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试图从马克思主义的一些基本原理和中国共产党党史的角度探讨私房社会主义改造问题。《中共中央批转中共中央统战部等六部门关于把原工商业者中的劳动者区别出来问题的请示报告》关于把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以及其他劳动者从资产阶级工商业者中区别出来的做法,对于私房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解决具有借鉴意义。
一、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
社会主义改造从1955年夏季开始进入“加速进行和急促完成”阶段。1955年夏季,关于农业合作化的速度问题在党内发生了一场严重的争论。由于毛泽东对邓子恢和中央农村工作部“小脚女人”、“右倾机会主义”的尖锐批评,农业合作化开始急躁冒进,形成了超高速发展的猛烈浪潮。农业合作化运动的猛烈发展,推动了资本主义工商业和手工业的合作化的迅猛发展,“三大改造”由之前的按计划有步骤稳步前进进入“加速进行和急促完成”阶段。
1955年下半年到1956年的社会主义改造,发展过于迅猛,造成实际工作中的偏差,使后期的改造工作过于急促和粗糙,遗留了一些历史问题。
胡绳主编的《中国共产党的七十年》对于社会主义改造遗留的问题进行了精辟的概括,对导致遗留问题产生的的原因进行了深刻的反思,同时对于遗留问题的解决做了明确的提示。这些概括、反思和提示包含着中国共产党人的诚恳的自我批评,是比较中肯和值得我们认真对待的。下面引用的是《中国共产党的七十年》中的原话:
“社会主义改造的加速进行,使后期的改造工作过于急促和粗糙。从党的领导的角度来总结,有深刻的教训应当吸取。主要是在巨大的胜利面前骄傲了,不像过去那样谨慎,那样注意倾听人民群众呼声和尊重党内民主了。”
“社会主义改造后期过于急促和粗糙,遗留下许多问题,需要党仔细地调查研究,根据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生活的需要,根据人民群众的意愿进行,进行有系统的调整,来逐步加以解决。在这方面有几个大的问题。一个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已经居于绝对统治地位,但是,有没有必要使它成为唯一的经济成分,可不可以有限度地保留一部分有益于国计民生的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这些问题在改造过程中大都或多或少有所觉察,可是,来不及反复研究和慎重决策,就在改造高潮中被掩盖起来。这些问题以及社会主义改造后期过急过粗带来的其他问题,只要冷静下来,实事求是,认真调查和调整,是可以在实践中依靠经验的积累逐步加以解决的。客观形势要求党开始着手进行这方面的调整和改革。”
(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著 胡绳主编:《中国共产党的七十年》,中共党史出版社,1991年8月出版,284—290页)
中国共产党杰出的无产阶级革命家、建国以后担任中共中央统战部部长、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秘书长、政务院秘书长、中央民族事务委员会主任委、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国务院第八办公室主任要职、在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中具有不可替代作用的李维汉同志在《回忆与研究》中深刻检讨我国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的教训,指出“一九五六年全行业公私合营高潮的到来,固然是建国以来社会政治、经济条件基本上成熟的结果,但当时在指导思想上也带有急于求成的因素。首先,改造的步子急了一些。……公司合营高潮期间,几百万私营工商业一下子涌进来了。这样,必然手忙脚乱,工作粗糙。其次,在高潮中,把大量并无雇佣剥削的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和只有轻微剥削的小业主带进了公私合营企业,后来长期没有把他们区别出去,而是同资本家一道改造,混淆了剥削者和劳动者的界限,挫伤了这部分劳动者的积极性。直到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们才把这些劳动者从资产阶级工商业者中区别出去。”(李维汉:《回忆与研究》,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86年版,780页。)
李维汉等中国共产党人对于社会主义改造的深刻反思,使得社会主义改造后期混淆剥削者和劳动者的界限,将大量无雇佣剥削的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和只有轻微剥削的小业主同资本家一道改造的遗留问题最终得以解决。
1979年11月12日,中共中央批转中共中央统战部等六部门《关于把原工商业者中的劳动者区别出来问题的请示报告》,同意将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和只有轻微剥削的小业主从原资产阶级工商业者中区别出来,明确他们本来的劳动者成份,并给予其劳动者的各项待遇。
二、把原工商业者中的劳动者区别出来
