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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陆民

“经租房”业主声明 中共大陸列为顶级屏蔽的惊天黑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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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0-7 12:46:51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贯彻《妥善解决私房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
                  和
《解决我市部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
             重申有关工作





各区房产局、各区房地产公司、各区国土分局、机关各相关处室:



    《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妥善解决私房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武办发〔200628号)和市建委等七部门印发《关于解决我市部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武国土房发〔2007231号)等文件的印发,对于解决我市有关房屋历史遗留问题,保障房屋产权人合法利益,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现就此项工作在贯彻落实中,各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应遵守的有关工作纪律和规定重申如下:



    一、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文件中的有关要求,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对所属工作人员的监督和管理,认真做好文件的贯彻落实;

    二、严格执行政治纪律,不得散布有损党和政府形象或与政策相悖的言论;

    三、严格执行工作纪律和保密制度,不得向当事人透露本机关决策时的不同意见和有关信息;

    四、严格按照文件精神,执行办事程序和工作规定,不得违反或减少规定的工作程序违法违规办案;

    五、严格执行接待工作纪律,不得在工作场所以外的地方接待工作对象;



    六、严格执行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直接或间接接受工作对象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宴请和其它妨碍公正工作的消费娱乐活动,更不得暗示或公开索要;

    七、严格执法、廉洁执法。不得利用职权为个人或他人谋取私利,损害国家和群众利益;自觉接受群众、组织和监察部门的监督;


    八、严格工作报告制度。必须及时向上级工作机构如实反映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并提出意见或建议。

   各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要认真监督本部门及工作人员工作中严格遵守纪律规定的情况,发现违纪违规行为应及时查处。

    对违反以上纪律规定的行为,按《武汉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追究责任,其行为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〇〇七年十月九日



http://www.whfdcjyzx.com.cn/Default_327_10043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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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10-10-7 12:4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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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0-7 13:01:45 | 显示全部楼层
谁说原房在也不退?又解决了一户(有图有真相)



20100805153957906-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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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0-7 13:06:55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二十一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9年12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第三章 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第四章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五章 产品责任

第六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八章 环境污染责任

第九章 高度危险责任

第十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十一章 物件损害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条 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第五条 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 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条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十七条 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第十八条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第十九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第二十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第二十一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二十三条 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四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第二十五条 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三章 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十九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第四章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三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三十三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五章 产品责任

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二条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第四十四条 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四十五条 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四十六条 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七条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第六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 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二条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五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第五十九条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第六十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第六十二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三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第六十四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章 环境污染责任

第六十五条 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六条 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第六十七条 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第六十八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九章 高度危险责任

第六十九条 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十条 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七十一条 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七十二条 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第七十三条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第七十四条 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十五条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十六条 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第七十七条 承担高度危险责任,法律规定赔偿限额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七十八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七十九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一条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八十二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三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八十四条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

第十一章 物件损害责任

第八十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八十六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七条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第八十八条 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九条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九十条 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九十一条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九十二条 本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经租房业主们  

  拿起法律武器  依法讨还祖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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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50多年前在市场街盖的房子,现在还有吗?”
一老人寻找他1957年盖的门面房
在记者的帮助下,老人明白了关于“经租房”的情况
晚报首席记者 蒋友胜    来源:商丘新闻网—京九晚报


  1957年年初,在市里做生意的王玉堂与朋友一起在道北市场街盖了上下8间门面房。其后,王玉堂与朋友因各种原因都回了农村老家。现在,王玉堂又想起了他的门面房,拿着1986年相关部门发给他的证件,到市里来找。“我50多年前在市场街盖的房子,现在还有吗?”

  7月6日,记者随王玉堂的家人来到市场街,寻找王玉堂于1957年盖的门面房。按王玉堂画的图,只能证明他当初盖的房子在市场街东南角,至于是哪间,因为中间几经拆迁重建,已经找不到了。当天下午,记者赶到虞城县谷熟镇高庄村,见到了行动不便的王玉堂。王玉堂向记者讲了他盖房子、找房子的过程。
  解放前,王玉堂就到商丘做生意,并安了家。1957年,他与朋友王德禄等人一起在市场街盖了上下8间门面房,他分到了最南边的上下两间。后来,因为父亲生病,王玉堂就把房门一锁,回了农村老家。上世纪60年代,他曾两次来市里看他的房子。起初,房子租给了一个卖杂货的,后来,卖杂货的又把他的房子转租给一个理发的。他最后一次找到自己的房子时,房子正被一家企业当仓库用。在王玉堂找来最初租他房子的人后,当事人都承认房子是他的。再后来,因家中事多,王玉堂一直没来商丘。上世纪80年代,王玉堂听说国家出了文件,对城市里的私有房产进行确权。他就于1986年找到了当时的商丘市房管局(现梁园区房管局)。尽管当时他的房子已经改建,但经证人证明,他的房产最终得到了确权。当时,商丘市房管局发给他一张国家经租房地产领定租凭证和一份《落实对私改造房屋解决遗留问题通知书》,并补发给他207元租金。那之后,王玉堂又把这事抛在了脑后。近段时间,因身体不好,王玉堂把证件拿给孩子:“孩子啊,在商丘市还有咱家两间门面房哪!”
  王玉堂出示的《落实对私改造房屋解决遗留问题通知书》显示,王玉堂的房子原位于市场一街70号,后经改建,在1986年时,他的房子改为市场二街32号。《通知书》下面盖着“商丘市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公章。那张国家经租房地产领定租凭证显示,王玉堂于1986年11月10日,在房管局领了207元租金。两项证据皆显示,王玉堂的房子由“国家经租”,王玉堂领“经租费”。王玉堂说:“国家把我的房子‘经租’了,但房子还是我的。自1986年以来,总该给我点租金吧?”
  昨天,记者前往梁园区房管局了解此事。梁园区房管局群众工作部的值班人员了解情况后告诉记者,对于此类“经租房”,国家曾出台专门政策,我市于1984年至1986年曾按国家和河南省的政策,对这部分房屋的当事人进行补租,但补租只补到1966年9月。王玉堂1986年领的租金,就是1958年至1966年的。自1966年9月至今,国家对“经租房”再没有出台新的政策。值班人员告诉记者,请当事人把证据保存好,待国家或省里出台新的政策后,会给当事人一个说法。



  ■名词解释
  “经租房”
  “经租房”又称私改遗留产,是指中国城市中的一些私有房产,这些房产在1958年前后由政府统一经营出租,于是就称这类房产为经租房。政府房管部门负责经租房的经营,如管理、收租、修缮等,并把租金的20%至40%发给经租房的业主。这种做法延续到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就不再发钱给经租房主了。绝大多数经租房主从来没有办理过这些房屋产权的转移出让手续,他们仍然是经租房的合法业主。

原文链接:http://www.sqrb.com.cn/jjwb/html/2010-07/08/content_8840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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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城市宅基地
所有权、使用权等问题的复函

(1 9 9 042 3<l 9 9 0>国土(法规)字第1 3)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你庭(9 0)民他字第l 0号函收悉。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供参考:
  一、我国l 9 8 2年宪法规定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后,公民对原属自己所有的
城市土地应该自然享有使用权。例如上海市人民政府曾于1 9 8 4年发布公告,
对原属公民所有的土地,经过申报办理土地收归国有的手续,确认其使用权。
  二、在城市土地收归国家所有后,国家向原空闲宅基地所有人继续征收的地产税,事实上已属土地使用税性质。作为正式税种,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从1988年开始征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城市宅基地所有权、使用权等问题给国家土地管理局的函

    我院在处理城市宅基地使用权纠纷的案件时,遇到涉及城市宅基地所有权、
使用权及地产税等问题。因这些问题政策性强,有关规定不够明确,特请贵局对下列问题给予函复。

  一、在l 9 8 2年宪法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之后,原属公民个人所有、并在其上拥有房产的城市宅基地的所有权是否自然地转变为使用权。
  二、经人民政府确权发证,并一直由公民交纳地产税的城市空闲宅基地,在国家宣布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后,该公民对该空闲宅基地,是否还享有使用权。
  三、在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之后,国家仍向该空地的原所有人征收地产税,该地产税是否已属土地使用税性质。公民向国家履行了交纳地产税的义务,是否表明国家承认其对该空地的合法使用权。


发布部门:国家土地管理局(已变更)
发布日期:19900423
实施日期:19900423
(
中央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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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0-15 13:35:28 | 显示全部楼层

         上海讨房团10·13


       反腐败捉贪官


        10月13日是上海讨房团国庆长假后首次集体亮相,继续在市政大厦前抗议示威。但是大家面露喜色,欢欣鼓舞,斗志昂扬。讨房团经过5个月的抗争,取得二大战役的胜利。
        一、上海加快了华侨落政代经租腾退房的步伐,规定时间必须在年内全部解决之,政府拿出的钱蛮多的。例,上海瑞金二路3号底楼需腾退的租户拿了政府给的220万元,乖乖地从32平方米的房子里搬走,将侵占的经租房还给业主。
        二、上海市房管局第一副局长陶校兴被拉下马,因涉嫌违纪接受纪监部门调查。他主管土地,充当卖地政府的走狗,直接参与抢劫老百姓的房地产。他也是上海房管局的喉舌,所有的行政复核复议答复、信访回复等调子均出自他手。采取欺下瞒上将盖子捂紧,生怕其违法买卖经租房,私自变改产权等丑行暴露,所以长期以来上海经租房落政迟迟落后于其他兄弟省市。
         上海讨房团的老人们了不起,拉开了房管局反腐败捉贪官的黑幕,让真相大白于天下,经租房回家的日子指日可待。


                                                    2010.10.15
           


         上海市的私房落政工作到今天这种局面,与市房管局长期以来对抗党中央,欺下瞒上的作风及行业腐败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落政落了几十年,被落政户上访了几十年。主管私房落政的公仆们以施恩者自居蛮狠无理,将原本体现党和政府的阳光政策变了味,使人民群众恨之入骨。特别是沈乐萍这个女人素质极差,人品极坏,仗着手里那点权专横拔扈,对这种引起人民群众公愤的不合格官员要撒职查办,查一查她与各区房管部门勾结克扣被落政户房产的贪污腐败行为?暗箱操作捞了多少黑心钱?郎教授讲:全世界最腐败、无赖的公务员在中国。     
        当今中国社会的现状是:   社会整体腐败已无法遏制, 官权滥用,违法乱纪, 社会不公,民间积压的不满情绪已接近临界点,但喊冤申诉渠道却被堵塞, 导致极端事件呈井喷式爆发。  


        中共中央政治局9月29日上午就正确处理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问题研究进行第二十三次集体学习。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在主持学习时强调,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巨大成就,为我们解决好人民内部矛盾奠定了坚实物质基础。
胡书记都发话了,钱不成问题!
        经租房的产权无异议,政府又不差钱,为什么耍赖不还?只有一种解释:干了见不得阳光的丑事,贪官们私占侵吞了我们的祖产经租房!




所以上海市的私房落政要從反腐敗入手

私有权益网论坛经租房经租房维权网

http://www.siquan.org/bbs/dispbbs.asp?boardID=2&ID=3122&pag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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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0-16 00:11:31 | 显示全部楼层
上海房管局第一副局长陶校兴被带走调查


xin_141007150846345982510.jpg

  陶校兴(资料图)
 10月14日报道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第一副局长陶校兴被上海有关部门带走调查。继殷国元、朱文锦之后,上海房地系
统又一政要落马。
  未经证实消息称,其接受调查的原因很可能与土地相关。
  值得一提的是,2006年上海社保大案中首个落马的上海房地系统官员——上海市房地局土地利用管理处处长朱文锦,案发前由陶校兴直接领导。



上海房管副局长案涉数亿元 牵出官员低价买房链条:

http://china.huanqiu.com/roll/2010-10/11806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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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0-16 18:09:28 | 显示全部楼层
俞正声:群众观点须臾不能忘记



“群众观点是共产党员革命的出发点与归宿”。



“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则,就是要使群众认识自己的利益,并且团结起来,为自己的利益而奋斗”。



“要联系群众,就要按照群众的需要和自愿。一切为群众的工作都要从群众的需要出发,而不是从任何良好的个人愿望出发”。



“这里是两条原则:一条是群众的实际上的需要,而不是我们脑子里头幻想出来的需要;一条是群众的自愿,由群众自己下决心,而不是由我们代替群众下决心”。


“群众生产,群众利益,群众情绪,这些都是领导干部们应时刻注意的”。



“所谓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问题,就是我党从来经常说的走群众路线的问题。共产党员要善于同群众商量办事,任何时候也不要离开群众”。




     要群众相信你,必须对群众讲真话,特别是要勇于承认自己的缺点和错误。工作中不可能没有缺点和错误,特别是在长期执政的条件下,不承认自己的缺点和错误,其结果是丧失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动摇执政基础。承认缺点和错误是自信的表现,是有觉悟的表现,是取得群众信任的第一步,是改正缺点和错误的前提。凡是群众关心的问题,如果我们有缺点和错误,一般都应该公开地作自我批评;即使是涉及全国或历史性的问题,也应对当前我们自己的错误作公开的自我批评。作自我批评也难也不难。能不能作自我批评,实际上是能否正确对待“面子”和“位子”问题。想想人民的利益,想想历史的重任,自我批评也就不难了。




