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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租房”业主声明 中共大陸列为顶级屏蔽的惊天黑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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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26 08:37:47 | 显示全部楼层
旧文重温:    如何处置“经租房”?中评网




   
如何处置“经租房”?

编者按:
上个世纪50年代中后期,很多私有房主以一份内容为“我自愿把位于某胡同某号的房产交给国家经营”的字据,把房产托管给政府统一经营管理。 相关部门负责修缮和安排租户,所得房租与房主分享。 这种状态的房产,就是今天所称的“经租房”。

1964年以后的一系列政府文件乃至司法解释,改变了“经租房”权属,比如1964年9月18日之(64)法研字第80号《关于国家经租房屋的业主实际上丧失所有权》 的批复。   

上世纪70年代末起,开始有百姓就“经租房”问题上访。 近些年,眼见着问题的核心——大量的“经租房”将随着城市拆迁与改造不复存,争端越来越尖锐。 1985年,城建部在一份《关于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中提出:“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一律属于国家所有,由房管部门统一经营管理”。 据说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在一份内部文件中规定,凡涉及到经租房一律不受理。

到了2001年,由于南方的华侨要求归还私人房产的声音非常强烈,当地政府在请示国务院之后,开始认真落实。 目前广东、厦门、福建、海南等地均已把经租房归还给了华侨,已拆了的赔钱。 之后国内业主也自广州开始逐步落实。 在上海和南京,虽然落后于广州很多,但至少已承认经租房的私有产权,并体现在当地的《拆迁条例》拆迁补偿中。 而这种态度与方案,并不是全国统一的。

如何处置历史遗留问题?如何让问题成为历史不再困扰今天、明天的人们?

2004年11月10日 责任编辑:王振宇

经租房政策的法律地位及解决出路的思考   / 高智晟    2004-11-17
“经租房”问题重浮水面   / 郭宇宽    2004-11-17
在“危改”中被错杀的私宅   / 华新民    2004-11-17
经租房:一个跨世纪的沉重话题   / 陈晓凤    2004-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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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26 08:57:2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文章于2004-11-17发布 累计浏览7282次
经租房政策的法律地位及解决出路的思考
高智晟

.......................................................................

网友评论

闻仲篪
2013-1-17 11:38:37

要求党中央要沏实落实好依人为本。代表各民族人民历代喝望公正,合理,平等崇高信念。不能口号提的奇妙。另有所做,践踏人民的利益,对违法行为不给于置至。使中国走向无法无天的黑暗之中,变成有权是法可以欺压人民无所非为。依此下去中国有一场争权夺利的大战。祸国泱民是可想而知。首先要逞治党内坚持有权是法的行为奸党。纯节党队伍。真正做到执政为民的理念。维护宪法和律尊严。是带领各民族人民夺取和实现各项奋斗目标的保证。

闻仲篪
2013-1-17 11:38:23

要求党中央要沏实落实好依人为本。代表各民族人民历代喝望公正,合理,平等崇高信念。不能口号提的奇妙。另有所做,践踏人民的利益,对违法行为不给于置至。使中国走向无法无天的黑暗之中,变成有权是法可以欺压人民无所非为。依此下去中国有一场争权夺利的大战。祸国泱民是可想而知。首先要逞治党内坚持有权是法的行为奸党。纯节党队伍。真正做到执政为民的理念。维护宪法和律尊严。是带领各民族人民夺取和实现各项奋斗目标的保证。

丁鹤翔 手机:13857885
2012-9-27 12:51:11

丁鹤翔  手机:13857885648,我们是新中国1951年购的房,1958年被改造成.这是强盗行为,只为吃我们小百姓,今天,钩钓鱼岛,是中国的土地,要归还。。。个人的房地产也一样要归还。。

丁鹤翔 手机:13857885
2012-9-27 12:51:01

丁鹤翔  手机:13857885648,我们是新中国1951年购的房,1958年被改造成.这是强盗行为,只为吃我们小百姓,今天,钩钓鱼岛,是中国的土地,要归还。。。个人的房地产也一样要归还。。

丁鹤翔 手机:13857885
2012-9-27 12:45:29

我们是1950年新中国成立后才购置的房地产,完全是自己居住的,按规定领取了房地产证书.-------1955年我们几人去上海找工作,宁波房子相继空关,但是居民会把空房租给了解放军,之后又租给了外人,1958年我们的房子被改造了,被房管部门强盗抢收去了,此事,国家为何不处理.人民政府只会吃我们小百姓,今天,
钓鱼岛的事件,我们国人是主张中国的领土完整,但个人的房地产也是一样的性质..归还吧,小百姓再三抗议.........


丁鹤翔 手机:13857885
2012-9-27 12:45:20

我们是1950年新中国成立后才购置的房地产,完全是自己居住的,按规定领取了房地产证书.-------1955年我们几人去上海找工作,宁波房子相继空关,但是居民会把空房租给了解放军,之后又租给了外人,1958年我们的房子被改造了,被房管部门强盗抢收去了,此事,国家为何不处理.人民政府只会吃我们小百姓,今天,
钓鱼岛的事件,我们国人是主张中国的领土完整,但个人的房地产也是一样的性质..归还吧,小百姓再三抗议.........


杨荣生
2012-1-12 14:11:39

杨荣生    手机:18995300090
         
我的爷爷在1957年的时候在市中心有20间房屋,刚开始是被毛纺织社租赁,后来又被政府经租,政府出具了经租手续,刚开始收过一次租金,到后来就没结果了,改革开放后多方索要无果,现在的那20间房屋早已经被拆建,不知何时能收回来


丁鹤翔原房产权人得不到一分钱,
2011-10-5 14:50:47

现在,我的原房宁波天一巷25号要拆迁了,但我们房产所有人得不到一分钱的赔偿。而“经租房”的施姓住户,早在1999年死亡,但户籍10多年来一直没注销。(浙江省及宁波市内并没有直系亲戚,更没有户籍),但不知是何缘古,这户死人居然分得了公房。是用死人的名字,还是何方妖魔强占去了。中国竟然如此不公,拆迁--我们百姓没有根本保障,拆迁是无法无天,但我们是上告无门。这是今天的实事。让世人来评一下吧。      


爱在进行时
2011-9-3 21:57:48

太不公,怎么以前的错误60多年还不改,老百姓犯错要接受惩罚,难道国家的错误就不能改吗?悲哀

龙猫手机15502683953
2011-7-30 15:47:13

经租房必将物归原主
      解放初期,中共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于1956年5月18日制订了一份《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的文件。当时自定政策的领导和老百姓都是法盲,将个人所有的房屋非法上交归政府统一经租。另一个直接言及经租房权属人对经租房不再享有所有权的文件是最高法院之1964年9月18日之(64)法研字第80号《关于国家经租房屋的业主实际上丧失所有权》的批复,该批复应当说经租房已经纳入国家所有。1954年自定宪法当时的宪法第十一条明确将私有房屋作为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纳入宪法的保护范畴。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21日下午在北京主持召开会议,专题研究部署信访工作。 他强调,要以胡锦涛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来统揽信访工作,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点,高度重视、积极回应群众合理诉求,着力从政策和制度层面统筹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维护 人民根本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周永康要求,各级干部要真正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加大解决群众合理诉求的工作力度。 要深刻汲取有的地方因违反政策、敷衍塞责、作风粗暴引发群体性事件和个人极端事件的教训。 《经租房必将回到真正的房照主人手中》。 联系手机:15502683953


星际过客
2011-7-24 22:12:39

外公的资产在解放后合并成立了重庆凤凰服装厂,在新华路的一间房被经租。

前者就当是给国家的贡献了。经租房现在也不还,没天理。

外公早已去世,妈妈也老了,准备向上反映情况,给个说法。希望在波书记还没走是有希望要

回来或补偿。


chaoren
2011-7-15 11:59:34

我的外祖父在北京也有一处老房子,被经租至今没有要回,50年历尽艰辛,外祖父已不在人世,我的舅舅们接过讨房的大旗,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也没有停止,但是始终没有结果。现在已经走投无路了,有谁能指点迷津?

需改正的违宪现象
2011-7-12 13:00:31

我家也有经租房被国家管理现象,起诉过,上访过,终没定论,新《物权》的颁发能给我们权利人应有的权利吗?国家还要继续侵犯我们的权利吗?呼吁改正违反宪法现象!!

大家
2011-5-19 12:12:35

大家应呼吁政府讲形象,对这些严重违法,霸占老伯姓的私有财产的赖皮行为立即予以拨乱反正,归还和保护人民的个人合法财产!要有正义感,要有时间表!腐败才能遏制!

孙心
2011-5-19 12:05:01

我家也有,祖父的兄弟的几间房子即不经租也没冲公,一百方不到都被房管部门挪用,他们投诉都无用,这种现象是在文明的社会中存在,且都有人来抢又没人管,政府应督促这些无赖部门归还阿?

文萍手机号18964086628
2011-3-22 23:58:03

强盗光天化日之下分文不花抢霸为已有

文萍
2011-3-22 22:05:18

因父无工作,子女有智障,精神病,聋哑人,老弱病残无收入家庭生活困难,文革前总祘免于改造.房管局给我家-张银行帐号,要求把收来房租的30% 存入帐号,我们也照办了.后来文革因四人帮坏党对我家政策,不化一文霸为已有.1994年请我补办改造手续,补领定租.我们沒睬他,并一直要求拨乱反正, 要求落政.2011年3月22曰去上访改造,他说沒有存30%是免改政策,我说帐号是伱们给的,文革前我们照你们说的存,我给他看94年要 补办手续的盖有印章信,他说看到过,他还说他们信写错了,不应这么写,他不要脸地说你家房文革被改造,不用办手续.总之-句话强盗耍无赖 不想落政.我说你的信沒写错,我是沒办过手续,沒领过定租啊,真是沒说的,太不要脸,太不讲理,他们自已说的办的要赖

李鹏
2011-3-16 19:34:13

没道理,没人管啊


我的上访路(2)
2011-1-3 12:22:14

事实:1958年私改房时期:丁家仍是“出租”二家房客,黄姓,施姓。 面积是73平方米。 没超起征点,符合发还政策。 3. 海房信访的复函:所述1959年,是房管出租给(任永水家)。 但这是私改期之后,这个面积,加在1958年之前,说得通吗? 请公正说话,对人民负责。 不要把三家房客的面积,计在二家房客的账上,硬是超过100平方。 4. 1958年,丁鹤翔在上海金星笔厂工作,与二个共有权人的哥哥(丁鹤舫,丁永吉)是各自独立生活的,各自在不同区域工作,这是有据可查的。 建委也有文件规定,应分户计算改造起点。 我要求我们不应作为一户,我们产权不是父子式的,而是兄弟关系。 中国社会是以家庭为计算细胞的,这是中国的国情。 为此,我们三个产权人是三个家庭。 应分别计算。 丁鹤翔要求落叶归根,来宁波居住。 请行便了却老人这个心愿吧,谢谢你们。 最后祝各位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产权人: 丁鹤翔:丁伯成执笔 2010年6月19日

我的上访路(1)
2011-1-3 12:12:41




丁鹤翔 手机:13857885648
2010-12-14 11:42:03

丁鹤翔  手机:13857885648  实际事例:   
我是在新中国成立后由兄弟几人共同出资购置了宁波市月湖的房地产,不久,我的房屋给了解放军居住。 时期在51年至58年间。 (有税单为证)。 可是在58年下半年,解放军搬出后,楼下“施姓”住户强占了我房,根本没交付楼上,楼下的房屋租金。 之后国家进行闪电式的房屋改造,我们三个产权人根本不知情,更没委托谁。 我们是正常纳税,更没少一分钱的税款。 房地产证书还在我们手上,但房子不是我们的了。 我们是冤屈了60年,上诉了40多年。 -----。 现在此房要拆迁了,但我们房产所有人得不到一分钱的赔偿。 而“经租房”的施姓住户,早在1999年死亡,但户籍10多年来一直没注销。 浙江省及宁波市内并没有直系亲戚,更没有户籍,但不知是何缘古,这户死人居然分得了公房。 是死人的名字,还是何方妖魔。 中国如此不公,我们百姓没有根本保障,拆迁是无法无天,但我们是上告无门。 让世人来评一下吧。
   



丁鹤翔 手机:13857885648
2010-12-14 11:39:38

实际事例:
我是在新中国成立后由兄弟几人共同出资购置了宁波市月湖的房地产,不久,我的房屋给了解放军居住。 时期在51年至58年间。 (有税单为证)。 可是在58年下半年,解放军搬出后,楼下“施姓”住户强占了我房,根本没交付楼上,楼下的房屋租金。 之后国家进行闪电式的房屋改造,我们三个产权人根本不知情,更没委托谁。 我们是正常纳税,更没少一分钱的税款。 房地产证书还在我们手上,但房子不是我们的了。 我们是冤屈了60年,上诉了40多年。 -----。 现在此房要拆迁了,但我们房产所有人得不到一分钱的赔偿。 而“经租房”的施姓住户,早在1999年死亡,但户籍10多年来一直没注销。 浙江省及宁波市内并没有直系亲戚,更没有户籍,但不知是何缘古,这户死人居然分得了公房。 是死人的名字,还是何方妖魔。 中国如此不公,我们百姓没有根本保障,拆迁是无法无天,但我们是上告无门。 让世人来评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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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26 09:09:42 | 显示全部楼层
失去的不仅仅是一纸提案



     近日打开北京市政协提案委员会网页,发现非常熟悉的第0524号提案来了个大变身! 原来的第0524号提案为《关于北京市政府如何解决经租房的提案》,而现在却变成《关于通过财政补贴减轻文化创意企业税收负担的提案》。


  这一发现令我顿时瞠目! 因为这可是北京市政协的正式网站,而非其他江湖杂牌网站,是我们了解首都、热爱首都的一个亲切可信的窗口啊! 多年来,通过这一网站我们了解到北京市的政协委员、代表们,对北京市的法治建设、规划建设以及百姓生活等诸多方面,所倾注的关注、关心与深思熟虑的建言献策,也体会到 这些提案在落实后带来的新的变化。 而这一“偷梁换柱”的事实确又真真切切的摆在面前,不由得你不去面对,去思考。


  原第0524号提案:《关于北京市政府如何解决经租房的提案》,我第一次看到的时间是去年7月份,当时还很高兴的将此消息转告海内外的亲朋好友,让大家知道 经租房这一历史遗留问题,终于引起市政协中的代表甚或是委员们的重视了,我们过去为国家做过的贡献、蒙受的冤屈,有望得到政府依法行政的解决了。 继而看到这一提案的关注支持人数与日俱增,至四月中旬我再浏览时就突破千人,远远高于其他提案的关注度,这一提案不失为一站在尊重历史、正视历史的历史唯物 主义的高度上,运用相关宪法、法律,同时兼顾政府与经租房产权人、权益人两方面都可以接收,并能够切实操作的好提案。


  经租房问题,如港澳两会代表在09年递交的:《發還港澳同胞內地經租房產》提案中所阐述的:“經租房是業權人用他們自已的勞動所得購置,這些業權人在建國 初期沒有被評定為“地主"或“資本家"成份,其房產也沒有被人民政府沒收,政府並對其經租房重新頒發了「房地產所有證」。 在1958年的“社會主義改造"運動中,經租房也沒有被列入改造而改變權屬,經租房是業權人的合法私有財產;”。“在物權法已頒布實施後的今天,經租房 這一歷史遺留問題依法應該得到解決。 經租房不盡快發還給業權人,有違法律的規定,損害國家法律的尊嚴。 ”港澳代表这一提案的提案人都是“民建联”的精英,其中亦不乏当年香港立法委的成员,甚至是主席(谭耀宗),他们是与中央政府高度保持一致、坚决拥护基本法的有 识之士,他们充分运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宪法、法律,言简意赅、措辞严谨,态度诚挚的向两会提出了关于解决港澳同胞经租房这一历史遗留问题的提议案,也表达了祖国大陆绝 大多数经租房产权人、权益人的共同诉求。


  历史就是历史


   经租房这一历史遗留问题,不是通过蒙上双眼或视而不见,就不复存在的,更不是通过网络修改、删除就可以解决了的。 它需要我们的人民政府面对之、正视之,依照一个法治政府应该的行政作为去切实的解决它。


  一个取信于民的政府首先是诚信的政府,是依法行政的政府。 同样,作为党和政府统一战线的人民政协,自成立之日起就本着诚信、诚挚的精神为党、为国家、为人民而建言献策,并取得人民的尊重与信赖。 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人民政协成立55周年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中,高度评价了人民政协成立以来作出的重大贡献,全面总结了人民政协事业发展积累的宝贵经验,明确提出了新世纪新阶段开展人民 政协工作的方针原则、工作要求。 那就是: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就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搞好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 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和政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发挥人民政协在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作用,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做出更大的 贡献。 市政协如果切实认识到这一历史使命的重要性、责任感,就不会出现这一随意篡改提案的令人窃笑的错误,我至今仍然愿意相信这一错误不是政协提案委员会主观的决策,而 是网络系统上出现的技术错误。 若非如此,那么北京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失去的,就不仅仅是一纸具有拳拳之心、真知灼见的提案,更重要的是失去人民的信任与拥戴,那才是最大的、难于弥补的损失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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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26 09:12:35 | 显示全部楼层
谁动了公民的合法财产作者:梅园雪韵  
标签:社会2011-06-04 10:03 星期六 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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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动了公民的合法财产
  
  作者:韩雪 原载:《民商》2011.3-4期
  
  
  
  ——土地制度大讨论之三
  
  一位社会学家说,以谋利为目的的拆迁是对合法祖产房产主最后一次也是最彻底的剥夺,是对城市地皮资源最残酷的一次掠夺。
  
  焦点之:私产权利:官商土地交易的牺牲品
  
  2011 年4 月, 一则媒体报道将旧城区改造、私房产权和胡同文化保护的问题再一次带到了公众视野中。 报道称,西城区计划拆迁改造位于西城区陶然亭粉房社区的粉房琉璃街、潘家胡同,而散落于两条胡同中的廉新会馆、新会会馆、阳江会馆等30 余家会馆, 也有可能永远湮没在拆迁扬起的尘土中。 虽然随后,北京市西城区政府新闻办公室公开回应,称此报道部分内容失实,但侧面也说明了其会对未在保护名录内的会馆进行拆迁。
  
  对此,中国文物学会会馆专业委员会会长汤锦程说,“按时间界定,一百年以上的都应算文物,会馆是拥有几百年历史的古建筑,却被拆得支离破碎”,“拆掉很容易,再找回来就相当困难了。”
  
  这样的事情,并不只是发生在北京。 2011 年过去的四个月里,各地政府继续抡着“旧城改造”的大锤,大连市不可移动文物“凤鸣街近代建筑群”遭遇野蛮拆除;南京仓巷地区的湖北会馆等一批 古建筑,在新版《南京老城南历史城区保护规划》公示期间被白下区拆迁办突击破坏……就在去年12 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 》发布,仍将“旧城区改建”纳入公共利益之列,随即引发公众的质疑。 人们认为,一些城市以旧城改造为名,行大拆大建、卖地赚钱之实,而旧城改造中老宅产权人权利保护问题至今仍被政府无视和“曲解”。
  
  旧城改造为“民生”?
  
  老北京有句话:“ 有名胡同三百六,无名胡同似牛毛。”这些大大小小的胡同几百年来静静地交织着,见证着北京城的过渡和变迁。对以四合院为代表的旧城区加以摧毁“改造”,多是宣称其“危旧——没有卫生设施,破破烂烂,群众要求危改的呼声很高,我们不能置老百姓的死活于不顾”云云。
  
  危房和民生成为改造拆迁的最大理由。
  
  早在1949 年,著名的法学家钱端升先生就在《人民日报》发表了一篇题为《论如何解决北平人民的住的问题》。 他对当时存在着的将私房充公的倾向表示忧虑,认为这将导致多种“恶果”:“第一种恶果是,无人愿意投资建造新房,或翻建旧房。一方面政府没有多余的财力 去建房,一方面私人又裹足不前,不去建房,房屋势将日益减少。没收的第二种恶果是社会秩序容易紊乱,因为没收势必引起众多人民心理上的不安。没收以后又须要管理。 这个管理是一件十分繁重之事。在目下,政府正应集中精力于增加生产,以繁荣经济之时,这样一件繁重工作势将妨害政府的主要工作。这是没收的又一恶果。”
  
  事实证明钱先生的担忧不无道理。据北京市房管部门提供的数据,上世纪50 年代初期,北京的危房率只有5%,而到了1990 年,这个数字上升到50%。
  
  《城记》作者、新华社记者王军跟踪报道北京胡同改造一事多年,他认为“对于胡同的改造,烟袋斜街是个典范。在那条胡同的改造上,政府做了政府该做的事, 市场做了市场该做的事。政府只投入了160 万,把天然气埋进去,把路铺好,然后告诉大家:这里是不会拆的。于是大家便有了信心,便愿意自己投入去修缮 属于自己的东西,这时候,政府需要做的就是给出修缮标准。”一年后,王军又到那里,胡同已经完全改变了当年破败的景象,焕发出了生气,“就像针灸,政府 只需要把针扎进穴位,身体的经络自然就开了,舒筋活血的目的也就达到了。”
  
  在他看来,胡同的改造需要遵循几大原则:第一,要严禁行政强制力量的介入;第二,文物部门一定要加大文物普查力度,明确该保护、修缮的历史文物;第三,要营造私有财产安全且易于流通的法律环境;第四,严禁房地产开发商的介入。
  
  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姚远博士也表示,从民生保障的角度看,旧城改造制造了大量社会问题,很多低收入家庭虽然靠拆迁住上了新房,但失去了就业、医疗、教育等重要的生活 条件。 显然,如果只改善“住有所居”,而恶化了“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的条件,旧城改造就谈不上真正的改善民生。 大拆大建式的旧城改造,是伪“公益”真“公害”。 在种种“发展经济”、“改善民生”的旗号下,旧城改造不过是“土地财政”的遮羞布而已。
  
  “危改”是一块 “肥肉”
  
  上世纪90 年代以来房地产热席卷全国。为了获得土地,一段时期内在一些政府部门的支持下,以危改或建设的名义,各大城市强制性拆迁老城区之风愈演愈烈。而被拆迁土地上的私产权利人的权利,成为政府与土地开发商交易中的最大牺牲品。
  
  北京市最早涉及私房土地使用权的诉讼发生在1995 年,因金融街建设而面临拆迁的114 户594 人集体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西城区房地局,但其起诉被驳回。
  
  在那114 户私房主中,有不少户的房产购置于1949 年以前,甚至是数代相传百年有余。1997 年,北京市档案馆对社会开放历史档案,有不少公民及时赶到寻出国民党政府留下的与自己有关的私人房地产档案。档案馆很开明,只要属实,即可复印盖章证明与原件相同。
  
  从历史角度追本寻源,在解放初期,政府接管或没收了帝国主义、官僚资本主义、国民党政府以及战犯、汉奸、反革命分子所占有的城市土地。 1956 年开始,政府又用赎买的办法将资本主义工商业、私营房地产公司和房地产行业主的城市房地产改变为国有,但仍保留了土地私有制,与土地公有制并存。 存留下来的私有土地财产全部是公民的生活资料。 生活资料的特点就是仅限于使用,不用于生产。
  
  拥有仅限于生活使用的私有土地的公民,解放后继续拥有新政府核发的土地房屋所有权证。它表示新政府承认和保护公民这部分私有土地财产权的连续性和继承权。
  
  文革时期,我国以极端的政治的办法否定了城市土地私有制。 由于“公”、“检”、“法”被砸烂,废除城市土地私有制于法无效。 从法律意义上讲,我国直至1982 年宪法实施前,名义上还维持着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并存的城市土地所有制格局。 但因政治运动的原因,大量的私人财产受到侵害,比如文革中大量挤占私房便是显例。
  
  1982 年宪法第十条宣布:“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有”。这个宣布当时没有引起社会波动是因为居民还继续在使用各自占有的那部分土地。而且政府没有依82 年宪法公告公民进行变更土地登记,也没有依88 年宪法修正案重新进行初始土地登记(又可称土地总登记)。
  
  1988 年宪法修正案将城市国有土地所有权能进行分化。从土地所有权中分化出可以进入市场流转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第一次在中国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这时,那些曾经拥有城市土地的居民开始思考自己的土地财产权利。
  
  1990 年4 月23 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对最高人民法院的复函:“ 我国1982 年宪法规定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后,公民对原属自己所有的城市土地应该自然享有使用权。”
  
  但这一自然享有的“使用权”仅仅停留在了司法解释里。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既可先给北京市私房业主登记发放内含城市土地使用地号的《房产所有证》,又可后给所有房地产开发公司发放涵盖私房使用土地的《北京市城镇建设用地批准 书》。 前后两个用地批准证书,必然引起法律争议,争议的本质即是公民对原属自己所有的城市土地财产权的诉求。
  
  然而,1992 年最高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称“凡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 法院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这样,公民对此的合法诉求全部被司法机关以各种理由裁定驳回申请,即使勉强进入诉讼程序,未等诉讼完毕, 房产已遭“强制执行”。 有关部门解释为那些人在无理缠诉阻碍施工。
  
  目前,现行的旧城改造模式往往以大规模拆迁方式运作,当地居民皆须迁走,土地则以整理储备,或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地方政府从中获取巨额土地出让金。 这正是一些城市对旧城改造趋之若鹜的根本原因。 1994 年分税制改革造成了一些地方的财政困难。 1998 年后,随着土地出让金全额归地方政府所有,加上建筑业税、房地产税和耕地占用税占到地方税收60%,形成了所谓“土地财政”。
  
  而各地卖“熟地”(清完拆迁户的土地),背后都有不同程度的权力之手操控。比如北京市各区的“房地经营管理中心”,就是从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剥离出来的一个经营实体,名义上与房管局脱钩,实际上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北京的“危改”项目许多都由此“经营中心”操作。由于地皮升值和政府的优惠政策,危改是一块真正的“肥肉”,在其背后是一条行政违法的流水线。
  
