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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陆民

“经租房”业主声明 中共大陸列为顶级屏蔽的惊天黑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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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7-27 23:26:40 | 显示全部楼层
上海經租房討房團一週兩次討房
新唐人電視 www.ntdtv.com 2011-7-27 22:35

【新唐人2011年7月27日訊】本週(7月25-27日)上海討房團兩次集體行動,週一向上海市人大常委會面呈材料,週三繼續討房活動!

7月大伏天熱得出油,上海討房團冒著酷暑,週一上午9:30去浦東世博會議中心給「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28次會議」送「賀禮」(面呈材料),週三繼續討房活動!

上海市經租房業主及繼承人維權上訪討房團(簡稱:上海討房團),在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28次會議召開之際,集體上書要求:依法歸還經租房!

他們的理由非常簡單「欠債還錢 天經地義!」歷史遺留問題到了該徹底了斷的時候!

2011年7月7日中央第四地方巡視組向上海市反饋巡視情況時明確指出:「依法、合理解決因動遷和歷史遺留問題引發的各種信訪問題,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

2011年7月1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頒發了建法[2011] 81號《關於進一步推進住房城鄉系統依法行政的意見》明確必須依法行政,真正實現:「定紛止爭、案結事了」

上海討房團一年多來多次集體向中央巡視組反映經租房問題、定期去市政府信訪辦集訪、到市公安局治安總隊申請遊行、每週三在大沽路100號市政大廈(市房管局所在地)舉行聲勢浩大的抗議示威活動。他們堅信: 依法治國、依法行政是維護社會秩序良性運轉的根本保證。

他們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訴求:

一、要求政府公開房檔;
二、終結經租房產權歸屬;
三、一切順序必須合法公正、公開透明。



(圖片來源:討房團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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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7-27 23:30:44 | 显示全部楼层
杭州讨房业主被拘留处罚 经租集体维权何处去
2011-07-26
杭州经租房业主,本周进行每周一例行的讨房请愿时,其中一人遭警察带走拘押,并下达行政拘留五天的处罚。

周一上午,以七、八十岁老人为主的杭州市经租房讨房团20多人如常往杭州市房管局门口示威请愿,上城区公安分局湖滨派出所警员到场称接到政府通知,并强行带走其中最年轻的、40多岁的经租房业主奚先生。讨房团七、八名老人从上午10时多一直在湖滨派出所,要求放人,直至深夜。


本台记者凌晨十二点致电湖滨派出所时,警员称仍在对奚某进行调查:“这个,民警正在进行调查,(调查什么事情?)这个我也不清楚。”


被问到相关强制措施是什么?以及他触犯了什么时,负责调查的另一民警称,媒体采访要经过政治部批准:“ 我们这里公安机关如果接待媒体是需要通过政治部联系的,没有通过这个我没办法接受你的采访。这个具体情况我们都会通知家属的。”


据悉周二凌晨一点奚某被放回家,但公安同时宣布将对他处以行政拘留五天的处罚决定,有权行政复议。他的哥哥告诉本台,随时可能被收监:“ 到了晚上将近两点,他把我弟弟放了,还给开了个拘留单,说行政拘留五天,问要不要行政复议,我说当然要。现在就是这个事情还没了结。房管局现在对归还私房的问题避而不谈,只要你上访,他就打电话给公安。派出所一名副所长说,我们这个没办法,市区政府打电话叫我们来执法的。”


去年从上海开始,数十名经租房主每周三前往房管局示威请愿,其后杭州效仿,每周一前往房管局示威。中华经租房主联谊会筹委会在去年十二月十日国际“人权日”当天宣告正式成立,然而由于经租房属于“历史问题”,这一波抗议浪潮中不依不饶的房主们多为高龄老者,官员也只当听不见或敷衍了事,此次拘留请愿者被视为是官方一种威慑。

以上是自由亚洲电台特约记者丁小的采访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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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7-28 22:51:32 | 显示全部楼层
上海经租房讨房团 这周两次集体行动

作者:上海讨房…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1/7/27 23:01:24

7月大伏天热得出油,上海讨房团斗志昂扬战酷暑,这周两次集体行动,周一上午9:30去浦东世博会议中心给“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送贺礼(面呈材料),周三继续活动!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我们上海市经租房业主及继承人维权上访讨房团(简称:上海讨房团),在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召开之际,集体上书要求:依法归还经租房!
我们的理由非常简单“欠债还钱 天经地义!”历史遗留问题到了该彻底了断的时候啦! 2011年7月7日中央第四地方巡视组向上海市反馈巡视情况时明确指出:“依法、合理解决因动迁和历史遗留问题引发的各种信访问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充分表明了党中央的立场与态度! 接着2011年7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了建法[2011] 81号《关于进一步推进住房城乡系统依法行政的意见》明确必须依法行政,真正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
上海讨房团一年多来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帮助政府改正错误,我们多次集体向中央巡视组反映经租房问题、定期去市政府信访办集访、到市公安局治安总队申请游行、每周三在大沽路100号市政大厦(市房管局所在地)举行声势浩大的抗议示威活动。我们坚信: 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是维护社会秩序良性运转的根本保证。
为此,特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诉求:
一、 要求政府公开房档;
二、 终结经租房产权归属;
三、 一切顺序必须合法公正、公开透明。

上海讨房团 (2011.07.27)

以下是活动图片:


文章录入:民生编辑1 责任编辑:民生编辑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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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8-1 09:56:10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进一步推进住房城乡系统依法行政的意见》


        
发布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日期: 2011/06/10实施日期:
关于进一步推进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依法行政的意见
建法[2011]8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www.mohurd.gov.cn 2011年07月14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进一步推进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以下简称《纲要》)和《关于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以下简称《意见》)的要求,结合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增强依法行政意识,明确工作总体要求

  (一)充分认识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依法行政是现代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是建设法治政府的核心。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依法行政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但与《纲要》和《意见》提出的目标和要求相比,任务还很艰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充分认识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正确看待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势和住房城乡建设事业面临的任务,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不断增强推进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扎实做好推进依法行政各项工作,全面推进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依法行政。

  (二)推进依法行政的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大《纲要》的实施力度,认真落实《意见》要求,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紧密结合住房城乡建设实际,通过增强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提高制度建设质量、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妥善化解社会矛盾等手段,着力健全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完善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着力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推进建筑节能和城镇减排,规范城市建设和风景名胜区管理,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着力规范建筑、房地产市场秩序,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健全工程建设标准体系,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事业科学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加强法制培训学习,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三)增强依法行政观念。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带头学法、尊法、守法、用法,自觉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的能力。重视提拔使用依法行政意识强、善于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推动发展的优秀干部。