1、一九五六年对私营工商业实行按行业公私合营的时候,有一大批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以及其他劳动者被带进公私合营企业,把他们统称为私方人员,按资产阶级工商业者对待。长时间以来,这个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由于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以及其他劳动者本来属于劳动人民范围,和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的原来阶级属性不同,他们本人及其家属子女仍然强烈要求将他们和原来的资本家区别开来;企业领导和职工也认为有必要这样做。根据党的实事求是精神,并且为了进一步调动这部分劳动者及其家属子女的积极性,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我们认为,当前将这一部分劳动者从原资产阶级工商业者中区别出来,明确他们本来的劳动者成份,是必要的。
2、关于区别的范围
区别工作的范围,只在社会主义改造高潮期间和以前参加国营、公私合营企业的原工商业者(包括已经退休、请长假、现在农村的和死亡的)中进行。
3、关于区别的标准
区别阶级成份的唯一依据,是人们在社会生产体系中所处的地位。
根据一九五0年《政务院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分的决定》、党中央过去的有关规定精神,并且结合实际情况,区别劳动者的标准,规定如下:
(1)凡占有少量生产资料,一般不雇佣工人或店员,自己从事劳动,依靠劳动收入为生活之全部或主要来源者,称为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
(2)占有一定生产资料,雇佣少量工人或店员(商业一人,饮食服务业、交通运输业雇佣一至二人,手工业雇佣一至三人),自己从事劳动,以为生活之主要来源者,为小业主。
(3)合伙经营的资本主义性质的企业中,本人资金不足两千元,参加主要劳动,不掌管企业“三权”,即:经营管理、财产处理、人事任免和奖惩权者,也应划为小业主。
小业主虽有轻微剥削,仍属于劳动者范畴。
从当地解放之时到企业公私合营,超过上述(2)、(3)两项标准连续三年的,不应划为劳动者;个别资本主义企业在解放初期即实行公私合营的,可从企业合营起,向上推算,超过上述(2)、(3)两项标准连续三年的,也不应划为劳动者。
受雇于资本主义企业,从事脑力劳动,不掌管企业“三权”者,不应划为资本家代理人。
有些行业,例如批发商、钱庄等,虽不雇佣或只雇佣一个工人、店员,但占有资金较大(例如在两千元以上),取得的利润相当于一般资本家剥削收入的,不应划为劳动者。
4、进行区别工作的原则
(1)要实事求是。对确实是劳动者的,都应当坚决地区别出来,有多少是多少,不要搞什么比例限制。
(2)要从宽了结。对某些可区别可不区别为劳动者的,作为劳动者区别出来。
(3)办法要简便易行。一般可以由所在企业行政领导研究提出需要区别出来的劳动者名单,召集熟悉情况的职工开座谈会,听取意见,报相当于县一级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群众和本人宣布。不逐个交群众评议。
5、区别出来的劳动者的各项待遇问题
(1)本人的原来成份应明确是劳动者。现在在企业和工人一样从事劳动的,填“工人”,是干部就填“干部”。
(2)政治上应与企业的职工一视同仁。可以按照工会章程的规定吸收入工会。
(3)病假期间工资、医疗待遇,退休、退职待遇,死亡待遇,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一律按照职工办法办理。过去享受的各项待遇,低于职工现行办法的,不补发。他们的工龄,从参加国营、合营企业工作之日起计算。
(4)他们的股金的处理问题,以后再议。
小结:把原工商业者中的劳动者区别出来的政策,纠正了社会主义改造(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中将一大批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以及其他劳动者按资产阶级工商业者对待(改造)的“左”倾错误,实事求是,解决了一个改造遗留问题,使一大批被错误对待的劳动者获得了应有的待遇,是值得祝贺的。
实际上,私房社会主义改造和将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以及其他劳动者按资产阶级工商业者改造有很多相同或相互关联的地方:
第一、都发生在社会主义改造受到“左”倾影响进入“加速进行和急促完成”阶段;第二、错误的性质都是在改造对象上从资产阶级扩大到其他非资产阶级的小业主,将其他非资产阶级的小业主按照对资产阶级的改造政策一并改造;第三、小商小贩纳入改造成为鼓动加快私房社会主义改造的理由。“连城市小商小贩都已经改造了的今天,对私有出租房屋的社会主义改造,就不仅十分必要,两且是刻不容缓的了。”(1958年6月18日第二商业部张永励副部长在私房改造现场会议上的讲话)
正是因为私房社会主义改造和将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以及其他劳动者纳入资产阶级工商业改造两者在性质上相近,且相互关联,所以把原工商业者中的劳动者区别出来的做法对于私房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解决具有相当的借鉴意义。
三、私房社会主义改造的反思与评论
1、私房社会主义改造是社会主义改造受到“左”倾影响进入“加速进行和急促完成”阶段的产物,急躁冒进、急于求成的倾向十分明显。