  违法的操作程序是:房管局把私人拥有的祖产土地使用权擅自划拨给“经营中心”——经营中心到银行抵押贷款——给拆迁户拆迁补偿款——把拆迁完的地再卖给真正意义上的开发商。如此,只要玩个“空手道”,就能一夜暴富。
  
  这对于刚从政府分离,想在“市场经济”中淘第一桶金的“经营中心”
  
  和相关利益集团来说都意义非凡。
  
  一位社会学家说,以谋利为目的的拆迁是对合法祖产房产主最后一次也是最彻底的剥夺,是对城市地皮资源最残酷的一次掠夺。
  
  谁该享有经租房的财产权利
  
  家住北京南池子普渡寺西巷的丁艾女士,祖传的私产四合院侥幸逃过了商业开发,不过接下来发生的事情更加让她愤怒。
  
  她家四合院一半的房子1959年成了经租房。 所谓经租房,简单地说,就是上个世纪50 年代末被国家统一管理,统一租赁的私有出租房。 后来北京市拆迁改造把住户给迁走了,丁艾感觉有希望能把被房管局征走的房子要回来。 谁曾想,房管局在她家院子里砌起了一道围墙,把她家的经租房围在了墙外。 接着传来消息,她家300 多平方米面积的经租房要以300 多万元的价格卖给一个她不认识的韩先生( 该位置一个四合院的市场价值超过千万)。 这个韩先生自我介绍是东城区房管局干部介绍来的。 当丁艾说明情况,表示房管局违法要维护自己权利后,买主放弃了“交易”。 但房子空在那里,房管局并没有将其交还丁家。
  
  不过,并非所有经租房的权利人都有丁艾的运气: 暂时性地维护了自己的财产权利。
  
  经租房与大跃进、人民公社、公共食堂等有相同的时代背景,是政府希望通过社会主义改造以实现全面公有制来解决当时城市居民住房紧张的一种极左的方式。
  
  1956 年5 月18 日, 当时的中共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制订了《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提出对城市私有房产进行社会主义改造。 其理由是:一,私房比例过大;二,不少城市居民住房困难;三,租金混乱、欠租情况多;四,二房东(房屋中介)多,从而得出“城市房屋私人占有制与 社会主义建设之间矛盾日益尖锐”的结论,决定对私有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 其改造形式是: 由国家统一租赁、统一分配使用和修缮维护超过一定标准的私有出租房屋,再跟房主分享房租。 也就是说,“对城市房屋占有者用类似赎买的办法,即在一定时期内给以固定的租金,来逐步地改变他们的所有制”。
  
  此文件出台后, 各地都制定了经租房地方规范。比如北京在1958 年6 月4 日出台了《对私有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几个具体问题政策的规定》,规定了纳入改造起点为:出租房屋够15 间或总面积达225 平米以上者一律纳入“社会主义改造”之列。
  
  当时我国城市私房比例很高,如北京私有房产占总房源的53% ;上海占66% ;苏州占86% ;全国被经租的房屋达1 亿多平方米,涉及62.41 万户。北京经租房共有24万间,380 万平米,占当时北京住房总数的40% 左右,涉及6 千户左右。
  
  1966 年文革爆发,经租房一事终止,房租全部停发,不少房主被从自己的自住房里轰了出去,不少经租房主流离失所。 文革后,政府拨乱反正,出台了落实私房政策,部分经租房主才得以回到房产所在地,收回自住房屋或部分自住房屋,但政府没有归还被经租的那一部份私房。 只是由于经租房主与房管局之间没有发生过一分钱的买卖关系,所以私产性质仍勿庸质疑。
  
  如今,巨大的经济利益成了归还经租房最大的障碍。城市化进程中,经租房集中的老城区地皮价格贵如黄金,谁占有了这些地皮,就如同得到了取之不尽的聚宝盆。
  
  强势者以最小成本谋得最大利益的动机,成为漠视经租户产权的根本原因。
  
  本世纪初,在寸土寸金的南池子地区,大量精美的四合院遭遇拆迁改造,原房主被强制性安置到其他地方。在原址上重新修建的新式四合院,以数千万的价格出售。
  
  “目前北京旧城的四合院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私人房产,大约9 万间,被国家经租或代管至今,房管局从未合法取得经租房或者代管房的产权, 所有出售均为非法。”
  
  丁艾认为虽然房管部门受利益驱动蛮不讲理,但是大多数买家还是能明辨是非的。 当前最主要是向全社会呼吁,让人们意识到要购买房产必须搞清楚谁是真正的业主,如果从房管局手中购买别人家的经租房,日后法律制的时候,一定会带来严重的产权 纠纷。 而如果有人明知是他人的产业,受利益诱惑,通过房管局内部渠道,非法购买,则如同购买赃物一样是违法行为。
  
  当然也有一些地区,主要是沿海开放省份明确了经租房财产权利的归属问题。 广州市以落实侨胞待遇的名义,由落实房屋政策领导小组宣布,无论是解放后没有向人民政府登记而被接受代管的房屋,还是社会主义私房改造时的经租房屋,只要提供房屋契证 和房屋业主或继承人的有效证件就发还房屋产权。 包括土改期间由各地农会拍卖,拍卖款归农会所有的土改拍卖房,也参考其价值给予货币补偿。 厦门、福建、海南等地均把经租房归还给了华侨,已拆了的便赔钱。 上海和南京,虽然落后于广州,但已承认经租房的私有产权,并体现在当地的《拆迁条例》拆迁补偿中。
  
  但北京等部分城市到现在还不承认经租房是私产。对于这些地区的经租房主来说,维权的路还没看到尽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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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年前经租房引发的产权之争2013-01-07 09:10:58  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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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一年多以来,家住禅城区祖庙街道东方广场西侧泰平街三号的陈锐波,一直在为现在栖身的房屋前座产权而四处奔走。



2012年10月31日,陈家祖屋前座(经租房部分)在拆迁时受损,家人冒险到屋顶查看情况。 南都记者 郭继江 摄



  一座典型的岭南双隅木楼,在7 7年间命运跌宕起伏。一同沉浮的,还有房屋缔造者陈冠祖孙三代的生活。1935年,陈冠在如今禅城区祖庙街道泰平街3号的土地上,建造了两层充满岭南风情的民居。如今,孙子陈锐波年逾六旬时,这座祖屋面临拆迁。令陈家愕然的是,他们被禅城区国土城建水务局告上法庭,理由是对方认为房屋前座属于国有。



  纠纷源于1958年那场席卷全国的私房改造,佛山亦卷入其中。根据当时的改造政策,政府要求城市中住房面积宽裕的家庭,将部分出租房屋交由政府经租,政府每月返还房主一定租金。《佛山市志》记载,佛山市参加1958年那场私有房屋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房业主有2363户,建筑面积共449459平米。陈家祖屋的前座就是在这场社会主义私房改造中,被政府经租。



  如今,经租房产权清退,仍是一个历史遗留问题,房主与政府争议颇大。广东省除了华侨经租房可退还外,本土市民被经租的房子产权,仍由政府把持。今年夏天,陈锐波父亲陈标病危。在老人生前最后那段日子里,拿回祖屋前座的产权是他整天念叨不停的事。可惜,产权尚未拿回,老人已抱憾辞世。



 1935年泰平街三号,祖父辛苦创业建屋


  一年多以来,家住禅城区祖庙街道东方广场西侧泰平街三号的陈锐波,一直在为现在栖身的房屋前座产权而四处奔走。



  陈锐波是佛山本地人,1951年出生在如今看上去已经备显苍老的祖屋里。祖屋由陈锐波的爷爷陈冠一手缔造。上世纪30年代中期,抗日战争爆发前夕,祖籍南海黄岐的年轻人陈冠,怀着对城市的美好憧憬,只身一人来到佛山(现在的老城区升平路、高基街一带)。在酒楼食肆里,陈冠开始了自己艰苦的打拼。



  如今,孙子陈锐波这一代已不清楚爷爷陈冠当年是如何一步步打拼的。他只是模糊记得,爷爷当时很能吃苦耐劳,头脑活络,深受老板喜爱。几年光景下来,陈冠已经积累了一笔不小的财富。渴望成为城里人的陈冠,在1935年倾其所有,从一位姓黎的人手中买下现在太平街三号(原房产证上地址,即现在泰平街二号)的地皮,然后砌墙架椽,大半年时间,一座分为前后两座、2层砖木结构的房子就拔地而起。



  解放前,太平街(即现在的泰平街)一带是佛山的“金融街”,金银首饰都集中在这一片,十分繁华。坐落于此的房屋,自然也宽敞气派。事实上,陈冠建造的这座房子,在当时可以算上是豪宅了。2米高的高档石板嵌在门口两侧,威严尽显。厅堂和卧室用一道硕大的屏风门分隔开来,上面点缀着上世纪三四十年代时尚潮流的花纹。厅堂两面的墙围上,还嵌着一层薄木板,用来对付岭南回南天的潮湿。



  “在那个年代,我们这座房子比广州的西关大屋也就低一个档次,只是没有花园。”陈锐波追忆当年祖上的兴旺时,嘴角浮起一丝笑意。对于陈家而言,这座房子不仅是一个居所,也是陈家对外的荣耀。



 1958年私房改造运动,佛山2363户被经租


  房屋的建成,让陈冠的身份从农村人转变为城里人。从此,陈家子孙后代开始在这座城市里扎根、繁衍。这座宅院见证了陈冠儿子陈标的婚礼,孙子陈锐波的诞生。



  在1958年夏天,社会主义建设如火如荼。“一化三改造”的完成,使得生产资料大部分收归国有。忙于集中财力组织生产和应对抗美援朝战争,国家经济建设资金紧张,农业人口大量进城造成住房困难,于是中央开始动员有房者把更多的房屋租出去,不久后又推行经租房政策。所谓经租,就是政府对私有出租面积在规定起点以上的私有房屋,由有关部门统一出租、管理、修缮,不许房主抽回,并把一定比例的租金返还给房主。



  这场声势浩大的社会主义私房改造运动,席卷了全国大多数省份多个城市。根据当时的国家政策,不同级别的城市,经租的起点略有不同,大约是在100-250平方米之间。1981年粤府「1981」79号文件中显示,广东省规定的改造起点为,大城市150平米,中等城市100平米,小城镇80平米。佛山当时属于中等城市,按照政策规定,私有房屋出租面积超过100平米的房屋,都需经租。《佛山市志》记载,经租房改造政策还规定,非住宅用房、工商业资本家及原地主出租的房屋不受起点限制一律改造。



  陈锐波提供的1935年的房地产所有证显示,陈家这座双隅木楼地产面积为88平米,并未达到经租的标准。1958年,时年7岁的陈锐波刚上小学一年级,对经租政策了解尚少。他后来多次听父亲讲述自家房屋被经租的过程:居委会大妈到家里来检查卫生,发现当时他们家人口少,只有陈冠夫妇以及儿子儿媳,还有陈锐波和姐姐共6人,家中前后两座2层的居住环境显得很宽敞,就找来房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于是,陈家房屋的前座就此成为经租房了,一家三代都搬到后座去了,前座和后座面积相当。



  《佛山市志》记载,1958年8月开始,佛山市区对私有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参加此次改造的私房业主有2363户,建筑面积为449459平米,改造的形式一律采取国家经租,在产权证书上加盖“国家经租房产”印章,交还房主保管。房屋由国家统一管理、统一修缮和统一调配使用,不准房主抽回。《佛山市志》记载,其中还有港澳同胞215户被改造,建筑面积共38965平米。



  根据经租政策,超过起点的私有房屋经政府经租后,将把一定比例的租金支付给房主。《佛山市志》记载,佛山的租金幅度一般为房屋租金的20%-40%,平均为30%.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在红卫兵运动中,经租房租金发放一度中断。



  陈锐波说,他们家从一开始就没有拿到过政府返还的租金,拿了租金多大比例就根本无从谈起。“你知道,1958年那时候,一个运动接着一个运动,把大家都搞得很害怕,根本不敢不经租,也不敢伸手要租金。”陈锐波揣测家中房屋经租时祖父和父母的心情。



 1984年“业主”变租客,每月要交租


  房子前座被经租后,搬进来完全陌生的3户人家,前座一层住着一户粮食局职工家庭,二层住着两户房管所职工家庭。自此,陈家不得不跟过去独门独院的生活挥手作别,和其他3个家庭同住一个屋檐下。在同一个大门里,生活着4户人家,在经租房政策的魔法棒下,岭南民居忽然之间变成北京四合院。



  被经租初期,除了前座增加了三户人家,房子里除了比以往喧闹些以外,陈家的生活并未受到太大影响。但是随着陈锐波4个弟妹相继出生,陈家的孩子数量增加到7个。孩子们一天天长大,以往宽敞的居住空间顿时变得局促起来。上世纪70年代,陈锐波到20岁的年纪,还不得不跟几个兄弟挤在同一张床上。迫于家中居住空间有限,两个姐姐常年住在工厂里,好腾出空间给弟弟妹妹住。



  在此之前的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房子的产权证也被红卫兵收走,一家人陷入一片悲戚中,却又不敢说话,只能默默忍受着。直到1978年,房屋的缔造者陈冠辞世,房产证仍在政府手中,上世纪80年代初才发还给陈家。



  陈锐波兄弟姐妹都记得,爷爷辞世时,房屋成为他的一块心病。这座房子是老人家年轻时辛辛苦苦置下的家业,耗费了他太多心血。如今,前座却不属于自己家了,老人在遗憾中离世。



  6年后的1984年,陈家迎来了好消息。住在前座一楼的粮食局职工,因单位职工宿舍建成搬离,住房局促的陈家赶忙到房产局,试图要回自己房产。令陈锐波惊讶的是,不知从何时起,房屋已经不再属于陈家,而成为政府掌控的直管公房。



  陈锐波记得自己当时到房管部门时的情景:“那是经租房,已经不是你的了。”工作人员说道,陈锐波再问,就是“没政策”了。不过,陈家以陈锐波结婚为由,提出住房申请,房管部门同意了,陈锐波便跟新娘住进前座1楼的房间,二楼仍由另外两家人住着。根据经租政策,租户需要向房管部门交租,1984年,陈锐波开始每月交租3.7元。曾经的房屋业主继承人,现在变成了租户,还要交钱给政府。



  2004年,佛山市房地产管理局要求租户与政府签订房地产租赁契约,租金上涨到24元每个月。此后一直到2010年,陈锐波一直都向佛山市房地产管理局缴纳租金。



 2012年房要拆了,讨不回产权,老人郁郁而终


  如今,陈锐波回忆当时的心思:拿不到房屋产权,至少先拿回了使用权。他相信会有政策落实解决他们的问题的一天。但是,如今的他显然已经等不及了。



  2011年底,原佛山名镇动迁办工作人员开始跟陈家谈判,商讨房屋拆迁补偿问题。多年以来一直搁置的房屋产权纠纷,到这时已无法再搁置,到了非解决不可的地步了。按照拆迁办的方案,整个前座两层是经租房,89.65㎡产权属于国家,陈家私人产权的房屋面积只有后座两层75 .78㎡.而陈家认为,前座被用作经租的房屋产权也属于自己家。关于拆迁,动迁办跟陈家谈了多次,但在这个核心问题上,双方的意见完全相左。



  2012年5月29日,升平房管所一纸通知贴在陈家门口。通知上写道,按照升平片区(原佛山名镇)改造,陈家直管公房(经租房属于直管公房的一种类型)将于6月2日拆房。由于陈家在另外一处有私产房,要求在6月1日前搬离房屋并到房管所办理退房手续。



  这时,房屋缔造者陈冠的儿子,陈锐波的父亲陈标已到耄耋之年,身体状况大不如前。老人家看到这份通知,很是气愤,情绪自此变得很糟糕,每天唉声叹气,还经常骂人。这份通知严重扰乱了老人的生活。夜里,整家人都入睡时,就会听到老人家在二楼踱步的声响。糟糕的情绪也影响到老人家的进食,以往每天都吃一碗多米饭的陈标,此后半小碗都吃不完。



  心里焦虑的陈标,此后不断催促陈锐波几兄弟去房管局,让他们要回前座的产权。陈锐波兄弟去了房产局多次,均被告知经租房产权属于国家,目前尚未有归还原房主的国家政策。



  6月14日,心情阴郁的陈标去南堤市场散步时,坐在凳子上呼吸暂停。7月2日,陈标经抢救无效死亡。陈家一片悲痛。由于陈标呼吸停止后,再也没有醒来过,没有留下遗言的机会。但陈家人心里都明白,老人家的遗愿是什么。



  7月19日,陈标辞世后第18天,按照佛山习俗,正是“三七”的日子,家中仍在办丧事。清晨6时许,几十名拆迁工人趁陈家屋中无人,开始在前座楼顶施工。10多分钟后,前座楼顶已被掏出大屏幕电视那么大的窟窿,陈锐波和几个兄弟赶紧赶回家中。兄弟们拿着菜刀才将一群施工者赶走。“幸亏发现得早,要不然连灵堂都毁了。”陈锐波愤愤不平。



  就陈家丧事未尽便拆房一事,禅城区祖庙街道宣传部门作出回应。祖庙方面认为,施工的前座属于直管公房,产权属于国家,陈锐波只是租户。该负责人称,此次动工并非要拆除陈家房屋的前座,而是拆除隔壁七天酒店搭建的防护设施。6天后,禅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将陈锐波告上法庭。



  在起诉理由中,禅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如此写道:2004年3月,佛山市房地产管理局与陈锐波签订《房地产租赁契约》,合同规定,佛山市房地产管理局将禅城区泰平街2号直管公房出租给陈锐波作住宅使用,每月租金26.15元。经查,被告名下已拥有一套房产,故不符合承租直管公房的条件,要求陈锐波搬出前座并办理退房手续。一审,陈锐波败诉。陈锐波不服,提起上诉,近日,二审法院判决,对此案件不予受理。



  2012年11月的一个午后,拆迁队正在拆除陈家隔壁的七天酒店。铁锤、机械的声音轰鸣,不时传来墙体垮塌的声音,随后就有尘土飞扬到一墙之隔的陈家厅堂。隔壁拆迁的断壁残垣,将陈家后座的房顶又砸出一个大窟窿。眼看着周围的房子越来越少,陈锐波的担忧越来越迫切。



  “不是一直是国家替我们经租的吗?怎么一下子变成国有财产了?为什么从来没有人和我们说过?就算是赎买也得让当事人知道吧,也得办个手续吧?”在这个阳光明媚的下午,陈锐波站在自己的祖屋厅堂里,看着眼前墙壁上挂着的祖父和父亲的遗像,在尘土飞扬的空气中,语气激烈地抛出一个又一个疑问。空荡荡的祖屋中,没有回声,只有旁边拆迁工地上传来的墙壁轰然坍塌的声响。



 陈家经租房半世纪产权纠葛


  1、1935年陈冠在太平街三号买下地皮,大半年时间建起一个前后两座的双层砖木房屋。



  2、1958年,社会主义私房改造,陈家宅院前座上下两层成为经租房,3户不相识的家庭住进陈家。



  3、1966年,陈家宅院的房产证被红卫兵收走。



  4、1978年,陈冠辞世,前座经租房的房产证仍在政府手中,上世纪80年代中期归还。



  5、1984年,一户租户搬走,孙子陈锐波以结婚为由,住进前座经租房一楼,每月向政府交3.7元租金,租金一直交到2010年。



  6、2011年底,佛山名镇项目推进过程中,陈家房屋面临拆迁,政府认为前座经租房产权属国有,双方陷入僵局。



  7、2012年6月,陈锐波被禅城区住建局告上法庭。7月,陈锐波父亲陈标辞世,死前一直催促子孙要回经租房的产权。目前,二审法院对此案件不予受理。



 [声音]


  “不是一直是国家替我们经租的吗?怎么一下子变成国有财产了?”———陈锐波



  “从1958年国家对城市私有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以来,对于纳入国家经租的房屋,除私改前已具备华侨、港澳同胞身份的业主的经租房符合政策可退还房屋外,对于其他经租房屋的处理,到目前为止,国家没有新的政策规定。”———禅城区国土城建与水务局



 [链接]

  什么是经租房?


  在1958年前后,中国城市中的一些私有房产由政府统一经营出租,收取房租,于是就称这类房产为经租房。按当时的做法,把城市里的私有房产分为自住房和出租房,超过一定面积的,即由政府经租。政府房管部门负责经租房的经营,如管理、收租、修缮等,并把租金的百分之二十到四十发给经租房的业主。这种做法延续到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就不再发租金给经租房主。经租房主从来没有办理过这些房屋产权的转移出让手续。



经租房问题专家华新民:经租房产权属于业主




陈锐波出示自己家祖屋的房地产所有证。



  华新民,1954年生于北京,民间古城保护人士,长期关注经租房产权问题。



  记者:从法理上讲,经租房的产权属于业主还是国家?为什么?



  华新民:毫无疑问,经租房的产权属于业主,不属于国家。第一,新中国建立后,政府承认私人房屋产权。以北京为例,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连续三年多的时间内,私人产权房屋在《人民日报》等报刊上公示,这意味着新政权承认这些私有房屋产权,同时还发放了《房地产所有权证》。并且,1954年宪法中也规定,保护私有财产。第二,经租房从来都是私有,房屋产权没有出现过买卖,也没有发生过任何变动和转移,产权当然还是属于业主。



  记者:目前,经租房业主该通过何种途径去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华新民:如今,经租房业主维权比较困难。如果要通过司法途径,到法院起诉的途径,在实际中是行不通的,因为法院对经租房案件不受理。而如果到政府部门去追回房屋产权,难度非常大,几乎可以说不太可能。你想,经租房业主的房屋产权就是被住建局、房管局这些部门侵占的,他们会轻松还给你们吗?我了解的北京经租房业主,维权道路非常艰难。他们到房管局去,房管局工作人员都是沉默以对,就是要复制一下房地产所有证都异常困难。总体而言,业主追回房产所有权的可能性几乎不存在。



  记者:你觉得未来经租房产权松绑的可能性大吗?



