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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陆民

“经租房”业主声明 中共大陸列为顶级屏蔽的惊天黑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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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5-2 00:41:01 | 显示全部楼层
风声、雨声、读书声、声声入耳,

家事、国事、天下事、世事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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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5-2 01:04:20 | 显示全部楼层
温州经租房业主老人五一呼声“让权利在阳光下运行”
(博讯北京时间2012年5月01日 来稿)



    温州市58年对城市私人出租房屋进行的社会主义改造中,造成了不少冤假错案的历史遗留问题。经租房主邵国辉、汪美英、周爱珍数十年自下而上不断上访,一直无果。
    2009年温州市颁布了28号文件,“成立处理房产历史遗留与信访问题领导小组”经过了几年拖延,无任何工作。2011年温州市又颁布了34号文件,调整领导小组成员,至今不见领导小组成员其人,更无具办公接待机构,纯属又一场欺骗。温州市各层领导历年接待均表态一定实事求是按有关政策和相关法律分门别类地解决。但事实上无任何行动,足以说明温州市政府毫无诚信,严重行政不作为!!
    万般无奈,经租房主邵国辉、汪美英、周爱珍只能选择再次赴京上访,请求中央督促温州市委、市政府积极履行职责,为民办事,不要欺骗百姓。今年清明期间到建设部上访拍照留影,也是祭祀先祖,保佑后人平冤昭雪。在北京期间分别向中央纪律委员会等八部门、控告、检举温州地方政府不作为、乱作为的腐败现象。
   


    经租房业主七旬老人邵国辉,上访十余年,历史房产权属证书明确记载房屋面积,而今房管局有关部门却持所谓的“实际原始测量记录”,否定历史房产权属证书的法定测量面积。坚持错误认定,不予落实政策给予返还房屋。
    经租房业主汪美英上访数十年不断,要求房管局有关部门符合国家经租落实私房政策的给予纠错,历史房产档案明确记载的少量未出租,借出的房屋给予落实返还,而房管局有关部门至今坚持维持改造不变。
    经租房业主周爱珍数十年自下而上不断上访,问题至今不得解决,二份历史房产权属证书明确记载分别不同的产权人,房管局有关部门在私改留房处理中却偏偏牵强附会,混为一谈,主观臆断,使问题久拖不决,周爱珍至今坚持誓言“生命不息,维权不止”。
    温州市经租房业主五一节再次发出呼声“让权利在阳光下运行”,温总理指出:只有在广泛有效的监督之下,政府才不会懈怠,才能有效遏制滥用权力和以权谋私。政府要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加强政府层级监督,加大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力度。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监督,尊重并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监督权。对人民群众举报、社会舆论和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要及时回应,认真调查核实,依法处理,处理结果要进行反馈或向社会公布。
    温总理的话,鼓舞了我们经租房业主维权的信心,再次呼声:强烈要求各级政府依法处理好、化解好社会矛盾。担负起法定职责,严格执行国家上访程序,监督温州地方政府依法行政,彻底妥善解决经租房业主的诉求,让权利真正在阳光下运行,让经租房业主的权益得到保障.。 [博讯来稿] (博讯 box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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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5-2 16:42:21 | 显示全部楼层
政策治國.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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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5-7 22:45:13 | 显示全部楼层
杭州经租房主要像维护南海一样保卫房屋产权
作者:杭州经租房讨房团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2/5/7 22:19:54
今天上午从900开始,经租房所有人从杭州市各个地方向杭州市房管局所在地杭州市上城区平海路平海大厦聚集,继续向杭州市房管局主张自己的房屋产权。


但是,杭州市房管局信访办公室一位工作人员私下坦诚的与经租房所有人进行交流。经租房权属人要他向上级反映大家要求政府维护宪法尊严,保护私人财产,归还经租房。他说不要说向上一级部门进行如实反映,就是向杭州市房管局局长反映他都不敢。大家让他解释为什么?他说这个经租房归还杭州市市长都解决不了,我去向上级反应情况,不是自己找死?我吃饭的岗位都要没有了。他的坦白让广大经租房权属人惊谔。


虽然杭州市房管局信访办不会去反应人民正当要求,还会通过非法手段打击经租房产权人,但是杭州市经租房产权人决不会放弃神圣的祖宗房产权。就向中国政府要维护南海主权一样,为了保卫自己家园哪怕粉身碎骨决不后退。
杭州经租房讨房团

2012-5-7
以下是今天的活动图片:



文章录入:民生编辑1    责任编辑:民生编辑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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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5-11 00:21:58 | 显示全部楼层
经租房产权人的证言

父亲其实离开人世已那么久远了,父亲并不知道,他的儿子,作为父亲唯一的儿子,我,每当凝望着父亲的相片,他脸型清瘦,棱角分明的脸庞透着坚毅和刚强、正直和博爱。无限的思念如潮水般不断地萦绕,涤荡肺腑,痛心入骨也在滋生、蔓延……

我根据母亲在闲谈中的点点滴滴、亲身经历的坎坎坷坷一些回忆,记录一个普通中国人的一生,经历的一切,一个普通的中国工人家庭的艰难经历。

《安娜卡列尼娜》一书中的第一句话就是:幸福的家庭都是相似的,而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

本着对历史、事实负责,求真求实的原则,不夸张、不虚构、秉笔直书,原原本本地写出来呈现给世人,也是对我父亲最好的纪念。
    “忘记历史就意味着背叛。

父亲出生在一个非常贫苦的家庭,因为家境过于贫寒,他少小离家,十三岁那年进了成都启明电灯公司(1909年创建),从此,拜师学艺(电工)。

他聪明好学、脑子好使,悟性极高,什么东西一学就会,凡事一点就透,加上勤奋努力,很快就精通了这门技术,操作起来也游刃有余。而后,因为祖祖辈辈穷怕了,不愿甘居于人下受剥削,父亲成为小手工业者(是带助手和学徒搞电气安装),自己寻求谋生之道。

公元一九四七年底,父亲和母亲结婚了,租房住在四川省成都市第二区(西城区)长顺中街十二号,是当街双铺面一楼一底,屋后带院落的砖木结构建筑,房屋格调极为精致,屋后的院落与励志社成都分社的园林依依相连,无墙之隔。

房东是国军一个刘姓师长的遗孀,连房东一共住有四家人。

到了一九五一年,不知道有什么原因,有一天,房东突然对我父亲说:房屋我要卖了,你们一星期内必须搬家!

突如其来的逐客令,叫我们家怎么办啊!不是明摆着叫我们睡大街去!更为可恨的是,房东一月有余,就告诉了其他两家房客,她要卖房子的事。而我们却事到临头了,才叫我们搬家。话又说回来,毕竟同了三年多的邻居,知道我们家穷,别人也懒得理你。我们不就是工薪阶层嘛!这难道就应该遭人轻蔑,鄙视,欺辱吗?

房东的大儿子现在是红色江山的现役军官,真是前世道是那样霸气,今社会仍这样风光。

父亲生来性格就倔犟,坚信工人阶级有力量。用老百姓的话说,人就是争一口气,人,不能争气的人,就是没有骨气的人。人,活在世上,无不是在为自己的生活而拼搏,为自己的命运而抗争。

父亲含恨对房东说:既然你要卖房子,我就不用搬家,这房子我买定了。

谈何容易,买房子是要钱的啊,父亲只好到处求人,东借西贷,加上自家多年的点点滴滴积攒,总算是把买房子的钱凑齐了。
    “根正苗红的工人,在红旗下终于有了自己的房子,在红旗下办理了房屋产权证,世代穷苦人终于扬眉吐气了!

接下来,买房屋的借贷钱,就成了压在我家身上的一座大山。不知道是怀着什么样的苦心与热望,父亲像老牛一样起早贪黑的奋力工作,天亮出门,天黑回家,在外面拼命工作和煎熬,还要面对许多不为人知的悲苦,饱一顿饿一顿是常见的事,但为了家庭、子女的幸福,他只能选择承担。

他不希望孩子们还稚嫩的心灵就变得困惑不堪,他们除了有遮风避雨的家,还应该生活得有模有样,不遭人嫌气。

怀着苦心与热望,他用伤痕累累的双手为我们撑起这个家,他的苦心与热望只有他自己懂。在那个年代,购房置业是城市普通收入阶层维持生计的方法,房屋作为恒产是生活稳定的重要保障,指望房子为他们一生服务,为他们生财致富。

人的生命是无价的,他是在用生命去交换比生命更长久的东西。由于负债压力大,
累了,不能停息。父亲不辞辛劳,每天回家总显露出神劳形瘁,隐隐闻见父亲的咳嗽声,每当此时,母亲关心地告诉他要注意身体,他却什么也不肯说,我母亲又有什么办法,只能痛澈心脾。


然而,明天依旧竭尽全力,肩挑起养活家庭的重担,他咬紧牙关,默默地坚持着,没有人知道他的痛,没有人知道他的感受。心力交瘁的父亲,如此以日继月,乃至连年,积劳成疾。

漫漫的日日夜夜,月月年年,风风雨雨。到一九五七年五、六月间,我们家终于走出了困境,脱离了买房借贷钱的困苦,终于还清了所有的债务,难过的日子成为过去,对未来的生活充满着希望。

闲来无事做,傍晚,父亲便带着我们姐弟三个,坐在家门口乘凉,抱着他的小儿子,大女儿伏在他的肩背上,小女儿抱着他的腿,悠然神往地聆听着孩子们给他讲故事,孩子们的故事是那样的无忧无虑,温柔天真,追求温情,拙扑雅气,充满期盼迷幻梦境。父亲感受着心灵最真实的声音,同时,将尘世的种种都冲刷得干干净净。

清新可爱的孩子们,他们活泼,他们开朗。他们,花一样的年华、却娇嫩、脆弱。

父亲艰辛地工作,不懈追求,想的就是一切为了孩子的明天。像父亲这样坚强不屈的普通人,才是真正的中华民族的脊梁,真正伟大的英雄!

晚上睡觉的时候,父亲和母亲半躺在床上,父亲对母亲说:明天是星期天,恰好又是中秋节,让孩子们高高兴兴地过一个中秋节,吃顿好的,买点黄牛肉,好久没有吃土豆烧牛肉了。母亲说:好嘛,我明天一早就去买。

睡到半夜时分,19570908
农历八月十五(中秋节)
星期日
凌晨两、三点钟,父亲一阵阵剧烈的咳嗽,还吐出了血。


母亲赶忙叫邻居去请医生来,母亲坐在父亲床边,紧紧地握住父亲的手,突然,父亲大口大口吐血了,母亲用力揽着父亲的肩膀,看见放肆的血,从父亲的嘴涌出,瞬间就快满满一痰盂了。过了一会儿,父亲的头靠着母亲的腿,安静的沉沉入睡了。

医生很快就来了,医生摸了摸父亲的鼻子、手和身体,医生说:病人的身体都冰冷了,人早就断气了。

父亲咽气的时候,母亲一点儿都不知道,此刻,母亲痛切地呼唤着父亲的名字,哽咽着倾诉:你还说一家人好好过一个中秋节,你就这样心安理得的丢下我们孤儿寡母走了啊,你醒醒,你给我醒过来啊。抱着父亲的遗体痛哭,温暖的泪水滴落到父亲那已经冰凉的面颊上,父亲的面容依然那么安详,他认为,到天国之前,我总算还清了买房的借贷款,房屋会给你们维持生计带来安稳,温饱的生活。

人间少了一位刚强而博爱的父亲;家里的顶梁柱没了,年仅四十二岁就离开了他的妻子和只有八岁多的大女儿,五岁多的小女儿,三岁多的小儿子。一个完整的父爱,是包括生和养,他已经尽心竭力了。为了家人呕心沥血,撒尽爱心,意味着他可以宁静的长眠。他是一个最苦命,最劳碌,最勤俭,最担责
,最慈爱,也是最不服输的人。


一九五八年,对中国有良知的人来说,是蛊惑人心的一年,要跑步进入共产主义幸福天堂的万丈豪情,随着不断扩充政府部门和各类国家事业单位,大量的干部职工需要住房安置,政府就决定城市私有房产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将城市私有房主出租的房屋由国家集中管理,统一经营。

房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三天两头,成天成天的在我们家软泡硬磨,软硬兼施,不申请国家经租是可耻,是罪恶,是反社会主义。反社会主义,当时是能够吓死人的弥天大罪。见识了镇反三反五反反右一波波的政治运动,再经房管部门工作人员昧着良心、毫无廉耻地虚声恫吓。一个三十多岁纯正料理家务的妇女,况且还带着三个幼小的孩子,早已成为惶惶不可终日的惊弓之鸟,让人不寒而栗。

成都市西城区长顺中街十二号,房屋五间,面积一百一十平方米,经母亲自愿申请国家经租。一九五八年十月八日,成都市西城区人民委员会批复,准于国家经租。
    “根正苗红的工人,用鲜血和生命换来的房屋,是合法劳动,血汗钱换来的私人财产,纳入社会主义改造
还有九岁多,六岁多,四岁多的三个孩子又怎样社会主义改造?变成自食其力的劳动者呢?


