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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陆民

“经租房”业主声明 中共大陸列为顶级屏蔽的惊天黑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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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6-27 08:33:58 | 显示全部楼层
【转帖】【博讯首发,转载请注明出处】




国家信访局要武汉访民到中南海上访




2009年6月25日首发





昨天,6月24日上午逃离建设部的武汉访民私房业主,拆迁户们共剩下了九人。




下午3点多,她们来到了位于月坛南路8号的国家信访局大门,请求国家信访局接受她们的上访伸冤状,不料信访局门口接待人员公开对武汉九位访民说“这里不接待上访的,你们要到上访到中南海去上访。”说完,再也不理武汉这批访民了,武汉九位访民是:高作康,梁自友、易娟、曾引娣、胡德宇、张福英、李文幼、代建华、张淑华。




好像这九个人忽然想起了什么,个个挺起了胸,昂着头,迈着坚定的上访脚步,目标对着中南海而去,她们身后有着强大的后盾支撑,信访局要她们去中南海上访,肯定是不会错,这回绝对不会是什么非上访地。有信访局人员说话错不了的。




武汉九位访民来到了西长安街上,遇到警察半路拦人查问,到中南海上访看样子是不可能了,已经走不了啦,你没看见后面专门拖上访人的警车开过来吗?还是上警车吧。该把你关到什么地方,警察说了算。




政府信访官员对老百姓总爱说的一句话:“信访局是你们上访人的娘家,你们到信访局上访,就是回娘家来”怎么 国家信访局不把武汉九位访民当娘家人对待,而让她们去中南海,到中南海去上访,以后中南海肯定是武汉访民的娘家。




九位武汉访民遇到警察,上了警车,是按规定送马家楼或者还是由地方政府直接在派出所接回,就看有没有腐败问题在里面作怪,会一清二楚了。




国家信访局工作人员说到中南海上访的话,不一定是对的哟。信访局的话不一定能相信的。





http://www.siquan.org/bbs/dispbbs.asp?boardID=2&ID=2966&pag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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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6-28 08:16:56 | 显示全部楼层
   天价维稳成本为何降不下来
  笑蜀

   (载今天《东方早报》)




学校停课,客船停航,旅馆停业。直到邓玉娇案判决公布,巴东这种接近战时状态的所谓“稳控”才告段落。据一位巴东官员介绍,如此“稳控”,当地政府动用了大量人力物力。这对老少边穷的巴东显然是天价成本,难以负荷。


巴东事件刚刚落幕,江西南康、湖北石首又爆发较大规模的群体事件。自然,也要不计代价地“稳控”。


中国的行政成本之高,早是众所周知。社会矛盾和冲突的高发,尤其群体事件的此起彼伏,更耗费了巨大的社会资源,在居高不下的行政成本之外,多了一个同样不断攀高的维稳成本。


目前还没有权威的全国维稳成本统计。但仅就部分地区的情况来看,维稳支出每年以两位数增长,维稳经费相当于甚至超过政府的民生支出,似已成为普遍现象。


上海金山区1996—2006年政法总投入124609万元,占财政总支出的5.6%。财政拨款年均增幅17.34%。


广州市2007年社会维稳支出44亿元,比社会保障就业资金35.2亿元还要多出许多,为此遭致广州市人大代表的强烈质疑。


如果说上海广州皆属经济发达地区,天价维稳成本尚能支撑的话,对于经济并不那么发达的中西部地区,天价维稳成本就不免令他们捉襟见肘了。譬如湖南津市。该市因政府财力有限,虽然维稳经费在财政拨款中已经占了较大比例,仍不能满足需要。无奈之下,只好口中挤食,强令所有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压缩20%的开支,挤出财力保证维稳经费。甚至不惜从每名统发人员的工资中逐月扣钱,拨到政法委集中使用,以确保专业巡逻人员工资的发放。


天价维稳成本已经是沉重的包袱。它最终必然分摊到每个纳税人的头上,对经济危机阴影包围下的中国经济来说,更是雪上加霜。危害人人皆知,但天价维稳成本为什么就是降不下来呢?


原因可以列举很多。最重要的原因则只有一个,即国家基本制度一定程度的失灵。推究已经发生的诸多群体事件就会发现,几乎所有群体事件发轫之初,都往往是小事,往往因为拖,最后拖成了大事。而这个拖的过程,往往都是当事人或者受害人求告无门的过程,从希望到失望再到绝望的过程,从只是满腹冤屈发展到满怀怨恨的过程。之所以求告无门,无非因为正常渠道不正常,不具备解决相应问题必须具备的足够权威,因而不能不缺乏解决相应问题的实际能力。


处于转型期即新旧社会问题交汇期,社会矛盾和冲突的增长已是不可遏制。既然正常渠道不正常,社会矛盾和冲突一旦发展到了不能不解决的地步,就往往只能法外解决,特殊处理。而每一次法外解决、特殊处理,都更加烘托出正常渠道的不作为,更加把其他当事人或者受害人引到法外解决、特殊处理之途。法外解决、特殊处理就这样成了处置群体事件的惯例,国家基本制度被冷落,而越来越边缘化,越来越失去公信力。


任何一个现代国家,其基本制度本身就已经充分具备了维稳功能。现代媒体制度保证了媒体信息发布的公信力,现代司法制度保证了司法最高和最后仲裁的地位,代议制度则保证了民意的规范表达和民意对权力的有序监督。只要这些正常渠道是正常的,那么几乎所有的社会问题,都不难分散纳入各自的体制路径,经由成熟的程序,以最小的成本得到专业化的解决,而不至牵一发动全身,发展为危及整个社会的狂涛巨浪,让整个社会都付出高昂代价。


所谓维稳成本,总的来说就是法外解决、特殊处理的成本。这是在国家基本制度之外多出来的成本,而且其原始性,粗放性,不可复制性,注定其成本之高超乎寻常。这个不正常的成本,无妨看作国家基本制度正常与否的指数,国家与社会关系正常与否的指数。应该承认,目前这个指数不理想。通过正常渠道解决问题是值得鼓励的方向,但要能够通过正常渠道解决问题,先要让正常渠道正常起来,让正常渠道作为国家制度上的基础设施能够切实地起作用。天价维稳成本证明,这已经是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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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6-28 23:43:46 | 显示全部楼层
落实私房政策成了他们敛财的工具

难怪武汉市私房问题现在成为社会焦点








   
王昌新老人八十岁了,是武汉市要求落实私房政策群众中的一员。他家原有桥口区保寿巷139号,143.81平方米私房被违法接管征收。1999年春节前后,找到时任桥口区房地局科长李某某。李说:“交14831元钱打通关节,这栋房可以返还产权,还可办理二证”。王拿不出这么多钱,对李说:“8000元行吗?”李不答应。“10000元行吗?”李仍答不行。一定要14831元。这件事就搁置下来了。王有个很熟悉的人就是这样办成的(具体名略)。和李某某一起做这件事的,还有管档案资料的王某和吴某某二人。最近发生的“6连号事件”让我想到这件事也是违法乱纪的窝案线索,现举报出来。





2009-6-27




*******************************************


信息标题

天宁区房管局2008年工作总结

索 引 号

DF018-D0300-2008-001

产生日期

2008.10.30

发布机构

房管局

文件编号


内容概述


发布日期

2008-12-23 13:12:49





公开内容







天宁区房管局2008年工作总结


今年以来,区房管局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市房管局的指导下,紧紧围绕上级的总体部署和工作要求,加强管理,团结协作,难中求进,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目标任务。

(一)抢抓机遇,突出重点,“民生工程”亮点频现。(略)


(1)住房保障惠及于民。(略)

做法表示充分的赞赏。工作中,重点抓好三个环节:

一是政策宣传,业务培训。(略)

(2)老小区整治成效显著:(略)

(3)楼道亮化工程稳步推进。(略)

(4)落政收尾工作圆满完成。08 年,是市政府全面解决市区落实私房政策三年目标的收尾之年。三年来,我区共完成落实私房政策364户,涉及金额2033万元。今年,我们一如既往地遵循“ 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科学规范、严格有序”的原则,拾遗补漏,重点解决难点户型,以高度负责的精神,耐心细致的态度,妥善处理好历史遗留问题。工作中,我 们充分体谅落实政策对象的特殊心态,做到热心、细心、耐心,对不符合落实政策的对象积极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保证这项“民心工程”办实办好。

(二)强化措施,迎难而上,重点工作成绩斐然。(略)


(3)维护稳定工作成效显著。一是积极化解矛盾。今年,举世瞩目的第29届奥运会在北京举行,维护区域稳定尤为 重要。面对物业管理、公房管理与维修、落实私房政策、住房保障等工作中大量繁杂琐碎的矛盾,我们采取深入基层调查了解、开门接待、协调沟通等方式妥善处 理,努力化解矛盾。今年以来,我们积极协调处理了怡康花园、丽景花园等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物业管理矛盾。二是做好建议、提案的交办工作。3 月26日区交办工作会议后,局领导班子及时召开办理工作会议,对每一份建议和提案都作了认真的梳理和分析,按照科室职责分工,明确了具体的承办科室、责任 人和办理要求。全年共办理市、区交办的建议提案17件,全部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前办结,见面率、答复率、满意率(含基本满意)达100%,得到了代表委员的 充分肯定和好评。三是来信来访的办理。对群众的来信来访,落实专人负责,统一设置台帐,严格遵守办理时效,做到事事有交代,件件有回音,目前,已办理群众 来信来访29件。

(三)全力推进,规范管理,基础工作扎实开展。(略)




二00八年十月三十日



http://www.cztn.gov.cn/node/bm_fcglj_gzzj/2008-12-23/08122313124975845067.html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09-7-5 01:0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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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6-29 16:23:02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州拆迁补偿标准向一手房价看齐



   
首次提出改造奖励费和搬迁时限奖励费,并增加原址回迁的补偿安置方式





  本报讯 今后广州市危旧房改造被拆迁户拿到的补偿款将达到可购买同区域一手商品住宅的水平。昨日,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发布《广州市危旧房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其中首次提出改造奖励费和搬迁时限奖励费,并增加了“原址回迁”的补偿安置方式,以利于老城区市民在原居住区便利生活。
  《意见》将住宅拆迁补偿安置方式确定为三种:货币补偿、异地永迁、原址回迁。前两种方式由被拆迁人自由选择,第三种只适用于经政府批准规划建设住宅的危旧房改造项目。新补偿标准只适用于正式公布生效后的拆迁项目。
  有关人士认为,这份更具人性化和灵活性的补偿办法将加快广州旧城改造的进程。
  广州市国土房管局表示,该局日前举行的实践科学发展观动员大会上提出,要深入问计基层、深度关注民生、深探机制制度,突出解决一批群众关心的诸如拆迁补偿、历史遗留房地产办证等热点、难点问题。
  ■相关新闻
  困难家庭如何保障?设补偿下限
  考虑到广州危旧房改造范围内被拆迁人的居住条件普遍较差、居住面积较小,为进一步加强对困难家庭的保障,《意见》按照三种不同的补偿安置方式设定不同条件,实行住宅房屋拆迁补偿面积的最低标准制度。
  《意见》规定,被拆迁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小于40平方米,被拆迁人符合以下情形,按40平方米予以补偿:1.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且该住宅房屋属于低收入家庭的被拆迁人及其配偶唯一产权住宅的;2.被拆迁人选择原址回迁,且被拆迁人符合广州市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条件的;3.被拆迁人选择异地永迁,且该住宅房屋属于被拆迁人及其配偶唯一产权的自住住宅的。
  “住改商”如何补偿?扣地价后可按经营性用房算
  昨日发布的《意见》首次明确了“住改商”房屋的补偿办法,规定在扣减一定土地出让金的情况下,可以按照经营性用房市场估价进行货币补偿。
  对拥有合法产权的“住改商”住宅房屋,《意见》规定在符合规划条件下,被拆迁人可选择安置方式。选择“原址回迁”、“异地永迁”的,按住宅用途补偿安置;选择“货币补偿”的,以1997年4月1日《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为划分界限,按经营性用房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一定比例扣减改变用途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给予补偿。
  今后对产权手续未齐备的房屋也会给予适当补偿。符合相关规定但尚未领取房地产权证的房屋,视同已领取房地产权证,按实际测绘面积确定补偿安置面积。
  对于被拆迁人在1997年4月1日前为解决基本生活需要而自建的房屋,也予适当补偿,但不超过其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70%.
  ■市民声音
  原地回迁仍是首选
  “还是回迁最实际。”家住越秀南路广济东街的张子然老伯,是东濠涌改造工程中的被拆迁户之一,他昨日通读《意见》后表示,尽管新政策大大提高了补偿的金额,他仍然希望可以原地回迁。
  张伯的平房占地10平方米左右,按附近楼价他得到的补偿不到10万元,这个价格在越秀南一带连个二手楼都很难买到。考虑到小孩就近读书,如果选择异地永迁的话,每日送小孩会很不方便。记者昨日采访的多位市民都表示,原地回迁仍是他们的首选。
  搬迁时限奖励制度也引起了市民的关注。东濠冲沿线的周先生表示担心,他说,拆迁项目的执行往往由政府和开发商共同操作,层层下包。而本次《办法》中又建议具体标准由各区政府自行制定,这样就有可能出现猫腻。希望市政府对具体标准有一个清晰透明的公示。
  ■三种补偿方式
  「货币补偿」
  完全买得起所在行政区域一手房
  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的货币补偿是城市拆迁补偿安置的一种主要方式,但广州旧城区内的危旧房年代久远、破损严重,其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往往不高,这就造成房屋产权人在领取了货币补偿后可能难以买到合适的房屋。
  为保证被拆迁人通过货币补偿能买到适当的住房,《意见》首次提出“改造奖励费”,规定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加上改造奖励费总额,应向同一行政区域新建商品住房交易均价看齐,但不能超过一手均价。一手住房均价根据危旧房改造决定发布时的前3个月市场交易均价计算。
  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副局长刘仲国昨日说,根据测算,被拆迁人在获得改造奖励费等款项后,完全买得起被拆迁房屋所在行政区域内的一手住房,补偿款基本贴近市民对商品住房价格的心理感受。
  非住宅房屋《意见》规定只实行货币补偿安置方式。广州市国土房管局指出,这主要考虑非住宅房屋的市场价值(特别是商业用途的房屋)受经营状况等因素的影响,差异性很大,推行“异地永迁”难度较大,且实际操作中难以满足被拆迁人的心理需求。
  「异地永迁」
  外迁越远补偿面积越大
  为配合城市旧城改造规划的设施,抽疏旧城区人口密度,妥善解决被拆迁人迁居问题,《意见》综合考虑房地产区位级差价值规律,确定了异地永迁应当补偿安置的住房建筑面积的具体计算公式:应当补偿面积=(被拆迁住房所在地一手住房交易价格÷异地永迁安置住房所在地一手住房交易价格)×被拆迁房屋合法产权建筑面积。按照此公式计算,被拆迁人从旧城区向外搬迁,其外迁越远,获得补偿安置面积也就越大。
  由于异地永迁的安置住房的户型有一定的标准限制,实际安置住房面积可能会出现略大于或小于应当补偿安置面积的情况,即产生结算补差问题。《意见》在这方面首次规定按异地永迁安置房所在地一手住房交易价格来补差。广州市国土房管局指出,按一手住房交易价格来补差,可以保证当实际安置面积小于应当补偿面积时,被拆迁人获得实际补偿与应当补偿一致。
  「原址回迁」
  政府出钱填补新旧房差价
  广州市国土房管局指出,《意见》充分考虑了广大居民对旧城区居住环境的眷念,对传统居住地的感情,参照解放中路危旧房改造项目的经验,采取政府主导、居民参与的改造模式,在城市规划允许的情况下增加了“原址回迁”这种补偿安置方式。
  《意见》规定原址回迁安置住房的面积不得低于被拆迁住房面积,新旧房之间结算市场差价,即“拆一还一、新旧补差”。值得注意的是,《意见》对“原址回迁”也规定可实行改造奖励,这主要是考虑到对于老城区的危旧房而言,新旧房之间的市场差价较大,一般在3000元/平方米以上。为体现与货币补偿和异地永迁安置的区别,《意见》对实行原址回迁安置的,规定改造奖励的标准控制在实行货币补偿的奖励标准50%以内。
  《意见》还对按时搬迁的被拆迁人给予奖励,规定搬迁时限奖励费标准在被拆迁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15%以内确定,具体给付标准授权由各区根据实际情况设定。由于搬迁奖励费实行分阶段递减的制度,所以被拆迁户搬得越早奖励越多。
  市民可通过广州市国土房管局网站(http://www.laho.gov.cn/)首页查看《意见》全文,并在10月23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至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电子邮件(sunl@laho.gov.cn)或邮寄(广州市越秀北路89号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邮编:510030)或传真(83874700)。



  本报记者 王卫国 吴广宇 通讯员 穗房宣




http://press.idoican.com.cn/detail/articles/20081015404A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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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6-29 16:24:48 | 显示全部楼层




北京市拆迁补偿将参照市场价

两次试点总体成功






  
从6月15日起,本市在拆迁过程中将参照同地段的市场价进行补偿。今年4月,西长安街拆迁工程曾在全市首次尝试参照市场评估价格给予拆迁补偿款,补偿基础价格达到30706元/平方米。

昨天,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说,《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和补偿工作的若干意见》已于6月15日实施。意见强调,在今后的拆迁中,拆迁户可以选择房屋安置,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对选择房屋安置的,拆迁双方可以按照拆迁相关条例、办法规定实行产权调换并结算差价,也可以按照原住房面积实行房屋置换。对选择货币补偿的,评估机构要先采用市场比较法评估确定拆迁区域内的补偿基准价格。

此外,意见还对申请保障性住房的拆迁户给予了优先权,符合保障房申请条件的,要优先配租、配售。

■解读

参照市场价更科学

土地评估专家介绍,原来制定拆迁补偿标准时采用基准地价法。该方法是政府根据地段、区域和历史时期的不同,确定城市土地的价格。按照这个办法评估,二环左右的补偿价格大约在八九千每平方米,已经远远不能与该区域两三万元每平方米的房价相比。因此,总是与拆迁户的预期存在很大的差异。

而市场评估法是参照周边普通商品房的价格作为补偿标准,秉承的原则是“拆一房还一房”。采用这个办法评估时,会对房屋的区位、新旧程度等进行参考,但是比例比较小。最终形成的价格与被拆区域周边房价几乎相当甚至更高。“这种办法相对而言更加公平,更适合北京的现状和未来发展。”这位评估专家说。

■经验

两次试点总体成功

今年4月,北京开始在两处拆迁工作中参照了市场价。其中,4月2日,西长安街道路拓宽及特殊项目用地拆迁工程沿线单位拆除工作正式启动。拆迁工程在全市首次尝试参照市场评估价,补偿基础价格达到30706元/平方米。4月15日,东城区房屋管理局在隆福寺街张贴了拟拆迁公示,拆迁房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

对此,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说,这些试点总体是成功的,得到了被拆迁人的拥护。今后,他们还要健全拆迁货币补偿的价格形成机制和争议处理机制,促进拆迁补偿的公平、公正、公开。

■答疑

遇拆迁补偿纠纷怎么办

评估机构确定的补偿基准价格要在拆迁范围内公示7天,由评估机构在现场说明,听取各方意见。

当事人对基准价格有异议的,可以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

被拆迁人收到分户评估报告后,对报告有异议的,可向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或另行委托评估机构评估。

仍有异议者,还可以再向专家委员会提出技术鉴定申请。


(
专家委员会主要由北京房地产估价师和土地估价师协会的专家组成,而这些评估机构都与政府部门没有关联。)


(责任编辑:张少雷)




http://www.ce.cn/xwzx/gnsz/gdxw/200906/17/t20090617_19335731.shtml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09-6-29 16:37 编辑 ]
北京市拆迁补偿将参照市场价两次试点总体成功.jpg
北京拆迁补偿参照市场价  1.jpg
北京拆迁补偿参照市场价  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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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7-1 09:53:53 | 显示全部楼层


试述我国宪法关于
公民私有财产权保护之历史演变
及其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的中国历史,无论是皇权专制时期还是辛亥革命以来的民国时期,除短暂时间或局部地区外,不论城市和农村,土地的个人所有是土地占有的主要形式。在农村,主要是耕地、宅地、场院等;在城市,主要是民宅地产以及民间店铺、商号、企业所用地。这种土地的个人所有一方面造成占有不公和少数人凭借地产对他人的剥削;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国民对土地所有权的自然追求及历史沿革。


        共和国成立之后的上世纪50年代初,农村通过土地改革打破了少数地主垄断土地的格局,建立了农民土地所有制。城市除对极少数退守台湾的国民党大官及官僚性的大实业家以及汉奸恶霸的宅院及营业性房产没收外,其余民宅和民间营业性房产仍属个人所有,房产下的土地自然也归个人所有。但随着意识形态主导的三大改造运动的开展,农村的农民土地所有制转变为集体土地所有制。城市私营工商业者拥有的经营性房地产也转变为国营国有了。同时,超过一定标准的(大约为100平方米)居住性的民宅也被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范围,由国家进行租赁经营,俗称“经租房”。期间有相当一部分按当时政策规定应留给房主自住的房也被有关部门强行纳入经租范围。大约从上世纪50年代中期到“文化大革命”开始,经过一系列“改造”步骤,包括各地房管部门强制没收原房主的房地契,“经租房”便转变为国有财产,由各地房管部门统一经营管理。经租房作为民有私宅,涉及很大一部分普普通通的城市居民,几十年来形成房主、住户和房管部门错综复杂的利益纠葛关系,遗留的问题很严重,至今无法解决。“经租房”下的土地当然也就随之成为统一管理的国有财产了。但从法律的角度看,从三大改造运动开始到1982年的宪法颁布前,无论是城市居民的私人房地产还是农村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并未改变,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颁发的城市“房地产所有证”和农村“土地证”(或叫做“土地执照”)并未有法律明令废止。换言之,虽然经过“社会主义改造”的城市居民的房地产和农村农民的土地事实上成为国家或集体所有了,但原由国家颁发的所有权文书从法律意义上依然生效。到了1982年,我国出台的宪法明确规定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城市原拥有个人房地产的居民才失去对房产下面的土地所有权,但仍然拥有对地上房产的所有权,农村农民失去了对土地的所有权。


    通过对土地所有权历史演变的考量,可以得出这样几个结论:




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无论农村还是城市,除特殊时段或局部地区外,土地个人所有是我国土地占有的主要形式。反映这种占有形式的私人地契无处不在。这种土地占有形式无论有过多大弊端,但它既然行之几千年,就肯定有其存在的合理性。这种合理性就是土地作为不动产财富的自然性和人们对这种财富追逐的本性。



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的一段时间内,无论农村还是城市,土地个人所有是土地占有的主要形式。由于利用国家权力消除了少数人对土地占有的垄断,所以这段时间实际上成为中国历史上罕有的最良性的土地个人所有时期。



3
.三大改造运动结束了土地的个人所有制。但直至1982年宪法颁布之前,无论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还是城市地产的国有都没有得到法律的认可,因而都是非法操作和非法存在的。1982年颁布的宪法才使非法运行了几十年的土地公有制合法化。



4
.我国的土地公有制说到底是意识形态和行政权力结合的产物,由于极端地否定了土地演变的历史性、传承性和现实性的合理性,在实践中造成很大弊端。主要表现为农民赖以为生的土地被无端剥夺、大规模流失及土地利益的严重受损;从城市看,主要表现为大批居民可继承的房地产利益遭到严重侵害,城市布局的随意改变、传统民居的恶性折迁、翻烙饼式的破坏性城建、千城一面具有中国特色的城市模式、高度垄断的土地批发、权力和商业结合的惊人的地产利益寻租。等等。



5
.我国土地公有制最根本的误区在于否定了土地具有可分割的、包含商品价值的财富属性和国民对土地的天然权利。因而土地公有制的合法性是脆弱的。


6
.改革以来虽然我国公民已有了一定的土地财产权,如农民获得耕地承包经营权,城市居民可获得房产下面的土地使用权。但没有所有权的土地财产权是极不可靠、很难处置、十分残缺的财产权,是近年来种种土地弊端的总根源。这种情况再也不能继续下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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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7-1 09:56:31 | 显示全部楼层
解决经租房问题困难很大是荒谬的



      对规则文明及文明人类共同敬畏的道德文明的粗暴及野蛮践踏.更为野蛮及恐惧的是,所有权人对这种恶行无能为力,没有任何认真听取他们呼声的部门或个人,寻找不到任何以文明方式制止这种野蛮的途径。庸俗的法院更是几十年一曲不变调——不受理。一边是毫无遮拦地对法律及国家价值的野蛮践踏,一边是近半个世纪来被这种野蛮恣意蹂躏的受害人的状告无门及绝对无助,人们生活在一种不可思议的社会状态之中,这是值得思考的。


经租房问题的解决不存在复杂的法律技术判断问题,更不存在对经租房权属归属的事实判断问题。理论上讲,中国有现行的宪法,有现行的调整含财产权在内的民事权益的民事实体法律,有保障含财产权在内的民事实体权益得以实现的民事程序法律及操持这些法律的审判机构,要说解决经租房问题困难很大是荒谬的。中国南方的许多大城市已开始的大规模的经租房归还工作的平稳进行,本质反映了只要政府决心大,没有什么不可逾越的障碍.经租房问题的解决关键在于如何果断昭然国家的决心问题,目前解决经租房问题的主要桎梏并不在于国家有无这个能力问题,而是国家能力价值的选择问题。现今中国这个国家很独特,一方面,在向依法保护公民合法私有财产法律价值的反方向运行能力方面表现出超越人类想象的能量,另一方面,其坚韧地表现出对任意违反现行国家规则、恣意侵犯所有权者合法权益行为超乎想象的包容。半个世纪的经租房政策,半个世纪的违宪状态,权益人半个世纪的难以言尽的苦难,结束之,它不仅仅涉及到一个恢复法律的既有状态问题,这里还涉及到道德及文明价值的问题。现在即迅捷解决问题是有保障的,唯一的障碍即是国家什么时候才下决心结束自己对既得利益者的包容及让步.国家目前的这种寡断唯一的获益者即是继续非法及不道德的控制着经租房户的那些权者,另一既存的现实是经租房户继延了半个世纪的屈辱、愤怒以及人们对国家宪法、法律价值及政府行为价值的正当性、真实性的质疑。

现在国家应做且能做的是立即作出归还权益人的房产及其权益的决定,这是需要立即做的事,至于如何归还只是一个技术的酝酿过程,这已不再仅仅是经租房权益人的需要。国家的价值、国家行为的正当性、国家如何理性对待规则都将在这种归还与否的价值选择中得到许些救赎或是相反。


2009-6-26 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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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量土地所有权的历史演变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的中国历史,无论是皇权专制时期还是辛亥革命以来的民国时期,除短暂时间或局部地区外,不论城市和农村,土地的个人所有是土地占有的主要形式。在农村,主要是耕地、宅地、场院等;在城市,主要是民宅地产以及民间店铺、商号、企业所用地。这种土地的个人所有一方面造成占有不公和少数人凭借地产对他人的剥削;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国民对土地所有权的自然追求及历史沿革。

