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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陆民

“经租房”业主声明 中共大陸列为顶级屏蔽的惊天黑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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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3-6 10:27:0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栏目资料、照片、图片均来自网络搜索!!并继续上贴。

               -------陸毓民 艾民祖 曾自由 黎中国 索袓業等.




      记录历史
  
    对人类社会过去的事件和行动,以及对这些事件行为有系统的记录、诠释和研究。


     此栏目就是经租房业主的维权史!!!立此存照!!!











E         [email]luyimin1969@yahoo.com[/email]





如何解决华侨私房遗留问题?(读者点题)

《 人民日报海外版 》( 2009年2月7日   第 06 版)

  中国侨联负责人于春节前慰问老归侨

  编者按:
  改革开放30年来,在党和政府的关怀下,在侨务部门和各级侨联的共同努力下,落实华侨私房政策工作取得很大进展。据统计,截止到2006年,全国共清退了近4000万平方米的华侨私房,受到海内外华侨华人、港澳台同胞的广泛称赞。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还有一些华侨私房的遗留问题未能得到妥善解决。近期本报收到一些海外读者来信,信中询问如何能解决华侨私房遗留问题。为此,本报请中国侨联权益保障部部长姜凤岩就有关华侨私房的政策以及解决华侨私房遗留问题的具体做法等予以解答。

  ●哪些华侨私房属于落实政策范围?

  1、在土地改革中,被没收、征收的华侨私房。
  土地改革开始时,房主或其直系亲属(父母、子女、配偶)侨居国外满一年以上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回国华侨的私房被没收、征收的,应退还房主。但如房屋不只一处或一处面积较大的,则可酌情退还一部分自住房给房主。农村历次运动中没收、征收的华侨私房遗留问题,参照上述办法处理。

  2、在私房社会主义改造时错误改造的华侨私房。

  在私房社会主义改造时的华侨私房,系指私改时产权人已具备华侨、侨眷(华侨在国内的配偶、子女、父母)、归侨、归国华侨学生身份的私房。私房改造时,华侨、侨眷、归侨、归侨学生的原自住房、改造起点以下的出租房、不属建制镇的集镇的出租房、经机关团体动员出租和借用的房屋、所收房租用于公益事业的房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用侨汇购建的房屋——上述房屋被错误改造的,应一律撤销改造。撤销改造后如何处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3、“文革”中被非法没收、挤占的华侨私房,应退还原房主。

  4、城市代管华侨私房。

  城市代管华侨私房系指房屋代管时,产权人已具备华侨身份的私房。如产权人确需回国居住,经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可视情况腾退;原自住房不只一处(包括在同一城市或不同城市)或一处面积较大的,经批准可腾退一处或其中一部分给产权人居住,其余作残值补偿。
  5、上述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各项规定,适用于处理当时系港澳台同胞、外籍华人的私房。
  凡属因国家特殊需要不便腾退原房或腾退原房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可另行安排住房。
  对中国有较大贡献和在海外有重大影响的华侨,如本人确需自住,要求发还私改和代管的华侨私房,可按适当放宽的原则腾退一处原自住房或一处原以自住为主、建筑结构相连的私房。这部分私房的处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侨务办公室房产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产权人接受发还其自住房时,原住的公房应同时交还。

  落实华侨私房政策,应按中办发〔1984〕44号文件及《补充意见》执行。

  ●去哪里认定业主身份,需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华侨的私房业主身份认定须到当地的区、县、市侨务办公室办理。
  身份认定时需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
  1、房屋契证;
  2、华侨、华人、港澳台同胞有效身份证件;
  3、中国使领馆认证的委托书;
  4、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用侨汇购建的房屋,须有银行出具的侨汇证明;
  5、继承公证书;
  6、单位人事科(处)出具的归侨证明;
  7、其他能证明身份的原始材料(外文要经中国公证机关翻译成中文);
  8、经办代理人的合法委托书和身份证。

  ●可通过哪些途径解决华侨私房的遗留问题,办理的程序是怎样的?

  落实华侨私房政策,必须由产权人提出申请。产权人提出申请时交验的证件,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有关规定。解决华侨私房的遗留问题应到当地落实私房政策部门办理(一般是房管部门兼任)。办理的程序各地有具体规定。
  解决华侨私房的遗留问题处理原则:原房还存在,应发还原房;对一时不能发还原房屋的,可先明确产权;对原房屋变动较大或退还原房屋确有困难的,交由政府主管部门根据房屋的现实情况和有关政策,组织有关方面具体办理房屋发还或作价补偿。私房因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文革”期间被挤占、没收的私人房产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代管的房产问题,落实华侨、港澳台胞私房政策问题等,应移送当地落实私房政策部门办理。落实私房政策部门必须从实际出发,严格按照中央的政策规定处理。

  ●国家对征用拆迁华侨私房有何规定?

  1991年颁布、2001年10月修订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1994年颁布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8年颁布的《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等,这一系列有关房地产管理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标志着中国房地产法制建设的逐步成熟。
  中国城市私产房土地使用权有的是世代相传的,有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或成立初期土地私有期间城市居民买地盖房的,也有其他海外人士或华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后购置的房地产,还有城市居民通过购买私产房同时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等,这些情况虽然历经年代久远,但当时购置房产的房契、地契,现在还能查到。按照中国有关的法律和政策,对于公民个人的生活资料及相关的财产权利,既不能剥夺,也不能无偿征收、征用。
  目前,一些地方出台了地方性法规,如《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因国家建设或者城镇建设需要,依法拆迁归侨、侨眷的私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拆迁人应当按国家和省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给予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被拆迁房屋有庭园、天井的,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拆迁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经批准用侨汇购建的房屋,产权所有人要求保留产权的,拆迁人可以用同类地段的房屋与产权所有人进行产权调换,结算差价时对偿还建筑面积与原建筑面积相等部分,不结算差价。产权人不要求保留产权的,按照货币补偿标准提高10%予以补偿。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十五条规定:因村庄和集镇统一规划建设拆迁归侨、侨眷的私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应当按不低于原建筑面积给予安排住房或者折算给予合理补偿。归侨、侨眷要求自建住房,应当符合村庄和集镇规划,其宅基地面积按照当地规定的上限标准适当照顾。




http://paper.people.com.cn/rmrbhwb/html/2009-02/07/content_187913.htm

温总摸良心.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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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3-6 15:46:4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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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名上访者在北京王府井自焚原因查明
星岛环球网 www.stnn.cc
2009-03-07
【星岛网讯】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新疆代表团6日举行团组开放会,应记者要求,向中外媒体介绍了日前发生的“王府井自焚”人员情况。
  据新华社报道,2月25日15时许,在北京王府井与长安街交接口处,3名新疆人驾驶一辆汽车点燃自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副书记、自治区主席努尔·白克力说,在北京自焚的3位新疆人是上访者。他们采取了过激行为。这是我们不愿意看到的。
  据介绍,3月1日,有关方面已安排这一家3口乘坐航班回到乌鲁木齐。目前他们在乌鲁木齐友谊医院接受治疗,没有生命危险。
  乌鲁木齐市委书记栗智介绍说,上访人叫买买提·乌守尔,是乌兹别克族,他们一家四口人,其中三人是残疾。
  栗智说,乌守尔妻子的爷爷1959年前在乌鲁木齐有11间房子,共159.14平方米。按当时政策,100平方米以上就属于改造范围,因此全部按照政策改造成了直管公房。
  2002年乌鲁木齐把直管公房腾空,准备拆掉建学校。趁这个机会,乌守尔召集十几个人占了35套直管公房并强行出租。他们的行为不合理也不合法。
  栗智说,在这样的情况下,为了建学校,有关部门对他做工作,进行了再征迁。学校建成以后,他为了要回当时占去的房子,从2002年开始就不断上访。有关部门做了大量工作,但他对安置情况不满意。市委市政府又安排给他一套经济适用房,他自己看后表示满意,但突然又提出3条不合理要求:第一,要求市政府报销他所有上访费用;第二,要求市政府在媒体上向他公开道歉;第三,要求市政府给他的两个孩子安排工作。
  努尔·白克力说,这3条要求不现实也不合理,乌鲁木齐市政府经过研究后,拒绝了他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他们2月23日开车从乌鲁木齐到了北京,进行自焚。
  “出现这种事情我们也感到很痛心。我们全力做好善后工作,积极救助3位自焚人员,同时对他们下一步善后工作和生活作出合情合理的安排。”努尔·白克力说。
www.stnn.cc
http://www.singtaonet.com/china/200903/t20090307_991721.html


文章提交者:aaronvei 加帖在 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http://www.kdnet.net
            万众瞩目下自焚,无非是为吸引更多的关注,已这种极端方式必死之心抗议。
            说明他们已相当绝望!!!!

            如果不是自身利益受到极大损害,他们根本不会这样极端对抗。
            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当老百姓连死都不怕的时候,是不是应该好好反省治理政策。。。

            利益受损,求助无门,进行自我维权时,又被当局当作敌对势力进行镇压,只能激化矛盾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09-3-10 21:4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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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3-7 23:13:37 | 显示全部楼层

经租房争议处理的律师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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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租房争议处理的律师事务

http://www.gy0003.com/onews.asp?id=173


[摘   要] 近年来,法学界、经租房政策的执行者和经租房所有权人及其继承人均在积极探寻彻底解决经租房问题的道路。本文,笔者将就律师在经租房的解决过程中的相关事务进行探讨。



[关键词] 经租房  面临难题  律师事务


1956年5月18日,有关经租房的正式政策出现,经租房就此面世。经历过“三面红旗”、“文化大革命”、“拨乱返正”、“改革开放”时期演变,再到了“依法治国”、“以人为本”、“以民为本”、“和谐社会”的今天,应该如何看待这个问题,应该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很值得引起重视和关注。



一、经租房的历史渊源



  经租房,最早作为政策的书面形式出现在一份叫《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下称《意见》)的文件。《意见》认为,私房比例过重带来“目前房屋租金比较混乱,欠租情况比较普遍,租赁关系中还存在种种的中间剥削”。《意见》最终得出:“城市房屋私人占有制与社会主义建设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鉴此,决定:“对私人房产改造的形式:由国家经租,即由国家进行统一租赁、统一分配使用和修缮维护,并根据不同对象,给房主以合理的利润”,是为经租房现象起始。经历史的演变,各地于不同时期均制订了大致相同的关于经租房的地方规范,诸如北京1958年6月4日之《对私有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几个具体问题政策的规定》规定了两个纳入改造的起点即:15个自然间或总面积达250平米者一律纳入这次“社会主义改造”之列。



经租房政策的的执行是在全国各大城市与符合其规定“改造”条件的私房主之间建立的一种以私房出租及利益分配为权利义务内容的合同关系。




二、律师代理经租房案件面临的难题



(一)调查经租房档案困难



在落实经租房问题维权的过程中,律师与经租房主遇到同样的问题,即当地房管局和其它主管单位都以有不对外公开档案的“内部规定”为由,不肯公开经租房的相关档案。由于经租房问题已经经历了半个多世纪,中间有“文革”的混乱,后来又有1980年代中期到1990年代末大规模的城市拆迁,使得本来就复杂的经租房真相难于还原,公开这些房屋的档案是解决经租房问题惟一、也是最有效的方式之一。



(二)地方政策不统一



  1983年,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管局《关于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说,“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是一件情况复杂、牵涉面广的工作。各单位必须加强领导,掌握政策原则,经常督促检查。对于只需发还房屋产权而不需要发还使用权的房子,可尽快将产权发还给业主。对需要发还使用权的,应按照现在‘谁使用,由谁腾退,以系统单位归口包干’的办法,由使用住户单位负责腾退。凡有条件腾退或已解决了‘四种人’住房的单位,在退还房屋产权的同时,也应退还房屋使用权。凡暂时退还房屋使用权有困难的单位,应作出具体计划,分期逐步退还。对少数无单位住户的腾退问题,由各区、县房管局认真加以调查,准确掌握情况,逐户登记列册报市房管局,以便研究处理。对华侨、港澳同胞的房屋退还问题,应予优先解决。”



广东、福建、浙江等沿海地区发还侨房的消息,引起了经租房主的不满和法学界的质疑,记者在调查中也发现,各地政府在执行经租房政策时和建设部的政策并不完全一致。对此,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建设部官员表示,这主要是各地经济水平不一致造成的,广东沿海地区经济发达而且落实侨胞的经租房有利于当地的招商引资。



(三)房管局自身利益难剥离



  在经租房政策落实的过程中,房管局既是中央和地方政策的执行者,又是经租房利益中的一方,因为目前大部分经租房仍由房管局管理。据了解,这些房屋的租金以及拆迁所得一部分上交地方财政,仍有相当一部分留做管理成本。有关部门的借口还有:妥善解决住户问题则需要政府拿出巨额财政资金,没有财力解决,故此,房管部门就用不予退还私房产权和低价收购的方式强制处理了上万落私案件。


(四)经租房政策的存在法理矛盾



    强调房管局和经租房主之间是民事关系。既然是民事关系为何不能用民事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呢?调查中,记者了解到,大多数经租房主都曾经希望通过诉讼的方式来维权,但各地各级法院均不受理,原因是最高人民法院曾对此做过“历史产权案件不予受理”的定论。



  原来的城乡建设保护部和后来建设部在落实经租房政策的多个文件里提到落实政策应“尊重历史”。在2004年建设部所发的《建住房(2004)160号》文件里也提到“尊重历史”,然而其中“历史”的含义引起了房管部门和经租房主的争议,房管部门强调“历史”所指是社会主义改造后经租房归国有的事实,而经租房主则认为应尊重历史的原貌,按照最初国家经租时的协议归还产权。



  1964年1月13日,国务院批转国家房产管理局《关于私有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认为:“有些房主认为房屋由国家经租还没有过渡到全民所有制,仍然属个人所有,往往以人口增加、自住房不够为由,要求退还已由国家经租的房屋。”“这些情况反映了私房改造工作中存在着尖锐的两条道路的斗争。”故应将“对城市房屋占有者用类似赎买的办法,……来逐步地改变他们的所有制。”。这是第一份涉及经租房所有权问题的文件,亦属目前有关部门拒不返还房屋的依据。


  1964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经租房屋的业主实际上已丧失所有权》的批复说:“国家经租房屋的业主实际上已丧失了所有权。” 1966年9月24日,“中发(1966)507号”文件言及“最近在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各地红卫兵和革命群众……,提出了许多倡议,这些倡议许多是可行的,应该采纳、办理,”故此作出:“公私合营企业应改为国有企业,资本的定息一律取消。”该文件本不涉及经租房问题,但此后国家即停止向经租房所有者支付租金收入并拒绝返还房产。其所依据的却正是这个文件。


三、解决经租房的律师事务及建议



?阳((一)根据经租房屋的目前现状提供法律服务。经租房屋的目前现状为两种:标的房屋已经拆除或正在拆除的和标的房屋仍然存在的。


1、对于标的房屋已经拆除或正在拆除的案件,律师可代理经租房产权人或产权继承人与主管单位协商,根据原房屋所在区位给予合理的货币补偿,或是在同区位进行房屋置换。应当指出的是,从1958年北京市有24万间、380万平米的经租房,到今天已经拆除了近一半左右,这部分房屋的补偿款或安置房应本着“谁得利,谁承担”的原则解决,而非全部由市财政承担。



2、对于标的房屋仍然存在的案件,律师可代理经租房产权人或产权继承人与主管单位协商,将房屋退还产权人,无需货币补偿,承租人安置办法参照“标准租私房”。



  需要指出的是,在目前未拆除的经租房中,多数承租人已享受了政府福利分房,另外还有相当一部分空置,只等拆迁拿钱(包括承租人转租他人);这两种情况在清退时,政府无需再付安置费用,而只需安置那些确实生活困难又没有享受过福利分房的人。只要严格清退审查工作,决不重复安置,在解决经租房产问题上政府是可以做到合理开支的。


(二)律师代理经租房主及权利人申请经租房发还办理程序




   1、向主管单位(一般为房管局,北京市的主管单位现为建设委员会)提交申请发还经租房的申请。I
   2、根据经租房类别提供相应的材料。
  2.1经租房为侨房的,应提供材料如下:
  2.1.1  一九五八年十月私改前居外国的应提交国籍证件或市、区侨房办公室出具何时回国的归侨证明;
  2.2.2  一九五八年十月私改前居港、澳的应提交居港、澳身份证或市、区侨房办公室出具何时居港、澳的证明;
  2.2.3  建国后至私改前(即一九四九年十月至一九五八年十月)回内地定居的应提交市、区侨房办公室出具何时居港、澳的证明。_oY10I
  2.2经租房为私房且所有权人及其继承人在国内的,应提供由单位人事部门出具个人成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解放后未办理房屋登记的,需提交解放前的房屋产权证或有关证件。
   4、继承人前来办理的,需提交继承公证书;未办理继承公证的,需提交下列证明或文书:
  4.1 产权人的死亡证明;
  4.2 产权人和申请人的关系证明;
  4.3 其它继承人对房屋继承或放弃继承的意见书;-
  4.4 被继承人有遗嘱的,需提交遗嘱证明。
   5、委托他人办理的,受托人需提交符合法律规定的授权委托书。


  上述证明和文书,如是外文的,均须提交正文的中文翻译本(须经公证处翻译),提交外文的不予受理。}


四、《物权法》对经租房问题解决的影响




        国家正在制定物权法,广泛地征集和研讨对物权法(草案)的修改意见。物权法(草案)第四十七条说,“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集体和私人的财产”。如果是某些并非依法的党政文件对私人的财产物权造成了侵害,是否应包括在此条的“禁止”行为之内呢?该条文内有两个“任何”,涵盖的范围应该是全面的。 然而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以前曾经发生过某些并非依法的“红头文件”对私人物权造成侵害的情况,而且长期不能纠正,甚至在某些新的文件中还引此为依据。经租房问题就是这样的实例,没有法律依据,更没有相应立法,没有经过必要的法律程序,凭“红头文件”就要单方面地改变如此大量私人财产的物权。为了纠正此类文件造成的侵害,为了杜绝今后再出现类似问题,为了取信于民,建议在物权法(草案)第47条内增写以下条文:“任何党政机关不得不依国家法律而以发布文件等方式改变私人财产的权属关系。凡有此类与物权法不符并侵害私人物权的党政文件,应依法纠正。



《物权法》对历史房产权问题的规定肯定具体不到经租房这样的问题,但和世界其他许多国家的物权法一样,一定会对物权的取得与丧失及其方式和原因等相关问题作出规定。我国的《物权法》如果出台,无疑将为经租房、“文革房”等历史产权问题的解决提供很好的法律方向,在将来涉及此类案件的司法过程中,都会援引该法的某些条款。但也肯定会有争议,因为国家征用到底如何定义,“文革”期间国家强行收房是否合法等等问题都存在争议。而且从不诉既往的诉效原则来看,经租房问题适不适用《物权法》值得探讨。因此,《物权法》即便出台,也很难对经租房问题解决产生直接的效果。


综上所述经租房问题的解决不存在复杂的法律技术判断问题,更不存在对经租房权属归属的事实判断问题。随着新法律法规的不断出现,笔者相信律师在经租房问题的解决的过程中能够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09-3-21 10:5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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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3-9 19:14:52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设部答复“没有政策”

   由于关于“经租房”的多数文件都是基于“国房字21号”文件颁布的,而这一文件的颁发单位正是现建设部的前身,于是11月14日建设部信访接待日,记者随魏女士等人来到建设部房地产业司产权处。
   产权处的杨家燕副处长接待了我们。信访接待日前来放映问题的人很多,在一片嘈杂声中大家七嘴八舌的对“经租房”的相关文件的不合理、不合法性一一进行批驳,争论长达一个多小时,最后杨处长给了一个比较明确的答复:“目前没有新的政策,我们只能按照以前的政策办,还是要巩固社会主义成果。”
   杨处长一再解释,当时的文件都是在一定的历史背景下颁布的,有其深远的历史渊源,这些都是没办法改变的,现在也没有接到中央的新政策要求全部返还,所以只能按照原来的政策和文件办事。
   当问及为什么广州等南方省市已经开始返还“经租房”时,杨处长的回答是,“那是地方上的事,广州比较有钱,是特例。”接着对于大家提出的,“有钱就还,没钱就不还?”、“广州有政策,中央就没有政策,广州不归中央管吗?”等问题杨处长没有明确的回答。
   不过杨处长表示,问题已经反映上去了,至于反映到哪一级了,杨处长没有回答。
   一个多小时的争论并没有使问题得到进一步的解决,魏女士感觉他们还是在原地踏步走,但是他们会继续努力。