有人一直讲实事求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马克思主义活的灵魂,但实际执行起来却往往不是这样。

人的生命终结诚然可哀,但最令人悲绝的,是那本应比生命更长久的东西竟然也随之飘失。获得短暂的稳定生活;旋即又把它夺走,接下来,悲惨,伤感的事真是太多了,就不必絮絮绵绵的诉说了,只是让我们感受到永恒的,痫入骨髓的痛楚。

房屋是家庭的基体,房屋就是人类生存的寄托,私有房屋不可耻,也没有罪恶,在中华文明发展到国家的产生时期,就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合法行为,重视住宅权保护,住宅权神圣不可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历次颁布的宪法都提到保护私人的房屋不被侵犯。

字是死的,人是活的。为了获取利益不惜泯灭人性、良知,利用极左政策剥夺他人合法财产,生活资料的所有权,私人房产的使用权。

经租房产权人是国家暂时困难时期,为国家作出特殊贡献,功不可没的功臣。
    “红卫兵自命不凡骄横跋扈,永远抛进了历史垃圾堆焚烧化为乌有,但在经租房领域仍然成为法制的死角,延续着文革逻辑
    “文革后我国重新走上了依法治国的轨道,现在国家富强了,各级领导应该认真学习宪法及有关法律,纠正当年的错误政策,撤销违法通知,将经租房落实私房政策,发还原权利人。现在已经是二十一世纪的依法治国的今天,如果党和国家领导看不到这一点,对经租房历史遗留问题不依法予以更正、解决,党和国家领导提出的依法治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念将无法完全贯彻实施!

各级领导同志务必充分注意,万万不可粗心大意。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

到了依法治国,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新的时代的到来。人民群众把太多的希望寄托在党和国家领导人身上,愿你们不要辜负人民群众的厚望。
  

                     批覆.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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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5-11 07:14:03 | 显示全部楼层
陈丽华入选时代百人引争议 被指扮慈善家毁文物





      4月18日,美国时代周刊公布本年度全球最具影响力的“时代百人”,大陆地区唯一入选的女性是现年71岁的富华国际集团主席陈丽华。
  这个名字或许让人略感陌生,但她的丈夫几乎家喻户晓—国家一级演员迟重瑞、1983年版《西游记》中唐僧的扮演者。
  目前,陈丽华的个人头衔甚多,包括,中国紫檀博物馆馆长,第八、九、十、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及北京市政协委员等。而当她的名字出现在曾被媒体认为“因其权威性而为公众认可”的时代百人榜上,却激起了不少质疑。
  慈善家扮演古迹杀手?
  公开资料显示,陈丽华出生于1941年,因家庭贫寒,高中便被迫辍学。她从家具修理白手起家,于1981年从事房地产业,目前,她的富华国际集团在北京拥有数家房企,总投资超过35亿元。
  1999年,陈丽华斥资2亿兴建中国紫檀博物馆,此后,其作为“艺术保护者”的名声越来越大。而在时代百人榜中,她被称赞是一名“慈善家”,归入显要人物一列,总位次为51,国家副主席习近平与广东省委书记汪洋均排于其后。
  时代周刊的赞词来自香港演员成龙的推荐信,刊登在榜上,这是他为这位自己“珍视的朋友”所做的人物介绍,其中写道:陈丽华女士是我所认识的最慷慨的人—一位体恤下层、谦逊的女人,与世界分享她对中国的爱。她的房地产公司富华国际带给她财富,但她的成功来自对人民真诚的理解,对教育、艺术坚定的奉献,以及对慈善事业的大力支持。
  4月24日,陈丽华与丈夫迟重瑞参加了在纽约举行的“TIME100之夜”盛典。其间,她接受媒体采访,畅谈自己对紫檀艺术的热爱,但很少涉及其他方面的创业史。
  而这一谜团在陈丽华获奖的次日便有知情人士试图解开。4月20日,长期致力于北京胡同保护工作的法籍华裔华新民在微博中提出质疑,言辞激烈:美国时代周刊把拆毁数百所四合院的陈丽华捧上“全球最具影响力一百人”,不仅荒诞,而且是对中国人民的侮辱,也是对继续拆除中国历史名城行为的激励。华新民曾当选《三联生活周刊》2002年度人物,当时的文章称其为“尖锐的胡同保护者”。
  资料显示,1998年底,香港富华国际集团拿到了北京市“金宝街市政改造及危改工程”的招商项目。在一份致居民拆迁安置书中,该项目被称为“重要的市政工程”,是缓解王府井商业区紧张交通和提升城市建设水平的关键,将对东城区经济繁荣和大力支持北京申办奥运起到积极作用。
  如今,这条不足千米的金宝街已出现于北京古城中心,在广告片里被称为“高端商业街”,甚至与纽约第五大道、巴黎香榭丽舍大街等相提并论。然而,十多年前,这里至少是5条元代胡同、400多所古老四合院和一些民国小洋楼的旧址,坐落着梅兰芳、沈从文等一大批名人的故居。
  2005年,陈丽华曾接受一份全国性机关报的采访,认为金宝街项目是一项利国利民的爱国工程,同时指出,“在拆迁工作中,社会上极少数人的干扰影响了工作的正常进行。有个别人打着保护胡同的名义,肆意干扰拆迁工作。”
  同时,陈丽华还表示,“我们是学习的经营者,要多看多学多问,这是我们公司的原则。比如有人说,有居民把开发商告到了法院,但是到今天,我们公司还没有和拆迁居民发生过法律诉讼。”
  不过,据时代周报了解,多年来,富华集团对上述5条胡同以及周边地区的拆迁在当地引发了很大争议,招致不少古城保护人士的强烈反对,而与之相关的法律诉讼也并不鲜见,而且有诉讼者表示,该公司通过“拆毁历史文物”收获了不小的财富。
  拆迁胡同违法侵权?
  其实,早在2005年,富华国际集团拆除胡同涉嫌侵权的问题曾让当地人颇为无奈。为此,著名史学家、文物鉴赏家史树青家族以及文化部第一任副部长丁西林家族等都曾与之对簿公堂。
  华新民也是维权者之一。华家的原址位于无量大人胡同(1965年之前称为红星胡同)18、19、20号,拥有上世纪50年代新中国政府签发的有宗地号的《房地产所有证》,部分自住、部分出租。1958年,出租的房屋被房管局“经租”(即,强行接受房管局管理)后,华家失去了对19号、20号两处宅子的控制权,直至拆迁。而18号则在“文革”中被房管所拆除。
  据粗略统计,“文革”后落实私宅清退的政策,上述5条胡同区域只有三分之一的祖宅(即,自住房和少数出租房)被清退,而被经租的房屋一直没有“撤销管理”,但这并不影响其在法律层面仍属私人产权。
  2004年底,由于金宝街项目,大大的“拆”字写进了华家,华新民拿起《房地产所有证》就去了拆迁办,“这是我家的私产,不能拆。”
  然而,2005年初,这两所还在的祖宅分别被不拥有该宅产权的北京第一房屋修缮公司和建国门房管所“卖”给了当时的租户,价格为每平方米1000多元。一场荒唐的“房改”后,租户便具有了“房屋所有人”身份(拆迁管理条例规定,“被拆迁人是房屋所有人”)。接着,这些假产权人同意拆迁,领取了补偿,华富金宝(隶属于富华集团)的推土机就开进了院子。
  另一方面,已清退的祖宅也经历了一场不寻常的拆迁。法制早报2005年曾报道,当地业主反映,尽管土地管理部门同意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一直没有办下,但他们至少拥有“文革”后北京市东城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也有“文革”前在政府部门登记的私宅财产权证。蹊跷的是,在当地正常居住的他们意外发现,自家宅院所在的胡同竟以“金宝街6号地、7号地”的名义,早在2003年3月就已被富华国际集团的华富金宝公司抵押给了农业银行东城区支行,并贷得巨款。
  而据时代周报调查,2003年3月12日,在未收回产权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北京市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便将金宝街6号地以楼面毛地价商用每平方米2000元、住宅每平方米900元的“低价”协议出让给华富金宝,总额3325万元。
  当年5月26日,华富金宝才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但两个月前,该公司已在银行办理了这块土地的抵押贷款。而2004年8月,华富金宝再次抵押贷款时,银行对这块土地的估值高达1.45亿。换言之,华富金宝3000多万元购入一块土地,仅一年多,地价就涨了4倍不止。
  事实上,美国华盛顿邮报前驻北京记者潘公凯曾调查过金宝街工程,并在他的一本获得亚瑟罗斯图书奖的著作中写道,这是北京和其他城市房地产开发中的典型案例。……这是陈丽华所从事过的最大型最雄心勃勃的工程。这也是一项几乎毫无风险的买卖。她的初始支出很少,因为,一旦她获得了土地使用权,她就可以用其作为担保,获得大笔的国有银行贷款。
  在华新民看来,华富金宝“偷走”了金宝街地块的产权,因为,大部分四合院都是私产,未经产权人允许,这样一家公司如何能够将之作为自有财产,获得银行的抵押贷款?
  而最让华新民伤心的是,现在的金宝街区域曾属于北京保存完好的中国元朝时代的规划体系,也被称为活着的元大都。“到彼时还保存得比较完好,这在全世界是唯独一份”。
  操控舆论的公关力量
  翻阅旧往资料便知,2005年,上海一家商报曾刊发一篇尖锐的报道,质疑陈丽华为何能抵押四合院业主们仍然拥有的土地来获得贷款。但不久后,在原报道版面位置,一篇《金宝街项目并未违法》的文章更正了本来的说法。
  而据知情人士近期披露,该报社曾遭受来自富华集团的巨大压力,甚至被要求刊发八个大版的道歉启事,但经中间人斡旋,最终以刊登更正报道了结。
  彼时,还有一家香港媒体转载了上述报道。据披露,陈丽华方面此后立即与该报接触、交涉。而后者曾派记者前往金宝街地区调查,核实了土地使用权存在争议的说法,并在报社内部达成过“绝不登报道歉”的决定,但最终没有抵制住陈丽华的“一系列公关”。
  “是做权力的车轮,还是做一条鲜活的生命?”5月1日,上述知情人在微博上公开了这段往事,并在接受时代周报采访时表示,自己“说出真相,然后等待车轮碾过”。
  目前,陈丽华的房地产公司正常运行,争议继续。4月末,65岁的孟祥霭的家被强制拆除。这个四合院位于金宝街南侧的春雨二巷,富华集团下属的利山房产将在这里修建酒店式公寓—利山大厦。
  孟祥霭认为,利山房产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过程中有诸多严重违法之处,她拒绝拆迁,并积极上诉。但从2010年4月始,孟家先后数度被砸,8月后,断水断电断交通,接着,建筑垃圾、拆迁人员的排泄物被堆于房屋四周,“屎积了一尺厚”,此后,“房顶被掀”、“房前的大枣树也被拔掉。”
  “作为一家严肃媒体,美国时代周刊如何能把这样一个毁灭文化、侵犯人权的开发商置于正面的位置?”4月末,华新民给时代周刊发去邮件,希望其作出解释。“首先是影响力,百分之九十九的中国人不知道陈丽华是谁?她影响了谁?其次,时代周刊称其为慈善家,但显然,她一点也不慈善。”
  5月5日,时代周报致电中国紫檀博物馆,希望采访陈丽华,接听者称“她很忙”,要视采访提纲而定。而4月24日,时代周刊在一份给质疑者的回信中表示已经“看到”(seen)了她的质疑,但并未给出任何评论。
  事实上,围绕北京旧城的保护与发展,争论已持续多年。在2005年初,北京市出台了新的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对北京旧城进行整体保护,明确规定保护旧城原有的棋盘式道路网骨架和街巷、胡同格局,保护北京特有的“胡同—四合院”这一传统建筑形态。而此前的1982年,北京古城也就被认定在需要保护的第一批历史文化名城之列。
  尽管如此,很多古城保卫者还是一次次败下阵来。一位曾参与2000年金宝街项目论证会的专家回忆,当年,金宝街项目引起了文物界的强烈反对,所有参加论证会的文物专家几乎都投了反对票,但最终,项目还是开工了。
  “那么多保存得都还不错的院子,几乎全部都被拆毁了。而陈丽华却成为了时代百人之一。这真的戳中了我心里最痛的地方。”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文物专家告诉时代周报。

  (实习生倪栋威对本文亦有帮助)


  陈丽华


  1982年,北京古城就被认定在需要保护的第一批历史文化名城之列。一位曾参与2000年金宝街项目论证会的专家回忆,当年,陈丽华旗下公司开发金宝街的项目引起了文物界的强烈反对,所有参加论证会的文物专家几乎都投了反对票,但最终,项目还是开工了。“那么多保存得都还不错的院子,几乎全部都被拆毁了。而陈丽华却成为了时代百人之一。这真的戳中了我心里最痛的地方。”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文物专家告诉时代周报。






