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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陆民

“经租房”业主声明 中共大陸列为顶级屏蔽的惊天黑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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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3-28 15:23:20 | 显示全部楼层
秋风:拜托,你征收的是我的土地而不只是房屋

发表时间: 2010-01-28 14:56:23     >   评 论


新京报,2010/1/22





前日,国务院法制办再次组织征收条例座谈会,据参加的学者透露,正在起草的条例草案名称由去年底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拆迁补偿条例》,更改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拆迁”一词终于被取消了,在具体条款中,则出现了“搬迁”一词。但是,假如清楚地界定了征收的性质,那么,“搬迁”这个词也是多余的。




谁都知道,在城市里,房屋转让的实质是土地产权之转让。真正值钱的不是房屋,而是房屋占用的土地。征收的实质也是政府借助强制性权力,购买市民对自己房屋所占用之土地的产权。




现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所犯的最大错误,就表现在它的名称上:它把房屋当作转让的对象。因为这个错误,连带地犯了第二个错误:引入所谓“拆迁”概念。但从汉语语义上看,“拆迁”一词令人难以理解:拆迁人支付了数额不菲的拆迁补偿,获得了被拆迁人的房屋,却立刻雇人把这些房屋拆了。拆迁人那么不择手段,甚至不惜使用暴力,图的是什么?




显然,拆迁人想获得的东西不是房屋,而是房屋所占用之土地,更准确地说是房屋所占用的国有土地的建设使用权。对拆迁人来说,唯一有价值的是房屋下面的土地产权,在现实中,房屋所占用的土地的价值也远远大于房屋自身的价值。房屋本身的价值甚至是负的——因为还得花钱雇人来拆它、整理土地。




但整个拆迁制度就是这个莫名其妙的混乱概念为基础,结果导致种种问题:比如,评估拆迁补偿标准,是针对什么评估?房屋的价格吗?可是房屋建筑成本能有多少钱?因为回避土地产权,给了政府和开发商以压低补偿标准的有力借口。这恐怕是拆迁引发纠纷、冲突的根源。




拟议中的征收条例必须走出这个陷阱。为此,它不应当再自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条例》,而应当称为《国有土地上土地产权征收条例》。被强制出让土地产权的市民是“土地产权持有人”。




事实上,市民们就是这样的土地产权持有人。在1982年宪法宣告之前,有很多私人住宅是享有土地所有权的,后来政府也承认它们享有无限期之使用权。同时,中国有很多民众原来——及现在——生活在国有“单位”,包括国家机关、国有事业、企业单位。国有单位在国有土地上建造房屋,分配给员工。九十年代以来通过房改,员工获得了对房屋的私人产权。连带地,他们也就获得了房屋占用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当然,大量国家机关、甚至国有企业,同样占有国有土地的使用权。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这些对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是无期限的。




另一方面,过去二十多年来,越来越多的市民购买了建筑于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他们当然同时获得了国有土地的建设使用权。人们通常相信这以使用权为七十年。但《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又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这意味着,住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其实是无限期的,至少占有、使用的权利是无限期的,政府无权中止。




总之,目前居民对自己房屋所占用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基本上都是无期限的。那么,企业要开发土地,就必须像市民购买这种土地产权;同样,政府为了公共利益需要而进行建设,同样需要购买市民持有的这种土地产权。在无法自愿达成买卖协议的时候,方可启动征收程序。但需要明确的是,征收的对象主要是土地产权。




当然,房屋也是有价值的,土地产权持有人在该土地上已建有房屋,在丧失土地产权的同时也丧失了房屋,因而主张或实施征收的一方自应补偿产权持有人丧失房屋的损失。但是,房屋产权转让,仅仅是为了完成土地产权转让而进行,它是附属性的,而非转让的主要对象。




如果明确了征收主要是征收土地使用权这一点,那么,对于征收程序来说,唯一需要仔细规范的,就是土地产权的转让。只要完成了土地产权的交割,政府就获得了对土地及附属房屋的支配权。原产权持有人当然就会搬迁,根本不需要法律特别规定。至于政府,愿意留下房子,或者拆除它,随便。它完全可以不拆除这个房屋,只是简单地改变其用途。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10-3-28 15:4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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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3-31 22:27:24 | 显示全部楼层
                       西安事变“兵谏”将领后人难以启齿的秘密()
(博讯北京时间2010年3月31日
转载)


来源:参与 作者:盛张

(参与网2010年3月31日讯):曾任国民政府河北省主席的抗日将领于学忠,还当过东北军军长,大半生兵戎,抗日先锋,参与1936年的西安事变“兵谏”,1949年初避居重庆,蒋介石曾亲自要求其去台湾,但他一直未去,后经周恩来亲自派专机接其全家到北京,他成为第一届全国政协委员,后还担任全国国防委员会委员、河北省人民委员会委员、河北省体委主任等职。
   
    1964年,于学忠在北京病逝。生前,于学忠将自己民国期间在沈阳、重庆、天津、山东青岛蓬莱等地购买的私房全数捐给国家,仅留在北京一处私房,北京市东城区翠花胡同31号甲9号,可后来世事变迁,该私房虽然有政府颁发的合法的房产证(私房产权),但一直为邻居占用,如今22年都未能拿到这份房产,家人无奈将此段“难以启齿”的秘密在网上公布。
于学忠的后人如今在北京工作,生活,据他们介绍,于学忠将军的旧居两间40余平方米,座落于北京市中心地段的东城区翠花胡同31号甲9号的一个标准院落,1988年10月11日由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核发的房产所有权证,为于学忠儿子于允光一家所有,于允光如今也有76岁高龄。院内一间18平方米,房号8,另有一间16.9平方米与邻户共有,共18+8.45=26.45平方米。自1966年开始,这一处房产由北京市东城区房管局代管。1988年国家落实政策,分发至各继承人,分给于学忠儿子于允光一张房产证,属于于允光名下的房产有两间平房,共约27平米。自于允光拿到房产证后,就要求当年的实际占有人归还住房,但房子一直被他居住,以各种理由提出不能腾房。与于允光命运相同的还有其胞妹、即于学忠之女于允琨,于允琨名下有院内一间房屋15.4,平方米,房号7。
目前,这两套住房同为一家住户居住。于家人因同一家住户不能腾房而未能拿回22年前就已经属于自己的私有房产。
就这样,于学忠后人的住房,就被占有人无偿居住,一住就是22年。这期间,于家人曾找过住户的单位,找过东城区房管局,找过北京市落实政策办公室,答复是:这是历史遗留问题,这样的还有很多,要慢慢解决。另外,据于家人了解后介绍,目前占用他们的住房的居住户申荣庆(最初的住户,现在也许是其子女继续占有了),其儿子的单位也曾分过房,但仍以无腾房条件为由一直未能腾房。
于学忠的孙女于鸿立说,她相信,以政府的办事能力,若想解决这点儿事,22年的时间足够长。因为这22年来,他们于家从未与住户发生过任何租凭关系,从未收过一文房租。本着相信政府,相信法律的信念,一直在默默的等待。现在,于学忠儿子于允光已经76岁高龄,最初居住的37平米住房在五层楼高,因上下很困难,无法居住不得不卖掉,希望能再买个低层的房子,同时希望能离子女近些也便于照顾,但苦于当前的高房价,不能实现这一愿望。目前居住在女儿住房中,但总觉自己没有自己的居所,非常困惑,再次想到了自己22年来一直拿着的一纸房本,希望这个保留了22年的房本能缓解当前之需。
于允光也和其父亲一样,都是军人出身,受正规军人家庭教育成长,一直相信政府,从未向单位提过任何个人困难。并且一直以身为抗日将领之后为荣,不愿为别人添麻烦,更不愿意因为自己的事提到其父于学忠。于学忠在沈阳、重庆以及青岛等多地均有房产,目前已捐给国家,其中最近的就是在重庆渝北区的于学忠将军府,于2009年5月翻修后作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正式对外开放。于学忠将军的后人也参加了重庆的开馆仪式,并表示他们真正体会到祖辈的精神及恩泽一方的为人准则,认为凡事靠自己,并不期望倚仗祖辈的功勋,只希望政府能根据实际情况,按相关法规,将属于于家的那部份房产真正归还给于学忠之子,在其有生之年解决他的住房条件,让他能真正有一处自己的房子,而不只是拿着一张22年前的空空的房产证。
此前,于家后人曾将情况反映给过北京市东城区市政府,可惜石沉大海。于家后人说,“作为子女,我们也是在政府部门上班,很惭愧无更多财力为老父解决住房,而父母亲也因没有自己的住房,总要住在女儿家而不能安心。希望政府协助尽快解决为盼!”
附知情人的联系方式msn:yangbocitytv1102@hotmail.com
   
    附资料报道:
     1、于学忠将军旧居纪念馆
作者:杨娟
文章来源:重庆晚报
更新时间:2009-7-22 10:42:05   
于学忠将军旧居纪念馆迎来首批参观市民
记者 张质 摄    
将军低调变身“于老板”  
鲜为人知的是,职校旧址后来又住过国民党抗日将领于学忠。于学忠当过东北军军长,1936年“西安事变”时,他支持张学良“兵谏”;抗战期间,曾参加台儿庄战役及武汉会战等。  
于将军之子于允科回忆,父亲因反蒋抗日受到排挤,1944年买下原中华职校所在的四合院,取名“于家园”,在此一住就是6年。解放前夕,蒋介石亲自来动员他去台湾,被拒绝。1950年,周总理派飞机将他和家人接到北京。  
在展馆内,记者看到一份落款为毛泽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命通知书》,任命于学忠为国防委员会委员。  
回兴中学校长张胜礼介绍,当年于学忠带着一个警卫连来此居住,镇住了当地恶人,偷抢现象几乎再没发生。于学忠的第四个夫人学过医,常为老百姓无偿接生、看病。  
于允科回忆,父亲当年对他们非常严厉,即使是到寸滩去上学,也不准坐滑竿或轿子,只能靠两条腿走过去。据称,当年于学忠十分低调,老百姓都不知道他是将军,还以为他是个富商,都叫他“于老板”。
   
    2、沈阳市确定第一批不可移动文物名录
您的位置: 沈阳资讯 >> 沈阳资讯2004 >> 文化艺术 >> 文化动态
   
    4月7日,沈阳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制定的《沈阳市历史保护建筑一览表》,将沈阳市所有的国家、省、市文物保护单位,共计125处收录在内,名单如下:
陈云同志故居(和平区桂林街89-3号)
汤玉麟公馆(辽宁博物馆原址)
日本驻奉天总领事馆(沈阳迎宾馆)
满铁铁道总局本馆(沈阳铁路局)
南满医学堂(中国医科大学)
平安座(沈阳市文化宫)
奉天邮电局(辽宁省邮局)
张寿懿公馆(一)(沈阳市物资局)
张作相公馆(沈阳市国安局)
于学忠住宅(申扬律师所)沈阳市和平区北五经街17号
同泽俱乐部(沈阳艺术宫
   
    3、于学忠山东蓬莱旧居捐给国家
山东胶东在线网7月1日讯(通讯员张涛)立德小学位于蓬莱市小门家镇于家庄村内,是国民党爱国将领于学忠将军旧居。
于学忠是国民党高级将领,“西安事变”后全权负责东北军,曾参加淮河战役、台儿庄战役和武汉保卫战,屡立战功,后与八路军一起并肩抗日。于学忠将军1964年病逝于北京。  
    1935年,为发展家乡教育事业,于将军把旧居无偿交给乡民,辟为立德小学。于学忠将军旧居修建于1931年,现存三排二进式院落,均为硬山式建筑。1996年7月,立德小学旧址被烟台市人民政府公布为烟台市文物保护单位。
   
    房产证.jpg
    房产证
    房产证1.jpg

房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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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3-31 23:04:03 | 显示全部楼层
今天登上了香港人网,把经租房介绍给我们的骨肉同胞.并希望他(她)们造访本址.


港人网.jpg 共同的理想.jpg 快照1.jpg 快照2.jpg

网址:


http://forum.hkreporter.com/talks/viewthread.php?tid=894683&extra=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10-3-31 23:0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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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4-1 11:57:0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今天给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发了电子邮件, 全文如下:

在全球村官尊重人权:您好!


我们是一个中国公民在大陆中国地球村到您的地址一个人的权利,财产权利(包括土地资产)抢劫的事实,直至5年。
宽阔的面积和人口,是为了掩盖持续时间长的镇压,是在历史罕见的世界!


由于年龄,而不是英语。
此信必须使用网络翻译软件翻译,必然是错误的。
但总体上是正确的!

谢谢您的阅读。
我们真诚地请访问我们的网站争取海外。
和评论。




私营业主声明

    私营社会主义改造于1958年,使全国百万房屋被保留一个房主转变,由他们单方面宣布没收。政府在54个违反宪法物业管理,数以百万计的房主带回家的毁灭性灾难,由撤离后改变了养老院百万的命运。
为了纪念这个痛苦的回忆,十几个省市的租金,文革期间全国代表房子,私人住房改造了58年的50年之际,聚集在 北京 照片摄于建设部的前面。
建设部,武汉,温州,以及其他政府和恐惧部,并用周围的警察截止文革租的房子的业主,温州,浙江,山西大同,天水,甘肃,浙江,台州有更多的访问警车超过60人被削减到地方政府,都在长沙,湖南,湖北,武汉,杭州,温州,上海,天津,山西汾阳,银川,扬州,江苏等省,市国家业主之后仍然在北京租金的业主,由业主和出租的呼吁,在北京的社会需求
政府不应干涉出租,文化革命,正常室温业主的请愿书。
50年前,你破坏了宪法的尊严已被出租,房屋所有者的权利存在侵犯文革期间,有居留权。
50年后,不能再犯同样的错误,剥夺我们的权利保护我们按照依法请愿权,我们必须回到我们作为人的权利,我们收回的行动仅仅是祖传的房子!
无可非议,我们宣誓维护宪法尊严,恢复他们的选择心祖籍永远不会改变。


国家剥夺财产享有的权利的业主代表的权利
2008年10月


我们是一个在网络乳品小组租用该知道的朋友。
70年代初之前,开始对政府说的讨论。

58年私人在54年社会主义改革运动之后,对犯罪构成的最大践踏宪法公布!
在58个城市和全国各地的城镇内的所有年份之一,对政府政策的执行一个月!

州政府动员了他的房子租到国家的经济支付额外租金的人是处理后的城市的人们进入城市的共产党通过战争(破坏严重)无家可归,共产党是很麻烦的事。
人们听共产党的宣传,(有人说是健康的修复率)。
随着对传统中的大心脏的价值观,他的房子要付出额外的租金,通过政府出。
(在由坑,蒙的工作人员, 宝,欺骗手段齐全)。
的租金是不是文章来源可以说清楚!
国内情报官员很多人来说,酪蛋白网络,媒体纷纷发表文章,电视台播出了。

作为全国十佳律师高智晟,冰点李大同先生,安徽省政协王昭君先生,台大教授郭泉,北京电视台5套列的城市时,湖南电视台,南京电视台,规则法律早报,已发表文章和视频
报告。

我们的教育水平不高,也不会电脑操作。
但是,我们中华民族,以坚定的信念,即永无止境的奋斗!
这是很好的学习在游泳游泳。
事实上,对于学习计算机的斗争。

我们做自己的网站,但根本无法生存的国家!

因为我们已经很理性的上诉20年。
我们的团伙60至70岁或超过80追求真理,坚持!
老人写200字的文章,实际上是一张纸,标志着第一个字母,然后是他儿子的电脑播放出来,实际上用了8个小时以上!
花了数天的努力!

没有什么东西写,我用 长沙 超过60岁的话,证明难以捍卫自己的权利根据挂起!

“我不会让我们的祖先,在正义的人民在无愧于后代。我是我父亲那一代,从来没有安静的良心,从来不会伤害别人,我的生活正派的生活,看到弱者欺负,不害怕见强
帮助弱势群体,以抗议责任维护司法是人生的责任是什么? “

    通过租用的内地城市房地产的全国人民,镇,超过了人们的住房租金的一半!
希望看到这篇文章,要求在家的老人朋友:你的家人一直租住吗?
请访问我们的网站。
要查看所有由租金的历史文件。


联合起来!
54手挚宪法!

为了维护宪法的尊严!




请纺纱海外抗议站点:

http://bbs.aboluowang.com/thread-13770-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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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4-1 11:58:11 | 显示全部楼层
Respect for human rights in the global village official: Hello!


    We are a global village of Chinese citizens in mainland China to your address a human rights, property rights, (including land property) looted the fact that up to five years.
The wide area and population, was to conceal the duration was long suppressed, are rare in the history of the world's!


Because of age, not English.
This letter had to use the network translation software translation, inevitably wrong.
But on the whole is right!

    Thank you for reading.
We sincerely Please visit our web site fight overseas.
And comments.




Private owner statement

    Private socialist transformation in 1958, making the country one million houses have been retaining a homeowner transformation, which by their unilateral declaration of forfeiture.Government property management in violation of 54 the Constitution, to the millions of homeowners brought home the devastating disaster, the fate of millions of nursing home changed by the end of withdrawal.
To commemorate this period of painful memories, a dozen provinces and cities nationwide by rental,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of the Cultural Revolution, private houses were transformed in 58 years the occasion of 50 years, gathered in Beijing photo photo taken in front of the Ministry of Construction.
The Ministry of Construction, Wuhan, Wenzhou, and other government and fear, and used police car around the police cut-off visit by renting the Cultural Revolution house owners, Wenzhou, Zhejiang, Shanxi Datong, Tianshui, Gansu, Zhejiang, Taizhou has more than 60 people have been cut back to the local government,are the owners of the country in Changsha, Hunan, Hubei, Wuhan, Hangzhou and Wenzhou, Shanghai, Tianjin, Shanxi Fenyang, Yinchuan, Yangzhou, Jiangsu provinces and cities remain in Beijing after rent owners, and rental property owners in Beijing by the appeal to the social demands
governments should not interfere by renting, the Cultural Revolution, the normal room owners petition.
50 years ago, you damaged the dignity of the Constitution have been infringed by the rental, house owner's right to exist during the Cultural Revolution, the right of abode.
50 years later, can not be same mistake again, deprive us of our rights protection according to the power of petition according to law, we must go back to our rights as human beings, we recover the ancestral house of the action is just!
Beyond reproach, we swear to uphold the dignity of the Constitution, to recover their ancestral home of choice heart will never change.


