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14-2-26 20:38 编辑
中国城市土地产权——从历史到今天
华新民
今天我不谈文化,因为这方面以前说的很多了。主要说我们的土地产权,其实说的不仅仅是北京,所有中国历史悠久的城市都面临着同样的问题。我比较着急的是,对于很多的历史情况及法律条文,不仅仅老百姓,很多法律界的人都不了解,对老城区土地的问题,十个律师有八个不清楚。我觉得这个事情很严重,今天我要说的法律文件比较多,更像一个普法活动。 大家都知道,中国和全世界都一样,私人的产权意识已经存在非常悠久了。上千年的历史中,私人买卖房子一直延续下来。我曾经看过一个很古老的房契,是清朝乾隆年间的。这就是乾隆年间卖地的一个地契。(主讲人配合文字的图片均未能保留,见谅。) 这是民国时期的一个四合院,是我的一个朋友和她的母亲的房子,因为是自己私人的宅基地,所以这个四合院保护得很好,这一点,全国的历史城市都是这样的。今天我们看到很多胡同里破败的情况,其主要原因是和产权有关系,当产权属于自己,而且产权不受到侵扰时,小院子的保护会一直很好。 这是民国时期土地所有权证,那个时候的房地契在北京档案馆都有。如果说清朝时期的有点属于文物的话,那么这个则是不属于文物的,因为现在很多人就是凭借民国时期的地契找回了自己的房子,我认识从台湾回来的人,他们拿着这个地契要回了属于自己的房子。 看下一个,这个也是民国时期的,当时买这块地花了多少钱,上面写的很清楚。当时,有时候买了土地自己建房子,有时候买的是已经建好的房子。 下面,我重点讲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城市土地产权问题。这是1949年北平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制定的针对北京市房屋的一个《办法》。其第一条:一切公私房屋之所有人报告给政府,到地政局报告,领登记证、缴纳房产税。我们再看下一个文件:1949年8月,《人民日报》等发表了一篇文章,提出"城市的土地不能和农村的土地一样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实行土地改革,很多人认为,城市的土地和农村一样对待的。其实,城市的私人土地从1949年就明确被政府保护了。 1950年,北京市政府成立了地政局,对城市的房屋和土地做了总登记。现在有些记者报道:八十年代以后,中国政府做了第一次土地登记,后来又做了第二次登记,他们完全忘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历史是从1949年开始的,那个时候已经做过城市房地的总登记和变更登记。当时,分了两个步骤:一是把民国时期没有做过登记的继续登记;二是已做好登记的那些业主拿着原来的房地契去更换,更换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房地产所有证》。这些业主大都是普通的市民阶层:工程师、老师、小商人、工人等,没收的很少很少。被视为敌产、逆产及当时认为"罪大恶极"的一些人,由法院判决后没收。我在党建网上,下载到一些数据,写的很清楚,房产总登记在1952年完成的,当时登记了房屋119239间。 这是当时的房地产所有证,是五几年通过买别人家的院子,通过市场上的交易,去登记后得到的房地产所有证。有的人说我国的房地产市场是在八十年代改革开放之后才有的,说以前没有,只有福利分房,实际上,从1949年开始一直都是双轨的,一方面福利分房,一方面也有房地产交易,这种交易一直到1966年都在很正常地进行着。 很多人说到2004年修订过的宪法,就说好不容易有个宪法来保护我们的私有财产了。其实,1954年的宪法已经很明确的保护私人财产,已经规定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房屋、公民私有财产的继承权等,这是一个基本事实。 大家都知道,1956年出现了公私合营,但是公私合营针对的是生产资料。我们住的房子,比如,小院子或者楼房,都是生活资料。记得毛泽东曾在一个讲话里特别强调过社会主义改造不针对生活资料,只针对生产资料。当时的公私合营是赎买的行为,而且赎买针对的是生产资料而不是生活资料。 1958年,颁布了《私有房屋暂行管理办法》,说明当时一直有私房的买卖。我经常对一些记者讲,不要总听别人说,要自己去查询原始资料、法律条文,去求证事实的真相。从1954年开始,做的比较左了,就是强制出租。