                ------搜至网络-----


【目前没有新的政策,我们只能按照以前的政策办】

   一语道破-----中“国”是以政策治“国”!不是依法治“国”!!。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09-3-14 00:0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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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租房业主建设部维权.jpg
经租房业主建设部维权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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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3-9 19:16:15 | 显示全部楼层
辩论 大厅


经租房一词来源于1956年1月18日的一份中央文件,这份文件提出了对城市私房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由国家经营租赁”,即“由国家进行统一租赁、统一分配使用和修缮维护”。经租房是指中国城市中的一些私有房产,这些房产在1958年前后由政府统一经营出租,于是就称这类房产为经租房。按当时的做法,把城市里的私有房产分为自住房和出租房,出租房在15间以上的,即由政府经租。政府房管部门负责经租房的经营,如管理、收租、修缮等,并把租金的百分之二十到四十发给经租房的业主。这种做法延续到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就不再发钱给经租房主。后来到了20世纪60年代左右国家出台政策经租房一律收归国有。  

http://debate.people.com.cn/debateDetail.do?id=2441&agMode=1#
经租房该还给当年的“地主”么.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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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3-9 19:17:29 | 显示全部楼层
物权法帮不了经租房?  
刚刚在youtube.com 上看到我猜是央视的《财富无限》节目,经租房,才知道当初有过这么一个荒唐的私人财产剥夺程序。据说北京这样的经租户就有很多。现在拆迁,住户得到补偿,而房屋的真正主人却分文得不到。
经租房,就是解放后私人拥有房产,政府说如果你的房子超过15间了, 就要交给政府经营出租。政府给与原房主一定租金。当时50元左右。后来高法文件说,这不是租金,而是国家一点点地向房主购买经租房,所以现在经租房产权已经不归原房主所有。
经租房租金的支付,到了文革开始就没有了,也就是十年里,这些房屋就被政府用低租金“收购了”。
不知道现在这些人的维权进展如何。这不是一个具体法律案子的问题了,而是民权问题。

               ------搜至网络-----
物权法帮不了经租房?.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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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租房 半个世纪的纠葛【特别报道】



经租房回家遭遇法律难题(图)
青岛新闻网  2004-10-11 08:02:28 市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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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执行了近半个世纪的经租房政策近两年来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法学界、经租房政策的利害关系人(这里仅指经租房所有权人及其继承人)要求彻底解决经租房问题的呼声不断。
在对一

些经租房权属人进行调查后,法学界、房地产专家称,经租房是历史原因造成的,但严格从法律角度讲,经租房应该还给权属人。  

 据了解,同样是经租房,南方一些省、市已经开始发还给原房主,而北京却不见动静。

  谁是真正的经租房产权所有人  

 经租房一词来源于1956年1月18日的一份中央文件,这份文件提出了对城市私房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由国家经营租赁”,即“由国家进行统一租赁、统一分配使用和修缮维护”。

  据有关信息介绍,国家当初之所以出台经租房政策有两个考虑,一是认为私产所占比例很大,感到很不安全。二是由于私产所占比例很大,使得许多人靠经营私产租赁(即二手中介)吃饭,上海一年就曾出现了6000户经营私产租赁的中介,这也被视为危险因素。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费安玲表示,经租房以及代管房的相关背景必须考虑。“过去私房比较少,但是最近几年私房主越来越多。”她表示,房屋的私权保护作为很重要的问题必须关注,这种关注不仅要解决未来的问题,也要解决现实的问题。  

 据她介绍,过去国家确实有规定,经租房可以给房主一定租金、一定时间后,房屋的所有权逐渐发生变化。但问题在于这种政策性的规定应该有个界定,就是给多少租金、给多长时间房屋所有权就能发生变化。如果没有这个界定或者界定还在商讨中,那么经租房的所有权就仍没有发生任何变化。“从这个角度来看,这个界定还没有出来,我个人认为应该把经租房和代管房性质定位更明确一些。老百姓原本是花钱购买房屋的所有权,不应因一个法律条款的解释不确,导致他们手里的权益蒸发。”费安玲坚持这样的观点。

  她举例说,吴先生早年购买了一座有18间房的四合院,基于历史原因,当时房地产管理部门却安置别人住进去,吴先生被迫搬出来,没有人明确这个四合院的所有权到底是谁的,而吴先生的房子却就这样没有了。“这种悲哀今后不应该再出现。”费安玲表示,政府应该尽快解决经租房和代管房的问题。  

 “当时符合经租房政策的经租房户也就是现在的经租房权益人,这意味着当时政府与经租房权益人虽然形成了一种契约关系,但却是不平等的契约关系。即使是不平等的契约关系,也证明了当时政府只是要求经租房权益人把超过15间以上的房子租出去,并没有改变房屋所有权,因此经租房的产权不变。”高智晟律师事务所高智晟律师这样认为。

  土地收归国有并非“一刀切”  

 据费安玲介绍,过去私房主在买房产时,房地产合同上写得很明白,购房者购买的这个院子有土地多少亩多少分、共有几间房、多少面积等等,这实际上说明这个私产包括土地的所有权。1982年《宪法》规定城镇的土地归国家所有,包括马上出台的《物权法草案》也是如此,但没有一个法律条款告诉人们城镇的土地一律归国家所有。

  她认为,“城镇土地归国家所有”和“一律归国家所有”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也就是说,当一块土地没有所有权人、或者至少它既不是自然人也不是集体的时候,这块土地就是国家的;但是如果已经有所有权人,不管是通过遗产行为或者购买行为获得了土地所有权,只要没有经过变更的法律程序,这块土地的所有权仍然归属所有权人。  

 北京旧城保卫者华新民说,经租房目前在全国的待遇有所不同,南方的一些省市已经还给房主了,而北京非但不还,有的还被充公甚至出售。她认为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是基于1964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经租房屋的业主实际上丧失所有权的批复》:国家经租房的性质是对城市房屋占有者用类似赎买的办法,即在一定时期内给以固定的租金,来逐步地改变他们的所有制。这就是说国家经租房屋的业主实际上丧失了所有权。因此业主死后,经租房屋不能允许他们的家属继承,但可以继续领取国家给予的固定租金。  

 “不是一直是国家替我们经租的吗,怎么一下子变成国有财产了?为什么从来没有人和我们说过?就算是赎买也得让当事人知道吧,也得办个手续吧,是谁通过什么方式从我们手里赎买走的,从‘国家经租’到‘国家财产’是怎样突变的?”北京西城区廊中下胡同10号院的马振环至今不解。马家想起诉,但最高人民法院在1992年的一份文件中明确规定,此类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至此,通过正常的法律渠道讨回经租房产权的道路被堵上。但经租房权属人在按照国家《宪法》等法律规定,仍希望要回自己的房产。  

 一女岂能嫁二夫  

 不少法学专家均多次表明,在不动产的制度中有一个基本原则即一物一权原则,它强调在同一块不动产上或者在一个物质上同时不能存在两个相互冲突、不相融的物权。但目前经租房的问题恰恰与此相反:本来处房产只有一个所有权人,但突然某日另一个人宣布他有使用权,让原来的所有权人离开。  

 据费安玲介绍,现实中往往出现这样的情况:一个城市的某一块土地被批准给某开发商或者用作其它商业用途,然后一纸通知告之这片土地已被国家收走,凡是在这片土地上拥有使用权的人必须离开这片土地。“就完整的法律程序而言,相关的一切必须公开、公示,必须告诉人们这片土地的使用权为何被收回。但是,当相关程序缺失的时候,人们能否选择抗辩?究竟可以通过什么程序来保护自己的权益?这在我国有关制度设计上是个空白。”她同时表示,即使出现法制空白,土地管理者也不能在不告知土地使用权人的情况下,把土地的使用权转给其他人,即造成“一女嫁二夫”现象。  

 “中国近年取得土地有两种,一种是划拨一种是有偿取得,这两种取得方式都是依法取得。但无论是划拨取得还是有偿取得,政府都认为土地是国家的,所以国家在任何时候或者基于任何意愿都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而实际上这是不负责任的。”高智晟律师认为,国家在依法处分之前土地是自由的,但是当土地使用权被他人地上建筑物所占用时,政府对该土地的处分就不能随意,因为此时政府不享有这样的自由,“经租房也不能随意处分,这是同一个道理。”(王小霞)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09-3-28 20:0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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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3-9 19:20:56 | 显示全部楼层
就华侨私人房产问题的一封公开信



就尊重华侨私人房产问题致中国侨联权益保障部部长姜风岩先生的一封公开信:

2009年2月7日,人民日报海外版针对海外读者来信提出的问题,以“如何解决华侨私房遗留问题”一文报道了您对相关问题做出的解答。作为自家侨房产权受到严重侵害的当事人之一,我们在看到文章之后,感到必须要就其内容向您提出以下几条质问:

1,人民日报海外版对此报道所做的编者案中,提到截止2006年,全国共清退了近四千万平方米的华侨私房,这个数据与全国人大副委员长盛华仁在2006年的一次全国人大会议上所提出的数据是相符的。众所周知,在这些已经清退的私房中,包含了1997年以来在广东、福建和海南等地清退的“私房改造”(即“经租房”)起点以上(北京华侨为300平方米,非华侨为225平方米,各地不同)的私有出租房屋。在这些地区的政府文件中明确表示:“同一侨房产权人在本市有一间或多间房屋的,被私改或代管的住宅用房不论建筑面积多少,一律归还房屋产权给侨房业主。”(注1)换句话说,早在十二年以前,那个过去的荒谬的“起点”说就已经被抛弃。那么为什么您在非常清楚这个事实的情况下,还要向广大华侨业主撒谎,表示“落实政策”的范围是在建筑面积为“起点以下”(即所谓“错改”的概念)的房屋呢?

2,您作为中国侨联权益保障部部长,负有保护所有华侨权益的责任,而不是单保护广东、福建和海南等个别地区的华侨的责任。请把歧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其它地区的华侨的理由解释一下。

3,中国城镇业主世代相传的是私宅土地的所有权,而非“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上世纪的1950年至1966年之间给大家登记的是城镇土地的私人所有权,发的产权证叫做“房地产所有证”,那时根本不存在什么“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的概念是1988年以后在中国大陆出现的,这又是一个众所周知的事实,也是至少作为“权益保障部部长”应该清楚的常识。但您在该访谈里却称:“中国城市私产房土地使用权有的是世代相传的。”,“还有城市居民通过购买私产房同时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等”,您为什么要撒这个谎?

4,1956年以后建立社会主义公有制度时,在城镇里针对的是属于工厂和店铺一类的“生产资料”,而非被称为“生活资料”的私人住宅,无论是私人住宅的自住部分还是出租部分。因此,在1956年进行的“工商社会主义改造”与在1958年进行的“私房改造”(即“经租有着本质的不同,前者是对产权的赎买,有过相关的合同,而后者则没有产权的转移,政府部门与产权人之间没有发生过一分钱的买卖关系,当时(“大跃进”时期)被各地房管部门强行侵犯的是私有出租房屋的管理权,1958年以后每个月发给房主人的“定租”是从房客所交房租中取出的一定份额。直到1966年文化大革命爆发时,所有的相关产权人手中都持有后来被残暴的红卫兵逼迫交给房管局保管的“房地产所有证”。

1997年以来,无论在上述沿海地区大规模清退华侨私改房时,还是在全国各地零星地清退非华侨中国公民的私改房时,所做的手续上都写的是“撤消改造,退还产权人自行管理”,这本身已经表白了相关房产的私有性质,而我们现在所向政府要求的,正是把相关房屋退还给我们自行管理,而非要求退还产权,因为相关房产的私有权属从来没有发生过变化。

姜风岩先生应该知道,自1954年宪法以来的所有宪法和“归侨权眷权益保护法”都规定了要保护私人财产,那请问为什么只有广东和福建、海南等地的华侨私有财产可以得到保护,而其它地区的却得不到保护呢?又请问去年三月香港民建联代表及委员在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会议上对此做出的提案(注2)又是否得到了回应呢?

北京侨房产权人华新民(代父亲华揽洪)

青岛侨房产权人丛莉、丛肇樑、丛肇兰

2009年2月17日

注1:贯彻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加大本市落实侨房政策工作力度》决议的意见房政发[1997]20号。另: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侨务办公室、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处理侨房遗留问题的意见的通知(1989年2月23日)琼府办(1989)34号: “从现在起,凡在私房改造中已纳入改造的城镇华侨住宅用房和非住宅用房(除解放前华侨集资或独资经营的房地产公司、置业公司的房地产外),应全部退还给侨房房主。”

注2:香港民建联的全国人大代表叶国谦、蒋素云等和全国政协委员谭耀宗、曾钰成、蒋丽云和陈鑑林等于2008年3月向两会提交的《发还港澳同胞内地经租房产》提案。



http://bbs.stnn.cc/dispbbs.asp?boardid=74&id=72558&move=pre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办理《市人大华侨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市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的函
   
沪府办函〔200826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沪会办〔200826号文收悉,并已经市民族宗教委、市房地资源局、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办理。现将办理情况函告如下:
  一、关于抓紧修订《上海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的议案(055)
  《上海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实施12年来,本市民族工作依法行政的水平得到不断提高,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得到进一步保障。但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民族工作面临着形势来看,该条例的某些条款已不适应需要,有必要对其部分内容进行修订。鉴于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对《城市民族工作条例》进行修订,本市将在《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发布后,尽快对《上海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进行修订。市民族宗教委已为此开展前期调研,并形成了调研报告,待条件基本成熟时,再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列入年度立法计划。
  二、关于尽快解决涉侨代经租房落政问题的议案(139)
  涉侨房产落实政策后的代经租问题(以下简称“代经租侨房”),一直受到海内外华人华侨的关注。市政府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制订处理方案,并着力推进实施,以切实维护侨胞合法权益。2006128日,市房地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建设交通委印发了《关于处理落政代为经租房产租赁矛盾的实施意见》。到2007年底,本市共处理落政代为经租房产租赁矛盾243户,建筑面积8092平方米,分别占全市应处理落政代为经租房产总户数(1461户)、总面积(42955)的16.6%和18.8%。其中,处理华侨落政代为经租房产69户,建筑面积3499平方米,分别占可处理华侨落政代为经租房产承租户数233户及面积9645.32平方米(已扣除产权人在国外联系不上等原因,目前无法处理的40户承租户,建筑面积1379.47%平方米)的30%36%。但由于代经租侨房在处理过程中对承租户的腾退补贴与本市房地产市场价格变化不相适应,因此近年来遇到一些困难。市房地资源局已会同市侨办适度调整处理方案,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并加快处理进度,力争3年基本解决本市代经租侨房问题。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七月三十日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09-3-19 13:31 编辑 ]
沪府办函〔2008〕26号.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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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3-10 20:35:43 | 显示全部楼层
武汉经租房主质疑乌鲁木齐书记栗智:新疆访民北京“王府井自焚”无理吗?



     乌鲁木齐市委书记栗智6日向中外媒体介绍了日前发生在“王府井自焚”人员情况,称其因房产问题提出无理要求被拒,一家3口开车进京纵火自伤,真的“无理”吗?



    俗话说“事出有因”,既“因房产问题”此言不错,但栗智所说“起因”是颠倒黑白,弄虚作假了。栗智说(起因)乌宁尔妻子的爷爷1959年前有11间房子共159.14平方米,就此而言此房产完全就是合法私房,是百姓赖以基本生存的生活资料。从中华人民共和国1949年建国初期的政策、法令,1954年的宪法至几经修改的宪法和“民法”、“房法”、“物权法”对此类合法私房,中国共产党和各级政府都应该依法保护。可是,栗智后续解释却违反这些法则,称“按当时政策100平方米以上就属于改造范围,因此按照政策改造成了直管公房”。此言则是颠倒黑白规避法律制约重要关键的谎言。现剖析如下:



        1.所谓“当时政策”即五十年代中后期“共产风”的产物,我国在1952年至1956年对私有生产资料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而此“政策”则搞的是对私人生活资料扩大化的改造,是非法无偿占有百姓劳动血汗成果的私房,不仅是违法的,而且违反了社会主义“按劳取酬”的基本制度和社会主义“等价交换”的基本经济法则。说直了,就是利用政治运动公然抢劫、霸占老百姓合法的私房。“王府井自焚”的起因就是这一家3口合法私房被人抢劫霸占,长年上访而无法申冤产生的悲剧。他们多年申冤,这些官僚在干什么?官居高位而是非不清,无视党纪国法、无视人民利益,支持这种造成民不聊生的政策,道理何在?



        2.所谓“按照政策改造成了直管公房”,此言纯属欺骗。以上已说其“政策”是非法的,而“改造成了”就是抢劫霸占老百姓的合法私房,所谓的“直管公房”实质就是混淆我国房产制度和房产性质的骗局。我国法定房产性质只有国有(全民)、集体、和个人房产,而这些“直管公房”从未纳入国有资产的管理,也没有纳入国家财政和地方财政管理,纯属房管部分及其利益集团的黑金库。其房产来源则为非法所得,其栗智说的才是真正的无理!

     此小评供中外媒体和有识之士参考。


武汉市部分经租房业主




2009.3.10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09-3-10 20:3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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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3-12 15:22:19 | 显示全部楼层
留 言 人: 杨春华
]
         麻烦张国强同志以及陈青云 王启舂 刘木森等九人龙福利 王素玉 王震国 乐汉德宋启学 王启珍 邓惠玲 闻福成蔡志学 王治刚 黎 新等私房业主们联络我:杨春华 027-61028336(小灵通),如果小灵通无法拨通,请多试几遍,或者发邮件告知你的联系方式,由我来联系你:a91911@126.com ]
        此信息发布日期:0:11 2009-2-20 此消息长期有效!
        我们大家应该集体上诉法庭,经由律师来帮助我们整理和组织资料,因为武汉政府关于此事法律上的漏洞是十分明显的,但无奈于当权阶级可以有无数的手段来轻松的将我们的申诉拒绝,或者拖延,其期望拖垮我们单个上诉人的意志力的企图是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因此,这时我们十分有必要联合起来,通过律师来帮助我们组织资料,书写有利于我们的申述书,并通过法律途径传唤政府相关部门,一旦进入法律程序,这件事就由不得相关部门任意拖延时间了。另,由于现在国家法制越来越健全,包括物权法,这将有利于我们。并且,这又将是一场少见的“民告官”事件,因此,也极有可能引起媒体的注意,这样会更加有利于事件向正确的方向发展。因此,请大家看到此留言后互相联络迅速联合起来。

         我的情况:汉口熊家小巷32号私房158平方于1965年7月8日被“无偿接管”了。申诉多年均无结果,我已经从黑发人跑成白发人了(想必不用我多说大家也能了解个中过程),所以不能再拖了!如果有人愿意牵头,请按如下联系方式联系我,我一定鼎力配合!如果没有人愿意牵头,也请暂时以我为主要联络人,待人数超过3人(含3人)时,我们就再来会商此事如何操作。从政府部门得来的消息是,江汉区像我们这类情况(所谓的“主动献房”)有20多户!

         我的联系方式:杨春华 027-61028336(小灵通),如果小灵通无法拨通,请多试几遍,或者发邮件告知你的联系方式,由我来联系你:a91911@126.com
此信息发布日期:0:11 2009-2-20 此消息长期有效!
              http://www.54-ok.com/see.asp?id=290
                        (来至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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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3-13 14:00:17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了产权证房子就一定是你的了?


地壳引力 2008-07-18 18:16:57  来自: 地壳引力(世界是自洽的......)  


 中国人尤其喜欢买房,无论是"解放"前还是"解放'后直至当前.有钱的买几套,没钱的省吃俭用也要买.人们总以为有了房便有了恒产,子孙后代便无忧了. 除了自住,多下的还可以出租用以养家糊口.即使房价跌了租不抵息但房子还在那里,说不定那天再涨上去. 为了确保房子是自己世代相传的私产,恒产一定要从政府那里取得房地产证 .所以房屋买卖时一定要一手交钱一手交证.有了证便万无一失了.  
 