来源: 中国经济网    编辑: 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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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媒体人指富豪陈丽华曾以紫檀家具公关《星岛日报》老板何柱国

作者 上海特约记者 曹国星
虽有争议,4月24日晚,富豪陈丽华仍以“慈善家”身份出席了《时代》周刊在纽约举行的“TIME100之夜”。但网路上关于陈丽华入选《时代周刊》百人榜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的质疑仍然在继续,有香港媒体人刘怀昭质疑,陈丽华曾以昂贵的紫檀家具公关当时曾转载其不利报道的香港《星岛日报》老板何柱国,并威逼中国大陆媒体《第一财经日报》作出违心的道歉。


而北京胡同出生长大,长期关注北京古城保护的中法混血儿华新民则指责陈丽华被《时代》(Time)周刊称为“慈善家”,其实却是大肆拆北京胡同,包括梅兰芳故居在内的五条元代胡同变成了奢侈的“金宝街”,借此发家的富豪。
此前曾质疑陈丽华入选时代百人榜的香港媒体人刘怀昭通过邮件向《时代》杂志交涉后,对方并无回应,最终陈丽华仍以“慈善家”身份被邀请到纽约,走上了《时代》的红地毯。对此,刘怀昭质疑,《时代》的陈丽华上榜事件可能涉嫌利益交换及媒体操纵,她认为,这是陈丽华在中国乃至香港的“惯用手法”。
此前,刘怀昭曾公开了2005年的一段经历,涉及陈丽华如何以手腕,压制中国大陆媒体《第一财经日报》对其公司拆毁胡同开发金宝街地产的负面报道,甚至对转载的两家港报亦不放过。
对此事,亲历此事的华新民说,“她不单是拆,而且是用我们的钱来拆和建。从1999年11月第一次抵押四合院(别人的!)的土地开始,她这些年不断的以他人财产抵押贷款。待拆完建完,那耸立的高楼又变成她自己的资产,再抵押。”
当时,首先报道此事的第一财经日报受到巨大压力。陈丽华将该报负责人找去交涉并痛责,声称已找北京市委书记刘淇投诉,并称如有需要,还可以找中宣部部长刘云山。报社方面不堪压力,同意道歉更正,但陈丽华当时坚持要求《第一财经日报》刊发八个大版的道歉启事,在中间人的斡旋下,该报除道歉外,还在原报道所在版面,以大篇幅做《金宝街项目并未违法》的更正报道。
华新民回忆说,在《第一财经日报》登文向陈丽华致歉之后,她曾写信追问总编秦朔,他回信向我表示“对不起”,并告诉我他睡不着觉。这么多年我憋着没说这件事,现在必须说了,并且也要向秦朔道一声:对不起。”除了首发报道的大陆媒体外,陈丽华的手还伸向了转载上述报道的香港媒体。
当时是《星岛日报》驻京记者的刘怀昭说,当时陈丽华公司方面与星岛接触交涉,但刘调查后,发现第一财经日报报道并无失实,因此报社管理层本已表示“绝不登报道歉”。
随后,陈丽华利用中港两地人脉,尤其是她全国政协委员身份,迅速跟她所服务的《星岛》的老板何柱国联系上。
刘怀昭描述说,随後,陈丽华就向何柱国先生大献“殷勤”。具体来说,就是实践她的名言“舍得”,将她珍爱的一些紫檀家俱运抵香港,作为礼物送给何老板。在紧接着到来的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陈丽华更是如鱼得水,邀请身为全国政协常委的何柱国先生前往其紫檀博物馆(又名丽华宫)做客。

“这样,经过陈丽华在何老板身上下的一番功夫,《星岛》当然无力抵挡”。就这样,对陈丽华歌功颂德的报道无法阻挡地见了报、出了街。
对揭露上述丑闻,刘怀昭显然颇有压力,她说,“对陈丽华用紫檀收买我的老板一事我何时、从谁人或哪里得知,我下决心非告我诽谤、必须对簿公堂的时刻,我不会讲出来。”
刘怀昭质疑说,“同样的媒体操纵、利益交换是否在《时代》陈丽华事件上重演?”。

华新民则说,“多少人因为陈丽华痛失家园!就在今天,北京东城区春雨二巷(金宝街南侧)孟家私宅今天(4月27日)被“慈善家”陈丽华(房地产开发商)假法院之手强拆!请《时代周刊》张口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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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5-13 21:43:4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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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租房权利人.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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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5-15 23:15:58 | 显示全部楼层
山西省大同市广大经租房业主为维权而战斗
作者:山西大同经租房讨房团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2/5/14 8:30:09

201259日,山西省大同市广大经租房业主,
胸挂依法维权、还我祖业、
依法征收、公正补偿的胸牌,
在山西省委办公楼前和省建设厅楼前,
向那些政府领导和主管部门的官员依法索要经租房业自己的合法财产,
纠正经租房的历史错误。并要求那些政府官员承担起历史的责任和历史的债务,依法从规,将国家经租了半个世纪的私房退还给原业主和他们的继承者。


业主的维权行动,
引起了有关部门领导的重视,
五月九日下午大同市人民政府和城区政府委托城区田培山付区长,
前往省城太原会同省政府和省信访局的有关领导,
同经租房业主杨世德、贾让等进行了面对面的对话
,就有关落实政策问题达成初步共识,
田区长表示回到大同向市长耿彦波汇报。
请求市政府拿出解决经租房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和办法,
我们全体经租房业主视目以待,
期待着政府的诚意



山西大同经租房讨房团

         二0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文章录入:民生编辑1    责任编辑:民生编辑1









大同经租房业主集体维权讨房


(博讯北京时间2012年5月15日 首发 - 支持此文作者/记者)
     

    2012年5月9日,山西省大同市广大经租房业主, 胸褂“依法维权 还我祖业 依法征收 公正补偿”的胸牌,在山西省委办公楼前和省建设厅楼前,警示那些政府领导和主管部门的领导:对经租房业主依法索要自己的合法财产,纠正经租房的历史错误。要求政府官员承担起历史的责任和历史的债务,将国家经租了半个世纪的私房依法退还给原业主和他们的继承者,干净彻底的解决问题。
     业主的维权行动, 引起了有关部门领导的重视, 下午大同市人民政府和城区政府委托,城区田培山付区长, 前往省城太原会同省政府和省信访局的有关领导. 同经租房业主杨世德, 贾让等进行了面对面的对话 、就有关落实政策问题达成初步共识, 田区长表示回到大同向市长耿彦波汇报. 请求市政府拿出解决经租房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和办法。经租房业主视目以待, 期待着政府的诚意。
   
   
   
   
   
        [博讯首发,转载请注明出处]- 支持此文作者/记者(博讯 boxun.com)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12-6-14 21:4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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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5-19 00:58:20 | 显示全部楼层





北京市住建委:北京经租房权利人 第 三 次 申 请 赴上海实地考证 (2012-05-18 21:53:50)转载

标签: 房产、经租房

证                        北京市住建委:
      我们是北京经租房权利人。依据市住建委北京市10月份私房落政工作情况通报]有关99座谈记要中指出:为了让群众了解事实真相,打消疑虑,增强经租房落私的透明度与公信力,按照程建华委员的工作要求,落私办准备组织赴天水、福建等外省市实地调研学习,并征求集体访代表马先生、张先生、沙女士、杜女士等人是否愿意随同参与考察的意见,他们均表示由于目前所了解信息来源于网络,真实性有待于考证,此次暂不参加,待通过相关渠道核实有关城市经租房落实政策真实情况后定。在当时的状况下,我们参与考证是不合时宜的。为了配合当前北京住建委制定经租房政策工作,经了解,我们认为在落实私改遗留问题上,从落政文件制作、文件实施、政策落实情况,上海作的比较好。我们第三次提出申请,在合适的时间,可去上海进行实地考证。井底之蛙,固不自封,闭门造车,是不会有好结果的!


       北京经租房权利人:                                                                                      2012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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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5-19 01:08:55 | 显示全部楼层
第 三 次 申 请.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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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5-22 06:56:09 | 显示全部楼层
请记住作恶之徒!



嘴脸.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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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2 12:53:59 | 显示全部楼层
“经租房”的遗留问题,直到今天也没有完全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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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5-29 22:19:19 | 显示全部楼层



      瞧瞧:北京市落私办正副主任接待了北京经租房权利人!  
            听听:北京市落私办主任程十春的落地有声的讲话!      
      盼盼盼:盼星星!盼月亮!期盼着新的落私文件早日出台!   


      北京市落私办主任程十春的讲话虽然语调很轻,但是态度诚恳!谦虚!表态坚决!我们坚信:新出台的落私文件一定会程序合理、合法!内容一定会反映出广大经租房权利人的意愿。我们拭目以待,期盼着早日出台





           http://blog.sina.com.cn/s/blog_73f7615d01014hjc.html



北京市落私办主任程十春的落地有声的讲话.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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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5-29 22:33:00 | 显示全部楼层
认为“代管房”被贱卖 市民状告国土房管局
市国土房管局透露,恩宁路旧城改造项目中,纳入拆迁范围的代管房共有83间
日期:[2012年5月22日]  版次:[GA11]  版名:[广州读本 事件]  稿源:[南方都市报]   网友评论:

    南都讯 荔湾区宝华路大地旧街7号,上世纪60年代起成为“代管房”。该屋共同产权人林瑞宽多次申请发还,未被批准。2009年恩宁路旧城改造,该屋由房管部门作为拆迁人,与拆迁方签订补偿协议。林瑞宽认为,房管部门未与其协商,擅自以低于市价许多的价格将该屋“贱卖”。
    昨日,林瑞宽向越秀法院起诉,状告市国土房管局利用行政手段进行侵权。
    宝华路大地旧街7号,产权原为何德心、卫初(林瑞宽母亲)二人共有。1958年何德心去世,“文革”期间,属卫初名下的产权部分被纳入“双代”范围,由房管部门统一代收租、代管业。其后卫初去世,林瑞宽继承该屋共有产权。
    2008年10月,林瑞宽提出分割1/2产权,得面积44.48平方米,并向市国土房管局荔湾分局提出发还。房管部门答复,须由公证部门或司法部门出具证明,若该房屋另一产权人何德心确无继承人或受赠人,方可受理发还1/2产权的申请,另外1/2仍由房管局代管,仍保留原有的管业模式。对此,林瑞宽不予接受。
    2009年10月,恩宁路拆迁改造,该屋由房管部门与拆迁单位直接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协议显示,该屋总建筑面积99.7平方米,补偿总价为43.5万余元。
    2010年林瑞宽再次提出发还申请,房管部门才告知其可领取房屋货币补偿。“我们1/2产权的补偿总额不到30万,低于市价许多”,林瑞宽的儿子欧阳先生认为,房管部门完全未与其协商过,擅自越权签订拆迁补偿,将该屋“贱卖”。
    “当时私房每平方的补偿标准最低都有9800元”,欧阳先生始终认为,母亲所共有的房产被“贱卖”,“我只要求答复一点,这个补偿依据什么标准作出的?”
    市国土房管局透露,恩宁路旧城改造项目中,纳入拆迁范围的代管房共有83间。
    ■庭外
    庭院深深只剩外墙木梁
    昨日下午,宝华路大地旧街7号,约2米高的红砖墙堵住房门口,墙上写着两个大大的“拆”字。这条街上的老房子大都是青砖木梁结构、青瓦顶,外墙石灰基本脱落大半。13号和20号楼内部已被拆除,只剩外墙和木梁。据住在8号的余阿姨称,街上有八九户的私房主人已经搬走。
    林瑞宽今年已86岁,与儿子欧阳先生一家住在大地旧街12号,与7号房斜对面。欧阳先生称,2010年底,拆迁办拆除7号楼的大门时,其到拆迁办投诉才得以制止,后拆迁办用砖墙把房门封住。欧阳先生称,7号楼是外婆(卫初)早年与何德心(自梳女)共同购买的,当时外婆住楼下,何德心住楼上。1958年何德心去世,无子无女的她剩下一层楼。
    昨日,该案在越秀法院开庭时,约七八名遇到类似情况的街坊到场旁听。
    ■庭审直击
    原告:利用行政手段侵权
    昨日庭上,林瑞宽的代理人指出,“代管产”是属于私房的一类,因历史原因,交由政府代管,因情况各异,代管的性质有所不同,但一律按弃产补偿做法,实际上是“一刀切”、用公权损害私权。且林瑞宽多次申请发还,房管部门明知其是涉诉房屋的产权人,却在未与其协商的情况下,将房屋“贱卖”,属于“明知故犯”利用行政手段进行侵权。
    国土局:做法符合政策法规
    昨日,市国土房管局答辩称,恩宁路旧城改造项目的相关方案,是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广州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有关原则,结合该项目的具体情况,在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的。其中“属于代管产(含抢修代管、双代管)、经租产直管房的,按弃产补偿处理,国家没有明文规定禁止,不存在违法情况”。房管部门作为代管人,可与拆迁人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采用货币补偿方式,在房屋发还时退还产价款及利息款,符合政策法规的要求。
    采写 南都记者龙玉琴 余思毅实习生曾美芬
    摄影 实习生胡珂 南都记者马强




                  http://epaper.oeeee.com/G/html/2012-05/22/content_163459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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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5-29 22:48:10 | 显示全部楼层
  杭州市经租房人打破世界经租房最小年纪讨房人,2岁。和最大年纪96岁的世界记录