  (四)推行法律知识测试和考察制度。拟任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任职前要考察其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和依法行政情况,并将考察结果作为是否任用的重要依据。公务员录用考试要注重对法律知识的测试。对拟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要统一组织专门的法律知识考试,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对拟从事政府法制工作的人员,也要组织专门的法律知识考试。

  (五)健全培训学习长效机制。完善领导干部学法制度,每年要举办2期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专题研讨班,加强对公务员的法制教育和培训,将依法行政知识纳入公务员培训的教学内容。定期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参加通用法律知识培训、专门法律知识轮训和新法律法规专题培训,并把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考核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行政复议人员要有专门的业务培训。

  三、紧密围绕中心工作,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六)完善住房城乡建设法规体系。通过制订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营造有利于住房城乡建设事业科学发展的法制环境。围绕住房城乡建设中心工作,加快立法进度,突出立法重点,优先解决住房保障、市场监管等方面法律法规相对滞后的问题,及时修订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法律法规。

  (七)提高制度建设质量。坚持依法立法,确保立法工作符合法定的权限和程序,立法内容符合上位法的规定并与相关法规相协调。坚持科学立法,正确认识和把握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律,顺应时代发展和形势变化的要求,增强法律制度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确保活力、有序与科学的统一。坚持民主立法,充分发挥公众参与和专家咨询论证的作用,保证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得到充分表达,合理的诉求、合法的利益得到充分体现。做好立法协调,积极构建与人大法律工作部门、政府法制部门和有关部门之间良好的工作联络机制和协商渠道,增强协调意识,提高协调能力,克服部门利益化倾向。

  (八)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发布程序。严格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各类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制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要公开征求意见,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不得通过备案等手段违法设定地区封锁和部门垄断条件,切实维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利。

  (九)加强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和备案。健全规章和规范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对规章一般每隔5年、规范性文件一般每隔2年清理一次,清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加强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做到与上位法不矛盾、不抵触,政策之间相互协调。严格执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备案审查监督。

  四、健全行政决策机制,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十)严格依法决策。行政决策要有法律依据,确保行政决策的主体、程序、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充分发挥法制机构、法律顾问和法律专家的作用,作出重大决策前,法制部门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组织法律专家会审,防止越权决策、违法决策。

  (十一)健全决策程序。建立健全重大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咨询、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增加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明确本部门实行集体决策的事项范围、集体决策程序和办法,防止个人独断专行。对住房保障、城乡规划、房屋征收补偿、市政公用事业发展、标准规范等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要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评估,实现风险可控。完善重大决策事项听证制度,扩大听证范围,规范听证程序,听证参加人要有代表性,听证意见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十二)完善决策评估制度。定期通过各种途径对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和社会效果进行调查和分析。通过多种途径了解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组织专家学者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并根据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对违法或不当的决策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

  五、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十三)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切实解决当前市场监管中存在的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以维护公共利益和规范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秩序为目标,加强城乡规划、房地产市场、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节能减排、住房公积金、工程建设标准执行等方面的监督执法力度,进一步加强稽查执法工作,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规范公共服务,确保住房保障、市政公用等政策的落实,加强和改善房地产市场调控,强化住房公积金的基本住房保障功能。加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内外的协作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健全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市场监管应急预案体系,全面提升应对突发事件处置能力和水平。健全信用制度,加强对注册执业人员管理和专业人员队伍建设,狠抓重点领域的专项治理。加大建筑市场动态监管力度,每年动态核查企业数不小于企业总数的5%。

  (十四)规范执法行为。规范执法主体,界定执法权限,明确委托执法的依据、事项、权限和时限,并向社会公布。健全行政执法程序,细化执法流程,明确执法步骤、环节和时限。坚持公正执法,对违法行为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过罚相当、不枉不纵。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依法细化行政执法裁量标准。坚持文明执法,注重管理与服务并重、处置与疏导结合,不得粗暴对待当事人。

  (十五)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充分发挥信息技术在行政执法中的作用。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办案管理系统,利用信息化手段,及时发现违法行为,为迅速查处违法案件提供技术支持。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信息化管理系统,提高行政执法管理信息化水平。完善网上电子审批、一个窗口集中办理和“一站式”服务的工作机制,加强对许可权力的有效监督和制约,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十六)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情况及时调整、梳理行政执法依据,明确行政执法责任。通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质量考核、满意度测评等方式,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评议考核。完善和细化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执法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滥用职权、粗暴执法的,要依法追究责任。继续发挥行政执法责任制重点联系单位的作用,不断总结经验,推动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深入开展。

  六、依法解决行政争议,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十七)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功能。畅通行政复议渠道,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确实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要告知申请人解决问题的途径。进一步细化和完善行政复议程序,全面规范受理、审查、决定、监督等工作环节,增强行政复议的公信力。深入调查了解案情,注重运用调解、和解方式解决纠纷,坚决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提高办案质量,加大复议纠错力度,努力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健全工作机构,充实行政复议人员,确保行政复议案件依法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审理。建立健全适应行政复议工作特点的激励机制和经费保障机制。落实重大行政复议决定报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备案制度,按照《关于建立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要求,定期报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表和行政复议案件分析报告。

  (十八)完善信访制度。坚持领导干部定期接访、下访和及时阅处群众来信,引导群众依法理性反映诉求,对群众反映的问题限时办结、及时反馈。进一步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妥善处置突发事件,有效化解矛盾,把社会矛盾解决在当地、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及时做好群访人员的疏导和对缠访问题的处置。

  (十九)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完善行政应诉制度,自觉接受司法监督。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被诉机关要依法积极应诉,按照规定向法院提交做出被诉行政行为的依据、证据和其他相关材料,并依法参加庭审活动,重大行政案件要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人亲自出庭应诉。自觉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认真研究落实人民法院发出的司法建议书。

  七、强化行政监督作用,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自觉接受外部监督。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司法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拓宽群众监督渠道。对人民群众检举、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认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二十一)加强层级监督。加强对下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行政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地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每年向上一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书面报告依法行政工作情况,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及时向上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健全行政执法监督体系,增强执法监督力度。加强对城乡规划、房地产开发、工程建设、住房公积金、市政公用事业等重点领域和行政审批、招标投标、资质资格审查等方面的执法监督。

  (二十二)推进政务公开。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重点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公共资源配置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深入推进市政公用事业领域的办事公开。主动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等形式公开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依法在规定时限内予以答复。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和保障机制,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评议考核。推进办事公开,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拓宽办事公开领域,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便利的服务。

  八、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提供依法行政保障

  (二十三)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健全依法行政领导机构,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开展。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首长要对依法行政负总责,把依法行政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将依法行政贯穿于行政管理的各个环节。强化领导责任,落实依法行政工作责任制,明确每年度的工作重点,做到有部署、有检查、有考核、有总结,确保依法行政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十四)加强理论研究和指导。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结合实际,加强对依法行政重大问题的前瞻性和对策性研究,把握规律,解决问题。上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通过召开研讨会、培训等形式,加强对下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行政工作的指导。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宣传依法行政先进典型。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

