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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陆民

“经租房”业主声明 中共大陸列为顶级屏蔽的惊天黑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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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23 12:02:20 | 显示全部楼层

香港民建聯代表及委員人大政協會議提案快五年了!


向全国人大、政协提案:發還港澳同胞內地經租房產
案 由:
發還港澳同胞內地經租房產

內 容:                                                
   .1958年,內地規定達到一定面積的私人房屋(面積達180平方米及以上、以及出租的非住宅房產),業權人須與政府簽訂房產經租協議,將房產交政府房管部門統一管理、修繕和安排租戶,租金按一定比例由政府和業權人分享,至文化大革命租金停發。文革結束後,廣東、福建等部分省市落實僑房政策,對經租前已具備華僑、港澳同胞身份的業權人,發還經租的房產,但經租後才具備華僑、港澳同胞身份的至今未獲發還,一些省市至今甚至連經租前已具備華僑、港澳同胞身份的業權人的房產尚未發還。
問題所在:
一、經租房是業權人用他們自已的勞動所得購置,這些業權人在建國初期沒有被評定為“地主"或“資本家"成份,其房產也沒有被人民政府沒收,政府並對其經租房重新頒發了「房地產所有證」。在1958年的“社會主義改造"運動中,經租房也沒有被列入改造而改變權屬,經租房是業權人的合法私有財產;
二、當年經租房業權人簽訂的協議,只是委托國家協助經營租賃而已,並沒有將房產賣給國家,產權完全沒有發生轉移,法律上經租房至今仍為業權人所有;
三、 去年3月16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並頒布了「物權法」,明確規定私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在物權法已頒布實施後的今天,經租房這一歷史遺留問題依法應該得到解決。經租房不盡快發還給業權人,有違法律的規定,損害國家法律的尊嚴;
四、 經租房主的不斷上訪、投訴,使經租房這個歷史遺留問題,已成為影響社會穩定的因素。
解決建議
有關部門要根據「物權法」的相關規定,盡快研究制定有關政策,對產權清晰的經租房,盡快發還給業權人,並為其重新頒發房地產證書,妥善解決經租房這一歷史遺留問題。
完–

民建聯代表及委員人大政協會議提案
民建聯全國政協員譚耀宗、曾鈺成、蔣麗芸、陳鑑林及全國人大葉國謙、蔡素玉等代表,於3月4日在北京召開記者會公佈上述提案
民建聯全國人大代表及政協委員於第十一屆全國人大、政協第一次會議中,就社會、經濟及民生等多個領域提出十一項提案,並提出相關解決建議。十一項提案如下:
1內地供港食品穩定機制
2、完善《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相關規定
3、建立全國統籌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4、爭取在香港建立石油期貨市場

  5、設立機制解決港人投資內地房地產遺留问题


  6、切實執行《城市道路和建築物無障礙設計規范》


  7、 華僑華人歷史編入大中小學教材

  8、加快協助香港特區政府開發深港邊境禁區

  9、發還港澳同胞內地經租房產

  10、優化《造紙產業發展政策》

11、轉基因水稻外國專利權問題



有關提案詳細內容和解決建議,歡迎上民建聯網頁www.dab.org.hk瀏覽。
http://www.dabhk.com/emagazine/past/08_Jan_Mar/function.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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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12-2-2 21:1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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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2-2 02:11:45 | 显示全部楼层
         紀錄片    《大国无私房》

導演介紹
何里仁導演,NGO從業者,服務於傳知行社會經濟研究所。傳知行是致力於調查研究中國社會轉型問題的民間智庫。此片為本人第一部紀錄片,2007年底開始調查梳理中國私有房地產權的歷史脈絡,同時進行採訪拍攝。調查涉及北京、南京、杭州、長沙等四個城市,2010年底結束拍攝,2011年7月剪輯完成。


任何現象都不會是孤立的存在。拆遷悲劇在中國普遍地上演,必然有其背後的制度淵源。當我們看到一幢幢民宅在哭天喊地的哀號中轟然倒地的時候,不免要思考,最重安居樂業的中國人,為什麼連自己的家園都無法保護?思索這樣的現實問題,必然把我們引向對過往的追溯,因為今天的一切皆是歷史的造就。

基於此,本片將六十多年來中國私有房地產權的種種遭際一一展現,歷史的事實表明,今天公民房產被普遍侵害的現象並非偶然。在政治權力淩駕於法律的情況下,公民的被侵害只是一種必然。而這種局面的延續,將會使更多的私有財產遭受侵害。或許,每個人的家園都可能被強拆。

http://www.ihavesun.com/fv201.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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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2-2 02:16:3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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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2-3 00:21:08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国无私房

大国无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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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2-4 00:42:4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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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2-20 00:57:01 | 显示全部楼层
谁来保护我们的房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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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2-20 01:07:04 | 显示全部楼层
谁来保护我们的房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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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2-20 01:18:27 | 显示全部楼层
谁来保护我们的房产权?
房产权保护(一)华新民:文革时红卫兵迫害四合院主人建很多“野屋子”
2012-02-15 11: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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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新民:文革时红卫兵迫害四合院主人 建了很多“野屋子”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收看这一期名博沙龙,我是主持人邵文婷,北京荟萃了自元明清以来的中华文化,因为众多的名胜古迹和人文景观,是全球拥有世界文化遗产最多的城市,尽管是这样的一座文化古都,也难幸免那一个冷冰冰的拆字,和所谓的旧城改造。今天的名博沙龙,我们很容幸的请到了著名的土地维权专家华新民老师,以及一位地地道道的老北京人赵老师,和我们一起分享一些北京城的故事,欢迎两位。


华新民:您好,我是华新民。


赵盛国:我叫赵盛国。


主持人:欢迎两位,我听说华老师是在北京出生的,同时也是在胡同长大,可以说儿时的胡同和四合院,给您留下了及其深刻的印象。


华新民:对,其实我自己的家并不是一个真正的四合院,胡同里主要是四合院,我家里有点中西合并的那种,就是在我们那一片里,有一些中西合并的,也是有一百多年的历史了,是个院落,从小那个院子里面有枣树,有芙蓉树,有各种花、草,我就是在这种贴近土地的情况下,环境里头长大的。小时候那个胡同是目前很安静的,大家的那种互相的那种,当时的那种,整体的环境吧,人跟人之间都是很热情,很和气的,我们家好几代人在那个院子里,从小就是东家串串,西家串串,沿着胡同去上幼儿园,上小学等等,就是这样。



主持人:听老师从小也是在四合院长大,而且现在依然居住在四合院里?


赵盛国:我们家真是的的确确,地地道道的老北京人,到我这代在北京已经生活了第14代了,到儿孙那辈就16代了,在北京生长起来,对北京那种感情,真是难以割舍。


主持人:因为现在好多北京都已经搬进了高楼大厦记住了,留在四合院里住的人,还是偏少的。


赵盛国:我来说一下,中间是因为发生的文革,为什么我们现在在胡同里见到的北京人不多了呢?因为很多的北京人在文革以后应该回到那个院子里,但是他还没有回到那里,所以你看不见他们,但是他们的那个院子仍然是他们的产权,这些老北京人有很多。


主持人:其实华老师,您提到文革,文革以后四合院逐渐的在演变成大杂院,搬进来的人越来越多了,两位觉得大杂院和四合院相比,除了人多,拥挤、人杂之外,最大的,最本质的区别应该在哪儿?


华新民:我是这样,咱们现在这个区别,不能从什么人多人少这方面来讲,比如说你住在你的单元里,大街上有多少人跟你没有关系,对不对?所以我还是回到这个产权上来讲,不是说人多或者人少,对于四合院来讲,本来是自己家住在那儿,一个人独门独院,或者说一家人,或者说我有一部分房屋是出租出去,我自己住在北屋,但是它不会发生在院子里盖好多屋子的状况。


赵盛国:就是租户不能随便在四合院里盖房子。

华新民:对,一个是不可能的,这个院子,不是我独门独院,我是有一部分租出去,它也不可能在院子里去建屋子,这个建屋子就发生在文化大革命,红卫兵那个时候是暴力的冲击了这些院落,把很多房主人赶走,或者破坏这些房主人,赶走以后,安排了很多外来的人住在里头,这些外来的人越来越多,文革所以它才会发生这么多人住在里面的这个情况,后来2003年那个时候,有一部分腾退出去,政府给安排到外面去住,但是还有很多人在里面。


所以它不是人多人少的情况,它这里面有房管局在里面盖的屋子,我们叫做野屋子,就是我说的这个图嘛。


主持人:给网友展示一下。(添加图片)

   


华新民:这个很重要的,这个是1949年以后新政权给大家换发的那个,因为过去好多人房子是在民国时候买的,你们家那个房子也是民国时候买的,1949年新政权成立以后,就成立了一个北京市地政局,让大家拿着民国的房地契换发房地产证,来登记,报纸上当时就做了一个登记公告,谁谁在哪个院子里,这样的话,然后就给你发一个这个证,这个证,这是后面的那个蓝图,这个蓝图。(插入蓝图)

   

文革当中发生了很残暴的事,出现了不应该出现的违章建筑物,在这个院子里,因为它是一个侵权嘛,而且它也是没有规划许可的。这些屋子是应该被拆掉的,它拆掉了不就不大杂院了嘛,起码从屋子来讲。


主持人:它就是一个标准的四合院?



华新民:这个图本身它就是一个标准的四合院,这个四合院跟这个图是相配的,我们说保护的时候,建筑上的保护跟产权上的保护是一致的这两者是不可分的,因为有那些屋子,所以也有那些人。
主持人:在1982年的宪法里曾经有这样一条,“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但是您认为这个所有,并非产权上的所有,是吗?


华新民:对,首先你看这个是房地产所有证,那个土地实际上一直都是私人所有。全中国的城镇,不单是北京,就是说所有的城市,在土地方面没有说是公有的,我们这个私人的,就是私人的,一直就是私人的,而且有政府保护的,有1954年宪法的保护,还有各个地方在五六十年代都出了这种规定,这个在我的书里面都写着。后来文革当中因为红卫兵,老舍被迫害,刘少奇被迫害,知道好多,但是不太知道,像我们这种老城区的这些古街巷里头,胡同里面这些普通老百姓这些私房主是怎么受到破坏的。

    那这个破坏的事情是跟我们今天看到的胡同景观完全相连的。文革的时候红卫兵让大家把所有的产权证都交到房管局去,至今都在房管局的抽屉里放着呢。

主持人邵文婷:现在仍然在房管局?

华新民:现在仍然在房管局,跟这个一起,都在那儿放着。文化大革命以后,到了19825月的时候,建设部还出了一个文件,表示唯一有效的就是房地产所有证,地,后来到了8212
月出了新的宪法,这个新的宪法,突然说了一句话,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这句话我要说清楚,全国的拆,到那里他都跟你说出这句话,属于国家所有,你只有房子的权力,地没有权力,实际上根本不是这回事儿,我就说,这个“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的“属于”不是收归,“属于”是一个很模糊的词,这个属于可以作为政治含义,领土含义,行政管辖的含义,而不是作为财产权力,如果是财产权力,就太荒唐了,你看宪法的解释,属于国家所有,就属于全民所有,那我的小院显然不是全民的,是我自己私人的。打一个比方,英国女王,在英国法律里面也讲到,英国土地属于英国王室所有,它这个“所有”是虚的,就跟我们这个所有一样是虚的,是一个政治含义,英国女王在哪儿哪儿有一个庄园,这个庄园的土地是财产权益上的所有。1947年的中华民国的宪法也是讲,中华民国的土地,属于中华民国全民所有,这个所有也是虚的所有,不是真正的实物土地,就真正那块土地财产所有权,在1982年的宪法说了,我们应该是这么理解的,不这么理解就不可能的事儿。



这些私人的土地,它是私人的财产,是登记过的。比如说是我的土地,政府它应该来买,比如说1956年有工商社会主义改造,或者什么有一些其他的,比如说假如政府来买一个企业,你要买走,才从我走变成你有,或者我要是违法了,判刑那就没收,变成你有。


主持人邵文婷:才可以变成你有,是吗?


华新民:对,它有一个转移的手续,有一个变更的手续,如果没有,那还是我有。这是我从具体的这个地方,这些是没发生过的,没有这个转移的程序,这是一点。


第二点现在实际上没有发生这个事儿,刚才讲的就是说从道理上也是不可能的,然后我就说文革以后,还大家的房子呢,就是还了,把房地产所有证扣下了。

赵盛国:就是所有的这些土地证,房产所有证都留在它的档案上头去了,根本不发给我们。


主持人邵文婷:那它发给你们的是?


华新民:发了,发了是这个证,赵老师也是有这个证,然后很多人都有房屋所有权,就是没有地了。(插入图片)


   
赵盛国:成了空中楼阁了。

华新民:后来过了几年,2003
年的时候,就发了一个国有土地使用证,它写的使用证,实际上里头有一个权字,土地使用权,实际上就是土地使用权证,我们应该这么叫它,这个土地使用权证,给老宅子发是2003年开始,在北京发了几百份,但是这个实际上,你要看它的内容,刚才我不是讲了嘛,它的内容实际上是默认了老宅主们的所有权,因为政府也知道没有转移过,它不可能是财产,没有发生这种财产的转移,你要看老宅子的这个土地,这个类型等于你土地的来源,现在你要买新的楼房,它会写的是出让,但是这个老宅子的土地不是政府出让,是我从另外一个私人手里买的,不是划拨来的,划拨就是比如说政府要盖一个医院,或者要建一个什么电影制片厂,就把一片土地没有主的土地,划拨给一个单位去建设,那叫划拨,包括我们95年的时候,就是现在的法律,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27条、28条有讲到这三种,其中一种就是继承下来的,老的这个,这个老的,不是出让,也不是划拨取得,所以这一栏它就空着的,但是外地呢,可能有些地方,老宅子主人手里拿的,它可能给写上划拨了,那是不应该写的,你的土地不是划拨来的,所以它既然不是出让取得,它也没有终止日期,好多人都不知道,我借这个机会说一说,这实际上是一个永久的,其实是默认这个所有权的。只是问题是,大家临时拿着这个可能抵挡一下开发商,但是我们实际上还是要这个,这是真正的。


赵盛国:这是1951年北京市人民政府盖的大印发的这个。
  


华新民:是。


赵盛国:现在的政权不承认51年,这是不可能的,这是同一个政权的。


房产权保护(二)华新民:保护历史文化名城是最大的公共利益
2012-02-15 11:3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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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新民:保护历史文化名城是最大的公共利益

主持人:如果说现在的开发商,或者一些机构想取得您这份私有产权的话,它应该通过什么样正当的手续,或者程序?

    华新民:现在看什么地了,如果说是一个像北京这样的一个历史文化名城,或者说像宁波、无锡或者说某些有些城市,叫街巷,是古街巷,老街巷,这些地方你根本就不可以做房地产开发,因为本身是受保护,这里面就谈不到如何去取得,除非你很特殊很特殊一点点,比如说做一个很小的东西,政府就要来买你的这个地和把你的财产征收,征收的时候,应该是土地和房屋都征收,不是说先把土地拿走,那时候等于你什么权力都没有了,再去征收房屋。现在其实在旧城里面不可以发生征收行为,尤其现在更不可以了,因此已经拆的七零八落,最后就剩,就不存在,什么叫征收?征收的前提是为了公共利益,保护历史名城是不是公共利益?