经租房最小年纪讨房人,2岁.jpg







天下无敌!
天下无敌!.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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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6-2 00:31:44 | 显示全部楼层

上海“讨房团”到联合国上访

上海“讨房团”到联合国上访

上海“讨房团”到联合国上访




上海讨房团到联合国上访

2012-05-31

                                              ● 陈迎竹




上海的陈黛莉一家三口去年底到了纽约,开始在联合国大厦前展开抗议行动。她说,老家整幢房子在文化大革命期间被抢,但文革已经被国家定调为错误,有政策可以归还房子,然而历经9年上访,房子却始终讨不回。她指责官方是想拖死我们


稿

  上海讨房团动作愈发扩大,有人甚至走向纽约,把中国国情特有的上访延伸到联合国去。他们还表示,准备联络全国讨房者在十八大前进京搞联合行动。

  来自上海静安区的陈黛莉(50几岁)一家三口去年底到了纽约,开始在联合国大厦前展开抗议行动。她近日接受本报电访时称,老家整幢房子在文化大革命期间被抢,但文革已经被国家定调为错误,有政策可以归还房子,然而历经9年各种上访过程,房子却始终讨不回来。她指责官方是想拖死我们

  陈黛莉一家是去年持旅游签证到美国,随即一直在纽约联合国总部附近租房子居住,丈夫和儿子打零工,她则拉布条抗议。她说:在中国抗议没有用,只会伤害老百姓利益。美国是有人权的国家,会保护我们难民。

在中国上访有人打我

  抗议近半年,联合国并没有回应,但陈黛莉相信美国政府不会因签证问题遣返他们。纽约的深夜,她在电话中激动地说:我在中国上访有人打我,软禁我,在美国不会。每次去北京回来就挨打。这像社会主义国家吗?九年上访,人生有几个九年?文革后邓小平也翻案了,为什么我们老百姓不能?

  和他一起在纽约抗议的还有2001年房子被强拆的艾福荣等人。陈黛莉把上海讨房团的行动推向另一个高峰。

讨房团是中国很多城市的特定群体,这群人父祖辈的私有房产在1958年开始被要求由国家统一出租,称为经租,后来又陆续从行政等层面被否定了产权,甚至被强制拆除。一些房子后来还被安排住进其他人家。

  然而在法律层次上,以及许多文件上,还是承认这些房子的产权归属,这也是讨房者据理力争、官方却一直试图回避的原因。

  上海的郑洪就通过一次次官司,逐步而零星地把一份份证明文件要回来。但完整的产权回归仍只能等待。透过对自家房产权益的追溯与梳理,郑洪等人也都成了这一特定历史问题的专家。

  上百名讨房者在两年前组成上海讨房团,试图以集体力量向官方施压。但多次与官方接触和沟通,始终未能解决,致使讨房者渐失耐心。去年官方的约见动作曾让讨房者燃起希望,以为会加紧落实政策,最后却落了空。今年十八大政府换届在即,他们不指望会有政策上的变化,因而更加不满。

  有人因此决定把事态国际化,希望获得海外包括联合国在内的支持。纽约联合国总部外,长年都有不同国家的人因各种原因抗议自己的政府。

  4月份清明节期间,三名老人赵燮元、徐冠群和益庭勋,来到美国驻上海总领事官邸外。80几岁的徐、益二老表示要申请美国签证,赵则说要把讨房材料交给美国。他们被告知官邸不办这些事,但执意不肯离开,还主动要求被带到派出所去。

  赵燮元(73岁)告诉本报:(讨房问题)国内不解决,我就向美国人提材料嘛。

  他否认找美国人是受到今年初重庆王力军事件的影响,只强调希望通过这一动作,引起国内政府的重视。

  讨房团成员之一吴鸣怡指出,政府在发还经租房问题上,长期实行一国两制是最令人不满之处,华侨和名人的房产多被归还了,没名没姓的老百姓却只能辛苦追讨。

  此外,私房变成福利分房,政府慷经租户之慨,拿我们的私产去收买人心,这是我们决不接受的。而在经租房产权转移过程中,他们也指控官方倒卖经租房现象严重而普遍。在经租房拆除过程中,他们也列举很多案例显示官方并没有给予产权人补偿,激化了社会矛盾。



     多名讨房者不久前告诉本报,他们相信归还经租房政策的落实,最大阻力来自被称为房老虎的政府执行层面的利益集团。他们表示,不惜走国际诉讼之路,动员海外经租房业主后代积极参与。
  他们强调,很多产权纷争源于没有完整手续,如果政策是归还,就必须落实,如果是收归国有、没收,也请政府给我一纸文件,只要一个文件

  我们迫切需要一个公平、正义的程序,上能告慰先祖,下能告诫子孙不再追偿,停止纷争。

历史留下的债

  中共建政后,因一系列政治运动,导致所谓历史欠债也多。很多事情至今没有获得完整的处理或赔偿,以致始终被视为政治言论的禁忌,除了经租房,还有整肃官僚系统与资本家的三反、五反;整肃知识分子的反右;导致大饥荒的大跃进;文革;知识青年下乡,乃至1989年的六四天安门事件等。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12-6-2 00:3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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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6-2 21:39:47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论刮风下雨还是酷暑严寒 讨要祖屋的决心永不变
作者:上海经租房讨房团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2/5/31 22:40:33

昨天,上海讨房团冒着大风暴雨准时来到人民广场西南面的上海市房地局东门的黄陂北路55号门前维权,要求归还上个世纪被政府抢去的自家祖宅,大家纷纷遣责这种不道德的做法,有的家庭被抢走数百上千平方米,到目前为止一个平米都不给解决归还,真是丧尽了天良,经租房业主们一怒之下,在现有法律基础上,将房地局落政办的官员逐一推向法庭,进行法制教育的轮训,教育他们要依法行政而非依政行政,尽管本星期有三场经租房业主诉讼房地局的行政诉讼再加之天气原因,还是来了许多经租房业主们,等待房地局长刘海生答应的在去年底就应给予的答复,



目前全国各地数万名经租房业主正在紧锣密鼓地筹备赴京上访讨要自家祖宅的工作。
  
                                      上海经租房讨房团


                                          2012-5-31

以下是今天的现场图片:



文章录入:民生编辑1    责任编辑:民生编辑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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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6-2 21:55:52 | 显示全部楼层

上海经租房讨房团在房地局维权
请看博讯热点:抗议示威
(博讯北京时间2012年6月01日 首发 - 支持此文作者/记者)
   

    不论刮风下雨、还是酷暑严寒,讨要祖屋的决心永不变

    5月30日,上海讨房团冒着大风暴雨准时来到人民广场西南面的上海市房地局东门的黄陂北路55号门前维权,要求归还上个世纪被政府抢去的自家祖宅,大家纷纷遣责这种不道德的做法,有的家庭被抢走数百上千平方米,到目前为止一个平米都不给解决归还,真是丧尽了天良,经租房业主们一怒之下,在现有法律基础上,将房地局落政办的官员逐一推向法庭,进行法制教育的轮训,教育他们要依法行政而非依政行政,由于本星期有三场经租房业主诉讼房地局的行政诉讼再加之天气原因,今天还是来了许多经租房业主们,等待房地局长刘海生答应的在去年底就应给予的答复,

    目前全国各地数万名经租房业主正在紧锣密鼓地筹备赴京上访讨要自家祖宅的工作。


   


   
   
    [博讯首发,转载请注明出处]- 支持此文作者/记者(博讯 box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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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6-4 06:29:31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求书



请求人:上海市经租房业主及继承人(附签名单)

请求事项:


1,出租私房系生活资料,不属于社会主义改造范畴;

2,政府在发还经租房时,不该实行【一国两制】;

3,利益集团房老虎才是真正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的罪魁祸首;


事实与理由:

1,社会主义改造的对象是生产资料,这是共产党自己定的规矩。出租私房属于城市居民的生活资料,不应该进行社会主义改造!

2,当年,华侨和名人的超起点出租私房也被改造,如今却物归原主,同是经租户,有权有势、有统战价值就发还!例:国务院参事舒乙(老舍之子),前国民党将领汤恩伯和何应钦弟弟等的经租房都已发还,普通市民的经租房没道理不发还!

3,在经租房落政过程中,房管局既是中央和地方政策的执行者,又是经租房利益中的一方,目前绝大部分经租房仍由房管局管理,这就是经租房长期无法返还的巨大障碍,阻力来自利益集团房老虎。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刘海生局长,在2011年5月9日接待上海讨房团五人代表时承诺:下半年工作重点是解决经租房问题,经会审复核后会给你们答复的。如今一年过去了,当初的承诺至今未兑现。为此,我们上海市经租房业主及继承人讨房团只得再次上北京恳请 党中央 督促上海市政府主管职能机关及部门,公平丶公正地解决我们的诉求,给我们一个时间表,明确产权归属,终结改造丶停纷止争丶案结事了!




        上海讨房团进京代表


                          2012年06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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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6-9 06:06:43 | 显示全部楼层
杭州经租房产权人到市房管局讨还私人房屋/视频(博讯北京时间2012年6月08日 首发 - 支持此文作者/记者)

    6月4日,杭州市经租房产权人,冒雨来到杭州市房管局讨还私人房屋---经租房。经租房人也在此悼念刚去世的吴斌。




   
   


温州经租房业主赴省党代会请愿,被非法拘禁中发出呼声
    温州市58年对城市私人出租房屋进行的社会主义改造中,造成了不少冤假错案的历史遗留问题。经租房主数十年自下而上不断上访,一直无果。


    2009年温州市颁布了28号文件,“成立处理房产历史遗留与信访问题领导小组”经过了几年拖延,无任何工作。2011年温州市又颁布了34号文件,调整领导小组成员,至今不见领导小组成员其人,更无具办公接待机构,纯属又一场欺骗。温州市各层领导历年接待均表态一定实事求是按有关政策和相关法律分门别类地解决。但事实上无任何行动,足以说明温州市政府毫无诚信,严重行政不作为!!


     万般无奈,经租房主周爱珍、邵国辉、汪美英只能选择再次赴京上访,请求中央督促温州市委、市政府积极履行职责,为民办事,不要欺骗百姓。今年清明期间到建设部上访拍照留影,也是祭祀先祖,保佑后人平冤昭雪。在北京期间分别向中央纪律委员会等八部门、控告、检举温州地方政府不作为、乱作为的腐败现象。


    本月5日浙江省召开省第十三次党代表大会,,经租房主周爱珍、汪美英、等五人赴省杭州途中在永康境内被温州市派去当地街办人员截访,分别询问谈话后,其中四人先后都放回家中。现经租房业主周爱珍 仍被四人看守关押于市区一宾馆内,处于失去人身自由的状态中。


     经租房业主周爱珍数十年自下而上不断上访,问题至今不得解决,二份历史房产权属证书明确记载分别不同的产权人,房管局有关部门在私改留房处理中却偏偏牵强附会,混为一谈,主观臆断,使问题久拖不决,周爱珍至今坚持誓言“生命不息,维权不止”。


    温总理的话“让权利在阳光下运行”,鼓舞了我们经租房业主维权的信心,再次呼声:强烈要求各级政府依法处理好、化解好社会矛盾。担负起法定职责,严格执行国家上访程序,监督温州地方政府依法行政,彻底妥善解决经租房业主的诉求,让权利真正在阳光下运行,保障公民人身自由权利,让经租房业主的权益得到保障.。


    温州经租房讨房团


    二0一二年六月七日 [博讯首发,转载请注明出处]- 支持此文作者/记者(博讯 box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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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6-14 22:25:59 | 显示全部楼层

       組圖:上海市政府前上千民眾抗議圖片展



私房改造违宪!

私房改造违宪!.jpg





【大紀元2012年06月13日訊】(大紀元記者古清兒報導) 6月13日,上海市政府門前聚集了上千抗議民眾,他們因各種冤情向當局提出控訴。這些冤民有的因暴力強遷長期上訪,有的因勞資、醫療糾紛等上訪,也有新疆返城知青、非法徵地等群體訪民。


位於上海市人民大道200號(訪民諷稱「200號」)的上海市政府,已成為上海訪民控訴中共暴政的奇特景點。以下圖片是今天(13日) 上海市政府門前民眾抗議圖片展。






(責任編輯:周雅)


图太多,  请到原址围观!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12-6-15 08:4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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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6-21 22:16:59 | 显示全部楼层
当年在中国有一部最冤的历史记载;1958年经租史侵透了血和泪经租运动的简介------,1958年以行政命令的方式【逼租】,再后以坑蒙拐骗的方式【经租】,文化大革命以群众意见的方式【停租】,十一届三中全会拨乱反正以内部通知的方式收为【国有】,后来以一国两制的方式给于【落政】,现在以暗箱操作的方式在【倒卖】,这就是中共立足的九年头上对有产者国家功臣他们的朋友犯下了不可饶恕的罪行,政治的迫害房产抢夺,不拿群众一针一线完完全全是骗人的鬼话,我们强烈要求中共政府给我们被你们【经租房】历史问题给我们一个明确的回复!



