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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租房”业主声明 中共大陸列为顶级屏蔽的惊天黑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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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2-21 10:10:05 | 显示全部楼层



      私房代管遗留问题专题(六):
私房社会主义改造的反思与评论

    本文试图从马克思主义的一些基本原理和中国共产党党史的角度探讨私房社会主义改造问题。《中共中央批转中共中央统战部等六部门关于把原工商业者中的劳动者区别出来问题的请示报告》关于把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以及其他劳动者从资产阶级工商业者中区别出来的做法,对于私房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解决具有借鉴意义。
一、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
    社会主义改造从1955年夏季开始进入“加速进行和急促完成”阶段。1955年夏季,关于农业合作化的速度问题在党内发生了一场严重的争论。由于毛泽东对邓子恢和中央农村工作部“小脚女人”、“右倾机会主义”的尖锐批评,农业合作化开始急躁冒进,形成了超高速发展的猛烈浪潮。农业合作化运动的猛烈发展,推动了资本主义工商业和手工业的合作化的迅猛发展,“三大改造”由之前的按计划有步骤稳步前进进入“加速进行和急促完成”阶段。
    1955年下半年到1956年的社会主义改造,发展过于迅猛,造成实际工作中的偏差,使后期的改造工作过于急促和粗糙,遗留了一些历史问题。
    胡绳主编的《中国共产党的七十年》对于社会主义改造遗留的问题进行了精辟的概括,对导致遗留问题产生的的原因进行了深刻的反思,同时对于遗留问题的解决做了明确的提示。这些概括、反思和提示包含着中国共产党人的诚恳的自我批评,是比较中肯和值得我们认真对待的。下面引用的是《中国共产党的七十年》中的原话:
    “社会主义改造的加速进行,使后期的改造工作过于急促和粗糙。从党的领导的角度来总结,有深刻的教训应当吸取。主要是在巨大的胜利面前骄傲了,不像过去那样谨慎,那样注意倾听人民群众呼声和尊重党内民主了。”
    “社会主义改造后期过于急促和粗糙,遗留下许多问题,需要党仔细地调查研究,根据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生活的需要,根据人民群众的意愿进行,进行有系统的调整,来逐步加以解决。在这方面有几个大的问题。一个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已经居于绝对统治地位,但是,有没有必要使它成为唯一的经济成分,可不可以有限度地保留一部分有益于国计民生的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这些问题在改造过程中大都或多或少有所觉察,可是,来不及反复研究和慎重决策,就在改造高潮中被掩盖起来。这些问题以及社会主义改造后期过急过粗带来的其他问题,只要冷静下来,实事求是,认真调查和调整,是可以在实践中依靠经验的积累逐步加以解决的。客观形势要求党开始着手进行这方面的调整和改革。”
    (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著 胡绳主编:《中国共产党的七十年》,中共党史出版社,1991年8月出版,284—290页)
    中国共产党杰出的无产阶级革命家、建国以后担任中共中央统战部部长、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秘书长、政务院秘书长、中央民族事务委员会主任委、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国务院第八办公室主任要职、在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中具有不可替代作用的李维汉同志在《回忆与研究》中深刻检讨我国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的教训,指出“一九五六年全行业公私合营高潮的到来,固然是建国以来社会政治、经济条件基本上成熟的结果,但当时在指导思想上也带有急于求成的因素。首先,改造的步子急了一些。……公司合营高潮期间,几百万私营工商业一下子涌进来了。这样,必然手忙脚乱,工作粗糙。其次,在高潮中,把大量并无雇佣剥削的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和只有轻微剥削的小业主带进了公私合营企业,后来长期没有把他们区别出去,而是同资本家一道改造,混淆了剥削者和劳动者的界限,挫伤了这部分劳动者的积极性。直到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们才把这些劳动者从资产阶级工商业者中区别出去。”(李维汉:《回忆与研究》,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86年版,780页。)
    李维汉等中国共产党人对于社会主义改造的深刻反思,使得社会主义改造后期混淆剥削者和劳动者的界限,将大量无雇佣剥削的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和只有轻微剥削的小业主同资本家一道改造的遗留问题最终得以解决。
    1979年11月12日,中共中央批转中共中央统战部等六部门《关于把原工商业者中的劳动者区别出来问题的请示报告》,同意将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和只有轻微剥削的小业主从原资产阶级工商业者中区别出来,明确他们本来的劳动者成份,并给予其劳动者的各项待遇。
二、把原工商业者中的劳动者区别出来
    1979年11月12日,中共中央批转中共中央统战部等六部门《关于把原工商业者中的劳动者区别出来问题的请示报告》((1979)中发第84号,http://www.nmgaudit.gov.cn:7114/was40/detail?record=32991&channelid=30037),报告主要内容摘录如下:
    1、一九五六年对私营工商业实行按行业公私合营的时候,有一大批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以及其他劳动者被带进公私合营企业,把他们统称为私方人员,按资产阶级工商业者对待。长时间以来,这个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由于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以及其他劳动者本来属于劳动人民范围,和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的原来阶级属性不同,他们本人及其家属子女仍然强烈要求将他们和原来的资本家区别开来;企业领导和职工也认为有必要这样做。根据党的实事求是精神,并且为了进一步调动这部分劳动者及其家属子女的积极性,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我们认为,当前将这一部分劳动者从原资产阶级工商业者中区别出来,明确他们本来的劳动者成份,是必要的。
    2、关于区别的范围
区别工作的范围,只在社会主义改造高潮期间和以前参加国营、公私合营企业的原工商业者(包括已经退休、请长假、现在农村的和死亡的)中进行。
    3、关于区别的标准
    区别阶级成份的唯一依据,是人们在社会生产体系中所处的地位。
    根据一九五0年《政务院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分的决定》、党中央过去的有关规定精神,并且结合实际情况,区别劳动者的标准,规定如下:
    (1)凡占有少量生产资料,一般不雇佣工人或店员,自己从事劳动,依靠劳动收入为生活之全部或主要来源者,称为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
    (2)占有一定生产资料,雇佣少量工人或店员(商业一人,饮食服务业、交通运输业雇佣一至二人,手工业雇佣一至三人),自己从事劳动,以为生活之主要来源者,为小业主。
     (3)合伙经营的资本主义性质的企业中,本人资金不足两千元,参加主要劳动,不掌管企业“三权”,即:经营管理、财产处理、人事任免和奖惩权者,也应划为小业主。
    小业主虽有轻微剥削,仍属于劳动者范畴。
    从当地解放之时到企业公私合营,超过上述(2)、(3)两项标准连续三年的,不应划为劳动者;个别资本主义企业在解放初期即实行公私合营的,可从企业合营起,向上推算,超过上述(2)、(3)两项标准连续三年的,也不应划为劳动者。
    受雇于资本主义企业,从事脑力劳动,不掌管企业“三权”者,不应划为资本家代理人。
    有些行业,例如批发商、钱庄等,虽不雇佣或只雇佣一个工人、店员,但占有资金较大(例如在两千元以上),取得的利润相当于一般资本家剥削收入的,不应划为劳动者。
    4、进行区别工作的原则
   (1)要实事求是。对确实是劳动者的,都应当坚决地区别出来,有多少是多少,不要搞什么比例限制。
   (2)要从宽了结。对某些可区别可不区别为劳动者的,作为劳动者区别出来。
   (3)办法要简便易行。一般可以由所在企业行政领导研究提出需要区别出来的劳动者名单,召集熟悉情况的职工开座谈会,听取意见,报相当于县一级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群众和本人宣布。不逐个交群众评议。
    5、区别出来的劳动者的各项待遇问题
    (1)本人的原来成份应明确是劳动者。现在在企业和工人一样从事劳动的,填“工人”,是干部就填“干部”。
    (2)政治上应与企业的职工一视同仁。可以按照工会章程的规定吸收入工会。
    (3)病假期间工资、医疗待遇,退休、退职待遇,死亡待遇,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一律按照职工办法办理。过去享受的各项待遇,低于职工现行办法的,不补发。他们的工龄,从参加国营、合营企业工作之日起计算。
    (4)他们的股金的处理问题,以后再议。
    小结:把原工商业者中的劳动者区别出来的政策,纠正了社会主义改造(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中将一大批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以及其他劳动者按资产阶级工商业者对待(改造)的“左”倾错误,实事求是,解决了一个改造遗留问题,使一大批被错误对待的劳动者获得了应有的待遇,是值得祝贺的。
    实际上,私房社会主义改造和将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以及其他劳动者按资产阶级工商业者改造有很多相同或相互关联的地方:
    第一、都发生在社会主义改造受到“左”倾影响进入“加速进行和急促完成”阶段;第二、错误的性质都是在改造对象上从资产阶级扩大到其他非资产阶级的小业主,将其他非资产阶级的小业主按照对资产阶级的改造政策一并改造;第三、小商小贩纳入改造成为鼓动加快私房社会主义改造的理由。“连城市小商小贩都已经改造了的今天,对私有出租房屋的社会主义改造,就不仅十分必要,两且是刻不容缓的了。”(1958年6月18日第二商业部张永励副部长在私房改造现场会议上的讲话)
    正是因为私房社会主义改造和将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以及其他劳动者纳入资产阶级工商业改造两者在性质上相近,且相互关联,所以把原工商业者中的劳动者区别出来的做法对于私房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解决具有相当的借鉴意义。
三、私房社会主义改造的反思与评论
    1、私房社会主义改造是社会主义改造受到“左”倾影响进入“加速进行和急促完成”阶段的产物,急躁冒进、急于求成的倾向十分明显。
    1956年1月18日中共中央批转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在转批部分的最后要求:“在当前社会主义改造的高潮中,争取在一两年内完成这一任务,这是完全可以做到的。”现在,我们可以不客气地说,《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要求一两年内完成私房改造任务完全是瞎指挥。
    因为私房社会主义改造比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更复杂。关于这一点国务院八办许涤新副主任在第一次全国城市房产工作会议上的报告讲得非常清楚:“在处理房产问题时,比资本主义工商业复杂些。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占有者就是资本家,而出租房屋的占有者不是一个阶级,小市民、教师、工人、小职员等都出租房子。因此要很客观地、细致地分析这个问题,不能一概称为资本家。对房产的改造不要简单化,出租房子的少数是资本家,大多数是一般市民、工人等等,所以要求我们要细致地解决问题,不要概念化,不要拿工商业改造的办法硬套,一套就套糟了。”(1958年2月8日国务院八办许涤新副主任在第一次全国城市房产工作会议上的报告(记录整理))
    事实上,私房社会主义改造的工作由于各种原因(对私房改造的必要性有不同认识、怕收支不平衡背包袱、私房主的抵制)进展十分缓慢,截止1958年6月18日,除了部分地区已按期完成或正在积极行动外,还有不少城市尚未着手进行。(1958年6月18日第二商业部张永励副部长在私房改造现场会议上的讲话)
    甚至到1960年底为止,在全国范围内还有14%的市及2/3左右的县还未进行或者没有完成改造工作。(1961年5月13日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业部《关于加速城市私人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工作的联合通知》)
    所以,私房社会主义改造从一开始就带着急躁冒进、急于求成的情绪,违反了实事求是的原则。这种急躁冒进、急于求成的情绪贯穿了私房改造的全过程。
    1958年2月8日城市服务部张永励副部长在第一次全国房产工作会议上的总结报告里讲到:“在三大改造胜利地完成以后,广大职工和城市居民对城市私人房主采用种种非法手段剥削房客和利用各式各样的借口赶房客搬家等行为表示极为不满,有人气愤地质问政府:‘都改造了,为什么房屋不改造?’最近我部和各城市接到不少人民来信和大鸣大放中提出的建议(如太原市接到大字报数百张),都要求党和政府对城市私有房屋积极进行社会主义改造。”
    1958年6月18日,第二商业部张永励副部长在私房改造现场会议上的讲话这么说:“在农业、手工业和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早已完成,连城市小商小贩都已经改造了的今天,对私有出租房屋的社会主义改造,就不仅十分必要,两且是刻不容缓的了。”
在当时中央负责同志的讲话中,我们看到的只是空洞的政治口号,完全不是摆事实、讲道理。小商小贩改造了,私房改造就刻不容缓了?小商小贩改造纠正了,私房改造是不是也要纠正?
    2、目前还没有人证明私房社会主义改造出自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正统。中国共产党从诞生之日起,就把马克思主义作为自己的指导思想。过渡时期总路线的提出,是中国共产党人把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和中国社会主义革命的具体情况科学结合的产物。以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为例,对资产阶级进行和平赎买,并非中国共产党凭空捏造,马克思、恩格斯、列宁都曾经论述过这个问题。1955年10月29日,毛泽东在与民主建国会、全国工商联的领导人座谈时说:“我们现在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实际上就是运用从前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提出过的赎买政策。”
    具体到城市房产问题,1949年8月11日《人民日报》新华社信箱《关于城市房产、房租的性质和政策》明确以马克思主义原理为指导,深入阐明中国共产党关于城市房产、房租的政策。《关于城市房产、房租的性质和政策》表示:中国共产党关于城市房屋的政策不是暂时的,而是要长期实行的。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使城市居民有足够的房屋可住。如果不采取这样的方针,而采取相反的方针,如象土地改革运动中某些个别城市曾错误地实行的没收房屋,或不确定、不保护房屋所有权,不问具体情况,无条件、无限制地强制压低房屋租额等办法,结果就会造成城市房屋的破坏。
    《关于城市房产、房租的性质和政策》确立的城市房产、房租政策被1950年8月《内务部地政司对目前城市房产问题的意见》继承。《内务部地政司对目前城市房产问题的意见》指出:“加强城市房屋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说明保障私人房屋所有权及其合法的租赁关系是当前的城市房屋政策……”
    《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提出改造城市私人出租房屋,逐步改变私人房屋的所有制是很突然的。从1950年8月保护私人房屋所有权和合法的租赁关系到1956年1月通过改造改变所有制是一个“突变”。那么,这个“突变”在理论上的转折点体现在哪里呢?私房社会主义改造的理论渊源在哪里呢?
    就我本人——对于马克思主义向来是临时抱佛脚——有限的视野来看,在《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之前,似乎没有哪篇社会主义经典文献或哪位社会主义经典作家(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或中国共产党的重要领导人(毛泽东、刘少奇、周恩来、陈云、李维汉等)论述过对城市私有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问题。所以,私房社会主义改造的理论基础,至少在目前看来还是很成问题的。
    3、私房社会主义改造与过渡时期总路线的关系。1953年12月,中共中央批发宣传部拟定的《为动员一切力量把我国建设成为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而斗争——关于党在过渡时期总路线的学习和宣传提纲》,对总路线的内容做了详细的阐述。毛泽东在审定和修改这个宣传提纲时写了这样一段话:“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这是一个过渡时期。党在这个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和总任务,是要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并逐步实现国家对农业、对手工业和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这条总路线是照耀我们各项工作的灯塔,各项工作离开它,就要犯右倾或‘左’倾错误。”
    《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要求按照中国共产党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的政策的原则进行私房的社会主义改造。根据过渡时期的总路线,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对象是资产阶级,而私房社会主义改造在改造对象上突破了资产阶级的范围,将非资产阶级的小市民、教师、工人、小职员纳入改造,在性质上和将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以及其他劳动者按资产阶级工商业者改造并无太大区别,实际上偏离了过渡时期的总路线这座“灯塔”,犯了“左”倾错误。这个时候,毛泽东他老人家的圣明就体现出来了:总路线刚开始宣传的时候,他老人家就已经预见到可能会有人偏离“灯塔”,犯“左”或“右”的错误。果然!
    4、私房社会主义改造的两个前提判断明显不符合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私房社会主义改造有两个前提判断:城市私人房屋出租是一种资本主义的经营方式,私房主出租房屋是剥削,所以要对私人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
    “私有出租房屋是资本主义经济的一部分,在我国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以至小商小贩都实行了社会主义改造以后,这一部分就成为城乡最后残余的资本主义因素。……部分房主经过整风提高了思想认识,也表示愿意放弃剥削,做一个自食其力的劳动者……”(1961年5月13日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业部《关于加速城市私人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工作的联合通知》)
     “……对于占有这样多房屋的房主如不实行改造,仍任其过着剥削生活,这是我们的社会制度所不能允许的。”(1957年10月28日城市服务部张永励副部长在第二次全国厅局长会议上《关于城市房产管理工作的讲话》(节录))
    但是,这两个判断显然违反了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为了简洁起见,我在这里引用一下恩格斯本人在《论住宅问题》中的原话来说明问题:
    “试图把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间的关系与工人和资本家之间的关系等同起来,就是完全歪曲前一种关系。相反,我们要谈的是两个公民之间的十分平常的商品交易,而这种交易是按照各种调节一般商品买卖,特别是调节‘地产’这一商品买卖的经济规律进行的。首先要计算的是整个房屋或房屋一部分的建造和维修费用;其次是依房屋位置好坏程度而定的地价;最后,决定问题的是当时的供求状况。”
    “我们在上面已经看到:租价即所谓的租金由下述几个部分构成:(1)地租;(2)建筑资本的利息,包括承造人的利润在内;(3)修缮费和保险费;(4)随房屋逐渐破旧无用逐年以分期付款方式支付的建筑资本补偿费(折旧费),包括其利润在内。”
    “一句话,租赁合同是一种最普通的商品交易,在理论上,它并不比其他任何交易对工人有利些或有害些,只有涉及劳动力买卖的场合是一个例外。”
    恩格斯在这里讲的很清楚,租房者和房东之间只是商品买卖的关系,不是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之间剥削和被剥削的关系,房东所得租金并不是对租房者的剥削。
    这个道理,当时参与私房社会主义改造的国务院八办副主任、贡献卓著的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家许涤新在大会上明确讲过的。许涤新在1958年2月8日第一次全国城市房产工作会议上的报告里谈到房产改造与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的比较时讲到:“但房东是出租房子和房客是租赁关系,恩格斯说过:‘房东和房客的关系不是资本家对工人的关系,是商品的买卖关系。’……所以房主出租房子给房客是商品买卖关系,不能说房东和房客是剥削和被剥削的关系。”
可惜,他的话没有人听。
    5、用私人出租房屋的一定比例的租金来赎买私人房屋的所有权是荒唐的,违反了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常识。什么是和平赎买?1955年10月9日,毛泽东在同民主建国会、全国工商联的领导人座谈时说了这么一段话:“我们现在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实际上就是运用从前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提出过的赎买政策。它不是国家用一笔钱或者发行公债来购买资本家的私有财产(不是生活资料,是生产资料,即机器、厂房这些东西),也不是用突然的方法,而是逐步地进行,延长改造的时间,比如讲15年吧,在这中间由工人替工商业者生产一部分利润。这部分利润,是工人生产的利润中间分给私人的部分,有说一年四五个亿的,有说没有这么多的,大概是一年几个亿吧,十年就是几十个亿。我们实行的就是这么一种政策。全国资本家的固定资产的估价,有这么一笔账:工业方面有25亿元,商业方面有8亿元,合计是33亿元。我想,如果15年再加恢复时期3年共18年,工人阶级替资产阶级生产的利润就会超过这个数字。”
    按照毛泽东的这段表述,和平赎买对被赎买者未必是件坏事。从盈亏计算角度,资本家的私有财产(生产资料)被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赎买后,资本家是不会蚀本的,甚至还能有利润。
    但是,这种对资本家生产资料的和平赎买显然不能适用于城市私人出租房屋的赎买。根据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工人的劳动是创造新价值的唯一源泉,而房屋出租不能创造新的价值。房屋租金只是房屋本身的孳息,理想的状况下,房屋租金在扣除折旧、维修等费用后大体上相当于社会上正当的平均利润。如果要对房屋进行赎买,必须另外单独支付赎金,而决不可以用房屋产生的租金来赎买房屋自己的所有权。这样看来,如果说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支付了赎金的话,那么对私房的社会主义改造实际上相当于没有支付赎金。所谓私房的和平赎买,有点像生活中的一句玩笑话:“我请客你掏钱”。
四、结语
    1、我认为,私房社会主义改造最大的问题在于在改造对象上突破了资产阶级的范围,将非资产阶级的小市民、教师、工人、小职员等的私人房产纳入改造,偏离了过渡时期总路线的“灯塔”,犯了“左”倾错误。这种错误在性质上和将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以及其他劳动者按资产阶级工商业者改造并无不同。所以,中共中央批转中共中央统战部等六部门《关于把原工商业者中的劳动者区别出来问题的请示报告》(((1979)中发第84号)http://www.nmgaudit.gov.cn:7114/was40/detail?record=32991&channelid=30037),把原工商业者中的劳动者区别出来,恢复其劳动者待遇的政策对于私房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解决具有直接的借鉴意义。
    2、1980年以后,针对私房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建设部以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下发了不少规范性文件,对私房社会主义改造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反思,承认其中存在遗留问题,并制定了一些相应的落实政策的措施。但是,私房改造中的受害者及其后人对这些规范性文件的肤浅、专断、不彻底、不光明正大甚为不满,在法治事业取得相当进步的今天,他们不停地通过各种方式表达自己的诉求。就我本人了解的情况,有的地方政府部门(建委)对于私房改造遗留问题的民意反映十分重视,并已经通过集体接待群众来访等方式耐心听取当事人意见,在相关人民群众和和政府部门之间建立了良性的沟通桥梁(http://www.bjjs.gov.cn/publish/portal0/tab60/info66582.htm)。这种姿态无疑是正确的。
    但是,私房社会主义改造问题是一个政治性很强的问题,需要秉持像胡绳主编《中国共产党的七十年》那样的胆识、诚恳和勇于自我批评的精神,实事求是,给出一个令人信服的结论。没有这样一个令人信服的结论,只会导致思想上和实务上的混乱,私房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也就不可能取得突破,所以,理论上的反思和总结绝不是可有可无的。我觉得现时代有一个问题,就是理论被庸俗化了,大家只把理论作为应付各种考试的敲门砖,完全忘记了理论真正的意义在于启发我们的思考,帮助我们认识社会,解决实际问题。
    3、正确对待不同的意见。私房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不断有人发出不同的声音。现在可以说,这些不同的声音中,很多意见是完全正确的。例如谭惕吾在民革中央小组扩大会1957年6月5日会议上提出的对私房社会主义改造的批评。遗憾的是,谭惕吾的正确的批评意见不但没有被采纳,她本人反而因此被打成右派,连发言的权利也失去了。这是不正常的。又如中国共产党杰出的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许涤新在1958年2月8日第一次全国城市房产工作会议上的报告中所讲的关于房东与房客不是剥削关系,对房产的改造不要简单化,要细致区分出租房屋占有者的阶级成分,不要拿工商业改造的办法硬套等,这些意见都是非常正确的。但是,这些意见显然没有得到重视。所以,充分发扬民主,允许不同的声音发出来,从中遴选正确的意见是非常重要的。
关智慧
参考文献:

《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

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著胡绳主编:《中国共产党的七十年》,中共党史出版社,1991年8月出版。
李维汉:《回忆与研究》,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86年版。
房产通讯杂志社:《国家房地产政策文件选编(1948年——1981年)》,1982年7月版
《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7——9册
中共中央批转中共中央统战部等六部门《关于把原工商业者中的劳动者区别出来问题的请示报告》((1979)中发第84号,http://www.nmgaudit.gov.cn:7114/was40/detail?record=32991&channelid=30037
恩格斯:《论住宅问题》
方卓芬、方梧著:《回忆许涤新》,中国海天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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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房代管遗留问题专题(七):
        中共中央批转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

      中央基本上同意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望各地参照执行。
  对城市房屋私人占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必须同国家的社会主义建设和国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相适应。这是完成城市全面的社会主义改造的一个组成部分。各级城市党委,必须予以重视。
  对城市房屋私人占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上应当按照党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的政策的原则进行。对城市私人房屋通过采用国家经租、公私合营等方式,对城市房屋占有者用类似赎买的办法,即在一定时期内给以固定的租金,来逐步地改变他们的所有制;同时对依靠房租作为全部或主要生活来源的房东和二房东,进行逐步的教育和改造,使他们由剥削者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在当前城市社会改造的高潮中,急取在一两年内完成这一任务,这是完全可以做到的。
1956年1月18日