   群众观点的强弱,实质上是对群众感情问题,是世界观和宗旨意识问题。我们现在工作的同志都没有经历过革命战争战火的考验,对那个年代党和人民群众的骨肉深情没有亲身体验;党政机关相当一些同志缺乏基层工作的锻炼,不了解群众疾苦;我们和我们周围的许多人,生活水平有了很大提高,早已解决了温饱问题,对一些群众生活之艰难缺乏切肤之痛。这些局限,容易使我们以个人的体验代替群众的感知,以发展的艰难作为难以解决民生困苦的托词,以群众的利益诉求过高为理由掩盖群众工作的不力,以舆论的炒作为借口回避对工作过失坦诚的检讨。确实,存在着发展的局限、过高的利益诉求、舆论的炒作等,但不能以此减轻我们应负的责任。我们应该设身处地为困难群众着想,设身处地为工人、农民着想,设身处地为年轻人着想,并以此作为激励我们努力发展的动力、战胜挫折的勇气、奋勇争先的志气和改革创新的活力。




                  19在中共上海九届市委十次全会结束时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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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0-17 23:13:06 | 显示全部楼层
就要求归还经租房一事致中共十七届五中全会的公开信

(博讯北京时间2010年10月17日 首发 - 支持此文作者/记者)  

  中共十七届五中全会:自1955年12月16日,《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出台以来,这场由贵党发动的‘经租运动’已经过去五十五年之久。

    根据已知的情况,我们确信:从1956年至1966年,全中国共有近百万户城市私房主的合法私有房产被纳入国家经租,经租房屋的建筑面积超过一亿平方米。

     值此中共十七届五中全会隆重召开之际,我们全国经租户再次重申要求归还全部经租房的坚定立场,理由如下:

    一,61年前,贵党以军事手段推翻了民国政府,我们做为远离政治、略有薄产的普通市民,当年选择了留在大陆并积极支持新中国建设。我们很多人的私房都是响应贵党政府的号召或指令才出租的,目的主要是为帮助缓解城市住房紧张状况。时至今日,由于自家房产被经租,享受国家福利分房的资格被剥夺,我们的家庭成员又逐年增多,住房紧缺的情况十分严重。同时,因为众所周知的原因,我们经租户基本沦为了城市贫民阶层,我们实在无力购置商品房、两限房、经济适用房。

    二,根据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以及贵党关于社会主义改造的表述,私人出租房做为生活资料,不属于社会主义改造的范畴,不应纳入社会主义改造。

    三,城市平民出租合法私有房产,按政府规定的标准收取租金的行为,不构成‘剥削’。

    四,贵党全面消灭私有制,尤其是消灭城市房屋私人所有制的大政方针,业已彻底失败。

    五,出租房屋面积少(改造起点以下),为社会所做贡献也小的大陆私房主;国民党军政要员、敌视或畏惧贵党,弃房出逃的海外华人、华侨,他们的出租房却未被经租。这等于是支持贵党,贡献巨大的我们,反而是罪大恶极,以至于要将我们的合法私产加以经租并收归国有!这太不公平,难以令天下经租户心服口服!

    今天是中国传统重阳节,众多老无所养、老无所居的年迈经租房主们,却依然为讨还公道而被迫四处奔波。我们郑重恳请十七届五中全会关注中国经租户这一特殊群体的悲惨遭遇,早日还产于民,才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之道!

     中国经租房产权人 谨呈

     2010年10月16日 [博讯首发,转载请注明出处]- 支持此文作者/记者(博讯 box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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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0-18 16:01:16 | 显示全部楼层
五、一批房产主被打死




  822日《人民日报》头版报道红卫兵的“破四旧”(旧思想旧文化旧风俗旧习惯),特别介绍了北京第二中学红卫兵广为张贴的“宣战书”。红卫兵开始到处烧书,烧画,破坏文物,以及开始大规模的抄家行动。红卫兵强迫市民交出他们存有的所有黄金和白银,还在抄家过程中打死了很多所谓“阶级敌人”。北京早已不准“地富反坏”居住,被红卫兵打死的“阶级敌人”中,很多只是房产主。他们拥有自己的住房,或者有少量的房子出租。红卫兵的命令发出后,人们到房管处排队上缴房产证,但是还是被抄家甚至被打死。在这种恐怖中,北京的50万间私人房子全部被没收。




  824号,红卫兵到北京东厂胡同6号居民左庆明家抄家。他从前开过劈柴铺子,1966年时已经没有铺子,但还有几间自己的房子。租住他们房子的马大娘是个家庭服务钟点工。当时左庆明正好外出不在家。看到红卫兵毒打他年已七十的妻子,马大娘到胡同口给左庆明报信叫他不要回家。红卫兵发现后把马大娘和左奶奶一起绑在葡萄架子上毒打。红卫兵还用开水浇烫她们。四周邻居听到他们在惨叫着被折磨死,然后尸体被丢进火葬场的卡车。那天晚上东厂胡同至少有六个居民被打死。死者中还有一人是技术精良的眼镜师孙琢良。他曾经开过一个眼镜店,并有自己的住房。

  825日,北京第十五女子中学红卫兵查抄崇文区广渠门内大街121号居民李文波家。他住的是自己的房子。他已经在前一天上交了房产证,也就是说放弃所有权。红卫兵说,在抄家过程中李文波打了她们(文革后她们中有人私下承认并没有发生这样的事情,但当时成为红卫兵加强暴力程度的借口)。李文波被打死。他的妻子刘文秀被判处死刑,在913日被处决。文革后他们得到“平反”。

  828日,红卫兵查抄西城区大红罗厂南巷20号。三小时中红卫兵打死了五口人:北京玻璃陶瓷水泥设计院技术员黄瑞五,他的姐姐黄瑞班,他们的母亲陈玉润,外婆李秀蓉,还有一个年老佣人。除了一岁的小孩子被机警的保姆抱出,其他在家的人都被打死。他们没有别的所谓“问题”,主要的“问题”就是他们住的小院是他们自己的房产。

  19668月下旬,大批被打死的人不标姓名堆在一起被运往火葬场。北京师范大学附属第二中学的校长高云和北京第31中的书记杜光,都是在被红卫兵打昏过去以后就送去了火葬场。火葬场的老工人发现他们还没有死,没有烧他们。他们又回了家。当时大量尸体积压,火葬场来不及焚烧,只好在尸体堆上放了冰块,血水横流。一名军人目击者说,那里的气味和情景恐怖至极。一名在913日去火葬场的女教师说,那时候那里还是满目尸体,草地上摆得横七竖八,排队火葬。

下图是那一时期北京每日被红卫兵打死的人的数字。
一批房产主被打死.jpg

  从上图可以看到:李文波被打死后第二天,826日,被打死人数从两位数跳到了三位数,从不到一百人变为超过一百人。从825日到826日,被打死人数增加了百分之五十。从826日到827日,被打死人数又再次加倍。在91日,被打死人数达到了最高峰,一天内有228人被打死。在此之前的831日被打死人数出现了一个小低谷,是因为那一天在天安门广场有红卫兵的第二次盛大集会,红卫兵停下抄家打人集会去了。

  91日以后数字骤降,因为92日中共北京市委发出文件,指出“要用最大努力耐心说服和坚决制止一切打死人的现象”。一个口气并不严厉的书面指示,就立即发生了效果。

  当时“内部”的统计是,在北京,红卫兵打死了1772人。文革后,《北京日报》也发表过这个数字。

  在这样的暴力迫害高潮中,829日,“西城区红卫兵纠察队”发布了“第四号通令”,其中第7条说:“确实查明,并斗争过的黑六类分子,尤其是逃亡地富分子。除现行反革命分子应当依法处置外,其余一律给政治上、生活上的出路,这个出路就是限期(于九月十日前)离开北京(如有特殊情况,经本人所在单位及查抄单位批准,可酌情延长),回原籍劳动,由革命群众监督改造,给他们重新做人的机会。”

  这个“通令”在北京全城甚至全国张贴公布。直接后果是北京城中有近十万人口被扫地出门驱逐出北京,占当时城市人口的百分之一点六。一名受访者说,她家住在东单,夫妇都是工人,因为曾经在一个出租小人书的店里有400块钱资本,这时候被指控为“资本家”,全家被驱逐到山东农村,一个人只准带一个锅一个碗,直到1978年底才获准回到北京。这些被驱逐的人有的在火车上就被打死,有的到了农村没有食物没有住房而死亡。

中国有文字记载的历史上,从来没有过这样大规模的由青少年打杀教师和老百姓的事情。在皇帝时代,死刑要经过审理,可以上诉,由专业刽子手执行。文革后有人把文革笼统解释为“封建主义传统”造成的。这种说法不能解释19668月发生的红卫兵暴力。


   摘录于王友琴著:  《恐怖的“红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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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0-19 23:42:44 | 显示全部楼层
当前位置:首页 > 行政复议 > 典型案例

甘肃:大胆创新 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开辟行政复议新领域



来源:
主站 时间: 2007-09-12 11:05 阅读次数:


全国市县政府行政复议工作座谈会经验交流材料之十六
    大胆创新  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开辟行政复议新领域
    甘肃省天水市人民政府
    如何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是当前解决社会矛盾的“老大难”。近年来,天水市政府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的原则,以“定纷止争,案结事了”为目标,在运用行政复议手段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方面,积极探索,大胆创新,开辟了新领域,取得了新成效。自2000年以来,全市共办理行政复议案件195件,其中涉及历史遗留问题的行政复议案件达65件,占案件总数的33%,有的案件时间跨度达60多年,共接待群众698人,较好地处理和化解了一批因历史遗留问题形成的矛盾,促进了社会的和谐,获得了群众的好评。
    一、灵活把握受理时效,广泛扩大行政复议救济范围
    历史遗留问题引发的行政复议案件,往往在案件受理环节受阻。为了保护当事人的救济权利,促成案件的受理,我们根据一些历史遗留问题引发的行政复议案件的两种表现形式,分别采取了不同处理方式:一是,申请人对历史遗留问题直接提起行政复议的,按照《行政复议法》规定,不应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但如不受理,当事人将长期处于无休止上访、缠访状态,此类情况在天水市尤为突出。为切实化解历史遗留问题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我们依据行政机关职权,对此适当变通处理。首先督促下级机关本着“事要解决”的原则,对当事人提出的诉求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如对此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我们再按照《行政复议法》规定予以受理。如秦州区446名群众对1958年私房改造问题提起的行政复议,我们按此方式进行了处理,使这一历史遗留问题得到较好解决。二是,申请人对历史遗留问题提起行政复议,是以行政机关未告知而不知道行政机关何时作出行政行为为理由的,但受理时效问题因年代久远已难于查清和认定,针对此类案件的受理提出质疑的大多数是被申请人。我们在受理时效的把握上,首先,充分利用《行政复议法》关于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行使自由裁量权,参照《民事诉讼法》中有关时效中止、中断的相关规定,将问题发生时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致使申请人未能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各种情形,视为“不可抗拒的事由”,作为申请人申请延期的理由,或将其长期上访的情况视为行政复议时效中断的合理情况处理。其次,在申请人提出初步证据后,主要由被申请人根据自己掌握的案件事实,举证证明申请超过行政复议时效。如被申请人不能举证,则推定案件没有超过行政复议时效,继续按行政复议程序进行审理。第三,根据行政层级监督职能,行政复议机关有权在时效上灵活把握,把这类案件纳入行政复议受理范围。如2007年武山县潘××兄弟三人,因房屋权属纠纷老三以县政府于1989年颁发给老大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行为违法为由申请行政复议,理由是不知道县政府的确权颁证行为,而该行为影响了其房屋所依附的宅基地使用权,请求撤销该土地使用权证。通过对申请人实体权利受影响的大小及时效的分析认定,我们受理了此案,并较好地处理了矛盾。
    在受理历史遗留问题引发的行政复议案件时,我们还注意“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运用,既尊重历史,又正视现实。尽量还原当时的历史背景,了解当时的法律依据以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并充分考虑国家行政管理政策的连续性,综合分析案情,使案件办理的过程,既是解决矛盾的过程,又是宣传教育群众的契机,真正达到定纷止争的目的。
    二、探索多种解决方式,积极促成案结事了
    因历史遗留问题形成的行政复议案件,其共同特点是,涉及当事人多,情况复杂,时间跨度大。而当事人举证多为证言,证明力不足,真实性不能保证。依靠单一的书面审查手段,已不能查清案件真相。对此类案件,我们通过探索形成了一套较为成功的办理方式。一是,坚持实地调查取证。如对于不服政府土地确权行为的行政复议案件,虽然属于法定的案件受理范围,但许多案件实质上是由历史原因造成的。要查清事实,必须到案发地现场勘查。实地取证,使书面上抽象的平面图在办案人员心中有一个具体化、形象化的形成过程,有针对性地审理案件。实地调查还有助于寻找历史见证人。历史见证人一般年岁大、正直、敢说真话,经历、了解、叙述的事情较为真实。办案人员亲自找他们了解情况,这些老年人常常视之为一种荣耀,作证的积极性较高。如果行政复议人员不积极深入实地调查取证,就无法取得这些证言。二是,建立行政复议调查会制度。我们制定了《行政复议调查会程序》,确立了类似于法院开庭审理的行政复议调查制度。调查会组成人员有主持人、办案人、记录员,行政复议案件的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会上各方当事人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陈述、举证、质证、辩论,充分发表自己的观点和意见,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收集和认定证据,使案件的办理更为公开、透明,既避免了人为因素的影响,又便于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2004年以来,行政复议调查会已成功召开了15次,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三是,从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出发,注重运用调解方式。一些历史遗留原因引发的行政复议案件的当事人并非为利益而争,主要是矛盾没有及时得到化解,想通过行政复议争一口气,发泄心中的怨气。有些申请人与第三人之间又往往具有宗亲关系,这就为案件的成功调解奠定了基础。办理这类案件要求办案人员明了矛盾的根源所在,有针对性地做好工作,才能确保调解成功。在我市近几年办理的行政复议案件中,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16起,大多都是因为我们开展了调解工作,使被申请人重新审查并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或申请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和解,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在这背后,是行政复议办案人员所做的大量认真细致的调解工作。四是,建立行政复议法律顾问制度。近年来,我市加强了法制机构与社会法律工作者的联系,在办理涉及历史遗留问题、法律关系复杂的案件时,邀请律师、法律工作者参与案情分析,虚心听取各方面不同意见和建议,使办案人员能够更加准确地把握案情,扩大视野,增长知识,提高办案水平。
   


