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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5.15群体冤案铁证4:不对证据核实,就立案、抓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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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29 05:32: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上海5.15群体冤案铁证4:不对证据核实,就立案、抓捕,违法/俞忠欢
北京公安认定《博讯》是长期散布虚假信息的“敌媒”(中央电视台、人民日报多次播报)。
石萍、郑培培、吴玉芬、徐佩玲、颜兰英、尹慧敏、王永凤、金妹珍、谢金华、贺志美、虞春香、严燕文、俞忠欢等冤民们则遵照毛主席的教导:“凡是被敌人反对的就是我们的朋友”,把《博讯》当作朋友(附:他们入狱前衷心感谢博讯记者的照片)。
上海公安根据《博讯》登载的图片就大肆抓捕图片中的12访民及俞忠欢,这既自相矛盾,又违犯《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证据:
(一)、《情况说明》第3项:9人5.12/5.13照片的内容截屏于“博讯网”。
(二)、(1)、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2)《人民日报》海外版;(3)、《抓获经过》。
《抓获经过》:“5.15寻衅滋事案发生后,由市局广场办牵头,长宁分局成立专案组,专案组成员由静安、黄浦、徐汇、浦东、普陀、虹口组成。”并叙述5月15日、16日、17日、18日连抓9人,5月27日抓获1人,6月30日1人自首,8月5日抓获1人。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三 、《工作情况》:
1、“博讯”(www.peacehall.com)网站服务器位系位于境外,境内无法正常浏览,需借助“翻墙”软件才能查看网站新闻。
2、境外敌媒“博讯”网站的新闻是无法看到点击量。
3、境外敌媒“博讯”网站的新闻境内无法删除。
说明:
1、  公民包括警察使用“翻墙”软件查看“博讯”网站的新闻是否非法?如果是,那么就是非法取证,应当排除。
2、  在“无法看到点击量”的情况下,怎么就能断定“造成恶劣影响”(《起诉意见书》)。
3、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才构成犯罪。
公共场所是提人群经常聚集、供公众使用或服务于人民大众的活动场所。
     “博讯”网站“在境内无法正常浏览”,它在境内是被封闭的,在境内它不属于公共场所。所以本案谈不上“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
在“ 无法看到点击量”,也没有其它证据的情况下,怎么就能断定“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呢?
俞忠欢联系电话:182215326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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