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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陆民

“经租房”业主声明 中共大陸列为顶级屏蔽的惊天黑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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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4-19 20:19:53 | 显示全部楼层
宪法落实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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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4-19 20:33:15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dahai222 于 2013-4-19 16:18 发表
作为广大的贫穷的人民,不但高兴原来的资本家和剥削阶级的房子、土地被分,也希望现在的地主和垄断集团的财产和房子被分,因为那些都不是依靠合法的勤劳致富所得。 ...


    希望(贫下中农一分子)  把此栏目看完了再回复一次!   〖经租房业主〗绝大部份出身是劳动人民!决不是打土豪分田地的那帮流氓无产者!    他(她)们是中華民族的勤劳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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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3-4-19 20:41:35
来自北京、上海、浙江、湖北、甘肃、河南、等多个省市的五十多名“经租房”户,冲破阻扰于4月2日终于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知情者提供)
各省经租房代表冲破封锁 在京开新闻发布会




【大纪元2013年04月19日讯】来自北京、上海、浙江、湖北、甘肃、河南、河北、山西、山东、辽宁、新疆乌鲁木齐维吾尔族,宁夏银川回族等多个省市的五十多名“经租房”户,齐聚在北京格林豪泰酒店会议室,并邀请了浙江著名维权人士林大刚参会,赴会各地代表冲破阻扰于4月2日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


经租房及其他私房历史遗留问题新闻发布会,原定于2013年3月31日在北京外研社国际会议中心召开,当天因北京当局布置了数百名警力,沿会场地铁出口及会场周边均有警察防守,警方对会议召集人北京景星及会场进行阻扰,会议未能顺利召开。
参加会议及积极协助的共有97个城市。会议主办方为:有关城市联合代表团,协办方为(QQ群名):中国经租房维宪联盟、维护私权同盟、维护私有权益、经租房讨房群、浙江经租房联合会、广州经租房业主联盟、依法维权群、国纲私房维权网(www.54-ok.com)、中国经租房业主联合会、上海讨房团、上海经租房权利人团体、经租房二群、全国经租房主联盟、上海经租房法律援助中心。
本次会议的主题是: 就解决经租房及其他私房历史遗留问题提出看法,要求当局通过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私房历史遗留问题的进程。


来自北京、上海、浙江、湖北、甘肃、河南、等多个省市的五十多名“经租房”户,冲破阻扰于4月2日终于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知情者提供)


经租房是历史遗留问题,中共当局于五、六十年代,以所谓“社会主义改造”的名义,将大批民众的私有房产强制没收后统一管理、统一租赁,这些被没收的住房称为“经租房”,至今未归还给业主。中共对全国具体被经租的房主数量从没有公布过,但民间的一些报刊和研究人士称有100多万户,还有人称有数百万户之多。
建设部于2006年下发一份 308号密件称:中共早期没收的私人房产是“社会主义改造的一部份”,不能归还。并要求各地“稳控”上访,禁止媒体报导。经租房业主透露,308号密件是共产党一贯的做法。业主指出,中共表面上大谈建造 “和谐社会”,但实质却在侵吞人民的私人财产。
林大刚因上个世纪50年代祖房被没收,多年以来不断上访,持续遭到当地政府打压。为了阻止他上访,2009年6月11日,他遭到台州市椒江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并被抄家,6月25日被逮捕,关在台州看守所。
当局以他持有308号国家机密文件进行了长达五个月的审讯。林大刚被拘留后,先后遭到14次录口供,都没有承认自己曾经把308号文件的影本交给台州市椒江区信访局和政法委。但当局以他非法持有建设部308号文件,并强调308号文件是机密文件,以“非法执有国家机密”罪将他判刑两年。他被非法关押200多天后,于2010年2月9日,法院裁决免于刑事处罚释放。
(责任编辑:许梦儿)






[ 本帖最后由 匿名 于 2013-4-22 18:5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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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4-23 20:35:59 | 显示全部楼层












              发布会资料(9)

           告全国经租房权益人书

“经租房”是发生在上世纪五十年代的一桩饱含血泪的旧事。在那个极左思潮甚嚣尘上、宪法形同虚设、风雨如磐的年代,政府置当时宪法、法律于不顾,通过强制力逼使私有房产主与之订立委托经营租赁关系,继而以“经租”为名剥夺了私有房产主的房屋所有权。政府的这一违宪、违法、违反民事关系,践踏公序良俗,侵夺公民合法私有财产的“经租”行为,是共和国法制史上至今仍在淌着脓血的巨大创伤,宪法的权威和尊严在经租房事件中遭到严重挑战而一文不名。
粉碎“四人帮”后,国家步入依宪、依法治国理政的轨道,法治理念深入人心,执行了半个世纪违宪、违法的经租房政策却被套上了“尊重历史、维护私改成果”的光环,继续堂而皇之地侵蚀、毒害着共和国法制社会的健康机体而未受到丝毫质疑。这是令人匪夷所思的,也无疑给中国依宪、依法治国进程中埋下了深深的隐患。
上海经租房权益人组成的讨房团其中不乏白发苍苍的老者,为维护宪法的尊严,社会的公平、正义,也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讨回被非法侵夺的房屋,不畏艰难困阻,以百折不挠的精神,毅然拿起法律武器,质疑“经租房政策”,向国人揭露其违宪、违法、戕国害民的真实嘴脸。他们为全国经租房权益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树立了难能可贵的引领示范作用,这里谨向这些可敬的战士致以由衷的敬意。
当前我国正处于积极建设法治国家与和谐社会的进程中,一切国家机关和公民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依法办事。再则我们伟大的党之所以立于不败之地,就在于勇于正视、修正自身错误。在经租房问题上,相信国家决策机构定会做出理性抉择,总不至于为坚持戕国害民的经租房政策而不惜付出损毁宪法权威、政府公信力和国家未来的惨痛代价。所有这些都给经租房权益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讨回公道提供了法律保障和良好的外部环境,也无疑给解决经租房问题带来契机。
经租房权益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平、守法公民,与其他公民一样生活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保护的国度里,享有宪法赋予私权不受侵害和表达正当诉求的权利,经租房权益人依宪、依法维权有正当、充分的法理依据。有着与上海讨房团成员一样自身合法权益遭到侵害的全国各地经租房权益人,为何不能像上海讨房团那样挺起腰杆,加入维权行列积极维权?我国历史上无数仁人志士为国为民尚能英勇无畏、前仆后继,经租房权益人为维护自身权益,讨回原本属于自己的合法财产,岂能等待、观望、无动于衷、裹足不前?!
从来都没有什么救世主,经租房权益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一定要摒弃“坐、等、靠”的庸俗懒汉懦夫思想,维权要靠自己,如连自己的事情都不关心、不过问,那不形同行尸走肉了吗?经租房权益人要懂得“民不告、官不究”、“不主张自己的权益,就意味着放弃”这样的道理。现实社会中无数鲜活的维权事例不早就向人们揭示“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这样的铁律。我们主张的是理性维权,但理性维权不等于沉默、等待;沉默、等待、无动于衷只能坐以待毙,是绝对不能解决问题的。只有积极、主动、自觉、坚持、抗争,才有希望维护自己被侵害的合法权益。
有政治眼光和组织能力的经租房权益人应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发挥自身所长,把身边的经租房权益人组织起来,向那些思想僵化、缺乏独立思考、人云亦云、逆来顺受的权益人宣讲经租房政策违宪、违法的实质所在以及维权的法理依据,宣讲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启发他们维权的积极性和自觉性。为了共同维权目标,团结一心,互相沟通,提高认识,形成合力,建立维权协会,壮大声势,集体维权,增加话语权。
经租房权益人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要紧紧抓住经租房政策违宪、违法、违反民事关系,践踏公序良俗,侵夺公民合法权益的要害问题为切入点展开维权。
经租房权益人要充分利用宪法赋予公民的政治权利,或通过集会、结社、研讨、请愿、信访、网络媒体等形式揭露经租房政策违宪、违法的要害所在;或登陆维权网站,让更多的人了解经租房政策违宪、违法的真相,以期民意支持、社会同情、法律援助;或直接走访全国人大、中共中央、国务院等高层决策部门反映维权诉求,促成问题解决。
经租房业主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讨回公道,不是仰人鼻息,不是乞求救济,更不是讨饭,而是讨回本来属于自己却被非法掠夺的财产,同时还肩负着捍卫宪法尊严的责任和义务。经租房业主维权有着正当、充分的法理依据,为何不立即勇敢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更待何时?
违宪、违法的经租房政策历经半个世纪,可谓根深蒂固,盘根错节,有既得利益者的作祟,有继续非法不道德掌控着经租房权者的梗阻,经租房维权注定不会一路顺风、一蹴而就。掠夺容易、索回难,经租房业主要有百折不挠、不达目的誓不罢休、长期维权的思想准备。像上海讨房团那样,拿起法律武器,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面对困难,树立必胜信念。只有拼才会赢,直至把违宪、违法的经租房政策扫进历史垃圾堆,还原共和国法制社会的公平、正义。
在经租房问题上,让我们为胡锦涛总书记“必须在全社会进一步树立宪法意识、维护宪法的权威,使宪法在全社会得到一体遵行”的指示在建设部、高院、各级政府也能够得到切实落实而祈祷。
起来,经租房权益人!为早日驱散违宪、违法经租房政策的阴霾而不懈奋斗!
阳光总在风雨后,没有比行者更长的路,没有比攀登者更高的山!



    附件:         “十问经租房政策”

一、经租房是经租房权益人的合法财产,他们都持有建国后人民政府颁发的房产权属证书。证书上载明:“有居住、典卖、转让、出租、赠与等完全自由,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犯”。由合法政府颁发的房产权属证书是政府对公民合法财产的确认及对其法律保护的承诺,具有确定不移的法律效力。在当时(54年)宪法保护私权条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并未修改或删除,在政权并未改变,在房产权属证书并未失效、作废的情况下,经租房主的法定财产竟被政府“经租”,乃至最终被剥夺了所有权。这种阴阳不定、黑白无常、巧取豪夺、肆意践踏法律、法规、视宪法为儿戏的行为,岂是泱泱大国治国之道?
二、不论是1954年《宪法》还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1982年《宪法》都文明义确地将私有房屋作为公民个人合法私有财产纳入宪法保障范畴。经租房是经租房业主得到法律确认的合法私有财产,理所当然受法律保护,然而他们的合法财产竟被以“经租”的名义侵夺。这种滥用权力、视宪法为掌中玩物的行径,如在认识上得不到悔悟、现实中得不到根除,势必会在法制进程中埋下深深的隐患。
三、经租房政策的制定及施行始于1956年亦即中国第一部宪法颁行后两年,从法律形式上看,我国已进入宪法规制时期。当时宪法即已确定任何政党、团体、组织都必须在宪法及法律范围内行事的准则。在一个有宪法及合法政府的国度里,出台肆意侵夺公民合法财产的经租房政策,这难道不是赤裸裸的逆国家价值而动的野蛮举措吗?
四、“宪法是国家行为准则”、“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政府在制定并实施以侵夺公民合法财产为主旨的经租房政策时,可曾想到中国早已有一部宪法的存在?私有房屋是绝大多数公民最核心的财产,国家制定的任何有可能限制或影响所有权人行使所有权的政策都不得与其已确定了的保护私产所有权的宪法及基本法律相冲突,政府有权凌驾于宪法之上吗?
五、经租房业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平守法公民,与其他公民一样生活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保护的国度里,享有宪法赋予私权不受侵害的权利,政府有何法律依据剥夺了经租房业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保障人权、任何公民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之权利?
姑且不论是否符合法理,单就表象而言,“四清”、“文革”中所谓专政对象地主、富农被分掉的房屋早已发还,经租房业主并非专政对象而他们的房屋仍被侵夺。
现在许多经租房业主无房可住或住房非常紧张,而许多租房户却将经租房转租牟利,在经租房问题上,公平、正义荡然无存。
六、建设部、最高人民法院及各级政府并非立法机构,难道有权以任何形式颁布与宪法相左、掠夺公民财产权益和民事权益的经租房政策文件吗?
七、196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租房业主实际上丧失所有权》的批复及1988年和1992年两次颁布的有涉经租房的诉讼法院一律不得受理的司法解释,剥夺了两部宪法赋予经租房业主(暨公民)的国家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之权利,剥夺了宪法赋予公民的讼诉权利。作为最高人民法院,难道连最基本的宪法精神都不懂吗?出台这种低级、荒唐的违宪、违法的司法解释,实乃不可思议,令人不寒而栗。
八、就契约精神而言,既然是“经租”就必须有“租”的含义和实质,就必须履行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合意原则。然而经租房政策的确立到施行无不昭示着国家强制力的单方性和随意性,经租房权益人无不处于被动及绝对服从的境地,这是赤裸裸的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这一所谓的“经租”关系,难道不因违反当时宪法、民事关系,践踏公序良俗而非法无效吗?
九、原本经租房权益人的合法私有房产,政府从来没有依法完成权属变更转移手续,仅凭一纸“文件”竟宣称属国家所有了。稍有社会常识的人都清楚,房院作为不动产,其权属变更转移必须履行要式合同或文字要约等必备的程序或手续,否则就法理而言是绝对不能成立的,是法律不认可的。
脍炙人口的现代戏剧《白毛女》中恶霸地主黄世仁霸占喜儿,为得到一张“合法”的契据,尚且采用暴力手段强迫杨白劳画押捺印,说明契据文书在世代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的法律地位和效力,然而经租房权属变更转移就连这么一个暴力强制画押捺印或签名署字的形式都没有。以此足以表明:经租房权属变更纯系非法侵权。
经租房所有权政府取得是在中国有了合法政府,中国有了宪法及基本法律时际取得,这恰恰与政府须据法行事的准则及中国宪法及基本法律精神完全悖离,经租房所有权政府取得是非法无效的。
十、1978年以后建设部、高院及各级政府陆续出台的一系列所谓落实经租房的政策,并没有进入维护宪法和保护私权的范畴,充其量
不过从“文革”时的无序状态恢复到“文革”前的秩序当中。这些文件无一例外地避而不谈经租房政策违宪、违法的本质问题,众口一词奢谈“尊重历史、维护私改成果”,所有这些尽显文件的制定者缺乏触及实质性问题的责任精神和正义,尽显对中国宪法和基本法律的无知与蔑视。在粉碎“四人帮”治国理政步入正轨、依宪、依法治国深入人心的大背景下,出台旨在维护、秉承违宪、违法的“经租房政策”的政策文件是不可思议的,是对宪法的亵渎。照此而言,“反右”、“文化大革命”……莫不都是历史,难道也要尊重维护其成果吗?这种悖论与党中央倡导的“宪法是国家行为准则”、“依宪、依法治国”、“拨乱反正、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理念格格不入,维护私改成果,实则维护的是由违宪违法而孽生的政策凌驾于宪法之上天然有理、祸国殃民、贻害无穷的恶果。
综上所述,国家执行了半个世纪的经租房政策根本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是彻头彻尾的违宪、违法、违反民事关系、践踏公序良俗、侵夺公民合法私有财产的怪胎,像幽灵一样附着在共和国半个世纪的历史上,其阴魂至今留给人们无尽的迷惘、悲哀、恐惧和无尽的思考,其内涵和外延异常沉重。对国家、社会的毒害及其潜在危害是极其恶劣、深远的。经租房病灶不除,势必使保障公民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的宪法和法律成为摆设和装饰,势必使保障公民合法财产能否得到法律有效保护产生永久性疑问。
古语有云:“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况乎国家?”、“政者、正也。”、“国不以利为利,而以义为利也。”在经租房问题上,国家如何理性对待规则,关系到维护宪法尊严、关系到恢复法律既有状态、关系到政府道德文明底线、更关系到国家未来。
我们相信上级绝不会以熟视无睹、麻木不仁、抱残守缺、自杀伊家人、何预卿事的心态对待这一违宪、违法、戕国害民的大是大非问题。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必须在全社会进一步树立宪法意识,维护宪法权威,使宪法在全社会得到一体遵行。”当前我国正处于积极建设法治国家与和谐社会的进程中,一切国家机关和公民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依法办事。同时我们党之所以立于不败之地,就在于勇于修正自己的错误。这是经租房权益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前提条件。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上级一定会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为维护宪法权威、构建和谐社会、为国家长治久安,在经租房问题上会理性回归到依法执政正轨中来,决不至于为坚持戕国害民的经租房政策而不惜付出损坏宪法权威、政府公信力和国家未来的惨痛代价。
同时提请国家决策机构组织听证、立案审查有关经租房政策违宪、违法的实质问题,依据宪法、根据“拨乱反正、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法无授权则禁止”的原则,正本清源,撤销、废止以侵夺公民合法财产为主旨的经租房文件,以彰显国家行为的正当性、真实性,体现党中央依宪、依法治国的信心和决心,还原共和国法制社会的公平、正义。


                                               2013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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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4-23 20:40:46 | 显示全部楼层



当前栏目:办事指南>业务办理指引>房地产权登记业务>

2006年12月13日 [返回]







房地产权转移登记(经租撤管)程序
申办窗口:
申请人向发证中心窗口申请。

办事时限:30个工作日
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属特殊情况,确需另补交有关资料图件等的,经受理
单位负责人批准,由发证中心将理由告知申请人,办理时限顺延。

应提交资料:
  1、《房地产权登记申请表》及申请报告;
  2、撤管通知书;
  3、申请人身份证明:属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或军(警)官证等复印件,未成年的,提交户口薄复印
  件、监护书及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
  4、若业权人死亡的,提交房地产权所在地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若华侨业主无法办理继承
  登记申请原名换证的,需提交依法指定的侨房代管人证明;
5、房产证件需经档案馆出具协查回执(若房产权属证书已收归档内的,提供经租收据;若房产权属
证书未收归档内的,提供证书原件;若房产权属证书遗失的,按证书遗失办理程序处理);
  6、若房产已改建的,由辖区房管所出具回迁房产的地址、房号、面积等证明;
  7、完税或免税凭证。

  注:1、属委托办理的,须提交合法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境外(包括港、澳、
  台地区)申请人身份(港、澳、台地区自然人除外)及授权委托书需按规定办理公证或认证,用外文
  书写的文件,应提交经公证的中文译本。
     2、持房屋所有权证以及其他证书文本的,另提交房地产权属来源的其他依据(旧契、购房合同、
  完税凭证、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用地批文等)。
3、提交复印件的同时需将原件送交校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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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4 07: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打倒中共

打倒泯灭人性、贪腐抗日英雄遺産中共----大游行
打倒丧尽天良、贪腐抗日英雄遺産中共----大游行
强烈要求问责共匪(山东)贪官姜異康、郭樹清、于曉明 孫愛軍、王永华、蔡维超等渎职不作为!!!!!!!!
利用好共匪(山东菏泽郓城)如此貪腐抗日英雄遺産事件,半年彻底摧毁共匪统一战线和国际形象;让共匪多年投入取得统一战线和国际形象彻底灭亡。

打倒无人权、贪腐抗日英雄遺産中共----大游行
打倒无民主、贪腐抗日英雄遺産中共----大游行
打倒无言论自由、贪腐抗日英雄遺産中共----大游行
打倒有法不依,无人权的中共----大游行
打倒无民主、无言论自由的中共----大游行
时间:2013-9-06---------------2013-12-26
地点:中国驻香港联络办事处
中国驻澳门联络办事处
      中国驻澳大利亚大使馆
中国驻美国大使馆
      中国驻法国大使馆
      中国驻英国大使馆
      中国驻西班牙大使馆
中国驻日本大使馆
中国驻德国大使馆
中国驻菲律宾大使馆

TEL:(0086)15805308760    (0086)13176215559  (0086)18653038999
(0086)13869717059   (0086)13953072999    (0086)15275083333

地点:基隆、新竹、台中、嘉义、台南5个省辖市,台北、宜兰、桃园、新竹、苗栗、台中、彰化、南投、云林、嘉义、台南、高雄、屏东、台东、花莲、澎湖16个县。
发起人:李登辉  反共青年团   台湾独立党   民主党





如下附个别事件经过:










----泯灭人性中共官匪勾结贪腐抗日英雄遗产

中華民國空軍官兵(國民黨軍官、原抗日飛虎隊隊員)、抗日英雄烈士李書良其大陆遗产被中共官匪勾结霸占的事实经过如下:
各位领导:
我叫徐翠雨, 64岁,系国民党军官、反法西斯英雄、抗日英雄烈士李书良及其遗孀徐心坤之女。反映中共山东省郓城县义和里村原会计刁秀振等人为了报答李金文和其父将其长女刁爱云托关系当上教师,在郓城西环路拆迁时(当时拆一还一、房屋作价补偿原则),串通当时村委、村组、镇政府贪污腐败、违法违纪与土匪李金文官匪勾结,致使二战英雄遗产被中共山东菏泽郓城官匪勾结霸占,侵害我合法权益。
原任郓城义和里村会计刁秀振等人为了报答李金文和其父将其长女刁爱云托关系当上教师,利用手中权力受贿与腐败胡作非为,为自出生就是非农业户口李金文长子李轩和次子李帅(已经靠李金文上下串通、行贿郓城相关部门和责任人当上公务员,在劳动局上班)又偷改档案,与派出所、镇政府串通致使李金文长子李轩和次子李帅(又改其他名字,双身份证号)既有非农业户口,同时还有农业户口,又骗取了宅基地和农田,严重违法违纪。义和里附近村村民人人皆知,在土匪恶霸李金文淫威下不敢明言。《自由亚洲电台》等几十家境外媒体调查同样证实了这些, http://www.rfa.org/mandarin/zhua ... 02212013133904.html
请求中共依法查处贪腐中華民國空軍官兵(國民黨軍官、原抗日飛虎隊隊員)、抗日英雄烈士李書良遗产的中共山东菏泽郓城官匪和渎职部门责任人。
国民党军官、抗日英雄、反法西斯英雄李书良及其遗孀徐心坤之女徐翠雨, 64岁,
TEL︰86-18600867005  86-05306650290  邮箱fzgtgdxz@gmail.com
现住址,中国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郓城镇申厂村
邮编;274700               2013年4月18

证据见《抗日英雄、二战英雄)遗产被贪腐成风的中共山东郓城官匪勾结霸占;http://fsdtg.blogspot.com/
中共官官相护,置若罔闻。http://tw.myblog.yahoo.com/zgtgdxz
(本文证据确凿,可任意转载,作者文责自负)部分证据见http://blog.udn.com/SDTGDXZ  

中共还有什么不敢贪污?? http://blog.yam.com/DATANGUAN
拒贪腐成风中共,拒统一最佳证据。http://blog.dwnews.com/qiujiu
港澳台民众千万不要跟贪腐中共喝西北风!http://sdtgdxz.blogspot.com/
哪位港澳台民众愿跟如此贪腐中共喝西北风??
         http://space.aboluowang.com/33856/
http://space.aboluowang.com/?uid/34096
   http://blog.roodo.com/dtg
http://tw.myblog.yahoo.com/zgtgdxz
http://blog.udn.com/SDTGDXZ
http://adminblog.yam.com/blog_archive.php
http://blog.udn.com/SDTGDXZ
http://blog.yahoo.com/_L7MZ7IZF65ARXIN6XPQFOUCEWU/articles/page/1
http://sdtgdxz.blogspot.com/
http://tw.myblog.yahoo.com/fzgsdtg

抗日英雄遗产被中共贪腐,如此中共一旦开战,谁还保卫中共啊!!》


----泯灭人性中共官匪勾结贪腐抗日英雄遗产(由亚洲自由电台、大纪元时报、美国之音和台湾东森电视台等记者调查了解后后帮助当事人以第一人称撰写,并且已经在有言论自由几十个国家或地区数百个网站论坛博客微博等一传十、十传百……如遍地开花疯狂转载或增加评论,已经造成中共建国以来最恶劣影响。详细见光盘内容)

中華民國空軍官兵(國民黨軍官、原抗日飛虎隊隊員)、抗日英雄烈士李書良其大陆遗产被中共官匪勾结霸占的事实经过如下:

具体事实如下:1915年出生,祖籍山东郓城义和里村的抗日英雄烈士李书良青年时期恰逢日本悍然侵略我国;在民族危亡时刻当时精通多国语言的李书良在新婚18日辞别爱妻徐心坤和父母报名参加了当时的国民党空军(即飞虎队);因当时抗日战争形势紧迫,人才缺乏等各种因素直到1940年李书良壮烈牺牲也未能回家探亲。因此英雄李书良壮烈牺牲后无直系后人,其遗孀徐心坤无奈只得领养娘家侄孙女我徐翠雨为养女,1956年起义和里村分给我徐翠雨本人二分多谷地,徐心坤与我徐翠雨(实际是其娘家侄孙女)孤儿寡母过日子。
因李书良是国民党军官空军飞虎队队员,中共文革(阶级斗争)时,徐心坤和我徐翠雨作为其养女被划为国民党家属、台湾家属等,我与徐心坤立即变成了中共各级政府扣上了“国民党、反动派台湾家属,罪恶累累、十恶不赦的阶级敌人”遭到非人待遇和丧失人性折磨。义和李村委会红卫兵们把徐心坤用绳子绑着、强迫带上高达一米,写着“国民党、反动派台湾家属”等字样高帽子批斗;数十人拖着连续数月游街,被拖的死去活来,生不如死。中共当局当年形成“谁打骂国民党家属最狠,阶级斗争谁最积极,谁下手最重,谁打人最狠,谁就是中共先进分子,优先入党”等特殊的体制环境下,中共郓城镇政府组织的义和李村委会红卫兵们为当先进,争相殴打辱骂徐心坤。当年亲自见证义和李村委会治安主任兼红卫兵头目(民兵连长)的郑东祥在批斗徐心坤时的李传振等人讲起来仍记忆犹新,“郑东祥在批斗徐心坤时突然抓起徐心坤右手中指双手用力“咔嚓”将其掰断,徐心坤疼痛难忍瘫坐在地”。当年中共文革(阶级斗争)特殊岁月,无人敢伸张正义,都怕受牵连。多年后,感到徐心坤非常可怜的李传振(86-                 )等质问郑东祥“徐心坤是国民党、台湾家属,没有危害社会,你们那帮无人性婊子红卫兵们也不能打伤打残人家啊。”郑东祥说“我承认打伤徐心坤,还不是中共当年阶级斗争政策谁积极,谁当先进,谁入党才能升官吗?中共当年阶级斗争打伤打残打死都不会追究责任。不打伤他我那治安主任民兵连长官位不保,让你也会那么干,这就是中共政府逼良为娼。”
因我徐翠雨和徐心坤是是国民党军官李书良家属,是与台湾有牵连家属,文革时不分青红皂白的红卫兵抄了我孤儿寡母的家,锅碗瓢盆和衣服被褥等都给拿到义和李村委会,米面给撒到粪坑了,红卫兵在院子挖地三尺挖出徐心坤埋在地下的240块银元、94块现金、 83斤粮票、一叠布票等也强行拿走了。拿不走的一些衣服和小桌子、床架子都集中到院子里放火烧掉。红卫兵把徐心坤脖子上挂上大牌子,戴上高帽子,几个红卫兵, 拖著每天沿街批斗,被轮番辱骂、恫吓、拳打脚踢殴打后,徐心坤的腰、腿、胳膊被打伤致残生活不能自理。甚至李书良亲侄女们(李金文姐姐)为当红卫兵、所谓的入党先进也经常打骂欺负徐心坤。徐心坤妯娌们(李金文母亲)和李金文为欺负走徐心坤达到霸占其财产的目的打骂欺负徐心坤更是家常便饭。徐心坤生不如死,多次欲寻短见,为洗清丈夫李书良的清白,为洗尽李氏家族屈辱毅然坚持着。
中共文革(阶级斗争)时,郓城镇政府组织的义和李村委会数百个红卫兵们为当先进,争相殴打辱骂徐心坤;把徐心坤用绳子绑着、强迫带上高达一米,写着“国民党、反动派台湾家属”等字纸糊高帽子,数十人拖着连续数月游街,被拖的死去活来,生不如死。中共政府同时打着对“国民党反动派家属”劳动改造幌子强迫徐心坤和10多岁的我每天为村里扫大街,因徐心坤被打伤致残,我徐翠雨替徐心坤扫街半年之多。时任中共义和李村委会干部们同时还逼迫徐心坤每天写检查,实质是中共义和李村委会干部们编造国民党政府所谓的“坏话和事迹”让我与徐心坤等国民党家属抄写,达到妖魔化、抹黑国民党政府的目的(因徐心坤识字不多,当年多次替徐心坤写检查的村民李传振)。我本人因为是国民党军官李书良之女,在全学校千名学生中成绩第二名,被中共胁迫不让上学了。几百次被隔离审查,几千次写悔过书,几千次写检讨………在大陆那个阶级斗争年代(66年-74年),我和李书良遗孀徐心坤因“国民党军官、台湾家属”罪名遭中共此类非人迫害数不胜数、馨竹难书。此后我上学、工作、婚姻、生活和身心健康都受影响,(当年被迫害,致死致残数不胜数国内外资料也频繁报道)……俨然是一部凄凉绝望血泪史。但为了给国民党军官、抗日英雄李书良正名申冤毅然坚持着。
1976年我徐翠雨结婚后把文革时被中共作为“国民党军官、台湾家属”被打伤致残,生活不能自理的徐心坤接到婆家申厂村去照顾。此后;30多年来我及丈夫刘金民想尽一切办法、甚至借贷、卖粮食等多种方式筹集资金为国民党军官李书良遗孀徐心坤治疗和养老,直到徐心坤2002年去世;我及丈夫刘金民为徐心坤依照风俗将其与李书良飞行帽、手枪、匕首等遗物安葬在义和里村苹果园里,为其养老送终。http://sdtgdxz.blogspot.com/
国民党军官李书良遗孀徐心坤临终前一再嘱咐我,一定想办法找到国民党军官英雄李书良遗骨和下落;同时嘱咐我扒出其与我当年埋在义和里村所住的屋子里窗台下花罐子里193块银元和13个银锭等财物,一部分作为其棺材钱,其余部分作为找寻英雄遗骨和下落的经费。其三,李书良侄子李金文全家几十年来经常欺负她,李金文种我的地30多年没给我一粒米、一口水,我19棵大梧桐树让李金文偷卖了,村里苹果园每年应该分给我的几千斤苹果都被李金文吃了…………李书良所谓的侄子李金文太缺德、昧良心不东西了,多年来早就觊觎想霸占我财产了,一定小心李金文,别让李金文再把银元、银锭和房子、宅基地给弄走了等等。到时候拿着77年分家证明索要继承财物。
郓城西环路拆迁时李金文为了偷走我与徐心坤当年埋在义和里村所住的屋子窗台下灰色罐子里193块银元来,趁西环路拆迁用推土机挖地三尺将我花罐子里193块银元和13个银锭等财物偷偷挖走。李金文和家人为了不放过任何一块银元,连夜将我与徐心坤当年埋在义和里村所住的屋子屋外的土用筛子筛过,扒走我花罐子里193块银元和13个银锭等财物;是义和里村村民人人都知道的,不可否认的事实。第二天早晨我去找李金文讨说法问他为何扒走我193块银元之事,做贼心虚的李金文见我来了把铁锹和筛子扔在现场吓得躲了起来,打其电话不接。其母亲谎称出差了,多个义和里村村民说见李金文刚才还拿着铁锹在挖银元呢。
2001年西环路拆迁时,国民党军官李书良遗留院子被拆迁,按照当时拆一还一原则,房屋作价补偿原则,当时村委和村组未认真履行审查和监督义务,致使房屋作价补偿和置换宅基地被未尽到任何义务的李金文侵占。
与此同时,义和里村将安葬徐心坤和国民党军官李书良遗物的地块分给何风云(李松峰之妻)家为宅基地,何风云(李松峰之妻)和我都认为“依法依理李金文已经霸占抗日英雄宅基地等财产,应该主动承担李书良安葬问题和英雄遗骨和下落问题等后事。”李金文置之不理,我与何风云、李松峰和其父亲李印魁分别数百次找已经霸占抗日英雄宅基地等财产的李金文商量徐心坤和李书良安葬问题和英雄遗骨和下落问题。李金文还置之不理。此后何风云、李松峰及其父亲李印魁无数次催促我要我将徐心坤和李书良坟挪走,甚至于何风云盖墙压在将徐心坤和李书良坟平掉,盖墙压在徐心坤和李书良坟墓上,李金文置之不理。因为我本人多年生活在距离事发地;20多公里的申厂村,当时不知道。
2004年后,何风云(李松峰之妻)更感到不平衡,埋怨到“李金文霸占了修路时补偿给大爷爷和大奶奶(徐心坤和李书良)遗产(包括宅基地)和补偿款,盖楼租给开饭店的,都不管徐心坤和李书良任何后事??反而徐心坤和李书良在我何风云、李松峰院子里埋葬著,耽误我家盖房子???如果将补偿给大爷爷和大奶奶(徐心坤和李书良)遗产(包括宅基地)和补偿款给我,大爷爷和大奶奶(徐心坤和李书良)就在我院子埋着,任何后事我都管。何风云(李松峰之妻)也不让我清明节给徐心坤和李书良烧纸“祭奠”了。无奈之下我又多次找李金文商量徐心坤和李书良安葬问题和英雄遗骨和下落问题。李金文再次说“有财有名就是我大爷大娘,徐心坤和李书良无财无名………我不管,别找我了”。
此后,我多次质问义和里村原会计兼8队队长的刁秀振“徐心坤和李书良宅基地你们大队和8队给弄到哪里去了??我现在无其他办法,只有将徐心坤和李书良遗骨安葬在其宅基地上。你们义和里村原会计兼8队官匪勾结违法违纪把徐心坤和李书良宅基地给了别人,你们应该解决徐心坤和李书良后事,包括安葬问题啊??你们义和里村大队和8队村民都知道我给生活不能自理的英雄遗孀徐心坤治疗和养老照顾其生活多年,无论依法、还是依民俗具有无可置疑的第一继承权,为什么你们当时不通知我?”
刁秀振说“西环路拆一还一补偿给徐心坤和李书良的8万多块钱让李金文领走了,宅基地叫李金文霸占盖了房子租给开饭店的。如果我刁秀振占徐心坤和李书良补偿的宅基地的头(俗语,一丁点),不叫你为难,将徐心坤和李书良安葬在我院子里都行,你在婆家申厂照顾徐心坤多年生活费、医疗费都等由我刁秀振负责。如果义和里村8队村民占有徐心坤和李书良补偿的宅基地,8队村民应该承担徐心坤和李书良这些后事,包括安葬和你多年为徐心坤医疗都还给你。当年补偿的钱让李金文领走了,宅基地叫李金文霸占盖了房子租给开饭店的我刁秀振和8队村民没有义务负责徐心坤和李书良后事,村民都敢怒不敢言。村民都知道我欠李金文和其父亲李传杰的人情,当年金文父亲李传杰任武校教导主任时利用权力将我不具备教师资格闺女违规安置当上教师;我为了还其情,利用权力不光将当年西环路拆一还一给徐心坤和李书良补偿的8万多块钱让李金文领走了,宅基地叫李金文霸占盖了房子租给开饭店的。
李金文趁西环路拆迁,偷走卖掉您徐翠雨与大奶奶(英雄遗孀徐心坤)早年埋下银元和银锭得了几十万,靠李金文上下串通、花48万行贿郓城相关部门和责任人将不具备资格李金文次子李帅已经当上公务员,安排分配在郓城劳动局上班后。我刁秀振还与义和里村原村干部初进兴、派出所、公安局和镇政府串通起来分别给李金文2个自出生已有非农业户口的儿子又改其他名字,伪造了档案,又上了农业户口。李金文两个儿子,4个身份证号又骗取了宅基地和农田,因此受到侵害的8队数百村民近年来都骂我刁秀振。但对黑心土匪恶霸李金文敢怒不敢言,担心遭到黑心土匪恶霸李金文。我刁秀振这样严重违法、冒着进监狱风险帮助李金文按说也对得起李金文,还李金文情了。这些违法乱纪要是上面依法追究下来,我与义和里村原村干部初进兴、派出所、公安局和镇政府负责人都要被追究责任被免职受处分,弄不好要进监狱的。”
刁秀振说“义和里村大队和8队要是早知道李金文这样缺德昧良心霸占遗产却不管徐心坤和李书良后事,说什么大队和8队也不会让李金文领走徐心坤和李书良补偿的8万多块钱和宅基地。原来大队和8队考虑到李金文领走徐心坤和李书良补偿的8万多块钱和宅基地会主动承担徐心坤和李书良一切后事。没想到李金文也太缺德、昧良心、不是个东西,霸占了英雄遗产还不管不顾徐心坤和李书良后事。如果要是早知道李金文这样缺德、昧良心,大队和8队就到申厂通知你领取徐心坤和李书良补偿的8万多块钱和宅基地。如果要是早知道李金文这样缺德、昧良心,大队和8队就是将补偿徐心坤和李书良的8万多块钱和宅基地保管起来也不会让李金文领走的。当年大队和8队没通知您这个合法继承人确实有错误,让李金文领走确实有错误。现在谁也不愿意得罪李金文,提起这事情。都知道我刁秀振无儿,更不敢得罪有钱有势黑心土匪恶霸李金文,要是得罪了李金文;他敢叫他2个儿子晚上带一帮黑社会打砸我家,你不知道现在中共领导下的咱山东菏泽郓城李金文这样土匪恶霸横行,打人白打;中共山东菏泽郓城所谓的人权、法制都是骗老百姓的;象我这样没儿子的受尽黑心土匪恶霸李金文等人欺负真难啊!
为完成国民党军官、抗日英雄李书良遗愿,30多年来我跑遍中国20多个省直辖市,花费巨资和精力2100年终于在南京抗日纪念馆找寻到李书良遗骨和下落。不仅完成了李书良、徐心坤,而且完成了义和里村和李氏家族多年来的愿望。跟踪采访此事的媒体报道“如果不是英雄的孝女徐翠雨多年来花费巨资跑遍中国找寻到英雄遗骨和下落,山东郓城义和里村和李氏家族乃至城关镇、郓城县之英雄人物将被历史淹没。义和里村和李氏家族世世代代将永远蒙冤受屈。郓城人民也将蒙冤受屈《》。英雄李书良有如此孝女徐翠雨是荣之大幸。义和里村和李氏家族乃至城关镇、郓城县有如此孝女徐翠雨是荣之大幸。否则,义和里村和李氏家族乃至城关镇 、郓城县不会因英雄李书良而荣光《http://fsdtg.blogspot.com/ 》”。
2012年8月13日,我再次(也是最后一次)带著烟酒亲自到李金文书店里商讨徐心坤和李书良安葬问题和英雄遗骨和下落问题,李金文和其妻子又说,徐心坤和李书良无钱无财产不是我大娘大爷,我不管。
我费尽千辛万苦终于在2011年找寻到国民党军官英雄遗骨和下落后,多方努力下县民政局才将英雄遗骨安葬在郓城烈士林园。2012年11月26日为英雄送别的义和里村村民和郓城人民见证了30多个国家政要和高官, 160多家境外媒体为英雄献花见证英雄伟大事迹,同时也是我多年辛苦努力的见证。
可以说在郓城镇十里八村都知道的是我比亲生闺女做的只好不差。因我作为抗日英雄烈士李书良及其遗孀徐心坤养女,文革期间我和李书良遗孀徐心坤被抄家,受尽非人待遇和折磨,徐心坤也被红卫兵毒打致残,生活不能自理。76年我结婚当天即把生活不能自理的徐心坤接到婆家去照顾。几十年来,我及丈夫刘金民不惜超体力劳动,想尽一切办法、甚至借贷、卖粮食等多种方式筹集资金为抗日英雄烈士李书良遗孀徐心坤治疗和精心照顾其养老,直到徐心坤2006年去世;我及丈夫刘金民为徐心坤依照风俗操办了葬礼,为其养老送终。我及丈夫刘金民这种精神在十里八乡成为尊老、敬老、孝敬老人典范。由于几十年来,我及丈夫刘 金民不惜超体力劳动,想尽一切办法、甚至借贷、卖粮食等多种方式筹集资金为抗日英雄烈士李书良遗孀徐心坤治疗和养老,伴随着我及丈夫刘金民年龄增加,身体已经累垮致残,并患有多种疾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我徐翠雨虽为李书良和徐心坤养女,但对国民党军官李书良遗孀徐心坤是活养死葬,我花费巨资、费尽千辛万苦找寻到英雄李书良遗骨和下落,并花费巨资为英雄正名,协助政府将英雄遗骨安葬在烈士林园。有人说“亲闺女不见得做到这样。”然而其侄子李金文只霸占财产,未给其一个馒头、一碗水;更未出一分钱、耗一小时来找寻其大爷李书良遗骨和下落。尤其是徐心坤和李书良遗骨被何风云压在墙下多年;何风云数十次扬言要将徐心坤和李书良遗骨撒掉,李金文置之不理也是众目共睹的。还是我多次找到县委、县政府和市委、市政府以及民政局领导,民政局才多次通知镇政府和义和里“撒掉国民党军官英雄李书良遗骨谁也负不起责任”。才制止了何风云。
综上所述,无论法理,还是民俗,乃至目前已经完全了解国民党军官李书良身后事件的郓城民政局、郓城县委、县政府、菏泽市委、市政府、市民政局、山东省委、省政府民政厅领导和负责同志,乃至国外政党领导和负责同志和了解此事的媒体和民众,尤其是为英雄献花的30余国家政要和高官等皆一致认为我徐翠雨系徐心坤和国民党军官李书良第一继承人。证据见http://tw.myblog.yahoo.com/fzgsdtg
当下无论如上谈及的、了解国民党军官、抗日英雄李书良身后事的国内()政府部门领导和负责同志和媒体 ,还是国外了解李书良身后事的政府部门政要和负责同志和媒体皆一致赞同并支持我讨说法。因此我请求义和里村委对于建西环路时拆除徐心坤和李书良宅基地后置换的宅基地(当时称拆一还一,房屋作价补偿)和房屋作价补偿被李金文占用一事等给我本人一个说法。请调查核实为盼。
………………
国民党军官、抗日英雄、反法西斯英雄李书良及其遗孀徐心坤之女徐翠雨, 64岁,
TEL︰86-18600867005  86-05306650290  邮箱fzgtgdxz@gmail.com
现住址,中国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郓城镇申厂村
邮编;274700               2013年4月22










       

(昨天霸占英雄遗产的土匪李金文嚣张的给我打恐吓电话说“郓城法院几个领导都收了我好处,不会给你立案的。你告到哪里也白搭,姜异康、郭树清于晓明 孙爱军王永华、县长蔡维超算什么东西啊?上面来调查都替我打掩护。我李金文开书店有钱,郓城镇政府书记和镇长都听我李金文使唤,没有我同意大队是不会给你出证据的,都不敢得罪我李金文。要不然我儿子怎么会既有非农业户口,还有农业户口啊。没关系谁敢给我儿子办假户口?没关系没钱我能花费几十万买通郓城官员将不具备资格的我儿李帅安置当上公务员,在劳动局上班。中共都是骗人的,反腐和政治改革都是走过场。再告我李金文雇人打你,敢上访我就让郓城镇政府派人抓你。你不是不知道最近郓城镇政府拘留和劳教了几十个上访的,有些上访的抓到精神病院关起来,反正我给郓城镇政府领导花钱了,你能把我李金文怎么样啊,你要敢上访我就让郓城镇政府拘留、劳教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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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上海讨房团致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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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会资料(10)

        关于对最高人民法院〔1992〕38号文件进行审查申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下简称:《监督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规定,38号文件应该已经在全国人大备案。

    依据《监督法》第三十二条后款规定:“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根据上述依据我们特此提出对如下文件进行审查的申请

申请审查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8号(注:以下简称38号文)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时间:1992年11月25日

    我们认为38号文件目前存在以下问题:

问题1:

  38号文件规定:“三、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

  该文的规定没有法律依据理由如下:

  1987年10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复查历史案件中处理私人房产有关事项的通知》即法(研)发[1987]30号文。法(研)发[1987]30号文有如下表述:“二、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屋案件中,遇到有关落实私房政策的案件,如:私房因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文革期间被挤占、没收的私人房产问题,建国初期代管的房产问题,落实华侨、港澳台胞私房问题等,…”2013年1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废止了上述《通知》(废止文件序号110号)。既然废止了法(研)发[1987]30号文,对何为“有关落实私房政策的案件”的定义就应当重新确定。如果将法(研)发[1987]30号作为依据来判定哪些案件为“有关落实私房政策的案件”,那么仍然可以作为依据的法(研)发[1987]30号文就变成部分有效部分无效,即未完全废止。这样法律的严肃性又体现在什么地方?

  问题2:

  38号文件规定:“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

  该文的规定没有法律依据理由如下:

(1)。该文并未确定谁拥有对认定是否属于“落实私房政策的案件”具有决定权。是人民法院?抑或“落实私房政策部门”?如果两者不一致应采用谁的认定?假定采用“有关部门”的认定,则法院以前的认定即为错误。此时当事人是否可以重新起诉以纠正法院的错误“认定”呢?

(2)。对于是否属于“落实私房政策的案件”,应以案件所处的时间段(如1956年的房地产纠纷都算为“公私合营”纠纷、1958年的房地产纠纷都算为“国家经租”纠纷、“文革”期间的房地产纠纷均算为“文革产”纠纷)为依据还是以是否办理了相关手续(如当年当事人办理了“文革产”“无偿接管”手续)为依据?个人解放后合法拥有的房屋如果未办理过任何手续而产权被房管部门私下变更成“纠纷”算不算“落实私房政策的案件”?

问题3:

  38号文件规定:“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

  该文件的规定没有法律依据理由如下:

  《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见《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既未将“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排除在外,也未授权人民法院可以不受理“有关落实私房政策的案件”。故38号文件“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的规定于法无据。

   问题4:

   法发[1992]38号司法解释第三条所规定的法院工作范围与2000年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一条所规定的行政诉讼范围相矛盾,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98条“最高法院以前所作的司法解释以及与有关机关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凡与本解释不一致的应按本解释执行”这一规定,法院对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诉求,应按按[2000]年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和第98条的规定处理。

   问题5:

   该文件应属于清理、审查范畴的文件,有关清理、审查依据的文件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2)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通知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来制定的法律、法令效力问题的决议 (1979年11月2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1979年11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令第三号公布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2006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3号

   (5)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

       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

   (6)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

       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

   根据38号文件的以上问题,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申请对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2]38号文件进行审查,要求依法纠正法发[1992]38号文件错误之处,也期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就上述问题给予申请人书面答复。

            此致

   105个城市私房历史遗留问题权利人联合申请(签名表在后)

                    申请时间:2013年 4 月 2 日

    关于对最高人民法院〔1992〕38号文件进行审查申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下简称:《监督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规定,38号文件应该已经在全国人大备案。

    依据《监督法》第三十二条后款规定:“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根据上述依据我们特此提出对如下文件进行审查的申请

申请审查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8号(注:以下简称38号文)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时间:1992年11月25日

    我们认为38号文件目前存在以下问题:

问题1:

  38号文件规定:“三、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

  该文的规定没有法律依据理由如下:

  1987年10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复查历史案件中处理私人房产有关事项的通知》即法(研)发[1987]30号文。法(研)发[1987]30号文有如下表述:“二、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屋案件中,遇到有关落实私房政策的案件,如:私房因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文革期间被挤占、没收的私人房产问题,建国初期代管的房产问题,落实华侨、港澳台胞私房问题等,…”2013年1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废止了上述《通知》(废止文件序号110号)。既然废止了法(研)发[1987]30号文,对何为“有关落实私房政策的案件”的定义就应当重新确定。如果将法(研)发[1987]30号作为依据来判定哪些案件为“有关落实私房政策的案件”,那么仍然可以作为依据的法(研)发[1987]30号文就变成部分有效部分无效,即未完全废止。这样法律的严肃性又体现在什么地方?

  问题2:

  38号文件规定:“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

  该文的规定没有法律依据理由如下:

(1)。该文并未确定谁拥有对认定是否属于“落实私房政策的案件”具有决定权。是人民法院?抑或“落实私房政策部门”?如果两者不一致应采用谁的认定?假定采用“有关部门”的认定,则法院以前的认定即为错误。此时当事人是否可以重新起诉以纠正法院的错误“认定”呢?

(2)。对于是否属于“落实私房政策的案件”,应以案件所处的时间段(如1956年的房地产纠纷都算为“公私合营”纠纷、1958年的房地产纠纷都算为“国家经租”纠纷、“文革”期间的房地产纠纷均算为“文革产”纠纷)为依据还是以是否办理了相关手续(如当年当事人办理了“文革产”“无偿接管”手续)为依据?个人解放后合法拥有的房屋如果未办理过任何手续而产权被房管部门私下变更成“纠纷”算不算“落实私房政策的案件”?