主持人:是公共利益。

    华新民:是最大的公共利益,在这种情况下,你就不可以在这个旧城区里面做什么征收。比如说,你说旧城里你能做什么,我们现在首先在旧城是不可以扩马路的,它要按古街巷的尺度,所以就谈不到征收吧,比如说因为你要是征收了去扩马路,你反而是反公共利益的,是不是,还有比如说你做地铁,那我们现在发生的,在北京也好,在很多地方也好,就是把大片的胡同、四合院拆了去做地铁站,地铁站需要那么大吗?其实你去看巴黎的街面就一个小小的口,你是在要做一个大一点的,你有一些现有的楼房,你在那个楼房里头去挖嘛,商场里面去挖嘛,你不要去拆那个,你这个地铁要是这么做法,你是反公共利益的。


所以现在我们旧城里面,其实有很多设施,医院、学校什么的都有很多,你再弄别的你到外面去做嘛,就不存在为了什么公共利益而去征收。


主持人:华老师在法国也待了十年,可以说是法国的一些古建筑保存的是相当的完好,比如说巴黎圣母院,巴尔扎克故居等等,像法国它是怎么样来处理保护文物这方面东西的呢?


华新民:巴尔扎克故居,它不是说单单的一个故居在那儿,就好像咱们现在说齐白石故居在那儿,它整体都在保护。

主持人:法国政府对待这些文物是怎样的态度?
华新民:保护建筑不是单一的保护,而是对整个城市的整体保护

华新民:我的书里写到雨果有一篇文章,150年以前,向拆房者宣战,那个时候也有拆房子,但是后来在一些文化人的推动下,他们建立了一些法律,就是禁止这样做,大家都去,首先政府就去遵守法律,拆房就不会发生了。一个依法的问题,其实我们的法律也都有,《中国文物保护准则》,《文物古迹保护准则》等等。不是说单保护某一个建筑,是成片成片的保护,对一个城市一个整体的保护,在这个整体保护的前提之下,就不会发生,这是一个。


第二个你刚才说到巴尔扎克的故居,它还有很多很多别的人的,一个是故居,还有“现居”,它不是故居,就是我现在住的,绝大部分是普通老百姓住的地方,是有房主人的嘛,还有一个就是说的它都有包括建筑,比如说立面应该是什么样,怎么保护,大家都知道。这主要还不是普通老百姓的问题,你老百姓你就按照规定。就是说规定这个立面不能毁掉破坏什么什么,事先就都知道。你要是想去买一个古建筑,你之前已经知道是这样了,谁也不会有意的去破坏。

但是我们现在其实所发生的一切,其实不是一个建筑层次的问题,是一个不遵守现有法律的问题。


    赵盛国:没有周围的环境,名人故居就失去了存在意义

赵盛国:其实名人故居的问题吧,它是这样的。比如说曹雪芹的故居,在没拆之前,我上那儿去看过一次,人家是住着这个房子,之所以那个能定为曹雪芹的故居,除了他17间外房子以外,他和他周围的环境是有关系的,你把周围环境拆了以后,就不是它故居应该存在在那儿的问题了。它比如离着水道近,那离着市区繁华,它本身那边就离着花市很近等等的,就一系列的东西,它才有这个故居存在的可能,没有这个周围的这个环境了,这个故居就失去了它的意义,它不可能再重新建一个,它也没有那个味道。

主持人:其实前段时间上海的大境阁,民国时期的故居也一样被拆除了,还有北京的(梁成)故居也是被拆除了,据调查这种名人故居拆除的比例已经高达了三分之二上,两位觉得这种大规模,大范围的拆除是一个什么样的原因促使的?

华新民:这个原因我还是要回到这个土地的问题上,首先把这一片土地都给卖掉了,卖本身就是违法的,因为这个不是沙漠,不是荒漠,是有主的地,我们的一个一个宅院,大部分其实都是私人的。今都是私人的,包括你这个,那么它只是有一些没能回去,有些在外面,这里面的土地大部分都是私人的。一个地方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它没有权力去把一个私人的宅院,因为我们的胡同是一个个宅院组成的嘛,它把这一片土地跟另外一个商人,在主人根本不知道,它就给它卖掉了。就是甲和乙签一个合同,甲把丙的东西卖给了乙,这是一切一切的根源,就是说我们想保护剩下的,还没有拆的这些老街区,不论是北京,还是外地,一个最根本的问题,就是应该废除这样的合同,已经签订的合同要废除,卖地的合同要废除。这个我在网上好像看到新疆有这样做的这种动向,这是一个。

还有一个就是不可以在老城的身体上去做新的规划,你这个是它现存的一个很成熟的街区,很古老的,很多的文化沉淀在这,你不能把它当成一张白纸。


主持人:但是曾经提到一个词叫旧城改造。


华新民:旧城改造,我们自己修自己的房子,这就改造了,对不对,以前几百年为什么都很好呢?一直是哪儿不好了。


主持人:私人在修。


华新民:那当然了,自己的房子可不是自己修嘛,那你家的房子你也是自己修啊,对不对,而且这方面的机制也是一直都存在的,比如说我们现在这个老宅子要修理的话,就要申请一个规划工程许可证,比如说你这四合院就得按照规矩去修,你不能修成一个楼,一个这个本身是自己的,这个机制一直是这样,几百年前是这样的,现在仍然是这样。每个院子其实以前不可能这么破败的,因为中间有文革,文革之后这些侵权的状态一直延续到现在,院子里面塞了什么,这个房子又得不到照顾,才可能有今天的这种情况,要不然不可能发生。


房产权保护(三)华新民:经租房是“强迫管理”没有产权转移
2012-02-15 11:40:03
浏览 5999 次 | 评论 2 条
  华新民:北京胡同存在近千年 外来人口也会自然沿袭这种文化

主持人:那您有没有想过,也许这种胡同文化的衰落,有可能是必然的,因为这个房子是一代一代世袭下来,同时它的经济体制也是在发生变化的,会随着社会的进步,从而衰败下去吗?


华新民:这个胡同存在多少年了,我们北京胡同都近千年了,就是这个胡同本身,城市来说几千年的历史,我们胡同来说,近千年,这近千年,当然了主人会发生变化,但不是这种变化,它是自然的发生变化,比如说赵老师的这个房子,别的人又买了,对不对,它是一个自然的,那过去一百年以前,二百年以前,也有山西来的人,它不是像现在的这种是一种强制性的东西发生,它肯定把所有的文化都断掉了。我一个人的家里,比如说好几代的故事,也许另外有一家它可能是,就是说它是走了,一个跟北京没有关系的人住进来,但是他不是一个整体的变化。这家他在北京待的时间长了,他也会融进北京的这个整体的文化里面,接着他自己会很自然的沿袭这个文化,所以绝对不会发生你说的这个事情,对不对赵老师。



赵盛国:实际上是这样的,老北京人,像我这样的能够在北京,我们家这样的生活,14代,不见得在北京有很多很多这样的人。

主持人:确实挺少的。
赵盛国:北京是移民城市,住在四合院里心神的宁静是别人体会不到的

赵盛国:因为北京也是一个移民城市,北京是首都,外地人很多,但是不管怎么样,从古至今这个房子可能变迁过很多很多的主,也可能我上一被的主人,就像刚才华老师说的山西人,或者是安徽人,现在是北京人住着,可能以后我会把房子卖掉,换成东北人住了,也可能,当然是你住到这个院子以后,你所感受的那个文化的气息,是和住楼房绝对不一样的,因为我经历过一段时期,就是说我的娘家原来住在人大会堂的这个地方,58年就搬迁了,后来住了一段楼房,我结婚还是找了一个有四合院的结婚了,从结婚以后一直就在四合院里,住在四合院那种平静,那种安静,那种心神的那种干净是别人体会不到的。


主持人:没有外界的那种嘈杂。


赵盛国:对,我是一个语文老师,我经常给学生讲,我真是可以听到秋天的属于树叶在院子落掉的声音,那是任何人都体会不出来的这种心情,只有住在四合院里面的人,才能有这种心情,所以我觉得你说这个不会,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四合院也在有些变化,比如说有些现代化的设施,卫生间等等,它是在整个四合院没有变化的情况下,增加了这些设施,所以它不会失去。


华新民:对,说到卫生间,实际上我跟你讲,文化大革命以前,每个院里都有,只不过那个时候,老师说的那个,现在变成马桶,而以前是茅坑,那时候大部分是茅坑,但是也有一部分人,一百年以前,就有了马桶,有淋浴,这种最基本的这种卫生设施一直都有的,为什么现在,是文化大革命中间发生的事,它把那个厕所给拆掉了,拆掉了以后,弄了公共厕所,把原来的厕所变成一个人住的屋子了,所以现在好多人有一种误区,一种错误的解读,他们有的人说这片哪有四合院,全是大宅院,我说你不懂,你不能说卢浮宫的院子,有人进去了搭了一大堆的屋子,卢浮宫本身不存在了,不是吧?四合院本身是存在的,但是你塞了好多违章建筑,就是一个被破坏了的四合院,那些乱七八糟的东西挡住了你的视线。所以这个概念一定要弄清楚。还有一个,刚才老师说的,外地人来了以后,他住了一段时间就被北京的文化同化了,他就是一个北京人了,所以不存在你刚才说的那个问题。


赵盛国:我再补充一点,原来我们家上下水全部都具备的,我们家外面是个大院,里面是有一个,下面是有一个渗坑的,这些污水,包括就是卫生间的这些下去的这些水,都可以自己冲水的,我婆婆说,就那个渗坑,使上几百人都不会满,但是很早就不让自己建厕所,东城区在文革之前就改造成公共厕所了。


华新民:那你说的是个别的,大部分是文革之后。

赵盛国:对。

华新民:文革之后,因为有侵权这件事,才发生了这个公共厕所。

赵盛国:改成房间。

华新民:是这样。


华新民:拆私人的宅院首先就是侵权

主持人:那今天华老师也是给我们带来以前四合院胡同的一些图片,是吧?

华新民:我来通过一个图片,两个图片来讲,我拿两个院子来做比较,这个院子,这是美术馆后,叫22院,大家很多人都知道,就是中医院对面,这个当时我们大家都看到这个院子,当时很漂亮,就是说它拆的时候,就是这个状况,在前几年拆掉的时候,那么我就说以前在北京,整体北京都是这样的。这是一个私人的院子,私人的宅院,它发生了拆,首先是一个侵权的问题。


再有些这个院子,这个是拆的时候。这个院子现状是什么呢?就是我认识那个房主人,是住在最后的那个屋子里面,然后呢,前面都塞满了,就是你现在进胡同里面看,乱七八糟的小屋子,现状你根本就看不出来了。


主持人:体会不到它是一个四合院?


华新民:因为它被破坏了,那这个时候,这是那个我认识的一位老先生,他画的这个院子的复原图,就是说他把那个私搭乱建的那个给去掉了,在他这个图上,他把他这个院子,应有的面貌,其中有些建筑还是存在的东西,我们把它剔除掉,那么剔除掉。这个图首先等于是它把后面加的哪个就画到这上面,实际上这个我说你这些一个院子里出现了这种野屋子要拆掉。


他们家还有第二种情况,他家正式的屋子,就是这些屋子里头,在文化大革命之前,他自己住的在那,前头有很多屋子,他租出去了,就好像你现在买一个单元,你多一点屋子,你不是就出租出去,这是一个很正常的情况,租的这些屋子,在1958年的时候,发生了一个京租,这是怎么回事儿呢?当时不是大跃进,极左,你可能听说了。


主持人:好像是超过了15间。

       华新民:经租房是“强迫管理”,没有产权转移

华新民:就是你的出租的面积超过了15间,或者是225平米就必须得交给房管局来修缮管理,由他来安排,这是强制性的,但是强制性的呢,它是一个强迫管理,没有产权转移,什么叫产权转移,就是我得把这个东西卖给你,你才有,对不对。没有这个产权转移,为什么叫京租房呢?也叫私房改造,私改,就是你没有权力再去管理,而且房租每个月,房管局扣下三分之二,退给你三分之一,强迫性的分享房租,这当然都是,其实已经是违法宪法的了。


文革当中,经租房的主人把房地产所有证跟所有的这个都交上去了,但是有一个区别。就是文革以后,经租房的这些屋子就没有退还给房主人,像他们家就是这样,像刚才说的野屋子,他们家的很多的屋子,现在都是经租房。


赵盛国:正式的房间都没有退给他。


华新民:野屋子就是应该拆掉的。而这些正式的屋子仍然是属于房管局在管理,没有撤管。但是在广东,就大规模的撤销管理。什么叫“撤销管理”?就是办手续的时候,对于这种经租的房屋退还给产权人,撤销改造,退还给产权人自行管理,移交租赁关系。句话就是非常的清楚的阐明了这个产权关系,现在你要进胡同里去看,很多很多杂乱的这种好多都是这种经租房。
    华新民:经租房和代管房都应该还给原房主

还有呢,这个说到经租,还有叫代管,代管就是代你管理,代管怎么回事儿呢?经租49年以后留在这里,留在大陆,换发了房地产所有证,代管是走了,当时可能害怕就走了,大部分代管都没有被没收,现在好多人动不动就说没收,没收是一个法院的法律上要判刑,判定才可以,被没收的房子是很少的,这些代管的房子实际在文件上,包括建设部的文件上都很清楚的说明,仍然是私产,虽然说政权变了,你的老百姓的财产,并没有因为政权变了而变,明白吗?所以不单是我们这个证的,这个也有民国的时候,这个房地契,比如北京有一个刘海胡同33号,我去那个院,那个是台湾回来的人,那个院子整体都还给他,他是依据的民国的房地契。


包括南京的何应钦,那个房子也是这样,实际上这个代管产,现在我们说保护某个建筑,刚才你说上海的那个,因为我今天在哪儿看到,它是叫做万竹街41
号,好像这个叫说是上海的有一个叫颜料大王赵竹林,特别漂亮的那个小楼被拆毁了,我首先就想到,这个房子的主人赵竹林在哪儿?这个他是颜料大王,我不知道他们家的背景,我就不指导这个房子,如果它没有被没收,那就肯定是被代管,代管产里还仍然承认是私人的,这个时候大家都在着急为这个房子的时候,都忘了这个主人,其实有可能到今天还对这个房子有产权,那这个主人在哪儿?这是很重要的,第一要保护这个房子就应该是这个主人,但是你这个主人,而且不是找不着的,肯定能找得到,得去找,或者说比如说京租房的主人,它都是49年以后在这的,都是现成的,所有的房档里头清清楚楚的记着是谁,不存在产权不明细的说法。


那代管产呢?那有的时候,可能还知道,也有的时候,政府应该登一个公告,让这些人回来认领自己的,本身就是自己的这个房子。


主持人:现在是有这样的一批人,就是经历了当时的京租房,有些人已经放弃了自己的产权?


华新民:没有,谁说他们放弃了?


主持人:指的是害怕?

    华新民:说“放弃”经租房的都是外面瞎传的/产权问题才是核心问题
    华新民:不,经租房没有放弃的,你说放弃的这种,这跟经租房不经租房没有关系,就是说你可能说文革的时候,他经历了一些事情,我没听说放弃的,不管是经租还是代管,说自动放弃的这种我反正没有听说过,你放弃也得有一个放弃的条,不能嘴上说谁。这都是外面瞎传的,这个房子的产权实际上是很清晰的,从民国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它都有一个非常详细的登记材料,每一寸土地,每一间屋子,老人去世了还有继承人呢,对不对,所以我们现在讲到建筑,我们大家都说这个建筑怎么没有了,那个建筑怎么没有了,你不谈这个产权是不行的,这才是核心问题。


房产权(四)华新民:买了新房子就必须有两证——房产证和土地证
2012-02-15 11:4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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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新民:97年开始的大规模拆胡同逼得我写书

主持人:华老师为胡同文化,还有四合院的保护工作奔走了10几年,在这个经历中,她谱写了一本书。可以给我们介绍一下吗?