National deprived of property rights on behalf of the rights of homeowners
October 2008


We are a group of dairy in the network by renting a friend in the know.
Before beginning of the seventies began to say to the government discussion.

    Private 58 years of socialist reform movement in the 54 years after the publication of the Constitution trampled on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largest crime!
58 years in cities and towns all over the country within one month of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policies of the governments!

State Government to mobilize the people by renting his house out to pay extra national economic rent, is to address the Communist Party after the city of people into the city (through war, destruction seriously) homeless, the Communist Party is very troublesome thing.
People listen to the propaganda of the Communist Party, (people say is the repair rate of health).
With the traditional Chinese values on the big heart, his extra houses have to pay the government through rent out.
(In part by the staff of Hang, Meng, Po, cheating means complete).
    The rent is not the origin of an article can say that clearly!
Many of the domestic intelligence official, the network of casein, the media have published articles, television stations broadcast over.

    National Top Ten as the lawyer Gao Zhisheng, the freezing point Mr. Li Datong, Anhui CPPCC Mr. Wang Zhaojun, NTU Professor Guo Quan, Beijing TV, 5 sets of columns when the city, Hunan TV, Nanjing TV station, the rule of law Morning Post, have published articles and video
reported.

    Our educational level is not high, it will not be computer operation.
But we are the Chinese nation, in order to firm belief that the never-ending struggle!
That is nice to learn to swim in the swimming.
In fact, for the struggle to learn the computer.

    We do own site, but simply can not survive in the country!
!
For decades we have been very rational appeals.
Our gang of 60 to 70 years old or over 80 in pursuit of truth, perseverance!
The elderly to write a 200 word article, actually a piece of paper marked the first alphabet, and then his son's computer to play out, actually spent more than eight hours!
Spent several days of effort!

    Not much to write, and I use Changsha more than 60-year-old's words, to prove difficult to defend their rights according to Hang!

   "I have not let our ancestors, in justice to the people, under the worthy descendants. I am my father's generation, has never done quiet conscience, never cause harm to others, my life upright life, see the weak bully, not afraid to see the strong
to help vulnerable groups to protest duty uphold justice is a duty in life? "

    The people of the country by renting real estate in the mainland cities, towns, more than half of the people's houses by the rent!
Would like to see the article, ask a friend home for the elderly: your family have been renting it?
Please visit our website.
To look at all the historical documents by the rent.


Unite!
Hand Zhi 54 Constitution!
!
To maintain the dignity of the Constitution!
!
!


    Please make spinning our overseas protest site:

http://bbs.aboluowang.com/thread-13770-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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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4-4 16:19:26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房子的哭声


    我本姓“龚”,40年前武穴地方官员看到我住处地段好,用处大,无理强行从主人手中掠夺而去,从此易姓为“公”了。几十年来我为财政减轻负担作出了重大贡献,立下了汗马功劳,如今还能为他们每月创收200元。由于他们只知道压榨我身上的油水,不注重我在健康上的投入,使得我老态龙钟,千疮百孔,衣不遮体,但这些我都能忍受,让我最担忧的就是龚姓家族。我异姓后他们全家悲痛欲绝,为了我第一代老人已冤死在歹官屠刀之下,第二代也为我奔走了20多年,也被折磨的精神崩溃,两鬓染霜。这些歹官都是势力小人,为了利什么阴险毒辣手段都使得出来。他们是披着共产党外衣的恶狼,是不折不扣的党的败类。他们都是残害百姓的行家高手,行政案件也都使用拖、煎、熬办案战术,杀人不用刀,不见血,不眨眼的刽子手,希望你一定要提高警惕,千万别再伤害了你。虽然我的躯体被他们吸干殆尽,但我还有一张永不变色的有一定价值的地皮,为此他们也绝对不会轻松让我回到你们的身边。你应该有长期抗战的心理准备。




官官爱民民拥官,官民情融盛世还。




一、

调房未住迫出租

蒙冤没收理不服


他家有一处祖遗住宅,1952年武穴市港务局扩建拆迁,被调换到街市区一座老房子。当时盖房子被一地方国营单位占用,他多次上门讨要都以无地方搬迁为由软磨硬抗而拒之门外,最后在公权淫威强势下,无奈他作出妥协,被迫出租这个单位。由于他是个九口之家,只能到郊外租到合适的房子。租住不久,主人又因故收回另有它用,他只好再次登门去讨要那老房子,却又以同样的理由被拒之门外。最后在他的紧追之下租房单位的领导出面同房产管理部门协商在郊外坟地旁批了一块地,供他筹资建房,他又在无奈的情况下选择了第二次妥协。并在1956年紧靠阴地旁建起了这座简易房为全家栖身。虽有心有不吉利的余悸,但想起来老房子每月还有十八元的补偿,内心还是平静了下来。

1970年初,他工作单位,租他房子的单位及房管部门领导共同谋划下借文化大革命动乱之际,诬陷他有贪污劣绩,并煽动红卫兵抄了他的家,钱财未抄到,却将老房子的契约证书抢走。接着强硬提出退赔,他提出老房子做抵押,却遭到抄房者强力反对,故称老房子要改造,新房子来抵押,不久他全家被扫地出门,再次走上了自费租房的生活之路,直到五年后查清事实真相平反后,才将新房子返还给他居住,可那老房子随之被易姓为“公”了。在那特殊的年代里,他只能忍辱求安饮恨吞声,如站出来反抗争辩就招来灭顶之灾,所以他第三次选择了妥协和忍耐,但内心同时老房子的怒火从此在平静生活中掩埋下来。


二、

歹官设套霸民房

良民识破未上当


因老房子座落在街市区,是居住、办公、生意、库房的黄金地带,它的实用和经济价值不言而喻,尤其对无办公地点那个租房单位的领导更是垂涎三尺,以下他们的行动轨迹,不难看出这是一套经过精心策划的一套霸房圈套。

第一步

弱肉强食。利用公权势力,硬拖软磨,逼你出租

第二步

趁机而入。通过房管部门帮你批地皮,让他筹资建房栖身,以后不再上门讨房,排除后顾之忧。

第三步

凶相毕露。借文革混乱之际诬陷你贪污,抄走房契,老房子没收改造,新房子抵押退赔,五年后平反新房返还你住,老房子不提,阴谋得逞。

第四步

混淆黑白,蒙混过关。文革结束后,他依照中央精神提出要房,房管部门对中央文件只字不提,抱住湖北省1968年作废文件内容列属没有对象,不能退房。

第五步

穷途赐惠,笑里藏刀。在他讨房呼声越来越高时,房产部门感到理屈不安,在1985年提出了771元补偿费来安抚他,以此来诱骗和了解这起房产纠纷案。此时他冷静了下来,意识到过去步步妥协埋下了冤案的祸根,软弱善良才使他们阴谋得逞,这是歹官们穷途回光返照又设下的一个圈套,拒绝领取这笔补偿金,才使得他们的最后一个阴谋落空。也使得这座老房子有幸存活下来。他不能就此罢休,一定要挺起胸来,继续讨要老房子维权之路,同这些歹官的罪恶行径斗争到水落石出。


三、

黑官联手遮青天

冤房还民待何年


(一)八年艰辛维权路 冤气未伸命凋零


文革结束后,他看到中央文件为冤假错案平反昭雪陆续出台,欣喜若狂。1979年就上书房产部门讨要被没收的老房子,他觉得只要有中央文件精神要回老房子只是迟早的事。善良他想的太简单了,太天真了,希望值也过高了。他不觉得这是与虎谋皮不真实的愿望吗?因为当年制造、参与、陷害他的那些领导仍把持着这些部门的权利,他们对中央指示精神置若罔闻,仍坚持地方作废文件为开脱罪责不予返还。而武穴市的领导也视而不见,这又为始作俑者房产部门为非作歹壮胆撑腰,在这无声无影盘根错节黑暗公权势力更加强大,他面对的不是一个房产部门,而是武穴市的人民政府,在这强烈反差的对比下,他维权冤声显得多么苍白、无力和渺小。八年来他虽然苦苦无数次上述表白抗战拼搏,但仍未看到讨回冤房的一丝光亮,变得心灰意冷。就在这无助之时,他也不知道用国家的法律法规来保护自己。而是将几年来冤气变成怨气、怒气、杀气深深的藏在自己的心中慢慢的残害年老的身心健康,从初期的脾气暴躁到后来的郁闷寡言,从精神崩溃到体态病生,从弱不禁风到卧床不起,不久带着复杂的心情和许多愧疚、遗憾,过早的离开了这个世界。这位铁骨铮铮的老人,还未真正享受到改革开放大好形势下的物质和精神美好生活,竟倒在当今地方官制造的冤案维权路上,做了他们无声无影刀下之鬼,辞年只有69岁。


(二)替父讨房二十载

和谐盲点奏哀曲


就在他离世的前一天,在众亲朋的再三劝说下,他才讲述了讨房的经过,才将有关资料交给了长子手中。他那样做并不是不想讨回老房子,而是觉得地方官员的黑暗势力太黑了,八年的血泪维权路不想移交给下一代,拖累他们的正常生活。长子接过资料后,22年来先后到武穴市、黄冈市、湖北省和中央有关部门面诉上书这起官民纠纷案,行程万里,耗资数万,但冤案都返回原地仍未有新的进展,不过他的长子亲眼目睹了当地官员飞扬跋扈、傲慢无道、狼狈为奸、官官相护,同党中央要求政治昌明,以民为本,执政为民构建和谐社会相悖而驰。这也是在当今社会的大环境中浮现的盲区,给人民带来灾难和悲哀。


四、

人非圣贤孰无过

知错改错化干戈


以上所述,这无疑是一起地方官员制造的官民房产纠纷案。如今该案离始发已过40多年了,申诉又过了31年,这样是非清楚,黑白分明的简单案子,为什么久拖未能终结呢?关键是武穴市的政府未能正视自己的错误,正确的执行党中央的文件精神一拖再拖造成的。

正如他的长子说:“我父亲冤魂浩气铺垫在维权路上始终在激励着我,二十年来经济上承受着极大压力,精神上又受到莫大的摧残而不遗余力的上下奔波审诉,过着人鬼相间的生活,就是想通过我这起器冤案唤醒这些地方官员的良知不要残害和折磨你属导下的善良软弱百姓,晾晒他们心灵深处丑恶的一面,使他们从中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改邪归正、弃恶从善。地方官员不但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倡导者、组织者,更是具体的践行者,绝不能成为口是心非上欺中央领导下榨百姓的两面派。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官与官、官与民、民与民情意相溶,构建真正社会和谐、幸福安康文明社会。这也正是我坚持将官司打到水落石出的初衷理念。”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只要知错改错,受害群众也能理解和欢迎的。古曰:顺民意者昌,逆民意者亡。最近胡主席总书记在中纪委五次会议上讲话指出:“认真解决、严肃查处,严重损害群众利益案件。”武穴市政府应该反复阅读总书记这段讲话,领悟文件精辟内涵,反思一下自己的过去,悬崖勒马迅速行动,为构建武穴市社会和谐,秩序稳定,百姓幸福做一些事实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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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4-16 15:27:31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发来E-mail:    照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征用土地、落实私房政策等具体行政行为相互矛盾而引起的房屋纠纷不应由人民法院处理的复函


      

                        1994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





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4年1月27日《关于陈水泉与中国工商银行勉县支行、勉县房地产管理局返还房屋、赔偿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

     据你院报告称:讼争房屋原系陈水泉之父陈根生所有,1965年私房改造时由国家经租。1978年中国工商银行勉县支行(以下简称工商行)经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征用3.96亩土地作为营业用地,讼争房屋在征用土地范围内,工商行对该房屋的拆迁作了安置补偿。勉县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房地局)一直未将征用范围内的讼争房屋拆除,县继续出租他人使用。1988年5月,勉县人民政府经复查确认讼争房屋系错改,遂撤销原改造决定,将产权发还陈家。陈水泉持发还通知,通过房地局搬入讼争房屋。工商行即为讼争房屋的归属与房地局发生纠纷,并于1989年8月诉至法院,要求收回征用的土地及其范围内的房屋,并要求房地局赔偿损失。

    经研究,我们认为,此案的争议系由征用土地、落实私房政策两个具体行政行为相矛盾引起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不应由人民法院处理,以交由政府有关部门解决为宜。

    以上意见,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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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4-17 17:32:26 | 显示全部楼层
http://www.54-ok.com/


谢谢国纲先生为经租房、文革产回归业主所做的努力!

我的E-mail:   luyimin8@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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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4-17 18:00:52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房地产政策文件汇编

房地产政策文件汇编

一、总类
中共中央关于城市中公共房户问题的决定〈1948年12月20日〉
华北人民政府公布决定公房公产统一管理〈1949年4月11曰人民日报〉
人民日报新华社信箱:关于城市房产、房租的性质和政策〈1949年8月11日〉
人民日报人民信箱:关于城市房屋问题答平原省人民政府民政厅问〈1950年1月22日〉
内务部地政司对目前城市房产问题的意见〈1950年8月〉
内务部王一夫副部长关于城市房地产工作上的几点意见
城市服务部关于召集城市房产工作座谈会给国务院办公厅的报告〈1957年7月26日〉
城市服务部张永励副部长在第一次全国房产工作会议上的总结报告〈1958年2月8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城市房产工作若干问题的指示(摘录}〈1962年10月6日中发[62] 513号〉
中共中央、国务院第二次城市工作会议纪要(摘录)〈1963年1O月12日)〈中发(63)699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作的意见(摘录)(1978年3月)
国务院关于成立国家建工、城建两个总局的通知(1979年3月12日国发[1979]70号〕
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关于印发秦仲方同志在全国城市房户住宅工作会议上的报告的通知〈1980年5月21日(80)城发房字第104号〉
国务院批转全国城市规划工作会议纪要〈1980年12月9日 国发(1980]299号〉
国家建委关于颁发城市规划编制审批行行办法和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暂行规定的通知〈1980年12月16日[80]建发城第492号〉
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关于京、津、沪三市城市规划座谈会的报告〈1981年5月11日(81)城发规字 125号〉
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关于贯彻全国施工企业政治工作会议精神的通知〈1981年11月9日(81)城发办字288号〉
二、公房管理
国家房产管理局关子加强全民所有制房产管理工作的报告·1964年7月13日
财政部、国家房产管理局关于一九六五年对办公用房和人小学校舍进行租金制试点工作的通知〈1965年4月14日〉
财政部、国家房产管理局关于加强中、小学校舍和办公用房实行统管试点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1966年3月9日,(66)国房局字第9号〉
国家建委关于加强城市房产管理工作的通知〈1975年10月8日(75)建发城字第448号〉
国家城布建设总局印发关于加强、城市公房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1980年7月19日〉(80)城发房字151号
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关于京、津、沪三市城市规划座谈会的报告·1981年5月11(81)城发规字 125号
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关于贯彻全国施工企业政治工作会议精神的通知·1981年11月9日(81)城发办字288号
国家城市建设总局秦仲方副总局长在全国城镇房屋管理维修L作经验交流会上的总结·1981年5月10日
政务院关于没收战犯、汉奸、官僚资本家及反革命分子财产的指示·1951年2月4日
财政部关于各级国营企业各行政事业机关的固定资产转移处理的规定·1952年8月19日(52)财计范字第158号
财政部复关于国营企业占用公有房产不需用时如何处理的问题·1956年7月16日(56)财经字第575号
财政部关于企业、事业、行政机关之间固定资产调拨转移处理原则的通知·1958年9月1日(58)财预综字第354号
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总后勤部关于军队退还占用地方房屋和处理产权纠纷问题的意见·1979年3月24日 国发〔1979〕79号
国家建委转发浙江省建委关于不得将房管部门统一管理的非住宅用房划给各系统自行管理的通知的通知·1979年7月2日(79)建发办字别6号
国家计委、国家建委t财政部、国家物资总局、全国总L会关于妥善解决各级工会房屋、设备问题的通知(摘录)
中共中央关于首都建设的指示(摘录)·1958年4月14日 中发〔58)314号
国务院批传北京市关于统一建筑、管理、调剂和分配中央各机关办公用房和干部宿舍中几个问题的请示的通知·1958年12月19日 秘齐字第30号
中共中央书记处给北京市工作方针的8点指示·1980年5月6日《人民日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高级干部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摘录)·1979年11月13日中发〔1979〕83号
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关于认真做好住房分配工作的通知·1980年12月30日(80)城发房字314号,
中华全国总L会、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关于做好厂矿企业职工住房分配工作的通知·1981年2月27日 发总字(1981)二号
国务院批转国务院办公室关于老干部、高级知识分子和爱国人士住房情况的调查报告·1972年 9月29日
国发〔1972)72号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外交部、公安部、国务院科技干部局、国家城市建设总局、中国银行对中国血统外籍高级知识分子退体来华定居的意见(摘录)·1980年9月12日
国务院批转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国家建委关于加强古建筑和文物古迹保护管理工作的请示报告·1980年5月15日 国发(1980)120号
国务院批转国家城市建设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风景名胜保护管理工作报告的通知·1981年3月17日
国发〔1981〕38号