  (二十五)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要大力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在推进依法行政方面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作用。健全法制机构,把政治素质高、法律素养好、工作能力强的干部充实到法制机构,并加大对法制干部的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保障法制机构经费,改善办公条件,为法制机构开展工作创造必要条件。

  (二十六)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将依法行政与普法依法治理相结合,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电影、报刊等传播媒体,开展各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通过法制宣传教育营造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良好的法制氛围,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奠定坚实的社会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日

附件下载:


http://www.mohurd.gov.cn/zcfg/jswj/zcfg/201107/t20110714_203770.htm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11-8-1 11:53 编辑 ]
住房城乡系统依法行政的意见.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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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8-1 11:12:4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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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侨房公告【2011】第04号

  发布时间:2011-08-01

  现有申请人申请发还下列房屋,如对公告产权事项有异议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提出:
  1、海珠南路卖麻街4号房屋,测量:1区3段1289地号,建筑面积61.4044平方米,拆迁补偿同德围怡康南街6号307、701房,建筑面积121.35平方米。申请人雷清荷、雷清芬、雷清侨是原产权人雷焯家的继承人。
  2、中山四路长塘街74号房屋,测量:6区3段1024地号,建筑面积36.34平方米。原房屋产权人为梁荣,根据(1994)东民初字173号判决由梁国联、梁国祥继承,申请人梁国祥、梁润好(梁国联的继承人)。
  3、建设六马路12号302房屋,2215图7幅43-45地号,建筑面积46.02平方米,拆迁补偿白云区德康路71号302房、73号306房,建筑面积106.6812平方米。申请人吴美聪、吴美施、吴志闽、贺卫红是原产权人梁露斯的继承人。
  4、东华东路581号(旧门牌:112号),测量:9区2段800地号,实测建筑面积138.92平方米。申请人杨华溢是原产权人杨道仪的继承人。
  5、仁济西路普安街28号首、二层房屋,测量:1区1段1494地号,建筑面积119.6731平方米。申请人石钜深是原产权人石清泉的儿子。
  6、海珠北路99号房屋(除左偏间前座),测量:7区2段3069地号,建筑面积约120平方米。申请人李华是产权人本人。
  7、百灵路29号全间房屋,测量:7区2段1436地号,建筑面积51.375平方米。申请人李华是产权人本人。
  对上述第1-4事项有异议者,请到吉祥路28号越秀区国土房管局产权地籍科提出;对上述第5-7事项有异议者,请到光塔路102号越秀区第二土地房屋管理所提出。
  特此公告。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一一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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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經租房業8月1日討房活動
新唐人電視 www.ntdtv.com 2011-8-1 23:01

【新唐人2011年8月1日訊】2011年8月1日上午,杭州經租房業主們冒著高溫酷暑先後來到杭州市房地局討要被該局強搶去的「躍進產」、「文革產」的私宅(經租房),經租房業主們采取了各種行動,在杭州市房地局周圍討說法要房子,得到了過路群眾的支持和同情。

群眾紛紛遣責杭州市房地局違法違規的行為,聲援杭州市經租房業主們的維權行動,告訴經租房業主們看刊登在2011年7月18日《杭州日報》頭版,上面有杭州市市長:邵占維、副市長:俞誌宏(主管城建系統的)、市府秘書長:陳新華等在7月15日,接待信訪群眾時所表的態。

經租房業主們要求市房地局的信訪接待領導,把市領導的信訪講話貫徹到實處,盡心盡力解決經租房業主們的合法合理的基本訴求,「搶房還房、欠債還錢、天經地義、自古法則」,並州市房產局不要再做損人利己的違法違規行為。

2011年8月1日上午杭州經租房業主們討房活動(當事人提供圖片)
















http://www.ntdtv.com/xtr/b5/2011/08/01/a567917.html#video




2011年7月18日《杭州日報》頭版:



邵占维赴江干区下访接待群众

15日下午,市委副书记、市长邵占维赴江干区下访接待群众,现场听取群众诉求。副市长俞志宏,市政府秘书长陈新华参加接待,协调解决信访问题。
    江干区四季青街道三叉社区居民代表周金玉反映,该地区自2002年开始建设多层农居公寓,建设周期较长,施工验收过程中存在一些困难。邵占维就加快农居安置房建设进度,办理有关手续提出明确要求。他说,有关部门要牵头协调,主动倾听百姓诉求,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随后,邵占维听取了江干区关于信访工作情况的汇报,并对下一步做好信访工作提出要求:一要继续保持思想上的高度重视。重视信访问题就是重视民生,遇到问题要不拖不避,花大力气解决。要做到“有理假设”,认真对待群众合理诉求和诉求中合理部分,实实在在去帮助解决问题;做到“换位思考”,群众利益无小事,要站在群众角度想群众所想,为民办实事;做到“非禁即行”,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不带来严重后遗症的诉求,都要尽力解决。二要继续在解决实际问题上下功夫。各级领导干部都要结合实际,妥善积极处理遗留问题,区领导要亲自挂帅重点化解,街道、乡镇也要排出并解决好一批辖区内的重点信访问题。要重视研究缩短拆迁安置工程的周期,通过实行周转房等制度,加快拆迁安置进度。三要继续探索建立化解信访问题的有效机制。重视和改进群众工作方法,建立协商渠道,探索沟通机制,梳理群众情绪。领导干部要往基层走,到市民、村民家中,直接和市民、村民对话,倾听群众诉求。四要继续落实信访工作责任。责任就是动力,特别要重视基层的责任落实,提高基层组织能力。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把矛盾问题化解在基层。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11-8-2 11:4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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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经租房业主:为民办实事,必须做到“非禁即行”

作者:杭州市经…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1/8/1 22:56:23

2011年8月1日(星期一)上午,杭州经租房业主们冒着高温酷暑先后来到杭州市房地局讨要被该局强抢去的“跃进产”;“文革产”的私宅(经租房),经租房业主们采取了各种行动在杭州市房地局周围讨说法要房子,得到了过路群众的支持和同情,群众纷纷遣责杭州市房地局违法违规的行为,坚决支持杭州市经租房业主们的维权行动,并且要求经租房业主们认真学习刊登在2011年7月18日《杭州日报》头版的杭州市市长:邵占维、副市长:俞志宏(主管城建系统的)、市府秘书长:陈新华等3位领导在7月15日下基层接待信访群众时所表的态,同时经租房业主们要求市房地局的信访接待领导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把市府领导的信访讲话精神贯彻到工作中去,尽心尽力地去解决经租房业主们的合法合理的基本诉求,“抢房还房、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自古法则”请杭州市房地局不要再做损人利己的违法违规行为。