  然而人们不知道在中国这个想法不一定保险.虽然宪法中说国家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不受侵犯,虽然确认私人合法财产受国家保护.但是事实并非如此.请看下面转帖:(本文有删节)
 

   在建国以后,当时城市住房十分紧张,ZF为了缓解这一矛盾,动员全社会力量,希望城市有多余房屋的居民将这些房屋拿出来替ZF排忧解难,并在广播报纸等媒体上进行了广泛动员。各地广大的爱国居民为了响应ZF的号召,纷纷拿出多余的房产替ZF解决困难。58年时,为了加强对这些房屋的管理,ZF 提出的由国家ZF房管部门统一租金,统一经营管理,定为统一国家经租私人房产.出租房屋产权人收取当时国家定价房屋租金的20-40%租金,而这就是“社会主义改造”的原始初衷。当时提出的“社会主义改造”就是国家对私人出租房的经租、管理,私房主与国家签定的是不定期的房屋经营租赁合同,仅仅就是经租,而并没有什么其它含义,也不涉及到产权变更。所以当时有多余房产的老爱国居民纷纷响应了ZF的号召,为ZF解决困难而出力。

  但是这种情况到史无前例的众所周知的“文革”时,就变了味道。“红卫兵”造反派掌握了ZF,勒令私房产权人将私房统统上交,在这种无法无天的灾难性的时代,人们只好违心的上交了自家的房产。中共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邓小平领导的ZF执政,开始了拨乱反正,开始了法治建设。因此,私人财产开始得到保障。从82年起,国家落实私房政策,将私人房屋产权纷纷发还。
 

   但十分令人不解的是,在落实政策的这么长时间里,文革自住房产、标准租私房产都已得到落实,发还给原房主。而经租房产的发还却被当时的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下发的《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85)-87号文件给否定了。这个文件中的第一条提到:“过去凡是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ZF的政策规定,已经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一律属于国家所有,由房管部门统一经营管理。”因此,我们的房产全部收归国家所有。
  

  使人不明白的是,当时的建设部发布此文件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中共中央56年1月18日下发的文件里只是说对经租房进行“社会主义改造” ,由国家进行经营租赁,而没有提到归国家所有。可87号文件仅凭一纸文件,就将个人私房产予以收归国有,这种剥夺方式在法制的文明国家里是不可想象的,也是绝不可能发生的。


  我国从54年开始,第一部宪法就已经颁布实行了。其中第十一条中明确规定: 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第十二条 :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78年宪法第九条: 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的所有权。 82年宪法明确指出:第十三条中也明确规定: 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在这一连串的根本大法宪法的明示下,建设部出台的(85)-87号文件又是根据的哪一条法律呢?竟然完全剥夺了守法公民的私有经租房产。这一错误文件中还明确提出了经租房“对于已经纳入私房改造的房屋所有权问题,国家尚未明确;”对历史遗留问题的房产,产权还没有明析。他们明知道这是私人财产,但还是照样的剥夺。因有了这一错误文件,各地房管系统认为这些经租房就是公产。他们想怎么处置就怎么处置,因此造成社会房屋所有权上的法律上的混乱。几近20多年的错误文件在法制建设、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今天,还在发生效力。各地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就是根据这一错误文件,拒不发还私人的经租房产。


  纠正“文化大革命中的错误”的决定,是中央早就奠定的基调,为什么建设部就是解决不了?建设部领导们是不是认为如果发还经租产,就会让部里不好往下交待,有失尊严?还是因为下一级ZF从这些经租房产中获得自身利益,而怕他们失去这些利益?我们不得而知。85年建设部出台87号文件时,我国82年宪法早已颁布。所有从54年宪法到82年宪法到现在2004版宪法,(除75年宪法是文革出产的违法宪法以外)所有宪法中都有明文标示出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而建设部(85)-87号文就看不到这一点,发出违反宪法的文件。依照这一文件,现在应该凡15间以上的或超过225平米的私人房屋一律经租,而后收归国有.
  

  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鼓励职工购买公有旧住房意见的通知(1988年2月25日)中第一条指出:“据建设部统计,截止一九八七年底,全国公有住房建筑面积为二十四亿平方米(其中一九八0年至一九八七年新建的面积为八亿八千万平方米,占总面积的百分之三十六点七)。这些旧住房,有些已列入旧城改造规划;有些地处临街,宜改造为营业用房;有些产权尚有争议;有的具有历史纪念意义,等等。扣除这些因素,预计大体上可以出售的住房,面积约占百分之五十左右。” 国务院都指出公有旧住房产权尚有争议,(其中也包括经租房)这类旧房屋属于50%以外的不可出售公有旧住房。因此,建设部所属各地房管部门将这些房屋拆迁、出售都是非法的。必须予以保护,直至发还经租房原所有权人及继承人。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一个相当长的历史阶段,多种所有制并存。而我们的私人房屋是生活资料,连生产资料都可以私有,人们的生活资料为什么就不可以私有?私有房产违反了那条法律?这些房产是房主们的父辈用辛辛苦苦的血汗钱挣来的。现在对华侨产予以照顾,对代管产、敌逆产都予以发还,而这些居民的房产为什么就不能发还?第七十五条规定: 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第七十六条 公民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所有基本大法都保护私有房产。经租房主及继承人不断上访建设部,但部里却说上边没政策,我们解决不了。建设部是全国房屋管理、建设的大部,怎么就没有权利解决这件事情?因此,他们要求建设部撤销(85)-87号文件,还经租房本来面目。将房产发还产权人及继承人。对已经拆除灭失的房屋按现在市场评估价予以收购补偿。
  

  落实经租房产权是民众的现实问题,一味在政治理论上纠缠,停留在过去的错误中而不屑于改过,只能是拖延时间,造成更多的付面影响。
 

   房子多的人,出租房屋的人要当心啊!不要以为有了产权证房子就一定是你的了,说不定那天再来一个"改造"呢? 最近"左倾"之风频刮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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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09-3-13 14:0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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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3-13 15:27:12 | 显示全部楼层
经租房政策是对社会主义的背叛



经租房的对象除了极少数占有大量的房地产业的公司,大资本家外,大部分都是城镇的普通劳动人民。一个政策若以牺牲劳动人民利益,剥夺劳动人民财产为目的,这个政策必然是害国、害党、害民的政策。民为国之本,损害到民,岂由不损害到国?经租房对劳动人民来讲就是这样的政策。社会主义是人类想望的美好社会,是没有剥削的公平社会,怎么会出来一个社会主义的改造,剥夺劳动人民财产的经租房!这是对社会主义的公开背叛!


经租房已经五十年了,欠了中国老百姓五十年的帐,到现在在经租房的是非问题上还争论不休,针对十七大以人为本,突出民生为重的精神来讲,岂不是咄咄怪事!正如王建满书记在全市召开的传达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会上所指出要把改善民生问题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上,要克服“思维定势”(就是有些人现在还把思维定格在 上世纪五、六十年代的社会主义改造,甚至文革的一系列政策框框上)。克服“路径依赖”(就是有一些人办事都要依赖上面把解决问题的路,说的清清楚楚才肯走),只有这样才能把关系到温州千家万户的经租房问题得以真正落实解决。


经租房欠账问题,已经落到了现任人民政府身上,要落实十七大精神,要真正把民生问题摆到更加突出位置上,这个历史欠账更是不能再拖了。原来就是老百姓的财产,就要想方设法,千方百计先还给老百姓。然后再设法解决第二步目前群众存在的不完全是政府造成的困难问题。把过去欠老百姓的账拖着不还,而这里又要说解 决民生突出问题,这怎能叫落实十七大精神呢?又怎样向人民交待呢?落实不落实最后还是看行动,看是否惠及民生。



温州广大“经租房”业主



二OO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搜至网络-----
















南市房管局明言:拒绝法律
——济南市房管局信访处的杜科长竟然说:“我们不能因为法律不顾房产政策。”


今天是2007年12月18日星期二,每个星期二是济南市房管局的局长接待日。今天下午三点钟,我来到济南市房管局信访接待室,咨询我家的房产冤案的问题。因为济南市房管局给了个《信访复查意见》说我父张振东的房产是“属没收逆产”。即我家的私有房产是因“逆产”之罪被没收。我们想即然是“逆产”罪,就应该有相关的“证据”。找了他们多次都拒绝出示。


今天是局长接待日,是郭局长接待的。局长听取了我夫妇的反映,看了我夫妇带过去的相关材料。这是我们第一次给局长反映问题。我对他说:“没有证据杀人不是杀人犯;没有贪污证据不是贪污犯;没有偷东西的证据不是小偷;我家的房子没有逆产证据不能当逆产没收。房管局应该事实求是,给我家出示房产是逆产的相关证 据。我们也就结束信访。不出示逆产证据,我们无法接受,法律也不允许我们接受。”


谁主张,谁举证。这是众所周知地法律规定。房管局有法定义务为它的主张拿出证据。


我夫妇拿出人大给我们的信访回信:“你好,你的来信已收阅。经研究,转市房管局依法处理。请你直接与市房管局联系。”我说:“人大要求你们对我夫妇信访的房产问题——依法处理,你们为什么不给我们一个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释。”
不可思意的一幕出现了:济南市房管局信访处的杜科长竟然说:“我们不能因为法律不顾房产政策。”这极其荒唐的观点出自一个国家工作人员的口中,那真是对法制的极大嘲讽。


我立即对他背诵了《宪法》第五条的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我加重语气重复了二遍:“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杜科长认为房产政策可以违背法律而存在,同时又被济南市房管局的信访接待人员不折不扣的违规遵守。那么,中央政府三令五申的“依法行政”的社会承诺不成了言而无信的谎言了吗?!


济南市政府属下的房管局工作人员这不是给党和政府的脸上抹黑吗?!


胡锦涛主席说的好:以诚实信用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我不知道我对济南
市房管局信访处杜科长说:“你这样做不是给党和政府脸上抹黑吗!”


这位吃党和政府饭的人心中有什么想法……,他的所作所为严重破坏了党和政府的执法形象。在这样的人手上,法律保护合法私有财产的明确规定,如何能落到实处?……令人惊疑。难道搞信访接待的国家工作人员上岗前是不进行法制教育的?



最后,我把《宪法》第五条的规定重写一遍在这里:“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 必须予以追究。”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序言)。但是济南市房管局的信访科长不认这个,他践踏了宪法。树立了不要宪法、没有诚信的极坏榜样。



-----搜至网络-----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09-3-13 15:2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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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3-14 09:51:20 | 显示全部楼层

   济南人民在抗争!经租房业主在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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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3-16 00:48:20 | 显示全部楼层
浙江人大代表赵林中提交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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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林中拟提交议案和建议等目录
出处:浙商网 时间:2009-03-02 09:56 评论(5) 设置字体:大 中 小
赵林中代表拟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的议案和意见、建议等目录
(截止2009年2月23日)
第一大类 议案
1、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部分条款的议案
2、关于在《刑法》中增设“恶意欠薪罪”的议案
3、关于要求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相关条款的议案
4、关于修改完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议案
5、关于修改《兵役法》部分条款的议案
第二大类 建议、意见
(一)应对金融危机和经济平稳发展方面
6、与其小步快跑 不如一步到位——关于将纺织品出口退税率从15%提高到17%,达到“无税出口”标准的思考和建议
7、关于对“鼓励消费”应启动实质性全面的利好政策的建议
8、关于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建议
9、关于做好造船行业信贷风险预警促进造船行业健康发展的建议
10、关于依法保护经营性收费公路投资者利益的建议
11、关于提升高速公路管理的建议
12、关于对“大型企业”倒闭后重组应有常态化制度安排的建议
(二)三农问题方面
13、关于在耕地保护政策中把良田和旱地分开考量的建议
14、关于要求给予珍珠产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
15、关于再适当上调国家扶贫标准的建议
16、关于涉农补贴改革的建议
(三)环境保护、节能减排方面
17、关于在我国设立环保警察的建议
18、关于呼吁政府加大城市噪声污染治理的建议
19、关于加强监管力度,消除“限塑”盲点的建议
20、关于加快发展区域热电联产促进节能减排的政策建议
21、关于推广浙江省诸暨市实施城乡一体化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系统建设的建议
22、关于限制宾馆使用一次性消费品的建议
(四)教育、卫生方面
23、关于立法保护企业商号知识产权的建议
24、关于规范或取消驰名商标等评选的建议
25、关于建立“院士退出机制”的建议
26、关于推广山东经验,实施学生成绩保密及再减压的建议
27、关于提高班主任津贴的建议
28、关于改革研究生招生考试制度的建议
29、关于创作肯定民营企业家的文艺作品的建议
30、关于要求完善流动人口计划外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建议
31、关于完善子女监护权行权问题的建议
32、关于规范公益性文化设施开放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的建议
33、关于加强保健食品市场监管的建议
(五)司法方面
34、关于对劳动合同法的若干修改意见
35、关于建立证人保护制度的建议
36、关于立法制止网上诽谤的建议
37、关于推广建立人民调解与民事诉讼联动机制的建议
38、关于推广诸暨市人民检察院“四先”工作法,创新发展检察特色“枫桥经验”的建议
39、关于调动律师参与调解积极性 建立强有力的律师费转付机制的建议
40、关于公开征集女兵要求进行立法的建议
41、关于急需完善和规范交通行业法律法规的建议
42、关于要求明确废弃铁路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核准机关和程序的建议
43、关于构建科学合理的干部考核评价体系的建议
(六)其它民生等问题
44、建议国务院出台“减少自然灾害行动纲要”,并将“5.12”定为我国“减少自然灾害日”
45、关于解决火车票“买票难”问题的建议
46、关于理顺城市管理机制、城管执法队伍体制的建议
47、关于规范出租车特许经营,促进行业有序竞争的建议
48、关于解决困难群众“病有所医”的建议
49、关于老知青视作社会保险缴费年限确认的建议
50、关于关注乡村医生、乡镇农技(机)员、精简下放回乡支农人员、“政转企”且在企业退休人员、城镇失业人员等不同层面群体,更好地体现社会公平的建议
51、关于要求依法解决国家经租房产权遗留问题的建议

     http://www.zjsr.com/news/320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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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09-3-16 00:5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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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3-21 11:42:36 | 显示全部楼层
         经租房住(户)的呐喊




2009-02-02 03:42:26


      一、什么是经租房?


   
1956
年,我国完成了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为解决城市住房拥护的状况,中共中央批转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1956年1月18日),“对城市私人房屋通过采用国家经租、公私合营等方式,对城市房屋占有者用类似赎买的办法,即在一定时期内给以固定的租金,来逐步地改变他们的所有制”。具体来说,就是对数量在规定起点以上的私有房屋,由政府统一出租、管理、修缮,租金的20-40%支付给房主,剩余部分做为管理费用。经租的起点各地略有不同,大约是在100-250平方米之间。


1964
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经租的房屋不允许继承问题的批复》[(64)法研字第80号]提到:“国家经租房屋的业主实际上已经丧失了所有权。因此业主死后,经租房屋不能允许他的家属继承,但可以继续领取国家给予的固定租金。”这是首次涉及经租房屋产权问题的法律文件。


1966
年10月21日,国家房产管理局《关于改造房屋的定租暂停支付的意见》[(66)国房局字第77号]提出:“改造房主的定租,一律暂停支付。但正式取消,需要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取消资本家的定息后,再按同一步骤进行。”


1982
年10月30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转发《关于进一步抓好落实私房政策工作的意见》[(82)城住字第445号]:“凡是符合国家和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政策规定,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即国家经租房屋),根据中共中央中发(1966)507号文第2项‘公私合营企业应当改为国营企业,资本家的定息一律取消’的规定精神,可明确宣布属于国家所有。”


1987
年10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关于复查历史案件中处理私人房产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提到:“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屋案件中,遇到有关落实私房政策的案件,如:私房因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文革期间被挤占、没收的私人房产问题,建国初期代管的房产问题,落实华侨、港澳台胞私房政策问题等,应移送当地落实私房政策部门办理。落实私房政策部门必须从实际出发,严格按照中央的政策规定处理。中央已有规定的,应严格依照政策办理,不许扩大范围。中央没有规定的,不许再开新口子。”


2005
年12月 15日,建设部《关于“经租房”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建住房[2005]226号)再次对经租屋产权:“国家比照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通过发给定租的形式,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的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简称“经租房”),是我国社会主义改造的一部分。纳入杜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凡是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政策规定的,其产权性质按国家政策规定已明确属于国家所有,不得变动。


在以上文件发布期间,各级人民政府也相应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内容基本没太大变化,经租房问题也主要是围绕以上这些文件而产生的。




二、经租的产权问题


(一)经租房并未被确定为国家所有


开展私有房屋社会主义改造,是建国初期国情的需要,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城市住房严重紧张的状况,而向拥有多余房屋的城市居民赎买房屋。根据中共中央批转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中提到:“对私有房产的社会主义改造,总的要求是加强国家控制,首先使私有房产出租完全服从国家的政策,进而逐步改变其所有制。”但在现实执行过程中,国家只是开展了经租,使私有房产出租完全服从国家的政策,但并没有实际开展进一步行动的转变所有制,实际上赎买并没有完成,原房主并未实际丧失所有权。


1
、改变房屋的“所有制”是逐步进行的,经租只是一个前置措施而非赎买行为,真正的赎买行为并未开始。建国初期,国家经济状况并不好,这一点我们都有体会,不能一次性给付赎金,国家通过经租、公私合营的方式将房屋纳入国家管理,是为了使私房业主服从国家、政府的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再进行赎买,而实际上国家并没有真正的赎买行为。


2
、租金与赎金是有本质区别的。租金是房屋出租的收益,本来应当归房屋所有人所有,而作为房主我们只拿到了租金的20—40%,其余的60—80%已经作为其代管、修缮费用,国家想要赎买房屋就应当支付额外的赎金,而实际上,政府并未支付一分钱的赎金给原房主。


3
、改造房主的定租只是暂停,并未取消。国家房产管理局《关于改造房屋的定租暂停支付的意见》规定:“改造房主的定租,一律暂停支付。但正式取消,需要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取消资本家的定息后,再按同一步骤进行。”而对于“资本家的定息”一直以来也是处于暂停状态,并未经过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


4
、2008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法释(2008)15号]已经明确以“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为理由将《关于国家经租的房屋不允许继承问题的批复》予以废止,这说明经租房的所有权并非属国家所有,“情况已变化”也足以说明《物权法》出台后,国家更加重视保护私有房屋的所有权。


5
、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建设部发布经租房“可明确宣布属于国家所有”、“一律属于国家所有,由房管部门统一经营管理”等等文件,是没有任何根据的,在未经全国人大或常委会讨论通过、未履行合法的征用手续、未给付任何赎金的情况下,既不符合1956年中央开展社会主义改造的文件精神,又是违反宪法、法律规定的。



(二)经租房依然应为原房主所有



1
、原房主有政府颁发的产权证。根据《物权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房屋被纳入国家经租以来,房主一直持有房屋的原始凭证(部分门房主的旧房产证在文革期间被强制上交),我们仍是经租房屋的合法房主,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2
、房屋产权并未发生变动。1995年1月1日生效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自此,凡房屋产权发生变动,必须进行登记。但目前的很大一部分经租房屋并未发生产权变动,仍是原房主的合法财产。


3
、政府并没有履行合法的征收程序。我国法律对于私有不动产的征收有明确的规定,并必须给予合理的补偿,经租房屋自始至终都没有经过征收手续,政府也没有给私有房主任何补偿,显然是不能直接宣布为国家所有。




三、经租房是否应当发还?



(一)发还经租屋是否是对社会主义改造成果的否认?