共和国成立之后的上世纪50年代初,农村通过土地改革打破了少数地主垄断土地的格局,建立了农民土地所有制。城市除对极少数退守台湾的国民党大官及官僚性的大实业家以及汉奸恶霸的宅院及营业性房产没收外,其余民宅和民间营业性房产仍属个人所有,房产下的土地自然也归个人所有。但随着意识形态主导的三大改造运动的开展,农村的农民土地所有制转变为集体土地所有制。城市私营工商业者拥有的经营性房地产也转变为国营国有了。同时,超过一定标准的(大约为100平方米)居住性的民宅也被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范围,由国家进行租赁经营,俗称“经租房”。期间有相当一部分按当时政策规定应留给房主自住的房也被有关部门强行纳入经租范围。大约从上世纪50年代中期到“文化大革命”开始,经过一系列“改造”步骤,包括各地房管部门强制没收原房主的房地契,“经租房”便转变为国有财产,由各地房管部门统一经营管理。经租房作为民有私宅,涉及很大一部分普普通通的城市居民,几十年来形成房主、住户和房管部门错综复杂的利益纠葛关系,遗留的问题很严重,至今无法解决。“经租房”下的土地当然也就随之成为统一管理的国有财产了。但从法律的角度看,从三大改造运动开始到1982年的宪法颁布前,无论是城市居民的私人房地产还是农村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并未改变,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颁发的城市“房地产所有证”和农村“土地证”(或叫做“土地执照”)并未有法律明令废止。换言之,虽然经过“社会主义改造”的城市居民的房地产和农村农民的土地事实上成为国家或集体所有了,但原由国家颁发的所有权文书从法律意义上依然生效。到了1982年,我国出台的宪法明确规定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城市原拥有个人房地产的居民才失去对房产下面的土地所有权,但仍然拥有对地上房产的所有权,农村农民失去了对土地的所有权。

通过对土地所有权历史演变的考量,可以得出这样几个结论:


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无论农村还是城市,除特殊时段或局部地区外,土地个人所有是我国土地占有的主要形式。反映这种占有形式的私人地契无处不在。这种土地占有形式无论有过多大弊端,但它既然行之几千年,就肯定有其存在的合理性。这种合理性就是土地作为不动产财富的自然性和人们对这种财富追逐的本性。


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的一段时间内,无论农村还是城市,土地个人所有是土地占有的主要形式。由于利用国家权力消除了少数人对土地占有的垄断,所以这段时间实际上成为中国历史上罕有的最良性的土地个人所有时期。


3
.三大改造运动结束了土地的个人所有制。但直至1982年宪法颁布之前,无论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还是城市地产的国有都没有得到法律的认可,因而都是非法操作和非法存在的。1982年颁布的宪法才使非法运行了几十年的土地公有制合法化。(“土地公有制合法化”是要有“”号的)



4
.我国的土地公有制说到底是意识形态和行政权力结合的产物,由于极端地否定了土地演变的历史性、传承性和现实性的合理性,在实践中造成很大弊端。主要表现为农民赖以为生的土地被无端剥夺、大规模流失及土地利益的严重受损;从城市看,主要表现为大批居民可继承的房地产利益遭到严重侵害,城市布局的随意改变、传统民居的恶性折迁、翻烙饼式的破坏性城建、千城一面具有中国特色的城市模式、高度垄断的土地批发、权力和商业结合的惊人的地产利益寻租。等等。


5
.我国土地公有制最根本的误区在于否定了土地具有可分割的、包含商品价值的财富属性和国民对土地的天然权利。因而土地公有制的合法性是脆弱的。


6
.改革以来虽然我国公民已有了一定的土地财产权,如农民获得耕地承包经营权,城市居民可获得房产下面的土地使用权。但没有所有权的土地财产权是极不可靠、很难处置、十分残缺的财产权,是近年来种种土地弊端的总根源。这种情况再也不能继续下去了。




摘至孟令伟:
中国土地所有权问题系列探讨
——写给决策层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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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7-2 10:04:47 | 显示全部楼层
“经租房”业主维权之路 追了20年至今也未果

http://www.ca315.com.cn  2009-06-18 06:39  来源:四川新闻网

  四川新闻网泸州频道617日讯(记者
王燕)您知道什么是经租房?它不是经济适用房,更不是普通的出租房,对于很多人来说,这是一个陌生的词汇,但是在另外一些人心里,经租房意味着刻骨铭心,意味着家族民怨的改变,前段时间,国内诸多知名媒体对北京的经租房进行了大篇幅的报道,半个世纪之后,谁也不曾想到,经租房又被旧事重提,然而,今日,泸州市民杨大妈也为了经租房这个困扰她多年的事情,找到了本频道的记者,讲述了她为了这三个字,一直郁闷了很多年来的维权之路以及复杂的心情。

  经租房半个世纪的纠葛
维权路漫漫其修远

  经租房一词来源于1958118日的一份中央文件,这份文件提出,对城市私房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由国家经营租赁由国家进行统一租赁、统一分配使用和修缮维护,两年后,全国开始制定不同的经租房地方规范,根据不用的情况,给予每户相应的租金。

  据杨大妈反映,其父的房子在1965年被纳入了社会主义私房改造的范围,面积为156.2平方米,当时将房屋所有权证等一切证明都交到了当时的四川省泸州市人民委员会,杨大妈和自己的几个兄妹每月得到国家的经租房租金3.8元,中间有文革的混乱,国家中断了这份经费的发放。改革开放以后,到了80年代,中国出台了对于这段历史问题的纠正对策,大量返还被挤占、没收的城市私房,1982年,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关于转发四川省委、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建委《关于私房改造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报告》的通知,处理私房改造的遗留问题。对部分错该的私房予以返还,当时,这样很多经租房房主看到了希望。

  


  维权路上的一张张证明

  1987年,泸州市出台了泸州市人民政府第75号文件,《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的补充通知》,这份文件对泸州市的私房改造遗留问题作了补充的说明,并对经租房的错该进行了纠正,并说明了了返还的条件,分户不足80平方米的房屋予以返还通知第二条:……在私改前,已分户并契税的应分户计算,在私改前已分户,但未契税的也应分户计算,住房分户未到80平方米的应予返还。杨大妈的情况属于后者,也即是,杨父的房子在其死后继承人分户时每户未到80平方米,按75号文件的规定,应予返还房主。在2004年,在新修订的宪法中再一次强调了保护私有财产,杨大妈的经租房维权路似乎又看到了希望,但到今天,2009年,房子能否回来依然是一个问号。杨大妈拔指一算,对于自己经租房的维权之路,已经追了近20年了。

  


  位于下平远街的21号楼曾经就是杨大妈父亲的老房

  房管局产权科负责人回应:经租房的问题复杂

  据负责人解释,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是一件情况复杂、牵涉面广的工作。不是一个人,在短时间内可以解决的问题,这里牵涉了历史的变迁,时代的改变,政策的变动,以及中间法律条文互相抵触的诸多环节和问题,目前,经租房退还的先例还没有,工作很难开展。

  目前,黄科长正面回答了杨大妈提出的疑问和要求,黄科长说会进一步核对研究75号文件中细节和步骤,如果杨大妈的情况和75号文件相符,将会把事实报上泸州市规划建设局作进一步的讨论,对于泸州市经租房的问题,在80年代末,曾经处理过一批户主,而如今,已经过去20年的时间,国家一直没有出台新的关于经租房的相关规定,退还经租房房主的依据无从查找。据有关专家认为,强势者巨大的经济利益才是归还经租房最大的障碍。城市化进程中,经租房集中的老城区地皮价格贵如黄金,谁占有了这些地皮,就如同得到了取之不尽的聚宝盆。公有的地皮,就是无主的地皮,可以随便圈到私人或者利益集团口袋中。强势者以最小成本谋得最大利益的动机,才是漠视经租户产权的根本原因。

  经租房所有权人显然是最大的和首当其冲的受害者,自己的房子莫名其妙的被拿走达几十年之久,至今尚无说法也许,无论对于政府还是百姓来说,经租房的回归都将远远超过其经济意义本身。(点评:经租房的回归是检验大陸政府是真、是假走入法制社会的试金石!!!)

http://news.ca315.com.cn/fc/2009/0618/1460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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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化解“经租房”聚集上访工作方案

房山区人民政府

根据市委常委会第232次会议关于化解“经租房”信访人聚集串联访工作的要求,
按照市建委统一部署,依据市建委《关于化解“经租房”信访人聚集串联访工作

方案》,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关于化解“经租房”聚集上访工作方案。

一、工作任务

1、对“经租房”信访问题要高度重视,严格执行国家“经租房”有关政策,正

确引导群众,主动化解矛盾,避免引发群体性事件。

2、继续深入细致地做好“经租房”问题纠偏、纠错的个案处理工作。

3、建立联动机制,会同派出所与社区掌握“经租房”信访人思想与生活情况,对

特殊困难家庭实施相应的救助帮扶。

二、工作目标

1、建立化解联动长效工作机制,力争实施辖区内“经租房”信访人不参与聚集

上访。

2、针对我区“经租房”的情况,认真分析查找当前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采取有

效措施,坚决克服和解决。

三、组织机构

1、我委成立化解“经租房”聚集上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部署、落实“经租房”

聚集上访化解工作。组长:段维鹏
建委主任;副组长:济和平
纪检组长、章戎


建委副主任 ;成员:于德怀
权属科长、王凤新
监察科长、王志祥
信访办

主任。

2、确定化解工作包案领导、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四、工作措施

1、对“经租房”上访问题给予高度重视,领导包案,责任到人,把化解“经租

房”上访群众工作作为政治任务来抓。密切关注集体访的信访动态,对于出现的

紧急情况及时报区政府和市建委,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做好处置等工作。

2、按照京落房办字[2005]47号文件,在坚持原则的基础上,深入细致做好“经

租房”纠偏、纠错的个案处理工作。对已经受理的历史遗留房产问题进一步调查

核实,及时与市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沟通,力争通过个案问题的解决,逐步削弱、瓦解“经租房”群体上访的势头(点评:还是“文革”的思维!!!没有一点法制观点!)

3、主动与相关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和社区联系,建立联动机制,共同引导、劝

阻信访人不要聚集上访,自觉维护信访秩序;共同做“经租房”上访群众的化解

工作,对特殊困难家庭实施相应的救助帮扶。

五、具体要求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把化解“经租房”聚集上访工作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

和构建和谐社会首善之区的重要内容,一把手负总责,主管领导包案件、包查

办、包落实。

2、建立台帐,反馈信息。建立“经租房”上访群众台帐,做好信访人调查、取

证资料的备案;建立工作月报制度。



二00七年七月十日

http://www.bjfsh.gov.cn/zwgk/dwwj/fsjw/57431.html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09-7-2 11:0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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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7-3 11:50:31 | 显示全部楼层
宪法对我开玩笑、我开玩笑谈宪法
物权法相关概念解读:什么叫"合法私有财产"
把落实私房政策工作纳入法制轨道 2009-05-11 10:34

            把落实私房政策工作纳入法制轨道


   《北京日报》1230日刊登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所长李培林的文章说,根据新世纪、新阶段我国民生问题的新特点,在改善民生上要有新举措、新突破。李所长说,三是要在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民生问题上有所突破。
新年伊始,2008年元月2日《法制日报》社论中提到着力解决民生问题,社会热点和历史欠帐




武汉市成立了解决私房历史遗留问题的工作组。以延续和解决未了的落实私房政策工作。可见,私房历史遗留问题是历史欠帐之一。我们简称私房欠帐问题。这个问题在武汉市是个老大难的包袱。直到现在仍然十分严重。(详见武汉市房产管理局200247日向涂勇市长的情况汇报)。武汉市比全国各大城市(如广州、南京、北京等)的情况严重的多。其原因有先天的和后天的两个方面:所谓先天的原因是在过去历史阶段:如社改、反右、上山下乡、下放、特别是在文革中,武汉市在政治路线、思想观念上都走在全国的前头,在各种运动中都是极左的,老武汉市市民都知道我们很前卫,例如,社改的时期延长、搞无起点改造、降低改造起点标准、搞回马枪进行补改;文革中房产系统的红卫兵,借助阶级斗争之名,对家庭成份不好、政治面貌不好的,或扣顶帽子啥不好。将其私房充公,以扩充自己的房源。加之,社会上的舆论:视财富为罪恶,以贫穷为光荣,括共产风,使这种变私为公,轻易得手!至使一般劳动群众的私房被大量充公形成今日厚重的历史欠帐!这就是先天的失控。后天失策: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中央拨乱反正,落实各项政策,特别是落实私房政策,例如国发办[1980]75号文,从1980年起武汉市虽然是落实了一些私房政策,返还了一批充公的私房,但是基层的落私办,借助红头文件不公开,私房业主不了解中央政策精神的情况下,忽悠了许多私房业主,不明不白的通知业主或代理人到房管所拿钱,领钱时也不说明这是私房收购款,更不履行法律更名手续,稀里糊涂在私房落实的收据上签个字,就完事了。现在把这个说成是按政策折价收购的补偿款将其定格为:拿了钱就结了案,结了案就不谈了。许多业主称其为第二次国家收购是文革的继续,对许多业主来说这无疑是落井下石、雪上加霜。另一方面也使私房历史欠债新账老债纠缠、重叠,更为复杂,成为该问题在全国的重灾区。先天失控,后天失调、失政导致武汉市私房业主长期上访,成群结队哀号于中央有关机关的门口,直至现在。从中办发[1980]75号文件以来已经28年了!28个春秋的期盼、28载的艰苦上访奔波,私房历史欠账何时才能了结?




武办发[200628号文至今也有两个年头了。虽有,历史遗留问题工作组之名,但无工作组之实。问题的解决仍然依赖房产系统,依赖他们自订的规则(如:是否结案的标准),依靠他们的善心而从未纳入法制轨道。这里成为依法治国的死角,成了【宪法】【物权法】的盲区。这也是私房历史欠账问题久拖而不能解决的根本原因。这才使我们强烈呼吁并要求将此私房历史欠账纳入法制轨道。并向有关中央机关陈情。




解决私房历史欠账问题确实离不开房产部门。但不能依赖他们的仲裁,如同运动员不能兼任裁判员一样的道理。不能依赖他们制定的部门文件而离开法律。因为国家早已制备了有关法律法规无须另搞一套。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即可。为什么说房产部门是运动员呢?看看历史上的演变就清楚了。解放前是没有房管所的,这如同粮站一样是解放战争中的临时机构。因之具有两种功能:一种是政府职能亠种是市场经济管理职能。房管所及其上级房产公司当时都是如此。直到改革开放政企分离这才分开。如前述大量的变私为公的过程是发生在分离之前和分离之初。当时的房产部门无一没有参与其事。无论是以什么名义无偿接管私房的案件,(报纸上长沙第一槌将无偿接管等同如没收)无一不是由他们策划和具体实施的,从接管、分配、转让、收益管理都是他们负责的。直至今天还有许多该归还的房子,仍然掌控在他们手中,经营牟利。从法律上讲他们是侵权得利方,而且标的物有的仍然完好,通过法律程序很容易返还原房主。使问题得以园满解决。可是现实没有这么简单,房产公司、房管所说;你们的私房是在我们手里,我们现在是企业,仅给政府保管这些房子!我们没有权利返还它们,你们要房子就找政府,找共产党要房子去!如此就将经济案件转化成为了政治矛盾,谁不知道这类历史上受过政治打击、住房(生活的物质基础)被没收的业主,因为失去了发展的机遇而成为弱势群体;新房子买不起、旧屋不得还,这样岂不逼其集会于政府机关大门而哀号,以至造成不应该发生的影响吗?再说房产公司和房管所企图割断历史,把一切责任推给现任政府也是不公平,人民政府的施政确实是有继承性、连续性的。事实上各区的房产公司和各街的房管所是游离于政企之间,亦政亦企、左右逢源的特殊利益集团。在人员调动上他们与政府机构房管局又是相通的。因此我们将市、区房管局视其为利益共同体。由这样的部门来解决私房历史欠账问题,就如同将秦香莲的案子交给陈世美审理一样荒唐。这也就是28年来案件得不到审理的原因之一。




过去历史上的私房充公字的概念随着法律的完善、社会的进步,已经从模糊到了清晰。以现在的观点来看,我们的私房被没收,从始到今,没有经过任何法律程序也没有办理过任何更名手续这是不合法之一,我们的私房被没收,实际上不是为国家公益而被征用,其收益也从未上缴国库。实际上是充实了房产公司,肥了房管所,使公司从白手起家成为集团公司。众多的普通老百姓的私房在政治旋风中变成了集团公司的第一桶金。现在到了该偿还的时侯了。按常识债务双方都存在、标的物也存在的情况下,此债务问题应当比较容易解决。如果不存在制肘的话。




根据以上理由:我们强烈要求把落实私房政策工作纳入法制轨道。




启动法律程序:将债务双方;原告、被告置于同等的法律地位,以显示公平。请求终止高法发(199238号司法解释,或者成立临时特别法庭专门解决此历史欠帐问题。私房历史欠帐问题,是社会热点之一。人民法院不受理,使得问题始终得不到合理合法的解决。现在武汉市甚至终止有关落私政策问题的信访程序。就是想把问题捂着不解决。这是有违中央政策精神和社情民意的。组织临时特别法庭,解决私房历史欠帐问题。应该是切实可行的!也不失为解决历史遗留民生问题的新举措、新突破。




        http://yx332004.blog.163.com/blog/static/483290852009411103419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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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238号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238号发布




随着我国当前经济的发展和住房制度、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有关房屋和土地使用方面的纠纷在一些经济发达的地区,不仅收案数量和纠纷种类有增多的趋势,而且出现了许多值得重视和研究的新的情况和新问题。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现就不少地方提出的而又需要明确的有关房地产纠纷案件的受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房地产方面的权益发生争执而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讼争的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依法受理。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者其主管部门就有关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的处理决定不服,或对人民政府或者其主管部门就房地产问题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由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庭依法受理。


三、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贸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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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搜索的网友留言:、免费法律咨询:


新浪网友:
2008-09-02
    经租了50 啦、该还给产权人了。英国租了香港到时都还了、都讲信誉、共产党租了老百姓的房子为什么不还、还让谁相信你们、物权法是骗外国人的还是骗中国人的、海外华人是人、在国的中国人不是人吗、50年了、祖宗的遗产養肥了多少贪官、依‘法’治国治的是谁、老百姓上诉无门.叫天不应、叫地不应、

新浪网友:
2008-09-21
   经租房国家是不会管的........心寒呀

新浪网友:
2008-12-30
    我丈夫(刘永录,刘显之子)生前,有砖房六间(207.76平方)其中有门市三间。在依兰镇,三街三组(原一百货西约50,原糖业烟酒公司道南)在当时是依兰最繁华街道。此房是土改后,由我公爹(刘显)购买的。1951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土地法大纲平分土地以后,人民政府为了确保人民房产所有权特发房产证照。房产执照复印件上,还有毛主席的伟人头像,还有当时的松江省人民政府的大印。难道就成了废纸了吗?
    当年,我丈夫刘永录在家排行最小,身体又有残疾,我丈夫的哥哥姐姐都也成家立业,我公爹就把房产给了我丈夫。准备有条件时成家之用,我丈夫当时在江北(集贤)教书,认为自己身体有残疾,可能一时不能结婚,又不在街里住。就响应国家号召,就把六间房委托依兰县人民委员会,房产管理处代管。房产管理处每年给我丈夫房租60.00元。58年我从华南县农村嫁到依兰,当时我丈夫到房产管理处要房,结果房产管理处,以国家没有政策为由拒绝了我丈夫的请求。一直到66年由我到房产管理处领取房租。66年以后文化大革命爆发,就再也没拿到房租,也没有归还我家住房。
    我结婚时,一直租房住,想自己有房不能住,还得租别人的房,在看自己的房子住着陌生的房客,那心情无人可知。一直到84年才买了草房二间... ...
    我丈夫生前,曾多次到房产管理处和人民政府,找有关领导要房讨说法,但一直说国家没有政策给以拒绝。直到现在,我也一直向房产管理处要房讨说法,但一直说我家是什么经租房,国家没有政策给婉言谢绝了,我家一直也没有放弃过维权历程。如果我不在了就由我的孩子们,继续讨说法,依法维权我们生命不止就奋斗不息!
    我丈夫于19997月病逝,临终时拉着我和孩子们的手说:“共产党不拿群众一针一线,借东西是要还的... ...等国家有条件了,共产党一定会归还我家房子的... ...

2008
1224日早,我在朝闻天下看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已于20081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1224日起施行。其中第一项内容就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经租的房屋不允许继承问题的批复 1964918 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


新浪网友:
2009-01-07
经租房Q77875707

    经租是一个悬而未决的法律问题。大致情况为:50年代中私房改造,于56128日一份中央文件提出经租一词,即“由国家进行统一租赁、统一分配使用和修缮维护”。从文义看,50年代对经租房有逐步收归国有的意思,但无如何收归国有的规定。1996928日,最高法院《关于经租房不允许继承问题的批复》中进一步明确“国家经租房的业主实际上丧失了所有权”,但是,并未明确经租房是否事实上丧失所有权。
    改革开放以来,经租房出现两种情况,一是经租侨房一律清还;二是经租的非侨房无规定。即同样的所有物,同样的事实,却因所有人身份不同有不同的法律后果。而且,早在1992年,最高法院已经下文把经租纠纷定性为“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不受理或驳回起诉”。宪法修改和物权法生效后,虽法律已明确私人房产的合法性,但经租房产的性质仍无具体的规定和解决办法。
    所以,你的问题目前无法办,只能保管好产权证,等待。

免费法律咨询 http://www.9ask.cn/souask/q/q334965.htm

新浪网友:
2009-03-06
    经租了50 啦、该还给产权人了。

新浪网友:
2009-03-21
    北京市经租房主及继承人关于《北京旧城历史文化街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呈北京市建委的告知书
北京市建委:
    目前,北京正在进行旧城历史文化街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
我们都是经租房的产权人及继承人,我们的房产都是经政府核准颁发的产权,受宪法的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
    一九五八年与政府签定的经租协议,至今产权未转移,产权仍为我们所有,(从未与政府办过产权转移手续)。因此,要翻建应告知产权人予以协商,经我们产权人同意后,方可翻建,否则我们保留上诉权利。



北京市经租房产权人,继承人。



2009
320



    新的物权法,对56年国家经租房屋问题,有没有帮助?可不可以返还? 经租房是指中国城市中的一些私有房产,这些房产在1958年前后由政府统一经营出租,于是就称这类房产为经租房。按当时的做法,把城市里的私有房产分为自住房和出租房,出租房在15间以上的,即由政府经租。政府房管部门负责经租房的经营,如管理、收租、修缮等,并把租金的百分之二十到四十发给经租房的业主。这种做法延续到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就不再发钱给经租房主。绝大多数经租房主从来没有办理过这些房屋产权的转移出让手续,他们仍然是其被经租房产的合法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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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看相关连接:

http://www.xawb.com/gb/cityherald/2007-04/02/content_1156851.htm


    我就是文章上所提到的经租房第三代主人:梁健 QQ80865xx
希望能够得到专家的解答!


    建设部(85)城住字87号文件说经租房“归国家所有”,建设部(87)城房字575号文件又重复了这个说法。这样的说法有什么依据呢?后一个文件说是依据了中发(66507号文件,可是在这个根据“红卫兵”的意见发出的文件中并没有具体提到经租房。1958年前后对超标的私人出租的房产进行了经租,即由政府有关部门统一经营、管理、出租,而把一定比例的房租支付给房主。当时并没有宣布经租房归国家所有,此后也没有要求经租房主履行变更产权的法定手续。文化大革命前,有文件说要用类似赎买的办法来逐步地改变经租房的所有制,但是并没有具体实施,更没有履行相关的经济、法律手续;还有文件说经租房主实际上已经丧失其所有权,这里强调“实际上”如何,说明“法律上”尚未变更产权。文化大革命初期,有文件宣布暂停支付经租房的部分定额租金给房主,但没有说被经租的房产归国家所有,还说要等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决定,而人大常委会并没有就经租房问题做出过决定。奇怪的是,到了拨乱返正以后的1985年,建设部却有了经租房“归国家所有”的定论。建设部的决定并没有由国务院报请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讨论通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并未针对经租房问题进行立法或做出规定,建设部的上述文件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建设部的上述做法违背宪法,与1986年发布的《民法通则》第75条抵触,也与物权法(草案)第47条之内容不符。


    从来没有被宣布"归国家所有",经租房的产权至今仍是私人的.凡是已返还的地区,返还给私人的当然是私产而不是公产,办有关手续时写的都是"撤管",即撤消管理.


    经租房--即由国家把私人的私房统一管理,统一收租,按一定的比例付给私房业主一定的定租、定息。历史上就叫国家经租,私房也就成了经租房。
    那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在保护公民私有权观念越来越强烈的今天。如果私房主不委托(或者是不想麻烦 )有关部门"代为出租",可以收回自己管理的。收回是合法的维权行为!
    与当年收回英租界的法律概念相同


    我认为以我们现有实力,在当今的世道下,想拿回我们的东西很难,也得付出很大代价。所以我们首先要团结起来,团结就是力量,光一个城市的联合肯定是不够的,至少得一个省,最终目标是形成全国大联盟。增强自身实力,才有说话的资本。其二,得寻求其它非正常途径,大路不让走,我们就自己劈开一条道来,走的人多了也就成了路。比如可以通过世界人权组织,外国著名的电台,报纸……既然他们不说人话,我们也没必要跟他们讲什么仁义。那些东西是欺软怕硬的,都是纸老虎,你比他狠,他才会就范。

    我家祖上在1953年在北京东城区春雨二巷购买了一套四合院,35.5间,1958年被社会主义改造变成经租房。最近发现外墙被漆上拆字。现欲请律师向房管局提出撤管,收回房管局经租权。房管局自66年起未付任何房息。没有做到任何房子修辑的工作,引致房子破败不堪。不宜居住。没有屐行经租时的承诺。

   此致
       各方高明。
        李女士
        电邮 broadchina@qq.com

qq:6254568xx


免费法律咨询 http://www.9ask.cn/souask/q/q374201.htm


54321:你好!
    经租房就是国家经营管理的房子,现在已经是直管公房的一部分。它的历来:

1956
年,中共中央批转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中规定:“对城市私有房屋通过采用国家经租、公私合营等方式,对城市房屋占有者用类似赎买的办法,即在一定时期内给以固定的租金,来逐步地改变他们的所有制。”

  1964年,国家房产管理局《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认定了“经租房”返还的政策范围:“凡是由国家经租的房屋,除了过去改造起点定得不合理、给房主自住房留得不够和另有规定的以外,房主只能领取固定租金,不能收回已由国家经租的房屋。”

  1985年,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规定:“过去凡是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政策规定,已经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一律属于国家所有,由房管部门统一经营管理。”

    经租房一词来源于1956118日的一份中央文件,这份文件提出了对城市私房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由国家经营租赁”,即“由国家进行统一租赁、统一分配使用和修缮维护”。经租房是指中国城市中的一些私有房产,这些房产在1958年前后由政府统一经营出租,于是就称这类房产为经租房。按当时的做法,把城市里的私有房产分为自住房和出租房,出租房在15间以上的,即由政府经租。政府房管部门负责经租房的经营,如管理、收租、修缮等,并把租金的百分之二十到四十发给经租房的业主。这种做法延续到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就不再发钱给经租房主。绝大多数经租房主从来没有办理过这些房屋产权的转移出让手续,他们仍然是其被经租房产的合法业主。 还可以这样讲:"经租房"应该是一个非常陌生的名词。可是,确实是有这么一批人,对这个名词已经到了刻骨铭心的地步,他们,甚至他们家族的命运都和这三个字息息相关。半个世纪之前,他们响应国家的号召,把自己的房子拿出来交给政府,然后由政府出租给别人居住,他们只领取一部分租金。应当说,在那个特殊的年代,他们为国家做出了贡献,但是在半个世纪之后,再也没有人这么评价他们,现实的情况是,这些曾经富有的经租户,反而成了住房困难户,他们的经租房已经不再属于自己。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09-7-3 13:1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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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7-4 16: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你想尽办法置百姓于死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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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留言:



大家好


已经迈入2009年的7月了。我们从2000年开始集体经租房维权,已经过去很多个年头了。算算也该有十年了。从一个小小的问题,慢慢的集聚,最后形成了一股坚韧的力量,唤醒了众多人们心头中的良知,唤醒了众多经租房业主的心中盼望。引起了中国以至世界人民的关注。我们的结果虽然不是很理想,没有达到每个人心中的理想目的,但是我们已经积聚弃了大量的力量,有多少人走到了前台积极的维权,又有多少人在幕后悄悄的在做工作。我们让世人知道,如果不真正的正视历史,任何人的私有财产,都不能将有一个很好的保护。不真正的正视历史,就像众多中国人心中“日本人”情节一样。日本人就是不能真正的正视历史,就像我们的政府不能够真正的正视历史一样。但是那是国与国之间,我们的却是主人与仆人之间。一群号称人民的仆人的东西,霸占着主人的财产,却还美其名曰“社会主义改造成果”殊不知这几个字是什么含义吗?那就是抢劫、掠夺。或者说叫变相抢劫。你说抢劫不是难听吗,那我就改个词叫社会主义改造。而且还冠冕堂皇之。真叫做了婊子还要立一块牌坊。抢劫就是抢劫,不是换个名词叫社会主义改造就不叫抢劫了。正如孔乙己说的,读书人偷书不叫偷书,叫窃。真是一个窃国大盗啊。


彻底推翻社会主义改造这面遮羞布。还历史一个真面目。抢劫就是抢劫,是用欺骗和高压的抢劫。是赤裸裸的流氓土匪行为。这是一个耻辱,可是我们的很多人,不光光认为社会主义改造不是耻辱,就连十年文化浩劫都认为是正确的了。一却不知道廉耻的人,怎么来真正的执掌国家的权利呢?