杭州市经租房讨房团
2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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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msguancha.com/Article/ShowArticle.asp?ArticleID=1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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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8-5 10:53:07 | 显示全部楼层
上海经租房老人 8月3日战高温讨房
作者:上海讨房…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1/8/3 22:46:52

2011年8月3日的上海,烈日当空,焦阳似火。讨房团的老爷爷、老奶奶们按常规一清早从四面八方赶到大沽路100号参加每周三的讨房抗议、示威集体活动。一群风烛残年的老人,站在辣豁豁的太阳底下,被晒得冒油,为了讨回祖屋,有个栖生之地,苦苦抗争了几十年,至今毫无进展,政府仍在踢皮球……实在是毫无人性可言, 太残忍了!
政府不肯归还经租房的依据是一系列的违法“红头文件”,是见不得阳光的“抽屉文件”,法制办已明确:不得作为执法依据。8月1日媒体上又报道了“上海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431件市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上海全面清理"红头文件" 今后将明确规定有效期。好啊,天大的喜讯,那些套在经租户头上的魔咒:85·87、226、308、91.28等红头文件可以统统见鬼去啦!
犯了错误并不可怕,可怕是死不悔改,继续作恶多端,侵害老百姓的权益! 历史将会作出公正的判决,让我们试目以待吧!

上海讨房团(2011.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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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8-5 10:58:52 | 显示全部楼层

    让见不得阳光的“抽屉文件”见鬼去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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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8-8 22:05:35 | 显示全部楼层
杭州经租房业主冒酷暑讨私宅(组图)
新唐人电视     www.ntdtv.com     2011-8-8 19:31

【新唐人2011年8月8日讯】2011年8月8日(星期一)上午,杭州经租房业主顶着酷暑,来到杭州市房地局继续讨要自家私宅于58年“大跃进”和“文革”期间被当地政府及房管局强抢去的经租房。

据可靠资料记载仅“上城区”就被区政府经租了20万平米,今天以王大妈和童大妈为首的见证人继续在杭州市房地局门前静坐抗议,由于童大妈所坐的登子系向该局信访室所借,但那位身穿红色T桖的信访室李姓工作人员看见后迫不急待地从童大妈那儿夺走(见图),在场的群众纷纷指责这种不道德的行为,杭州市经租房业主们纷纷表示我们必须把房地局的种种黑幕公诸于众,让社会来评论杭州市房地局是如何对待经租房业主的种种表现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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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8-8 22:07:47 | 显示全部楼层

          杭州经租房业主冒酷暑讨私宅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1/8/8 17:2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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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8月8日(星期一)上午,杭州经租房业主顶着酷暑,来到杭州市房地局继续讨要自家私宅于,58年“大跃进”和“文革”期间被当地政府及房管局强抢去的经租房,据可靠资料记载仅“上城区”就被区政府经租了20万平米。
今天以王大妈和童大妈为首的见证人继续在杭州市房地局门前静坐抗议,由于童大妈所坐的登子系向该局信访室所借,那位身穿红色T桖的信访室李姓工作人员看见后迫不急待地从童大妈那儿夺走(见图),在场的群众纷纷指责这种不道德的行为,杭州市经租房业主们纷纷表示我们必须把房地局的种种黑幕公诸于众,让社会来评论杭州市房地局是如何对待经租房业主的种种表现的吧!
杭州讨房团
2011-8-8

以下是今天的活动图片:


杭州经租房业主冒酷暑讨私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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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11-8-8 22:0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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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8-8 22:55:34 | 显示全部楼层

温州经租房业主在行动

   温州经租房业主在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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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8-10 12:54:55 | 显示全部楼层
致上海住房保障局长刘海生的公开信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1/8/9 23:02:16
老人讨房团政策法律援助服务中心将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起诉住房保障部私房落实政策办公室,国家公务员贪污腐败和滥用职权,严重侵权,参照国家公务员法第九章第五十四条规定,执行明是违法的决定或命令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民道德法庭
进行社会公审,把私房政策落实办定性为邪恶组织。以下是违反政策法规的几条:

1
、落政办在执行中违背道德理念,暗箱操作,以邪恶思想为指导行动,把人民私有财产当作敌对财产处理,把党的利益和人民的利益分开对待,把党的利益高于一切的做法违背道德人性,把人民生活资料实行无起点改造,有八个方面。违背党的中心思想,人民利益应高于一切,在政策落政中,采取坑蒙拐骗行政手段。私房落政办所谓的纠错做法完全等同于德国纳粹消灭犹太人的私有财产,是对道德和法制的人类社会普世价值的反动,人类社会的发展根基是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和发展,只有保护、尊重私有财产权才是人类道德法制社会的进步,才是人类发展的根本思想。为了进一步改革开放,经租房主要求全数归还人民的私有财产权,才能保障中国社会改革发展成功。
21958年社会主义改造,国务院要求大城市150平方米,中城市100平方米,县级70平方米以上起点改造,改造起点以下生活资料应该当时就退还给老百姓。
3、改造时自己住房也叫留房,不管面积多少,实际人口多少,统统作为留过房处理,不予落政,不再留房。
4、由起点不满改造房强行拼凑面积,扩大面积再进行改造没收,有事实案例,不予落政。

5
、当时业主有文件证明属保留房,无限期再进行改造,补改造,漏改造,有案例证明,不予落政。
6、文化大革命中抢房,占房,实行一拖二骗三翻脸,到现在也不给予全面解决落政,华侨产代经租房也不予归还。
7、解放前、后,产权人实行分产,析产,公告,法院判决都不认定,有案例,不予解决。
8、代管房、华侨房、经租房,用非法手段转移产权,划拨产权,进行变卖,交易,变现到腐败分子手中,其中有国有企业,国家公务员和个人,违反国家法律操作规定。
91958年改造时,留房落政以改造时当月30天为界定,经济补偿计算方法由落政办内部定价,单方面选定评估公司,价格上下沟通,评估公司做表面的官样文章,坑骗百姓。
10、落政办房产信息不公开,不主动上门落政,更没有时间表安排,将错就错,不全面纠错整改,落政几十年,上访几十年,极不正常的社会现象,为地方利益集团服务,欺骗人民,欺骗国务院,制造不和谐社会,对于公务员违反道德和政策上的错误,不管在位还是退休后,都将追究执行人的责任,对于没有有效监督管理机制,这种无赖邪恶的做法,必将遭到人民的谴责,讨房团将选择时间召开国家公务员违法道德法律政策公审,杨浦张发亮,卢湾朱建民,徐汇严来林、周雄鹰,黄浦成树声、王玲,市落政办严云龙、沈乐萍、谈琴。



老人讨房团政策法律援助服务中心



2011
7
转发中央党校、全国人大、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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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11-8-10 12:5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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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8-10 13:08:59 | 显示全部楼层