1
、经租房的历史使命已经完成,应当退出历史舞台。国家开展私有房屋的社会主义改造的主要原因是为了缓解建国初期城市住房紧张的社会状况,到现在已经50余年,随着政府不断加强城市基础建设的投入,目前已经完全改善,房地产也变得商业化了,经租房已经完成了历史任务,充分发挥了其本身的价值,应当发还给原房主了。


2
、房屋普遍老化,已没有太大价值。纳入国家经租的房屋,一般都是上世纪四、五十年代建设的房屋,有些甚至更早,自1958年经租以来,已经经过了大半个世纪的风雨洗礼,拆的拆、改的改,剩余房屋中的绝大部分已经不适宜居住,甚至到了必须要拆迁的程度,房屋价值普遍较低。这样的房屋不但不能出租,而且反而增加了管理的负担,需要政府投入大量的资金拆迁、重建。发还给原房主,可以明显地为政府减轻负担。


3
、社会主义改造的目的已经达到。经租的目的是使私有房屋“由国家进行统一租赁、统一分配使用和修缮维护,并根据不同对象,给房主以合理利润。在此基础上,合理地调整租金,取消一切中间剥削和变相增租的不合理现象。”生产资料所有制社会主义改造在1956年完成之后,我国就已经消灭了剥削阶级,经过私有房屋的社会主义改造,也已经消灭了“中间剥削”、“变相增租”,已经达到改造的目的。现在发还经租屋并不是对社会主义改造成果的否定,从反面来说却是国家和政府切实解决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利好政策。



(二)发还经租房是时代发展的需要


1、发还经租房有利于进一步巩固党的领导


中国共产党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这是党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内容之一,就是说党的理论、路线、纲领、方针、政策和各项工作,必须坚持以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归宿,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在社会不断发展进步的基础上,使人民群众不断获得切实的经济、政治、文化利益。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的基本路线是“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全都说明了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其实就是在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为人民群众谋利。经租房业主在全国的数量非常多,虽然算不是“广大人民”但也是“人民的根本利益”,发还经租房屋是完全符合党章要求的,对于进一步巩固党的领导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2
、发还经租房屋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党的十六大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从目前的状况来看,经租房主与政府的矛盾越来越尖锐,甚至达到了难以调和的程度。因为经租房主的数量之众多、队伍之庞大,部分人在经租房问题上对政府存在较大意见,经常有人以“维权”组织的形式频繁上访,甚至有些不法之徒利用经租房主,假借收回经租房名义,妄图颠覆国家政权,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的不稳定因素,极大地伤害了广大的经租房主,而要彻底杜绝这些不稳定因素,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要从根本上解决经租房这一历史遗留问题,发还经租房给原经租房主。


3
、发还经租房屋是依法行政的表现


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出发,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在认真总结我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提出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核心内容就是依法治国,具体到政法机关就是要依法行政,换句话说这其实是在说法律和政策发生冲突时,该如何选择的问题。在我们这些普通百姓来说,是非常值得欣喜的一件事,因为党和国家越来越重视法制建设,逐步树立的法律权威,依法行政已经成为现实,而经租房主的权利也得到更好的保障。


4
、发还经租屋是社会法制发展的趋势


2004
年宪法的修改及《物权法》的出台,都在昭示着我国越来越重视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对私有财产继承权的保护,更加强调国家征收要以合法、补偿的原则进行,这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发展趁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经租的房屋不允许继承问题的批复》的废止就已经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经租房屋原本就是属私人所有的,是生活资料而不是生产资料,不能通过简单的改造就收归国家所有,必须有合法的征收手续,并给予适当的补偿。




四、发还经租房的障碍



1
、法律与政策孰轻孰重。解决经租房问题的法制环境已经具备了,《物权法》虽然没有具体到如何处理经租房问题,但其作为一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的法律,在适用上应当具有仅次于宪法的权威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经租的房屋不允许继承问题的批复》主要也是因其与《物权法》之间的冲突而予以废止,其他政策性文件更不能与法律相对抗。但在现实情况中,往往会出现政策大于法的尴尬情形,这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上的最大障碍。


2
、房管部门的利益得失。从目前经租房的管理来看,房管部门是经租房的最大受益者,经租房屋所收取的租金,除去很小一部分上交财政之外,大部分均作为管理、修缮费用留在了房管部门,一旦发还经租房屋,房管部门无疑将成为最大的“受害者”,发还经租房屋就要解决这个十分现实的问题。


总之,经租房问题随着社会法制的发展,越来越突显出来,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还需要党和国家的重视,社会的共同努力方能妥善处理。


http://bbs1.people.com.cn/postDetail.do?view=2&pageNo=3&treeView=2&id=90516436&boardId=1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09-3-21 11:4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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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3-21 13:18:22 | 显示全部楼层
经租房问题 历史房产权属问题


   注:因屡有人咨询关于经租房/历史房产的问题,特有关法规、政策、司法解释贴出来供参考。同时还将网络上搜索到的文章和相关信息也转发出来,仅供参考,并不代表我们的意见。
    经租房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


    案例:敌产归公引发房产争议 历史遗留问题不属法院主管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经租房屋清产估价原则》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经租的房屋不允许继承问题的批复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暂缓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建设部房地产业司《关于解放初期征收房产问题的复函》

    建设部关于经租房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国务院批转国家房产管理局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

    关于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复查历史案件中处理私人房产有关事项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除对宋克勤房屋代管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放初期代管房产未按规定申请产权,房屋转归国家所有的批复》

    国务院批转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对国民党军政人员出走弃留的代管房产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供销合作总社关于供销社接受土改胜利果实房屋等财产所有权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对不知情的第三人买得的汉奸房产应否没收的问题

    政务院关于没收战犯、汉奸、官僚资本家及反革命分子财产的指示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处理落政代经租房产租赁矛盾的意见


    上海市店房产纠纷引发思考

    经租房政策历史渊源及执行现状调查

    高智晟:有涉经租房政策演进的社会主义改造脉络

    经租房问题,实质是要不要实施宪法的问题

    论建国后我国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的社会主义改造

    经租房争议处理的律师事务

    一女嫁二夫”——经租房回家遭遇法律难题

    经租房沧桑(上)

    经租房沧桑(下)


    档案保密政策不一等是解决经租房问题4大关键

    经租房政策历史渊源及执行现状调查

    郭宇宽:京城拆迁——一个骇人听闻的真实故事

    交到全国人大、国务院信访办的上访函

    中共中央批转国务院财贸办公室、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财政贸易和手工业方面若干政策问题的报告》

    经租房主在行动


    关于经租房问题的两难推理

    经租户致当政者的心里话

    经租房档案之惑

              http://www.chinarealestatelaw.com/data/365.asp





           上链接可查阅!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09-3-21 13:2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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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3-22 21:01:04 | 显示全部楼层
港商豪宅碰撞上海历史遗留 经营租赁户渐趋活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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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13日15:59 青年参考


  新闻链接:关于“经租房”

  “保护私有财产”入宪以后,上海在1958年“私营房社改”中产生的个别“经营租赁户”们开始活跃起来。但有关学者认为“历史上的东西宜粗不宜细,不能用现在的政策来要求当年的做法。”

  本报特约记者贺承/发自上海

  “我一定要把自家的祖屋要回来!”4月2日下午,54岁的杨世新抱着头蹲在路边说。一个月前,杨世新以“行政不作为”为由,将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告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但目前法院尚未受理此案。

  杨所蹲的地方位于上海静安区石门一路102弄8号,是其所说的“祖屋”所在地。在一片轰隆隆的机器声中,几幢新的高层住宅楼正在热火朝天地建设中,杨所谓的“祖屋”已经荡然无存。

  据杨世新介绍,他家的“祖屋”始建于1932年,由一座建筑面积约592平方米的二层半新式里弄型房屋和一个近400平方米的花园组成。业内人士推算,按照该地段目前的房价算,这座花园洋房的价值可达上千万元。

  变迁

  1895年,一位叫杨藕芳的商人在无锡创办了国内第一家商办新式机器纺纱企业——业勤纱厂,杨家后来成为江南有名的纺织业巨头。1932年,其子杨寿柯(字伯庚)在石门一路建造了这座花园洋房。该房后为杨伯庚的第六子、杨世新的六伯父香港“太平绅士”杨景煌拥有。

  1951年,杨伯庚一家20几口人被新城区法院要求搬出该花园。1958年,为了解决城市住房紧张,中央政府决定将城镇居民手中超过一定面积的私房强制性地收归国家“经营租赁”,杨家的房子也被列入。这类私房就是所谓的“经租房”,这类房主也就被称作“经租户”。

  杨世新告诉《青年参考》,杨家祖屋被出租给威海派出所使用,定租收至1966年“文革”始,国家每月给杨家100元租金。2001年杨家祖屋改由威海路地段医院使用,一年之后,医院搬走。2003年6月,杨家祖屋被拆迁。

  杨世新回忆说,8岁的时候,大哥带着他经过石门一路的时候,指着围墙里显得很神秘的房子说:“这以前是我们家的,你就出生在这里。”杨世新当时不能想像自己家里曾经有这么宽敞明亮的房子,他印象中自己住的地方很狭窄,兄弟姐妹挤在一块,最麻烦的是每天晚上都需要打地铺,白天再把铺盖折起来。

  1966年,15岁的杨世新离开上海去了新疆石河子地区的建设兵团,后与一位山东姑娘结婚,他几乎忘记了“经租房”的存在。直到33年后,当杨世新再次回到上海,他发现这里已经没有自己的容身之处。

  证明

  从1987年6月21日开始,在香港的杨景煌就通过书信、电话的方式委托国内亲属向有关部门要求归还房子。

  2003年12月17日,现年90岁高龄的杨景煌正式委托杨世新为其房产的合法代理人,向上海市有关部门讨要产权,相关的法律程序也由香港关祖尧律师事务所将这份委托书移交到上海光明律师事务所。

  让杨世新觉得底气十足的是手里拿着的一本《私营房地产社会主义改造支取固定租金证》,这个由当时的上海新成区房地产公司发放的证书看起来已经陈旧不堪。杨世新告诉记者,尽管当时每个“经租户”都有这样一个小本本,但由于处在特殊的历史时期,很多“经租户”的支取固定租金证都遗失了或者被红卫兵抄家抄走了,杨世新自家的支取固定租金证也遗失了,这份仅存的证明还是爷爷杨伯庚留下来的。

  记者看到,从1958年8月1日到1963年4月的租金领取记录上盖有“城区房地产公司定租付讫章”,从1963年4月到1966年7月的租金领取记录上盖有“静安区余姚路房地产管理所定租付讫章”。

  诉讼

  “既然国家每个月都给了我们房租,说明是国家在租用我们的房子,我们才是房子的主人,但为什么‘文革’后,国家再也不提这个房子的产权,我们的房子莫名其妙地就没有了呢?”杨世新告诉《青年参考》,他不理解“经租房”模糊的产权变更过程。

  杨世新对自己房子的预期是,希望政府能返还产权,在房子已经被拆迁后,希望能按照市价补偿同等面积的房子。

  从2003年2月份开始,杨世新开始给有关部门写信,要求归还祖屋。上海沪中房地产联合发展总公司回复:杨家祖屋产权归国家所有,“房屋属静安区39号街坊基地拆迁范围,执行‘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非居住房屋’的补偿安置政策。”

  不甘心的杨世新找到了市动迁办,动迁办的工作人员告诉杨:“有关部门已经来过信了,你的房子属于社会主义改造,定租定息归国家所有。”静安区房地局私房落政办拒绝了杨查询档案的要求。杨的律师上海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肖光明、薛冰先后6次到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要求查看房子的档案,但均被拒绝。

  薛冰告诉《青年参考》,按照我国《档案法》的相关规定,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向社会开放,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多于30年。

  薛冰对房地产交易中心的做法感到费解:“杨家房子的档案显然不属于后者,何况房子的档案已经超过了50年。”

  于是,他们用一纸诉状,将房地产交易中心告到了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政策

  4月1日,记者致电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答复说:“按照当年的社会主义改造政策,上海市市区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情况有两种,一种是有起点改造,起点是150平方米建筑面积,将150平方米建筑面积以上出租给他人居住;另一种是无起点改造,即将私有房屋出租做非居住用途,如作商用、开办工厂、给政府做办公地点等,哪怕只出租了1平方米,也属于社会主义改造的对象。除非是‘经租户’的私产没有达到政策定的面积但却被强行改造了,才能按照相关政策给予补偿。”按照她的分析,杨世新的祖屋是不在政策补偿的范围内的,但查询祖屋的档案或询问赔偿适宜由静安区房地局私房落政办具体负责。

  这位工作人员同时对“经租房”产权进行了解释,国家用经营租赁的形式每月给房主一定比例的租金补偿,定租领到了1966年9月份,实质就是用国家“定息赎买”的方法逐年取得了该房屋的产权。“现在不能说当年的政策对不对,反正上海跟全国其他城市一样,全部都按照不同的起租面积‘一刀切’了。”

  记者向静安区房地局私房落政办询问,一位姓崔的女士对《青年参考》表示:“补偿政策是根据市里定的来执行的,关于房子的档案只能向当事人透露,这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如果需要查询资料,可以让当事人直接过来。”

  记者随后向国家建设部房地产业司产权处咨询,产权处的工作人员表示:“‘经租房’的补偿政策是各地自定的,上海的情况应该根据上海定的政策来实行。”

  分析

  上海财经大学房地产研究中心主任、上海市房地产经济学会副会长印坤华在接受《青年参考》采访时分析:“‘经租房’的返还并不多,只是在沿海地区对原国民党高级军政人员、侨胞开了小口子。上海有很多人的祖屋最初由国家‘代理经租’,后来国家实行公私合营改造,就收归国有了,国家用12年的时间、用一定的租金赎买了这些房子的产权。”

  印坤华不否认“保护私有财产”被写进宪法让“经租户”们开始活跃起来的事实,但他认为“经租户”们的祖屋大多在上海“老城区”,如今早就地价昂贵,如果逐一退赔的话,这笔钱将是天文数字。“历史上的东西宜粗不宜细,不能用现在的政策来要求当年的做法。”

  相关专题:青年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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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3-23 19:21:19 | 显示全部楼层
经租房问题,实质是要不要实施“宪法”的问题


作者:王帆一舟



http://www.siquan.org /bbs/dispbbs.asp?boardid=2&id=2522


我国1954年第一部宪法第十一条早就写明“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这是新中国成立不久,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制定的第一部国家大法对中国人民的神圣的承诺。1982年颁布经修改后的现行宪法第十三条决定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继续权。这就说明中国共产党从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的第一部宪法开始,一直到现在都是坚持保护中国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没有动摇。这是我国的国家根本大法、任何国家权力机关、任何部门、任何个人都必须遵守。


但是,现实并非如此,上世纪五十年代末的矛头直指中国广大城市劳动人民居住的房屋社会主义改造的“经租房”运动,就是不顾我国国家宪法公开侵犯中国公民合法私有财产破坏宪法的典型例子。由于历史的原因,过去左的思想泛滥,中国人民都经历了一段痛苦的历程,这在我们这一代七十多岁的老人来讲是完全可以理解的,我们也不必在这历史旧帐中纠缠不清,但事之今日,无偿地剥夺侵占中国公民合法房产将近五十年的不幸历史“经租房”事件还在继续,这就太不应该了!难道宪法规定的公民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继承权要再过五十年才能实现,明明是“经租房”“私改政策”侵占了中国广大城市公民的合法私有房产,但是建设部及其全国各地的房管部门还强词夺理说这是社会主义改造!难道说社会主义改造就可以违宪违法的乱改,社会主义改造就可以不顾宪法的规定而任意侵犯,剥占中国公民的财产,这到底是什么社会主义改造?这又不得不使人疑问,“经租房”政策到底要不要按宪法规定来行事?经租房的政策是否独立于宪法法律之外,是否不受宪法限制而高居宪法之上?若是这样的话,老百姓倒要问,是谁给“经租房”这样大的权力?它竞然可以居宪法之上,在中国这片大地上任意剥占中国公民的房产。上世纪初帝国主义在中国这块土地上任意剥占中国的领土,为什么在二十一世纪的中国竞还有人在中国这块土地上任意以“社会主义改造”的名义,剥占中国老百姓的房子呢?宪法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制定的,而经租房是中国以国家建设部发布的政策实施的,建设部敢这样明目张胆违抗宪法,置国家根本大法于不顾,敢这样大量侵吞中国广大城市公民的合法房产,是谁给他们这样大的权力?国家宪法的制定,不仅老百姓要遵守、掌管国家权力机关、掌握老百姓生杀大权的各级官员更要自觉遵守,他们若不遵守宪法,明明白白写着的国家依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老百姓也只能任其非法侵占,也只能受罪,中国广大城市的经租房的历史问题就是强加在中国人民头上的不公正,不光彩的帽子,本来这些房子世世代代是中国老百姓祖宗传给他们的子孙后代的,可是中国老百姓连做梦都没有想到,不明不白会在一夜之间变成“国有”了,变成不是自己的了,世界上怎么会有这样的事?


经租房问题是文革以前与文革期间,我国法制不健全,国家有宪法名存实亡的情况下,中国公民的合法财产受到公开侵犯的一次不幸历史事件,老百姓至今记忆犹新。这与当今我党提出依法行政、依法治国和构建和谐社会极其不相称。要构建和谐社会,首先要健全法制,首先要构建在宪法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制社会,只有法制健全,老百姓在宪法面前与当官的一样受到平等对待,才会感到有真正的法律保障,社会才有和谐可言。宪法不仅只是规范公民遵纪守法的行为准则,更是规范国家各级政府部门行政为民,维护国家与公民利益的最高行为准则。经租房问题只有回到宪法的轨道上,只有用宪法来衡量才能得到公正的解决,老百姓可以有千条一万条理由说出“经租房”的违宪违法的不人道本质,而维护“经租房”的人却不敢谈宪法,不敢用宪法,他们也不可能从宪法中找出“经租房”的合法性,这就是“经租房”的实质。现在是坚持“经租房”政策的人要向全国老百姓公开表明他们对中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继承权的态度时候了,使宪法能够得到真正的实施,使“经租房”能够早日归还给合法私房业主的时候了。




温州市广大私房被侵户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09-4-30 13:3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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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3-23 19:22:50 | 显示全部楼层




宁夏银川市的经租房目前有什么解决办法?