国务院关于城乡划分标准的规定·1955年11月7日(55)国秘字第203号
国家建委关于颁发城市房产管理维修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试行标准的通知·1979年3月29日建发城字205号)
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制订的各级房产管理员工作职责条例(试行)·1979年10月
三、公房租金
政务院关于进一步整理城市地方财政的决定(摘录)·1951年3月31日财字第51号
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自今年七月份起全部实行工资制待遇的通知·1955年6月18日
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全部实行工资制和改行货币工资制的命令(摘录)·1955年8月31日(55)国秘字第
中共中央转发周恩来同志在八届三中全会上关于劳动工资和劳保福利问题的报告(摘录)·1957年酉字第39号)
国务院批转国家房产管理局关于制止降低公有住宅租金标准问题的报告·1965年4月24日(65)国房字157号
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关于重申制止降低公有住宅租金标准的通知·1979年6月12日(79)城发房字17号
财政部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宿舍收租办法收回的租金不足支付租用公房的租金其差额处理对吉林省财政厅的复函·1956年3月22日(56)财行刘字第13号
财政部复四川省财政厅关于企业职工住宅收入和费用核算问题·1963年3月21日 财经制176号
财政部复广西僮族自治区财政厅、浙江省财政厅企业房租收支差额的开支问题·1963年8月29日 财经制1710号
财政部复使用城市公地应否收取租金及公房变价收入如何处理等问题(摘录)·1979年7月21日(79)财预字第81号
四、公房修缮
国家计委关于城市住宅维修的注意事项·1962年7月19日·计城程字369号
国家计委、财政部、建筑工程部、国家房产管理局加强城市房屋.公用事业和市政工程设施维修工作的通知(摘录)·1963年11月6日·计城程年2714号;(62)宇东92号
国家计委复关于城市旧有住宅翻修项目划分问题·1962年12月4日·计城字3029号
国家计委关于城市维检和建设问题的通知·1963年5月4曰(63)计城字430号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基本建设投资和各项费用划分的规定(摘录)·1963年10月31日(63)计基安字第3556号;
国家计委、财政部颁发关于使用各种专项资金专排基本建设投资的几项规定的通知·1963年11月8日(63)财预王字第950号
国家物资省卫总局关于物资系统供应国家房管部门一维修材料作价的通知·1964年10月19日(64)物财字第1981号
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城市维护村管理工作的通知·1973年12月22日(73)建发城字第803号(73)财预字第118号
国家建委关于颁发城市房产和城市建设各行业劳动定员试行标准的通知《摘录》·1979年2月8日(79)建发城字第74
国家建委关于不要调走城市房管部门建材工厂的通知·1979年4月13日(79)建发城字243号
国家建委关于颁发城市房屋维修材料定额试行标准的通知·1979年4月27日(79)建发城字245号
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县以上工会房屋修缮费由各级财政统筹解决的通知·1979年12月19日(79)对事字第418号 工发总字〔1979)152号
国家建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国家物资总局关于扩大国营施工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1980年5月4日
国家建委、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强抗震加固计划和经费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981年3月25日(81)建发抗字124号
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和建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问题的通知·1981年4月26日(81)城发计字100号
国家城市建设总局转发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城建局、物资局、财政局关于解决城镇危险住房维修问题的紧急报告的通知·1981年2月13日(81)城发房字31号
财政部、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关于转发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城建局、财政厅、物资局关于加强城市维护和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1981年5月19日(81)城发计字116号
五、住宅建设
国务院关于1955年下半年在基本建设中如何贯彻节约方针的指示·1955年7月3日
国务院关于加强新工业区和新工业城市建设工作几个问题的决定(摘录)·1956年 5月8日
国务院关于严格禁止接馆堂所建设的规定·1964年5月7日 国计字202号
国务院关于严格禁止楼馆堂所建设的补充规定·1964年7月24日国计字343号
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关于试行力0强基本建设管理几个规定的通知(摘录)·1978年 4月22日[1978〕234号
国家建委、城建部关于城市规划几项控制指标的通知·1978年1月31日
国务院谷牧副总理在全国城市规划工作会议上的讲话(记录稿)1980年10月10日
国务院万里、谷牧副总理接见全国城建局长座谈会代表时的讲话(摘录)·1981年6月23日
国务院谷牧副总理在城市住宅建设会议上的讲话(摘录)·1978年9月7日
国务院批转国家建委关于加快城市住宅建设的报告·1978年10月19日·国发(1978)222号
国务院谷牧副总理在全国基本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许录稿)(摘录)·1980年4月13日
国务院姚依林副总理在全国基本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记录稿)(摘录)·1980年4月13日
国家建委关于转发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关于加强住宅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1980年5月20日(80)建发办字219号
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国家建委党组全国基本建设L作会议汇报提纲的通知·1980年6月22日
中发(1980)72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组织城镇职工、居民建造住宅和国家向私人出售住宅经验交流会情况报告的通知·1981年4月10日 国办发(1981)33号
国家建委印发关于厂矿企业职工住宅、宿舍建筑标准的几项意见的通知·1977年4月10日(77)建发放字88号
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关于转发国;家建委对职工住宅设计标准的几项补充规定的通知·1981年10月13FI(81)城房字22
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国家物资总局关于自筹资金建设职工住房的通知·1978年9月5日(78)建发城字第381号;(78)财金字第383号;(78)物计字第402号
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城市建设总局批转金总生活部关于公建民助、民建公助建设住宅情况的调查报告的通知·1980年8月20日发总字〔1980〕214号;(80)城发房字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等单位关于安排军队退休干部住房建设的报告·1981年1月12日·国办发〔1981〕3号
国务院关于解决北京市交通市政公用设施等问题的批复·1975年6月11日·国发(1975)85号
国家建委转发上海市关于中央各部直属单位建造住宅的暂行办法的通知·1977年7月30日(77)城字29号
六、私人房产
内务部关于寺庙房产处理的意见·内字第7号
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司法部为同意西南财政部规定的房地产典期满后超逾十年未经.回住得申请产权登记的意见的联合通令·1952年8月1日(52)财农字第103号
中共中央关于处理党团员及其他社会人士捐献财产问题的规定(摘要)·1954年5月17日
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摘录)·1962年 9月 2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几个问题的意见(修正稿)(摘录)·1963年8月28日
国务院财贸办公室关于供销合作社购买农村生产队、社页房产问题的答复·1965年9月11日(65)财贸字第279号
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关于转发北京市、辽宁省落实私房政策两个文件的通知·1980年10月30日(80)城发房字264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北京市委关于处理机关部队挤占私房进一步落实私房政策的通知·1980年11月8日中办发(1980)75号
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北京市委关于处理机关部队挤占私房进一步落实私房政策的通知的通知·1980年11月28日(80)城发房字290号
供销合作总社、商业部关于合作商店入股房产坚持不退还实物的函·1981年3月5日(81)供基联字05118号(81)商层联字第5号
中共中央批转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党组第七次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纪要(摘录)·1963年1月19日
国务院批转宗教事务局、国家建委等单位关于落实宗教团体房产政策等问题的报告·1980年 7月16日国发(1980)188号
华侨事务委员会关于华侨、侨眷、归侨、归国华侨学生身份的解释·1957年12月4日
中国人民银行、华侨事务委员会关于用侨汇购买私人房屋问题的规定·1963年9月19日(63)银国清300号
国务院批转上海市革命委员会关于上海落实党的侨务政策的情况报告·1973年1月29日·国发(1973〕12号
中共中央转发外交部党组关于全国侨务会议预备会议的情况报告(摘录)·1978年1月5日·中发(1978〕3号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廖承志主任在全国侨务会议、第二次全国归侨代表大会上的报告(摘录)·1978年12月
国务院转发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用侨汇购买和建设住宅的暂行办法的通知·1980年3月5日国发〔1980〕61号
国家城市建设总局转发外交部领事司关于华侨、外籍人办理在华遗产继承手续的函·1981年1月31日(81)城房办字2号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关于侨汇购、建住宅中几个问题的答复·1981年4月11日(81)侨政会字第027号(81)城发房字81号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国家城市建设总局转发上海市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情况的通知·1981年11月26日(81)政字246号·[81]城房字第2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年7月1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中若干问题的说明的通知·1981年8月3日国办发〔1981〕64号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落实去台人员在祖国大陆亲属政策的通知(摘要)·1981年11月26日中发〔1981〕44号
七、私房社会主义改造
中共中央批转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1956年1月18日
第二商业部关于城市私房改造问题的报告·1958年3月12日(58)商房字第 154号(会88)
中央主管机关负责人就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的社会主义改造L作发表谈话·1958年8月6日《人民日报》
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业部关于加速城市私人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工作的联合通知·1961年5月13如(61)工商办字第2号(61)商办联字第217号
国务院批转华侨事务委员会、国家房产管理局关于对华侨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1963年4月14日国侨杨字 279号
国务院转国家房产管理局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国房字21号
国家房产管理局对国务院批转的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的贫富·1964年 7月15日
国务院批转华侨事务委员会、国家房产管理局关于对港澳同胞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1964年10月29日(64)国房字524号
国家房产管理局关于私房改造中处理典当房屋问题的意见·1965年12月(65)国房局字105号
八、土地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1950年6月28日
政务院发布城市郊区土地改革条例·1950年11月10日
内务部关于镇发土地房产所有证的指示·1950年11月25日)
内务部关于城市郊区农民变更使用国有土地的问题·1954年5月31日·内地密(54)字第54号
国务院关于农村土地的移转及契税工作的通知·1955年5月7日(55)国五办云字第65号
政务院颁布铁路沿线留用土地办法·1950年6月24日
政务院关于铁路留用土地办法的几点解释·1950年9月16日
国务院命令公布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1958年1月6日
内务部关于执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中几个问题的综合答复·1954年4月27日·内地(54)字第30号
政务院关于变更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中部分审核批准权限问题的通知·1954年9月22日(54)政政习字第84号
内务部关于对执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十几个问题的第二次综合答复·1955年6月16日·内民(55)字第235号
国务院陶希晋副秘书长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修正草案的说明·1958年1月7日
政务院关于对国营企业、机关、部队、学校等占用市郊土地征收土地使用费或私金问题的批复·1954年2月24日·政财习字15号
内务部答复关于国营企业、公私会营企业及私营企业等征用私有土地及使用国有土地交纳契税或租金的几个问题·1954年3月8日·内地密字第13号
国务院关于纠正与防止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中浪费现象的通知·1956年1月24日
国务院对广西处理征用土地中有关问题的批复·1962年10月13日
国家计委卢国家建委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有关在基本建设中节约用地的指示的通知·1973年6月18日(73)建革综字第364号
国务院关于中外合营企业建设用地的暂行规定·1980年7月26日 国发(1980〕201号
国家劳动总局、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公安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解放发展城镇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所需场地问题的通知·1981年5月6日(81)劳总劳字27号
九、契税及房地产税
政务院公布契税暂行条例·1950年3月31日政务院第26次政务会议通过1950年23日公布
财政部关于修改契税暂行条例的通知·1954年6月11日(54)财权范字 658号
财政部关于契税工作中几个问题的解释和规定·1954年9月29日(54)财农范字第85号
财政部关于契税工作中若干问题的处理办法的通知·1956年4月10日(56)财农卯字第17号
财政部关于契税工作的几个问题的批复·1956年6月29月(56)财农刘字第28号
财政部关于契税疑义的解释(摘录)·1951年11月18日(51)财农吴字第216号
财政部复修改后的契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合作社包括农业手工业生产合作社·1954年7月28日(54)财次征字第92
财政部复对农业生产合作社买典房地产应完纳契税并对本部(54)财农征字第九二号函中的农业生产合作社沙等字予以删除·1955年1月18日(55)财农范字第6号
财政部关于对手工业生产组购买房地产免纳契税的批复·1955年4月19日(55)财在范字第51号
财政部同意农业社购买房屋免征契税的函·1957年5月15日(57)财字第9号
财政部关于房地产之继承不应征收契税的解释(摘录)·1950年12月18日财农字第642号
财政部关于交换契税疑义的解释(摘录)·1952年9月29日(52)财农字第132号函
财政部关于逾期未税由契业户确属无力补税者减免契税的办法(摘录)·1951年2月23日、财农字第36号函
财政部关于借地或租地建屋子约定期满后产权移转的交纳契税办法(摘录)·1951年5月11日(51)财农字第60号代电
财政部关于租地建屋于约定期满无偿移归土地所有人管业应纳契税问题(摘录)·1952年9月18日(52)财农字第128号函
财政部关于典当契约超过二十年者按买契税率征收契税的办法(摘录)·1952年4月1日)财农字第65函
财政部关于政府部关及国营企业相互间地移转房地产应免税发契的通知·1952年9月23日(52)财农字第 103号
财政部同意私营联合医院和中医联合诊疗所因业务需要购买房屋免征契税的意见·1957年2月 31(57)财农字第21号
财政部关于卫协团体集体购买会批办公是否免征契税问题的批复·1957年12月27日(57)财法字第39号
财政部函复关于华侨用侨汇购买房屋免征契税的问题·1963年11月6日(63)财农字第797号
财政部财政业务组关于契税问题的复函·1970年10月19日(70)财税字第15号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扩大改革L商税制试点的报告·1972年3月30日·国发(1972)
财政部试行工商税有关问题的解释(摘录)·1973年12月22日
政务院公布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1951年8月8日
税务总局关于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所称新建与翻修房屋范围的解释·1951年12月15日(51)地字第1057号
财政部、内务部关于解决部队在中小城镇及农村住用民房问题·1953年6月9月内地财密字113号
财政部、内务部关于部队在中小城镇及农村住用民房付租及纳税问题·1953年10月29日
财税吴字183号

税务总局关于各地房地产管理机关应纳之城市房地产税可由省(市)人民政府核定征免的通知·1954年2月2日(54)政3字第60号
财政部关于取消对国营企业、供销合作社、公私合营企业等新建、翻修房屋免征城市房地产税规定的通知·1957年2月12日
财政部关于中外合资企业、华侨、侨眷拥有的房产、住宅以及使用国家土地征免税收问题的通知·1980年6月2日(80)财税字第82号(366)
十、领导讲话等
城市服务部张永励副部长在第二次全国厅局长会议上关于城市房产管理工作的讲话·1957年10月28日
国务院八办许涤新副主任在第一次全国城市房产工作会议上的报告(记录整理)·1958年2月8日
第二商业部张永励副部长在私房改造现场会议上的讲话·1958年6月18日
国家建委宋养初副主任在城市住宅建设会议上的讲话(摘录)·1978年9月7日
国家建委赵武成副主任在全国城市房产住宅L作会议上的讲话(摘录)·1980年3月7日
国家建委韩光副主任在全国城市房产住宅工作会议上的讲话(记录稿)·1980年3月11日
国家城市建设总局邵井蛙总局长在全国城市房产住宅工作会议上作的总结报告(摘录)·1980年3月11日
国家城市建设总局秦仲方副总局长在全国城镇组织职工、居民建造住宅经验交流会上的讲话(记录稿)·1980年12月1日
国家城市建设总局丁秀副总局长在全国城市建设局长座谈会结束时的讲话·1981年6月26日
内务部关于加强城市公有房地产管理的意见(草稿)·1952年5月24日·内(52)字第67号
城市服务部关于加强城市房产管理工作的意见(初稿)·1957年2月
城市住宅租金的计算(初稿)·1958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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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4-18 09:28:40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共中央办公厅
      转发北京市委关于处理机关部队挤占
       私房进一步落实私房政策的通知
        (1980年11月8日)
        中办发(1980)75号
  中央已原则上同意(北京市委关于处理机关部队挤占私房进一步落实私房政策的通知), 认为其中各项办法是比较切实可行的,并确定由中央办公厅将这个文件转发给你们。现将中央的精神通知如下,望结合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参照执行。
  粉碎“四人帮”以后,中央和中央军委曾一再强调必须认真落实关于发还十年浩劫中被挤占、没收的私房的政策。但两、三年过去了,除极少数省、市、自治区发还私房进展较快外,一般落实情况不好或者很不好,甚至还没有起步。
二十多年来,国家在住宅建筑方面欠帐过多, 住房十分紧张,这是造成难于落实私房政策的客观原因;但是,有些地区、有些单位,对落实党和国家的这项政策,执行不力,蓄意拖延,甚至乱用职权,顶住不办,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
十年浩劫期间被非法挤占、没收的私房,长时间未能发还,对于安定团结和现代化建设都很不利。现在,要求发还私房的来信来访日益增多,原房主与现住户之间的纠纷时有发生,矛盾相当突出。侵占私房问题,已到了非解决不可的时候了,再拖下去,将会严重影响党、政府和人民解放军的威信。
  中央重申:党的政策必须落实,国家的宪法必须遵守。十年动乱中被挤占、没收的私房,必须在今后三、五年之内,根据不同情况,分期分批,予以发还。
  部队、机关(包括房管部门在内)、 企事业等单位挤占的私房(首先是原自住部分),要限期(例如半年或一年)腾出,交还原房主(必要时,经过协商同意,可以调换和收购)。被挤占私房的人员中,属于高级知识分子、高级民主人士、知名人士、华侨、现在无家可归或居住条件极端困难者,其原自住私房,应当优先发还。
对民主党派、工商联被挤占的办公用房,尤须坚决早日归还, 不得再拖。
  发还私房,是党的既定政策。各级党、政、军领导部门, 必须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拟订具体方案和措施,努力开辟房源,指定负责同志认真负责抓到底,一个个地,一批批地,督促检查,落到实处。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蓄意抵制的, 应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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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4-19 08:54:15 | 显示全部楼层
武昌区房产局成立落私档案查询窗口

根据市房产局精神指示,武昌区房产局档案室设立了落私档案查询专门窗口,接待解决私房遗留问题上访群众的档案查询,并且规定每周三下午为接待日。查询的范围和程序严格按照《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的规定,目前已受理接待了10余人次。
武昌区房产局成立落私档案查询窗口.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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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4-19 08:55:33 | 显示全部楼层
张光清调研劳动就业、私房历史遗留问题以及物业管理工作
连日来,区委书记张光清分别到区房产局、区劳动局等单位调研劳动就业问题和解决私房历史遗留问题以及物业管理工作情况。
张书记十分关心当前解决私房历史遗留问题中的矛盾难点,对“十七”大召开期间的稳控工作和下一步的工作思路提出了七点建议:一是要精心组织,抓好解决私房历史遗留问题。区房产局和区房地公司要组织工作专班按照市政府28号文件与新近下发的《细则》,依法依规处理私房历史遗留问题,由王继连同志分管,房产局牵头,做好调查、摸底工作,为政策落实、维护稳定打好基础。二是要将文件与《细则》下发到申诉人手中,做好接淡中的政策宣传和引导。三是按照个人主张权力的程序处理。上访人要明确诉求、明确政策依据和相关证据,上访纳入到法律框架内解决。四是加大宣传力度,确立工作原则,从思想上、政策上进行说服解释和劝访。五是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好申请受理工作,讲究工作方法。六是积极采取措施,维护正常的接访秩序。七是加强与街道的沟通和协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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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4-19 08:58:38 | 显示全部楼层
档案是产权的合法性依据