】 【打印



【相关报道】




http://www.chinalaw.gov.cn/article/xzfy/dxal/200709/2007090002265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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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侨房公告〔2010〕第07号 (2010-10-01)
· 市侨房公告〔2010〕第06号 (2010-09-01)
· 市侨房公告〔2010〕第05号 (2010-08-01)
· 市侨房公告〔2010〕第04号 (2010-07-01)
· 市侨房公告〔2010〕第03号 (2010-05-01)
· 市侨房公告〔2010〕第02号 (2010-02-01)
· 市侨房公告〔2010〕第01号 (2010-01-01)
· 市侨房公告〔2009〕第11号 (2009-12-01)
· 市侨房公告〔2009〕第10号 (2009-11-02)
· 市侨房公告【2009】第09号 (2009-09-01)
· 市侨房公告【2009】第08号 (2009-08-01)
· 市侨房公告【2009】第07号 (2009-07-01)
· 市侨房公告【2009】第06号 (2009-06-02)
· 市侨房公告【2009】第05号 (2009-04-30)
· 市侨房公告【2009】第04号 (2009-04-01)
· 市侨房公告【2009】第03号 (2009-03-02)
· 市侨房公告【2009】第02号 (2009-02-01)
· 市侨房公告【2009】第01号 (2009-01-01)
· 市侨房公告【2008】第11号 (2008-12-01)
· 市侨房公告【2008】第10号 (2008-11-01)

             ↑↑  点击公告可查阅! ↑↑


http://www.laho.gov.cn/ywgg/fwgl/fwfh/
市侨房公告〔2010〕第07号
  现有申请人申请发还下列房屋,如对公告产权事项有异议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提出:
  1.中山五路昌兴街16号,测量地号:7区1段3678地号,建筑面积124.5376平方米。申请人陈南祐是产权人陈树培的胞兄。
  2.状元坊76号,测量地号:1区3段2268地号,建筑面积147.3284平方米。申请人邓志远、黄金是产权人邓禹的继承人。
  3.中山五路97号,测量地号:4区2段155地号,建筑面积307.5638平方米。
  4.中山四路榨粉北横街5号,测量地号:7区1段1992地号,建筑面积87.0644平方米。
  5.德政北路雅荷塘4号,测量地号:7区1段1598地号,建筑面积196.3244平方米。
  6.德政中路高华里11号(新门牌:15号),测量地号:6区3段676地号,建筑面积156.9666平方米。
  3-6项的申请人陈健娴、陈文娴、陈伽琳、陈世荣、陈世光、陈健云是产权人陈仁明{越府侨认证[2008]001号}的子女。
  7.惠福西路南濠街71号首层房屋,测量地号:4区1段1314地号,建筑面积72.277平方米。申请人庞松飞、庞松坚、庞松华是原产权人庞一贞的子女;申请人陈国庆、庞斌、庞丹红、庞展红是原产权人庞一贞的孙子女;申请人谭月绪是原产权人庞一贞的儿媳。
  8.泰康路54号全幢房屋,测量地号:1区4段1553地号,建筑面积338.2308平方米。
  9.泰康路56号全幢房屋,测量地号:1区4段1554地号,建筑面积322.1152平方米。
  10.泰康路58号全幢房屋,测量地号:1区4段1555地号,建筑面积322.1152平方米。
  8-10项的申请人曹奕煌是原产权人梅锦春的儿子;申请人曹兰影、曹秀美、梅荣琪、梅玉清、翁福如是原产权人梅锦春的孙子女;申请人翁琴清是原产权人梅锦春的媳妇;申请人梅建安、梅芳是原产权人梅锦春的曾孙。梅锦春是香港同胞身份(穗府侨认证[2006]29号)。
  11.荔湾区文昌北路耀华大街28、28之1号,测量地号:3区3段477、478地号,总建筑面积328.2754平方米。申请人关素霞是产权人关元海{穗府侨认证[2010]9号}的女儿。
  对第1-6项有异议者,请到豪贤路榨粉街128号越秀区第一土地房屋管理所提出;对第7-10项有异议者,请到光塔路102号越秀区第二土地房屋管理所提出;对第11项有异议者,请到多宝路121号广州市荔湾区土地房屋管理所提出。
  特此公告。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一○年十月一日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10-10-20 08:3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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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0-24 00:39:43 | 显示全部楼层
上海经租房业主讨房团欲冲世博闭幕式拦见胡锦涛

作者:讨房团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0-10-21 16:20:33

上海市经租房业主讨房团经过长达6个月的维权上访申诉,在规定的每周三领导干部接待日准时到大沽路100号等候市房管局领导的接待,可每次领导都躲着不见,至今也没个说法?倒是你们110的警察每次都出警赶到信访接待处。世博会期间警力非常紧张,如此频繁地反复出警,动用社会资源,又无法答复我们的诉求,实在令人诧异?这不是在浪费纳税人的钱吗?


我们的房子是被上海市房管局非法抢霸去的,冤有头,债有主,谁抢我们的房,就问谁要,这是天经地义的事,与公安局没有关系!每周三的抗议示威活动,不会永远持续,总要了结的。地方政府违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领导干部定期接待群众来访》意见之规定,在信访条例规定的领导接待日拒不出来接待,逼使我们只有找中央政府讨个说法。


讨房团中部分老人一直想去北京冲天安门、中南海告御状,另一部分身体较差,家境较穷的老人想等世博会闭幕式时,直接去世博园拦见国家主席胡锦涛鸣冤递状! 到时候也希望你们护航保驾!


上海市经租房业主及继承人维权上访讨房团


2010.10.21


10月20日讨房团再次集体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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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0-26 17:28:00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把抢去的财产还给我们



请把抢去的财产还给我们.jpg

众志成城.jpg



无标题.jpg

前仆后继.jpg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10-10-27 13:3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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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0-26 17:52:14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握宪法维权



国殇.jpg 手握宪法维权.jpg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10-10-27 13:3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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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0-28 14:24:35 | 显示全部楼层
上海讨房团继续集体讨房活动(图)
(博讯北京时间2010年10月28日 转载)    上海世博会进入尾声即将结束, 10月27日上海市经租房业主讨房团在大沽路100号房管局的抗议示威活动还在继续。
    随着声势的壮大,影响力的扩大,不断有新的业主积极参与进来,其中有房在上海,人在嘉兴、杭州、昆山等地的业主每周三早上坐火车赶来参加活动。由于境外媒体不断报道讨房团的新闻,一些海外华人通知其在国内的亲属到大沽路来声援,昨天就有民主党人士参与了此次活动。
     讨房团最新的口号:反腐败,捉贪官!随着上海市房管局陶校兴副局的落马,深挖贪官的运动正在进行之中。中共十七届五中全会指出: 要加强反腐倡廉建设,主动适应环境变化,有效化解各种矛盾保障和改善民生,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上海市房管局霸占我们的祖产经租房,就是不折不扣的侵害老百姓的贪污腐败行为。因此,讨房必须从反腐入手,捉出蛀虫!
    上海市经租房业主讨房团成员达成共识:我们的讨房行动不会结束!
   
    2010—10—28
    供稿:民生观察工作室
    以下是昨天的现场情况:
   
   
   
   
   
    (博讯 box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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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1-1 00:55:21 | 显示全部楼层



  北京市“文革”期间挤占、接管私人房产(文革产)
         及落实政策的法律问题研究

北京关智慧律师
13426175239@163.com
QQ
510850593


转载请注明作者及出处


前言:20105月,我在网上发表了《北京市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经租房)的政策与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以下简称《经租房研究》)。我在《经租房研究》的前言部分指出,“‘落实私房政策问题’里面至少包括这么几个具体问题: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文革’期间被挤占、没收、接管的私人房产问题、建国初期代管房产问题、华侨、港澳台胞私房问题、宗教房产问题等。”

同时,我也表示“将‘落实私房政策问题’作为一个课题系列,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努力就其中的每一个具体问题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并将自己的看法用文字表达出来。”

实际情况是,从《经租房研究》发表到现在已经过去五个月的时间了,‘落实私房政策问题’系列的第二篇还没有出来,多少有点令人失望。但是,我少不得也要替自己辩解几句:

第一,我有自己的工作,要挣钱养家,每天的大部分时间是被别人支配的。虽然我自己已经是独立律师,道理上算是“自由职业者”,但实际上很不自由——时间或者被法官、客户支配,或者被老婆小孩支配,有时候还要参加同学的婚礼、到火车站接送亲戚朋友——自己能够支配的时间很少。

第二,有些经租房业主在网上看到《经租房研究》以后,和我取得了联系,并向我提供了更多的个案材料和新的线索。这些新的资料和信息大大丰富和深化了我对于“经租房”、“文革产”的认识,但消化和整合这些的新的资料和信息也需要一定的时间。

第三,20105月份写《经租房研究》的时候,我还是一名助理律师,现在已经是专职律师了,67月份变更执业机构也耽误了一些时间。

作了这些交代,现在开始“落实私房政策问题系列”的第二个题目:《北京市落实文革期间挤占、接管私房(文革产)政策的法律问题研究》。


一、“文革产”的由来及述评


(一)实际上,我在《经租房研究》“经租房收归国有”部分已经写到“经租房”在“文革”中被挤占、接管的问题。因为缺乏资料,当时直接引用了《中国青年报》20031217日的一篇文章中关于红卫兵强占私人房产的描述(江菲:《不付钱的“赎买”》 )。

这里不妨重温一下:

“(1966年)一天,中廊下胡同里,突然出现一张了红卫兵的大字报,写道:所有私房主一律到房管所办手续,上交所有房地契。弟弟马振铨回想说,他家的门廊里也贴了一张,很明显就是冲着他们来的,‘是一张黄纸’,头一句便是‘这崽子那崽子的’。

作为全家顶梁柱的大哥那时22岁,‘主动’把房地契和领取租金的‘经租本’一并交到了区房管所。能够证明这处院子归马家所有的一切文件在那次上交中全部消失了。不仅原来由国家经租的房屋不再归他们拥有,就是曾允许他们自住的7间房(其实是5间)也不再姓‘马’,而被看做是租住国家的房屋,每月还要交房租5元。”

(二)《不付钱的“赎买”》提到了“红卫兵的大字报”。幸运的是,我后来居然看到了两份当时红卫兵要求私人房主上交房地契的大字报。我看到大字报的经过是这样的:201095日,我收到华新民女士(北京古城文化的执着保护者、2008年被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评为“中国文化遗产保护年度十大杰出人物”)的邮件,说得知我关注“经租房”的问题,她愿意把自己的著作《为了不能失去的故乡》(法律出版社20093月出版)赠送一本给我,其中有一些关于“经租房”内容,或者对我了解问题有所帮助。

就在《为了不能失去的故乡》第97页,我看到了“文革中北京红卫兵(收缴私人房产)的通令”。由于资料珍贵,这里不惜原文引用。

大字报一:

“最后通牒

警告房管局:

……略

我们警告你们!从今天开始,赶快行动,把资产阶级王八蛋们,狗崽子们通通赶出去,把房子给腾出来,把房主的房子通通没收。给资产阶级混账王八蛋们小房子、破房子住,要高房钱,给真正的劳动人民大房子、高房子住,收低房钱。



井冈山一中  顶天立地的红五类子女

                                1968822

大字报二:

“最后通牒

霸占着房产的资产阶级吸血鬼们:

解放前,你们剥削劳动人民的血汗,榨取大量房产,你们住着高楼大厦,庭庭院院,摆你们资产阶级臭‘气’,而广大劳动人民却无一间房,露宿街头。解放后,你们仍然住着你们霸占的房产,吃房租,剥削人民,而且住着十分宽敞的房子,你们甚至于宁可空着房子,也不往外租,以至造成广大人民群众住房困难,十分拥挤,有的甚至老少三辈住一间房子,这和地主利用霸占的土地,剥削农民有什么两样。这种现象再也不允许继续下去了,你们这一小撮房霸们,别装糊涂了,你们全部房产,你们霸占着的每一块土地、每一块砖、每一片瓦、都是劳动人民的血汗,真正的房主不应该是你们,而是劳动人民,现在是物归原主的时候了。

正告你们资产阶级房霸们,造你们的反,专你们的政的日子到了!