            从洪晃搬离史家胡同51号说经租房

                                    







北京东城区史家胡同51号院是前外交部长乔冠华的故居。其妻章含之去世之后,由于没有房产证,其女洪晃日前被外交部诉至法院要求腾房



首先说这房的确没有房产证这是事实,是1959年国家分配给乔冠华的住宅,是需要交租金的,在这一点上作为侨老的后人洪晃没有异议。洪晃之所以觉得不公是因为外交部要把房收回去这是其一,她觉着这不合理,这房子怎么就成了外交部的房子她想不通。其二外交部置换给她一个120平米的房子她觉着太小放不下老宅51号院的那些破烂儿。其三这房子他住了几十年有感情割舍不下



这报道通篇读下来让大家觉着这洪晃可怜,外交部霸道之极,人走茶凉,洪晃似乎也有些矫情。但是作为乔冠华的后人的洪晃有没有想过这51号院到底是谁的,谁才是51号院的真正的主人。有一点洪晃矫情是对的这51号院是不是外交部的,洪晃没有房产证,外交部有没有,如果都没有那这51号院到底是谁的。那还要从1949年说起。



1949年新中国成立之初,解放军共产党进了北京城,为了安定局面巩固政权,对私有财产是保护的当然这里边也包括个人住房。但是随着社会治安的持续稳定和大批干部进城住房紧张的状况发生,国家开始征租老北京人的住房,当时老北京人的产业都是省吃俭用置办下来的或是祖上传下来的,国家说是征租其实就是按一定的比例给房屋所有人留下自住的其余全部收归国有,为显示公允国家与房屋所有人签订合约,国家负责出租所征房屋并按租金的25%返还给房屋所有人,但是明确规定所征房屋所有权仍然归原房屋所有人并颁发了房产证,这就是所谓的经租房。1958年正是国家对北京的住房进行再分配的时期。



经租房政策的实施源于当时国家困难无力给党政机关干部和贫困工人解决住房。由于历史的变迁这些房屋的房产证大多和其主人一样灰飞烟灭了,即使还健在的原房主很多也丢失了房产证,即便有房产证房屋也可能早就在不断的城市改造中消失得无影无踪了,在这个以国家为本位而非以人为本位的国度里要想拿回属于自己的房屋无异于虎口要食,时至今日也没几个成功的。史家胡同51号院很有可能是经租房,它和众多的老北京的私房一样,在那个特殊的年代1958年被社会主义改造再一次的分配了。



回过头来再说洪晃你作为一个国家房屋再分配的得利者,仰仗祖上阴德得以生活在51号院这么多年,你想过他原来的主人吗,你没有,因为你觉着理所当然。和那么多的失去自己私宅的老北京人相比你不仅不怀感激之情,还言之凿凿百般为自己辩护,良心何在?还给你120平方的住房置换,你有权要吗?那也是纳税人的钱。这些你都没有想过,还在记者面前大言不惭装可怜,得便宜卖乖,简直是可恶。如果不是乔冠华的功德使你处在一个特殊的利益集团之中恐怕你也就是根儿葱而已,什么时候需要什么时候剁你几下而已。能被外交部告到法院你也算是幸运儿了,试问当今天下能有几人有此殊荣。



就是因为洪晃是权贵阶级腾房也能拿到120平米的楼房作补偿,比起朝阳路钉子户的孟老太拆迁协议还未达成一致便被强拆的待遇好得多了。另外交部要支付洪晃总维修费用80万元。比起孟老太住了那么多年维修费也花了不少,但是因为是自家的消费分毫不提补偿。



洪晃的祖上只是租客迁走了还熊拿120平米经适房补偿,他转手卖了至少也值50万元。一个没拥有产权搬走可拿50万元也算可以了。这么多年也算是白住人家房主的房子了。可怜那经租房主自从1958年被国家经租后只能拿到租金的25%,拿了十年到文革1968年便被停发了。

(注)可能是作者筆误,应该是文革1966年9月全国停发国家经租房租金。见  (中发(1966)507号)



洪晃搬离史家胡同51号,外交部表示先收回,如何使用“暂无定论”

两棵带不走的果树,洪晃打赌会被砍掉。


我打赌哪史家胡同51号,会先被空置两年変成危房,再以危房改造的名义,推成平地,改変規划,转手賣给地产开犮商,为了保护文物,房子的砖瓦大门搬到大兴县的农地上再重建一间山寨史家胡同51号。

可怜的经租房主房子便被折腾没了,拿不到分文补偿。同是社会主义的初级阶
段权贵阶级和平民百姓待遇还是有区别的。
呂不訁 qq625456865

孟老太被搬进王四营安置所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11-8-11 13:3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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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8-11 18:47:04 | 显示全部楼层

上海讨房团走上街头宣传经租运动史

上海讨房团走上街头宣传经租运动史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11-8-11 18:4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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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8-13 13:03:35 | 显示全部楼层
经租房业主在行动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11-8-13 13:0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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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8-22 00:13:46 | 显示全部楼层
狂风暴雨挡不住上海讨房团维权的步伐!
作者:上海讨房…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1/8/17 17:40:08

今天的上海暴雨如注,讨房团成员依旧从四面八方赶往大沽路100号参加每周三的集体活动 ,虽然大家被大雨浇得浑身湿透,但热情依然非常高涨,讨房的决心不变!令人感动是几位80多岁的老黄忠,益老、徐老、俞老、计阿婆等已早早地等候在现场……

2011年8月12日的新华时评:“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之所以能够保持大局稳定,根本原因在于人民群众分享到了改革开放的成果,物质生活,精神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这些话对上海讨房团来讲全是扯蛋,睁着眼晴说瞎话。一群风烛残年的老人,一年多来风里去、雨里来往返在市政府的各个职能部门之间来回折腾,被当作皮球踢过来扔过去的,难道不觉得有点讽刺吗?我们不奢望能分到一杯“改革羹”,只要把抢去的房子还给我们就谢天谢地了!

维护稳定,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民生优先。
维护稳定,必须妥善解决人民内部矛盾。
维护稳定,必须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

现在己经到了历史遗留问题必须合理解决, 历史欠债必须马上偿还的紧要关头,政府要拿出勇于改正错误的勇气与诚意来,真正实现“定纷止争 案结事了”!


