到打压。 台州的讨房团骨干,七十三岁的林大刚曾因常往北京上访,在零九年被以非法持有国家机密罪判刑两年,后法院裁决免予刑事处罚,关押八个月获释。

他说,自此反而更加无所畏惧了:“ 我一出来马上区公安局和区委讨说法,不怕他们了。因为祖产留下的房子,我有清朝房地产证、国民党房地产证、共产党房地产证,是共产党不要脸,抢我们的私房,我们就要讨回。才上对得起祖宗,下对得起儿孙,我的维权理念是这样的,必须要讨回房子! ”


以上是自由亚洲电台特约记者丁小的采访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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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7-20 10:32:57 | 显示全部楼层


               上海政府抢民房 民众示威才退


前来共同维权的市民和围观者,远处是警察。(网路图片)




【大纪元2011年07月19日讯】(大纪元记者唐明报导)被誉为上海“小万国建筑博览”的一幢新古典主义风格建筑别墅,从五十年代开始就被政府争来夺去。7月19日早晨,当地政府再次出动公检法和大批警力,企图用暴力方式抢夺该房屋,由于现场来了几十名维权市民及大量的围观群众,政府官员见状,只好与赵汉祥家人进行谈判后离开。


该建筑是上海市民赵汉祥祖辈留下来的私宅,赵汉祥在与政府争产过程中,虽然最后通过法律胜诉,但还是无法收回房屋,如今却要用汽油罐、煤气罐等来守卫家园。

停在赵汉祥房屋附近的各种车辆。(网路图片)


停在赵汉祥房屋附近的各种车辆。(网路图片)

团结维权抗争 抵制强夺民房 上海市民常雄发对大纪元记者表示,今天(19日)上午7点过钟,赵汉祥房屋前来了一百多名官方派来的人,公检法和街委会都有人来,虹口文化站伙同租借老板雇用了5位形体粗野、彪形大汉,试图强行闯入未成,当天还出动了一辆救护车、五辆警车、三辆面包车停在多伦路99号赵汉祥的洋房附近。

停在赵汉祥房屋附近的各种车辆。(网路图片)

当地居委会、警所所长、区信访办主任、法院岳法官等五人,进行了二小时谈判。最后达成了共识;“在有关负责领导未解决问题前,保持现在的场况。赵家继续居住,租借人员暂停进入该房。” 今天上午10点30分钟,他们政府人员和车辆全部的撤离。

上海市民王扣玛表示,今天上午他得到赵汉祥老人被大量政府工作人员围困,有生命危险的消息后,他立即来到了赵汉祥的家,许多维权市民都来了,约三四十人,赵汉祥的亲属也纷纷赶来,还有大量的围观群众。 他说,一会有两个不明身份的人,不知什么时候已进入赵汉祥家的楼上并反锁了房门,赵汉祥的家人立即报警,同时也给派出所所长打了报警电话,警方说:“请放心,我们会处理的。”但警方一直就没来出现来现场抓“强盗”!

上海市民王水珍女士表示,赵汉祥的房屋曾通过诉讼获得胜诉判决,但法院的判决拖了几年了也没有生效执行,最近当地政府非法租给了文化馆,正在布置房屋期间,于7月8日赵汉祥和弟弟赵汉云、儿子赵瑾、二阿妹赵汉英和儿子陆康萌、四阿妹赵汉珍和儿子桑佳伟及家人,进入了自已的家多伦路99号房屋内,同时有众多维权人士,与他们一家人共同抗争,索讨此房静坐示威。 她说,楼上的二个人可能是租房户文化馆的工作人员,估计是从二楼窗户爬进去的,他们没有与真正的房东签租赁合同,属违法行为。

赵汉祥要以死抗争

赵汉祥表示:“我活了七十几岁才终于看清了共产党的邪恶本质!我不愿意看到祖辈留下来的房屋活生生的再次从我们手上被抢去,而无颜面对祖宗,为了保卫家园,我已准备了汽油罐、煤气罐等,决心以死抗争!”