哲学上讲:外因是辅助作用,内因起决定作用。内因决定外因。还有一个名词叫量变和质变,只有量变到一定的程度,就会发生质变,这些都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武昌起义只是一个小小的士兵,无意之间的枪走火,却起到了推翻几百年的清朝腐朽统治。但是这不是一个差异的事情,因为那个时候的社会因素已经起到了一个量的积累。质变只是一个时间的问题。


现在我们的经租房维权也是一个量的积累,只有积累到一个量的阶段,质的变化就会来临。这个变化不是我们可以预测的时间。正如上帝要毁灭,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经租房的问题迟早会解决,这是历史不可逆转的趋势。我们既要努力着,也要以充分的心态和自信来等待着。



为此献上几张《少林寺传奇Ⅱ十三棍僧》(第49集)剧照。



******************************************************


恶法非法,善法之治才是法治



徐显明





     法治状态下的法一定是善法、良法,社会主义法治一定是社会主义的善法之治、真法之治,同时也应是美法之治。我们制定出来的法律不应该是恶法,不应该背离人类理性,不应该背离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同时,也不应背离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集中意志。60多年前的纽伦堡审判,是人类有史以来最大规模的审判。纽伦堡审判留给后世的法治原理至今对世界各国都有极大的借鉴价值。

    审判一开始,所有纳粹战犯用同一个理由为自己辩护,这个理由是“执行法律的人不受法律追究,杀害犹太人是在执行法律”。“执行法律的人不受法律追究”是世界上共同信奉的法律古训。希特勒和其他法西斯主义者不同之处在于,他是一个很“完满”的形式主义法治者,通过法治实施专制和运用法律灭绝种族是希特勒的两大发明。对待犹太人,第一步通过立法进行身份上的区分,使犹太人与其他人区别开来;第二步通过立法禁止犹太人经商,切断了犹太人的财富来源;第三步通过强制劳役法,使有劳动能力的犹太人从事超强度的劳役,在将他们的体力耗尽后再赶往集中营从肉体上消灭。600万犹太人就是这样通过分步骤被屠杀的。因此所有纳粹战犯都有理由说:杀人是在执行法律。这样一来把法官难住了,因为法官们也信奉同样的古训,法官们不得不休庭,休庭后法官们讨论,如果纳粹战犯的辩护理由成立,承认他们执行的是法律,那么只需要做一件事,开庭后即宣布他们无罪,审判也应宣告结束;如果认为他们的辩护理由不成立,就必须从法治原理上予以说明。德国著名哲学家拉德·布鲁赫在法律问题上有个非常精辟的论述,他说:“法律分法上之法和法下之法,以人类的共同理性,以人的尊严和权利作为展示内容的法是法上之法;凡是以背弃人类理性,漠视人的尊严、践踏人的权利为特征的法都是法下之法,法下之法是恶法,恶法非法也。”他的这一思想很快使法官们达成了共识,法官们认为,纳粹战犯执行的不是法律,而是一种罪恶。再次开庭,法官们以恶法非法的原理驳斥了纳粹的辩护理由,纽伦堡审判才得以顺利完成。这次审判对于今天庆祝反法西斯战争胜利六十周年的我们来说,有两点重要的启发:

  其一,法分善法恶法,只有善法之治才称得上法治,恶法之治是专制。由此,提高立法质量,使法律始终代表人民的根本利益,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条件。
  其二,法治分形式法治和实体法治。形式法治仅指严格依法办事,但如果所依之法并非善法,那么,该法越严格地被实施,其结果离法治不是越近而是越远。而实体法治,指的是使人民的权利得到充分实现和保护的法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是要建设使人民的权利得到充分保护和实现的国家。约束公权,保护私权,使公权与私权和谐统一,才是法治的真谛。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校长、教授)





                                                      来源:《北京日报》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09-7-4 16:44 编辑 ]

惩恶扬善才是伸弦張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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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7-5 00:56:55 | 显示全部楼层
百姓遇征地拆迁可要小心
不要轻信拆迁方提供的规划图、拆迁范围图





源自:www.gongmeng.cn
2009-06-29 02:10:39


  老百姓遇征地、拆迁可要小心,不要轻信拆迁方提供的规划图、拆迁范围图

  

  律师以前曾发现有房地产开发商擅自扩大拆迁范围、骗拆房屋的情况,但从未想到北京市的政府机关——北京市海淀区市政管理委员会竟然也敢肆无忌惮地变造国家机关公文、非法扩大拆迁范围、欺骗居民签署房屋拆迁补偿协议、骗拆房屋,且是在奥运工程的旗号下!

  

  有关官员已经涉嫌滥用职权犯罪,详情见以下内容:

  

                              民事起诉状

  

  原告:温××,女,1955127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海淀区清河街道社保所退休职工,住北京市海淀区清河西二旗铭科苑,邮政编码:100085
代理律师:彭剑、侯旭志。

  

  被告:北京市海淀区市政管理委员会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11  邮政编码:100195

  

  法定代表人:周有建,职务:主任  联系电话:88487200

  

  案由:恢复原状纠纷

  

  诉讼请求:

  

  判令撤销原被告间2006630日签署的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

  

  判令被告恢复原告所有的北京市海淀区东升乡清河村朱房西洼1916间建筑面积247.9平方米的住宅房屋和367.06平方米院落的原状。

  

  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是北京市海淀区东升乡清河村朱房西洼19367.06平方米院落中建筑面积247.9平方米、16间住宅房屋的所有权人。

  

  20064月被告启动“北京体育大学西南侧西洼村城中村环境整治”工程,并向包括原告在内的西洼村地区居民发放了《北京市海淀区市政管理委员会2006420日致居民一封信》;该信称:“根据市、区政府的要求,海淀区西洼村被列为2005年′城中村‵整治拆迁项目,并由海淀区市政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实施”。

  

  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地[2006]49号《关于海淀区2006年度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批复:“同意征收东升乡清河村农村集体所有村庄工矿用地4.3490公顷(65.241亩)”,“市政道路用地1.1611公顷(17.42亩),市政绿化用地3.1879公顷(47.82亩)由按城市规划统一安排使用”。可见拆迁后土地将用于市政道路和市政绿化。

  

  被告向原告出示的“新北京 新奥运 新海淀”拆迁范围图包括了原告房屋区域。在被告的积极催促下,原告基于对国家行政机关的信任,为迎接奥运会、配合国家建设,于2006630日与被告签署了《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协议为被告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约定被拆迁房屋情况为:“乙方(原告)在拆迁范围内有正式住宅房屋16间,建筑面积247.9平方米;非正式房屋(附属物)详见评估单;用地面积367.06平方米。乙方现有在册人口1人,实际居住人口1人,分别是户主:温”……

  

  上述协议签署后,原告搬离了朱房西洼19号;原告房屋被被告拆除。

  

  200712月开始,原告以区人大代表身份呼吁落实朱房西洼拆迁户的住房安置事宜;因怀疑拆迁后土地未用作市政道路用地或市政绿化用地而关注原住地的项目建设情况。后商情国务院参事、北京市人大代表、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监督员沈梦培先生关注此事。

  

  2009216日沈梦培先生答复原告称原告原住址朱房西洼19号不属于北京体育大学西南侧西洼村城中村环境整治项目征地范围。后查涉案的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规划意见书附图,原告住址确在项目红线之外。即被告擅自扩大拆迁范围、多拆除了包括原告在内的11户居民的房屋。

  

  另查,北京市国土资源局2009427日签发的《关于调查海淀区东升乡清河村“羽毛球馆”占地问题有关情况的函》函复称:“清河农工商公司在未办理占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即开工建设”;即被告将非法拆迁的土地交付给他方进行非法建设。

  

  总之,被告变造国家机关公文、非法扩大拆迁范围、欺骗原告签署房屋拆迁补偿协议、骗拆原告房屋,侵犯了原告相关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

  

  原告在发现事实真相后与被告多次交涉,但被告百般推诿、拒不解决问题,协商无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故被告应承担恢复原状等侵权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原被告间签署的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应无效,但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原告也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上述协议。

  

  为了保护原告的合法民事权益、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原告诉于贵院,望人民法院及时秉公审理,请求人民法院判允上列全部诉讼请求。

  

  证据和证据来源:

  

  原被告间2006630日签订的《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

  

  北京市海淀区市政管理委员会2006420日印发的《致居民一封信》。

  

  北京市海淀区市政管理委员会发放的“新北京 新奥运 新海淀”拆迁范围图。

  

  北京市人民政府2006529日印发的京政地[2006]49号《关于海淀区2006年度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20051021日签发的2005规(海)意字0110号《规划意见书》附图。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2009427日签发的《关于调查海淀区东升乡清河村“羽毛球馆”占地问题有关情况的函》。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OO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http://www.gongmeng.cn/sub_r.php?zyj_id=2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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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7-5 22:43:10 | 显示全部楼层

       档案保密政策不一等是
    解决经租房问题4大关键

                                            www.XINHUANET.com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房管局不肯公开档案的渊源

    春节临近,已经移居澳大利亚十几年的焦亚俊一回国就和往年一样先去建设部的信访办,然后去青岛市政府的信访办,目的就是希望青岛市房管局能发还他祖母留下来的文革时期被强占的经租房。


    早在1988年,青岛市的房管部门曾给焦亚俊家下发了一份该房屋的房产登记通知,然而至今仍没有得到落实,焦亚俊就给中央侨办、建设部信访办以及青岛市政府写信反映情况,青岛市政府有关领导对此批示要求青岛市房管局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予以落实,但青岛市房管局三次答复都是不能发还,理由是该房屋在文革强占前,焦亚俊的祖母曾经出租过,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出租的房屋超过100平米就应该被纳入国家经租范围而不能返还。而焦亚俊则找出许多邻居做旁证,证明其祖母根本就没有出租过,该房应属“文革产”,按照有关政策应该发还。双方争执的焦点就在于该房是否曾经被出租过,其实答案很好找,只要调出当年有关档案就清楚了。青岛市政府政务督察组也曾督促房管部门召开多方听证会,焦亚俊也希望能在听证会上见到这份档案,并表示如果这份档案中真的显示他的祖母曾经出租过,他一定会尊重祖国现行的经租房政策立即放弃对该房所有权的争取。但房管部门只向政府督察室作了“没有遗留问题”的答复而不开听证会。


    青岛市房管局落实政策办公室负责人、房政处孙处长告诉记者,房管局的档案里的确有焦祖母出租过这间经租房的资料和证据,也曾给焦亚俊出示过。焦亚俊则说房管局出示的只是一份复印件,而且这份复印件也不让他复印带走,他不能相信其真实性。孙处长对记者解释说,这些原始档案已经因年代久远而变得非常脆弱易损,经不起折腾,所以房管局内部有规定,历史房产档案不能对外公开。


    在落实经租房问题维权的过程中,遇到同样问题的经租房主不止焦亚俊一个,在记者长达一年多的调查中,有90%以上的经租房主反映过当地房管局不肯公开档案的问题,同时浙江、湖北、江苏、山西等地区一些房管部门也向记者证实了都有不对外公开档案的“内部规定”。由于经租房问题已经经历了半个多世纪,中间有“文革”的混乱,后来又有1980年代中期到1990年代末大规模的城市拆迁,使得本来就复杂的经租房真相难于还原,公开这些房屋的档案是解决经租房问题惟一、也是最有效的方式之一。


    然而前不久,因要求查阅祖上遗留房产的档案被拒,上海经租房主杨先生将区房地局诉至法院。而静安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驳回杨先生的诉请。杨先生要求查看档案的房屋原址位于石门一路。据杨先生介绍,这幢洋房是他祖父于1932年建造的,前几年在市政动迁中被拆除。去年5月,杨先生委托律师向区房地局提出申请,要求查阅该房产档案,结果被拒。杨先生认为,区房地局拒不提供查档,妨碍了他的知情权,遂于去年9月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庭上,双方针锋相对。杨先生手持《档案法》、《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认为:“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向社会开放。国家档案可以查阅,房地产档案应该也可以查阅。”他还提供了该房产的定租收据作为其拥有该房产的证据。区房地局辩称:因无法核实杨先生与该房屋之间的关系,同时这些档案资料又涉及历史遗留问题,遂口头答复杨先生不予查询。他们认为,房地产权属资料是一种特殊的档案材料,依据建设部的规章,有些房地产资料可公开,有的则不能公开。区房地局也提供了市房产管理局的有关文件作为依据。法院认为,区房地局是该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机关,向社会提供房地产权属档案属法定职责,但是否准予利用,则由房地局决定。杨先生如需查阅该房地产档案,应征得房地局的同意。档案法没有明确的条款规定,可以无条件地向任何公民提供房地产权属档案。房地局拒绝杨先生的查阅要求,并未违背上述法律法规,也符合“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中免予公开的范围。


    各地房管部门不愿意公开档案并不奇怪,因为其上级建设部和一些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建设厅在信息公开方面也有类似的做法。维权的经租房主们都知道有个“建住房(2004)160号”文件,但记者登录建设部网站查询却无法搜索到该文件,而在少数省市建设厅网站则可以搜到,这到底是公开文件还是内部通知呢?记者希望就经租房问题对建设部进行采访时,得到的却是“已经有明确的政策,不安排采访”的答复。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马怀德指出,一个法治政府的标志应该是一个透明和廉洁的政府。长期以来,我们政府过于神秘,很多政府文件都加盖了保密印章,很多政府的政策不为公众所知,很多政府的决定都是在暗箱操作中出台的。要揭开神秘政府的面纱,首先所有的政策都应当暴露在公众面前。允许公众随时监督行政机关。这些年来,有些地方已经颁布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而且有了新闻发言人制度。但是缺乏法律强制力的规范,比如新闻发言人制度的具体操作权还在政府,新闻发言人“说什么”是由政府来定的,这就容易形成信息垄断。他介绍,《政府信息公开法》已经列入本届人大立法规划,他希望该法能明确新闻发言人信息发布内容、程序、接受监督方式等有关内容。


       各地政策不统一


    1983年,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管局《关于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说,“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是一件情况复杂、牵涉面广的工作。各单位必须加强领导,掌握政策原则,经常督促检查。对于只需发还房屋产权而不需要发还使用权的房子,可尽快将产权发还给业主。对需要发还使用权的,应按照现在‘谁使用,由谁腾退,以系统单位归口包干’的办法,由使用住户单位负责腾退。凡有条件腾退或已解决了‘四种人’住房的单位,在退还房屋产权的同时,也应退还房屋使用权。凡暂时退还房屋使用权有困难的单位,应作出具体计划,分期逐步退还。对少数无单位住户的腾退问题,由各区、县房管局认真加以调查,准确掌握情况,逐户登记列册报市房管局,以便研究处理。对华侨、港澳同胞的房屋退还问题,应予优先解决。”


    广东、福建、浙江等沿海地区发还侨房的消息,引起了经租房主的不满和法学界的质疑,记者在调查中也发现,各地政府在执行经租房政策时和建设部的政策并不完全一致。对此,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建设部官员表示,这主要是各地经济水平不一致造成的,广东沿海地区经济发达而且落实侨胞的经租房有利于当地的招商引资。


             房管局自身利益难剥离


    在经租房政策落实的过程中,房管局既是中央和地方政策的执行者,又是经租房利益中的一方,因为目前大部分经租房仍由房管局管理。据了解,这些房屋的租金以及拆迁所得一部分上交地方财政,仍有相当一部分留做管理成本。


    长期从事维权工作的武汉市经租房代表胡晓久来信说,“其实房管局内部一部分私人利益使得他们不愿发还经租房,而落实私房中的住户问题是房管部门抵制和拖延发还私房的主要借口。其理由是发还私房就会有上万住户腾退,错误认为这些住户都是发了正式的住房使用权证,是其福利住房,有理由要求政府安置。”


    有关部门的借口还有:妥善解决住户问题则需要政府拿出上10亿的巨额财政资金,武汉没有财力解决,故此,房管部门就用不予退还私房产权和低价收购的方式强制处理了上万落私案件。如果现在发还私房,就会引发成千上万的房主要求重新处理而“翻烧饼”,武汉这20多年的落私工作就白干了。而且,住户腾退会造成社会强烈的动荡,谁能承担社会不稳定的后果责任等等。


    胡晓久说,这些都是房管部门不愿放弃既得利益的借口。其称为“大多数的人民群众”的住户实质就是非法挤占户,他们与房管部门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其中大量是其本部门的干部和职工,过去他们利用政治运动强行挤占了大量私房,而普通百姓住房再困难也根本无法挤占私房。在近半个世纪的漫长岁月里,这些非法挤占户和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干部职工基本上是依赖私房权益生存。而且,目前没有发还的私房大多处在中心城区的黄金地段,这些黄金价值的营业铺面和住房正是这些人的黄金饭碗。


        经租房政策的法理矛盾


    在采访中,许多地方的房管部门负责人,曾向记者强调房管局和经租房主之间是民事关系。既然是民事关系为何不能用民事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呢?调查中,记者了解到,大多数经租房主都曾经希望通过诉讼的方式来维权,但各地各级法院均不受理,原因是最高人民法院曾对此做过“历史产权案件不予受理”的定论。


    记者在采访中还发现,原来的城乡建设保护部和后来建设部在落实经租房政策的多个文件里提到落实政策应“尊重历史”。在2004年建设部所发的《建住房(2004)160号》文件里也提到“尊重历史”,然而其中“历史”的含义引起了房管部门和经租房主的争议,房管部门强调“历史”所指是社会主义改造后经租房归国有的事实,而经租房主则认为应尊重历史的原貌,按照最初国家经租时的协议归还产权。


    1964年1月13日,国务院批转国家房产管理局《关于私有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认为:“有些房主认为房屋由国家经租还没有过渡到全民所有制,仍然属个人所有,往往以人口增加、自住房不够为由,要求退还已由国家经租的房屋。”“这些情况反映了私房改造工作中存在着尖锐的两条道路的斗争。”故应将“对城市房屋占有者(实为所有者,这里则将之改为‘占有者’——记者注)用类似赎买的办法,……来逐步地改变他们的所有制。”。这是第一份涉及经租房所有权问题的文件,亦属目前有关部门拒不返还房屋的依据。


    1964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经租房屋的业主实际上已丧失所有权》的批复说:“国家经租房屋的业主实际上已丧失了所有权。”


    1966年9月24日,“中发(1966)507号”文件言及“最近在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各地红卫兵和革命群众……,提出了许多倡议,这些倡议许多是可行的,应该采纳、办理,”故此作出:“公私合营企业应改为国有企业,资本的定息一律取消。”该文件本不涉及经租房问题,但此后国家即停止向经租房所有者支付租金收入并拒绝返还房产。其所依据的却正是这个文件。


    长期关注经租房问题的高智晟律师指出,“1958年6月4日之《对私有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几个具体问题政策的规定》规定了两个纳入改造的起点即:15自然间或总面积达250平米者一律纳入这次社会主义改造之列,各地相关规定大同小异。从后来各地的执行情况看,这次名曰社会主义改造,实质上是国家依靠强制力,在全国各大城市与符合其规定改造条件的私房主之间建立的,一种以私房出租及利益分配为权利义务内容的契约关系,按现在的民事法律精神界定,实际上是国家通过强制力来逼使私有房产主与国家之间订立的委托经营租赁私有房屋的关系。但有一个确定的事实是:当时并未涉及到经租房所有权的变化问题。从形式上看,这无疑是一种合同关系。这种合同关系执行不久,即由于合同的另一方即国家主体的单方行为使合同发生了改变。


    “从契约建立的角度看,经租房关系法律地位的实质是国家基于当时的价值而建立一种合同关系,无论当时国家或双方是否以建立合同关系为目的,均不影响这种存在本身确定的合同关系性质。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合意的成果。但在经租合同关系中,这一合同关系的确立与否、合同权利义务内容的确立、合同履行的形式等一系列本应由双方议定的事宜,却必须由国家绝对主导。因此,双方之间确立并履行的是一种无效的合同关系,这种关系的建立违反了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也因为其违反了当时的宪法精神而应当无效。”


                                                 (记者 傅旭明)


    http://news.xinhuanet.com/house/2005-02/02/content_2538872.htm

档案保密政策不一等是解决经租房问题4大关键.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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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7-5 23:48:51 | 显示全部楼层
           上海私营房地产的社会主义改造及当前房地产的发展方向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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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私营房地产的社会主义改造




                                                 (注:本文为私雨博主亲笔写作)


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是我国社会主义实践中一项伟大的事业。上海私营房地产的社会主义改造在这一伟大事业,以及在上海房地产发展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





    一、在全国和上海社会主义改造高潮推动下上海私营房地产的社会主义改造掀起高潮




1954
2月,党的七届四中全会批准了19536月中央政治局提出的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要在十年到十五年或者更多一些时间内,基本上完成国家工业化和对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1953年,国家进入了大规模经济建设时期。从这时起,在实行国家工业化的同时,国家对个体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全面展开。

     上海是全国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最集中的城市,在旧中国就已成为全国经济中心。上海工商各行业的盛衰,影响全国。解放后几年里,上海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工作在市委领导下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在总路线鼓舞下,1954年上海公私合营工作进展很大,1955年进入新阶段,即由私营工业中个别企业的公私合营,发展到私营工商业全行业的改造和按行业实行全部或大部的公私合营。同年1217日至24日召开的上海市一届三次人代会根据中央精神提出,在1957年以前基本完成私营工商业按行业实行公私合营等任务,会后各委、办、局(包括市房地局)都制定了规划。但是还未待实施这些规划,1955年底至19561月,全国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迅猛发展掀起高潮。北京率先于110日对私营工商业全部实行全行业公私合营的消息传到上海,引起强烈反响。许多工人和资本家要求像北京一样,“乘上社会主义的快车”。114日上午,市委召开常委扩大会议,决定学习北京经验,在10天内基本完成社会主义改造。当天下午,市委召开工商界上层人士座谈会,与会人士纷纷要求加快速度。115日,市工商界举行临时代表会议,作出6天完成全市公私合营申请工作的决议。120日,市委召开全市资本主义工商业公私合营大会,会上曹荻秋副市长代表市政府和陈毅市长,批准全市205个行业、106274户私营工商业实行公私合营。

    房地产行业是一个具有特殊性的服务行业,私营房地产属私营商业范围。作为205个行业之一的上海私营房地产,在全国和上海轰轰烈烈的社会主义改造高潮推动下,进入了社会主义改造的第一阶段——公私合营。即国家同资本家在企业内部进行合作,公方占有相当股权,公私双方共同经营企业,公方代表居于领导地位,促使企业内部的生产关系发生变化,使企业具有更大程度上的社会主义性质。




    二、大量私有化房地产与劳动人民迫切要求改变恶劣居住条件的矛盾尖锐




1949
年至1955年底,党和政府对私营房地产业实施辅导和管理。上海解放后,市人民政府即建立了房地产管理处(后改为公共房屋管理处)和地政局。195210月,市公共房屋管理处与市地政局合并,改为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全市房屋地产管理,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是接受敌伪产业,保护私人房地产所有权不受侵犯。建国初期,百废待举,国家财力有限,一时不能投入大量资金建公房,因此只对那些战犯、汉奸、反革命分子、反动会道门以及隐匿的敌伪和官僚资本家的房地产产业予以没收和接管,而对其他私人房地产则进行产权登记加以保护。按照上海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和上海市人民政府的政策法令,接收了敌伪产业房屋5500幢、土地3956亩;接收官僚资本家房屋3938幢;公布《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规则》,确定城市房地产权所有者;公布《上海市房地产转移手续规则》,防止侵占盗卖、虚假转移,维护社会财富。

     二是督促出租私房业主修理房屋,确保房屋与人身安全。上海市大部分房屋的房龄有四五十年,甚至六七十年以上,多数房东只收房租,不愿修房。1951年据不完全统计,全市共有危房1.1万幢,时有塌屋之事发生。为此,市政府相继颁布了《上海市处理危险建筑暂行办法》、《关于防止霉雨季节塌屋伤人督促修理私有危险房屋的暂行办法》。各区成立了处理危房委员会或工作组,还成立了77个里弄危房监修委员会,负责对危房修理的检查、监督、协调,基本保障了居民生命财产安全。

     三是调整租赁关系,取消二房东中间剥削。上海的二房东起因于抗战前的住房紧缺。1953年全市二房东有13万户。其主要剥削手段和方式为:一是高价出租。收租超过大房东,低的2.9倍,高的14倍;二是索取顶费。顶费一般以黄金计算,有的超过房屋造价。虽然政府宣布顶费为非法,但仍暗中盛行;三是收取小费、过户费和押金;四是搭阁加层,增加出租面积;五是多收水电费,或自己少付、不付水电费。市政府对二房东采取“适当限制,逐步取缔”的方针,公布了《公房租赁办法》。这促使在公房中取消二房东制度;在国营房地产公司经租的私房中,限制二房东收回空房;在督促房主修理出租的危房时,取消二房东;法院处理二房东纠纷时,取缔二房东;里弄调解二房东纠纷时,居委出面,通过互相协商,合理调整,促使一些二房东自动放弃剥削。

        四是限制和打击私营房地产的投机违法活动。首先,由市房管部门统一承租和承购私房。解放后,因办公和生产需要大量房屋,有些单位擅自承租承购私房,有的甚至几个单位争租争购一处私房,业主乘机抬高房价和房租。针对这一现象,上海市军管会规定:“凡机关单位承租承购私房,均需要委托房管部门经办,不能与私房业主或其代理人直接洽谈租赁和购买。”从而平抑了私房的房价、房租,打击了私人房地产的投机倒把活动。其次,限制和取消房地产掮客活动。房地产掮客是从事房地产买卖、租赁,从中牟利的居间介绍商。上海的房掮商分为两类:一类是登记的挂牌掮客,1954年全市有61家,有执照和固定场所,公开挂牌营业。另一类是流动掮客,1954年全市有2408人,无执照无固定场所。“三年不发市,发市吃三年”是掮客的行话,表明他们谋取的暴利。解放后,上海人多房少,缺房严重,私房比重大,政府对掮客采取“约束和取缔”的办法。1954年成立国营房地产公司经租部,吸收了一部分挂牌掮客当业务联络员,解决其生活出路。对非法活动的挂牌掮客,市人民法院判罪并吊销执照,追缴和没收非法所得。随着社会主义改造不断深入开展,许多掮客认识到这个行当没有前途,开始转行,掮客人数迅速减少,到195512月,全市只剩下掮客120多人了。