标签: 银川市,  宁夏
银川市
,  经租房





我家的祖屋在59年被国家以经租房的形式出租,当时的东街人民公社出具了银川市经租房凭证,并于196556日,又由银川市城市建设局按季度给付租息,租息发至663季度后停止。80年代,银川市部分有海外关系的经租房主,由房管部门退还了房屋,我家的房却一直到现在也未得到解决。目前我手中仍持有当时收房的各种凭证,按照目前国家物权法等有关规定,我们的房屋属私有财产,理应归还。有谁知道我目前该怎么办?(随着城市的建设,我家原有的房屋目前已经拆迀,实物已经不在)如果有银川市存在这种问题的家庭,也请和我联系,以求共同找有关部门进行解决




http://wenwen.soso.com/z/q46416031.htm?w=%BE%AD%D7%E2%B7%BF%B9%E9%BB%B9&spi=1&sr=1&w8=%E7%BB%8F%E7%A7%9F%E6%88%BF%E5%BD%92%E8%BF%98&qf=10&rn=17&qs=4
宁夏银川市的“经租房”目前有什么解决办法?.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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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09:25:26 | 显示全部楼层
经租房政策历史渊源及执行现状调查



            郭宇宽


半个世纪的产权纠葛




      “经租房对于今天绝大多数中国人来说都是一个陌生的词语,甚至根本没有兴趣去搞清楚其含义。但是对于北京上海等大城市的一批市民来说经租房却是盘恒在心头挥之不去的阴影,房管部门告诉他们经租房产权早就是国家的了,这是国家政策所以没有商量的余地。但是这些业主们怎么也想不通,明明是租出去的房子,怎么转眼就成了别人的财产呢?尤其在北京大量经租房业主正在为了自己的权益而奔走。他们的努力在很多时候显得孤立,他们为此而憔悴和悲愤,他们无助的眼神让人心碎。


    要想全面的理解事实从而作出客观的判断,我们首先要从梳理清楚这一段历史纠葛的来龙去脉开始。这故事要从半个世纪以前说起,在被称作旧社会,没有养老保险的年代,购房制业是城市普通收入阶层尤其是鳏寡孤独维持晚年生计的方法,俗称吃瓦片。一些没落的王公贵族富商大贾不争气的子孙,如果不愿意卖祖产被称作败家子,最稳妥的方法就是靠出租祖产获利。不过当时包括北京在内的各大城市的房价都没有现在这么贵,所以甚至连老舍笔下的骆驼祥子也可以买一间宅子,那个年代恒产曾是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


    新中国成立以后,一方面革命的意识形态将一切依赖生产资料和资本获利的行为视为剥削,于是城市私人拥有房产用于出租和乡村的地主阶级向佃农收地租一样,顺理成章的成为了可耻甚至罪恶的事情;另一方面解放后不断扩充的政府及各类国家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有大量干部职工需要住房安置。再加上学习苏联计划经济模式下政府包办一切的万丈豪情。于是在当时帮助私房所有者从剥削者变成自食其力的劳动者就顺利成章的摆到了人民政府的议事日程上。


      
没有经过人大讨论(当时就算经过人大也只有举手通过)就决定将城市私房主的房屋由国家集中管理,统一经营。见识了三反五反,又刚刚经过反右,一波波的政治运动中有产者们早已成为惶惶不可终日的惊弓之鸟,荣幸地被列为改造对象意味着人民政府在清算你在旧社会剥削所得的同时,赋予了你被人民接纳脱胎换骨获得新生的机会,主动迎上去还来不及,哪里还敢抗拒国家机器的力量。1958710的北京日报的一则报道可以体现当时人们的心态这次经过各区对私有房主进行动员和组织讨论,他们对于社会主义发展的必然趋势和对私有出租房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义有了较明确的认…….“东城区冒儿胡同的王秀贞说:我们国家进入社会主义时期,全民都在搞社会主义大跃进,可是我们房主仍然站在门外,坐吃房租,太可耻了!我要求政府尽快接受我们的申请,也让我们早一天进入社会主义。


     
1958年前后,从北京开始人民委员会经过动员以后接受房主的申请,当然几乎没有人敢不申请的。私房主把房屋交给政府,政府相关部门取代了过去的房地产中介商,将收上来的住房以比较低廉的价格分配国家机关单位的干部职工,适当照顾房主的生活情况,以所收租金的百分之2040分给房主。这样强买强卖,有剥夺私人合法财产的含义,明显违背了当时的《宪法》,所以也有一些房主鼓着勇气提出质疑,不过这种胆大包天的质疑被一纸文件定性为两条道路的斗争,换句话说谁敢于质疑这一政策的合法性,谁就是质疑社会主义道路。在这种气氛下经租房政策几乎没有遇到阻力,就得以在各大城市推广。

    在有的文件中将这表述为一定时期内的措施,目的是为了过渡到全民所有制,但这个一定时期到底是多久?政府没有说,当时的环境下谁也不敢问。


      
直到文革结束了这一切,根据红卫兵和革命群众的意见,房租被被视为不劳而或的收入,和资本家公私合营时期给予的定息一样被取消。而且家中保留旧社会的房地契,被称作变天帐属于红卫兵小将们打击的对象,于是很多房主们战战兢兢的把房地契交到各地的革委会,以求自保。今天在北京潘家园旧货市场你可以看到不少房地契被作为文物出售给收藏爱好者,这些大多就是文革中流失的。


        
当中华民族终于挺过了文革的梦魇,在确信这场浩劫结束以后,一些业主想起了自己在文革中被剥夺的权益,按理说自己的合法私人住宅,政府从来没有依法完成产权变更手续,当时讲的是代租,也就是说政府扮演了相当于房地产中介公司的角色,房屋业主仍然是业主。于是提出发还房产,至少也得继续支付文革中被剥夺的部分租金。不过也许是因为在过去的年代我们的国家遭受苦难的公民何止千千万万,很多人家破人亡,命都丢了,失去几件房子在那时看来算的了什么?所以并没有落实政策部门从法律的角度认真对待。



      1985
年当时的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发出《城市私有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其中明确提到已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一律属于国家所有。尽管很多经租房主怎么也想不通,早已不是文革了,怎么政府的一纸意见就能够剥夺公民的合法财产,可政府机关毕竟代表国家,而且当年的业主如果不是死于文革,多半也是风烛残年,明白小胳膊拧不过大腿的道理,盼望过两年安生日子,只好委曲求全。家住上海黄浦区尚文路13350号的胡彭生先生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他的父亲胡信义解放前是民族资本家,解放后被打成经济特务,含冤屈死,遭受了家破人亡的惨祸,一幢私房也曾两次被没收,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冤屈被平反,可房子却有两间怎么也收不回来,最让胡家咽不下气的是,占住这两间房的人恰是当年的造反派。找到房管局却得到答复:这样的家庭在黄浦区就有几万家,现在还没有新政策,解决不了。


      
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让经租房问题重新浮出水面


      
改革开放以后的经过一系列教训我们的政府终于认识到,试图包办一切的行为是不切实际而且危险的,延续了几十年的福利分房渐渐成为了历史,进入九十年代房地产热席卷全国,尤其在北京上海的这样经济发达地区,土地这样的希缺资源刺激着资本的神经。为了获得土地,一段时期内在一些政府部门的支持下,以危改或建设的名义,没有商量余地的强制性拆迁在各大城市的老城区愈演愈烈。通常情况下拆迁补偿会远低于所在地区的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以留下丰厚的利润空间,不过在拆迁中有一类居民却常常抱着欢天喜地的态度,所以有时候北京上海的媒体确实能够找到个别居民对这电视镜头说:拆迁政策好,我们早盼着拆迁呢。这类人肯定不是神经有问题,那是什么情况呢?家住北京鼓楼西大街的马吉昌先生就遇上了这样的不平事。


      
马吉昌家祖上传下明代的四合院,在5817间房子成了房管局的经租房,一个月总共给二十块钱补偿,文革以后就再也没给过。后来马吉昌家里添丁房子不够住希望把老宅子要回来,被房管局干部斥为反攻倒算,从此再也没敢开口。住在这些房子里的主要是一些和房管局有关系的机关干部,后来陆续分了或者买了新房,但是由于经租房延续计划经济年代的低房租所以大都没有退给房管局,而是转租给其他人或者干脆空着堆堆旧东西。有的房子空着78年都没人住。前不久老马家的四合院也遭遇了强制拆迁,对于那些经租房,房管局和拆迁公司联合办公,两张桌子摆在一起一边房管局把房子卖给住户每平米250元,另一张桌子拆迁公司支付每平米67千元左右的拆迁补偿,这对于那些住户,尤其是七八年都不住的那些住户简直是一笔飞来横财,所以高高兴兴的赶来,拿上钱就走了,拆迁工作异常顺利。可真正的房主马吉昌一家傻眼了,明明是自己家的房子,房管局怎么能替业主卖了呢?而且当年占了自己家房子的人得了大笔拆迁补偿,真正的房主却一个字儿得不到,天底下有着样的道理么?


      
更有甚者,房管局一些人利用手中职权瞄上了经租房这块肥肉,名目张胆的从中牟利。在北京,已经硕果仅存的四合院,市场价值动辄上千万,可是通过房管局的内部关系,可以不经过拍卖,以比市场价格低廉得多的价格买到经租房代管房性质的四合院,当然你可以想象出其中的猫腻。在寸土寸金的南池子地区,本世纪初大量精美的四合院遭遇拆迁改造,原房主被强制性安置到其他地方以后,在原址重新修建了新式四合院,然后以数千万的价格卖给一些身份不一般的人物。家住南池子普渡寺西巷的丁艾女士,祖传的四合院,侥幸逃过了商业开发,不过接下来发生的事情更加让她愤怒。她家四合院一半的房子58年也成了经租房,这次拆迁改造,把住户给迁走了,丁艾燃起了希望,这次也许能把被房管局征走的房子要回来,谁曾想到,房管局在她家院子里砌起了一道围墙,把她家的经租房围在了墙外,接下来传来消息,她家的三百多平米面积经租房要以三百多万元的价格卖给一位她不认识的韩先生(该位置这样一个四合院的市场价值超过千万),这位韩先生自我介绍是东城区房管局局长介绍来的,看过房子以后很满意。可是丁艾不干了,她直接找到那个想买房子的韩先生,告诉他:这是我的房子,你从房管局买是非法的!一开始韩先生很自信,我是通过房管局买的房子,怎么可能违法呢?丁艾介绍了实际情况以后,那位韩先生也有些歉疚,提出要不给丁家补偿一些,丁艾表示,这不是钱的问题,你就是把金山搬来我也不卖。还撂下狠话:你和房管局的人暗箱操作,我拦不住,不过你买房子的钱要是干干净净挣来的,就自己掂量掂量。好在这位韩先生良知未泯,所以那些房子现在还空着。


      
但是很多经租房已经被房管局卖了,或是正在面临被出售的命运。丁艾等人行动了起来,他们目前已经收集了上百家经租房和代管房的资料,并把这些资料发布到网上,目前北京旧城的四合院中有相当一部分私人房产,大约9万间,被国家经租或代管至今,房管局从未合法取得经租房或者代管房的产权,所有出售均为非法。丁艾认为虽然房管部门受利益驱动蛮不讲理,但是大多数人还是能明辨是非的,当前所能作的最主要是向全社会呼吁,让人们意识到要购买房产必须必须搞清楚谁是真正的业主,如果从房管局手中购买别人家的经租房,日后讲法制的时候,一定会带来严重的产权纠纷。而如果有人明知是他人的产业,受利益诱惑,通过房管局内部渠道,非法购买,则如同购买赃物一样是一种不仅违法而且可耻的行为。



           
执行原定政策还是维护宪法尊严的艰难选择


      
在研究这段历史时,非常值得深思的是,当年一方面剥夺有产者的社会主义改造进行的轰轰烈烈,另一方面1954年《宪法》中其实有明确表述:第十条 国家依照法律保护资本家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和其他资产所有权;第十一条 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第十二条 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及继承权。你把当时出台的那些政策和宪法放在一起比对,会发现其中明显的违宪倾向,可是制定政策部门似乎没有太把法律放在眼里,群众也没有勇气从维护《宪法》尊严的角度提出质疑。


      
如果说这还是受反右文革左的思想干扰。那么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出台的1982年《宪法》也明确表述,第十三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继承权;第五条:。。。。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可是无论是执法机关或是政府部门在制定政策作出决定的时候,似乎还是没有考虑《宪法》的存在,继续沿用文革逻辑,进而继续执行文革时期的中央文件精神。比如,1985年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的文件中,对于合法权益收到侵害的公民,强调:对于广大群众,尤其是原房主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教育他们顾全大局,体谅国家困难,积极配合政府做好这一工作。丝毫没有法律面前政府和公民的平等意识,充满了居高临下家长般教训人的口吻。而人民法院受到行政干预,又为了回避矛盾竟然剥夺了公民的诉讼权利,以最高法院的身份,明确表示此类的案件概不受理。


      
所以眼下,经租房业主们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方面,几乎处在无助的境地。找到房管局,房管局说:我们是执行上面的政策,你不服可以告;告到法院,法院说:我们上面有文件(见下文),这样的案子我们不受理,你们得去找落实政策办公室;找到落实政策办公室,落实政策办公室说:目前没有新政策解决这方面问题,我们不能否定过去的社会主义改造成果,你们还得和房管局协商解决。经租房的业主象皮球一样被踢来踢去,前面提到的马吉昌就对记者说:自己是喊天天不应,喊地地不灵,眼泪都流干了。


      
明明是人民要求保护合法权益的合理吁求,无论从《宪法》还是《民法》的角度都非常简单的案件。作为社会公正最后一道防线的人民法院却以不是其主管工作范围的理由掉过脸去,让其找侵害其利益的部门申请解决。一直关注北京四合院保护的华新民女士有一个形象的比喻:这就好像一个人被歹徒强奸找到人民法院要讨公道,人民法院说,这事我们管不了,你还是自己去找强奸你的人协商解决。


      
当然也有一些地区主要是沿海开放省份做得比较好,比如广州市的做法就体现了顺应民意和法制,从善如流的勇气,从以落实侨胞待遇的名义,落实房屋政策领导小组非常低调的宣布无论是解放后没有向人民政府登记而被接受代管的房屋,还是社会主义私房改造时的经租房屋只要提供房屋契证和房屋业主或继承人的有效证件就发还房屋产权。包括土改期间由各地农会拍卖,拍卖款归农会所有的土改拍卖房,也参考其价值给予货币补偿。此政策一出,经租房主们如旱日逢甘霖,无不奔走相告。因为既然当年恐惧新政权逃往海外的业主,甚至被新政权视为阶级敌人者,今天都要尊重其合法产权,那么对于留在大陆普通百姓来说,就更没有道理对其合法财产蛮横剥夺了。有趣的是这样被人民拥护的政策之所以采取低调态度,据说是因为经租房问题带有全局性,如果总是一个地方开口子,口子还越开越大,恐怕很难向上面交待。但即使这样也反映了当地政府勇于维护《宪法》精神,勇于排除各种干扰,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魄力。这样的做法正在逐步影响到其他地方。而且全国人大已经将《行政诉讼法》的修改纳入新的五年立法规划,未来在更广阔的范围内人们将可以更加理直气壮地针对代表抽象行政行为的红头文件提起诉讼,通向法律的大门决不会永远向收到伤害的公民关闭。


      
同时那些业主们的不懈努力正在加快这一天的到来,他们表示是今天的党中央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明确表态,让他们深受教育和鼓舞,他们坚信在不久的将来一定会讨到一个公正的说法。那个《宪法》形同虚设,那个老百姓明明受到政策伤害,也要作出笑脸举手拥护的年代永远过去了。



     附:从已公开的文件档案审视经租房政策的历史脉络


         
郭宇宽 搜集整理



      1956118,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拟定《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



      
批评租赁关系中存在种种中间剥削,如二房东和掮客,有些城市经过政府取缔已经减少但仍然普遍存在。”“解放以后大房主对政策采用观望态度,得过且过不修缮房屋,并且低价出卖房屋。


      
得出结论:城市房屋私人占有与社会主义建设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第一、房屋不能较好的保养;第二影响城市人民首先是职工的生活,影响工资制度;第三、不能更有效合理的使用现有房屋,因此,必须在对私营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同时,对城市私人房产实行社会主义改造。


      
指出对私有房产的社会主义改造,总的要求是加强国家控制,首先使私有房出租完全服从国家的政策,进而逐步改变其所有制。



      195864,北京市私房改造领导小组制定《私有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几个具体政策问题的规定》



      
量化改造起点为:够十五间(自然间)、不够二百五十平方米,或是够二百五十平方米不够十五间者都列入改造对象,予以改造。其后又于1958620制定了补充规定,将改造起点有条件扩大至房屋是一整所或十间以上者。稍后,各省、直辖市纷纷效仿,很快推广至全国。




      1964113国家房产管理局致国务院《关于私有出租房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



     “
一些房主认为房屋由国家经租房还没有过渡到全民所有制,仍然归个人所有,往往以人口增加,自住房不够的理由,要求退还已由国家经租的房屋;或者以生活困难为理由要求增加定租;有的甚至强收房租,逼迫住户搬家强占房屋,破坏房屋。这些情况反映了私房改造工作中存在尖锐的两条道路的斗争。


      
提出的意见认为:


      
房主只能领取固定的租金,不能收回已由国家经租的房屋……对于有反攻倒算行为的房主应当按照不同情况区别对待:情节轻的进行批评教育;有严重违法行为的,造成损失民愤很大的,应当给以制裁。


       1964918最高人民法院对广东高院《关于经租房的业主实际上丧失所有权》的批复:



      
根据国家经租房的性质是对城市房屋占有者采用类似赎买的方法,即在一定时期内给以固定的租金,来逐步改变他们的所有制。这就是说:国家经租房的业主已经实际丧失了所有权。


      
但后面又说:业主死后,经租房屋不能允许他的家属继承,但可以继续领取国家给予的固定租金。(这是非常自相矛盾的,如果经租房不能继承,那他的家属已什么身份继续领取租金呢?)


      1966924国务院财贸办公室、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财政贸易和手工业方面若干政策问题的报告》



      
俗称中发(1966507文件言及最近在无产阶级文件大革命中,各地红卫兵和革命群众……,提出了许多倡议,这些倡议许多是可行的,应该采纳、办理,故此作出:公私合营企业应改为国有企业,资本的定息一律取消。(该文革文件中没有涉及经租房问题,但此后即停止向经租房所有者支付租金收入及拒绝返还房产所持的却就是这个文革文件,时至今日仍然作为经租房充公的法律依据)。


      
文革后我国重新走上了依法治国的轨道,但在经租房领域仍然成为法制的死角,延续着文革逻辑


       1985216,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城市私有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



    “
已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一律属于国家所有。


     “
凡是1961年九月以后纳入改造的私有出租房,未发放定租或发放时间不足五年的,一般按五年计算,予以补发或补足。


      “
对于广大群众,尤其是原房主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教育他们顾全大局,体谅国家困难,积极配合政府做好这一工作。



       19871022,最高法院、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联署《关于复查历史案件中处理私人房产有关事项的通知》



        
强调要继续执行中央原定文件


        198815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关于复查历史案件中处理私人房产有关事项的通知》对最高法院的请示报告



      
有如下内容:房管部门与法院处理意见不一致,现房管部门按照《通知》第二条规定,要求法院撤销判决移送落实私房政策部门处理。法院应怎么办?”“房管部门在执行政策或管理方面明显侵犯了房主的合法权益,经房主申诉又不改正,现房主坚持向法院起诉,是法院受理还是仍然移送落实私房政策部门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的电话答复是:



     “
对此,我们的意见,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向当事人讲明道理,告其向原处理部门或其上级政府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1989916,建设部《关于善始善终作好城市私房遗留问题处理工作的通知》



    再次强调要执行其以前已制定的文件精神


      
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最高法院法发(199238号发布:



      “
凡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09-3-24 09:3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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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3-25 10:14:00 | 显示全部楼层
新浪网友:


    2009-03-21 15:25:52

    北京市经租房主及继承人关于《北京旧城历史文化街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呈北京市建委的告知书

    北京市建委:

    目前,北京正在进行旧城历史文化街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我们都是经租房的产权人及继承人,我们的房产都是经政府核准颁发的产权,受宪法的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

    一九五八年与政府签定的经租协议,至今产权未转移,产权仍为我们所有,(从未与政府办过产权转移手续)。因此,要翻建应告知产权人予以协商,经我们产权人同意后,方可翻建,否则我们保留上诉权利。

                                                北京市经租房产权人,继承人。

                                                                  2009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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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3-25 13:07:5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家有3间房屋在1958年时被国家以统一代租、统一代管的政策经租了。时至今日,我家已事实上对这3间房屋失去了控制权,虽然房产证上的业主还是我们家的人。今天问了房管局的人,她说当时规定面积超过150平方米的就要留下一套给业主作生活用房之外其它都要由国家经租,到现在政策也没有改变,所以如果我的经租房屋面积累计超过150平方米现在就全部不能发还,150平方米以下的就可以发还。我家的经租面积超过150平方米,所以不能返还。

    老实说,这种行为相当于掠夺私有财产,严重侵犯私人的合法权益,是违反宪法的。我也理解58年那个年代的政治环境需要,但时至今日,国家是否应该早日改正当日之错误,树立守法政府的形象?