现在命令你们:

1、除了你们自己住用(不得多于一般居民面积)外,统统到房管所登记、交出、归公,自己留住的房子按公价交房租。

2、凡是由房管局‘经租’的房屋和私人出租房屋一律归公。

3、黑帮和资产阶级反动‘权威’和一切牛鬼蛇神占用的面积,不得超过一般居民的最低水平,把多占的房子统统交出。

4、自即日起,限你们在十天之内,主动到房管局办理登记、交出手续。

你们要明智点,如果你们用任何借口拒不执行,顽抗到底,我们绝不会放过你们,我们将采取一切必要行动,由此而引起的一切后果,将由你们自己负责。



抗大附小  红色尖兵(大翔凤小学)

                             1966822

(三)从上面这两份大字报,特别从抗大附小的大字报可以知道,当时挤占、接管私人房产完全是通过暴力的手段强取的。因为在当时,“造反”“专政”这些词绝不是开玩笑,而是足以让人家破人亡、魂飞魄散的。

但是,有一点让我十分困惑,出面强占私人房产的是红卫兵,不是国家公务员,但最后接受私人房主房契地契的却是房屋管理局。房产最终也没有落到红卫兵个人手中,而是落到了房屋管理局或房管所名下,这是让我很难理解的。唯一能说服自己的解释是,红卫兵被政府利用,政府浑水摸鱼,成了无政府动荡状态的受益者。

(四)抗大附小的大字报还透露出这样一个信息,虽然经过了革命、改造,虽然新中国成立已经7年,但是中国社会贫富两极分化的现象还没有根本消除,无产者对于有产者、富人的阶级仇恨还十分强烈。一个未必确切的猜测是,当时拥有大量房产的人,可能和改革开放后先富起来的一部分人一样,通过不道德、不公平的手段攫取了社会财富,引发了广大无产者的愤怒。这种愤怒,在“文革”中以类似“民众私刑”的方式爆发出来,结果是伤害了更多无辜的人。

所以,如何建立一种促进社会财富在民众中公平分配的财富流动机制是很重要的。没有这种机制保障,人性的贪婪和恐惧势必会造成一波又一波的两极分化,引发一波又一波的社会动荡。

(五)“文化大革命”是一场民族的大劫难。“文革”中强占私人房产的行为必须得到纠正。从某种意义上,“文革产”成为一个城市必须涤除的污点,因为这确乎关系到一个城市的德性。

说到城市的德行,我忍不住扯远一点,谈一谈北京这座城市的一点看法。北京是一个美丽和伟大的城市,具有其他城市无法比拟的宽容气质。但是,从房屋产权变更方式的角度考察,北京可能是中国房屋产权非正常变更最频繁、最广泛的城市。这可能和北京的历史有关。

自从元代以来,北京一直作为中国的政治中心,历代统治集团往往把占领北京作为确立对全国统治的标志。所以,每一次统治集团的更替,势必伴随大量土地、房屋产权的非正常变更。胜者为王、败者为寇的规律,在土地、房屋产权的非正常变更中得到最鲜活的注解。


二、“直管公房”、“经租房”、“文革产”、“标准私租房”及“私房院内建造的公房”


(一)20074月份,我在网上发表了《北京市直管公房租赁中承租人变更、拆迁补偿与继承法律问题研究》(以下简称《直管公房研究》),这是我最早开始关注北京的政策性房产问题。

我在写《直管公房研究》的时候,已经从其他资料上了解到北京存在三类公房:自管公房、直管公房和代管公房。虽然已经知道,但是并不敏感,也没有深究。只是因为直管公房方面的资料相对充分一些,于是以直管公房为对象,写了《直管公房研究》。

大约在20084月份的时候,我突然收到了一笔稿费,原来是我发表在网上的《直管公房研究》被中国法学会“建筑房地产与土地征收征用暨《物权法》实施疑难问题研讨会”选用,因此付给我一笔小小的稿费。

我想,既然这么多人对《直管公房研究》感兴趣,那么我有义务使它更加完整和清晰,于是在20085月份完成了《直管公房研究》的修改版,发表在网上。

(二)所谓直管公房是指房管所所有或管理的公房。我在研究直管公房的时候,注意力集中放在公房承租权的法律性质、变更公房承租人的条件和法律程序、拆迁补偿款的归属等等比较纯粹的技术性问题,针对具体问题发表具体意见。至于房管所的公房从何而来,是否带着“原罪”,则完全没有注意。直到最近才从华新民女士那里了解到,原来房管所的直管公房很多都是由“经租房”或“文革产”转变过来的。也就是说,这些所谓的直管公房原来都是私人的房产,后来经过社会主义改造或者在“文革”中被红卫兵强占,逐步变为政府的公产房。这样,在我的脑海中,“直管公房”、“经租房”和“文革产”就建立了一种历史的联系,形成一个关于北京政策性房产的相对较为比较完整的印象。

(三)受一位台湾同胞的委托,2010914日我到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档案室及权属科查询一处房产的档案。西城区房管局的一位工作人员热情接待了我,并告诉我所查询房产为“文革产”而非“经租房”。于是,我发生一个困惑:“文革产”和“经租房”到底是一种什么关系?

原来没有被国家经租的私人房产,在“文化大革命”中被政府挤占、接管,这无疑属于“文革产”。但是,假如一处私人出租房屋先被国家经租,到“文化大革命”的时候又被政府接管,那么这处房产在政策性质上到底定位于“经租房”还是“文革产”?落实私房政策的时候,是按照“经租房”对待还是按照“文革产”对待?不得而知。

(四)北京市从1983年开始落实私房政策,在落实“文革产”政策的过程中又形成一种“标准私租房”的政策性房产。“标准私租房”的形成过程大概是这样的:首先,政府在“文革”初期接管了一部分私人的房产,并以所有权人的名义将接管房产出租给其他市民,这样在房管所和其他市民之间形成了公房租赁关系,承租人向房管所交纳租金。租金标准是由政府统一制定的,与供求无关。这里,我也必须说句公道话,当年政府从有房者手中接管私房,然后又将接管私房以极低的租金租给其他无房者居住,颇有一种“劫富济贫”的意味。当然,如果接管房产被政府机关、军队、其他公务部门或者有权势的个人占用的话,那就是另一回事了。问题是,我们无从知道接管房产在无房市民和公务部门之间的分配比例。

北京市政府落实“文革产”政策时,有一部分“文革产”是带着公房承租户发还给原产权人的。原产权人不得将承租人赶出租赁房屋,并且只能按照政府统一制定的标准向承租人收取租金。这样在产权人和带户发还的承租人之间就发生了一种基于政府强制而形成的特殊的房屋租赁关系。

《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解决本市按照标准租金出租私有房屋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1]37号,2001114日发布实施,现行有效)显示,截止200111月份,北京市尚有1.9万户标准私租房户,并且“由于标准租私房的租金与市场房租价格差距较大,影响了产权人的财产收益及产权人与承租人的关系”。

可以想象,在标准私租房关系中,产权人和承租人和谐共处的概率应该是很低的。据我所知,在《物权法》通过后,标准私租房产权人和承租人的矛盾一度严重激化,甚至有的产权人向法院起诉,要求承租人腾退房屋,引发了新的不稳定因素。

(五)“文革”中还产生了另外一种奇怪的房产,私房院内建造的公房。中共中央批转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指出,“多数城市住宅缺乏,劳动人民居住拥挤。如上海每人平均只有三点三九平方公尺的住宅,现有一百余万人住棚房。”这个表述应当是比较客观的,说明新中国成立的前几年,城市住房很紧张,有很多群众没有住房。

为了解决群众住房困难,政府一方面从有房者手中接管了数量可观的私房,另一方面又在接管的私房院落空地上建造了一些新的住房供给无房群众居住(政府是否在未进行接管的私房院落空地上建造住房,不能确定)。

在落实“文革产”政策中,如何处理在私房院内空地上的建造的住房,也让政府头疼。198381日,北京市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发布了《北京市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的一些政策性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为解决群众的住房困难,房管部门或占用单位在私房院内空地上的建造的住房,凡不影响院内公共交通、上下水使用和左邻右舍通风采光的,原则上均按公产保留,产权归房管部门或建房单位所有。这样就出现这样一种局面:“文革产”返还房主后,院子里多了几间公产房,里面住着公房承租人。

这种私房院内建造的公房我亲自见识过的。20078月到20081月初,我在景山后街碾子胡同9号租屋居住。院子中间北面的两间屋子就是“文革”期间,房管所在私人院子里加盖的。里面住着一对60岁左右的夫妇。有一次,我晚上交房租在房东屋里和房东大哥聊了一会。他知道我是学法律的,就把房管所在他们家院子里盖房子的事情告诉我,然后问我《物权法》通过以后,房管所在他家院子里加盖的房子是否构成侵权?我已经忘记怎样回答他了,好像只是说了一些同情或者愤慨的话。

后来我关注政策性房产的问题,查到了《北京市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的一些政策性问题》,知道按照政策,这种房产的产权是属于房管所的。前一段时间,我和华新民女士见面时,她也谈到这个问题,我告诉她按政策这种房产的产权属于房管所。华女士好像说,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是私人的,政府未经产权人同意在私人土地上盖房是违法的。


三、中央落实“文革产”的政策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北京市委关于处理机关部队挤占私房进一步落实私房政策的通知》(中办发(198075号,1980118日发布,现行有效)指出:“中央已原则上同意北京市委《关于处理机关部队挤占私房进一步落实私房政策的通知》,认为其中各项办法是比较切实可行的,并确定由中央办公厅将这个文件转发给你们。现将中央的精神通知如下,望结合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参照执行。

  粉碎‘四人帮’以后,中央和中央军委曾一再强调必须认真落实关于发还十年浩劫中被挤占、没收的私房的政策。但两、三年过去了,除极少数省、市、自治区发还私房进展较快外,一般落实情况不好或者很不好,甚至还没有起步。

二十多年来,国家在住宅建筑方面欠帐过多, 住房十分紧张,这是造成难于落实私房政策的客观原因;但是,有些地区、有些单位,对落实党和国家的这项政策,执行不力,蓄意拖延,甚至乱用职权,顶住不办,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

十年浩劫期间被非法挤占、没收的私房,长时间未能发还,对于安定团结和现代化建设都很不利。现在,要求发还私房的来信来访日益增多,原房主与现住户之间的纠纷时有发生,矛盾相当突出。侵占私房问题,已到了非解决不可的时候了,再拖下去,将会严重影响党、政府和人民解放军的威信。

  中央重申:党的政策必须落实,国家的宪法必须遵守。十年动乱中被挤占、没收的私房,必须在今后三、五年之内,根据不同情况,分期分批,予以发还。

  ……

1:  北京市委《关于处理机关部队挤占私房进一步落实          私房政策的通知》(1980918日 京发〔1980140号)

各区委、县委、市委各部委,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党组,各人民团体党组:

  今年7月,胡耀帮同志对市委关于处理机关部队挤占私房进一步落实私房政策向党中央的请示报告作了批示:‘我认为必须这样坚决果断地解决问题。解决皆大欢喜,不解决,实在严重影响中央、军队威信,不象话。北京市委所属的单位,我建议指定负责同志一个一个落实,限期退还。单位实在有困难的,分别由党中央、国务院、军委负责解决。’中央、国务院、军委对胡耀帮同志的批示非常重视,有关领导同志立即召开会议作了部署。市委已召开各区、县、局负责同志会议,传达了胡耀帮同志的批示,对落实私房政策作了布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十年浩劫中收缴的私人房屋,根据宪法规定,应一律确认原房主的所有权,把房产归还给房主。对于自住房和出租房,应分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处理方法,根据国家财力、物力的可能逐步解决。当前,首先要解决公占私房和原自住房被挤占后现在居住困难的房主的问题。要制定腾退房屋计划,房主现在居住困难的先解决,不困难的缓解决,分期分批落实。

 ……

四、落实私房政策,退还私人自住房,是关系到维护宪法、维护党和政府威信、取信于民的大事,也是促进安定团结、推动四化建设的大事,任务艰巨而复杂,不是房管局一个部门所能完成的,必须全党动手才能解决。

  ……”

(二)19801030日,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关于转发北京市、辽宁省落实私房政策两个文件的通知》([80]城发房字264号,现行有效)再次转发了北京市委《关于处理机关部队挤占私房进一步落实私房政策的通知》。

(三)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抓好落实私房政策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82]城住字第445号,19821030日发布实施,现行有效):

    “首先,应当坚决执行中办发〔198075号文件规定的政策和‘谁占谁退’的原则,保证在原定的三、五年的限期内,集中力量把‘文革’期间被挤占没收的私房清退完毕。”

(四)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处理好城镇私房遗留问题的通知》( [87]城房字第575 19871028日发布实施,现行有效):

“一、继续抓好‘文革产’的清退收尾工作。‘文革’中没收、挤占的私房,在确认原产权人的所有权以后,如产权人不在房屋所在地居住或另有房屋,经协商同意可对原房作价收购。……”


四、北京落实“文革产”的政策


(一)北京市委《关于处理机关部队挤占私房进一步落实私房政策的通知》       (1980918日,京发[1980]140号)。具体内容与《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北京市委关于处理机关部队挤占私房进一步落实私房政策的通知》相同。

(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文革”中接管的私房政策的若干规定》(京政发[1983]38号,1983311日发布实施,现行有效):


“尽管落实私房政策有很多困难,但必须抓紧进行。这一方面是因为,自从一九七八年五居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明确宣布国家保护公民的房屋所有权后,全市八万多户房主纷纷要求发还其私房产权,腾退其被占用的自住房,清退其自住房缴纳的房租和出租房应收的房租,补偿其被拆除的私房价款。这项政策迟迟不落实,对国内、国际都会产生不良影响,对维护安定团结是个不利的因素。另一方面,这件事情如果拖的时间过长,随着房主、房客家庭人口不断增加,子女日渐长大,矛盾将更尖锐,解决起来付出的代价也会更大。”

     “第一条 关于私人出租房问题

   对‘文革’中由房管部门接管的私人出租房,要确认原房主的所有权,发还产权。”