通过档案 妥善解决了历史遗留问题




http://www.cndaj.gov.cn/www/danganju/2009/12/28/3830.htm



1.JPG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10-4-19 08:5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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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4-19 09:02:2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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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4-19 09:04:2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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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08年区县建委、房管局经济形势分析报告摘编 [2010-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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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中央巡视组的关怀督促 [2009-10-13]
最近好消息:在中央巡视组的关怀督促下,各区经办人正在写回复.可能是供给中央巡视组领导随机抽察之用,而不是捉刀代笔一面之辞的所谓结论.但愿这样...,..2009.12.11 &n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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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4-21 21:49:03 | 显示全部楼层
成都公房管理遭遇三大“尴尬”

来源: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有的欠费有的转租 成都公房管理面临瓶颈

  部分区县公房欠租已超2000万元,如何管好公房,主管部门已着手调研新措施,目前正在广泛征求意见

  为避免国有资产流失,黄龙溪古镇管理局对公房开展摸排,将引入“退出机制”……前天,此事经本报独家报道后,引起多方关注。据调查,成都现有公房面积约数百万平方米,承租者众。由于种种原因,在经历了不同时期的房政改革、公房管理体制变化后,各区县至今仍存在不同程度的公房欠费、转租等尴尬现象,部分区县公房欠租累计已超过2000万元。作为国有资产的公房,如何管理,能否效仿廉租房管理制度引入“退出机制”?管理部门面临多重考验。

  据悉,针对成都公房管理现状,有关部门已着手调研新的管理措施,目前正在广泛征求意见。

  现状调查

  公房管理遭遇三大尴尬现实

  租金很低但仍有人欠费

  “为照顾帮扶部分低收入家庭,锦江区每年对符合条件的公房租户减免租金达万元。但是,公房欠费现象依然存在,欠租率在7%左右!”昨天,锦江区房管局相关负责人称,该区目前各类公房面积共40多万平方米,承租户8000余户。考虑到租住公房者大部分都是低收入家庭,住宅类公房租金月租金平均为1.6元/平方米左右。一套55平方米左右的套二老房,月租金可能不到100元。和目前市场价相比,公房租金非常低,但依然有承租者欠费。“有的租房户,连续1~2年拒交租金。工作人员上门催收,他们会找各种理由搪塞。”

  “青羊区公房租金欠费目前已累计达到2000万元,个别区市县欠费金额可能更高!”成都房管系统相关官员表示,公房欠费现象在各区县都不同程度存在。

  据悉,成都公房租金目前执行分级收费。地段及房屋年限不同,租金会有所不同。对于非经营性住宅类公房,大部分属于老房子,公房承租人每个月每平方米只需要交纳1元多租金,此价格可能不到市场价的15%。“价格很便宜,为什么依然有人欠费?”对此,锦江区房管局相关负责人称,一方面是部分低收入家庭没法及时交清房租,另一方面是因为部分公房在拆迁后赔付的是期房,新房在交付使用前无法收取租金。此外,也不排除部分租户故意拖欠租金。

  “在许多区县,或多或少会有一些承租户故意欠租金,到底是交不起还是不愿交,管理部门很难一一甄别。”市区某房管局副局长称。

  转租差价加大收回公房难度

  “公房转租后,一年就有1万元左右收入!”昨天,家住光华村附近的周先生称,他的一名亲戚20多年前便分得一套公房。后来,该亲戚又花钱买了一套新房,但并没有把公房交出来。“这套位于城西二环路内的公房约60平方米,每个月只需向公房管理部门交纳100元租金,但转租后,每个月可收租金900元!”周先生说。

  据记者调查,转租公房吃差价并非个别现象。据知情者称,位于水碾河及石人小区的几处公房,目前均存在不同程度的转租现象。“有的对外说是自己住或是家人住,实际早已经转租了!”这名知情者说。

  “有的公房是新中国成立后出现的公房,有的公房则是福利分房制度下出现的产物。过去对公房管理相对较严。1999年以后,房产制度启动改革,取消实物分配制度,公房管理经历了约10年的过渡期,确有许多公房承租户后来买了新房,但并未把公房交出来!”成都房管系统一官员称。

  锦江区房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按照相关规定,公房严禁转租。对于部分经营性公房被转租的现象,该区曾尝试通过法律手段收回公房。“许多被转租的公房,其承租户可能在困难企业工作,若要严格按制度收回公房,不是很现实!”此外,多个区县房管部门表示,即便公房已被转租,管理部门也很难取证。“即便你知道他转租,如果他始终不承认,管理部门又没有执法权,只能通过向法院起诉来解决,但这样不仅耗时而且会大量增加管理成本。”青羊区房管局相关负责人说。

  委托管还是直接管都难操作

  据调查,成都各区县公房管理,目前多采用两种模式:委托管理,直接管理。

  锦江区房管局相关负责人称,该区公房最早一直由原房管局下属的“房管所”负责管理。2001年前后,政府机构启动改革,政企分开,公房被委托给锦房集团公司管理,后来又委托给成都锦江直管公房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责管理,房管局负责监督指导。

  据了解,目前锦江区、金牛区、青羊区公房管理均采用“委托管理”模式。被委托单位大部分属于股份制公司,其主要负责收取租金、公房维修等。公房租金收益则要按比例“提成”。房管系统相关官员称,因受人员编制等影响,各区县房管局想直接管理公房,但人手根本不够。“委托给公司管理,如何确保高效、资金透明,这都需要进一步探索。”

  措施探讨

  成都欲出台新管理条例

  昨天,记者从城区房管部门获悉,为进一步完善公房管理制度,成都市房管局正制定新的公房管理条例。

  相关专家称,公房管理敏感而又复杂,在制定相关政策时,管理部门应多方征求意见。

  观点一:尽可能让困难家庭受益

  昨日,针对成都公房管理现状,对公房管理有一定研究的省委党校钟老师称,公房欠费、公房转租等现象,在全国各地都不同程度存在。公房虽然是过去特殊体制遗留下来的产物,但从本质上说,这也是政府提供的住房保障服务之一。谁该受益,涉及社会公德、公平。由于公房资源非常有限,管理部门应完善制度,尽可能让真正需要帮扶的低保户、残疾家庭、低收入家庭等受益。

  观点二:对公房转租收取增收金

  据成都房管系统相关官员称,1999年5月31日,成都曾出台《成都市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暂行规定》,符合条件的公房使用权可以有偿转让。期间,部分公房被有偿转让。2009年4月21日,该规定废止。

  青羊区房管局相关负责人则建议,对于公房管理,应该既尊重历史又要与时俱进。比如针对公房转租现象,目前的制度禁止转租,否则将被收回。但实际操作中,执行起来非常困难。目前苏州等地,允许公房承租人转租,但转租后多收入的租金,承租人需要按一定比例交纳“增收金”。对于低收入家庭,则继续施行相应的减免优惠政策。

  观点三:退出机制不能搞一刀切

  锦江区房管局相关负责人建议,公房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后,可考虑试点“退出机制”。比如对于自己有经济实力但却恶意欠租等严重违规情况,管理部门查实后,应该回收公房,然后再租给真正需要帮扶的贫困家庭。

  对此观点,市区一公房承租户认为,管理部门考虑试点“退出机制”,应多方考虑,不宜“一刀切”。

                                                                                         孙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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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4-21 21:54:19 | 显示全部楼层

五粮液16口珍贵酒窖陷所有权纷争历史已有百年

五粮液16口珍贵酒窖陷所有权纷争历史已有百年
来源:中国青年报 20100420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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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五粮液官方网站称,现存明代地穴式曲酒发酵窖奠定了五粮液辉煌史的基础,这16口明代古窖池五粮液一直使用至今,而其他酒厂所宣称的古窖只是一个遗址而已。但谁又能想到,这16口明代酒窖至少在20091229日前,都是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从他人手中租来的,并已租用了近60年。而现在,出租的和承租的都宣称,该酒窖是自己所有[到底是谁的?]
五粮液酒,驰名中外。酿造五粮液的酒窖窖泥不仅有泥巴国宝之称,更是被国家博物馆永久收藏。在五粮液的官方网站上可以看到如下介绍:  五粮液的酿酒历史已经有3000多年。五粮液现存明代地穴式曲酒发酵窖,其历史已达600多年之久。正是这些窖池,奠定了五粮液辉煌史的基础。……16口明代古窖池经几百年的连续使用和不断维护,成为我国唯一现存最早的地穴式曲酒发酵窖池,五粮液一直使用至今,而其他酒厂所宣称的古窖只是一个遗址而已……”
  但谁又能想到,这16口明代酒窖至少在20091229日前,都是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从他人手中租来的,并已租用了近60年。而现在,出租的和承租的都宣称,该酒窖是自己所有。
  600年老窖原是尹家祖业?
  那么这16口明代酒窖究竟由谁而创呢?  16口酒窑从明朝时起就是尹家的。古时,尹家在宜宾就是酿酒大户,我父亲尹伯明在上世纪五十年代初期已为宜宾酒类市场提供了五粮液这个高级酒品种。同时为1956年宜宾五粮液在全国评酒会上夺冠立下了功劳。宜宾解放以后,只有尹家有五粮液陈酒,市场上销售的也是尹家的五粮液。宜宾五粮液酒厂开始生产五粮液,以作为五十年代改革时对尹家退出酒业的传承。尹伯明的女儿、七旬老人尹孝功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此后,尹家酒窖一直就被五粮液酒厂租去使用。  20091019日,和这几十年来的惯例一样,尹孝功向五粮液集团发了一份《租赁协议即将到期函》,可事情却没有像几十年来的那样按惯例发展。近两个月的等待后,20091216日,尹孝功觉得事情有些蹊跷,以前租期快到期的时候,五粮液集团都会派人来和我们谈,现在这么久五粮液都没有续租回应,尹孝功再次给五粮液集团发出了《租赁协议即将到期函》。这次,老尹的等待只持续了不到两周。  20091229日,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在《关于不再签订鼓楼街32号酿酒窖池租赁协议的通知》中称,该窖池产权属于五粮液股份公司所有。该通知原文如下:  尹伯明财产继承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经租的房屋不允许继承问题的批复》、中央统战部和商业部《关于索要、强占原公私企业、合作商店营业用房问题的处理意见》等法规政策的相关规定,酒窖池是房屋不可分拆的附属物(构筑物部分),没有房屋和土地,酒窖池也就无法独立存在,国家对房屋的经租实际上已包括土地和酒窖池。我公司于1995124日和1996318日,分别与宜宾市房产公司、尹伯明财产法定继承人签订房屋转让协议,将国家经租后符合改造的鼓楼街32号非住宅1035.81平方米以及尹伯明自住留房253.31平方米购买,已包括房屋内的酒窖池产权,该窖池产权属于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鉴于以上情况,我公司决定2010年起,不再与你方签订换约续租协定。同时,五粮液股份公司的原始资产系多年来国家投入形成,你方对我公司的答复如有异议,可向我公司大股东宜宾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申请复核。  特此通知。  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  20091229  在此之前,五粮液公司的工作人员就告诉过尹孝功,以往的那些租约都是错的,是国有财产的流失。尹家要求五粮液集团出具书面文件,所以才有了这份通知。  2010110日尹孝功向五粮液公司送出了《停止使用所有权属尹伯明的明代酿酒窖池和18.17平方米房屋的通知》,但却石沉大海。  五粮液公司租用酒窖起自1952
  事实上,五粮液公司本是承认尹家对酒窖的所有权的。  在2007年五粮液公司与尹家关于明代酒窖的《换租续约协议书》中称,甲方:尹伯明财产法定继承人,乙方:四川宜宾五粮液酒厂有限公司……乙方继续租用甲方所有的宜宾市鼓楼街2628号(原3436号内),壹拾陆口(实际使用为壹拾伍口)用于酿酒的明代窖池和18.17平方米房屋……”类似这样的协议,尹家手上还有多份。  现在,他们竟然说酒窖不是尹家的。尹孝功又拿出了从1952年开始,历年与五粮液公司及其前身的租约,要说酒窖是五粮液公司的,那为什么要从其诞生开始就一直在付酒窖的租金,租赁关系又怎么会成立,又如何解释租约中承认酒窖归尹家所有?
  对于五粮液公司的通知,尹孝功认为,其中许多理由是不成立的。  首先,尹家人认为,五粮液公司引为依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经租的房屋不允许继承问题的批复》已经废止了。中国青年报记者查询得知,20081224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确实已经废止了上述批复。  其次,尹孝功解释道,《关于索要强占原公私合营企业、合作商店营业用房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是针对公私合营企业和合作商店的具体情况,实事求是地处理和解决问题的。而我们的财产既未纳入公私合营,也未纳入合作商店。
  她向记者出示了发黄的租约,如果尹伯明所有的长发升酒业在1956年纳入了公私合营,按照政策,1957年至1960年的租赁协议根本不可能签订。
  最后,“16口明代酒窖是在尹家以前的厂房里的,五十年代改革时厂房收归国有。1995年时,五粮液公司从宜宾市房产公司那获得那1000多平方米的厂房,也许你认为,买了厂房酒窖不就归公司了吗?那就不对了。
  尹孝功又拿出了一份1984年的《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复查私改房屋结论的通知》,当时虽然厂房是归国有的,但这则通知明确了酒窖归我们所有。中国青年报记者看到通知上写着:酒窖属于房主(尹伯明)所有。尹孝功回忆,当时,五粮液酒厂也并没有与尹家谈买酒窖的事。  由于有这份文件把厂房和酒窖分割开来,那么五粮液公司之后买了国有的房子,但酒窖还是我们的啊。尹孝功说。  法律人士:政府行为不当造成今日纠纷
  了解此事的京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陈有西认为:五粮液集团提出的法律依据值得商榷。  陈有西称,从租赁现状来看,酒窖应该是尹家的。如果酒窖不属于尹家,尹家就不可能享有将其出租的权利,五粮液就不可能跟尹家签订租赁协定。他说:在民事行为中,合同双方都认为都认可物权是出租人的,双方有争议的话,就不可能有租赁关系存在。到2009年之前,尹家认为物权是尹家的,而五粮液一方也在认可物权是尹家的。没有物权就产生了租赁权,这是违反基本法律常识的。
  他分析说,从酒窖的历史事实和现状来看,酒窖也应该是尹家的。尹家的酒窖的所有权属于土地权,一直到土改、文化大革命、反右,直到改革开放尹家所有的土地权都没有变化过,尹家的部分财产丧失是在改革开放以后才开始的。改革开放以后,五粮液开始壮大,宜宾市政府为了打响品牌,让酒厂扩张,就把酒厂附近的一条街征用给五粮液。而在这个时候,尹家的酒窖也一直没有被征用,这个现状一直持续到争议出现。而尹家酒窖上方的房屋被过户给五粮液时,没有处理好房屋下土地的权利。  到2009年,虽然地上的房屋是五粮液的,但房屋下的土地和酒窖、酒窖旁边的宅基地和房屋都没有处理。是政府行为处理欠当导致了土地权和房产权的分离,双方都没有获得土地证。尹孝功也说,我们索要土地证而政府一直不给,但五粮液也没有获得土地证。
  我们的《物权法》和《民法》规定,地上权依附于地权,地上的附属物是必须归附于地权的。房子不可能建在天上,房子必须建在土地上,所以土地是谁的,房子就是谁的。宜宾市政府的处理不当就在于它将土地权和房产权分割掉——土地和酒窖是尹家的,房产权又发给了五粮液。这就造成了严重的财产纠纷隐患。尹家的土地权利一直没有丧失,租赁行为一直持续到2009年。这是由于政府行为不当造成的。陈有西说。  五粮液公司提出,他们购买了房屋,这已经包括了房屋内的酒窖池产权。对此,陈有西称:不是五粮液说的"房权带地权",应是"地权带房权"。全世界的民法都是房随地走,没有地随房走,这是我国的《民法》和《物权法》明确规定的。
  419日,中国青年报记者致电宜宾市房管局法规科,希望能了解此事,对方拒绝接受采访。随后,记者致电法规科张科长,张科长表示请示领导是否愿意接受采访,但到截稿前,记者仍然没有收到对方的回应。  同时,记者多次致电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公共关系科,却一直无人接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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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4-24 16:05:35 | 显示全部楼层
长沙房管局被指篡改房产档案 引发汹涌批评


民主与法制周报


长沙市民周忠良的维权,唤醒了一份沉睡多年的房产档案。围绕这份档案是否遭到篡改,公民房屋物权的最后防线——房产档案的安全性,被史无前例地摆在了公众视野中。

长沙市民周忠良家的屋内与屋外存在一个诡异的落差:窗外的地面竟比屋内高出半米多,人们从屋内钻出还须借助一个木凳做踏板。老人们说,屋外那高出的半米多地层,乃是1938年长沙“文夕大火”劫难后的灰烬堆积。换言之,周家的老宅,顺利地躲过了那场毁灭性的大火,此后70多年,一直屹立在此。

这里是长沙市开福区西长街槽坊巷,56岁的周忠良在这里出生,从咿呀学语到长成一个身材魁梧、声音洪亮的长沙汉子。17岁,周离家出去闯荡,周家11口人已在1958年私房改造运动(下称私改)中腾出了偌大的房屋,蜗居于43平方米的三间小房内。

所幸,针对私改中出现的错案,1990年12月,长沙市曾下达《关于处理我市私房改造遗留问题的意见》(下称51号文件),决定对50年代部分被改造的房主按政策返还房产。如果没有意外产生,那么,周家也会像当时被返还的数千户人家一样,顺利拿回房产,并迅速抹去历史的伤痕。

不幸的是,因为一份可能遭到篡改的房产档案,周忠良一家不仅未从历史的漩涡中得到解脱,反而深陷另一段长达20年的艰难抗争。


是否出租,让档案说话


2002年以1.5万元一次性买断工龄后,周忠良脱下穿了20多年的企业警察的警服,正式脱离长沙市浏阳磷矿公安处。他开始有更多时间来关注迟迟无法“回家”的那400多平方米的祖屋。

当年的51号文件,内涵十分清晰:私改时房主未出租的房屋若被改造,则视为错改,政府将予以纠正、返还房产。私改时尚年幼的周忠良对家中房屋是否出租毫无印象,但当时已18岁的大姐周清兰则记得很清楚:家中房屋当时是周家私人的织布作坊,并未出租。

1992年和1994年,长沙市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私改遗办),两次给周家下达了维持原有改造的决定,理由却是:周忠良家改造时已将房屋出租,不符合返还条件。

显然,“出租”还是“未出租”,仅仅一字之差,将决定房屋的命运。能够说明房屋究竟“是否出租”的最权威证据——房产档案,此刻变得无比重要。

2009年,周家祖屋被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拆迁指日可待,房产的归属之争也进入最后阶段——如果不能在房屋倒地之前拿回房屋产权,拆迁之后,周家的房产将由一个名为长房集团的国有企业来处理产权,这部分房屋的拆迁款也将进入长房集团的“专户”。

2009年3月,长沙市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两位工作人员来到西长街槽坊巷,实地测绘周家的房屋。工作人员手中一摞泛黄的纸张,吸引了周忠良的注意,他意识到:此前一直缘悭一面的房产档案,此刻就近在眼前。

那天,能够亲眼见到祖屋的房产档案,周忠良至今仍然感叹自己的运气。5年前,《中国经济时报》记者傅旭明曾针对私改遗留下来的那些“问题房产”的档案,做出过调查。他发现,“公开这些房屋的档案是解决问题唯一也是最有效的方式之一。”“但许多地方的房管部门都有‘内部规定’,不公开这些历史档案,使得问题解决难以向前推进。”

两位工作人员同意在由他们翻、周忠良不碰的前提下,让周看一眼他家的房产档案。匆匆翻过一遍,档案即被工作人员收走,且还隔着十几厘米远的距离。但周记得很清楚,档案中,有两页明确记载:“入户调查表有未收租记录。”在另一张登记表上亦有手书的“未收租”字样——一切有如石破天惊,一直沉睡在长沙市房管局档案馆铁皮柜里的房产档案被激活了。

周忠良说,直到这一天,家中老人的记忆与泛黄的档案终于成功对应起来,“我们都觉得,事情水落石出了,很快就能拿回房子。”周随即向私改遗办递交了复查报告,请求按51号文件就“未出租”这一事实发还房产。
当时,房管部门工作人员的表态同样让周忠良倍感欣慰:“只要是未出租,我们就全部发还。”令退休警察周忠良没想到的是,接下来,只是另一段艰难旅程的开始。为捍卫房产,他被迫进入了一片茫茫的历史海洋,并不得不再次拾起昔日做刑侦工作的全部智慧。


谁动了我的档案?