上海讨房团 (2011.08.17)

以下是今天的活动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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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8-22 01:06:17 | 显示全部楼层
信息公开被拒可诉至法院
最高院明确5类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案应受理
( 2011-08-21 )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释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近日颁布,规定如果公民认为政府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准确要求更正被拒的案件,法院应该受理。

5类案件法院应受理
  最高院称,由于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是一种完全新型的案件,直接的法律依据不多,导致近年来各级法院在受理、审理、判决等各个环节经常面临无规则可依、标准难统一等问题。为此,经过近三年的调研、反复修改和广泛征求意见,最高院颁布《规定》进行指导。
  规定共有13个条文,其中对于法院应当受理的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进行详细规定,明确5类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法院应该受理,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案件”等。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可以一并或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规定突出政府举证责任
  鉴于实践中公民权利相对于公权力来说往往处于弱势,特别是在政府信息公开方面,这种信息占有的不对称的问题更加突出,因此《规定》在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上,突出政府部门的责任。
  规定称,被告拒绝向原告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对拒绝的根据以及履行法定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的情况举证;因公共利益决定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政府信息的,被告应当对认定公共利益以及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理由,进行举证和说明;被告拒绝更正与原告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的,应当对拒绝的理由进行举证和说明。      (邢世伟)

■链接
5类应受理案件
  1、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案件。
  2、公民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其在申请中要求的内容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适当形式的案件。
  3、公民认为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或者依他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
  4、公民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拒绝更正、逾期不予答复或者不予转送有权机关处理的案件。
  5、公民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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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8-22 01:18:29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0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5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1〕17号

最高人民法院网站      www.court.gov.cn2011-08-15 09:26:00来源: 人民法院报

【字体:大 中 小】  【关闭窗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0年12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为正确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下列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
  (二)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其在申请中要求的内容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适当形式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或者依他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四)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拒绝更正、逾期不予答复或者不予转送有权机关处理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可以一并或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因申请内容不明确,行政机关要求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且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告知行为;
  (二)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纸、杂志、书籍等公开出版物,行政机关予以拒绝的;
  (三)要求行政机关为其制作、搜集政府信息,或者对若干政府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加工,行政机关予以拒绝的;
  (四)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政府信息公开名义申请查阅案卷材料,行政机关告知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的。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义务,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告知其先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对行政机关的答复或者逾期不予答复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作出答复的机关为被告;逾期未作出答复的,以受理申请的机关为被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公开该政府信息的机关为被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该组织为被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
  (一)政府信息公开与否的答复依法报经有权机关批准的;
  (二)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系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
  (三)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的。
  第五条 被告拒绝向原告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对拒绝的根据以及履行法定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的情况举证。
  因公共利益决定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政府信息的,被告应当对认定公共利益以及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理由进行举证和说明。
  被告拒绝更正与原告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的,应当对拒绝的理由进行举证和说明。
  被告能够证明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请求在诉讼中不予提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被告主张政府信息不存在,原告能够提供该政府信息系由被告制作或者保存的相关线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
  被告以政府信息与申请人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为由不予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原告对特殊需要事由作出说明。
  原告起诉被告拒绝更正政府信息记录的,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过更正申请以及政府信息与其自身相关且记录不准确的事实根据。
  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应当视情采取适当的审理方式,以避免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政府信息。
  第七条 政府信息由被告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保管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
  政府信息已经移交各级国家档案馆的,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不予公开范围。
  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九条 被告对依法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拒绝或者部分拒绝公开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被诉不予公开决定,并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公开。尚需被告调查、裁量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重新答复。
  被告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申请人要求的内容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适当形式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内容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适当形式提供。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可以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判决被告限期公开可以公开的内容。
  被告依法应当更正而不更正与原告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更正。尚需被告调查、裁量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重新答复。被告无权更正的,判决其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
  第十条 被告对原告要求公开或者更正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答复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答复。原告一并请求判决被告公开或者更正政府信息且理由成立的,参照第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被告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原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且不存在公共利益等法定事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确认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违法,并可以责令被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害的,根据原告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政府信息尚未公开的,应当判决行政机关不得公开。
  诉讼期间,原告申请停止公开涉及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开该政府信息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公开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暂时停止公开。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已经履行法定告知或者说明理由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不属于政府信息、政府信息不存在、依法属于不予公开范围或者依法不属于被告公开的;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向公众公开,被告已经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的;
  (三)起诉被告逾期不予答复,理由不成立的;
  (四)以政府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为由反对公开,理由不成立的;
  (五)要求被告更正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理由不成立的;
  (六)不能合理说明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系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且被告据此不予提供的;
  (七)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且被告已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的;
  (八)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以前所作的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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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ourt.gov.cn/xwzx/yw/201108/t20110815_159789.htm





杭州95岁经租房业主讨要自家房产遭粗暴对待
作者:杭州讨房…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1/8/22 21:47:19
2011年8月22日(星期一)上午,杭州市经租房业主们聚集在杭州市房地局门前继续维权,讨要被该局掠夺去的自家私产,据在场的内部人士透露:由于今天有上级的领导到该局开会并视察工作,经租房业主们更加信心百倍,大家拉起了横幅、敲起了锣、唱起了歌,不料此时此刻一位该局个子高大且年青的信访室杨姓工作人员欲来抢夺经租房业主们的横幅,说时迟、那时快, 95岁高龄的王凤仙大妈发现它过来想抢,便上前阻栏,由于用力过猛,王大妈被摔倒在地,脚和手都流出了鲜血,在场的市民纷纷指责这种缺乏人性的作法,该局已连续三年先后将三位老人搞出血来。2009年70多岁的冯大妈被信访室的“胡世峰”(湖南韶山)头上搞出了血,为此“胡世峰”自讨腰包付了冯大妈的医疗费;2010年近70岁的“朱老师”被室内工作人员推托被地上的果皮滑倒眼角搞出了血。
今天在场的经租房业主纷纷告诉大家,请大家仔细看一看竖立在它们门口台阶上的两个大的石磴子,就可以看出里面人的面目,一只叫“跃进虎”、另一只叫“文革虎”,就是这二只虎,从1958年至1976年共抢走杭州市民祖祖辈辈们用血汗换来的至少417万多平方米的私人合法的房产至今,杭州市经租房业主们纷纷摩拳察掌,表示我们一定要发杨“杭铁头”精神,讨要自家的合法财产。

杭州讨房团
2011-8-22

以下是今天的活动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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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9-1 15:37:40 | 显示全部楼层
杭州经租房业主:我们的房屋必须无条件归还
作者:民生编辑…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1/8/29 23:16:29

2011年8月29日(星期一)上午杭州经租房业主继续在杭州房管局门前讨要自家房产,经过数年不闲的艰苦努力和敲锣拼搏,2位冯姓大妈、1位李姓大妈、1位范姓大伯共4位经租房业主将拿到位于杭州江干区三里亭小区的落政新房,今天经租房业主们信心百倍,以王大妈和童大妈为首的经租房老业主一大早冒着高温,打起横幅,讨要私产,在这期间信访办的负责人和法制办的负责人时不时的来到现场观察情况,从这一点上经租房业主已经发现他们内心是非常心虚的,他们已经在经租房档案中作了不少的手脚,随着政府信息公开和法院开始受理档案不公开案件的开始,经租房业主当你们见到自家档案时,你们将会感到非常的惊呀!不管你信不信,我信了!