华新民:对,我写的这本书。

主持人:叫做《为了不能失去的故乡》。


华新民:对,先说这本书《为了不能失去的故乡》,因为实际上我从1997年开始吧,因为北京是我从小长大的地方,是我的家乡,我跟赵老师一样,我们老北京对这个城市的感情是非常深的,那个时候我就忽然发觉怎么拆起来,而且拆的挺大。


主持人:我的家变样子了。

华新民:一开始拆,就看到我记得那个时候我是在西单那边站着,一看这胡同在大规模的拆,觉得这些胡同怎么突然变成这样了,就觉得很突然,不知道怎么回事儿,回来我就想,发生什么事儿了?我就开始去想弄懂这个问题,然后写信,写文章,就希望停住拆迁,而且我到胡同里面去跟那些房主人聊,看看发生什么,在发生什么事儿,有时候陆续写一些文章,在报纸上,那这个书里面有一些原来陆续写的一些文章,还有一部分信。


但是它实际上,其实只是我经历的,所经历的事情的很小一部分,那么我是一开始也不太明白法律这方面,土地,房屋法律这方面的问题,因为我想弄明白每件事情,所以最后不得,就逼得我不得不弄明白这些事儿,所以我的书一部分是从文化角度,一部分是从产权角度。

华新民:我出书的目的就是为了拦住“拆”
要想拦住“拆”就要废除土地储备机制
    而我这两年呢,就说这本书吧,其实我是希望好多人能看到,因为我出书的目的,就是想拦住现在的拆,而这里面,书里面我其中有一篇文章我讲到,如果要停住拆,必须是废掉刚才我说的这个,已经把那个地卖掉的那个合同,还有一个就是撤销土地储备机制,这个土地储备机制,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你走到我家的院子门口,你贴一个布告,你说把我的土地给储备了,凭什么呢?你把我土地储备了,你就等于把我的房子都拿走了,对不对。所以这本书还有我最近写的一些文章就是想让大家都明白这个土地权力。


主持人:我其实华老师写了很多的信,同时也写了很多的文章,这些信有回馈吗?就是你发出去有回馈你的吗?


华新民:大部分没有回馈,但是有时候那个回馈不是通过信来回馈,过可能政府的一些表现,它不一定回我信,比如说通过那个信它停止拆迁了,那就等于是回馈我了。


主持人:还是有一定成效的,是吧?


华新民:对,有的时候是有成效,但是有时候这个成效你不知道它能维持多久,是这样。


华新民:买了新房子就必须有两个证——房产证和土地证

主持人:现在新房子的机制,这种产权机制和以前有什么不同?

华新民:今天我也把新房子的产权证拿来了,新房子其实好多人都不知道,我说你看新房子应该有两个证,一个房屋证书,一个土地证,但是现在好多人手里都没有这个土地证,北京,只有房屋证,他都不知道应该有一个土地证,是法律上规定的,你买了就必须有两个证,这是法律上规定的,我现在是普法,外地人比北京多一些,北京我好像看到有一百个小区有差不多有两个证,大部分的小区没有证,
很多人住在楼房里,比如住在六层、七层,他就认为他跟那个地没有关系,实际上不是这么回事儿,比如说你住在一栋楼里,你的土地权力是分摊的,比如说住着40个业主,你这个就是40个业主的分摊土地权,这是一分摊,你分摊的那一点是很少的地,但是那一点没关系,不在于大家,在于权力,这一点就象征,就等于是这一整套单元。


房产权(五)华新民:新房“70年产权”的规定太荒唐
2012-02-15 11:4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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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新民:新房“70年产权”的规定太荒唐


主持人:现在好多的房屋,只有七十年的居住产权?


华新民:是这样,它一直跟你说的是,实际上房屋它没有说过是70年,土地是70年,大家就说我房屋没有任何一个地方房屋写着70年的,你去看你的房屋证,绝对房屋证上没有写70年的,房屋证是绝对,没有任何一个人的房屋证上写的是70年,就是这个土地证写着70年,这个70年实际上,这本身是荒唐的,为什么呢?因为一个物,你买了一个东西,它不能有时间限制,你有时间限制,等于你是在租了,你就不是自己的东西。


赵盛国:它不像一个苹果说烂了,土地不可能烂掉。


华新民:这个东西比如说你上商店去买一个电视,假如说那个售货员跟你说小心点,你这个只能拥有50年,以后的50年不是你的了,咱们就这么打比方,电视的这个比方可能不太恰当,就是说你买一个物、所有权,这个东西是不可能有时间限制的,有时间限制就没有物权了,现在从全世界来讲,除了香港是很特殊的(它因为经过中国的皇帝借给英国女王了)有这个租地的说法,全世界没有,不可能的,不可能说这个地和房屋是分开的,而且房屋的这个地和房是分不开的。权力只可能是拥有的,现在的解释呢?现在这里面再回到82年的宪法,讲到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88年有一个宪法修正案,说了这么一句,土地不可以买卖,但是土地创造出一个土地使用权的概念,使用权可以买卖,可以转让,咱们主要的转让方式是买卖,咱们说买卖比较通俗一些。


但是首先如果你要是说民房,全世界的民房这一点很清楚的,如果你是业权,什么叫业权,什么叫租权,比如说你的房客肯定不能把你的那个房子给卖了,这是租权,业权真正我花了钱买了这个东西是我的,那么这个时候租权如果说是这个使用权,88年的宪法修正案的使用权是当租的意思来讲,它是不可以转让,继承、抵押的,实际上1988年宪法修正案的时候,说土地不能买卖,但是使用权可以买卖,它等于否则了国家的所有权是财产权的意思,而实际上这个所谓的这个使用权,实际上是所有权的意思。



土地一直是私有的,有一个绕口令在这里,咱们分三个,一个是老宅的土地所有权,今天实际上还是所有权,第二个就是说1982年宪法说的这个所有权,这个所有权是含糊不清的,叫很多人解释成财产权,这个实际上88
年的宪法修正案已经否定了,国家说的那个土地所有权不能转让,它就没有这个财产的性质,一个东西不能转让,它不是财产,它实际上已经给予它一个虚的意思,而所说的那个使用权,才是实际上是所有权,所以我们不是租的地,就是大家买的这个新房子,我们这个土地使用权证,实际上就是财产权,再说一下,大家都知道,比如说现在开发商他们得到了一片土地,他得到了这片土地,他得到的是什么?你可以看他到银行去抵押贷款吧?要不是财产它怎么能换来钱呢?它是抵押贷款来的钱,它是财产,怎么到了你手里就不是财产了呢?它卖给你。

赵盛国:在私人房主手里就不算财产,但是开发商手里土地又算财产了,自相矛盾。

     华新民:我们花钱买的房子是含着土地和房屋的。

      华新民:比如说他买了一万平方米,然后呢,他这个绝对不是一个,它不是租权,要是一个真正的从民法来讲,租的权力不可能从银行贷出钱来,它是一个财产,它卖给你的时候,你花钱买的这个房子,是含着土地和房屋的,它含着这个土地的财产和房屋的这个,分摊的土地财产和你整体房屋财产合在一起是你的房地产,比如说这个开发商它要卖一百个单元,它把这一百个单元都卖了,它跟这片就没有关系了,所以不存在什么大业主小业主的什么这种概念,就是虚构出来的。

    等于是我就是买房,买完了就是我的,那么现在问题是,很多人都没有意识到这个土地权力,意识到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不是光是钱的问题,现在中国动不动就说钱,是权的问题,你必须要意识到这一点,现在人呢,好像是,比如说吧,为什么对这个土地的意识要非常重要,它证明历史城区是不能征收的。因为它本身就剩那一点了,更不应该去做拆迁。比如说历史城区外面,我们那个楼房,假如说楼房,也是这块土地上很多人买了这个楼房,那政府在想做规划之前,它要考虑这块土地是有产权人的,这块产权不单是对房屋、对土地,那么这个时候它就要事先,先去征求这些,就是说它要真的为公共利益,比如说做一个火车站的话,它就要把这些人的财产买下来,它要征求,而且要给一个人足够的补偿。比如说最好一般来讲,要在好多几年以前去告诉,因为一个人搬家,不光是搬一个家,而是把它整个的生活都打乱了,你要事先知道这个地方,其实在他买房之前,都应该知道,在法国都是这样,你要哪儿去买房子的话,现在国家政府十年之后要在这做一个飞机场,那你就要决定你买不买这个房子,不是说突然有一个计划,突然到你头上了,都不知道该怎么对付。

    如果这块土地政府要征收的话,一个是要实事先告知,事先征求,这个是非常必要的,而且很重要,政府即使对公共利益,我要有事先的钱做这件事,我有足够的这笔钱才能够做这件事,不能说我不够这笔钱就先来做了,到时候就变成了最后是一种暴利了,是一种必然的。

    我记得吴敬琏先生说过这个话,就是你没有这个钱,是不行的,必须有这笔钱,而且是公共利益,那现在我再说不公共利益,假如说是一个什么房地产开发商它看中了,咱们还是说楼房,历史城区之外的这个楼房,这个很重要,假如说有两栋楼在那儿,有一个地产商,像在香港发生的,全世界都一样的,这块我想盖别的,在香港叫发展商,我们叫地产商,它就应该去买这些,它跟政府不能先发生关系,政府更不能替它去拆,它得先去征求,跟一家一家的讲,你的房子愿不愿意卖给我,民间叫转让,假如这个楼里住着二十家,他有一家不愿意,那你就放弃这块到别处去,这个你都把这块买下来了以后,就是你肯定有这个买卖的意愿,你才能再说跟政府之间发生关系,你不能说咱们是倒过来了。

    其实我就说在大陆,就是说是学香港,怎么学,它学了一个假装的概念,好像说是香港那租地,首先我们没有一个,这个买了楼房的这个,是跟政府签租约的,没有这个租地,这是第一,我们跟香港完全不一样,很多事情完全不一样。


第二在香港即便叫租地,比如说租90年,在这90
年,我们仍然有一个称呼,是叫做它的私地,一般的来讲,假如有一个地产商看中了,他一定要去跟他,就刚才我说的,并不因为它是租地,而它权力上有什么,缺少什么,但是我们这边还不是租地,但是我们现在土地一级开发,是政府替商人去拆,然后再把这块地去卖了,所以咱们现在的土地储备机制是必须要取消的,要不然就是征收也是应该,我从那时候就说,征收条例不应该是征收房屋,是征收房屋和土地,总之现在的这个问题是非常严重的,不但是老房子,新房子也是。


主持人:现在仅靠民间人士自发的一些建议信,还有一些签名也好,您觉得这样的成效对于保护古建筑有多大的成效?

    华新民:其实是这样,我们的法律已经在保护,我们本来用不着去呼吁,也用不着去写信,呼吁什么,只要政府按照它自己制定的法定,不是说,已经有法律在旁边,然后我今天出一个文件,明天出一个文件,这些文件都违法法律的,我执行的是文件,不去执行法律,不理睬。现在的问题就在这,就是各地的政府,你是应该依法行政,不是依某一个红头文件去办事,就得了。


比如说北京来讲,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还有就是说各地的这些历史城,都有历史文化名城条例,有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有宪法,因为这个是在一起的,我们所说文物大部分是人的家。当然有些就是比如说,有些不一定是人的家了,就是有一部分是官产,我觉得叫官产这个词比较恰当一点,但是还有一大部分是私人的,不管是还的了,还是没有还的。


2005
年北京有一个新总归,新的总体规划,已经说旧城整体保护了,意思就是051月的时候,应该停止了,到了现在这么多年又过去了,现在2012年了,七年过去了还在拆,那你说这个事情,本身我们只能说是我觉得现在有微博,能让很多人知道在发生什么,这个当然是很重要的,当然更重要的来讲,政府自己有责任,它必须要去遵守自己制定的法律。


主持人:希望我们可以通过我们大家的努力,唤醒更多的民众,一起保护我们即将消逝的古城文化。


好了,我们这期的名博沙龙就到这里,我们下期再见。好,谢谢两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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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2-21 16:53:02 | 显示全部楼层
济南私房业主在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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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2-22 11:14:03 | 显示全部楼层
[主持人] 说: 各位网友下午好,今天下午我们将网络直播一起原告费靖某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决定行政案件,庭审马上开始,敬请关注。
[14:07:30]
[主持人] 说: 先向大家介绍一下案情:2011年12月6日,原告费靖某向被告黄浦区房管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获取:1、私改资料×路A号费孝某和孙某盖章的作价款领款收据(形成时间1976年12月17日);2、私改资料×路A号属文革产落政通知单(形成时间1976年约5-12月);3、私改资料×路B号费正某填写的私改申请清点明细表(形成时间1958年6月-1958年8月);4、私改资料×路B号费正某填报的租赁情况表(形成时间1958年6月-1958年8月),但被告告知原告上述信息中第一、三、四项属公房资料,系国家秘密,不予公开,第二项不存在。原告认为,第一、三、四项信息属公房历史资料并无依据,应向原告公开;被告对第二项信息并未尽到查找义务。原告故起诉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所作的黄房管公开复(2012)第005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被告是如何答辩的?法官将审理哪些内容?敬请关注网络直播,关注庭审。  [14:08:03]
[书记员] 说: 首先核对当事人基本情况。  [14:08:26]
[书记员] 说: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合议庭成员入庭。
  [14:08:38]