  华新民:我不知道。不过,今年上半年,广西北海市住建局的做法开了一个好口子。北海在报纸和政府网站上公示,拟对经租房进行房屋所有权归属确认。这比广东上世纪90年代经租房产权退还只针对华侨群体而言,是一个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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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26 14:16:16 | 显示全部楼层
    今年上半年,广西北海市住建局的做法开了一个好口子。北海在报纸和政府网站上公示,拟对经租房进行房屋所有权归属确认。这比广东上世纪90年代经租房产权退还只针对华侨群体而言,是一个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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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26 21:47:19 | 显示全部楼层
陈有西:“五粮液古窖案”背后的中国土地权问题

中国的房地权是割裂的。中国公民财产权不稳定,没有安居感,原因就是同土地制度有关。人人都是没有恒产的,因此也就没有恒心。
上世纪5 0 年代,“ 五粮液”酒种的创造者,“尹长发升”将自家的16 口古窖租给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然而, 在2 0 0 9年租赁期满后, 尹家却得到一份五粮液《关于不再签订鼓楼街32 号酿酒窖池租赁协议的通知》。通知中称“该窖池产权归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理由是“ 已经于19 95 年和19 9 6年分别购买了酒窖上方的厂房和尹家自留房”。
尹家致函五粮液,告知其《通知》严重侵权。
这场纠纷发展到2010 年11月,宜宾市翠屏区土地管理局向尹家发出《关于国有土地权属调查中相关权利人指界的告之( 应为知) 事项》,打算把权属尚存争议的翠屏区鼓楼街30、32 号土地使用权证核发给五粮液集团公司。尹功孝代表尹氏家族财产继承人递交了《关于宜宾市翠屏区鼓楼街30、32 号土地使用权登记异议书》,明确表示只有尹家才拥有酒窖所有权和土地产权。
尹家诉宜宾市政府、五粮液公司案,涉及到新中国的一些土地政策等历史沿革问题, 就此,《民商》记者专访了京衡律师集团主任、一级律师陈有西。
《民商》:您认为尹家诉宜宾市政府、五粮液公司案蕴含着怎样的意义?
陈有西:五粮液古窖案目前还在起诉立案审查阶段,尹家提起了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已经十个月了,最高法院在关注中。
这个案件涉及当前中国法治环境下的私有财产权保护问题,既涉及新中国的土地制度问题,也涉及房产问题及经租的历史沿革问题。这些问题不单宜宾有,其他的城市像北京上海也都有。只是尹家的酒窖权利是一个特例,他家的房产一直没有经过经租,酒窖权也一直没有中断,一直租到2009 年12 月30 日, 到了中国已经有严密的《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物权法》的时候,一切都有了法律保障。这是很少见的权利还一直存续的案例。非常有典型意义,因此此案会是中国公民私有财产权保护的标志性案件。
《民商》:就国内19 8 8 年产生的土地出让制度而言,“出让” 即是土地产权转移的意思, 与香港的“土地批租”有本质上的区别—— 香港政府作为香港土地的所有者, 与每一位购房者都签定了租赁土地的合同,而在我们这里是不存在这纸契约和这种关系的。
陈有西:五粮液古窖案, 还没有涉及到土地出让问题。 宜宾市政府是通过行政手段,以“建设酒文化街”名义,以公共利益名义,没有征得房主的同意,就将向尹家租来的房产强行收购,然后以国有资产的名义, 入股 到五粮液股份公司。 但酒窖一直没有按文件购买,而是一直租到20 0 9 年12 月,然后赖帐不付租金,用行政权发文说酒窖归国家了。 就算当年的强行收购中,仍然明确了酒窖是尹家的,酒窖边的18 多平方米的自住房是尹家的。 有房产证、土地证,从来没有收回过。 因此,这是一个公权逐步对民权进行蚕食的过程,同土地政策没有直接关系。 而是在已经有法可依的21 世纪, 仍然用上世纪50 年代无法可依的方法,进行剥夺。
新中国的私有财产权保护,有个过程。共产党领导人民闹革命的时候,刚建国的时候,我们党和国家是保护私有财产权和土地私有权的。《苏维埃土地法大纲》中就有土地私有的规定,农村是“耕者有其田”,“打土豪分田地”,就是分给个人的。井冈山革命博物馆现在还保留着这些原始文件和农民的土地证。城里是保护民族工商业和私人房产、地产、工厂。
但五十年代初,我们就开始消灭私产搞集体化,农村是“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把土地和生产资料“自愿”收归集体,后来就搞人民公社、立法规定土地公有,“退社不自由”了,农民失去了土改得到的土地和生产资料。城里则进行“一化三改造”,“改造农业、改造手工业、改造资本主义工商业”,搞社会主义工业化。除了生活资料, 无论城乡,土地房产等生产资料大多数收归国有和集体所有了。这种国家征收行为,几乎是无偿的。
国家免费获得了公民的土地和私有财产。后来五十年代反右、六十年代四清、七十年代文革、割资本主义尾巴、打击投机倒把,国家用打击犯罪的手段,专政的手段,将公民的私产几乎全部收归国有和集体所有了。宪法规定了“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由于我们的立法思想是“公有制”, 立出的法都是这样规定的,因此这些做法都能够找到“合法”的依据。但是,这种无偿剥夺是违背共产党人闹革命时对人民作出的承诺的。违背了“耕者有其田”、“ 均贫富”、“ 打土豪分田地”、保护私有财产权的初衷。
《民商》:目前国内所谓的“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问题忽略了很多私房和经租房房主的权利,在这点上已经出现了一块土地两个所有权人的概念。
陈有西: 《物权法》立法讨论的时候,土地所有权的问题开始突显出来。因为按照民法理论,地上物权依附于地权,房产不可能吊在天上,建成空中楼阁,它必须依附于土地。如果土地不是你私有的,地上的房产怎么可能是你私有的呢?当时有一个“ 地随房走,还是房随地走”的争论,最后还是没有办法解决。因为我们的《宪法》、《土地管理法》没有修改,《物权法》没有办法突破它,成了一个不伦不类的东西。
中国现在公民的财产权中的主要东西,就是房产权。而其实我们现在所有的中国公民,都是无房户。房产权都是不完整的。说“ 这套房是我的”, 其实是错误的。你有的只是70 年的使用权,并没有所有权,因为土地不是你的,是国家租给你的。城里的是国家的,农村的是集体的。为什么中国拆迁这么容易?为什么人都自焚了,也照样能够拆迁?就是因为我们的土地制度和房产制度。你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国家可以随时征用掉,随时拆你,要你搬走。这是我们立法理论上带来的问题。
中国的房地权是割裂的。公民财产权不稳定,没有安居感,原因就是同土地制度有关。人人都是没有恒产的, 因此也就没有恒心。有了钱的人都想出国, 导致严重的社会性短期行为心理。
《民商》:有一种官方观点说经租就是征收,国家可以收归国有,不用归还?这个法律依据何在?
陈有西:经租变征收, 我国从来没有法律依据,世界上也没有这种法律概念。租出物是不丧失所有权的。我们只有当时的政策和最高法院按照当时政策所作的一个答复,现在看都是违法的。按照法律和汉语语言常识,“租”,是把房产提供给别人有偿使用,收回房租。“租”不会丧失所有权的。但在新中国就是这样发生了。最高法院那时规定,经租房只能是自己活着这代人收租,自己死了,就归国家所有了,子孙无权继承。这其实把普通百姓的财产,也按照阶级敌人的财产,打土豪分田地一样,用权力收归国有了。
1949 年8 月11 日《人民日报》的“新华社信箱”的答复,在当时就相当于政策法律,也是保护租赁物权的。 《关于城市房产、房租的性质和政策》一文中答复“:对旧私有房屋来说,其所以不能和农村中的土地问题一样处理,是因为这两者的所有权关系,从而产生的这两者 的剥削关系一般地是不相同的。……城市里私人房主对房屋的占有,一般地不是封建性质,而是资本主义性质的。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这种资本主义性质的房屋所有权 ,应当和其他官僚资本以外的私人资本的所有权一样地受到保护……综合起来说: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对于城市私人所有的房屋、地产和房租的政策,采取如下的原则:一、承认一般私人 所有的房产的所有权,并保护这种产权所有人的正当合法经营;禁止任何机关、团体或个人任意占用私人房屋。二、允许私人房屋出租,租约由主客双方自由协议来订立。三、主客双方 都应当遵守所自由议定的租约。人民政府的这种关于城市房屋的政策,不是暂时的,而是要长期实行的。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使城市居民有足够的房屋可住。”
从以上各条来看,人民政府是允许私人房屋存在的,党领导的政府在进城以后对广大非专政对象的房地产进行了登记,也就是国家承认了私人的房地产权。但最高法院1964 年9 月18 日根据当时政策,出台了一个《关于国家经租的房屋不允许继承问题的批复》,规定国家经租房的业主,死亡后不能继承,子孙丧失了所有权。这个答复解释已于2008年12 月24 日被废止。但是大量的经租房产已经没有办法恢复。
《民商》:经租房政策对尹家的酒窖案有影响吗?
陈有西:没有影响。 因为现有的所有证据证明, 尹家的房产,是生产厂房不是住宅,尹家又是革命后代,从来没有纳入经租范围。 尹伯民解放前靠拢共产党,是进步的民族资本家,是共产党的朋友,保护过党的地下组织,因此他们家的房地产从来没有被没收,没有纳入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 前三十年的宜宾地委、市的领导,四川省委,都是知道这个历史的,财产权是明晰的。 每一次政治运动中,尹家的房产和酒窖一直没有被征收和剥夺。 因此才会到20 0 9 年12 月底一直享有出租权,收取租金。 这是一个非常特殊的现象。 他们的权利一直延续到了中国依法治国的时代,有了民法、物权法的时代。 这样,他的财产权已经不能用当年的政策治国的方式来解决,只能依现有的民法和物权法来解决了。 但是宜宾市政府和五粮液公司的观念,还停留在依政策治国、没有法治的年代。 他们眼中只有权力而没有法律。
《民商》:你为什么认为按现在法律,十六口酒窖是尹家的?


《民商》:宜宾市政府1984 年发出454 号文件,现在又说当年发错了,生产资料是不能纠错重新发回个人的。这种说法有没有法律上的依据?而1984 年那个文件是否真的错了,在法律上是否站得住脚?
陈有西:1984 年的文件没有发错,是历史真相的记录。 是当时宜宾地委请示了四川省委才定的,证据确凿,体现了一种真实的财产权关系。 生产资料不能复查发还, 是现在的干部在想当然。 因为尹家的这个财产从来没有被改造过,没有收归国家,不是发还的问题, 是恢复真相问题。 文革结束是1976 年,1984年已经是拨乱反正的年代,落实政策都已经结束,这时的结论是非常冷静客观的。 这个时候我国已经有了《民法通则》,处理这类财产权已经有法律依据。 这时即使政府想没收,都已经是违法无效的。 财产权已经不是由政府说了算,有法律保护私有财产权,我国宪法也已经修改,要平等保护一切合法财产权,不论是国有的还是私人的。 因此宜宾市政府现在的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民商》:尹家维权目前碰到了什么困难?目前有进展吗?
陈有西:只要中国还坚持依法治国,宪法还规定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尹家的维权行为必胜。目前尹家已经起诉法院。只要进入诉讼程序,这个案件必然胜诉。也因为如此,宜宾方面给人民法院很大的压力,不让法院立案。中国的《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 都规定了法院受理立案的审查期是7 天。但是这两个案都已经十个多月了。还是没有决定是否立案。这是个行政案件,但他们对发生在2010 年的“新的具体行政行为”,故意曲解为“历史问题”不受理;对民事索赔案,则干脆不受理不答复,好象人民法院不存在一样。这体现了当前中国司法的混乱状态,体现了行政强权、强势企业对国家法治的破坏已经严重到了何种程度。
由于有清楚的租赁合同和大量的证据,这个案件尹家最终一定能够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五粮液公司在这件事情上危机公关很失策, 其核心品牌价值已经受到严重损害。 其实还有上市公司的诚信问题,因为他们的宣传资料都说他们有“长发升”6 4 0年的酒窖, 但从来没有批露过这是别人的、租来的。 这是对股民的欺骗,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不允许的。 在尹家一直维护他们的企业形象, 一直保密的情况下,是他们主动挑起了战火,突然要中断租赁,无偿占有他人的财产,连每年几十万的租费都不想付了。 作为一个年利润近百亿的企业, 这种行事方法无异于自杀,是很短视的。 我们期望人民法院依法办事,尽快受理、审理这个案件。
采写/《民商》记者 韩雪 实习记者 魏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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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27 22:00:2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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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动了公民的合法私产

20110530 13:22
来源:民法




一位社会学家说,以谋利为目的的拆迁是对合法祖产房产主最后一次也是最彻底的剥夺,是对城市地皮资源最残酷的一次掠夺。

焦点之:私产权利:官商土地交易的牺牲品

2011 4 月,
一则媒体报道将旧城区改造、私房产权和胡同文化保护的问题再一次带到了公众视野中。报道称,西城区计划拆迁改造位于西城区陶然亭粉房社区的粉房琉璃街、潘家胡同,而散落于两条胡同中的廉新会馆、新会会馆、阳江会馆等30 余家会馆,也有可能永远湮没在拆迁扬起的尘土中。虽然随后,北京市西城区政府新闻办公室公开回应,称此报道部分内容失实,但侧面也说明了其会对未在保护名录内的会馆进行拆迁。

对此,中国文物学会会馆专业委员会会长汤锦程说,按时间界定,一百年以上的都应算文物,会馆是拥有几百年历史的古建筑,却被拆得支离破碎拆掉很容易,再找回来就相当困难了。

这样的事情,并不只是发生在北京。2011 年过去的四个月里,各地政府继续抡着旧城改造的大锤,大连市不可移动文物凤鸣街近代建筑群遭遇野蛮拆除;南京仓巷地区的湖北会馆等一批古建筑,在新版《南京老城南历史城区保护规划》公示期间被白下区拆迁办突击破坏……就在去年12 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发布,仍将旧城区改建纳入公共利益之列,随即引发公众的质疑。人们认为,一些城市以旧城改造为名,行大拆大建、卖地赚钱之实,而旧城改造中老宅产权人权利保护问题至今仍被政府无视和曲解

旧城改造为民生

老北京有句话:有名胡同三百六,无名胡同似牛毛。这些大大小小的胡同几百年来静静地交织着,见证着北京城的过渡和变迁。对以四合院为代表的旧城区加以摧毁改造,多是宣称其危旧——没有卫生设施,破破烂烂,群众要求危改的呼声很高,我们不能置老百姓的死活于不顾云云。

危房和民生成为改造拆迁的最大理由。

早在1949 年,著名的法学家钱端升先生就在《人民日报》发表了一篇题为《论如何解决北平人民的住的问题》。他对当时存在着的将私房充公的倾向表示忧虑,认为这将导致多种恶果第一种恶果是,无人愿意投资建造新房,或翻建旧房。一方面政府没有多余的财力去建房,一方面私人又裹足不前,不去建房,房屋势将日益减少。没收的第二种恶果是社会秩序容易紊乱,因为没收势必引起众多人民心理上的不安。没收以后又须要管理。这个管理是一件十分繁重之事。在目下,政府正应集中精力于增加生产,以繁荣经济之时,这样一件繁重工作势将妨害政府的主要工作。这是没收的又一恶果。

事实证明钱先生的担忧不无道理。据北京市房管部门提供的数据,上世纪50 年代初期,北京的危房率只有5%,而到了1990 年,这个数字上升到50%

《城记》作者、新华社记者王军跟踪报道北京胡同改造一事多年,他认为对于胡同的改造,烟袋斜街是个典范。在那条胡同的改造上,政府做了政府该做的事,市场做了市场该做的事。政府只投入了160 万,把天然气埋进去,把路铺好,然后告诉大家:这里是不会拆的。于是大家便有了信心,便愿意自己投入去修缮属于自己的东西,这时候,政府需要做的就是给出修缮标准。一年后,王军又到那里,胡同已经完全改变了当年破败的景象,焕发出了生气,就像针灸,政府只需要把针扎进穴位,身体的经络自然就开了,舒筋活血的目的也就达到了。

在他看来,胡同的改造需要遵循几大原则:第一,要严禁行政强制力量的介入;第二,文物部门一定要加大文物普查力度,明确该保护、修缮的历史文物;第三,要营造私有财产安全且易于流通的法律环境;第四,严禁房地产开发商的介入。

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姚远博士也表示,从民生保障的角度看,旧城改造制造了大量社会问题,很多低收入家庭虽然靠拆迁住上了新房,但失去了就业、医疗、教育等重要的生活条件。显然,如果只改善住有所居,而恶化了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的条件,旧城改造就谈不上真正的改善民生。大拆大建式的旧城改造,是伪公益公害。在种种发展经济改善民生的旗号下,旧城改造不过是土地财政的遮羞布而已。

危改是一块肥肉

上世纪90 年代以来房地产热席卷全国。为了获得土地,一段时期内在一些政府部门的支持下,以危改或建设的名义,各大城市强制性拆迁老城区之风愈演愈烈。而被拆迁土地上的私产权利人的权利,成为政府与土地开发商交易中的最大牺牲品。

北京市最早涉及私房土地使用权的诉讼发生在1995 年,因金融街建设而面临拆迁的114 594 人集体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西城区房地局,但其起诉被驳回。

在那114 户私房主中,有不少户的房产购置于1949 年以前,甚至是数代相传百年有余。1997 年,北京市档案馆对社会开放历史档案,有不少公民及时赶到寻出国民党政府留下的与自己有关的私人房地产档案。档案馆很开明,只要属实,即可复印盖章证明与原件相同。

从历史角度追本寻源,在解放初期,政府接管或没收了帝国主义、官僚资本主义、国民党政府以及战犯、汉奸、反革命分子所占有的城市土地。1956 年开始,政府又用赎买的办法将资本主义工商业、私营房地产公司和房地产行业主的城市房地产改变为国有,但仍保留了土地私有制,与土地公有制并存。存留下来的私有土地财产全部是公民的生活资料。生活资料的特点就是仅限于使用,不用于生产。

拥有仅限于生活使用的私有土地的公民,解放后继续拥有新政府核发的土地房屋所有权证。它表示新政府承认和保护公民这部分私有土地财产权的连续性和继承权。

文革时期,我国以极端的政治的办法否定了城市土地私有制。由于被砸烂,废除城市土地私有制于法无效。从法律意义上讲,我国直至1982 年宪法实施前,名义上还维持着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并存的城市土地所有制格局。但因政治运动的原因,大量的私人财产受到侵害,比如文革中大量挤占私房便是显例。

1982 年宪法第十条宣布: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有。这个宣布当时没有引起社会波动是因为居民还继续在使用各自占有的那部分土地。而且政府没有依82 年宪法公告公民进行变更土地登记,也没有依88 年宪法修正案重新进行初始土地登记(又可称土地总登记)

1988 年宪法修正案将城市国有土地所有权能进行分化。从土地所有权中分化出可以进入市场流转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第一次在中国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这时,那些曾经拥有城市土地的居民开始思考自己的土地财产权利。

1990 4 23 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对最高人民法院的复函:我国1982 年宪法规定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后,公民对原属自己所有的城市土地应该自然享有使用权。但这一自然享有的使用权仅仅停留在了司法解释里。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既可先给北京市私房业主登记发放内含城市土地使用地号的《房产所有证》,又可后给所有房地产开发公司发放涵盖私房使用土地的《北京市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前后两个用地批准证书,必然引起法律争议,争议的本质即是公民对原属自己所有的城市土地财产权的诉求。

然而,1992 年最高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称凡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这样,公民对此的合法诉求全部被司法机关以各种理由裁定驳回申请,即使勉强进入诉讼程序,未等诉讼完毕,房产已遭强制执行。有关部门解释为那些人在无理缠诉阻碍施工。

目前,现行的旧城改造模式往往以大规模拆迁方式运作,当地居民皆须迁走,土地则以整理储备,或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地方政府从中获取巨额土地出让金。这正是一些城市对旧城改造趋之若鹜的根本原因。1994 年分税制改革造成了一些地方的财政困难。1998 年后,随着土地出让金全额归地方政府所有,加上建筑业税、房地产税和耕地占用税占到地方税收60%,形成了所谓土地财政

而各地卖熟地”(清完拆迁户的土地),背后都有不同程度的权力之手操控。比如北京市各区的房地经营管理中心,就是从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剥离出来的一个经营实体,名义上与房管局脱钩,实际上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北京的危改项目许多都由此经营中心操作。由于地皮升值和政府的优惠政策,危改是一块真正的肥肉,在其背后是一条行政违法的流水线。

违法的操作程序是:房管局把私人拥有的祖产土地使用权擅自划拨给经营中心”——经营中心到银行抵押贷款——给拆迁户拆迁补偿款——把拆迁完的地再卖给真正意义上的开发商。如此,只要玩个空手道,就能一夜暴富。这对于刚从政府分离,想在市场经济中淘第一桶金的经营中心和相关利益集团来说都意义非凡。

一位社会学家说,以谋利为目的的拆迁是对合法祖产房产主最后一次也是最彻底的剥夺,是对城市地皮资源最残酷的一次掠夺。

谁该享有经租房的财产权利

家住北京南池子普渡寺西巷的丁艾女士,祖传的私产四合院侥幸逃过了商业开发,不过接下来发生的事情更加让她愤怒。

她家四合院一半的房子1959年成了经租房。所谓经租房,简单地说,就是上个世纪50 年代末被国家统一管理,统一租赁的私有出租房。后来北京市拆迁改造把住户给迁走了,丁艾感觉有希望能把被房管局征走的房子要回来。谁曾想,房管局在她家院子里砌起了一道围墙,把她家的经租房围在了墙外。接着传来消息,她家300 多平方米面积的经租房要以300 多万元的价格卖给一个她不认识的韩先生( 该位置一个四合院的市场价值超过千万)。这个韩先生自我介绍是东城区房管局干部介绍来的。当丁艾说明情况,表示房管局违法要维护自己权利后,买主放弃了交易。但房子空在那里,房管局并没有将其交还丁家。

不过,并非所有经租房的权利人都有丁艾的运气:
暂时性地维护了自己的财产权利。

经租房与大跃进、人民公社、公共食堂等有相同的时代背景,是政府希望通过社会主义改造以实现全面公有制来解决当时城市居民住房紧张的一种极左的方式。

1956 5 18 日,
当时的中共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制订了《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提出对城市私有房产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其理由是:一,私房比例过大;二,不少城市居民住房困难;三,租金混乱、欠租情况多;四,二房东(房屋中介)多,从而得出城市房屋私人占有制与社会主义建设之间矛盾日益尖锐的结论,决定对私有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其改造形式是:
由国家统一租赁、统一分配使用和修缮维护超过一定标准的私有出租房屋,再跟房主分享房租。也就是说,对城市房屋占有者用类似赎买的办法,即在一定时期内给以固定的租金,来逐步地改变他们的所有制

此文件出台后,
各地都制定了经租房地方规范。比如北京在1958 6 4 日出台了《对私有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几个具体问题政策的规定》,规定了纳入改造起点为:出租房屋够15 间或总面积达225 平米以上者一律纳入社会主义改造之列。

当时我国城市私房比例很高,如北京私有房产占总房源的53% ;上海占66% ;苏州占86% ;全国被经租的房屋达1 亿多平方米,涉及62.41 万户。北京经租房共有24万间,380 万平米,占当时北京住房总数的40% 左右,涉及6 千户左右。

1966 年文革爆发,经租房一事终止,房租全部停发,不少房主被从自己的自住房里轰了出去,不少经租房主流离失所。文革后,政府拨乱反正,出台了落实私房政策,部分经租房主才得以回到房产所在地,收回自住房屋或部分自住房屋,但政府没有归还被经租的那一部份私房。只是由于经租房主与房管局之间没有发生过一分钱的买卖关系,所以私产性质仍勿庸质疑。

如今,巨大的经济利益成了归还经租房最大的障碍。城市化进程中,经租房集中的老城区地皮价格贵如黄金,谁占有了这些地皮,就如同得到了取之不尽的聚宝盆。强势者以最小成本谋得最大利益的动机,成为漠视经租户产权的根本原因。

本世纪初,在寸土寸金的南池子地区,大量精美的四合院遭遇拆迁改造,原房主被强制性安置到其他地方。在原址上重新修建的新式四合院,以数千万的价格出售。

目前北京旧城的四合院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私人房产,大约9 万间,被国家经租或代管至今,房管局从未合法取得经租房或者代管房的产权,
所有出售均为非法。丁艾认为虽然房管部门受利益驱动蛮不讲理,但是大多数买家还是能明辨是非的。当前最主要是向全社会呼吁,让人们意识到要购买房产必须搞清楚谁是真正的业主,如果从房管局手中购买别人家的经租房,日后法律制的时候,一定会带来严重的产权纠纷。而如果有人明知是他人的产业,受利益诱惑,通过房管局内部渠道,非法购买,则如同购买赃物一样是违法行为。

当然也有一些地区,主要是沿海开放省份明确了经租房财产权利的归属问题。广州市以落实侨胞待遇的名义,由落实房屋政策领导小组宣布,无论是解放后没有向人民政府登记而被接受代管的房屋,还是社会主义私房改造时的经租房屋,只要提供房屋契证和房屋业主或继承人的有效证件就发还房屋产权。包括土改期间由各地农会拍卖,拍卖款归农会所有的土改拍卖房,也参考其价值给予货币补偿。厦门、福建、海南等地均把经租房归还给了华侨,已拆了的便赔钱。上海和南京,虽然落后于广州,但已承认经租房的私有产权,并体现在当地的《拆迁条例》拆迁补偿中。

但北京等部分城市到现在还不承认经租房是私产。对于这些地区的经租房主来说,维权的路还没看到尽头。

焦点之:华新民:用法律捍卫我们拥有家的权利

地方政府公开否认现政权在五六十年代正式发放的产权证书的行为,让我心惊!既然是这样对待老宅主人,那么也可以同样对待今天动用了一生积蓄或背负天价贷款买房子的新业主!大家的房产证和土地证说废掉就可能随时被废掉!

采访华新民女士是在北京少有的一个晴朗的春日下午,沿着星级酒店、顶级会所、高档购物中心和名车展厅等奢侈品聚集的金宝街前行,记者最终在其北侧找到了凹进去的遂安伯胡同最后残存的一小部分。

在金宝街市政道路和其两侧的房地产商业开发的工程中,这条全长约580 米、历史悠久的胡同之绝大部分与它附近的红星胡同( 原无量大人胡同)、干面胡同、东西石槽胡同之部分被拆迁夷平。被列上保护名单、但实际已失去保护的梅兰芳故居、洋务运动时设立的京师同文馆和沈从文故居等,被宣称代表高端的、纯粹的、富有世界优秀文化背景的生活方式可以比肩纽约第五大道、巴黎香榭丽舍大街的金宝街永远的掩埋了。

华新民的小院儿就静静的坐落在与奢华金宝一墙之隔的遂安伯胡同27 号。小院里干干净净,虽然没有粗大的槐树和上好黄松的木梁柱,但再过些日子院里的花就都开了,配上那边满墙的爬山虎,也还是很雅静的。华新民看着小院对来访的记者说。

谁来保护私产拥有者的权利

有着四分之一中国血统、欧洲面相的华新民从小在北京长大,她的祖父华南圭先生曾先后担任过京汉铁路总工程师、天津工商学院院长等职务,是当时国内最著名的土木工程师之一。1914 年,这位中国最早的留学生在无量大人胡同买下了一块地,自己为家人设计建造了一座宅院。数年后,华新民的父亲华揽洪继承了祖父的事业,旅法回国后先后担任了新中国的北京都市计划委员会第二总建筑师及北京市建筑设计院总建筑师。

出生在无量大人胡同的华新民22 岁时随父母去了巴黎,后来又到香港,直到1990 36 岁的华新民才又重返北京这片土地。七年以后,大规模的旧城改造开始推倒700 年来形成的胡同和老宅,轰鸣的推土机和断壁残垣让这个城市面目全非。就是从这一年起,华新民从专职母亲转变成了一位游走在民间的古城保护者和私产卫士,转眼间已过了14 个春秋。

《民商》:这些年您以胡同保护者又是房主人的身份,在抢救历史文化载体的同时,一直致力于私产的保护。那么,经历了很多成功和更多的失败之后,您的想法与最初相比是否有所变化呢?