   “第二条 关于房主自住房问题

  第一款 房主自住房现仍由原房主居住的,要确认原房主的所有权,发还产权。

  第二款 房主自住房在‘文革’中被占用,要求收回原房居住的,应先发还其产权,由占房职工所在单位或使用单位负责将占用的自住房腾退给房主,一时腾退不了的,可分期腾退。同时,房主应将‘文革’以来住进的公房(包括私房被接管时共居一处,现已分居的亲属所住的公房)相应退出。”

(三)北京市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落实“文革”中接管的私房政策的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市落房办字[1983]013号,1983320日发布实施,现行有效):

   “第一条在‘文革’初期,由房管部门或由其他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接管的私人房产,要确认原产权人的所有权。

确认产权,需由产权人提供身份证明、交房收据或其他有关证件。产权人死亡,由其亲属继承遗产的,需先经公证机关公证;产权有纠纷的,应由当事人诉请法院处理。”


五、北京市落实“文革产”政策中存在的问题


从党中央和北京市落实“文革产”的政策文件来看,政府纠正“文革”错误,落实私房政策的决心和力度还是很大的。特别是胡耀帮书记掷地有声的批示,给人以无限的感动和鼓舞。事实上,已经有一大批“文革产”已经回到了原房主手中。这是令人欣慰的。

但是,总的来讲,目前北京市落实“文革产”政策的现状不能令人满意。“文革产”或私房业主在申请落实政策中面临重重阻碍:

(一)有法而不知。很多“文革产”的产权人根本无从了解党中央、中央部委和北京市发布的落实私房政策的规范性文件,不知道法律(政策)早已赋予自己要求落实政策,返还房产的权利。当然,这里边有个人的原因。但是我认为,造成这种状况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在于政府没有尽到最起码的公示义务。

法律或政策制定出来,应当向民众公布,特别是这种纠正政府错误,清偿对民众历史欠债的规范性文件,必须进行最充分的公示,尽可能使每一个受害的家庭尽早得到返还房产的福音。

但是,根据我的观察,政府在落实私房政策文件公示的问题上,甚至存在利用信息监控手段,有意遮掩的嫌疑。最明显的例子就是《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北京市委关于处理机关部队挤占私房进一步落实私房政策的通知》。这是党中央发布的落实“文革产”政策的第一份规范性文件,也是广大“文革产”业主的“人权宣言”,政府后来发布的很多落实私房政策的文件都是以这一份规范性文件为基础的(例如《武汉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解决私房历史遗留问题的工作报告》,转自http://www.54-ok.com/show.asp?id=18920101018日访问)。

奇怪的是,现在在网络上很不容易搜到这份文件,甚至连北大法宝的法律法规数据库中都没有收录。对此,只有一个合理的解释,就是政府在有意掩饰这份文件,这当然是不应该的。

(二) “文革产”历史档案无法查询。

20061211,北京市建委转发了建设部《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京建权[2006]1219号,以下简称《查询办法》)。《查询办法》第一条规定:“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为现权利人的房屋权利记载信息,包括房屋坐落、权利人(所有权人、共有权人)名称、产权证号、登记核准日期、建筑面积、房屋设计用途、权利来源、是否有抵押、是否被查封等。

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存档的原始登记凭证,包括申请人在登记时提交的申请表格、身份证明文件、各种批准文件、合同、协议、各种法律文书以及其他资料等。”

根据本条的规定,申请人是可以查询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存档的申请表格、身份证明文件、各种批准文件、合同、协议、各种法律文书等原始凭证的。但是,前几天我持委托人经公证的委托书到北京市西城区房管局查一处“文革产”的历史档案的时候,被明确告知只能查询1983年落实政策后现权利人的房屋权利记载信息,历史档案是不对外提供查询的。所谓“原始登记凭证”是指现权利人的房屋权利记载信息的纸质档案。这种解释令我甚为失望,结果当然是无法查到“文革产”的历史档案。

事实上,当事人无法查询房产历史档案的情况是普遍存在的。而没有房产档案资料,私房业主要想进一步主张权利就十分艰难,因为政府机关很容易以“没有证据材料”为理由来推塞。

所以 ,我认为,就象落实私房政策的规范性文件要充分公示一样,“文革产”、“经租房”的房产档案也应当向当事人完全公开,一味遮掩只能引发当事人向更消极的方向想象。

(三)诉讼无门。《最高人民法院、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复查历史案件中处理私人房产有关事项的通知〉》( [][1987]30 19871022日发布实施,现行有效)第二条的规定,私房因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经租房”)、“文革”期间被挤占、没收的私人房产问题(“文革产”)、落实华侨、港澳台胞私房问题等,由落实私房政策部门办理(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8号,19921125日发布实施,现行有效)第三条规定:“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贸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

可见,根据目前我国的法律规定,返还“经租房”、“文革产”以及华侨、港澳台胞私房问题,仍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当事人只能通过落实私房政策的方式主张权利。由此想到,1804年的《拿破仑民法典》已经明确规定法官不得拒绝裁判,真是令人钦佩!

(四)程序性障碍。昨天,我原来一个同事在QQ上发了一个动画给我:唐僧师徒四人历经九九八十一难来到西天取经,见到如来佛祖,如来佛祖问唐僧:“带U盘了吗?”唐僧愕然。佛祖又问:“移动硬盘呢?”唐僧无语。

“文革产”业主向政府部门主张权利,也常常碰到这种情况,工作人员动不动摆出一些“上级规定”的特殊的程序条件,让当事人措手不及。仍以我接手的案件为例,根据《查询规定》附件2《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收件标准》第二条的规定,查询房屋权属登记原始登记凭证需提交继承权公证书复印件(审核原件)。但是,这个继承权公证书就很不容易提供。因为我的当事人1948年的时候(15岁)被国民党抓丁带到台湾,中间与父母断绝音信几十年,大陆没有哪个户籍部门可以出具他与父母身份关系的证明。而没有这个证明公证处就不给做继承权的公证,没有继承权的公证就无法查询房产档案(当然,即使真的提供了继承权公证,也可能因为其他要求未满足而不能查询)。 因此,单单是程序上的障碍就足以将当事人拒之房产档案室的门外。


六、结语——只要换上你的名字,这里说的正是阁下的故事


由于特殊的历史原因,“经租房”、“文革产”、“院内被建造公房的私房”的产权人成为受害者。但是,我们其他人也不要幸灾乐祸,就在今天,强制拆迁的故事不是每天都发生吗?不是已经有人因强制拆迁而跳楼或者集体自焚吗?强势者不是每天都在上演强占他人房屋的故事吗?所以,虽然表现形式发生了变化,但骨子里是一样的,都是弱肉强食的丛林规则在人类社会的直接展现。只要强弱并存,只要弱肉强食的丛林规则不变,“文革产”的故事就不会消失。所以,我们每一个人都有可能成为“文革产”故事中的受害者。所以,“只要换上你的名字,这里说的正是阁下的故事”。

我们今天讨论“文革产”的问题,最主要的意义不在于抱怨和指责,而是希望从历史的错误中吸取教训,避免类似的事情再次发生。最后,我们希望所有的“文革产”问题都能得到妥善解决,每一个家庭都能安居乐业,真正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想。


最后修改时间:2010-10-30 22:06:00


http://agui.fyfz.cn/art/78519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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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1-5 22:11:44 | 显示全部楼层
各地“讨房团”请愿不断 经租房主吁政府纠错还私产(组图,视频)2010-11-03中国各地经租房主掀起联合持续的新一轮请愿。继周一浙江台州的拉横幅请愿,周三在上海市政府门前也有示威活动,要求政府归还侵占了五十余年的房产。自由亚洲电台特约记者丁小的采访报道。

图片:经租房讨房团打出的标语(经租房主提供/丁小)



下载视频文件
周三上海市政大厦前非常热闹,上午十点多,数十名经租房业主用高音喇叭喊上海市房地局局长庞元出来接待,并高呼口号“反腐败,捉贪官!抢房子,不要脸!”等,之后迅速涌上20多名警察和便衣,阻止他们站在政府办公楼前。最终并没有领导接待和聆听他们的诉求。

请愿者之一陈先生当晚接受本台采访时说,上海经租房主集体维权讨房团的行动从五一至今已经开展了184天,他们呼吁政府还富于民:“现在就是老人维权一群人吧!今天还是老样子,提要求想感动政府,能解决这个问题。184天,从今年5月1号开始,大概群体上海常来的50多人,全国算起来大概上万人吧。效果方面,现在是政府都知道,但要他退房他现在理念有问题,是要国强民穷而拒绝纠正。”

知情者将现场照片发给了本台。可见“讨房团”成员多是花甲老人,他们拿着各式各样的标语牌和横幅。



图片:经租房讨房团打出的标语(经租房主提供/丁小)

全国经租房主组织的“讨房团”人数过万,在各地不断有请愿活动。就在两天前,浙江台州椒江区的经租房“讨房团”二十多人人也去了请愿,并在区政府大门前打起横幅。当天的参与者之一周三告诉本台他们将每周都去请愿,直到政府回应为止:“他们就是推托。我们忍无可忍了,就打横幅去了区政府。20多人只是小部分,椒江的房主有两三百人,再这样,我们每个礼拜都要去的。”

1958年,中国政府规定面积达180平方米以上,以及出租的非自住房产,需交政府房管部门统一管理安排租户,租金由政府和产权人分享。文革结束后,除了广东、福建等部分省市将这些49年以后获得政府颁发产权证的房产归还给了业主,其余大部分的省市没有这么做。

经租业权人以及他们的后代称,姑且不论58年的政府命令是否合法,当年签订的协议也只是委托国家协助经营租赁而已,产权并没有转移,因而他们不断上访、投诉,各地政府或逃避或敷衍,总体来说离经租房主“还房”或“以市价赔偿”的要求甚远。在物权法颁布实施后,要求解决经租房这一历史遗留问题的呼声越来越高。

上海的陈先生说:“我们现在继续上访,要他改变以前的错误。以前社会主义改造拿走老百姓私人的房产是错误的,既然我们已经改革开放,走向国际了,你还像以前把老百姓利益掌握手中不还给老百姓是不行的。”

台州椒江那位经租房主说:“我们被他们拿去房子已经50多年了,为什么?真正的房主没房住。我们不去要的话,他拿去的东西不可能自动还给你的。”

以上是自由亚洲电台特约记者丁小的采访报道。



http://www.rfa.org/mandarin/yataibaodao/taofang-110320101614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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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1-6 00:51:48 | 显示全部楼层
浙江经租房维权人士林大刚再次面临抓捕(图)
(博讯北京时间2010年11月05日 转载)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0年11月5日消息:今天,浙江经租房维权人士林大刚老先生去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信訪局上访时,竟然被信访局长威胁要把他关起来。
    林大刚说,他2010年10月14日向椒江区委副书记反映加止街道办事处违法强拆的问题后,经领导批字转信訪局督办。可现在已20多天过去了还没有转办。当林大刚就此质问椒江区信訪局长姚宁武不作为时,该局长竟称“明天把你关起来”。
    林大刚以前因上访维权,于2009年6月11日被以所谓“非法持有国家机密罪”被抓捕。2009年11月5日林大刚被台州市椒江法院一审判刑二年。
    林大刚今天呼吁外界和媒体关注他的人身安全。
    附椒江区信訪局局長姚宁武电话;0576--88830198
   
     

   
    林大刚 (博讯 boxun.com)
博讯相关报道(最近20条,更多请利用搜索功能):
世界住房日“经租房”著名维权人士林大刚麻雀护巢行动 (图)
中国老经租房业主囚徒林大刚的出狱照!(图)
林大刚判了三年又被释放回家/吴高兴
林大刚被判刑——杀向依法维权、58年经租房业主第一刀(图)
浙江台州七十岁经租房业主林大刚因“非法执有国家机密”被判刑两年(图)
全国经租房业主为林大刚呼吁
浙江经租房业主林大刚“非法执有国家机密”案11月5日开庭(图)
台州维权人士林大刚病重巧遇严正学/吴高兴
强烈抗议浙江国保非法拘禁经租房维权人仕林大刚老先生!(图)
强烈抗议浙江国保非法拘禁经租房维权人仕林大刚老先生!(图)


http://news.boxun.com/news/gb/china/2010/11/20101105225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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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1-9 14:21:28 | 显示全部楼层
浙江台州椒江区12345热线电话活动访民如潮 (图)

(
博讯2010年11月08日发表)



    2010年11月8日,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的中山广场上人山人海,喊冤叫屈声一浪高过一浪。来的人中有下岗工人,有农民,男女老少不计其数,个个都充满冤屈。在台州,有成千上万的冤屈者的问题得不到解决.
体现了台州的腐败.在台州不知有多少腐败分子,都是共产党姑息养奸造成的!同时也是上梁不正下梁歪造成的.!
今天的活动名为12345热线电话,是由椒江区政府主办主办的。参加的有椒江区广电、新闻、国土、公安、卫生、工商、民政、劳动人事、交通、水利、自来水等部门的官员.由于机会难得,今天引来了大批有冤情的民众。
但吴恩根等访民指出,这次活动是搞形式,是挂羊头卖狗肉的活动。受冤屈者的问题仍旧得不到解决,为的是为政府树碑立传.虽然现场有记者拍照,但中国的记者都是拍马屁的记者、报喜不报忧的记者.在中国是、在台州也是。
吴恩根等台州访民
    2010年11月8日
    供稿:民生观察工作室
      111.jpg

(此为打印板,原文网址:
[url=http://news.boxun.com/news/gb/china/2010/11/201011082009.shtml]http://news.boxun.com/news/gb/china/2010/11/201011082009.shtml)






在网上搜张:“挂羊头卖狗肉”的图片,配套一下。



挂羊头卖狗肉.jpg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10-11-9 14:3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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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1-9 14:45:07 | 显示全部楼层