[审判长] 说: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现在开庭。本庭今天对原告费靖某不服被告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所作的政府信息公开决定一案依法进行公开开庭审理。现在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行政诉讼当事人在诉讼中法律地位平等,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进行辩论,提起上诉等。行政诉讼中,被告应在收到诉状副本十日内向法院提供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及依据,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供证据。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及裁定书。当事人是否听清?  [14:09:01]
[审判长] 说: 告知原告本案由审判员鲍浩、代理商审判员沈丹、人民陪审员肖阳组成合议庭,由鲍浩担任审判长,书记员是王昕煜,由王昕煜担任法庭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如果认为本案审判人员、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有申请回避的权利。现在征询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的意见。原告是否申请回避?  [14:09:17]
[原告] 说: 已听清权利义务,不申请回避。  [14:09:40]
[审判长] 说: 被告是否已听清权利义务?是否申请回避?  [14:10:12]
[被告] 说: 已听清权利义务,不申请回避。  [14:10:31]
[审判长] 说: 首先进行法庭调查,请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  [14:10:45]
[原告] 说: 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所作的黄房管公开复(2012)第005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14:11:06]
[审判长] 说: 原告对被诉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是否申请过行政复议?  [14:11:26]
[原告] 说: 没有申请过行政复议。  [14:11:41]
[审判长] 说: 原告,事实理由有没有补充?  [14:11:59]
[原告] 说: 没有补充。  [14:12:12]
[审判长] 说: 被告可以做简要答辩。  [14:12:30]
[被告] 说: 原告费靖某于2011年12月6日向被告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告受理后,于同月23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延期答复/提供信息告知函》,告知原告答复期限延长至2012年1月17日。被告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中第一、三、四项属公房资料,系国家秘密,不予公开;第二项不存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告知原告。被告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规范正确,请求法院予以维持。  [14:12:57]
[审判长] 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主要是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所以,今天的庭审主要围绕着被告作出信息公开决定的职权依据、行政程序、认定的事实及证据、适用的法律依据四个方面进行。  [14:13:21]
[人民陪审员] 说: 下面首先审查被告的职权依据。被告,向法庭陈述你局作出被诉行政决定的职权依据。  [14:13:39]
[被告] 说: 1、《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2、《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宣读)  [14:13:54]
[人民陪审员] 说: 原告是否有异议?  [14:14:12]
[原告] 说: 没有异议。  [14:14:31]
[审判员] 说: 现在审查被告作出被诉行政决定的程序依据。被告,本案被诉行政决定应遵循的行政程序,法律规范是如何规定的?  [14:14:54]
[被告] 说: 1、《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2、《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宣读)  [14:15:15]
[审判员] 说: 被告作出行政决定是否按照上述规定程序和步骤进行?概括陈述一下行政处理过程。  [14:15:35]
[被告] 说: 好的。原告费靖某于2011年12月6日向被告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告受理后,于同月23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延期答复/提供信息告知函》,告知原告答复期限延长至2012年1月17日。被告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中第一、三、四项属公房资料,系国家秘密,不予公开;第二项不存在,于2012年12月9日作出黄房管公开复(2012)第005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同时将答复书邮寄原告。  [14:15:51]
[审判员] 说: 原告对程序依据是否有异议?  [14:16:05]
[原告] 说: 没有异议。  [14:16:18]
[审判员] 说: 接下来审查被告作出被诉行政决定的事实及证据。被告,对程序和认定的事实现在可以出示相应证据?  [14:16:33]
[被告] 说: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证明原告申请政府信息的时间和内容。原告费靖某于2011年12月6日向被告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获取“1、私改资料×路A号费孝某和孙某盖章的作价款领款收据(形成时间1976年12月17日);2、私改资料×路A号属文革产落政通知单(形成时间1976年约5-12月);3、私改资料×路B号费正某填写的私改申请清点明细表(形成时间1958年6月-1958年8月);4、私改资料×路B号费正某填报的租赁情况表(形成时间1958年6月-1958年8月)”;  
2、《政府信息公开延期答复/提供信息告知函》及送达凭证,证明被告认为需要延长答复期限,延长至2012年1月17日,并将告知函邮寄原告;  
3、黄房管公开复(2012)第005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及送达凭证,证明被告于2012年1月9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并以邮寄方式送达原告。  
其他资料涉及保密资料,已另外提供给法院:  
1、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文件:关于将本市公房资料列为保密资料的通知(沪房地资公[2006]314号);  
2、私房出租房地产社会主义改造(固定租金)产业接收通知单;  
3、作价款领款收据;  
4、上海市私有出租房地产申请社会主义改造产业庆典明细表;  
5、产业租赁凭证情况表  
6、房产资料档案目录,证明本机关已经查找相关资料,证明第二项信息不存在。  
7、关于本市×路A号、B号的房屋产权证明
  [14:19:02]

[审判员] 说: 原告对被告证据有无异议?  [14:21:02]
[原告] 说: 有的,沪房地资公[2006]314号文、私房出租房地产社会主义改造(固定租金)产业接收通知单与本案无关;房产资料目录需要核实一下是没有制作还是没有保存?  [14:21:30]
[审判长] 说: 被告可以说明一下。  [14:22:03]
[被告] 说: 证明在档案里没有找到相关信息。  [14:24:52]
[审判长] 说: 没有向原告提交的材料,法院将核实相关证明力,作出决定是否采纳,在此做出释明。  [14:25:17]
[审判员] 说: 被告,被告,合议庭注意到,原告申请表中第四项信息是“私改资料×路B号费正某填报的租赁情况表”,被告进行答复所述的是私改资料×路A号费正某填报的租赁情况表的处理结果,被告说明一下情况?  [14:25:55]
[被告] 说: 是这样的,当时承办人员因为笔误,错误打印成×路A号。  [14:26:10]
[审判长] 说: 原告可以出示证据。  [14:26:29]
[原告] 说: 1、黄房管公开复(2012)第005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原稿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2、《复查意见书》,证明原告系根据该复查意见书的内容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是关于尚文路房屋的私改资料,被告应该提供。  [14:27:15]
[原告] 说: 3、其他案件庭审笔录;4.私改登记表;5.信访答复。私改资料是被告提供的,被告在区里调取资料,应该是私改资料,而不是公房资料。庭审笔录证明,不需要经过区房管局批准,自行可以公开;私改登记表证明我申请公开的私改资料是存在的。  [14:32:15]
[审判长] 说: 被告可以发表质证意见。  [14:32:39]
[被告] 说: 好的。被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路B号、A号是公私同幢,应属保密资料。  [14:34:03]
[审判长] 说: 现在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路B号、A号房屋的相关信息是属于私改资料,还是公房资料的问题,下面将围绕此问题展开。  [14:35:14]
[审判员] 说: 合议庭有几个问题要向当事人核实一下。被告,对于第二项信息,被告是如何查找的?有相关的材料予以证明吗?作为保密资料吗?  [14:37:51]
[被告] 说: 黄浦区落实私房办公室属于我局下属单位,如果存在的话,应该保存在我局档案室。相关信息全部保存在档案室。如果没有查阅到,说明不存在。  [14:38:11]
[审判员] 说: 被告,对于原告申请的第一、三、四项信息被告认为是公房资料根据什么认定的?  [14:39:06]
[被告] 说: 依据沪黄房地资公314号文的规定,有关于公房资料的定义。  [14:39:22]
[审判员] 说: 被告,×路A号、B号房屋现在性质和状况?  [14:42:06]
[被告] 说: 公私同幢性质。  [14:42:19]
[审判员] 说: 被告,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公房在也特定历史时期形成的各种权证、契证、账、册、表、卡等就是公房历史资料?  [14:42:35]
[被告] 说: 对的。  [14:42:48]
[审判员] 说: 被告,这种公房历史资料是否可以查阅?哪些情况下可以查阅?  [14:43:03]
[被告] 说: 原告不在查阅范围之内。  [14:43:15]
[审判长] 说: 原告对×路A号、B号房屋是否属于公房,是否有异议?  [14:43:30]
[原告] 说: 因为不了解,所以不知道。在走访过程中,原告可以确认×路A号、B号房屋并不全部是私房。  [14:43:45]
[人民陪审员] 说: 现在审查被告作出被诉行政决定所适用的法律依据。被告,向法庭出示作出行政决定所适用的法律规范。  [14:44:07]
[被告] 说: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三条第(二)项。(宣读)  [14:44:22]
[人民陪审员] 说: 原告对被告的法律适用有何异议?  [14:44:39]
[原告] 说: 因为被告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不正确,所以有异议。  [14:44:53]
[审判长] 说: 经过刚才的庭审审查,原、被告有何意见?  [14:51:07]
[原告] 说: 原告认为私改资料应该存在。  [14:52:13]
[被告] 说: 公房资料的概念在于,在特定历史时期形成的各种权证、契证、账、册、表、卡等就是公房历史资料。原告提到的落政资料,明确属于公房资料。  [14:52:28]
[审判长] 说: 被告,为什么公私合幢的房屋的历史资料参照公房资料办理?  [14:52:51]
[被告] 说: ×路A号、B号房屋系历史形成,原来房屋属于私房,后收归国有,属于公房,1958年改造时,保留了一部分作为私房。1972年,上述房屋除了一部分保留以外,大部分房屋转为公房;1976年,国家又落政,将相关房屋的公房属于国家所有,一部分属原告所有。对于国家所有的房屋形成的资料,称为公房历史资料,应遵循公房查阅的暂行规定执行。  [14:53:04]
[审判长] 说: 法庭审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的综合辩论。经过刚才的庭审审查,原、被告的争议焦点主要是:原告申请的第一、三、四项政府信息是否系公房历史资料,属于国家秘密?原告申请的第二项信息是否存在?原告对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是否确认?  [14:53:23]
[原告] 说: 对争议焦点予以确认。被告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申请人要求的内容,如果原告申请的资料不存在的话,不需要用相关材料证明该房子的情况,故被告答非所问,未充分履行职责。  [15:05:06]
[审判长] 说: 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15:36:16]
[被告] 说: 我作为黄浦区房管局法定代表人,现发表以下答辩意见:针对原告的辩论意见,从法律、法规的角度讲,按照国家保密法第三条、第七条的有关规定,政府机关对保密资料有审查义务,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对于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不予公开。市房管局2006年下发了公房资料查阅相关规定的文件,明确了公房历史资料不予公开,并规定了公房历史资料的概念,仅限于国家相关机关进行查阅,其他国家管理机关应按照规定进行查阅,个人不得查阅。对于公房资料明确分为历史资料和现状资料,个人查阅仅限于现状资料,即房屋权属、类型等。从房屋现状来看,×路A号、B号房屋有历史沿革,目前现状是公私合幢的性质,既有私房,又有公房。原告申请要求公开的四项内容中,其中第一、三、四项属于公房历史资料,属于保密范畴,依法不予公开。(1)档案管理查询暂行办法与公房资料查阅暂行规定并不矛盾。(2)房管资料包含了私改的历史资料,属于历史资料的范畴,原告认识上有所歧义。(3)原告提供的庭审笔录,仅仅表述了信息公开的相关程序,没有表述哪些资料不属于公开的范畴,和本案没有直接关联。故被告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依法合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16:04:20]
[审判长] 说: 法庭辩论结束,现在合议庭听取原、被告的最后陈述意见,通过刚才的法庭审查和法庭辩论,原告对本案的处理最后有什么意见?  [16:04:38]
[原告] 说: 坚持诉讼请求。  [16:04:50]
[审判长] 说: 被告对本案的处理最后有什么意见?  [16:05:03]
[被告] 说: 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维持被告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决定。  [16:05:14]
[审判长] 说: 法庭庭审至此,合议庭将会对本案进行评议。请当事人不要远离法庭,现在休庭。  [16:05:37]
[审判长] 说: 现在继续开庭。经过对原、被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和依据的审查,及庭审中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合议庭经评议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相关规定,被告黄浦区房管局依法具有受理和处理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政职责。被告在收到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依法延长答复期限,并在法定期限内向原告作出答复,行政程序合法。本案中,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为“1、私改资料×路A号费孝某和孙某盖章的作价款领款收据(形成时间1976年12月17日);2、私改资料×路A号属文革产落政通知单(形成时间1976年约5-12月);3、私改资料×路B号费正某填写的私改申请清点明细表(形成时间1958年6月-1958年8月);4、私改资料×路B号费正某填报的租赁情况表(形成时间1958年6月-1958年8月)”。被告经审查后告知原告,上述信息中第一、三、四项系公房历史资料,属于可依照相关规定不予公开的内容,故根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相关规定,不予公开,原告申请的第二项信息不存在。被告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针对原告提出的上述信息并非公房历史资料,应向原告公开的主张,本院认为,第一、三、四项信息属于可依照相关规定不予公开的内容;针对原告提出的被告对第二项信息未尽查找义务的主张,本案中被告已经对保存的涉案房屋的相关材料进行了搜索和查找,穷尽查找方法,仍无法搜索到该信息,故该被告答复原告该信息不存在,并无不当。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费靖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费靖某负担(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今天本庭作出的是口头判决,书面判决将在10日内送达当事人。今天的口头判决如与书面判决在文字上有不一致的地方,以书面判决为准。   
    原告费靖某不服被告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案至此全部审理结束,闭庭后当事人阅看庭审笔录无误后签名。现在闭庭。
  [16:05:54]

[主持人] 说: 本案庭审网络直播到此结束。以上内容非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谢谢关注!  [16:06:07]


http://www.hshfy.sh.cn/shfy/gweb/wzzb_view.jsp?pa=acmlkPTE0NzUxJnd6emI9MQPdcssPdcssz




荒唐! 私人房产资料被抢劫, 要求公开竟成国家机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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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2-22 12:15:30 | 显示全部楼层
[被告] 说: 我作为黄浦区房管局法定代表人,现发表以下答辩意见:针对原告的辩论意见,从法律、法规的角度讲,按照国家保密法第三条、第七条的有关规定,政府机关对保密资料有审查义务,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对于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不予公开。市房管局2006年下发了公房资料查阅相关规定的文件,明确了公房历史资料不予公开,并规定了公房历史资料的概念,仅限于国家相关机关进行查阅,其他国家管理机关应按照规定进行查阅,个人不得查阅。对于公房资料明确分为历史资料和现状资料,个人查阅仅限于现状资料,即房屋权属、类型等。从房屋现状来看,×路A号、B号房屋有历史沿革,目前现状是公私合幢的性质,既有私房,又有公房。原告申请要求公开的四项内容中,其中第一、三、四项属于公房历史资料,属于保密范畴,依法不予公开。(1)档案管理查询暂行办法与公房资料查阅暂行规定并不矛盾。(2)房管资料包含了私改的历史资料,属于历史资料的范畴,原告认识上有所歧义。(3)原告提供的庭审笔录,仅仅表述了信息公开的相关程序,没有表述哪些资料不属于公开的范畴,和本案没有直接关联。故被告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依法合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因: 公房”来历不明!! 果: 公房资料不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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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2-22 22:43:2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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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 政务信息




           北京市10月份私房落政工作情况通报




来源:  发布时间:2011-11-18  浏览次数:469


  


  一、办理六类房产落政情况


  今年1-10月,群众要求落私来信855件,办结697件,支付落私资金3180万元。与去年同期相比,来信增加了95件,上升11.11%;办结提高了18件,上升2.5%;支付资金减少1369万元,下降了30.09%。具体情况如下:


  1.办理“经租房产”落政情况。


  今年“经租房产”群众来信599件,其中10月份受理来信34件。与去年同期来信546件相比,增加了53件,上升9.71%。


  今年共到49个派出所核实了101户、998人1958年的户籍登记情况,累计办结“经租房产”申请503件,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共36户,涉及212人。与去年同期相比,今年办结增加47件,提高了9.34%;符合条件的户数减少64户、下降46%;减少375.5人,下降64%。


  今年共有41户办理了领款手续,支付补留自住房货币补偿资金2776.08万元。与去年同期相比,今年申请领款户减少了11户,下降21.15%;补偿资金减少了641.95万元,下降23.12%。


  2.办理“文革房产”落政情况。


  今年“文革房产”群众来信111件,办结105件,其中10月办结8件。今年共解决12户“文革房产”遗留的腾退问题,有1户办理了领款手续,支付补偿款33.51万元。


  3.办理“标准租私房”落政情况。


  今年“标准租私房”群众来信42件,办结23件,其中10月办结1件,东城区落实腾退“标准租私房”承租户1户(中央单位职工)。


  目前全市尚有264户标准租私房承租户未腾退,其中中央单位职工78户,市属单位职工90户,区属单位职工96户。


  4.办理“没收房产”落政情况。


  今年“没收房产”群众来信16件,办结6件。其中10月办结2件,经审核不存在落实政策问题。


  5.办理“代管房产”落政情况。


  今年“代管房产”群众来信18件,办结14件,经审核属应落实处理的有5户,涉及房屋61间。共有4户办理了领款手续,支付补偿款371.03万元。


  6.办理“献产”落政情况。


  今年“献产”群众来信12件,办结9件。经审核属应落实处理的有1户,涉及房屋13间。


  二、加强沟通 积极落实信访同志的诉求


  为进一步落实9月9日接待经租房集体访后续工作,程建华委员在接待集体访代表后,先后召开落私办领导班子会、全体干部工作会、落私专题会,就经租房集体访代表马先生、张先生、沙女士、杜女士、陈女士等9人提出的问题,逐项进行检查督办。落私办领导以积极态度,带队回访经租房集体访代表。


  关于沙女士提出的她家共同共有房产发还后产权登记份额存在疑义的问题,按照程建华委员在沙某来信上的批示,10月17日下午,市落私办主任程十春带领副主任曾跃辉、副调研员宋丽莉、李艳秋同志四人前往沙女士家登门回访,就其反映的问题,进行了面对面的沟通。10月21日下午,会同法制处、房屋登记处、东城区房管局等相关部门召开专题会,提出由房屋登记部门进一步核实情况,研究解决意见。