    我们人微言轻,了解有限,恳请媒体记者能深入调查、了解,及时公开,为广大人民请命,推动国家正视历史遗留问题,早日出台合理纠错政策。谢谢!
恳请媒体记者.jpg
各单位使用国家经租房屋应交纳租金.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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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3-28 22:25:3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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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3-30 22:03:34 | 显示全部楼层
          五十年前的“私房改造”:以上海为例
2008年11月03日



中共的中小学普通教材对于五十年前的"社会主义改造运动"还是有一些简单的介绍的,但都只是说工农业商业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如公私合营,国家对于民族资本主义企业的赎买等,但对于"私有房屋社会主义改造",课本中没有提及,现在的年轻人都不知道是怎么一回事。笔者为了弄清楚这个重大历史事件,查找了不少资料,但仍然感觉到事情的由来与发展迷雾重重。笔者愿把自己对于这场运动的考察心得写出来,盼能得到亲历者、研究者指正。"私有房屋社会主义改造",简称"私房改造"。全国各地开展的日期不尽相同,上海市是从1958年开始的。上海市崇明县志有一文章(注一),节选如下:--1958年,本县成立私房改造领导小组,开展私有出租房屋的社会主义改造,规定70平方米为改造起点。私房改造在城桥镇首先展开,9月11日首次批准改造127户私房出租户。13日又批准改造133户,并宣布对地主、富农、资本家出租户一律实行改造。当年,被改造的共有423户,占应改造户数的59%;改造房屋2078间,原租金额12889元,改造后给于定租息3295元。至1964年7月,城桥镇符合改造条件的714户私房出租户中,改造了702户;应改造房屋107251.21平方米中,改造了106339.21平方米。--1958年10月,堡镇镇将资本家、地主、富农和坏分子的多余房屋通过本人申请投资捐献,接收为公产。投资捐献房屋的业主有116户,房屋935.5间,占当时堡镇公管房屋的68%。1962年,堡镇开始私房改造。--在私房改造中,出现扩大改造面和应付定租而未付定租、应留房而未留房等现象。1962年,城桥镇以第三居委会为试点,先后两次对私房改造情况进行调查处理。该居委会被改造的房主179户,房屋1110间、19057平方米,其中符合改造条件的143户,房屋824间、15507平方米。有45户(资本家6户、地主39户)未按政策付予定租......


天津元隆孙房产,现为中共天津和平区委占有
从以上崇明县志记载,大致可以窥见"私房改造"是怎么一回事:对于一般私房出租户超过70平方米以上的出租屋,以70平方米以上为改造起点,对地主、富农、资本家的所有出租房屋一律零起点实行改造。换言之,对于"良民"保留不超过70平方米的出租屋,可以继续自主出租收取租金补贴生活,对地主、富农、资本家的出租房屋一律充公,消灭其私人出租业务。出租房屋,应该属于民族资本主义的范畴,按照中共的逻辑,国家实行"私有房屋社会主义改造"时,应该是实行国家赎买的政策,国家应该交付赎金给原房主。但实际上找不到国家向房主交付赎金的史料记载,崇明县志也语焉不详,莫非中共竟然实行零赎金政策?奇怪呀!这是笔者急于了解的问题。如果中共实行零赎金政策,也不足为奇。崇明县志不就称--1958年10月,堡镇镇将资本家、地主、富农和坏分子的多余房屋通过本人申请投资捐献,接收为公产......捐献,当然是零赎金。崇明县志中写的"定租",也是一个关键的看点。原来,国家对私人的出租房屋实行社会主义改造之后,将这些房屋由政府统一经营,出租给住户,由国家收租,然后国家得租金之大头,小头(约20-40%)则归原房主(注二),由政府按期交付。并且,政府给付"定租"有一定限度,例如有的地方1958年开始"私房改造",政府规定给原房主"定租"给到1966年,约给8年(注三),以后就不给了,房屋无条件归国家所有,与原房主不再相干,其"私房改造"宣告结束。中共的确是实行零赎金政策,就把"私有房屋社会主义改造"给搞垫了。这些被中共改造的私有房屋,又名"经租房",北京等大城市比较多,私有房屋怎么变成了"经租房"?就连一些当事人(房主)及亲属,至今仍然不清楚到底发生了什么。 苏州钱幼琴房产,60年代收归国有,成为居民大杂院有资料表明,中共实行零赎金"私有房屋社会主义改造",房主出于"自愿",向政府递交"申请书"(注四)表示接受"改造",现在有些当事人或亲属则辩解说,是迫于当时的政治高压才主动"申请",谁会傻到此种地步?确实,崇明县志不也称"堡镇镇将资本家、地主、富农和坏分子的多余房屋通过本人申请投资捐献,接收为公产"吗?这些当时被专政的"下民"都"捐献"了,多么搞笑!也有文献表明,许多当事人对于经历过的"私有房屋社会主义改造"运动仅有一知半解。例如,1964年1月13日国家房产管理局致国务院《关于私有出租房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中杀气腾腾地写道:"一些房主认为房屋由国家经租房还没有过渡到全民所有制,仍然归个人所有,往往以人口增加,自住房不够的理由,要求退还已由国家经租的房屋;或者以生活困难为理由要求增加定租;有的甚至强收房租,逼迫住户搬家强占房屋,破坏房屋。这些情况反映了私房改造工作中存在尖锐的两条道路的斗争。"中共实行零赎金搞垫了"私有房屋社会主义改造"运动,许多人吃了中共的哑巴亏。后来,政治气候变了,有人试图上法院讨回自己的房产,法院的态度一般是:按照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凡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但如果当事人真的去要求有关部门申请解决时,有关部门一般如此答复:"私有房屋社会主义改造"是完全正确的,应当维护......只有经过政府认定为当年不符合改造条件而错误改造的,政府才有可能同意退还房屋。
2007年中秋,十省市经租房及文革房业主上访代表在北京陶然亭公园进行交流值得一提的是,原籍上海市的北京居民殷荣高,曾经向上海当局反映,他的祖居当年被政府错误改造了,要求退还,其中提及,其祖居由政府出租给别人,后来拆迁,原租住户得到了10多万元的拆迁补偿,而原房屋的主人(殷荣高)却没有得到任何补偿(注五)。"私有房屋社会主义改造"国家实行零赎金,即零补偿,国家对于租住户拆迁则给予补偿,实在是搞笑,不知中共的政策是怎么制订的?"私有房屋社会主义改造"是对私有财产的公然掠夺。如今50多年过去了,中共像对待其它不光彩的历史一样,从未对此做过认真的检讨。对这场运动的记述遮遮掩掩,对业主的维权要求拒之门外。去年,中共通过了《物权法》,明确了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但是,对于并不久远之前无端掠夺的私人房产,当局该如何处置?注一:引文节选自崇明县志二十卷之四之城镇私房之第三节:崇明县志>>卷二十城乡建设>>四、城镇私房
注二:参考《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检查私房改造政策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处理的几项规定》〔61〕房管崔字第373号
注三:参考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1993年2月《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的意见》
注四:参考郭宇宽《经租房政策历史渊源及执行现状调查》
注五:出处见殷荣高2005年12月29日向上海市政府门户网站投书《关于私房改造》








http://shbbs.soufun.com/1210001860~-1~1300/67789277_67789277.htm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09-4-1 23:1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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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3-31 17:10:45 | 显示全部楼层
香港公民傅必揚给温家宝的一封信:

尊敬的溫總理:         您好為祝
首次冒昧致函臺端,深感惶恐,但在外久仰您為我們的平民總理,尤其是看到您在汶川地震中出現時的感人場面,我們無不淚流滿面,您無愧為我們百姓心目中的好總理,更是帶給我們中國人希望和驕傲的好總理,對此我們作為百姓無以為報,惟在心中默默為您祈禱。
在下名藍俐偉,居香港新界天水圍俊宏軒一座34B。先父藍文蔚,字漢淩,早年曾追隨中山先生參與北閥,後因病辭職並舉家移居武漢,新政府成立後董老(必武)親函先父動員他參與新中國建設,不久被聘為湖北省參事室參事(一九六六年初父親在武漢病逝),家兄藍維中亦是響應祖國號召毅然赴朝參戰,後不幸光榮犧牲
我們在南京期間,母親彭超塵用多年的積蓄於1953年為自己在南京中山北路168號購得私宅一處,占地面積101.01平方市丈。當時的南京市人民政府市長惠浴宇先生也為家母簽發了房產契約證書,我們舉家遷居武漢後,此房產曾委託孔府親屬孔慶源先生照看。一九五八年孔先生因懼怕當時的政治運動,未經家母同意,私下將此房交由政府經租。但家母始終沒有放棄自己對此房所有權的追討,曾無數次致函當時的南京市政府各部門(包括南京市長),希望能考慮我們的親人已為國捐軀,將之發還,直至一九八四年家母抱憾逝世,終因我們沒有任何背景而未果去年春經我們多次追討後,南京市鼓樓區房地局終於給了一個令人遺憾的回答:可以退還50平方米,這是我們實在無法接受的。
近來欣悉在您的領導下,國家已正式版布保障人民私有財產的新物權法,很多歷史遺留問題都得到落實和解決,中央政府也再次重申國家決不會讓烈士家庭流血又流淚。所以今不惴冒昧呈函,懇切希望我們的總能萬忙撥冗,過問此事,我等將終身不忘。謹此致謝、順頌
泰安

香港聯繫電話:00852--3165549667681355、65432302
內地聯繫電話:1580272429813808670921
电子邮箱:Fpy45@126.com

彭超塵之女:藍俐偉
婿:傅必揚敬上
2009228
彭超塵经租房资料照片.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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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3-31 17:24:02 | 显示全部楼层
对退还私改侨房问题的看法


  在五十年代末、六十年代初期进行的私房社会主义改造中被改造的侨房(以下简称“私改侨房”)问题,是目前我省侨胞来信来访要求解决的突出问题之一。对私改侨房应否退还?几年来有关方面意见不一。有些同志认为,对侨房改造是“完全正确”的,退还私改侨房是否定“三大改造”和“赎买政策”,因此不同意退还私改侨房。有的部门甚至规定过去尚未明确的私改侨房的产权“属国家所有”,对解放初期被代管的侨房,以至土改没收的城镇侨房,仍然采取私改侨房的政策,即先改造才落实政策。对侨房实行改造是否正确?退还私改侨房是否否定“三大改造”和“赎买政策”?对私改侨房问题进行反思,对上述问题进行探讨,对于正确评估过去的侨务政策,善始善终完成落实侨房政策的任务,以及研究今后如何进一步保护华侨权益问题,也许不无益处。本着这一目的,本文谈些浅见。


  一、私改的理论不符合马克思主义关于住宅问题的原理和华侨房屋的实际


  对私房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是根据1956年1月18日中共中央批转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和1958年8月6日《人民日报》刊登的《中央主管机关负责人就私有出租房屋的社会主义改造问题对新华社记者发表的谈话》先后开展起来的,私改到1964年基本结束。当时决定进行私房改造,主要是认为“城市里私人出租房屋,收取租金,一般来说是属于资本主义性质的剥削,它是整个资本主义剥削制度的一部分”,因此,“为了彻底完成经济战线上的社会主义革命,消灭剥削制度,对城市私人出租的房屋必须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现在看来,私改时认为出租房屋收取租金属于剥削的观点(以下简称“剥削说”)是很值得商榷的。


  1. 从理论上看,“剥削说”不符合马克思主义关于住宅问题的原理。


  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观点,住宅与衣服、食物一样,是个人的消费品,只不过它的使用期更长罢了。在商品生产的社会里,住宅是作为商品来生产的,建筑住宅需要投资,并要经常出资加以维修,等等,因此,房租是房屋价格的一部分。房主把住宅租给承租人,是为了实现商品的价值,承租人付给房主的房租,是住宅的价格,因而房租是不体现任何剥削关系的。对于这个问题,恩格斯在《论住宅问题》中作了明确的论述,他指出:“在住宅问题上有相互对立的两个方面:承租人和出租人或房主。前者想从后者那里买得住宅的暂时使用权;他有现金或信用,尽管他还必须按高利贷价格,即以额外房租形式向这个房主买到这种信用。这是一种单纯的商品买卖,这不是无产者和资产者之间,工人和资本家之间的交易。”“因此,企图把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间的关系与工人和资本家之间的关系等同起来,就是完全歪曲这种关系。相反,我们在这里看到的是两个公民之间的完全平等的商品交易,而这种交易是按照一般商品买卖以及‘土地占有权’这一商品买卖的经济规律进行的。”根据恩格斯的论述,房屋的出租与承租,是按照价值规律而进行的商品交易,承租人向房主租用住房,同购买和租用其他物品一样,是一种等价交换和支付利息的经济行为。显然,私改时把华侨出租房屋收取租金视作剥削,在理论上是说不通的。


  2.从实际上看,“剥削说”也不符合华侨出租房屋的实际。


  历史上,华侨有回国购建房屋的传统,目的是为了使侨眷能够安居乐业,自己回国有个安身之所,而不是以此作为“剥削”的手段。实际上,华侨房屋之所以出租,大多是由于华侨全家居住国外,将房屋交由亲友管理,由亲友代为出租,而将所收的租金用于缴纳房地产税和修缮房屋,或用作侨眷生活的补助,因而所收的租金一般很低微。据新会县侨办对会城镇89户华侨经租房的调查,在这89户经租房中,由于业主不在国内,房屋由亲友出租的有57户,占64%。这89户经租侨房,其中住宅房面积共44365平方米,私改前每月共收房租22404元,平均每平方米租金为005元;非住宅房(铺房)面积共480048平方米,每月共收房租5527元,平均每平方米租金为0115元。以这样低廉的价格出租房屋,根本无法维持房屋的正常修缮开支,更不可能构成资本主义性质的剥削。不仅如此,由于当时法制不健全,华侨出租房屋的合法权益常受侵犯,不少承租户不向华侨业主交纳房租,造成了不少租货纠纷,仅1955年,广州市内5个区法院积存和经收的华侨房屋租赁纠纷案就达871宗,成为当时一个严重的问题。


  二、对侨房实行改造违反了《宪法》精神和政府对侨房的一贯政策


  私改的有关文件说,私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进行”的。其实,对侨房进行改造恰恰是违反了《宪法》的精神。

  我们知道,党的过渡时期的总路线是逐步实现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这写进了1954年的《宪法》。党之所以决定进行“三大改造”,是由于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生产资料私人所有制,束缚了生产力的发展,阻碍了社会主义工业化的进程,与社会主义的建立是不相适应的。而华侨房屋则不同,它不是生产资料,而是生活资料,社会主义消灭私有制,是消灭生产资料的私有制,而不是消灭生活资料的私有;根据《宪法》的规定,要实行改造的是生产资料,而非生活资料。私改时把私房作为社会主义改造一个组成部分,显然是把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混为一谈,因此,退还私改侨房并不意味着就是否定“三大改造”。

  1954年《宪法》在规定进行“三大改造”的同时,不仅没有提及要对私房进行改造,相反,却在法律上承认和保障了私人拥有住宅的权力,如第11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国外华侨正当的权利龢利益(第89条)。30多年来,《宪法》虽几经修改,但这一精神始终未变。在决定进行私改不久,1956年3月19日的《南方日报》社论就指出:“华侨房屋所有权及其正当的房租收入,是华侨正当权利龢利益的一部分。在这方面侵犯华侨利益,不仅会破坏华侨政策,而且是违反国家宪法的行为”。对侨房进行改造,由国家经租,实际上是剥夺了华侨对合法房屋的所有权和支配权,侵犯了华侨的合法权益,这显然是违反了《宪法》规定的精神的。

  解放后,党和政府对华侨房屋始终采取慎重的态度和保护的政策。如在土改时,规定没收地主在农村中多余的房屋,而对华侨的房屋则明确规定不得没收。在私改时,也规定对解放后用侨汇购建的房屋一律不予改造。即使在私改前,党和政府对华侨出租房屋也是允许和保护的。如经政务院1953年核示修正的《中南军政委员会修正中南区关于城市房产权的几项原则规定》中规定:“人民政府对人民一切合法取得之房产的所有权与合法经营权(包括修建、买卖、转让、使用、出租等权力在内),一律保护,任何机关、部队、团体和个人,不得强购、强租、强借、强占”,“城市一切合法之所有房屋出租时,其租约由双方协议订立,共同遵守。”中共广东省委、省人民委员会在1955年9月25日下发的《关于住用华侨房屋必须订约交租的通知》(55省委知字第8号)也明确指出:“国外华侨把他们从事劳动和各种职业所得汇归国内,修建店铺、住宅,或由侨眷自住,或以之出租,乃是侨胞侨眷的正当权益之一,不容侵犯。”正因为如此,当1955年广州市华侨出租房屋纠纷问题较严重时,省和广州市委、人委十分重视,广州市人委责成市侨务局、房屋局、法院三单位邀请有关部门成立了“处理华侨房屋纠纷工作组”,组织力量,处理华侨房屋租赁纠纷问题。当时该市华侨纠纷案件871宗,已处理767宗,其中判决或调处迁出的共156宗,判决或调处清租的 325宗,维护了侨胞的合法权益。1957年1月26日,省人委转发了广州市人委《关于加强对职工进行有关华侨政策的宣传教育及严肃处理职工居民拖欠华侨房租问题的指示》(57办三景字第86号),要求有关部门“如有发生华侨房屋租赁纠纷的,应迅予查明处理”。同年12月3日,省人委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处理城镇中华侨房屋纠纷问题的指示》(57粤侨魏字第1441号),要求各市县根据《宪法》第11条规定的精神,进一步采取措施,妥善解决住户欠租等华侨房屋纠纷问题。由此可见,在私改前,党和政府对华侨房屋的合法所有权和经营权始终是保护的;在决定进行私改时,也未明确对侨房是否进行改造,而是要求侨务部门提出意见。直到私改基本结束的1963、1964年,国务院才分别批转侨委关于对华侨、港澳同胞房屋进行改造的意见。由此可见,对侨房进行改造,不仅违反了《宪法》的精神,也是有悖于党和政府对侨房的一贯政策的。


  三、对侨房的改造并未实行“赎买政策”



  私改的有关文件称,私改是采取类似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赎买政策”进行的,但从具休改造政策及执行的情况看,对侨房的改造实际上并未实行“赎买政策”。

  党对资本主义工商业采取“赎买此策”,其具体做法是,首先对资本家的企业进行清产核资,确定股份,然后根据股份发给一定时期的利息;并对资方人员安排工作,或给予救济。实行“赎买政策”后,发给资本家的利息与其财产的实际价值差距不很大。私改文件虽然规定对侨房采取类似“赎买政策”的做法,但实际上,我省只发给侨房业主原租金20%至30%作利息,而且定息只发了五年。据私改的资料,1957年广州市新出租住宅钢筋泥土楼房每平方米租金为066元(属当时最高房租),私改后,如给回原租金的20%作定息,则每平方米月息只有0132元,年息为1584元,5年仅拿到792元;如给回原租金的30%作定息,则5年也只能拿到11 88元。据此,如被改造的一间侨房面积为10平方米,改造后业主只能收回80元或120元(以10年计),这与房屋的造价相距甚远。再以广州市著名的爱群大厦为例,爱群大厦原是旅美华侨陈先生的产业,建筑面积10995平方米,1955年由广州市军管会无偿征用,1956年经广州市政府批准给回房租,1958年被改造。改造后,给回原租金的10%作定息;连同该华侨在广州市的其他房屋(面积共12587平方米),每月定租89606元,定租发到1966年8月止,改造后业主所得总共不足I0万元,与房屋的实际价值相差很远。因此,一些华侨说对侨房实行改造是“变相没收侨房”,看来不无道理。

  此外,对侨房实行改造的具体政策规定也存在不少问题。如关于改造起点的规定,就没有任何科学根据,全国各省也无统一规定。把侨房划分为解放前、解放后购建,而分别采取不同的改造政策,也很不合理。对侨房划分为住宅与非住宅,并对非住宅侨房实行无起点改造、也难以服人。且不说住宅与非住宅的划分是否科学,仅以对非住宅侨房实行无起点改造而言,国家房产局在私改基本结束时就已对这种做法作了否定,提出:“在还没有进行私房改造的地方,今后(对私有出租的厂房、铺面房、库房、货栈等工商业用房)不要再一律搞无起点改造”。可惜,当时对侨房的改造工作已基本结束,提出这个要求为时已晚。


  四、对侨房实行改造是“左”的错误影响下的产物


  既然1954年的《宪法》明确规定保护私有房屋、保护华侨的正当权益;既然私改前党和政府允许和保护华侨出租房屋,为什么却在不久后又对侨房进行社会主义改造?考查当时的社会环境和私改的全过程,我们不难发现,对侨房的改造是在当时“左”的错误影响下的产物。