华新民:我所知道的拆四合院从1992 年就开始了,但大规模推进是在几年以后。从1997 年起我开始写信和写文章呼吁保护四合院和胡同,既为了留住文化、历史,也为了保护一个个家庭的根基和私产,希望停止一切拆除。我一直相信司法的公正,并且以为有无法逾越的底线,所以从没想过这样的事会发生在自己身上。然而八年后,当我第一次以房主人的身份站在白色的字面前时,忽然之间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体会到了那种痛楚和窒息。

2005 2 月,我以向社会各界诉香港富华国际集团和北京市有关行政部门为题在自己的博客上发表文章,在里面写的很清楚,那是我的祖宅,是我父亲的产权,我们有1951 年北京市人民政府发的《房地产所有证》,但房子的宅基地(红星胡同51 53 号和55 )却在2003 年被对其无权处分的土地管理部门暗地里卖给了华富金宝房地产开发公司,到了2005 年房子又被毁成废墟,没有人征求过我们的同意。

当自己亲身经历了种种交涉和诉讼,掌握了很多第一手侵权证据后,我突然间明白了太多东西,尤其是得以从法律角度审视隐藏在后面的实质性问题,也修正了我之前对拆迁以及古城文化保护的认识。很多私房房主年事已高,文革中遭到的迫害对他们的影响很深,他们当中的很多人不懂得怎样才能维护自己的权利,也不会上网写出自己的遭遇,以获得舆论的关注,他们近年的大部分起诉要求都被拒绝,到现在都没能在法院立案。多年来维权中遭遇的屈辱和磨难坚定了我维护法律尊严的决心,我开始自学法律知识,并将传播法律知识当成第一使命。因为我相信只有法律受到其应有的尊重的时候,才不再是一纸空文,而它赋予私房房主和每个公民的权利也才不是海市蜃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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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27 22:06:56 | 显示全部楼层



《民商》:也就是说从2005 年开始,您逐渐将侧重点从单纯的守护建筑群落转移到对法律、法规和政府行政行为的关注上,那么目前在私房产权的法律问题上,社会上最大的认识障碍或者认识误区是什么?
华新民:是在土地产权的性质上。我是从保护北京四合院开始关注土地问题的。早在我自己家出事以前,就有几位四合院的主人向我展示了他们收在箱子里的《房地产所有证》,那是北京市人民政府在1949 年至1966 年之间签发的,上面有院落的蓝图和其地籍号。我又发现,其它绝大多数业主的房地产所有证都在文革中被逼迫交给各区的房管部门保管了,而且至今没有归还。北京如此,全国的大部分城市也都一样。文革劫难后清退了部分私宅,尽管此时发给业主的是八十年代以后新制作的房屋证和土地证,但从宗地蓝图上可以看出相关宅院的土地财产权利是一直保留下来的,而且是永久的。
房地合一、房随地走,这是房地产最基本的法定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规定,无论楼房还是平房,拥有房地产权即拥有房屋产权以及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权利。
对于祖产业主来说,土地财产权在1982 年底以前一直是明确地通过私人的土地所有权表现出来的,上世纪50 年代中期政府对部分房屋和土地的赎买只是针对店铺、工厂等生产资料,不包括被视为生活资料的私人住宅。城市私宅一直都有市场交易,是土地和房屋的交易,在后人办继承的时候,也是对房屋和土地的继承,直到1966 文革爆发。
到了1982 年,虽然新出台的宪法忽然表示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但它所表达的只可能是一个行政管辖意义和主权意义上的属于……所有,而非财产权意义上的所有权。比如对后来被法律赋予自然享有土地产权的祖宅业主来说,这种财产权利是通过继续可在市场上自由流通的明码标价的土地表现出来的, 如四合院在民间的自由买卖。
1988 年至1995 年有若干法律对城市祖宅的土地做了规定。如1990 年国土局曾在对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厅发出关于城市宅基地所有权、使用权等问题的复函”( 注:【1990】国土法规字第13 ) 中表示:我国1982 年宪法规定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后,公民对原属自己的土地应该自然拥有使用权。而1995 5 月国土局发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四章第二十七条和二十八条,也有相应的内容,表示城市里除了有出让取得和划拨取得的土地以外,还有这第三种,即自然拥有的。另外,1994年召开的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做过决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释义附录(人民法院出版社)),规定城市老宅在转手给新业主时,后者也不需要向国家交纳土地出让金,这其中的道理是很明白的——相关土地不是来自政府出让,交什么土地出让金
呢。说来说去,这个被称为自所有权自然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还至今仍然是私人拥有的土地所有权。
很多人包括一些法律界人士都将“82 宪法第十条理解成为对82 年以前一直存在的城市私有土地的没收,这种理解是不对的,因为私有土地是私人财产,而针对财产,在这个世界上只存在法律意义上的没收,而这是需要理由和程序的,需要经过法院的刑事判决后形成一个法律上的事实。但从1982 年起至今根本没有出现过(也不可能出现)这种判决,同时也没有发生造成财产权转移的革命或者像1956 年那样的针对店铺和工厂等进行的买卖行为(所以才从我有变成国有”)。事实上,政府根本没有理由也不可能一夜之间夺走数百万城市祖宅业主的土地产权,它只是令其变换了一下名称而已,把土地所有权变成了永久的自然享有的所谓土地使用权。如果说新房业主土地产权的永久性是在2007 年的《物权法》出台之后变得明朗的话,祖宅业主土地产权的永久性则是一直没有变的。从清代和民国时期的房地契到上世纪五、六十年代新政权依据后者换发的房地产所有证,以及现在的房产所有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百年以至数百年的产权登记内容的延续证明了这一点。近八九年以来,北京市政府陆续发给城市祖宅业主的土地产权证(即所谓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年限土地使用权类型两栏都为空白,即显示着政府对祖宅私人土地所有权的默认。
对于新房业主,虽然土地产权的来源不同,但它既然是我们花钱买下来的私人财产,在道理上都是一样的。新房的地也绝不是租来的,谁也没签过像香港那样的租赁合同。其实这一点在1988 年宪法修正案里已经表达出来了——属于国家所有的那个土地不许买卖,所以它是虚的,不具备财产性质,而土地使用权则可以买卖,因此后者才具备财产性质。
然而我们的很多学者,面对这样的一种表述,还非要把国家即全民所有的那个土地说成是具体的财产,把虚的硬掰成实的,把从不存在这种特殊前提(“土地禁止买卖)的情况下产生的通用的使用权用益物权概念生搬硬套地硬安在我们这里。当然了,即使退一万步讲,被贬为二等财产的这个土地使用权也毕竟还是私人财产,不可任意侵犯。再退一万步讲——房屋是自己的财产,这一点是谁也不可能犯糊涂的。
所以,不管怎么说,目前在全国所推行的立项规划,大都处在一种程序倒置的状态中,在立项规划中就已经在强拆,就已经侵犯了私有房地财产权,这其中既包括祖宅主人的,也包括商品房和房改房业主的。
然而还没被拆到家门口的人们仍处于不知不觉中,他们很少会注意到报纸上提到的种种立项和各地土地交易大厅里的土地使用权的挂牌出让与自己有什么关系。他们想象不到自己的私有不动产已经包含在某些立项挂牌出让的地块中被吆喝着出售,甚至将被拿到银行进行抵押贷款。而以土地储备为借口的拆迁更是连立项规划都没有,贴出布告不由分说便宣布要把大家房子下面的土地拿去储备
《民商》:也就是说,您认为目前这种潜在的失去私有房地财产权的危险性已经扩大到每一位私有不动产所有人身上了么?
华新民:是的,这是有目共睹的。上网能搜索到数不清的案例,包括几年前刚买了房子的。
刚才我已经解释了的老宅主人的土地财产权,如果他拥有的是一处独门独院,那就是一个整宗的土地财产权。而对于现在很多人拥有的近年的商品楼单元来说,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卖房屋的同时,便把他们买到的土地产权再分别卖给了每一个业主,把他们曾经付出的地价通过宗地的分摊融入了每一套单元房价中。根据《物权法》第149 条,商品房中属于住宅的土地产权将自动续期,也就意味着不再存在让人们担忧的七十年或任何限期了,这买到手的土地产权现在已经是永久的权利了(其实从来都应该是)。既然没有任何限期,这地到底是买的还是租的,就应该更明白了。
对于房改房的业主,在单位进行房改把房产卖给个人时(其实早期已经是属于自己的实物工资,而非份外的福利”)已经在事实上改变了划拨土地不得用于经营的性质,对于这一块已经营过了的土地,单位无权收回。有关业主也应该和商品房业主一样,得到一份对应这类房产的分摊式的土地使用权证。如果相关房主后来又交纳了土地出让金,他得到的则应该是商品房的土地证。
现在仍然有相当多的业主不了解,他们除了持有房屋产权证以外,还应该有一份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现在北京,仅原来的外销房发放过此证,外地某些城市多一些),而正是后者证明了自己合法享有的土地财产权。他们不知道,任何经营性项目在立项之前,都应该先进行土地财产权的转移,而不是在立项之后。他们也不知道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中,除了宪法和若干法律法规之外,还有依据后者做出的一些保护他们土地财产权的法定审批程序。比如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审批步骤中,受理条件之一就是要求申请人提交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证,这也就意味着要经过原土地使用权人同意转让他的土地财产即有价的土地使用权,以及房屋所有权,才可能受理审批。
可是,凡有过或仍有着民宅( 祖宅、商品房和房改房等) 的地方,绝大部分的经营性施工项目都没有经过这一道法定程序。事实上,对于私有不动产所有人来说,无论是哪一种形式的房产,我们的身份都是地主而非地客,也因此根本不存在地方政府动不动就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前提。不存在收回,也就不应该存在地方政府的无视私人产权的任意规划以至随心所欲的土地储备行动,以及之后发生的必须服从该城市规划或土地储备的拆迁。然而可悲的是,现在整个社会都在把视线集中于拆迁当中发生的腐败和暴力行为本身,把视线放在所谓拆迁补偿数额的高低上,而不去追踪产生拆迁的根源,这等于是在集体默认这种拆迁的合法性,其实我们这里所有的拆迁都是强行的。
经租房主的漫长维权路
2011 112
日,大约五十多名经租房主拉着各种维权横幅,举着讨房牌子,从上海市政大厅抗议到上海市政府前。这是上海经租房主在2011 年后的第二次维权活动。华新民听上海的经租房主说,他们每周三到房地局和市政府讨房的抗议活动,从去年五月开始已经持续了八个半月,但每次活动的结果都是一样,除了警察反复出面驱散外,没有一位政府官员公开出来答复。

《民商》:我们知道目前在城市老宅中有一类更为特殊的房产——经租房,它目前面临的维权途径更为复杂。目前全国范围内的经租房情况是怎样的?
华新民:经租房主人是境遇最为悲惨的私房主。1958 年政府提出要把每个家族的超过若干平方米以上( 北京为225 平方米或15间,各地不同)的私有出租房屋由国家来经营租赁,所以称为经租,就是由政府的房管部门来统一管理、统一修缮、统一调配、使用。
当时要求大家写一个申请书,申请把我出租的房子交给国家来帮助管理,比如说原来的租金是60 块钱,从那以后大约你拿三分之一,国家扣三分之二,帮你管理和修缮,但产权完全没有发生变化,跟1956年对工厂和店铺等实行的工商社会主义改造是完全不一样的,虽然当时也是这种叫法,叫改造,但这个私房改造触及的是管理形式,没有触及产权。北京当时被经租的有二十多万个房间。
可是这种经租的状态,到文革时期发生了变化。一方面1966 8 月停止了通过房管局之手交给业主的那部分租金,另一方面由于当时拥有私房产意味着杀身之祸,私房主都在恐慌之中把房地产所有证交给了房管局。文革结束之后落实私房政策,但房管局对私房只发还了自住的房屋及少量出租房屋,没有发还被经租的私有出租房屋。于是经租房主的维权路就从此开始,一转眼已经三十年了。
由于文革红卫兵的暴行给相关业主心灵上留下的创伤太深,所以最初很少有人敢于站起来大声伸张自己的权利。后来逐渐地有其中一部分业主开始走访各种有关部门,要求清退这些私有出租房屋,坚持不懈直到今天,但除了在个别地区以外,一直在碰钉子。而另外一方面,今天的较有话语权的精英阶层对经租房现象又基本不了解,所以整个社会便把经租房问题遗忘在了文革的路上。
1997 年,
广州曾出台《关于加大本市落实侨房政策工作力度》

决议的文件,要求清退华侨的全部经租房,不论建筑面积多少,广东省各地区在《关于申请经租房发还的办理程序》文件中,明确地写出撤消管理几个字,很清楚的表明之前政府只是管理,产权本身从没变更过。之后在其它地区零散清退的一些经租房,包括非华侨的,所办的手续上也都显示:撤消改造,退还给产权人自行管理。
然而这么多年过来,其它地区无论是华侨的经租房,还是一般中国公民的经租房,至今大部分都被拒绝清退,为此各地房管部门引用的都是1985 年建设部的一份《关于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其一边表示:对于已经纳入私房改造的房屋所有权问题,国家尚未明确,一边又提出自己的意见,让这些房屋:一律属于国家所有。由于目前各地方政府部门全然不理睬法律,挂在嘴上的都是这份严重违法的文件,所以多年来经租房业主一直强烈要求撤消这份(85)城住字87 号文,表示建设部无权剥夺数百万经租房业主的私人财产。
《民商》:那么老宅业主对经租房的维权与自住房维权的区别是什么,为什么前者的维权更为艰难?
华新民:对于自住房屋和未曾被改造的出租房屋,地方政府至少还承认其为私人财产,这些年拆迁时给予所谓补偿。而大部分地区的经租房则被冒充为公房,拆迁时是房客得到补偿,房主人却拿不到一分钱。由于城市拆迁管理条例规定:被拆迁人是房屋所有人,拆迁办在拆迁起步时就先把这些私人出租房屋以房改的名义擅自卖给房客,每平方米几百元到一两千元不等,把他们变成所谓的房屋所有人,使其能得到领取补偿款的身份。虽然这是一个自说自话的买卖”——没有买卖合同(只是一页无任何法律效力买卖协议,其中有的连甲方的签字都没有,且只有一份,乙方签完便收回)房主买卖之后没有房产证,交易中不见钱(在补偿款中扣除”),但最终达到了拆除房屋的目的。然后法院又拒绝受理业主的起诉。此外,还有位于保护区的经租房,后者如果是整院的(另有些经租房屋与业主自住房屋在同一宅院里),目前就有被房管局拿到市场上卖掉的危险。
其运作是通过它近年创建的一个兼有房地产开发商身份的事业单位”——房地经营管理中心。一年以前,在北京部分经租房主的抗议之下,北京市国土局停止了把相关私人宅基地登记在该中心名下的行为,但如果经租房主人已经在文革中死亡而后人不知情的话,有些宅院就有可能被悄悄易主,虽然在保留的私人房产档案里有着完整的经租资料,房管局完全知道自己在做什么。
然而,如果从维护整体土地权利的角度来说,无论是对于自住房还是包括经租房在内的出租房,所有老宅主人又面临着同一个问题,即大家的宅基地随时有可能被政府部门裹在一大片土地里以一纸合同卖给开发商,完全不顾地籍管理法规(要求界址变化时必须有原权利人的签字认可)和一系列保护民事权利的法律。而当拆迁降临的时候,虽然自住房被承认是私产,但如果不接受拆迁而最终遭到强拆的话,那最后的结果也同样是很悲惨的。
这几年,我学会经常去看政府网站上的公开信息,比如地块的招拍挂或者土地抵押贷款等内容。若发现侵犯到业主私产权利和威胁到文物建筑,就会把情况告知相关人士。金宝街某片的抵押贷款被撤消和前门鲜鱼口的土地撤拍,就是私房主们取得的小小胜利。
去年10 月,我在政府网站上发现了《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城镇私有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意见》((2010)京国土籍462 号文),里面竟然写着“20 世纪50 年代所发房屋土地所有权证照已经失效,落实私房政策以前历年颁发的房地产权属证照,以及有关的蓝图所记载的宗地界线仅作为登记参考资料。这是严重违法的文件,难道在国土和房管部门登记过的市民私人财产就可以这样一笔勾销吗?
地方政府公开否认现政权在五六十年代正式发放的产权证书的行为,让我心惊!既然是这样对待老宅主人,那么也可以同样对待今天动用了一生积蓄或背负天价贷款买房子的新业主!大家的房产证和土地证说废掉就可能随时被废掉!随后,我找了27 个家族与我联名写信,要求北京市撤销这个文件。同时,我们也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写了信,要求对1982 年宪法第十条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作出解释:到底这个所有是财产权意义上实物土地的所有权?还是行政意义、政治意义、主权意义和象征性的所有?等等。我的网易博客上有这两封信的全文。
老宅的历史遗像
2003 年,华新民和她的合作者摄影师叶金中,敲开北京东城、西城、崇文、宣武的57 条胡同112 个院落的大门,向居住在里面的人讲明自己的意图,抢在推土机前,把200 余幅完整的四合院景象用镜头记录下来。随后在北京劳动人民文化宫太庙举办了留住四合院——北京之魂的摄影展,希望通过强烈的视觉效果,唤醒北京人关注四合院这一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展览举办得很成功,但华新民还是难过地说,所有在这里展示的,都是今天还存在的,但仅仅是今天。
《民商》:您在2009 年出版的《为了不能失去的故乡》一书中写道,您的祖父和父亲曾为祖国的现代化建设呕心沥血,而您这十几年来所致力的正是反对现代化这三个字,您能具体解释一下吗?
华新民:其实可以这样说,我所反对的是根本不能称之为现代化的伪现代化。在我看来,现代化不是指拥有汽车、马路、高楼,这是对现代化几个字的天大误解。现代化是一种意识,一种以人为本的意识,是对人类生存环境的保护意识,这是当今文明世界的主流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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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27 22:08:51 | 显示全部楼层
北京正在发生的“伪现代化”正在彻底摧毁这座古都。不少人直到今天还没意识到北京古城的巨大价值,我们之前希望通过展览的形式唤起人们的觉醒。我非常希望现在仍能办一个这样的展览,并且是长期的。很想能找到一个漂亮的四合院,将它办成一个博物馆,在里面长年陈列四合院和与其相关的照片等,让每一个参观的人更直观地感受到现在这种“伪现代化”如何在毁灭历史文化,又如何令民众受到伤害。
我认为,一提到拆迁就总是说补偿金额的高低,这个视角是极端错误的。我的相册里有很多绿树掩映、造型幽雅的四合院的照片,它们当中很多已不复存在了,只是遗像了。很多老北京祖祖辈辈居住在这里,有的家族甚至是从明朝就落户于此,他们要的并不是“补偿”,而是自己所热爱的家园。他们舍不得这里的一草一木。他们自己的生命早已经融在这座古城的文化中了。
《为了不能失去的故乡》一书的另一个重点,就是呼吁对历史建筑和历史城市的抢救,希望停止对祖国文化遗产的破坏。但如果没有土地权利的稳定,一切呼吁都是徒劳的。
焦点之:停住给文明破相的重锤
法国《费加罗报》曾这样评价中国拆除胡同的行为: “(现在)似乎没有什么可以阻挡住这场文化自杀,把自己伟大的文化变成平庸。”
如今的北京,许多古老的事物都消失成为残存的一个个名词,以隐晦方式保持着与历史的最后关联。比如用“单”数牌楼命名的东单、西单,以及因十字路上的四座牌楼数字命名的东四、西四,又比如这三十年间消失了的辟才胡同、灵境胡同、米市胡同等两千余条老北京胡同。
牌楼和胡同隐退后,这些地名像被抽干了血液的标本,孤零零的直立在公交或地铁的站牌上。当我们循着胡同的名字找到的却是宽阔的马路、豪华的商务中心或者门禁森严的社区时,它们显得那么不伦不类。
在建设国际化、现代化大都市的过程中,北京的变化日新月异。然而,对于一个有着八百年历史的文化古都,这种变化并不都是令人欣喜的。我们仅用了二十年间,就用一个划着圆圈的“拆”字带走了2/3的北京名人故居:明代谢枋得祠、林则徐居住过的莆阳会馆、梁启超居住过的新会会馆、李鸿章及其弟住过的扎公府、京剧名家荀慧生故居、奚啸伯故居、尚小云故居、李万春“鸣春社”故居——
建国初还有大大小小7000 余条胡同的老北京城,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只剩下3900 条,而如今可能已只剩下三位数了。有媒体说,胡同还在以每年600 条的速度消失,那两年以后我们要怎样计算这个令人沮丧的数字,二十年后我们要怎样对孩子们讲外国人都能发出谐音的、曾一度代表老北京文化的“胡同”究竟是什么?
对我们来说,财产与家族的荣誉可以遗传,但它们不是最重要的,最重要的事物都无法从前代人那里继承,比如知识和记忆。然而我们却不断的抡起商业开发、甚至是旧城改造的大锤,不予区分,将这些传承文化的建筑变成永远的历史。
死在推土机下的美术馆后街22号院
2000 年10 月26 日, 在当代北京的城市文化史上是黑色的一页。备受海内外舆论关注的文化名人赵紫宸、赵萝蕤的故居——北京市美术馆后街22 号院,在经过长达两年之久的抗争和诉讼之后,终于在中外媒体和民众众目睽睽之下被推土机强行推倒,夷为平地。
位于平安大街南侧的这一古老四合院拥有罕见的“象眼”砖雕,上书阴文,黑底白线,如在砖上作画,东边是牡丹花,西边是猫扑蝶图案,线条简练,画面传神,齐白石的猫蝶图,在构图上和它非常相似,有异曲同工之妙。同时园子里精美的落地雕花隔扇和完整的院落格局,在北京的四合院中已极为少见。
赵紫宸是著名的爱国主义者、我国现代基督教的著名领袖,曾是世界基督教最高国际组织——世界基督教协进会六大领袖之一。赵紫宸之女赵萝蕤教授是著名的比较文学专家和翻译家,她花费十几年心血翻译出版了《惠特曼全集》和艾略特的《荒原》,对中美文化交流作出巨大贡献。赵萝蕤的丈夫是著名的新月派诗人、考古学家陈梦家,他收藏的几十件精美的明代家具堪称国宝。对此,权威文化学者、文物专家侯仁之、吴良镛、罗哲文、郑孝燮、梁从诫、舒乙等社会知名人士曾三次联名呼吁,这一古老四合院“集建筑、人文和文物价值于一身”、“有巨大价值”,应予以保护。
虽然国家文物局专函说明,“应该充分尊重专家意见,对22 号院的价值进行认真确认,在此之前不要拆除。”时任中央政治局委员、北京市委书记的贾庆林也做出了要尊重专家意见的指示。但这一经历了三百多年的历史沧桑,在战争年代、文革破坏中仍能幸存下来的文化遗产,却在推土机下灰飞烟灭,取而代之的竟只是一个随处可见的商业地产。
面对强大体制和巨大商业利益的“22 号院保卫战”从一开始就具有一种悲剧的意味。这场良知与权力、文化与商业化的实力悬殊的较量,结果几乎是注定的。那么多的专家、学者、学生、媒体和记者、闻讯而来的老中青三代志愿者自发加入到这场民间的“四合院保卫战”中,强烈表达了不容轻辱的民心民意。在长达两年多的时间里,赵紫宸先生之子、两航起义的功臣赵景心和夫人黄哲奋起抗争。赵景心说,作为中国人,我有责任保护祖宗留下来的古都,良心不允许我为了几百万元钱出卖这个小院。为防不测,老人已将价值连城的明代黄花梨木家具赠送给上海博物馆。两位八十多岁的老人对这座古老四合院这个院子的坚守,远远超越了房主对自己居住权的捍卫,而成为一个大无畏的文化行动:为凋零的古都文化和古老建筑请命。
但22 号院还是倒下了。伴随的不只是一声沉重的叹息,也是又一个愚昧战胜文明的耻辱。关于中国人对待文物的态度,鲁迅曾痛切地说:懂行的是偷,不懂行的是烧。如今,却还要加上一个“推”字。
面目全非的“菜市口”
22 号院的惨烈牺牲,不过是古老文明流失的一个小小缩影。当北京四处建“ 金街”、“ 银街”,急功近利的追求中国“ 曼哈顿”、“华尔街”时,作为文化中心的建设却几乎淡不可闻。1993 年中央批复的《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在旧城区已被“全面突破”,几无严肃性、权威性可言。90 年代初开始兴建的东方广场,经修改后仍超高近40 米;“金融街”的主体建筑超高竟达68 米。曾经极具民族文化特色的古老的牛街已经被改造成高楼林立的“现代化”景观。在1998 年北京召开的世界建筑师大会上,来自各个国家的许多优秀建筑家没有掩饰他们对新北京的失望——他们以为还有一个“唐诗一般美丽的北京”。
1998 年的菜市口南延线工程, 道路长仅2.04 公里, 涉及的文物建筑多达18 处,包括一大批清代会馆。这些文物建筑除4处位于道路一侧而得以幸免,其余均被拆毁, 如粤东新馆、观音院过街楼、李鸿藻故居,以及休宁会馆、潼川会馆、中州会馆、太平会馆、衡州会馆、镇江会馆、川东会馆、伏魔寺、松柏庵、永乐寺遗址、广和居旧址等。
其中著名的清代会馆“粤东新馆”是戊戌变法的重要遗址,宣武区文物保护单位。1898 年4 月,康有为在此成立了全国规模最大、影响最为深远的维新派组织——保国会。辛亥革命成功后,孙中山到此发表过重要演说。当知道它将被“拆除迁建”之后,著名文物学家罗哲文、俞伟超、郑孝燮、谢辰生等联名向社会发出紧急呼吁,“希望有关部门重新调整建设方案,留下这一处凝聚民族百年沧桑的见证,慎重对待历史。”专家的意见,这一文物是不能迁建的,它不能离开具体的历史环境而存在,希望道路绕行以保护文物,如当年保护北海团城、保护德胜门、正阳门、古观象台那样。然而,就在专家呼吁三天之后,粤东新馆就在包工队的铁锄下变为一堆瓦砾——没有文物专业人员的指导,没有按规定“易地保护”必须要做的测绘、摄像、建筑构件编号等程序,拆下的砖瓦则被变卖。
到了2009 年,在菜市口南大街以西的南横街全线消失了。作为京城保留至今的相对古貌尚存的老街,其历史可以追溯到辽代,那时已是商铺云集,人口稠密,据考证,如同今天的王府井一样热闹。此街从虎坊(桥)路至枣林前街南口大约四五站地长,古色古香,青砖灰瓦,门墩石雕、砖刻影壁……其中不少为北京四合院中少见的经典之作,名人故居更是不胜枚举。百多年前,在南横街两边的这些胡同里,曾经出现过近百个会馆(类似于现在的各省驻京办)。当时那些影响了中国历史的书生义士们经常出没于这条街道,无论是留着小胡子的康有为,还是大脑门儿的梁启超,或者是维新派里的革命者——谭嗣同。
和它垂直和相临的有:珠朝街(中山会馆)、米市胡同(康有为故居)(便宜坊烤鸭店)、后兵马街(张君秋故居)、迎新街、北大吉巷(李万春故居)、贾家胡同(林则徐故居)、粉房琉璃街(梁启超故居)、潘家胡同(三原会馆)、和平巷、保安寺街(高庆奎故居)(吴佩孚宅邸)、平坦胡同(奚啸伯故居)、清末军机大臣孙毓汶故居、包头章胡同、方盛园胡同、果子巷等街巷胡同,还有李鸿藻故居、谭嗣同故居、朱彝尊故居、曾国藩故居、番禺会馆,浏阳会馆,泾县会馆、南海会馆、湘乡会馆,街东口有清乾隆十八年建的江南城隍庙、天齐庙、三官庙。而这些名人故居、会馆及受政府保护的二进四合院90% 因南横街的全面拆除而消失殆尽,最后变成了如今高级的物业小区——陶然北岸和中信城。
“灭顶”的曹雪芹故居和“变味”的孟端45 号
北京市广渠门内大街207 号四合院,曾是唯一被学术界认定的曹雪芹的故居遗址。此院旧时的院落格局清晰完整,“ 端方正直”的四扇屏门, 存留的多处遗迹、遗物,均被证明与曹寅、曹雪芹有关。据雍正七年(1729 年)《刑部移会》中记载,江宁织造隋赫德曾将抄没曹家的“京城崇文门外蒜市口地方房十七间半、家仆三对,给与曹寅之妻孀妇度命”。曹雪芹从南京回到北京后,就是在这个老宅里,开始了“历尽离合悲欢、炎凉世态”的人生旅程。
然而2000 年,北京市一纸“改造扩建广安大街”的命令,使曹雪芹故居遗址面临灭顶之灾。曹雪芹在中国和世界文学史上的地位众所周知,著名作家舒乙发表评论说,拆除曹雪芹故居的严重性,如同拆除歌德、莎士比亚、雨果故居。拓宽一条道路与为人类和子孙后代保存一个独一无二的文化瑰宝,孰轻孰重,应当不难认识。然而,尽管周汝昌、冯其庸等国内最权威的红学家一致呼吁保护,但有关部门仍以不是文物为由,决定将其拆除重建。
但重建“曹雪芹故居纪念馆”的规划却一波三折。2003 年初次将复建地点定在原207 号院向北40 米处,但却因是地铁5 号线出气口而“被迫”再向东迁100 米。2006 年再次确定新规划后,却由于“开发商新的地上地下综合开发需求”,再一次重新修改。于是被拆除11 年后,重建计划仍无下文。
与波折的曹雪芹故居相比,孟端胡同45 号的重建更有着“赝品”的味道。
孟端胡同始建于元代,从乾隆28 年到上世纪40 年代,孟端胡同45 号院一直是雍正皇帝之孙果郡王家族的住所。三进两千多平方米的四合院,五米高的北房,垂花门和两侧绿色的走廊,完美无瑕,国家文物局局长曾赞其为“北京四合院中的上上品”。
可即便如此也没能逃过重锤压顶。2004 年11 月30 日到12 月3 日是孟端45 号院的最后日子。75 岁的清华大学建筑学教授陈志华从清华赶来看孟端45号的迁建,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研究员徐苹芳记录了以下的文字:“一个工人站在3 米高的墙头,手拿十字镐,用力刨下去,往外一别,一大片灰色的方砖夹着尘土从3米高的墙上轰然坠下。站在围板外的陈老先生大怒,大吼起来:‘快停下来!有这么迁建的吗?老砖的边角要碎的!’没有人理会这位白发老人的呼喊,包工头和工人们连认都不认识他。孟端胡同就这样在一个寒冷的冬日寂灭了。”
如今异地迁建阜成门内的“孟端45 号”成了一个高级会所,霓虹灯让夜幕下的宅院显得格外精致豪华,却也没有了胡同的亲切质朴。一位网友在论坛上叹道:“从今之后,世上再无孟端胡同45 号”。
法国《费加罗报》曾这样评价中国拆除胡同的行为:“(现在)似乎没有什么可以阻挡住这场文化自杀,把自己伟大的文化变成平庸。”
如今的华夏大地,有些在不顾历史文化价值的强拆文物,有些斥巨资重建或费尽心思的“挖历史、做旅游”。著名的民间文艺家冯骥才曾说,拆掉旧城,灰飞烟灭的不仅是青砖灰瓦、古巷勾栏,更是强行抹掉人类生存的记忆。
从城市地皮使用的经济性出发, 从改善民众居住条件出发,从激发房地产开发商投资北京建设的需要出发,从缓解北京日益拥挤的交通状况出发,那些人有千条理由拆掉妨碍北京发展的狭窄的胡同,而无需顾虑后人是否会在若干年后像如今我们批评上世纪60 年代拆除北京城墙那样评说“曾经重锤让这个国家和古老文明头破血流的无知先人”。
资料链接
2002 年,位于宣武区棉花头条1 号的林白水故居被推土机铲平。林白水为民国时期著名报人,1926 年被军阀张宗昌杀害。
2003 年,梅兰芳故居“无量大人胡同5 号”(后来的红星胡同5 号)被拆除。该院落曾有数千国际友人造访,包括瑞典王储古斯塔夫六世夫妇。
2003 年,位于察院胡同23 号的著名诗词学者、国学大师叶嘉莹教授家族私宅被推土机铲平,该四合院已有200 多年历史。同期被拆除的还有法学家钱端升贡院头条2 号的私宅。
2004 年,东城区西裱褙胡同被拆除,该胡同内有多处历史遗迹,除于谦祠被保留,戏剧理论家齐如山故居、“汉园三诗人”之一的何其芳故居均未幸免。
2004 年11 月,砖塔胡同95 号张恨水故居被拆,成为商业楼宇的建筑工地。
2005 年,由于金融街的开发项目, 曾被国家文物局局长誉为“四合院中上上品”的孟端胡同45号清代果郡王府被连夜拆除,后“迁建”阜成门内历代帝王庙附近。
2005 年,鲁迅、周作人曾居住的西城区赵登禹路的八道湾后院及书房被拆除,鲁迅在此写出了《故乡》、《阿Q 正传》等不朽名作。
2006 年,前民国总理唐绍仪故居麻线胡同3 号院“意园”被拆,该院建筑风格中西合璧之风,内有圆明园遗物。
2007 年,宣南区域多处名人故居被拆,其中有保安寺街内京剧“后四大须生”高庆奎的故居,及后兵马街北侧京剧“四小名旦”张君秋的故居。
2009 年,位于北总布胡同24 号院的梁思成林徽因故居部分被拆,后在社会各界干预下,残余部分得以保留。与其一墙之隔的金岳霖故居也险遭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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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29 12:04:36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把抢去的财产还给我们.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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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30 14:03:40 | 显示全部楼层
  靖州人王继明三十三年维权路何时能解决?