问题3:

  38号文件规定:“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

  该文件的规定没有法律依据理由如下:

  《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见《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既未将“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排除在外,也未授权人民法院可以不受理“有关落实私房政策的案件”。故38号文件“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的规定于法无据。

   问题4:

   法发[1992]38号司法解释第三条所规定的法院工作范围与2000年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一条所规定的行政诉讼范围相矛盾,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98条“最高法院以前所作的司法解释以及与有关机关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凡与本解释不一致的应按本解释执行”这一规定,法院对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诉求,应按按[2000]年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和第98条的规定处理。

   问题5:

   该文件应属于清理、审查范畴的文件,有关清理、审查依据的文件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2)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通知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来制定的法律、法令效力问题的决议 (1979年11月2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1979年11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令第三号公布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2006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3号

   (5)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

       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

   (6)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

       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

   根据38号文件的以上问题,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申请对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2]38号文件进行审查,要求依法纠正法发[1992]38号文件错误之处,也期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就上述问题给予申请人书面答复。

            此致

   105个城市私房历史遗留问题权利人联合申请(签名表在后)

            申请时间:2013年 4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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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4-26 06:50:27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政府房管部门中的一些人有一种很阴暗的思想,即每每有人谈及政府执行经租房政策状态的违宪及非法性问题,这些人立即给你扣一顶“否定党的社会主义改造成果”的大帽子,有学者戏称“文革逻辑”在经租房领域还远未结束。”  



                                           ------萧峰



就个人目前对“经租房”情况的掌握程度而言,已从人类的、国际的;历史的、现状的;法律的、政治的等等方面,将能说的话都说了。就剩下我国独有的政体、国体方面该说而不能说的话了。简单地说就是:“共和党”不行的,“共X党”还行;国外不行的,国内半世纪了还行。

幸亏你们的祖业不是“违建”,政府不能依“规划法”拆违;幸亏去年七月已取消了“拆违”以外的行政强拆,不然,你们的祖业完全可能已进了他人的钱袋了。
个人认为,私产在强权面前要不被吞噬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但私产与强权之争又总是私产胜出。原因是私产具有人民性因而具备了永恒性,而强权只具备阶段性。
“经租房”问题存续了半个多世纪,国人法治观念在变,国家领导人在变,“经租房”的私产属性却一直未变。单个的业主、继承人也许弱小,但他们保卫“私产”的意识却在传承的过程中愈来愈强烈,他们的抗争愈来愈有效。
坚持吧,一定会胜利。



经租虽然也称之为社会主义改造,其实与其他行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是有所不同的。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在1956年已经基本完成,而私有房屋的经租大致是在1958年。经租为什么没有放在社会主义改造的高潮中一并完成呢,不只是个时间问题,而是政策、做法上要有所不同。因为私有房屋属于生活资料而非生产资料,1954年宪法有“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的明文规定。   1956年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中提出“对城市私人房屋通过采用国家经租、公私合营等方式,对城市房屋占有者用类似赎买的办法,即在一定时期内给以固定的租金,来逐步地改变他们的所有制”的意见。在1958年对私有出租房屋进行改造的时候,是采用“经租”的做法,而没有采用“公私合营”的做法。这里边虽有“逐步改变所有制”的说法,但是直至文革结束前并未宣布被经租的私有房屋变为“归国家所有”,也没有要求被经租的私房房主办理相应的产权变更手续。这里边虽然提到“赎买”,但是直至文革结束前并未就此做出具体安排,也没有办理相应的经济法律手续。

现在政府房管部门中的一些人有一种很阴暗的思想,即每每有人谈及政府执行经租房政策状态的违宪及非法性问题,这些人立即给你扣一顶“否定党的社会主义改造成果”的大帽子,有学者戏称,“文革逻辑”在经租房领域还远未结束。

从契约建立的角度看,政府执行经租房的无效性问题。经租房关系法律地位的实质是国家基于当时的价值而建立一种合同关系,无论当时国家或双方是否以建立合同关系为目的,或双方当时并无这一目的,或双方当时根本未想到双方之关系的合同性质,均不影响这种存在本身确定的合同关系性质。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合意的成果,但在经租合同关系中,这一合同关系的确立与否、合同权利义务内容的确立、合同履行的形式等一系列本应由双方议定的事宜,却必须由国家绝对主导。因此,双方之间确立并履行的是一种无效的合同关系,这种关系的建立违反了所有文明人类确立这种关系时所应共同遵循的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古老原则。另一方面,这一关系无疑又因违反了当时的宪法精神而无效。民事关系因违反法律而无效是文明人类的共有准则。

双方之间尽管存在一种无效的契约关系,但由于作为契约关系的另一方从一开始就根本没有将其作为契约关系去建立,而这种关系确立以后也从未想到过它是一种契约关系。从这种关系建立的动因思想到1966年以后的所有履行过程,作为国家的一方,完全将确立这种关系、确立这种关系后的履行事宜看成是正当的国家权力行使内容,整个经租房关系的确立、履行到后来的各部门在不同时期的文件颁行,无不昭示着国家强制力的单方性及随意性。经租房权属人无不处于被动及绝对的服从境地。现在有一些专家学者质疑经租房关系的民事契约性质,认为既然一切均由单方决定并绝对掌控之,它就不可能是一种契约关系。

   半个多世纪以来,各地政府在私有财产领域的罪恶以罄竹难书及无法无天予述之不为过,时至今天的各地长演不辍的强拆和平公民合法私有房产的罪恶每时每刻都在光天化日下发生.但令人颇感欣慰的是,时至今日,中国的立法者还是明白文明人类的立法禁忌,至今未有一部基本法律层面上的、授于政府自定标准、任意操控公民合法私有财产的法律(虽然这并不影响政府在这方面的恣意张狂)。仅此,即可结论,政府至今坚持的经租房政策的非法性。

   一九六四年以后不同部门关于经租房所有权归国家所有的文件都是非法的

经租房政策及其执行一开始即不具有法律的正当性,由于政府这种行为完全没有法律依据,政府与经租房权属者之间勉强仅属一种无效民事契约关系.但即使是一种有效的契约关系,任何单方改变这种关系的行为都是无效及非法的,这是从民事契约角度结论政府相关部门1964年以后陆续出台的关于经租房权属已归国家的文件效力问题。从法律层面角度而言,1964年以前所有有涉经租房的文件均不涉及对经租房权属归属问题,且从所有这些文件中均可以得出政府与经租房权属者之间关系的民事契约关系的性质。但这以后的情况发生了质的变化,从规则、情理文明角度而言,可以说是发生了十分糟糕的变化。最初涉及对经租房权属调整的文件是1964年1月13日之“国房字21号”国务院批转国家房产管理局《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该被批复的报告中有一个今天看来是完全错误的思想是:将房屋所有权人抵制这种于法无据于理不通的改造是“反映了私房改造工作中存在着尖锐的两条道路的斗争”。这对私有房主而言是极其恐怖的,由此决定了私有房产主要求保护法律权利选择的痛苦及危险。无论如何,你的私有财产将被改造,闭着嘴屈从者,可以落个全身而退,如果你提出一点不同的主张,你的私有房产将被改造是确定的,“尖锐的两条道路的斗争”还必然将把你批倒搞臭,使你终身刻骨铭心的痛苦将不再仅仅是不可思议的痛失合法私有房产的痛苦,而是由于你不接受人民政府的具体改造(在人身方面的改造核心是:绝对服从,财产方面的改造核心是须笑着将财产拿出来)。你在政策上成了人民的对立面,成了长期被革命的对象。许多私房主由于当时在领会政府“社会主义改造方面”一朝失足,酿成其此后人身灾难的终身摆不脱的恶梦。许多人发现,在“尖锐的两条道路的斗争”中,他们从改造者那里得到的巨大的恐惧和痛苦(时至今日的:交涉经租房问题就是否定社会主义改造的帽子仍让人如临“两条道路的斗争”之境),在这种情势下,政府因此获得的被改造者的财产何来正当性可言。

另一个直接言及经租房权属人对经租房不再享有所有权的文件是最高法院之1964年9月18日之(64)法研字第80号《关于国家经租房屋的业主实际上丧失所有权》的批复。该批复应当说并没有新的东西,一则,最高法院并非立法机构,其不能以任何形式颁布掠夺公民基本民事权益及财产权益的文件.另则,最高法院的这个批复实际上越权解释了国务院批复的文件精神,实体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的解释权归其制定者是个常识问题,由法院以这种直接解释的形式来剥夺数以千万计私有房产者的所有权的作法,在整个文明人类社会都可谓前绝古人后空来者,也只能是中国特色。上述两个文件颁行后,各级地方政府纷纷效尤,争先恐后地颁行了数不尽的有关调整经租房政策的文件,不谋而合地公然非法以政府文件形式剥夺公民的财产权。有些文件的制定甚至发生在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颁行以后,这些文件的制定者共同表现出的对中国宪法及基本法律的无知及蔑视,令文明社会感到异常的沉重及失望

  经租房权属目前仍归经租房的所有权人及其继承人,尽管1964年以后不同的部门颁行了一系列改变这种权属的文件,但这些文件都因与宪法及法律相违背而是无效的、非法的。

一则,政府在经租房的关系上,明显属利害关系的一方,无论从法律、法理及情理角度,由政府单方决定这些私有财产归政府自己所有是不正当的。第二,全人类,除去暴力革命阶段及黑社会组织外,任何主体,包括国家、政府、法人及任何公民,财产所有权的合法取得方式仅为两类,即法定(亦曰法律取得)取得和约定取得,外乎这两种取得方式的任何取得均为非法取得。

经租房所有权的政府取得即属非法取得。这毕竟是在中国有了合法政府、中国有了宪法及基本法律时际的取得,而这种取得恰恰与政府须据法行事原则及中国的宪法及基本法律精神完全悖离。现在还坚持认为政府对经租房已享有了所有权,唯一可释疑的依据即是:滥用权力天然合理的无赖逻辑。从今天的法律角度看今天政府对经租房政策的执行状态则更是令人不可思议。政府今天这种继续状态不仅仅是赤裸裸的违法问题,从一般社会情理及道德角度看,这实际上就是低劣的市井无赖式的选择——明知错误、明知违法,反正我就是坚决不返还你,反正法院百分之百的是不受理,即便一时疏忽受理了,政府也必然胜诉,我凭什么还你。当政府的价值选择成份中不再有对道德、文明、情理及法律文明的一丝责任或顾忌时,当司法审判机关的价值与其狼狈一体时,人们在这种无赖式的综合状态面前是十分无助及无奈的。

以北京为例,成百上千逾万的经租房户经年累月与政府部门进行和平交涉,尽管所有政府的地籍及权属档案中无一例外的有非常清楚的权属者的清晰记载——所有权人就是那些经租房户,但地方政府部门继续以无赖方式非法控制经租房的决心未有丝毫动摇。最近,北京及全国各地的政府部门在经租房的行动上出现了一些赤裸裸的逆国家法律价值而动的更加野蛮的举措,诸如北京市对非法控制了近半个世纪的经租房开始大规模的出售行为(这种非所有权人非法出售他人合法私有房产的行径属中国权者的独有,但对这种出售行为的无效及非法的价值判断属文明人类所共有)。这是对规则文明及文明人类共同敬畏的道德文明的粗暴及野蛮践踏.更为野蛮及恐惧的是,所有权人对这种恶行无能为力,没有任何认真听取他们呼声的部门或个人,寻找不到任何以文明方式制止这种野蛮的途径。庸俗的法院更是几十年一曲不变调——不受理。一边是毫无遮拦地对法律及国家价值的野蛮践踏,一边是近半个世纪来被这种野蛮恣意蹂躏的受害人的状告无门及绝对无助,人们生活在一种不可思议的社会状态之中,这是值得思考的。

经租房问题的解决不存在复杂的法律技术判断问题,更不存在对经租房权属归属的事实判断问题。理论上讲,中国有现行的宪法,有现行的调整含财产权在内的民事权益的民事实体法律,有保障含财产权在内的民事实体权益得以实现的民事程序法律及操持这些法律的审判机构,要说解决经租房问题困难很大是荒谬的。中国南方的许多大城市已开始的大规模的经租房归还工作的平稳进行,本质反映了只要政府决心大,没有什么不可逾越的障碍.经租房问题的解决关键在于如何果断昭然国家的决心问题,目前解决经租房问题的主要桎梏并不在于国家有无这个能力问题,而是国家能力价值的选择问题。

现今中国这个国家很独特,一方面,在向依法保护公民合法私有财产法律价值的反方向运行能力方面表现出超越人类想象的能量,另一方面,其坚韧地表现出对任意违反现行国家规则、恣意侵犯所有权者合法权益行为超乎想象的包容。半个世纪的经租房政策,半个世纪的违宪状态,权益人半个世纪的难以言尽的苦难,结束之,它不仅仅涉及到一个恢复法律的既有状态问题,这里还涉及到道德及文明价值的问题。现在即迅捷解决问题是有保障的,唯一的障碍即是国家什么时候才下决心结束自己对既得利益者的包容及让步.国家目前的这种寡断唯一的获益者即是继续非法及不道德的控制着经租房户的那些权者,另一既存的现实是经租房户继延了半个世纪的屈辱、愤怒以及人们对国家宪法、法律价值及政府行为价值的正当性、真实性的质疑。现在国家应做且能做的是立即作出归还权益人的房产及其权益的决定,这是需要立即做的事,至于如何归还只是一个技术的酝酿过程,这已不再仅仅是经租房权益人的需要。国家的价值、国家行为的正当性、国家如何理性对待规则都将在这种归还与否的价值选择中得到许些救赎或是相反。

经租房是否解决,是判别当今中国是真社会主义还是假社会主义的试金石,因为经租房的问题是反法律\反宪法\反民主\反人民的霸权行为,是封建“人治”社会的体制,而非社会主义的“法治”。只有真正走法治宪政的道路,革除弊政,归还经租房,依法办事,才是一个真正文明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否则中国将仍然是革命不彻底的封建官僚主义集权的国家。

国家只是经租,根本没有赎买,也没有办理法律手续,长期非法占有,长期收取租金,房屋破烂不堪也不修缮房屋,有违经租要求,拆迁又分得20%高额拆迁款。难道没有相应法律制约他们吗?难道就可以让他们无法无天当蛀虫吗?难道他们不应该数倍赔偿吗?经租房权利人应勇敢地站出来,用法律武装自己,绝不能屈服于权贵的压制。



                               萧峰





   萧峰:

“来信提出的房产是1958年根据国家一系列政策规定纳入经租房改造的房屋...........已明确属于国家所有”这句处理意见本身就有问题,北京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只是依据政策规定,而没有依据宪法,没有依法办事,当然原罪在建设部,是建设部下文明确:经租房属国家所有,北京只是执行上级指示,因此1.建设部没权说这句活,他只能依据宪法制定行政法规,明显越权,并超越、凌驾、代替了人大职能,政府行文很不严肃严谨,视宪法于儿戏,还是人治的思维模式,人治大于法治。2.人大更不可能说这句话,因为宪法和法规是他通过的,但人大、国务院也很糊涂,对建设部违宪的红头文件并没有阻止、撤销和纠正,施法但不执法,等于无法无天。这是国家动乱的根源,但国家维稳,却把罪名加在被剥夺房产的受害者身上,国家总是对的,人民总是错的。已经习惯了几十年。对政府没有监督,没有维权,没有制衡。于是政府就可以为所欲为了。


国务院工作规则

十九、国务院各。部门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决定、命令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或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侨的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国务院;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国务院批准。

  严格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部门规章应当依法及时报国务院备案,由国务院法制机构定期向社会公布目录。对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命令或者规定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依法责令制定部门纠正或由国务院予以改变、撤销。

十九条规定的“部门规章应当依法及时报国务院备案,由国务院法制机构定期向社会公布目录。对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命令或者规定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依法责令制定部门纠正或由国务院予以改变、撤销。”

今明两年没有时间表,也可能正在着手清理中,建设部有关经租房的红头文件属越权违宪违法行为,应属国务院撤销之列。可密切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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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北京4月23日电(记者陈菲)为维护法制统一,保证法律正确实施,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经过近两年时间,开展了新中国成立以来对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首次全面集中清理。

  资料显示,两高迄今发布的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共4200多件。这次集中清理,共有755件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被废止,约占这些规范性文件的18%。两高已先后分三批单独或者联合发布了废止决定。

  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向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作了关于司法解释集中清理工作情况的报告。

  信春鹰说,多年来,司法解释对正确适用法律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立法本身的不断完善,一些司法解释也存在与法律规定不一致、司法解释之间不协调以及司法解释形式不规范等问题。

  根据报告,最高法院梳理出单独和联合制发的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3351件,纳入清理范围的有1600件,其中确定废止715件,修改132件,保留753件。最高检察院梳理出1000余件,纳入清理范围的有452件,其中确定废止102件,修改55件,保留221件,另外还有74件文件转由其他主办部门进行清理。

  “经过这次集中清理,基本解决了现行司法解释和具有司法解释性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相互之间不协调以及形式不规范的问题。清理工作成效显著。”信春鹰说。

  据悉,两高还联合发布了通知,重申地方“两院”一律不得制定在本辖区普遍适用的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在法律文书中援引,要求地方“两院”对已制定的司法解释性质文件进行自行清理。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建议,集中清理工作结束后,两高抓紧修改有关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进一步规范司法解释制定工作,完善司法解释清理工作常态化机制。

  法工委强调,在司法实践中,为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确有必要制定司法解释的,应当严格依照立法原意,不得同法律规定相抵触。凡是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司法解释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不得随意对法律规定作扩大或者限缩性解释;法律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司法解释必须符合立法原意和法律确定的原则;法律已经修改的,司法解释应当及时作出调整。司法解释之间应当协调衔接,不得互相矛盾;司法解释的制定程序和形式应当规范。

高院已有775条不合时宜或与宪法相左的释法文件清理取缔,其余法规正在清理中。加关注。

习近平指出,要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形成人们不愿违法、不能违法、不敢违法的法治环境,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行政机关是实施法律法规的重要主体,要带头严格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执法者必须忠实于法律。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努力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规范发展行为、促进矛盾化解、保障社会和谐。要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非法干预,坚决防止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坚决惩治腐败现象,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

习近平强调,我们提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要坚持司法为民,改进司法工作作风,通过热情服务,切实解决好老百姓打官司难问题,特别是要加大对困难群众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援助。司法工作者要密切联系群众,规范司法行为,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公开的关注和期待。要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习近平指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都要以宪法和法律为行为准则,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权利或权力、履行义务或职责。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引导全体人民遵守法律、有问题依靠法律来解决,形成守法光荣的良好氛围。要坚持法制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广泛开展依法治理活动,提高社会管理法治化水平。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把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他律和自律紧密结合起来,做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习近平强调,我们党是执政党,坚持依法执政,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大作用。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各级党组织必须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各级组织部门要把能不能依法办事、遵守法律作为考察识别干部的重要条件。




1985年建设部未经人大同意,越权发文:“经租房”属国家所有。

为此,权利人从宪法和法律的角度认为,政府以社会主义改造为由始于1956年出台的一系列“经租房”政策,以及1978年以来的所谓落实经租房政策文件,皆以政府文件形式剥夺公民财产权,与中国宪法相抵触,给中国依宪、依法治国蒙上了一层厚厚的阴霾。

不论是中国1954年第一部《宪法》还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出台的1982年《宪法》都明确将私有房屋作为公民个人合法财产纳入宪法保障范畴。

两部宪法都文明义确地强调了规制政党及国家权力和保护私有财产的决心。

经租房权益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平守法公民,享有宪法赋予的财产权不受侵犯之权利。

当年被改造的经租房是经租房主的合法私有财产,他们都持有建国后人民政府颁发的房产权属证书,由合法政府颁发的房产权属证书是政府对公民法律财产的确认及对其法律保护的承诺。然而政府竟通过强制力逼使私有房产主与之订立委托经营租赁私有房屋关系,乃至最终剥夺了他们的房屋所有权。这种翻云覆雨,失信于民、黑白无常的做法,是共和国法制史上的污点。

经租房政策的制定及施行始于1956年亦即中国第一部宪法颁行后两年。在一个有宪法及合法政府的国度里出台肆意侵夺公民合法财产的文件是不可思议的事。它的出台有悖于任何政党、团体、组织必须在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事的准则。

众所周知,各级政府行政机关及最高法院并非立法机关,它们无权以任何形式颁布与宪法相左掠夺公民民事权益及财产权益的文件,这就彻底注定了这些以剥夺经租房权属者房屋所有权为主旨文件的非法性。

再则,既然是“经租”就必须有“租”的含义和实质,就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古老合意原则。然而整个经租房政策的确立施行,继而愈演愈烈,到后来各部门在不同时期颁行的文件中无不昭示着国家强制力的单方性和随意性,经租房权属人无不处于被动及绝对服从的境地。

原本经租房主的合法财产,政府从来没有依法完成权属的变更手续,仅凭一纸“文件”竟属国家所有了。稍有社会常识的人都清楚,房院作为不动产其权属的变更转移必须履行要式合同或文字要约,否则就法理而言是绝对不能成立的,是法律不认可的。

脍炙人口的现代戏剧《白毛女》中的恶霸地主黄世仁霸占喜儿,为得到一张“合法”的契据,尚且采用暴力手段强迫杨白劳画押捺印,说明契据文书在世代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的法律地位和效力。然而经租房权属变更转移就连这么一个暴力强制的画押捺印或签名署字的形式都没有。

经租房所有权政府取得是在中国有了合法政府、中国有了宪法及基本法律时际取得,这恰恰与政府须据法行事的原则及中国宪法及基本法律精神完全悖离。

国家经租房违宪违法行为不因为这一政策的制定主体是政府而改变违宪非法性质,这是无可置疑的。

一九七八年以后各级政府陆续出台一系列所谓落实经租房文件,无一例外地避而不谈经租房政策违宪、违法的本质问题,众口一词奢谈“尊重历史、维护私改成果”,这些文件的制定者共同表现出对中国宪法及基本法律的无知和蔑视。照此而言,“反右”、“文化大革命”······,莫不都是历史,难道也要尊重维护其成果吗?这种悖论与党中央倡导的“宪法是国家行为准则”、“依法治国”、“拨乱反正、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理念格格不入。维护私改成果,实则维护的是由违宪、违法而孳生的政策凌驾于宪法、法律之上天然有理,祸国殃民、贻害无穷的恶果。

中国宪法在经租房问题上面对恣意张狂的公权力弱不禁风。违宪,一场五十年不醒的梦魇。

古语有云“政者,正也”、“国不以利为利,以义为利也”。在经租房问题上,国家如何理性对待规则,关系到维护宪法的尊严,关系到恢复法律的既有状态,关系到政府道德文明底线,更关系到国家未来。

经租房—共和国法制史上荒唐的怪胎,像幽灵一样附着在共和国半个多世纪的历史上,其阴魂至今依然留给人们无尽的迷惘、悲哀、恐惧和不尽的思考,其内涵和外延异常沉重,人们期待着驱除迷雾,还原共和国法制社会的公平、正义。




       本文萧峰先生在北京马二哥的新浪博客上的留言. 索祖業摘录.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13-4-26 07:0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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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4-27 16:03:34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政府房管部门中的一些人有一种很阴暗的思想,即每每有人谈及政府执行经租房政策状态的违宪及非法性问题,这些人立即给你扣一顶“否定党的社会主义改造成果”的大帽子,有学者戏称“文革逻辑”在经租房领域还远未结束。”

                                         ------萧峰      
   果真如此吗?!?!?!
   请看:
   北京市住建委的答复!!
   我们北京经租房权利人问??

   北京市住建委:
   我是经租房产权人的合法继承人。47号文件在处理经租房问题的主要工作是纠偏纠错。
   从2006年以来,我曾以书面和口头形式多次上访、表态:要求北京市建委全面落实47号文件精神。但建委在多次对待我的各项诉求答复信中,最后一句总是写到:[……不存在经租房错改问题。]这与47号文件精神相抵触。不难看出北京市建委缺乏解决问题的诚意。
   最近中央关于[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做好信访工作]中指出:[二要继续大力化解信访积案,组织各方面力量,落实责任,完善政策,限期解决,打一场清理积案的攻坚仗。]在2011年1月13日,信访办主仼魏霞当众表态:[涉及47号文件精神上访问题可以做为积案来解决。]从我反映问题的内容上讲只要是涉及到有关经租房的47号文件精神内容,时至今日早己超过了三年,应属于历史遣留问题积案。           
   我为了早日落实自家经租房产这一历史遣留问题,己上访多年。我希望市住建委依据中央有关解决历史积案问题的规定,兑现承诺,使问题尽快得以解决,案结事了,息诉罢访。我的长年上访诉求是否应属中央大力化解的信访积案。请给予明确答复。

       此致
       经租房合法继承人:         
                            2011年2月10日

       通讯住址:


   北京市住建委答复:

   P1
   P2
   P3



    我们的诉求有要“推翻改造”的内容吗?但建委的大帽子、大棒子抡起来了!真有“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许点灯”的“文革逻辑”!!!!!最后还大言不惭声称:“依法不予支持!”呸!你们依的是什么法?!有种的拿出来晒晒太阳!