  赵紫阳同志在党的十三大的报告中指出: “我国从五十年代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基本实现,至少需要上百年时间,都属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在现阶段所面临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为瞭解决现阶段的主要矛盾,就必须大力发展商品经济,提高劳动生产率。”“在所有制和分配上……在初级阶段,尤其要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发展多种经济成份。”党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是符合我国国情的。但是,长期以来,我们一直没有真正认识自己的国情,没有正确认识我国社会所处的历史阶段,从“三大改造”时,就把社会主义看成为纯之又纯的社会,把生产资料公有制作为我们社会和国家的唯一经济基础,以为社会主义越大越公越纯越好。在“左”的错误影响下,在1955年以后,更轻率地发动了“大跃进运动”和“农村人民公社化运动”。这时期,人们头脑里普遍滋长了“共产主义幼稚病”,“共产风”盛行一时。由于对社会主义及我国国情认识的偏差,因此,不仅不允许私营经济的存在,不允许私人占有少量生产资料,甚至任意反对私人财产的存在和占有,随意侵占私人的生活资料。在这种社会氛围下,对私房出租问题就很难有公正、客观的态度。因此,把华侨出租房屋收取租金视作剥削,进而改造,就不可避免了。如果看一下当时的私改文件,就更不难看出对侨房实行改造与“左”的错误的内在联系。如1958年中央主管机关负责人就说:“全民整风运动的开展以及目前全国出现的大跃进的形势,给私有出租房的改造创造了极为有利的条件。”以后的私改文件,更进一步强调了私改问题上的两个阶级、两条道路的斗争。这些都清楚地表明瞭“左”的错误对侨房改造的影响。

  对侨房买行改造,现已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一是侵犯了华侨的正当权益,严重挫伤了侨胞的爱国爱乡热情,影响了我省华侨众多优势的发挥,从而阻碍了我省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二是改造后,华侨不能也不敢回国购建房屋,一些华侨有空余房屋也不敢出租,致使住房日益紧张,不利于归侨侨眷和居民住房问题的解决。这些已是众所周知的客观事实,在此必赘述。赵紫阳同志在党的十三大的报告中指出:“是否有利于发展生产力,应当成为我们考虑一切问题的出发点和检验一切工作的根本标准”。从前面所谈的情况看,我们无论如何是得不出对侨房实行改造是“完全正确”的结论的。


  五、退还私改侨房是实事求是的做法


  综上所述,我认为,对侨房实行改造,在理论上是错误的,在实践上是有害的,既违反了《宪法》规定的精神,又有悖于党和政府对侨房的一贯政策,是在“左”的错误影响下的产物,我们今天没有任何理由继续维护它的“严肃性、连续性”。退还私改侨房,是实事求是、有法必依的具体体现,也是目前争取侨心的一个重要手段。从江门市区及台山、开平、新兴县的情况看,退还私改侨房后,在政治上、经济上收到了很好的效果。相反,一些未退还私改侨房的市、县,华侨的意见越来越大,问题越来越多。当然,私改侨房问题,由于距今时间长,房屋变动大,牵涉面较广,情况比较复杂,加上国家财政比较困难、城市房源比较紧缺,现在要在全国或全省范围内全部退还私改侨房使用权,确实存在不少困难。这也是不应忽视的。对私改侨房何时退、如何退,也还值得研究。但是,无论如何,对这个问题都应本着积极的态度去妥善处理。不然,拖得越久,问题就越复杂,就更难以解决。

  在这里,顺便谈谈私改侨房的产权归属问题。国家某主管部门在去年下发的575号文件中规定:“已纳入改造的私有出租房,根据中发【66】507号文件的规定,其所有权属国家所有,由房管部门统一经营管理”。我认为,作出这样的规定是不妥当的。因为,首先,中发[66] 507号文件并无涉及私改侨房的产权归属问题。该文件的内容,是关于财政贸易和手工业方面的若干政策,其中规定:“公私合营企业应改为国营企业,资本家的定息一律取消”。很清楚,这里谈的是公私合营企业的问题,而根本没有涉及私改房的产权归属。在中发[66] 507号文件下发不久,国家房产局、广东省工商局曾根据该文件的精神,作出了对私改房“暂停支付房租”的规定,但也都未提及私改房的产权归属问题。此后,国家对私改房的产权归属一直没有明确。就连前面提到的国家某主管部门在1985年下发的87号文件中也承认:“对于已纳入私房改造的房屋的所有权,国家尚未明确”,并认为这是私改的遗留问题之一。其次,中发〔66〕507号文件是“文革”期间产生的,其中一些规定,正如该文件所说的那样,是根据“红卫兵和革命群众”的“革命性倡议”作出的。现在,中央对“文革”已彻底否定,有关部门仍以“文革”中的文件作为规定私改房的产权“属国家所有”的依据,应该说是不严肃的。

  解放后,我们曾一再侵犯华侨房屋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不少遗留问题和严重的后果。历史给予我们的教训实在是太多、太深刻了!如果今天不注意反思历史,不慎重作出明智的决策,而把私改侨房的产权收归国有,势必重蹈历史的复辙,造成的后果也将会更加严重。但愿这并非危言耸听!

  
  注释:

  〔1〕 1958年8月6日《人民日报》。
  〔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8卷,240、241页。
  〔3〕 广州市侨务局1955年11月23日《关于处理本市华侨房屋租赁纠纷问题工作的报告》。
  〔4〕 见1964年1月13日国务院批转国家房产管理局《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64国房字第21号)中国家房产局的“说明”。
  〔5〕 同〔1〕
  
  (注:本文写于1987年,发表于广东华侨华人研究会《华侨与华人》1988年第2期)



http://gb.chinareviewnews.com/crn-webapp/cbspub/secDetail.jsp?bookid=32601&secid=32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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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落实私房政策

一、“文化大革命”期间被占私房落实政策
在“文化大革命”中,“造反派”对所谓的“专政对象”抄家封房,并于19671月发表《联合通告》,限期私房主办理房产上交和退出空余房屋。嗣后,有2370户私房主的26.80万平方米(使用面积)私房相继被非法接管,11.57万平方米被挤占。
1972年,根据国务院通知,对具有华侨身份的私房主上交的房屋可以落实政策。但由于仍在“文化大革命”运动中,区内落实政策者寥寥无几。19748月,市革命委员会印发《对于市区查抄私房处理意见的请示报告》以后,区革命委员会抄家财物处理办公室会同房管所、街道等单位先在华山街道试点,继而在全区铺开。由于政策的局限性,一般仅发还仍由房主自住部位的产权,其余概不处理。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私房落实政策全面展开。19824月,区委根据市委《关于进一步落实私房政策的报告》,成立区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各房管所也都配备人员处理具体事宜。按照“谁使用,谁腾退”和归口办理的规定,区内各系统和部门确定分管领导和专职人员,落实“文化大革命”被占私房政策工作,以腾退被挤占(私房冲击非法接管后,被紧缩的部位经房管部门分配给单位或居民使用)的房屋为中心,同时办理发还房主自住及出租部位的房屋产权,结算房管部门管业期间的租金结余和对房屋作一般性维修。自1982年起,首先腾退区内404户三侨(华侨、归侨、侨眷)和知名人士、统战对象被挤占房及发还房屋产权。到1985年,上述对象被挤占房全部腾空发还。同时,对区内原工商业者、知识分子等被挤占房,也筹措动迁房源,积极开展腾退和办理房屋产权发还、租金结算工作。19841985年,是全区落政动迁进展最快的2年,共动迁腾退居民1850户,为动迁户总数的46%。
被动迁的居民极大多数在房源得到妥善安置后及时搬迁,对极少数无理拒迁的,通过司法途径陆续迁离。全区的腾退工作在1988年基本结束,至1990年全部完成。
“文化大革命”中被占私房落实政策统计表
面积单位:平方米
类目
落政总数
落政分类
户数
面积
动迁挤占面积
发还老房客面积
发还房主自住面积
总计
2370
267992.9
115714.6
52709.1
99569.2
三侨
404
64539.0
40996.0
6855.0
16688.0
原工商业者等
1966
203453.9
74718.6
45854.1
82881.2
动迁区内挤占户腾空房屋统计表
单位:户/平方米
类目
动迁总户数
及面积
动迁归口分类
市属外区单位职工挤占
区属单位职工挤占
总计
4038115714.6
311985154.2
91930560.4
三侨
124740996.0
99331913.0
2549083.0
原工商业者等
279174718.6
212653241.2
66521477.4
区内各系统和部门动迁挤占户腾空房屋统计表
单位:户/平方米
类目
动迁总户数
及面积
动迁归口分类
动迁单位
动迁职工
总计
91930560.4
16715706
75214854.4
三侨
2549083.0
404684
2144399.0
原工商业者等
66521477.4
12711022
53810455.4
二、私房改造遗留问题处理
1956年,对房地产商实行全行业公私合营和对不参与企业的房地产私人业主每户出租面积在10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以上的房屋进行公私合营。1958年起,按照政策规定,又对出租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的私房业主以国家经租(即由国家进行统一租赁,统一分配使用和修缮维护并给房主以合理利润)方式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区内1982户私房主所有的84.2万平方米房产纳入改造,但在执行政策中扩大私改范围,把有些不足改造起点的出租房或是房主的自住房也被改造接管。1964年,区房管局作过部分改正,但是很快又被“继续改造”取代。直至“文化大革命”又对私房进行全面冲击、非法接管。
按照市政府的部署,自19864月开始复查区内的私改房产,历经2年,基本掌握私改遗留问题。自19885月起,根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的《上海市落实华侨私房政策实施办法》,与区侨办一起开展这项工作。至1992年底,区内56(含港、澳同胞),计9603平方米错改房产已落实55户,发还错改房产9487平方米;应腾退的原自住房3365平方米(含动迁房61),已由归口单位落实腾退1894平方米(已动迁39)19916月,市政府办公厅转发《上海市处理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实施办法》下达后,区内被错改造国内人员的房产也开始处理。至1992年底,199户国内人员错改私房,已经落实101户,错改面积21231平方米,已发还9183平方米;应腾退的自住房,按“谁使用谁腾退,谁拆除谁补偿”和归口办理的规定,也已落实到各承租户的工作单位。



http://www.shtong.gov.cn/node2/node4/node2249/node4412/node17435/node18298/node62248/userobject1ai67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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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回归

作者:李志银    发表日期:2008-6-26 11:29:04   来源:中思网

关键字:物权法
市场交换
农村农民
 
物 权 回 归

/李志银

  内容摘要:社会物质财富是劳动者或劳动的组织者的劳动所得,劳动者享有其劳动所得是一项自然权利,并由此形成劳动者享有物权权利的社会观念和物权制度。在劳动者的权利被摧毁的情况下,会产生非常可怕的后果,而恢复、修复被摧毁的权利制度,使其回归,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关键词:劳动者、劳动的组织者、社会成员个人所有。

          一、引言

  我们不能确切地判断人类物权观念是在什么时间产生的。但是,可以肯定的是,即便是在原始公有制时期,部落首领分配给某一氏族成员的那一块兽肉,那一张兽皮和那一席休息睡眠之地,是属于他的,部落首领或者部落当局不得剥夺或者侵占。原始社会的公有制是生产力低下的产物。随着生产力的提高,在出现自由劳动和自由组织的劳动时,由劳动或者组织劳动的所得属于劳动者自己所有,现代物权观念就这样开始萌芽了,随之也出现了物权交换和物权交换的场所——市场。领导者和当局的责任是承认和保护劳动者所有的物权权利,承认和保护劳动者用以交换物权的市场,使这些权利不得遭受他人或者当局的剥夺和侵占,这是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和发展的必要条件。据此,我个人认为,物权为劳动者或者劳动的组织者所有的观念和权利,是一个形成久远、非常古老的,十分自然的观念和权利,该观念和权利反映在国家的立法上,就形成了我们现在所说的物权制度。

     二、物权观念被摧毁的情况和后果

  自然生成的物权观念和物权制度有被大规模全面摧毁的情况。这些情况一般发生在社会革命或者社会改革运动的过程中。上世纪30年代我国发生的土地革命战争,1949年开始的土地改革和1953年至1956年先后开展的城乡社会主义改造运动,其对象都是针对传统的物权观念和物权制度展开的,物权关系在这一时期发生了许多急剧的变化。但从整体上来看,1953年之前,我国还是实行由社会成员私人占有物质财产,并可以自由交换的国家制度。但从1953年开始,到1956年基本结束的农村小农经济社会主义改造和城市民族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公有制的物权制度全面代替了传统上由社会成员私人占有的物权制度,传统的物权观念也随之被摧毁。

  我国实行的物权公有的制度首先从农村开始,然后推进到城市。农村不动产土地物权制度的演变方式是:农民在1949年到1953年土改中分配的土地以入股的方式加入合作社,然后,合作社升格为初级社和高级社,再由高级社上升为人民公社,农民入社的土地股权、大型农具、牲畜、果树和林木等在初级社转变为合作社的过程中变为合作社公有财产,个人物权由此消失。合作社以及后来的人民公社以土地所有权人的身份,将土地和农民划分为若干个生产队和大队,通过行政命令的手段,组织社员生产劳动,完成国家的粮食生产任务;农民以公社社员的身份参加生产劳动,以家庭人口的多少分配口粮。生产队、大队不占有集体的土地财产,不能自主制定内部经营管理办法或者只属于本生产队或大队的内部分配制度。这是我国农村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过程和内容,经过改造以后,社员和公社之间除劳动关系以外,没有财产关系。

  城市的情况也是如此。1956年开始的城市社会主义改造,国家以赎买的方式收购民族工商业者的工厂、商店和城市市民用于出租的房屋,实行国营。大量的手工业合作社和公私合营企业在社会主义改造期间,除少部分通过集体化的形式实行公有制以外,大部分都在运动中消亡了。城市公有制的基本特点是:
 
(一)城市工商业除少量的大集体以外,土地、房屋和生产资料为国家所有;
(二)政府设立专门的物资供应、产品分配、人员调配和工资管理等等各种各样的行政管理部门,从事国有财产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银行、文化教育和公共卫生服务等全部社会服务机构,也按照一定的比例,由政府统一计划、统一管理,为政府的生产经营服务;
(四)全部工商业企业都是政府下设的生产部门和经营部门,除了按照政府的指令组织生产和流通以外,不参与原材料的采购和产成品的销售,不承担企业盈亏责任,不具有企业法人的地位;
(五)企业内部的管理人员:厂长、经理和工人都是政府的雇员,服从政府的调配,完成政府的工作,领取统一的工资,享受统一的福利待遇。城市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使企业职工除了工资以外,不再享有其它属于自己的物质财产。

  将全体社会经济组织和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都视为政府的生产部门和政府的劳动力,除了参加政府组织的劳动生产以外,不能自主的为自己组织劳动或者自由地为自己劳动,这种体现了绝对公平原则的革命的理想主义和革命的浪漫主义的制度设计,淋漓尽致的表达了中国人民的革命理想。但是,在这种体制下,劳动者和劳动的组织者通过劳动获得剩余物质财富的机会和动机被摧毁了,劳动者为自己劳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也被摧毁了,正常的物权观念被异化为私心杂念资本主义思想,必须狠斗并将其消灭在一闪念之间。在那个时期,社会劳动生产力和人民群众的生产积极性受到彻底的打击,人们的物权意识沉睡了,创造财富的动机和理想也沉睡了。经济萧条,物质匮乏,国家财政困难和人民群众生活困难并存是贯穿于这一时期的基本特点。

         三、观念的抗争

  中国是一个农业社会。中国农民为什么热情高涨地参加土地革命、参加解放战争,其中主要原因是农民没有赖以生存的土地。占有土地,自主经营,这是农民物权意识的基本要求。为此目的,农民们跟着共产党闹革命,数千万人献出了自己宝贵的生命。物权制度对于中国农民之重要,由此可见一斑。
  
  通过暴力革命的方式获得土地的农民,在集体化运动的开始时是不自愿的,也是不积极的。据有关的资料介绍,在19501953年之间,只有14%的农户加入了合作社,有86%的农民不入社。到1954年冬至1955年春,党内就有许多领导同志对农业合作社也表示忧虑,认为合作化运动冒进了,应当下马,合作化受到了强烈的质疑,并由此形成了严重的党内斗争。1955731日,毛泽东发表了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报告,批判了党内要求合作化运动下马的主张,认为这些同志像一个小脚女人前怕狼,后怕虎,有数不清的清规戒律,随后,有关的部委也因为十年中没做一件好事情被撤销了。这是原定用15年的时间完成的合作化过程,到1956年只用了3年的时间就提前完成的政治背景。

  1956年完成的集体化运动,虽然砸烂了几千年来形成的社会成员私人占有物质资料的物权制度,但却没有消除人们在几千年来形成的物权私有的观念。从1956年开始,到1959年,公社社员的劳动生产率持续降低,并出现了二十余年持续不断的粮荒,要求单干的呼声此起彼落没有停止过,到60年代初,浙江、四川、广西一些地方的农民就默默地实行包产到户。截至1981年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时为止,全国已经有181万个生产队实行包产到户,占全国生产队总数的32%。来自安徽的调查报告说,包产到户是农村的曙光,中国的希望。可见,农民要求单干的心情和呼声与人民公社集体化的要求是不相一致的。

  交换物权的市场实际上也是存在的。即便是公有制最严厉的时期,原始的物权观念仍然在小范围、低层次的存在着,例如,分配给社员的口粮,当公社社员没有油盐酱醋的时候,他们就会拿着自己的口粮、鸡或者鸡蛋等,在一些偏僻的田间地头和市民们交换,并由此形成遍布全国各地的黑市。在黑市里,社员们不但能交换一些少量的零钱,还可以交换市民的粮票、布票、油票、肉票等许多奢侈品。人民公社的社员和城市的市民以物权所有者的身份交换自己的物品,是社会物权意识的基本表现。虽然遭到政府的严厉禁止,但这种民间自发的黑市从来就没有停止过。

  与农村农民相比,城市社会的物权观念的表现方式则有所不同。在政府经营的国营企业里,企业厂长、经理伸手向政府要指标,要财政补贴、要银行贷款,要报废指标,要优惠政策,工人们在上班时干私活,偷拿国营企业的财产等等,体现了公有财产单位化、集体财产私人化,化大公为小公,化小公为个人的物权诉求,是特定条件下人们追求物质权利的异化形式,说明城市社会追求私人物质权利和农村社会农民们的物权追求没有区别。

          四、权利的再生

  有意思的是,铁板一块的公有制物权体系,在一些个别的实际问题上不得不松动起来。譬如在农村,偏僻山区的土地没有被充分有效地利用,断粮断炊是普遍的现象,政府不得不救济这些山区社员的生活困难。那时候交通不便,人拉马驮将救济粮运到山区饥民的手里,运输过程中就消耗了一大半,不如将山区的土地分配给饥民进行生产自救更为合算。经济上的计算不能不具有说服力,算账也不直接的触及敏感的政治问题,这种算账的方法反映了党内务实的领导同志的政治才能和政治智慧。在这样的计算和默许之下,浙江、四川、广西的山区农村在60年代初就不事声张的实行了单干,土地重新回到了农民手上,避免了像河南、甘肃等许多省份那样的群体性灾难。在城市里,也有一些问题是通过算账算出来的。譬如,由政府统一组织生产经营类似于针头线脑这样一类小商品,一是在品种上不能面面俱到,难免挂一漏万;二是政府在发展重化工业和机器制造工业的同时,没有多余的财政投入设立大规模的小商品生产企业,且其本大利小,经济上极不合算。这也是一个很实际的算账问题。允许城乡个体工商户拾遗补漏,生产类似于针头线脑这些小商品,满足人民群众的生活需要,不能说没有这方面的原因。我国社会成员私人占有一定物权财产的制度体系,就这样在一个又一个夹缝中,以个别事例和局部现象的方式萌芽成长起来了。