    五是确立国营房地产业领导地位,引导私营房地产业走国家资本主义道路。1952101日,成立了市房地产公司,积极开展房地产经营管理业务,公房面积迅速增长。1951年底公房建筑面积177.2万平方米,占全市房屋总建筑面积的3.73%,到1955年底,上升至584.7万平方米,占全市的11.3%。19541月,在市房地产公司内部成立了房屋经租部(后改建为市房地产经租公司),除接受原外商的代理经租房屋和被接受、代管、军管的房屋经租管理业务并接受无主房屋的代管业务外,主要开展出租私房业主委托代理经租业务。到1955年底,经租部先后承接出租私房业主委托经租达932户,房屋1.32幢,建筑面积104万平方米,并积极维修委托经租的危房,使得许多在经营中遇到收租难,纠纷多难题的出租私房中小业主纷纷委托国营房地产公司经租部代管代租,从而不仅树立了社会信誉,也为扩大公房管理面积,推进私营房地产社会主义改造创造了条件。为了探索房地产业走公私合营道路,市房地局于19534月呈报市政府筹建第一个试点性的公私合营华建房地产公司,423日召开股东大会宣布公司成立。公司主要业务是出租自产房屋和接受委托代理经租。当年代理经租房屋20多万平方米,盈利5.39万元,盈利率38.7%,按“四马分肥”分配盈利。

     以上这些工作收到了一定效果。但是,由于所有制没有改变,虽然私有房产在党的利用和限制政策下有所缩小,却仍占有很大比例。私营房地产的经营方式也基本保持旧有的经营方式,与社会主义建设存在深刻的矛盾。


1955
10月至12月,中央对北京、天津、上海、南京、无锡、苏州、济南、青岛、沈阳、哈尔滨等10个城市下达调查提纲,对私有房地产基本情况进行调查。上海的调查主要情况如下:



(一)占有情况。据195512月统计,全市房屋总面积有4581万平方米。其中公房25.8,私房66%,外产7.6%。私房共有2751万平方米,具有三个特点:一是私人占有相当集中。49户私营房地产公司和占有50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资本家即占有了5571791平方米,为全市私房的18.7%,仅李鸿章的后代就占有房屋10多万平方米。占有10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业主和房地产公司有3233户,共占有11342872平方米,为全市私房的36.7%。二是私房出租比重大,约为全部私房的70%左右。三是私人占有的情况复杂。除私人房地产公司、房屋资本家和房屋业主外,还有私营工商企业、各宗教团体和社会团体、外商房地产公司、外国教会团体和社会团体、外侨个人等,其余则为自产自居户和占有1000平方米以下的房屋中小业主约26000余户所有。

  (二)使用情况。全市的居住用房总建筑面积22516050平方米,其中私人占有居住用房17502597平方米。以上海市区人口与住宅面积平均计算,每人只能摊到约4.5平方米建筑面积,如按使用面积算,每人只有3.39平方米。由于住宅十分紧缺,有的公共建筑也被作为住宅使用。解放后几年内,国家虽然陆续投资建造了128万余平方米的工人住宅,但“房荒”依然严重,有100多万劳动人民仍不得不住在环境恶劣的棚户区里。房屋的私人占有率极高,加剧了住宅用房的宽紧好差悬殊极大的状况。

    (三)经营情况。私房用于出租的共1485.2万平方米,在资本主义经营方式下出现种种严重问题。一是租赁关系十分混乱,房屋的宽紧好差悬殊很大是由于房屋的使用分配权掌握房主或二房东手里。二是租金没有定出标准,畸高畸低。承租私房的住户,除交房租外,还得交顶费,加重了经济负担。因承受不起而致的欠租情况较普遍地存在。二房东制度的存在以及二房东普遍的中间剥削加剧了租赁和租金的混乱状况。三是大部分私房几十年来未修缮,损坏日益严重,房屋资本家和赖其生存的房屋经租商大多由投机起家,其中大部分在解放后仍只图最大限度地榨取租金,坐视房屋年久失修,使危房增加,危害了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四是黄牛掮客尚未取缔,仍暗中进行投机活动,获取佣金。

     这些情况表明,旧社会遗留下来的私营房地产存在种种弊端,私人占有大量房产且多为出租房,与广大劳动人民迫切要求改变恶劣居住条件,提高居住福利水平的矛盾,尤为深刻突出。这一矛盾,随着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国民经济各部门的壮大和对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的不断深入而日益尖锐。上海的房地产状况在全国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因此,对城市私营房地产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成为刻不容缓的任务,摆上了党和政府重要工作议事日程。



     三、有计划有步骤地搞好公私合营




     1956
118日,中共中央批转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19551216日的《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下简称《意见》),全文如下:

     对城市房屋私人占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必须同国家的社会主义建设和国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相适应。这是完成城市全面的社会主义改造的一个组成部分,各级城市党委,必须予以重视。

    对城市房屋私人占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上应当按照党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的政策的原则进行。对城市私人房屋通过采用国家经租、公私合营等方式,对城市房屋占有者用类似赎买的办法,即在一定时间内给以固定的租金,来逐步地改变他们的所有制;同时对依靠房租作为全部或主要生活来源的房东和二房东,进行逐步的教育和改造,使他们由剥削者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在当前城市社会主义改造的高潮中,争取在一两年内完成这一任务,这是完全可以做到的。

    在中央批转《意见》之前,《意见》的精神已在上海传达贯彻。195512月,根据上海市委和市政府部署,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设立了私房改造领导小组,由副局长彭斌负责,领导和组织全行业开展社会主义改造工作。步骤与方法是:

     (一)根据行业特点,确定改造形式

    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在195510月至12月组织力量对全市私人房地产进行调查的基础上,经分析认为,房地产行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与资本主义工商业其他行业的改造有异有同。共同点是:房地产业中的私营房地产公司是资本主义经济的产物,出租私房的业主是私有制所有者,都需要采取和平改造的方法,执行赎买政策。不同点是:从生产关系看,房东与房客之间的关系是租赁关系,属商品买卖关系。出租私房的业主不是同一阶级,有资本家、小业主,也有市民、教师、工人、职员等,改造的目的是保养好,合理使用好房屋,调整租赁关系。据此,确定出租私房的改造形式为:(1)公私合营。对49户私营房地产公司和出租在1000平方米以上大的私房出租业主,组织成立统一的公私合营房地产公司。(2)国家经租。对120户私营房屋经租商和49户私营房地产公司的经租业务,由上海市房地产公司经租部代替,采取国家经租形式,实行统一租赁,统一分配使用,统一修理养护;合理地调整租金,取消二房东中间剥削;以租定租,给房主合理的收入。属于宗教团体的出租房屋,采取包租形式。(3)工商业者拥有的房屋,随本行业的公私合营进行社会主义改造,他们出租的与企业无关的房屋,也由国家经租。(4)对出租私房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私房业主,加强管理,督促修缮,服从国家关于租金等政策和规定。参加公私合营者,贯彻自愿申请的原则。


    (二)融入改造高潮,迅速挂牌合营


1956
1月,全国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由“新阶段”迅速发展到“高潮”阶段,以疾风暴雨似的群众运动方式出现。上海原计划采取“申请-批准-筹备-挂牌”的办法进行公私合营,在北京的“申请-批准-挂牌”经验的影响下,决定先挂牌,再做筹建工作。


1
16日,上海市房地产业同业公会主任委员周仲洁和副主任委员、市房地产公司副经理曹云亭,召集同业公会组长以上骨干和特邀代表20多人开会,商讨如何贯彻115日市工商界临时代表会议提出的要在“六天之内”完成资本主义工商业公私合营的精神。会上作出三项决定:(1)迅速传达贯彻会议精神;

2)动员同业公会会员带头申请参加公私合营;(3)动员房地产业主参加公私合营的工作,委托会员中的代理经租商负责承包。



1
17日,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暨房地产业同业公会召开全行业企业户大会,传达贯彻市工商界临时代表会议决议,动员他们认清社会主义发展的必然规律,掌握自己的命运,积极接受社会主义改造,带头申请参加公私合营。企业户资本家在会上纷纷表示拥护,态度踊跃,场面热烈。尤其是部分企业户资本家由于租金亏损,包袱沉重,公私合营求之不得,特别盼望政府早日改造(出租私房的业主也存在这种情况)。在全市私营工商业公私合营高潮推动下,这一天内,房地产同业公会会员全部申请参加了公私合营。


1
18日,同业公会在大光明电影院召开出租私房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业主及其家属大会。会上,请出席全国工商联大会的市工商联委员,传达毛泽东主席在19551029日对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讲话和全国工商联执行委员会会议精神;周仲洁通报了15日市工商联临时代表会议决议和17日企业户在大会上踊跃自愿申请公私合营的情况;市房地局局长汪维恒宣布了私营房地产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具体形式、改造政策和自愿申请原则等。其实,对于改造这件大事,不少出租私房的业主由于受到社会影响,思想上早有准备,有的还开家庭会商量过,因此都能认清形势,顺应潮流,纷纷申请参加公私合营。18日、19日两天之内,就收到1159份申请书。经市工商联汇集向市政府提出申请,120日,在全市资本主义工商联公私合营大会上被一并批准,从法律意义上,实行了房地产业的公私合营。此外,占有出租私房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小业主也有596户申请参加了公私合营。


    (三)组建工作机构,开展具体工作



     行业公私合营后,工作千头万绪。为了便于领导和开展合营中的各项工作,成立了“上海市房地产业合营工作委员会”。这既是公私双方协商的机构,又是一个权力机构,决定行业合营中的具体细则。公方代表张孟礼、曹云亭任主任和副主任,委员27人,其中公方代表4人,私方代表23人。下设秘书、联络、合营、人事4个组,8个工作队。工作人员除主管部门派出外,由房地产商及职工各摊派100人参加,承担清产核资、人事安排和经济改组等工作任务。确定的合营改造对象与范围是:凡有工商登记执照的私营房地产商和占有出租私房1000平方米以上的业主。原打算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大户中进行,后改为1000平方米以上,主要原因是,经调查了解到,1000平方米的业主中,最小的资产金额达到4334元,比陈云副总理所宣布的小业主与资本家以人民币2000元的界限,已超过一倍,因此完全可以比照一般工商业户对待,纳入合营范围。



1.
清产核资

    在上海市房地产业合营工作委员会领导下,成立了行业性清产核资同业评议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全行业的清产核资评议工作。根据房地产业的经营特点,清产核资工作的顺序为先房地产企业户,后房地产业主户。1956310日开始,评委会向房地产企业户及其家属做清产核资动员报告,传达国务院“公平合理,实事求是,从宽处理,尽量了结”的财产清理原则,介绍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房屋土地估价办法的说明》、《清产核资同业评议办法》和《上海市房地产业有关清产核资问题的解答》,对清产核资作出具体规定。基本精神为:(1)对房屋的估价,以1950年私营企业重估财产和调整资本时的价格标准为基础,扣除历年折旧后,区别房屋类型,结合保养情况,分别加以折扣,计算其价值。(2)对土地的估价,按实际亩分×税务局核定交地产税的地价基数×折算倍数(280倍)×估价比例(黄埔、老闸区2.5折,其他区3折)进行计算,生产用的房屋基地不再打折扣,非生产用的房屋基地随建筑物的清估再予以折扣,空地按10%折扣。(3)对欠租、预收租金,分别列作债权债务估算价值,分清责任,结算了结。(4)债权债务按实际偿还能力,用偿还和减免办法了结。私房业主的私人债务自理。


1956
416日开始,正式动员房地产企业户对财产清点估价。方法是:企业户由资方自点、自估、自报,职工协助,同业小组互评,评委会复评,合营工作委员会审批,即所谓“过四关——思想关(指自报)、职工关、评议关、批准关”,思想关是关键。为此专门组织企业户资本家学习清产核资的“宽、了”政策(从宽处理,尽量了结),开办鉴别房屋结构类型保养情况的技术讲座,选择4个单位进行清估试点。做法是先由资方定出清点计划,成立包括职工参加协助监督的清点小组,实地丈量房屋,对生财器具逐项清点整理,挂上标记,记录填表。清点估价时,公方代表、工会大组长和部分资方代表一同参加。清点核资时,职工认真积极,十分负责。423日,开始进入正式清点估价;5月初至520日,进行同业小组互评和评委会复评;5月底,由合营工作委员会审批。到5月下旬,已全部完成了房地产企业户的清产核资工作。此项工作总的进展顺利,但有少数企业户自报偏低。


    出租私房业主的清产核资工作,采用了另一种办法。在同样进行政策宣传,技术辅导,参观典型,查勘房屋,丈量面积,做好估价自报准备的基础上,考虑到他们没有帐册或帐册不全,都未参加过1950年房屋价格重估,所以印发了《1950年房屋重估价格标准简易比照表暨逐年现值表》,由出租私房业主自己对照清产估价。清产估价时,有些人流露出眷念之情、失落感和后顾之忧,经过反复学习有关的政策和进行思想教育,统一了认识,加快了工作进度。5月初至8月底,出租私房业主作了反复深入的估价自报准备;9月初至915日,正式自报估价和进行小组评议;915日至920日,由评委会复议;915日至9月底,交叉进行财务处理;10月初,由合营工作委员会陆续批准。至此,全行业的清产核资和财务处理全部完成,前后历时7个月。


    据上述两方面清产核资的统计:全行业投入合营的资产总值为人民币148585248.19元。其中,房屋估值112473889.72元,土地(一万余亩)估值35747214.79元,家具杂物和设备等109361.49元,其他(树木、亭园及杂项建筑)254782.19元;欠租作资产估价859757.38元,预收租金列入负债额138817.88元,押租列入负债额338053.36元。


    财务处理方面,对公债务共计1936624.90元,已偿还63791.55元。在财产中扣抵作为偿还1180290.48元,减免692542.87元。劳资债务方面,职工宕帐总数69813.90元,职工归还19713.44元,协议减免50100.46元;资方对职工欠薪14543.09元,协议归还7215.50元,协议免还7372.59元。此外,在各企业清产核资时,提存职工集体福利金417595.20元。



2
、人事安排


    私人房地产拥有者中有工商业者、职工、教师、市民等,其中有的市民以房租为生活来源。为了同时把他们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必须根据行业特点进行人事安排。对企业户所有劳资双方从业人员,采取包下来的政策;对参加清产核资的业主,规定每户安排一人,即业主本人,已有其他职业的不作兼职安排。业主本人符合安排条件而不能参加实际工作的,由直系亲属中的一人顶替;业主原雇佣的职工、资方代理人或类似人员,从实际出发,分别处理;在校学生由国家统一分配。


    安排为市专业公司经理级以上的资方上层代表人物,由市工商联提名,召开同业公会委员工作委员会私方委员的联席会议讨论,经市房地局审核,报市人委批准。安排为市专业公司科长、组长的,经同业公会委员和合营工作委员会私方委员联席会议讨论和同业小组长会议讨论,经市专业公司审核,报市房地局批准。


企业户共有私方(资方和资方代理人)人员255人,职工2475人,全部给予安排。其中私方人员安排为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2人、董事16人、副经理2人、顾问3人、正副科长或所长15人、科一级专员13人、正副组长44人。参加清产核资的出租私房业主有1450户,共确定安排人员833人,其中业主404人。安排为副董事长1人、董事43人、副经理1人、副科长1人、所长1人、科一级专员6人、正副组长40人。对卷进来的部分出租私房1000平方米以下的中小业主,采取职业技术培训、考试录用的办法,作为社会就业吸收进职工队伍。


3
、经济改组



房地产业的经济改组分两步进行。第一步是“集中办公,统一财务”,第二步是进行全面的经济改组。“集中办公,统一财务”只在企业户实施。19565月底,企业户的清产核资结束后,从61日开始,按组集中一处或分两三处办公,原各企业的招牌挂在一起。集中办公后各企业还是各自经营,贯彻“私方负责制”,但财务管理、会计科目、资金调度、费用开支、人员调配、工作时间实行统一。同时,实行管理员分区收租的业务制度,通过建立管理手册和租金分户帐,掌握房屋维修、保养和收租情况,节省了人力财力,提高了工作效率,为全面经济改组准备了条件。


    全面经济改组,是针对房地产业不同经营类型进行的改组。首先,把原来的49家私营房地产公司和101家房地产经租公司合并起来,在集中办公的基础上建立12个区业务所,经营和管理辖区内的合营房地产。第二,保留9家组织健全信誉好的房地产经租公司,仍以原招牌继续营业,接受未参加合营的出租私房业主的委托经租。第三,对5家房屋介绍商,基于因国家对房屋租赁还未实行统一管理,从他们能在私房中挖掘空房,替政府解决方荒出力来考虑,采取裁并办法,保留8户,自负盈亏。第四,房屋清洁所因社会上还有需要,由17家合并保留6家,继续对外营业。1家治灭白蚁事务所,继续保留。第五,为便于国家领导、管理和发挥公私合营房地产商的积极性,1956920日成立了“公私合营上海市房地产公司”,原合营工作委员会的各个组转为公司的职能科室。1956101日,按行政区正式成立12个区的业务科,1011日正式办公。至此,完成了合营房地产的统一管理机制的建立。第六,为便于公私双方协商议事,利于房地产资本家和私房业主的团结、教育、改造,成立了公私合营上海市房地产公司联合董事会,董事长为周仲洁,副董事长为陈其炜、陈述昆(均私方人员),常务董事12人,董事100人。



4.
公私合营改造的结果


    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高潮中,上海市所有私营房地产商及其相关企业,出租私房1000平方米以上的大业主及其家属子女,走上了国家资本主义道路。1956年至1957年,以公私合营形式共改造出租私房844万平方米。国家关于年定息一律5厘的政策,使原先“坐二望三”的房地产资本家和大业主大喜过望,由衷拥护党,拥护社会主义,积极投身到物质与思想的双重改造中。


    然而,如此巨量的工作仅用10个月时间就完成了,使得工作过粗,加上政策统得过死,因而带来不少问题。主要有:(1)在合营中,对出租私房业主的权利未加以有效的限制,使经营工作有机可乘。一些私房业主把危房(占合营房屋40%)简屋拿来参加合营,将好房留下继续出租收取高额租金,致使合营后国家马上进行危房修理。(2)将380余名老弱病残不适合安排工作的人吸收进来,每月多开支2万多元。(3)执行“宽、了”政策过头,对公欠款中有20万元减免不当。(4)以产估价,定息一律5厘的政策对房地产行业明显偏高,业主平均定息收入超过原净收入34.1%。如有一胡姓业主原月租金净收入1000元,定息后可拿5000元,不利于整个改造工作。1957年发生政策性亏损681万元,国家由此背上了一个沉重的经济包袱。




      四、用“国家经租,依租定租”的形式改造出租私房



为了便于有计划地对私营房地产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政府采取了“先大后小,先集中后分散”的策略。1956年的“公私合营”解决了大而集中的房地产企业资本家和业主的社会主义改造问题,1958年开始的“国家经租”则是对小而分散的出租私房业主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是私营房地产社会主义改造的第二阶段。


    国家经租就是房东把出租的房屋交给国家房产部门统一管理、统一修缮和统一调配使用,国家按月付给房主固定的租息。定租一般占房屋租金的20%至40%,平均30%为宜。房主除按月领取定租外,不再与被改造的房屋有任何联系。与公私合营相比,国家经租较优越,它不需要清产核资,经济改组,不是以资定息,而是以租定息,一般不脱离房主原有的收入水平,原则上不作人事安排等,简便易行,不留后遗症,国家不背经济包袱。这种改造形式,中央早在1956118日批转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意见》中就提出来了。


1958年,全国各条战线掀起了大跃进高潮。主管房地产工作的国家第二商业部在同年的1月和6月连续两次召开全国房产工作会议。会议主要精神是:中央在1956118日提出要在一两年内完成私房改造工作,没有如期完成是不妥的,必须迅速放下私有出租房屋的沉重包袱,鼓足干劲,迎头赶上,掀起房管工作的大跃进。对出租私房的改造起点定为城市在150平方米建筑面积以上者,改造形式为国家经租。要求各地党委重视领导工作,房管部门抓紧时机,加速改造步伐,一般情况下争取在1958年底前完成任务。


    上海通过公私合营只解决了出租私房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大业主,对1000平方米以下的中小业主除少数被合营外,其余基本未动。据1958年初统计,未改造的出租私房尚有488万平方米,共9189户。其中出租在150500平方米的有6279户,占68%,建筑面积175万平方米,占36%;出租在5011000平方米的有1816户,占20%,建筑面积128万平方米,占26%;出租在1001平方米以上的有1094户,占12%,建筑面积185万平方米,占38%。从全国来看,上海的出租私房改造工作,比东北三省和北京、南京等10多个城市较迟缓。为贯彻1月召开的全国第一次房产工作会议精神,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及时向上海市委和市人委作了汇报并提出计划。在市委指示下,成立了市私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由李干成任组长,领导开展全市出租私房的改造工作,下设办公室,由彭斌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根据1956年公私合营的经验教训,此次对出租私房的改造不再发动一个运动,决定一方面实行国家经租,一方面加强对出租私房的行政管理。通过行政管理实行“四统一”(统一修理,统一租金标准,统一分配使用,统一租赁),从而同样达到改造的目的。为此,经上海市人委批准,1958425日,公布了《上海市管理私有出租房屋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对凡市区出租150平方米以上、郊县出租70平方米以上的私房业主,作出了一系列政策规定。为配合《暂行办法》的贯彻执行,先后颁布了《关于上海市管理私有出租房屋暂行办法的执行要点》和《关于上海市管理私有出租房屋暂行办法的说明》等文件。《暂行办法》的公布与实施,加强了国家对出租私房的管理,限制了不合理不正常的经营,为促使私房出租者接受国家经租的社会主义改造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上海对出租私房实行国家经租改造工作经历了以下步骤:


    (一)准备工作


    由于各区都建立了房地科,改造工作即由各区负责。准备工作在市、区(县)同时进行,分工各有侧重。市房管部门主要制定改造工作规划,研究政策并起草发布各项行政管理办法,统一宣传指导。各区(县)房管部门主要市收集整理改造对象的资料,掌握情况。通过私房出租房屋业主的登记,核对内部资料,掌握了有关房屋建筑的好坏、面积、维修、租金收入、自住与出租、房主的职业成分、家庭经济状况以及共有人情况等基本资料。经统计分析,确定改造对象,做到心中有数。通过召开114次、6465人参加的房主座谈会,收集各类房主的思想动态,了解到可能发生的各种实际情况。据此依照政策,制定改造方案,拟定各种具体处理的原则和办法。


    (二)试点工作


    新成区(注:按当时市区区域的划分,新成区东至西藏路,西至常德路,南至延安路,北至苏州河。后重新划分时撤消)是个有典型性代表性的区,选择其作为试点起到了典型引路的作用。该区符合改造条件的出租私房有46万平方米,私房业主809户,工商业者、职工和无业者各占一定比例;旧式里弄、新式里弄、独立住宅、花园洋房、平房、店铺等,各有相当数量。经过试点改造,809户业主中改造了714户,占87%;改造房屋面积42万平方米,占91%,未改造的95户,生活严重困难、负债多、暂缓改造的27户;思想不通,不愿改造的22户;房主不在本市,代理人无权作主的25户;出租房原系自住,今后准备收回自用,不愿改造的5户;简陋平房,出租分散,改造后难以管理的5户;有产权纠纷等原因的11户。新成区已改造的出租用房,原月租总数7.3万元,按照“依租定租”政策,每月付固定租金1.68万元,加上定租以外的临时照顾1170元,定租总水平为24.2%。人事上,房主一个也没安排工作,房主雇佣的职工只录用一人,有66名里弄工人的津贴关系划归房管部门支付。债务处理上,从定租中代扣、减免欠税2000元,修理房屋银行贷款8400元。试点工作开展较为顺利,锻炼了干部,检验了政策和实施办法,为全面推开提供了经验。


    (三)全面推开


    在取得试点经验后,即在全市部署全面开展国家经租改造工作。首先,各区成立了区私房改造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区工商联、工联、妇联分工负责,密切配合。195836日开始,全市办理出租私房登记,书面通知2.16万户业主,召开225次座谈会。319日,在《解放日报》、《新闻日报》上刊登催办通知,明确登记对象和截止日期。325日又在《新闻日报》上刊登“登记今天截止”的消息加紧催办。如此,使85%以上的业主按时办理了登记手续。对于15%未及时登记的,各区开展调查,摸清大致的情况是:对登记不重视或有困难,房主迁居或不在上海,产业无人负责,产权已发生变化,有严重顾虑甚至抗拒登记等。在业主登记申请参加国家经租改造后,要求业主正式填写各种表格,采取业主自报,小组评议方式,对业主应得的固定租金和债务处理,提出小组意见,报区政府批准。经区政府审核批准,收缴产证,换发固定租金领取凭证,产业由区房地产公司接管。如不愿意交产证的,可在产证上加盖“本产已经社会主义改造”的戳记后发还。


    在上述改造过程中,贯穿了宣传和贯彻党的总路线。19586月,国家第二商业部在武汉召开了全国私房改造现场会(即第二次全国房产工作会议),上海学习了武汉经验,把出租私房的业主按地区编成小组,组织他们学习党的总路线和大跃进精神,督促他们以《暂行办法》“三交底四安排”(对自己的经济状况、房屋数量坐落和思想认识交底,安排定租、家庭生活、债务处理和自留住房)为内容,推动他们制定私房改造计划。许多业主一算帐,觉得原来所收租金扣除一系列开支后,实际拿到手的也只有22%-40%之间,与改造后领取的固定租金几乎一样,而且改造后,还可丢开欠租难收,房屋难修的包袱和《暂行办法》中的严格限制,因此都纷纷申请参加国家经租,把房屋交给国家,接受改造。


    在大跃进形势推动下,上海基本上完成了对私有出租房屋的社会主义改造,全面取消了长期以来棘手的二房东剥削制度,理顺了房屋租赁关系。至1964年底,市区以国家经租形式改造私有出租房屋405万平方米(不包括宗教团体包租房产在内),房主10093户;郊县改造私房142万平方米,占县应改造的80%左右。房主的固定租金从改造之月起发至19669月止。



1963
9月,曾对“国家经租”改造的房产进行复查,对存在的如改造中带进的与出租部分同幢的房主自住部分、改造了一部分不满起点的小出租私房户、定租偏低(不足20%)等问题,逐案作了纠正。


    五、巩固成果,落实政策,处理遗留问题



经过1956年至1964年大规模的出租私房改造,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改造还不够彻底。1964113日,国务院批转了国家房产管理局《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指出:“做好对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和私房管理工作,是当前城市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经过一年多努力,全面检查并大量补改了市区的漏改户和逃避改造户,共改造房主1918户,出租私房33万平方米。与此同时,对未参加改造的青浦、南汇两县各3个建制镇进行改造,共改造房主2600户,出租私房45.7万平方米。在对出租私房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时期,国家政策明确规定,房主的自主房划留房主自管,在改造起点以下的房屋和规定不改造的华侨房屋受政策保护。但在文化大革命中,此类房屋有的被错加改造,有的被迫交公。其中,属国内人员所有的计3540户,建筑面积31.8万平方米;属华侨所有的计314户,建筑面积5.65万平方米。1979年上海市政府开始落实私房政策,先把华侨房产和房主的自住房交还。为进一步落实私房政策,保护房主的合法产权,19822月市政府成立了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由副市长王鉴任组长。各区政府也相应建立了落实私房政策领导机构,对在文化大革命中被迫交公和错加改造的私房逐步清退,至1991年告一段落。


    历时10年的私营房地产社会主义改造,使上海1469.7万平方米私有出租房屋转变为公有房屋,在当时约占全市房屋的30%以上,约占私有房屋总量的50%以上,约占私人出租房屋总量的90%左右。这批房屋加上历年政府投资建造的房屋一起,形成了庞大的公有房屋体系。




                     原载当代上海党史文库《峥嵘岁月》(19491978




                    中共上海市委党史研究室编200212月第一次出版印刷



    我在该博上的跟贴:今后房地产可能的发展方向


    当今对中国私营房地产企业的改造,及对个人房屋财产的改造,完全可以参照进行!人多地少,城市星落棋布的中国,需要大量公屋,只有大量的公屋才能满足高速发展的中国城市化进程中日益严峻的居住矛盾,是对全体公民居住权利的保护,是对联合国人居宣言的最有效的推进,当国有土地以滑稽的使用权形式任意买卖的时候,国家利益变相地就被个人私分形成相关的利益群体,更多地打着多种经济发展并存的幌子和自由商品经济的住房货币化鬼魅伎俩,开始了这一罪恶勾当,可怜这几年享受到经济发展成果的普通老百姓,却又成为这一陷阱的羔羊,用自己大把的血汗钱把自己变成了可怜的房奴,,这该死的住房制度改革,使多少人无家可归!名为改善居住,却是让更多的个人成了国家公屋牺牲下的无房户,甚至永远地离开了他们世代生活的城市区,而成为非农非城的近郊低生活人群,在此同时他们的就业与创造财富的权利也随之被剥夺,还美其名,把城市最有价值的土地留给最有价值的开发者,贫者自该贫,富者当仁不让.实足的西方强盗逻辑!






http://cqbbs.soufun.com/cqdcsl~-1~760/23393609_2339360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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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7-6 16:04:18 | 显示全部楼层



经租房
被宣布“归国家所有”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经租房
房主的合法物权是在什么时候被侵害的?