1956年1月18日中共中央批转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在转批部分的最后要求:“在当前社会主义改造的高潮中,争取在一两年内完成这一任务,这是完全可以做到的。”现在,我们可以不客气地说,《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要求一两年内完成私房改造任务完全是瞎指挥。
因为私房社会主义改造比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更复杂。关于这一点国务院八办许涤新副主任在第一次全国城市房产工作会议上的报告讲得非常清楚:“在处理房产问题时,比资本主义工商业复杂些。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占有者就是资本家,而出租房屋的占有者不是一个阶级,小市民、教师、工人、小职员等都出租房子。因此要很客观地、细致地分析这个问题,不能一概称为资本家。对房产的改造不要简单化,出租房子的少数是资本家,大多数是一般市民、工人等等,所以要求我们要细致地解决问题,不要概念化,不要拿工商业改造的办法硬套,一套就套糟了。”(1958年2月8日国务院八办许涤新副主任在第一次全国城市房产工作会议上的报告(记录整理))
事实上,私房社会主义改造的工作由于各种原因(对私房改造的必要性有不同认识、怕收支不平衡背包袱、私房主的抵制)进展十分缓慢,截止1958年6月18日,除了部分地区已按期完成或正在积极行动外,还有不少城市尚未着手进行。(1958年6月18日第二商业部张永励副部长在私房改造现场会议上的讲话)
甚至到1960年底为止,在全国范围内还有14%的市及2/3左右的县还未进行或者没有完成改造工作。(1961年5月13日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业部《关于加速城市私人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工作的联合通知》)
所以,私房社会主义改造从一开始就带着急躁冒进、急于求成的情绪,违反了实事求是的原则。这种急躁冒进、急于求成的情绪贯穿了私房改造的全过程。
1958年2月8日城市服务部张永励副部长在第一次全国房产工作会议上的总结报告里讲到:“在三大改造胜利地完成以后,广大职工和城市居民对城市私人房主采用种种非法手段剥削房客和利用各式各样的借口赶房客搬家等行为表示极为不满,有人气愤地质问政府:‘都改造了,为什么房屋不改造?’最近我部和各城市接到不少人民来信和大鸣大放中提出的建议(如太原市接到大字报数百张),都要求党和政府对城市私有房屋积极进行社会主义改造。”
1958年6月18日,第二商业部张永励副部长在私房改造现场会议上的讲话这么说:“在农业、手工业和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早已完成,连城市小商小贩都已经改造了的今天,对私有出租房屋的社会主义改造,就不仅十分必要,两且是刻不容缓的了。”
在当时中央负责同志的讲话中,我们看到的只是空洞的政治口号,完全不是摆事实、讲道理。小商小贩改造了,私房改造就刻不容缓了?小商小贩改造纠正了,私房改造是不是也要纠正?
2、目前还没有人证明私房社会主义改造出自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正统。中国共产党从诞生之日起,就把马克思主义作为自己的指导思想。过渡时期总路线的提出,是中国共产党人把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和中国社会主义革命的具体情况科学结合的产物。以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为例,对资产阶级进行和平赎买,并非中国共产党凭空捏造,马克思、恩格斯、列宁都曾经论述过这个问题。1955年10月29日,毛泽东在与民主建国会、全国工商联的领导人座谈时说:“我们现在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实际上就是运用从前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提出过的赎买政策。”
具体到城市房产问题,1949年8月11日《人民日报》新华社信箱《关于城市房产、房租的性质和政策》明确以马克思主义原理为指导,深入阐明中国共产党关于城市房产、房租的政策。《关于城市房产、房租的性质和政策》表示:中国共产党关于城市房屋的政策不是暂时的,而是要长期实行的。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使城市居民有足够的房屋可住。如果不采取这样的方针,而采取相反的方针,如象土地改革运动中某些个别城市曾错误地实行的没收房屋,或不确定、不保护房屋所有权,不问具体情况,无条件、无限制地强制压低房屋租额等办法,结果就会造成城市房屋的破坏。
《关于城市房产、房租的性质和政策》确立的城市房产、房租政策被1950年8月《内务部地政司对目前城市房产问题的意见》继承。《内务部地政司对目前城市房产问题的意见》指出:“加强城市房屋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说明保障私人房屋所有权及其合法的租赁关系是当前的城市房屋政策……”
《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提出改造城市私人出租房屋,逐步改变私人房屋的所有制是很突然的。从1950年8月保护私人房屋所有权和合法的租赁关系到1956年1月通过改造改变所有制是一个“突变”。那么,这个“突变”在理论上的转折点体现在哪里呢?私房社会主义改造的理论渊源在哪里呢?