赵汉祥说,共产党刚占领上海,他家房屋就被解放军强行征用,55年归还不久又被一大帮不明身份的人强夺,他父亲去找政府交涉反被劳改一年多,1993年说是要落实政策,归还多伦路93号的私房,街道房管所却十分粗野地不归还。

1999年4月,政府对他家发出《限期拆迁决定书》,并动用了大批武警、警察、采用暴力方式将他们全家赶出家门,霸占了蛰居多年的祖传花园住宅,并非法租给古董商。使他有家难归,年近九旬的母亲与他们一起风餐露宿,居无定所,流浪街头。后来通过诉讼获得胜诉判决,但在党和政府的统治下没有法律,生效判决不如一张废纸巾。

据悉,赵汉祥的祖父赵植初是著名的茶叶商,从广州来到上海闯荡事业,20世纪初期在上海多伦路区域内置地造屋,这是一幢新古典主义风格的传世建筑,是上海市虹口区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之一,具有“小万国建筑博览”之称。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11-7-20 10:3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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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7-22 16:11:26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公民联合国控告团筹备委员会在纽约成立




[日期:2011-07-22]


来源:参与 作者:章奇胜

[字体: ]
参与网2011年7月21日纽约讯):7月20日,纽约法拉盛消息,来自中国大陆的在联合国控告示威中国公民,自发的组织起来拟成立中国公民联合国控告团,他们是原纽约时报北京分社中国问题研究员赵岩、中国大陆著名维权律师刘路、上海被拆迁户艾福荣、葛丽芳、曾霞敏、张震川、浙江省台州企业家邱耿敏。

拟成立的中国公民控告团的宗旨是,向联合国和国际社会控告中国大陆的各级政府违反中国已在联合国签署的各项公约和违反中国政府自己制定的法律的违法事实,揭露中国大陆各级政府各种剥夺和践踏人权的黑幕,并积极向联合国及国际社会和各国政府呼吁,督促中国政府和执政党迅速向中国人民兑现自由、平等、人权、民主、法治的承诺。

联合国中国公民控告团采取自由出入的原则,不隶属任何组织和团体。联合国中国公民控告团,拟聘请在美华人律师叶宁为法律顾问,首届新闻发言人为著名记者赵岩担任。联合国中国公民控告团欢迎在中国大陆被强迁、被失去土地和一切在中国大陆得不到司法公正和所有因人权被践踏的中国公民与联合国中国公民控告团联系,把自己的苦难和不幸的故事告诉我们,我们一定会尽最大的努力把你们的苦难的故事,转述给联合国和国际社会及一切关心大陆中国进步和健康发展的有识之士。

联合国中国公民控告团依照美国的法律正在注册。欢迎国际社会和民间组织大力支持。

参与首发,转载请注明出处。(www.canyu.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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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7-26 20:41:29 | 显示全部楼层
杭州市经租房讨房团紧急呼吁
新唐人电视 www.ntdtv.com 2011-7-26 00:49

【新唐人2011年7月26日讯】今天上午,杭州市经租房讨房团二十多人在平海大厦杭州市房管局门口,进行毎星期一的讨房维权活动,抗议房管局非法掠夺、侵占半个多世纪的公民合法私有房屋。

上午10时左右,上城区公安分局湖滨派出所警号013487计胜荣副所长,非法拘禁杭州市经租房业主奚先生,杭州市经租房讨房团老人7-8人,从上午10时多一直在湖滨派出所要求放人至晚上23时还在派出所对非法拘禁经租房业主奚先生讨说法。

杭州市经租房讨房团紧急呼吁,请国内外媒体关注奚先生的安危,声援经租房讨房团正义之举,释放奚先生还其自由。

2011-7-25

湖滨派出所电话:0571-87065709
冯女士:15267191665
何女士:13456745578
纪先生:138571958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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