建设部(85)城住字87号文件说经租房“归国家所有”,建设部(87)城房字575号文件又重复了这个说法。这样的说法有什么依据呢?后一个文件说是依据了中发(66507号文件,可是在这个根据“红卫兵”的意见发出的文件中并没有具体提到经租房。1958年前后对超标的私人出租的房产进行了经租,即由有关部门有关部门统一经营、管理、出租,而把一定比例的房租支付给房主。当时并没有宣布经租房归国家所有,此后也没有要求经租房主履行变更产权的法定手续。文化大革命前,有文件说要用类似赎买的办法来逐步地改变经租房的所有制,但是并没有具体实施,更没有履行相关的经济、法律手续;还有文件说经租房主实际上已经丧失其所有权,这里强调“实际上”如何,说明“法律上”尚未变更产权。文化大革命初期,有文件宣布暂停支付经租房的部分定额租金给房主,但没有说被经租的房产归国家所有,还说要等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决定,而人大常委会并没有就经租房问题做出过决定。奇怪的是,到了拨乱返正以后的1985年,建设部却有了经租房“归国家所有”的定论。建设部的决定并没有由国务院报请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讨论通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并未针对经租房问题进行立法或做出规定,建设部的上述文件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建设部的上述做法违背宪法,与1986年发布的《民法通则》第75条抵触,也与物权法(草案)第47条之内容不符。

      执行原定政策还是维护宪法尊严的艰难选择


  在研究这段历史时,非常值得深思的是,当年一方面剥夺有产者的社会主义改造进行的轰轰烈烈,另一方面1954年《宪法》中其实有明确表述:第十条 国家依照法律保护资本家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和其他资产所有权;第十一条 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第十二条 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及继承权。你把当时出台的那些政策和宪法放在一起比对,会发现其中明显的违宪倾向,可是制定政策部门似乎没有太把法律放在眼里,群众也没有勇气从维护《宪法》尊严的角度提出质疑。

  如果说这还是受“反右”及“文革”左的思想干扰。那么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出台的1982年《宪法》也明确表述,第十三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继承权;第五条:。。。。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可是无论是执法机关或是有关部门部门在制定政策作出决定的时候,似乎还是没有考虑《宪法》的存在,继续沿用“文革”逻辑,进而继续执行文革时期的“中央文件精神”。比如,1985年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的文件中,对于合法权益收到侵害的公民,强调:“对于广大群众,尤其是原房主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教育他们顾全大局,体谅国家困难,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这一工作。”丝毫没有法律面前有关部门和公民的平等意识,充满了居高临下家长般教训人的口吻。而人民法院受到行政干预,又为了回避矛盾竟然剥夺了公民的诉讼权利,以最高法院的身份,明确表示此类的案件概不受理。


    所以眼下,经租房业主们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方面,几乎处在无助的境地。找到房管局,房管局说:我们是执行上面的政策,你不服可以告;告到法院,法院说:我们上面有文件(见下文),这样的案子我们不受理,你们得去找落实政策办公室;找到落实政策办公室,落实政策办公室说:目前没有新政策解决这方面问题,我们不能否定过去的社会主义改造成果,你们还得和房管局协商解决。经租房的业主象皮球一样被踢来踢去,前面提到的马吉昌就对记者说:自己是喊天天不应,喊地地不灵,眼泪都流干了..........

       明明是人民要求保护合法权益的合理吁求,无论从《宪法》还是《民法》的角度都非常简单的案件。作为社会公正最后一道防线的人民法院却以不是其主管工作范围的理由掉过脸去,让其找侵害其利益的部门申请解决。一直关注北京四合院保护的华新民女士有一个形象的比喻:这就好像一个人被歹徒强奸找到人民法院要讨公道,人民法院说,这事我们管不了,你还是自己去找强奸你的人协商解决。


  当然也有一些地区主要是沿海开放省份做得比较好,比如广州市的做法就体现了顺应民意和法制,从善如流的勇气,从以落实侨胞待遇的名义,落实房屋政策领导小组非常低调的宣布无论是解放后没有向人民有关部门登记而被接受代管的房屋,还是社会主义私房改造时的经租房屋只要提供房屋契证和房屋业主或继承人的有效证件就发还房屋产权。包括土改期间由各地农会拍卖,拍卖款归农会所有的土改拍卖房,也参考其价值给予货币补偿。此政策一出,经租房主们如旱日逢甘霖,无不奔走相告。因为既然当年恐惧新政权逃往海外的业主,甚至被新政权视为阶级敌人者,今天都要尊重其合法产权,那么对于留在大陆普通百姓来说,就更没有道理对其合法财产蛮横剥夺了。有趣的是这样被人民拥护的政策之所以采取低调态度,据说是因为“经租房问题带有全局性,如果总是一个地方开口子,口子还越开越大,恐怕很难向上面交待。” 但即使这样也反映了当地有关部门勇于维护《宪法》精神,勇于排除各种干扰,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魄力。这样的做法正在逐步影响到其他地方。而且全国人大已经将《行政诉讼法》的修改纳入新的五年立法规划,未来在更广阔的范围内人们将可以更加理直气壮地针对代表抽象行政行为的“红头文件”提起诉讼,通向法律的大门决不会永远向收到伤害的公民关闭。

    这个社会必须要有正直的声音,这个社会必须要有良知的呼喊。

    我们不鼓励仇恨,但是我们必须拒绝遗忘。在对强权和暴力面前,我们必须战胜自己内心的怯懦,平和但是坚定地表达我们不妥协的意志。

    我们提倡宽容,但是当恶行还在继续的时候,我们不可以宽容。

    我们鼓励宽恕,但是如果没有施恶者的忏悔,这种宽恕只能是自欺和纵容。

       我们弱小,但是还能发出自己的声音。我们的每一个声音,可能微不足道的,但是这种声音会聚起来,就能一点一点地推动我们的社会向好一点的方向移动。从“躲猫猫”到王帅等一系列事件,网络公众的舆论不是在起作用吗?

       社会的丑恶行为,在没有遇到有力的抵抗之前,一定会不断地变本加厉。也决不会因为我们的沉默而有所收敛。某一次,我们可能不是受害者,但是,谁能保证,下一次,我们不是受害者?更何况,很多时候,我们已经是受害者,只不过不自知罢了。

       社会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如果我们对他人的痛苦熟视无睹,下一次,当我们深陷苦难时,难道要指望别人的援手吗?!

       社会的公义必须仰赖每一个人去维护。对社会责任的漠视不仅仅是短视,更是自戕。

       在一个冷漠和道德失落的社会,对良知的认同和坚守,必定意味着现实利益的损害,也必定意味着漫长、甚至无望的等待。但是,艰难不能成为我们不作为的理由。千里之行,始于足下。做了,就有希望。

       从六十年代的民权运动到现在的黑人总统,美国不也是花了几十年的时间,一步步地走到今天的吗?要知道,这是无数人不懈的努力的成果。

       物质的丰盈,不一定能让我们的生命充满意义,但是,爱或是慈悲,还有希望,则一定会让我们有限的生命绽放光彩。

       伸出我们的手,向那些需要扶助的人们;发出我们的声音,为那些需要支持的人们。

       我们渺小,但是我们也一样可以改变世界。


一、
什么是经租房?



1956
年,我国完成了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为解决城市住房拥护的状况,中共中央批转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1956118日),“对城市私人房屋通过采用国家经租、公私合营等方式,对城市房屋占有者用类似赎买的办法,即在一定时期内给以固定的租金,来逐步地改变他们的所有制”。具体来说,就是对数量在规定起点以上的私有房屋,由有关部门统一出租、管理、修缮,租金的20-40%支付给房主,剩余部分做为管理费用。经租的起点各地略有不同,大约是在100250平方米之间。


1964
9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经租的房屋不允许继承问题的批复》[64)法研字第80]提到:“国家经租房屋的业主实际上已经丧失了所有权。因此业主死后,经租房屋不能允许他的家属继承,但可以继续领取国家给予的固定租金。”这是首次涉及经租房屋产权问题的法律文件。


1966
1021日,国家房产管理局《关于改造房屋的定租暂停支付的意见》[66)国房局字第77]提出:“改造房主的定租,一律暂停支付。但正式取消,需要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取消资本家的定息后,再按同一步骤进行。”


1982
1030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转发《关于进一步抓好落实私房政策工作的意见》[82)城住字第445]:“凡是符合国家和省、市、自治区人民有关部门的政策规定,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即国家经租房屋),根据中共中央中发(1966507号文第2项‘公私合营企业应当改为国营企业,资本家的定息一律取消’的规定精神,可明确宣布属于国家所有。”


1987
1022日,最高人民法院、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关于复查历史案件中处理私人房产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提到:“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屋案件中,遇到有关落实私房政策的案件,如:私房因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文革期间被挤占、没收的私人房产问题,建国初期代管的房产问题,落实华侨、港澳台胞私房政策问题等,应移送当地落实私房政策部门办理。落实私房政策部门必须从实际出发,严格按照中央的政策规定处理。中央已有规定的,应严格依照政策办理,不许扩大范围。中央没有规定的,不许再开新口子。”


2005
12 15日,建设部《关于“经租房”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建住房[2005]226号)再次对经租屋产权:“国家比照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通过发给定租的形式,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的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简称“经租房”),是我国社会主义改造的一部分。纳入杜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凡是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有关部门政策规定的,其产权性质按国家政策规定已明确属于国家所有,不得变动。

        在以上文件发布期间,各级人民有关部门也相应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内容基本没太大变化,经租房问题也主要是围绕以上这些文件而产生的。

   本文出处:

   http://bbs.iyaxin.com/viewthread.php?tid=41467
经租房被宣布“归国家所有”的法律依据是什么?.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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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7-7 16:24:44 | 显示全部楼层


              北京市民就房屋问题致
           中共中央***总书记的公开信

                                          (博讯2004年3月08日)

  中共中央胡总书记钧鉴: 我们是北京市经租房产权人及其继承人.1954年5月,政府为缓解北京城区住房奇缺的状况反复动员我们将家中闲置房屋出租,为帮助新生的人民政府度过难关,我们响应了北京市人民委员会的号召,并在房管部门主持下,与房客本着自愿协商公平合理的原则议定了出租房的租金.
  1958年国家开始对私房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北京市规定:凡出租房超过15间或225平米者即将其全部出租房由国家经租,在政府与私房主签定的经租合同上写明:国家经租,即由国家统一租赁,统一分配使用和修缮维护并根据不同情况给房主以合理利润.一般是将房主全部房租收入的20%―40%留给房主,其余80%―60%用于房屋管理费,修缮保养费及房产税三项支出.当时我们手中持有加盖"经租"章的房契及经租费领取证. 1966年八月文革开始,有关部门贴出布告,勒令私房主上交房地契,并随之止付了经租费,很多房主被抄家后又遭扫地出门。
  1983年前后,中央开始落实私房政策,而我们所得仅是文革期间被强占的自住房产权.当被问及经租房产权何时返还时,房管部门回答"目前暂无政策",出于对党中央及政府的绝对信任,我们毫无怨言.等待了10多年之久,直至上世纪90年代末随着北京城区危房改造大面积展开,许多经租房主的房屋被拆除.作为补偿,房客得到了巨额现金或新建成套住宅楼房,而对于我们房主却没有给分文补偿,也没有任何一个相关部门出面说明原因.为解开困惑我们开始集体向有关部门讨说法.
  在我们历经数年的反复上访后,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于2003年9月11日给出了书面答复(见附件一)明确表示经租房产权已属于国家所有.在万分震惊之余,我们仔细研究了此答复提供的三个相关文件,即: 1964年1月13日国务院批转国家房屋管理局《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国房字21号): 最高人民法院(64)法研字第80号《关于国家经租房业主实际上丧失所有权的批复》;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85城住字87号). 以上三文件均明确指出:其出台的政策依据为1956年中共中央批转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以下简称"二办意见")我们接触的有关政府部门信访处负责人也多次表示:解决经租房问题必须等中央下发新政策,现在下面不是不想解决,而是无法逾越"二办意见"这一中央政策瓶颈.
  有鉴于此,我们感觉目前经租房问题之所以迟迟得不到解决,政策因素确实在起决定作用,因此,我们针对"二办意见"所引发的一些问题提出我们的看法,并请胡总书记指教. 1. 关于社会改造的定义: 北京中华世纪钟第13项赫然写到:"1953年6月,中共中央提出了过渡时期总路线,要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基本上实现国家工业化和对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我们理解,这就是说所谓社会主义改造即将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制改造成社会主义公有制。因此,1956年中央批转"二办意见"将属城市居民生活资料的私人出租房纳入社会主义改造显然违背了党的过渡时期总路线,同时也不符合马列主义学说的基本原理,社会主义公有制只是生产资料的公有制,而不包括生活资料. 据此,我们认为城镇居民私房与资本主义工商业有本质区别,二者根本无可比性,私人出租房屋不应属于社会主义改造的范畴.
  2. 关于国家经组的办法和性质 "二办意见"表明国家经租是私人房产社会主义改造形式之一,其办法是由国家统一租赁、统一分配、使用和修缮维护,并根据不同现象,给房主以合理利润(租金)其性质是对城市房屋占有者用类似赎买的办法,即在一定时期内给以固定的租金,来逐步地改变其所有制. 我们注意到"二办意见"中经租办法一项同我们所持有的国家经租费领取证上是一致的,而其中涉及改变产权的所谓类似赎买及逐步改变所有制等核心内容,在1958年经租时并未告知房主,这其中玄机何在?况且以租金当赎买金在逻辑上自相矛盾,根本无法自圆其说. 三:关于私人出租房租金的性质: 马克思主义剩余价值学说清楚的阐明;对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的无偿攫取构成了剥削,在此,我们不仅要问:私有房屋产权人响应党和国家号召,按国家规定的低廉租金,将自己的房屋出租给急需住房的同胞,究竟掠夺了何人的剩余价值,以至于"二办意见"将我们认定为剥削者并要加以改造? 我们认为私人房屋的租赁历来是一种平等正常的民事行为,私房主的房租收入如同储蓄收入一样,属公民的合法收入.应受国家保护,而不该视为剥削行为.这一观点,不论在1956年还是二十一世纪的今天都是成立的.再者,由于当年的租金标准很低(租房者的房租开支平均占工资收入的十分之一以下,这还是按每户只有一人工作的情况来计算的)欠租现象又十分普遍加上还要对房屋进行维护修缮,
另外,很多房屋根本就是心地善良的私房主无偿借给贫苦无依的孤寡老人居住,因此,当年私房出租几乎可以算做社会公益行为,绝不似今日某些人公然将自住公房出租以牟取暴力. 四:关于私房社会主义改造的理由及改造起点问题 "二办意见"中就为什么进行私房社会主义改造提出了三点理由:
1,房屋不能较好保养,
2,影响城市人民首先是职工的生活,影响工资制度.
3,不能更有效的合理使用现有房屋,我们暂且不深入剖析这三点理由之牵强和片面性,
  例如.理由一所谈现象和与普遍欠租有关.即便三点理由全部成立,也不能且不必用改变私房所有制来解决上述问题,我国社会主义实践进行至今,已充分证明城市房屋私人占有制与社会主义建设之间的矛盾,不是不可以调和的,只要政府加强管理,私有房屋完全可以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58年私房改造时,全国各地基本制定了改造起点,这是政策界线.以北京为例,凡出租房15间或225平方米,即将全部出租房由国家经租,这其中令人不解的是,既然"二办"意见规定对城市房屋私人占有制的改造,基本上应当按照党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政策原则进行,那为什么私房改造有别于工商业的全盘改造,而自行制定所谓的"改造起点"其依据何在?即使改造合情合理也应将超出15间或225平米以上的部分加以经租才公平合理.另外,还应将1954年应政府号召出租的房屋的间数或平米数扣除在外,才是对私房主负责任的做法,设想;甲乙两位房主,在1954年各有十间房屋出租,
  甲经政府动员,又腾出六间房出租,按58年经租政策,甲的十六间全部经租
.乙仍可自行出租,今天的结局是;乙的十间房按标准租私房发还产权,全部腾退.甲的十六间房则产权归公,任何人都想不到的是,当年积极帮助国家解决城市住房困难的私房主到头来竟由于为国家建设所做贡献大(出租房超十五间)而落得私房产权归公,一无所有的下场,我们真觉得自己比窦娥还冤. 五.关于十年动乱初期勒令上缴房地契及止付租金的问题. 众所周知,十年动乱期间,党政机构普遍被夺权而陷于瘫痪,国民经济遭严重破坏.
  因此1966年8月勒令上交房地契行为,及中发(66)-507号文件止付租金的通知.根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当然都在否定,撤消之列.即使将私房社会主义改造政策沿用至今,结局只应有二个:1.继续经租(或继续赎买);2.经租结束(或赎买完成)从而与房主办理正式产权变更手续.两者必居其一. 如果赎买完成,按照1958年8月至1966年9月8年中,国家实际支付的经租费进行核算,平均每间房(按15平米一间)的赎买成交价格仅为80元上下,只相当于当年大学毕业生一个半月工资. 自从1976年10月粉碎四人帮以来,无论中共中央还是国务院都未曾再就经租房问题出台政策,而"二办意见"中更未明确赎买的期限及金额,因而经租房问题一直市悬而未决的. 66年8月的一切只能视为是没收行为,是对公民合法财产的非法野蛮侵占.我国民法中规定:没收是国家对私人财产强制性收归国有的一种措施,在我国具体是指对官僚资本家,大地主,反革命分子,刑事犯罪分子实施的惩罚性措施. 六.我们的请求与呼吁 作为私房社会主义改造的亲历者,许多经租房产权人已经带着永远的伤痛和困惑与世长辞,尚健在者也基本到了垂暮之年.当年很多经租房主的家庭成员都是孤儿寡母,根本没有劳动能力,仅靠出租一些私有房产所得微薄租金来维持全家人的生活.因为家有房产而在十年动乱中受尽迫害,苦不堪言.还是出于同样原因,在后来历年福利分房中被排除在外,以至今日很多私房主家庭的住房状况反倒非常紧张.如今家中多有失业人员,所以生活也十分贫困. 纵观私房社会主义改造近半个世纪的历史,举凡早已被党和国家一一拨乱反正的"反右","大跃进","十年动乱"无不在他身上留下了鲜明的印记.今天当我们回过头来客观审视经租房政策时,其简单化、扩大化、随意性的特征昭然若揭;其荒唐的极左倾向及公然违宪的行经更令人瞠目结舌.为维护宪法的尊严,维护党的形象,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真正贯彻依法治国,三个代表的精神,我们恳请胡总书记及以您为首的党中央关注我们的问题. 我们呼吁尽快落实经租房政策并成立专门机构,全面彻底地清查经租房产的现状,并与经租房主真诚对话,以便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早日将产权返还给我们.从最近北京市政府出资全部腾退标准租私房的举措中,我们看到了经租房问题解决的希望,在保护公民合法房产权的问题上,党和政府态度是坚决的,举措是有力的.此外由于目前很多经租房住户,早就由所在单位分配了住房或自行购置了房产,大量国家经租房屋处于实际上的闲置状态,是根本不需要国家另行安置. 中国共产党是伟大英明正确的党,是全中国人民最可靠和信赖的执政党.勇于纠正错误,对人民负责是我党一贯作风,我们期盼并相信,在党中央直接关怀下,经租房产权这一关系千家万户重大历史遗留问题,必将得到妥善圆满的解决.


此颂近祺 北京市经祖产房产权人及继承人谨呈

2004年2月5日
                               签名:......(略)


http://218.7.19.195:82/kejian/wf/1fdcfwlkc/lilunzm/index8-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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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官方网:
常德市房管局
建设部关于经租房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发布单位:建设部
文号:建住房[2005]226号
发文日期:2005-12-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党和国家关于私有出租屋社会主义改造的有关政策,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精神,经国务院同意,现就“经租房”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国家比照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通过发给定租的形式,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的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简称“经租房”),是我国社会主义改造的一部分。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凡是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政策规定的,其产权性质按国家政策规定已明确属于国家所有,不得变动。
    二、各地在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中,已经按当时规定予以处理的“经租房”,应予维持,不再另行处理。
    三、“带户发还”(指发还房屋产权,但不负责腾退房屋,目前承租人仍继续使用房屋且实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的原“经租房”,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按照瞻前顾后、兼顾产权人和承租人正当权益的原则,制定具体处理办法,积极化解租赁矛盾。
    四、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市县人民政府的督查。各地人民政府要从保持社会稳定出发,高度重视“经租房”有关问题的处理工作。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把握好舆论导向。对少数提出无理要求、蓄意闹事、影响社会稳定并经劝阻无效的,要依法处理。
                                                                          

                          二00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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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cav.cdfdc.gov.cn/fcj/zcfg_show.asp?id=161
**************************************************

   厦门国土房产局 :
             关于“经租房”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 2007-01-21)

                       建  设  部

            关于“经租房”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建住房[2005]2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党和国家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的有关政策,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精神,经国务院同意,现就“经租房”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国家比照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通过发给定租的形式,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的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简称“经租房”),是我国社会主义改造的一部分。纳入杜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凡是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政策规定的,其产权性质按国家政策规定已明确属于国家所有,不得变动。
    二、各地在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中,已经按当时规定予以处理的“经租房”,应予维持,不再另行处理。
    三、“带户发还”(指发还房屋产权,但不负责腾退房屋,目前承租人仍继续使用房屋且实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的原“经租房”,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按照瞻前顾后、兼顾产权人和承租人正当权益的原则,制订具体处理办法,积极化解租赁矛盾。
    四、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市县人民政府的督查。各地人民政府要从保持社会稳定出发,高度重视“经租房”有关问题的处理工作。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把握好舆论导向。对少数提出无理要求、蓄意闹事、影响社会稳定并经劝阻无效的,要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http://www.xmtfj.gov.cn/zcfg/fc/fwfzgl/t20071121_13133.html
************************************************************
湖北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经租房”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http://www.hbsjst.gov.cn/Web/Article/2006/03/31/1055554043.aspx?ArticleID=daf6141d-4e03-4cf3-a57f-7edb85586ad7
鄂建[2006]22号: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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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房地产管理局:
http://www.hsfdc.com/More.asp?lmxh=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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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官方网:
常德市房管局
建设部关于经租房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发布单位:建设部
文号:建住房[2005]226号
发文日期:2005-12-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党和国家关于私有出租屋社会主义改造的有关政策,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精神,经国务院同意,现就“经租房”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国家比照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通过发给定租的形式,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的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简称“经租房”),是我国社会主义改造的一部分。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凡是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政策规定的,其产权性质按国家政策规定已明确属于国家所有,不得变动。
    二、各地在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中,已经按当时规定予以处理的“经租房”,应予维持,不再另行处理。
    三、“带户发还”(指发还房屋产权,但不负责腾退房屋,目前承租人仍继续使用房屋且实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的原“经租房”,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按照瞻前顾后、兼顾产权人和承租人正当权益的原则,制定具体处理办法,积极化解租赁矛盾。
    四、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市县人民政府的督查。各地人民政府要从保持社会稳定出发,高度重视“经租房”有关问题的处理工作。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把握好舆论导向。对少数提出无理要求、蓄意闹事、影响社会稳定并经劝阻无效的,要依法处理。
                                                                          

                          二00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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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国土房产局 :
             关于“经租房”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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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  设  部

            关于“经租房”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建住房[2005]2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党和国家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的有关政策,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精神,经国务院同意,现就“经租房”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国家比照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通过发给定租的形式,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的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简称“经租房”),是我国社会主义改造的一部分。纳入杜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凡是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政策规定的,其产权性质按国家政策规定已明确属于国家所有,不得变动。
    二、各地在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中,已经按当时规定予以处理的“经租房”,应予维持,不再另行处理。
    三、“带户发还”(指发还房屋产权,但不负责腾退房屋,目前承租人仍继续使用房屋且实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的原“经租房”,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按照瞻前顾后、兼顾产权人和承租人正当权益的原则,制订具体处理办法,积极化解租赁矛盾。
    四、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市县人民政府的督查。各地人民政府要从保持社会稳定出发,高度重视“经租房”有关问题的处理工作。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把握好舆论导向。对少数提出无理要求、蓄意闹事、影响社会稳定并经劝阻无效的,要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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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建[2006]22号: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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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7-7 17:16:27 | 显示全部楼层
经租房,一道待解难题

                城市经济导报


   “经租房”即建国初被国家“统一经营租用”的老宅。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西安有超过6000户经租房户,希望能拿回自己失落50年的老宅。
■即使《物权法》能成为经租户依法维权的法律保障,但仍然有两个很难逾越的法律障碍。

     在西安有一个鲜为人知的名词是“经租房”。这些在建国初被“国家经营租用”的私有老宅曾经散布在这座城市的市井巷陌中。历尽沧桑与变迁,老宅业主和他们的后人在《物权法》颁布后重拾讨要“物权”的信念。
     据不完全统计,在西安“经租户”的数量超过6000户。《物权法》的出台使他们重拾“讨要祖屋”的决心,他们通过各种合法的方式向社会呼吁、争取,希冀能得到更多的关注,使自己失落50年的老宅能够回归。
        但是,讨要祖屋的过程可能仍旧是“路漫漫其修远兮”,即使物权法能成为经租户依法维权的法律保障,但仍然有两个很难逾越的法律障碍。“一是逾越20年诉讼时效期限,二是无法突破‘法不溯及既往’的法律原则。”李光伟律师说。
无论如何,关于经租房问题还未有全面的政策出台,也没有得到法律上的确认,但对此不同的新的观点、认识,已然折射出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坎坷和张力,也预示着各种可能的前景。

编辑: admins   浏览:1337   录入时间: 2007-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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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内容:   
   


网名: 匿名网友 留言时间: 2009-6-13 14:55:36
至於1949年至1958年社会主义改造,及1958至1966文化大革命,业主的房产被”经租”,和被迫交出,这段时间的物权更应被保护。    同一国家,同一法律,同是业主,不同权利。谈何思想解决,谈何法治社会。
  
网名: 匿名网友 留言时间: 2009-6-13 14:54:28
不取群众的一针一线,却取群众的房产。  借去群众的房产去出租,压根儿便没想过要还,最后还把群众的产业卖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1954年宪法笫十一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  第十二条 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2008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又废止了`1964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经租房屋不允许继承问题的批复的司法解释。  保护私人财产和物业。给经租房的业主带来了新的希望。    至於1949年至1958年社会主义

网名: 匿名网友 留言时间: 2009-6-13 13:40:03
经租房美其名叫做由国家经手把房子出租,把超过十五间房间的房子,或是超过225平米的房子,由国家全部徵用,统一管理再转租出去,每月只将租金的25%返回给业主。   等到了1966年文化大革命连那仅有的25%的租金也仃止发给业主,直到现在。  到了1985年国家建设部在国务院尚未提交全国人大讨论的情况下,擅自出台了一个[关于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85)城住字87号文。[意见]里说:”过去凡是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政策规定,巳经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  

网名: 匿名网友 留言时间: 2008-8-22 8:52:54
想要回祖产,却得到这样的回复关于咨询经租房政策方面问题的回复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日写给“市长信箱”咨询有关经祖产政策的信已通过市建委信访室转交我委。现回复如下:根据我们日常所掌握的情况,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的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简称“经租房”),是我国社会主义改造的一部分。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凡是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政策规定的,其产权性质按国家政策规定已明确属于国家所有,不得变动。二〇〇八年  