  关于陈女士反映家庭住房困难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初审合格,因收入略增,复审能否通过不确定的问题,2011年10月12日上午,程建华委员主持召开落私工作专题会,会同住保办按落私家庭住房困难途径解决其住房困难。10月17日下午,市落私办副主任姜山带领吴郑洲、孙致祥同志,前往陈女士家中回访,通报了落实其诉求的情况并与陈女士夫妇及其大姑姐进行了交谈,陈女士全家感谢我委同志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及时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


  关于马先生等同志反映市落私办在落实经租房产政策中存在“双重标准”的问题,建华委员高度重视,责成监察处史爱武处长牵头核实反映市落私办对马先生等同志来信中提到的有关人员私房落政情况。监察处多次与相关部门了解情况,听取汇报。落私办积极配合,对涉及个案人员的经租房产情况、户籍登记情况、补留自留房货币补偿情况、领款情况等方面进行全面核查,目前已按委里的名义回复马先生等同志。


  关于沙女士、杜女士等同志提到的天水市、广州市、福州市已全面落实经租房政策,为了让群众了解事实真相,打消疑虑,增强经租房落私的透明度与公信力,按照程建华委员的工作要求,落私办准备组织赴天水、福建等外省市实地调研学习,并征求集体访代表马先生、张先生、沙女士、杜女士等人是否愿意随同参与考察的意见,他们均表示由于目前所了解信息来源于网络,真实性有待于考证,此次暂不参加,待通过相关渠道核实有关城市经租房落实政策真实情况后定。


  关于马先生、张先生、沙女士提出要求查询经租房档案,有些区给查,有些区不给查,有些区收费给查的问题,经专题会研究,按建设部有关规定,由于申请查档人不是现在房屋的所有权人,但历史上这些同志的亲属又是房屋所有权人,本着既不违反规定,又满足信访人的要求,由当事人提出申请,请区县房管局落办工作人员查询有关档案告之结果。


  面对上访群众提出的信访诉求,建华委员强调:要加强沟通,建立良性互动的关系,只有采取不推诿、不回避、设身处地、换位思考、妥善处理,才能真正与上访人心贴心、心连心,在互信中化解矛盾,解决落私难题。


  三、推行落私信访听证、化解落私信访难题


  退休干部察先生,自90年代以来一直不断向国务院侨办、全国侨联、原市房管局、原市国土房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落私办、东城区房管局等部门写信上访,要求纠正撤销其祖父、父亲被经租的房产,发还原房产权,落实侨房政策,并对主管部门的答复意见提出了异议。10月28日市落私办、市住房城乡建委应急与信访工作处上门与全国侨联进行了沟通。近期,全国侨联来函建议我委就察先生请求落实侨房政策问题召开听证会。依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北京市信访条例》的规定,为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回应信访群众的诉求,我委准备举办首例信访听证会。10月31日下午,程建华委员组织召开由委法制处、监察处、应急与信访工作处、落私办、东城区房管局、西城区房管局参加的会议,会议决定2011年11月28日下午在市住房城乡建委召开察先生信访听证会。为开好听证会,监察处处长史爱武、法制处处长洪声刚、落办主任程十春、应急与信访工作处副调研员李艳军同志就听证程序、听证主持人、参加人员、听证范围、听证纪律、听证结论等事项提出了意见。另悉,市信访办正在起草《关于信访事项听证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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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2-26 12:02:48 | 显示全部楼层
扬州、台州维权代表专程看望政治活动人土郭泉母亲
(博讯北京时间2012年2月24日 首发 -
支持此文作者/记者)


照片一说明:左起淅江台州林大刚因经租房维权获“非法持有国家机密文件”罪二年,第二人:郭泉母亲作家顾潇 第三人:扬州经租房主金少堂因抗暴强拆获“诽谤罪”二年。第四人:扬州维权人士傅涛因维权报导获“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一年。




    2月22日,南京师范大学文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社会、政治活动人士郭泉,2007-2008年,组建“中国新民党”,任“代主席”,郭泉先后向国家领导人进言,提出建立多党制、军队国家化等建议。2008年11月,他被当局羁押,2009年10月,被以“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10年有期徒刑,目前在南京浦口监狱服刑。
    2008年3月1日南京师范大学学者郭泉写信给国家领导人进言,发出了他是受中国4千万经租房业主的委托而写长达9万字(包括3万字的正文和近6万字的附件两部分)一封公开信。郭泉说:“我希望中国政府能够看到我这封公开信之后,派出人员进行调查,我想这个数字会远远超过4千万的,而我写这封公开信的目的是想通过这封公开信告诉胡锦涛、温家,宝,文革必须立即结束。
    2008年,郭泉又发表文章和参与军转干部的维权活动。
    郭泉母亲作家顾潇自儿子身陷牢狱后,在探监与奔波而致的忧虑与烦恼中,身体一直不好,
    她说, “郭泉为了中国民主事业,为了追求理想,付出了太多太多,他放弃了他的优越的生活,追求全面福利的理想社会而遭受了牢狱之灾,这让我做母亲的感到很难过,但是我理解他的追求。”述说中,老人十分心酸数次流泪。
    “郭泉是中国当代最优秀的知识分子之一,中国知识分子的良心与脊梁。”做母亲的为他感到自豪。
    整整四年过去了,今天经租房及拆迁户维权代表迟来的看望郭泉母亲,内心深深感到不安而表歉意。自郭泉入狱后,号称数百万那么多的曾得到帮助的军转干部维权,无一人去问候探望。而数千万那么多的经租房主问候电话也廖廖无几,让人心寒。
    我们不能忘记,也不该忘记,为了中国民主事业,为了百姓维权而做牢的人,应当给予更多的关注与关爱,送去一声问候。
    郭泉母亲作家顾潇电话02586202380


照片二说明:淅江台州经租房主林大刚与郭泉母亲作家顾潇



照片三说明:左起淅江台州经租房主林大刚,第二人:郭泉母亲作家顾潇 第三、四人:扬州维权人士徐永珍、贾进平夫妇。第五人:扬州维权人士金少堂



    照片四说明:扬州经租房主傅涛与郭泉母亲作家顾潇(赠与傅涛与郭泉合影)






http://www.boxun.com/news/gb/china/2012/02/20120224083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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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2-26 12:14:22 | 显示全部楼层



扬州、台州维权代表专程看望博讯记者孙林
(博讯北京时间2012年2月24日 首发 - 支持此文作者/记者)

    左起:1、2扬州维权代表徐永珍、贾进平夫妇;左三:私有权益网扬州记者傅涛因维权报导获“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一年;左四:博讯网南京记者孙林因维权报导获罪四年;左五:扬州金少堂因抗暴强拆获“诽谤罪”二年;右一:淅江台州林大刚因经租房维权获“非法持有国家机密文件”罪二年


    海外博讯网南京记者孙林(笔名:孑木),因报道多起群体性维权事件,依然不断现场采访拍摄当局认为敏感的事件,包括扬州女屋主以自焚抵抗暴力拆迁的报道。 2007年5月被捕,同年6月被判有期徒刑四年,获牢狱之灾是因为他写了许多维权报导。
    近日,扬州、台州维权人士赴宁专程看望博讯网南京记者孙林,孙林出狱后目前生活处境十分艰难,同时受到当局的很大压制,专程去看望的维权人士几乎是在严密监控下顺利完成了看望记者孙林的心愿。
    博讯网南京记者孙林对专程去看望他的维权代表,心情激动泪水盈眶,同时也表现十分压抑,内心苦楚让在场人深切感受。
   


    孙林女儿听说外地维权代表来看望他爸,十分高兴,特请假在家等候,孙林女儿述说了她爸、妈被当局关押后释放至今,几乎无人敢登门来看望他家,受人歧视。她的生活经历心路历程,催人泪下,令人心酸。感受到孙林女儿长期缺少母爱,曾受到记者孙林报道扬州以自焚抵抗暴力拆迁的徐永珍,当时就认孙林女儿为干女儿,孙林女儿高兴的立即就叫了一声“妈妈”,现场十分感人。

    博讯网南京记者孙林女儿与扬州徐永珍干妈妈
   


今天维权代表迟来的看望孙林,内心深深感到不安而表歉意。我们不能忘记也不该忘记为他人维权而做牢的人,大声的呼吁:应当给予更多的关注与关爱。同时不能不为他的记者职业道德,个人的一身胆气所折服,也是时代所造就的这样一位以崇尚真实、客观以纪录平民的命运为宗旨优秀记者。
    2012.2.23


http://news.boxun.com/news/gb/china/2012/02/20120224084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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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2-26 12:16:28 | 显示全部楼层

  
孙林为正义千金散尽仍行善 陈卫生日妻首次探监遭录音(图,视频)2012-02-23海外博讯网驻南京记者孙林去年刑满出狱后,续受压制,处境艰难。本周一,多位维权人士前往探望。他周四告诉本台,他从千万富翁到为正义千金散尽,为的就是两个字“正义”。此外,正在服刑的四川遂宁异议人士陈卫的妻子,周二首次获准探监。在浙江,异议人士陈树庆和吕耿松,周四被传唤。

图片:2月20日,(左起)扬州维权记者傅涛,林大刚,孙林,扬州维权人士金少堂,徐永珍、贾进平夫妇在南京合影。(维权人士提供)






下载视频文件

海外博讯网南京记者孙林(笔名:孑木),因报道群体性维权事件,2007年被当局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刑四年,去年刑满出狱后,继续受到监控。浙江维权人士林大刚周四告诉本台,近期和一批朋友前往南京探望孙林,见他处境十分艰难,看望他的维权人士均受到公安监视。孙林周四接受本台专访时称:“是星期一来的。原先计划是两车,第一部车是五个人,第二部车大概十几个,将近二十个人吧。后面一部车不知道是怎么回事(车没到),都是以前的老朋友,还有一个著名的林大刚老先生。”

2006起,孙林常在博讯网报道当局强拆、知法犯法等事件。2007年他的手机成为弱势社群报料热线,公安曾多次警告他不得再为博讯网写报道,但他依然报道维权新闻。同年5月,他与妻子被捕,其妻被判刑一年。

孙林告诉记者,出狱后曾向当局申请低保,遭到拒绝:“我现在是妻离子散,家破人亡,也就是说我没了家。我回来的时候身无分文,由于当时把我的停车场拆迁了补偿给我一点钱,十来万吧,由于朋友们的帮忙就靠这点生活,没有工作,没有人来关心我。在今年过年大年初二,我的姐姐打了个电话邀请我到她家吃了个饭,所以说目前我这种状况是比较困难的,尤其是孩子上学。”
记者:有没有申请低保?
回答:申请了,全部都拒绝了,就说我手上回来拆迁补偿的一点钱,他说我手上还有一笔钱。

他认为,当局常用经济手段压制异议人士:“就是想用经济上面来打击这些异议人士。我在股市上确实是赚了一点钱,这个赚来的钱也不是为我个人所花,我赚来的钱你们可以到网上查一查,我给这些异议人士捐了多少钱。我虽然很困难,但是我相信尽我一点微薄之力帮助那些比我更困难的,包括今天早上华春辉脚都烂了,刚才我们通了电话,我说你需要点什么你跟我讲,我只要能尽我微薄之力我会给的。齐崇淮他太太焦霞还有陈卫的妻子王晓燕,今天早上也发信息给我感谢,我说不用感谢,我说我是博讯驻中国的记者,尽管受到打压,但是我尽我微博之力。”

据介绍,出生在中共红军家庭的孙林,年轻时是特种兵,后成为一名成功的商人。他说帮助弱势群体是为了正义:“我过去是一个千万富翁,包括在朝鲜投资了巨大的一个朝中孙林国际大酒店,光我的保安就70多名。现在我山穷水尽,我没有一点怨言,我只是为了一个正义。”

得到过孙林帮助的四川异议人士陈卫的妻子王晓燕周四告诉本台,她很感激孙林的帮助:“孙林,我今天上午(汇款)单子上看到了,我收到一个。我觉得在他们都比较困难的情况下,还能够勒紧裤腰带来帮助其他人,我觉得这样确实很好,但是应该先保证自己能过好,然后在有余力的情况下再帮助其他人。”

王晓燕还告诉记者,本周二首次获准到狱中探望丈夫:“前天他生日那天我到阆中的嘉陵监狱去看了他。前天上午九点多钟的火车,然后十点多到他那儿,会见时间只有半个小时。带间隔的玻璃隔断的,只能用他们所谓的电话,声音很不清楚、很小,是全程录音的。”
记者:这是您第几次去看他了?
回答:到监狱是第一次,因为前面都是在看守所看的。
记者:气色、精神状态呢?
回答:精神状态很好,他现在任何东西都不能收,然后只能从家里面邮寄到监狱去。这次我只带了一本杂志,拿了几张照片,交给狱警帮我转交给他。

另外,两会前夕,当局再度加强对异议人士的打压。本周二被当局传唤及抄家的浙江异议人士陈树庆,周四上午再度被传唤,继续盘问有关联署国籍法草案的来龙去脉。他说:“问我们博讯网上把国籍法修正草案登出来的,是不是我发的,我说不是,谁发的不知道。他又问谁有电子版,我说除了你们抄查的时候已经签过名的,你们看到了,其他人名都没有签,事情没有成功,我不会告诉你们。”

另一位民主党成员吕耿松当天也被传唤。他说:“陈树庆起草了一个国籍法修正草案,他拿过来让我看看提个意见,我看后写了个字,那么他就为这个事情找我。很好玩,我说这符合中华民族的整体利益,不能符合某些人的利益,是符合整个中华民族的利益,从长远的看我说国籍法修改草案视野很开阔,目光很长远,对中华民族的发展是非常有利的。”
国籍法修正案建议政府承认双重国籍。


以上是自由亚洲电台特约记者乔龙的采访报道。



http://www.rfa.org/mandarin/yataibaodao/sl-022320120957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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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2-26 12:22:2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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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杭州济南温州经租房主先后进行集体维权行动

作者:民生编辑1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2/2/22 20:58:08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2222日消息:本周截止到目前,上海、杭州、济南、温州的经租房主们先后进行了集体维权讨房行动。

今天上午十时十分,上海的经租房主们来到了上海市政府信访接待处上访请愿,工号302的政府人员竟讲"上海市政府明确二条(1)经租房问题不接待,(2)新疆人问题不接待,你们以后别来上访了!"

220日星期一,一批杭州市的经租房主继续在杭州市房管局门前,向侵占经租房的房管局讨还经租房。经租房人将全国各个地方的经租房讨房团的照片都展览出来,大家忿忿地谴责房管局利益集团的强盗行为。他们高呼口号:“遵守宪法,还我祖产,还我经租房,反掠夺,保产权,强烈要求政府和人大拨乱反正彻底清查经租房的财产去向,维护宪法稳定,维护人民利益,维护国家稳定”。

另据悉,温州市和济南市经租房讨房团分别于220日和21日进行了类似的集体行动。

上海讨房团

济南讨房团

温州讨房团

杭州讨房团




http://www.msguancha.com/Article/ShowArticle.asp?ArticleID=15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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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2-26 12:28:40 | 显示全部楼层





当前位置:首页信息公开通知公告




关于《东城区房屋管理局<关于经租房档案查询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来源:  发布时间:2012-02-23  浏览次数:871
京建函〔2012〕56号
  
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管理局:
  你局《关于经租房档案查询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经租房原产权人或其亲属要求查询被经租房有关档案材料的,由上述人员到原房屋所在地房屋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房屋所在地落实私房政策管理部门受理、核实有关材料后,符合原产权人或其亲属条件的,20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回复。
  书面回复主要包括原房屋坐落、面积、间数、原产权人房屋权属有关证明方面的内容。原房产权人或其亲属要求复印房屋权属证明,不涉及保密的,可予复印;涉及保密的,依法不予提供相关档案材料。
  二、文革产、代管产、献产等与落实私房政策相关的原产权人或其亲属要求查询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落实私房政策工作政策性强、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请你局加强领导,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四、其他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遇有上述问题,按此批复的要求办理

                                                此复。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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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2-26 17:10:01 | 显示全部楼层

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若干建议



                     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若干建议




    温州市委温州市府:


    世上无难事、只怕有心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也一样,怕就怕有没有决心、恒心。


    历史旧账很多领导都说是历史造成而一推了之。实际上这是为主观主义,官僚主义、腐败分子开脱。温州房产历史遗留问题,群访登记人数140多人。从温州市委2007年成立五人工作组,到2009年4月温委办2009年(28)号文件,决定成立市区处理房产历史遗留与信访问题小组到2011年5月温委办(2011)34号文件,事至今日近三年时间,问题一个也没有解决,没有人督查,没有人担责,政府诚信失尽,谁之过?