杭州讨房团
2011-8-29

今天的活动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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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9-1 15:39:17 | 显示全部楼层
千万次地问:抢去的经租房何时还?
作者:上海讨房…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1/8/31 19:07:50

今天(8月31日) 上海讨房团全体成员再次去市政府集体上访,要求尽快归还被政府抢去半个世纪的祖产-经租房!

我们经租房主没必要弄清这个政策、那个文件的,与我们没关系!只知道: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58年政府经租我们的房子,从借演变成抢,活脱一付强盗无赖腔,丢尽了共产党的颜面,臭不要脸!

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三大纪律、八项注意,不拿群众一针一线…… 说的比唱的好听。

上海讨房团千万次地问:抢去的房子何时还? 青天大老爷在哪里?菩萨救救我们吧!


上海讨房团

2011·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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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9-1 15:41:24 | 显示全部楼层
上海市民:中共搶去的房子何時還?(視頻)
新唐人電視 www.ntdtv.com 2011-8-31 19:53

【新唐人2011年8月31日訊】8月31日上海討房團全體成員再次去市政府集體上訪,要求盡快歸還被政府搶去半個世紀的祖產——經租房!



經租房主表示:我們經租房主沒必要弄清這個政策、那個文件的,與我們沒關係!只知道:殺人償命、欠債還錢、天經地義。

經租房主:「58年政府經租百姓的房子,從借演變成搶,活脫一付強盜無賴腔,丟盡了共產黨的顏面,臭不要臉!」

「立黨為公、執政為民,三大紀律、八項注意,不拿群眾一針一線…… 說的比唱的好聽。」

上海討房團千萬次地問:搶去的房子何時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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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ntdtv.com/xtr/b5/2011/08/31/a581744.html#vide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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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9-6 14:02:15 | 显示全部楼层
全国经租房业主联盟致国务院公开信(图)

[日期:2011-09-06]来源:参与 作者:经租房业主联盟[字体: ]













                  (参与2011年9月6日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最近我们河南周口市的经租房主 王林生,基于国务院温总理,关于‘中南海大门永远向人民敞开’的宣示,兴致勃勃地奔赴中南海,希望拜见温总理并反映经租户半个多世纪的沉冤。不料,事与愿违!王先生不仅吃到闭门羹,而且人身失去自由,目前被控制在京城陶然亭附近的某私人承包宾馆内,处境极其凶险!

我们的经租房业主经过多年的令人沮丧的上访设诉,中国政府仍然毫无一点真诚意愿,退回给我们被经租侵占的房产。我们的经租房业主亦曾尝试在中国本土采取法律途径,希望能通过法院起诉当地的房屋管理部门收回我们被非法霸占的房产, 可中国政府指使各地各级法院不准接受我们的起诉。

我们这群告状无衙、投诉无门的弱势群体,面对着强势的国家利益集团,深感万般无奈只能走这条有损堂堂大中国颜面的告洋御状的途径。我们准备请求美国总统奥巴马,向国会提出冻结中国在美的部分资产(债券),同时向中国政府提出尽快解决中国老百姓的经租房问题 ,这种侵犯人权、物权的行径是为全人类所不齿的。

如果中国政府一意孤行不理会我们,那我们准备请在美国的代理律师循民事诉讼的途径,冻结及拍卖中国政府在美国的资产(包括债券,黄金)
以偿回我们在国内被侵占的资产。因为全中国人民才是中国政府的债权人,中国政府只是一个管理者,世界上有哪个国家的仆人可以霸占主人的财产?只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才会发生这种咄咄怪事!


中国政府曾一再向美国表示关心中囯在美的国債安全,我们也希望中国政府同时也关心经租房主的安全,这二者的出发立塲应是-致的。

中国领导人一再向全世界承诺“中国是一个负责任的政府”我们也相信,希望如此,不但要向世界负责,更应该向本国的民众负责,这样面子、里子都好看,讲起话来也会理直气壮的。

我们希望中国政府认真聆听我们这封公开信的诉求并尽快作出积极的回应釋放王林生。


参与首发,转载请注明出处。(www.canyu.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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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9-6 14:06:2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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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9-7 00:07:5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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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9-7 21:58:00 | 显示全部楼层
投书:政策掠夺经租房私房属违法行为
新唐人电视 www.ntdtv.com 2011-9-6 20:27

【新唐人2011年9月6日讯】2011年9月5日(星期一)上午,杭州经租房业主讨房团,先后来到杭州市房地局讨要自己或祖辈的被房地局长期无偿霸占的私有房产,有的业主拿出了当时的1958年7月18日刊登在《杭州日报》的一则消息:


(知情者提供)


通过全体经租房业主们的认真学习,发现这是一种(政策掠夺致贫)的严重违法行为,我们一定要通过自己不断的上访和维权,促使违法者不断地纠正和解决自己的违宪、违法行为,只有通过不断的维权、才能要回自己的家园,才能达到社会的稳定和谐。


(知情者提供)




(知情者提供)




(知情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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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9-7 22:00:41 | 显示全部楼层
   
山东省济南市经租房维权(视频)
新唐人电视 www.ntdtv.com 2011-9-7 17:28

【新唐人2011年9月7日讯】 济南市经租房维权群体每个星期二都要上访,讨要祖屋。在上访中唤醒了他们对法制的认识。他们走的很艰辛,同时,多年的学习使他们认识到:祖屋的产权依然是经租房业主的。追讨祖屋的行动不会退缩。



产权变更一要有公平交易,二要进行产权变更登记。这二条经祖房都没有发生。所以,讨要合法的私有财产是法制所支持的。

2011年9月6日济南市经租房业主们,先去济南市信访局拉起条幅:〝维宪维权,追讨祖屋,依法抗争,决心不变〞和标语:〝经租房是古今中外千古奇冤〞〝经租房产属合法的私有财产〞。然后,他们又举着条幅和标语步行来到济南市房产管理局。高喊:〝还我祖屋。〞他们相信公平公正的曙光一定会照在他们身上。

其实,返还经租房产的案例在济南市并不少见,只是他们想给就给;不想给就不给而已。成丰街97号的业主袁家,在2010年12月返还了14间房子的11间105个平方等等。他们坚守着祖屋是合法私有财产的信念,坚持地走下去。




(当事人提供)




(当事人提供)




(当事人提供)



视频  ↓ ↓ 请击 ↓ ↓

http://www.ntdtv.com/xtr/gb/2011/09/07/a585188.html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11-9-7 22:0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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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9-10 23:50:05 | 显示全部楼层
济南经租老人游行讨房 河南经租户告御状被关(视频,图)