网名: 匿名网友 留言时间: 2008-7-30 9:04:18
中共建国以后的多次运动(包括58年的社会主义改造运动),十年文化大革命的浩劫也许不会发生。毛在患忧郁症和长期服用安眠药药物影响的情况下作出违反宪法的做法,其中最为代表的就是在没有在全国人大代表立法通过便把私人业主的产业---经租房收归国有。今日的中共没有必要为他以前的主子在精神不正常的状态下作出的错误决定背黑锅,应该从善如流,从人民的立埸考虑把以前错误的决定改正过来,向人民谢罪,把原来属於人民的财产退回给人民,把原来巳出卖了的人民财产的不合法所得退回给人民。
  
网名: 匿名网友 留言时间: 2008-7-30 9:03:45
毛- 泽 -东中国最牛 的经租房始作俑者最近看了一个展览有关毛-泽东在国民党干部时期的信函及李志绥写的毛-泽东私人医生回忆录的第一篇1949-1957 ,从种种的症状显示,使我确信毛泽东是个长期忧郁症患者。 1924年5月致平民教育委员会诸同志弟因脑病日增,组织部及秘书处事务又繁,平教委员会常务委员势难胜任,恳予准许辞职,另推一人接替。 毛-泽东 1926 年二月十四日 致中央秘书处林伯渠请假函报告中央秘书处常务委员诸同志因脑病增剧须请假两星期转地到韶关疗养

网名: 匿名网友 留言时间: 2008-7-29 19:04:56
强盗即使为自己编织一万个理由也是抢劫贩贩贩

网名: 匿名网友 留言时间: 2008-3-12 15:33:03
看浙江省经租房所有人现在有行动维权----示威游行
http://www.youtube.com/watch?v=RxNo2ePzLmM  
网名: 匿名网友 留言时间: 2008-1-4 14:40:50
如果法院永远不受理经租房的产权追讨案,别说20年时效期,100年的时效期照样过期。这也就是在本国才会有拒绝受理的法院,就像在本国才会有经租房一样。
  
网名: 匿名网友 留言时间: 2008-1-4 14:22:26
对法制社会而言诉讼需要有一个时效期,在人(更应该叫魔)制社会,没有人权,人格每天每天遭到侮辱,甚至连生命都随时都有可能被剥夺,哪还有诉讼权?更谈不上时效期限.再说法院至今不受理此类经租房的官司,更叫一个投诉无门.哪位能帮忙立案?将不胜感激.  


http://www.ceeh.com.cn/shows.asp?id=244
经租房,一道待解难题.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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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7-7 19:38:2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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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行政庭负责人解读行政审判若干意见



来源:
法制办主站 时间: 2009-07-06 10:01 阅读次数:


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应对危机

 法制日报记者 袁定波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负责人今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是新的历史时期、新形势下一份指导行政审判工作的重要文件。

  特定领域行政争议日趋复杂化

  国际金融危机发生后,中央政府和地方各级政府以及职能部门出台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应对措施。这些管理手段和具体行政行为,不可避免地会影响到有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其中一些行为可能会产生行政纠纷,进而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反映到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中。

  与此同时,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在一些特定的领域和行业,纠纷和矛盾大量显现。如政府大规模公共投资振兴经济政策引起的农村土地征收及城市房屋拆迁等问题,使得行政争议日趋复杂化。

  这位负责人告诉记者,这些因民生问题而引发的纠纷,因直接涉及相对人的基本生产和生活,极易演化成突发性、群体性和极端性的事件。

  “为回应当前形势下人民群众对行政审判工作的新要求与新期待,最高人民法院专门针对当前的形势,结合行政审判工作实践,制定出台了意见。”该负责人解释说。

  慎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

  意见提出,各级人民法院要切实增强为大局服务的意识,认真审理好因金融危机应对措施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克服就案办案、孤立办案的倾向。

  该负责人说,具体到个案,就是对于因行政指导或政策调整而引发的案件,既要注意保护各类企业的信赖利益、公平竞争,促进政府诚实守信,也要考虑因金融危机而导致的情势变更因素,充分考虑特殊时期行政权的运行特点,妥善处理好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关系。

  对于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要依法慎重受理和审理,正确处理公开与例外的关系。既要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促进政务公开和服务型政府建设,又要注意把握信息披露的时间、对象和范围,保证政府信息公开不危及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非诉行政案尽量缩短审查期限

  据了解,此次意见明确,对于行政机关和权利人依法提出的非诉执行申请,人民法院要尽可能缩短审查期间,及时审查,及时执行。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可以依法先予执行。确有必要采取保全措施的,一般应当准许。

  该负责人表示,上述规定明确要求人民法院在非诉行政案件审查程序、审查时间和审查标准等方面要做到依法、适当。要切实考虑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相关的非诉行政案件的特殊性,采取更加便捷、合理的方式和标准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执行,确保政府调控措施的落实。

  保护诉权畅通行政案件受理渠道

  针对当前个别地方仍然存在的有诉不理、有案不收的现象,意见强调,在当前形势下,要更加注重保护诉权,畅通行政案件受理渠道。要防止在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外,人为地给行政案件的受理设置障碍。

  这位负责人强调要将协调、和解机制贯穿行政审判程序的全过程,把维护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为衡量行政审判的重要标准。重视借助法院和法官之外的力量参与协调,通过行政机关首长、上级行政机关、党委、政府以及上级法院的合力,有效化解行政纠纷。

  “要注意协调和解的合法自愿,重视和解协议的执行。要探索建立制度化的沟通协调平台,形成司法与行政的良性互动机制。”该负责人指出。

  责令重做类判决要具有可执行性

  意见规定,人民法院作出责令重做类判决时,要明确具体,并具有可执行性,防止在执行环节出现争议而影响案件处理的效果,损害相对人合法权益。

  该负责人指出,通过行政裁判方式和种类的创新,要更加注重解决实体争议和基础性争议,避免“官了民不了、案结事不了”的现象。

  这位负责人还强调,与人民法院其他审判工作相比,行政审判工作要更加主动、更加自觉地依靠党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积极主动地服从并服务于党的各项工作大局。

  “特别是对于大要案,要主动向党委和人大报告,上级法院要及时进行跟踪指导,依法进行监督,以避免因案件审理不慎,而影响经济发展、损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妨碍社会稳定。”该负责人说。

  本报北京7月5日讯



】 【打印



【相关报道】



http://www.chinalaw.gov.cn/article/xwzx/fzxw/200907/2009070013581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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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行政庭负责人解读行政审判若干意见






20090706




你好台湾网76日消息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负责人今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是新的历史时期、新形势下一份指导行政审判工作的重要文件。
  特定领域行政争议日趋复杂化  国际金融危机发生后,中央政府和地方各级政府以及职能部门出台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应对措施。这些管理手段和具体行政行为,不可避免地会影响到有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其中一些行为可能会产生行政纠纷,进而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反映到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中。
  与此同时,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在一些特定的领域和行业,纠纷和矛盾大量显现。如政府大规模公共投资振兴经济政策引起的农村土地征收及城市房屋拆迁等问题,使得行政争议日趋复杂化。
  这位负责人告诉记者,这些因民生问题而引发的纠纷,因直接涉及相对人的基本生产和生活,极易演化成突发性、群体性和极端性的事件。
  为回应当前形势下人民群众对行政审判工作的新要求与新期待,最高人民法院专门针对当前的形势,结合行政审判工作实践,制定出台了意见。该负责人解释说。
  慎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
  意见提出,各级人民法院要切实增强为大局服务的意识,认真审理好因金融危机应对措施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克服就案办案、孤立办案的倾向。
  该负责人说,具体到个案,就是对于因行政指导或政策调整而引发的案件,既要注意保护各类企业的信赖利益、公平竞争,促进政府诚实守信,也要考虑因金融危机而导致的情势变更因素,充分考虑特殊时期行政权的运行特点,妥善处理好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关系。
  对于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要依法慎重受理和审理,正确处理公开与例外的关系。既要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促进政务公开和服务型政府建设,又要注意把握信息披露的时间、对象和范围,保证政府信息公开不危及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非诉行政案尽量缩短审查期限
  据了解,此次意见明确,对于行政机关和权利人依法提出的非诉执行申请,人民法院要尽可能缩短审查期间,及时审查,及时执行。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可以依法先予执行。确有必要采取保全措施的,一般应当准许。
  该负责人表示,上述规定明确要求人民法院在非诉行政案件审查程序、审查时间和审查标准等方面要做到依法、适当。要切实考虑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相关的非诉行政案件的特殊性,采取更加便捷、合理的方式和标准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执行,确保政府调控措施的落实。
  保护诉权畅通行政案件受理渠道
  针对当前个别地方仍然存在的有诉不理、有案不收的现象,意见强调,在当前形势下,要更加注重保护诉权,畅通行政案件受理渠道。要防止在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外,人为地给行政案件的受理设置障碍。
  这位负责人强调要将协调、和解机制贯穿行政审判程序的全过程,把维护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为衡量行政审判的重要标准。重视借助法院和法官之外的力量参与协调,通过行政机关首长、上级行政机关、党委、政府以及上级法院的合力,有效化解行政纠纷。
  要注意协调和解的合法自愿,重视和解协议的执行。要探索建立制度化的沟通协调平台,形成司法与行政的良性互动机制。该负责人指出。
  责令重做类判决要具有可执行性
  意见规定,人民法院作出责令重做类判决时,要明确具体,并具有可执行性,防止在执行环节出现争议而影响案件处理的效果,损害相对人合法权益。
  该负责人指出,通过行政裁判方式和种类的创新,要更加注重解决实体争议和基础性争议,避免官了民不了、案结事不了的现象。
  这位负责人还强调,与人民法院其他审判工作相比,行政审判工作要更加主动、更加自觉地依靠党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积极主动地服从并服务于党的各项工作大局。
  特别是对于大要案,要主动向党委和人大报告,上级法院要及时进行跟踪指导,依法进行监督,以避免因案件审理不慎,而影响经济发展、损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妨碍社会稳定。该负责人说。(记者
袁定波)





来源:法制日报


http://www.am765.com/xw/xwfl/dl/200907/t20090706_46907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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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全文)

发布: 2009-7-06 11:03 | 作者: 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法发[2009]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际金融危机发生以来,中央采取了一系列正确有效的应对方针和一揽子计划,经济运行出现积极变化,有利条件和积极因素增多,总体形势趋稳向好。同时也必须看到,巩固和发展趋稳向好的形势,需要做好在较长时间内应对各种困难和复杂局面的准备。在此期间产生的一些矛盾和问题,有些已经转化成行政纠纷,有的还呈现出突发性、群体性、极端性的特点。积极应对经济社会形势变化引发的新情况、新问题,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及时妥善化解行政纠纷,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方针的贯彻落实提供司法保障,已成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的重点。现就当前形势下人民法院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自觉服从、服务于“三保“大局

在金融危机冲击下的特殊困难时期,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要更加坚持科学发展观,更加坚持三个至上的指导思想,积极主动地为党和国家的首要任务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要准确把握金融危机冲击下经济社会形势的新发展、新变化,认真研究特殊困难时期政府行为的特点和方式,深入了解当前形势下人民群众的困难和需求,密切关注新类型行政纠纷的动向和态势,积极探索为三保大局服务的思路和办法。要把落实三保方针作为行政审判工作的重要目标,把有利于实现三保目标作为评价行政审判工作的重要标准。

要妥善处理好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三者之间的辩证统一关系,既要保证各项应对措施落实到位,又要保证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因权力违法滥用而受损,更要着力避免由此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

二、充分发挥司法保障作用,依法支持行政机关为应对金融危机而采取的各项政策、措施

各级人民法院要切实增强为大局服务的意识,认真审理好因金融危机应对措施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要深刻领会党和政府的各项大政方针、决策部署,全面了解相关政策、措施的出台背景,密切跟踪分析形势,及时调整行政审判为大局服务的思路和方法,注意克服就案办案、孤立办案的倾向。

要着眼于科学发展,本着有利于实现三保目标的原则,充分尊重行政机关的选择和判断。对于行政机关在拉动内需、促进企业发展、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压缩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防范金融风险等方面实施的各项行政行为,在坚持合法性审查的基础上依法维护和支持。

对于因行政指导或政策调整而引发的案件,既要注意保护各类企业的信赖利益、公平竞争,促进政府诚实守信,也要考虑因金融危机而导致的情势变更因素,充分考虑特殊时期行政权的运行特点,妥善处理好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关系。

要依法慎重受理和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正确处理公开与例外的关系。既要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促进政务公开和服务型政府建设,又要注意把握信息披露的时间、对象和范围,保证政府信息公开不危及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三、正确处理适用法律与执行政策的关系,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要坚持法制的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法律标准与政策考量相结合。在对规范性文件选择适用和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充分考虑行政机关为应对紧急情况而在法律框架内适当采取灵活措施的必要性,既要遵循法律的具体规定,又要善于运用法律的原则和精神解决个案的法律适用问题。对于没有明确法律依据但并不与上位法和法律原则相抵触的应对举措,一般不应作出违法认定。

要始终坚持法制统一原则,不能以牺牲法律为代价迁就明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对于那些以应对危机为借口擅自突破法律规定,形成新的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纠正。

四、主动建言献策,促进依法行政,不断强化行政审判的服务功能

要高度重视法律服务工作。积极参与党委、政府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出台重大政策、重大项目的研究论证,主动提供司法意见和法律咨询,积极为党委和政府建言献策,协助行政机关完善各项制度措施,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争议。

要高度重视司法建议工作。对于个案审理中发现的行政执法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对于政府决策和行政管理活动中出现的共性问题,书面报送当地党委、人大和政府,为领导决策和改进工作提供参考。

要高度重视立法建议工作。在审判活动中发现现行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确实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无法满足应对金融危机需要的,应当通过法定程序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

五、改进和加强非诉行政案件审查执行,确保各项应对措施落到实处

高度重视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密切相关的行政行为的非诉执行工作,对于行政机关和权利人依法提出的非诉执行申请,人民法院要尽可能缩短审查期间,及时审查,及时执行。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可以依法先予执行。确有必要采取保全措施的,一般应当准许。在掌握非诉执行的审查标准时,要充分考虑应对金融危机和服务三保的特殊需要,不过多纠缠细枝末节,切实保证行政效率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及时救济。

六、畅通行政案件受理渠道,积极引导群众通过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诉求

进一步增强为党委和政府分忧、为群众解难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依法及时受理行政案件,积极引导群众通过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诉求。各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行政诉讼立案工作,不得随意限缩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得额外增加受理条件。上级人民法院要加强行政诉讼立案监督,对于符合立案条件不予受理的,及时予以纠正,防止因当事人告状无门而到处上访,激化社会矛盾。

七、高度重视民生类案件的审理,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要积极参加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高度重视涉及民生的各类行政案件的审理,大力提高审判质量和审判效率,通过公正、快捷的审判,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依法审理好因政府大规模公共投资振兴经济政策引起的农村土地征收、城市房屋拆迁等案件。在确保国家重点项目推进的同时,始终注意保护相对人的实体权益。对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明显偏低或者因立法滞后造成相对人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充分保护的,要综合运用多种方式进行合理补偿。

依法审理好农民工返乡后因土地、林地、草原等承包经营权而引发的行政案件。既要注意维持承包经营法律关系的稳定,也要依法保护返乡农民合法的承包经营权益。

依法审理好行政给付类案件。用好用足现行法律规定,最大限度地维护相对人合法权益,保障弱势群体利益。对起诉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基本生活保障费等案件,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先予执行。

依法审理好因企业经营状况恶化而引发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类行政案件。正确把握法律规范的原则性和灵活性,注重维护劳动者实体权益。在涉及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和工人工资的金额认定方面,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准确把握证明标准。行政机关认定的基本事实成立,但在相关金额计算上存在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确定相应数额。

依法审理好劳动执法案件。对于劳动部门申请先予执行对恶意欠薪逃匿企业责令发放工资等处理决定的,要及时立案审查,尽快采取先予执行等措施,保证劳动部门处理决定的及时执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八、注重行政审判协调,建立健全司法与行政的良性互动机制

要善于运用协调手段有效化解行政纠纷,促进社会和谐。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将协调、和解机制贯穿行政审判的庭前、庭中和庭后全过程。协调过程既可以由法官主持,也可以委托其他机关和个人主持。下级法院协调处理案件存在困难的,可以请求上级法院予以协助。要通过推动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制度,为协调、和解提供有效的沟通平台。要关注撤诉和解协议的执行情况,防止裁定撤诉后和解协议得不到及时有效执行而引起新的争议。

要探索建立制度化的沟通协调平台,形成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机制。通过制度化的良性互动机制,积极争取当地党委和政府的支持,形成协调、和解的合力,有效化解行政争议,维护社会和谐。

九、丰富和创新行政诉讼裁判方式,快速有效化解纠纷

各级人民法院要通过法律规范释明、诉前风险提示等措施,加强诉讼指导,避免连环诉讼、重复诉讼,使行政法律关系尽快稳定,使各项应对举措发挥实效。

充分发挥行政诉讼附带解决民事争议的功能,在受理行政机关对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所作的行政裁决、行政确权、行政处理、颁发权属证书等案件时,可以基于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要正确处理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问题,防止出现相互矛盾或相互推诿。

要注意争议的实质性解决,促进案结事了。对于行政裁决和行政确认案件,可以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直接就行政主体对原民事性质的事项所作出的裁决或确认依法作出判决,以减少当事人的诉累。撤销具体行政行为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以及责令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要尽可能明确具体,具有可执行性;不宜在判决书或判决主文表述的内容,可以通过司法建议加以明确。

十、更加自觉地依靠党的领导,接受人大的监督,切实加强对下指导

行政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离不开党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审理与应对金融危机和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有关的行政案件,与全局和大局的关系更加紧密,政治性和政策性更为突出。各级人民法院更要自觉地依靠党的领导,接受人大的监督。

要坚持大要案报告制度,特别是涉及国家重点项目建设、重要政策,或者可能导致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的案件,要及时报告当地党委和上级法院,上级法院要及时给予工作指导和业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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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媒体报道

最高法:倾斜保护弱势群体 防因告状无门上访

本报讯(记者李静睿)最高人民法院昨日下发《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金融危机下慎做行政违法认定。最高院还要求,不得随意限缩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得额外增加受理条件。

防止因拆迁降低生活水平

《意见》明确,当前特别要做好几类直接涉及民生案件的审理工作。在审理农村土地征收和城市房屋拆迁案件时,要注意保护相对人的实体权益,防止因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而严重影响农民和城市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降低原有生活水平。

在审理涉及因受金融危机影响而返乡的农民工土地承包权行政案件时,要妥善处理好维持承包经营法律关系的稳定和返乡农民工合法承包经营权保护的关系。

在审理行政给付类案件时,则要注意对弱势群体的利益在法律规定范围内适度倾斜保护,依法最大限度地维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等。

防止当事人告状无门上访

最高院分析,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企业经营不善所带来的劳动保障问题,农民工下岗返乡所带来的农村土地调整问题,政府大规模公共投资振兴经济政策引起的农村土地征收及城市房屋拆迁问题,正使得行政争议日趋复杂化。这些因民生问题而引发的纠纷,因直接涉及相对人的基本生产和生活,极易演化成突发性、群体性和极端性的事件。

《意见》还提出,要加强行政诉讼立案监督,对于符合立案条件不予受理的,及时予以纠正,防止因当事人告状无门而到处上访,激化社会矛盾。


最高法院明确要求审理好5类民生类案件

新华网北京75日电(记者
杨维汉)最高人民法院5日公布了《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人民法院要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高度重视民生类案件的审理。

《意见》特别提出需要着重审理的5类民生类案件分别是:

依法审理好因政府大规模公共投资振兴经济政策引起的农村土地征收、城市房屋拆迁等案件。在确保国家重点项目推进的同时,始终注意保护相对人的实体权益。对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明显偏低或者因立法滞后造成相对人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充分保护的,要综合运用多种方式进行合理补偿。

依法审理好农民工返乡后因土地、林地、草原等承包经营权而引发的行政案件。既要注意维持承包经营法律关系的稳定,也要依法保护返乡农民合法的承包经营权益。

依法审理好行政给付类案件。用好用足现行法律规定,最大限度地维护相对人合法权益,保障弱势群体利益。对起诉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基本生活保障费等案件,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先予执行。

依法审理好因企业经营状况恶化而引发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类行政案件。正确把握法律规范的原则性和灵活性,注重维护劳动者实体权益。在涉及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和工人工资的金额认定方面,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准确把握证明标准。行政机关认定的基本事实成立,但在相关金额计算上存在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确定相应数额。

依法审理好劳动执法案件。对于劳动部门申请先予执行对恶意欠薪逃匿企业责令发放工资等处理决定的,要及时立案审查,尽快采取先予执行等措施,保证劳动部门处理决定的及时执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最高法要求不得随意限缩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新华网北京75日电(记者
杨维汉)为积极引导群众通过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诉求,最高人民法院5日公布的《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行政诉讼立案工作,不得随意限缩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得额外增加受理条件。

《意见》还提出,上级人民法院要加强行政诉讼立案监督,对于符合立案条件不予受理的,及时予以纠正,防止因当事人告状无门而到处上访,激化社会矛盾。

为了改进和加强非诉行政案件审查执行,确保各项应对措施落到实处,《意见》要求对于行政机关和权利人依法提出的非诉执行申请,人民法院要尽可能缩短审查期间,及时审查,及时执行。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可以依法先予执行。确有必要采取保全措施的,一般应当准许。在掌握非诉执行的审查标准时,要充分考虑应对金融危机的特殊需要,不过多纠缠细枝末节,切实保证行政效率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及时救济。


最高法院出台文件化解行政纠纷避免群体性事件

新华网北京75日电(记者
杨维汉)为贯彻落实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方针提供司法保障,已成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行政审判的重点。最高人民法院5日发布的《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并通过这个司法规范性文件,指导各级法院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及时妥善化解行政纠纷。

记者从最高法院了解到,国际金融危机暴发后,政府部门出台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应对措施。这些应对措施大多数都要通过具体的行政管理手段予以落实,要通过具体行政行为的方式得以实现。而这些管理手段和具体行政行为,不可避免地会影响到有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其中一些行为可能会产生行政纠纷,进而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反映到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中。

因此,《意见》强调,要准确把握金融危机冲击下经济社会形势的新发展、新变化,认真研究特殊困难时期政府行为的特点和方式,深入了解当前形势下人民群众的困难和需求,密切关注新类型行政纠纷的动向和态势。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负责人说,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在一些特定的领域和行业,纠纷和矛盾大量显现。特别是企业经营不善所带来的劳动保障问题,农民工下岗返乡所带来的农村土地调整问题,政府大规模公共投资振兴经济政策引起的农村土地征收及城市房屋拆迁问题,使得行政争议日趋复杂化。

这些因为民生问题而引发的纠纷,因直接涉及相对人的基本生产和生活,极易演化成突发性、群体性和极端性的事件。如不及时予以妥善解决,对于保障民生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将产生不利影响。能否有效预防和妥善解决这些行政纠纷,关系到党和国家应对金融危机措施的实效,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的实现,关系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这位负责人说。

对此,《意见》提出,要妥善处理好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三者之间的辩证统一关系,既要保证各项应对措施落实到位,又要保证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因权力违法滥用而受损,更要着力避免由此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

《意见》主要包括十个方面的内容。既有新形势下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也有对特定种类案件的审理指导意见,还有对行政审判程序和裁判方式的适度创新。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负责人说,这体现了当前形势下,做好行政审判工作应当具有的五个意识,即维护大局意识、主动服务意识、保障民生意识、及时有效化解纠纷意识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意识。




http://zggr.cn/?action-viewnews-itemid-1061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视频:最高法出台措施规范民告官案件审理

http://video.sina.com.cn/news/c/v/2009-07-06/15354038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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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7-8 11:31:27 | 显示全部楼层
今天上午九点全国经租房业主北方地区200多经租房业主前往北京百万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信访向建设部提出经租房业主合理合法诉求:

1:对经租房业主的房屋租赁关有个合情合理合法的交代。

2: 国家经租私有房屋应为有起点经租。

3:要求建设就2005[226].2006[308]号文件是何性质文件作出明确答复!




        全国经租房业主声明




    浙江台州市椒江公安干涉经租房业主依法维权,椒江公安局以非法持有国家机密文件罪名刑拘经租房业主林大刚已引起全国租房业主愤慨,2005[226].2006[308]号(隐私)文件,是以践踏宪法和牺牲全国经租房业主的物权.生存权.人权.损害党和国家威望为代价草拟的见不得阳光的文件,全国经租房业主手持笔杆作刀枪愤起批判这些无耻无聊的大毒草!以持有这样的(隐私)文件为借口拘押经租房业主已非一次了,2008年长沙警方就以非法持有国家机密文件罪拘押长沙经租房业主王季勇,王季勇拨得哑口无言,今椒江公安又故伎重演刑拘经租房业主林大刚全国租房业主将拼死斗争到底,不获全胜决不收兵!


       2005[226].2006[308]号这破(隐私)文件,全国经租房业主少说有千人持有,我们将持有这破(隐私)文件到北京向草拟这文件的部门兴师问罪!所产生的不必要的麻烦就由浙江台州市椒江公安负全责!



                                                 全国依法维权经租房业主


                                                                2009
78


http://www.siquan.org/bbs/dispbbs.asp?boardID=2&ID=2983&page=1





           被捕后无罪可获国家赔偿  

       2009-6-23 2:07:05 · 来源: 新京报   


       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扩大赔偿范围;保密法修订草案等首次审议

  昨日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开幕,会议继续审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草案、统计法修订草案、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首次审议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驻外外交人员法草案、海岛保护法草案;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草案、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草案;审议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对横琴岛澳门大学新校区实施管辖的议案。
  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
  据新华社电 按刑事诉讼法规定程序拘捕的人,事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是否应给予国家赔偿?22日再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对此规定,判决宣告无罪的被拘留逮捕者可获国家赔偿。
  程序合法也需赔
  现行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承担国家赔偿责任。有的常委会委员、一些地方和部门提出,除了违法行使职权对没有犯罪事实和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捕、错判的应当赔偿外,对按刑事诉讼法规定程序拘捕的人,事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也应给予国家赔偿。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赞成上述意见。草案修改后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草案同时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轻微犯罪不适用
  此外,有的常委会委员和一些部门还提出,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作出撤销案件、不起诉决定的案件中,包含了有轻微犯罪行为但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有关机关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国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经修改,草案规定,“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作出撤销案件、不起诉决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基于同一违法事实,依法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处分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修正案草案还加强了对赔偿委员会的监督。草案规定:“赔偿请求人对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
  ■ 草案亮点
  1
  被羁押人丧失行为能力
  机关需承担举证责任
  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规定,被羁押人在被羁押期间丧失行为能力,赔偿义务机关需承担举证责任。
  首次审议稿曾规定:“受害人被羁押期间死亡的,被请求机关对自己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有的常委会委员和一些部门提出,对被羁押人在被羁押期间丧失行为能力的,羁押机关也应对自己的行为与该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提供证据。
  2
  财产遭遇违法征收征用
  受害人可获国家赔偿
  针对有的部门提出,违法征用财物应予以赔偿,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规定:“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有的部门提出,违法征用财物,也应予以赔偿,同时,由于违法摊派属于违法征收,建议将摊派费用改为违法征收。此外,“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偿”。


中国拟规定被捕后无罪可获国家赔偿




CCTV.com
2009062305:12
进入复兴论坛  来源:新京报  


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ksohtml/wps_clip_image-298.png

  昨日,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汪光焘就海岛保护法草案作说明。盛佳鹏 摄
  新京报623日报道昨日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开幕,会议继续审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草案、统计法修订草案、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首次审议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驻外外交人员法草案、海岛保护法草案;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草案、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草案;审议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对横琴岛澳门大学新校区实施管辖的议案。
  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
  按刑事诉讼法规定程序拘捕的人,事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是否应给予国家赔偿?22日再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对此规定,判决宣告无罪的被拘留逮捕者可获国家赔偿。
  程序合法也需赔
  现行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承担国家赔偿责任。有的常委会委员、一些地方和部门提出,除了违法行使职权对没有犯罪事实和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捕、错判的应当赔偿外,对按刑事诉讼法规定程序拘捕的人,事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也应给予国家赔偿。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赞成上述意见。草案修改后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草案同时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轻微犯罪不适用
  此外,有的常委会委员和一些部门还提出,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作出撤销案件、不起诉决定的案件中,包含了有轻微犯罪行为但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有关机关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国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经修改,草案规定,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作出撤销案件、不起诉决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基于同一违法事实,依法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处分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修正案草案还加强了对赔偿委员会的监督。草案规定:赔偿请求人对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

  【内容】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作出撤销案件、不起诉案件,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基于同一违法事实,依法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处分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解读】有常委委员和一些部门提出,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作出撤销案件、不起诉的案件中,包含了有轻微犯罪行为但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有关机关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国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详细

  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对非法复制国家秘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等12种行为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详细

  现行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全国人大法律委员副主任委员洪虎说,修正案草案一审稿提交审议后,有的常委委员、一些地方和部门提出,除了违法行使职权对没有犯罪事实和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捕、错判的应当赔偿外,对按刑事诉讼法规定程序拘捕的人,事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也应当给予国家赔偿。 >>>详细

  相关链接:
http://news.cctv.com/china/20090623/100374.shtml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09-10-2 22:5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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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7-8 11:33:47 | 显示全部楼层
经租房业主前往城乡建设部信访

此主题相关图片如下:


经租房业主前往城乡建设部信访

向建设部提出经租房业主合理合法诉求:


今天上午九点全国经租房业主北方地区200多经租房业主前往北京百万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信访向建设部提出经租房业主合理合法诉求:

(1):对经租房业主的房屋租赁关係有个合情合理合法的交代。

(2): 国家经租私有房屋应为有起点经租。

(3):要求建设就2005[226].2006[308]号文件是何性质文件作出明确答复!