   P2: 照片扫描文本:

莎莉等信访人:
       你们来信提出的“经租房问题是否属于历史积案”的问题
收悉,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1956年1月18日,中共中央批转《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
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意见中指出:对城市私
人房屋通过采用国家经租、公私合营等方式,对城市房屋的占
有者用类似赎买的办法,即在一定时期内以固定的租金,来逐
步地改变他们的所有制。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北京市的私房
改造工作是从1958年开始,确定的改造起点是:城区出租15
间或建筑面积225平方米;郊区街镇出租10间或建筑面积120
平方米;华侨出租房屋20间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
       依据上述标准,对当时6000余户达到改造起点的出租私房
房主22万余间,约建筑面积330万平方米的私房进行了改造。
       我市对私有出租房屋的改造,采取了国家经租的形式,对
房主出租的房屋由国家房产部门实行统一管理、统一修缮和统
一调配使用,国家管理部门付给房主固定的租金,一般占房屋
租金的20%到40%,具体比例根据房屋质量、用途及房主的经济
条件和租金高低来确定,自纳入改造之日起,定租按月支付,
一直付到1966年9月底。“经租房”既是上述进行社会主义改
造的城市私有出租房屋。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开始
了全面的拨乱反正,我市开始落实私房政策,主要是落实文革
产,同时对不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政策
规定而错改了房屋(包括自住房和不够改造起点的出租房被改
造的)按政策实事求是地给予纠正。凡是符合国家和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政策规定的,其产权性质按国家政策规定
已明确属于国家所有,不得变动。
       我市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从1978年到2004年底,
经过严格认真的审核,对35户478.5问不够改造起点或未留自


   P3:

留房问题进行纠正,并依据当时的政策规定按重置成新价标准
进行了补偿。
       2001年我市开始标准租腾退工作,腾退承租人1.3万余
户,2005年,在不违反国家“经租产”政策的前提下,我委向
市政府上报了《关于处理我市私改遗留房产问题的报告》提出,
将以往处理私房落政纠偏、纠错过程中不退产权,用重置成新
价收购的办法改为“不退产权而用收购的办法解决,收购价格
按现行市场评估价予以补偿”,经市政府批准后,2005年4月下
发了京落房办字[2005]47号文件《关于对全市(私改遗留房产
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对城市私有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是国家确定的大政
方针,我市认真贯彻执行,完成了改造任务。对改造所涉及的
私房中极少数错改或本应留而未留自留房的,我们均按政策规
定进行了纠正处理,政策已落实到位。对符合改造的私房主及
其合法继承人要求撤销或推翻改造的诉求,依法不予支持。

对其继承人现住房困难的,考虑统筹纳入本市政策房体系中一
并纳入保障。



      为此,来信提出的房产是1958年根据国家的一系列政策规
定纳入经租改造的房屋,这类被纳入国家经租的房屋根据政策
规定已明确属于国家所有,因此,不存在列入历史积案问题。


    特此回复。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13-4-28 09:2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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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4-27 20:37:16 | 显示全部楼层

旧文重发:

新华网主页 - 新华军事
43国赞同将纳粹所占犹太人资产归还原主
2010年06月11日 08:22:58  来源:京华时报
【字号  留言 [url=]打印[/url] [url=]关闭[/u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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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个国家9日在捷克首都布拉格达成一份国际规则,同意将纳粹所占犹太人资产物归原主或归还给合法继承人。
    按美联社的说法,这份规则为开先河之举,但不具约束力。
    依据规则,针对要求归还纳粹1933年至1945年所占资产事宜,这些国家应加快办理程序,确保过程更为透明。同时,那些申请财产损失的人应不受约束、有权使用当地、地区和国家相关档案。
    美国国务院犹太人大屠杀事宜特别顾问斯图尔特·艾森施塔特说:“我们在给(大屠杀)遇难者及其亲人迟来的公正方面取得巨大进展……这是65年来第一次。”
    经济学家悉尼·扎布鲁道夫2007年发布一份研究报告,大屠杀发生前,犹太人当时在欧洲拥有100亿美元至150亿美元资产。报告说,这些资产大都被纳粹强占,从未归还或作出赔偿,以当前价格估算,相当于1150亿美元至1750亿美元。
    2009年6月在布拉格举行的一次国际会议上,与会代表同意就归还事宜展开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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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4-28 10:22:17 | 显示全部楼层
社会毒瘤
2013-04-28 09:15:13 来源:国纲私房维权网 浏览:17次
社会毒瘤
武汉市硚房集团公司在1985年以国家名义收购我汉正街门面房违法!
1980年因体制改革,原武汉市房地产公司硚囗分公司,政企分离,分成属政府职能部门的房产局及企业硚口房产公司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单位。
按理这个硚口房产公司(即现在硚房集团的前身)是企业性质就不具备政府权力,无权行使国家行政权,更不能代表国家,強行低价收购本该落实返还业主的汉正街门面房。
很遗撼,这本不该发生的亊发生了。1985年硚口房产局发文批准:硚口房产公司的非法请求:收购我的汉正街门面房(当时准备落实政策返还业主的,不返还了!)更为恶劣的是,以国家的名义。此举相当于政府批准文革时遭劫掠的该退还的赃物转手“卖” 给第三方去牟利了。这就是职能部门给国家造乱子!给至高无上的国家脸上抹黑。
从哪时开始,硚房集团就是个亦政亦企、非政非企、非牛非马的特殊单位。就像个披着羊皮的狼,横行羊群,隨时扑向倒霉的恙羊。它阻止落实政策的进程例如笔者的私房、擅自拆除已撤销改造的私房(如硚囗彭汉宜家的祖产)等等。制造了一桩桩私房被强占的案件,摧生了-件件私房上访户,同时也滋生了一批批蛀虫(如朱世雄贪腐案)等等。它是个典型的社会变色龙,根据特殊的社会环境它表示不同的身份,一会儿是神圣的国家,一会儿又是以追求最大利润的企业。占尽市场先机,使自已成为硚口区举足轻重的企业集团。正因为它游离于政府与企业之间,成为了个特殊的利益集团。这个集团缺乏必要的隶属管理关系以及必要的监督机制,形成监管真空。为了追求利润游离于法律和政策之外,直接损害百姓利益,成为社会毒瘤!当前社会房价畸高,一房如一命,硚房集团的所作所为违背了党的政策、违背了宪法精神和有关法律规定,这样它就把自已推向风头浪尖。习总书记不久前说,所有机关单位都必须在法律下运行。硚房集团不能例外,毒瘤不除将无宁日!原汉正街693号业主张国纲2013.4.28日




        http://www.54-ok.com/show.asp?id=3263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13-4-28 10:2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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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4-29 22:38:32 | 显示全部楼层


55年前经租房引发的产权之争
2013-01-07 10:47:07南方都市报[url=]微博[/url]
(
参与讨论
)

提要:在1958年前后,中国城市中的一些私有房产由政府统一经营出租,收取房租,于是就称这类房产为经租房。按当时的做法,把城市里的私有房产分为自住房和出租房,超过一定面积的,即由政府经租。


  1958年,泰平街三号,陈家祖屋前座被政府经租2012年,陈家想要回经租房产权却被告知“国家没政策”
  一座典型的岭南双隅木楼,在7 7年间命运跌宕起伏。一同沉浮的,还有房屋缔造者陈冠祖孙三代的生活。1935年,陈冠在如今禅城区祖庙街道泰平街3号的土地上,建造了两层充满岭南风情的民居。如今,孙子陈锐波年逾六旬时,这座祖屋面临拆迁。令陈家愕然的是,他们被禅城区国土城建水务局告上法庭,理由是对方认为房屋前座属于国有。
  纠纷源于1958年那场席卷全国的私房改造,佛山亦卷入其中。根据当时的改造政策,政府要求城市中住房面积宽裕的家庭,将部分出租房屋交由政府经租,政府每月返还房主一定租金。《佛山市志》记载,佛山市参加1958年那场私有房屋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房业主有2363户,建筑面积共449459平米。陈家祖屋的前座就是在这场社会主义私房改造中,被政府经租。
  如今,经租房产权清退,仍是一个历史遗留问题,房主与政府争议颇大。广东省除了华侨经租房可退还外,本土市民被经租的房子产权,仍由政府把持。今年夏天,陈锐波父亲陈标病危。在老人生前最后那段日子里,拿回祖屋前座的产权是他整天念叨不停的事。可惜,产权尚未拿回,老人已抱憾辞世。
  1935年泰平街三号,祖父辛苦创业建屋
  一年多以来,家住禅城区祖庙街道东方广场西侧泰平街三号的陈锐波,一直在为现在栖身的房屋前座产权而四处奔走。
  陈锐波是佛山本地人,1951年出生在如今看上去已经备显苍老的祖屋里。祖屋由陈锐波的爷爷陈冠一手缔造。上世纪30年代中期,抗日战争爆发前夕,祖籍南海黄岐的年轻人陈冠,怀着对城市的美好憧憬,只身一人来到佛山(现在的老城区升平路、高基街一带)。在酒楼食肆里,陈冠开始了自己艰苦的打拼。
  如今,孙子陈锐波这一代已不清楚爷爷陈冠当年是如何一步步打拼的。他只是模糊记得,爷爷当时很能吃苦耐劳,头脑活络,深受老板喜爱。几年光景下来,陈冠已经积累了一笔不小的财富。渴望成为城里人的陈冠,在1935年倾其所有,从一位姓黎的人手中买下现在太平街三号(原房产证上地址,即现在泰平街二号)的地皮,然后砌墙架椽,大半年时间,一座分为前后两座、2层砖木结构的房子就拔地而起。
  解放前,太平街(即现在的泰平街)一带是佛山的“金融街”,金银首饰都集中在这一片,十分繁华。坐落于此的房屋,自然也宽敞气派。事实上,陈冠建造的这座房子,在当时可以算上是豪宅了。2米高的高档石板嵌在门口两侧,威严尽显。厅堂和卧室用一道硕大的屏风门分隔开来,上面点缀着上世纪三四十年代时尚潮流的花纹。厅堂两面的墙围上,还嵌着一层薄木板,用来对付岭南回南天的潮湿。
  “在那个年代,我们这座房子比广州的西关大屋也就低一个档次,只是没有花园。”陈锐波追忆当年祖上的兴旺时,嘴角浮起一丝笑意。对于陈家而言,这座房子不仅是一个居所,也是陈家对外的荣耀。
 1958年私房改造运动,佛山2363户被经租
  房屋的建成,让陈冠的身份从农村人转变为城里人。从此,陈家子孙后代开始在这座城市里扎根、繁衍。这座宅院见证了陈冠儿子陈标的婚礼,孙子陈锐波的诞生。
  在1958年夏天,社会主义建设如火如荼。“一化三改造”的完成,使得生产资料大部分收归国有。忙于集中财力组织生产和应对抗美援朝战争,国家经济建设资金紧张,农业人口大量进城造成住房困难,于是中央开始动员有房者把更多的房屋租出去,不久后又推行经租房政策。所谓经租,就是政府对私有出租面积在规定起点以上的私有房屋,由有关部门统一出租、管理、修缮,不许房主抽回,并把一定比例的租金返还给房主。
  这场声势浩大的社会主义私房改造运动,席卷了全国大多数省份多个城市。根据当时的国家政策,不同级别的城市,经租的起点略有不同,大约是在100-250平方米之间。1981年粤府“1981”79号文件中显示,广东省规定的改造起点为,大城市150平米,中等城市100平米,小城镇80平米。佛山当时属于中等城市,按照政策规定,私有房屋出租面积超过100平米的房屋,都需经租。《佛山市志》记载,经租房改造政策还规定,非住宅用房、工商业资本家及原地主出租的房屋不受起点限制一律改造。
  陈锐波提供的1935年的房地产所有证显示,陈家这座双隅木楼地产面积为88平米,并未达到经租的标准。1958年,时年7岁的陈锐波刚上小学一年级,对经租政策了解尚少。他后来多次听父亲讲述自家房屋被经租的过程:居委会大妈到家里来检查卫生,发现当时他们家人口少,只有陈冠夫妇以及儿子儿媳,还有陈锐波和姐姐共6人,家中前后两座2层的居住环境显得很宽敞,就找来房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于是,陈家房屋的前座就此成为经租房了,一家三代都搬到后座去了,前座和后座面积相当。
  《佛山市志》记载,1958年8月开始,佛山市区对私有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参加此次改造的私房业主有2363户,建筑面积为449459平米,改造的形式一律采取国家经租,在产权证书上加盖“国家经租房产”印章,交还房主保管。房屋由国家统一管理、统一修缮和统一调配使用,不准房主抽回。《佛山市志》记载,其中还有港澳同胞215户被改造,建筑面积共38965平米。
  根据经租政策,超过起点的私有房屋经政府经租后,将把一定比例的租金支付给房主。《佛山市志》记载,佛山的租金幅度一般为房屋租金的20%-40%,平均为30%.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在红卫兵运动中,经租房租金发放一度中断。
  陈锐波说,他们家从一开始就没有拿到过政府返还的租金,拿了租金多大比例就根本无从谈起。“你知道,1958年那时候,一个运动接着一个运动,把大家都搞得很害怕,根本不敢不经租,也不敢伸手要租金。”陈锐波揣测家中房屋经租时祖父和父母的心情。
  1984年“业主”变租客,每月要交租
  房子前座被经租后,搬进来完全陌生的3户人家,前座一层住着一户粮食局职工家庭,二层住着两户房管所职工家庭。自此,陈家不得不跟过去独门独院的生活挥手作别,和其他3个家庭同住一个屋檐下。在同一个大门里,生活着4户人家,在经租房政策的魔法棒下,岭南民居忽然之间变成北京四合院。
  被经租初期,除了前座增加了三户人家,房子里除了比以往喧闹些以外,陈家的生活并未受到太大影响。但是随着陈锐波4个弟妹相继出生,陈家的孩子数量增加到7个。孩子们一天天长大,以往宽敞的居住空间顿时变得局促起来。上世纪70年代,陈锐波到20岁的年纪,还不得不跟几个兄弟挤在同一张床上。迫于家中居住空间有限,两个姐姐常年住在工厂里,好腾出空间给弟弟妹妹住。
  在此之前的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房子的产权证也被红卫兵收走,一家人陷入一片悲戚中,却又不敢说话,只能默默忍受着。直到1978年,房屋的缔造者陈冠辞世,房产证仍在政府手中,上世纪80年代初才发还给陈家。
  陈锐波兄弟姐妹都记得,爷爷辞世时,房屋成为他的一块心病。这座房子是老人家年轻时辛辛苦苦置下的家业,耗费了他太多心血。如今,前座却不属于自己家了,老人在遗憾中离世。
  6年后的1984年,陈家迎来了好消息。住在前座一楼的粮食局职工,因单位职工宿舍建成搬离,住房局促的陈家赶忙到房产局,试图要回自己房产。令陈锐波惊讶的是,不知从何时起,房屋已经不再属于陈家,而成为政府掌控的直管公房。
  陈锐波记得自己当时到房管部门时的情景:“那是经租房,已经不是你的了。”工作人员说道,陈锐波再问,就是“没政策”了。不过,陈家以陈锐波结婚为由,提出住房申请,房管部门同意了,陈锐波便跟新娘住进前座1楼的房间,二楼仍由另外两家人住着。根据经租政策,租户需要向房管部门交租,1984年,陈锐波开始每月交租3.7元。曾经的房屋业主继承人,现在变成了租户,还要交钱给政府。
  2004年,佛山市房地产管理局要求租户与政府签订房地产租赁契约,租金上涨到24元每个月。此后一直到2010年,陈锐波一直都向佛山市房地产管理局缴纳租金。
 2012年房要拆了,讨不回产权,老人郁郁而终
  如今,陈锐波回忆当时的心思:拿不到房屋产权,至少先拿回了使用权。他相信会有政策落实解决他们的问题的一天。但是,如今的他显然已经等不及了。
  2011年底,原佛山名镇动迁办工作人员开始跟陈家谈判,商讨房屋拆迁补偿问题。多年以来一直搁置的房屋产权纠纷,到这时已无法再搁置,到了非解决不可的地步了。按照拆迁办的方案,整个前座两层是经租房,89.65㎡产权属于国家,陈家私人产权的房屋面积只有后座两层75 .78㎡。而陈家认为,前座被用作经租的房屋产权也属于自己家。关于拆迁,动迁办跟陈家谈了多次,但在这个核心问题上,双方的意见完全相左。
  2012年5月29日,升平房管所一纸通知贴在陈家门口。通知上写道,按照升平片区(原佛山名镇)改造,陈家直管公房(经租房属于直管公房的一种类型)将于6月2日拆房。由于陈家在另外一处有私产房,要求在6月1日前搬离房屋并到房管所办理退房手续。
  这时,房屋缔造者陈冠的儿子,陈锐波的父亲陈标已到耄耋之年,身体状况大不如前。老人家看到这份通知,很是气愤,情绪自此变得很糟糕,每天唉声叹气,还经常骂人。这份通知严重扰乱了老人的生活。夜里,整家人都入睡时,就会听到老人家在二楼踱步的声响。糟糕的情绪也影响到老人家的进食,以往每天都吃一碗多米饭的陈标,此后半小碗都吃不完。
  心里焦虑的陈标,此后不断催促陈锐波几兄弟去房管局,让他们要回前座的产权。陈锐波兄弟去了房产局多次,均被告知经租房产权属于国家,目前尚未有归还原房主的国家政策。
  6月14日,心情阴郁的陈标去南堤市场散步时,坐在凳子上呼吸暂停。7月2日,陈标经抢救无效死亡。陈家一片悲痛。由于陈标呼吸停止后,再也没有醒来过,没有留下遗言的机会。但陈家人心里都明白,老人家的遗愿是什么。
  7月19日,陈标辞世后第18天,按照佛山习俗,正是“三七”的日子,家中仍在办丧事。清晨6时许,几十名拆迁工人趁陈家屋中无人,开始在前座楼顶施工。10多分钟后,前座楼顶已被掏出大屏幕电视那么大的窟窿,陈锐波和几个兄弟赶紧赶回家中。兄弟们拿着菜刀才将一群施工者赶走。“幸亏发现得早,要不然连灵堂都毁了。”陈锐波愤愤不平。
  就陈家丧事未尽便拆房一事,禅城区祖庙街道宣传部门作出回应。祖庙方面认为,施工的前座属于直管公房,产权属于国家,陈锐波只是租户。该负责人称,此次动工并非要拆除陈家房屋的前座,而是拆除隔壁七天酒店搭建的防护设施。6天后,禅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将陈锐波告上法庭。
  在起诉理由中,禅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如此写道:2004年3月,佛山市房地产管理局与陈锐波签订《房地产租赁契约》,合同规定,佛山市房地产管理局将禅城区泰平街2号直管公房出租给陈锐波作住宅使用,每月租金26.15元。经查,被告名下已拥有一套房产,故不符合承租直管公房的条件,要求陈锐波搬出前座并办理退房手续。一审,陈锐波败诉。陈锐波不服,提起上诉,近日,二审法院判决,对此案件不予受理。
  2012年11月的一个午后,拆迁队正在拆除陈家隔壁的七天酒店。铁锤、机械的声音轰鸣,不时传来墙体垮塌的声音,随后就有尘土飞扬到一墙之隔的陈家厅堂。隔壁拆迁的断壁残垣,将陈家后座的房顶又砸出一个大窟窿。眼看着周围的房子越来越少,陈锐波的担忧越来越迫切。
  “不是一直是国家替我们经租的吗?怎么一下子变成国有财产了?为什么从来没有人和我们说过?就算是赎买也得让当事人知道吧,也得办个手续吧?”在这个阳光明媚的下午,陈锐波站在自己的祖屋厅堂里,看着眼前墙壁上挂着的祖父和父亲的遗像,在尘土飞扬的空气中,语气激烈地抛出一个又一个疑问。空荡荡的祖屋中,没有回声,只有旁边拆迁工地上传来的墙壁轰然坍塌的声响。
  陈家经租房半世纪产权纠葛
  1、1935年陈冠在太平街三号买下地皮,大半年时间建起一个前后两座的双层砖木房屋。
  2、1958年,社会主义私房改造,陈家宅院前座上下两层成为经租房,3户不相识的家庭住进陈家。
  3、1966年,陈家宅院的房产证被红卫兵收走。
  4、1978年,陈冠辞世,前座经租房的房产证仍在政府手中,上世纪80年代中期归还。
  5、1984年,一户租户搬走,孙子陈锐波以结婚为由,住进前座经租房一楼,每月向政府交3.7元租金,租金一直交到2010年。
  6、2011年底,佛山名镇项目推进过程中,陈家房屋面临拆迁,政府认为前座经租房产权属国有,双方陷入僵局。
  7、2012年6月,陈锐波被禅城区住建局告上法庭。7月,陈锐波父亲陈标辞世,死前一直催促子孙要回经租房的产权。目前,二审法院对此案件不予受理。
 [声音]
  “不是一直是国家替我们经租的吗?怎么一下子变成国有财产了?”———陈锐波
  “从1958年国家对城市私有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以来,对于纳入国家经租的房屋,除私改前已具备华侨、港澳同胞身份的业主的经租房符合政策可退还房屋外,对于其他经租房屋的处理,到目前为止,国家没有新的政策规定。”———禅城区国土城建与水务局
  [链接]
  什么是经租房?
  在1958年前后,中国城市中的一些私有房产由政府统一经营出租,收取房租,于是就称这类房产为经租房。按当时的做法,把城市里的私有房产分为自住房和出租房,超过一定面积的,即由政府经租。政府房管部门负责经租房的经营,如管理、收租、修缮等,并把租金的百分之二十到四十发给经租房的业主。这种做法延续到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就不再发租金给经租房主。经租房主从来没有办理过这些房屋产权的转移出让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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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5-4 09:14:25 | 显示全部楼层

谁夺了我祖传石库门[法治]


  黄陂南路330号石库门洋楼现外貌与拆迁前并无大的改变。 (翟明磊摄)
  “在战乱年代,在公私合营时期,我们都保住了祖屋,没想到在法制时代,我们却失去它……” 
                   ———“锄经精舍”第三代主人何礼明


  5月10日,上海市74岁的何礼明夫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了一个很重的词语“家临大祸”:3年前,何家传了四代的石库门洋楼私产——黄陂南路330号被区政府以“土地批租建商住办综合楼”———为由,指定为“待拆除房”,但当何家被强行搬出后,竟然发现号称“将被拆除”的房产其实并没有被拆除,反而装修一新,成为大型商业广场“新天地”中的一家酒楼开门迎客。
                 
  “对不起祖宗啊。”每次老夫妇走进住了70多年的老房子,摸着每一扇门窗,看着来来往往的陌生食客,他们说自己心中像打翻了五味瓶,禁不住老泪纵横。
  石库门洋楼的风雨80年
                 
  “黄陂南路330号”石库门洋楼有一段动人的故事:
                 
  上世纪初,旧上海礼和洋药行的跑街先生何锄经爱上了文物收藏家哈少甫的大女儿哈秀梅。富有恒产的哈老爷看不上出身低贱的穷跑街先生,对女儿说:“如果你嫁给他,我不会给你一分钱嫁妆,除非这个穷小子有自己的产业。”
                 
  两个年轻人憋着一口气努力了20年,于1923年买地盖楼,建起了这所307平方米的三层洋楼。何家为盖此楼花光了所有的钱,最后连抽水马桶都买不起。当时这楼有个很雅致的名字“锄经精舍”,结合了上海石库门与洋楼的特色,镶有彩色的落地花窗。
                 
  落成后,著名画家吴昌硕亲绘一幅牡丹图相贺,而哈少甫终于来了一次,算是承认了这门亲。
                 
  由于房产来之不易,何锄经定下了祖规:“凡我子孙,此房不典、不卖、不租。”即使在解放初期,这所房子也没有被政府收为公房,仍归何家子孙所有。
                 
  何锄经的后代都很有出息:儿子何书洪毕业于同济大学,任上海缝纫机厂总工程师,孙子何礼明响应国家号召,参军奔赴抗美援朝前线。“文革”开始后,何书洪被迫害至死。1966年11月,何家被全部赶出黄陂南路330号,这里变成了全国红卫兵接待站。
                 
  1985年至1992年间,政府开始落实政策,上海市私房落实政策办公室终于将住在黄陂南路330号的11户房客请出大院,将完整的何家楼还给了何家。何家这一私有产权终得重享。
                 
  何家楼记录了一个时代拨乱反正的历史,也记录了一户老百姓在动荡时代捍卫私有产权的努力。
                 
  重归家园,何家多次拒绝别人的高价收购,准备一代代将祖产传下去。
  突如其来的“拆迁”
                 
  1997年,何礼明一家拿出了数万元将私宅翻新,换了瓦,布了新电线,补了地板,还整修了墙面。可就在这个时候,何礼明发现一些香港人在他家外面拍照、画素描,当时他们没有太在意。
                 
  1998年,一家叫“五心置换公司”的拆迁公司找到何礼明,说受卢湾区政府的委托,将对这栋三层洋楼进行“拆迁”。对何家来说,这无疑是晴天霹雳。
                 
  何礼明没有看到拆迁许可证和规划书,就反复问拆迁组:“为什么要拆迁?”
                 
  拆迁组开始称政府要对这一地块“旧里改造”,后来又说是要“建造商住办综合楼”。
                 
  何礼明追问:“我家祖传的房子怎么办?”
                 