羊肉         ↓  ↓  ↓  ↓  ↓

20101108 19:04:59  来源: 中国政府网

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

国发〔2010〕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2004年3月,国务院发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明确提出建设法治政府的奋斗目标。为在新形势下深入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和总体要求
  1.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我们党治国理政从理念到方式的革命性变化,具有划时代的重要意义。《纲要》实施6年来,各级人民政府对依法行政工作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狠抓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取得了重要进展。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阶段,国内外环境更为复杂,挑战增多。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调整经济结构的任务更加紧迫和艰巨,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收入分配不公平和差距扩大,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深刻调整,部分地区和一些领域社会矛盾有所增加,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一些领域腐败现象仍然易发多发,执法不公、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比较突出。解决这些突出问题,要求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强制度建设,强化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各级行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一定要正确看待我国经济社会环境的新变化,准确把握改革发展稳定的新形势,及时回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切实增强建设法治政府的使命感、紧迫感和责任感。
  2.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总体要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进一步加大《纲要》实施力度,以建设法治政府为奋斗目标,以事关依法行政全局的体制机制创新为突破口,以增强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提高制度建设质量、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保证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为着力点,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不断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为保障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3.高度重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意识与能力的培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牢固树立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基本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自觉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要重视提拔使用依法行政意识强,善于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推动发展的优秀干部。
  4.推行依法行政情况考察和法律知识测试制度。拟任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任职前要考察其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和依法行政情况。公务员录用考试要注重对法律知识的测试,对拟从事行政执法、政府法制等工作的人员,还要组织专门的法律知识考试。
  5.建立法律知识学习培训长效机制。完善各级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学法制度。要通过政府常务会议会前学法、法制讲座等形式,组织学习宪法、通用法律知识和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专门法律知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年至少要举办2期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专题研讨班。各级行政学院和公务员培训机构举办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班,要把依法行政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定期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参加通用法律知识培训、专门法律知识轮训和新法律法规专题培训,并把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考核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三、加强和改进制度建设
  6.突出政府立法重点。要按照有利于调动人民群众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社会活力和竞争力、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维护公平正义、规范权力运行的要求,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与制度建设。重点加强有关完善经济体制、改善民生和发展社会事业以及政府自身建设方面的立法。对社会高度关注、实践急需、条件相对成熟的立法项目,要作为重中之重,集中力量攻关,尽早出台。
  7.提高制度建设质量。政府立法要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充分反映人民意愿,着力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普遍性问题和深层次矛盾,切实增强法律制度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完善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制度和机制,保证人民群众的意见得到充分表达、合理诉求和合法利益得到充分体现。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行政法规和规章草案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建立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政府立法中的作用。法律法规规章草案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要认真研究,按要求及时回复意见。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在政府立法中的主导和协调作用,涉及重大意见分歧、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要及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坚决克服政府立法过程中的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倾向。积极探索开展政府立法成本效益分析、社会风险评估、实施情况后评估工作。加强行政法规、规章解释工作。
  8.加强对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坚持立“新法”与改“旧法”并重。对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与上位法相抵触、不一致,或者相互之间不协调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建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对规章一般每隔5年、规范性文件一般每隔2年清理一次,清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布。
  9.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和国务院各部门要严格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各类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制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要公开征求意见,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的,不得发布施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级政府及其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要逐步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探索建立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
  10.强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严格执行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备案的规定,加强备案审查工作,做到有件必备、有错必纠,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要重点加强对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或者影响其合法权益,搞地方或行业保护等内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公布、情况通报和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备案工作信息化建设。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研究办理。对违法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及时报请有权机关依法予以撤销并向社会公布。备案监督机构要定期向社会公布通过备案审查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四、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11.规范行政决策程序。加强行政决策程序建设,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规则,推进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系统全面地掌握实际情况,深入分析决策对各方面的影响,认真权衡利弊得失。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作出重大决策前,要广泛听取、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要以适当形式反馈或者公布。完善重大决策听证制度,扩大听证范围,规范听证程序,听证参加人要有广泛的代表性,听证意见要作为决策的重要参考。重大决策要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重大决策事项应当在会前交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能提交会议讨论、作出决策。
  12.完善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凡是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重大项目等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重点是进行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建立完善部门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专业机构测评相结合的风险评估工作机制,通过舆情跟踪、抽样调查、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并制定相应的化解处置预案。要把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未经风险评估的,一律不得作出决策。
13.加强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决策机关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通过多种途径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对决策予以调整或者停止执行。对违反决策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追究责任。
  五、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14.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各级行政机关要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要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更加重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切实解决就业、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保障性住房等方面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问题。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危害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社会治安等方面的违法案件,维护公共利益和经济社会秩序。认真执行行政许可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和减少行政审批,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方式创新。着力提高政府公信力,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行政机关参与民事活动,要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
  15.完善行政执法体制和机制。继续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合理界定执法权限,明确执法责任,推进综合执法,减少执法层级,提高基层执法能力,切实解决多头执法、多层执法和不执法、乱执法问题。改进和创新执法方式,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处置与疏导结合,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行执法流程网上管理,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相关机制,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完善执法经费由财政保障的机制,切实解决执法经费与罚没收入挂钩问题。
  16.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各级行政机关都要强化程序意识,严格按程序执法。加强程序制度建设,细化执法流程,明确执法环节和步骤,保障程序公正。要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同样情形同等处理。行政执法机关处理违法行为的手段和措施要适当适度,尽力避免或者减少对当事人权益的损害。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科学合理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权,完善适用规则,严格规范裁量权行使,避免执法的随意性。健全行政执法调查规则,规范取证活动。坚持文明执法,不得粗暴对待当事人,不得侵害执法对象的人格尊严。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严格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狠抓执法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素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及时调整、梳理行政执法依据,明确执法职权、机构、岗位、人员和责任,并向社会公布。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执法案卷评查、质量考核、满意度测评等工作,加强执法评议考核,评议考核结果要作为执法人员奖励惩处、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六、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17.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认真贯彻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凡是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都要向社会公开。加大主动公开力度,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政府全部收支都要纳入预算管理,所有公共支出、基本建设支出、行政经费支出的预算和执行情况,以及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和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情况都要公开透明。政府信息公开要及时、准确、具体。对人民群众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要依法在规定时限内予以答复,并做好相应服务工作。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和保障机制,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评议考核。依法妥善处理好信息公开与保守秘密的关系,对依法应当保密的,要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18.推进办事公开。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拓宽办事公开领域。所有面向社会服务的政府部门都要全面推进办事公开制度,依法公开办事依据、条件、要求、过程和结果,充分告知办事项目有关信息。要规范和监督医院、学校、公交、公用等公共企事业单位的办事公开工作,重点公开岗位职责、服务承诺、收费项目、工作规范、办事纪律、监督渠道等内容,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提供优质、高效、便利的服务。
  19.创新政务公开方式。进一步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设好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网络平台,方便人民群众通过互联网办事。要把政务公开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结合起来,推行网上电子审批、“一个窗口对外”和“一站式”服务。规范和发展各级各类行政服务中心,对与企业和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行政管理事项,要尽可能纳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改善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效率,降低行政成本。
  七、强化行政监督和问责
  20.自觉接受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要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对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主动向同级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拓宽群众监督渠道,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监督政府的权利。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高度重视舆论监督,支持新闻媒体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进行曝光。对群众举报投诉、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有关行政机关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21.加强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上级行政机关要切实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及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障和支持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审计部门要着力加强财政专项资金和预算执行审计、重大投资项目审计、金融审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等工作,加强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扶贫救灾资金等公共资金的专项审计。监察部门要全面履行法定职责,积极推进行政问责和政府绩效管理监察,严肃追究违法违纪人员的责任,促进行政机关廉政勤政建设。
  22.严格行政问责。严格执行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对因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政不作为、失职渎职、违法行政等行为,导致一个地区、一个部门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事件或者严重违法行政案件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直至行政首长的责任,督促和约束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八、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23.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要把行政调解作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要职责,建立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化解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作用。完善行政调解制度,科学界定调解范围,规范调解程序。对资源开发、环境污染、公共安全事故等方面的民事纠纷,以及涉及人数较多、影响较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要主动进行调解。认真实施人民调解法,积极指导、支持和保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推动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联动机制,实现各类调解主体的有效互动,形成调解工作合力。
  24.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矛盾纠纷中的作用,努力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初发阶段和行政程序中。畅通复议申请渠道,简化申请手续,方便当事人提出申请。对依法不属于复议范围的事项,要认真做好解释、告知工作。加强对复议受理活动的监督,坚决纠正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复议申请的行为。办理复议案件要深入调查,充分听取各方意见,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注重运用调解、和解方式解决纠纷,调解、和解达不成协议的,要及时依法公正作出复议决定,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该撤销的撤销,该变更的变更,该确认违法的确认违法。行政机关要严格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对拒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复议决定的,要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探索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工作,进行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健全行政复议机构,确保复议案件依法由2名以上复议人员办理。建立健全适应复议工作特点的激励机制和经费装备保障机制。完善行政复议与信访的衔接机制。
  25.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完善行政应诉制度,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活动,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要依法积极应诉,按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证据和其他相关材料。对重大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要主动出庭应诉。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认真对待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
  九、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
  26.健全推进依法行政的领导体制和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都要建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依法行政领导协调机制,统一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每年至少听取2次依法行政工作汇报,及时解决本地区依法行政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部署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具体任务和措施。加强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督促指导、监督检查和舆论宣传,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加强依法行政工作考核,科学设定考核指标并纳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目标考核、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将考核结果作为对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27.强化行政首长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把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行政首长要对本地区、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负总责,切实承担起领导责任,将依法行政任务与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考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要向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情况,政府部门每年要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推进依法行政情况。
  28.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方面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作用。进一步加强法制机构建设,使法制机构的规格、编制与其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相适应。要加大对法制干部的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重视提拔政治素质高、法律素养好、工作能力强的法制干部。政府法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努力提高新形势下做好政府法制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努力当好政府或者部门领导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顾问。
  29.营造学法尊法守法的良好社会氛围。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采取各种有效形式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精心组织实施普法活动,特别要加强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切实增强公民依法维护权利、自觉履行义务的意识,努力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各地区、各部门要把贯彻落实本意见与深入贯彻《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紧密结合起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今后一个时期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工作规划,明确工作任务、具体措施、完成时限和责任主体,确定年度工作重点,扎扎实实地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务求法治政府建设不断取得新成效,实现新突破。
 
国务院
二○一○年十月十日

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0-11/08/c_12751134_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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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答记者问

日前,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意见》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怎样理解《意见》的总体思路?
    一是以加大《纲要》的贯彻力度为主线,明确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进依法行政的重点任务。根据《纲要》确定的推进依法行政各项任务的落实情况,针对当前依法行政和行政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意见》规定了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加强和改进制度建设、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强化行政监督和问责、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等7个方面的任务。
    二是围绕上述7个方面任务的落实规定具体措施,增强各项措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纲要》对相关任务已规定了措施但不够明确的,《意见》作了明确和细化。《纲要》已规定了落实相关任务的原则要求但没有明确措施的,《意见》作了补充规定。对各地区、各部门近些年来落实《纲要》行之有效的措施,《意见》作了增加规定。
    三是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关键是要提高对建设法治政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特别是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意见》强调了新形势下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提出了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总体要求,还分别就健全推进依法行政的领导体制和机制、强化行政首长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
    当前,一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包括有的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还不够强,法治观念比较淡薄,“权大于法”的观念仍然比较严重。《意见》在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方面提出了哪些新要求?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往往决定着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依法行政的整体水平。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意见》规定:要建立法律知识学习培训长效机制,推行依法行政情况考察和法律知识测试制度,使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自觉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增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突出问题和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同时,重视提拔使用依法行政意识强,善于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推动发展的优秀干部。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政府立法工作取得了巨大成就,但也还存在立法的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够强,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不够规范等问题。《意见》在加强和改进制度建设方面有哪些新规定?
   
制度建设是依法行政的基础。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意见》规定:政府立法要突出重点,确保质量,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充分反映人民意愿,着力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普遍性问题和深层次矛盾;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行政法规草案和规章草案都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加强对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坚持立“新法”与改“旧法”并重。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把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必经程序。
    当前,一些行政机关违法决策、随意决策、拍脑袋决策问题仍然存在。《意见》在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方面提出了哪些新要求?
    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是政府工作的基本准则。为了提高行政决策的质量、减少决策风险,《意见》规定:要规范行政决策程序,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完善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把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严格决策责任追究,对违反决策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追究责任。
   
在行政执法活动中,乱执法、粗暴执法、执法谋利等问题时有发生。《意见》在规范行政执法方面有哪些新规定?
   