此主题相关图片如下:






此主题相关图片如下:





全国经租房业主声明


浙江台州市椒江公安干涉经租房业主依法维权,椒江公安局以非法持有国家机密文件罪名刑拘经租房业主林大刚已引起全国租房业主愤慨,2005[226]号.2006[308]号(隐私)文件,是以践踏宪法和牺牲全国经租房业主的物权.生存权.人权.损害党和国家威望为代价草拟的见不得阳光的文件,全国经租房业主手持笔杆作刀枪愤起批判这些无耻无聊的大毒草!以持有这样的(隐私)文件为借口拘押经租房业主已非一次了,2008年长沙警方就以非法持有国家机密文件罪拘押长沙经租房业主王季勇,被王季勇拨得哑口无言,今椒江公安又故伎重演刑拘经租房业主林大刚全国租房业主将拼死斗争到底,不获全胜决不收兵!


2005[226]
号.2006[308]号这破(隐私)文件,全国经租房业主少说有千人持有,我们将持有这破(隐私)文件到北京向草拟这文件的部门兴师问罪!所产生的不必要的麻烦就由浙江台州市椒江公安负全责!


               


全国依法维权经租房业主


          2009
年7月8日



经租房业主前往城乡建设部信访

此主题相关图片如下:


http://www.siquan.org/bbs/dispbbs.asp?boardID=2&ID=2983&pag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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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7-8 11:37:44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来共产党发的房产证要国民党来对现。★★★


看来有指望小马哥的可能!





http://www.siquan.org/bbs/dispbbs.asp?boardID=2&ID=2963&page=1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09-7-8 11:5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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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7-9 09:33:26 | 显示全部楼层



由一宗不予办理拆迁结案复议案引发的
几点思考

叶晓锋 邵伊岚




【案情简介】原座落本市白云路五幢房屋于1958年被纳入国家经租。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保障局于1996年9月向某公司核发了《房屋拆迁许可证》,批准该公司拆迁白云路地块的房屋,兴建综合楼,并于1998年5月许可延长拆迁期限。1998年12月,该公司与市国土房管局签订了《征地拆迁直管房屋补偿协议书》,市国土房管局将上址房屋交由该公司拆除,约定该公司于2003年10月将相同面积的回迁房作为补偿房屋移交给市国土房管局。


该公司表示,上述原经租房屋已于1999年初被拆除,该公司于2000年在原房屋所在地块开始动工建设一幢25层的综合楼,2001年9月,完成了地下2层和地上6层楼面主体结构施工(面积约6000平方米)。2002年,该建设项目因资金不足等问题导致“烂尾”、停工。该公司至今每月支付临迁费等近30万元。


2000
年8月至2006年8月间,上址房屋原业主陆续申请落实政策、发还房屋,市国土房管局先后发还了部分房屋。2006年9月,该公司向市国土房管局申请办理白云路地块拆迁结案手续。同年11月,市国土房管局作出《关于白云路地块拆迁结案的复函》,认为该公司未能完成与经租发还房屋业主重新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办理备案手续的工作,要求该公司完成此项工作后再申请办理拆迁结案手续。该公司对该复函不服,认为其与市国土房管局原订拆迁补偿协议是合法、有效的,于2007年2月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情况】市政府收到该公司的复议申请后,以该公司不服市国土房管局不予办理拆迁结案为案由予以受理,并向市国土房管局发送了《被申请人答复通知书》。市国土房管局提交答复称,白云路地块范围尚有经租房屋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手续。虽然其于1998年就房屋补偿问题与该公司签订了产权交换协议并进行了拆迁备案,但由于到房屋发还前,该公司仍未办理移交手续,即整个地块拆迁手续是没有完全完成的。该公司必须与业主重新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才能给予办理拆迁结案手续。


在本案审查过程中,市国土房管局经办人口头表示作出不予办理拆迁结案手续的行为,主要是依据市国土房管局和市政府侨务办公室、市落实侨房政策办公室联合发出的规范性文件《贯彻落实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加大本市落实侨房政策工作力度>决议的意见》(房政发[1997]20号)第四大点第3小点的规定:对已被征拆的侨房,征用单位虽与房管部门签订产权交换协议,但征用单位尚未将房屋交付给房管部门使用的,解除征用单位与房管部门原所签的协议,由房管部门监督征用单位与侨房业主重新签订补偿协议。


市政府经审查认为,市国土房管局作为本市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具有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职权。该公司向市国土房管局提交了关于办理白云路地块拆迁结案的申请及该地块已办理拆迁补偿安置情况的备案表,而市国土房管局在无证据证明其原以房屋业主身份与该公司签订的《征地拆迁直管房屋补偿协议书》已依法解除或丧失效力的情况下,认为该公司尚未完成房屋拆迁工作与事实不符,属于认定事实不清。另市国土房管局未向市政府提交其不予办理拆迁结案的依据,依法应视为没有依据,属于适用依据错误。遂于2008年7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2目和《广东省行政复议工作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复议决定,撤销了市国土房管局作出的《关于白云路地块拆迁结案的复函》,并责令市国土房管局在收到该决定之日起60日内对该公司的拆迁结案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引发的几点思考】本案中,市国土房管局对已拆除的原经租房进行发还,对拆迁人尚未交付给房管部门使用的房屋,解除拆迁人与其原所签订的协议,并要求拆迁人与发还后的新业主重新签订补偿协议。由此引发了我们对下面两个问题的思考:


一、已拆除的原经租房(产权)能否发还?


经租房的大致情况为:


50
年代中后期,国家对城市私有出租房屋开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1956年1月28日一份中央文件提出经租一词,即“由国家进行统一租赁、统一分配使用和修缮维护”。从文义看,50年代对经租房有逐步收归国有的意思,但无如何收归国有的规定。1982年10月30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文件规定,凡符合政策规定纳入私房改造的国家经租房屋,可明确宣布属于国家所有。1996年9月28日,最高院《关于经租房不允许继承问题的批复》中进一步明确“国家经租房的业主实际上丧失了所有权”。2005年12月14日,建设部《关于“经租房”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建住房[2005]226号)规定:国家比照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通过发给定租的形式,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的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简称“经租房”),是我国社会主义改造的一部分。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凡是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政策规定的,其产权性质按国家政策规定已明确属于国家所有,不得变动。


另最高法院已于1992年下文(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2)38号)把经租纠纷定性为“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不受理或驳回起诉”。


我市于1958年对华侨出租的私房实行社会主义改造,目前发还私改经租、代管侨房的范围是:住宅:全部发还产权;非住宅:1000平方米以内(含1000平方米)的退还房屋产权。



在法理上,参照物权法第二条的规定,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这里的“特定物”是存在的物,而非已灭失的物。经租房被拆除后,物权的载体实质上已经丧失,故市国土房管局对已灭失的不动产作出发还的处理明显不当。


1981
年,省政府批转省城建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国家的房产政策,处理好私房改造中的遗留问题的报告》中本是这样规定的:凡不符合私房改造政策,错改了的房屋,应予撤销改造,原则上退回原来的房屋,如因建设需要原房屋已征用拆除的,按征用规定给予补偿;属危房经批准拆除的,补回残值。因台风、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倒毁尚有残物的,应给回(或折价给回)残物。上述规定说明撤销改造时,是否退回原房屋要由实际情况决定,原房屋不存在时根本无从发还,应按照“发还”时的实际情况采取相应补偿方式。


二、房管部门有无权力或权利单方面解除原订补偿协议?


房管部门依据房政发[1997]20号文通知解除原订拆迁补偿协议,要求拆迁人与发还房屋的新业主重新签定补偿协议才办理拆迁结案手续的做法,没有法律、行政法规的依据,不符合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也不符合物权法的基本原理,且房屋已被拆除,物权通过原房管部门与拆迁人签订的协议已转化为债权,房管部门作为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九、八十条的规定转移给落实政策进行补偿的私改前业主。


本案中,该公司的拆迁工作已经在被许可实施拆迁阶段完成,房屋实际上已被拆除。房政发[1997]20号文却将已不存在的房屋重新定性为侨房,要求拆迁人与侨房业主重新(协商)签定补偿协议。而我省拆迁侨房有关补偿标准与拆迁普通房屋相比又有所提高,这样势必容易引发新的拆迁纠纷。该公司在申办拆迁结案时就向市国土房管局表示,市国土房管局不应只发还权利,而不按合同法规定转移义务。虽经该公司多方努力,经租房发还后的4位新业主中有3位要求过高,无法重签协议。


我们认为,一、原经租房屋已被拆除时,不宜再作“发还”处理。本案中有关“发还”房屋文件应作撤销处理,市国土房管局作为债权人应将原订拆迁补偿协议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转移给落实政策补偿的私改前业主继承人,并向继承人和复议申请人同时发出通知。二、房政发[1997]20号关于已征拆侨房需重新签订补偿协议的规定不合法,也不合理,建议有关部门尽快予以修改。房管部门无权单方面解除原订拆迁补偿协议,该协议仍为有效合同。



(作者单位:市法制办行政复议处)



http://www.gzlo.gov.cn/sites/kw/htmls/20080924000012.html
由一宗不予办理拆迁结案复议案引发的几点思考.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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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7-9 09:35:17 | 显示全部楼层





                      尊重历史、实事求是,
        就必须坚持有错必纠


         “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是任何一个负责任的政党和政府必须执行的原则。


对于私改、经租房问题,在“跑步进入共产主义”大搞阶级斗争“灭资兴无”的年代,原认定“房主收取房租就是剥削”是极其错误的!


将生活资料当作生产资料来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更是极其罪恶的!


将房屋租赁经营方式的改变、代替了所有制的改变;将“定租”视为“赎金”;至今仍在执行文革红卫兵倡议、停止发放定租;强行改变经租房产权等等,这些都是对人民财产的巧取豪夺的行径。


这些反对人民的政策,必将遭到历史的唾弃,人民的审判!


我们再来看一个在网络上遭到中国人民普遍唾骂的国家建设部于2006年12月下发的建住房(2006)308号《关于妥善处理经租房有关问题的通知》。


308
号文题为“关于妥善处理经租房有关问题的通知”,名不副实。文中既未对妥善解决经租房问题提出一条具体措施,又未对旷日持久的纠错纠偏工作提出一项具体要求,也未对多年来访民和媒体提出的经租房问题作出任何解释。在“全面正确理解经租房有关政策”的官话、套话、空话背后,是以偏概全的非法推定,是对文革中“左”祸冲击经租房原政策的默认,以及越权解释忽悠出“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已明确”,先斩后奏到“同意”相隔20年(从该部1985年87号文到2005年226号文,才出现所谓“经国务院同意”字样),再次越权(并无授权证据)且无法律依据,第二次宣称经租房产权“属于国家所有,不得变动”。



值得重视并保持高度警惕的是,这份308号文认为,“近期有的媒体”“公开报导经租房问题”,“引发一些新的不稳定因素”,“上访增多”。所以,要求媒体不得报道相关事件。


308
号文完全是本末倒置,颠倒了因果关系。无视客观事实,堵截冤民上访,限制媒体报道,捂盖子、回避矛盾的作法,无法化解矛盾和消除不和谐因素,只能适得其反。


经租房业主依法维权上访,是受宪法一贯保护公民私有财产、“保障人权”入宪和《物权法》等条文的鼓舞;是为了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是为了维护政令畅通,促进依法行政;是因为经租房政策在决策上受到“左”的影响,存在先天的缺陷和疏漏且有悖于宪法而形成,是因为一些地方在政策执行上,各自为政,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对访民依法按政策提出的诉求置之不理,官官相护,与民争利所导致。


而308号文对此却以“防火、防盗、防记者”、“防人之口胜于防川”的心态,采取不是“疏”而是“堵”、“捂”和“压”的做法,闭口不提抓紧和督促解决应当解决的信访问题,相反, 308号文坚持文革冲击私改经租房政策的错误,扭曲了私改经租的历史,背离了中央有关否定文革的方针政策!


308
号文的下达,是为地方房管部门中坚持各自为政、政出多门,有法不依,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暗箱操作,与民争利的种种劣行打气鼓劲;是为拒绝批评,不琢磨事,专琢磨人,办事无力,整人来劲者支招解围。使所谓“善始善终做好城镇房地产遗留问题处理工作”将长期停留在建设部(89)431号文件的纸面上,严重损害了政府部门的公信力!


308
号文不是要按照《国家保密法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解密、公开的问题,而是其有悖于宪法和法律规定,需要撤销,是主动还是被动撤销、何时撤销的问题。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打造阳光工程,依宪治国,依法行政,实行政务公开,才能得到民心!


水能载舟,亦能覆舟,这一古代皇帝都能明晓的浅显道理,到了21世纪的中共政府,却不懂得了,这实在让人匪夷所思。


法律和政策相比,法律是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执政党不听法律的,以政策代替法律,或用政策凌驾于法律,老百姓还信任什么呢!


现在,中国人民走上了古代封建皇帝制定的上访道路,这实在让法律感到羞愧难堪。

就是老百姓视为救命稻草的上访,也因为臭名昭著的“马家楼”(关押上访群众的场所)而使得人民和国家领导人咫尺天涯。


在如今这个“政令不出中南海,民意不过长安街”的中国国情下,中国访民是全世界最苦难的人民。


现在中国要靠国家机关的内部监督是根本不可能的,而人大、政协、新闻等一切所谓的“监督”手段,都因为一党专制而全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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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7-9 09:53:58 | 显示全部楼层
  物权法出台为何仍然不能解决经租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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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4年,国家房产管理局《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认定了“经租房”返还的政策范围:“凡是由国家经租的房屋,除了过去改造起点定得不合理、给房主自住房留得不够和另有规定的以外,房主只能领取固定租金,不能收回已由国家经租的房屋。”
  1985年,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规定:“过去凡是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政策规定,已经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一律属于国家所有,由房管部门统一经营管理。”
  
然而现在仍然有很多经租房房主手里保存着老的房产证,不断要求讨回房屋产权,地方政府都以经租房为理由拒绝,物权法出台后,这一问题仍然没有解决,矛盾却更加尖锐了。这个问题要拖到何时呢?

broadchina [第1楼]    发表于: 2009-03-06 1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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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 三大纪律,八项注意。说物权法 经租房
这个”三大纪律,八项注意”是毛 带领部队於1929年开进井岗山时开始提出的。
具体内容是:
三大纪律:一切行动听指挥,不拿群众一针一线,一切缴获要归公。
八项注意是:说话和气,买卖公平,借东西要还,损坏东西赔,不打人骂人,不损坏庄稼,不调戏妇女,不虐待俘虏。

这些口号都是中共还没有取得天下,为了争取民心而喊的。
等到共军入城后却反其道而行。比方说,群众一针一线,能值几个钱,不屑一拿,要拿便要拿大的,老百姓的私人房产是最大的才会去拿。
中共取得政权后便推行一个社会主义改造政策,把超过十五间房间的房子,或是超过225平米的房子,由国家全部徵用,统一管理再转租出去,每月只将租金的25%返回给业主。
这就叫经租房。美其名叫做由国家经手把房子出租。
等到了1966年文化大革命连那仅有的25%的租金也停止发给业主,直到现在。
到了1985年国家建设部在国务院尚未提交全国人大讨论的情况下,擅自出台了一个[关于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85)城住字87号文。[意见]里说:”过去凡是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政策规定,巳经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一律属于国家所有,由房管部门统一经营管理。”

这是中共政府建国以来首次如此明确宣布人民的私有财产“经租房”被国家剥夺,极大地侵害了广大经租房主的合法物权。
三大纪律最后一条是,一切缴获要归公,但经租房的地皮最后大都是官商勾结,私相转售。
八大注意里的 买卖要公平,借东西要还。
把人家业主的房产没收,再高价卖出那里有公平可言。
借东西要还,中共把百姓的房子借去出租,房息也借文革的红卫兵的不法行为不再发给业主,到最后还把业主的地皮卖丢,从来就没有想到要还。

毛 当年在井岗山虽然很早便看到他的革命队伍里存在的劣根性,并且提出了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去提醒他的革命队伍。无奈他的革命干部进城以后把他的提点很快便忘得一干二净,而且更百倍的变本加厉,不取群众的一针一线,却取群众的房产。
借去群众的房产去出租,压根儿便没想过要还,最后还把群众的产业卖丢。
一个没有监督的政府最后便发展到这么离谱的地步,相信毛 主席也不愿意看到这帮缺乏监管的干部们的胡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1954年宪法笫十一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
第十二条 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1966年房管局停止了支付25%的定租金,,国家也没有履行过赎买的法律手续,单方面中止了契约,经租房业主与房管局的经租契约实际上可视为无效。经租房业主有权取回被房管局经租的物业。
2007年,国家出台了一套物权法,保护私人财产和物业。给经租房的业主带来了新的希望。
但有些既得利益者却狡辩说物权法只保护立法后07年以后的私人财产。不追朔以前。但综观整份物权法一个字都没提过不保护07年以前的财产。其实物权法就是井岗山时代,三大纪律,八项注意的规定的延伸,应该可追朔到1929年才对。
至於1949年至1958年社会主义改造,及1958至1966文化大革命,业主的房产被”经租”,和被迫交出,这段时间的物权更应被保护。否则1966至2007的物权也不能被保护,或是人大应再补充立法说明那段时期该保护,那段时期不受保护。
那个物权法正是说明一个事实,在中共的政权下
同一世界,同一法律,同是业主,不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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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oadchina [第2楼]    发表于: 2009-03-06 17:09        引用此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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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 三大纪律,八项注意。说物权法 经租房
这个”三大纪律,八项注意”是毛 带领部队於1929年开进井岗山时开始提出的。
具体内容是:
三大纪律:一切行动听指挥,不拿群众一针一线,一切缴获要归公。
八项注意是:说话和气,买卖公平,借东西要还,损坏东西赔,不打人骂人,不损坏庄稼,不调戏妇女,不虐待俘虏。

这些口号都是中共还没有取得天下,为了争取民心而喊的。
等到共军入城后却反其道而行。比方说,群众一针一线,能值几个钱,不屑一拿,要拿便要拿大的,老百姓的私人房产是最大的才会去拿。
中共取得政权后便推行一个社会主义改造政策,把超过十五间房间的房子,或是超过225平米的房子,由国家全部徵用,统一管理再转租出去,每月只将租金的25%返回给业主。
这就叫经租房。美其名叫做由国家经手把房子出租。
等到了1966年文化大革命连那仅有的25%的租金也停止发给业主,直到现在。
到了1985年国家建设部在国务院尚未提交全国人大讨论的情况下,擅自出台了一个[关于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85)城住字87号文。[意见]里说:”过去凡是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政策规定,巳经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一律属于国家所有,由房管部门统一经营管理。”

这是中共政府建国以来首次如此明确宣布人民的私有财产“经租房”被国家剥夺,极大地侵害了广大经租房主的合法物权。
三大纪律最后一条是,一切缴获要归公,但经租房的地皮最后大都是官商勾结,私相转售。
八大注意里的 买卖要公平,借东西要还。
把人家业主的房产没收,再高价卖出那里有公平可言。
借东西要还,中共把百姓的房子借去出租,房息也借文革的红卫兵的不法行为不再发给业主,到最后还把业主的地皮卖丢,从来就没有想到要还。

毛 当年在井岗山虽然很早便看到他的革命队伍里存在的劣根性,并且提出了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去提醒他的革命队伍。无奈他的革命干部进城以后把他的提点很快便忘得一干二净,而且更百倍的变本加厉,不取群众的一针一线,却取群众的房产。
借去群众的房产去出租,压根儿便没想过要还,最后还把群众的产业卖丢。
一个没有监督的政府最后便发展到这么离谱的地步,相信毛 主席也不愿意看到这帮缺乏监管的干部们的胡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1954年宪法笫十一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
第十二条 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1966年房管局停止了支付25%的定租金,,国家也没有履行过赎买的法律手续,单方面中止了契约,经租房业主与房管局的经租契约实际上可视为无效。经租房业主有权取回被房管局经租的物业。
2007年,国家出台了一套物权法,保护私人财产和物业。给经租房的业主带来了新的希望。
但有些既得利益者却狡辩说物权法只保护立法后07年以后的私人财产。不追朔以前。但综观整份物权法一个字都没提过不保护07年以前的财产。其实物权法就是井岗山时代,三大纪律,八项注意的规定的延伸,应该可追朔到1929年才对。
至於1949年至1958年社会主义改造,及1958至1966文化大革命,业主的房产被”经租”,和被迫交出,这段时间的物权更应被保护。否则1966至2007的物权也不能被保护,或是人大应再补充立法说明那段时期该保护,那段时期不受保护。
那个物权法正是说明一个事实,在中共的政权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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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管房管理问与答

467、问:什么是直管房?

答:直管房是指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代表市政府直接管理的各类房屋。有公产、经租产、代管产、托管产等房屋,主要用于解决无房户、危房户、拥挤户以及按政策应优先照顾的住户的住房困难。


468、问:什么是经租房?

答:经租房是指私人出租房屋达到国家政策规定改造起点而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房屋。


469、问:什么是代管房?

答:代管房是指房管机关以市人民政府名义依法进行代管的房屋(包括无主代管和危破房抢修代管)。


470、问:什么是双代房?

答:双代房是指文革期间由房管部门代私房业主对其出租的房屋收租、修缮(即代收租、代修缮,谓之“双代”)。


471、问:什么是侨房?

答:侨房是指侨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在国内建购的房产。


472、问:什么是封建产?

答:封建产是指解放后由政府名义接管的祠堂、公堂、书院、试馆等带有旧社会封建色彩的房产。


473、问:什么是统建房?

答:统建房是指不分资金来源,均交由城市开发部门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拆迁安置、统一设计、统一施工建造的房屋。


474、问:经租房发还需要什么条件?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城建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国家的房产政策,处理好私房改造中的遗留问题的报告>》(粤府〔198179号文)等有关规定,对属于错改的房屋可以退还产权,即经租时,同一产权人名下的所有出租房屋总面积未超过起改点150平方米,其住宅部分可以退还产权。非住宅部分实行无起点改造。

根据《贯彻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加大本市落实侨房政策工作力度〉决议的意见》(房政发〔199720号)等有关规定,在国家经租时,如房屋产权人已具备华侨身份的,可按照侨房政策有关规定放宽处理。

申请经租房发还,可提供以下资料,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分局申请办理:

1)房地产权证;

2)权属人身份证、申请人身份证;

3)房屋发还申请书;

4)如业主已故,须提交死亡证明、申请人及业主关系证明;

5)如属侨房的,须提交侨务部门出具的华侨身份证明;

6)如业主委托申请发还的,须提交委托人的身份证、经公证的委托书或认证的委托书。


475、问:侨房发还或退回使用权后,原租户无自有住房如何安置?

答:根据《贯彻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加大本市落实侨房政策工作力度〉决议的意见》(房政发〔199720号)第十条规定,侨房发还只退房屋产权,业主取得房屋产权后应与原租赁单位或原承租人重新订立租赁协议,三年内不得迫迁。

对于侨房发还或退回使用权后,原租户无自住房的,可与业主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解决。此外,原租户可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住房问题:

1)符合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购买条件的,可向市侨房办申请购买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

2)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条件的,可向市住房保障办申请购买;

3)符合低收入家庭条件的,可向户口所在的街道办事处申请租赁廉租房。


476、问:(私房)拆迁代管及发还有什么规定?

答:根据《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房屋,可以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

1)产权不明晰的;

2)所有人死亡并且尚无法确定继承人的;

3)所有人下落不明又无合法代理人的。

4)代管房发还,申请人可提供以下资料,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分局申请办理:

①房地产权证;

②权属人身份证、申请人身份证;

③房屋发还申请书;

④如业主已故,须提交死亡证明、申请人及与业主关系证明;

⑤如属继承的,须提交继承公证书;

⑥如业主委托申请发还的,须提交委托人的身份证、经公证的委托书或认证的委托书。


477、问:租赁和使用直管房屋是否应当签订租赁合同?

答:是。根据《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第七条规定:“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及第十九条规定:“租赁期满而又没有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收回房屋。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而逾期不迁出造成出租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出租人可以请求房地产管理部门向承租人发出限期迁出通知书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78、问:广州市的直管房执行什么租金标准?

答:按照《关于调整2001年广州市住宅房屋租金的通知》(穗国房字〔2001174号),可登陆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网站(http://www.laho.gov.cn/)查询。


479、问:租赁直管房的租金交纳有何规定?

答:承租人应当按约依时交纳租金。根据《广东省公有房产管理办法》(粤府〔19834号)第十五条规定:“单位和个人租用公房应按约交租。”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有意连续拖欠房租半年以上者,房管部门或产权单位除追收欠租外,有权将房屋收回。”


480、问:租赁直管房闲置后应否退回房屋使用权?

答:是。根据《广东省公有房产管理办法》(粤府〔19834号)第十六条规定:“单位和个人租用的公房,不需使用时,应退回给房管部门或产权单位另行安排”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的《广州市直管房租赁合同》(2007年版)第六条规定:“租户将承租房屋空置6个月或以上的,出租人有权终止租赁合同,按现状收回房屋,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租户负责。”


481、问:承租人是否可以随意改变直管房的房屋用途、转租、转让房屋?

答:否。根据《广东省公有房产管理办法》(粤府〔19834号)第十六条规定:“单位和个人租用的公房,不需使用时,应退回给房管部门或产权单位另行安排,不得转租、转让、分租,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不得私自调换,承租户因情况变化,原租房屋有宽余的,房管部门或产权单位应对其进行调整,或收回宽余部分。”


482、问:承租人是否可随意对直管房进行扩、加、改建?