2009年7月20日,周忠良和家人如约来到私改遗办所在的长沙市肇嘉坪巷38号。此前一天,私改遗办主动通知他们来这里,再次查看房产档案。

当时是下午3点多,在私改遗办那栋老式的三层小楼上,门外的周忠良听到屋内妹妹周晓兰一声悲怆的呼喊:“那两页档案哪去了?”周忠良闯进门去,接下来的经历,让他永生难忘。

“我发现,此前那两页最能说明问题的档案‘神秘’消失了。”周回忆说,“我们怀疑,有人撕毁了最能直接说明问题的档案。”

当时在场的人都看到,年过半百的周忠良犹如一只暴怒的狮子,气愤让他双臂和肩膀不住打颤,声音已近乎怒吼:“不管你们怎么搞,你们不应该改我的档案,这与落实政策是另外一码事,销毁档案是违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3款确实有如下规定:“涂改、伪造档案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当天下午,周忠良并不清楚这一情况应由哪级国家机关给予处分或查处,双方从下午一直僵持到晚上七八点钟,甚至惊动了附近浏正街派出所的民警。
最终,周忠良以跳楼相威胁,私改遗办的工作人员经电话请示后,同意在周家和私改遗办各有两人在场的情况下,将档案复印并拍照。

带着档案复印件离开时,周忠良丢下了一句狠话:“我搞了20多年的刑侦,你改动一次档案,十次难补回,看我怎么找出里面的破绽!”此后两个月,周白天去长沙市各个机关上门要求落实房产,晚上则将档案一页一页摊在桌上,一家人围坐着研究,苦苦思索其中的玄机。

一些显而易见的问题很快被发现:泛黄的表格和文字材料组成的房屋档案,在一些关键页面上有着明显的涂划痕迹,有时甚至会同时出现钢笔、铅笔和圆珠笔三种不同的笔迹,“像是被多次批改过的学生作业”。

“档案中大部分涉及租金的地方都被涂改了,更改的笔迹分明来自另一个年代。”周忠良说,“我干过警察我知道,档案是不允许有任何涂改的,即使有涂改,也须加盖公章。但这些,我家档案中都没有。”


“我们都在考古”


除了涂改痕迹外,周忠良拿到的档案还显示,周家的房屋在私改前曾租给了“织布九社”、“制鞋六社”和“湘潭专署物资局驻长沙办事处”三个颇具时代特色的单位。只是,这与周忠良家人的记忆截然不同。

对于“档案究竟是否有伪造”,7月20日、即发生争执的那天下午,闻讯赶来的派出所民警曾给纠纷双方出主意:双方共同到档案上所注明的承租单位进行调查核实即可。

民警们肯定不会想到,他们的建议,竟引发了一场周家和私改遗办双方的“考据竞赛”——有信息显示,在2009年下半年,双方都在历史深处打捞材料,试图证明对方的错误。

周忠良的逻辑是:只要能证实档案上的承租单位没有租过他家的房子,房产档案无疑就是伪造的,一切也将真相大白。他开始频繁出入长沙、湘潭等地的档案馆,一番寻觅后,关于“织布九社”和“制鞋六社”的档案材料始终不见一字,周遂向私改遗办表达抗议,认为这两个单位纯属杜撰。

几天之后,私改遗办的工作人员却把一摞“织布九社”和“制鞋六社”档案复印件摆在了周忠良的面前。他们用扎实的“考据材料”证明,这两所单位确实存在。

周忠良一面承认自己确实失察,一面又对新材料下起了工夫:在一张标注有“织布九社”抬头的公文纸下方,周发现,一行小字标注了该单位当时的地址——“长沙市楠木厅6号”,这是与周家所在的西长街截然不同的另一处地址。

随后,周忠良吃惊地发现,“长沙市楠木厅6号”这一门牌号依然存在,这里竟是昔日韩国民主运动先驱金九在华活动的办公场所,如今已被作为文物保护起来。周围居民肯定地告诉他,这里就是昔日的“织布九社”,而“制鞋六社”也在此附近,只是原址已被拆迁改建。

至于档案涉及的第三个承租方湘潭专署物资局,一本名为《湘潭市物资志》的书证实,湘潭专署物资局于1958年8月才成立,私改在当年5月就已经开始了。

书证已有,人证尚缺。50多年过去了,当年湘潭专署物资局驻长沙办事处的老人们,有的去世了,有的年事已高,能记得当时在长沙喝过茶的茶楼,却记不清办事处所在的位置。周忠良开始觉得,他已经不是在维权,而是在做关于湘潭专署物资局前世今生的口述历史。

一次, 周忠良又去湘潭调查,有老人告诉他,几天之前,长沙相关部门的人也曾来向其了解情况。这与2009年12月长沙市委督察室一位工作人员的表述十分吻合:解决这一争议,政府的态度是很认真负责的,因涉及年代久远,“我们都在考古”。“目前,我说服不了你,你给我的证据也不足,说服不了我。”


“私改遗留问题,大得不得了”


2010年2月,一位当年湘潭专署物资局驻长办的工作人员、70多岁的邓开淳老人出现在周忠良面前。老人把湘潭专署物资局的来龙去脉讲了一遍,并清晰地说出了1958年前后该局驻长办的4个办公地点。

此外,邓肯定地表示,据他所知,湘潭专署物资局驻长办没有在西长街驻扎过,亦从未听说过该单位在西长街有过任何办公或居住地。周忠良大喜:“之前我还有最后一点疑问,这次我可以断案了,他们篡改档案已经是事实!”

从首次看到房产档案至此,整整一年过去了,“涉嫌篡改房档”的“案件”终于在退休警察周忠良心中尘埃落定,但现实的房产之争,却还远未结束。

2010年1月28日,长沙市相关部门和周忠良家人坐在了谈判桌前,会议规格极高:长沙市房产局正、副局长,市法制办、市委督察室、市信访局等部门均有工作人员出席。会上,长沙市政府副秘书长余冬阳代表官方做出了明确答复:“这个改造要维持,不能改变。”

事后,针对周忠良提出的房产档案遭到篡改,余冬阳向《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表示:“事实就是事实嘛,至于说你名字是张三还是李四,错了一个字,过去我们的档案不够严谨,有这个情况——但是只要基本的东西能够证明房子出租了,就应该予以改造,是吧?”

长沙市相关部门给周忠良的建议是:怀疑档案被篡改,可以申请司法鉴定;不服长沙市的相关决定,可以向湖南省法制办申请行政复议。至此,虽然当事人对房屋产权还有异议,但周忠良家的祖宅已置身于随时可能被拆迁的危险中。

资料显示,长沙市1958年纳入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有6591户,建筑面积108万平方米。知情人士透露,这6000多户中,至少还有1000多户的房产问题未得到解决。而就在周忠良质疑房产档案被篡改的同时,在长沙市,还有多户居民也提出了同样的问题。

祖居在长沙市邵阳坪的市民胡少英称,长沙市房管局档案馆提供给她的房产档案有明显的更改痕迹,“竟把10号改为9号”。而一位叫金平安的长沙市民称,他在房产档案中发现,一位叫金陵顺的人仅仅因为是他家邻居,竟在房产档案中被记录为是他的父亲。他的疑问是:“我的父亲怎么变成了金陵顺?”

余冬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亦吐露了工作中的无奈:“如果长沙市就他们(周忠良家)这么一起,我们支持他也无所谓,但是这个牵涉的面太大了,私房改造的遗留问题大得不得了,必须严格按照政策办。”

2010年2月22日上午,长沙天气晴好,阳光照在周忠良迟迟未“回家”的祖屋窗外。在经历了农历春节的短暂沉寂后,西长街又恢复了往日的拥挤和嘈杂,周忠良站在写满“拆”字的围栏背后,端详着手中的房产档案照片,“房子可能要不回来了,但是篡改房产档案的事实,我们一家是永不会忘的。”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10-4-24 16:0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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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4-24 16:34:00 | 显示全部楼层
批转市房管局《关于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房管局《关于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是一件情况复杂,牵涉面广的工作。各单位必须加强领导,掌握政策原则,经常督促检查。对于只需发还房屋产权而不需要发还使用权的房子,可尽快将产权发还给业主。对需要发还使用权的,应按照现在“谁使用,由谁腾退,以系统单位归口包干”的办法,


由使用住户单位负责腾退。凡有条件腾退或已解决了“四种人”住房的单位,在退还房屋产权的同时,也应退还房屋使用权。凡暂时退还房屋使用权有困难的单位,应作出具体计划,分期逐步退还。对少数无单位住户的腾退问题,由各区、县房管局认真加以调查,准确掌握情况,逐户登记
列册报市房管局,以便研究处理对华侨、港澳同胞的房屋退还问题,应予优先解决。


以上通知,不登报,不公开宣传。


一九八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关于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

一九五八年,根据国家和省的指示,我市对私有出租房屋,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以后又进行补改。共改造一万户,房屋三百万平方米。这对适应生产建设需要和改善人民居住条件,起了一定的作用。但也存在遗留问题:
一是有些区、县,降低了起改点,扩大了改造面,错改了部分房屋。


二是在补改的房屋中,有的发定租的时间较短或根本没有发定租。


三是对一些业主留房偏紧或没有留房。


四是对漏改、缓改的房屋补不补改不明确,“文革”中又“双代”(代收租、代修缮)了部分符合私改条件的私房。


对于执行房产政策存在的问题,我市除对“文革”中被挤占的私有自住房和“双代”房已基本处理完以外,私房改造遗留问题尚未作处理。为落实国家的房产政策,发展安定团结的大好形势,调动私人建房积极性,吸引更多侨汇和外资建房,根据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城市住宅局一九八
二年吉林、武汉会议,及粤府〔1981〕79号和〔1982〕280号文的精神,结合我市情况,提出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意见如下:


一、维护私房改造成果,纠正错改私房改造是根据过渡时期总路线,比照党对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方针政策,用类似赎买的办法,采取国家经租的形式,根据城市大小,规定不同的起改点,在一定时期内,按实收租金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四十发给业主以定租,以逐步
改变纳入私改的房屋所有制,是正确的。对错改的,要落实政策。因此,凡符合国家及省的私房改造政策规定,纳入国家经租的改造房,均一律有效,原业主不得收回;凡不符合国家及省的私房改造政策规定,错改了的房屋,均应实事求是的纠正。具体政策界线如下:


(一)市内住宅出租起改点为一百五十平方米,县属城镇起改点为八十平方米,郊区起改点调整至一百平方米,郊区芳村原以一百五十平方米为起改点及并入郊区的南海县秀水原以八十平方米为起改点,维持不变。
上述达到起改点的住宅出租房,已改造了的继续改造。对起改点以下的住宅出租房;原未出租经机团动员安排的出租房;未出租的空房;所收租金用于公益事业的出租房;解放后用侨汇购建的房屋及侨团出租的房屋,一律不改造,已改造了的撤销。


(二)非住宅出租和原地、富、资出租的房屋,实行无起点改造者,一律有效。因错划成份、错作结论经有关部门改正或已区分为小业主、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的,其原实行无起点改造的住宅出租房,应计算改造起点,达到起改点的改造,达不到的撤销。非住宅出租房仍实行无起点
改造。


(三)华侨出租房,粤府〔1981〕79号文规定,住宅出租起改点可比国内宽百分之二十,即市内一百八十平方米,县属城镇九十六平方米,郊区按上述第1项分别增加百分之二十。非住宅出租,无起点改造。一九五八年我市市区私改时,曾规定:华侨出租房,住宅累计在一千平
方米以上,非住宅单幢五百平方米以上,始进行改造。这次处理私改遗留问题,凡过去已按市规定的起改点进行改造的,维持不变,现在未改造的不再补改。不符合省规定而改造了的,撤销改造。


私改时特定的华侨房屋,是指解放前和解放后至私改前,业主是华侨,或业主虽不是华侨而其直系亲属是华侨的,私改时,其房屋可取得上述照顾;至于解放前已回国、私改时又无直系亲属在国外,或私改后才出国,其私改已改造的房屋,均不能取得上述照顾。

外籍华人的房屋,比照华侨房屋照顾。


(四)港澳同胞的出租房,根据国务院〔1964〕国房字524号文,凡过去已按国内一般出租房屋的规定改造了的,不再变动。错改了撤销。


(五)对过去漏改、缓改的,这次处理私改遗留问题,一律不再补改。“文革”中“双代”的符合私改条件的私人出租房,除无主者外,根据粤府〔1982〕280号文,一律撤管。


综上所述,这次处理私改遗留问题,总的政策精神是:“改对的不动,错改的发还,漏改的不补改”。


二、关于定租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1982〕城住字第445号文指示:“……定租发放到一九六六年九月底。凡未发定租和发放时间很短的,一律按五年计算,予以补发和补足。”我市经租房定租发至一九六六年八月,补改的房屋中,有些定租没发足五年。因此我局意见,定租已发够五年的,
不再补发,未够五年的,予以补发和补足。


三、关于留房


(一)私改时业主有自住房(指产权归业主),或已经按政策给予留房,原则上不再补留房。更不能因人口增加或子女长大而增加留房。


(二)私改时业主没有自住房,或没有按业主当时在本城镇正式户口的人口(华侨、港澳台胞,要适当考虑海外人口)留足住房,或者业主在外地没有留房,而现在已从处地迁回房屋所在地需要留房的,一般均按私改时的家庭人口,每人不超过建筑面积十平方米,在原改造的住宅房中
,补留的房屋。如业主已有公私房屋租住或业主尚未回市、在市又无直系亲属者,可与业主协商,对其留房作价收购。


(三)对非住宅无法留房或留房后影响生产者,除华侨、港澳台胞在市仅有此房者外,原则上对其应留房屋予以收购。款由使用单位垫支,在租金中抵扣。华侨、港澳台胞在市仅有此房,对其留房可考虑发还产权、建立租赁关系或以质量数量大体等同的公房对换应留房屋的产权。非住
宅改造面积小不够留房者,在不影响生产原则下,可考虑将原房发还。


(四)对华侨、港澳台胞的留房,考虑他们将来“落叶归根”的愿望,一般在原改造房中留给,数量可比国内宽百分之二十,并可视实际情况,留给一个单元、一层、一边或一幢。“高知”、统战对象、知名人士的留房,参照华侨办理。


(五)遗留问题经处理后,业主再从外地回来定居的,除华侨、港澳台胞没有留房可酌情补留以外,均不再补办留房。其住房问题,由所在单位安排或租给公房解决。


四、退回错改房的处理原则


经复查属错改需退回给业主的房屋,原则上退回原房,并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原属自住房,退回产权和使用权。退使用权按“谁使用、谁腾退、系统归口包干”的原则进行。单位使用的,由使用单位腾退;职工使用的,由职工所在单位腾退;无单位的居民使用的,由区、县报市统筹安排,分期分批腾退。一时不腾退的,与为主订立协议,定期腾退。


(二)原属出租房,只退产权,房屋仍租给现住户使用,由房管部门协助业主按私房租金标准,与住户续租订约,不准逼迁。


(三)因建设需要被拆除了的房屋,按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及拆迁规定,给予补偿。补偿款征地时已交给房管部门了的,由房管部门付给;未交者,由现用地单位付给。属于危房淘汰的,补回残值。因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地震等)倒毁的不补偿,当时有残物回收的,按回收残
值补偿。


(四)撤销改造的经租房,经租期间的租金收支,原则上不再与业主清算。但房屋如经过改、扩、加建,使原房增值较大者,其增值部分,应向业主收回。


五、加强领导


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以市房管局为主,市侨务、统战部门各派两名干部参加,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必要时合署办公,根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各自负责的业务范围,统一对区、县处理私改遗留问题,进行业务指导。同时进行调查研究,检查督促,总结交流经验