就我本人——对于马克思主义向来是临时抱佛脚——有限的视野来看,在《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之前,似乎没有哪篇社会主义经典文献或哪位社会主义经典作家(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或中国共产党的重要领导人(毛泽东、刘少奇、周恩来、陈云、李维汉等)论述过对城市私有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问题。所以,私房社会主义改造的理论基础,至少在目前看来还是很成问题的。
3、私房社会主义改造与过渡时期总路线的关系。1953年12月,中共中央批发宣传部拟定的《为动员一切力量把我国建设成为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而斗争——关于党在过渡时期总路线的学习和宣传提纲》,对总路线的内容做了详细的阐述。毛泽东在审定和修改这个宣传提纲时写了这样一段话:“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这是一个过渡时期。党在这个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和总任务,是要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并逐步实现国家对农业、对手工业和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这条总路线是照耀我们各项工作的灯塔,各项工作离开它,就要犯右倾或‘左’倾错误。”
《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要求按照中国共产党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的政策的原则进行私房的社会主义改造。根据过渡时期的总路线,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对象是资产阶级,而私房社会主义改造在改造对象上突破了资产阶级的范围,将非资产阶级的小市民、教师、工人、小职员纳入改造,在性质上和将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以及其他劳动者按资产阶级工商业者改造并无太大区别,实际上偏离了过渡时期的总路线这座“灯塔”,犯了“左”倾错误。这个时候,毛泽东他老人家的圣明就体现出来了:总路线刚开始宣传的时候,他老人家就已经预见到可能会有人偏离“灯塔”,犯“左”或“右”的错误。果然!
4、私房社会主义改造的两个前提判断明显不符合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私房社会主义改造有两个前提判断:城市私人房屋出租是一种资本主义的经营方式,私房主出租房屋是剥削,所以要对私人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
“私有出租房屋是资本主义经济的一部分,在我国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以至小商小贩都实行了社会主义改造以后,这一部分就成为城乡最后残余的资本主义因素。……部分房主经过整风提高了思想认识,也表示愿意放弃剥削,做一个自食其力的劳动者……”(1961年5月13日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业部《关于加速城市私人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工作的联合通知》)
“……对于占有这样多房屋的房主如不实行改造,仍任其过着剥削生活,这是我们的社会制度所不能允许的。”(1957年10月28日城市服务部张永励副部长在第二次全国厅局长会议上《关于城市房产管理工作的讲话》(节录))
但是,这两个判断显然违反了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为了简洁起见,我在这里引用一下恩格斯本人在《论住宅问题》中的原话来说明问题:
“试图把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间的关系与工人和资本家之间的关系等同起来,就是完全歪曲前一种关系。相反,我们要谈的是两个公民之间的十分平常的商品交易,而这种交易是按照各种调节一般商品买卖,特别是调节‘地产’这一商品买卖的经济规律进行的。首先要计算的是整个房屋或房屋一部分的建造和维修费用;其次是依房屋位置好坏程度而定的地价;最后,决定问题的是当时的供求状况。”
“我们在上面已经看到:租价即所谓的租金由下述几个部分构成:(1)地租;(2)建筑资本的利息,包括承造人的利润在内;(3)修缮费和保险费;(4)随房屋逐渐破旧无用逐年以分期付款方式支付的建筑资本补偿费(折旧费),包括其利润在内。”
“一句话,租赁合同是一种最普通的商品交易,在理论上,它并不比其他任何交易对工人有利些或有害些,只有涉及劳动力买卖的场合是一个例外。”
恩格斯在这里讲的很清楚,租房者和房东之间只是商品买卖的关系,不是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之间剥削和被剥削的关系,房东所得租金并不是对租房者的剥削。