           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

  根据北京、天津、上海、南京(附:无锡、苏州)济南、青岛、沈阳、哈尔滨等十个市的调查,目前城市私有房屋的基本情况是:
  一、占有情况:解放以来私有房产在公私比重中已相当缩小,但仍占很大比例。以建筑面积(内北京系按自然间)计算,各市公产、私产、外产(包括所有外国人房产)目前所占比例为(下列数字中一般铁路和有些银行、部队用房本统计在内):
  地区 公产% 私产% 外产%
  北京 44.35 53.85 1.80
  天津 43.41 53.99 2.60
  上海 25.80 66.00 7.60
  济南 22.00 78.00
  青岛 57.90 37.90 4.16
  沈阳 64.00 36.00
  哈尔滨 55.31 40.20 4.46
  南京 37.75 61.30 0.95
  无锡 19.75 80.25
  苏州 14.00 86.00
  私人占有房产一般比较集中,即少数大房主占有大量房产,如哈尔滨市近三千房主中,占有建筑面积六十平方公尺以下的小房主,占房主总户数的64.5%,占私房建筑总面积的26.92%;占有六十至一百平方公尺的房主,占房主总户数的21.79%,占私房建筑总面积的19.35%;而占有一百平方公尺以上的较大房主,占房主总户数的13.71%,他们的房产,却占私房建筑总面积的13.7%。最多的占有十四万平方公尺。
  大房主多数是封建王公贵族、军阀官僚后代和以前的投机商。如北京市大房主中属于上述成分的即占88.4%,上海李鸿章的后代即占有房屋面积十万多平方公尺。其中也有买办、大地主及城市高利贷者。纯是房产资本家的很少。因此,对房产收入的依赖程度也不相同。如北京市占有房屋百间以上的大房主中完全依赖房租生活的,占这类房主户数的63.95%,兼营商业的占26.6%,机关干部与自由职业者占12.6%。
  二、使用情况:
  (一)私人房屋用做住宅的,一般占私房的一半以上,其次是企业占用。如上海私人房屋作住宅的占54.76%,企业占用的占41.55%,作机关办公的占1.68%。
  (二)多数城市住宅缺乏,劳动人民居住拥挤。如上海每人平均只有三点三九平方公尺的住宅,现有一百余万人住棚房。
  (三)房屋使用不合理,用房宽窄悬殊太大,位置不当等现象普遍存在。有些房屋利用率低,需要统一安排,加以适当的调整。
  三、租赁方式:共有四种,一是自己出租;二是雇佣“经理帐房”管事人员;三是没房产公司,其中有的出租自有房屋,有的完全办理经租办务;四是上海、青岛、沈阳、哈尔滨等市由市房产公司兼营或设经租部经租私房,这是使私人房产进入国家资本主义性质的一种方法。以青岛市为例,由房主自己出租的占75%,雇人的占10%,托房产局经租的占15%。上海、南京、天津、哈尔滨四大城市都有私人房产公司。上海有四十九家,天津有二十家,南京、哈尔滨各有两家。
  四、租赁关系:私人出租房屋一般占私人房屋总数的70%以上。上海为70%,哈尔滨为75%,青岛为72%。
  (一)目前房屋租金比较混乱。上海每平方公尺租金为一角五到三角三(房捐在外),沈阳每平方公尺为一角六分。各市各种公私房屋租金比较,北京私房租金高于公房50%,天津私房租金也高于公房,青岛、沈阳公私相仿,济南、哈尔滨私房租金低于公房10%左右,这种房主已无利可图。另外,私房租金同时亦有畸高畸低的现象,如济南二千四百多间私房租金调查,低于标准租金的占40%强,高于标准租金的占53%强,高的比低的为多,一般是新租高于旧租,公租私房(尤其是企业单位)高于私租私房。各个城市的房租一般占职工家庭收入的8%至10%左右,有的占10%以上,与目前工资水平比较,有些城市应于调低。
  另外,凡对私人房屋进行了管理的地方,租金就比较稳定,没有进行管理的地方,租金上涨现象就比较严重。如南京市由于对私房租金管理较少,一九五一年以来租金上涨二倍到六倍,无锡市旧瓦房一平方公尺租金竟达六、七角,至今仍在上涨。南京有的棚房按床铺计算租金。另外,预收租金、押租、出兑转兑等变相增租的现象比较普遍,住户的实际负担大大超出了现行租额。
  上海市私人出租房屋还普遍的存在“顶费”现象。这是在抗战期间人口骤增,住房严重不足和通货膨胀的情况下所产生的一种房租以外的租房代价,每幢房屋高者数千元,有的竟超过房屋造价。解放后虽经取缔,但暗中仍流行。这个问题只有经过对私有房产业主实行社会主义改造才能完全解决。
  (二)欠租情况比较普遍。根据各地材料,欠租户占一船租房户的20%左右,哈尔滨统计欠租户则达到57.5%,租金只收到61%;天津市十五个私人房产公司的调查,一九五四年收租达到八成的只有五户,最少的一户只收到二成左右;少数有数年不交租的。这主要是由于许多房主只收租不修房的情况所造成,真正因为生活贫困交不起租的一般占20%左右。个别的职工因私房租金比公房租金高,自觉吃亏不交租。也还有些工商业资本家因自己将被改造故意不交租金。但凡是由国家房产公司经租的,则欠租情况是少数的。
  (三)租赁关系中还存在着种种的中间剥削,如二房东和“掮客”,有些城市经过政府取缔已经减少,但也有些城市仍然相当普遍。如上海平均每十三户居民中即有一个二房东,上海市八万七千六百○六户二房东中就有六千多户完全靠此维持生活。据上海市调查,二房东的成份报复杂,其中工商业者占27%,工人占20%,职员占16%,无业的占14%,摊贩占8%,自由职业者占2%,其他2%。上海有挂牌掮客三十户,从业人员七十人,流动掮客二千七百人。无锡市也有二房东七百七十九人,大小掮客一百人。
  由于租赁关系混乱,房屋纠纷很多。如济南市房屋租赁纠纷竟占一九五四年一月至八月全部民事案件的四分之一以上。
  五、修缮情况:现在一般房主特别是大房主抱着“得过且过”的态度,只收租不修缮房屋。二房东的中间剥削和欠租情况也影响房屋的修缮。据上海九家私人房产公司的调查,一九五四年修缮费仅占房屋租金总数的0.6%。因房屋失修,济南市一九五四年即倒塌近七百间房子,砸伤十五人,砸死五人。另外,房主出卖房屋的现象较为普遍,沈阳、哈尔滨两市四年多以来卖出房屋各占私人房屋总数的11.2%,现在一般卖价只及造价的三分之二或一半,青岛只有一户大房主为出卖房屋宁愿补偿其一户房客迁移损失费八千元。
  上述情况表明:城市房屋私人占有制与社会主义建设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第一、房屋不能较好保养;第二、影响城市人民首先是职工的生活,影响工资制度;第三、不能更有效地合理使用现有房屋,因此,必须在对私营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同时,对城市私人房产实行社会主义改造。
  对私有房产的社会主义改造,总的要求是加强国家控制,首先使私有房产出租完全服从国家的政策,进而逐步改变其所有制。要和对待私营工商业的改造一样,根据“全面规划,加强领导”的方针,采取先大后小,先集中后分散,先试点后推广的步骤,在一两年内完成对私有房产的社会主义改造。
  一、对私人房产改造的形式:
  (一)由国家经租,即由国家进行统一租赁、统一分配使用和修缮维护,并根据不同对象,给房主以合理利润。在此基础上,合理地调整租金,取消一切中间剥削和变相增租的不合理现象。
  (二)公私合营,根据各个城市的实际情况,对原有的私营房产公司和某些大的房屋占有者,可以组织统一的公私合营房产公司,进行公私合营。
  (三)工商业者占有的房屋,可以随本行业的公私合营进行社会主义改造。他们出租的,与企业无关的房屋可由国家经租。
  (四)对于除了自住外尚有小量房屋出租的小房主,及暂时还不能纳入国家经租的其他房主亦须加强管理,使私人房屋出租必须服从国家政策,服从政府关于租金、房屋修缮等的规定。
  (五)一切私人占有的城市空地,街基等地产,经过适当的办法,一律收归国有。
  二、私房租金:房租利润率过高的,原则上应降低利率,实行合理租金政策。在步骤上应首先解决国家经租和公私合营问题,然后部分地、合理的调整租金。在社会主义改造获得相当成果后,各市可按照各地实际情况,规定本市统一的租金标准。至于国家分给房主的租金数量,可由租金总额中扣除国家的房产税(目前的房产税率各地很不一致,有些规定也不合理,需要重新调整),房屋修缮保养费,房屋管理费(包括保险费和手续费)三项外,再根据各地具体情况给房主以适当的、固定的租金。
  多数城市私房租金高于公房租金及个别城市低于公房租金的现象,目前不要强行拉齐,但差额不能过大。
  三、人员的安排和改造:
  对于私人房产从业人员的改造,必须由房产管理部门统一安排。除房产公司进行公私合营,部分兼营工商业的房主和私营工商业的改造一起安排外,主要的是以下三种人:一是无其他职业的大、中房主,可仿照对资本家的改造方法进行改造。二是大房主雇用的从业人员和经租商,在进行思想改造后,一般可吸收他们参加国营房产机构工作。三是依靠房租为生的二房东,可在解决城市失业问题或城市过剩人口问题时,统一给予安排,各市应对此具体加以研究,随改造工作的开展逐步地加以解决。
  四、房产管理机构问题
  目前城市的房产工作机构及其职权范围的划分,与当前对私人房产的改造工作是不相适应的。而实行对私人房产的改造后,全部房屋的管理就要由城市房产管理机关担负起来。为此:①充实房产管理机构,并采取适当的分管办法:如工厂、商业公司、银行、铁路等国有的企业用房和集体宿舍、部队的房屋,均可由他们自己管理,但市房产管理机构有监督的责任,房屋的租赁、修缮、保养和租金也要按市的统一规定执行。②各城市需要建立国营房产经租机构。③为了国家的统一管理,国务院还应有城市房地产的专管机构来经常管理这一方面的工作。④从现在起就应停止一切党、政机关、社群团体、部队、国营和地方国营企业向私人购买房屋。私人之间的买卖则仍应允许,但应在政府房产管理机构登记并经过批准,以便加以限制。⑤关系到房产管理的一切技术性问题亦需研究。如房产面积的计算法(计算面积时,有的算自然间,有的算标准间,而标准间亦不一致),房屋的结构等次、租金定额的标准等,均需作出统一规定。
  五、对外侨房产可以用挤的办法(如提高房地产税)逐步挤掉。青岛已接管与挤掉60%多,上海已解决外人房产的71%,地产的82%。现在天津尚有十二个主要是英、法侨的房产公司,一个中英合办的公司,上海主要是英、美、法侨的房屋,英侨沙逊系统三家公司,即占有三十二座大楼,对面积二十多万平方公尺(对苏侨及人民民主国家侨民的房产,应当按已有规定执行。)
  外侨占有的房产的情况复杂,各市房产管理部门,可和外事、公安部门协同进行专门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上级党委批准执行。

一九五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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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2-21 10:12:37 | 显示全部楼层