各区、县在区、县政府领导下,以区、县房管局(所、股)为主,县侨务、统战部门派人参加,具体组织区、县和基层房管站的房管人员和街道圩镇的侨务干部,对各管辖段的经租房,逐户进行调查,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办理房屋撤管,协助主客续租订约,动员住户搬迁,搞好档案和
记录统计。案件一般均由区、县审批,涉外案件和区、县无法处理的案件,报市审批。


需要判决的私改遗留问题的纠纷案件,由市、区、县人民法院受理,依法判决。


处理私改遗留问题,结合日常工作进行。对错改只需发还产权的,一九八四年以内,全部发还。有条件退使用权的单位可结合解决“四种人”住房同时进行。对华侨、港澳同胞和统战对象的房屋,要优先调查,优先审批,优先落实。在退产权的同时,有条件退使用权的,尽量解决。


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有关单位执行。


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1983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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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4-24 16:43:49 | 显示全部楼层
郑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领导小组《关于处理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若干遗留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1984年3月17日          郑政[1984]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领导小组《关于处理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若干遗留问题的意见》,现批转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告市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处理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若干遗留问题的意见


       根据省人民政府豫政(1981)80号文件和市人民政府(1982)86号、(1983)70号文件精神,为了妥善处理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大好形势,促进四化建设,现对处理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若干遗留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1、社会主义改造时被纳入改造的房屋,应以档案资料或图卡中的房屋面积数字为准,一般不再复丈。因国家建设需要或属危险房屋,已批准拆除的,如无资料可查时,可按自然间计算、拆房八间的为改造起点,不足八间的应予退还。对于已拆除而应退还的,一律按拆除补偿发价。


      2、对劳动人民出租、典当的住宅房和非住宅房,按建筑面积合并计算,凡超过改造起点已纳入改造的,不再变动;不再变动;对不超过改造起点纳入改造的,住宅部分应予退还,非住宅部分不受起点限制,仍应纳入改造。

       3、劳动人民原有空闲房屋和临时借出未起租的房屋,在私房改造时被纳入改造的应予退还。所谓空闲房屋,应以私房改造期间主的房产档案资料为依据,确系空闲没有出租,而房主又没有住人的。借出房屋,系指房主在私改前无偿借给他人暂时居住的房屋。如变相租赁的,应按出租房屋对待。


        4、对反革命分子和各种刑满释放人员,在私房改造时实行了无起点改造接管(不包括依法没收房屋)的房屋,按原省人委豫财字(1963)第582号文件的规定处理。原改造接管的房屋,在一百平方米以下,房主属于劳动人民出身的,应予退还;属于剥削阶级的一律不再变动。如有特殊情况,应报请市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领导小组批准后再作处理。


      5、一九五八年私改时的小商贩、个体手工业者的自有、自住和自用营业(夫妻店)房屋,在成立合作组、店时,未将房子投资入股后又退出来的,建筑面积在三十平方米(含三十平方米,下同)以下,经动员出租给本合作店而被改造的,应予退还;在三十平方米以上或自行出租的住宅用房已被改造的,不再退还。对未出租的自住房,已经实行接管的,面积在三十平方米或两间以下的,应予退还。


        6、因错划右派被迫全家迁往外地,现已改正,原自住房屋被纳入改造的,应予退还。


        7、被纳入改造需退还的房屋,现为生产、营业、仓库、为公和文教、卫生、集体福利以及其他公用的房屋,只退产权,继续维持租赁关系;也可以经房管部门批准,用单位自有房产调换产权;还可由使用单位或房管部门折价购买,价格可高于规定价格的10%。


        8、凡需作价购买的房屋,应以国家接管登记表为主,参照自查报表和产权证,确定房屋结构。其价格为:土草结构每平方米30~35元;砖土木结构每平方米40~45元;砖木瓦结构方米50―55元。被改造的私房退还后,有的公房和私房交叉在一起不便管理的那一部分可将公房出售给私人,每平方米按65元折成计算(每五年折一成)。


       9、在退还的房屋中,凡历史形成的通道应予保持;在房管部门经管期间,平房加层者,一律按拆除补偿,经过改建扩大面积或移地重建者,原则上不退房屋,只发给拆除补偿费。拆除、改建补偿费的结算标准:土草结构每间150~200元,砖土木结构每间200~250元,砖木瓦结构的平房、楼房每间250~300元阁楼上层折半计算。


        10、对地主、富农、官僚资产阶级以及工商业资本家在私改时空闲和借出的房屋,不论多少,一律改造接管。对地主、富农兼工商业资本家,以及区别前的原工商业者,发给定租(区别后属于劳动人民者,除发给定租外,按本文第3条处理);对地主、富农不兼工商业资本家者,不发给定租。


         11、出身成分问题,应以产权证或法院判决书中产权所有人的出身成分为准。对错划了阶级成分或错作了政治结论的房主,必须取得县、区人民政府或县、区以上政法部门平反改正的证明方为有效。


         12、凡属一个房主多处(两处以上)有房,以往在申请登记时,采用别名、化名、堂号或家属子女等名子,分别进行登记并领取产权证者,总出租的房屋面积在改造起点以上已经改造的,不再变动。


        13、凡房主自查自报表等档案资料记载有典当房屋者(包括已公赎或未赎的),按纳入改造的典当房屋处理;未纳入改造的由房主自行处理,不再纳入改造。


        14、凡属典当契约载明过期不赎作为变卖的房屋,应由典当双方按照国家契税条例规定,正式办理产权转移过户手续。否则,仍作典当处理。


        15、凡归国家回赎的典当房屋,均属公产,房管部门可采取回赎或作价变卖等办法进行处理,原典当人不得阻挠。


        16、原系合资建造或合资购买的房屋,应根据各个合资者的家庭成分和产权证上载明的资金和股份比例,按照处理品私房改造遗留问题的有关政策区别对待,该补发定租的补发定租,该部分退还房屋的只按原房作价发款,不再退房。


        17、房主的自留房,应以私房改造时家庭人口和自查自报表审批间数为依据。已经留过的,不再增加;从未留过的,可以补留;已调换过产权的,不再变动;如调留房需退还给原房主的,可作价退还。


         18、私房改造时因房地在外地没留自顶房,现已迁回本市的,凭户口迁移证,按当时的人口,适当留给自住房,一般按居住面积每人五平方米左右。留房经过翻建的,收回翻建费。留房后不足改造起点的,不再退还。房主在两地以上有改造房的,应取得其他房产所在地的房管部门证明,按照政策规定处理。


         19、凡退还给房主的房屋,一律不再结算房租。在房管部门经管期间,经过翻建或多次维修,已达到翻建程度的,即原房墙基未动,主墙未动,主墙及屋顶已全部重建,房屋结构未改变或局部改变的,由原房主付清翻建费后再办理退房手续。鉴于不结算房租,翻建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四十元计算,并从翻建时起每五年折旧一成,不足五年者仍按一成折旧;一九八○年一月一日以后翻建的房屋不折旧;经过多次维修的房屋,质量已达到翻建程度的,以房屋现状实地估价结算翻建费;原房旧料一律按应收翻建费一成打折。折旧年限的计算,均按结算年减去翻建年。


         20、以往复查中应退还的房屋,凡房主以房屋抵交欠款已办有手续者,不再变动。


         21、在私房改造复查中,已确定退还给房主起点以下的房屋(包括自留房),因故未执行者,一律按这次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的有关规定处理。


         22、私房改造后,房主应领而未领的定租(除个人申请放弃定租者外),一九六三年三月份以前的按租金收入的15%结算,已领过的不再补发;自一九六三年四月份起按租金收入的30%结算,中途停顿未领和没有领够30%的不足部分,补发到一九六六年九月底为止。


         23、继续执行城市土地属于国有的规定。凡原属私人(包括城市集体和农业户)的房屋占地、院内空闲地,已按照国家规定纳入改造,并向房地产管理部门交纳租金的,一律不再退还;未交纳租金的应予补交。


         24、对以前已错退的房屋,鉴于情况复杂,原则上不再追回。错退的房屋和现管的房屋合并计算后,符合改造条件的,现管的房屋不再退还。


        25、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由房产所在地的房管所审查,按照政策,提出处理意见,报市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办公室批准后执行。


        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是一项复杂的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要切实加强领导,搞好调查研究,把工作做深做细。慎重、稳妥地进行处理,不得草率从事。要秉公办事,严禁营私舞弊。


     郑州市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中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


1984年6月14日


        1、凡需给业主补留自住房的,由于原房已经扩除、公用单位占用、房体结构等不适宜留房的,可在别处调留确认产权。也可按原房结构发价处理。


       2、已给房主调留的现住房与原留房面积相差的,相差部分原则上按原房结构发价处理,相差面积在10?O(不含10?O)以上的也可以适当调补留房。


       3、根据豫政办(1983)105号文件规定,房主过去住外地1983年12月底以前仍未迁回本市的,不再补留自住房.


       4、改造时经批准的自留房,因业主又出租被纳入改造的,应予退还。


       5、姑娘住娘家的房屋被纳入改造的,取得可靠证据后应予退还,退还后出租房不足改造起点的亦应退还.


       6、在农村和城市均未划定家庭出身和个人成份的按劳动人民对待。


       7、应退的房屋,经过维修扩大的部分,按郑政(1984)23号文件规定的价格卖给房主。


       8、产权证丢失或未领产权证的自建房被纳入改造的,由本人申请,四邻证明,居委会办事处查盖章,经核实后按政策处理。


       9、需国家回赎的典当房,因已拆除、改建不能回赎的,由承典人按原产值复价后确认所有权;原房未动承典人要求变典权为所有权的,按郑政(1984)23号文件第八条规定的价格复价后确认所有权。折旧时间自承典之日起计算。



(关于处理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凡在一九五八年因办钢铁,食堂、幼托等挤占业主的房屋被纳入改造的,一律按挤占时的使用性质,结合现行有关政策处理。如果改造接管时业主已自行改变了原使用性质的,以接管时的实际情况为准。
       二、老市区有改造房,现在上街区工作的非农业人口的业主,没留过自住房的,按规定给予补留自住房。
       三、只有一口人的业主补留自住房可按一个自然间,建筑面积不超过十三平方米给予补留。
       四、以单位名义租用,安排本单位职工居住纳入改造的房屋,经调查,证明确认无误的,可按出租住房处理、学生集体宿舍和单身职工集体宿舍按非住房对待。
       五、业主出身、成份是房产主者、出租房产实行无起点改造,可补发定租。
       六、解放前的妓女院老板被改造的房产不予退还,不补发定租。
      七、出租房在改造起点以上,留房后不足改造起点的不再退还。
      八、关于典当房屋的回赎问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1984)112号文件精神办理。

                                                             一九八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郑州市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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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4-24 19:02:55 | 显示全部楼层


上访户入住房产局十五昼夜申冤 众官员不理不睬漠然视


长沙市房产局伪造我家房产档案,抢夺我家房产,经过一年多的申诉毫无结果的情况下。全家人集体沦为了上访人员。从2010年3月31日开始,到今天4月14日,整整15个昼夜,我的叔叔、姑姑们,与几个上访户一起住进了,长沙市房产局的豪华办公楼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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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等最终消息,叔叔、姑姑住进了长沙房产局的豪华办公楼。房产局豪华办公楼与我家的房子形成鲜明的对比,他们说一辈都没有住过这么好的房子。这间房子在局长办公室的隔壁,也是信访接待室。他们在这住了15天,15天里没有局长、或副局长,就解决问题而诚恳的接待过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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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信访接待室,叔叔、姑姑们被迫穿上冤字服,表明了全家人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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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局长办公室,15天来叔叔、姑姑们天天守在局长办公室的门口,却没有见到主要领导,我们的疑问始终无法解开,难道局长不用上班吗。在大家都在上班的时间,他在干什么呢,姑姑无奈只好将标语挂到了局长办公室的门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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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访的历程是极为艰辛的,受人白眼不说,也要吃尽人间辛苦。姑姑说我死都死在长沙市房产局,房产局的工作人员指着姑姑扔下了狠话,我倒要看看你如何死在房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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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长沙市房产局的信访室形容为门庭若市不为过。这里每天都聚集了来自各地的上访者,这些上访者上访有的时间长达十余年。这一天,室外坐着这些讨要公平的人。室内也坐满了讨要公平的人。

R6.jpg

讨要公平的人挤满了办公室的里里外外,他们的冤情却始终无人解决。试问人世间,谁有权力浪费别人的十余年的光阴。

今天是4月14日一个灾难的日子,玉树地震数百人不幸遇难,我们哀悼不幸死去的人们,我们也为正在经历的冤案所带来的苦难而悲伤。

                                                           周四代
                                                                          201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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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4-25 00:06:15 | 显示全部楼层
凤凰论坛» 两会专区

  落实经租房是赋予经租房产权及继承人尊严


经租房产权人是经过自身省吃俭用逐步积累起财富,从而置办下房产的劳动人民,其中有教师,医生,职员,工人等等。这些人是新中国成立后政府认可其产权,并颁发产权证的,其产权一直一来是受宪法等法律保护的。由于我国走了二十几年的极左道路,极左思想根深蒂固,有相当一部分人,相当一部分部门是极左时期的受益者,文革结束后拨乱反正纠正左倾时期的错误,受到了这些人,这些部门不同程度的抵制。受旧体制弊病信息不对称的影响,经租房产权人及继承人长期以来对经租房纠偏纠错问题不得而知,房管所做为极左时期的受益者更不可能找上门去给我门落实经租房政策。十一届六中全会一致通过了《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彻底否定了二十几年的左倾道路,我国处在并将长期处在社会主义初阶段的理论明确指明了现阶段我们的根本任务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经租房做为左倾扩大化的产物本应彻底撤改,只有这样才附合中央精神,附合时代潮流。可是这些既得利益者,既得利益部门将对经租房纠偏纠错的文件密而不宣,欺上,瞒下,摘录文件上对他们有利的只言片语加以引用,用以维护极左时期的既得利益。他(她)们这样搞严重违背了改革开放的大政方针,逆时代潮流而为,由于纠正因左倾时期导致的错误长期以来遭到抵制,得不到纠正,导致人们对中央彻底否定了二十几年的左倾道路的决定产生质疑,进而影响到对改革开放缺乏共识。彻底落实经租房问题,明确经租房产权人身份是当务之急。这样可以避免既得利益者进一步采取措施,他(她)们的行为所造成的恶劣影响相当深远。由于上述原因,经租房产权人及继承人长期一来背负思想包袱,改革开放三十年了他们的房子还不还给他们,说明他们就是该被专政。很多人,不仅仅是经租房的承租户这样想,当年经租房政策的制定者,既得利益者是这样认为并极力维护这种错误认识。做为经租房产权人及继承人心情是极为沉痛,情绪是极为悲愤。明确经租房产权人及继承人身份,认可他(她)们的产权,是赋予他(她)们人格尊严。彻底解决经租房问题对于纠正左倾错误,统一认识,凝聚人心,形成合力将改革开放的伟大事业推向前进是极其有益的。那些想通过给钱,不吭不响的将经租房问题打发掉,从而导致承租户仍然认为经租房为公产,仍然认为我们是专政对象,使我们照样直不起腰的伎俩行不通。从文革开始到现在四十多年了,没有指望自己的房子获得一分钱,我们照样活过来了。经租房产权人及继承人有这样的骨气。
现在大家应奔走相告,认真了解自己家的房产及其它不动产问题,多问问老人。认真了解解放后包扩五四年宪法在内的相关法律中保护不动产的内容。认真了解中国社会主义改造史和自一九五七年后的左倾历史以及经租房文件。为了国家的繁荣富强,为了后世子孙能够生长在公平,正义,健康,向上的社会环境中,为了不使祖辈的辛勤劳动覆之东流我们应当团结起来争取整个社会向公平,正义,健康,向上的方面发展,团结起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我的提案---------落实经租房问题
1958年,内地规定达到一定面积的私人房屋(面积达180平方米及以上、以及出租的非住宅房产),产权人须与政府签订房产经租协议,将房产交政府房管部门统一管理、修缮和安排租户,租金按一定比例由政府和产权人分享,至文化大革命租金停发。文革结束后,广东、福建等部分省市落实侨房政策,返还了经租房。
问题所在
一、 经租房是产权人用他们自已的劳动所得购置,这些产权人在建国初期没有被评定为“地主"或“资本家"成份,其房产也没有被人民政府没收,是经过自身省吃俭用逐步积累起财富,从而置办下房产的劳动人民,其中有教师,医生,职员,工人等等。这些人是新中国成立后政府认可其产权,并颁发产权证的,其产权一直一来是受宪法等法律保护的.(从五四年宪法出台至今)。在1958年的“社会主义改造"运动中,经租房也没有被列入改造而改变权属,经租房是产权人的合法私有财产;
二、 当年经租房业权人签订的协议,只是委托国家协助经营租赁而已,并没有将房产卖给国家,产权完全没有发生转移,法律上经租房至今仍为产权人所有;
三、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物权法」,明确规定私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在物权法已颁布实施后的今天,经租房这一历史遗留问题依法应该得到解决。经租房不尽快发还给产权人,有违法律的规定,损害国家法律的尊严 ,有损执政党的形象。
四、 经租房主的不断上访、投诉,使经租房这个历史遗留问题,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
解决建议
有关部门要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尽快研究制定有关政策,将经租房尽快发还给产权人,并为其重新颁发房地产证书,妥善解决经租房这一历史遗留问题





http://bbs.ifeng.com/viewthread.php?tid=4348336&extra=page%3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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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4-26 09:30:50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经租非收归国有----香港文汇报报道


国家经租非收归国有
居穗港人“钉子户” 百平米房索330万


(联合早报网讯)香港文汇报报道,预计于2012年开通的广州地铁六号线,迁拆工作遇上“最牛钉子户”。位于6号线文化公园站旁的一栋两层共110平方米的港人住户吴伟国,坚持自己拥有房权,要迁拆方赔偿330万元始肯搬出;而国土房管部门和地铁总公司则指该栋房是公房,吴先生实属租户,只肯提供一次性补偿10万元或异地续租两方案。双方各执一词,纠缠3年仍无法达成协议,地铁公司称因工程受阻至今已损失1,200万元。广州市政府裁决处于8月中发出《房屋拆迁裁决书》,限令吴伟国一家搬出;而吴伟国则已向法院起诉广州市房管局,现正等候审理。