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最经常、与人民群众权益最直接相关的管理活动。针对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意见》规定:行政机关要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危害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社会治安等方面的违法案件,维护公共利益和经济社会秩序。完善行政执法体制和机制,加强程序制度建设,严格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改进和创新行政执法方式,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强执法评议考核,要把评议考核结果作为执法人员奖励惩处、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公开透明、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现代政府的重要特征。《意见》在全面推进政务公开方面有哪些新要求?
  推进政务公开,是规范权力运行、方便群众监督、有效防治腐败、提供高效便民服务的有效措施。为此,《意见》规定:要认真贯彻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凡是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都要向社会公开。加大主动公开力度,对人民群众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要依法在规定时限内予以答复;深入推进办事公开,创新政务公开方式。
    问:孳生腐败的根本原因是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还不到位。《意见》在强化行政监督和问责方面有哪些新规定?
   答: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是促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严格依法行政,防止权力滥用,预防和制止腐败的关键。为此,《意见》规定: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拓宽群众监督渠道,高度重视舆论监督。上级行政机关要切实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及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障和支持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严格行政问责,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
    问:实践中,有的地方政府和部门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漠不关心,群众的合理诉求得不到及时妥善处理,导致小问题拖成大问题。《意见》在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方面有哪些新规定?
    答: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性工作,行政机关负有重要责任。为此,《意见》规定:要建立由地方各级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完善行政调解制度,推动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联动机制。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畅通复议申请渠道。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活动,对重大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要主动出庭应诉。
   
问:《意见》在加强对依法行政的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方面提出了哪些新要求?
   答:《意见》规定:要建立由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牵头的依法行政领导协调机制,强化行政首长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加强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督促指导、监督检查和舆论宣传。加强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对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使其规格、编制与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相适应,充分发挥其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作用。
    问:贯彻实施好这个《意见》,需要做好哪些工作?
答:各地区、各部门要把贯彻落实本意见与深入贯彻《纲要》和《决定》紧密结合起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今后一个时期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工作规划,明确工作任务、具体措施、完成时限和责任主体,确定年度工作重点,扎扎实实地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务求法治政府建设不断取得新成效,实现新突破。
http://www.gov.cn/zwhd/2010-11/08/content_174077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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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肉    ↓↓↓↓↓

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私房改造档案公开事项的复函2009-12-23泉州市房地产管理局闽建房办函[2008]33号阅读数:186

各设区市房管局、建设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浙江省建设厅报请明确有关事项的复函》(建办厅函[2008]741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参照执行。
福建省建设厅房管处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关于浙江省建设厅报请明确有关事项的复函
建办厅函[2008]741号
浙江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报请明确依申请公开私房改造档案事项的函》([2008]函房字572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原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涉及私房改造的政策、文件及有关档案,经保密审查后确定为国家私密,属于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公开的情形和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下载:

http://www.qzfdc.gov.cn/poliLaw/200912/t20091223_0001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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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1-12 22:47:15 | 显示全部楼层
讨房呼声浪接浪 上海武汉经租房主示威不断(组图,视频)

本周在上海、湖北武汉分别有经租房主集体往政府示威请愿,要求政府按照宪法和法律归还侵占五十多年的私有房产。自由亚洲电台特约记者丁小的采访报道


1.jpg

图片:上海经租房讨房团周三在市政府门前拉横幅。(经租房业主提供本台/丁小)
下载视频
上海大沽路100号市政大厦前周三再有数十名经租房业主讨房团拉横幅抗议,此次除了上海本地的,还有部分是从周边甚至浙江赶来讨要祖房的民众。但他们并没有获得房管局领导接见。参与了抗议的经租房主吴女士告诉本台:“我们也是拉了横幅喊口号这样的。今天有好多新来的人,因为我们上海讨访团活动已经快两百天了,随着影响的一点点扩大,有好多家里房子在上海的人坐火车来的。上海市房管局的领导还是没有出来,按规定每个星期三是要领导接待的。” 

上海经租房主从世博会开幕起每周集体请愿,至今已超过半年时间。他们的行动起了一定的效果,有房主反映政府目前正在腾空华侨的经租房,准备归还,但这只占这一群体中的百分之二十。

与此同时湖北武汉一众经租房主也到市房管局前示威抗议,参与者杨女士说,他们被阻止进入该局办公楼,保安还暴力对待其中一老人:“昨天在市房地局,去了四五十人,我们上电梯要找组长讨一个公道,但是他们不让我们上,拉扯,一个保安还把一个老爹爹打倒地上去。”武汉经租房主在政府门前高喊口号,海外博讯新闻网发布了现场视频:“依法行政!还我私房!”
  
而本周一,台州椒江区经租房主代表们也照旧往区政府上访。

1958年,中国政府规定面积达180平方米以上,需交政府房管部门统一管理安排租户,租金由政府和产权人分享。文革结束后,除了广东、福建等部分省市归还了华侨房产为主的经租房,其余大部分的省市没有这么做。经租业权人以及他们的后代称,姑且不论58年的政府命令是否合法,当年签订的协议也只是委托国家协助经营租赁而已,产权并没有转移,因而他们不断上访、投诉,在物权法颁布实施后,要求解决经租房这一历史遗留问题的呼声越来越高。

上海的吴女士说:“经租房这个问题这么多年,政府是不差钱的,你说我们上海市博会开幕式焰火秀烧掉了多少个亿,老百姓这么一点私房他们占去已经半个世纪了,还是不肯还给我们,这是什么问题?我们国家一年维稳的费用仅次于军费开支,我们也觉得很匪夷所思。如果政府还继续这么耍赖,矛盾激化是在所难免的。”

武汉的杨女士说:“社会主义改造不是无偿占有,他拿老百姓住的房子,搞运动把几代人挤到一个小房里。房子一直被占到现在。我们现在就是要讨回自己的祖屋,还没有回复,就是拖,他要把老百姓拖死拖老。”

以上是自由亚洲电台特约记者丁小的采访报道。



http://www.rfa.org/mandarin/yataibaodao/fang-111020101345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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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1-13 09:37:35 | 显示全部楼层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业务频道 -> 房屋管理 ->  房屋发还公告
市侨房公告〔2010〕第07号
  现有申请人申请发还下列房屋,如对公告产权事项有异议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提出:
  1.中山五路昌兴街16号,测量地号:7区1段3678地号,建筑面积124.5376平方米。申请人陈南祐是产权人陈树培的胞兄。
  2.状元坊76号,测量地号:1区3段2268地号,建筑面积147.3284平方米。申请人邓志远、黄金是产权人邓禹的继承人。
  3.中山五路97号,测量地号:4区2段155地号,建筑面积307.5638平方米。
  4.中山四路榨粉北横街5号,测量地号:7区1段1992地号,建筑面积87.0644平方米。
  5.德政北路雅荷塘4号,测量地号:7区1段1598地号,建筑面积196.3244平方米。
  6.德政中路高华里11号(新门牌:15号),测量地号:6区3段676地号,建筑面积156.9666平方米。
  3-6项的申请人陈健娴、陈文娴、陈伽琳、陈世荣、陈世光、陈健云是产权人陈仁明{越府侨认证[2008]001号}的子女。
  7.惠福西路南濠街71号首层房屋,测量地号:4区1段1314地号,建筑面积72.277平方米。申请人庞松飞、庞松坚、庞松华是原产权人庞一贞的子女;申请人陈国庆、庞斌、庞丹红、庞展红是原产权人庞一贞的孙子女;申请人谭月绪是原产权人庞一贞的儿媳。
  8.泰康路54号全幢房屋,测量地号:1区4段1553地号,建筑面积338.2308平方米。
  9.泰康路56号全幢房屋,测量地号:1区4段1554地号,建筑面积322.1152平方米。
  10.泰康路58号全幢房屋,测量地号:1区4段1555地号,建筑面积322.1152平方米。
  8-10项的申请人曹奕煌是原产权人梅锦春的儿子;申请人曹兰影、曹秀美、梅荣琪、梅玉清、翁福如是原产权人梅锦春的孙子女;申请人翁琴清是原产权人梅锦春的媳妇;申请人梅建安、梅芳是原产权人梅锦春的曾孙。梅锦春是香港同胞身份(穗府侨认证[2006]29号)。
  11.荔湾区文昌北路耀华大街28、28之1号,测量地号:3区3段477、478地号,总建筑面积328.2754平方米。申请人关素霞是产权人关元海{穗府侨认证[2010]9号}的女儿。
  对第1-6项有异议者,请到豪贤路榨粉街128号越秀区第一土地房屋管理所提出;对第7-10项有异议者,请到光塔路102号越秀区第二土地房屋管理所提出;对第11项有异议者,请到多宝路121号广州市荔湾区土地房屋管理所提出。
  特此公告。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一○年十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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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1-16 20:10:1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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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1-20 09:34:08 | 显示全部楼层
北京胡同私有祖宅业主华新民等请求全国人大释宪
(博讯北京时间2010年11月19日 转载)
   
     (注:此信已于11月14日发给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现予以公开,转为一封公开信。)
     致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 (博讯 boxun.com)

     
    在此附上我们28位北京胡同祖宅业主给北京市长郭金龙先生的一封信,其目的之一旨在请求撤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最近公布的(2010)京国土籍462号文。
     
    这封信的内容涉及到了对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这一规定的解读。
     
    由于宪法中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的职权之一是解释宪法,所以我们在此请求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对上面这条规定作出解释。
     
    我们希望知道:
     
    1, 这个“所有”是行政意义、政治意义、主权意义和象征性的“所有”,还是财产权意义上对实物土地的“所有”?
    2, 如果是财产权意义上的“所有”,是否包含1982年之前已经存在的城镇私有宅基地的土地?
    3, 如果包含的话,那么公民对自己财产的所有权是以怎样的程序和理由转移的?如果是“没收”,希望有关部门能公布没收的程序和理由。
    4, 如果是财产权意义上的“所有”,但不包含当时已经存在的城镇私有宅基地,请公开作出说明。
    5, 如果不是财产权意义上的“所有”,也请公开作出说明。
     
    此致
    敬礼
    北京胡同私有祖宅业主 2010年11月14日
     
    华新民 (代其父华揽洪,原北京市建筑设计院总建筑师)
     
    丁艾 (父亲丁原英生前为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所研究员)
     
    苑茵(北京文史馆馆员)、叶念先(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叶念伦(作家、翻译家)(已故文学家、翻译家叶君健之妻、长子和次子)
     
    马秀明 (中央民族大学退休教授 九三学社成员)
     
    黄红缇 (著名医学教授黄震泰后人。黄震泰抗日时期曾任延安的中国红十字会第一医疗大队队长。五十年代曾任北京协和医院骨科主任)
     
    茅沅/李克瑜 (著名作曲家,著名画家、舞台美术及服装设计家)
     
    胡亚东 (曾任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首席科技官员、中国科学院化学所所长)
    华纫秋 (已故丈夫邓以纯为致公党员、第三届全国人大代表、第四届全国政协委员)
     
    王大鹏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
     
    韩大钧 (中科院电子所离休研究员)
     
    周庆华 (首钢工程师。已故父亲先后为东北讲武堂副监督和教育长,抗日爱国将领)
     
    李怡、李憬、李昊 (已故父亲为北京医学院医学仪器厂首席技术专家)
     
    刘希圣 (原为外交部英文特级翻译,现为传媒大学教授)
     
    何嗣珌 九三学社成员 (何其巩后人。何其巩曾先后担任过首任北平特别市市长和北平中国大学校长)
     
    苏鸿潭 (退休前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拉美所研究员)
     
    马秀华 (北京世纪坛医院退休医生)
     
    唐宁 (已故父亲唐乃勋生前为天津联昌仪表厂副厂长,天津市人大代表)
     
    张镡 (北京大学退休教授 九三学社成员 )
     
    王继兰 (媒体工作者,著名中医王荣五后人)
     
    李琳 (祖父李国钧生前为财政经济出版社副总编,民盟第三届中央委员、笫一二屆全国人大代表)
     
    王少华 (北京工商大学副教授 )
     
    王薇丽 (退休中学教师)
     
    赵鉄群 (医生) (共28人)
   
    供稿:民生观察工作室
     
     附英文稿:
    To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We hereby attach a letter written to Mr. Guo Jinlong, Mayor of Beijing Municipality,by 28 owners of inherited alley (hutong) homesteads in Beijing. One of the purposes of this letter is to demand the revocation of (2010) Jing guotu ji Order No. 462 issued by Beijing Municipal Land and Resources Bureau.
     
    The content of the letter concerns the interpretation of the provision of Article 10 of the 1982 Constitut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Land in the cities belongs to the state.”
     
    According to the Constitution,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is empowered to interpret the Constitution. Hence we hereby call upon it to make an interpretation on the aforesaid provision.
     
    We hope to know:
    1. Does the term “belongs to”, as used in Article 10 of the Constitution, mean "belongs to" in the sense of having an administrative, political, sovereign and/or symbolic right? Or does it mean “owns” the real land in the sense of having a property right?
    2. If it means “ownership” in the sense of a property right, does this include the lands on which the private residential houses and yards in the cities have been standing before 1982?
    3. If the meaning of “belongs to” has the sense of “owns” in the sense of having a property right, and if this includes the lands on which the private residential houses and yards in the cities have been standing before 1982, what kind of procedures and reasoning would be applied to the transfer of such property rights attributed to the citizens? If the lands are “confiscated”, we hope that the relevant authority would promulgate the procedures and reasons of such confiscations.
    4. If it means “ownership” in terms of the property right, but excludes the lands on which private residential houses and yards then existed, we request that this fact be announced and accounted for publicly.
    5. If it does not mean “ownership” in terms of having a property right, we request again that this be announced and accounted for publicly.
     