     私房代管遗留问题专题(八):
                 武汉市关于解决私房历史遗留问题的工作报告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目前落实私房政策上访问题已成为我市穩定工作中不可忽视的问题,这个上访群体已形成近十年之久,而且組织严密、分工明确,在少数人的策划、煽动下经常到省市党政机关上访,甚至经常组织几十人到北京非正常上访,因此引起了市委、市政府对此事的高度关注。
    一、诉求的起因
    (一)关于落实"文革"产政策的情况
    1980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了北京市委[关于处理机关部队挤占私房进一步落实私房政策的通知](中办发1980[75号),[通知] 规定:"中央重申:党的政策必须落实,国家的宪法必须遵守,十年动乱中被挤占、没收的私房,必须在今后三、五年之内,根据不同的情况,分期分批予以发还"。
   (二)"私改遗留产"[又称"经租房"是"国家经租房"的简称)的落实情况
   1956年和1958年我市先后两次对私房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1958年 4月19日 [武汉市委批转市房地局党组(武汉市进一步对私营房产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工作方案)]文件规定:出租房屋面积达到150平方米:出租非住宅实行无起点改造,我市在此期间共改造了13420栋、101.7万平方米私房。
    但是、上访群众要求我们严格按照新宪法"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的规定重新审视1958年国家对私有出租房屋的社会主义改造的政策及我们以前的落私政策,质疑1958年国家对出租私房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合法性,企图彻底否定 2005 年12月14日建设部下发的 《 关于 “经租房”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建住房[2005]226号)。
    (三)关于托管产、代管产问题
    要求发还托管产、代管产是个全国的共性问题,但由于建设部对这个问题始终没有出台相关文件,也没有明确的态度,各地政府都无所适从。因此我们只好先将此问题搁置一下,待有相关政策时再予研究。
    (四)关于原公房租户要求安置住房的问题
     近几年来我局在落实私房政策时根据建设部“带户发还”(即只发还房屋产权不腾退住户)的政策,将1958年对出租私房社会主义改造时属于错改的部分私房带户发还给业主后,由于无法腾退原公房住户,引发了业主和住户对政府的不滿,也加剧了业主和住户的矛盾。与此同时住在这些已发还的私房中的部分原公房住户认为政府侵犯了他们的公房使用权,要求政府安排住房。由于我市没有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和措施,没有解决落私问题的资金来源,致使落私工作陷入进退维谷的两难境地。         
    二、我市已完成落实私房政策的情况
    目前文革产有614户,建筑面积5.38万平方米未发还。在1958年的私房改造中,我市在全国各大城市中名列前茅,因此处理落私工作的难度大。根据国家文件精神,已大部分落实,还有有239户私改历史遗留问题没决,建筑面积4.9万平方米。“文革产”及“私改遗留产”未结案的共计843户,10.27万平方米。另外,由于1985年以后实行过 “带户发还” 政策,即将产权发还给私房业主。原住在里面的住户不搬迁安置,与原私房业主建立租赁关系,这样的承租户共有906户需要安置。
     解决以上问题所需资金
     据我们测算,按照私改遗留房被拆除的每平方米补偿3000元,“文革产”被拆除的补经济适用房(每平方米按2600元计算),安置原公房住户每平方米2400元计算,共需资金约1.8亿元。
三、落实私房问题相关的政策
    1980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了北京市委《关于处理机关部队挤占私房进一步落实私房政策的通知》(中办发[1980]75号)。我市根据中央精神,印发了《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处理十年动乱中无偿接管的私房问题的通知》(武政[1981]34号)。我市处理  “文革产”的原则是:原房在的,发还原房产权并腾退住户;原房已拆除、改建或成片维修的,作价补偿或在他处安排住房。
    我国城市的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是根据1956年中央批转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目前诚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进行的。1958年我市规定凡住宅出租达到150平方米的一律纳入改造,对非住宅出租实行无起点改造。1985年2月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印发了《关于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主要精神是:过去凡是符合规定已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一律属于国家所有,由房管部门统一管理;凡是不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政策规定而错改了的房屋(包括自住房和不够改造起点的出租房被改造的)应按政策实事求是地给予纠正。《建设部关于“经租房”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建住房[2005]226号)文件精神主要是:一是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凡是符合国家和省、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政策规定的,其产权性质按国家政策规定已明确属国家所有,不得变动;二是已经按当时规定予以处理的“经租房“应予维持,不再另行处理。
    目前我市出台的《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妥善解决私房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武办发[2006] 28号和其配套的《武汉市解决私房历史遗留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妥善解決私房历史遗留问题意见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武解私办[2007]1号)就是根据以上文件精神制订的。主要是要解决应当解决而未解决,应当纠正而未纠正的问题。与以往不同的是增加了安置公房住户的条款,同时解决了困扰落私工作多年的机构、责任分工以及落私资金等重大问题。
    根据市武办发2006[28]号《关于妥善解決私房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精神,全市的解私工作已全面展开,按照市区共责的原则,到目前为止,解私工作已受理581件申请。对不符合发还政策条件的信访人已回复51件,对符合政策的通过发还房产,货币补偿等形式已办结35件。正在审理中的有514件。
    四、武办发[2006]28号文实施以后,落实私房政策上访群体的主要诉求
    目前落实私房政策上访群体的诉求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对于武汉市政府于2006年出台的武办发[2006]28号文件及其配套的《实施细则》不满。认为出台的政策是违反法律的,不能够解决他们的问题。要求重新制定新的政策;二是要求政府发还1958年被改造了的私房;三是80年代已按政策处理过的私房业主认为当年政策所规定的补偿标准过低,要求按照现在政策所规定的标准重新落实政策。四是认为房产管理局既是房产的管理方,又是政策的制定方和政策的执行者,缺乏监督。要求第三方参予审核。
    五、我局对群众所提诉求的意见
   (一)关于否定武办发[2006]28号文件及其配套的《实施细则》的问题。以上文件是市委、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通过多次讨论,征求各方意见(包括兄弟城市的意见和做法),在与国家法律和党的相关政策保持一致的基础上,反复修改才正式出台的。私房业主提出还要制定新的解私政策,否定武办发[2006]28号文。我局认为是不恰当,也是不严肃的。
    (二)关于私房改造问题,我国城市的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是根据 1956年中央批转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目前诚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进行的。1958年我市规定凡住宅出租达到150平方米的一律纳入改造,对非住宅出租实行无起点改造。1985年2月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印发了《关于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主要精神是:过去凡是符合规定已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一律属于国家所有,由房管部门统一管理;凡是不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政策规定而错改了的房屋(包括自住房和不够改造起点的出租房被改造的)应按政策实事求是地给予纠正。
    《建设部关于“经租房”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建住房[2005]226号)文件精神主要是:一是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凡是符合国家和省、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政策规定的,其产权性质按国家政策规定已明确属国家所有,不得变动;二是已经按当时规定予以处理的 “经租房“ 应予维持,不再另行处理。因此,在1958年进行的城市私有房产社会主义改造中凡符合改造条件改造的私人房产根据国家政策规定不能发还。
    (三)关于补偿标准问题,80年代进行的落实私房政策是按当时的政策执行,补偿标准是按当时社会物价水平制定。要按现在的物价水平比照当时的标准而取代当时的补偿政策,显然是不合适的。已按当时的补偿标准结案的不再重新处理。
    现行的补偿标准是按2006年武办发28号文件精神制定的,产权房每平方米3000元,使用权每平方米2400元。由于目前房价上涨过快,群众认为补偿过低,所以执行起来确有一定难度。
    六、我局下步的工作打算
   (一)进一步堤高认识,強化工作责任制?
    为了做好今后的稳定工作,我局组织召开了有相关单位,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信访稳定工作专题会议,认真总结了十七大期间信访稳定工作,分析了当前的形势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部署了今后的工作任务,再次要求各级领导和各单位、部门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各单位、部门一把手作为主要负责人,要继续将此项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政治任务亲自抓紧抓好,并要求各级领导要坚持深入基层和信访工作一线,坚持领导接待群众来访日制度。对在办理信访事项时,因不负责不认真,造成群众反复越级上访,甚至矛盾纠纷升级,引发群众大规模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的,将依法依纪追究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二)继续加大矛盾纠纷排查,把问题切实解决在萌芽状态。
    我局要求各单位、部门要继续认真做好信访接待工作,对信访人员反映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并回告,并根据实际建立完善信访工作情况统计报表制度,对全系统的信访情况做到事事有记录、月月有统计、情况有分析。同时,每月坚持开展一次矛盾纠纷排查工作, 不留死角盲点, 全面掌握重点问题和重点人员的情况,对排查出的各类信访突出问题, 尤其对涉及 “解私”、 “拆迁”、征地补偿等方面的问题和曾进京卧省的非正常上访、集体访、重复信访的人员和问题作为重点,按照一事一表逐件建立台帳,明确责任领导领导,落实工作措施,实行包案处理,将问题努力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确保问题不积累,矛盾不激化。
    (三)坚持领导带班负责,确保24小时信息畅通。
     继续坚持从2007年8月份起我局系统就建立起的市区两级分管领导带班负责制和24小时信息畅通值班制度,及时掌握和沟通有关情况信息,积极进行综合分析、快速反应、妥善应对,牢牢把握工作主动权。同时我局系统进一步加强与所在辖区的信访、公安、维稳、综治、街道和社区等相关部门沟通和协调,凡遇有关进京非正常上访苗头、动向和其它重大不稳定问题的重要情况、信息、及时向市、区相关部门汇报。
    (四)积极做好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及突发事件的准备。
     在解私工作中,继续实行解私工作例会制度,坚持日常工作和稳控 “两手抓”,一是要积极推动全市解私工作的开展,要各区房管局做好接待、咨洵、政策宣传工作的同时,一定要以严谨的工作态度,高效率的工作作风,认真做好解私申请的回复、房屋的发还、补偿资金的发放等工作;二是要主动的配合各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对全市已排查出来的72名解私上访的重点人员实行盯控的同时,对不属于解私范围上访人员和新的可能引发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的重点、难点问题盯住不放,一抓到底,最大限度地减少不稳定因素;三是要进一步完善遏制进京赴省市非正常上访应急预案,确保一旦发生群体性事件和突发事件能及时妥善处置,尽快控制局面就地平息事态;四是要对在市内上访的群体性事件和突发事件确保在接到通知后半小时内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必须到达现场,对遇赴京非正常上访随时启动紧急预案。

                         二00八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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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2-21 10:13:44 | 显示全部楼层



       私房代管遗留问题专题(九):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          (1992年11月25日法发<</B>1992>38号)

  全国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
  随着我国当前经济的发展和住房制度、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有关房屋和土地使用方面的纠纷在一些经济发达的地区,不仅收案数量和纠纷种类有增多的趋势,而且出现了许多值得重视和研究的新的情况和新问题。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现就不少地方提出的而又需要明确的有关房地产纠纷案件的受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房地产方面的权益发生争执而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讼争的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依法受理。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者其主管部门就有关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的处理决定不服,或对人民政府或者其主管部门就房地产问题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由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庭依法受理。
     三、凡不符合[url=]民事诉讼法[/url]、[url=]行政诉讼法[/url]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贸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



私房代管遗留问题专题(九):之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建国初期有关案件中涉及没收、代管财产问题的申诉、再审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京高法发〔2005〕363号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建国初期有关案件中涉及没收、代管财产问题的申诉、再审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已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5年11月14日第16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问题,望及时报告我院审判监督庭。
  特此通知。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建国初期有关案件中涉及没收、代管财产问题的申诉、再审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规范办理建国初期有关案件中涉及没收、代管财产问题的申诉、再审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及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一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建国初期有关案件中涉及没收、代管财产问题的申诉、再审案件(以下分别简称“申诉案件”、“再审案件”),是指对建国初期有关案件中由人民法院对涉案财产裁判予以没收、代管或监管的案件进行审查、审理所形成的一类特殊的刑事案件。
第二条 申诉案件除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由市中级人民法院或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以外,由涉案主要财产所在地的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由先立案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下列案件由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一)申诉人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被审查驳回或经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后,仍申诉的;
  (二)最高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原华北分院对涉案财产曾作出终审裁判的。
  
第三条 申诉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诉书及副本两份;
  (二)申诉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申诉人为非涉案财产的产权人的,应当提交产权人的身份证明、自然情况及与申诉人的身份关系等证明材料。委托他人申诉的,还应当提交委托手续;
  (三)与涉案财产有关的生效裁判文书;
  (四)涉案财产的有关情况。
  上述第(一)、(二)项材料如系从我国领域外寄交或托交的,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上述材料如系从我国台、港、澳地区寄交或托交的,应当经当地公证机关证明。
  
第四条 申诉人提交的材料符合本指导意见第三条规定的,应当在七日内立卷登记,以“监”字字别编立案号。
  申诉人提交的材料不符合本指导意见第三条规定的,应当限期补齐。否则,不予立卷登记。
  
第五条 申诉案件的审查,一般应用谈话方式核对案件有关情况,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申诉案件的审查,应当查证下列事实:
  (一)涉案财产的存续状况;
  (二)涉案财产是否属于建国初期被人民法院裁判予以没收、代管或监管的财产;
  (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规定,涉案财产是否属于应予发还、解除代管或监管的范围。
第七条 申诉案件的审查应参照下列有关法律、政策:
  (一)最高人民法院、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1987年10月22日下发的《关于复查历史案件中处理私人房产有关事项的通知》;
  (二)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8月5日下发的《处理涉台刑事申诉、民事案件座谈会纪要》;
  (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1991年8月23日下发的《关于处理原去台人员房产问题的通知》;
  (四)国家建设部1992年2月10日下发的《关于处理原去台人员房产问题的实施细则》;
  (五)国家建设部1993年7月3日下发的《关于处理原去台人员房产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意见》。
第八条 经审查,对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的应予发还、解除代管或监管情况的,应予驳回申诉。
第九条 经审查,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的应予发还、解除代管或监管情况的,应当依法提起再审,以“再”字字别编立案号。
第十条 再审案件的审理一般采用书面审理的方式,针对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
第十一条 经审理,对涉案财产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对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政策,涉案财产不应予以发还、解除代管或监管的,应当裁定维持原审裁判;
  (二)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政策,涉案财产应予解除代管或监管的,应当判决撤销原审裁判,对涉案财产解除代管或监管,同时写明涉案财产的具体发还事宜由房管部门或其他部门按照有关政策办理;
  (三)对涉案财产的产权人已经人民法院再审宣告无罪的,如涉案财产系被裁判没收的,应当判决撤销原审裁判,对涉案财产予以发还,同时写明涉案财产的具体发还事宜由房管部门或其他部门按照有关政策办理;如涉案财产系被裁判代管或监管的,应当判决撤销原审裁判,对涉案财产解除代管或监管,同时写明涉案财产的具体发还事宜由房管部门或其他部门按照有关政策办理;  
第十二条 提起再审的决定书援引《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  
第十三条 再审裁判文书中当事人的排列顺序为:申诉人、申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原审被告人、原审关系人。  
第十四条 再审裁判文书应当按照下列情形援引法条:
  (一)裁定维持原审裁判的,援引《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项;
  (二)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并判决撤销原审裁判的,援引《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并判决撤销原审裁判的,援引《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四)项。  
第十五条 再审案件审结后,应当将相关的法律文书寄送办理涉案财产具体发还事宜的房管部门或其他部门。  
第十六条 本指导意见中的未尽事宜,依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诉、申请再审案件的规定(试行)》执行。
第十七条 本指导意见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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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2-21 10:14:47 | 显示全部楼层