有一些人的房屋空着,政府就要求房主必须出租房屋。而到了1958年,是"大跃进"时期,这时又出了文件,要求比如在北京如果出租房屋超过了15间以上,出租的房子就由政府管理,政府帮助修缮、出租,这就是经营租赁,即"经租房"。我看过一些原始资料,这种"经租房"完全像个政治运动一样,其实就是强制性的,但是让大家写个"经租申请",产权登记人还是房主,也就是说产权完全没有变化,只是一种强行管理行为。而且,经租这些房屋后,每个月由房管局拿走三分之二的房租,房主只拿三分之一的房租。因为时间有限,经租房的事情不多说了,只能稍微带一下。 我家里有一本建筑出版社出的关于北京古建筑的书,上面的都是五十年代的很漂亮的四合院,那时候的北京多么的漂亮,真是美极了!像我这个年龄的人都经历过那时候的北京,都有这种很美好的回忆,因为四合院修护的很好,房顶上没长草。四合院的院子有大有小,这张照片后面就是胡同,从这张照片可以看出北京当时的状态。这是鲁迅故居,鲁迅的院子是比较普通的院子,院子不大但是非常的干净整洁,因此,我们说当时的北京是一座花园城市,每一个院子及胡同都干净整洁。 什么时候开始发生问题了呢?就是文化大革命开始的。我们今天看到北京胡同的破败景象,应该想到就是从文化大革命的破坏开始的。我这里有一张朋友从武汉寄来的红卫兵的通令,现在很多年轻人不太了解文化大革命了,实际上我们不能回避这个时期,北京胡同现在的情况不讲文化大革命是无法解释的。当时的居委会告诉红卫兵谁家有什么样的院子有几间房子等等信息,红卫兵闯进四合院,不仅仅破四旧砸东西,还有对人身的暴力袭击。我接触过一个数字,1966年的两个月的时间差不多打死了一千七百人。这张通令上明确写着"城市所有的土地立即收回归国有"。我们不能说谁有私宅谁就是坏人,有私房的人多了,用自己辛勤劳动赚的钱买的房子这很正常。这是当时红卫兵的通令。 当时不允许有私产,必须把房地产所有证交到房管局,这是收条。1966年8月的时候最恐怖了,因为害怕,后来很多人就交了,但很荒谬的事情是此时还要求房主妥善保管房屋,而其实当时红卫兵破坏得很厉害了。我现在还在寻找1966年以前院子的老照片,从这张照片可以看出,当时很漂亮的四合院现在都变成这种破败的样子了。1966年把房主强制赶出去或者挤在一个房间里住,让外面的人住进来,外面的人住进来后,随意在院子里搭建小房子。当时很少有有公共厕所,每个院子里都有自己的厕所,一小部分有马桶,大部分是茅坑形式的,但是都有厕所,不会到胡同里上厕所。那个时候进来的人,有的在原来厕所的地方盖了房子就住,你在那边搭一间我在这边搭一间,整个院子被破坏了。我认识的在东四附近住的一个工程师,文化大革命后他把房子逐渐收回了,院子腾空了以后,把很多私搭乱建的小房子拆掉了,修缮以后,现在也很漂亮。我在很多文章里曾经提到过,只要四合院是自己的,房主会把房子维护的很好。后来靠自己的力量把住在家里的外人迁出去的不多,大部分人还需要政府出一些政策来支持,前几年北京出台了这个"标准租腾退"的政策,由政府出资,把一部分外人迁走了。只要房子彻底回到自己手里,很多人都是有能力修房子的。很多家庭在房子完全清退后,修的四合院都很漂亮,恢复原貌了。 我们再回到文革时期,1966年房子收上去了,第一次提出"土地国有化",红卫兵和造反派提的。现在很多人在讲到1956年中央书记处讲话的时候,讲到它曾经的一个想法:"一切私人占有的城市空地、街基等地产,经过适当办法一律收归国有"。说的是空地,没有说大家的宅基地,但是红卫兵在文化大革命时篡改为:"其中街基等地产应包括在城镇上建有房屋的私有宅基地"。之后,我见到的一些政府文件就沿袭了这种说法,甚至在一个法律教材中把中央书记处的那句话拿出来,旁边用括弧注解:应该包括城市私人宅基地。其实这是十年以后被红卫兵加上去的,不是当时提出来的,这是需要特别纠正的误区。 文化大革命以后,当时中央一些领导人发表了一些讲话,说文化大革命是民族的大劫难,这个劫难有方方面面,其中包括私人的房产问题,因此提出要把私人房产归还给房主。北京市当时有个文件:十年浩劫中收缴的私人房屋,根据宪法规定,应一律确认原房主的所有权,把房产归还给房主。对于自住房和出租房,应分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办法,根据国家财力、物力的可能逐步解决。这是1980年说的。为此还成立了一个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这个办公室到现在还存在,在前门东小街,还有很多六七十岁的老人每个星期都去要自己的房子,到现在还有很多很多没有归还。 