  大规模的私人物权体系形成于改革开放时期。在这一时期,那些只能适应公有制计划经济的公有制物权制度不能适应投资主体多样化带来的实际要求,如,实行招商引资的地方政府不得不解决外商投资办厂的用地问题,在土地权属不流动的前提下,将所有权和使用权区分开来,允许使用权流动,就是典型的以解决实际问题为目的提出的变通方式。将不动产的物权权利划分为所有权和使用权,允许所有权和使用权同时或者分别流动,是国外自由资本主义者的发明;而将不动产的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划分开来,所有权不流动,只有使用权才能流动,则是中国人的发明。许多人认为两权分离是国外经验的简单移植,这是错误的。一个基本的问题是,国外的两权分离,是使不动产物权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共同实现其价值为目的进行的制度设计,而在我国,两权分离的制度设计则是为了解决公有制的政治制度和市场需要之间的矛盾,以适应改革开放中多元化经济需要为目的进行的设计。土地是国家的,国家不能将公有制的土地无偿划拨给内、外商私人使用,这既是重大的物权制度问题,更是重大的政治问题,甚至于还是民族利益问题。当然,留住外商,发展内商,也是重大的政治问题和民族利益问题。在这样一个两难之中,睿智的中国人冒着巨大的政治风险,借鉴国外的经验,将土地的使用权从所有权中剥离出来,允许使用权流动,以解决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这种制度的创设,首先考量的是意识形态的价值,其次才考量经济学上的价值,它虽然有悖于马克思主义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之间的关系,但从国情出发,它却不失为一种有智慧的大无畏的表现。土地这一物权法领域之内最为重要的权利,毕竟在一个不能生长的地方,以不同的方式生长出来了。

     五、城市房屋拆迁:权利产出前的阵痛

  在新时期,城市市民的房屋产权制度设计好于农村农民。从上世纪80年代末开始,政府采用成本价附加工龄补贴的方法,将公有住房卖给职工,既包含了对城市公有制住房分配的反思,也包含了对劳动者贡献的合理补偿。职工通过房改,获得了建国以来的第一份属于自己的不动产物权,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之后,从允许房改房入市流通,到大规模的商品房交易,市民中的有房户不但获得了法律意义上的房产权,也获得了实际意义上的地产权。出租权、抵押权、典权等一整套成熟的法律制度逐渐生成并不断完善,为居民的生活和发展提供了物质上的保障。但是,在大规模的造城运动中,政府采用评估补偿价拆除城市私房,用市场价置换开发商的安置房,进行大规模的商业开发,却侵犯了大多数城市市民的物权利益,并成为重灾区。

  不动产物业的价值是以不动产物业的区位地段、面积和用途来体现的,而其价格则是指在区位地段、面积和用途不变的情况下,不同交易时点的交换价格,因其交易的时点不同,价格也不一定相同。对于市民不动产物权的保护,在于使其交易或者拆迁补偿的价格,能够满足在同一交易时点,同一交易区位和地段,购买相同用途的,大致相等面积的另一处不动产的物业,以避免权利人的权利受到减损。但是,长期以来,在城市建设和公共利益的名义下,采用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置换开发商的市场价安置房,权利人的物业面积在减少、区位地段在降低,物业的实际价值在减损,市民的物权利益处于公开的被掠夺之中

  评估价和市场价是两个不同的价格形成机制。从技术层面来说,评估公司和充当委托人的开发商都是商业运营商,是服务者与服务客户之间的商业合作关系。评估公司在评估的过程中,为其客户选择有利于客户评估规则和技术线路,提供令其满意的服务,是一般的市场法则。即便在采用市场比较法的情况下,也会选择那些有利于客户的调查方法,或者调整某些评估指数,为其客户服务。政府主管部门也会根据其需要指示或者影响评估公司的评估活动。因此,评估价是某些利益集团追求的柔性价格,不是以市场供求关系为依据,以交易者自愿接受为条件的刚性价格。在这种补偿机制下,权利人的不动产物权在拆迁中受到减损是绝对的。支持者认为,拆迁是城市建设的需要,是公益性的拆迁,市民的个人利益应当让位于全体市民的公共利益。但是,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下,城市的房屋拆迁与与公共利益没有关系,新楼盘产生的巨额销售利润不是公共财政收入,也不是公共福利。城市政府热衷其中,成立指挥部,调集民警、防暴人员和法警强行拆除,是现阶段大规模、大范围侵犯城市市民不动产物权权利的集中反映。如果将现行法律规定的市民物权权利看作是一个刚刚落地的新生儿的话,政府保护市民法定权利的执法意识还处于新生儿娩出前的阵痛之中,是权利的期待期,不是权利的现实期。

       六、农村土地:最后的期待

  在撤销人民公社,纠正政社合一的错误时,对土地承包的关注程度掩盖了对集体经济组织本身的关注。新设立的乡人民政府代替了被撤销的人民公社,新设立的村和社代替了生产大队和生产队,协助乡人民政府执行农村工作政策,管理村民内部的行政事务,成为两个新的政社合一的农村基层管理机构,是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中的一道硬伤。另外、土地承包责任制的巨大成功也掩盖了农村土地问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律地位问题。农村土地到目前为止,仍然处于物权空挂的状态,产生了许多后遗症,如土地撂荒;土地滥用等等。另外,土地低价补偿征收,高价挂牌出让产生的巨大的利润空间,也使土地物权回归问题成为政治和法律上的禁区,为土地物权的回归之路增加了许多前所未有的复杂性和困难性。

  大多数人认为,农村村、社二级组织是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不动产土地的所有权人。实际上,虽然村、社两级组织被受予农村土地的发包权,但却不能承载集体经营主体的职责,既不是经济学意义上的集体经济,也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经济组织。这是因为:
(一)该两级组织不是依据农民集体制定的章程组织起来的,没有经过政府依法登记,也没有专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本身的生产经营范围,不具有法律上的法人资格;
(二)该两级组织虽然也有村民大会、村民委员会和村长等权力机关和管理机关,但村民大会、村民委员会和村长不决定生产经营的大事,也不参与农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三)该两级组织不能独立的处分自己的土地财产,即:不能以其土地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不具有我国法律上承认的市场主体资格

  农村土地是农民以入股成立合作社的方式实现集体化的,入股体现了现代物权思想的基本精髓。人民共和国在农村提倡以土地入股的方式成立互助组和合作社,不同于国家对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的赎买入股只改变土地物权的占有的形式和使用的方式,而赎买则是被赎买者不再占有和使用被赎买的物质财产。入股赎买作为人民共和国初期阶段的公共政策,体现 了共和国第一代领导人对现代代物权思想的理解和运用,这一思想财富应当得到继承和发扬。

将农村大量的土地财产权利空挂是有害的。实践证明,空挂的土地权属,不能被社会成员有效利用和有效保护,不能作为社会的有效财富进入国家的财产统计记录,并反映国家财富的真实情况。我国土地管理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和现象,无一不与土地权属空挂有关。农村土地,作为物权回归过程中的最后一个问题,也是事关9亿农民,乃至于城乡国民经济快速协调发展的重大问题,人们有理由期待它的回归。一个完备和健康的、能够体现人类智慧和理性的不动产物权体系,不能没有农村土地

         七、结语

  在经历了全面否定社会成员私权利的经济方式和生活模式之后,重新恢复私人权利就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包括立法者、执法者和普通的社会成员在内,每一个人都不会反对社会成员私人拥有物质财产的权利,但人们也不能无所顾忌。200710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法律的形式记录了物权回归的阶段性成果,是一个历史性的重大进步。但法律的实施和完善,还有一个漫长的,崎岖的,甚至是艰难的道路要走,如同一个代表着未来和希望的婴儿,必须经历孕育的艰难和降生时的阵痛,没有这个过程,新的生命就不会出现。



注释:
:赵凌:《烈士暮年,情系三农》,见《南方周末》20075.17B11版;
:同上。
19601962年,全国农村因饥荒造成的非正常死亡人数3471万,仅19601961河南省总人口净减2385073人,参见金辉:《三年自然灾害备忘录》;
198799日,深圳市首次以协议的方式将一幅面积为5321平米的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给中航工贸中心,协议低价106万元,使用期限50年,参见《深圳地产25年大事记》。
一两百万的房产,一拆迁就剩二三万块钱,参见何清涟/张祥平《圈地运动与中国社会心理的变迁》;宁夏中卫规定产权置换率为100.4;实际置换率100.2左右;参见李志银《走过拆迁》、《哭泣的被拆迁人》、《中卫市房屋产权产权置换104》;参见http://blog.sina.com.cn/lizhiyinblog
1980年、1992年和2003年上半年,曾在全国范围内出现了3次大的圈地运动,其规模和性质超过了历史上英国的的圈地运动。参见《圈地运动中的高压线为何没电》,原载2003124日《北京青年报》;
:我国现阶段的村社两级集体经济组织不进行工商登记,没有组织章程,没有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没有市场主体资格;也不进行税务登记,没有纳税人的主体资格。
:土地在不动产物权体系中,是不动产物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现行GDP统计数字中,不包含农村地产价值。

参考资料:


1、人民出版社19561月出版《中国农村社会主义高潮》;
2195635日中央给上海局、各省委、市委、自治区党委的《中共中央关于在农业生产合作社扩大合并和升级中有关生产资料的若干问题的处理办法的规定》,来源:人民网;
3、人民日报社论《完满的实现党的七届六中全会的决议》
4、见张家港信息网络中心;张家港棉丰镇《棉丰镇志》农业-第二章,农业体制改革。
5、金辉:《三年自然灾害备忘录》,原载上海《社会》杂志1993年第4、第5合期。
6、胡一帆《邓小平与农村改革》,载于(《财经》杂志纪念邓小平百年诞辰系列文章)。http://finance.sina.com.cn
7http://biz.163.com《深圳商报》《深圳地产25年大事记》;
81994/07/05,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
9、中国法学网 高富平《两种划拨土地使用权及其并轨问题》;    
10、何清涟/张祥平《圈地运动与中国社会心理的变迁》,载于《战略与管理》2000年第4期;

http://laws.sinoth.com/Doc/article/2008/6/26/server/100001941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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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3-31 17:50:43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经租,依租定租的形式改造出租私房

    为了便于有计划地对私营房地产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政府采取了先大后小,先集中后分散的策略。1956年的公私合营解决了大而集中的房地产企业资本家和业主的社会主义改造问题,1958年开始的国家经租则是对小而分散的出租私房业主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是私营房地产社会主义改造的第二阶段。
       国家经租就是房东把出租的房屋交给国家房产部门统一管理、统一修缮和统一调配使用,国家按月付给房主固定的租息。定租一般占房屋租金的20%至40%,平均30%为宜。房主除按月领取定租外,不再与被改造的房屋有任何联系。与公私合营相比,国家经租较优越,它不需要清产核资,经济改组,不是以资定息,而是以租定息,一般不脱离房主原有的收入水平,原则上不作人事安排等,简便易行,不留后遗症,国家不背经济包袱。这种改造形式,中央早在1956118日批转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意见》中就提出来了。

       1958年,全国各条战线掀起了大跃进高潮。主管房地产工作的国家第二商业部在同年的1月和6月连续两次召开全国房产工作会议。会议主要精神是:中央在1956118日提出要在一两年内完成私房改造工作,没有如期完成是不妥的,必须迅速放下私有出租房屋的沉重包袱,鼓足干劲,迎头赶上,掀起房管工作的大跃进。对出租私房的改造起点定为城市在150平方米建筑面积以上者,改造形式为国家经租。要求各地党委重视领导工作,房管部门抓紧时机,加速改造步伐,一般情况下争取在1958年底前完成任务。
       上海通过公私合营只解决了出租私房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大业主,对1000平方米以下的中小业主除少数被合营外,其余基本未动。据1958年初统计,未改造的出租私房尚有488万平方米,共9189户。其中出租在150500平方米的有6279户,占68%,建筑面积175万平方米,占36%;出租在5011000平方米的有1816户,占20%,建筑面积128万平方米,占26%;出租在1001平方米以上的有1094户,占12%,建筑面积185万平方米,占38%。从全国来看,上海的出租私房改造工作,比东北三省和北京、南京等10多个城市较迟缓。为贯彻1月召开的全国第一次房产工作会议精神,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及时向上海市委和市人委作了汇报并提出计划。在市委指示下,成立了市私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由李干成任组长,领导开展全市出租私房的改造工作,下设办公室,由彭斌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根据1956年公私合营的经验教训,此次对出租私房的改造不再发动一个运动,决定一方面实行国家经租,一方面加强对出租私房的行政管理。通过行政管理实行四统一(统一修理,统一租金标准,统一分配使用,统一租赁),从而同样达到改造的目的。为此,经上海市人委批准,1958425日,公布了《上海市管理私有出租房屋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对凡市区出租150平方米以上、郊县出租70平方米以上的私房业主,作出了一系列政策规定。为配合《暂行办法》的贯彻执行,先后颁布了《关于上海市管理私有出租房屋暂行办法的执行要点》和《关于上海市管理私有出租房屋暂行办法的说明》等文件。《暂行办法》的公布与实施,加强了国家对出租私房的管理,限制了不合理不正常的经营,为促使私房出租者接受国家经租的社会主义改造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上海对出租私房实行国家经租改造工作经历了以下步骤:

    (一)准备工作

       由于各区都建立了房地科,改造工作即由各区负责。准备工作在市、区(县)同时进行,分工各有侧重。市房管部门主要制定改造工作规划,研究政策并起草发布各项行政管理办法,统一宣传指导。各区(县)房管部门主要市收集整理改造对象的资料,掌握情况。通过私房出租房屋业主的登记,核对内部资料,掌握了有关房屋建筑的好坏、面积、维修、租金收入、自住与出租、房主的职业成分、家庭经济状况以及共有人情况等基本资料。经统计分析,确定改造对象,做到心中有数。通过召开114次、6465人参加的房主座谈会,收集各类房主的思想动态,了解到可能发生的各种实际情况。据此依照政策,制定改造方案,拟定各种具体处理的原则和办法。
    (二)试点工作

        新成区(注:按当时市区区域的划分,新成区东至西藏路,西至常德路,南至延安路,北至苏州河。后重新划分时撤消)是个有典型性代表性的区,选择其作为试点起到了典型引路的作用。该区符合改造条件的出租私房有46万平方米,私房业主809户,工商业者、职工和无业者各占一定比例;旧式里弄、新式里弄、独立住宅、花园洋房、平房、店铺等,各有相当数量。经过试点改造,809户业主中改造了714户,占87%;改造房屋面积42万平方米,占91%,未改造的95户,生活严重困难、负债多、暂缓改造的27户;思想不通,不愿改造的22户;房主不在本市,代理人无权作主的25户;出租房原系自住,今后准备收回自用,不愿改造的5户;简陋平房,出租分散,改造后难以管理的5户;有产权纠纷等原因的11户。新成区已改造的出租用房,原月租总数7.3万元,按照依租定租政策,每月付固定租金1.68万元,加上定租以外的临时照顾1170元,定租总水平为24.2%。人事上,房主一个也没安排工作,房主雇佣的职工只录用一人,有66名里弄工人的津贴关系划归房管部门支付。债务处理上,从定租中代扣、减免欠税2000元,修理房屋银行贷款8400元。试点工作开展较为顺利,锻炼了干部,检验了政策和实施办法,为全面推开提供了经验。
    (三)全面推开
       在取得试点经验后,即在全市部署全面开展国家经租改造工作。首先,各区成立了区私房改造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区工商联、工联、妇联分工负责,密切配合。195836日开始,全市办理出租私房登记,书面通知2.16万户业主,召开225次座谈会。319日,在《解放日报》、《新闻日报》上刊登催办通知,明确登记对象和截止日期。325日又在《新闻日报》上刊登登记今天截止的消息加紧催办。如此,使85%以上的业主按时办理了登记手续。对于15%未及时登记的,各区开展调查,摸清大致的情况是:对登记不重视或有困难,房主迁居或不在上海,产业无人负责,产权已发生变化,有严重顾虑甚至抗拒登记等。在业主登记申请参加国家经租改造后,要求业主正式填写各种表格,采取业主自报,小组评议方式,对业主应得的固定租金和债务处理,提出小组意见,报区政府批准。经区政府审核批准,收缴产证,换发固定租金领取凭证,产业由区房地产公司接管。如不愿意交产证的,可在产证上加盖本产已经社会主义改造的戳记后发还。
        在上述改造过程中,贯穿了宣传和贯彻党的总路线。19586月,国家第二商业部在武汉召开了全国私房改造现场会(即第二次全国房产工作会议),上海学习了武汉经验,把出租私房的业主按地区编成小组,组织他们学习党的总路线和大跃进精神,督促他们以《暂行办法》三交底四安排(对自己的经济状况、房屋数量坐落和思想认识交底,安排定租、家庭生活、债务处理和自留住房)为内容,推动他们制定私房改造计划。许多业主一算帐,觉得原来所收租金扣除一系列开支后,实际拿到手的也只有22%-40%之间,与改造后领取的固定租金几乎一样,而且改造后,还可丢开欠租难收,房屋难修的包袱和《暂行办法》中的严格限制,因此都纷纷申请参加国家经租,把房屋交给国家,接受改造。
        在大跃进形势推动下,上海基本上完成了对私有出租房屋的社会主义改造,全面取消了长期以来棘手的二房东剥削制度,理顺了房屋租赁关系。至1964年底,市区以国家经租形式改造私有出租房屋405万平方米(不包括宗教团体包租房产在内),房主10093户;郊县改造私房142万平方米,占县应改造的80%左右。房主的固定租金从改造之月起发至19669月止。
       19639月,曾对国家经租改造的房产进行复查,对存在的如改造中带进的与出租部分同幢的房主自住部分、改造了一部分不满起点的小出租私房户、定租偏低(不足20%)等问题,逐案作了纠正。
           五、巩固成果,落实政策,处理遗留问题
       经过1956年至1964年大规模的出租私房改造,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改造还不够彻底。1964113日,国务院批转了国家房产管理局《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指出:做好对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和私房管理工作,是当前城市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经过一年多努力,全面检查并大量补改了市区的漏改户和逃避改造户,共改造房主1918户,出租私房33万平方米。与此同时,对未参加改造的青浦、南汇两县各3个建制镇进行改造,共改造房主2600户,出租私房45.7万平方米。在对出租私房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时期,国家政策明确规定,房主的自主房划留房主自管,在改造起点以下的房屋和规定不改造的华侨房屋受政策保护。但在文化大革命中,此类房屋有的被错加改造,有的被迫交公。其中,属国内人员所有的计3540户,建筑面积31.8万平方米;属华侨所有的计314户,建筑面积5.65万平方米。1979年上海市政府开始落实私房政策,先把华侨房产和房主的自住房交还。为进一步落实私房政策,保护房主的合法产权,19822月市政府成立了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由副市长王鉴任组长。各区政府也相应建立了落实私房政策领导机构,对在文化大革命中被迫交公和错加改造的私房逐步清退,至1991年告一段落。
        历时10年的私营房地产社会主义改造,使上海1469.7万平方米私有出租房屋转变为公有房屋,在当时约占全市房屋的30%以上,约占私有房屋总量的50%以上,约占私人出租房屋总量的90%左右。这批房屋加上历年政府投资建造的房屋一起,形成了庞大的公有房屋体系。

           原载当代上海党史文库《峥嵘岁月》(19491978

           中共上海市委党史研究室编  200212月第一次出版印刷



    我在该博上的跟贴:今后房地产可能的发展方向

    当今对中国私营房地产企业的改造,及对个人房屋财产的改造,完全可以参照进行!<br /]人多地少,城市星落棋布的中国,需要大量公屋,只有大量的公屋才能满足高速发展的中国城市化进程中日益严峻的居住矛盾,是对全体公民居住权利的保护,是对联合国人居宣言的最有效的推进,当国有土地以滑稽的使用权形式任意买卖的时候,国家利益变相地就被个人私分形成相关的利益群体,更多地打着多种经济发展并存的幌子和自由商品经济的住房货币化鬼魅伎俩,开始了这一罪恶勾当,可怜这几年享受到经济发展成果的普通老百姓,却又成为这一陷阱的羔羊,用自己大把的血汗钱把自己变成了可怜的房奴,,这该死的住房制度改革,使多少人无家可归!名为改善居住,却是让更多的个人成了国家公屋牺牲下的无房户,甚至永远地离开了他们世代生活的城市区,而成为非农非城的近郊低生活人群,在此同时他们的就业与创造财富的权利也随之被剥夺,还美其名,把城市最有价值的土地留给最有价值的开发者,贫者自该贫,富者当仁不让.实足的西方强盗逻辑!

(2009-02-17 18:45:51)
http://cqbbs.soufun.com/cqdcsl~-1~760/23393609_23393609.htm
用“国家经租,依租定租”的形式改造出租私房.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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