     私房历史遗留问题专题(十):之一
                          建设部关于经租房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党和国家关于私有出租屋社会主义改造的有关政策,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精神,经国务院同意,现就“经租房”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国家比照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通过发给定租的形式,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的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简称“经租房”),是我国社会主义改造的一部分。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凡是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政策规定的,其产权性质按国家政策规定已明确属于国家所有,不得变动。
    二、各地在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中,已经按当时规定予以处理的“经租房”,应予维持,不再另行处理。
    三、“带户发还”(指发还房屋产权,但不负责腾退房屋,目前承租人仍继续使用房屋且实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的原“经租房”,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按照瞻前顾后、兼顾产权人和承租人正当权益的原则,制定具体处理办法,积极化解租赁矛盾。
    四、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市县人民政府的督查。各地人民政府要从保持社会稳定出发,高度重视“经租房”有关问题的处理工作。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把握好舆论导向。对少数提出无理要求、蓄意闹事、影响社会稳定并经劝阻无效的,要依法处理。
                                                   
二00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私房代管遗留问题专题(十):之二

北京市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认真处理落实私房政策中发生的纠纷的联合通知
              发布文号: 京落房办字第027号[1982]、京高
    (注:该文件是否有效无法确定)

   “文化大革命”初期,在“左”的错误影响下,本市按管了城市几乎全部的私人房产。根据中央指示,应抓紧落实私房政策。由于接管的私人房产数量很大,落实政策的任务很重,目前国家又处在国民经济调整时期,财政有困难,拿不出大量资金建住宅,用于腾退被占用的私人自住房。因此,落实私房政策只能逐步进行。各单位要向广大职工讲清形势,动员房主和私房住户要顾全大局,为国分忧,支持和依靠政府把落实私房政策的工作做好。目前,有个别房主不顾政府的政策法令,擅自采取行动,强占房屋,引起纠纷,影响社会秩序的安定。同时,有少数住用他人自住房的职工只顾个人方便,该腾退的不腾退,甚至转租转借,引起纠纷,阻碍私房政策的落实。为避免这些纠纷继续发生,除做好充分的思想教育工作外,各有关单位应采取积极态度,通力合作,紧密配合,对已发生的纠纷及时进行处理。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住用原房主自住房的职工,在本单位或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为其安排了与现住房面积大体相等的住房以后,必须迁出,将原住房腾空,经房管部门办理手续退还房主。如拖延不搬,其所在单位应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如仍拒绝迁出,可由房管部门向法院起诉,法院依法处理。
  住用原房主自住房的职工,现住房过宽,每人平均居住面积超过七平方米,腾退一、两个自然间后,仍能合理居住的,应腾退一部分房屋给房主,如拖延不腾退亦按前项办法处理。
  占房职工迁出后,又私自将房屋转让第三者的,除对第三者按前项办法处理外,对原占房职工要追究责任,必要时由其所在单位给以纪律处分。
  为防止占房职工转让房屋,自本通知下达之日起,凡占用房主自住房的住户,除按户口管理规定有正当理由迁入的人口外,不准再迁入户口,特殊情况须经所在地公安分局审批。
  二、原房主强行进住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营业用房,不论是原房主的自住房还是出租房,均属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强行进住在50年代经私房社会主义改造已变为公产的房屋,更是错误的,房管部门和被占房单位首先应通过所在单位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必要时给以纪律处分,促其迁回原住所(包括借住的住所),拒不迁回的,由当地公安部门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赔偿;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处理。如原自住房被机关、企事业单位占用的,房主确系有本市正式户口而现住房严重困难的,占房单位应设法适当解决其住房困难,但房主不得以此为要挟,拒不迁出。如原房主在本市无正式户口,又无房居住的,应回户口所在地。
  三、原房主强占现住户住房的全部或一部的,不论是原房主的自住房,还是出租房(包括50年代经社会主义改造已成为公产的原私人出租房),均属扰乱公共秩序、侵犯公民居住权利的行为。房管部门应首先做工作出面制止,确实制止无效时,由所在单位和当地公安机关进行教育,促其及时迁回原住所(包括借住的住所),拒不迁回的,由公安机关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仍不改正的由房管部门向法院起诉要求退还房屋。现住户在经济上受到损失的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由法院依法处理。如原自住房被占用的房主确系有本市正式户口无房居住或现在住房严重困难的,应由占房职工所在单位(无房源的单位由其上级主管机关负责)设法解决原房主的住房困难。
  四、原房主在收回被占用的自住房时,必须对等地将本人及其原共居亲属现住用的公房或他人私房交出,由房管部门用于落实私房政策,拒绝交出的,由房管部门通过其所在单位予以批评教育,或给以适当的纪律处分,促其交出。仍无效的,由房管部门向法院起诉,法院依法处理。
  五、自本通知下达之日起,住用私房的住户一律不准在院内进行“接、推、扩”建房屋,如有违反,先由房管部门制止,不改正者,可由区政府下令强行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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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2-21 10:16:20 | 显示全部楼层


     私房历史遗留问题专题(总结):
“经租房”遗留问题法律政策规定—吴述律师法律分析意见
各位经租房主、各位朋友:
    受经租房主代表的邀请,吴述律师团队非常容幸地参加了2012年12月16日在北京商务会馆举行的全国第一届私房历史遗留法律问题的研讨会,作为出席研讨会的专业律师,吴述律师在研讨会上与中国行政学院的任进教授就城市私房的政策法律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在听取任进教授、关智慧律师等法律界人士和经租房主代表的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国家的政策法律,我们认为有必要将建国前后至今期间关于城市私房的相关国家政策进行统一的梳理,以便向经租房主们介绍政策法律规定,并明确经租房主的法律权利和救济途径。
    由于涉及经租房问题是我国属于非常敏感的集中上访类型的社会问题,因此,本法律意见有助于经租房主们理解国家政策法律,在国家没有出台新的政策法律的前提下,力争通过现行政策法律规定,实现维权。
                                                   
                                                          吴述律师团队
                        “经租房”遗留问题法律政策规定
      ——吴述律师法律分析意见
序号
实施时间
政策、法律、司法解释
核心内容
法律分析意见
1
1949年5月16日
《北京市军管会关于北京市房屋问题的布告》
《布告》规定:城市房屋之占有关系及由此产生的租赁关系,有别于封建的半封建的土地制度,现在不但不应该废除,而且应该予以合理之保护,此乃我人民政府之既定政策。(一)一切公私房屋之所有人,应即将其所有房屋向本市人民政府地政局作确实之报告,请领登记证,并照章缴纳房产税。(二)政府依法保护各阶层人民在本市的房屋所有权。
《布告》保护私人财产所有权,房屋所有人应向政府报告,领取登记证,缴纳房产税。
2
1949年8月11日
《人民日报》新华社信箱《关于城市房产、房租的性质和政策》
《政策》:1、私人房屋出租,租约由主客双方自由协议来订立。要使私人资本愿意投入房屋的建造,就必须保护房屋的所有权并允许其正当合法地租赁,让资本可以周转,房主有利可图。

根据该《政策》,私人的房屋所有权和出租权是受政府保护的。
3
1954
建国后的第一部宪法《1954年宪法》
《1954年宪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
私人的财产权受宪法保护。
4
1956年1月18日
《中共中央批转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
《意见》指出:对城市房屋私人占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上应当按照党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的政策的原则进行。对城市私人房屋通过采用国家经租、公私合营等方式,对城市房屋占有者用类似赎买的办法,即在一定时期内给以固定的租金,来逐步地改变他们的所有制;
《意见》中将国家所采取的“经租、公私合营等方式”确认为“类似赎买”的方式,通过上述方式从原房屋所有者手中取得房屋所有权。但原房屋所有权仍然拥有在一定时期收取固定租金的权利。
5
1964年1月10日
  《国务院批转国家房产管理局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
《报告》:凡是由国家经租的房屋,除了过去改造起点订的不合理、给房主自住房留得不够和另有规定的以外,房主只能领取固定租金,不能收回已由国家经租的房屋。
该报告依据1956年《意见》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房主只能领取固定租金,不能收回已由国家经租的房屋。
6
1964年9月1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经租的房屋不允许继承问题的批复》(2008年失效)
《批复》规定:国家经租房屋的性质是‘对城市房屋占有者用类似赎买的办法,即在一定时期内给以固定的租金,来逐步地改变他们的所有制’。这就是说国家经租房屋的业主实际上已经丧失了所有权,因此业主死后,经租房屋不能允许他的家属继承,但可以继续领取国家给予的固定租金。
《批复》明确宣布经租房业主已经丧失所有权,经租房屋不能允许他的家属继承,但可以继续领取国家给予的固定租金。
7
1966
国家房产管理局(66)国房局字第77号《关于改造房主的定租暂停支付的意见》
这是最早提出暂停经租房定租的文件,《暂停支付的意见》指出:改造房主的定租,一律暂停支付,但正式取消,需要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取消资本家的定息后,再按同一步骤进行。
根据该文件,改造房主的定租,一律暂停支付,但正式取消,需要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取消资本家的定息后,再按同一步骤进行。
8
1966年
1966年中共中央批转国务院财贸办公室、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财政贸易和手工业方面若干问题的报告(即中发(66)507号文)
《报告》中指出的“公私合营企业应当改为国营企业,资本家的定息一律取消”的精神。按国家的政策,定息到1966年9月已经结束。
按照《报告》内容,改造房主的定租,经租房主的租金收取权至1966年9月截止。
9
1980-10-10
北京市落实房屋政策办公室关于贯彻《中共北京市委关于处理机关部队挤占私房进一步落实私房政策的通知》中几个问题的通知
《通知》规定:一、关于“私人自住房”,系指十年浩劫中接管产权人自己住用及空闲的房屋。二、关于调拨给公家单位的私人自住房,无论以何种形式调拨给单位的原私人自住房,一律视为单位挤占私人房产,应按规定退还,已拆除的由占房单位负责安置房主的住房。其原房价款由占房单位偿还。


根据该《通知》,对于"文革"产房屋,无论以何种形式调拨给单位的原私人自住房,一律视为单位挤占私人房产,应按规定退还,已拆除的由占房单位负责安置房主的住房。其原房价款由占房单位偿还。

10
1980年11月
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了北京市委[关于处理机关部队挤占私房进一步落实私房政策的通知](中办发1980[75号)
[通知] 规定,中央重申:党的政策必须落实,国家的宪法必须遵守,十年动乱中被挤占、没收的私房,必须在今后三、五年之内,根据不同的情况,分期分批予以发还"。

该《通知》明确按1980年北京市《通知》落实"文革"产政策。
11
1981年1月27日
北京市落实房屋政策办公室关于贯彻《中共北京市委关于处理机关、部队挤占私房进一步落实私房政策的通知》中几个问题的补充通知
《补充通知》规定,关于挤占私人自住房的单位,已同其他单位交换产权或交换使用的(包括用房产或材料、资金等有价交换),应遵照“谁占谁退”的原则,由现占房单位先将私人自住房退还原房主,落实私房政策,尔后交换双方再协商解决遗留问题,双方应以大局出发,合情合理研究解决。一时解决不了的,可逐步解决。双方出现了分歧,由上级主管单位负责解决。


根据该《补充通知》,关于挤占私人自住房的单位,已同其他单位交换产权或交换使用的(包括用房产或材料、资金等有价交换),应遵照“谁占谁退”的原则,由现占房单位先将私人自住房退还原房主,落实私房政策,尔后交换双方再协商解决遗留问题,双方应以大局出发,合情合理研究解决。一时解决不了的,可逐步解决。双方出现了分歧,由上级主管单位负责解决。