人不要脸,天下无敌!.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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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6-21 22:32:03 | 显示全部楼层
     经租房至今未解决的社会问题





6.19.jpg



经租房至今未解决的社会问题.jpg





       《中华建筑报》是住建部的报刊,它承认经租房已成为一个社会问题,直接影响社会稳定,已到了非解决不可的时侯了,现在是黎明前的黑暗。

http://news.idoican.com.cn/zhjzb/html/2012-06/19/content_4114450.htm?div=-1

       中国建筑新闻网

http://design.newsccn.com/2012-06-19/151311.html





      北京的四合院住宅并非在最初就是以多家搭建的样貌出现,其作为传统居住形制之一种,具有重要的文化和历史价值。但是这些四合院建筑经由明、清、民国到今日,在家国动荡中已经在不断变化。尤其在近年,因房产权益在社会运动中被侵蚀,建筑形态也因社会对个人所有权的认识的变化而变。根据相关文件的内容显示,经租房,顾名思义,“即由国家进行统一租赁、统一分配使用和修缮维护……”的私人房产。纵观历史,经租行为一直按照政府文件执行,政府对私有住宅的管理行为并不影响房屋产权关系,而从社会主义改造中延伸出来的“私房改造”概念与法律并非置于同一话语体系内。这一历史遗留问题不仅关涉那些被侵权的房产主,也呈现出政府对于私有财产持有的态度和立场。本文借由三段往事书写出这一历史的过往,仅作历史的注脚。


      邵香珠家,住着16户陌生居民的私宅


      居住在张自忠路横街的邵香珠女士在66年前出生在横街某一四合院的南厢房,对这一出生和长大的四合院有着很深的感情。在见面后,邵香珠女士向笔者回忆年幼时该街巷的旧貌时眼神中偶尔闪烁出回忆的明亮,“这里以前是一条商业街,除了我们家和另一家的四合院,其他都是商业店铺。”但是今天这里已经难以看到市井巷间的繁荣景象,而是一排排经过改建和维修后的混凝土建筑表皮。
      这一四合院建筑占地面积约为417平方米,包括29间房间和中间庭院。邵香珠女士向笔者回忆了她的父亲在新中国成立之前购买这一住宅的经历:她的父亲在年轻时从乡村随军队进入城市,在解放前夕,因一位朋友好赌玩乐,频频向其父借钱,后因无力归还便以60担小米为约将这一四合院房产转手卖给了邵香珠的父亲,“当时因为没有钱,我妈妈基本当掉了所有首饰攒出了这些小米换了这座房子,”邵香珠回忆说。随后,他们一直生活在这座宅院里。
      在1949年左右,因大批军队进入北京,邵香珠一家将其宅院腾出为让海军参谋部工作人员居住,而转而住在亲属家中。1957年,军队集体迁往公主坟地区,邵香珠一家与其亲属多人回到自家宅院共同居住。1958年因私房改造运动的起动,邵香珠一家与其他拥有私有四合院的房产者一样,被召集开会,要求其把已经出租的私人房屋交给政府管理,或还没有出租的一些房屋租出去,然后也同样交给政府管理,并与政府分享房租。“房主签订的是经租协议,并不是产权转移手续,因此产权始终还在原房主手中。签订租赁协议的过程根本不是自愿的。经租申请书是房管部门事先印制好的,并不是房主自愿写的申请书。”邵香珠女士对此陈述道。自签署经租表格后,邵香珠一家的四合院部分租赁给了中国社会科学院作为其宿舍使用,并每月至银行领取自己的部分房租:49.15元。在其时,所有经租房的房租按照20%到40%的额度由政府根据房产者其时的生活水平交还房产者。大部分房产主都会获得这种相应的房租金,但针对住宅的房租收缴和住宅管理等事项实际上已由国家控制。
      在“文革”中,房产主在强迫情况下交出了其房产证,至今大部分拥有四合院的房产者都未再看到这一证件。随后,邵香珠一家被赶出其宅并停止领取房租金,回到河南乡村,在乡村生活十几年后,于1982年回到北京。
      今日,邵香珠女士的父亲已经作古,其父在去世前属意其将此事追究到底,于是邵香珠女士在退休后便将大部分时间投入了进去。“我的父亲一直到暮年坚持这座四合院是他的私产,并深有遗憾。”她为此准备了大批材料,坚持每周与相关政府部门沟通、周旋。这座占地400多平方米的住宅群落目前居住有17户人家,虽然所有其他住户均了解房子的产权真相,但依然擅自将房屋进行多次转租,而这一现象普遍存在于因经租房这一历史遗留问题而搭建密集的四合院中。邵香珠的私家宅院中住着不认识的16户邻居,不断的扩建已经使他们一家居住的空间越来越小,私有房主权利受到极大侵犯。


     张积年家,由国家保存的私人房产证


      根据资料显示,自1958年始,我国城镇的经租房产涉及约62万户业主,住宅面积达到1亿平方米,所有私人出租房屋若超过一定面积,如北京为15间或面积超过225平方米(各城市不一样),都被纳入经租。其中也包括张积年一家。张积年,原国有服装厂厂长,在退休后的近十年时间里基本上在为经租房问题奔波。从最初的学习法律、政策,到今天对历史和资料的熟稔,他已经不单纯为上访者,还逐渐地偶尔变为代理人,协助其他业主间接为经租问题诉讼(以要求信息公开为主,因直接的经租诉讼被法院拒绝受理)。其外婆和亲属共五位房产者名下的两处祖宅位于安定门内197号和前门45号(新门牌),其中,安定门区域的祖宅被东城区房地中心租赁给了个人,“现在这座宅院作为旅馆以36个房间分布经营,而在获利后由个人与房管局协商再分配。”张积年解释这一房产目前的情况。张积年的祖辈在解放前购买的这两处住宅,作为养老使用,与其他经租房一样,都因为经租的历史而被他人使用并侵占。
      张积年先生不认为祖宅与公司或者工厂一样具有当时的意识形态所认定的剥削性,“私宅作为生活资料,是通过劳动换得的。在民国时期并没有养老保险这一制度,而当时购买房产并不奇贵,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多买一点房产,通过此举以养老,这是中国人的传统,也是很正常的社会行为。”
      “1956年前,对私宅的保护还是做得很好的,但是从1958年后的社会主义三大改造便错误扩张到了私有房产领域。”张积年先生说。在1955年,北京市私有房产占北京房产总额半数以上,上海达到66%,但大多数城市的居民生活环境相对比较差,根据官方资料显示,上海约有100余万市民居住在棚屋中,拥挤局促。而租赁市场也相对欠成熟。1958年,《北京市私有房屋管理方法》第十八条为“为使房屋得到充分利用,房主应该将可供住用的空闲房屋出租。如无正当理由而闲置不出租时,房地产管理机关可以劝令出租。必要时,经市人民委员会批准可以强制出租。”从这一文件中可以看到,对于拥有私宅的房产主而言,这些房屋的租赁具有一定强制性。在“文革”开始后,其房屋在经租时获得的月租76.68元在“文革”时停止,而两处经租房产证也同时交给了政府,张积年先生出示的房产证交付收据上显示“此据要求保存,接洽时用”。“当时如果不交房产证,就可能有生命危险。我的外婆因为有两处房产,胸前挂牌在街巷中清扫街道。”张积年回忆其外婆的经历时说道。
      从1982年至1989年,针对经租房的政策倾向性一直在微妙变化。一直到1989年,相关文件明示,“目前依然维持现状”。在1992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中写明,经租房问题“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由此,有经租房问题的房产主的上访之路被开启,法律问题被交由政府部门解决。而大多数房产者在这个过程中与相关政府部门的沟通基本被婉拒或被搁置。我们应该明确,行政行为与法律行为具有不同社会属性和功能,并不可彼此替代。
      一直以来,张积年始终在慢慢追寻政策的变化空间,希望政府能够公开相关信息。而这是有经租房问题的大部分房产者都在积极参与的方向。“将市民的私人房屋收走,并发布相关保密文件是可笑的。”张积年先生称。
      目前,张积年与其母共同居住在其父的宿舍中。


      华新民家,已“被消失”的中西风格宅院


      “民国时,一部分人离开大陆,住宅门锁后就远走海外,但是房产关系并没有更改,这些叫做“代管产”。华新民对这段历史非常熟悉,“另外大部分房主,没有走的,可以在1949年后,将民国时的房地契拿到地证局换取一张新的房地产所有证,政权变化并没有影响一般市民的私有房产。私有房地的民间交易也一直进行到1966年文革前。”
      华新民女士在1954年出生于北京,其父为近代中国建筑大师华揽洪先生,其祖父为土木工程界先驱华南圭先生。她在年幼时即居住在北京自家私宅中,这是位于无量大人胡同(今红星胡同)一处融合着中西风格的宅院,建于上世纪之初,属其祖父和父亲的房产,也作为其年少的回忆承载着时光。但是这座宅院已被拆毁。
      在文革结束后,部分房屋被归还或者以转换其他房产的方式被返还,同时其原有土地产权也并未改变。“很多拥有四合院的房产者都是当时的精英群体,这些人曾经为社会发展做出很大贡献,对于这部分人来说,经租房问题也是一个道德问题。”
      “目前政府出台的文件常常与法律无关,”华新民女士对政府管理事务的方法很不认同。对于社会运动的反思已经改变了人们对很多事物的态度,但这一具体历史问题依然被搁置未决。经租房这一历史遗留问题体现了政府对于私有房产不明朗的态度,1982年的《城乡建环境保护部转发的<关于进一步抓好落实私房政策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写有“……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可明确宣布属于国家所有。”但是,1983年的《中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党组关于全国城镇落实私房政策问题的报告》中写道,“对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也有一些政策需要明确:一是按规定纳入改造的房屋要不要宣布已属于国家所有?……”从报告中可以看出,政府内部在就这一问题的解决处理上其时存在内部分歧,而政府意志对公民个人所有权的影响和在管理权限上的渗透是深刻而惊人的。在此之后,从1997年开始,政府又出文件要求清退广东华侨的经租房,且在2006年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被引为尊重华侨私有财产的实例,形成了典型的“一国两制”的局面。
      另外,华新民女士认为,1982年以前的城镇私人土地,也从没有在实际中被1982年的新宪法“国有化”过。“土地所有权和房屋所有权不可能分开,如果抵押土地,就意味着其上的房屋也被抵押,反之亦然。这既是一个常识,在此地银行做担保时也是这么体现的。”而这一土地概念分化的意向也成为房屋拆迁的伏笔。“在上世纪90年代后,虽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已经规定得很明确,但房产商在售卖房屋时却经常将土地权与房屋权分离,以混淆视听,利于实现日后处理土地时的随意性。”这也引申出对很多“习以为常”的房产概念的质疑,华新民认为政府应该废除土地出让制度和出让合同,“对于业主本人来说,也不能因为别人拆毁自己的房屋,就认同将自己的身份变为’拆迁户’。”“四合院大部分是私宅,土地和房屋均属私人所有,不经业主同意,政府将个人物权擅自卖给房地产商是不可以的。每天进行的招、拍、挂全都没有被人在意,直到发生强拆才被关注,事实上招拍挂本身已经不对,前些年的“协议出让”一样不对。”
      四合院的产权被侵犯后,房屋建筑也同时失去了保护。“旧城并不需要改造,旧城是由老宅组成的,这些老宅从来都是自己修缮的,在1966年前以及清代和民国的房屋,基本都由业主个人修缮,这是很自然的行为。文革后,四合院呈现出密集居住的特征,逐渐衰败。这并不是旧城本身的问题,而是社会运动的结果,是侵权的结果。”



      本报记者 程思远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12-6-21 22:3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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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6-22 18:25:10 | 显示全部楼层



上海经租房业主在房地局讨要被霸占房产/视频



(博讯北京时间2012年6月22日 首发 - 支持此文作者/记者)
   

    2012年6月20日(星期三)上午,上海经租房业主按时来到人民广场西南角的上海房地局东门的黄陂北路门前,纷纷谴责房地局公务员行政不作为,同时大家认真阅读了由住建部主办刚发行的2012年6月19日《中华建筑报》第14版刊登的(经租房,至今未解决的社会问题),上海讨房团(债权人)认为造成今天的这个局面,完全是地方房地局和住建部相互踢皮球所造成的,从此篇文章也隐约透露出住建部将有所动作,全国的经租房业主将拭目拟待,下面是今天的讨房现场:
   