诉还祖业申诉报告

  本人王继明,是湖南省靖州县土桥街许家巷一普通公民,中国古训有“祖宗基业,寸土必争”这是中国人的传统美德。国家对祖宗基业继承也是如此,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李保东大使27日在联合国用无可争辩的历史事实和法理依据,义正词严地驳斥了日本代表儿玉和夫关于钓鱼岛的谬论,重申了中国的严正立场:“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自古以来就是中国固有领土”!李保东大使还义正词严地指出“任何非法行为无论如何包装,都改变不了非法的性质,都不能产生权利。这是一条最基本的法律原则和常识。”这一洪亮的声音代表中国的正义之声响彻在庄严的联合国大会厅里。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明明是人民要求保护合法权益的合理吁求,无论从《宪法》还是《民法》的角度都非常简单的案件在历时三十三年的上访维权之路上却得不到合法合理的解决,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方面,几乎处在无助的境地。找到房管局,房管局说:我们是执行上面的政策,你不服可以告;告到法院,法院说:我们上面有文件,这样的案子我们不受理,你们得去找落实政策办公室;找到落实政策办公室,落实政策办公室说:目前没有新政策解决这方面问题,我们不能否定过去的社会主义改造成果,你们还得和房管局协商解决。经租房的房主像皮球一样被踢来踢去。

  1930年,我太公王义泰(已故)曾向许宗新(已故)购买许家巷房屋三栋(其中五排四间楼房两栋,四排三间平房一栋)既本镇原土桥街许家巷66号,68号,70号,72号及对面平屋3间。其下有三子。

  1949年10月5日靖州第一次解放,很快成立了以国民党抗日荣军生产处少将处长赵灵霄为主任的"靖州人民治安维持会"大儿子王安邦时任维持会公安组组长,在当时匪祸横行的年代救过县长曹振家,清剿残匪为靖州新生的人民政权曾立下过汗马功劳,文化大革命遭受迫害,屈死狱中.。

  二儿子王凤先在乐群教书,解放前信仰三民主义,参加过三青团,解放后被捕学习,在学习期间病死.

  三儿子王龙生于1950年农会动员参军任排长,回家后因犯男女关系判刑后就业于常德汉寿西湖农场,1962年才回靖州原籍.

  因以上种种原因,上述房产由于无人居住,由当时双桥分社(现更名为下西街,土桥街居民委员会)代管,之后移交县房管会代管.

  1979年,全国实施城镇私房落实政策予以清退归还原主工作时,当年王龙生就向县房管会申请归还许家巷房产祖业,但从1979年10月份起至今已历经几十次请求均未能落实,当时房管会领导何主任以房屋紧张,机关单位都无住房为由好言好语推托以后解决,而后换届主任又以退房政策已过继续推脱,落实房屋由此遗留至今。如今由于旧城改造,房产局于2010年5月27日跟怀化银州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其中房屋所有权证字第0192、0193、0194号为我家百年祖业,在房屋被拆迁后,我家并未得到房产局任何安置补偿,而这些房屋却是我家四代人居住的地方。

  自1979年王龙生上访诉还祖业至今已有33年,与房产局争议的焦点在于:1958年城市私人房屋(经租房)被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或文革期间被政府侵占的城市私人房屋的所有权归属于谁?众所周知:在国家对城市私有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之前,经租房归城市私人房屋业主所有,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我们认为当年祖业被政府经租只是由政府统一经营管理,房产的所有权至今始终没有转移。房产局则认为,经租房是我国社会主义改造的一部分,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凡是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政策规定的,其所有权已经确定属于国家,不属于原经租房主。

  既然房产局主张经租房的所有权,已经由私人房屋由政府经租后转变为国有,那么房产局就应当对自己取得我家祖业经营管理权转变为国有房屋所有权的合法性、正当性承担举证责任,这种举证责任至少包括包括二方面,从取得房屋经营管理权转变为房屋所有权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

  那么我们对经租房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论说,从政策,法律,社会政治背景三个层面来对有关中央部门主要十个文件政策,沿着历史脉络作一些梳理与浅谈剖析。

  一.1954年宪法,建国后的第一部宪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

  解析:54年宪法保护公民的合法房屋所有权。

  二. 1956年1月18日《中共中央批转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指出:对城市房屋私人占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上应当按照党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的政策的原则进行。对城市私人房屋通过采用国家经租、公私合营等方式,对城市房屋占有者用类似赎买的办法,即在一定时期内给以固定的租金,来逐步地改变他们的所有制;

  解析:《意见》指明了对城市私人出租房屋进行改造的政治性质、改造原则、改造方式、目的和期限。其中与经租房所有权直接相关的是改造目的,即逐步改变所有制(权),最终变私人所有制(权)为国家国有制(权)。但是,所有制并不是所有权,所谓的“逐步改变他们的所有制”,并不一定意味着经租房所有权也应于经租开始后逐步(而非即时)发生转移。经租房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是附期限的。显然,到目前为止,这个期限并没有截止。但是,被改造房屋的所有权在什么时候转为国家所有,《意见》并未明确。

  三.1964年1月10日《国务院批转国家房产管理局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指出:凡是由国家经租的房屋,除了过去改造起点订的不合理、给房主自住房留得不够和另有规定的以外,房主只能领取固定租金,不能收回已由国家经租的房屋。”

  解析:《报告》沿袭《二办意见》确立的路线,强调经租房正处在由私有转变为国有的过程中,但《报告》并没有明确宣布经租房的所有权已经从经租房业主转变为国家所有。

  四. 196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经租的房屋不允许继承问题的批复》于1964年9月18日发布,发布当日实施,

  《批复》指出:“根据1956年1月18日中共中央批转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屋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和1964年1月13日国务院批转国家房屋管理局‘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的规定,国家经租房屋的性质是‘对城市房屋占有者用类似赎买的办法,即在一定时期内给以固定的租金,来逐步地改变他们的所有制’。这就是说国家经租房屋的业主实际上已经丧失了所有权,因此业主死后,经租房屋不能允许他的家属继承,但可以继续领取国家给予的固定租金。”

  解析:《批复》明确宣布经租房业主已经丧失所有权,第一,“经租房屋的业主实际上已经丧失了所有权”,潜在词是“经租房的业主虽然名义上(房产登记)还是所有权人”。难道房产登记并不反映房产的所有权归属?第二,经租房业主是什么时刻丧失所有权的?经租房业主丧失所有权的标志是什么?第三,那么新所有权人是谁?取得所有权的标志又是什么?《批复》并没有给出令人满意的解释。

  五. 1966年9月24日国务院财贸办公室、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财政贸易和手工业方面若干政策问题的报告》, “最近在无产阶级文件大革命中,各地红卫兵和革命群众……,提出了许多倡议,这些倡议许多是可行的,应该采纳、办理,”故此作出:“公私合营企业应改为国有企业,资本的定息一律取消。”

  解析:《财政报告》存在这么几个问题:第一,这份报告是在文化大革命开始后,红卫兵运动如火如荼开展的背景下提出的(红卫兵在文中被反复强调),其合法性和科学性首当其冲遭到质疑。第二,《财政报告》明知取消定息需要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通过后方能实行,但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至今未通过定息的决定,那么行政机关在全国人大未有决定之前擅自取消定息是否越权?第三,将关于企业公私合营的规定之“精神”直接贯彻到经租房的问题上是否妥当?

  六.66年国家房产管理局(66)国房局字第77号《关于改造房主的定租暂停支付的意见》指出:改造房主的定租,一律暂停支付,但正式取消,需要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取消资本家的定息后,再按同一步骤进行。

  解析:《暂停支付的意见》这是最早提出暂停经租房定租的文件,(该文件发布后,经租房主收取的经租费随即被暂停支付,这一停就将近四十年,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至今也未正式通过取消定息决定)

  七,1982年,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抓好落实私房政策工作的意见全国城镇落实私房政策经验交流会综合简报》:“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即国家经租房屋,根据中共中央中[1966]507号文第二项‘公司合营企业应改为国营企业,资本家的定息一律取消’的规定精神,可明确宣布属于国家所有。”

  解析:私有出租房屋即国家经租房屋,比照公私合营企业应改为国营企业,资本家的定息一律取消’的规定精神,可明确宣布属于国家所有。”

  八.1985年1月1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过去凡是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政策规定,已经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一律属于国家所有,由房管部门统一经营管理。”

  解析:是第一份明确宣布经租房已归国家所有。

  《处理意见》“多年来,由于国家没有明确私改房屋产权性质,因此造成很多问题。一是许多私改房主以家庭人口增加或子女长大为理由,往回要已纳入改造的房屋;二是有些私房主想借目前住房紧缺之机,高价出租或出卖房屋,强迫房管部门退房;三是房管部门认为私改房屋已属国家所有,不同意退房,但又没有国家的明文规定,很难说服房主;四是由于要求退回私改房屋而造成的纠纷不断发生。告到法院,法院也因没有政策、法律依据,无法审理等等

  九.95年建设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做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中房产登记工作的通知》(建房[1995]433号)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中,要将房地产管理部门占有、使用的房产与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经租、直接管理的房产分开登记。前者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据以办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后者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现行管理制度管理,维持现状,每年年末将统计汇总数报同级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解析: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与建设部对城市私有出租房屋,一律属于国家所有肯定后的,首次否定。明确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经租、直接管理的房产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现行管理制度管理,维持经租房现状。国有资产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登记城市私有出租房屋产权经租性质,维持现状。

  十,2008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2007年底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已于2008年12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批委员会第1457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2月24日起,最高人民法院1964年9月18日《关于国家经租房的房屋不允许继承问题的批复》因“情况已变化不再适应”而废止。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极其错误的观点,终于给予了纠正。那么完全可以依法得出结论:国家经租的房屋允许产权人后代继承,经租房产权的私人性质从法律上重新得以恢复确认。

  从以上我们可以看到城市私人房屋(经租房)政策历史脉络产权归属逐步演变的过程。目前为止,从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对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经租房)登记产权经租性质,维持现状的定性,及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对私有出租房屋(经租房)从不允许继承到充许,从实际丧失到恢复所有权。下面从政策的制定主体等角度进一步来分析;

  仍依以上主要十个文件政策,沿着历史脉络看这些文件的制定主体性质,公民的合法房屋所有权是怎么变没有了?及目前产权现状。

  一、54年宪法:保护公民的合法房屋所有权;

  二、56年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用类似赎买的办法,即在一定时期内给以固定的租金,来逐步地改变他们的所有制意见;

  三、64年国家房产管理局:房主只能领取固定租金,不能收回已由国家经租的房屋;

  四、64年最高人民法院:国家经租房屋的业主实际上已经丧失了所有权,国家经租的房屋不允许继承;但可以继续领取国家给予的固定租金。”

  五、66年国务院财贸办公室、国家经济委员会:“公私合营企业应改为国有企业,资本的定息一律取消。

  六、66年国家房产管理局: 改造房主的定租,一律暂停支付,但正式取消,需要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取消资本家的定息后,再按同一步骤进行。

  七、82年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公司合营企业应改为国营企业,资本家的定息一律取消’的规定精神,可明确宣布属于国家所有。

  八、1985年2月16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过去凡是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政策规定,已经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一律属于国家所有。

  九、95年建设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要将统一经租、直接管理的房产分开登记。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现行管理制度管理,维持现状,每年年末将统计汇总数报同级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十、2008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自2008年12月24日起,最高人民法院1964年9月18日《关于国家经租房的房屋不允许继承问题的批复》因“情况已变化不再适应”而废止。

  从上可以看出,这些文件的制定者分别是政党、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而不是立法机关,因此严格来讲这些文件都不属于法律的范围——法律的制定主体仅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大常委会。

  那么,政党、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是否有权决定对公民的私人房产进行改造,将房产的私人所有转变为国有?

  从法律上来解读:

  《立法法》第八条第六项明文规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只能制定法律。据此可以推知,对公民私人房产进行改造,将房产的私人所有权变为国有,应当由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法律规定,其他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政党都无权制定类似规范性文件。因此,前述《意见》、《报告》、《批复》、《处理意见》、《通知》、《决议》、《财政报告》在未取得全国人大授权的情况下宣布对公民的私人房产进行改造,将房产的私人所有转变为国有,在合法性上的确是令人质疑的。  

  通过对经租房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的中央文件的梳理,宣称经租房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在法律(法理)依据上是不能成立的。

  再从宣称经租房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产权变更看其合法性和正当性。

  一个正常的房产所有权变更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环节或要素:

  第一、变更的原因或依据。包括:契约、赠与、继承、公共权力如征收、法院判决执行等。

  第二、支付对价。

  第三、房产交接。

  第四、所有权转移公示,一般为办理房产所有权变更登记。

  四个方面逐一检讨经租房所有权变更的各个环节或要素。

  所有权转移公示,变更登记,我们家从始至今也从未签字办理过所有权变更登记,不存在所有权转移。

  通过对经租房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有关中央部门文件政策的梳理剖析,房产局所宣称王龙生所诉私人房屋(经租房)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在法律(法理)依据上是不充分的,事实上也是不能成立的!

  综上所诉希望房产局及政府相关部门确定法律和经租房政策之间,究竟谁该听谁的?建设部不能凌驾于国家立法机关,用政策强奸法律,法律和政策相比,法律是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执政者不听法律的,以政策代替法律,或用政策凌驾于法律,法律完全向政策屈服,中国的老百姓还信任希望什么呢!在没有履行或办理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就被单方面宣布“归国家所有” 这么大的一件“政府强奸民意”行为,与强调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现代产权意识的今天是格格不入的。当年祖业房屋被政府部门经租,解决了相当部分群众的用房困难。几十年未拿到过一分钱的租金,自家却沦为城市赤贫,这本身就是对国家莫大的贡献,政府应给予充分的肯定与表彰,而尽快将房屋归还房主才是对房主贡献的肯定。此谓之合情合理!这好比借了人家的东西,用过之后,就尽快归还,还要说声谢谢。

  在此我代表在这条坎坷维权路上先后倒下的祖辈们重申:“无可争辩的历史事实和法理依据,有史以来我们祖屋就是我们原始固有的私人合法财产”。 不管政府采用任何非法行为都不能剥夺我们拥有的财产权,也动摇不了我们维护权利,捍卫人权的决心。这也是最基本的法律原则和常识。”     

  政策可能会因为特定的历史而制定,但必须要有法律的支撑。当时经租房因为社会主义改造由私变公,虽然在宪法里找不到依据。而今21世纪了,《物权法》颁布的今天,再也没有理由让经租房的产权归属问题成为历史遗留问题了,所以处理好这项历史遗留问题是一项民心工程、德政工程,希望有关领导,有关部门能把这件“国家重视、社会关注、群众关心”的大事做好,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让历史遗留问题不再遗留。         




  申诉人:  王继明

  2013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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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30 23:10:17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届依法解决私房(经租房)历史遗留问题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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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2-2 01:46:28 | 显示全部楼层
旧文重温:

私房土地使用权的历史沿革

中国经济时报
  -郑振源

  近来中国经济时报刊登了不少私房土地使用权的报道,提出了关于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方面的一系列重大问题。
  建国之初,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没收了帝国主义地产主、国民党
  政府、官僚资本、战犯、反革命分子、封建地主在城市中的土地,接受了外国侨民解放前在城市中购置的房地产,建立了首批城市国有土地。 这些土地约占大城市土地的30%。
  1956-1967年的社会主义改造中,又通过公私合营、国家经租、合作化和随后的向全民所有制过渡,将城市中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私有土地、私有而出租的房地产以及个体手工业者私有的房地产 转为国有土地。 但对私人自住(或有少量出租)的私有房地产,则作为生活资料仍保留其私人所有权,没有触动。
  以上城镇土地的国有化都有个说法:对敌人的财产,用没收、接受的办法;对人民的财产,用赎买、征收、自愿过渡等办法;只是对私人所有的城市空地、街基和会馆 的房地产,则直接无偿地收归国有。
  1967-1969年在“文化大革命”中有十多个城市宣布了城镇土地国有化。 这个行动没有法律和中央文件的依据,只有一份1967年11月4日《国家房管局、财政部税务总局答复关于城镇土地国有化请示提纲的记录》。 该记录中有这样的内容:
  对土地国有化问题,1963年研究过一次,有两种意见,一种是所有城镇土地一律收归国有,另一种是先解决空闲的出租的土地收归国有,各执一词,不得解决 。 1965年又进行了调查,当权派的意见是分两步走,在目前文化大革命期间造反派的意见要一次解决,并批判了原来两步走的意见。
  土地收归国有后,地产税应改为土地使用费。收取的标准可略高于地产税,不要低于地产税。
  1982年五届人大修改宪法,正式宣布“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从这时起,所有私有的城市土地就丧失了所有权,只具有使用权。 土地丧失了私人所有权,而房屋还是私有的,由此产生了私房土地使用权。 受此影响的土地有多少? 据1982年调查统计,全国226个城市7438平方公里城市建成区中有私有土地334.7平方公里,占4.5 %。
  1989年《城市规划法》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这样,一纸法律又把建制镇中的私人土地、集体土地 都国有化了。
但是,城镇土地的边界在哪里? 通过什么样的办法收归国有? 城市是不断扩大的,每年新扩进城市建成区里的集体土地如何国有化? 城市是不断增加的,每年由乡变镇的镇区土地如何国有化? 这些问题法律都没有明确规定。 1986年颁布和以后几次修改的《土地管理法》中也没有明确规定。
  按私房土地产权的演变过程,1990年4月《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城市宅基地所有权、使用权等问题(给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的复函》中解释:“我国1982年宪法规定城市 土地归国家所有后,公民对原属自己所有的城市土地应该自然享有使用权。”则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三种:自然取得、划拨取得和出让取得。
自然取得和划拨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无限期使用,而出让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有限期使用。 出让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拆迁时可以得到补偿,而划拨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拆迁时没有补偿。 自然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如果被视作是划拨取得,拆迁时就得不到补偿,而且原地回迁时是以一个无限期的土地使用权换来一个有限期的土地使用权。


人民的合法财产是不能剥夺的,如果征收、征用,应给予合理补偿。 希望作为最高立法机构的全国人大特别关注和解决在城市改造中日益突出的拆迁纠纷所引发的法律问题。


(作者为国土资源部离休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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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2-5 09:25:3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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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浪者歌

服务的政府,责任的政府,法制的政府,廉洁的政府,我的公仆,你在何方?老百姓是共产党生命的源泉,党心,良心,心连心。亲民,爱民,要惠民,给百姓一点暖心和爱心,不要比铁轨还硬,比铁轨还凉,冰冰凉,透心凉。


火灾无情人有情,人祸无情更绝情,祸国殃民,真情被火照亮!

我的家,在上海黄浦江畔,那里有东方明珠,还有那国际社和金茂大厦。



我的家,在上海黄浦江畔,那里有我的同胞,还有那衰老的爹娘。


动迁了! 强迁了!( 经租了! 被抢了!) 从那悲惨的时候, 动迁了! 强迁了! ( 经租了! 被抢了!) 从那悲惨的时候, 砸毀了我的家园, 夺走了我的财产.


流浪! 流浪! 整日在街头. 流浪! 流浪! 家破人亡, 家破人亡, 那年那月才能讨回我那可爱的家园, 那年那月才能讨回那夺走的财产. 苍天啊! 大地啊! 什么时候才能回到我的家园!