答:否。根据《广东省公有房产管理办法》(粤府〔19834号)第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对租用的公房和附属设备负有保护的责任,未经房管部门或产权单位同意,不得改变房屋结构,不得乱拆乱搭,不得堆放危险品和有损房屋的物品,不得在房中从事损坏房屋、影响安全的活动。因上述原因而造成房屋或设备损坏,应负修复或赔偿之责。”

租户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扩、加、改建房屋。发现房屋及其设备自然损坏应及时通知房管部门,并积极配合检查和维修。







http://www.gtfg.gov.cn/detail/handbook.asp?hid=110


广州年鉴2004





目:建筑和房地产业

目:房地产业



直管房管理

    2003,广州市国土房管局推进区房管站转制工作;理顺直管房产权管理,研制直管房产权管理台账系统;盘活直管房存量资产,合理合法缩减直管房规模,草拟《广州市直管公房出售方案》;加强直管房拆迁补偿移交事前监督,建立直管房货币补偿款专项账户,对直管房出售、境内业主经租发还和公建配套设施产权移交进行调研。完成土改期间外地在穗拍卖侨房的处理。印发《关于下放部分直管房产权管理事权的通知》,将拆迁无主代管和部分房屋发还事权下放到各区国土房管局;全年经租代管房屋发还450宗,合计512万平方米。全年直管房租金收入2.8亿元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09-7-11 01:5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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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7-11 02:00:53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赔偿主要问题在执行
www.thebeijingnews.com · 2009-7-4 2:09:12 · 来源:
新京报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周光权:
  6月底,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对《国家赔偿法》修订草案进行了二审。公众与媒体已经敏感捕捉到,与去年10月备受争议的一审稿相比,二审稿虽未大修,却已进步良多。《国家赔偿法》实施十四年来,经历了被戏称为“国家不赔法”的尴尬,更数次因佘祥林、麻旦旦、黄静等重大案件的曝光而被推至风口浪尖,正因如此,其首次修改自然被寄予厚望。
  《国家赔偿法》修法进程如何推进?重要条款如何在各方博弈后得以确定?会留下哪些遗憾?全程参与修法的清华大学教授周光权日前接受了本报记者的专访。
清华大学教授、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周光权:
  2009年5月8日,备受瞩目的“黄静案”当事人拿到2.9万余元国家赔偿。本报记者 周晓东 摄
  周光权,清华大学教授
  6月底,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对《国家赔偿法》修订草案进行了二审。公众与媒体已经敏感捕捉到,与去年10月备受争议的一审稿相比,二审稿虽未大修,却已进步良多。《国家赔偿法》实施十四年来,经历了被戏称为“国家不赔法”的尴尬,更数次因佘祥林、麻旦旦、黄静等重大案件的曝光而被推至风口浪尖,正因如此,其首次修改自然被寄予厚望。
  《国家赔偿法》修法进程如何推进?重要条款如何在各方博弈后得以确定?会留下哪些遗憾?全程参与修法的清华大学教授周光权日前接受了本报记者的专访。
  公安部等部门对法律修改态度积极
  新京报:《国家赔偿法》在十四年中饱受诟病,却迟迟未获得修改,作为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你认为本轮修订得以启动的原因在何处?
  周光权:应该说,《国家赔偿法》实施14年,其功效是正面的。一直以来,我们似乎有一种似是而非的观念,认为社会主义的司法机关不会办错案,所以谈不上要进行“冤狱赔偿”或者国家赔偿。但是,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我们制定了《国家赔偿法》,至少在立法的层面表明了一种非常务实的态度:有错就要承认、就要改正、就要赔偿。立法上迈出这一步,实属不易。
  新京报:在一审、二审稿出台前,全国人大内部做了怎样的调研与讨论?委员们的争论主要集中在哪些领域?相关的部门比如公安部、两高、司法部又有怎样的反馈?
  周光权:在一审、二审稿出台前,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法律委员会先后做过多次调研与讨论。在这些讨论过程中,对于公众普遍关心的问题:例如赔偿程序、因果关系的证明、精神损害赔偿等,都一一给予非常详尽的分析和研究。我感觉,相关部门,比如公安部、“两高”、司法部等对于这次法律修改都给予支持和配合,态度十分积极。
  错案追究制度应进行配套改革
  新京报:在讨论《国家赔偿法》实施十四年的成效时,很多人会列举一些数据,比如根据马怀德教授提供的资料,从1997年到2007年的十年间,中国公检法三部门共计支付国家赔偿6.8亿元,从1995年1月1日到2004年底,全国法院共受理申请国家赔偿诉讼约1.6万件,其中做出赔偿决定的5442件,仅占三分之一,平均每年540件,每省18件。这些数字与媒体上不断出现的冤假错案形成了反差,你认为这些反差是由于《国家赔偿法》本身的缺陷,还是有更深的体制因素?
  周光权:你说的问题,的确存在。至于按照《国家赔偿法》很难真正落实对被害人的赔偿,我个人的看法是:主要的问题,不是出现在立法上。尽管原来的法律有很多问题,但主要的问题还是出在执行层面。最为常见的局面是:司法行为出现明显违法的情形,但是有的司法机关就是无论如何都不肯认错,最后导致无法实现赔偿。只要是司法机关缺乏“认错”的勇气,无论《国家赔偿法》怎样修改,赔偿要真正落实都很困难。所以,现在,如果都把板子打在法律条文身上,你说有道理吗?
  要真正把《国家赔偿法》执行好,我自己认为,唯一的出路是进行司法体制机制的改革,改变目前司法机关相互之间配合有余,制约不足的局面。例如,对于错误的侦查、拘捕、起诉、审判行为,如果公、检、法三机关相互能够有效制约,本身就能够最大限度地避免;即便发生了,三机关的责任也能够很快分清,赔偿能够及时全面落实。一旦配合太多,很多问题就会扯皮,赔偿申请人的利益就会被“晾”在一边。
  另外,要真正落实《国家赔偿法》,目前的错案追究制,以及其他案件质量考评机制、司法官员的晋升机制等,都要进行配套改革。
  这次是介于“大改”和“小修小补”间的“中改”
  新京报:你怎样看待目前的审议稿?法学界内有很多人把本次修改定义为“小修小补”,认为在已经基本具备了大修条件的情况下,应该一步到位,否则是对立法资源的极大浪费,人大常委会在进行讨论时,为何没有选择另起炉灶,而是在已被证明效果不佳的既有框架下进行小修补,主要的顾虑在哪里?
  周光权:立法,包括法律的修改,始终有一个准确的规模定位的问题。
  我刚才已经谈到,原来的《国家赔偿法》在实践中打了折扣,主要的问题还是实务操作层面的问题。在这种背景下,重起炉灶,似乎没有必要。这次的改动,说是“小修小补”可能还不太准确。我个人的判断,是介于“大改”和“小修小补”之间的“中改”。因为这次修改,在国家赔偿领域,引进了一些新的理念,例如举证责任倒置、精神抚慰金的增设等,都是朝着立法合理化的方向前进了一大步。这是非常难能可贵的。
  当然,这次修改,还有一些问题没有解决:例如,错误关押导致相对人产生数额特别巨大的间接的物质性损害,难以实现赔偿。又如,对于申请人和赔偿义务机关之间没有争议的情形,或者赔偿义务机关自己发现错误以后愿意主动进行赔偿的情形,能否适用简易程序,等等问题,都有待今后进一步讨论解决。
  ■ 法条点评
  1 争议
  惩罚性赔偿需要反复论证
  新京报:在二审稿中,理论界热议多时的“违法”原则最终被修订为“结果”原则,这在刑事赔偿中尤其具有重要意义,我们关心的是,这样一个明显对受害人有利的改变,为何在首次立法以及第一次审议中都没有实现,立法机构中有过怎样的争论?
  周光权:究竟是对违法才赔,还是对结局明显对相对人不利的,也要赔,一直有争议。在草案二次审议之前,立法上基本的指导思想是确立违法责任原则。这主要是考虑到国家赔偿的“风险控制”问题。把赔偿限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的情形,责任标准易于掌握,赔偿范围可控。
  但是,这样做的不足就是违法责任范围过于狭窄,将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虽不违法,但结局对相对人明显不利的情况排除在外,显然不利于保护相对人获得赔偿的权利。有不少常委会委员、一些地方和部门提出,除违法行使职权对没有犯罪事实和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捕、错判的应当赔偿外,对按刑事诉讼法规定程序拘捕的人,事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也应给予国家赔偿。这次修改,采纳了这个意见。
  新京报:从修正案来看,学界呼吁的惩罚性赔偿依然未见踪影,然而这几乎是国际惯例,立法机构是否曾就此条进行讨论,有何结果?
  周光权:我认为,单纯从法理上讲,对国家机关有意为之、情节十分严重,造成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的错误司法行为,应该要求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但是,类似规定的出台,有两个障碍:一个是可能影响一般纳税人的权利。因为赔偿金最后要由财政部门支付,国家机关本身不能创收,也不能设“小金库”,这些机关自身没有钱赔偿。
  另外一个问题就是,《国家赔偿法》的很多规定,一定要在民事侵权法律的很多规定已经取得实际效果之后,才能参照做出。
  2 亮点
  增加规定检察机关监督权
  新京报:本次修法将精神赔偿纳入其中,这被很多人认为是最大的亮点。我国的民事赔偿中本身就有精神赔偿这一项,但是以国家名义的侵权行为反倒迟迟未有,这是何原因?此外,修改稿中对于此项的规定限定为死亡或残疾,这是否过于苛刻,比如轰动一时的麻旦旦案就难以纳入这一范畴,为何没能进一步放宽?
  周光权:的确,民事侵权要承担精神损害赔偿,借助于国家强制力实施的侵权行为没有精神抚慰金的规定,明显不合适,所以,这次增加了精神赔偿一项规定,其意义非常重大。当然,这次只是将“造成严重后果的”,纳入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这主要是基于一些实际的考虑。
  我个人的观点是:只要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导致相对人有精神损害的,申请人就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赔偿义务人也应当给予赔偿。这样,才符合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至于造成严重后果的,必须给予相当数额的赔偿。
  新京报:本次修改还有什么值得关注的亮点?
  周光权:这次修改,有一个亮点,目前还没有引起公众的关注,那就是增加规定检察机关对于法院赔偿委员会的监督。
  以前,法院赔偿委员会是否做出赔偿决定,完全由法院一家说了算,其他部门没有办法介入。但是,这样的做法明显不合适。权力如果没有监督,其行使就可能会打折扣,尤其是当法院自身是赔偿义务机关时,是否赔偿由法院自身说了算,就问题更多。因此,在这次修订草案中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发现违反本法规定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意见,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两个月内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
  我认为,对于法院赔偿委员会的决定,由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进行监督,意义不同一般,需要我们给予充分关注。对于人民检察院监督权的行使,我们应该寄予厚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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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7-11 19:31:03 | 显示全部楼层
浙江杭州市房管局认真梳理本市“经租房”信访情况


     【导读】为妥善处理“经租房”有关问题,减少“经租房”信访户串联、集体上访、越级上访的现象,根据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妥善处理“经租房”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和局工作部署,近期,各县(市)、区房管部门克服时间紧,人员少、任务重等困难,对近年来“经租房”问题多次上访的人员进行了排查梳理、统计和分析,并将掌握的基础资料上报我局。


                                                                来源:杭州市房产管理局  



  为妥善处理“经租房”有关问题,减少“经租房”信访户串联、集体上访、越级上访的现象,根据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妥善处理“经租房”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和局工作部署,近期,各县(市)、区房管部门克服时间紧,人员少、任务重等困难,对近年来“经租房”问题多次上访的人员进行了排查梳理、统计和分析,并将掌握的基础资料上报我局。局对这些基础资料进行了统计分析,并对其中的难点、热点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和探讨。同时,对2003年以来要求落实私房政策的来信、来电、网上交办件及“12345”信访局等部门的交办件进行了统计,并将统计情况上报省建设厅。经统计,本次杭州市排查统计上报 “经租房”信访户共计38户,其中市区“经租房”信访户共29户,其他县(市)9户。





http://www.upla.cn/news/_contents/2007/03/75-21044.shtml
浙江杭州市房管局认真梳理本市“经租房”信访情况.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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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7-11 19:43:10 | 显示全部楼层
经租房是什么意思?

                关于“经租房”

   1956年,中共中央批转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中规定:“对城市私有房屋通过采用国家经租、公私合营等方式,对城市房屋占有者用类似赎买的办法,即在一定时期内给以固定的租金,来逐步地改变他们的所有制。”随后全国许多城市都产生了大批的“经租户”,北京大约有24万户,上海也不少于20万户。
   1964年,国家房产管理局《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认定了“经租房”返还的政策范围:“凡是由国家经租的房屋,除了过去改造起点定得不合理、给房主自住房留得不够和另有规定的以外,房主只能领取固定租金,不能收回已由国家经租的房屋。”
  1985年,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规定:“过去凡是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政策规定,已经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一律属于国家所有,由房管部门统一经营管理。”


         论经租房的历史沧桑
    半个世纪以来,中国社会经历了巨大的历史变革。同样,经租房问题也在沉寂了将近50年以后,随着中国法制建设的健全而浮出水面。为了促进经租房这一历史遗留问题的早日解决,有必要将经租房的来龙去脉详细公诸于众。
         建国初期党对私人房屋政策的解析
   《人民日报》新华社信箱关于城市房产、房租的性质和政策(1949年8月11日)一文中指出:[旧私有房屋来说,其所以不能和农村中的土地问题一样处理,是因为这两者的所有权关系,从而产生的这两者的剥削关系一般地是不相同的。……城市里私人房主对房屋的占有,一般地不是封建性质,而是资本主义性质的。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这种资本主义性质的房屋所有权,应当和其他官僚资本以外的私人资本的所有权一样地受到保护……综合起来说: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对于城市私人所有的房屋、地产和房租的政策,采取如下的原则:
    一、承认一般私人所有的房产的所有权,并保护这种产权所有人的正当合法经营;禁止任何机关、团体或个人任意占用私人房屋。对于官僚资本的房产,在调查确实后必须加以接收;战争罪犯和罪大恶极的反革命分子的房产,经政府依法判决,则加以没收,属于人民民主国家所有。
    二、允许私人房屋出租,租约由主客双方自由协议来订立。
    三、主客双方都应当遵守所自由议定的租约。
    四、人民政府有权保护城市的房屋,并督促房主进行必要的修建,不能听任有用的房屋拆毁、倒塌。对于私人所有的房屋、地产,政府并要按累进制分等征收一定的捐税。
    人民政府的这种关于城市房屋的政策,不是暂时的,而是要长期实行的。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使城市居民有足够的房屋可住。
    今天国家的资财主要是用于进行人民革命战争和用于恢复和发展生产,不可能投下大量资本来建房屋。因此就需要鼓励私人资本来修建房屋。要使私人资本愿意投入房屋的建造,就必须保护房屋的所有权并允许其正当合法地租赁,让资本可以周转,房主有利可图。](见附件1)
    从以上各条来看,人民政府是允许私人房屋存在的,党领导的政府在进城以后对广大非专政对象的房地产进行了登记,也就是国家承认了我们的房地产权。当时的政策是非常英明、正确的,也是符合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是得人心的。
         政府号召私房出租,缓解城市住房紧张状况
    当时国家进行社会主义建设,加上抗美援朝,主要财力放在生产建设上。而住宅问题主要是动员社会上的闲散空置私人房屋出租来缓解社会住房紧张之状况。从以下两个文件中可以了解到: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动员私有空房出租的问题的决定(1954年4月27日市府第十二次联合办公) (附件2)
    (1)召开房主座谈会只是讲解政策进行动员,愿否出租以及租给谁,由房主自己考虑并选择,房管局不予介绍房客;

    (2)对每个房主召开座谈会不得超过两次,每次时间不要过长,并派政策水平较高的同志主持。]

    [北京市私有房屋暂行管理办法(1958年2月25日北京市人民委员会第二十三次行政会议通过) (附件3)
    第十八条: 为使房屋得到充分利用,房主应该将可供住用的空闲房屋出租。如无正当理由而闲置不出租时,房地产管理机关可以劝令出租。必要时,经市人民委员会批准可以强制出租。]
    从以上两个文件中我们知道了:北京市的私房业主们是响应了政府的号召,将空余的房屋出租,支援了国家的社会主义建设。我们的父辈是爱国的,我们是五星红旗中的一颗小星,是人民的范畴。
        58年的私房出租是“国家经租行为”,而非公私合营的改造
    从1956年开始,我国进行了全面的社会主义改造,工商业进行公私合营。而私有出租房屋从58年开始进行了经营形式的改造即“国家经租行为”的改造。有文件为证: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附件4)
    [对城市私人房屋通过采用国家经租方式,对城市房屋占有者用类似赎买的办法,即在一定时期内给以固定的租金,来逐步地改变他们的所有制;
         对私人房产改造的形式:

    (一)由国家经租,即由国家进行统一租赁、统一分配使用和修缮维护,并根据不同对象,给房主以合理利润。]

    56年“社会主义改造”所进行的“公私合营”是将工商业私人“生产资料”的物产权进行作价,“物”的所有权已经公开的改变为“公私合营”的“公产”。国家与资方签订了赎买合同,每年按一定比例发给定息,也就是将原值按定息方式分期发给资方,直到赎买完成为止。资本家收取的是“定息”,这是公开的改变了所有权的行为。
    而58年“国家经租行为”,只是将“私人房产的使用权”,进行了由国家统一经营的“征用”。即统一租赁、统一分配使用、统一经营管理、统一修缮维护、统一价格的由国家和私房业主签订的“租赁合同”(即经租申请书)。房契蓝图盖上了“国家经租”四个红字。私房是“生活资料”,在当时是不能将所有权进行改造的,因此也不可能进行“所有权”的转移。所以58年“国家经租行为”只是进行了“经营方式”的“社会主义改造”。物的所有权(也就是经租房)(公开的、或者是秘密的)并没有转移,这就是当年的历史事实。
    所以56年--58年进行的“社会主义改造”中的“公私合营”和“国家经租行为”有着本质的区别。一个是“所有权的改造”,一个是“经营方式的改造”。两者不可混为一谈。国务院第八办公室副主任在第一次全国城市房产工作会议上的报告(1958年2月8日)中指出:
    [房产改造与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的相同点:一是私有财产,一是私营经济,都是私有制度。两者不同的地方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是资本家剥削工人,以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制剥削工人阶级的剩余价值。但房东是出租房屋和房客是租赁关系,恩格斯说过:“房东和房客的关系不是资本家对工人的关系,是商品的买卖关系。”......房东的利润是从社会总平均利润中来的。所以房主出租房子给房客是商品买卖关系,不能说房东和房客是剥削和被剥削的关系。......改造的目的不同。对资本主义工业的改造,是为了解放生产力,合营后工人生产的劲头大了。对房产改造的目的,主要是保养房屋,合理使用房屋,调整租赁关系。......房产国家拿过来了,按租定租,按期付一部分租金给房主,房主收入缩小了,房东的所有权虽未取消,但这个所有权已是空的了,所有制形态变为定租,因为房主只拿定租,房屋不能拿回来,管理权国家拿回来了,在法律上所有制未取消,但底已挖空。同样在实行定息的公私合营工商业资本家的所有权已变为定息,企业不能拿回来了。]
    从以上的报告中我们看出,公私合营私人生产资料所有权的改造和经租房生活资料使用权的改造它们的根本点不同。所以结论也是不应该相同的。同时我们也看到,我国的社会主义改造是完全正确的,也是非常成功的,我们举双手拥护和赞成!
              极左时期的“文革”使经租房主丧失了所有权
    在66年“文革”无政府状态中,剥夺一切私有财产的非正常状态下的政府,将社会上的私有房地产一律收归国有。在中共中央批转国务院财贸办公室、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财政贸易和手工业方面若干政策问题的报告》中发(1966)507号(附件4)文件中说:[最近在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各地红卫兵和革命群众,在有关财政贸易和手工业方面,提了许多倡议。这些倡议许多是可行的,应该采纳办理。.......
    (二)公私合营企业应当改为国营企业,资本家的定息一律取消。资方代表一律撤销,资方人员的工作另行安排。关于取消定息,将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后实行。在未通过前,暂停支付。]
    建设部国家房产管理局(66)国房局字第77号《关于改造房主的定租暂停支付的意见》中对江苏省建设厅的答复批示如下:
    [我局接到东台县房管处电报一份,请示两个问题:(1)改造房主的定租是否暂停支付.(2)改造房主的定租如果暂停支付,少数改造户的生活困难问题如何解决,由民政部门按月补助还是由房产部门发给生活费用.现将他们的请示告你厅,请研究处理.我们意见:改造房主的定租,一律暂停支付.但正式取消,需要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取消资本家的定息后,再按同一步骤进行.改造房主的定租暂停支付后,对少数改造户的生活困难问题,最好与民政部门联系,由社会救济解决。]
    该文件发布后,经租房主收取的经租费随即被暂停支付,这一停就将近四十年。
    可见当年以上两个文件中都明示:经租房定租是暂停支付,但正式取消,需要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取消资本家的定息后,再按同一步骤进行。在当时那样动乱的无政府状态下的政府文件都知道需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才能正式取消支付定租。所以建设部是知道党中央对经租房这一政策的。
    可是建设部在没有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在八十年代以后彻底纠正“文革”错误,拨乱反正时期先后制定了(82)-445号文、(85)-87号文、(87)-575号文等三个违反当时政策的文件,宣布“经租房收归国有”。而且建设部在(85)-87号文件中关于社会主义改造历史遗留问题中也明确标示出“产权尚未明确”。建设部在八十年代以后难道不知道“应该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后实行。在未通过前,暂停支付。”这一政策吗?答案是肯定的。他们非常清楚这一点!如果建设部握有中共中央关于经租房“收归国有”的有关批准文件,请他们拿出来好了。那样的话,他们也就不会在这三个文件中引用(66)-507号“文革”文件了。所以全面纠正“文革”左倾错误,这是中央早就确定的精神,在建设部却得不到落实。“文革”结束这么多年了,当然要纠正这一历史错误,发还我们的私有房产。这一工作为什么这么难?文革产解决了,标租产解决了,那么经租产呢?......
    我相信我们的党是英明伟大的党,是会纠正自身错误的党,党所领导的政府及有关部门会认识到这一历史错误的,会还经租房之本来面目的!这只是要时间来等待而已。
   此致 广大青年朋友及不知经租房细节的人们!
                                       2005年10月20日

                  的确应该让大家特别是年轻人知道这段历史。

            http://bbs.kxkb.com/shenme/12364099021851291.html






{ 所属层级类别 } 北京  
{ 所属类别 } 房屋建筑      
{ 发布单位 }  
{ 发布文号 }  
{ 发布日期 } 1958-02-25
{ 生效日期 }  
{ 效力状况 } 有效  
  
                                              北京市私有房屋暂行管理办法
  

                 1958年2月25日北京市人民委员会第二十三次行政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对私有房屋的管理,调整租赁关系,促进房屋保养与合理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私有房屋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 任何人不得借房产进行投机取巧或有破坏房屋的行为。
  第四条 凡本市私有房屋,均须由产权所有人向房地产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产权所有证;遇有房屋产权转移或房地现状变更及设定他项权利(如抵押、典当等)时,也须进行登记,领取所有证或他项权利执照。登记办法另定之。
  第五条 房屋买卖、典当,均应经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立契手续。
  为利于房屋的维护保养,凡结构不可分割的房屋不得批卖。
  房屋买卖价格由双方自由协议,但不得超过房地产管理机关评定的价格。
  如发现有隐瞒价格情况,得酌情处以罚金。
  第六条 产权所有人如离开本市,就委托代管人代为管理房产。代管人代产权人处理产权时,须持有产权人的正式委托书或公证机关的公证书。
  第七条 没有产权人的房地产,由房产管理机关接管;产权人不在本市也没有委托代管人的房地产,由房地产管理机关代管。
  第八条 租赁房屋,房主房客应当议定租赁事项,订立租约,共同遵守。
  第九条 房屋租金由房主、房客双方按“北京市私有房屋租金标准”协商议定。
  第十条 租赁房屋不论租期长短,房租均须按月计算和交纳。房主出租房屋,除收当月租金外,不得收取押租或预收当月以外的租金。房客应依约按月交租,不得无故拖欠。
  第十一条 房屋的居住条件比原议定租金时有了显著的改变或室内装修设备有所增减时,得根据租金标准调整。
  第十二条 房主房客一方对租金有异议请求增减时,在新租金未议定前,仍按原约执行,不得拖欠或拒收。
  第十三条 房主出卖或出典房屋时,房客有等价优先购买和承典权。
  房屋出卖、出典给新房主后,新房主仍应与原房客维持租赁关系,另立新约,或负责另行妥善安置原房客。
  第十四条 房主必需收房自用,可以收房,但应于三个月前通知房客;定期租赁,应于期满三个月前通知房客。迁移确有实际困难或影响的企业和文教福利事业租住的房屋,如房主必需自用时,得由租住单位另觅适当房屋安置房主。
  房主借口自用收回房屋,实际并非自用时,原房客有权要求赔偿其因迁移所受的损失;如收回的房屋尚未出租,原房客有权继续承租。
  房客退租时,应于一个月前通知房主。如临时退租,住房超过半月的,租金按一个月交纳;不足半月的,按半月交纳。
  第十五条 房客不得将房屋转租、转倒,但经房主同意,可将一部分房屋分租给他人,租金合理分担,分租的房屋由新房客与房主直接建立租约。
  第十六条 房客承租房屋的用途如有变更或增设、改装设备等,应事先征得房主同意。
  第十七条 房客因工作、生产、学习需要与第三人交换使用租用的房屋时,房主应积极协助,不得借故阻挠。但房客也应主动与房主协商。
  第十八条 为使房屋得到充分利用,房主应该将可供住用的空闲房屋出租。如无正当理由而闲置不出租时,房地产管理机关可以劝令出租。必要时,经市人民委员会批准可以强制出租。
  第十九条 修缮房屋是房主的责任。房主应及时、认真地检查、修缮房屋,做到不倒不塌不漏,保障居住安全。
  为保证及时修缮,房主应按月存储修缮费。
  第二十条 房客应督促和协助房主检查修缮房屋,房主修缮费用不足时,可以与房客协商合修或垫款修缮。如房主不在京或拖延不修时,可由房客代修。合修、垫修、代修的费用由租金中逐月扣还。
  第二十一条 房主故意拖延不修,致房屋发生倒塌事故,使房客或第三人人身财产遭受损失时,房主应负赔偿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房客对房屋应注意爱护,不得故意损坏,若发生故意损坏情事,房主有权要求赔偿。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http://www.falv360.com/falvfagui/difangku/beijingshi/2007-05-10/8614.html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09-7-11 20:0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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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私有房屋暂行管理办法.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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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7-13 10:25:14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合院背后的产权真相(讲座视频)

2009-07-01 15:23

http://www.tudou.com/programs/view/13AnQotu6so/(一)
http://www.tudou.com/programs/view/lcFKoAfL570/(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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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7-13 18:13:57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四大解读
2009年07月13日08:17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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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责方式
  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问责对象
  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及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参照执行对象
  乡(镇、街道)党政领导成员;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领导人员。
  据新华社电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共二十六条,2700余字,分为“总则”“问责的情形、方式及适用”“实行问责的程序”“附则”四章。
  为了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相衔接,保持干部监管工作的统一性,《暂行规定》第二条将问责对象界定为: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同时,为加强对基层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对乡(镇、街道)党政领导成员实行问责,适用本规定。此外,考虑到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领导人员往往具有一定的社会、经济管理职权,其行为也会对社会产生较大影响,因此,《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以上人员实行问责,参照《暂行规定》执行。
  《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分为: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根据《暂行规定》,作出问责决定前,应当听取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问责决定应当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书面申诉,但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按照《暂行规定》的要求,问责决定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


  决策严重失误也要问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一)决策严重失误;
  (二)因工作失职,致使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
  (三)管理、监督不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
  (四)滥用职权或者不作为;
  (五)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
  (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
  (七)其他失职行为。
  干扰问责调查从重问责
  党政领导干部有上述需要问责的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干扰、阻碍问责调查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
  (三)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四)其他从重情节。


  实行问责并非免究刑责
  《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在执行过程中,要妥善处理好实行问责与党纪政纪处分的关系:实行问责不能代替党纪政纪处分,党纪政纪处分也不能代替问责。
  被问责后当年不得评优
  受到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除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当征求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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