    温州房产历史遗留问题,实质上就是政府欠温州老百姓的债,五十多年前把我们劳动人民祖辈的一点房产拿走至今,开始说是帮助政府解决住房困难,后来随着文革之风说房于是国家的了,什么手续都没有办,就把老百姓的房子拿走了,这样无法无天,无法乱纪,遗害中华民族传统的做法必须纠正。冉讲什么大道理也没有用,欠债必须要还,这是做人的起码道德,更不用说一个政府。


    解决房产历史遗留问题的办法:


    一、要树立市委2009(28)号文件的权威性,执行不执行此文件都要有明确的说法,不能如此不明不白拖在那里。
    二、要健全市领导小组并开展实质生的工作,真正做到任务明确,分工具体,解决问题有期限,最后做好有检查、有问责、有落实,不能再发生三年也没有人过问的怪事。
    三、按中共中央80(75)号文件“发还私房是是党既定政策”来办,这是中共中央早就明文规定的,但有人另搞一套,弯曲篡改中央政策,温州84(12)号文件就是另搞一套的例证。
    四、解决房产历史遗留间翅,只要认真落实政策,不需要政府财政上的另外开支,只要组织人员清查登记办理手续。其原因1、原市区这些旧房产原先就是老百姓的房于,政府无偿的拿走用了五十多年,其收入已不知其数,现在老百姓要求归还自己的祖屋,就是剩下的是一片瓦砾也算了,没有要求赔偿没有要求补偿,这样的要求,政府要什么财政支出?2、原租住户现在大部分都已住新屋,旧房都是转租或变卖,所剩老住户已是少数,这部份人的住房困难不能冉由原房主来承担,应按现行政策由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来处理,对旧城已拆迁房屋可以按拆迁条例来处理。这样解决。既可以还历史旧账,也使政府减轻财政负担。


    以上建议,请市领导参阅。


    此致


                  温州市维护私房权益群体


                       2012年2月15日




    建议人:袁国忠
    性别:男
    年龄:77岁
    学历:大学本科毕业  高级工程师
    职业:海员
    地址:温州水心梅1幢101室
    电话:88516093










    房档不公开是最大腐败.警惕貪官篡改房档偷梁换柱 //@文萍: 抢了别人房产借秘密为由不可公开,耍旡赖,知道是错误而不去纠正,沒人性吗!


    原告费靖某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决定行政案件:


       http://url.xinmin.cn/M4nQO


    这官司说明经租房业主手上的法律是死的,而他们口中的法律是活的,真是赖皮【但】下善斗不过惡 !这社会沒有正义只有公权


    原文已删除 5 分钟前 评论 我的微博


    我头一次去房管局看我的红册上面还写着是我的私房,过一段时间第二次处长叫我去看上面加了【经租】两字。他们貪官就是篡改房档偷梁换柱,所以现在就 是 抢了别人房产借秘密为由不可公开,耍旡赖,知道是错误而不去纠正,沒人性吗!说明经租房业主手上的法律是死的,而他们口中的法律是活的,真是赖皮【但】下善斗不过惡 !这社会沒有正义只有公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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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3-1 18:06:53 | 显示全部楼层
巩固成果,打好落实私房政策的攻坚战
来源:  发布时间:2012-02-21  浏览次数:30
  
  1月12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在西城区房管局召开全市落实私房政策工作会议,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杨佳燕副巡视员、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程建华副主任,市高院、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法制办、市信访办、市档案馆相关部门领导,以及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相关处室负责同志和有落私工作情况的区县分管领导、工作人员以及部分退休的分管落私和落私办领导出席了会议。
  市落私办主任程十春同志作了关于《市落私办2011年工作总结及2012年工作思路》的报告,2011年接收落私群众来信933件,占我委信访总量14 %;接待群众来访1082人次;接待落私集体访16批、720人。全年为65户办理了领款手续,共支付落私资金4180万元,化解了一批历史积案。
  落私工作较重的西城、东城和海淀区房管局的领导就如何做好落私工作做了典型发言。西城区房管局同志发言中提出做好落私工作要求精求细,用心当好详细查阅原始房屋档案的核查员、用心查找疑难个案的查找员、来回求证户籍证明的审核员。东城区房管局同志介绍了东城区建立的领导接待制度,专设落私接待窗口,把提高结案效果作为落私工作的重点。海淀区房管局同志重点介绍了一起落私积案的化解情况。委应急信访处魏霞同志和市建筑工程房屋管理监察执法大队副大队长王秀玲同志分别从信访和执法角度谈了做好落私工作的体会。
  市法制办在发言中指出要依法依政策规定处理经租房问题。市信访办肯定了我委组织了市首例信访听证会,提高了信访化解成效,落实私房政策信访与往年相比来信来访数量下降幅度较大。市档案馆则对做好私房落政工作历史上相关当事人的档案核查工作表示全力支持。
  程建华副主任作了题为“巩固成果、再接再励,打好落私工作的攻坚战”的讲话。要求市落私办继续坚持以民为本的工作理念:一要巩固成果,总结规律,不断提升私房落政的工作水平。继续下大力气化解重访案,完善“1+5+X”工作机制;二要做好与住房城乡建设部、市高院、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信访办、市法制办等方面的沟通,了解私房落政最新的工作精神,建立落私资金保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三要加强干部队伍建设,为私房落政工作提供组织保障;四要认清形势,充分认识到大城市的特点,突出落实经租房产纠错纠偏和做好东、西城区落私信访化解两个重点,提高化解经租房重复访的成效;五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实事求是化解矛盾,进一步做好查档案、查房主、查住户、查知情人的“四查”工作和“疑难案件包案”制度,加大重访案件的排查力度;六要建立市区两级落私部门落私信访责任制,推进落私工作的属地化管理,化解经租房信访问题。
  杨佳燕同志充分肯定了近两年来我市落私工作取得的成绩。一是北京市的落私工作在压力大、任务重的情况下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和成效。二是肯定了我市落私工作“变堵为疏”指导思想的转变,从信访人、当事人的角度出发,既坚持原则,又设身处地为他们想办法解决问题。三是称赞了创新性的“1+5+X”落私专题联席会制度和与市有关部门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四是表扬了和领导接访、主动下访、重点包案等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五是要明确认识到大城市落私工作的复杂性和困难性,当前北京等城市仍然处在私房落政的小高峰期,要克服收兵思想,做好长期性工作的思想准备。
  会议部署了2012年北京市落私工作的重点:一是尽快制定相关政策;二是对重要重访案件进行更好地排查;三是加强私房落政工作属地化管理机制;四是完成我市经租房产问题的调研课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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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3-1 18: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視頻:上海經租房業主到房地局討房號召向雷鋒學習
( 博訊北京時間2012年3月01日 首發- 支持此文作者/記者 )
   

   
    以下是上海討房團的稿件:
    今天(2012年2月29日星期三)我們上海經租房業主冒著嚴寒繼續來到位於黃浦區大沽路100號的上海房地局門前討要自家的私房,在上個世紀中葉私房業主紛紛克服各種困難,響應黨的號召向雷鋒同志學習的精神,拿出自家的私房幫助政府克服房屋短缺的困難渡過難關,現在國家富裕了,業主提出要求歸還這些房屋,古話說了好,飲水要思源。不料政府說經租房是他們的公房了(上海房地局)。房主們提出要查閱當時的房屋產權檔案時,上海房地局卻說:私人經租房已經歸公了,公房檔案是不能公開的,屬於國家秘密,然爾業主們提出憑何法律?,他們卻說:是根據我們自己局裡制定的“滬房地資公[2006]314號文的規定執行的,並且要求法院必須按此文件判決,無奈之下,法院只能服從照此判決,從2月份的數次行政訴訟案件顯示,上海市黃浦區政府法院行政庭的“鮑浩、洪偉”等法官就是這樣狂法判決的。上海經租房業主責問:難道我們為國家做貢獻向雷鋒同志學習有罪嗎?經租房業主幫政府分擔解憂、無私奉獻,難道自家的私房借給政府。政府(房地局)就可以充公了嗎?哪個城市會出 ​​這個政策?北京已經發了京建函〔2012〕56號。允許經租房產權人查檔案了。大概也只有:上海等長三角地區的城 ​​市了執行這樣的霸王文件。。。。。。
     上海討房團
    2012-2-29
   
   

   

[博訊首發,轉載請註明出處]- 支持此文作者/記者 (博訊boxun.com)

http://peacehall.com/news/gb/china/2012/03/201203010334.shtml


网言:

         经租房业主(私房业主)是中国社会發展的伟大功臣!

        为推进民主社会,仍然是促进政府纠正罪行成为民主社会的伟大功臣!

        期盼政府纠正罪行,完满解决五十四年前的特大冤案,还产于民!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12-3-1 22:3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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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3-2 17:15:02 | 显示全部楼层
  
‘经租房冤案’研讨会在京召开


(博讯北京时间2012年3月02日 来稿)



   连日来,上海讨房团部分成员分三批进京,计划前往两会代表驻地诉苦喊冤。
    上海讨房团代表首先和著名经租房主、私有土地维权专家华新民女士进行了座谈,华女士介绍了罗马尼亚私房主通过向联合国机构申诉,成功收回私有财产的情况。
    3月1号上午,上海讨房团和北京讨房团代表共同在北京华侨大厦举办了‘经租房冤案’研讨会。与会成员认真回顾了十年讨房的艰辛历程,剖析了有关当局顽固坚持‘大跃进’和‘文革’立场的深层动机,探讨了讨房团下一步的维权策略。传奇晋商乔致庸(山西乔家大院主人)的后代在会上指出:我们祖上留在大陆支持共产党,结果我们的房产却被政府经租,实际相当于变相没收,难道我们拥护共产党也有罪吗!此言一出,道尽了全中国千万经租房主共同的冤屈和困惑! [博讯来稿] (博讯 boxun.com)








武汉又一批访民换三次车成功进京 内蒙访民被抓走
作者:民生编辑1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2/3/2 10:23:40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232日消息:昨天,武汉市夏幼华等十多人突破围追堵截成功抵达了北京。据了解,这批进京的访民都是武武汉市的经租房户、文革产户,他们昨天在火车站被截访人员看见了,后设法逃脱,换了三次车才最终到了北京。

在今天,正在北京的内蒙访民杨雅梅等二人到人大信访办上访,结果一去那儿就被她们当地赶来的截访人员截住,上午十一点杨雅梅与本工作室通话时,她们正在被押回内蒙的车上。杨雅梅因生意纠纷而上访,曾多次被关精神病院。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12-3-9 00:4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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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3-4 23:18:3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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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3-4 23:21:49 | 显示全部楼层
编号:建议17538号
建议主题:关于要求依法撤销原建设部(85)城住字87号等违法文件的意见
建议类别:民生类
建议人:
kofchin
政治面貌:群众
提交时间:2012-02-02 22:25:29
内容:关于要求依法撤销原建设部(85)城住字87号等违法文件的意见

私人经租房问题始于上世纪50年代,经历过“三面红旗”、“文化大革命”、“拨乱返正”、“改革开放”,到了“依法治国”、“以人为本”、“以民为本”的今天,应该如何看待这个问题,应该如何解决这个问题?此问题造成群访不止,应该引起国务院法制办重视和关注。
(一) 经租房问题不容回避

如此大量的曾被经租的私人房产,在没有履行或办理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仅依据原建设部几个机密文件,就被宣布“归国家所有”了。这么大的一件事,在强调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今天,是不能回避的。