  引起拆迁费争议的房子,位于广州市荔湾区杉木栏路37号,是一栋两层高砖木结构的老房子。坚称自己拥有上述楼房业权的港人吴伟国,今年67岁,1980年与妻子离婚后,返回广州与父母同住上址。关于这栋房子的来历,吴伟国说,其母亲及家人是马来西亚归国华侨,1923年从马来西亚回到广州后,就在此定居生活;1945年,其父母花费1,500大洋,在日军炸毁的一块空地上建起这栋房子,并一直居住至去年先后去世。他本人在其间去了香港,并娶妻生子。
  地铁六号线正行经该楼
  吴伟国承认,房子一直未办理房产证。至1958年,中央提出加速社会主义建设,号召私有房屋交由国家经租,吴伟国父亲表示拥护,但母亲不同意。不过,最后其母还是接受了劝说,将房子交给国家出租,国家承诺在一定时期返还租金。之后,有关部门向其父母收取房屋维修费,每月定额上交。
  吴伟国说,他回到广州后,一直与父母同住。2006年,广州地铁六号线规划正好经过其房子,房子面临拆迁。他指,由于一楼一直作为店舖经营,他根据当时同地段舖面买卖价,提出一楼每平方米4.5万元、二楼每平方2万元,要求补偿330万元,但被拆迁部门一口拒绝。
  指国家经租非收归国有
  其间,广州市房管局向吴伟国出示一份《广州市房地产权登记情况表》,称该房归广州市房管局所有,并提出两个补偿方案:其一是一次性补偿,给予约10万元的弃租补偿;其二是异地安置其他房子继续出租给他们。
  吴伟国反问:“10万元赔偿等于给你1分钱买早餐,你能买到吗?”他称,房管局所持的房产证的来历为“1958年国家经租”,房管局无权没收此房子,因国家经租并不表明房子已经收归国有,只是国家代为出租。
  房管部门则称,吴家从数十年前开始,便在缴纳租住该房屋的租金,表明从吴伟国父辈开始便承认了房子归房管部门所有。对此,吴伟国反驳称每月交的80多元并不是租金,而是房子的维修费,从其父亲开始便一直在交,延续下来形成习惯。他表示,自己并不是和拆迁方作对,只是为了争取自己应当享有的权益。“330万元的赔偿金是几年前提出的要求,现在物价上涨了,应该不止这个价了。”他表示,赔偿标准绝对不会降低。

http://www.zaobao.com/wencui/2009/09/hongkong090911m.shtml(香港)   (2009-09-11)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10-4-26 09:3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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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5-5 11:00:13 | 显示全部楼层
1955-1959年房地产大事记



  提要:1958年1月6日 国务院公布修正《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
  1955年12月16日 中共中央第二办公室提出“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要求在一两年内完成对私有房产进行社会主义改造。

  1956年5月12日  城市建设部成立。

  1956年底 城市服务部成立,下设房地产管理局主管城市房产住宅工作。

  1957年2月 城市服务部召集第一次全国厅、局长会议,印发《关于加强城市房产管理工作的意见》(初稿)。

  1957年4月5日 城市服务部召集城市房产工作座谈会,着重研究城市住房缺乏、租金、私有房产改造、管理等四方面问题。

  1957年7月26日 城市服务部在《关于召集城市房产工作座谈会给国务院第五办公室的报告》中指出:目前住房缺乏,是在国家建设发展过程中发生的现象。……由于国家正集中力量进行重点建设,不可能对新建住房大量投资。建议实行以下办法缓和住房紧张情况逐步改善人民的居住条件:1.适当修建职工住宅;2.采取各种办法鼓励和组织群众投资自建;3.严格控制农村人口流入城市;4.逐步实现统一管理,维护保养好现有房屋;5.合理调整分配住房;6.实现私有房产的社会主义改造,加强私房租赁管理。

  1957年9月 国务院总理周恩来在中国共产党八届三中全会上作《关于劳动工资和劳动福利问题的报告》。其中谈到公房租金偏低,强调:必须适当地提高职工住公房的收费标准,租金一般应包括折旧、维护、管理三项费用。每月房租一般占职工工资收入 6%~10%,平均为8%左右。

  1958年1月6日 国务院公布修正《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

  1958年1月26日 城市服务部召开第一次全国房地产工作会议,集中讨论私房改造,公房住宅租金,房管组织领导及住房规划等问题。初步提出住宅建设奋斗目标:要求大、中、小城市分别将现有每人平均二、三、四平方米的住房水平,在五年内一律提高到每人四、五、六平方米的平均居住面积水平。
  其后一段时间,随着住宅管理重点转向私房改造,曾改由第二商业部房产管理局主管房产住宅工作。

  1958年2月11日 城市建设部、建筑工程部和建筑材料工业部合并为建筑工程部。

  1958年8月5日 中央主管机关负责人就私有出租房屋的社会主义改造问题对新华社发表谈话,阐述了对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的意义,方针政策,改造起点,私房改造后的人员安排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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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5-5 11:14:30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年住房建设大事记


1949年8月12日 《人民日报》“新华社信箱”发表《关于城市房产、房租的性质和作用政策》一文以及1948年12月20日中共中央的决定,为我国解放后公私房产管理的基本政策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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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0年1月22日 《人民日报》“人民信箱”发表《关于城市房屋问题》一文,阐明了政府对地主在城市中的房产、“官地民房”、“会馆房产”和“教会房产”的政策原则。 1950年4月3日 政务院公布《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凡土地房屋之买卖、典当、赠予或交换,均应凭土地房屋所有证,并由当事人双方订立契约,由承受人依照本条例缴纳契税”。

  1951年8月8日 政务院公布《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

1952年4月14日 中央作出《三反后必须建立政府的建筑部门和建立国营公司的决定》,同年5月,中央设计公司在北京成立(1953年改为中央建筑工程部设计院)。各大地区城市相继成立国营设计和建筑公司,承担包括住宅建设在内的各项建筑设计施工任务。

1952年5月24日 内务部地政司印发《关于加强城市公有房地产管理的意见》(草稿)。这一时期的公房管理方针是“统一管理,以租养房”。私房管理方针是:“奖励修建,保养现有房屋”。城市房管局作为政府职能部门,负责城市公房和私房管理工作。

1952年8月24日 建筑工程部成立。9月,建工部召开城市建设座谈会,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编制城市规划设计与建设程序(草稿)》,决定在建工部设城市建设局在各大区建筑工程局下设城市建设处,在各重点城市设城市建设委员会,统一领导城市规划设计与实施。

1953年12月5日 政务院公布《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明确被征用的土地,“产权属于国家。用地单位不需用时,应交还国家,不得转让”。

1954年5月31日 内务部在《关于城市郊区农民变更使用国有土地问题》的复文中提出鼓励私人建房。同时,要求加强对建房用地的管理。

1954年9月25日 我国公布了第一部宪法。其中第13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对城乡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实行征购、征用或收归国有。

  1955年12月16日 中共中央第二办公室提出“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要求在一两年内完成对私有房产进行社会主义改造。

1956年5月12日  城市建设部成立。

1956年底 城市服务部成立,下设房地产管理局主管城市房产住宅工作。

1957年2月 城市服务部召集第一次全国厅、局长会议,印发《关于加强城市房产管理工作的意见》(初稿)。

  1957年4月5日 城市服务部召集城市房产工作座谈会,着重研究城市住房缺乏、租金、私有房产改造、管理等四方面问题。

1957年7月26日 城市服务部在《关于召集城市房产工作座谈会给国务院第五办公室的报告》中指出:目前住房缺乏,是在国家建设发展过程中发生的现象。……由于国家正集中力量进行重点建设,不可能对新建住房大量投资。建议实行以下办法缓和住房紧张情况逐步改善人民的居住条件:1.适当修建职工住宅;2.采取各种办法鼓励和组织群众投资自建;3.严格控制农村人口流入城市;4.逐步实现统一管理,维护保养好现有房屋;5.合理调整分配住房;6.实现私有房产的社会主义改造,加强私房租赁管理。

  1957年9月 国务院总理周恩来在中国共产党八届三中全会上作《关于劳动工资和劳动福利问题的报告》。其中谈到公房租金偏低,强调:必须适当地提高职工住公房的收费标准,租金一般应包括折旧、维护、管理三项费用。每月房租一般占职工工资收入 6%~10%,平均为8%左右。 1958年1月6日 国务院公布修正《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

  1958年1月26日 城市服务部召开第一次全国房地产工作会议,集中讨论私房改造,公房住宅租金,房管组织领导及住房规划等问题。初步提出住宅建设奋斗目标:要求大、中、小城市分别将现有每人平均二、三、四平方米的住房水平,在五年内一律提高到每人四、五、六平方米的平均居住面积水平。 其后一段时间,随着住宅管理重点转向私房改造,曾改由第二商业部房产管理局主管房产住宅工作。

  1958年2月11日 城市建设部、建筑工程部和建筑材料工业部合并为建筑工程部。

  1958年8月5日 中央主管机关负责人就私有出租房屋的社会主义改造问题对新华社发表谈话,阐述了对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的意义,方针政策,改造起点,私房改造后的人员安排等问题。

  1960年9月 建工部党组向中共中央提交《关于解决城市住宅问题的报告》,指出,“大跃进”以来城市住宅紧张状况,并提出解决房荒的办法,要求在五年内坚决停建楼、堂、馆、所。

1960年10月6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关于当前城市工作若干问题的指示”,对房地产税和城市房屋租金使用等问题,作出规定。

  1960年10月15日 中央批转了建工部《关于解决城市住宅问题的报告》,并指示,今后,二、三年内,各地应在勤俭建国的原则下,有计划地新建一批职工宿舍和必要的宿舍和民房,其他非生产性建设一律停止。

1962年 根据周恩来总理指示,国务院设立国家房产管理局,领导房产住宅管理工作。

1962年7月19日 国家计委颁发《关于城市住宅维修的注意事项》。

1962年10月6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下达《关于当前城市工作若干问题的指示》,要求逐步改善城市人民的居住条件,对房租金专款专用,以保证房屋的经常维修和改建、扩建,并逐步新建一些居民住宅。

1962年11月6日 国家计委、财政部、建工部国家房产管理局联合下达《加强城市房屋、公用事业和市政工程设施维修工作的通知》。

1962年12月4日 国家计委发出《关于城市旧有住宅翻修项目划分问题》。

1964年5月7日 国务院颁布《关于严格禁止楼、馆、堂、所建设的决定》,并于7月24日颁布了《补充规定》。

1964年7月13日 国家房产管理局发出《关于加强全民所有制房产管理工作的报告》,明确了住宅建设管理的指导思想和具体措施,其中一些内容沿用至今。

  1965年4月24日 国务院批转国家房产管理局《关于制止降低公有住宅租金标准问题的报告》。

1966—1972年 由于“文化大革命”动乱的影响,城市房产、住宅建设管理体制遭到严重破坏。 1969年撤销了国家房管局,各级机构一度瘫痪甚至撤销;私人房屋被迫交公;住宅建造几乎停止;我国城市居民居住水平急剧下降。

1975年10月8日 国家建委发出《关于加强城市房产管理工作的通知》,责成所属城市建设局管理房产业务工作,并希望各省、市、自治区建委 (城建局)归口管理,各城市应适当健全房产专业管理机构。至此,全国城市房产住宅建设管理体制逐渐恢复。

  1977年4月10日 国家建委颁发《关于厂矿企业职工住宅,宿舍建筑标准的几项意见》,明确了住宅建筑主要指标,要求加强管理,逐步实行住宅建设“六统一”(即统一规划,投资、设计,施工,分配,管理)。

1977年7月30日 国家建委转发上海市《关于中央各部直属单位建造住宅的暂行办法》,提出对单位部门自建住宅的管理意见。

1978年2月11日 国务院批复加快重建唐山市的报告,要求体现我国70年代的建筑水平,唐山市的住宅建设规模、投资、速度、质量和管理都是我国城市住宅建设史上罕见的。

  1978年3月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作的意见》指出:要狠抓现有设施的维修养护和旧城区改造,加速住宅及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对民用建筑逐步实行“六统一”。

  1978年3月6日 国务院在北京召开第三次全国城市工作会议,制定《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作的意见》并报中央批准颁发。决定加速住宅及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从1979年起,在47个城市试行每年从上年工商利润中提成5%作为城市维护和建设资金。

1978年9月5日 国家计委、建委、财政部、物资总局联合发出《关于自筹资金建设职工住房的通知》。

1978年9月7日 国家建委召开城市住宅工作会议,就如何加快城市住宅建设问题提出了规划和设想。

  1978年10月19日 国务院批转国家建委《关于加快城市住宅建设的报告》,要求到1985年实现城市平均每人达到5㎡的奋斗目标。

1978年10月20日 邓小平同志提出:今后修建住宅楼时,设计要力求布局合理,增加使用面积,更多考虑用户方便,如尽可能安装一些淋浴设施等;注意内部装修美观,多采用新型轻质建筑材料,降低房屋造价。

1979年6月12日 国家城建总局发出《关于重申制止降低公有住宅租金标准的通知》。

1980年1月 《红旗》杂志发表苏星《怎样使住宅问题解决得更快些?》一文,指出住宅是个人消费品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该走商品化道路。自此,我国理论界和实际工作者,开展了关于住宅属性、房租等问题的研讨。

  1980年3月2日 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召开了全国城市房产住宅工作会议。

1980年3月19日 《人民日报》发表评论员文章《加快城市住宅建设》。

1980年4月2日 邓小平就建筑业和住宅问题发表了指导性意见。意见指出,关于住宅问题,要考虑城市建筑住宅、分配房屋的一系列政策。城镇居民个人可以购买房屋,也可以自己盖。不但新房子可以出售,老房子也可以出售。可以一次付款,也可以分期付款,十年、十五年付清。住宅出售以后,房租恐怕要调整。要联系房价调整房租,使人们考虑到买房合算。因此要研究逐步提高房租。房租太低,人们就买不起房子了。繁华的市中心和偏僻地方的房子,交通方便地区和不方便地区的房子,城区和郊区的房子,租金应该有所不同。将来房租提高了,对低工资的职工要给予补贴。这些政策要联系起来考虑,建房还可以鼓励公私合营或民建公助,也可以私人自己想办法。农村盖房要有新设计,不要老是小四合院,要发展楼房。平房改楼房,能节约耕地,盖什么样的楼房,要适合不同地区、不同居民的需要。

1980年5月20日 国家建委转发城建总局《关于加快城市住宅建设工作的意见》。

1980年7月19日 国家城建总局印发《关于加强城市公房管理工作的意见》。

  1980年12月30日 国家城市建设总局下发《关于认真做好住房分配工作的通知》。

  1981年1月16日 中国房屋建设开发公司成立。城市住宅开发是其主要任务之一。

1982年3月27日 国家城建总局颁发《关于城市 (镇)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暂行规定》。

  1982年5月4日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成立,下设城市住宅局,主管城市房产住宅建设管理工作。

1983年5月25日 国务院批准《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于6月4日发布施行。  

1983年7月14日至20日 《住宅法》起草工作调研会在保定召开。

1983年12月15日 《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城镇住宅标准的规定》(即国发[1983]193号文件)下发各地执行。

1983年12月17日 国务院发布《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国发[1983]194号)。

1984年4月25日 国家计委、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下达《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城镇住宅标准的规定〉的若干意见》。

1984年8月2日 国务院批准《关于外国人私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发布施行。这是继《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以后,在私有房屋管理方面又一个重要的法规性文件。

1984年10月11日 国务院批转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扩大城市公有住宅补贴出售试点的报告》。

1984年11月8日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颁发《房屋修缮工程施工管理规定》、《房屋修缮工程技术管理规定》、《房屋修缮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从1985年1月1日起试行。  

1985年2月16日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以(85)城住字87号文印发了《关于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文件。

1985年9月23日 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关于“七五”计划建议中,对城镇住宅商品化做出了重要的决定。

1985年10月15日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送国务院《关于呈请审批改革城市现行住房制度试点方案的报告》。

1985年 国家科委以蓝皮书发表《城市住宅建设技术政策》,作为“七五”计划及后10年我国住宅建设发展的基本依据。  同年,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城市住宅局牵头,北京、天津、上海、南京、广州、长春、无锡等 12个城市房管局共同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住宅法》(试拟稿)完成并印发征求意见。

1986年1月6日 国务院召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问题座谈会,会议决定:(1)成立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和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2)对暗贴和明贴结合的房租改革设想,同时进行调研测算并进行试点。

1986年3月21日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和国家计委联合发出《关于商品住宅建设问题的通知》,提出房租与工资挂钩的房租改革设想,要求各地加强房屋市场供需预测,做好综合平衡,防止盲目发展商品住宅。

1986年5月24日 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1986]40号文件正式批准颁发了由国家科委、国家计委、国家经委牵头组织编制的包括12个领域的技术政策的《城乡住宅建设技术政策指南》科技白皮书。

  1986年7月25日 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召开第一次会议,讨论住房改革方案。

  1986年9月11日 国务院听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情况汇报,肯定了烟台住房改革方案。

1987年1月1日 烟台市住房制度改革开始模拟运转。

1987年1月2日 国家计委、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出《关于加强商品房屋建设计划管理的暂行规定》,决定从1987年起,各地区的商品房建设纳入国家计划。

1987年2月9日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以(87)城住宇第89号文下发了《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私房管理工作的通知》。

1987年4月7日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党组会议决定,将城市住宅局更名为房地产业管理局。还决定将挂靠在部的中国房地产协会和城镇住宅研究所由该局归口管理。

1987年4月20日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财政部共同向中央书记处、国务院上报了《关于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补充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5月23日以中办发[1987]7号文转发。文件要求各地按照中办发[1984]44号文件及《补充意见》落实华侨私房政策。

1987年4月29日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与外交部、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银行联合下发了《关于对外国原在华私人房产、企业的补偿问题》的通知,明确了外籍侨民申请发还原在华私人房产的产权证件、手续以及补偿率等问题。

1987年6月18日 经国家计委批准,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首次颁布《住宅建筑设计规范》。并决定于 1987年7月1日正式试行。