政府要遵守宪法!


tt.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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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2-5 22:43:03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3-01-21 15:23




历史遗留问题不能再遗留下去了——经租房问题是该解决的时候了

一、经租房问题的来源。


经租房(又称"私改遗留产"是"国家经租房"的简称)是指中国城市中的一些私有房产,这些房产在1958年前后由政府统一经营出租,于是就称这类房产为经 租房。 “经租房”对于今天绝大多数年轻的中国人来说都是一个陌生的词语,甚至根本没有兴趣去搞清楚其含义。 但是对于老一辈的人来说,那是挥之不去的阴影。 这个故事要从半个世纪以前说起,在被称作旧社会,没有养老保险的年代,购房制业是城市普通收入阶层尤其是鳏寡孤独维持晚年生计的方法,俗称“吃瓦片”。 新中国成立以后,一方面革命的意识形态将一切依赖生产资料和资本获利的行为视为剥削,于是城市私人拥有房产用于出租和乡村的地主阶级向佃农收地租一样,顺理成章的成为了可耻 甚至罪恶的事情;另一方面解放后不断扩充的政府及各类国家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有大量干部职工需要住房安置。 再加上学习苏联计划经济模式下政府包办一切的万丈豪情。 于是在当时帮助私房所有者“从剥削者变成自食其力的劳动者”就顺利成章的摆到了人民政府的议事日程上。 没有经过人大讨论(当时就算经过人大也只有举手通过)就决定将城市私房主的房屋由国家集中管理,统一经营。 见识了“三反五反”,又刚刚经过“反右”,一波波的政治运动中有产者们早已成为惶惶不可终日的惊弓之鸟,荣幸地被列为改造对象意味着人民政府在清算你 在旧社会“剥削所得”的同时,赋予了你被人民接纳脱胎换骨获得新生的机会,主动迎上去还来不及,哪里还敢抗拒国家机器的力量。 所以现在的房东们很难想象自己的房屋或改造或收归国有,这在当时是的确如此。

二、有关经租房的两个实例:


    1985年当时的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发出《城市私有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其中明确提到“已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一律属于国家所有。”尽管很多经租房主怎么 也想不通,早已不是“文革”了,怎么政府的一纸“意见”就能够剥夺公民的合法财产,可政府机关毕竟代表国家,而且当年的业主如果不是死于文革,多半也是风烛残年,明白小 胳膊拧不过大腿的道理,盼望过两年安生日子,只好委曲求全。 家住上海黄浦区尚文路133弄50号的胡彭生先生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他的父亲胡信义解放前是民族资本家,解放后被打成“经济特务”,含冤屈死,遭受了家破人亡的惨祸, 一幢私房也曾两次被没收,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冤屈被平反,可房子却有两间怎么也收不回来,最让胡家咽不下气的是,占住这两间房的 人恰是当年的造反派。 找到房管局却得到答复:这样的家庭在黄浦区就有几万家,现在还没有新政策,解决不了。


    另外一个例子就是长沙市芙蓉区的一个普通退休老师。 花了一辈子的积蓄买了180多平米的房子,就因为得罪一个厂里的书记,而被陷害改造成只有30多平米的小木房子。 这个厂书记利用老先生对国家政策的无知,先是怂恿他们厂里的职工去租他的房子,然后马上就去市房管局去告发,说有人靠资本主义腐朽方式在不劳而获,剥削他们厂里的 职工。 老先生不答应,房管局就拿他和他老伴的工作做威胁强迫签字。 一直到现在,那几个职工还住在他隔壁,厂书记很早就搬进了别墅。

三、违宪下的经租房问题还要持续多久??


  在研究这段历史时,非常值得深思的是,当年一方面剥夺有产者的社会主义改造进行的轰轰烈烈,另一方面1954年《宪法》中其实有明确表述:第十条国家依照法律保护资本家 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和其他资产所有权;第十一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第十二条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及继承权。 你把当时出台的那些政策和宪法放在一起比对,会发现其中明显的违宪倾向,可是制定政策部门似乎没有太把法律放在眼里,群众也没有勇气从维护《宪法》尊严的角度提出 质疑。
   如果说这还是受“反右”及“文革”左的思想干扰。 那么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出台的1982年《宪法》也明确表述,第十三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继承权;第五条:。 。 。 。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可是无论是执法机关或是政府部门在制定政策作出决定的时候,似乎还是没有考虑《宪法》的存在,继续沿用“文革”逻辑,进而继续执行文革时期的“中央文件精神”。 比如,1985年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的文件中,对于合法权益收到侵害的公民,强调:“对于广大群众,尤其是原房主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教育他们顾全大局,体谅国家困难 ,积极配合政府做好这一工作。”丝毫没有法律面前政府和公民的平等意识,充满了居高临下家长般教训人的口吻。 而人民法院受到行政干预,又为了回避矛盾竟然剥夺了公民的诉讼权利,以最高法院的身份,明确表示此类的案件概不受理。
   所以眼下,经租房业主们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方面,几乎处在无助的境地。 找到房管局,房管局说:我们是执行上面的政策,你不服可以告;告到法院,法院说:我们上面有文件(见下文),这样的案子我们不受理,你们得去找落实政策办公室 ;找到落实政策办公室,落实政策办公室说:目前没有新政策解决这方面问题,我们不能否定过去的社会主义改造成果,你们还得和房管局协商解决。 经租房的业主象皮球一样被踢来踢去,前面提到的马吉昌就对记者说:自己是喊天天不应,喊地地不灵,眼泪都流干了。
   明明是人民要求保护合法权益的合理吁求,无论从《宪法》还是《民法》的角度都非常简单的案件。 作为社会公正最后一道防线的人民法院却以不是其主管工作范围的理由掉过脸去,让其找侵害其利益的部门申请解决。 一直关注北京四合院保护的华新民女士有一个形象的比喻:这就好像一个人被歹徒强奸找到人民法院要讨公道,人民法院说,这事我们管不了,你还是自己去找强奸你的人协商 解决。
   当然也有一些地区主要是沿海开放省份做得比较好,比如广州市的做法就体现了顺应民意和法制,从善如流的勇气,从以落实侨胞待遇的名义,落实房屋政策领导小组非常低调的宣布无论是 解放后没有向人民政府登记而被接受代管的房屋,还是社会主义私房改造时的经租房屋只要提供房屋契证和房屋业主或继承人的有效证件就发还房屋产权。 包括土改期间由各地农会拍卖,拍卖款归农会所有的土改拍卖房,也参考其价值给予货币补偿。 此政策一出,经租房主们如旱日逢甘霖,无不奔走相告。 因为既然当年恐惧新政权逃往海外的业主,甚至被新政权视为阶级敌人者,今天都要尊重其合法产权,那么对于留在大陆普通百姓来说,就更没有道理对其合法财产蛮横剥夺 了。 有趣的是这样被人民拥护的政策之所以采取低调态度,据说是因为“经租房问题带有全局性,如果总是一个地方开口子,口子还越开越大,恐怕很难向上面交待。” 但 即使这样也反映了当地政府勇于维护《宪法》精神,勇于排除各种干扰,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魄力。 这样的做法正在逐步影响到其他地方。 而且全国人大已经将《行政诉讼法》的修改纳入新的五年立法规划,未来在更广阔的范围内人们将可以更加理直气壮地针对代表抽象行政行为的“红头文件”提起诉讼,通向法律的 大门决不会永远向收到伤害的公民关闭。
   同时那些业主们的不懈努力正在加快这一天的到来,他们表示是今天的党中央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明确表态,让他们深受教育和鼓舞,他们坚信在不久的将来一定会讨到一个公正的说法。那个《宪法》形同虚设,那个老百姓明明受到政策伤害,也要作出笑脸举手拥护的年代永远过去了。

四、不见阳光的经租房——档案保密政策还要持续多久??


  在落实经租房问题维权的过程中,在记者长达一年多的调查中,发现有90%以上的经租房主反映过当地房管局不肯公开档案的问题,同时浙江、湖北、江苏、山西 和湖南等地区一些房管部门也向记者证实了都有不对外公开档案的“内部规定”。 由于经租房问题已经经历了半个多世纪,中间有“文革”的混乱,后来又有1980年代中期到1990年代末大规模的城市拆迁,使得本来就复杂的经租房真相难于还原,公开这些房屋 的档案是解决经租房问题惟一、也是最有效的方式之一。 同时根据《档案法》、《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等的规定:“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向社会开放。国家档案可以查阅,房地产档案应该 也可以查阅。”但是房管局就是不愿意把有关档案公开。
  这跟房管局自身利益难剥离有很大关系。在经租房政策落实的过程中,房管局既是中央和地方政策的执行者,又是经租房利益中的一方,因为目前大部分经租房仍由房管局管理。据了解,这些房屋的租金以及拆迁所得一部分上交地方财政,仍有相当一部分留做管理成本。
   长期从事维权工作的武汉市经租房代表胡晓久来信说,“其实房管局内部一部分私人利益使得他们不愿发还经租房,而落实私房中的住户问题是房管部门抵制和拖延发还私房的主要借口。其理由是发还私房就会有上万住户腾退,错误认为这些住户都是发了正式的住房使用权证,是其福利住房,有理由要求政府安置。”
   有关部门的借口还有:妥善解决住户问题则需要政府拿出上10亿的巨额财政资金,武汉没有财力解决,故此,房管部门就用不予退还私房产权和低价收购的方式强制处理了上万落私案件。如果现在发还私房,就会引发成千上万的房主要求重新处理而“翻烧饼”,武汉这20多年的落私工作就白干了。而且,住户腾退会造成社会强烈的动荡,谁能承担社会不稳定的后果责任等等。
    胡晓久说,这些都是房管部门不愿放弃既得利益的借口。 其称为“大多数的人民群众”的住户实质就是非法挤占户,他们与房管部门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其中大量是其本部门的干部和职工,过去他们利用政治运动强行挤占了大量 私房,而普通百姓住房再困难也根本无法挤占私房。 在近半个世纪的漫长岁月里,这些非法挤占户和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干部职工基本上是依赖私房权益生存。 而且,目前没有发还的私房大多处在中心城区的黄金地段,这些黄金价值的营业铺面和住房正是这些人的黄金饭碗。  


五、告状无门——没有诉讼地位的经租房还要持续多久


   文革后我国重新走上了依法治国的轨道,但在经租房领域仍然成为法制的死角,延续着“文革逻辑”。


    1985年2月16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城市私有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


    “已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一律属于国家所有。”


    “凡是1961年九月以后纳入改造的私有出租房,未发放定租或发放时间不足五年的,一般按五年计算,予以补发或补足。”


    “对于广大群众,尤其是原房主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教育他们顾全大局,体谅国家困难,积极配合政府做好这一工作。”


    1987年10月22日,最高法院、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联署《关于复查历史案件中处理私人房产有关事项的通知》


    强调“要继续执行中央原定文件”。


    1988年1月5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关于复查历史案件中处理私人房产有关事项的通知》对最高法院的请示报告


    有如下内容:“房管部门与法院处理意见不一致,现房管部门按照《通知》第二条规定,要求法院撤销判决移送落实私房政策部门处理。法院应怎么办?”“房管部门在执行政策或管理方面明显侵犯了房主的合法权益,经房主申诉又不改正,现房主坚持向法院起诉,是法院受理还是仍然移送落实私房政策部门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的电话答复是:


    “对此,我们的意见,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向当事人讲明道理,告其向原处理部门或其上级政府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1989年9月16日,建设部《关于善始善终作好城市私房遗留问题处理工作的通知》


    再次强调要执行其“以前已制定的文件精神”。


    在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最高法院法发(1992)38号发布:


    “凡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

六、权大于法——经租房是又一个力证。



    原来的城乡建设保护部和后来建设部在落实经租房政策的多个文件里提到落实政策应“尊重历史”。 在2004年建设部所发的《建住房(2004)160号》文件里也提到“尊重历史”,然而其中“历史”的含义引起了房管部门和经租房主的争议,房管部门强调“历史 ”所指是社会主义改造后经租房归国有的事实,而经租房主则认为应尊重历史的原貌,按照最初国家经租时的协议归还产权。
   1964年1月13日,国务院批转国家房产管理局《关于私有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认为:“有些房主认为房屋由国家经租还没有过渡到全民所有制,仍然属个人所有,往往 以人口增加、自住房不够为由,要求退还已由国家经租的房屋。”“这些情况反映了私房改造工作中存在着尖锐的两条道路的斗争。”故应将“对城市房屋占有者 (实为所有者,这里则将之改为'占有者'——记者注)用类似赎买的办法,……来逐步地改变他们的所有制。”。 这是第一份涉及经租房所有权问题的文件,亦属目前有关部门拒不返还房屋的依据。
   1964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经租房屋的业主实际上已丧失所有权》的批复说:“国家经租房屋的业主实际上已丧失了所有权。”
   1966年9月24日,“中发(1966)507号”文件言及“最近在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各地红卫兵和革命群众……,提出了许多倡议,这些倡议许多是可行的,应该采纳、办理,”故此作出:“公私合营企业应改为国有企业,资本的定息一律取消。”该文件本不涉及经租房问题,但此后国家即停止向经租房所有者支付租金收入并拒绝返还房产。其所依据的却正是这个文件。
    长期关注经租房问题的高智晟律师指出,“1958年6月4日之《对私有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几个具体问题政策的规定》规定了两个纳入改造的起点即:15自然间或总 面积达250平米者一律纳入这次社会主义改造之列,各地相关规定大同小异。从后来各地的执行情况看,这次名曰社会主义改造,实质上是国家依靠强制力,在全国各大城市与 符合其规定改造条件的私房主之间建立的,一种以私房出租及利益分配为权利义务内容的契约关系,按现在的民事法律精神界定,实际上是国家通过强制力来逼使私有房产主 与国家之间订立的委托经营租赁私有房屋的关系。但有一个确定的事实是:当时并未涉及到经租房所有权的变化问题。从形式上看,这无疑是一种合同关系。这种合同 关系执行不久,即由于合同的另一方即国家主体的单方行为使合同发生了改变。
    “从契约建立的角度看,经租房关系法律地位的实质是国家基于当时的价值而建立一种合同关系,无论当时国家或双方是否以建立合同关系为目的,均不影响这种存在本身确定的 合同关系性质。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合意的成果。但在经租合同关系中,这一合同关系的确立与否、合同权利义务内容的确立、合同履行的形式等一系列本 应由双方议定的事宜,却必须由国家绝对主导。因此,双方之间确立并履行的是一种无效的合同关系,这种关系的建立违反了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也因为其 违反了当时的宪法精神而应当无效。”




  政策可能会因为特定的历史而制定,但必须要有法律的支撑。当时经租房因为社会主义改造由私变公,虽然在宪法里找不到依据。而今21世纪了,《物权法》颁布的今天,我们再也没有理由让经租房的产权归属问题成为历史遗留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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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2-6 21:58:54 | 显示全部楼层
年根岁末 武汉市经租房业主到房管局向全国经租房业主拜年
(博讯北京时间2013年2月06日 首发 - 支持此文作者/记者)




   


   
   
    今天距离大年三十还有3天。武汉市的落实私房政策权利人,如债主般来到武汉房管局讨要他们的祖产私房。他们在房管局前打横幅、呐喊;还我私房!。年关、年关、每到此时,债主理直气壮讨债,欠债者躲儿不见耍赖。今天武汉市房管局门前就应景了。
   
    同时,武汉市经租房业主在新春到来之际,向全国经租房业主拜年!祝大家在新的一年中合家欢乐,维权成功,收回祖屋,永不言弃。
   
   

[博讯首发,转载请注明出处]- 支持此文作者/记者(博讯 boxun.com)
2018220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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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2-6 22:08:49 | 显示全部楼层
[url=]供年迈经租房业主阅读的版本(我批驳周其仁,关于经租房等)  ------华新民[/url]
[url=]
[/url]
[url=]批驳周其仁先生的“城市土地国有化之谜”中关于“私房改造(即经租)”等的论述(非观点和学术之争,旨在澄清事实真相)

(周其仁先生的文章载于今年1012日的《经济观察报》 下面是周其仁文章内容和我的批驳(括号内,黑色楷体并加粗,以便打印)

第一次宣布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是1982年。那一年全国人大通过修订的宪法,第10条的第一句,就是“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读下来不过11个字,简洁、清楚而斩钉截铁,就像是陈述一件久已存在的事实。

  其实不是的。我国城市土地的权属关系,原本相当复杂。当然早就有了国有土地,源于旧中国官僚买办资本的土地,在共产党进城之后,收归国有的。还有原民族资本主义的工商物业,经过社会主义改造(改造的形式是公私合营、赎买,必须提及,为对比其与之后的“私房改造”在根本上的不同。),成为国有经济的组成部分,其中的土地当然也归国家所有(工商物业的赎买期是二十年,要待赎买结束才能成为官产(我愿以概念准确的“官产”替代概念模糊的“国有”),那时赎买刚开始,怎可能已成为官产?1966年定息停止发放,赎买至今差着十年的钱,所以相关土地不单当时不是官产,在今天都是问题。)这都没有问题。

但是原先的城市里,还有大量居民住宅。 那房子是私宅,其下的土地是民地,由私人购得并属私人所有。 也不是唯有官僚、地主和资本家才购置城市地产,一般的小市民、自由职业者、教师、小职员、甚至工人和其他三教九流,也有拥有私宅民地的。 譬如《银元时代生活史》的作者陈存仁,老上海的一个医生,他的书里就写到出道不久,就拿出行医所得买得了静安寺附近的一小幅土地。 (这一段是对的)

  在这些民间私地上盖起来的私房,凡业主自住的,那就属于“生活资料”,划不到“生产资料私有制”的范畴,也算不得社会主义改造的对象(作者混淆了社会主义改造和私房改造。社会主义三大改造里不包含私房的改造,无论是自住房屋还是出租房屋(“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社会主义社会建成,这是一个过渡时期。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是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逐步完成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引自54宪法)。因为按那个时代的经典理论,社会主义仅仅与“生产资料私有制”不相容,至于生活资料嘛,那是可以私有的,在意识形态上也受国家的保护。

问题是民间私宅,如果自住有余而拿出来出租的,那就得有个说道了。因为房租属“非劳动收入”,与“剥削”脱不得干系(私人出租房屋与自住房屋同样受国家法律保护,除了规定保护私有财产的1954年宪法外,当时各地都有相关私人出租房屋的规章,如1958年颁布的《北京市私有房屋暂行管理办法》。至于1956年以后极左“意识形态”产生的“讲话”“意见”等,那就说什么的都有了,有说收取房租是剥削的,也有人引用恩格斯理论表示:房主出租房子给房客是商品 买卖关系,不是资本家对工人的关系,房东和房客不是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如作者在后面提到的国务院八办副主任许涤新等)。 同时,无论是说“剥削”,还是“不剥削”,这些“讲话”和“意见”在 54宪法面前都是无效的。

出租的房产呢,因此也不再是纯生活资料,多多少少具有某种“生产性”。问题来了:“生产”了房租的民地私宅,算不算“生产资料私有制”,要不要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范围?(1954年宪法已明确三大社会主义改造的范围。 私人把自己的部分住宅出租,当然不属于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 即便在当时,虽有“极左”人员在若干讲话和“意见”中把收取房租说成是“剥削”,但政府也从没有过把私有出租房屋视为“生产资料”的表示。 把当时都不存在的概念,现在生造出来作为“问题”来研究(作者还在半个世纪后的今天发明了一个“生产了”房租的说法,闻所未闻),是什么用意呢? 另外,私改对象是“政策”规定的平方米数线上的,如中等城市 100平方米(线下的不做私改,继续正常出租),但99平方米与100平方米在出租行为的性质上有什么区别呢?非要在本身荒诞不经的事情上绞出“理”来,是徒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从新民主主义一路走向社会主义,对城市民地私宅的政策是逐步变化的。 《共同纲领》和《五四宪法》时期实行生产资料的多种所有制,包括“个体劳动者所有制”和“资本家所有制”,都受宪法承认与保护,所以城市居民的民地与私房,无论自 住还是出租,在法律上都不成问题。 1956年以后,中国加快转向社会主义改造,不过重点是工厂、商店和农业生产方面的公私合营与合作。直到1956年,城市私有土地和私房,基本上还可以买卖、出租、入股、典当、赠与或交换,只要缴纳相应的契税,就都是合法的。(1956年以后就不合法了吗?直到今天都是合法的。事实上,除经租房外的私房私地1958年后一直在民间自由买卖(注:经租房被禁止买卖也恰是非法文件禁的,一纸文件可以抵销宪法吗?)私改起点面积以下的出租房屋一直正常出租。直到1966年文革爆发。文革后又恢复。作者所述没有任何证据支撑。)

  1956年1月,中共中央书记处二局发出《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提到“一切私人占有的城市空地、街基地等地产,经过适当办法,一律收归国家”, 开启了城市土地国有化的进程。 中央在批转这份文件时要求:“在当前社会主义改造的高潮中,争取在一两年内完成这一任务,这是完全可以做到的。”   (这段头两句说的是地上面无宅的空地和街基地,完全不涉及城市宅基地。而随后这“争取一两年内完成”的任务是指的要“改造”的私人房屋,可 那下面的土地恰恰不在“收归国家”的范围内。作者竟然把两者给连在了一起。)

  但是城市私房的社会主义改造,显然比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更为复杂。1958年2月,时任国务院八办副主任的许涤新在第一次全国城市房产工作会议上就讲到这一点:“出租房屋的占有者不是一个阶级,小市民、教师、工人、小职员等都出租房子。 因此要很客观地、细致地分析这个问题,不能一概称为资本家。对房产的改造不要简单化,出租房子的少数是资本家,大多数是一般市民、工人等等,所以要求我们要细致地解决 问题,不要概念化,不要拿工商业改造的办法硬套,一套就套糟了。”

  不能照套,“改造”就快不了。事实上,到1958年年中,私房改造“除了部分地区已按期完成或正在积极行动外,还有不少城市尚未着手进行”(时任第二商业部张永励副部长语)。甚至到了1960年底,全国范围内还有14%的市及2/3左右的县还未进行或者没有完成城市私房改造工作。

  其间,按后来的标准看还算温和的私房改造,究竟是如何进行的?过去外出调查,喜欢翻看地方志。像陕西《辉县志》就有以下记载:“根据1964年国务院批转国家房管局《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县改造私有出租房屋领导小组于当年4月派出工作组,深入县城5个居民委员会,对私有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改造原则是:私人出租房屋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者,均应进行改造。地主、富农、资本家及教会、庙观出租房,不论多少一律改造。房主住房一般以现住房屋为准;房主户口不在本镇者,一律不留。”

“改造”的具体内容,也有记载:“改造后的房屋由县财政局统一管理,统一经租,按月将租金的20%、25%、30%返还房主,作为月息。”这就是说,地主、富农、资本家、教会、庙观以及房主户口不在本镇的,全部出租房都列入“改造”;其他老百姓家的,则划一道出租房屋面积的杠杠(100平米),超过部分才纳入“改造”。此外很重要,“改造”也不是一下子把物业充公,而是交政府“统一经租”,即由政府房管部门代为充当中介,并将所收房租的20%~40%返还原房主,相当于给原业主一个固定的利息收入(既然经租即“代为充当中介”,“将所收房租20%40%返还房主”,就是强制性地分享业主(非“原”业主)的房租,根本不存在“充公”的概念,无论是“一下子”或不是“一下子”。充公即没收,属于刑事处罚 ,有过吗?另外,“返还”是“给”吗?(甲扣下属于乙的三块蛋糕,退给乙一块,怎么变成“给”了?)又何来“利息” (作者可 查询“利息”的含义)?当年各地政府不一,有的称这笔租金为定租,有的称为定息,而后者在逻辑上是极为荒唐的,作者竟予以认可)。

  以我看到过的北京、上海、广州、温州、常州等地的资料,“文革”前的私房改造,大体都是划下每户出租面积的政策界限(一般大城市为150平米,中等城市100平米,小城镇50平米),超出部分的私房就归政府“经租”,然后分成20%~40%作为利息(再强调一下:工商社会主义改造才有“利息”,因为是经过清产核资等做了赎买的手续。但被经租的私宅则和政府没有买卖关系。双方分享的是业主本来应该百分之百拿到手的属于自己的房租)。从产权关系看,进入“改造”的城市私房民地,所有权并没有一下子归公(所有权至今也没有归公),原业主一般还保有人民政府颁发的房证地契,但这部分私房的使用权、出租权已经归了政府(“归”字不对,是政府侵权,强行对这部分私人房屋进行管理。这些年清退部分经租房时办的是“撤销管理”的手续。)物业的私人转卖、处置和继承权都废止了(但1958年至1964年之间有继承经租房的案例,继承的是房屋和土地),但收益分成权还是保留着。

  到了“文革”,以上“温和”的改造就跟不上形势了。1967年11月4日《国家房管局、财政部、税务总局答复关于城镇土地国有化请示提纲的记录》就明确:“对(城市)土地国有化问题,中央在1956年已有原则指示,到十年后的今天提出要把土地收归国有不是太早而是太晚了”,“无论什么空地(包括旗地),无论什么人的土地(包括剥削者、劳动人民)都要收归国有”。该文件对“一切私人占有的城市空地、街基地等地产”的解释,也扩大为“其中街基等地产应包括在城镇上建有房屋的私有宅基地”。(这不叫“解释”,这叫篡改。不能把文革动乱中发生的篡改文件原文的行径纳入所谓“土地国有化”的进程中。)

  实际情况比上述文件还要“左”(文革对私房主实施的是法西斯暴行,多少业主倒在血泊中,怎能以一个“左”字带过?)。私房经租的房租收入到1967年全面中止,“造反大潮”中很多城市出现抢占私房的行为,而红卫兵的抄家甚至把建国后颁发的地契房证也作为“变天证据”付之一炬!(绝大部分都被逼迫交给房管局(我的书《为了不能失去的故乡》里展示了收条),至今还在,付之一炬的应为少数。作者的调查似乎只局限于官方资料,却显然与经租房业主家族没有任何接触)极左高压之下,私房业主谁人还敢言“私”?有数据说,截至“文革”,全国完成的城市私房改造共1亿平方米,且结束了房租分成,全部经租和收益权,统统归了国家。