  他得到的回答是:“房子要拆掉的,给你们15万元,这是房子拆掉后碎木头和碎砖头的价钱,这叫残值价。蛮好了。”
                 
  何家此时大多是老人了,惟一的壮劳力只有何礼明的儿子何义东,因此尽管何家断然拒绝这个拆迁方案,却无法阻止拆迁组上门纠缠。
                 
  拆迁组总在冬天晚9时后黑灯瞎火时登门,大声拍门,把70多岁的何礼明夫妇和90多岁的老外婆吓得不轻。
                 
  据他们说,一位姓王的拆迁组人员多次酒后上门,一上门就指着何义东:“就你还行,你下来,给你颜色看。”
                 
  1998年12月31日,“五心置换公司”终于拿出了产权置换方案,提供何家梅陇二村总面积为313平方米的4套房子,来换何家307平方米的一栋房子。不仅如此,何家还需要缴30万元的“差额”,冲抵15万元的旧楼砖瓦“残值价”后,何家仍要付出15万元现金,才能拿到产权。
                 
  何家断然拒绝了这个方案。
                 
  “五心置换公司”又将方案改成六套房子452平方米,让何家补缴33万元差价。卢湾区房地产管理局接受了此方案并作出裁决,而何礼明与兄弟何礼英、何礼德一致不同意这一方案,他们根据《上海拆迁实施细则》第49条,要求保留产权,原地回迁,但被拒绝。何家起诉到法院,但在以后的几轮法律程序中,何家总是败诉。
                 
  在此期间,何家两次被停电停水,最长的一次长达7个小时,3个老人在寒冬中冷得发抖,何礼明的爱人张佩君反复抗议,才换来通电的许可。
                 
  2月9日,参加拆迁的100多人进入黄陂南路330号洋楼,将何家剩下的所有财产搬离。当地电视台以“钉子户被强迁”为题报道了此事。
  产权易手
                 
  1999年11月,何家发现自家旧宅的产权已经变了,归属于香港瑞安公司属下的柏兴房地产公司,但房子仍在,并被上海市土管局批准可以预租。
                 
  何礼明联想到此前那些在他家门口拍照和画素描的香港人,隐约觉得对他家的拆迁非常蹊跷。
                 
  时至2000年底,何家吃惊地发现,他家的房子并没有被拆掉,而是变成了“新天地”时尚区的一部分。2001年1月19日,“新天地”把这栋洋楼出租给“新吉士酒楼”,装修后开业了。
                 
  何礼明给记者摆出大量的旧照片和录像,记者发现瑞安公司不仅保留了黄陂南路330号洋楼的主体结构,连玻璃、窗框、花砖都是原物“拿来”。他们为了出租方便,打通了两个厢房,将卫生间做了客房,前天井没有动,后天井改成清洗场所,还把两边的墙面修整了一下。
                 
  “新天地”是香港瑞安公司开发的时尚房产项目,上海著名的“SOHO”区,是“白领人士追捧的人气旺地”,平均房租达每天每平方米1美元。据记者了解,“新吉士酒楼”交付的租金也是这个水平,一年交给香港瑞安公司的租金达45万人民币到50万元人民币。
                 
  为什么香港瑞安公司不拆除旧楼,而将其保留原貌出租?据上海媒体报道,1985年就进入上海开发房地产的香港瑞安集团针对上海独特的石库门旧建筑区,在1997年就提出了一个“旧城改造”的新理念:外貌整旧如旧,内部改变原先的居住功能,“赋予其新的商业经营价值”。
                 
  该公司公关部周永平经理告诉记者,他们为了“整旧如旧”花了高昂的代价,用钢架加固墙壁,给砖头注射特别的药水。装了中央空调,铺水管煤气电线。周介绍说,这所房子的拆迁是由区政府出面解决的,与他们瑞安公司无关。
                 
  既然要为这些石库门洋房“赋予其新的商业经营价值”,为什么不按国外通行的办法,与业主协商,购买产权?
                 
  公关部那位周经理就不肯回答了。
  说法
  何礼明怀疑落入这么一个圈套:人家看上他家的房产,又舍不得买,就让政府出面,说房子要“拆迁”,产权“合法”转移后,就说不拆了,那个房产就成了“生蛋”的鸡。他对记者说:“如果为了市政建设的公共利益,可以牺牲我们的祖传洋楼,我们不是那种见利忘义的人;政府招商引资我们也不反对,但损害我们的合法财产迎合某些利益集团的需要,我们不同意,要追问到底。”
  何妻张佩君回忆,她为了此事找过一位副区长,那个副区长告诉她,“土地已经批租给香港瑞安公司了”,而土地上的房子也批租给他们了。张老太太说她当时就冲那个领导急了:“房子是我家私人的,你们怎么有权代表我们来处置?”
  记者采访了国家建设部和上海市建委等有关部门,对方工作人员的回答是:“房子如果是拆了,政府会给补偿的;但房子如果没有拆而发生产权转移,那就属于买卖行为了。”
  5月初,记者采访了卢湾区房管局拆迁科的李某:“如果没有拆除原建筑,产权是如何转移的?”
  李的回答很生硬:“何家的房子拆了,说拆了就是拆了。”
  而国家建设部房产开发处(拆迁政策权威解释部门)对记者说:“拆迁应当以原建筑的灭失(专业术语,消灭)为条件,没有灭失,就不能应用拆迁条例;另外,以残值价补偿的办法是错误的,应该以市场同等建筑估价折旧,来计算补偿价。”该处官员对记者说,像黄陂南路330号洋楼这样“迁而不拆”的怪事连他都是第一次听说。
  记者向卢湾区那位姓李的同志询问:“在‘新天地’所在109地块拆迁前,是否有实施细则规定的规划许可证?”
  他的回答是:“你没权利看。拆迁时不需要那个,上海市建设局1992年有文件规定,说只需要规划文件批复就可以了。”
  但这个部门规定现在还要执行的话,显然已经与上海市政府的拆迁实施细则相抵触,因为此“细则”明确规定“拆迁必须有规划许可证才能申请拆迁”,目的就是为了防止无项目乱拆迁。
  在采访中,记者多次上门要求上海市规划局、卢湾区房管局、五心置换公司和瑞安公司驻上海办事处出示新天地项目的规划许可证、拆迁许可证和建设许可证,但都被以各种奇怪的理由给拒绝了。
  最后,记者要特地申明:新吉士酒楼租用香港瑞安公司新天地商用房过程是合法的,经营行为完全合法,与本报道所涉内容无关。
  访谈                                 
                 
  朱芒,华东政法大学行政法教研室主任
                 
  高富平,物权法与房地产法专家,参与物权法制定工作。
                 
  南方周末:如何看待黄陂南路330号这样的拆迁行为?
                 
  朱芒:在商业拆迁中,政府拆、政府判使拆迁过程难以保证被拆迁户的权利,政府代理开发公司的拆迁是政府不恰当地介入市场的行为。而一旦介入,政府难免倾向对地区有大投资的房地产商利益而侵犯原住民的权利。
                 
  南方周末:何礼明的现象是政府拆迁与商业公司开发行为脱节,房产公司认为拆迁是政府负责,而政府认为我只负责拆迁,以后的事我不管。那么政府是否有权因土地批租的商业目的让市民放弃私权?
                 
  朱芒:各国宪法例如日本1952年的宪法规定,私有产权是绝对的,除非受公共利益的制约。公与私的界线在哪里?在黄陂南路330号纠纷中,区政府因房地产商的利益而强迁原产权主,并对产权强行更改,这足以引起我们对什么是公共利益和正当拆迁的重视和讨论。类似这样的纠纷,上海多伦路改造中也大量出现过。
                 
  南方周末:中国宪法未写上私有财产不可侵犯,是否意味着私产不受保护呢?
                 
  高富平:中国物权法虽然没有出台,但中国立法历来对私有财产和公有财产一样是保护的,只是法律中强调了国有财产的神圣不可侵犯性。因为国有财产更容易被侵犯。
                 
  公民财产非依法律规定的情形和程序不得剥夺和限制,这已是世界通律。但基于公共利益高于个人利益的原则,各国法律均赋予国家强制征收和征用私人财产制度。根据我国宪法,国家基于公共利益可以征收(宪法用的是征用)私人财产。征收带有强制性,但必须给予充分的补偿。实质上它是“强制购买”。非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均不能通过强制手段剥夺私人财产。在中国,拆迁具有一定强制因素,但它不是征收也不是征用,以商业为目的拆迁更不是为了公共利益。拆迁基础是以等价补偿,平等主体谈判为基础,也就是说以私法(民法)为基础,强制为辅。我认为,非基于公益目的就不能动用政府力量强取公民财产,商业目的的拆迁应以私法为基础,等价补偿原则为基础。为了瑞安公司的利益而剥夺市民何礼明的产权是不妥的,因为在民法上,这两者权利是平等的。
                 
  如果以保护原有建筑风格为目的,房地产商可以用购买或者租赁取得使用权而不是拆迁的方式,强夺他人所有权。如果房屋的所有权主人不愿为了别人的商业目的,或对别人的补偿条件不满意而不出让所有权,那么谁都无权剥夺其所有权。那种打着政府或公共利益旗号、行商业利益之实的强制折迁行为,实质上是对公民财产权不合法的剥夺。
                 
  “在战乱年代,在公私合营时期,我们都保住了祖屋,没想到在法制时代,我们却失去它……”
  链接
  产权、社会安排与法治
                 
  产权意味着交易的权利,意味着剩余索取的权利。但是产权的行使需要政府提供保护。事实上,政府完全有可能损害产权。诺斯对经济史的研究曾发现,历史上许多国家如西班牙王权政府就曾经长期蹂躏产权,政府的表现如同黑社会组织一样。
                 
  这就是“产权悖论”:产权需要政府提供保护,没有政府不行;但政府会损害产权,因此不加约束也不行。政府损害产权的情况一旦发生,非常麻烦,因为政府是垄断组织。“产权悖论”在罗马法时代就已经出现。罗马帝制时期,最发达的不是民法而是皇帝的敕令。
                 
  面对这种状况,法学家最大的贡献就是提出了“公法”与“私法”概念,将“私法”法则编纂为教科书,把“私法”自治的精神给保留下来了。但是,那时人们没有找到约束皇权的途径,“君主意志就是法律”乃罗马法之信条,这与“私法”自治的原则构成悖论。
                 
  到了12世纪,罗马法的复兴与欧洲市场经济的兴起密切相关。谁来保护统一的市场经济的法律?谁来贯彻罗马法?这样,以罗马法为蓝本的近代欧洲民法典的制定与实施,又呼唤着政府的绝对权力。贯彻“私法”自治原则的民法典依赖着集权统治,这就是“产权悖论”面临的问题。
                 
  不过,近代已经出现解决“产权悖论”的成熟方案,那就是通过法治和宪政来约束政府的绝对权力,保护市场和社会的自治。因此,市场经济的必然逻辑就是走向法治和宪政。没有完善的法治和宪政,就不会有真正的市场经济。
                 
  目前,中国正在制定民法典,真正的困难其实不是法律技术方面的,而是如何在民法典中处理政府与市场秩序之间的关系。比如物权法中的土地问题,合同法中的电信、邮政、电力、铁路等行业垄断性合同的问题。这些问题实际上必须诉诸法治和宪政。(摘自《21世纪经济报道》2001.05.07)
                 
  背景
                 
  石库门:海派历史建筑的重要代表,旧上海最早的“商品住宅”,起源于十九世纪中叶。当时太平天国运动兴起,江浙大批有产阶级及上海富人拥入租界“避难”,外国商人借机大搞房地产开发,设计外墙为欧式联排房,内部保留天井、客房、厢房等江南民居特色的中西合璧住宅,出售给华人;为迎合买家追求安全的心理需求,特别在住宅的“门”上大做文章,以花岗岩石料为门框,黑色厚重木料为门。于是,建筑得名“石库门”。


作者: 驻沪记者翟明磊来源:南方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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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5-4 09:34:33 | 显示全部楼层
美国都市报2013年4月13日


私产被经租 政府涉呑祖屋



[local]1[/local]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13-5-4 09:4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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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房管局张国安调研员的手能够伸得那么长吗?
2013-05-04 06:31:11 来源:冷明 浏览:51次

       几天前,我到某区房管局去咨询一些事,当房管局的工作人员知道我叫冷明后,对我说:武汉市房管局张国安调研员电话通知各区,只要是冷明的信件,一律交由市房管局“信访处”回答,并给我一个电话号码要我记下来。呵呵!我要市房管局的号码做什么?更何况是合法性存疑的所谓“信访处”,我才懒得记这种无聊的号码。政府信息公开是各区房管局应尽职责和义务,我会学好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每一条与武汉市房管局的有关的条、款、项,规范他们的行政行为。同时也会让每个区的区政府直接面对我的申请。张国安调研员的手真的能够伸得那么长吗?我专门咨询过某区政府的领导(看来这个区的区政府并非武汉市房管局的下级):武汉市房管局能够作为你们的上级做三级终结吗?该区的领导对此嗤之以鼻。
       对于武汉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我邮寄信息公开申请及控告信已远远超过15各工作日。如果周一武汉编委仍然没有答复,我将按照法律赋予我的权利来行。我的网名叫:权利和义务。其含义就是我的权利,他们的义务。权利和义务!





               http://54-ok.com/show.asp?id=3269


坚决支持北京维权行动2013-02-18 14:55:42 来源:国纲私房维权网 浏览:292次

坚决支持北京维权行动
坚决支持北京向习总书记写的公开信
请习总书记为全国百万户老百姓依宪作主
坚决支持北京经租房业主的维权行动
武汉市还停留在解决私改房、文革房阶段,远远落后于北京
但我们坚决支持北京经租房业主的维权行动


                                                  国纲私房维权网同仁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13-5-4 14:1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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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5-7 12:26:39 | 显示全部楼层
刘家祥个案:要求房管部门停止侵权返还私房产权


要求房管部门停止侵权返还私房产权
    武汉市桥口区宝善街原69号二层楼砖木结构房,建筑面积约240 ㎡。是家父刘炳山一生做豆制品为业,勤劳积累后于1948年前后陆续沿街所建,用于自主经营豆制品,手工作坊和自住直到1958年。持有市政府1953年颁发的“房地产所有权证”,根本没有“非住宅”出租给他人。
    1958年房管部门利用政治运动及“共产风”极左路线,假借“国家”名义,捏造“非住宅出租”,违反54年宪法及有关政策规定,未办理任何合法手续,未经区人民政府批准,
强行将我家合法私房纳入“经租”。我家自主经营的门面和手工作坊被街道办起了“大锅饭”的幸福食堂,当时家中六口人,仅留作坊后面住房37㎡。
    1966年文革浩劫,整栋楼房被“无偿接管”,1968年房管部门借对整栋楼房大修之机(原房基础未动,仍为二层楼砖木结构)又将自住房挤占了一间17㎡,当时家中三代六口人,仅留住房20㎡至今。
    1980年党中央制定了“发还私房”的既定政策。房管部门不顾事实,捏造“自住房已拆除”,强行将自住房“作价处理”。具体情况是:19823月,70多岁家母(文盲)被口头通知去房管部门,在“文革产结算单”上盖章领取“补偿费”56628元;19825月再发书面通知是“房屋作价费”;房管部门的行政乱作为是显而易见的,其一,与“我家住原
宅基20 m2原房直到今天”的事实不符;其二,用我家住自己的房向房管部门缴纳16年房租的一部分来“购买”本应发还给我家的合法私房,违反了党中央8075号文“发还
私房”并进行经济结算的既定政策。是暗箱操作的欺诈行为。其三违反《城市私房管理条例》,不具备购买私房资格;其四:违反“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其五:犯《刑法》226条“强迫交易罪”。
    我家自产自营自用的合法私房是维持一家六口人生计的生活资料,与党在1956年己完成的“对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毫无关联,应受到宪法的保护,不应纳入任何意义的“改造”,无偿占有决不是社会主义改造。至今,房管部门不能出示任何法律依据,法律手续或具备法律强制力的文件条款,来证明我家合法私房产权的变更或转移,其违反宪法、物权法的行为是不容质疑的;其无偿占有所得未纳入国家或者地方财政管理,由房管部门侵吞的非法性也是确定无疑的。
    现在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党中央、国务院要求“以人为本”“依法行政”构建和谐社会;党的十七大把民生问题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上。因此我们强烈要求房管部门停止侵权,澄清事实,明晰产权,依法行政,返还被其无偿占有的我家合法私房产权,以维护宪法尊严,维护党和政府形象,推进法治建设,构建和谐社会。
武汉市桥口区永庆二巷6号居民:刘家祥
    2009815





    来自作者博客:     http://blog.sina.com.cn/s/blog_669841b30100hon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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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租房维宪联盟

关于吸收有关人员的通知

各位网友:

你们好!根据本群业务发展的需要,为了充分发挥网络的作用,加大依宪追索祖宅的力度,现决定面向广大网友吸收如下人员:

1. 群主助理

2. 联盟策划顾问

3. 网络资料管理人员

望网友给予大力协助!

有意者请尽快联系!


中国经租房维宪联盟

群主:维宪亮剑

2013年5月7日




      来至QQ群:  索祖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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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5-8 08:07:17 | 显示全部楼层




依法申请修改或撤销武办发[2006]28号文件
    2013-05-08 07:06:05 来源:冷明 浏览:13次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钧府确认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妥善解决私房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即武办发[2006]28号系“非规范性文件”且现行有效。由于该文件涉及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对行政相对人具有普遍约束力,申请人依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通知》鄂政办发〔2008〕85号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发文单位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修改或撤销该文件。


     对于该文件,我认为有如下错误:

一、该文件多处有“货币化补偿标准”等涉及到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的条款,与鄂政办发〔2008〕85号第十条“非规范性文件…其内容不得涉及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背道而驰;

二、武办发[2006]28号文件第三大点“区分情况,严格执行政策”规定:“(五)……也可由新租户与房屋发还后的产权人双方协商,采取货币补偿方式回购,回购后的房屋产权为区属直管公房,承租户享有继续承租权,并按规定向房管所缴纳房租。”

    此处错误完全不能被接受:难道“新租户与房屋发还后的产权人双方协商,采取货币补偿方式回购”后,产权变为与此没有任何关系的第三者的“区属直管公房”?业主还要“按规定向房管所缴纳房租”?

    依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通知》鄂政办发〔2008〕85号第十条“非规范性文件,仍按原发文形式发布,但其内容不得涉及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对行政相对人不具有普遍约束力。非规范性文件涉及了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的,由制定机关自行修改或撤销,或由其上级机关建议制定机关自建议之日起在30日内自行修改或撤销。”的规定,我申请发文单位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就我所提出的问题对照法律予以审查,如果确实存在有我所提出的问题,请武汉市政府按照鄂政办发〔2008〕85号第十条的规定“修改或撤销该文件”,期待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就上述每个问题给予我书面答复。


                               申请人:冷明


http://www.54-ok.com/show.asp?id=3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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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5-8 18:27:08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求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八二宪法第十条

(附英文译文 with english version)  

2010-11-19 16:24:17|  分类: 默认分类 |字号 订阅
  (注:此信已于11月14日发给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现予以公开,转为一封公开信。)



致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





在此附上我们28位北京胡同祖宅业主给北京市长郭金龙先生的一封信,其目的之一旨在请求撤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最近公布的(2010)京国土籍462号文。





这封信的内容涉及到了对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这一规定的解读。





由于宪法中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的职权之一是解释宪法,所以我们在此请求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对上面这条规定作出解释。





我们希望知道:





1, 这个“所有”是行政意义、政治意义、主权意义和象征性的“所有”,还是财产权意义上对实物土地的“所有”?



2,  如果是财产权意义上的“所有”,是否包含1982年之前已经存在的城镇私有宅基地的土地?

3,   如果包含的话,那么公民对自己财产的所有权是以怎样的程序和理由转移的?如果是“没收”,希望有关部门能公布没收的程序和理由。

4,    如果是财产权意义上的“所有”,但不包含当时已经存在的城镇私有宅基地,请公开作出说明。

5,    如果不是财产权意义上的“所有”,也请公开作出说明。



此致



敬礼            

北京胡同私有祖宅业主  2010年11月14日

   

华新民 (代其父华揽洪,原北京市建筑设计院总建筑师)



丁艾  (父亲丁原英生前为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所研究员)





苑茵(北京文史馆馆员)、叶念先(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叶念伦(作家、翻译家)(已故文学家、翻译家叶君健之妻、长子和次子)





马秀明 (中央民族大学退休教授 九三学社成员)





黄红缇   (著名医学教授黄震泰后人。黄震泰抗日时期曾任延安的中国红十字会第一医疗大队队长。五十年代曾任北京协和医院骨科主任)





茅沅/李克瑜 (著名作曲家,著名画家、舞台美术及服装设计家)





胡亚东   (曾任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首席科技官员、中国科学院化学所所长)


华纫秋 (已故丈夫邓以纯为致公党员、第三届全国人大代表、第四届全国政协委员)

王大鹏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





韩大钧 (中科院电子所离休研究员)





周庆华  (首钢工程师。已故父亲先后为东北讲武堂副监督和教育长,抗日爱国将领)





李怡、李憬、李昊  (已故父亲为北京医学院医学仪器厂首席技术专家)





刘希圣   (原为外交部英文特级翻译,现为传媒大学教授)





何嗣珌  九三学社成员 (何其巩后人。何其巩曾先后担任过首任北平特别市市长和北平中国大学校长)





苏鸿潭  (退休前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拉美所研究员)





马秀华  (北京世纪坛医院退休医生)





唐宁    (已故父亲唐乃勋生前为天津联昌仪表厂副厂长,天津市人大代表)





张镡    (北京大学退休教授 九三学社成员 )





王继兰   (媒体工作者,著名中医王荣五后人)





李琳    (祖父李国钧生前为财政经济出版社副总编,民盟第三届中央委员、笫一二屆全国人大代表)





王少华 (北京工商大学副教授 )





王薇丽     (退休中学教师)





赵鉄群    (医生)                         (共28人)







To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We hereby attach a letter written to Mr. Guo Jinlong, Mayor of Beijing Municipality,by 28 owners of inherited alley (hutong) homesteads in Beijing. One of the purposes of this letter is to demand the revocation of (2010) Jing guotu ji Order No. 462 issued by Beijing Municipal Land and Resources Bureau.





The content of the letter concerns the interpretation of the provision of Article 10 of the 1982 Constitut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Land in the cities belongs to the state.”





According to the Constitution,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is empowered to interpret the Constitution. Hence we hereby call upon it to make an interpretation on the aforesaid provision.





We hope to know:



1.        Does the term “belongs to”, as used in Article 10 of the Constitution, mean "belongs to" in the sense of having an administrative, political, sovereign and/or symbolic right? Or does it mean “owns” the real land in the sense of having a property right?

2.        If it means “ownership” in the sense of a property right, does this include the lands on which the private residential houses and yards in the cities have been standing before 1982?

3.        If the meaning of “belongs to” has the sense of “owns” in the sense of having a property right, and if this includes the lands on which the private residential houses and yards in the cities have been standing before 1982, what kind of procedures and reasoning would be applied to the transfer of such property rights attributed to the citizens? If the lands are “confiscated”, we hope that the relevant authority would promulgate the procedures and reasons of such confiscations.

4.        If it means “ownership” in terms of the property right, but excludes the lands on which private residential houses and yards then existed, we request that this fact be announced and accounted for publicly.

5.        If it does not mean “ownership” in terms of having a property right, we request again that this be announced and accounted for publicly.



Best Regards





Owners of Inheritated Private Alley (Hutong) Homesteads, Beijing



November 14, 2010



华新民 (representing her father Hua Lanhong, former Chief Architect of the Beijing Institute of Architectural Design)





丁艾 (whose father is Ding Yuanying, late researcher at the Institute of Modern History, Chinese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





苑茵 (staff member at Beijing Research Institute of Culture and History), 叶念先 (researcher at Chinese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 叶念伦 (author and translator) (wife and mother to the two sons of Ye Junjian, a late author and translator)





马秀明 (retired professor of Minzu University of China, member of Jiu San Society)





黄红缇 (descendant of Huang Zhentai, a famous medical professor; Huang Zhentai acted as the Captain of the No.1 Medical Brigade of the Red Cross Society of China in Yan’an during the Anti-Japanese War, and also served as Director of the Orthopedics Department of Peking Union Medical College Hospital)





茅沅/李克瑜 (famous composer/famous painter, stage art and costume designer)





胡亚东 (acted as Chief Technology Officer of UNESCO and the Director of the Institute of Chemistry, 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



华纫秋 (wife of Deng Yichun, late member of China's Zhi Gong Party, deputy to the Third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and member of Fourth National Committee of the CPPCC)

王大鹏 (researcher at Chinese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



韩大钧 (retired researcher at the Institute of Electronics, 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





周庆华 (engineer of Shougang Group, whose late father was Deputy Director and President of the Education Department of the Northeast Jiang Wu Tang Army School, and a patriotic general of the Anti-Japanese War)





李怡、李憬、李昊 (whose late father was the Chief Technology Officer of the Medical Instruments Factory, Beijing Medical College)





刘希圣 (former Senior English Translator of the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and now a professor at the Communication University of China)





何嗣珌 (member of Jiu San Society; descendant of He Qigong, who was the Mayor of Beiping Municipality and the President of Beiping China University)





苏鸿潭 (retired researcher of the Institute of Latin American Studies, Chinese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





马秀华 (retired doctor of Beijing Shijitan Hospital)





唐宁(whose late father, Tang Naixun, was Deputy President of Tianjin Lianchang Instrument and Meters Factory and Deputy to People’s Congress in Tianjin)





张镡 (retired professor of Beijing University, member of Jiu San Society)





王继兰 (media veteran, posterity of Wang Rongwu, a famous doctor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李琳 (whose late father, Li Guojun, was Deputy Editor of Financial and Economic Press, member of the Third Central Committee of the Chinese Democratic League, Deputy to the First and Second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王少华 (associate professor at Beijing Technology and Business University)





王薇丽 (retired middle school teacher)





赵鉄群 (Doctor)                                                             (28 owners in tot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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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5-8 20:15:55 | 显示全部楼层

宪政讲坛之十六——新型城镇化与中国土地制度改革

     
作者:郑振源、张千帆等 时间:2013-5-5 访问量:231


宪政讲坛之十六


主题:新型城镇化与中国土地制度改革

主讲人:郑振源(原国家土地管理局规划司副司长、中国老年科技工作者协会国土资源分会土地与环境专业委员分会主任)

时间:4月23日(周二)晚7-9点

地点:北京大学法学院凯原楼模拟法庭

主持人:张千帆
  
    张翔:非常感谢各位光临,今天是新天论衡第15期,也是宪政讲坛第16期,很荣幸请到了国土资源部的郑振源老师!他今天为我们演讲的题目是“新型城镇化与中国土地制度改革”,有请!