当时说收回国有是包含宅基地的,这里宅基地的说法我要声明一下,现在和一些人包括一些学法律的大学生在谈论宅基地时,他们都认为只有农村才有宅基地,其实城市里也有宅基地,一个个的小院子就是宅基地啊!这就是城市宅基地的问题。在北京市房管局出的一个政策法规文件汇编中,内容从1948年到1990年,此文件汇编收录了1982年5月国家建设总局(就是现在的建设部)发布的《城镇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暂行规定》,此规定中有一句话很重要,证明当时不是继承了红卫兵的提法,而是否认了,此规定写到:根据宪法规定精神,我国城市房屋存在着几种不同的所有制,应加强房屋和土地产权、产籍管理。凡在城镇范围内的房地产,不论属于国家、集体或个人所有,均需到当地房管机关办理产权登记,领取房地产所有证。此时,很清楚的说"房地产所有证"而不是房屋所有证。因为当时还没有1982年的宪法。这里所说的"地"很重要,是指每一份经过合法登记的产权证书上标注着地号的实物土地,不管1951年发的房地产所有证,还是现在很多私有房主手里拿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都有一个地号,这个地号就是实实在在的实物土地,证明着土地产权。 我们回顾一下,从1908年,清代就有《居民财产及居住无故不加侵扰》。1936年民国宪法,1954年宪法,都规定居民财产不受侵犯。1982年的宪法第一次宣布,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1982年的宪法很重要,但是我认为有很多自相矛盾的地方,因为你写着保护私有财产、公民的私有住宅不受侵犯,同时又说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那这个土地到底包括不包括宅基地呢?因为宅基地是和房屋一起的,都是私有财产。所以,希望法学界的人或者参与当时宪法制定的人能够给我一个解释。 1982年到1988年期间,宪法规定,土地不能买卖。1988年有个宪法修正案,修正为还是不能买卖土地所有权,但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这种情况在世界上都是少有的,所有权不能买卖但是使用权可以转让,使用权和所有权完全脱离开,使用权成为一个独立的财产权。 1990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对于这些老宅子土地的权利问题不知怎么办好,就问国家土地局,国土局给的答复是:1982年宪法规定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后,公民对原属于自己的土地应该自然享有使用权。什么是自然享有?大家现在买了一个楼房的单元后,就是国家把土地出让给你,七十年的期限;另外一种就是划拨,比如说划拨给一些单位,那是无偿使用了,这两种形式。这些老房子的土地既不是出让也不是划拨,是自己原来买的,因此是自然拥有,没有限期的,从所有权自然享有使用权。也有些法学界的人讲,应该叫做"当然享有","当然"也好"自然"也好,我们享有的是什么呢?是财产权,是土地的财产权。 1990年国务院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1991年建设部的《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指出:房屋的产权和土地的使用权是一致的,是不能分离的。从普通逻辑上和道理上讲不能分离,法律上也不允许分离。你买了一个房子,就同时得到土地的产权,买楼房的单元房也是一样,楼房在地上盖得,不是空中飞的小鸟,就有分摊的土地权利。我们经常在文章里看到拥有使用多少年的"土地使用权",这样说法是不对的。《土地管理法》中写到:如果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应该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比如老宅子在以前都做过合法的登记,登记的是我们自己的财产权,在没有变更时他人不能擅自把我的土地给别人,而且,如果变更的话必须本人签字才能生效。"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这句话在北京那些老宅子的土地证上明确写着呢,尤其是行政部门更不能侵犯。 