12
1981年
1981年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决议”
根据1981年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决议”中提出的社会主义改造阶段“党确定的指导方针和基本政策是正确的”
根据1981年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决议”中提出的社会主义改造阶段“党确定的指导方针和基本政策是正确的”的意见,关于经租房的社会主义改造政策也是正确的。
13
1982年9月1日
北京市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认真处理落实私房政策中发生的纠纷的联合通知
《通知》:1、“文化大革命”初期,在“左”的错误影响下,本市按管了城市几乎全部的私人房产。根据中央指示,应抓紧落实私房政策。2、原房主强行进住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营业用房,不论是原房主的自住房还是出租房,均属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房管部门和被占房单位首先应通过所在单位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必要时给以纪律处分;拒不迁回的,由当地公安部门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赔偿;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处理。3、原房主强占现住户住房的全部或一部的,不论是原房主的自住房,还是出租房(包括50年代经社会主义改造已成为公产的原私人出租房),均属扰乱公共秩序、侵犯公民居住权利的行为。房管部门应首先做工作出面制止,确实制止无效时,由所在单位和当地公安机关进行教育,促其及时迁回原住所(包括借住的住所),拒不迁回的,由公安机关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仍不改正的由房管部门向法院起诉要求退还房屋。
根据该《通知》:1、“文化大革命”初期,在“左”的错误影响下,北京市按管了城市几乎全部的私人房产。这一作法是错误的,需要落实私房政策。2、对于原房主强行进住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营业用房,或者原房主强占现住户住房的全部或一部的,属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由当地公安部门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赔偿;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处理。该《通知》限制原房主的自行救济方式,并明确了法律制裁措施。
14
1985年2月16日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
《处理意见》:过去凡是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政策规定,已经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一律属于国家所有,由房管部门统一经营管理。凡是不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政策规定而错改了房屋(包括自住房和不够改造起点的出租房被改造的)应按政策实事求是地给予纠正。
《处理意见》明确了过去凡是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政策规定,已经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一律属于国家所有,由房管部门统一经营管理。凡是不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政策规定而错改了房屋(包括自住房和不够改造起点的出租房被改造的)应按政策实事求是地给予纠正。
15
1985年2月16日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的说明》
《说明》:1、关于已纳入改造的私房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问题:过去是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政策规定,已经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一律属于国家所有,由房管部门统一经营管理。2、关于不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政策规定而错改了的房屋,《意见》中明确规定“应按政策实事求是地给予纠正”。这是处理私改遗留问题应遵循的一条主要原则和精神。所谓不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政策规定而错改了的房屋,主要是一些地方自行降低了改造起点,或搞了无起点改造,既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也不符合省里的政策规定,这样就把一部分不够改造起点的出租房屋进行了改造。3、根据中共中央发(66)507号文“公私合营企业应当改为国营企业,资本家的定息一律取消”和1979年乌兰夫同志落实党对民族资产阶级政策问题的座谈会上的讲话“按国家的政策,定息到1966年9月已经结束”的精神,私房改造的定租也发放到1966年9月底就结束了。4、对私改房屋产权性质做了明确规定。被纳入私房改造的房屋产权“一律属于国家所有,由房管部门统一经营管理。”原房主不得以任何理由往回要房。对强行夺占私改房屋的,应给予批评教育或提请司法部门处理。
根据该《说明》:1、私房改造的定租也发放到1966年9月底就结束了。2、根据该《说明》,关于不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政策规定而错改了的房屋,《意见》中明确规定“应按政策实事求是地给予纠正”。这是处理私改遗留问题应遵循的一条主要原则和精神。3、原房主不得以任何理由往回要房。对强行夺占私改房屋的,应给予批评教育或提请司法部门处理。
16
1987年10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复查历史案件中处理私人房产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知》规定:一、人民法院在复查纠正历史案件(包括刑事和民事)时,对需要作出撤销原判决,发还当时没收的私人房屋的,在判决前,先与房屋所在地的政府主管部门协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原房还存在,按私房政策规定应发还原房的,要及时发还;对一时不能发还原房屋的,可先明确产权;对原房屋变动较大或退还原房屋确有困难的,交由政府主管部门根据房屋的现实情况和有关政策,组织有关方面具体办理房屋发还或作价补偿。有关政府部门应积极配合,妥善解决。
 二、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屋案件中,遇到有关落实私房政策的案件,如:私房因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文革期间被挤占、没收的私人房产问题,建国初期代管的房产问题,落实华侨、港澳台胞私房问题等,应移送当地落实私房政策部门办理。落实私房政策部门必须从实际出发,严格按照中央的政策规定处理。中央已有规定的,应严格依照政策办理,不许扩大范围。中央没有规定的,不许再开新口子。

根据该《通知》,人民法院在复查纠正历史案件(包括刑事和民事)时,对需要作出撤销原判决,发还当时没收的私人房屋的,在判决前,先与房屋所在地的政府主管部门协商处理。对于私房因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文革期间被挤占、没收的私人房产问题,建国初期代管的房产问题,落实华侨、港澳台胞私房问题等,应移送当地落实私房政策部门办理。
17
1992年4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作化运动中的遗留问题不应由人民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的函复》
此案双方讼争的水碓油榨房屋入社的产权及补偿,均系合作化运动中的遗留问题,应由政府部门处理,不属人民法院主管范围。据此,应由二审法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起诉。
根据该批复,合作化运动中的遗留问题,应由政府部门处理,不属人民法院主管范围。
18
1992年11月2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
凡不符合[url=]民事诉讼法[/url]、[url=]行政诉讼法[/url]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
根据该通知,凡不符合[url=]民事诉讼法[/url]、[url=]行政诉讼法[/url]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
19
2005年12月14日
《建设部关于经租房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经国务院同意,现就“经租房”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一、国家比照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通过发给定租的形式,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的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简称“经租房”),是我国社会主义改造的一部分。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凡是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政策规定的,其产权性质按国家政策规定已明确属于国家所有,不得变动。     二、各地在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中,已经按当时规定予以处理的“经租房”,应予维持,不再另行处理。三、“带户发还”(指发还房屋产权,但不负责腾退房屋,目前承租人仍继续使用房屋且实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的原“经租房”,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按照瞻前顾后、兼顾产权人和承租人正当权益的原则,制定具体处理办法,积极化解租赁矛盾。四、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市县人民政府的督查。各地人民政府要从保持社会稳定出发,高度重视“经租房”有关问题的处理工作。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把握好舆论导向。对少数提出无理要求、蓄意闹事、影响社会稳定并经劝阻无效的,要依法处理。



根据该《意见》:1、经租房其产权性质按国家政策规定已明确属于国家所有,不得变动。2、各地在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中,已经按当时规定予以处理的“经租房”,应予维持,不再另行处理。3、“带户发还”(指发还房屋产权,但不负责腾退房屋,目前承租人仍继续使用房屋且实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的原“经租房”,按照瞻前顾后、兼顾产权人和承租人正当权益的原则,制定具体处理办法,积极化解租赁矛盾。 4、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市县人民政府的督查。

综合分析结论
    1、关于“经租房”社会主义改造政策的正确性问题。
    1956年中共中央批转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意见》规定,将国家所采取的“经租、公私合营等方式”确认为“类似赎买”的方式,通过上述方式从原房屋所有者手中取得房屋所有权。根据1981年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决议”中提出的社会主义改造阶段“党确定的指导方针和基本政策是正确的”的意见,关于经租房的社会主义改造政策也是正确的。
    2、关于“经租房”的产权性质问题。
    1985年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处理意见》明确了过去凡是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政策规定,已经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一律属于国家所有,由房管部门统一经营管理。凡是不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政策规定而错改了房屋(包括自住房和不够改造起点的出租房被改造的)应按政策实事求是地给予纠正。
    在2005年建设部《意见》中,从国务院角度,明确了经租房其产权性质按国家政策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不得变动。
    3、关于人民法院复查历史案件的解决途径问题。
    根据1987年最高院、城乡建设部《通知》,人民法院在复查纠正历史案件(包括刑事和民事)时,对需要作出撤销原判决,发还当时没收的私人房屋的,在判决前,先与房屋所在地的政府主管部门协商处理。对于私房因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文革期间被挤占、没收的私人房产问题,建国初期代管的房产问题,落实华侨、港澳台胞私房问题等,应移送当地落实私房政策部门办理。
    4、关于法院是否受理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案件问题。
    根据1992年《最高院通知》,凡不符合[url=]民事诉讼法[/url]、[url=]行政诉讼法[/url]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
    5、关于落实私房政策(目前唯一解决途径和方式)问题。
    根据1982年北京市相关政府部门及北京市高院《通知》,“文化大革命”初期,在“左”的错误影响下,北京市按管了城市几乎全部的私人房产。这一作法是错误的,需要落实私房政策。因此,向北京市政府(即北京市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申请落实私房政策,是目前解决城市私房遗留问题的唯一有效的合法的途径和方式。对于原房主强行进住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营业用房,或者原房主强占现住户住房的全部或一部的,属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由当地公安部门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赔偿;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处理。该《通知》限制原房主的自行救济方式,并明确了法律制裁措施。
    6、关于落实私房政策后的解决结果问题。
    根据2005年建设部《意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加强对市县人民政府的督查。关于不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政策规定而错改了的房屋,《意见》中明确规定“应按政策实事求是地给予纠正”。这是处理私改遗留问题应遵循的一条主要原则和精神。但原房主不得以任何理由往回要房。各地在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中,已经按当时规定予以处理的“经租房”,应予维持,不再另行处理。“带户发还”(指发还房屋产权,但不负责腾退房屋,目前承租人仍继续使用房屋且实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的原“经租房”,按照瞻前顾后、兼顾产权人和承租人正当权益的原则,制定具体处理办法,积极化解租赁矛盾。
   
    注:需要说明的是,关于托管产、代管产问题,本法律意见中未直接涉及,以后将根据具体的政策法律规定专门作法律分析。目前“建设部对这个问题始终没有出台相关文件,也没有明确的态度,各地政府都无所适从。”(引用《武汉市关于解决私房历史遗留问题的工作报告》中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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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2-21 10:21:25 | 显示全部楼层
      
      吴述律师团队应邀参加——
    《落实十八大精神习近平讲话,第一届依法解决私房历史遗留问题研讨

会》








    应第一届依法解决私房历史遗留问题研讨会经租房主代表的邀请,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吴述律师团队非常容幸地参加了2012年12月16日在北京商务会馆举行的《落实十八大精神习近平讲话,第一届依法解决私房历史遗留问题研讨会》。国家行政法学院任进教授在研讨会上作了宪法专题演讲,从十八大召开后党中央提出的“依宪治国”的角度,细致剖析了我国宪政建设的历史成就,对参会者进行了宪法教育,提升了法律理念。作为出席研讨会的专业律师,吴述律师在研讨会上与中国行政学院的任进教授就城市私房的政策法律问题和经租房主合法权益解决出路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在听取任进教授、关智慧律师等法律界人士和经租房主代表的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国家的政策法律,吴述律师团队认为有必要将建国前后至今期间关于城市私房的相关国家政策进行统一的梳理,以便向经租房主们介绍政策法律规定,并明确经租房主的法律权利和救济途径。
    由于涉及经租房问题是我国属于非常敏感的集中上访类型的社会问题,在本次研讨会后,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吴述律师团队专门整理了《“经租房”遗留问题政策法律的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有助于经租房主们理解国家政策法律,在国家没有出台新的政策法律的前提下,力争通过现行政策法律规定,实现维权。
    同时,对于经租房主们对于理解国家政策法律相关问题存在的疑问,吴述律师团队愿意向经租房主们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服务。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民生大厦18层     邮编:100026
    路线:(驾车)京广桥东北角;(地铁)10号线呼家楼站C2口出即到;(公交)乘坐420、402、113、405、707、750、974、350、440、421、601、673、特8外、运通107到呼家楼北站下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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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2-21 10:45:57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还私房,国法不容!民愤难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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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2-21 13:47:25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便是  建设部臭名远扬的  建住房[2005] 226号  文件:

          建设部关于经租房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建住房[2005] 2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党和国家关于私有出租屋社会主义改造的有关政策,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精神,经国务院同意,现就“经租房”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国家比照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通过发给定租的形式,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的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简称“经租房”),是我国社会主义改造的一部分。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凡是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政策规定的,其产权性质按国家政策规定已明确属于国家所有,不得变动。
    二、各地在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中,已经按当时规定予以处理的“经租房”,应予维持,不再另行处理。
    三、“带户发还”(指发还房屋产权,但不负责腾退房屋,目前承租人仍继续使用房屋且实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的原“经租房”,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按照瞻前顾后、兼顾产权人和承租人正当权益的原则,制定具体处理办法,积极化解租赁矛盾。
    四、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市县人民政府的督查。各地人民政府要从保持社会稳定出发,高度重视“经租房”有关问题的处理工作。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把握好舆论导向。对少数提出无理要求、蓄意闹事、影响社会稳定并经劝阻无效的,要依法处理。
                                                   
二00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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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2-22 13:17:21 | 显示全部楼层
政策治国     实例:



昆明副市长王道兴接听市民来电办理情况公示文件
2012年08月16日 13时02分00秒  来源:云南网




1958年9月私房改造时,房管部门依据《昆明市对私有房产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工作方案》中第一项第1条 “凡在城区出租居住房屋建筑面积达到100平方公尺以上的全部出租房屋一律改造”及第2条“出租的非住宅用房不受改造起点的限制,原则上应纳入改造,一所房屋中有住宅与非住宅两种用途者,以非住宅用房论”的政策规定,于1958年9月21日以王锡九(李寿松表弟)、马秀兰(王全祥之妻)的名字将其出租房11间纳入改造。留原王锡九租住的5间、刘怀玉租住的1间及原自住房2间,共计8间,建筑面积136平方米作为留房留给产权人。院内空地也依据私改政策中第四项第6条“地基问题,在进行房屋改造时如房屋与土地同属一人者,土地随房屋改造,不另处理,如房屋与土地分属二人者,由房主将所领定息与地皮主协商分给地皮主一部分;房屋纳入改造后,毗连房屋的土地一起改造,但不另计息”的政策规定将空地一并纳入改造。对已纳入私房改造的出租房屋11间,建筑面积281平方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5)城住字87号《关于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文件第一条“过去凡是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政策规定,已经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一律属于国家所有,由房管部门统一经营管理”的政策规定及建设部“建住房(2005)226号”《建设部关于“经租房”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文件精神第一条“国家比照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通过发给定租的形式,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的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简称‘经租房’),是我国社会主义改造的一部分。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凡是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政策规定的,其产权性质按国家政策规定已明确属于国家所有,不得变动”,第二条:“各地在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中,已经按当时规定予以处理的‘经租房’,应予维持,不再另行处理”的政策规定,1958年9月房管部门对李寿松、王全祥出租的住宅和非住宅用房11间,建筑面积280平方米的房屋进行私房改造,符合国家相关法规政策。对王女士提出的要求落实退赔原五福巷53号私改房屋及院坝空地的问题,按国家私改政策规定,不存在落实退赔问题。
答复情况:五华区政府已于7月26日将以上调查处理情况回复王女士。
http://news.yninfo.com/yn/ynyw/201208/t20120816_1804440_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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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2-22 13:40:09 | 显示全部楼层





侨房发还政策及程序  
发布时间:2007-03-29











1.国家和省的政策界限


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文件规定,落实政策发还范围:一是对属于错改性质的房屋,无论是国内业主还是华侨房屋(包括:未超过起改点150平方米的住宅房屋;经机关、团体动员安排出租的房屋;所收租金用于公益事业的房屋;不是出租的空房);二是对解放后华侨汇款回国购、建的房屋(时间:1949年―1958年)。过去已经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按照政策要求一律撤销改造。




2.广州市侨房发还界限


根据《贯彻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加大本市落实侨房政策工作力度>决议的意见》(房政发[1997]20号)和《关于加大我市落实侨房政策工作力度的会议纪要》(市政府工作会议纪要[2000]31号)规定,广州市明确了华侨房屋政策发还界限是:1.住宅用房可全部发还;2.非住宅用房1000平方米以内的可以发还;3.对祖国建设及统一有贡献和在海外有较大影响的华侨、港澳同胞,1000平方米以上的非住宅房屋,由侨务部门出具证明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3.最新政策文件


2005年底,建设部《关于“经租房”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建住房[2005]226号)明确:“一、国家比照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通过发给定租的形式,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的城市私有出租房屋,是我国社会主义改造的一部分。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凡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政策规定的,其产权性质按国家政策规定已明确属于国家所有,不得变动。二、各地在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中,已经按当时规定予以处理的 ‘经租房’,应予维持,不再另行处理……”
2006年5月,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经租房”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粤建房字[2006]70号),明确“我省各市、县过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产权属于国家所有,不得变动。各市、县在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中,已经按当时政策规定处理的‘经租房’,应予维持,不再进行处理”。


4.侨房身份认定
落实政策侨房发还的侨房业主身份,由市侨办及市属区、县级市侨办出具证明,具体版本格式:《广州市落实华侨房屋政策身份证明》。
5.房屋发还程序及收件资料
所有房屋发还,业权人可持以下资料,直接到各区国土房管分局产权地籍科(或房屋管理科)提出发还申请。资料如下:
1)房地产证 (含解放前契证,复印件、一份);
2)权属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房屋发还申请书》(原件、一份);
5)如业主已故,须提交死亡证明、申请人及与业主关系证明(复印件、一份);
6)如属侨房的,须提供华侨、归侨、港澳同胞的身份证明(原件或复印件、一份);
7)如业主委托申请发还的,须提交委托人的身份证、经公证的委托书或认证的委托书(复印件、一份)。
备注:如委托书属于境外委托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委托人在香港(澳门)地区出具的委托书必须经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澳门)认证,并经司法部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澳门)有限公司审核加盖转递章公证证明;
委托人在国外出具的委托书必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大使馆或领事馆认证。

附件:






   



下载所有附件



http://www.laho.gov.cn/zsyd/pjzs/200704/t20070420_9362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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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2-23 00:24:05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共中央(507)文件在什么环境下出的:
看看:房管局革命领导小组的造反派们在文化大革命中是如何冲锋陷阵的!
         这就是真真切切的文革的丑恶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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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横扫一切牛鬼蛇神

                        《人民日报》社论

  一个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高潮,正在占世界人口1/4的社会主义中国兴起。
  在短短的几个月内,在党中央和毛主席的战斗号召下,亿万工农兵群众、广大革命干部和革命的知识分子,以毛泽东思想为武器,横扫盘踞在思想文化阵地上的大量牛鬼蛇神。其势如暴风骤雨,迅猛异常,打碎了多少年来剥削阶级强加在他们身上的精神枷锁,把所谓资产阶级的“专家”、“学者”、“权威”、“祖师爷”打得落花流水,使他们威风扫地。
  毛主席教导我们,在我国,在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阶级斗争并没有结束。“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之间的阶级斗争,各派政治力量之间的阶级斗争,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之间在意识形态方面的阶级斗争,是长时期的,曲折的,有时甚至是很激烈的。无产阶级要按照自己的世界观改造世界,资产阶级也要按照自己的世界观改造世界。在这一方面,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之间谁胜谁负的问题还没有真正解决。”我国解放16年以来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在意识形态领域内的阶级斗争,一直是十分激烈的。目前的社会主义文化大革命,正是这个斗争的继续发展。这场斗争是不可避免的。无产阶级和一切剥削阶级的意识形态是根本对立的,是不能和平共处的。无产阶级革命,是要消灭一切剥削阶级、消灭一切剥削制度的革命,是要逐步消灭工农之间、城乡之间、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之间的差别的最彻底的革命,这不能不遇到剥削阶级最顽强的反抗。
  革命的根本问题是政权问题。上层建筑的各个领域,意识形态、宗教、艺术、法律、政权,最中心的是政权。有了政权,就有了一切。没有政权,就丧失一切。因此,无产阶级在夺取政权之后,无论有着怎样千头万绪的事,都永远不要忘记政权,不要忘记方向,不要失掉中心。忘记了政权,就是忘记了政治,忘记了马克思主义的根本观点。变成了经济主义、无政府主义、空想主义,那就是糊涂人。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之间在意识形态领域内的阶级斗争,归根到底,就是争夺领导权的斗争。剥削阶级的枪杆子被缴械了,印把子被人民夺过来了,但是,他们脑袋里的反动思想还存在着。我们推翻了他们的统治,没收了他们的财产,并不等于没收了他们脑袋里的反动思想,剥削阶级统治了劳动人民几千年,他们垄断了由劳动人民创造的文化,反过来用以欺骗、愚弄、麻醉劳动人民,巩固他们的反动政权。几千年来,他们的思想是统治的思想,在社会上不能不有广泛的影响。他们的反动统治被推翻以后,他们是不死心的,总是企图利用他们过去这类的影响,为资本主义在政治上、经济上的复辟进行舆论准备。解放16年来思想文化战线上的连续不断地斗争,直到这次大大小邪三家村”反党反社会主义黑线的被揭露,就是一场复辟和反复辟的斗争。
  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资产阶级为了夺取政权,也是首先从意识形态上进行准备,搞资产阶级的文化革命。资产阶级革命是由一个剥削阶级代替另一个剥削阶级,尚且要经过多次反复,经过多少次的革命、复辟和反复辟的斗争。资产阶级革命从思想准备到夺取政权,在欧洲的许多国家,都进行了几百年之久。无产阶级革命是彻底结束一切剥削制度的革命,更不能幻想剥削阶级会乖乖地听任无产阶级剥夺他们的一切特权,而不想恢复他们的统治。他们人还在,心不死,必然要象列宁所说的那样,以十倍的疯狂,来企图恢复他们失去的天堂。赫鲁晓夫修正主义集团在苏联篡党,篡军,篡政,这个事实,对全世界无产阶级说来,是一个非常严重的教训。目前中国那些资产阶级代表人物,那些资产阶级“学者权威”,他们所做的,就是资本主义复辟的梦。他们的政治统治被推翻了,但是他们还是要拼命维持所谓学术“权威”,制造复辟舆论,同我们争夺群众,争夺年青一代和将来一代。
  资产阶级进行反封建的文化革命,到夺得政权的时候就结束了。无产阶级的文化革命,是反对一切剥削阶级意识形态的文化革命。这种文化革命的性质,同资产阶级的文化革命是截然不同的。这种文化革命,只有在无产阶级夺得政权以后,取得了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先决条件,才能为这种文化革命开辟最广阔的道路。
  无产阶级文化革命,是要彻底破除几千年来一切剥削阶级所造成的毒害人民的旧思想、旧文化、旧风俗、旧习惯,在广大人民群众中,创造和形成崭新的无产阶级的新思想、新文化、新风俗、新习惯。这是人类历史上空前未有的移风易俗的伟大事业。对于封建阶级和资产阶级的一切遗产、风俗、习惯,都必须用无产阶级的世界观加以透彻的批判。在人民生活中清除旧社会的恶习,是需要时间的。但是,解放以来的经验证明,如果充分发动了群众,走群众路线,使移风易俗成为真正广大的群众运动,那末,见效就可能快起来。
  资产阶级的文化革命,是为少数新剥削阶级服务的,它只能由少数人参加,无产阶级的文化革命,是为广大劳动人民服务的,和最大多数劳动人民的利益是一致的。所以,这能吸引和团结广大劳动人民参加。资产阶级启蒙人物总是卑视群众,把群众当作愚民,把自己看成是人民的当然支配者。
  无产阶级思想革命家同他们根本相反,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目的是在唤起人民群众的自觉,为最广大的人民群众的利益而奋斗。
  资产阶级的卑鄙的自私自利,抑制不住自己对于人民群众的仇恨心。马克思说:“政治经济学所研究的材料的特殊性质,会把人心中最激烈最卑鄙最恶劣的感情,代表私人利益的仇神,召唤到战场上来反对它。”被推翻了的资产阶级也还是这样。
  目前,我国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规模和声势,在人类历史上还不曾有过,它的威力之大,来势之猛,在运动中所迸发出的劳动人民无限的智慧,远远超出了资产阶级老爷们的想象。事实雄辩地证明,毛泽东思想一旦掌握了群众,就成为威力无穷的精神原子弹。这一场文化大革命,正在大大推动中国人民社会义事业的前进,也必将对世界的现在和未来,发生不可估量的深远影响。
  我国轰轰烈烈的文化大革命,引起了帝国主义、现代修正主义和各国反动派的惊慌和混乱。他们一会儿想入非非,说什么我们的文化大革命,表明了中国下一代“和平演变”已经有了希望呀;他们一会儿又悲观失望,说什么一切消息表明,共产党的统治还是十分巩固呀;他们一会儿又表现出无限迷茫,说什么要对中国所发生的事情随时作出准确判断的真正的“中国通”是永远不可能有的呀。亲爱的先生们,你们的胡思乱想总是同历史的发展背道而驰的。人类历史上空前的这一场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开展和胜利,敲响了中国土地上残存的资本主义势力的丧钟,也敲响了帝国主义、现代修正主义和一切反动派的丧钟。你们的日子不会长久了。
  让我们在伟大的毛泽东思想的光辉照耀下,将无产阶级文化革命进行到底。这一场文化革命的胜利,必将进一步巩固我国无产阶级专政,保证我们在各个战线上把社会主义革命进行到底,保证我们将由社会主义胜利地过渡到伟大的共产主义!
  (《人民日报》1966年6月1日)
  《红旗》一九六六年八期



        (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大字报摘抄)  
   ----------------------------------------------
革命倡议书
我们要粉碎旧世界,创造新世界。目前城市中还存在着大量的私有房屋及私有土地出租,资本家和房主还白白的拿着大量定息,定租进行剥削,这是封建主义残余是修正主义的温床,要向他们猛烈的出击,直至砸碎、砸烂。   
我们倡议:
  1.废除封建的土地私有制,凡私有土地一律没收归国有。
  2.私有房屋一律归国家所有。
  3.停发经租房主的固定租金。

北京市房管局革命领导小组
                     1966年8月22日
------------------------------------------------


  1.“经租房”一律改为统管公房,立即取消付给房主的固定租息。
  2.凡是出租的私房一律归国有,改为统管公房。
  3.立即停止私房买卖愿意无条件交公者,国家无偿接收。
  4.改变不合理房租………。

宣武区房产管理局革命群众

                  1966年8月22日

---------------------------------------------------
最后通谍
北京市房产管理局及所属各房管所:
革命职工同志们 :
当前的无产价级文化大革命形势一片大好,……….。(略)
所以我们通谍,请你们注意:
   l.从接到通知后,你们必须停止发定息,从8月22日起停发。
   2.你们接到通知后,要再发定息,产生的严重后果,由你们负完全责任。
   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万岁!