    Best Regards
     
    Owners of Inheritated Private Alley (Hutong) Homesteads, Beijing
    November 14, 2010
     
    华新民 (representing her father Hua Lanhong, former Chief Architect of the Beijing Institute of Architectural Design)
     
    丁艾 (whose father is Ding Yuanying, late researcher at the Institute of Modern History, Chinese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
     
    苑茵 (staff member at Beijing Research Institute of Culture and History), 叶念先 (researcher at Chinese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 叶念伦 (author and translator) (wife and mother to the two sons of Ye Junjian, a late author and translator)
     
    马秀明 (retired professor of Minzu University of China, member of Jiu San Society)
     
    黄红缇 (descendant of Huang Zhentai, a famous medical professor; Huang Zhentai acted as the Captain of the No.1 Medical Brigade of the Red Cross Society of China in Yan’an during the Anti-Japanese War, and also served as Director of the Orthopedics Department of Peking Union Medical College Hospital)
     
    茅沅/李克瑜 (famous composer/famous painter, stage art and costume designer)
     
    胡亚东 (acted as Chief Technology Officer of UNESCO and the Director of the Institute of Chemistry, 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
    华纫秋 (wife of Deng Yichun, late member of China's Zhi Gong Party, deputy to the Third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and member of Fourth National Committee of the CPPCC)
    王大鹏 (researcher at Chinese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
     
    韩大钧 (retired researcher at the Institute of Electronics, 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
     
    周庆华 (engineer of Shougang Group, whose late father was Deputy Director and President of the Education Department of the Northeast Jiang Wu Tang Army School, and a patriotic general of the Anti-Japanese War)
     
    李怡、李憬、李昊 (whose late father was the Chief Technology Officer of the Medical Instruments Factory, Beijing Medical College)
     
    刘希圣 (former Senior English Translator of the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and now a professor at the Communication University of China)
     
    何嗣珌 (member of Jiu San Society; descendant of He Qigong, who was the Mayor of Beiping Municipality and the President of Beiping China University)
     
    苏鸿潭 (retired researcher of the Institute of Latin American Studies, Chinese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
     
    马秀华 (retired doctor of Beijing Shijitan Hospital)
     
    唐宁(whose late father, Tang Naixun, was Deputy President of Tianjin Lianchang Instrument and Meters Factory and Deputy to People’s Congress in Tianjin)
     
    张镡 (retired professor of Beijing University, member of Jiu San Society)
     
    王继兰 (media veteran, posterity of Wang Rongwu, a famous doctor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李琳 (whose late father, Li Guojun, was Deputy Editor of Financial and Economic Press, member of the Third Central Committee of the Chinese Democratic League, Deputy to the First and Second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王少华 (associate professor at Beijing Technology and Business University)
     
    王薇丽 (retired middle school teacher)
     
    赵鉄群 (Doctor) (28 owners in total) (博讯 box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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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1-20 10:04:43 | 显示全部楼层
网上集体申诉书 2010-11-19 22:31:29 来源:国纲私房维权网 浏览:60次

网上集体申诉书
强烈要求武汉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停止侵权
返还私房产权、赔偿相关经济损失
我们老百姓的劳动血汗成果—私房,经历了历史政治运动的浩劫,公民私有房屋所有权遭受到粗暴的践踏,武汉市房管部门及一些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用各种方式无偿占用了我们的私房,我们房主及后代在任人宰割的屈辱下生活了半个世纪,公民合法权利毫无保障。
我们也经历了几十年的抗争、申诉、上访等维权行动,历尽艰辛付出极大的代价,也取得一些成果和进步,可是在武汉市房地局极端的官本位部门利益和既得利益驱动下,滥用职权欺压房主的淫威下,维权上访的房主陷入了无奈和茫然的境地。毕竟大多数老百姓是怕当官的,无力抗争,但是,真理和正义自在人心。现在,我们根据宪法保护私有房屋所有权的精神,揭露武汉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下简称:市房地局)欺世盗名、滥用职权霸占民房的骗局和罪恶。其目的是让上级部门领导了解事实真相,纠正市房地局为部门利益滥用职权,违法行政,侵害房主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整顿房地产市场经济法制秩序,保障公民房地产合法权利,构建真正稳定的和谐社会。
各位领导,只要提及私房历史遗留问题就感到年代久远,情况复杂,涉及面广,影响大,政策性强,专业技术性强,就放手让房地局职能部门解决吧!要知道,这种失去监督和制约的权利,就造成目前武汉市房地局滥用职权,随意侵害公民权利,群众不服,四处上访,上京告状,久拖不决恶性循环。矛盾激化的隐患会因小事而爆发,原因简单,老百姓积怨太深,冤屈太大,市房地局对房主的压迫和剥削太残酷,请领导同志警惕。我们知道各位领导听武汉市房地局汇报最多的是:我们房地局严格按照政策规定解决私房遗留问题,严格执行市委市政府两办的28号文件,摆出一付大公无私的模样,实质呢?结果呢?群众不服!上访依旧,原因何在?市房地局所依据的政策是违反我国宪法、法律规定的。历史政治运动中消灭私有制,改造扩大化“共产风”的政策规定,有悖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现实国情。其28号文件,有些规定侵害了房主的合法权利,无偿占有私房根本就不是社会主义改造,社会主义改造也不是无偿占有。我国对私有生产资料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工作从1952—1956年已胜利结束,以后就不存在什么社会主义改造。
其二,市房地局假冒国家名义无偿占有,盗窃了武汉市大量的私房产权。美其名曰为直管公房,实际并非国家所有。其巨额的经济利益,不仅未纳入国家财政管理,也未纳入武汉市地方财政管理。连同往年,国家对房地产财政巨额补贴,全部成为其部门及集团干部、职工的收入和福利,几十年如此。事实上其盗窃私房产权的行为并非共产党、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行为,纯属部门行为。
其三,市房地局在1987年用暗箱操作的方式,在仅有当时局长陈培生的批准下,利用自巳豋记机关的特权,擅自将所有无偿强占的私房所有权全部无偿转移变更到武汉市房地局名下。作为掌管政府房地产法律、法规的职能部门难道不知房地产权转移变更的法律、法规吗?房主不仅未签字认同,而且不知情,这就是盗窃老百姓成千上万家私房产权的巨额盗窃案,这不仅是违法,这是犯罪!二十多年了,真相应该揭露了,应该让各级领导和人民群众了解真实情况了。现在,市房地局的领导还在高调欺骗,将盗窃私房产权的赃物称为维护“社会主义改造成果”真够无耻!
作为现任市房地局的相关职能干部应该清楚,该局1987年擅自转移变更私房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是非法的,应该主动纠正其违法犯罪行为,如果刻意隐瞒欺骗上级领导和人民群众是知法犯法,罪加一等。
其四,市房地局违反政务公开原则,封锁房地产原始档案,其目的就是掩盖房地产部门非法侵占私房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今年,4月23日,市房地局周玉珍局长承诺房主可查阅、复印原始档案,但至今毫无结果。
其五,市房地局借口所谓“住房权益”,强权阻挠房主行使所有权,造成五年私房被恶意占有,房租经济损失巨大,危房不能维修,万一私房损毁打死人,市房地局应承担房主所有经济损失。
其六,市房地局行政非法干预司法。2005年,市房地局向人民法院出具暂缓执行房主诉讼住户恶意占有,腾退和赔偿房屋使用费的各种案件的正式文件,房地局主管领导多次上法院做工作,形成法院对正常房屋纠纷,民事案件采取不受理、不判决、不执行、扰乱正常司法审判工作,造成房屋所有权人不能依法维权,经济损失重大。
仅上述部分事实,说明市房地局无视党纪国法,无视人民群众合法权利,仅为部门集团不当利益,行政乱作为,已经扰乱了房地产市场正常法制秩序,直接侵害我们房主的合法权益。
我们强烈要求:市房地局停止侵权,返还房主私有房地产权,并全责承担赔偿房主所有相关经济损失。
同时,恳请上级领导查处,支持我们私房业主合情、合理、合法的要求。
此致



               (武汉市私房权益人、起草人)胡晓九
                                 二OO九年五月十二日

本站附注:2010年11月19日早上。众多维权业主共同将此申诉材料当面呈递到湖北省信访接待室负责领导手中。并附签名如后。


http://www.54-ok.com/show.asp?id=1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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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1-20 23:59:57 | 显示全部楼层
北京胡同私有祖宅业主华新民等请求全国人大释宪 之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2010)京国土籍462号文件全文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城镇私有房屋
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意见


                                   2010-10-18

2010)京国土籍462号文


市国土局各分局: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城镇私有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保护私房土地权利人合法权利,规范城镇私有房屋土地市场交易秩序,现对城镇私有房屋土地登记中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本意见所称城镇私有房屋包括以下情形,但企事业单位或房地产开发企业兴建并出售给个人或单位的商品住宅,以及本市城镇居民根据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除外:
  (一)按照落实私房政策已经发还房屋产权的城市私有房屋。
  (二)城镇居民通过继承、买卖、交换、赠与等方式取得的城市私有房屋。
  (三)企事业单位通过买卖、赠与等方式取得的城市私有房屋。
  二、土地登记申请主体
  (一)城镇私有房屋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以合法有效的《房屋所有权证》证载产权人作为土地登记申请人。
  (二)按照《土地登记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两个以上(含两个,下同)土地使用权人共同使用一宗国有土地的,可以分别申请土地登记。
  但属于两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共同使用的房屋涉及共同使用一宗国有土地的,应当共同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土地登记部门应当依法审核后统一办理土地登记发证手续,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在土地证书上注明所有共有权人的姓名或名称。
  三、申请材料
  城镇私有房屋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人应当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提交土地登记申请书、房屋所有权证、单位或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文件资料。
  已经核发过土地使用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原土地使用证书。
  共有土地使用权申请登记的,申请人在申请登记时应提交全体共有权人签订的土地分摊协议。
  四、登记程序
  (一)凡未办理过土地登记发证手续的城镇私有房屋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的,按初始土地登记程序办理。登记发证前,应当按照《土地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拟登记结果进行公告,公告期限为15日。
  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上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核发土地权利证书。土地登记卡、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使用证上"土地使用权类型"栏目暂不填写。
  (二)城镇私有房屋依法发生买卖、交换、赠与、继承的,其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移。
  凡已经办理过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和土地登记发证的城镇私有房屋,因房屋依法买卖、赠与、交换、继承等,当事人应当持原有土地权利证书、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单位或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凡已经办理过土地登记发证,但未办理过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的城镇私有房屋,因房屋依法买卖、赠与、交换等涉及土地使用权转移的,自本意见印发之日起,原产权人应当首先办理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手续后再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但本意见印发前,买受人或受赠人已经取得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仍在原产权人名下的,可由买受人或受赠人依据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申请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土地登记部门依据土地有偿使用批准文件等有关材料直接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依法继承城镇私有房屋涉及土地使用权转移的,无需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当事人在取得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后,可以直接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五、权属审核的基本原则
  (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20世纪50年代所发房屋土地所有权证照已经失效,落实私房政策以前历年颁发的房地产权属证照,以及有关的蓝图所记载的宗地界线仅作为登记参考资料。
  (二)各分局在进行权属审核过程中,应当根据《物权法》、《土地管理法》以及《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按照"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权属一致""尊重土地现状使用情况"的原则进行审查,依法确定土地使用权归属和宗地界线,加强与房屋登记部门的协调沟通,保证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权属认定、登记的一致性。
  (三)对于共用宗地,无论私房院还是公私混合院,共有权人及分摊面积原则上以房屋所有权证作为认定基础。共有权人均按照分摊协议确定各自的土地使用权分摊面积,对于没有达成土地分摊协议的,不予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六、指界
  城镇私有房屋首次进行土地登记,必须依法履行指界程序。
  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城镇私有房屋办理土地变更登记,宗地边界未发生变化的,可以不再重新进行指界,直接引用原指界成果作为依据进行变更登记;宗地边界已经发生变化的,对发生变化的部分边界应当重新履行指界程序。
  七、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我市国土资源部门以前颁布的有关城镇私房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的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八、各分局应当及时向当地区(县)人民政府进行汇报,按照本《意见》有关要求,积极稳妥地组织推进本区域内城镇私有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


                                        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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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1-26 17:32:51 | 显示全部楼层
上海市经租房业主轮番上访斥私有财产成“机密”

作者:上海市经…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0-11-24 20:31:47




上海胶州路教师大楼的一场大火:烧痛了贪官们的屁股,那些一裤子档屎的贪官们更是惊恐万分。一场大火烧穿了上海房地产建筑领域腐败的黑幕,层层转包拿回扣,偷工减料酿火灾。一场大火烧醒了更多市民的维权意识,上海市民表面的平和与内心对合法权利的坚持。


上海市经租房业主讨房团的全体人员就是众多市民中的特殊群体,今天继续他们的抗议示威行动,声讨上海市房管局贪污腐败官员抢房子的罪恶行径。今天大沽路100号市政大厦前依然热闹非凡,“反腐败,捉贪官!
抢房子,不要脸!
要人权,还私房!”等口号此起彼伏,拉出的横幅、标语吸引路人的眼球,丢尽了政府的脸! 110警车赶到后,讨房团立马转战人民大道200号去市政府集体上访,采取车轮大战,轮番上阵,一定要为被抢走52年的祖产-经租房讨个公道!



上海市房管局是彻头彻尾官商勾结的腐败局,两个副局长都因贪污受贿而被拉下马,在私房落政这一块更是肮脏不堪,其中的猫腻连贪官们都不敢揭。
讨房团决心从反腐败入手,捉出贪官,政府必须将私房档案公开,我们业主的合法私有财产凭什么要将它列为“机密档案”?太可笑了! 那些原本应该发还给业主的私房,早已被他们违法私篡档案给卖掉,赃款被私吞瓜分了,所以上海经租房落政落了几十年,业主上访不断申诉了几十年。我们不能再等了,老人们等不及啦!


网民<一针见血范>的原帖:所有的幻想都被这把火烧的精光。不要以为你当良民就万事大吉,不要以为你不谈政治就永保平安,不要以为你明哲保身就不会悲剧重现。丧钟为谁而鸣?那是为你和我。。。。。。。!




上海市经租房业主访房团


2010.11.24

以下是今天的照片:













http://msguancha.com/Article/ShowArticle.asp?ArticleID=7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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