1995年国家土地局有一个《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其中第27条和第28条非常重要。前些天见某个大学的教授说:我们的土地不是划拨就是出让,不是国家就是集体的,没有别的形式。但第27条写着:土地使用者经国家依法划拨、出让或解放初期接收、沿用,或通过依法转让、继承、接受地上建筑物等方式使用国有土地的,可确定其国有土地使用权。第28条也是这个意思。所以如果有人说土地不是划拨就是出让,不是国家就是集体的,这种说法是错误的,还有第三种形式,这不是我个人的观点,是法律上写的。 国土局关于土地登记规定:任何土地的权利都需要登记。登记是很重要的。有人说:那些拿到土地证的人多幸运啊,我没有拿到土地证怎么办?其实,即使没拿到土地证也没关系,因为你登记过房产,登记是最重要的。当然我们要争取拿到土地证,但是并不是说你没有土地证就没有土地产权,你是合法登记过的。土地登记规则,是说登记有其程序的,不是说某个开发商手里有什么文件就合法了,是不是经过合法的程序拿到的,这很重要。法律最重要的是程序的合法性,没有合法的程序就是违法的。某个开发公司擅自把规划变了,之后土地性质等都变了,盖了楼,生米煮成熟饭之后,再去做变更,但这个变更应该在之前做的,现在全中国到处都这样。我们的老城区要保护下来,这一点是最重要的,我们的文化历史、每个人的财产权和老城区建筑的保护是要在一起说的。 下面我们说到楼房。在2000年,北京市国土局已经有办土地证的文件,但是直到现在的2007年,大部分人手里根本没有土地证,不仅仅是老宅子,大家住的单元房子也没有,这个情况就是典型的不作为。涉及到老房子,老房子没有使用期限,所以现在的老房子的土地证上没有使用期限。还有一个情况:出让土地,比如我们还住在这片土地上时,这块土地就被土地局卖给开发商了,或者划拨给某个开发商了。他有没有权利这样做?这样做不但违反了宪法和民法通则,而且还违反了他们自己所做的一些部门规定。中国不缺法律,法制很健全很详细,但是如果我们不去很好的执行,这些法律一点用处都没有。比如:按照规定,一个房地产开发公司要申请土地使用权,应当拿着原来住在这个地方的所有业主给你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去申请土地,开发公司要给原来住在这些地方的房主经济补偿后,他们接受了愿意迁走,这是前提。现在问题是没有这样做。我也遇到拆迁的问题,只要住在北京老城里谁都逃不过,随时都会变成被拆迁人,鲁迅如果活到今天,他也要面临被拆迁的问题。我家遇到的问题是:我们一直住的地方,我们有土地证也有房屋所有证。而这块土地就背着我们被卖给开发商了,然后开发商也得到了一个土地证。他怎么得到的?他申请时没有原来那些住民的土地证和房屋所有证,怎么能得到土地证呢?大部分开发商拿到的是违法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拿到土地证是更上一层楼的违法。划拨土地之前政府要先来买产权人的土地,要经过产权人的同意才可以,而不是之后,现在的程序完全颠倒了。 2004年国务院有个通知,严禁未经拆迁补偿收回原土地使用权。现在的情况是,很多业主居民还住在这里,就收回了人家的土地。土地怎么能直接拿走给另外一个人呢?土地局就这么给出了建设用地批准书。大家总讨论拆迁补偿的问题,其实真正的问题是土地的问题,卖地也好、划拨土地也好,都是违法,这是真正的问题,而不是他给你的钱够不够的问题。 通过《首都之窗》可以上北京市国土局网站看一下,上面有很多卖地的信息,公民对于原属于自己的房屋自然享有使用权,既然是自然享有土地的产权,为什么把大家的产权擅自给了开发商了呢?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释义》是全国人大法律工作委员会编写的,这本书中有些内容很不错。比如解释房地产转让时,有这么一句话:房地产权利人包括房地产所有人、经营人和使用权人。这里房地产所有人包括国家、集体和私有房子的所有人。私有房屋这里指祖传的私宅,主人是房地产所有人之一。经营人和土地使用权人,是取得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在这里表示的是,1982年宪法之后,所有权还保留在老业主手中,因为没有做任何的程序和变更,这是很清楚的。所以,这个释义把老房子的主人叫做"房地产所有人",既然是永久的享有,确实和所有权没什么区别。所以,我们的权利不管是所有权还是被称为使用权,我们总之有明确的土地财产权。 2001年,北京市土地局在北京做过一次老城区的土地登记调查,当时到各家各户要房产证、身份证,然后给你一个土地登记收件单,可是在这之后很长时间不发土地证。