              西城区房管局赤卫队革命群众

                        1966年8月22日

---------------------------------------------------
紧急呼吁
革命是一个阶级推翻一个价级的暴烈行动,当前革命风暴势如破竹,冲击着一切资产阶级的腐朽反动意识形态,一切修正主义、卦建主义、剥削阶级的丑思想。
解放十七年了,但剥削阶级制度依然存在。如给资产阶级定股定息,允许高价出租房,长此下去势必推动一些人走资本主义道路,进行复辟,产生修正主义!
为此我们紧急呼吁:
    1.将公私合营一律改为国营,将给予资本家的定股定息一律取消。
    2.将城市私人出租房屋不论多少,全部收归国有,对于资产阶级分子,大量占有的闲置不用房屋限期交出,从九月1日起,通过房管部门分配给广大革命的劳动人民住用。

               百货大楼百货部 革 命 群 众
                           1966年8月21日

---------------------------------------------------

瞧一瞧:1 9 6 68月22日:紧急请示和市房管局造反派的大字报内容如出一辙,並在同一时间,这一边向中央紧急请示,第二天就己经迫不及待开始执行!此急件经北京市委万里批转报国务院。但第二天北京市房管局已经开始执行了!这一收缴房产证、一个停发租金,就长达46年之久!不办任何手续。文化大革命余毒,延续至今不予削除,不予解决!天理不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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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2-24 14:32:3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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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法天叫苦:这是赤裸裸的掠夺私产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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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2-24 17:02:46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制晚报 2012-12-15 A9

  
   
直管公房 “滋生”房管所窝案

检察部门建议市住建委消除存在的隐患与漏洞
   
  
  
  

  
  
   


本报讯(记者
王晓飞
通讯员
白春林)今天上午,西城检察院通报,西城区近年来查处涉及公房管理经营中的职务犯罪案件37人,直管公房存在隐患与漏洞。
   

据统计,西城检察院近几年查办的涉及公房管理经营的案件中,包括原西城区土地经营管理中心什刹海管理所所长张某某、原西城区土地经营管理中心西长安街管理所所长张某等。
   

原西城区土地经营管理中心什刹海管理所所长张某某贪污、受贿案件持续了近3年的时间。在这期间,为了掩盖和不暴露问题,他竟将原财务予以返聘。
   

张某某案件以支付各种工程款项的名义,骗取单位公款,采取用假发票平账等手段,侵吞、骗取公款达689万余元,据为己有。同时为他们谋取非法利益,收受贿赂。
   

原西城区土地经营管理中心西长安街管理所所长张某的案件也持续了近3年,对工作不负责任、致使国家造成400余万元的经济损失。
   

检察院指出,上述案件均为房管所所长、副所长及房管所工作人员(属科级干部)。同时,这几起犯罪案件,全部是单位管理层共同犯罪的窝案,涉及单位的正职负责人、副职负责人、财务人员、房屋管理人员等。这样的共同犯罪给嫌疑人侵吞、骗取巨额国家财产提供了便利条件,使原本应有的财务监督形同虚设。
   

检方建议
   

修改和完善市政府规定
   

针对在直管公房管理经营中出现的违法违纪及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西城检察院建议北京市政府修改和完善1987年市政府《关于城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以适应当前的需要。
   

建议市住建委加强市、区上下级业务管理、会同相关部门加快改制步伐。加强对直管公房的承租、买卖、修缮等环节的规范化管理。同时建议加强对下级房管中心监督管理,消除直管公房存在的隐患与漏洞。
   
  
  
  
  


http://www.fawan.com/Article/fz/sx/2012/12/15/1404451799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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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2-24 18:10:49 | 显示全部楼层








                     私有出租房社会主义改造的前前后后
                           亲历与实录 / 孙灿东
                                      孙灿东

当年常州城里密集的平房区.jpg


当年常州城里密集的平房区 李洪涛 摄





  上世纪50年代,随着对城市资本主义工商业及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的深入,1956年1月18日中共中央批转了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的《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意见》。其中指出:“对城市房屋私人占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必须同国家的社会主义建设和国家资本主义改造相适应,这是完成城市全面的社会主义改造的一个组成部分。”并将北京、上海、天津、南京、苏州等10个大中城市私房多于公产的比重及私房较集中于少数人的情况公布了出来,还对私房改造的必要性、改造的形式、方法、从业人员安排及管理机构等等,都作了较具体的指示。接着第二商业部于1958年3月12日发了(58)二商房字第154号文《关于城市私房改造问题的报告》,对私房改造问题提出了更多的具体意见。全国各大中城市热烈响应,对城市出租私房正式展开社会主义改造。


  我市房管部门,随即对城区私房进行了调查,查明全市计有私房16482户、61474间,建筑面积约有120万m2,占城区房屋总量48.9%,其中出租私房7950户,房屋30000间左右,建筑面积59.44万m2,其中出租300m2以上的有282户。根据调查情况,制定了对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方案,并三易其稿,最后对私房出租改造方案于1958年5月30日报经市人大审查通过。同时在原广化区(现钟楼区)的早科坊、西瀛里、新街巷、杨柳巷等4个居委会地区进行试点工作。同年第三季度,市、区两级政府成立私房出租社会主义改造领导小组,运用街办力量发动群众,开展对全市范围内私房出租社会主义改造。经批准原定出租房改造起点为建筑面积100m2,因当时常州市隶属镇江专员公署管辖等原因,自行列为小城市行列,加之其他因素,后来将出租房的改造起点由原来的100m2降为70m2。另有些地区将房主的空关房、房主和房客的公用部位如客堂、灶间、柴间、楼梯间、大门间、备弄、走道等列入出租范围,这样就增大了私房的改造量。经统计,全市共计批准改造出租私房3013户、房屋23800间、483899m2,占出租私房量的73.6%,被改造的私房均被钉上了“国家经租”的牌子。此次房改从1958年5月开始到同年8月结束,仅用了三个多月时间即基本完成。另外从1959年到1962年,全市查补改造私房382户,接管房屋4259间。


  到了文化大革命期间,所谓的革命群众组织蜂拥而起,打着革命旗号,冲击挤占了房主的大量房屋。文革后期即1969年冬至1970年春上山下乡运动中,低价收购了下乡居民私房1060户,同时对常州私房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造成了严重的混乱。


  1978年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光辉思想指导下,我国到处呈现出蓬勃生机。常州市委成立了落实政策工作领导小组,市房管局成立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负责组织力量、培训干部、指导调查、审批区局上报的落实政策材料;各区房管局有一个局长负责,抽调三至五人专职落实私房政策工作;各地段房管员全面配合调查有关情况。由于面广量大任务重,首先需要解决的是文革期间受挤占的冲击房和上山下乡被低价收购的私房,以及数量不大的商业服务业的一打三反退赔房,还有宗教寺庙房产、统战对象房产等等,以上几项加起来,需要落实政策的总量超过5000户。常州市委市政府非常重视,全力支持,不但经常召开常务会议、办公会议,还多次召开局、部、委、办及大型生产企业领导大会,布置落实政策工作,在财力、人力、物力上给予极大支持。


  据统计,从1979年到1981年先后共拨出落实私房政策专用房屋1225套,用来解决急需落实政策的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当时财政对此已不堪重负,故在1981年市委发了第34号文件,决定“谁占房谁还房”的落实政策原则,凡机关、事业单位住户及纯居民用房其费用仍由政府负担,企业干部职工由所在单位负责解决,这样生产企业先后落实了1117套房屋,和政府落实政策解决的1225套,相加为2342套。到1990年年底累计共动迁2500户,占应动迁的99.29%。自此,落实文革期间冲击的挤占房工作基本结束,以后政府对其他房产的落实还不断地投入房源及资金。文革期间低价收购的下乡居民私房1060户,经重新估价需补差的1007户,到1990年年底补差了720户,其中无房户及住房困难户给予了安置。宗教寺庙房产(佛教、天主教、伊斯兰教等房产)都进行了全面的落实,其中特别是天宁寺的居民住户,经多次动迁全部搬出,给天宁寺的修复创造了必要条件。


  鉴于文革期间的私房落实政策工作基本完成,这就给上世纪50年代私改房屋全面落实政策,创造了条件与空间。2005年常州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关于我市市区全面处理私改遗留问题实施办法》,并由市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以常落发(2005)1号文件印发。该文件对私房出租改造起点(建筑面积100m2)、公用部位主客使用面积的计算方法、自住房出租出借和自留房的处理,还有落实政策的程序、补偿方式等等,都作了非常明确的规定。


  由于政府拨巨款支持私房落实政策工作,经过市、区两级房管部门工作人员的努力及房主的积极配合,已落实好私房改造及其他方面遗留问题达数百户,已落实政策的房主对政府全面处理私改遗留问题,反映普遍良好。如武青路房主都某说:“解放后我们在外地工作,1958年房改时我们不知道,1966年1月我们回常时,房子已被改造了,也没有给我们自有房,我们两代人到处申请,都没有说法,此前不久,落办给我家落实政策,给了自留房补偿款,总算有个好结果。”西直街房主高某说:“1958年房改后给我家的自留房,后在大办食堂时,居委动员借去两间,没隔多少时间,给出借房钉上了‘国家经租’的牌子,说被改造了,真令人气愤。这次政府给我们落实了政策,发了两间房屋的补偿款,由此我们相信共产党的实事求是作风还是没有丢。”房主陈某某说:“1958年前,我家出租了两间房屋,加上公用面积,勉强达到70m2,房改时被他们说改就改了,这是我家辛辛苦苦多少年才有的一产业呀!这次政府给我家落实政策,付了房价补偿款,虽已过了50年,总算圆了梦,这不能不感谢胡锦涛和伟大的中国共产党。”


  综上所述,全面落实私房政策赢得了民心,推进了社会和谐安定,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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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2-25 15:05:4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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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12-12-25 15:1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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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2-25 16:28:2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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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年了, 不知解决了几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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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2-26 23:39:54 | 显示全部楼层
                 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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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2-27 12:30:01 | 显示全部楼层
50年的期盼


    50多年的期盼,  被“文革”收缴的老房产证(复印件),对我们经租房权利人从来不予公开,但经过我们多年的努力,终于拨开云雾,重见天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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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2-27 12:56:01 | 显示全部楼层
私房业主声明



        1958年私房社会主义改造使得全国百万户私房业主房屋被改造、以致被他们单方面宣布没收。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践踏了54宪法,给百万私房业主家庭带来了毁灭性的灾难,百万户家庭命运被彻底改变。为了纪念这段不堪回首的往事,全国十几个省市的经租房、文革房的代表,在58年私房被改造的50年之际,云集北京,在建设部门前合影照相留念。而建设部、武汉市、温州市等政府惶惶不可终日,动用警车警力截访各地经租房、文革房业主,浙江温州、山西大同、甘肃天水、浙江台州有60多人已被当地政府截回,现全国业主中湖南长沙、湖北武汉、浙江杭州和温州、上海、天津、山西汾阳、宁夏银川、江苏扬州等省市仍留在北京的经租房业主,以及北京的经租房业主向社会呼吁要求各地政府不要再干预经租房、文革房业主的正常上访。50年前你们损坏了宪法的尊严,已经侵害了经租房、文革房业主的生存权、居住权。50年后的今天不能一错再错,剥夺我们依法上访依法维权的权力,我们一定要要回我们做人的权利,我们追讨祖房的行动是正义的!无可非议,我们誓死维护宪法的尊严,追讨自己祖屋的决心永远不会改变。



        全国被剥夺房屋产权权利的私房业主代表


                                     2008年10月





*****************************************************************************



        希望住建部 各省 市住建委官员看了此维权记录 58年私房改造还房于民工作”落到实处“拖”是拖不下去的。且成本
会愈拖愈大!


        全球黑眼睛、黑头发、黄皮肤炎黄子孙都在关注这中国历史上最大的冤假错案!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12-12-27 13:1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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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2-30 12:07:3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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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2-31 21:58:1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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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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