   

   
   
   



   


   


   

[博讯首发,转载请注明出处]- 支持此文作者/记者(博讯 boxun.com)
3270602





http://news.boxun.com/news/gb/china/2012/06/201206220602.shtml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12-6-22 18:3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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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6-22 18:46:48 | 显示全部楼层
上海经租房讨房团:还我私房还我合法财产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2/6/21 21:51:27
2012年6月20日(星期三)上午,上海经租房业主按时来到人民广场西南角的上海房地局东门的黄陂北路门前,纷纷谴责房地局公务员行政不作为,同时大家认真阅读了由住建部主办刚发行的2012年6月19日《中华建筑报》第14版刊登的(经租房,至今未解决的社会问题),上海讨房团(债权人)认为造成今天的这个局面,完全是地方房地局和住建部相互踢皮球所造成的,从此篇文章也隐约透露出住建部将有所动作,全国的经租房业主将拭目拟待,下面是昨天的讨房现场。
上海经租房讨房团
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文章录入:民生编辑1    责任编辑:民生编辑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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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6-28 22:29:05 | 显示全部楼层
台州经租房业主与各上访团体聚集市府/视频
请看博讯热点:抗议示威

(博讯北京时间2012年6月27日 首发 - 支持此文作者/记者)
   

    2012年6月26日上午浙江省台州经租房业主与各行业团体上访团数千人聚集在中共台州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大楼门前,拉着讨房横幅,讨要被非法剥夺五十四年之久的经租房产权。经租房产权人及产权继承人都申述着被政府无理掠夺半个多世纪悲惨经历。
   
     2012年6月19日《中华建筑报》刊登了(经租房至今未解决的社会问题)的文章,详细报导了经租房五十四年的历史渊源。不难想一想,连住建部管辖的传媒报刊《中华建筑报》都为政府对经租房产权政策鸣不平。文章指出“这一历史遗留问题不仅关涉那些被侵权的房产主,也呈现出政府对于私有财产持有的态度和立场”。
     在市府大楼广场,除了经租房讨房团外,还有倒闭企业职工要求就业,退休问题,退休职工养老金问题,因公伤亡职工家属安置赔偿等等问题,当天示威群众群情激愤,要求政府逐一解决。






   

   
   
   
    [博讯首发,转载请注明出处]- 支持此文作者/记者(博讯 box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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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6-28 22:32:51 | 显示全部楼层
浙江台州经租房主、退休工人等大批人员政府上访
作者:浙江台州经租房讨房团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2/6/26 22:27:46
    2012年6月26日上午,浙江省台州市经租房业主与各行业团体上访团千余人聚集在中共台州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大楼门前上访讨说法。其中经租房主们拉着讨房横幅,讨要被非法剥夺五十四年之久的经租房产权。经租房产权人及产权继承人都申述着被政府无理掠夺半个多世纪悲惨经历。

    2012年6月19日《中华建筑报》刊登了(经租房至今未解决的社会问题)的文章,详细报导了经租房五十四年的历史渊源。我们不难想一想,连住建部管辖的传媒报刊《中华建筑报》都为政府对经租房产权政策鸣不平。文章指出“这一历史遗留问题不仅关涉那些被侵权的房产主,也呈现出政府对于私有财产持有的态度和立场”。

经租房业主及继承人要讨回属于自己的房产权既合法又合情合理,更是昂首挺胸理直气壮的行动,出台任何违宪、违法的政策都无法阻止我们讨回祖屋的决心!

    在市府大楼广阔的广场,除了我们经租房讨房团外,还有倒闭企业职工要求就业,退休问题,退休职工养老金问题,因公伤亡职工家属安置赔偿等等问题,当天示威群众群情激愤,要求政府逐一解决。

  
                                     浙江台州经租房讨房团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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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7-1 00:59:2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文章于2012-6-26发布 累计浏览218次

          我国城市土地国有制的演进与由来
                                   杨俊锋
   
【摘 要】城市土地国有制是我国现行宪法明确规定的基本土地制度,是我国整个土地制度的关键和症结所在。在建国之后直至现行宪法颁布之前,尽管经历了多次土地国有化的运动,但至少在宪法和法律上都未否认非国有土地的存在。现行宪法中城市土地国有制的规定在制定时就存在着值得商榷之处,并在之后又引发了一系列棘手的问题,尤其在当前的情势下,必须正视并力图解决上述问题。
    【关键词】城市土地国有制  历史演进 问题
  