文化大革命期间上交了《房地产所有证》,虽然后来落实了政策,但是证没有还给大家。后来的这个土地使用权证,也仅仅是小部分强硬的业主拿到了,绝大部分至今还没有发,政府一直在说要发给大家,但是没有兑现。 开发商去申请土地,申请条件是: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当然是指住在这里的原业主的房屋所有权证。即便业主没有土地证只有房屋所有权证,只要我还住在那里,政府没有权利把我居住的并且有产权的土地出让给开发公司。申请土地出让的材料要求一定是真实的,但填写的材料里没有说到这块土地上有人住,不是空的,还有产权。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证都在我手里,怎么就被出让了呢?对于业主,就是没有土地证也没关系,只要有房屋产权证就证明这块土地上有你的产权。 国有土地使用权入市交易需提供的材料是:权属证明、宗地的权属介绍,这时候宗地界限是怎么划分的呢。是不是把我们视为不存在呢?同时,光以下这一点就可以证明土地卖的时候有私房的:申请入市的须知上要求开发公司或者政府某部门提供证明,证明已经解决了"标准租私房""的问题,即证明文化大革命时期搬进来的那些外人已经搬走了,这句话说明这块土地上还有很多私宅,本身证明了这种行径是不合法的。现在我们经常会看到"生地""熟地"的词汇,所谓"生地"就是指土地上还有产权,"熟地"指没有产权了,也都搬走了,很多开发商和政府都承认这些年都在做"生地"出让。包括国土局的领导在讲话时都承认这一点,既然承认,为什么到现在还不改正? 刚才我们提到开发商递交的材料应该是属实的。我的家位于东城的红星胡同,现在变成金宝街了,2003年开发商填的土地申请表中写到:此处无墙已定界。当时我们都住在那个地方,房子也在那里,但开发商视我们都不存在,这材料当然不属实,并且指界人是开发商的一个雇员。什么是指界?我们的小院子办理土地证时都有邻居来指界,同意这个界限,邻居签字生效,但开发商自己指界,真是可笑!我本想保护一些非常漂亮的老宅子和四合院,后来发现如果这块土地的权利事先被认为不存在,那保护什么都没有用,因此后来我越来越关注土地的问题。最后还有政府部门的审核,不知办理审核的人眼睛有问题还是怎么回事,竟然看不见我们活人在那里,2005年初我们家被拆掉了。我做老城保护工作有十年了,开始时也没想到自己家也会被拆掉。当时我有个邻居住在东堂子胡同,他曾经做过土地证登记,他有土地产权,但是政府没有给他现在的这种土地证,后来拆迁时他向北京市政府做行政复议,北京市政府做的回答:根据土地管理法第58条的规定,市政府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不需要原使用人同意,只要给予适当的拆迁补偿就可以。我看到这个真是太气愤了,这关系到我们所有的人,包括买新房子的人,你现在虽有土地权和土地证,但不需要你的同意就可以出让给别人,等于是房子也没有了,因为房子和土地是不能分开的。而且土地管理法第58条也不是这么说的,说的不是"拆迁补偿",指的是土地权利的补偿,不是开发商的拆迁补偿,有些人曾经打官司,和我说的这一点是一样的。老宅子同时还有文化毁灭的问题,而土地证不仅仅涉及到老宅子,对于新房子也存在这个问题,新房子也应该有土地证。 一个朋友在老城区的保护区里买的房子,发土地证之前有一个公告,看有没有人提出异议,如果没有人提出异议就发证了。这个公告的目的就是看有没有把这块土地已经卖给其他人。其实按照"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我们拿着五六十年代的土地证就可以直接换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不需要经过"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的同意。 有些私房的主人不断的找土地局去解决问题。比如颁发的土地证上本来要给写上"划拨"两个字,被大家拦住,所以土地使用权类型那一栏是空着的,但后来有些房主发现在土地局电脑资料中写的还是"划拨",这是不符合事实的,因为老宅子的土地是自己买来的,不是划拨取得的。按照规定:如果政府电脑中的档案和土地证上的信息不一致,就依电脑中档案为准。于是有些房主去反映,后来土地局下发了一个函件,说我们已经一律把电脑中的"划拨"给你们去掉了,这证明他们承认这不是划拨的,土地的性质不是出让也不是划拨,但是他们在前几年总是说是"划拨"给你们的,而且在外地很多老宅子的土地证上写的就是"划拨",至今还是。 