这个道理,当时参与私房社会主义改造的国务院八办副主任、贡献卓著的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家许涤新在大会上明确讲过的。许涤新在1958年2月8日第一次全国城市房产工作会议上的报告里谈到房产改造与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的比较时讲到:“但房东是出租房子和房客是租赁关系,恩格斯说过:‘房东和房客的关系不是资本家对工人的关系,是商品的买卖关系。’……所以房主出租房子给房客是商品买卖关系,不能说房东和房客是剥削和被剥削的关系。”
可惜,他的话没有人听。
5、用私人出租房屋的一定比例的租金来赎买私人房屋的所有权是荒唐的,违反了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常识。什么是和平赎买?1955年10月9日,毛泽东在同民主建国会、全国工商联的领导人座谈时说了这么一段话:“我们现在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实际上就是运用从前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提出过的赎买政策。它不是国家用一笔钱或者发行公债来购买资本家的私有财产(不是生活资料,是生产资料,即机器、厂房这些东西),也不是用突然的方法,而是逐步地进行,延长改造的时间,比如讲15年吧,在这中间由工人替工商业者生产一部分利润。这部分利润,是工人生产的利润中间分给私人的部分,有说一年四五个亿的,有说没有这么多的,大概是一年几个亿吧,十年就是几十个亿。我们实行的就是这么一种政策。全国资本家的固定资产的估价,有这么一笔账:工业方面有25亿元,商业方面有8亿元,合计是33亿元。我想,如果15年再加恢复时期3年共18年,工人阶级替资产阶级生产的利润就会超过这个数字。”
按照毛泽东的这段表述,和平赎买对被赎买者未必是件坏事。从盈亏计算角度,资本家的私有财产(生产资料)被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赎买后,资本家是不会蚀本的,甚至还能有利润。
但是,这种对资本家生产资料的和平赎买显然不能适用于城市私人出租房屋的赎买。根据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工人的劳动是创造新价值的唯一源泉,而房屋出租不能创造新的价值。房屋租金只是房屋本身的孳息,理想的状况下,房屋租金在扣除折旧、维修等费用后大体上相当于社会上正当的平均利润。如果要对房屋进行赎买,必须另外单独支付赎金,而决不可以用房屋产生的租金来赎买房屋自己的所有权。这样看来,如果说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支付了赎金的话,那么对私房的社会主义改造实际上相当于没有支付赎金。所谓私房的和平赎买,有点像生活中的一句玩笑话:“我请客你掏钱”。
四、结语
2、1980年以后,针对私房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建设部以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下发了不少规范性文件,对私房社会主义改造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反思,承认其中存在遗留问题,并制定了一些相应的落实政策的措施。但是,私房改造中的受害者及其后人对这些规范性文件的肤浅、专断、不彻底、不光明正大甚为不满,在法治事业取得相当进步的今天,他们不停地通过各种方式表达自己的诉求。就我本人了解的情况,有的地方政府部门(建委)对于私房改造遗留问题的民意反映十分重视,并已经通过集体接待群众来访等方式耐心听取当事人意见,在相关人民群众和和政府部门之间建立了良性的沟通桥梁(http://www.bjjs.gov.cn/publish/portal0/tab60/info66582.htm)。这种姿态无疑是正确的。 但是,私房社会主义改造问题是一个政治性很强的问题,需要秉持像胡绳主编《中国共产党的七十年》那样的胆识、诚恳和勇于自我批评的精神,实事求是,给出一个令人信服的结论。没有这样一个令人信服的结论,只会导致思想上和实务上的混乱,私房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也就不可能取得突破,所以,理论上的反思和总结绝不是可有可无的。我觉得现时代有一个问题,就是理论被庸俗化了,大家只把理论作为应付各种考试的敲门砖,完全忘记了理论真正的意义在于启发我们的思考,帮助我们认识社会,解决实际问题。
3、正确对待不同的意见。私房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不断有人发出不同的声音。现在可以说,这些不同的声音中,很多意见是完全正确的。例如谭惕吾在民革中央小组扩大会1957年6月5日会议上提出的对私房社会主义改造的批评。遗憾的是,谭惕吾的正确的批评意见不但没有被采纳,她本人反而因此被打成右派,连发言的权利也失去了。这是不正常的。又如中国共产党杰出的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许涤新在1958年2月8日第一次全国城市房产工作会议上的报告中所讲的关于房东与房客不是剥削关系,对房产的改造不要简单化,要细致区分出租房屋占有者的阶级成分,不要拿工商业改造的办法硬套等,这些意见都是非常正确的。但是,这些意见显然没有得到重视。所以,充分发扬民主,允许不同的声音发出来,从中遴选正确的意见是非常重要的。
关智慧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