    张千帆:谢谢大家热情参与!感谢新浪网和法学社、北大法学院一起合作举办宪政讲坛第16期。土地问题和宪政有什么关系?关系很大,首先表现为宪法基本上没有得到落实,得到落实的只有两条:一条1982年宪法序言中,我想大家都知道;一条是宪法正文第10条关于土地制度的规定,城市土地国家所有,农村土地集体所有。这一条可以说是宪法当中规定的一条“恶法”,一不小心就会对它产生错误的理解,进而产生很严重的后果。不幸的是,恰恰是这条落实得“很好”,效率很高。另外一条也涉及土地问题,第13条规定了公民私有财产保护,以及对财产的征收(包括土地征收)需要符合公共利益要求,同时给予补偿,其实第10条也规定了。这里的“补偿”规定得很宽泛,但自从《城市拆迁条例》改革以来,中国社会已经形成了基本共识,补偿必须是按照市价的公正补偿。这条规定很好,可惜没有得到落实。如此就会产生很严重的社会后果。今天发生在中国大地的各种强征、血拆,归根结底都是因为第10条落实得很好、第13条落实得不好造成的。

    原来我以为今天的话题是比较“冷门”的,没想到大家还是踊跃参与,尤其来了很多北大校外的社会人士。为什么?因为土地问题以及和土地相关的宪法问题直接关系每个人的生活,而且不是一般的关系,不是交点税和少交点税的问题,而是关系到我们身家性命,因为征地拆迁闹出人命的事情已经不少了。土地制度直接关系我们的住宅以及土地作为一种最重要的财产形式能否得到国家保护。另一方面,土地制度也可以说是“中国模式”的台柱子,而且和其它部分紧密相关。所谓的“中国模式”,一个特点就是“低人权优势”、血汗工厂,其中还有一层含义:人民所享有的土地权利没有得到保护,在土地产权领域也处于低人权状态。中国的城市征收、房屋拆迁、城市改造进行得如火如荼,成了中国名片,成为中国在国际上的形象。当然,这种方式不能说没有一点优势,即能够“集中力量办大事”,而且“大事”办得很快,建了拆,拆了建,除了给大家的生活、各方面带来不安定之外,又浪费了大量的资源、造成空气污染。这些都成为中国特色一部分,可是官方似乎对这些问题并没有很清醒的认识。

前天,郑司长和我一起参加人大研讨会,国土资源部的一个司长仍公开表示,我们的土地制度是社会主义优越性的一部分,还是要对这个制度有充分“自信”。现在不是讲“三个自信”嘛,其中一个就是制度“自信”。不过我们现在有“自信”的资本吗?中国以前的土地制度不是这样的。今天参加我们会议的还有民间人士易秋野先生,他做了一个“三民主义网”,因为他是孙中山先生的粉丝。孙中山的《建国大纲》中国的土地制度花了大量篇幅,包括“平均地权”等口号都是在那时提出的。孙中山所设想的土地制度也许有点过时,但至少比我们现在要好得多。现在的这个土地制度是世界各国包括中国历史上最糟糕的一个版本,尤其是农村征地制度。城市拆迁看似不涉及土地,但也和土地制度相关。如果今天有时间的话可以进一步探讨,今天主要讨论农村土地。因为宪法上所规定的两种土地制度,城镇化一般被认为和征地划等号。一旦搞城镇化或城市化,就表示要征地,政府就高兴了,土地财政马上解决了,而且在审批过程中可能会得到很多灰色收入。

即便在当代,中国以前的土地制度不是这样的。80年代,在郑老师任国家土地管理局规划司司长时,中国农村土地至少比较活,那时还有乡镇企业,农民可以用自己的土地发展工业、商业,也就是说今天所说的发展致富,农民有机会,用不着国家把地征了、利分了,农民一无所有,给的补偿也很低。我相信,如果当时是郑司长在说这个话,他不会同意现在这位司长的表态。80年代有像郑司长这一批有思想、有责任担当的官员担任国家土地管理局的干部,这是中国改革的福音。可惜的是,到了90年代,此后无论是官员的人选,还是国土资源的政策,尤其土地管理法的几个修改版,都是“一茬不如一茬”,以至到了现在这种状态。新任总理李克强提出要“新型城镇化”,和过去的提法有点改变,以前是“城市化”,现在叫“城镇化”,而且是“新”的。但是“新”在何处,我还没有看出来,也不知道中国以后的土地制度是否会有所革新。所以今天非常有幸请来研究土地问题最资深的专家,郑老师今年已经85岁了,看上去一点也不像。有郑司长这样有良知的学者型官员在,中国的土地制度改革或许还有希望。他对于我们近20年土地管理制度的评价是比较尖锐。今天非常高兴,请到郑老师给我们解读“新城镇化”到底是什么,中国的土地制度应该怎么改。让我们用热烈的掌声欢迎郑振源老师!

   

    郑振源:今天想讲的题目是“新型城镇化与土地制度改革”,这个题目本来是国务院出给国土资源部的。国土资源部正在研究这个问题。我这几年看到土地管理问题太大,造成很大的社会矛盾,因土地管理管得死人,我们讲人本主义,结果要死人就不象话了,这几年我一直在研究土地制度的改革,今天把我所研究的结果给大家汇报一下,我提的土地制度改革意见有不正确的地方欢迎大家提出批评、指正。


下面我讲三个大问题。

一、新型城镇化的提出。

    大家知道现在我们国民经济发展进入了经济增速下行周期,在这形势下中央提出发展战略转变,要调结构、扩内需,通过内需拉动国民经济,稳增长,稳中求进。中央提出要培育一批推动力强的消费增长点,所以去年年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提出新型城镇化的概念,而且李克强总理认为新型城镇化是当前扩大内需的最大潜力所在,新型城镇化是现在经济发展的新动力,同时也是改革红利的重点。

   

那什么叫新型城镇化?“新”在哪里?李克强总理做了一些解释,很多专家也写了一些文章,归纳起来我认为新型城镇化“新”在五点:一是要改数量增长型的城镇化为质量增长型的城镇化。过去的城镇化是尽量把城市做大做强,因此聚集了一批小而全、大而全的产业,但有些产业相互间没有多大经济联系,如此就降低了产业的集聚效益。过去的城镇化注重工业发展,服务业相对比较弱,是一个第二产业强、第三产业弱的城镇化。这种城镇化生产能力很强,但消费能力不强,一个城市里有很多豪华会所、高档别墅,但同时也存在很多蜗居、蚁族(挤在城中村的居民)、鼠族(栖居地下室里的居民},生活质量不高。现在要改变这种局势,把数量增长型的城镇化改成质量增长型的城镇化。二是过去的城镇化投入了大量资金、土地和劳动力,如此造成很多土地资源的浪费、资金的浪费,人力资源也没有很好利用。所以第二个“新”是要把粗放型的城镇化改成资源节约型的城镇化。三是过去的城镇化不注意城市环境,搞得现在地上交通拥挤,天上雾霾满天,垃圾围城,地下水污染,不是人的宜居环境。新型城镇化要把这种城镇化改成绿色、低碳、生态和谐、环境友好的城镇化。四是过去的城镇化是政府主导,层级制的城镇化。城市有行政级别,如直辖市、省会市、地级市。县级市。行政级别高,掌握的资源多,就能大发展;到底下的小城镇,掌握资源少,发展不起来。所以现在的城镇体系是畸形的,上面大、底下小的体系,这样使得城镇的运行效率很低,要改为由市场导向的产业支撑、地域上合理布局、大中小城镇协调发展的城镇化。五是城镇化要能推动农业现代化。按刘易斯的发展理论,城镇化把农村的劳动力吸收到城镇里,这样一来扩大了农产品的消费市场,把农村的劳动力吸收走了,农村可以扩大经营规模,采用新技术,提高农业的劳动生产率,把农业成本降低,使农业成为一个可盈利的产业,经营农业的人也可以得到社会平均利润。这样使工业化、城市化与农业现代化齐头并进。可我们现在的城镇化不是这样的,把农村劳动力、土地吸走了,可是劳动力不能变成城市居民,他的承包地宅基地还留在农村,如此农业生产规模就扩大不了,经营规模扩大不了,老是耕种那些零零碎碎、小块的田地,就不能降低生产成本,生产效益很低,没法现代化。所以这种城乡割裂、城乡对立的城镇化是不行的,要改为城乡协调、三化同步、一体化发展的城镇化。我认为新型城镇化的内容是这五点。


二、现行土地制度对城镇化的贡献和弊病


城镇化是三大生产要素(资本、土地、劳动力)在一定制度下不断流动、重组的结果。我们要实现新型城镇化就要研究支配生产要素运动的制度是什么,这制度是在什么思想观念下形成的,它是怎样运作的,所造成的利益结构、利益链是怎样的,矛盾在什么地方,造成矛盾的体制性原因是什么,然后我们才能找到改革的重点和改革的内容。支配城镇化要素流动的制度有三个:一个是财税制度,一个是户籍制度,一个是土地制度。现在来考察一下现行的土地制度是什么样的。

   

规定现行的土地制度有两部法律:《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是在什么情况下形成的?1985年、1992-1993年发生过两次耕地面积大减少,反映了城镇化与农业的矛盾。于是中央下了一个文件:要用世界上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严格保护耕地,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怎样保护、怎样控制?采用计划配置的办法。在这种思路下形成了1998年版的《土地管理法》。

这部法律的内容可以用三句话来概括:一是禁止农村宅基地流动,禁止集体土地进入建设用地市场,扩大征地范围,以国家征地作为新增建设用地的唯一途径,由政府垄断整个建设用地的供给。二是由中央决定耕地和建设用地配置的指令性控制指标,通过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把这些指标层层分解下达到基层,根据这些指标划定土地利用区和确定每块土地的用途,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三、为保证规划计划指标的实现,又规定了一套高度集权的、复杂的行政审批制度,大凡土地用途转用、权属转变都要拿到上面审批。现在我们的土地管理制度就是这样,这是世界上最严格的计划配置制度。过去苏联老大哥第一个计划经济国家都没有这么严格的计划经济式的土地管理制度。


    这样的土地制度对城镇化有什么贡献?第一,通过低价征地,2003—2012年十年内提供了374万公顷廉价土地,3万、4万块钱一亩就可以把地拿过来;第二,农民工不能市民化,这样就保持了2.5亿的廉价劳动力;第三,通过低价征收、高价出让,十年内吸收了15.2万亿的出让金,这笔出让金刨掉了征地成本、一级开发成本后,政府可以拿到5.5万亿的净收益。这些净收益里60%用在城市建设。政府拿到地后,还可以将土地抵押贷款。拿了多少贷款?2012年的统计数是5.95万亿贷款。两项合起来,城市政府拿到11万亿低成本资金。这是笔大钱,所以我们的城市建设搞得飞快。这三项廉价的生产要素支撑着高速度的城镇化。1981年—2010年城镇化率从20%一下提高到50%,花30年时间走了国外50年、100年要走的道路。廉价的生产要素还保证了“made in china”产品价廉物美,以低成本优势占领国际市场,在国际市场上赚了3万多亿美元外汇,支撑了近十年的高速度经济增长,很快跻身于世界第二大经济体。这样的土地制度对城镇化确实做了很大的贡献。

   

但这个土地制度造成的弊端也不小:

第一,禁止农村宅基地流转,农村宅基地不能卖、不能转让,禁止集体土地进入建设市场,特别是进入房地产市场,这样就造成集体所有制、国有所有制产权的不平等。在国有土地上可以搞城市建设,在集体土地上就不能搞。这就断了农民集体参与工业化和城市化的权利,断了集体农民的财路。集体土地只能搞农业不能搞建设,使集体土地利用效率低下,损害农民集体权益。   

    第二,扩大征地范围,把征地作为新增建设用地的唯一途径,并且低价征地,造成6000多万失地农民,其中60%,3600多万失地农民贫困化。因为征地价格低,被征地的人接受不了,于是运用公权强征强拆,闹出了人命。例如西安的唐福珍,唐福珍3层小楼估价是110万,政府给她41万,当然不干,唐福珍就自焚表示抗议,但抗议没有用,还是被拆了。现在你征我的地、拆我的房子,我架起土炮打你,开汽车压你、拿刀子捅你,造成严重的社会矛盾。2007年以来强制拆迁的恶性事件不断,原因是征地价格太低,剥夺了农民的财产。   

第三,通过低价征地、高价出让,构建了5万多亿元的“卖地财政”,刺激地方政府多圈地、征地、卖地。现在各地都在大办开发区、大造新城。开发区多了,地方政府的钱也就多了,结果是富了开发商,肥了贪官污吏,扩大了贫富差距。

第四,政府垄断建设用地供给,通过指令性规划计划配置土地资源。但规划计划指标脱离实际,与地方需求不一致(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可能准确预测未来十年、五年甚至一年各地的土地需求,制定准确的规划计划)。指标发下去,有的地方多了,用不完,就先把指标落地,等项目过来,项目不来,就在那儿晒太阳,造成土地资源浪费;有的地方指标不够,又拿不来指标,于是造成大量违法用地。广东韶关一位区委书记为了区域发展,从广州拉了60几个项目,把老板请到韶关住下,但没有指标,给不了地,没法跟老板交代,结果自杀了——因为指标分配闹出人命。再有,指标一分到下面都给了城市,乡镇、村里根本拿不到指标,拿不到指标怎么办?就违法用地,先用了再说,不管有没有指标。违法用地,国土部门就要查,国土部门干部下乡严格执法,查土地违法问题,结果被捅死了两个。所以指标分配的计划配置方式,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降低了土地利用效率,还造成社会矛盾。另一方面,面对土地违法问题没有从违法用地的制度根源上去解决,而是加强执法监督,建立9个督察局,用卫片拍照查你的违法用地。9个督察局一年办公经费就要2亿,还不算卫片执法检查的费用。增加了很大的管理成本,但效率并不高,现在每年还有几万起违法用地(没有查出来的还不计其数)。

    第五,建设用地指标下去后,1/3的指标无偿供给划拨用地,政府办公大楼、大学城、城市里的大马路、大广场都是划拨用地,不用交出让金,结果每个城市都有豪华的政府大楼,禁而不绝;河北省一个大学门楼就有100米长,2层楼高;南京一下办了3个大学城,但那些土地大学用不了,可划拨用地不花钱,不要白不要,所以要下了,结果用不完,欠了债还不了,就卖地给开发商还账。划拨使用造成土地粗放利用,降低了城市土地的利用效率。

第六,2/3的建设用地指标通过市场出让给开发商,但现在的土地市场是一个行政控制的伪市场。下来的指标,地方政府首先给开发区用,给市政府拉来的项目用。为了争项目,行政定价把地价压得很低。因土地便宜,开发商和企业拿到地以后就粗放利用。剩下的指标提供给房地产用地。中央下达的指标本来就少,去掉开发商用地、企业用地以后,剩下的就不多了,而且地方政府为了抬高出让金有意识的半饥饿供应,造成地价高涨。2003-2010年的8年内,工矿用地全国平均单价一亩地是9.7万元,供应了101万公顷,占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43%;住宅用地单价平均每亩56万元,面积只有总供应量的23.6%,其中普通商品房用地单价更高,每亩62万,供应量只有17.8%。所以说,对土地市场过度的行政干预,扭曲了土地价格,贱卖工业用地、贵卖房地产用地,使市场配置失效、资源误配,过多的土地配置于工业,造成土地粗放利用和浪费;住房用地又供应不足,使地价房价高涨。现在城市房价降不下来,地价那么高,房价怎么降下来?通过行政干预的“伪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结果是降低了整个城市的土地利用效率。

   

结论是:现行计划配置式的土地制度虽然促进了高速度的城镇化、促进了高速度的经济增长,但是土地配置和利用效率不高,还扩大了城乡差距、贫富差距,造成许多社会矛盾。大规模的低价征地模式不可持续,粗放型的建设用地模式不可持续,以卖地财政为支撑的城镇化也不可持续,所以要实现新型城镇化必须深化土地制度改革。


三、土地制度的改革   

土地制度怎么改?十八大有一句话:“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经济学家吴敬琏在制度改革顶层设计的讨论中,也说:各行各业的改革创新必须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方向、大目标、大框架。在土地制度上,据以上的分析,我认为现行计划配置式的土地管理制度不可持续,必须改为市场配置。只有市场配置土地资源才能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土地利用效率、均衡各方面的利益,保证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实现新型城镇化。所以我提出土地制度改革的核心就是改计划配置为市场配置。


市场配置是用价格作为信号,通过市场机制来配置土地资源。所以搞市场配置首先要有一个能够真实反映土地稀缺程度的土地价格,有了这个价格才能合理配置土地资源。这个价格怎么形成?只有在开放、竞争、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上才能形成。所以我认为要搞市场配置第一件工作是要建立一个开放、竞争、城乡统一而有序的土地市场。第二建立适应市场配置的宏观调控体系。搞市场配置就要做这两件大事。

   

如何建立开放、竞争、城乡统一而有序的土地市场,我认为要做四项工作:

首先要转变政府职能,划清政府与市场的界线。政府不要再充当土地资源基本配置者,土地资源的基本配置者的角色让给市场。政府不要经营土地,不要圈地办开发区、圈地造城;城市应由市场导向的产业集聚而成,不是政府圈地而成。政府不要给土地定价;土地价格由市场去定。政府不要给企业经营规定各种各样的用地标准,现在为使企业节约用地制定了很多标准,比如投资强度标准、产出标准、用地定额等等,这些标准应由企业根据地价的高低,自己来定;地价便宜,就降低标准,粗放利用土地;地价贵就提高标准,集约利用土地。这是企业经营的事,都应该交给市场去办,政府不要揽在手里。国有土地也不应该由政府经营,应该交给国资委或者与政府脱钩的土地储备中心来办,真正做到政企分开。政府的责任是制定市场运行规则,培育土地市场,维持土地市场秩序,弥补市场不足。有些问题确实是市场做不了、做不好的,要政府来做。这些事情是搞好基础设施建设,吸引产业项目落地;不要用低地价来拉项目,把基础设施做好了,项目自然而来就来了。政府的责任是搞好公共服务,使进城的农民工在你的城市里定居。再有是土地利用的外部不经济,比如把工厂建在住宅区里,造成住宅区环境恶化是不行的,环境问题实际也是一个外部经济问题,这些土地利用的外部不经济问题政府要管。最后土地权益分配不均衡,政府也要管,在二次分配中调整。总之,要划清政府与市场的界线,哪些是政府办、那些是市场办,这样才能改变现在政府主导的城镇化为市场主导的城镇化。

   

第二项工作:要完善土地产权制度,平等保护集体土地产权。有平等的产权才能有平等交易的土地市场。哪些地方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产权不平等?一,《宪法》规定城市土地国有,就是说城市只能在建国有土地上,不能建在集体土地上。这样集体土地就不能参与城市建设,不能享受工业化、城镇化的利益,所以我认为这条必须改。这个问题张千帆老师让我多讲讲。城市土地国有,是82宪法第一次写上去的,以前的宪法没有。怎么写上去的?当时的立法委员都主张土地全部国有化,国有化以后才能够避免农民敲竹杠。但彭真看来全部国有化,震动太大,农民不会干,所以,从现实状况出发(当时的状况是在文化大革命中,已有一批城市把城市土地全部国有化了),第一步把城市国有化定下来,农民集体土地的国有化以后再说,渐进式改革。所以写上“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这一条。但是什么叫城市土地?城市土地的范围在哪儿,没有说清楚;城市年年在扩大,扩大时,城郊的集体土地如何变成国有,通过什么方式,经过什么法律程序国有化也没有说。这样造成的后果是政府可以出一个红头文件,随心所欲划一条城市土地的界线,把农业户口改了,那集体土地就国有化了,即可以通过行政手段无偿获得集体土地的所有权。这是极大的以公法侵犯私法,同时也违背《宪法》第8条“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利”,也违背第10条第2款“为了公共利益才可以征地”。现在不是为了公共利益而是为了开发商利益也把集体土地国有化了。所以我认为这条必须修改。

有些同志提出修改宪法很难,将宪法重新解释就行。怎么解释?第一种解释说:城市是指1982年宪法通过时的城市;可1988年、1999年、2004年的宪法都还有这一条,不能解释为城市是82宪法通过时的城市了。有一种解释是:把城市土地国有解释为名义上的国有或者行政管辖权的国有,是没有使用权和收益权的国有;这个解释也很勉强。《宪法》规定了矿藏、森林、水利都是国有,这个国有怎么解释?是不是名义上的国有?同时与《物权法》也有矛盾,国有土地的所有权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不是名义上的所有权。再有一种解释是把这一条解释为城市土地可以国有。可是从这条宪法的上下文看来,城市土地国有不是说城市土地可以国有,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也不是说可以集体所有,讲的都是这块为国家的,那块为集体的。这么解释也勉强。而且解释权在人大,人大常委会要同意如此解释才行。另外,我认为修改宪法也不是很困难。1987年深圳批租一块土地,当时是违反宪法的,不允许批租的,但1988年就修改宪法,把禁止出租那一条去掉了,使用权可以出租。1999年时,认为“土地征用”一词不确切,“征用”是把你的地拿过来用一用,用后还你;宪法上说的集体土地征用,是把你的所有权拿过来就不还了,所以不能叫征用,要改成“土地征收”,和“征用”区分开。1999宪法马上就改了。所以修改宪法不一定很困难。要能说服人大立法委员接受就可以。《宪法》里规定国家所有、集体所有两种公有制就可以了,具体的土地权属由另外的法律规定。如此便能解决问题。

    第二个产权不平等的地方是用益物权不平等。改革开放以后进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在公有土地上设定了建设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土地所有权是公共的,但使用权可以私用。就是把“公有公用”的土地公有制改成“公有私用”的公有制。这项改革很成功,解决了所有和使用的矛盾,大大提高了土地利用效率。可是这个改革还有不完善的地方:国有土地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没有,所以集体土地不能在市场上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不能在集体土地上搞城市建设。对宅基地使用权,城市里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出让,农村不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能转让、出租,所以农村宅基地即使不住、不用,也没法转让出去,只好在那儿闲着、荒着,而且也不能把他的宅基地使用权变成现钱,到城里买房、租房,阻碍了农民向城市流动。国有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抵押贷款,集体土地的不行,不能抵押,这又断了农村土地经营的财路。我认为这些都得改,要给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平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担保物权。   

   第三个不平等的地方是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的价格不一样。在同一个区位,同样的土地,同样的所有权,但价格不一样。国有土地可以是50万,集体土地只能8、9万,3、4万。同地、同权、不同价,这样也损害集体土地的权益,也要改。   

    所以要建立一个开放、竞争、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产权制度要改,改成平等的产权。

   