    一、引言

    城市土地国有制是我国现行宪法即1982年宪法所确立的一项基本制度。我国现行宪法第十条第一款直截、简洁而又明确地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也许在国人的潜意识里,土地国有制是一个漂亮、积极、正面的概念。然而事实上,城市土地国有制却引发了一系列棘手的问题,例如“城中村”改造、“村改居”问题。又如,依照此规定,城市的范围决定了相关的非国有土地是否要被收归国有这样一个重大问题,然而“城市”本身就是一个极为含糊、动态的概念;对于何为“城市”,各有关部门的解释各不相同,各相关立法的规定要么也是各不相同,要么便是语焉不详。①在具体立法上,城市土地一律属于国有被理解为所有的城市建设用地乃至所有的建设用地需要占用农民集体土地的,都要先由政府征收“变性”为国有土地之后再由政府出让。②这被认为是引发“以租代征”、“小产权房”、房价居高难下以及滥征农地、农民权利受损并引起大量社会矛盾等诸多问题的重要制度根源。
    又如,城市土地国有制下,由于所有的建设用地这一重要的、基础性的资源取得、出让和分配由政府垄断,在当前法治与民主不够健全的情况下,在现实中造成了极为严重的权力寻租与腐败,以及数额惊人的土地租金的流失。而且,城市土地国有制也成为城市强制拆迁泛滥及补偿过低尤其是对于土地价值不予补偿的观念基础:既然土地是国有的,那么当然政府就有权来决定是否通过强制拆迁来收回国有土地,而且补偿尤其是土地价值的补偿部分当然也应当由政府说了算。③再者,宪法第十条第一款“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的规定与第三款之间存在着互不相容的二律背反关系: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所有(城市)建设用地需要占用农村集体土地的,都要先通过征收变成国有土地,而无论是否是为了公共利益;然而按照第三款的规定,国家只有“为了公共利益”才可以征收土地。很显然,如果完全遵行第一款,则违反了第三款;而如果严格遵照第三款的规定,那么非公共利益的城市建设用地就不能通过征收程序变成国有土地,然而这就必然违反第一款的规定。这无疑也给具体的立法实践造成了无所适从的困境。
    总之,城市土地国有制其实已成为我国整个土地制度的关键和症结所在。可能出乎国人印象的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历部宪法中,明确规定城市土地一律国有的既非正处于极“左”顶峰的1975年宪法,也非处于改革之前极“左”思潮仍然盛行年代的1978年宪法,而恰恰是改革已经起步之后并被称为改革宪法的现行宪法。
    而在1982年宪法颁布之前,不仅在历史上(直到民国时代)土地包括城市土地是一直以私人所有为主,即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城市土地也一直是多种所有制并存:除了集体所有土地之外,私有土地不仅在宪法和正式的立法上至少仍然是合法的,而且在事实上虽历经各种极“左”的政治运动却也仍不乏“漏网之鱼”.那么,现行宪法所规定的城市土地一律国有的规定从何而来呢?为何要在制宪的“一瞬间”完成如此巨大的转换?
    对于这条涉及到城市土地所有权以及今后城市发展需要占用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命运的如此重大宪法变动,当时的宪法修改委员会并未给出解释。其后,也并没有任何正式的立法对如何将原本非国有的土地如何国有化做出任何规定。而且,尽管现行宪法历经四次修正,且每次修正都着重于经济制度(包括土地制度)方面规定,④同时其总体趋向也是不断强调私人权利和市场化,尤其是非公有制的地位,不断提升直至成为“重要组成部分”,并宣称多种所有制经济要“共同发展”⑤,但惟独这项城市土地一律属于国有的规定--不仅排除非公有制,而且即使集体所有制这种公有制形式⑥[1][2](P23)也同样被排斥在外,至今仍岿然屹立。
    也许是由于土地公有制当然地视为社会主义制度的标识,[3](P8)属于意识形态范畴而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学问题,因而并非学理上所应、所能探讨;也许是由于宪法这一规定过于简明,总之对这一过程系统、严肃的梳理基本上仍付之阙如。然而,如果宪法这一如此重大规定的来龙去脉及其内在的问题不予以阐明的话,那么相关下位法中都开门见山所宣告的“依据宪法,制定本法”,岂不沦为一句套话?尤其是在《土地管理法》的修订正紧锣密鼓,《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修订也已纳入立法规划的当下,对上述问题进行探讨更尤为必要。
    二、基本维持建国前的土地所有制:1949年-1956年
    在我国历史上,土地包括城市土地基本上以私人所有制为主。1950年前后所进行的土地改革,主要是在农村强制、无偿地没收地主、富农土地,“统一平均分配”,并庄严承诺保障农民所分得土地的私有权。⑦众所周知,土地改革为中国共产党夺取并巩固政权提供了最为重要的社会支持。⑧[4](P278)不过,当时的土地改革仅限于传统意义上的农村,而对于城市包括城郊土地则是基本上维持了建国前的土地所有制状况,土地的私人所有制也基本得以延续。⑨1949年4月25日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主席毛泽东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司令朱德签署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布告》中明确即宣布:“保护全体人民的生命财产”;并在提出“农村中的封建的土地所有权制度,是不合理的,应当废除”的同时,又强调:“城市的土地房屋,不能和农村土地问题一样处理”.10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共同纲领》不仅仅被视为是一部临时宪法,而且也同时是中国共产党在初步夺取政权时向社会各界庄重定下的执政承诺。其第三条明确规定:“保护工人、农民、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的经济利益及其私有财产”.工、农、小资产阶级与民族资产阶级这四个主要社会阶层的私有财产当中,当然应当包括私有土地。
    在现实中,1951年左右,除“没收了帝国主义地产主、国民党政府、官僚资本、战犯、反革命分子、封建地主在城市中的土地,接受了外国侨民解放前在城市中购置的房地产”[5]之外,其他城市私人土地仍然受到保护。各地政府依据民国时候的地契给城市土地所有人换发了新政权的“土地所有权证”,11政府还制定出若干法律规定,以示尊重市民的私人房地产权利。12[6]
    1954年《宪法》与《共同纲领》相比,一方面强调了国家对经济领域的计划控制,删去了《共同纲领》中所明确规定的“保护工人、农民、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的经济利益及其私有财产”,并宣告要“通过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保证逐步消灭剥削制度,建立社会主义社会”,但另一方面仍规定“国家依照法律保护手工业者和其他非农业的个体劳动者的生产资料所有权”以及“资本家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和其他资本所有权”;而且,“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13因此,对于城市的私有土地,无论是作为生产资料还是作为生活资料都受到1954年《宪法》承认和保护。
    简言之,1954年宪法仍然承认和保护城市的私有土地,该宪法有限地维持城市中资本家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包括对土地和厂房的所有权;城市居民的房地产作为生活资料,则受到宪法的明确保护,并可以继承、买卖。据有关文件,直至1955年,私有房地产在各城市房地产总量中仍然很高,最高如苏州可达到86%.14在当时,在城市里,私人之间的房地产自由买卖相当活跃。1950年代初期和中期,一些文化名人为了在北京安家落户购置了房地产,如吴祖光购买了一套四合院,价钱在1~2万元之间。当时的四合院包括土地和房屋建筑,这些私人财产受到1954年宪法的保护。[7]总之,在1950年代中期之前,当时的土地制度改革只限于农村地区,而城市土地制度的状况则是大致上保持原有的土地所有制不变。
    三、随着私房改造运动开始部分国有化:1956年-1967年
    然而,就在1954年宪法颁布之后不久,就开始了对部分城市私有土地事实上的国有化。在1955年12月16日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提出并由中共中央于1956年1月18日批转的《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中,提出了“对私有房产的社会主义改造”政策。改造的“总的要求是加强国家控制,首先使私有房产出租完全服从国家的政策,进而逐步改变其所有制”.
    改造的具体方式有两种:(1)国家经租。所谓国家经租是指“由国家进行统一租赁、统一分配使用和修缮维护,并根据不同对象,给房主以合理利润”.至今仍聚讼不断的一大“历史遗留问题”--“经租房”的争议即起源于此。(2)公私合营。即对“原有的私营房产公司和某些大的房屋占有者,可以组织统一的公私合营房产公司,进行公私合营”.而对于“工商业者占有的房屋,可以随本行业的公私合营进行社会主义改造。他们出租的,与企业无关的房屋可由国家经租”.15据之后官方发布的《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私房改造的形式,除少数大城市对私营房产公司和一些大房主实行公私合营以外,绝大多数是实行国家经租”.16改造的最低起点是50平方米(约合三间房)。17而在具体的实践中,改造的范围甚至更为宽泛:“有些地方改造起点过低,把总共只占有几间房屋的工人和贫、下中农出租的少量房屋也纳入了改造;有些地方取消了改造起点,只要有出租房屋就实行经租;有的地方还将房主一部分自住房也实行了经租;不少地方没有给房主留够自住房”.凡是被纳入改造范围的私房,由政府强制地接管经租,并“在一定时期内付给房主原房租20%至40%的固定租金”,甚至“给房主的固定租金也有低于原房租20%的”.18[8]
    需要指出的是,国家经租绝不仅意味着房主丧失了经营自主权,而且也丧失了房屋所有权。上述《报告》指出:“凡是由国家经租的房屋,……房主只能领取固定租金,不能收回已由国家经租的房屋”;并明确批判了“有些房主认为房屋由国家经租还没有过渡到全民所有制,仍然属于个人所有”的主张,将之定性为“尖锐的两条道路的斗争”.
    由此可见,国家经租只不过是将城市私有房强制收归国有但又回避国有化这个称谓的手段。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则通过批复明确指出“国家经租房屋的业主实际上已经丧失了所有权”.19但问题是,支付租金和赎买是根本不能等同的。租金是房屋出租的收益,本来应当归房屋所有人所有,而且作为原房主即使按照字面规定也只能得到全部租金的20%~40%,其余的则要作为政府代管、修缮费用;而赎买则还必须支付房屋和土地本身的价值,然而事实上政府却并未支付任何赎金。更为重要但又容易被忽略的是,由于房地一体的特性,因此房屋丧失了所有权,那么房产之下的土地的所有权在事实上也自然就随之丧失。(梅园雪韵注:时至今日,经租房产权人并没与政府任何部门办理过任何产权转移手续,“经租房”依旧是有待政府归还的私有合法房产。经租房产权人依然应享有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按照上述办法,截止1963年底,“全国各城市和三分之一的镇进行了私房改造工作。纳入改造的私房共约有1亿平方米。”不过,尽管经历了城市私有房产改造,甚至出现了许多扩大化的情形,20但在事实上城市至少还存在着相当一部分非国有土地,尤其是私人自住(或有少量出租)的私有房地产,作为生活资料仍保留其私人所有权,没有触动。[9]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上述《意见》还明确提出,要将“一切私人占有的城市空地,街基等地产,经过适当的办法,一律收归国有”.这是目前可以找到的,最早提出将城市私人土地国有化的文件。不过,需注意的是,对于要收归国有的私人地产,其中明确指明的只是“空地、街基”.
    四、大规模的国有化时期:1967年-1970年代末
    城市土地彻底国有化的主张,是文革开始之后的1967年11月4日,国家房产管理局、财政部税务总局《答复关于城镇土地国有化请示提纲的记录》中提出的。这是目前已知最早的,主张一次将城镇土地全部收归国有的政策性文件。在这份名为《记录》的文件中,擅自将上述《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中“一切私人占有的城市空地,街基等地产,经过适当的办法,一律收归国有”的要求,扩大解释为“其中街基等地产应包括在城镇上建有房屋的私有宅基地”;还强调“无论什么空地(包括旗地),无论什么人的土地(包括剥削者、劳动人民)都要收归国有”:“公社社员在镇上的空闲出租土地,应该收归国有”.21据此,城镇私有宅基地也被纳入到了国有化的范围之中。
    在这份文件中,还透露了之前关于城市土地国有化路线的内部争议:“对土地国有化问题,63年研究过一次,有两种意见,一种是所有城镇土地一律收归国有,另一种是先解决空闲的出租的土地收归国有,各执一词,不得解决。65年又进行了调查,当权派的意见是分两步走,在目前文化大革命期间造反派的意见要一次解决,并批判了原来两步走的意见。”在当时的语境下,“当权派”属打倒之列,而造反派则自然是革命和正确的代名词,因而很显然,将城镇土地一步走的一律国有化是这份文件的意旨。
    以该《记录》为行动纲领,以本地革命委员会“通告”时间为准,在革命的名义下,用极端的办法在事实上将本城市的私有土地收归国有。22同时,集体所有制也名存实亡,形成了国家所有为主、集体所有为辅的城市土地公有制格局。
    但是根据中国此时的法律法规,把城市私人房地产业主的产权没收,都不是正式的土地国有化。[10]在法律上,并未废除城市土地私有权,至少名义上还维持着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并存的城市土地所有制格局。[11](P50)而且,恰恰相反,这种土地国有化的措施与当时仍然有效的1954年宪法相抵触。
    尽管1975年宪法是“文革”的产物并被认为是最“左”的宪法,尽管其序言中高昂宣布“取得了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伟大胜利”,并删去了1954年宪法中明确保护私人财产的有关规定,但也并未从宪法上明确追认1954年到1975年间国家通过各种“运动”获得土地的合法性,也更未明确规定将城市土地另外。其第十三条“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对城乡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实行征购、征用或者收归国有”这一规定尽管意味着授权可将城乡土地收归国有,但并不能由此说明“文革”中通过暴力方法剥夺私人地产的做法就是正确的,因为该条要求国有化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而且这也从侧面反映了当时的土地所有制状况,因为既然“城乡土地”可以“征购、征用或收归国有”,那么其前提当然是城市仍然存在着非国有土地。与之相似,在“文革”结束之后的1978年宪法尽管仍然处于极“左”思维盛行的年代,但同样没有任何关于城市土地国有化的规定。23[12]
    总之,在1982年宪法颁布之前,在宪法上,城市非国有土地包括私有土地仍然受到有限的保护。当时的城市私有土地国有化要根据有关部门和党的政策性文件,而实践中则主要是借助各地革委会的通告,以及文革中的暴力措施在事实上没收私人房地契,强行抢占私人房地产并交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接管”,而没有任何正式的立法根据。在“文革”结束并被中共中央定性为一场“民族劫难”之后,这种抢夺城市土地的行为显然应被视为无效。
    实际上,在现行宪法颁布的同一年,即1982年3月27日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发布的《关于城市(镇)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暂行规定》中,仍然表示:“根据宪法规定精神,我国城市房屋存在着几种不同的所有制。应加强房屋和土地产权产籍管理”;并指出“凡在城镇范围内的房地产,不论属于国家集体或个人所有,均需到当地房管机关办理产权登记,领取房地产所有证”;对于“城市土地,城市房地产管理机关,要依照法律的规定,确认产权,区别各种不同的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状况”.由此可见,其实在“文革”结束之后,直到1982年底现行宪法颁布之前的同一年,有关机关并没有要将城市土地一律国有化的打算,甚至试图来确认原来非国有土地的所有权。
    五、城市一律土地国有的正式宪法化:1982年底现行宪法的颁布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其中第十条第一款简洁而又明确、决然地增加了之前所有宪法及正式的立法所没有规定的:“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而如前所述,对于这条涉及到城市土地以及今后城市范围扩张之后相关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命运如此重大宪法变动,当时的宪法修改委员会未做任何解释。
    对此,只能从侧面进行推测。据说在修宪时,甚至有一些人提出,连农村土地也一律国有。24[13](P170)其理由是,如果不把土地收归国有,国家征地时,土地所有者漫天要价,妨碍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如果将土地收归国有,就可解决上述问题。后来,只不过是由于考虑到农民所获得的土地,是在中国共产党“分田地”的号召下为夺取和巩固政权付出了巨大的牺牲才换来的,一下子宣布国有难以为农民接受;而且,征地的障碍可以通过征地立法解决。这样才只规定城市土地一律属于国有。[14](P42)由此可见,之所以要将土地规定为国家所有,其潜在的理由无非是出于更为便利地获得建设用地。而且,在当时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公有制经济一统天下。因此可以想见,所有的建设用地也就都当然地被看作是公益性用地。然而,这一逻辑本身并非完全没有问题,因为即使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国营企业也并非没有自身的特殊利益。更重要的是,这丝毫没有考虑到私人的土地权利。
    1982年宪法的颁布,立即就扭转了风向。例如在北京,1983年3月11日颁布的《关于落实“文革”中接管的私房政策的若干规定》一方面承认“‘文革’初期,在‘左’的错误影响下,北京市接管了八万多户房主的私人房产,共五十一万多间……相当解放初北京城市全部房屋的三分之一以上”,但同时又明确指出“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因此,”落实私房政策,只发还房产权,不发还地产权“.25问题是,原非国有的土地尤其是历经极”左“运动仍保留下来的合法的城市私有及集体所有土地如何收归国有?对于合法的非国有土地,肯定不能仅仅宣布其土地所有权收归国家所有了事。对此,1982年宪法并未规定,其后也没有任何正式的立法对此进行规定,包括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土地管理法》以及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都没有做任何规定。
    由于集体所有土地同属于公有制形式,因此可能相对较好处理。这里最为重要的是原来的私有土地如何国有化的问题。对此,1990年4月23日国家土地管理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致该局的(90)民他字第10号函,复函指出:
    ”你庭(90)民他字第10号函收悉。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供参考:
    一、我国1982年宪法规定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后,公民对原属自己所有的城市土地应该自然享有使用权。例如上海市人民政府曾于1984年发布公告,对原属公民所有的土地,经申报办理土地收归国有的手续,确认其使用权。
    二、在城市土地收归国家所有后,国家向原空闲宅基地所有人继续征收的地产税,事实上已属土地使用税性质。作为正式税种,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从1988年开始征收。“
    该复函首次明确确认私人对其所有的城市土地”自然享有使用权“.从该复函也可以看出,在一些地方,政府已经通过一定手续将土地所有权收归国有,同时将使用权留给私人。而且,”城镇土地使用税“从1988年开始征收,已经表明政府事实上承认公民对原属自己所有的城市土地,在城市土地收归国家所有后享有使用权。不过,此复函中的私人对原属自己所有的城市土地应该”自然享有使用权“,还只是内部的意见,并未被1994年颁布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所确认。26直到1995年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中才对这一问题进行明确,即:一方面回避了土地原本的所有权归属,另一方面则承认可以获得使用权。27这与上述复函中”自然享有使用权“意思是基本一致的。
    然而,这种”自然享有“的土地使用权的性质该如何看待呢?如前所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只有三种特定的方式,即划拨、出让和转让。首先,根据《城市法房地产权利法》,它不属于转让所得的土地,因为要转让的土地必须是依法由政府划拨或出让所得的土地。其次,划拨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无限期使用,但是在转让时必须补交土地出让金,而且在拆迁时没有补偿;而出让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拆迁时可以得到补偿,但出让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有限期使用的。进而,把这种”自然享有“的土地使用权无论视作划拨还是出让所得都不适合:如果视作是划拨取得,那么在转让时就还必须对原属于本人的土地再向政府补交土地出让金,而且拆迁时得不到补偿,再者原地回迁时是以无限期的土地使用权换来一个有限期的土地使用;[15]如果视作出让取得,那么就要受到土地出让期限的限制,而且还会引起一系列的问题,如期限自何时起算?是从该土地获得之日起起算还是自1982年宪法颁布之日起起算?如果期限届满后要收费的话,这种土地使用权是否应当缴费?