国土资源部相关资料说明,要求保护土地权利人,有了土地证按说就可以保护我们的土地权利。很多人觉得有没有土地证不重要。怎么不重要呢?我家在现在的"金宝街"的一个大院子已经被拆掉了,只剩下靠近北边的一个小院子,我们这些老宅子的土地证上都标有宗地号,但未经我家和邻居们的同意,我们房子所在的土地就被卖给开发商了,他们的土地证上竟然有国土资源部的章,土地证上写着:经过了审查、核实等等,他们是怎么审查核实的?没有来征求我们的意见也没有经过我们的同意就把我们的土地卖掉了,不仅仅侵犯我们的财产,更重要的是我们的尊严被侵犯了,我们每一个个活生生的人都应该受到法律保护。所有历史城市老城区房子的土地证上都有宗地号,使用期限是无限期,如果大家都像我一样知道这些法律,我相信我们的历史城区会保护下来,但现实是很多人到现在还是很糊涂。我们要求撤销开发商的土地证,有个邻居已经去做行政复议了,但是我现在很担心的是法院或者其他部门不按照法律去做,那就没有办法了,就没有一个救济的渠道了。土地局有时候说收回"闲置土地",因为开发商没有缴纳足够的土地出让金,或者没有按照他们之间的约定去"开发",但明明很多业主住在那里,那么多院子在那里,怎么就被称为"闲置"了呢?很多非常漂亮的小院子都被拆掉了,让人难以置信。 现在大家看到的是前门附近的一处小院子,房主是包公的后代,也被拆掉了。这是后海那边一家人家的房子,现在挺惨的,有个开发商把一大片地圈起来了,盖了新的四合院,现在又要把他居住的那片吃掉,就(用机器)不停地震他的房子,现在房子快震塌了,不能住了,不得不搬走,开发商凭什么这样做?大家看到的这个小院子现在还在,再过一段时间就不知道了,因为这个院子的地理位置很重要,尽管文物局和规划局从文物的角度都下文要保护起来,但是开发商还是要拆掉,已经被纳入了强拆的范围。这个小院子很偶然幸存下来了,家里人很团结,找了很多部门,最后把规划改了而幸存下来,但他们家周围都盖了楼,他家原来规划是停车场,房子虽然保护下来,但是他的旁边盖了很多楼,就把阳光遮住了。很多城市都涉及到老房子拆除,比如广州也有很多的老房子被拆,老街区被毁掉,人们不能继续在自己的房子里生活,这真是让人无法接受。 根据宪法和物权法的规定,只有为了公共利益才可以征收公民私人的财产,而且指出即使为了公共利益征收公民私人财产也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行政许可法》规定:在任何的行政决定之前要告知利害关系人。《行政许可法》非常好,我们都应该了解这部法律,如果规划局要动你的房子必须要事先告知你,要征得你的同意。而不是这些部门什么都做好了再告知你,再做什么听证,这个听证根本就是走形式而已,什么都决定了,再假装听证,应该事先告知利害关系人,很多事情从立项开始,利害关系人就应该参与进来,通过发改委的网站和他们交流,告诉有关部门这里有我的私宅,我们不同意你们拆我们的房子,不同意你把一个什么商场盖到我家院子里。我认为这个规定很重要,大家应该知道。 目前正在发生的一件事情让我很担心,就是全国正在搞的土地调查和登记,这些年一直都在一块土地上重复登记,那现在确认土地登记时的土地边界,是以私人业主的土地证为准还是以开发商的为准?又是怎么调查的?以"调查成果"为依据还是以合法的在房产部门的登记为依据呢?如何按照权属划分地界?我希望调查、登记工作是完全透明的。否则,我很担心全中国的历史城市会全被毁了,不仅仅是北京。最近出台的《土地调查条例》表示土地登记应该以调查成果为依据,但实际上土地登记应该以权属为依据而不是调查结果,谁知道你的调查是怎么进行的?另外,以前的拆迁管理条例废掉了,但现在没有出新的拆迁管理条例,我在一个房地产方面的官方网站上看到:要举办《全国土地征收征用管理条例》,上面写着:不再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而是更名为《土地征收征用管理条例》,包括律师在内的很多人都希望制定新条例的过程是透明的。 我很留意国土的土地出让,合同号、宗地、签约时间、价钱等,这些土地在出让时都住着业主呢,就是所谓的"生地",有老城区的也有外面的土地不断被出让,我们家的房基地被他们卖了,卖了多少钱都写的很清楚,没有经过我们的同意卖我们的土地,也就相当于把我们这些人都卖掉了,人的尊严被严重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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