原建设部(85)城住字87号文件[证据一]宣布了经租房“归国家所有”,建设部(87)城房字575号文件[证据二]又重复了这个说法。这样的说法有什么依据呢?后一个文件说是依据了中发(66)507号文件[证据三],可是在这个根据“红卫兵”的意见发出的文件中并没有具体提到经租房。1958年前后对超标的私人出租的房产进行了经租,即由政府有关部门统一经营、管理、出租,而把一定比例的房租支付给房主。当时并没有宣布经租房归国家所有,此后也没有要求经租房主履行产权变更的法定手续。文化大革命前,有文件说要用类似赎买的办法来逐步地改变经租房的所有制,但是并没有具体实施,更没有履行相关的法律手续;还有文件说经租房主实际上已经丧失其所有权,这里强调“实际上”如何,说明“法律上”尚未变更产权。文化大革命初期,有文件宣布给房主暂停支付经租房的部分定额租金,但没有说被经租的房产归国家所有,还说要等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决定,而人大常委会并没有就经租房问题做出过决定。奇怪的是,到了拨乱返正以后的1985年,建设部却有了经租房“归国家所有”的定论。建设部的决定并没有由国务院报请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讨论通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并未对“经租房收归国有”问题进行立法或做出规定,建设部的上述文件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建设部的上述文件违背宪法,也与1986年发布的《民法通则》第75条相抵触,还与物 权法第14条、第39条、第64条、第66条之内容相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根据物权法以上条文,建设部发布(85)城住字87号文件、[87]575号文件以及[2005]226号文件[证据四]关于“经租房”收归国有的有关政策规定都与宪法及物权法相违背。可是建设部的这几个文件却被各地房管部门奉为处理经租房问题的依据,并且沿用至今。这样的做法不但侵害了经租房主的合法物权,而且还给一些不法之徒以可乘之机。一个政府部门,在没有法律依据和合法授权的情况下,发个文件就要把如此大量的私人房产宣布为“归国家所有”,而且至今没有履行任何法律手续。在强调依法治国的今天,这样一个严重的问题怎可回避!?
(二)“红头文件”也必须依法
“红头文件”是我国党政机关发布的文件的俗称。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红头文件”往往权威无上,一些机关工作人员不是依法办事,而是依文件办事。关键的问题是“红头文件”是否合法,依法合法的党政文件当然应该遵照执行,对于不依法不合法的文件就该禁止或纠正。
我国立法法于2000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我国的《立法法》第八条规定,“下列事项 只能制定法律:(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第六十四条“……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第七十八条“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而且按照第七十九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根据我国宪法及立法法有关法律条款,以上与宪法和法律冲突的有关政策文件应该废 除。现在根据国务院的要求,全国绝大多数省级人民政府已建立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重点审查文件的合法性。然而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还经常发生某些并非依法的“红头文件”对私人物权造成侵害的情况,而且长期不能纠正,甚至在某些新的文件中还引此为依据。经租房问题就是这样的实例,没有法律依据,更没有相应立法,没有经过必要的法律程序,凭“红头文件”就要单方面地改变如此大量私人财产的物权。为了纠正此类文件造成的侵害,为了杜绝今后再出现类似问题,为了取信于民,建议凡有此类与法律不符并侵害私人物权的党政及部委文件,应依法撤销。” 前文述及的建设部文件和[2005]226号文件,既未依法也不合法,严重地侵害了大量私人房产的合法物权,造成了很不好地影响,也应该予以纠正撤销。
2008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已于2008年12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7次会议通过[1964]法研字8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经租的房屋不允许继承问题的批复》文件已被废止 。从而为从法律上解决经租房问题消除障碍。[证据五]
(三) 应该依法求实,不可将错就错
近年来,随着人们的法律意识的提高,有越来越多的经租房主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物权,纷纷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了合理的申述和要求,要求停止对经租房主合法产权的侵害。鉴于部分地区发还了部分房主(如外侨)的被经租的房产,鉴于国家现在允许私人房主出租房屋(数量超过50年代经租定额的不在少数),广大经租房主希望政府妥善处理经租房问题,承认和保护经租房主的合法产权,并及时发还被经租的房产。遗憾的是,至今各地建设、房管部门基本上是拒绝解决经租房问题,其理由主要有两条,一曰“维护私改成果”,二曰“尊重历史原则”。其实这两条理由都不是依法求实的,也缺少说服力。
“维护私改成果”,首先要澄清什么是私改,什么是私改的成果。如果用尊重历史的态度去看待,那是很清楚的:私改就是经租,或曰政府代理房主经租,当时并没有要求原房主转移房屋产权给国家,至今也没有办理过这样的手续。说要用类似赎买的办法改变经租房的所有制,但是并没有具体实施,也没有履行相应的手续。涉及经租房的问题,说要由国务院报请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讨论通过,但是并没有这样做。要“维护”,就该实事求是地还经租以本来面目,实际上私改成果就是58年将私人出租房屋的使用权归国家统一调用。如果哪个政府部门还是要维护“经租房归国家所有”这个“成果”,那也该报请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讨论通过,也须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才能合法。
“尊重历史原则”就该采取历史唯物主义的态度,实事求是地看待和解决经租房问题,合法的坚持,不合法的就要纠正。拨乱返正以来,这样正确处理历史问题的事例不胜枚举。应该依法求实,不可将错就错。如果片面强调“国家政策已有规定”,“原来文件没有规定的不要开新口子”,而不看过去的政策规定是否依法、合法,那就不符合当今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主流了。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国家鼓励私人拥有财产。国家经济的良好发展,也使得私人财产 大量增加。人民切望国家有效保护私人财产,保障私人财产不受非法侵害。回顾历史,经租房问题就是由于若干并非依法的红头文件侵害私人房产产权而造成的,建设部利用违法的所谓机密经租房政策文件公然对抗国家法律,这和我们国家党中央提出的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的治国理念是格格不入的,在廿一世纪的今天,是多么的不协调。如果国家政府不能限制、禁止和纠正这种错误做法,那就是国家诚信的缺失。有恒产则有恒心,中央提倡并制定出依法治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目标,相信会使广大私人业主安心乐业。经租房问题的解决也就会有一个可行的、良好的开端。为了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科学发展观治国理念,为了更好的实事求是地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为了推动中国的法制建设,请国务院法制办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条文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违法文件,进行调查审理,并促进问题的顺利解决,监督撤销违法文件。希望国务院法制办认真对待这一群众关心上访的热点问题,协同有关部门尽早制定出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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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3-7 09:28:08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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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业务频道 > 房屋管理 > 房屋发还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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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3-9 00:32:19 | 显示全部楼层
上海讨房团示威,讨要被霸占的经租房/视频
(博讯北京时间2012年3月08日 首发 - 支持此文作者/记者)
   
   
    以下文字来自讨房团:上海讨房团进京代表圆满完成任务,分四批先后返沪。留在北京的代表继续干话,准备寻求媒体帮助能在两会期间各部委召开的记者招待会上将经租房的冤情公诸与世,特别要问问住建部:经租房啥时可以终止改造了?
    这次在北京可长了眼,我们在某房管所看到墙上挂着这样一幅标语:老市场寸土不让,新市场寸土必争!房老虎厉害吧?完全是一付强盗无赖的嘴脸,仗势欺人。
    这次两会准备将“尊重和保障人权”拟写入刑法总则,老百姓的财产权有望得到保障了,经租房问题迟迟得不到彻底解决,表面上是各地房老虎在作怪,其实根子在中南海。 上海讨房团【2012.03.07】
   

    [博讯首发,转载请注明出处]- 支持此文作者/记者(博讯 box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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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3-10 17:17:49 | 显示全部楼层
市侨房公告〔2010〕第01号
  
发布时间:2010-01-01
  现有申请人申请发还下列房屋,如对公告产权事项有异议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提出:
  1.金鱼塘40及52号(旧:57号),测量地号:6区3段1233、1268地号,建筑面积151.798平方米。申请人黄其祥是产权人本人。
  2. 文德路厂后街35号四、五楼,测量地号:6区1段2444地号,建筑面积137.0844平方米。申请人李敏是产权人本人。
  3.诗书路51号,测量地号:4区1段1820地号,建筑面积150.7731平方米。申请人关荣钜、梁霄燕、关鹊雷、关守爱、关方雨是产权人关林成的继承人。
  4.中山三路荣华北街大  头15号,测量地号:9区1段3447地号,建筑面积317.132平方米。申请人李洁儿是产权人李修的继承人。
  5.东华东路光东前4号之2,测量地号:2301图11幅119地号,建筑面积54.97平方米。申请人刘谷子是产权人本人。
  6.珠光路137号,测量地号:6区1段1696地号,建筑面积:295.7433平方米。申请人梁惠仪是产权人梁宪祥的女儿;黄利是产权人梁炳文的妻子,梁万年、梁长年、梁存年、梁秀珍、梁世年是产权人梁炳文的子女;陈日新是产权人陈樵安的儿子;陈宝勤、陈宝俭、陈宝伦、陈棉新、陈权新是产权人陈海安的子女;陈培安是产权人同时也是产权人陈德本的继承人;梁超平是产权人本人。
  7.一德中路德馨街39号首层部分,测量地号:1区3段1497地号,建筑面积47.0685平方米。申请人梁平治是产权人梁叔照的继承人。穗府侨认证[2009]3号梁叔照。
  对1-6项有异议者,请到吉祥路28号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越秀区分局产权地籍科提出;对第7项有异议者,请到光塔路102号越秀区第二土地房屋管理所提出。

  特此公告。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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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侨房公告〔2010〕第02号
  
发布时间:2010-02-01
  现有申请人申请发还下列房屋,如对公告产权事项有异议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提出:
  1.一德路376号全幢房屋,测量地号:1区3段3028地号,建筑面积283.6067平方米。申请人麦成泽是原产权人线八妹的儿子;申请人麦成德是原产权人张少卿的儿子;申请人麦锦容是原产权人叶六根的女儿。张少卿 穗府侨认证[2009]2号。
  2. 下九路32号之一全幢房屋(新门牌:下九路95号部份),测量地号:3区1段5247之1地号,建筑面积100.7499平方米。申请人蔡锡山是产权人许银就的儿子。许银就 穗府侨认证[2007]34号。
  3.荔湾区第十甫路广厦居3号,测量:2区3段993地号,总建筑面积118.9968平方米。申请人何凤是产权人谭文焕的妻子。谭焕章 荔府侨认证[2008]3号。
  对1-2项有异议者,请到光塔路102号越秀区第二土地房屋管理所提出;对第3项有异议者,请到广州市荔湾区土地房屋管理所(多宝路121号)提出。

  特此公告。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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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侨房公告〔2010〕第03号
  
发布时间:2010-05-01
  现有申请人申请发还下列房屋,如对公告产权事项有异议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提出:
  1.靖海路果菜东三街8号,测量地号:1区1段367之1地号,建筑面积58.656平方米。申请人罗灼光是产权人罗成的继承人。
  2. 中山四路芳草街53号房屋,测量地号:7区1段1527地号,建筑面积316平方米。申请人李祖文、李观韶是产权人李毅南的子女;是产权人邓阿五的继孙子、继孙女。申请人李祖恩、李静好、李静意是产权人李一光的子女;是产权人邓阿五的孙子、孙女。申请人郭振球、郭振波、郭振潮、郭振祥、郭倩玲、郭少玲、郭翠玲是产权人李惠卿的子女;是产权人邓阿五的外孙子、外孙女。申请人黄曼仪、黄伟力、黄伟行是产权人李佩芳的子女;是产权人邓阿五的继外孙女、继外孙子。
  3.荔湾区宝华路宝贤坊45号,测量:3区4段1361地号,实测建筑面积147.4304平方米。申请人谭凤仪是产权人梁丽华(又名梁丽珠、梁瑞容、梁惠溶)的女儿。梁丽珠《广州市落实华侨房屋政策身份证明》(荔府侨认证[2006]3号)。
  对第1项有异议者,请到吉祥路28号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越秀区分局产权地籍科提出;对第2项有异议者,请到大沙头二马路12号之五二楼越秀区第三土地房屋管理所提出;对第3项有异议者,请到广州市荔湾区土地房屋管理所(多宝路121号)提出。

  特此公告。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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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侨房公告〔2010〕第04号
  
发布时间:2010-07-01
  现有申请人申请发还下列房屋,如对公告产权事项有异议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提出:
  1.南华东路92号(新门牌601号)房屋,建筑面积261.3531平方米,测量5区3段209地号;
  2.南华东路242号(新门牌519号)房屋,建筑面积49.062平方米,测量5区3段290地号。1-2项申请人曾志聪、曾章棣申请发还房屋。曾志聪是原产权人曾法鑑的儿子,曾章棣是原产权人曾百揆的女儿(穗府侨认证[2008]25号、海府侨认证[2008]1号)。
  3.南华西路132号(新门牌57号)房屋,建筑面积123.552平方米,测量5区1段361地号。申请人冯炎棠是原产权人冯敏时的儿子(海府侨认证[2010]01号)。
  4.原恩宁路昌华大街23号房屋(测量:3区4段2286,2286之1,之2,之3地号),建筑面积711平方米,征用拆迁补偿在多宝路昌华大街32号(测量:D2105图2幅92地号)首层、二层和三层。申请人李嘉伦是产权人李赐豪(穗府侨认证[2008]22号)的妻子。
  5.荔湾区第十甫广厦居3号,测量:2区3段993地号,原产权册记建筑面积130.5266平方米。申请人谭耀光等人是产权人谭文焕(又名谭焕章)的子孙。谭焕章(荔府侨认证[2008]3号)。原于2010年2月1日《广州日报》B7版页登载的《房屋发还公告》(市侨房公告[2010]第02号)第3项内容作废。
  6.越秀区先烈路区庄村51号,测量地号:龙区8段2956地号,建筑面积36.11平方米。申请人钟慧斌是产权人本人。
  7.东华东路581号(旧:东华东路112号及骑楼),测量地号:9区2段800地号,建筑面积184.9354平方米。申请人杨华溢是产权人杨道仪的继承人。
  对第1-3项有异议者,请到宝岗大道100号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海珠区分局产权地籍科提出。对第4、5项有异议者,请到广州市荔湾区土地房屋管理所(多宝路121号)提出。对第6、7项有异议者,请到东川路94号之1三楼越秀区第四土地房屋管理所提出。

  特此公告。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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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侨房公告〔2010〕第05号
  
发布时间:2010-08-01
  现有申请人申请发还下列房屋,如对公告产权事项有异议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提出:
  1.原高第路198号房屋(测量:1区4段1910地号),建筑面积56.5666平方米,淘汰重建后接管高第路55号首层部份和高第路55、57号三楼全层部位。
  2.原中山四路大马站34号房屋(测量:4区2段1543地号),建筑面积126平方米。征用拆迁补偿在广花二路沙涌北东大街22之1号1梯502房和珠江新城海清路9-19号1007房。
  3.原解放南路19号房屋(测量:1区3段444地号),建筑面积41.6732平方米。该房屋已被征用拆除并作价补偿。
  1-3项申请人梅兆材是产权人卢亚雯(曾用名:卢亚文)的孙子。穗府侨认证[2005]04号。
  4.原杉木栏路147号房屋(测量:2区1段2741地号),建筑面积567.0576平方米,经淘汰重建后在杉木栏路145-147号(测量:D1221图7幅222地号)房屋保留原产权接管部位。申请人谢恭仪等9人是产权人欧宝连(又名欧宝莲)的子女。荔府侨认证[2007]1号
  5.文德路厂后街5号(旧:3号),测量地号:6区1段2430地号,建筑面积150.12平方米。申请人姚敏姑占60/480产权;姚思道、姚思彰、姚思禹、姚思平、姚思安各占30/480产权;陈锦桃、姚嘉欣、姚嘉聪各占10/480产权;姚思廉占60/480产权;姚思智、姚思挺、姚思博各占20/480产权;姚思汗、姚思湄、姚思沛、姚思源各占15/480产权;陈瑞明、姚思游、姚思齐、姚思达、姚思丽各占12/480产权。上述申请人是产权人毕少轩的继承人。
  6.申请人罗志桓申请发还以下房屋:同福西路1,3,5,7,9,11号(新门牌:298,296,294,292,290,288号)房屋的经租部分,原册记建筑面积581.9468平方米(含留房面积),测量5区1段246至251地号。申请人罗志桓是原产权人罗贵昌(别名:罗积臣)的儿子。穗府侨认证[2009]10号
  对第1-4项有异议者,请到广州市荔湾区土地房屋管理所(多宝路121号)提出。对第5项有异议者,请到吉祥路28号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越秀区分局产权地籍科提出。对第6项有异议者,请到宝岗大道100号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海珠区分局产权地籍科提出。

  特此公告。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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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侨房公告﹝2011﹞第06号
  
发布时间:2010-09-01
  现有申请人申请发还下列房屋,如对公告产权事项有异议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提出:
  1.一德东路余庆坊27号,测量地号:1区2段547地号,建筑面积56.76平方米。申请人刘福泉是产权人刘国强的继承人。
  2.一德路德馨街21号,测量地号:1区3段1506地号,建筑面积94.1644平方米。申请人高慧莲、高秉衡、高国云、高金莲是产权人高振的继承人。
  3.荔湾区芳村路下市直街25-37号(单号)房屋,建筑面积总计645.7434平方米,测量地号:5区4段686、687、688、689地号。申请人陈福林是产权人陈苏(番府侨认证[2005]001号)的儿子。
  对第1、2项有异议者,请到吉祥路28号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越秀区分局产权地籍科提出。对第3项有异议者,请到广州市荔湾区土地房屋管理所(多宝路121号)提出。

  特此公告。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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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侨房公告﹝2011﹞第01号
  
发布时间:2011-02-07
  现有申请人申请发还下列房屋,如对公告产权事项有异议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提出:
  1.一德路百粤里10号前座房屋,测量1区3段1422地号,建筑面积76.8081平方米。申请人吴佩琼属香港同胞身份(穗府侨认证[2005]40号)是原产权人吴桂泉(死亡时间1957年10月12日)的女儿;其他申请人:吴瑞珍、吴楚芬、吴家明、杨超勇、胡兰英分别是吴桂泉的女儿、孙子女、媳妇。
  2.洪德路241号(新门牌54号)房屋,建筑面积375.8932平方米。测量5区1段661、702地号;
  3.洪德路193号及骑楼(新门牌100号)房屋,建筑面积151.29平方米,测量5区1段637地号;
  4.洪德路177号及左便骑楼地(新门牌124号)房屋,建筑面积95.5131平方米,测量5区1段633之1地号;
  5.洪德路169号及骑楼地(新门牌132号)房屋,建筑面积51.6677平方米,测量5区1段630地号;
  6.清平路陈塘南2号(新门牌2号之2)房屋,建筑面积103.5688平方米,测量2区2段1100地号。
  2-6项申请人潘绮和是原产权人潘则乾(又名潘恩厚、潘广)的女儿。(穗府侨认证[2008]29号)
  对第1项有异议者,请到光塔路102号越秀区第二土地房屋管理所提出。对第2-6项有异议者,请到宝岗大道100号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海珠区分局产权地籍科提出。