1987年8月26日 建设部房地产业管理局在大连市召开落实城镇私房政策调研会。会上形成了《关于进一步处理好城镇私房遗留问题的意见》。10月28日,建设部以[87]城房字第575号文通知下达各地参照执行。

  1988年1月15日 国务院在北京召开全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会议。李鹏、姚依林到会并讲了话。

1988年2月25日 国务院以国发(88)11号文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在全国城镇分期分批执行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

  1988年2月25日 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88)13号文转发了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鼓励职工购买公有旧住房的意见》。

  1988年3月16日 中央军委常务会议确定,军队的住房制度改革与地方同步进行。  

1988年4月9日 全国七届人大一次会议原则批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撤消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成立建设部。

1988年4月18日 建设部部务会议决定,筹建房地产业司。

1988年6月8日 建设部以(88)建房字70号文印发《关于制止贱价出售公有旧住房的紧急通知》。

1988年12月5日 建设部、国务院房改领导小组以建房字第375号发出《关于加强出售公有住房价格管理的通知》,要求各地执行国务院公有房出售价格规定,建立公有住房出售价格申报制度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1989年1月4日 国务院办公厅用明传电报发出了《关于加强公有住房出售回收资金管理的通知》。电报明确规定,所有出售旧公有住房回收的资金,除留10%作为维修公有旧住房的费用外,其余的存入人民银行或住房储蓄银行,冻结两年,不准动用,其所有权不变。

  1990年8月18日 国家计委、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审计署、国家统计局和国家物价局联合发出计投资(90)1090号文《关于加强商品住宅建设管理的通知》,规定开发区总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或总投资一亿元以上报国家批准。

  1990年9月6日 建设部、国家计委以(90)建标字第401号文发布了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城镇住宅标准的规定》的补充意见。

1990年9月9日 建设部以(90)建房字第450号文件发出《关于在全国开展住宅小区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并颁布了文明住宅小区标准。

1990年9月11日 建设部、全国总工会以(90)建房宇第446号文联合印发了《解决城镇居住特别困难户住房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要求在1992年基本解决城镇人均居住面积2平方米以下居住特困户的住房问题。

1990年12月19日 《城市房产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经建设部部务会议原则通过,准予颁发施行。

1991年开始 国务院先后批复了24个省市的房改总体方案。

1991年1月18日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国务院发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包括总则、拆迁管理一般规定、拆迁补偿、拆迁安置、罚则、附则等6章,6月1日起施行。

1991年11月23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全国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1]73号)。就全国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提出了六点意见。对于加快改革的步伐,使住房制度改革顺利健康地发展,起到重要作用。

  1992年 上海借鉴新加坡的成功经验,率先在中国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

  1992年4月21日 建设部发布《关于加强商品房屋产权产籍登记管理的通知》。

1992年7月20日 国家物价局、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印发《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8月10日起实施,

1994年7月18日 《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出台。决定指出,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内容是:把住房建设投资由国家、单位统包的体制改变为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体制;把住房实物福利分配的方式改变为以按劳分配为主的货币工资分配方式;建立以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和以高收入家庭为对象的商品房供应体系;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决定不仅对加快城镇住宅建设有推动作用,而且对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着重要意义。

1994年12月15日 建设部、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财政部联合颁布《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1995年1月20日 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颁布《国家安居工程实施方案》。国家正式全面启动安居工程。

1995年3月8日 建设部出台《实施国家安居工程的意见》。

1995年5月9日 建设部颁布第42号令《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1995年6月29日 建设部、国家工商局联合公布了《商品房购销合同示范文本》,以规范商品房购销行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995年9月13日 由建设部、联合国第二次人类住区大会中国筹委会共同主办,建设部中大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承办的“中国居住环境建设成就展”成功举办,这是建国46年来我国首次举办的全面反映居住环境建设的一次盛会。江泽民、李鹏、乔石、李瑞环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分别参观了展览。

  1996年8月8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34号)。

1996年9月10日 由16家城市住宅合作社和有关部门共同发起倡议,中国合作住宅促进会宣告成立。

1997年2月12日 建设部发布《关于继续做好 1997年国家安居工程实施工作的意见》。

1997年7月 建设部发布《关于军队房改售房权属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做好军产住房出售后的产权产籍管理。

1997年夏天 十五大召开前夕,《住宅建设成为国民经济新增长点的研究》课题组在北戴河组织召开研讨会。会议提出把居民住宅业列为国民经济新增长点。房地产业开始成为支柱产业。

1997年12月13日 建设部发布《提高住宅设计质量和加强住宅设立管理的若干意见》。

  1998年5月14日 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1998年6月25日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发布《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管理暂行规定》,进一步深化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房消费,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和住房信贷资金效益,保证贷款资金安全,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

1998年7月3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要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主要内容是,1998年下半年开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1999年中央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制度,停止福利分房,进一步确定了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市场化大方向。

1998年7月 建设部成立住宅产业化办公室。 1998年9月1日 建设部开始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商品房销售中实行《住宅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1998年9月 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快经济适用住房 (安居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建设,扩大国内需求,确保今年国民经济增长目标的实现,不断满足城镇中低收入职工家庭的住房需求。

1998年9月10日 建设部、国家计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科技部、教育部、文化部、卫生部联合发布《关于支持科研院所大专院校文化团体和卫生机构利用单位自用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若干意见》。

  1998年9月14日 建设部、国家计委、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大力发展经济适用住房的若干意见》,对发展经济适用住房的目的和原则、计划等方面做了规定。

1998年12月16日 建设部、财政部发布《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 [1998]213号)。

  1999年2月10日 建设部发布《关于进一步搞好公有住房出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9年4月3日 国务院发布施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  

1999年4月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暂行规定》。

1999年4月1日 建设部印发《国家康居示范工程实施大纲》,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不断提高住宅建设水平和质量。

1999年4月22日 建设部发布《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并自1999年5月1日施行。

1999年4月22日 建设部发布《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自1999年5月1日施行。

1999年4月29日 建设部印发《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1999年7月20日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联合发布《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规定》。

1999年8月13日 建设部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的通知》,要求继续积极稳妥地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

1999年8月16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在京中央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1999年9月22日 国土资源部发布《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中有关土地问题的通知》。

1999年12月2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建设部联合发布《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0年5月11日 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规范住房置业担保行为。

2000年5月 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全国总工会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通知》。

2000年6月30日 建设部发布《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对保修的期限、范围等做了法律规范。

2000年9月11日 建设部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行为的通知》,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

2000年9月13日 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2000年9月 财政部发布《财政性住房资金管理办法》,规范财政性住房资金管理,建立政府住房补贴资金的筹集使用机制。

2001年3月14日 建设部审议通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6月1日起施行。对商品房销售、预售、销售管理,销售条件,广告与合同,销售代理,法律责任等各个环节和细节做了明确规定。

2001年6月13日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305号)颁布。《条例》对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原则作了较大调整,强调了保护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突出了市场机制的作用,重新界定了城市政府在城市房屋拆迁中的职能。

2002年3月5日 建设部发布《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2002年3月24日 国务院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002年3月26日 经国务院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加挂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司牌子。

2002年5月13日 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

2002年11月17日 国家计委、建设部颁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办法》明确规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2003年6月8日 国务院发布《物业管理条例》,并于9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物业管理的行政法规,自此结束了我国物业管理行业无法可依的局面。

  2003年12月31日 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布《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2004年3月3日 建设部发布《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

2004年5月13日 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2004年6月6日 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

2004年7月19日 国家发改委、建设部联合发布《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

  2004年7月20日 建设部发布《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第131号令)。



2005年3月14日 国家发改委、建设部联合发布《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

2005年3月26日 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国八条),首度明确要采取有效措施,抑制住房价格过快上涨,并要求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稳定住房价格工作负总责。

  2005年5月9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发改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央行、国税总局、银监会等七部门联合发出的《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八项措施组合调控楼市。

2005年5月26日 建设部发布《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要求强化城市规划调控,改善住房供应结构,整顿规范市场秩序,严肃查处违法违规销售行为,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等。

2005年7月7日 建设部、民政部发布《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

2006年5月29日 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建设部等九部委《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 15条,要求切实调整住房供应结构,提出从2006年6月1日起,凡就审批新开工的商品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进一步发挥税收、信贷、土地政策的调节作用;合理控制城市房屋拆迁规模和进度;有步骤地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等。  

2006年7月6日 建设部发布《关于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明确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妥善处理已审批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

2006年7月26日 国税总局发布《关于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强制征收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

2007年6月18日 建设部明确表示“城市居民不要购买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  

2007年8月7日 国务院发布《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24号文),重点是强化住房保障,提出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逐步改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等,该文件被认为是对“房改”的总结,是住房新模式的转折点。

2007年9月30日 国土资源部专门下发《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 [2007]236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2007年10月8日 国土部下发通知,确保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用地供应,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其年度供应总量不得低于住宅供应总量的70%。  

2007年10月30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规范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提高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款专用。  

2007年11月30日 建设部等七部门联合发布了《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经适房、廉租房、限价房的无缝对接,使社会保障性住房有了一个系统的体系。

2007年12月1日 建设部、发改委等九部门发布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实施,对于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保障资金及房源、申请与核准等等,做出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  

2007年12月25日 建设部住房保障与公积金监督管理司(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成立,主要职责确定为:贯彻国家关于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拟定住房保障的政策法规并监督执行,指导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和廉租住房制度建设。  

2008年1月18日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中国人民银行1999年颁布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暂行规定》(银发[1999]129号)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  

2008年3月11日 国务院组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不再保留建设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主要包括: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承担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等。  

2008年3月21日 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加强廉租住房质量管理的通知》。  

2008年4月 《国务院2008年工作要点》发布,从10个方面部署了本年国务院的主要工作。其中,抓紧建立住房保障体系作为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务,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来牵头落实。  

2008年7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了《2008年廉租住房工作计划》,提出了2008年廉租住房工作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并分解到各省(区、市)。  

2008年7月1日 《房屋登记办法》施行。

2008年7月10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发布,设住房改革与发展司(研究室)、住房保障司、房地产市场监管司、住房公积金监管司,负责房地产管理。

2008年8月 财政部发布《关于修订〈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根据新办法,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按照有关地区的财政困难程度、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进展情况等因素及相应的权重,计算分配给财政困难地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2008年10月22日 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有关部门出台多项措施,包括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金融机构对居民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提供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

2008年11月5日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措施。确定了当前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十项措施,其中之一是加快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

2008年11月12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副部长齐骥表示,今后三年内要新增加200万套廉租房、400万套经济适用房,并完成100多万户林业、农垦和矿区的棚户区改造工程,总投资将达到9000亿元,平均每年 3000亿元。  

2008年12月1日 国土资源部正式公布《关于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做好服务和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国土部门加快落实“对纳入新增中央投资计划的城镇廉租住房、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住房的供地”。

2008年12月8日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在北京举行,会议强调,保持资本市场和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2008年12月17日 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研究部署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

2008年12月20日 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了《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主要提出了六方面政策措施,主要包括: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进一步鼓励普通商品住房消费;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应对市场变化;强化地方政府稳定房地产市场的责任;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积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2008年12月 国土资源部、国家发改委等国务院11个部门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加强土地规划统筹和计划调控,加快用地报批和供应,严格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以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2008年12月30日 财政部、国税总局发布《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明确自2009年 1月1日至12月31日,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 2009年1月9日 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召开,会议提出:今年要着力做好住房保障、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统筹城乡规划建设、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安全和建筑市场监管、法制和工程标准建设、维护建设领域社会稳定、汶川地震灾区重建、反腐倡廉和精神文明建设等九项工作。

2009年1月 监察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出《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要求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

2009年1月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546号国务院令,宣布1951年8月8日由原政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自2009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

2009年3月5日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做关于政府工作的报告中对房地产市场2009年工作任务进行了阐述,提出: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采取更加积极有效的政策措施,稳定市场信心和预期,稳定房地产投资,推动房地产业平稳有序发展。  

2009年3月30日 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会议在湖南长沙召开。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在会上强调,保障性安居工程事关群众特别是低收入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经济社会发展。要认真贯彻中央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加快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2009年5月 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发布《关于切实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的通知》,对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用地将给予减免费用的政策支持。同时,各地被要求在6月30日前,完成未来3年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的制定。  

2009年5月22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颁部《2009~2011年廉租住房保障规划》,计划用三年时间,基本解决747万户现有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进一步健全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相结合的廉租住房制度,并以此为重点加快城市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完善相关的土地、财税和信贷支持政策。

2009年5月27日 国务院公布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调整结果,普通商品住房项目投资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从35%调低至20%。

2009年5月 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做好服务和监管工作的通知》,推出七项重要举措保障新增中央投资用地。

2009年5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诸多业主最关注问题,并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9年6月9日 国土资源部明确指出,深圳小产权房转正属媒体误读,政府必须坚决制止,妥善处理小产权房问题。

2009年6月16日 财政部表示,房屋赠与有了新规。新政策规定,房屋受赠人无偿获赠房屋后,将缴纳接近房屋价值20%的个人所得税。

2009年7月14日 根据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会议精神,国务院于7月14日批复同意成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 其主要职能是: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的决策部署,研究提出廉租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和农村危房改造试点的政策措施,协调有关事项;二是研究制定廉租住房保障、棚户区改造以及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三是研究提出中央补助投资(资金)需求规模的建议;四是组织检查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质量、实施进度等情况,并指导地方做好实施和质量保障等有关工作;五是跟踪掌握、汇总统计城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试点的执行情况。重大问题向国务院请示、报告。 协调小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国家民委、监察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卫生部、人民银行、审计署、林业局、银监会、扶贫办等单位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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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5-5 11:33:58 | 显示全部楼层
北京市郊区私房改造办公室主任会议记录
1958-08-03

  一、传达中共北京市委对郊区私有房屋所有制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对地主多余的房屋无偿征收的决定:
  1.有关改造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可参照市私房改造领导小组对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几个具体政策问题的规定和补充规定办理,但也要根据各区具体情况考虑,不要生搬硬套。

  2.街镇的划定要经区委讨论确定。

  3.无偿征收地主在街镇多余的房屋,俟进一步请示后再动,目前应先摸清情况。

  4.私房改造政策性较强,各区应组织参加私房改造工作的干部学习,以便正确掌握政策。

  5.这一工作是新工作,我们不很熟悉,因此在工作方法上应选择一个街镇先走一步以指导全面。

  二、关于几个具体问题的意见:

  1.房主在城内居住,其在郊区出租的房屋,按郊区的起点计算,由城区进行改造;房主在郊区居住,在城区出租的房屋,按城区起点计算,由郊区改造;

  2.房主自己的房屋全部出租,另租住私房,原则上以出租和租人的房屋数量相抵后的出租数量计算改造起点,房主把自己的房屋全部出租另租住公房,可根据具体情况处理;如因国家需要而安置在公房内的,可按以上办法处理;如住公房系出于个人打算,即按出租房屋计算改造起点,不再以租入房屋相抵,如他本人要求住自己的房屋时,可酌予留房。

  3.关于固定租金的幅度问题:

  付给房主的固定租金仍按20-40%采取一次固定,按月付给的办法,每户确定定租数额可在总幅度内,根据具体情况掌握。

  4.关于征收地主的多余房屋问题:

  (1)地主兼资本家的房屋,按地主的房屋处理。

  (2)地主在城区居住,在郊区多余的房屋应无偿征收;地主在郊区居住,在城区的多余的房屋,采取国家经租的办法处理。

  (3)地主成份以上改时划定为难,多余的房屋一律由国家无偿征收,但地主及地主的家属在土改后,以个人劳动所得新建或购买的房屋,达到改造起点的按经租办法予以改造。

  (4)地主和他人(非地主)共有的出租房屋,如系共同经营,达到改造起点的,地主所有的部分房屋,由国家无偿征收,其他部分按经租办法改造,如不够改造起点的,地主所有部分可无偿征收,其他部分不改造。

  以上意见,供各区根据具体情况参照执行,如执行不通,可由区委讨论决定。

  

1958年8月4日
http://www.flssw.com/fagui/info/2941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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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5-6 23:02:40 | 显示全部楼层
私房产权两年没落实
七旬老人泪洒房产咨询会


www.soufun.com
房地产门户-搜房网 2010-03-16 08:03:00
来源:南京晨报  
  [提要]昨日,在南京市房产局举办的“3·15房地产交易咨询会,70岁的潘秀珠老人泪洒当场。在昨日的房产咨询会上,类似潘秀珠老人这一幕屡次发生,让房产局的工作人员不胜唏嘘。



我哥哥因为没有钱交药费,被医院赶出来3,死了。要是我家私房的情况落实了,卖了房子就有钱给他看病了。昨日,在南京市房产局举办的“3·15房地产交易咨询会,70岁的潘秀珠老人泪洒当场。在昨日的房产咨询会上,类似潘秀珠老人这一幕屡次发生,让房产局的工作人员不胜唏嘘。


住自己的房子还要交租金


潘秀珠老人退休前是一名小学老师,现居住在淮海路55,房子是租的,面积只有13平方米,租金是200元一个月。不过,无论是按照历史上的产权划分,还是现在落实政策后的实际产权,老人租住的房子实际上都是她自己的。
潘秀珠老人告诉记者,她祖上在现在的总统府附近种菜。解放前获得了一笔可观的赔偿款,便在现在的淮海路55号修建了一栋两层的小洋楼和几间平房,建筑面积为742平方米。1958年南京进行私房改造,祖宅也在其中。半个世纪过去了,政府开始逐步清理私房改造问题。
200859,白下区私房落实政策办公室,将淮海路55309平方米的产权归还给潘秀珠家族;同年99,白下区私房落实政策办公室,又将132平方米的产权归还给潘秀珠家族。此外,按照政策,政府还表示将补偿老人家族4.3万余元。
尽管白纸黑字红章,但由于私房落实政策中的实际困难。潘秀珠老人一家虽然拥有名义上的产权,实际上却仍是自家房子的房客。政府承诺的补偿款,也同样没有到位。老人谈到这里时说,如果房产产权落实到位,他们就可以变卖房产,有钱给挣扎在贫苦和病痛中的亲人看病。提到因为没有钱治病,被医院三次扫地出门的亲人,潘秀珠老人老泪纵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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