    第三项工作是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这个问题十七届三中全会就提出来了,可是直到现在没有动静。要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必须打破限制集体土地入市的三道门槛:第一道门槛是要有合法取得的集体建设使用权才能入市。现在乡镇企业的用地大多数没有经过审批,自己圈地占用的,大都是不合法的。只有合法的才能进入市场。那合法的地有多少?浙江衢州市的调查发现只有2.6%。只有2.6%的集体土地能入市等于是不让入市。二是城市建设规划圈内的不能入市,要征收过来以后才能建设,城市建设圈外的才可以入市。我们做了一个试点,发现:如果只许城市建设圈外入市,能够入市的很少,建不起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第三个门槛是集体土地不准进入房地产市场,如果进入就是小产权房,要封杀你,不准你卖。我们的小产权房,北京占房地产市场20%,深圳占70%。小产权房解决了农民工的住房问题,功劳很大,为什么要禁止?尤其是现在政府出台的房地产调控政策说要增加普通商品房供应;这边集体土地上已经建了许多商品房,增加了供应,但是不准盖、不准卖,这两个政策岂不是矛盾?城镇中低收入人群买不到房子,因此政府要建大量保障房保证他们的住房供应;可是集体经济组织建了很多廉租房,不让建,非要政府自己建,政府又没钱,为什么非要揽这个大包袱呢。所以,我认为这三道门槛都应该打破,要允许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在接受城乡规划指导和土地用途分区的用地规则限制下,自主有序地进入市场,公平竞争,平等交易。这才能使地价房价降下来,城镇居民才能租得起、买得起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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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5-8 20:17:41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四项工作是改革征地制度。一、要缩小征地范围,缩小到公共利益需要的范围之内,不要为开发商、为企业去征地;二,要给被征地人公平的补偿。什么叫公平?在市场经济中等价交换就是公平,土地、房子值多少钱就补偿多少钱,使被征地人的利益不受损害;同时做好就业安置工作,给失地农民劳动权补偿,两方面做到公平补偿就可避免强征强拆。三、要规定并严格执行合意加公示的征地程序。征地程序包括三个阶段:政府征这块地先发公告,开听证会,让被征的人发表意见,征这块地是否符合公共利益,是不是必须征这块地,最后大家同意了就征。下一步就进入调查、制定征地补偿方案。补偿方案不是政府来定,要和被征地人平等协商定下补偿价格和补偿方式。达不成协议,交法院仲裁、判决。达成协议,定下双方合意的补偿方案后,进入下一道程序,先补偿后交地,登记换证。这样才能使征地变成和谐征地,而不是现在要命的征地。

所以,建立一个开放竞争城乡统一而有序的土地市场需要做以上四项改革。

   

第二方面的改革是要建立适应市场配置的国家宏观调控体系。

市场配置不能没有国家宏观调控,但国家宏观调控体系是市场配置的调节者,做市场配置做不好、做不到的事情。


政府有四种调控手段:第一,要有公众参与式的规划和计划。这和现在的规划、计划不一样:一是功能不一样。它不再是土地资源的基本配置者,而是土地利用的信息引导者。二是规划内容不一样。它不再是一部指令性规划、计划指标的汇编。规划里要规定未来五年、十年以后土地利用目标和指导性指标,以目标、指标来引导土地使用人按照目标去使用土地;规划里要有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配置,这是市场提供不了,要由政府在规划中确定;规划还要提出为实现规划目标政府要采取的政策和管理措施,让大家知道。三是编制规划方法的转变。它不再是中央决策、地方执行,而是公共参与、共同决策。现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规划是怎么做的:他先把规划有关利益相关人找来,看各自有什么要求,然后大家讨论、协商,相矛盾的要求就一起讨论解决,然后定下规划目标和规划方案。这样,在规划过程中就把各方面的利益协调好。这样的规划、计划才能保证实施,避免违规、违法用地。意大利一位城市规划专家跟我说,规划不是科学而是一个合同,大家一起制定的合同。以后城市规划、土地规划要用这个方法来做,如此,规划才能够遵照执行,得以实施。

   

    第二,正确实施土地用途分区。《土地管理法》上有一条要“划分土地利用区”,按照分区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但现在的土地用途分区做成了各类用地的聚类,由分区来规定各类用地的规模和位置。这样制定的分区,就没有市场配置的余地了,所以要改,改成美国式的分区(zoning)。美国的分区制是把行政区里的土地划成几个区(zone),比如农业地区、住宅区、工业建设区,规定这些区里允许的土地用途是什么,要限制的土地用途是什么,禁止的土地用途和利用方式是什么,只规定这些用地规则,不管那块土地做什么用,只要符合土地用途规则就行。这样土地使用人就可以按照市场需求,怎么有利就怎么用,只要不违反规则就行。这个分区办法主要是防止土地利用之间的外部不经济,住宅区不能盖工厂,工业区里不能盖住宅,农业区不能搞建设,把土地利用之间矛盾解决好。这个做法是限制你的土地使用权,以提高总体的土地利用效率,并不完全取消土地使用权。所以《土地管理法》所确定的土地用途分区应该这样做。用这个办法就不用担心集体土地入市后大家都来盖房,管不住了。用土地用途分区的办法,规定哪个地方能盖房,哪个地方不能盖房,就可以管住,但这种分区要由社区用公众参与的办法来订,不要由政府单方面来订。

   

    第三,建立能促进节约用地、优化配置、公平分配土地收益的财税制度;要使税收、投资、补贴成为国家调控土地的主要手段。那怎样建立这样的财税制度呢?一是要清理、降低土地交易环节的税费。现在土地交易的税费占房价30%-40%,这是房价降不下来的一个重要原因。要把土地交易环节收的税费清理一下,不要税费重复征收,如既收耕地占用税又收耕地开发费,以减少交易环节的税费。二是增加保有环节的税费,征收房地产税、土地增值税,以控制囤地、囤房、投机性土地房屋需求,同时增加政府税入。三是征收耕地占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行为税,调节土地利用行为。四是政府应将公共财政投资于基础设施建设、公共设施建设,以吸引企业落地,吸引农民工落户。五是利用财政补贴推进土地整治、耕地保护、保障性住房建设等有利于公共利益的工作。六、最重要的是要完善分税制,建立地方政府事权与财权相匹配的分税制,摆脱对“卖地财政”的依赖。


    第四,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简政放权。行政审批还需要有,但实行市场配置后,许多事情可以交给市场去办;市场能办好的,如市场主导的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引起的农地转用,政府就不用审批。这样,审批工作量可大大减少。诸如宏观、中观的规划、计划、重大建设项目等大事拿到上面审批;规划批准了,规划怎么落实,具体的项目用地交给地方审批,这样就可以减少中央和省级政府很大的审批工作量。现在国土资源部的干部忙得要死,很多工作都是规划审批、项目审批。人手不够,就找一些地方挂职干部、离退休干部来帮忙,忙到这种程度。李克强总理号召要改革审批制度,简政放权,但部里做不到,计划配置就必需要审批。所以要推行市场配置才能进行审批制度改革,简政放权才能提高土地配置效率。

   

最后一个问题,土地制度改革的突破口。

建立开放竞争、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要做四件事,国家调控体系也要做四件事。但是,现在征地制度改革、集体土地入市,地方政府接受不了。因为集体土地入市、征地范围一缩小,征地补偿费一提高,土地出让金就没了。现在地方政府对出让金依赖到什么程度:地方政府能收到近6万亿的出让金收益,10%用作水利基金,10%用作教育基金,10%用在土地整治,大规模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也要靠出让金收益;地方政府欠了10万亿地方债,其中2.5万亿,要用土地出让金偿还。没有土地出让金收益,地方债还不了,地方政府要破产,银行要垮台。因此就不能接受集体土地入市和征地制度改革,改革就改不动。所以,土地制度改革要以财税制度改革为突破口,首先要完善分税制和转移支付制度,让地方政府有与其事权相匹配的财税收入,摆脱对出让金的依赖;这样,土地制度改革才能一项一项地推动。所以,我说土地制度改革要以财税度改革为突破口,随着财税制度改革的进度,渐进地、协调地推进各项土地制度改革。

   

    我的汇报完了,不妥当的地方请大家批评指正。谢谢大家!

   

    张千帆:非常感谢郑司长的精彩讲演。他非常系统地总结了目前中国土地制度问题和今后的改革方向,有些方面听上去比较技术,很多细节,但是这些都很重要,直接关系到我们切身利益。如果不知道这些,可能推土机明天就会出现在你们家门口,至少要承担高房价之苦。在座各位很多生活在北京,北京、上海等大城市的高房价绝对和我们的土地制度有关系,以种种名义对土地严格控制的制度有关系。如果放开“小产权房”,全国各大城市的房价马上会下降,为什么这样?为什么先通过制度造成高房价,然后通过各种不正当措施打压房价?这些都和市场经济的精神背道而驰。

    我想利用主持人之便,澄清刚才郑司长讲的一个问题:怎么看待宪法第10条?《土地管理法》几次修正都以宪法第10条为名,假借了它的名义。按照现在的通常解释,这一条就是“恶法”,但我还是认为它没有必要一定成为一条恶法。郑司长提到要删除第10条不是绝对不可能,但在我看来,要通过修宪纠正目前它造成的各种弊端的难度很大。有些学者认为,中国土地制度改革的方向应该是土地私有化,但土地私有化在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是否有可能?我觉得难度很大。中国现在还有什么是“社会主义”的?以前企业是国有的,公社是“人民”的,没有私人的份,现在格局从根本上已改观了。那现在什么还是“国有”的?只有一个,那就是土地。所以要改第10条是很难的,至少近年不可能。这和从技术上的修改(比如88年、93年对有关土地制度修改)完全不一样,现在不现实。但能否换一种合理的解释?我认为还是有可能的。我提出的主张无非是要把“所有权”虚化,无论是国有还是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所有公有产权必然带有不确定性,只有把它虚化后,把使用权落到实处才是今后的根本出路。无论如何改,是改条文还是改解释,都要沿着这样的方向。

这样改法理上行不行?我觉得不是不可以。郑司长提到第9条,我们的矿产资源都属于国有;这个国有好像是实际所有,那么第10条似乎也应该是实际所有,而非名义上的国有。但我认为两者不能完全划等号,因为矿产资源一般是政府直接管理,以前几部宪法也都规定了矿产国有,原来私有的就极少;如果原来是私有的话,那么第9条宣布国有也应该是名义所有。但是对于第10条的土地,有的是原来就属于中央或地方各级管理,是实际的国有,但也有是原来私有,这样的土地并不因为第10条就变成实际国有,而只是虚的名义所有。

这种做法在其它国家也很普遍。在几乎所有英联邦国家,土地在名义上是英国女王所有。加拿大是一个独立国家,但名义上加拿大的土地还是英国女王所有,但英国女王怎么管得到加拿大的土地呢?所以他们的“所有权”必然是十分虚化的,比英国的虚君制还要虚。我们也可以用这种方式解释宪法第10条。怎么协调第9条、10条?我们并不是讲国家不可以实在的拥有土地,美国也有国家拥有的土地,有联邦政府直接拥有的土地和各州政府拥有的土地,但他们那种土地都是联邦或者州实际管辖的土地,真的行使管辖权。我们现在政府大楼,下面的土地归政府自己管;马路、公园,私人没有行使实际使用权的土地,也都可以变成真正意义的国有或者集体所有。但是原来私人或者单位所有的土地,使用权还在我们这儿。1982年宪法并不因为第10条宣布城市土地国家所有,就把私有土地实质性的国有化,或者充公了。这种做法是不正当的。

在座的马老师在北京有一祖宅四合院被政府拿走了,《凤凰周刊》曾对这个故事进行了报道。他们有50年代给土地发了所有权证,白纸黑字都有。文革时,红卫兵抄家要将其拿走。如果我们把1982年宪法第10条解释为国家不分青红皂白充公她家的土地,这就是红卫兵做法的宪法化,“文革”做法的宪法化,因为文革就是这么做的。1976年打倒四人帮,1978年改革开放,1982年制定宪法,都是对“文革”的根本否定,要建设法治国家,要保护私有产权,这些宪法里都有,今天怎么还能以“文革”的方式解释宪法第10条?对于公民实际享有的使用权,82宪法第10条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后来国土部屡次出台过政策,防止这一条对目前土地使用格局造成根本颠覆或者振荡。这些都表明国家希望土地使用的政策具有一定的连续性,并不受第10条影响。所以我认为我们当然应该争取这一条得到根本修改,但在目前还不知道什么时候才能实现的情况下,首先应该推动第10条的合理解释。

   

    下面时间留给大家。

   

    提问1:现状导致发生很多不愉快的事件,首先是行政解决,行政解决从什么时候开始的?规划立项时所谓公权力就已经采取了暴力,已经被规划了,在这个地方将要被驱逐这个地方,腾出这个地区给政府提供财富,现在导致社会的现状是什么?就几个阶段:商人行贿官员,商人控制官员,官员可能会造反,造反的背景是什么,大家的地不够用,大家一块谈法治问题。这是一个问题。最关键的是所谓农村土地和城镇土地到底有什么区别,农村、城镇土地给老百姓用的,应该把农村土地的主权还给老百姓,现在政府变成运动员和裁判员,现在出来要做买卖,而且做买卖的行为是强制性的行为。还有我们国家实行土地登记制度,财产社国家保护,可现在根本原因是政府侵权和政府违法,我们国家政府的权力很大,超过了法律限制了。现在的说法是应该把政府关在笼子里,把老百姓放出去,这才是对的。现在所谓的城镇化,新城镇化和旧城镇化的区别是什么,经过新文化运动和前一段城镇化的掠夺,把真正的市场经济秩给破坏了,新的在哪儿?“新”在还真正的市场规则和市场法治。还有补偿,补偿不能代表老百姓的财产价值,这是两个概念,不能混淆。

   

    提问2:我以前做过房地产,现在已经不做了,旧的土地制度确实有很多弊病,改革是一个大方向。而政府不愿放权是一个悲观因素,长期来看这个悲观因素是不重要的,连铁道部都改了。我觉得现在更多侧重点是土地为国家的战略性资源,地产行业是资金性密集型行业,如果把土地全部放开、全部自由化,刚开始房价会跌,若长期来看新自由主义下必然会造成新的垄断,新的垄断造成过去政府的公司化不会再有,尤其是现在民间资本在国际资本市场上比较弱势的情况下,比铁道部的事情更危险,更何况还没有更加自由的方式。所以站在安全角度上,真正把利益实实在在的、最终落在农民头上,这需要做更多、更深的考虑。具体的利益,短期之内,我觉得十二五期间不会有太大的变动,而且有一些变动很难做,比如您说的分税制,分税制是中国模式的一个重要保障。现在是所谓的战略机遇期,过六年超过美国成为第一,这不可能,长期来看大政府不可能完成变成小政府,但可能变成中政府,有些权力怎么放?有什么样的度?您有什么好意见或者深入的点在这方面讲讲。

   

    郑振源:土地利用有社会性,这块地怎么用会影响周围、影响社会,有些符合社会公共利益,有些不符合。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有很多限制,限制的办法是:分区制的办法,另外用税收来调节。英国1947年《城乡规划法》用的一个办法是把城郊土地开发权化3亿英镑买过来,将开发权国有化,你要开发必须经我的批准和同意,交开发费才能开发。这个办法实行得并不好,冻结了土地市场,五年以后就取消了,改成以税收办法调节。要使土地利用能把个人目标与公共目标协调起来,有好的收税办法,但不要采取剥夺财产权的办法。征地制度要有,但要等价交换,征税要有,征税是强制性的,这些政策必须要有,但少用行政手段,更不要用剥夺人家产权的办法,我是这个意思。

   

    提问3:我这不算问题,张千帆老师是北大法学院的教授,郑振源先生是个国土的专家和顾问。我把我的事情简单说两句,北京城里像这样的人有相当一部分,而且被拆迁和文革的伤害到现在没有解决。(纸)这上面有我用地多少平米,房子面积、大小都有证明,买房子买地都花钱了。但文革时没有土地了,只房屋所有证了。1992年拆迁我的房子时,270平方米的四合院,只给2万块钱,理由是房子已经衰败了,残值就这么多了。可他们在文革时拿走了十几年,没有给我修。国家分两步把我的房子剥夺了。这个小院现在的价格是四、五千万,当时国家给我2万,我没有接受这个处置,就把我的房子拆了。到现在我已经上访了24年了,所以要呼吁:明年要有房地产统一登记,这个登记应该包括房屋和土地权利的登记。我们是平房,买了房屋和土地,但国家分两步就把我的财产全部抢走了。在这种情况下,明年登记时希望咱们有一个很健全的登记机构。我知道美国在法院登记,专门成立了登记机构。可咱们国家是怎样的?我认为我国的房管局就是一个流氓单位,大官贪污国企,县处级以下贪污老百姓的房地产,所以我觉得需要有一个权威部门把房子和土地登记个人名下,保护我们的财产。如果房屋归房屋管、土地归土地管,当时可能是两个部门互相制约,现在他们形成了完整利益链剥夺老百姓的财产,拆迁时不通知你,给你多少钱就是多少钱。所以希望张老师和郑先生在这方面以专家和学者的身份替老百姓多呼吁一下。我已经上访了24年,到现在还在坚持,我当然是为了个人利益,可如果一直如此进展下去,那今后中国的法律就谈不上进步。希望两位专家学者开会时多呼吁呼吁,因为据我了解这样的情况在北京有很多。还有在《征地拆迁条例》里,公权力要的不是房子,而是土地,但给你的是房子价钱,按房子的建筑面积给你计算。所以政府干了很多不是光明正大的、龌龊的事。今天郑老师给我最大的启发是一切让市场说了算,但我们国家很多是阴暗的,信息不公开,所以没有办法制约,包括国土局、规划局。现在北京规划局、国土局都不敢跟我见面,国家烂到这种地步,希望两位老师能够尽量给老百姓做这方面的呼吁,因为底层老百姓没有办法向上层传达消息。

   

    提问4:我在电视上见过这位女士的情况,没想到这么多年您的问题还没有解决。今天讲中国新城镇化,我觉得中国城镇化是对中国老百姓一种掠夺,是对宪法和法律的践踏,和对中国老百姓人权的践踏。我是一个被拆迁户,深受其苦,全家给绑架走,这边绑架走,那边就拆房子、掠夺,而且到现在谁都不敢承认,连法院都不做。北京有“腾退”一词,可什么叫“腾退”?用腾退欺压老百姓,强拆是帮助腾退,这是政府的行为。二位学者能不能解释解释什么叫腾退?

   

    (现场对此反应强烈)

   

张千帆:大家对这些问题反应强烈,可见今天讨论城镇化以及土地制度问题确实很重要,但要改变这种现状很难,归根结底还是既得利益太强。郑司长讲了,在座各位也知道,关键在于征地已成为地方政府甚至个别官员生财的最主要方式。合理解释宪法第10条、改革今后的土地制度难度很大;无论是从条例上修改,还是改变解释、修改法律,难度都很大,需要我们一起努力。刚才几位老先生、女士希望我们学者能够帮你们说话,我们也一直在帮你们说话,但学者的能力是有限的,我们不是决策者。决策者什么时候才会改变想法?只有当公民对他们施加的压力足够大的时候。近来,我对随迁子女高考问题比较关注。只是在家长一直不断争取,对政府施加足够大的压力后,这个问题才出现了转机,但还没有完全解决,因为北京、上海的政策历来非常糟糕。土地问题也是这样,土地问题可能比高考问题更大、更直接,可能涉及明天有没有地方住的问题,但它的阻力也很大。我们该怎么办?现在个别的抗议、上访非常之多,名列每年上访量的榜首,但一直没有从根本上这种现状。我觉得大家需要相互沟通,联合起来,多举行一些集体活动表达制度改革的诉求,这样政府才能有所触动。这是我个人的一点感想。作为学者,我们会尽力履行自己的义务,但中国制度要有任何变化,一定要有老百姓的广泛参与。离开这个前提,我们的制度不可能进步。我们作为国家公民享有哪些权利、应该履行哪些义务,对落实我们的权利应该做什么?这些都是关系大家利益的重要问题。在这里,我们提前预告下一次讲座,初步定在5月14日,主题是“如何做一个公民”。

非常感谢大家的参与,感谢郑老师的精彩讲座!


(感谢北大法学院13级博士生李少文同学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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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5-8 20:18:0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四项工作是改革征地制度。一、要缩小征地范围,缩小到公共利益需要的范围之内,不要为开发商、为企业去征地;二,要给被征地人公平的补偿。什么叫公平?在市场经济中等价交换就是公平,土地、房子值多少钱就补偿多少钱,使被征地人的利益不受损害;同时做好就业安置工作,给失地农民劳动权补偿,两方面做到公平补偿就可避免强征强拆。三、要规定并严格执行合意加公示的征地程序。征地程序包括三个阶段:政府征这块地先发公告,开听证会,让被征的人发表意见,征这块地是否符合公共利益,是不是必须征这块地,最后大家同意了就征。下一步就进入调查、制定征地补偿方案。补偿方案不是政府来定,要和被征地人平等协商定下补偿价格和补偿方式。达不成协议,交法院仲裁、判决。达成协议,定下双方合意的补偿方案后,进入下一道程序,先补偿后交地,登记换证。这样才能使征地变成和谐征地,而不是现在要命的征地。

所以,建立一个开放竞争城乡统一而有序的土地市场需要做以上四项改革。

   

第二方面的改革是要建立适应市场配置的国家宏观调控体系。

市场配置不能没有国家宏观调控,但国家宏观调控体系是市场配置的调节者,做市场配置做不好、做不到的事情。


政府有四种调控手段:第一,要有公众参与式的规划和计划。这和现在的规划、计划不一样:一是功能不一样。它不再是土地资源的基本配置者,而是土地利用的信息引导者。二是规划内容不一样。它不再是一部指令性规划、计划指标的汇编。规划里要规定未来五年、十年以后土地利用目标和指导性指标,以目标、指标来引导土地使用人按照目标去使用土地;规划里要有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配置,这是市场提供不了,要由政府在规划中确定;规划还要提出为实现规划目标政府要采取的政策和管理措施,让大家知道。三是编制规划方法的转变。它不再是中央决策、地方执行,而是公共参与、共同决策。现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规划是怎么做的:他先把规划有关利益相关人找来,看各自有什么要求,然后大家讨论、协商,相矛盾的要求就一起讨论解决,然后定下规划目标和规划方案。这样,在规划过程中就把各方面的利益协调好。这样的规划、计划才能保证实施,避免违规、违法用地。意大利一位城市规划专家跟我说,规划不是科学而是一个合同,大家一起制定的合同。以后城市规划、土地规划要用这个方法来做,如此,规划才能够遵照执行,得以实施。

   

    第二,正确实施土地用途分区。《土地管理法》上有一条要“划分土地利用区”,按照分区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但现在的土地用途分区做成了各类用地的聚类,由分区来规定各类用地的规模和位置。这样制定的分区,就没有市场配置的余地了,所以要改,改成美国式的分区(zoning)。美国的分区制是把行政区里的土地划成几个区(zone),比如农业地区、住宅区、工业建设区,规定这些区里允许的土地用途是什么,要限制的土地用途是什么,禁止的土地用途和利用方式是什么,只规定这些用地规则,不管那块土地做什么用,只要符合土地用途规则就行。这样土地使用人就可以按照市场需求,怎么有利就怎么用,只要不违反规则就行。这个分区办法主要是防止土地利用之间的外部不经济,住宅区不能盖工厂,工业区里不能盖住宅,农业区不能搞建设,把土地利用之间矛盾解决好。这个做法是限制你的土地使用权,以提高总体的土地利用效率,并不完全取消土地使用权。所以《土地管理法》所确定的土地用途分区应该这样做。用这个办法就不用担心集体土地入市后大家都来盖房,管不住了。用土地用途分区的办法,规定哪个地方能盖房,哪个地方不能盖房,就可以管住,但这种分区要由社区用公众参与的办法来订,不要由政府单方面来订。

   

    第三,建立能促进节约用地、优化配置、公平分配土地收益的财税制度;要使税收、投资、补贴成为国家调控土地的主要手段。那怎样建立这样的财税制度呢?一是要清理、降低土地交易环节的税费。现在土地交易的税费占房价30%-40%,这是房价降不下来的一个重要原因。要把土地交易环节收的税费清理一下,不要税费重复征收,如既收耕地占用税又收耕地开发费,以减少交易环节的税费。二是增加保有环节的税费,征收房地产税、土地增值税,以控制囤地、囤房、投机性土地房屋需求,同时增加政府税入。三是征收耕地占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行为税,调节土地利用行为。四是政府应将公共财政投资于基础设施建设、公共设施建设,以吸引企业落地,吸引农民工落户。五是利用财政补贴推进土地整治、耕地保护、保障性住房建设等有利于公共利益的工作。六、最重要的是要完善分税制,建立地方政府事权与财权相匹配的分税制,摆脱对“卖地财政”的依赖。


    第四,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简政放权。行政审批还需要有,但实行市场配置后,许多事情可以交给市场去办;市场能办好的,如市场主导的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引起的农地转用,政府就不用审批。这样,审批工作量可大大减少。诸如宏观、中观的规划、计划、重大建设项目等大事拿到上面审批;规划批准了,规划怎么落实,具体的项目用地交给地方审批,这样就可以减少中央和省级政府很大的审批工作量。现在国土资源部的干部忙得要死,很多工作都是规划审批、项目审批。人手不够,就找一些地方挂职干部、离退休干部来帮忙,忙到这种程度。李克强总理号召要改革审批制度,简政放权,但部里做不到,计划配置就必需要审批。所以要推行市场配置才能进行审批制度改革,简政放权才能提高土地配置效率。

   

最后一个问题,土地制度改革的突破口。

建立开放竞争、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要做四件事,国家调控体系也要做四件事。但是,现在征地制度改革、集体土地入市,地方政府接受不了。因为集体土地入市、征地范围一缩小,征地补偿费一提高,土地出让金就没了。现在地方政府对出让金依赖到什么程度:地方政府能收到近6万亿的出让金收益,10%用作水利基金,10%用作教育基金,10%用在土地整治,大规模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也要靠出让金收益;地方政府欠了10万亿地方债,其中2.5万亿,要用土地出让金偿还。没有土地出让金收益,地方债还不了,地方政府要破产,银行要垮台。因此就不能接受集体土地入市和征地制度改革,改革就改不动。所以,土地制度改革要以财税制度改革为突破口,首先要完善分税制和转移支付制度,让地方政府有与其事权相匹配的财税收入,摆脱对出让金的依赖;这样,土地制度改革才能一项一项地推动。所以,我说土地制度改革要以财税度改革为突破口,随着财税制度改革的进度,渐进地、协调地推进各项土地制度改革。

   

    我的汇报完了,不妥当的地方请大家批评指正。谢谢大家!