  不过天下大乱的时候,“资产阶级睡不着觉,无产阶级也睡不着觉”,也没有哪个地方当真办过一回“私房国有化”的法律手续。最高法院虽然早在1964年就对经租房有过一个司法解释,称“国家经租房屋的业主实际上已经丧失了所有权。因此业主死后,经租房屋不能允许他的家属继承”(2007年高院正式废除该司法解释(《物权法》出台后,2008年废除了一批与私有财产相关的司法解释,关于这一条,原文写的原因是:“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目的是:“为进一步加强民事审判工作,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实际上丧失”还不等于在法权方面的彻底终极(法权方面至今也是私人的,在与政府没有买卖关系的前提下,既不存在权利丧失的开端,也不存在权利丧失的终极。难道1997年以后清退广东华侨的经租房,是把“国有资产”赠送给他们了吗?) “文革”后,中央要求“落实私房政策”,法律根据其实还是私房私有。那是后话,按下不表。

  即使经租房全部归了国家(“归”了吗?请作者拿出“归’的证据。就算写的是“即使”,还是有严重误导之嫌。2008年最高法废除64年的司法解释,目的就在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见以上引用的原文)。若归了国家,还存在要求保护的“当事人”吗?)城市还有大量居民私有的自用房。这里又分两块,一块就是上引文件讲到过的政策限额以内的出租房,比如大都市每户出租150平米以内的,以及小城镇每户出租50平米以内的。即便按“改造政策”,这限额以内的出租房,“实际上的所有权”并没有改变,还是民间私产(上述“实际上的所有权”没有改变,所指的恰恰是政策限额以外(改造起点以上)的出租房,限额以内(改造起点以下)的出租房根本就不叫做“经租房”,1964年的司法解释与改造起点以下的出租房没任何关系。另外,私人住宅无论自住还是出租都是“自用”,而作者上下文自相矛盾。)。另外一块,居民自有自住、没有出租的房屋。那可是完全的“消费资料”(既然上文写错,那这“另外一块”就不知所云了。作者在此又发明了一个“消费资料”,相对于他所臆造的“生产了房租”的私房。那么请问:限额内( 改造起点以下)的出租房又叫做什么“资料”呢?)。 就是按正统的社会主义理论,也无需改造的呀(正统的社会主义理论已经写在54年宪法了,没有改造私人住宅的条款)

  所以,即便到了“文革”,我国城市的土地也并没有完成全盘国有化。1975年“文革”高潮中修宪,拿出的文本还有如下表述:“国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对城乡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实行征购、征用或者收归国有”(1975年宪法第6条)。 为什么国家对“城乡土地”都可以“征购、征用或者收归国有”呢? 那一定是城乡皆有非国有土地就是了。 乡下的好懂,因为农民的集体土地本来就不是国家的。 城里呢? 还不是部分民地上盖有居民的私房,才使得“文革”宪法也不得不强调国家有权对城乡土地实施征购、征用或收归国有!   (这一段基本正确,但第一句是不对的,因令人感觉城市土地此时已基本上是官产了。但实际此时大部分还是私人土地,因住宅方面(生活资料)除了上述自 住私房、改造起点下的出租房和经租房所涉及的私人住宅土地,还有作者完全没有提及的代管产及其所涉及的私人土地。代管产业主是 1949年离开大陆的,其在民国时期登记的私宅的房地财产是新政权至今都承认的。 代管产业主当时锁上家门走了,而其成分是很复杂的:教师、医生、商人、军人等。 近年一些代管产已经清退给了业主,有的清退了房子有的补偿了钱,虽为数甚少,但有一个就能说明全体代管产的法律地位。 另外就是上述那些赎买了一半的工商物业(生产资料),那都是连带着土地的,既然赎买的钱都还差着,今天如不补上(有人建议以相关公司的股份来完成赎买,还 有其它建议),那土地应该算是谁的呢?

谜一样的问题:1975年之后的中国,究竟发生了什么,才使得进入改革开放的1982年宪法,突然宣布“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早在一年多前,腾讯网历史频道《共和国词典》第36期就出过整整一个版面,专为纠正很多人对中国城市土地的认识误区,也是从1949年梳理到近年,标题为:“土地私有产权消失过程”。之后该频道又发表了我的异议和修改意见:“城市私宅土地从未消失,始终“我有”” 文中我除了以史实来还原1956年以后的城市土地真相以外,也阐述了我对1982年宪法中“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的认识,即这句话是行政管辖意义上的,而非财产权意义上的土地所有权。 同时,由于宪法本身已经确定“属于国家所有”即属于全民所有,它的含义只可能是虚的,因为全民不可能拥有公民个人所拥有的具体的私人财产。 至于“究竟发生了什么”使得 82年宪法里突然冒出这句话,我的文章应该已经给了一半的答复。

我一年前给腾讯网历史频道写异议时是平心静气的,和今天驳斥周其仁先生文章的心情完全不一样。 因我知道前者是诚恳和善意的,只是真的有所不知。 但后者却是在已知实情的前提下(他看过我的书,书里罗列了各种铁证),仍去故意曲解历史和现实。 后者这篇文章表面上是在说城市土地,实际上明显是在挑战经租房业主的合法产权,帮助侵权者继续伤害这个庞大的公民群体(涉及到全国上亿平方米城市祖屋的业主) ,所以我在字里行间是带着愤怒的。

不过周其仁先生的努力是没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在2008年废除1964年那个荒诞的司法解释时,已经明确了经租房仍然为市民私有。另一方面,对于整体城市祖宅的土地所有权(包含自住和出租)在1982年以后的续存(虽然现在称其为“土地使用权”),也有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在1994年做出的认可,即其在讨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时通过的决议,承认相关土地既非政府出让取得,也非政府划拨取得(这一点也写在1995年“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27条和28条里),也因此转让给新业主时后者不必向政府交土地出让金。 换句话说,除了上述简单道理上通不过(虚与实的混淆),鉴于城区里大部分土地仍为私地,即使把“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这句话转换成“城市的土地财产 属于该城市政府所有”,也根本是虚幻的,根本就是无米之炊,或只有很少一点米 ……
华新民 2012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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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2-6 22:27:04 | 显示全部楼层

向全国经租房业主拜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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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2-7 12:14:44 | 显示全部楼层
新春寄语:


祖宗基业,寸土必争,

讨回祖宅,恢复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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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2-10 01:13:1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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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2-11 16:15:24 | 显示全部楼层


向全国经租房业主拜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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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2-12 18:39:19 | 显示全部楼层
留取大爱待梦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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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m]http://f.youku.com/player/getFlvPath/sid/13606657009241041_00/st/mp4/fileid/030008010051134EB6D545006EEFCAD3EC97E5-7CD2-1F7B-2A7D-E88A2C4574B5?K=51b6eb6e4bb9404f24114d40&hd=1[/rm]





北京经租房权利人
    在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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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13-2-12 19:0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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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2-14 12:53:06 | 显示全部楼层
向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召开北京市首届


“经租房”问题研讨会!






    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经租房权利人,在举国上下掀起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内容的高潮中,依照“空谈误国、实干兴邦”的精神,联系现实中的私房历史遗留问题,大力促进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依法解决私房历史遗留问题的进程。


    为了加快妥善处理私改历史遗留问题的步伐,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现在全国在北京召开了第一届历史遗留问题私有房屋研讨会。这是一次团结的大会,胜利的大会!我们为这次大会得到建设部、北京市建委的肯定。由其是受到中共北京市委宣传部的支持,特派北京十八大宣讲团成员、主讲嘉宾,国家行政学院法学博士、任进教授做了关于学习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及宪法方面的专题演讲与辅导。並还得到律师界的鼎立支持,並在法律层面上予以指导感到很欣慰。我们虽未参加,但我们倍受鼓舞。


    经租房问题,是当前私有房屋历史遗留问题的重中之重。经租房问题己经提到我们的政府的执政过程中的荣誉和信誉高度来认识问题。如果说,国家经租是社会主义改造的一个组成部分,政府要将国家经租房产收归国家所有,孔子日:“君子爱财,取之有道。”那就要依法履行法定程序,按照法律规定,依法办理财产转移手续。但是我们政府的职能部门,房管局却背道而驰,拒不办理房产转移手续。他们的不作为行为,违反了建设部门的相关规定,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由于他们的不作为行为,使我们的政府信誉受损!党的荣誉受辱!给党的光辉形象抹黑!给政府的形象泼了脏水!我们誓与这种违法,违纪行为要作坚决斗争!
   

    根据胡绵涛同志在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中指出的“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及习近平总书记在2012124日《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的指示:“要保证宪法全面有效实施、推动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的基本原则,並指出:“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为此,我们要借全国第一次私房研讨会的东风,特向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举办北京市首届“经租房”问题研讨会。我们北京市经租房权利人视目以待!


    此致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经租房权利人:  


                                                     2013120


                      联系人:沙莉:13146292866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13-2-14 12:5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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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2-14 17:01:1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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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2-14 17:15:35 | 显示全部楼层

庐山老别墅私产案的法律意见书.jpg




庐山老别墅私产案


的法律意见书



一、 引言
甘助予(1898-1983,解放后的金城银行总行副总经理,武汉市第一、二届人大代表,上层统战民主人士)。在1947年购买江西庐山德国人造的私人别墅(牯岭河南路1136号)一幢。解放初,无偿借给中国人民银行中南区银行使用,1954年,人行中南区行建制撤销,由中南行转给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无代价使用。1960年,按政策规定,由庐山管理局统一管理至今。1981年,在党的落实私房政策出台后,甘助予亲自向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要求归回庐山老别墅产权,1982年,人行武汉分行发文确认甘助予的庐山别墅的私人产权并致函江西,江西省私房政策落实办公室又发确认函给庐山区委要求按政策返回庐山老别墅给甘助予。
自1982年到1999年,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多次派人并致函江西省领导及亲自去庐山管理局商洽,江西省领导亲自批示,庐山区委也有明确表态,可是至今甘助予庐山老别墅私产仍然没有归还甘家所有。
庐山老别墅私产权的确认及归还久拖不决的关键是庐山管理局的产权登记上,承认是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的产权,但没有解放后甘助予私产的产权凭证。 由此,引发出:依照法律的要求,怎样确认庐山老别墅的原始私产产权? 庐山老别墅解放至今仍符合私人产权的政策与法律依据是什么? 为什么政策性私房落实文件不能兑现? 怎样通过法律途径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归还庐山老别墅的私产产权? 成为继续依法讨回私人产权的核心议题。
据现有材料就甘助予庐山老别墅的私人产权,从法律途径(赋以政策为辅)继续追讨做全面的法律分析同时提出切实可行的法律意见如下:


二、 甘助予(鲍静涵)庐山老别墅的产权确认:
1947年5月7日,由甘助予依夫人鲍静涵名义从余会芳处购入江西庐山牯岭河南路1136号别墅一幢(解放后老号为614号、现改编为658号)。
别墅是德国式建筑,石造,有底下室的二层小楼,建筑面积322.6平方米。甘助予自置时楼前有半个足球场大小的花园,有千余株树木。无偿借给中国人民银行中南区分行时,房屋有全新整套家俱。
现有确认甘助予庐山老别墅是私人财产的文件是:
1、《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市分行(武银函字[1982]1号)》文件:“甘助予在庐山从一个德国人手中购买房屋一栋”。“自愿将牯岭河南路614号私房一栋,无代价地借给中南区银行使用。后来,中南区银行撤销时,将此房转借给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市分行无代价地使用。我行用此房办了休养所”。
2、《江西省落实统战对象私房政策办公室(赣统房[82]29号)》文件:“按照党的政策,应确认甘助予在庐山牯岭河南路658号私房产权,归还原房”。
3、庐山管理局的国土资源房产局《关于河南路658#房屋调查情况的复函》(2002年11月26日)
据了解解放前:河南路1136#,土地所有权人鲍静涵。
甘助予的庐山老别墅的实际占用人是“庐山管理局”,其所属国土资源房产局明确表示:1954年房屋登记卡业主是:‘中南区行’。1957年登记卡业主是:‘武汉分行’。承认“该房原业主是鲍静涵而不是甘助予”。但是,“有关这栋房屋自置(购买)、划拔、交换、赠送等过户手续材料,我局房屋档案均无证明材料和记载”。
现阶段,法律确认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是房产权证或房契(《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六条,《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庐山管理局虽然承认解放前土地 所有权属鲍静涵、原业主是鲍静涵,可是依没有房产产权凭证为由,拒不按江西省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文件,不按江西省领导批示办,拒不归还属甘助予私产的庐山老别墅 的产权。
虽然人行武汉分行认可甘助予的庐山老别墅属私有财产,但是在后来也表示:“庐山管理部门提出要出示证明属于甘助予所有的房屋产权证后才能研究此事。我们随即又查阅这方面资料,但没有查到”。(1999年7月14日人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回函)
在人行武汉分行及庐山管理局看来,如今甘助予的庐山老别墅自1954年开始已经是公产的产权,在1954年之前,虽然有私产的记载,但是没有产权证或相应从私产转公产后,属应落实私房政策的法定依据,因此,没有“研究”落实私房归甘助予所有。
现有材料称:49年9月16日,甘助予的庐山老别墅被查封,“银行方面为此特地派人来上海,向我公公索要房产证,以证明该房屋正当私产,结果事隔十天,即在同年9月26日,该房即获启封(人民银行中南区行由当时统战部长赵忍安一同参与)”(刘勤2004年5月5日给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张静行长函)。
这说明:1947年,甘助予购买庐山老别墅是有房产证明的。
解放前,房地产行业,以地为主。自清朝至民国政府只办地权登记发证,称:土地房屋所有证,没有独立房产权证。民国26年,1937年国民政府颁发《土地法》,发给私房《土地所有权状》,在土地房屋所有状上,往往标有底层房屋面积,不标房屋整体面积。解放初,1950年4月3日《政务院公布契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凡土地房屋之买卖……均应凭土地房屋所有证,并由当事人双方订立契约、由承受人依照本条例完纳契税”。1950年下半年,在全国少数城市陆续办理旧房契换新中国的房契,1951年8月《政务院公布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房地产税由产权所有人交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当地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经解决者,均由代管人或使用人代为报交”。
甘助予在49年9月16日,为解除查封,将《土地所有权状》(房产证明),交给人民银行中南区行时,是解放前的契纸。之后,人行可能没有归还契纸给甘助予。由于甘助予是无偿借给人行,因此,在1950年,没有交新中国的契税,也就没有留下解放初契税的档案材料。1951年,又可能没有主动依旧契换新契。按上述税法第四条规定,人行是国家机关属自用房免交房地产税的单位,自1951年后,也可能没有私房交纳房地产税的记录。 因此,当庐山管理局要求'出示能证明属于甘助予所有的房屋产权证后才能研究此事',人行武汉分行称“此事由于时间跨度大、人员和机构变化大等原因,使我们 收集历史资料难度大,但我们仍在做这方面的努力,通过走访人行中南区老同志和查找人行中南区行的档案等方式,尽可能地收集历史资料,弄清事情的来龙去脉,多渠道寻找 原房产契约。与此同时,我们也积极与人行武汉分行南昌监管办取得联系,请他们协助处理您们庐山房产事宜,在摸清情况,掌握资料的基础上,近期我们准备派专人到江西 去交涉此事”。 在同一函中称:“没有查到”甘助予(鲍静涵)的产权证,接着要求:“我们也请您们尽可能提供能证明庐山房产所有权的资料,以利于我们办理此事”( 1999年7月14日人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人民来信来访复函)。 这样,甘助予庐山老别墅的私产产权症结在:甘助予将庐山老别墅无偿出借给人行中南区行,将房契交给了人行中南区行,人行武汉分行承认事实,并答应“多 渠道寻找原房产契约”,最后是要甘助予家“尽可能提供能证明庐山房产所有权的资料”。 言下之意,如果甘助予家不能“尽可能”提供产权资料,庐山老别墅之私产很难归还。 甘助予的庐山老别墅之私产确权,自 1981年提起25年之后,陷入了困境。


三、甘助予庐山老别墅之私有产权的政策和法律依据:
原牯岭河南路1136号老别墅,原是德国人所建之私产。在解放初,对外国在华资产采用行政命令方式,主要是军事接管,其次采用商业挤压使其无法经营的方式收归国有。1949年9月16日被查封,可见当时视为外国人在华资产查封。
事实是1947年,甘助予依鲍静涵名义已买下庐山德式别墅(牯岭河南路1136号)作为家庭休息及招待客人的自用住房。 甘助予是爱国民主人士,是民族资本家。 当时党的城市私房政策是:“承认一般私人所有房产的所有权,并保护这种产权所有人的正当合法经营,禁止任何机关、团体或个人任意占用私人房屋”,并且宣布:“人民政府的这 种关于城市房屋的政策,不是暂时的,而是要长期实行的”(《关于城市房产、房租的性质和政策》1949年8月11日)。由此,在1949年9月26日,在查验德式别墅早在二年以前已是私人所有后,即获启封仍归甘助予所有。如今,庐山管理局调查承认原业主是鲍静涵,说明解放初此别墅产权是私人资产(不属外资产权)。证明解放后的原始产权性质是私有财产是不容置疑的。
我国1954年《宪法》第十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保护资本家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和其他资本所有权。”,第十一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 。”第十二条:“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这说明据新中国第一部宪法明文规定,国家是保护甘助予拥有庐山老别墅的私有房产的产权的。
1956年3月,党中央批转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屋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在全国展开了城市私房社会主义改造的运动。 当时所以改造私房是认定“私房出租是一种资本主义经营”,因此必须实行社会主义改造。 但是,又允许个人保留私有房,还规定了私房改造起点界限。 当时各地根据不同情况,都规定了不同的界限。 武汉市私房改造比较早,定的自留私房的界限是 500公尺(即500平方米,据城市服务部张永劲部长在第一次全国房产工作会议上总结报告,1958年2月8日)。对改造的私房,由于当时采用“国家经租”方式,即由国家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统一修缮、统一调配使用,按月付给房主固定租金的办法。根据中央规定:到1966年9月停付固定租金,所有经租房归国家所有。甘助予的庐山别墅是家庭自用房,没有经租是依无偿方式借出的,因此不属当时“资本主义经营”的私房,不属私房改造的范围,更是按武汉市私房自留起点的规定(是由武汉市人行使用产权),此房为322.6平方米,在自留私房起点500公尺以下,符合甘助予自留私房的政策规定,属合法私有财产。
从1958年,私房改造运动之后,基本上中国已经没有做为生产资料的私有房地产,但是仍然保留自用住房性质的私有房地产。自1963年10月起,经第二次全国城市工作会议之后,大中城市将国家机关、国营企业及事业单位的新建、扩建,甚至原有单位的产权都由政府职能部门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江西庐山的别墅,早在1960年,据庐山中央会议精神,凡是各机关单位的房产,都归庐山管理局统一管理。原来由人行武汉分行在甘助予私人别墅办的单位休养所,因此停办由庐山管理局统一经营管理。
由于庐山管理局的1954年房产登记卡的业主是:中南区行,自1954年6月3日接管时依公产房登记。在1957年产权登记业主为:武汉分行,但对外已是庐山管理局设为庐山疗养院二分院。1960年后,甘助予的私人别墅,按国家公产房由城市统一管理的政策规定,实际已属庐山管理局统一经管的庐山别墅群之一了。
对于这类公民私有产权产籍不明的问题,原国家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87]城住字第242号)中明确指出:“建国以来,除少数城市外,我国大多数城镇都没有进行过房产所有权登记,核发过房产所有权证件,致使产权不清、产籍不明现象普遍存在”(1987年4月21日)。
1966年至1976年,“文革时期”,无法可循,但也没有废止1954年宪法的保护私产的规定。可是,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在政治运动中,受到无限制的侵害,导致“文革”之后实施全面的落实私房政策予以补救,来挽回公民合法的私产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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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2-14 17:16:35 | 显示全部楼层
1976-1981年,仍是计划经济的城建阶段。依中共中央1978年《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作的意见》,规定强调:“民用建筑‘六统一’,即统一规划、统一投资、统一设计、统一施工、统一分配、统一管理”,实行对城市房产的公有制体制。
这时期只是对占用华侨、侨眷私产政策要求“应予退回”。但是,在1978年底,廖承志公开报告:“特别是全国各地侵占华侨房屋的问题,至今基本上没有解决”(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廖承志主任在全国侨务会议,第二次全国归侨代表大会上的报告,1978年12月)。
1980年10月及11月,国家城市建设总局,之后是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省级文件:要求各地落实文革侵占私房归还原房主的政策。
1978年,国家开始提倡“自建公助”,但规定“私人集资建房,都应纳入所在城市的‘六统一’(国务院批转国家建委关于加快城市住宅建设的报告,国发[1978]222号)。直到1980年,邓小平正式提出居民可以自建私房。国务院副总理姚依林讲:“小平同志说,城镇居民可以自己购买房屋,也可以自己盖房子。不但新房子可以卖,老房也可以卖。”“小平同志讲的这些精神,我们应当很好地研究执行。”(姚依林《在全国基本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1980年4月13日)。这样,改革开放让城镇居民进入了可以建造、买卖、出租的私房产权时代。
1982年,由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召开的全国城镇落实私房政策经验交流会,在1980年落实'文革'挤占房的基础上,对历来私房产权都做了落实的政策的规定。 要求做好调查研究,既掌握基本情况,又能及时了解工作动态,文件规定:“要对落实政策的范围(包括文革房产、改造遗留、代管房)、性质(挤占、没收、错改、 漏改、代管)、对象(华侨、高级知识分子、高级民主人士、知名人士、职工及当时的地主、资本家)和房屋的变化(拆除、翻修、大修以及自住或出租)等情况,通过 “四查”(查档案、查房主、查住户、查知情人)了解清楚。只有这样,才能做到情况明、政策准、处理得当,防止发生偏差”。 并且再次规定:“谁占谁退”原则由单位包干解决(可按质论价、作价收购或用公房对换私房产权等办法)。 会议推广'五先五后'的处理办法,即'文革'期间的先处理,'文革'以前的后处理;华侨、高级知识分子、高级民主人士、知名人士的先处理,一般的私房户后 处理;政策界限明确的先处理,涉及面大的后处理;房主想作价的先处理,要求退房或要求安排住房的后处理;房主住房困难大的先处理,不困难或不急于要求 的后处理(《关于进一步抓好落实私房政策工作的意见》( 82)城住字第445号)。
在国家实行个人房产私有制,并认真落实历来私房政策之际,甘助予向人行武汉分行提出归还庐山老别墅的请求,是合法合理合情的。人行武汉分行表示:“我们认为在当前条件下,甘助予提出要回借用房屋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也是正当和合理的”(武银函[1982]1号文件)。
1983年,国务院颁布《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公民城市私有房屋的所有权。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侵占、破坏城市私有房屋”。
1987年元旦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 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第七十六条规定:“公民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 这是解放以来第一部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确立了公民私产产权的民事法律地位。
党的十四大确立了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体制,致使我国房地产业成为邓小平期望的市场主要产业,成为市场经济的支撑产业。
党的十六大报告中第一次明确要求:“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
在法制建设上,体现保护私人财产所有权的民法典——《物权法》已经第六次审议后通过,将在2007年经人大批准后实施。《物权法》确保公民对个人财产享有占用、使用、收益、处分的独占性支配权。这种独立性支配权,体现了物对所有人的最终归属,从而使财产关系特定化和稳定化。管仲说:“律者,所以定分之争也”。通过法律,明确财产之归属,即将成为中国的完善的民法制度的组成部分。
综上所述,建国以来至今的政策、法律都能够确认甘助予的庐山老别墅的私产权是合法的、可继承的。可是,法律的确认不等于落实私房政策对事实的确认,不等于法律上对甘助予庐山老别墅的私有产权的事实认可。