    由此可见,尽管根据相关规定可以明确私人对其原有的城市土地享有使用权,但是对于这种使用权的性质却仍然是立法空白。28[16](P236)更重要的是,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能和价值是完全不同的。把私人对土地的所有权降格为使用权必然涉及到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之间差价的补偿问题。因此,仅仅规定私人原有的土地所有权可以转变为使用权显然过于简略。
    对上述问题,本来都应在1982年宪法颁布之后的《土地管理法》或者《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以明确,但这两部立法却都选择了回避。总之,迄今为止也没有任何立法对原来私人城市土地所有权转换为何种意义上的使用权予以规定,更没有私人土地所有权如何转换为使用权,以及如何补偿进行规定。
    六、结语
    总之,1982年宪法在规定城市土地国有时本身就有值得商榷之处,如:将修宪前城市中合法的非国有土地一律国有化是否适当,并且缺乏必要的配套立法予以实施,更没有进行公平的补偿等。而且在其后,随着市场化改革深入又引发了当时修宪时所始料不及、且必然会更为尖锐的一系列问题。因此,对于我国城市土地国有制存在的问题,的确已到了必须正视并力图解决的时候了。
    尽管现行宪法被视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历部宪法中最好的一部宪法,也被视为是一部改革宪法,但不应忽略的是,1982年宪法制定时仍处于特殊的历史背景下。当时,我国改革开放才刚刚起步,极”左“思想的影响依然巨大,高度集权型的计划经济思维仍然主导着不少人的头脑。例如,片面地认为公有制程度越高越好--其中,国家(全民)所有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高级形式,而集体所有制则只是低级的、不过是一种权宜之计的过渡形式,必然要向国家所有制过渡,并最终形成单一的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政府被认为是整个社会经济资源及运行唯一的、当然的掌控者;高度的公有制与集中的计划经济仍然被视为社会主义的根本特征,是体现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基本制度--正是如此,现行宪法中曾明确强调:”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29而且事实上的确仍然是公有制一统天下,仍然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
    总之,在此背景下,就不难理解1982年宪法在总体精神和条款的具体内容上仍然带有比较明显的计划经济和教条主义的色彩30--这从该宪法中仍然存在着不少计划经济色彩的条款和用语,以及宪法颁布实施后不久就开始多次修改就不难看出。进而,为更方便地获得建设用地而规定城市土地一律属于国有,由政府直接垄断所有的城市土地也就并非完全不可想象。同样地,这也是为什么现行宪法又在第十条第二款严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原因所在。
    然而,在改革开放已经进行30年而宪法也已经实施近30年后的今天,整个社会的思维观念、经济体制、社会格局已经发生了重大的变化甚至是质的转变,这从现行宪法条款的变迁中就可以看到。传统的公有制理论已发生了极大地转变,非公有制经济早已大行其道,并被宪法确认为”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计划经济已被实践不断证明其谬误而被摒弃,并在宪法上都已经被否定。至少在经济领域内,很大程度上逐步向有限政府的方向迈进。在这种情况下,宪法的该规定也就难免与当下的社会经济形势及未来发展趋势不相一致,进而对宪法这一规定进行重新解释乃至修改已势在必行。
    事实上,在1982年宪法颁布之后不久,随着经济改革的深入,改革城市土地制度的现实需求就立即凸现出来,进而1988年4月12日全国人大七届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就不得不承认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而且,1982年宪法前的法律制度确认的非国有土地的所有权,在以1982年宪法为界的所有制转换过程中不应被无端忽略。否则,不仅不符合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也更为现行宪法所申明的尊重保护人权、保护私人财产和实行市场经济的宪法精神不相一致。
    那么如何应对上述问题呢?要言之,(1)对于原有的城市非国有土地的国有化,实质上就是一种征收,应当尽快”补课“,即:尽快对于原来非国有土地的国有化,通过正式的立法来规定国有化的方式以及如何公平补偿。从最低意义上讲,应将原来非国有土地的所有权规定为一种特殊形式的使用权;这种使用权既不同于划拨取得的土地,也更不属于由政府出让而获得的土地,而是一种类似继承的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受期限限制,政府也无权无偿收回。
    (2)宪法”城市土地属于国有“是当时特殊的历史时期的产物,应当修改。即使排除私人所有制,但至少应当承认集体所有土地的存在,以打破政府对城市建设用地一级市场的垄断。而在宪法未修改前,或者宪法修改一时难于实现,那么应当将宪法中”城市“的范围通过宪法解释,将其明确为1982年修宪时的城市范围。
    注释:
    ①对于城市的范围,主要有三种不同的解释:城市建成区,城市规划区,还有一种解释甚至把建制镇也包括在城市的范围之内,例如1989年颁布的《城市规划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值得注意的是,2007年颁布的《城乡规划法》宣布原来的《城市规划法》废止,但《城乡规划法》却又并没有明确规定何为”城市“.《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这虽然排除了城郊和农村,但对于什么是城市市区却也并没有说明。
    ②《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此规定,所有的建设用地需要占用农民集体土地的,都必须由政府先进行征收变为国有土地才可以申请使用,而不仅是城市建设用地。这实际上超出了宪法的规定。
    ③现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等相关立法中,对城市房屋拆迁中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分别规定了”给予相应的补偿“、”给予适当补偿“和”退还相应的出让金“.首先,在补偿标准方面存在着很大差异;而且,”给予相应的补偿“、”给予适当补偿“很显然将确定补偿数额的决定权完全委诸行政机关;而”退还相应的出让金“则显然没有考虑到土地在出让之后价值的增值,相对于拆迁时土地使用权的价值而言往往过低。而之所以这样规定,其潜在的观念基础正是基于土地是属于国家的,进而土地使用权的补偿自然由国家说了算。再者,由于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条例》并没有规定对被拆迁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评估和补偿,部分省级政府依照该条例颁布的实施办法也照本宣科地忽略了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地方行政机关即以土地属于国家为由拒绝对土地使用权进行补偿。
    ④现行宪法自1982年颁布之后的四次修正中,几乎每次都涉及到土地制度的修改。最直接的修正是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十条第四款修改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了第四次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十条第三款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⑤分别见现行宪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和第六条第二款。
    ⑥按照通常理解,我国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也属于公有制。不过也有相当一部学者认为,单个人所有还是集体所有并非是区分私有制与公有制的标准;因为集体(collective)的对应词应当是个体(individual),public的对应词是private ,进而”公有“所对应的是”私有“,而不是个体所有;而私有制既可以是单个的私人所有,也可以多人的集体所有,例如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都是一种多人集体所有制。因此,集体所有制并不当然是一种公有制,而至少从理论上讲,集体所有制其实也是一种私有制,参见参考文献[1].这无疑是一种颇富洞见的观点。然而,从实际情况看,我国的农村土地的农民集体所有制实际上不仅是一种公有制,而且是一种”准国有制“,因为实际上的中国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实际上掌握在政府手中,农民并无所有权人的权能。有关农村集体土地的”准国有“性质,参见参考文献[2].
    ⑦1947年9月13日中共中央全国土地会议通过的《中国土地法大纲》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分配给人民的土地,由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并承认其自由经营、买卖及在特定条件下出租的权利“.之后1950年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同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施行的《土地改革法》也有类似规定。
    ⑧土改极大地激起了广大农民普遍地积极参军参战和支援前线的热潮,”使共产党得以’在农村扎根成长‘.…正是由于实行了土改,共产党才能出色地执行三大任务:征粮、募兵和实行地方自卫“,参见参考文献[4].
    ⑨《土地改革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明确指明该法仅”适用于一般农村“,不适用于”大城市的郊区“.
    10参见1949年4月25日《中国人民解放军布告》第(一)、(七)项。
    11在各地,给私有土地颁发所有权证的机关有所不同:有的地方是由城市的土地管理部门颁发,有的地方则是直接由城市政府颁发,例如1950年南昌市人民政府颁发给该市居民万玉秀的《土地所有权证》(地字柒玖贰号)。
    12参见参考文献[6].这里需要指出的是,许多人把1950年11月25日政务院内务部发布法规《关于填发土地房屋所有权证的指示》作为”确定新中国城市私人土地所有权制度“的依据,是不正确的。实际上该《指示》只是作为《土地改革法》的配套规定,只适用于农村。
    13以上所引分别参见1954年《宪法》之第五、九、十条第一款以及第十一条。
    141517参见1955年12月16日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的统计。需要指出,《意见》中的统计数字为房产数字,但按照当时的社会状况,私有房屋下的土地一般也都是私有的。
    16具体的改造起点和范围为:”大城市一般是建筑面积150平方米(约合十间房),中等城市一般是100平方米(约合六、七间房),小城市(包括镇)一般是50到100平方米之间(约合三至六间房)“.见国家房产管理局1963年12月30日提交并经国务院1964年1月13日批转的《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64)(国房字22号)。
    18同17”文革“后房产部门干脆停止支付房租,房主也不敢向房产部门索要房租,害怕因收房租而引来杀身之祸,参见参考文献[8].
    191964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经租的房屋不允许继承问题的批复》((64)法研字第80号)中称:”国家经租房屋的业主实际上已经丧失了所有权。因此业主死后,经租房屋不能允许他的家属继承“.
    20例如,《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中也承认”有些地方改造起点过低,把总共只占有几间房屋的工人和贫、下中农出租的少量房屋也纳入了改造;有些地方取消了改造起点,只要有出租房屋就实行经租;有的地方还将房主一部分自住房也实行了经租;不少地方没有给房主留够自住房。“21该《记录》还既似批评又似鼓励地称:”对土地国有化问题,中央在1956年已有原则指示(即上述《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笔者注)……到10年后的今天提出要把土地收归国有不是太早而是太晚了“;只要是”……在不影响文化大革命的前提下,如果你市认为需要,就可以根据中央1956年的指示精神采取适当办法进行土地收归国有的工作。市里可以作出决定,也可请示省里批示,只要大方向不错,有些手续不够完整,那是枝节的问题“.当然,其中也指出:”什么叫城镇土地,应按具体情况划分,不宜扩大,像山东淄博这类的城市,如果把三市(张店、淄川、博山)之间的农地也划入城镇土地就不适当了“.
    22各地革委会规定城市土地国有化具体日期并不一致,目前有资料可证的最晚的是1979年泉州市革委会发布的”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的规定。资料来源是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蔡敏卿与蔡奕新、柯碧莲等人房屋买卖纠纷案的请示报告》([1989年]闽法民上字第30号)中,有一种意见的理由就是:”1978年宪法没有规定城市土地国有原则,但泉州市革委会1979年有’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的规定,该规定没有与宪法抵触……“231978年宪法的第五条与1975年宪法的同一条文相似,其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现阶段主要有两种:公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个体劳动者所有仍在宪法的许可和容忍的范围之内。1978年宪法的第六条与1975年宪法的同一条文差不多,国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对土地实行征购、征用或者收归国有。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有学者认为1954年、1975年和1978年宪法中”矿藏、水流、国有的森林、荒地和其他(海陆)资源,都属于全民所有“的规定,是对国有制范围的限定,进而认为当时的宪法并没有将城市土地国有化的意思。此类观点可参见参考文献[12].然而,这种观点可能并不准确。实际上,1982年宪法第九条第一款也有基本相同的规定,即”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但这也并不影响1982年宪法第十条第一款将所有的城市土地规定为国有。总之,实际上从1954年宪法至1982年宪法中这些相似性的规定只是专门调整自然资源的,而城市土地并不属于这些规定的调整范围。故本文并不对该规定予以讨论。
    24据1982年4月15日宪法修改委员会讨论记录,主张土地一律属于国有的有钱昌照、胡子婴、王震、耿飚等,参见参考文献[13].
    25见北京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原则批准,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文革“中接管的私房政策的若干规定》(京政发〔1983〕38号文件)第六条。
    26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个人或单位对国有土地的使用权的来源要么源自政府的划拨取得,要么是源自政府的出让。但很显然,像这种1982年宪法颁布前的非国有土地,既非源自国家的划拨,也不是源自国家的出让;同时,也不属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所规定的转让所得,因为根据该法的第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条之规定,必须是依法由政府出让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才可以进行房地产转让。
    27该《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土地使用者经国家依法划拨、出让或解放初期接收、沿用,或通过依法转让、继承、接受地上建筑物等方式使用国有土地的,可确定其国有土地使用权。“第二十八条又规定:”土地公有制之前,通过购买房屋或土地及租赁土地方式使用私有的土地,土地转为国有后迄今仍继续使用的,可确定现使用者国有土地使用权。“28其实原本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草案的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也曾试图将私人对其享有所有权的房屋用地一概以划拨取得对待。不过,当时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的《草案审议报告》中指出,”在草案审议期间,有些委员以及一些地方、部门又对草案的上述规定提出了不同意见。建议对这个问题作进一步研究“.其主要理由是:(1)”根据草案第四十三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经批准,并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而城市私有房屋用地的情况比较复杂,有外国人的私房,华侨、外籍华人和其他海外人士的私房,以及国民党官员留下的代管房产,其中有些人是在解放前花了钱置了房又置了地,房契、地契都可以查到。现在一律规定视为划拨,过于简单,会引起不少问题“.(2)按照草案的规定,华侨几代人的私有房屋用地的使用权将视为划拨方式取得,甚至由政府无偿收回,可能要伤害华侨的感情。应当同宪法、归侨侨眷保护法中所规定的保护华侨、侨眷私有房屋的合法权益相衔接”.(3)“规定私有房屋转让时,一律补交出让金,难以行得通。目前有些城市实际的作法是,出售私有房屋都不补交出让金。法律委员会研究了多方面的意见后认为,城市私有房屋问题比较复杂,有各种不同情况,有华侨及海外人士解放前购置的房产,也有城市居民几代相传的私有房屋,规定一律视为划拨方式取得,并在转让时补交出让金,会带来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基于上述理由,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法对此可以不作规定,删去草案中的这一条规定。如果需要,可先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区别不同情况加以处理。”据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同意了上述意见,参见参考文献[16].
    29见1982年宪法原总纲部分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直到1988年4月12日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一条才有限地承认:“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而直到1993年3月29日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才将“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修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30实际上,现行宪法相对于1975年与1978年宪法而言,其不同主要体现在政治口号的增减、变换,国家机关设置的恢复与变动,公民基本权利规定增加,对联产承包责任制的肯定与认可以及对个体经济的有限认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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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9][15]郑振源。私房土地使用权的历史沿革[N].中国经济时报,2003-06-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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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蔡定剑。宪法精释[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170注。
    [14]肖蔚云。我国现行宪法的诞生[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6:42.
    [16]房维廉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释义[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4:236.


出处:中评网   http://www.china-review.com/lishipindaoa.asp?id=30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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