[日期:2011-09-08]来源:自由亚洲电台 作者:丁小[字体: ]
2011-09-07山东济南经租房老人周二集体游行示威要求归还私房,另有河南经租房主中南海“告御状”被捕软禁多天,全国经租房主仍在以不同方法维权。

图片:9月6日济南经租房老人请愿(经租房主提供本台/丁小)


独家视频:9月6日济南经租房老人游行讨房(经租房主提供本台/丁小)

周二,济南二十多名六七十岁的经租房老人在市信访局拉起写着 “维宪维权,追讨祖屋,依法抗争,决心不变” 的条幅以及“经租房是古今中外千古奇冤”“经租房产属合法的私有财产”等标语,其后又举着条幅和标语游行往济南市房产管理局,高喊:“还我祖屋。”的口号,而当天官方照旧没有给予他们明确的答复。

据悉两三年以来每周二集体上访已经是这群老人的例行节目,而游行则是首次。

72岁的陈彭莲女士告诉本台:“他们没有什么答复,我们问的他们都答不上来。谈崩了这个情况下我们就请愿去了,从市委走去房管局,本来就坚持着,这两三年每个礼拜二坚持。”

他们中间也偶然有成功个案,如济南成丰街97号的经租房业主袁家在2010年12月获返还了14间房子中的11间。其余的战友们在压力下继续努力。

陈女士说:“比我大的有个77岁有个75岁,年轻的四五十岁的。一般我们不让年轻的出头,因为政府对年轻的整得比较厉害,有什么还是我们年纪大的出头。05年把我从北京弄回来软禁了四天多,打得胳膊折了,挪了四次窝,不让家人找到。折腾你,不让吃饱不让睡觉。”

河南周口市的经租房主王林生九月一日到北京中南海,希望能见到国家领导人呼吁关注经租房问题。他被警察带走后,交由周口市截访人员软禁旅馆内,直到九月四日才重获自由。

王林生周三接受本台采访时说:“等于说我告了御状,抓了我以后押送回来了,在一个旅社里直到四号我才有自由。我是一心一意想见到国家领导人,把我的诉求和几十年的冤枉向他们汇报,给我们全国经租房户个答复和解决,我是抱着这样的态度去的。”

从事经租房维权三十年,现年58岁,无业的王林生说,下一步他将带着房产被国家掠夺的冤案材料在全国范围内行乞。

“准备全国各地去要饭,叫广大民众给我些资助,让全国民众知道我们中国发生58年这个冤案,这个共产。现在很多老的都死了年轻的不知道,58年消灭私有制大力发展公有制,经租房主的房子支援国家建设,现在体制改革了大力发展私有制,我们的房子必须还给我们!”

1958年的政治运动中,中国各地大量的私有房产被收归房管局统一租赁,称为经租房,全国各地经租房产权人以及后代不断要求政府纠正历史错误。

然而,多年前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已经下令全国各级法院,所有经租房问题不予立案。在法律途径不通的情况下,这一群体的人们只能上访、投诉,并渐渐从个人维权走到集体维权,中华经租房主联谊会筹委会在去年十二月十日国际“人权日”当天宣告正式成立。

杭州经租房讨房团不间断每周一前往房产局请愿已超过一年;上海经租房讨房团则从去年世博会至今每周三前往房产局请愿。据悉北京和温州也分别有每周例行的集体讨房行动。



以上是自由亚洲电台特约记者丁小的采访报道。



Copyright © 1998-2011 Radio Free Asia. All rights reserved.

http://canyu.org/n30388c9.aspx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11-9-11 00:0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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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9-16 19:07:44 | 显示全部楼层
上海讨房团的第二封公开信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1/9/14 17:49:58

   
       2011年9月2日,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刘海生局长作客《人民网》与网民畅谈保障性住房建设,并介绍了“上海样本”从土地财政落实、筹措资金渠道,到今后房屋配住、管理创新模式等……将保障性住房建议做得如此完美精致,充分显示了上海政府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及勇开先河的魄力。
  
         中国老百姓最大的民心、民生工程---保障性住房建设,有了“上海样本”作为上海市民感到非常荣幸和自豪,也给上海讨房团带来了希望!作为住房保障体系的核心-公租房是今后发展建设的重点。在为上海喝彩的同时,政府不能无视“经租房业主”这个特殊群体,他们在国家最困难的时期拿出自己的私房支援国家建设, 帮助政府渡过难关,替政府承担责任,勇举杠铃长达53年,至今仍被顶在岗头上……  
  
        1958年国家消灭私有制大力发展公有制,现在体制改革了大力发展私有制,在经租房早已完成其历史使命的今天,必须物归原主, 该由政府的“公租房”来接替我们的“经租房”调班轮岗继续为人民服务。 房子是老百姓的合法生活资料不属于社会主义改造赎买的范畴,我们的房子必须还给我们!
  
        刘海生局长承诺今年下半年的主要工作,是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经租房,为此,上海讨房团强烈要求政府的“经租房-上海样本”尽快出台,因为讨房团的众多老年人等不及、更耗不起。
  
         昔日经租房  今日公租房   不同的主人  相同的功能
  
  
  
                            上海讨房团(2011·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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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9-18 21:02:02 | 显示全部楼层
上海訪民的 公開信(1)
新唐人電視 www.ntdtv.com 2011-9-15 00:37

【新唐人2011年9月15日訊】上海世博會100天,我們維權上訪也100天!每週三要求市房管局領導出來接待,始終沒有任何音訊,不見蹤影,集體失蹤?反而是肩負著世博及全市維穩重任的110員警同志頻繁出警,先後十幾次趕赴大沽路100號示威抗議現場,體現了人民警察愛老百姓的優良傳統!

中共上海市委俞正聲書記在2010.07.27「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會議」上講話時指出……全力化解社會矛盾,在解決問題上下功夫、在完善信訪體制機制上下功夫,切實從制度上有效預防和及時化解人民內部矛盾……。力爭解決一批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突出問題;要保持先行先試的闖勁,創造性地開展社會管理創新試點工作,努力為全市乃至全國探索並積累一些成功的經驗和模式。

上海房管局領導面對「經租房討房團」十幾次的預約求見,採取不予理睬、漠視的舉措!而父母官們講一套,做一套,實施起來又是另一套的做法,實在有損於政府的誠信!有承諾必須要兌現,是世界上任何一個政府必須遵守的遊戲規則,否則將授人以柄,失信於民,被天下人恥笑,丟了面子更丟夾裡!

我們是一群七、八十歲的老人,為討回祖宗留下的房產,與房老虎周旋抗爭了幾十年。曾經三次組成老人團到北京沖中南海,上天安門告禦狀。現在世博會期間依法照常維權上訪討房子!希望上海市人民政府要正視問題不回避,實事求是,以人為本!不要讓我們從希望到失望,從失望到絕望,再從絕望到狂妄!

上海討房團 ( 2010.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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