  特此公告。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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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侨房公告﹝2011﹞第03号
  
发布时间:2011-07-04
  现有申请人申请发还下列房屋,如对公告产权事项有异议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提出:
  1.越秀区东华东路581号(旧门牌:东华东路112号及骑楼)房屋,测量:9区2段800地号,建筑面积184.9354平方米。申请人杨华溢是产权人杨道仪的继承人。
  2.建设六马路12号302房屋,测量:2215图7幅43-45地号,建筑面积46.02平方米。申请人吴美聪、吴美施、吴志闽、贺卫红是产权人梁露斯的继承人。
  3.解放南路141号(旧:解放南路127号及骑楼)房屋,测量:1区5段184地号,建筑面积315.9156平方米。申请人许权添是产权人许秋光的继承人。
  4.永汉南路42、44、46号(新门牌:北京南路20、22、24号)房屋,测量:6区1段3512地号,建筑面积约1678.6516平方米。申请人岑灼钦是产权人岑日初{穗府侨认证【2007】29号}的合法继承人。
  5.荔湾区蓬莱路65号(新:61号)首层,测量:2区4段2942地号,原产权册记建筑面积37.4655平方米。申请人尹淑仪是产权人邓凤鸣的外孙女;申请人苏荣忠是产权人邓凤鸣女儿陈瑞思的谊子。邓凤鸣《广州市落实华侨房屋政策身份证明》(穗府侨认证[2010]11号)。
  对上述第1-3事项有异议者,请到吉祥路28号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越秀区分局产权地籍科提出;对上述第4事项有异议者,请到大沙头二马路12-5号二楼越秀区第三土地房屋管理所提出;对上述第5事项有异议者,请到广州市荔湾区土地房屋管理所(多宝路121号)提出。


  特此公告。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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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侨房公告﹝2011﹞第04号
  
发布时间:2011-08-01
  现有申请人申请发还下列房屋,如对公告产权事项有异议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提出:
  1、海珠南路卖麻街4号房屋,测量:1区3段1289地号,建筑面积61.4044平方米,拆迁补偿同德围怡康南街6号307、701房,建筑面积121.35平方米。申请人雷清荷、雷清芬、雷清侨是原产权人雷焯家的继承人。
  2、中山四路长塘街74号房屋,测量:6区3段1024地号,建筑面积36.34平方米。原房屋产权人为梁荣,根据(1994)东民初字173号判决由梁国联、梁国祥继承,申请人梁国祥、梁润好(梁国联的继承人)。
  3、建设六马路12号302房屋,2215图7幅43-45地号,建筑面积46.02平方米,拆迁补偿白云区德康路71号302房、73号306房,建筑面积106.6812平方米。申请人吴美聪、吴美施、吴志闽、贺卫红是原产权人梁露斯的继承人。
  4、东华东路581号(旧门牌:112号),测量:9区2段800地号,实测建筑面积138.92平方米。申请人杨华溢是原产权人杨道仪的继承人。
  5、仁济西路普安街28号首、二层房屋,测量:1区1段1494地号,建筑面积119.6731平方米。申请人石钜深是原产权人石清泉的儿子。
  6、海珠北路99号房屋(除左偏间前座),测量:7区2段3069地号,建筑面积约120平方米。申请人李华是产权人本人。
  7、百灵路29号全间房屋,测量:7区2段1436地号,建筑面积51.375平方米。申请人李华是产权人本人。
  对上述第1-4事项有异议者,请到吉祥路28号越秀区国土房管局产权地籍科提出;对上述第5-7事项有异议者,请到光塔路102号越秀区第二土地房屋管理所提出。

  特此公告。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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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侨房公告﹝2011﹞第05号
  
发布时间:2011-09-03
  现有申请人申请发还下列房屋,如对公告产权事项有异议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提出:
  1、海珠中路三府前75号房屋,测量:1区3段1637地号,建筑面积91.1952平方米。申请人张靖伦、张靖邦、张淑卿、张淑珍、张乐愉、张少薇是原产权人张祖椿的孙子女(越府侨认证[2010]002号)。
  2、中山四路芳草后街50号房屋1/2产权,测量:7区1段1254地号,建筑面积115.2544平方米,拆迁补偿芳草街28号2105房、瑶台西118号603房,建筑面积126.2145平方米。申请人黄金丽、黄的沙、黄祖隆是原产权人沈少祺的子女及产权继承人。
  对上述第1事项有异议者,请到光塔路102号越秀区第二土地房屋管理所提出;对第2项有异议者,请到吉祥路28号越秀区国土房管局产权地籍科提出。


  特此公告。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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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侨房公告﹝2011﹞第06号
  
发布时间:2011-11-02
  现有申请人申请发还下列房屋,如对公告产权事项有异议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提出:
  一德路193号及骑楼房屋的首层,测量:1区1段373地号,原产权册记全幢建筑面积387.5532平方米。申请人陈昌辉(穗府侨认证[2008]12号)是原产权人陈德斋(私改前已故)的儿子。
  对上述事项有异议者,请到宝岗大道100号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海珠区分局产权地籍科提出。

  特此公告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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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侨房公告﹝2011﹞第07号
  
发布时间:2011-11-30
  现有申请人申请发还下列房屋,如对公告产权事项有异议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提出:
  1、越秀区白薇街9号,测量:4区1段849地号,原房屋登记面积为126.9929平方米。申请人唐维洲等人是原产权人李毓珍(又名唐李玉珍、李玉珍)的儿子。.
  2、 解放南路小市东街5号,测量:1区3段3404地号,房屋册记面积201.564平方米。申请人李小嫦是原产权人刘孟康的女儿及唯一产权继承人。
  3、靖海路33号原屋首层阁楼及二楼房屋,测量:1区1段394地号,测绘建筑面积93.1760平方米。申请人张维琪、张维国、张维玉、张维湘、张维雪、张维桂均是原产权人张益群的子女。
  对第1项有异议者,请到榨粉街128号越秀区第一土地房屋管理所提出;对第2项有异议者,请到广州市国土房管局产权地籍处(豪贤路193号)提出;对第3项有异议者,请到光塔路102号越秀区第二土地房屋管理所提出。

  特此公告。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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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侨房公告﹝2012﹞第01号
  
发布时间:2011-12-31
  现有申请人申请发还下列房屋,如对公告产权事项有异议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提出:
  1.仁济路117号原屋首层及阁楼,测量:1区1段1033地号,建筑面积92.82平方米。
  2.长堤路石公祠直街12号之2(旧门牌:2号之2)全间,测量:1区1段843地号,建筑面积167.4366平方米。
  3.长堤路石公祠直街12号之3(旧门牌:2号之3)全间,测量:1区1段843之一地号,建筑面积199.325平方米。
  4.长堤路石公祠直街12号之4(旧门牌:2号之4)全间,测量:1区1段843之二地号,建筑面积200.4369平方米。
  5.禺山市路府学西街65号原屋全间,测量:6区3段1719地号,建筑面积55.8356平方米。
  6.永汉南路98号原屋5/16产权(黎敦朝份额),测量:6区1段3489、3489之一地号,建筑面积83.4728平方米。
  申请人黎世雄是1956年从澳门回广州定居身份(越府侨认证[2005]6号),与黎润超、黎颜宽、黎燕宽是原产权人黎敦朝(私政前1955年12月26日死亡)的子女;申请人孔倩珍是原产权人黎敦朝的媳妇;申请人黎斌汉、黎舜生、黎健生、黎丽华、黎丽贞是原产权人黎敦朝的孙子女。
  7.梯云东路121号房屋,测量:2区2段546、737之2地号,建筑面积140.1633平方米。申请人许柳华、许美云是产权人许钿钜的继承人。许钿钜(别名:许钜)房屋被经租时是香港同胞身份(穗府侨认证[2009]15号),与产权人许明新、许国金是兄弟关系。
  8.万福路15号及骑楼,测量:6区1段8地号,建筑面积107.6561平方米。申请人司徒召(曾用名:司徒荣召)是产权人。
  对上述第1-7项有异议者,请到光塔路102号越秀区第二土地房屋管理所提出;对上述第8项有异议者,请到大沙头二马路12-5号二楼越秀区第三土地房屋管理所提出

  特此公告。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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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侨房公告﹝2012﹞第02号
  
发布时间:2012-02-27
  现有申请人申请发还下列房屋,如对公告事项有异议者,请于公告之日起30天内向广州市荔湾区土地房屋管理所(多宝路121号)提出。
  1、原荔湾区兴贤坊26号(测量:3区3段983,983之1,2,3地号)房屋被征拆面积的货币补偿款及现管经租部位(即现兴贤坊26号西侧前座首层剔除通道外部位以及后座二、三楼房间,实测建筑面积95.0684平方米)。申请人潘邦柱是原产权共有人潘文显的儿子,潘邦杰等8人是原产权共有人潘文执的子孙。俩原产权共有人是胞兄弟关系。潘文显《广州市落实华侨房屋政策身份证明》(穗府侨认证〔2007〕20号)。
  2、荔湾区三围街19号之1,测量:3区1段174地号,实测建筑面积138.3544平方米。申请人苏玉满是原产权人本人,《广州市落实华侨房屋政策身份证明》(穗府侨认证〔2010〕15号)。


  特此公告。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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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坚决支持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解决侨产经租房和私改房!!!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12-3-10 17:3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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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3-11 16:31:06 | 显示全部楼层
向广州市

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学习,

实事求是地处理经租房发还工作,
还政于民,
还房于民,
还权于民!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越秀分局
                2010年工作总结和2011年工作思路

...........

4.多管齐下,产权地籍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一是全力做好地籍调查工作,积极调处土地权属纠纷。完成违法用地核查12次,权属调查工作26宗,解决白云山风景区周边土地权属争议2宗。


二是抓好落实直管房的征用补偿和移交接管工作。通过法院拍卖方式解决的烂尾地块中共有1个地块、4间房屋共634.603平方米获得货币补偿,领取产权补偿款项500126.01元;补偿协议71份,建筑面积22804.3548平方米;完成直管房产权移交3宗,移交接管289宗63620.7789平方米,其中房改备案53宗,完成征用撤管104宗52635.7366平方米,整理移交接管档案送市局档案馆归档286件。



三是有效推进发还和代管工作。完成全区经租、代管房摸查工作。受理经租房发还案20宗,办理发还经租侨房案9宗,发还房屋9幢,建筑面积1267.901平方米,完成代管发还9宗826.9321平方米。完成拆迁代管70宗5527.436平方米。受理购买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资格审核19宗。协助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办理房屋发还后产权新登记复查件共54宗。



四是积极做好清理产权登记工作。抓紧完成备案房改房办证工作,督促征用单位尽快移交办理房改房产权征用补偿工作,对拒不办理移交的房屋,依照测绘面积直接办理接管手续,已办理房屋接管260宗。审定房地产权登记案7宗,核发产权证6宗,核查房地产登记积案139宗,现已退案31宗。



五是依法做好征用地块的接管工作。为维护国有资源权益,对3宗延期未移交房屋产权给我局接管的征用地块提起诉讼,另外9宗地块的诉讼资料也已准备完毕,拟于12月15日送法院立法。

...........

   摘录至 广州市越秀区信息网


http://www.yuexiu.gov.cn/yxxxw/xxgk/yxgcjsxm/content.jsp?catid=0&id=113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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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3-21 08:30:07 | 显示全部楼层
台州椒江经租房讨房团请愿讨要被霸占房产
(博讯北京时间2012年3月21日 首发 - 支持此文作者/记者)
    椒江经租房业主林大刚等人,从18日起,每天去去二会会场请愿,讨要经租房。据悉,我们今天、明天还要去。请愿时,警察干预拍摄照片。
   


   
   
   
   
    热烈祝贺台州市四届二次人大、政协两会召开
    椒江经租房业主致人大代表、政协委員的公开信:
    经租房自1958年经租开始从未收归国有!这是从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一直到2004年最新出台的《宪法》都明确将私有房屋作为公民个人合法财产纳入宪法保障范畴。经租房权益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守法公民享有宪法赋予财产权不受侵犯之权利。
    各级政府机关及最高法院并非立法机构,它们无权以任何形式颁布与宪法相左掠夺公民民事权益及财产权益的文件,例如建设部(85)87文件就是违宪的非法文件。
    “经租”的含义是甲的房屋借由乙来经租给丙租住,甲是房主(产权人)、乙是二房东、这是一条最基本的道理,就连小学生都能理解。原本属于经租房主的合法财产、政府从来没有依法完成权属变更手续,即使1958年经租房业主与政府只签订经租协议,没有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仅凭(85)87一纸文件竟属于国家所有!稍有社会常识都清楚、房屋作为不动产其权属变更转移必须履行要约合同或文字要约,否则就法理而言是绝对不能成立的、是法律不认可的。
    脍炙人口的现代戏剧《白毛女》中的恶霸地主黄世仁霸占喜儿,为了得到一张“合法”的契据尚且采用暴力手段强迫杨白劳画押捺手印,说明契据文书在世代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的法律地位和效力。然而经租房权属变更转移就连这么一个暴力强制的画押捺手印或签名署字的形式都没有,这哪有法理可言!
    经租房产权属谁、政府必须拿出一个法律依据来,政府不能违宪、违法而孽生政策凌驾于宪法、法律之上、贻害经租房业主。经租房产权是经租房业主及合法继承人是在中国有了基本法律时取得、这是无可置疑的。
    当年被改造的经租房是经租房主的合法私有财产,他们都有清朝、民国、建国后人民政府颁发的房产证书,由合法政府颁发的房产权属证书是政府对公民法律财产的确认及对其法律保护的承诺。然而国家竟通过强制力逼使私有房产主与之订立委托经租房屋关系,乃至最终剥夺了他们的房屋所有权,这种翻之为云覆之为雨,失信于民的做法与中国宪法及基本法律精神完全悖离。我们椒江经租房产权人或产权继承人,坚定相信政府为正确处理经租房回归问题。我们期盼租房回归!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12月6日在浙江宁波出席全国领导干部接待群众来访工作经验交流现场会并讲话。他强调:“千方百计把信访积案化解掉、还清历史旧账,千方百计把源头问题治理好、减少新的矛盾,坚决防止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信访问题,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创造和谐稳定有序的社会环境。”
    “还清历史旧账”这句话说得太好了,太及时了!中国的老百姓很善良,相信政府,相信党!经租房业主更要牢记政府欠了我们53年的历史旧账也该结清了吧?希望这次是真的!
    维护宪法尊严 还我私有房产 还我人权 还我尊严
    还我五八年被非法掠夺半个多世纪的私有房产经租房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经租房讨房团五十多人
     二0一二年三月十八日 [博讯首发,转载请注明出处]-
支持此文作者/记者(博讯 box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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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3-23 20:52:24 | 显示全部楼层
@走读大中华:有四分之三法国血统的华新民被称为“民间古城保护人士”,她祖辈留下的几间四合院,如今被拆的只剩下了小小一块,有人笑称这里地方虽小却非常值钱,每每听到这里,华新民都会奋起反驳:“他们凭什么说是值钱?这是我们的家,你把我们的家当成你们的钱,这本身就是强盗。”


    走读大中华今晚19:20播出。



   华新民微博:今晚7点20分凤凰卫视中文台—走读大中华。网上有直播。



   http://v.ifeng.com/live/#270DE943-3CDF-45E1-8445-9403F93E80C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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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3-23 20:56:4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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