   

    张千帆:非常感谢郑司长的精彩讲演。他非常系统地总结了目前中国土地制度问题和今后的改革方向,有些方面听上去比较技术,很多细节,但是这些都很重要,直接关系到我们切身利益。如果不知道这些,可能推土机明天就会出现在你们家门口,至少要承担高房价之苦。在座各位很多生活在北京,北京、上海等大城市的高房价绝对和我们的土地制度有关系,以种种名义对土地严格控制的制度有关系。如果放开“小产权房”,全国各大城市的房价马上会下降,为什么这样?为什么先通过制度造成高房价,然后通过各种不正当措施打压房价?这些都和市场经济的精神背道而驰。

    我想利用主持人之便,澄清刚才郑司长讲的一个问题:怎么看待宪法第10条?《土地管理法》几次修正都以宪法第10条为名,假借了它的名义。按照现在的通常解释,这一条就是“恶法”,但我还是认为它没有必要一定成为一条恶法。郑司长提到要删除第10条不是绝对不可能,但在我看来,要通过修宪纠正目前它造成的各种弊端的难度很大。有些学者认为,中国土地制度改革的方向应该是土地私有化,但土地私有化在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是否有可能?我觉得难度很大。中国现在还有什么是“社会主义”的?以前企业是国有的,公社是“人民”的,没有私人的份,现在格局从根本上已改观了。那现在什么还是“国有”的?只有一个,那就是土地。所以要改第10条是很难的,至少近年不可能。这和从技术上的修改(比如88年、93年对有关土地制度修改)完全不一样,现在不现实。但能否换一种合理的解释?我认为还是有可能的。我提出的主张无非是要把“所有权”虚化,无论是国有还是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所有公有产权必然带有不确定性,只有把它虚化后,把使用权落到实处才是今后的根本出路。无论如何改,是改条文还是改解释,都要沿着这样的方向。

这样改法理上行不行?我觉得不是不可以。郑司长提到第9条,我们的矿产资源都属于国有;这个国有好像是实际所有,那么第10条似乎也应该是实际所有,而非名义上的国有。但我认为两者不能完全划等号,因为矿产资源一般是政府直接管理,以前几部宪法也都规定了矿产国有,原来私有的就极少;如果原来是私有的话,那么第9条宣布国有也应该是名义所有。但是对于第10条的土地,有的是原来就属于中央或地方各级管理,是实际的国有,但也有是原来私有,这样的土地并不因为第10条就变成实际国有,而只是虚的名义所有。

这种做法在其它国家也很普遍。在几乎所有英联邦国家,土地在名义上是英国女王所有。加拿大是一个独立国家,但名义上加拿大的土地还是英国女王所有,但英国女王怎么管得到加拿大的土地呢?所以他们的“所有权”必然是十分虚化的,比英国的虚君制还要虚。我们也可以用这种方式解释宪法第10条。怎么协调第9条、10条?我们并不是讲国家不可以实在的拥有土地,美国也有国家拥有的土地,有联邦政府直接拥有的土地和各州政府拥有的土地,但他们那种土地都是联邦或者州实际管辖的土地,真的行使管辖权。我们现在政府大楼,下面的土地归政府自己管;马路、公园,私人没有行使实际使用权的土地,也都可以变成真正意义的国有或者集体所有。但是原来私人或者单位所有的土地,使用权还在我们这儿。1982年宪法并不因为第10条宣布城市土地国家所有,就把私有土地实质性的国有化,或者充公了。这种做法是不正当的。

在座的马老师在北京有一祖宅四合院被政府拿走了,《凤凰周刊》曾对这个故事进行了报道。他们有50年代给土地发了所有权证,白纸黑字都有。文革时,红卫兵抄家要将其拿走。如果我们把1982年宪法第10条解释为国家不分青红皂白充公她家的土地,这就是红卫兵做法的宪法化,“文革”做法的宪法化,因为文革就是这么做的。1976年打倒四人帮,1978年改革开放,1982年制定宪法,都是对“文革”的根本否定,要建设法治国家,要保护私有产权,这些宪法里都有,今天怎么还能以“文革”的方式解释宪法第10条?对于公民实际享有的使用权,82宪法第10条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后来国土部屡次出台过政策,防止这一条对目前土地使用格局造成根本颠覆或者振荡。这些都表明国家希望土地使用的政策具有一定的连续性,并不受第10条影响。所以我认为我们当然应该争取这一条得到根本修改,但在目前还不知道什么时候才能实现的情况下,首先应该推动第10条的合理解释。

   

    下面时间留给大家。

   

    提问1:现状导致发生很多不愉快的事件,首先是行政解决,行政解决从什么时候开始的?规划立项时所谓公权力就已经采取了暴力,已经被规划了,在这个地方将要被驱逐这个地方,腾出这个地区给政府提供财富,现在导致社会的现状是什么?就几个阶段:商人行贿官员,商人控制官员,官员可能会造反,造反的背景是什么,大家的地不够用,大家一块谈法治问题。这是一个问题。最关键的是所谓农村土地和城镇土地到底有什么区别,农村、城镇土地给老百姓用的,应该把农村土地的主权还给老百姓,现在政府变成运动员和裁判员,现在出来要做买卖,而且做买卖的行为是强制性的行为。还有我们国家实行土地登记制度,财产社国家保护,可现在根本原因是政府侵权和政府违法,我们国家政府的权力很大,超过了法律限制了。现在的说法是应该把政府关在笼子里,把老百姓放出去,这才是对的。现在所谓的城镇化,新城镇化和旧城镇化的区别是什么,经过新文化运动和前一段城镇化的掠夺,把真正的市场经济秩给破坏了,新的在哪儿?“新”在还真正的市场规则和市场法治。还有补偿,补偿不能代表老百姓的财产价值,这是两个概念,不能混淆。

   

    提问2:我以前做过房地产,现在已经不做了,旧的土地制度确实有很多弊病,改革是一个大方向。而政府不愿放权是一个悲观因素,长期来看这个悲观因素是不重要的,连铁道部都改了。我觉得现在更多侧重点是土地为国家的战略性资源,地产行业是资金性密集型行业,如果把土地全部放开、全部自由化,刚开始房价会跌,若长期来看新自由主义下必然会造成新的垄断,新的垄断造成过去政府的公司化不会再有,尤其是现在民间资本在国际资本市场上比较弱势的情况下,比铁道部的事情更危险,更何况还没有更加自由的方式。所以站在安全角度上,真正把利益实实在在的、最终落在农民头上,这需要做更多、更深的考虑。具体的利益,短期之内,我觉得十二五期间不会有太大的变动,而且有一些变动很难做,比如您说的分税制,分税制是中国模式的一个重要保障。现在是所谓的战略机遇期,过六年超过美国成为第一,这不可能,长期来看大政府不可能完成变成小政府,但可能变成中政府,有些权力怎么放?有什么样的度?您有什么好意见或者深入的点在这方面讲讲。

   

    郑振源:土地利用有社会性,这块地怎么用会影响周围、影响社会,有些符合社会公共利益,有些不符合。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有很多限制,限制的办法是:分区制的办法,另外用税收来调节。英国1947年《城乡规划法》用的一个办法是把城郊土地开发权化3亿英镑买过来,将开发权国有化,你要开发必须经我的批准和同意,交开发费才能开发。这个办法实行得并不好,冻结了土地市场,五年以后就取消了,改成以税收办法调节。要使土地利用能把个人目标与公共目标协调起来,有好的收税办法,但不要采取剥夺财产权的办法。征地制度要有,但要等价交换,征税要有,征税是强制性的,这些政策必须要有,但少用行政手段,更不要用剥夺人家产权的办法,我是这个意思。

   

    提问3:我这不算问题,张千帆老师是北大法学院的教授,郑振源先生是个国土的专家和顾问。我把我的事情简单说两句,北京城里像这样的人有相当一部分,而且被拆迁和文革的伤害到现在没有解决。(纸)这上面有我用地多少平米,房子面积、大小都有证明,买房子买地都花钱了。但文革时没有土地了,只房屋所有证了。1992年拆迁我的房子时,270平方米的四合院,只给2万块钱,理由是房子已经衰败了,残值就这么多了。可他们在文革时拿走了十几年,没有给我修。国家分两步把我的房子剥夺了。这个小院现在的价格是四、五千万,当时国家给我2万,我没有接受这个处置,就把我的房子拆了。到现在我已经上访了24年了,所以要呼吁:明年要有房地产统一登记,这个登记应该包括房屋和土地权利的登记。我们是平房,买了房屋和土地,但国家分两步就把我的财产全部抢走了。在这种情况下,明年登记时希望咱们有一个很健全的登记机构。我知道美国在法院登记,专门成立了登记机构。可咱们国家是怎样的?我认为我国的房管局就是一个流氓单位,大官贪污国企,县处级以下贪污老百姓的房地产,所以我觉得需要有一个权威部门把房子和土地登记个人名下,保护我们的财产。如果房屋归房屋管、土地归土地管,当时可能是两个部门互相制约,现在他们形成了完整利益链剥夺老百姓的财产,拆迁时不通知你,给你多少钱就是多少钱。所以希望张老师和郑先生在这方面以专家和学者的身份替老百姓多呼吁一下。我已经上访了24年,到现在还在坚持,我当然是为了个人利益,可如果一直如此进展下去,那今后中国的法律就谈不上进步。希望两位专家学者开会时多呼吁呼吁,因为据我了解这样的情况在北京有很多。还有在《征地拆迁条例》里,公权力要的不是房子,而是土地,但给你的是房子价钱,按房子的建筑面积给你计算。所以政府干了很多不是光明正大的、龌龊的事。今天郑老师给我最大的启发是一切让市场说了算,但我们国家很多是阴暗的,信息不公开,所以没有办法制约,包括国土局、规划局。现在北京规划局、国土局都不敢跟我见面,国家烂到这种地步,希望两位老师能够尽量给老百姓做这方面的呼吁,因为底层老百姓没有办法向上层传达消息。

   

    提问4:我在电视上见过这位女士的情况,没想到这么多年您的问题还没有解决。今天讲中国新城镇化,我觉得中国城镇化是对中国老百姓一种掠夺,是对宪法和法律的践踏,和对中国老百姓人权的践踏。我是一个被拆迁户,深受其苦,全家给绑架走,这边绑架走,那边就拆房子、掠夺,而且到现在谁都不敢承认,连法院都不做。北京有“腾退”一词,可什么叫“腾退”?用腾退欺压老百姓,强拆是帮助腾退,这是政府的行为。二位学者能不能解释解释什么叫腾退?

   

    (现场对此反应强烈)

   

张千帆:大家对这些问题反应强烈,可见今天讨论城镇化以及土地制度问题确实很重要,但要改变这种现状很难,归根结底还是既得利益太强。郑司长讲了,在座各位也知道,关键在于征地已成为地方政府甚至个别官员生财的最主要方式。合理解释宪法第10条、改革今后的土地制度难度很大;无论是从条例上修改,还是改变解释、修改法律,难度都很大,需要我们一起努力。刚才几位老先生、女士希望我们学者能够帮你们说话,我们也一直在帮你们说话,但学者的能力是有限的,我们不是决策者。决策者什么时候才会改变想法?只有当公民对他们施加的压力足够大的时候。近来,我对随迁子女高考问题比较关注。只是在家长一直不断争取,对政府施加足够大的压力后,这个问题才出现了转机,但还没有完全解决,因为北京、上海的政策历来非常糟糕。土地问题也是这样,土地问题可能比高考问题更大、更直接,可能涉及明天有没有地方住的问题,但它的阻力也很大。我们该怎么办?现在个别的抗议、上访非常之多,名列每年上访量的榜首,但一直没有从根本上这种现状。我觉得大家需要相互沟通,联合起来,多举行一些集体活动表达制度改革的诉求,这样政府才能有所触动。这是我个人的一点感想。作为学者,我们会尽力履行自己的义务,但中国制度要有任何变化,一定要有老百姓的广泛参与。离开这个前提,我们的制度不可能进步。我们作为国家公民享有哪些权利、应该履行哪些义务,对落实我们的权利应该做什么?这些都是关系大家利益的重要问题。在这里,我们提前预告下一次讲座,初步定在5月14日,主题是“如何做一个公民”。

非常感谢大家的参与,感谢郑老师的精彩讲座!


(感谢北大法学院13级博士生李少文同学供稿)


http://www.publiclaw.cn/article/Details.asp?NewsId=4288&Classid=&ClassNa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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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5-10 22:27:59 | 显示全部楼层
     就个人目前对“经租房”情况的掌握程度而言,已从人类的、国际的;历史的、现状的;法律的、政治的等等方面,将能说的话都说了。就剩下我国独有的政体、国体方面该说而不能说的话了。简单地说就是:“共和党”不行的,“共X党”还行;国外不行的,国内半世纪了还行。
     幸亏你们的祖业不是“违建”,政府不能依“规划法”拆违;幸亏去年七月已取消了“拆违”以外的行政强拆,不然,你们的祖业完全可能已进了他人的钱袋了。

       个人认为,私产在强权面前要不被吞噬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但私产与强权之争又总是私产胜出。原因是私产具有人民性因而具备了永恒性,而强权只具备阶段性。

        “经租房”问题存续了半个多世纪,国人法治观念在变,国家领导人在变,“经租房”的私产属性却一直未变。单个的业主、继承人也许弱小,但他们保卫“私产”的意识却在传承的过程中愈来愈强烈,他们的抗争愈来愈有效。

      坚持吧,一定会胜利。

                        ------萧峰


       把【“经租房”历史遗留问题】搞搞清楚,别用【解决 ““经租房”历史遗留问题”】这个筐来解决 ““经租房”历史遗留问题”!!!  建设部的流氓们!


                        -----索祖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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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5-11 06:31:4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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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视野  美国都市报
    私产被经租 政府涉呑祖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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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13-5-11 08:4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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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5-12 20:44:4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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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北京老房子背后的利益黑洞回复 | 推荐 | 收藏 | 树状
作者: 水仙香香 关注  于 2013-04-17 11:08 发表只看该作者发短消息加为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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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翔凤胡同27号院是孙宗万家的四合院,1958年被经租后,孙家自此失去了对大部分房屋的控制权。“文革”后落实政策,只发还其自住的两间北房。如今,陌生人住进来,在院子里大兴土木,她与对方交涉不成,进而将代管房屋的北京市西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什刹海管理局起诉至法院,官司却败诉了。

孙宗万起诉的理由是被告在未经规划批准施工许可情况下翻建东屋,这其实是其代理人张积年的一个计策。当前,所有主张对经租房产权的案件在法院都不会被受理,而以此理由起诉,不仅可以立案,且必然涉及经租房产权问题。

张积年提醒孙宗万,当前发生在这个院落的一切,从一开始就是个阴谋。

经营收入不菲

孙家的院子坐落于文保地区什刹海,院门正对恭王府后墙。2005年,曾被经租的南房和东、西房里的住户陆续迁出。孙宗万打听得知,一家名叫天鸿的公司得到了这几间房屋的租赁权,原住户搬迁费用,即由该公司出资。天鸿公司及后来接受租赁权转让的威邦投资公司都曾多次与孙家谈判,试图收购北房的所有权,但均遭拒。

2011年,未经孙宗万同意,院子里经租部分被大肆翻建,翻建方分别为恭王府景区办和东、西房“房客”。后西屋被转租给了一位外国人,每月租金约9000元。此前,每间屋的租金只有近百元。

2005年,张积年安定门内大街197号被经租的四合院祖宅,被改造成了楼房式样的安定宾馆,改建由宾馆经营方出资,经营收入与房屋出租方分成。前门粮食店街的经租房,临街部分已被改为门脸,由房管局租给他人用于开小吃店。

南锣鼓巷福祥胡同的王世倜则一度直面房屋被“偷卖”的惊险。5年前一天,一位法国人来找他,说一个叫北方华鼎的公司准备将13号院卖给他,但他查阅房屋档案,发现产权人写的是王世倜的名字。但北方华鼎工作人员明确告诉他,他们提供的产权证件齐全,卖房者就是产权人,并称保证不会出现纠纷。

王赶到北方华鼎的门脸,竟发现13号院确被制成四合院模型在出售。一询问,才知道自家被经租的13号院使用权已经从一家工厂名下被北方华鼎以300万元的价格买了下来,且“没有期限”。

王世倜自住的11号就在13号隔壁,他自此天天看守着自家的院子,不厌其烦地跟来看院子的陌生人解释13号院的情况,一次又一次地打消他们购买院子的念头,院子就这样暂时被保了下来。

资深四合院经纪人代振宇介绍,北京只有40%的四合院属于产权没有任何纠纷的私房,剩下的60%都是“公房”,“除单位直管房外,其余的都在房地经营管理中心手里。”

北京市各区房地经营管理中心于2002年左右成立。东城区房地经营管理中心法人证书显示,作为事业单位,其业务范围不仅包括负责直管公房的经营管理、修建服务等,也包括房地产经营开发。一些有政府部门背景的公司也参与到对四合院的开发中。前述购买孙宗万家经租房使用权的天鸿公司,就有公开资料显示其前身为“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住宅建设经营公司”。

一个显见的事实是,在现在变成寸土寸金的老北京城,至今还没有清退给私房主的经租房大多在二环以里,这无疑是一笔令人垂涎的庞大资产,也或可视作有关部门迟迟不发还经租产的部分原因。

产权转移的阴谋

更诱人的利益在于,将大杂院里的住户腾退后翻建的四合院,在市场上售价动辄几千万乃至上亿元。

“当他们有了整个院子,就可以达到整体出售的目的了。”孙宗万这样解释她坚决不卖自住北房的原因。

南池子普渡寺西巷3号的丁艾也曾面临类似境遇。当年,她家的房子并没达到经租标准,前院14间房却在运动中被扩大化执行。几年前,前院的住户陆续被清走,原本完整的四合院被房地中心强行砌起的一堵墙生生隔成了两半。

2004年,为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北京旧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房屋的保护和修缮,北京市开始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文化保护区域内的四合院等房屋。代振宇回忆,也正是从那时起,政府允许外地人购买北京四合院。奥运会前的2007年,四合院交易达到鼎峰。

颇有意味的是,在一期题为《四合院孕育大市场》的电视节目中,丁艾出现在镜头里,她介绍,院子为其祖父民国时期购买,1949年后,他们取得了新政权颁发的《房地产所有证》。院子的另一边,一个中年男子却对着镜头说,他刚从政府部门——房管局手里买下了宅子的前院。

节目没有呈现的是:几天前,房地经营管理中心来人,要求丁艾为买主指界,以便为买主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被丁艾拒绝。

出乎丁艾意料,当买主上门,他手里竟也拿着一本房产证,相关登记表上房产来源一栏写着根本不涉及产权转移的“国家经租”,原产权人一栏空白。

根据有关法律,房产须两证(《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齐全,方可交易。围绕两证,北京私房主们与政府有关部门展开了角逐。

一方面是代管产,据有关法规,依法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的房屋和无人主张权利的房屋,可由登记机关代为登记,但同时也明确规定,代为登记的房屋,不给房管局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另一方面是经租房,张积年认为,这些房屋在被经租之时只是由政府代为管理,因此,经租房主持有的新政权成立初期颁发的私产产权证才是唯一有效的产权证明,而非房管局“自己给自己发”的那份。

一份1989年的北京市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显示,“现所有权登记人”为北京市丰台区房地产管理局,并有盖章,产权来源为国家经租,却无原所有权登记人冯爱侠等人签字。据了解,正是通过这样的操作,北京市各区房管局将相当部分“直管公房”产权转到了自己名下。2007年前后,各区国资委一纸公文,又把包含经租产和代管产的“直管公房”的“产权人”统统自房管局更名为房地经营管理中心。

相关部门在给这部分“直管公房”办理另一个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时,却遇到了阻力。2011年初,北京市国土局东城分局就所辖区域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权属情况进行公告。一位叫韩萌的女士在政府网站的公示信息里发现她家两处经租房产的土地使用权,被登记在东城区房地经营管理中心名下。她即刻以两个院子产权继承人的身份,给北京市国土局东城分局写信,要求撤销东城区房地经营管理中心对韩家两处房产的土地使用权。

两个星期后,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东城分局发来回复,表示韩家两个院子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是东城区房地管理经营中心申请的,但到东城区房管局查阅档案后,国土局得知这两宗地原为经租,因此暂停了两宗地的土地登记工作。

以张积年为代表的100多位经租房主也纷纷到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反映,副局长谢俊奇在与他们会谈时,承诺以后不再给房地经营管理中心办理经租房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相较之下,代管产房主大多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很难时刻关注房子现状,也难以联合反映问题。

地被卖出去了,房产和法律成了儿戏

华家在无量大人胡同的宅院土地出现了“一地两证”的情况:华家拥有新政权在上世纪50年代发的有宗地号的《房地产所有证》,华富金宝却在2004年获得了包括华宅所在地在内的“金宝街6号地、7号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但没有地号。此前的2003年3月,华富金宝却将金宝街6号和7号地当成自有财产,抵押给农业银行东城区支行,贷出巨额人民币。次年9月,这两块地再次被华富金宝向农业银行东城区支行抵押贷款。

2004年底,华家19号和20号宅及“文革”中房管局在18号宅宅基地上建盖的简易楼上都被写上了“拆”字。2005年初,在没有签写任何合同的情况下,华家无量大人胡同19号、20号的房屋分别被不拥有该宅产权的北京第一房屋管理修缮公司(隶属于房管局)和建国门房管所“卖”给了当时的租户,价格均为每平方米1000多元。由此,租户也就具有了表面意义上拆迁管理条例中规定的“房屋所有人”身份,因该条例规定“被拆迁人为房屋所有人”,而租户在参与了一场虚拟的财产变更后,欣然在同意拆迁的协议上签了字,拿到了拆迁补偿,推土机就开进了华家的院子。

年初梁思成、林徽因故居拆迁风波再起之时,各路媒体纷纷采访多年来致力于胡同保护的华新民。“事实上,经租产、代管产的清退和非法的卖地合同的废除,才是胡同保护的核心问题。”华新民说,只要让真正的房主人回了家,四合院自然能得到好的保护和修缮。相反,房子下面的地若被卖了,开发商便可在地上为所欲为,即便有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和保护私有财产的法律规定,在巨大的商业利益面前,都不过是“儿戏”。

华宅的消失就是活生生的例子,尽管华新民和其他房主曾对规划部门、开发商等提起多次诉讼,但都失败。她也曾多次致信有关部门乃至在华宅基地上盖起的香港赛马会,仍无人理会。2008年3月19日,香港赛马会北京会所完工。它庞大的体量,豪华的装饰,显示着这个城市向“现代化”狂奔的急切心情,曾经的华宅所蕴藏的历史积淀,被它无情地压在了身下,也逐渐被这个城市越来越多的人遗忘。






http://forum.home.news.cn/detail/117735419/1.html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13-5-12 21:0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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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新民被禁言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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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5-13 17:24:2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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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5-16 21:43:33 | 显示全部楼层
博讯镜头 15日上海市政府前集访,精彩片断
请看博讯热点:抗议示威

(博讯北京时间2013年5月16日 首发 - 支持此文作者/记者)


    相信,每逢星期三就是上海市政府信访部门头疼之日。上海访民集体上访,风雨无阻,定如山。5月15日星期三,在市政府前访民打横幅,很有意思,访民随手写的横幅,意味深长,凸显国际大都市弱势群体都有文化底蕴。原文照抄2位访民举起示威横幅;共匪,我家是贫下中农,你也抢,你不是匪,是什么?国军,您没要我家地,更没抢我家庭,天下为公,万岁,万岁,万万岁。土匪 掠夺我的家产,扒了我的房,天理难容,万碎,万碎,万万碎。还有一绅士风度访民举起示威横幅这样写的;腐朽制度掌天下,官僚复兴真理亡,华夏遍野是腐土,国贼依旧在猖狂。上海示威厉害不,有图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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