四、 对甘助予的庐山老别墅私有产权落实政策的检讨。
“落实政策”,是在法制不健全情况下,在特定历史条件下解决历史旧帐的一种灵活的方法,可以说是政策治国的权宜之计,带有浓厚的政治和人治的一种办法。在当时看来,是完全必要的,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对大部份“落实政策”的结果,至今也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从1978年落实华侨、华眷及去台人员的私房政策(实际上在“文革”中已经开始,但实际没有动)到1981年全国全面落实历史遗留的私房政策(当时只有刑法没有民法可依),自中央到全国各地都有相应的落实私房政策的机构,负责具体的个案。
对私房的落实政策是根据历史遗留的问题,出台不同标准的实用性的具体政策规定去办理的。大致是:
1、“文革”期间被挤占、没收或“捐献”的私人房产,按政策一律退还原房主,按“谁占用、谁腾退”的原则处理;
2、私房在1956-1958年及之后的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处理原则原私有自主房归房主,错改纠正;但当时应改造至今漏改的私房,“凡过去没有进行私房改造的县镇,今后不再进行改造”([82]城住字第445号文件)。
3、建国初期代管房问题。除华侨、去台人员、外侨资产、统战、爱国人士外。解放初的代管房归国家所有。
4、落实华侨、港澳台胞私房问题,土改时、私房改造时、或依伪产没收的、归公家所有的查实后,一律归还或折价补偿。
5、土改的房产权,依土改确定产权为准。漏改的,没有被征收的、没收的地主产业,仍由本人或继承人经管,只要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证件(肯定是解放前的),产权归个人,不再适用没收政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土改中地主、富农被遗漏房屋产权案件有关政策问题的批复》法[民]复1986年5号)。反过来,当时已划为地主没收的房产,纠错之后,原房产不退还(中共中央转发《四川省委关于落实政策工作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中发[1979]47号:“第2条:对错划地主、富农成份,错戴帽子的,主要是政治上改正,被错收、征收的财产,原则上不再清理”)。
6、关于没收战犯、汉奸、官僚资本家及反革命分子的房产处理。经法院判决或当时政府决定没收,产权归国有。没有明确没收的房产,但由政府接管的,归国家所有。可是虽是伪产,但系归侨或去台人员回国要求居住,可以酌情发还。
7、至于“大跃进”和“四清”运动中有关房产遗留问题的处理。据中共中央《关于坚决纠正错误彻底退赔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几个问题的意见》,按退还原房及补偿处理。“四清”中被错划阶级成份而被没收的房产,房屋也归还原主(与土改时错划不还房产不同)。
8、对解放前后的典当房,法院有明确的时间界限规定,做为调解、判决产权的依据;
9、关于公私合营及合作化入股的房屋,不退房;
10、单位自管房产权认定的政策。根据财政部[52]财计范字第158号、[56]财经字第575号和[58]财预综字第354号文件,可归纳九点处理规定,其中有一条:因过去房产管理制度不健全、误发了房产证的,经审查属实,误发的产权证可认定无效。说明:甘助予的庐山老别墅的产权,如果被误认为是人行的产权,查证审核后,可以变更其所有权。
11、关于军队与地方房屋产权的遗留问题认定。
12、关于房屋买卖遗留问题的处理,大多是解放前后的房产交易。在1963年,最高人民法院曾出批复,对房屋买卖案不予受理,“城市私房的买卖以及城市宅基地是否允许买卖,都是全国性的政策问题,在中央未做出规定之前,法院无权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城市居民和资本家的城市房屋是否准许买卖的复函。1963年12月6日)。
13、对宗教、庙宇房产产权的政策规定。
14、对其他有关房屋产权的处理规定。
综合落实房产政策的具体规定,可见:都是针对国家历次运动中违反当时政策,或者遗留的问题,或者因政策改变后存在的问题,做出的具体规定,要求私房落实政策机构,按规定办理 。 就是讲,凡是政策没有具体规定的,不予落实办理,用最高人民法院、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复查历史案件中处理私人房产有关事项的通知》(法(研)发 [1987]30号)的规定讲:“不许扩大范围。中央没有规定的,不许再开新口子”。
甘助予的庐山老别墅是私人财产,但不属上述14种落实政策的规定范围。承认甘助予的庐山老别墅私产要求落实的第一份文件是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市分行《关于要求落实甘助予私房政策的函》(武银函字[1982]1号),这份文件的请求是:“根据党的落实私房政策的精神,我们要求把庐山河南路原614号(现改编为658号)房屋发还我行,以便把房屋发还给甘助予本人,或者作合理的、适当的处理,请予审核。”就是讲要求先将已属庐山管理局管理的公产归还给公家——国家银行,这就不属落实私房政策的范围。在1978年中共中央[1978]第13号文件进一步明确:“城市公有住宅、中小学校舍和机关、事业单位、文化、卫生、商业、服务行业的房屋,以及企业厂区以外的公有房屋,应由城市逐步实行统一管理”,不可能将已统一管理的产权再还给国家机关——银行。再说,早在1960年6月,据庐山会议中央指示,庐山所有别墅已归庐山管理局统一管理,到1982年已统一管理了二十二年。
因此,甘助予私人庐山老别墅的归还请求,是依公家:国家银行出面,要求代表国家统一管理的庐山管理局将私人别墅归还给公家,不符合落实私房政策的规定,使之甘助予庐山老别墅的私产归还之路步履维艰。
之后,江西省落实统战对象私房政策办公室给中共庐山区委函(赣统房[82]29号文)只是复述了武汉人行的意见,即:“函述解放初期,甘助予自愿将庐山牯岭河南路658号私房一栋,无代价借给中南区银行使用”。要求庐山管理局“同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市分行共同研究妥善解决”。还是要求公对公的解决私房政策落实问题。
由于庐山管理局自1954年起的产权登记上,对甘助予的庐山老别墅已记在中南行名下,之后记载在人行武汉分行名下。1960年按党的中央会议指示及国家政策将国家机关的公产归统一管理本身没有侵犯私产的行为,没有违反政策的地方,因此庐山管理局在法律上讲属善意取得财产权的第三人,没有义务对原产权人:甘助予的私人别墅承担归还的责任。现有材料将20多年来没有落实甘助予庐山老别墅的私人产权归结为:“庐山方面没有诚意”,是不妥的。至少说明:在过去20多年的维权没有认真依法、按政策去思考,去申请,教训是深刻的。
还要指出的是:在申请私房落实过程中,通过武汉市军区政委、武汉市统战部,给江西省委、省领导,更是请朱总理,胡耀邦夫人李钊同志等出面请求落实私房,做的很辛苦。为什么仍然没有结果呢?关键是:落实私房政策必须要有具体的依据,在落实政策时注重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又往往依政策规定的程序去确认,而不能仅凭权力机关的文件或领导的指示(文件及领导指示只能加速或更审谨办理)去做。
如果1954年庐山产权登记,中南区行向产权登记机关申明属甘助予私人别墅(那时候也容易证实),记录在案。在同年撤销移交给人行武汉分行时,肯定产权登记也是甘助予私人别墅;在私房社会主义改造中,又会有产权登记,假如符合自留房,又会登记为私房。这样,即使1960年庐山管理局统一管理时纳入国家资产,如今,甘助予的合法继承人通过银行申请落实私房政策,别说二十年估计二年也用不了。
这证明:中国人民银行中南区行(后来的武汉分行)无偿的使用带有全新全套家俱的甘助予庐山私人别墅,在1954年,不管是有意还是无意将私产没有经过甘助予同意私自登记为公产——银行的产业,是一种侵占私产的行为。因此,甘助予庐山老别墅的私房的产权确认及追偿,首先应该对违法侵占产权的行为,依法按政策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案,并付诸实施。


五、依法确认及归还甘助予庐山老别墅私人产权的初步方案及策略。
甘助予庐山老别墅是依无偿出借给人行武汉分行而被他人占用的。因此,依法要求终止借用关系,是确认及要求归还产权的第一步。
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房地产纠纷立案中有:房屋借用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房屋借用纠纷批复》(85民他字第17号)对于1944年建造房无条件借给他人居住,居住人将其中两间出租给第三人后,1980年房主要求归还产权案件的请示,批复是:“诉争之房屋,原为肖思九所有,产权明确。肖既是借给王家使用,又没有商定借用期限,肖则有权随时收回,王家 对借住的房屋有修缮的义务,不能以房屋借用人变换或借居时间长,对房屋进行过修缮而视为取得了所有权。据此,我们原则上同意……即诉争之房屋仍应 归肖思九所有。”
此案例及批复与甘助予庐山老别墅相同的是:都是解放前建造,都是无条件无期限出借、都在上世纪80年代追讨,此案的原告是向法院起诉而甘助予则是通过借用人向第三人庐山管理局追讨。
此案判决:确认产权归解放前的产权人的原告,确认无条件、无期限出借随时可以收回。
甘助予的庐山老别墅出借给人行武汉分行是两个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房屋借用的民事行为,不属落实私房政策的历史遗留问题,如今可以依法直接起诉人行武汉分行,只要求终止借用关系,由法院判决由人行武汉分行归还庐山老别墅给甘助予的合法继承人。
如果有了第一步的终止借用关系的判决,实际上就是依法确认了庐山老别墅实际产权属私人所有。 有助人行武汉分行主动去江西申请变更登记,这属人行武汉分行自己纠正违法行为。 甘助予的合法继承人可以协助去办,但是,不是行为主体。 这时候,人行武汉分行应按落实私房历史遗留问题政策规定(本意见书列的第 10种),去申请产权的变更登记,而不能让人行武汉分行要甘助予的继承人承担主要举证义务。
第三步,如果人行武汉分行没有能力,没有办法变更庐山老别墅归还甘助予继承人,甘助予的继承人应在江西九江(依房产所在地法院),依第一步所得之判决,依据现有房屋档案测绘及实地评估的价格,对人行武汉分行提出给付之诉,要求赔偿相应的房价。
估计人行武汉分行会邀请甘助予继承人一起去江西对庐山管理局提起确权之诉。我们不应该参与。因为别墅所有权的变更,我们没有责任。更是,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范围,法院会推出不管。
毛泽东曾讲过:政策与策略是党的生命。策略之重要是很显现的。
甘助予庐山老别墅的私人产权,如今最关键、最难的是产权确认的有法律效力的凭证。 如果有了私权凭据,由人行武汉分行牵头同去庐山管理局可能会解决产权的确认问题。 由于甘助予的庐山老别墅产权在解放后没有留下确权凭证,只有从历史档案、地方志、军管材料及知情人证明、旁证去寻找。 如果实在找不到旧房契怎么办? 在有历史遗留问题的私房落实政策:《关于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中几个涉及政策性问题的原则意见》中规定:“凡产权来源清楚、无产权纠纷,符合法律和政策,但证件不全,又 无查找的房产,经调查属实,由申请单位书面具结保证,县级以上(含县级)直管机关证明情况属实,房地产登记机关认可后,可予登记”。 (建设部( 89)建房字第512号)。 就是说,武汉法院判决确认武汉人行终止借用甘助予的庐山老别墅,由武汉人行及江西相关机关书面具结保证,及由江西直管机关证实,没有旧房产证也可以将产权登记给甘助 予。 这说明:党的落实私房政策是通情达理的,如果调查工作比较扎实,各方面协助配合,而执法的负责人有相当的政策水平及决断能力,甘助予庐山老别墅的私人产权证,可能兑现 。
由于庐山是国际自然人文遗产保护单位,庐山老别墅群是享有国际声望的建筑群。几十年都为国家统一管理。之前,曾有转让21栋老别墅使用权的“闹剧”,结果被行政命令中止而夭折。 据庐山的规划及管理办法,名景区内都必须统一规划、管理。 原则是“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 因此,甘助予的庐山老别墅单独归私人所有永续利用可能性小,依评估价折价补偿的可能性是存在的。 这就有可能进入:查档、交评估,可以通过协商,也可以通过判决补偿(一般没有判决,银行不会买帐)。
综上,甘助予的庐山老别墅的私有产权是可以确认的,可以通过法律及相应落实私房政策实现私房的确认和补偿。应树立信心,依法认真、努力付诸实践。




律师:蒋学熙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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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2-14 18:12:12 | 显示全部楼层
经租变征收的历史错误及最高法院的纠正



分类: 热点关注2010-07-02 16:04
   
      [陈有西按]这是我的助手李道演律师按“命题作文”要求,进行的五粮案疑难问 题的研究成果之一,基本上把新中国历史上的"经租"问题研究清楚了。也因为这篇研究成果,我决定李律师也作为五粮液古窖案的律师团成员之一。
    五粮液古窖案除了在公理和公义之争上会成为一个标志性案件,在民法理论和行政法理论上也会成为一个充分展示的活的案例。 是民法、行政法专业研究生可以关注 的一个活教案。 这篇文章要解决的,是“租赁”、“经租”、“征用”、“征收”这四个法律术语的基本概念,以及当代中国现实的历史考察。 前两个是民法概念, 后两个是行政法概念。 在本案中已经被政府完全纠合到一起。 仔细解剖下去,就会知道在我们中国半个多世纪的公有化历程中,民权是如何被逐步蚕食的。
经租,在民法理论上是不会丧失所有权的。 是委托国家租给他人使用,同时收回一部分租金。 “经租”怎么会变成“征用”、“征收”,不还,丧失所有权,自己租 出去的东西怎么会成为别人的,国家的? 这体现了我们国家没有法制的年代,对民权的一种漠视和肆意剥夺。 “法律”政治化、革命化了。 这种不讲理的剥夺,也被 合法化了。 最高法院按照国家当年有关部委的精神,出了剥夺继承权的解释。 也就是说,租出去的东西,所有权到你死了为止,下一代没有份,归国家所有。 在那个 “一大二公”没有法制的年代,以租代征,以租代没收,被最高法院以答复解释的方式“合法”化了。 虽然最高法院现在废止了这个违反基本法律常识的解释,但 是,四十多年这样“租”走的物产太多了,对历史老帐已经无法再翻,否则法院忙不过来了。 因此,废止司法解释以后,“租变成征”已经不再允许,历史上已经 “租”走的已经没有办法了。
这对尹家是个陷阱。 如果强调“经租”变“征用”的违法性,要推翻最高法院这个解释,无异于鸡蛋碰石头。 被告们会以“历史政策如此、法不责众”而让尹家输了 官司。 但是本案中,我们已经充分注意了这个问题。 我们不会同最高法院的解释去搏斗,挑战其效力。 同既成事实去搏斗。 而只是从事实上证明,尹家酒窖根本没有 进行国家“经租”。
如果真有“经租”,宜宾政府就捞到了稻草。 他们请的一些“法律专家”“集体研究”后搬出这一条,目的就在这里。 但是他们没有想到最高法院早已经废止该解 释,现在已经无效。 他们更不知道,这一条根本不适用于尹家的酒窖。 因为酒窖从来没有“经租”给国家过。 而是直接租给了企业24厂,没有到国家那是“经” 过。 从来没有办过“经租”手续,没有任何证据。 经租的只是房产,不是土地和酒窖。 酒窖的租赁关系没有到国家手中经手。 一直是尹家个人直接和24厂企业之间 的民间租用行为。
     另外,没有公开的还有一个更令人惊愕的内幕:酒窖上方的尹家租出去的房产,是如何丧失所有权的。 如何成了五粮液公司名下的。 如果公开会更令人发指。 尹孝功 早就打过“旧宅保卫战”,不让他们拆掉从小长大的故宅,不承认这房被五粮液公司买走了。 但是她斗不过强大的公权。 这是尹家的早年的一场保卫战,他们要向国 家买回被租走的房子,政府不同意,让五粮液硬拆了老宅。 政府硬把租去的东西,“卖给”了五粮液。 尹家根本没有同意。 一千多方房产就是这样从尹家手中夺走 了。 这个官司现在还没有打。 多少不平事,是假公权名义以行。 现在政府想故伎重演,想进一步拿走酒窖。 但今日中国已经有法制了。 在法律的框架下,如果有公正 的法院,尹家再不会做驯服的羔羊。

五粮 液16口酒窖
不属于经租房申请范围
2010-6-28 21:26:21



16口酒窖不属于经租房申请范围
五粮液2009年12月29日的发文中声称“国家对房屋的经租实际已包括土地和酒 窖”,宜宾市翠屏区政府在5月12日的发文中称“改造的房屋及其附属物酒窖在国家统一经租政策结束时,所有权已属国有。”然而,根据当时的政策规定及历史 事实,16口酒窖根本不属于经租房的申请范围,不受经租房政策的约束。
经租房(又称”私改遗留产”是”国家经租房”的简称),是指中国城市中的一些私有 房产,这些房产在1958年前后由政府统一经营出租,于是就称这类房产为经租房。 按当时的做法,把城市里的私有房产分为自住房和出租房,大城市出租房在 15间或225平方公尺以上的,小城市出租房在10间或100平方公尺以上的,即由政府经租。 政府房管部门负责经租房的经营,如管理、收租、修缮等,并把 租金的百分之二十到四十发给经租房的业主。 这种做法延续到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就不再发钱给经租房主。
一、关于经租房政策的 历史脉络
    五十年代的中国正在进行社会主义建设,加上抗美援朝,主要财力放在生产建设上。而住宅问题主要是动员社会上的闲散空置私人房屋出租来缓解社会住房紧张 之状况,这就是后来实行国家经租房政策的主要目的。
1956年1月18日,中共中央批转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 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指出“对城市私人房屋通过采用国家经租、公私合营等方式,对城市房屋占有者用类似赎买的办法,即在一定时期内给以固 定的租金,来逐步地改变他们的所有制”。(见附件一)
1958年6月4日,北京市私房改造领导小组制定《私有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 几个具体政策问题的规定》,量化改造起点为:“够十五间(自然间)、不够二百五十平方米,或是够二百五十平方米不够十五间者都列入改造 对象,予以改造。” 其后又于1958年6月20日制定了补充规定,将改造起点有条件扩大至“房屋是一整所或十间以上者。”稍后,各省、直辖市纷纷效仿,很快推广至全国。 (见 附件二)
1964年1月13日国家房产管理局致国务院《关于私有出租房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 报告》:房主只能领取固定的租金,不能收回已由国家经租的房屋。(见附件三)
1964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经租的房屋不允许继承问题的批复》: 国家经租房的业主已经实际丧失了所有权。(该司法解释已于2008年12月24日被废止)(见附件四)
1966年9月24日国务院财贸办公室、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财政贸易和手工业方 面若干政策问题的报告》, “最近在无产阶级文件大革命中,各地红卫兵和革命群众……,提出了许多倡议,这些倡议许多是可行的,应该采纳、办理,”故此作出:“公私合营企业应改为国 有企业,资本的定息一律取消。”(见附件五)
1966年10月21日国家房产管理局(66)国房局字第77号《关于改造房主的 定租暂停支付的意见》,改造房主的定租,一律暂停支付.但正式取消,需要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取消资本家的定息后,再按同一步骤进行. (该文件发布后,经租房主收取的经租费随即被暂停支付,这一停就将近四十年,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至今也未正式通过取消定息决定)(见附件六)
文革后我国重新走上了依法治国的轨道,但在经租房领域仍然成为法制的死角,延续着 “文革逻辑”。
1982年,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抓好落实私房政策工作的意见全国城 镇落实私房政策经验交流会综合简报》:“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即国家经租房屋,根据中共中央中发[1966]507号文第二项'公司合营 企业应改为国营企业,资本家的定息一律取消'的规定精神,可明确宣布属于国家所有。 ”(见附件七)
1985年2月16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城市私有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 处理意见》:“已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一律属于国家所有。”(见附件八)
1987年10月22日,最高法院、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联署《关于复查历史案件中 处理私人房产有关事项的通知》强调“要继续执行中央原定文件”。(见附件九)
1989年9月16日,建设部《关于善始善终作好城市私房遗留问题处理工作的通 知》再次强调要执行其“以前已制定的文件精神”。(见附件十)
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最高法院法发 (1992)38号发布:“凡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或驳 回起诉,可告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见附件十一)
二、 关于经租房政策的法律性质
“经租房”私人产权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政府于建国以后依法进行了产权登记的合 法私有房产。建国初期,由于国家经济建设资金紧张,农业人口大量进城造成住房困难,因此动员有房者出租私有房屋。国家于58年为了便于统一管理,实行国家 经租,确切地说经租就是国家征用。
国家征用并不等同于国家征收,征收是国家基于公共利益强制取得其他主体的财产所有 权,将其收归国有;而征用只是取得其他主体的财产使用权,并在一定时间后予以返还的行为。
私房业主与房管部门签订的是经租申请书,房屋所有权并没有转移给国家。 社会主义改 造实际对私有出租房屋改造的是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 私房业主收取的是20%-40%的房租而不是赎买金,真正的赎买手续并没有进行,产权证由房主自己保 管。 直到1966年文革无政府时期,产权证被迫上缴。 直至现在“经租房”产没有经过任何法律手续将产权转移给任何人或国家房屋管理部门。
    公民的私有房屋是受宪法、民法通则和物权法等国家法律保护的。 原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秘密发布的[82]-445号文件、[85]-87号文件、[87]-575号文件以及[2005]-226号文件宣布“经租房”收归国有,是违法的错误 的宣布,关于“经租房”收归国有的有关政策规定都是与宪法、与民法通则、与物权法相违背的。 根据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及物权法、立法法有关法律条款,以上与 宪法和法律冲突的有关政策文件都应该全部废除。
2008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 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已于2008年12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7次会议通过,其中[1964]法研字 8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经租的房屋不允许继承问题的批复》文件已被废止。 从而为从法律上解决经租房问题消除障碍。 但由于人民法院还有其他司法解释规 定对历史遗留的私有房产落实政策问题各级法院均不受理的规定,因此,“经租房”私有房产权利人还无法依照法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企盼司法部门应该为经租 房私有房产依法律保护问题进一步得到依法解决而进行法律调整。
本案中,五粮液及宜宾市政府以“房屋及酒窖在经租后所有权归国有”的说法是站不住 脚的,其依据只不过是1956年中央书记处文件“来逐步地改变他们的所有制”的规定。 但是,所有制并不是所有权,所谓的“逐步改变他们的所有制”,并不一 定意味着经租房所有权也应于经租开始后逐步(而非即时)发生转移。 经租房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是附期限的。 显然,到目前为止,这个期限并没有截止。 宜宾市房管 局将尹家的1035.81平方米经租房擅自作价转让给五粮液,本身就是缺乏法律依据。 现在竟以“购买的经租房屋包括土地和酒窖”为由,霸占尹家16口明代 祖传酒窖,简直是一种强盗逻辑。
三、关于经租房政策的申请范围
从 1956年开始,我国进行了全面的社会主义改造,工商业进行公私合营。而私有出租房屋从1958年开始进行了经营形式的改造即“国家经租行为”的改造。
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所进行的“公私合营”是将工商业私人“生产资料”的物 产权进行作价,“物”的所有权已经公开的改变为“公私合营”的“公产”。 国家与资方签订了赎买合同,每年按一定比例发给定息,也就是将原值按定息方式分期 发给资方,直到赎买完成为止。 资本家收取的是“定息”,这是公开的改变了所有权的行为。
而1958年“国家经租行为”,只是将“私人房产的使用权”,进行了由国家统一经 营的“征用”。即统一租赁、统一分配使用、统一经营管理、统一修缮维护、统一价格的由国家和私房业主签订的“租赁合同”(即经租申请书)。房契蓝图盖上了 “国家经租”四个红字。私房是生活资料,在当时是不能将所有权进行改造的,因此也不可能进行“所有权”的转移。所以1958年“国家经租行为”只是进行了“经营方式” 的“社会主义改造”。物的所有权(也就是经租房)(公开的、或者是秘密的)并没有转移,这就是当年的历史事实。
所以,1956年与1958年进行的社会主义改造中的公私合营私人生产资料所有权的改造,与经租房生活资料使用权的改造,它们的根本点不同。
结合本案,首次,尹家16口酒窖没有纳入公私合营,早在1952年尹家就已脱离酒 业,尹伯明解放后是民主人士,是政协的专职委员,没有划定为资本家身份,尹家的酒窖和房产被合法的保留,资产没有作价变卖给国家,没有参与公私合营入股经 营,只是将酒窖厂房等资产租赁给国营酒厂使用。 因此,16口酒窖并没有被纳入公私合营,没有改变其所有权。
其次,抛开经租房的所有权并未收归国有的法律事实,即使经租房因为历史遗留问题至 今无法得到合理解决,单就本案诉争的16口酒窖而言,也不适用经租房政策范围。因为作为“生产 工具” 16口酒 窖,不是房屋附属物,也不是“生活资料”,根本不属于国家经租政策的范围,当然也就不会随着房屋经租而发生所有权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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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2-15 13:13:53 | 显示全部楼层

向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召开首届


经租房问题研讨会





    北京市人民政府:我们是北京市全体经租房权利人、继承人、利害关系人,我们十年来,不断向建设部反映关于北京市建委、北京市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自1985年近30年来,在落实经租房政策的施实过程中,行政不作为,从末认真,实事求事的予以解决。由于北京市建委的过失,至使北京为经租房而上访人员不断增加;越级上访屡见不鲜;上访突发事件层出不穷;涉及到经租房的法律诉讼时有发生;要求公开经租房的信息的诉讼从末间断;越级上访单位,上至中共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办,下至北京市各部门:中共中央信访、国务院信访、全国人大信访、全国政协信访、中纪委信访、中南海接待站、中宣部信访、国务院法制办、人大法工委、囯务院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央文史馆、中央电视台、国资委、公安部、国家档案局、监察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文化部、中央纪检、中国国家博物馆、最高人民法院举报。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人大、北京市政协、北京市法治办、北京市监察局、北京市纪检、北京市纪委、北京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局、北京市国土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治安总队、北京市国资委、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律师协会、北京市高法举报、北京一中院诉讼、北京二中院诉讼、东城法院诉讼、西城法院诉讼、崇文法院诉讼、宣武法院诉讼、丰台法院诉讼、海淀法院诉讼、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东城区财政局、东城区房管局、东城区国资委、东城区监察局、东城区检察院、东城区公安局治安支队、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西城区房管局、西城区监察局、西城区检察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丰台区房管局。

有关公私合营事宜上访所去单位: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工商联、中华全国供销联合会、财政部、人力资源部、发改委、国资委、商务部、北京市工会、北京市工商联、北京市人力资源局、北京市发改委、北京市国资委、多达75个部门。每周上访3次,每月12次,全年144次,每次不低于70人,全年不低于一万人次,十年合计:近十万人次。如果说,我们为经租房这种无休止的上访行为不属于正常上访,不属于历史积案,那我们深深感到茫然?我们在作什么?!以此来推断,我们如此之多的上访经历,还不足以引起上级领导的重视程度,所以我们在新的一年到来之际,在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前,继续在我们上访道路上,理直气壮的走下去,我们坚信:维权就是唯稳,维权才能维稳。一天不把经租房问题列入历史积案,我们将上访不止!


我们今天以这种形式表白了我们上访的态度和我们的决心,我们认为:经租房问题在北京、在全国都是一件违反宪法,践踏法律的最大的历史冤案。在中国不断建全法治社会的今天,我们深信,中国共产党是伟大的党,我们的政府有能力解决这一历史遗留问题。         


从而加快落实中央关于从政策层面预防化解信访突出问题的决策部署,千方百计把信访积案化解掉、还清历史旧账,千方百计把源头问题治理好、减少新的矛盾,从政策层面上集中化解历史积案予以解决这一经租房历史遗留问题。坚决防止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信访问题,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创造和谐稳定有序的社会环境。                  

我们的所作所为,要为建全法治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我们更加深信,我们的所作所为,上对得起父母,下对得起子孙,我们问心无愧!   

此致
北京市人民政府


敬礼
            北京经租房权利人、继承人、利害关系人
      
                                      2012215                   沙莉:13146292866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13-2-15 13:1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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