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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租房”业主声明 中共大陸列为顶级屏蔽的惊天黑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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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9-19 22:20:56 | 显示全部楼层
“宪政的中国趋势”大型系列高级讲坛(第五期)第一讲

主讲人:于建嵘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发所研究员

        点 评:王建勋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主持人:焦洪昌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法学院副院长
        开幕式讲话人:蔡定剑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宪政研究所所长
        时间: 4月28日(周二晚7:00)
        地点: 中国政法大学昌平校区学术报告厅
         
         
        蔡定剑(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宪政研究所所长):


      同学们,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一年一度的“宪政的中国趋势”大型系列高级讲堂第五期现在开幕。宪政讲堂今年的主题是“危机与宪政改革”。我们的宪政讲堂从2005年开始,在每年4月底至5月底每周举行一次宪政讲座。它邀请国内外一流的专家,每年一个主题,给大家介绍宪政最前沿的问题中国趋势。我和焦洪昌、李树忠等老师一直在主持这一工作,这是我们宪政研究所给中国政法大学学生们的一份学术礼物。

      2008年以来,美国次贷市场动荡引发的金融危机蔓延到美国实体经济,已经造成全球经济严重衰退。作为世界经济体系的最重要成员之一,中国亦受到了强烈冲击。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经济高速增长,成就瞩目,但贫富差距拉大,腐败日益严重,社会不满和犯罪在同时增长。去年以来,大批企业倒闭,农民工返乡,大学生就业难,群体泄愤事件上升而且越来越剧烈。

      改革开放三十年后,中国正处于一个十字路口上。中国向何处去?作为宪法学者,我们认为,只有从制度上进行改革,才能从根本上化解危机。西方国家在上个世纪初的经济危机的发展结果不仅仅是国家加强了对经济的干预。更重要的是,加强了公民权利的保护和民主制度的建设。这是西方走出经济危机更重要的原因。这一点往往是被我们的社会忽视的。因此,我们本次的宪政系列讲堂以“危机与宪政改革”为主题,邀请了国内外一流的研究危机和历史问题的专家来讲。我们的安排如下:

        第一讲,于建嵘(中国社会科学研究院农发所研究员)主讲“当前的社会冲突与制度变革”。
        第二讲,朱学勤(上海大学文学院历史系教授)主讲“历史上的危机与变革”。
        第三讲,蔡定剑(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宪政研究所所长)主讲“公众参与:一种新式民主的理论与实践”。
        第四讲,高放(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主讲“社会主义模式的反思与展望”。
        第五讲,陈志武(耶鲁大学管理学院金融经济学终身教授)主讲“国有制与宪政法治:如何兼容?”。
        这是一次学术的盛宴。我非常感谢这些专家,也感谢帮我们做了很多工作的中国政法大学的学生会。下面把时间交给主持人焦洪昌教授。
         
        焦洪昌(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法学院副院长):

        我们今天开始我们的宪政讲堂的第一讲。今天于建嵘教授给我们演讲的题目是“当前的社会冲突与制度变革”。这个题目在当前是非常有现实意义的。前一阵子有媒体报导说北大的孙东东教授说99%的访民都是精神病,这引起了访民的强烈反对,并出现了访民到北大抗议的事件。后来我问孙东东教授这是怎么一回事。他说这是媒体误解了他的意思,他原本是说,来给他鉴定的访民99%有精神病,而不是99%的访民的精神病。但我在想,这么一个事情怎么会引起这么大的社会反应呢?这实际上反映了中国非常深刻的社会矛盾。社会冲突是一个非常有必要讨论问题。下面请于建嵘教授开始演讲。
         
        于建嵘(中国社会科学院农发所研究员):

        我今天讲的题目是“当前的社会冲突与制度变革”。我的演讲主要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讲的是我们的社会到底发生了什么。2009年中国是否会发生大的动荡?这是目前中国所有政治学研究者关心的问题。有些海外分析指出,2009年中国可能会发生动荡。我们的一些要相关的官方机构也认为,2009年中国可能会发生比较大的问题。这些担心是中国今年的经济形势不好等原因造成的。对于这点,学界也有反应。最近,中国政法大学的皮艺军老师提出了一个很有名的概念,叫社会敌意事件。今天我要讲一讲,我们面对的社会问题是一个敌意事件吗?我要讲的第二个问题是,信访是一个怎么样的制度。
        我们一般认为,社会冲突就是一种对立状况。这种对立状况是社会变迁的根本原因。我把冲突要为两种,一种是公事型冲突,一种是家事型冲突。我今天要重点讲的问题是群体性事件。我们说中国有这么多问题,是基于中国群体性事件多发的现状作出的判断。从1993年到2006年,群体性事件显著增加了。但群体性事件到底是什么呢?这就是我要说的群体性事件的主要特点。
        我们认为目前中国的群体性事件大概可以分为四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维权。第二个方面是社会纠纷。第三个方面是是泄愤事件。第四个方面是聚众犯罪。我们并没有把政治性的骚乱放到这几个方面里去作为一个重点的分类。
        对于农民维护,我曾经写过一本书,叫《当代中国农民的维权抗争:湖南衡阳考察》。这本书里面的写的是2003以前的农村。2003年以前,中国农民主要是抗税费。我们在调查时发现,2002年12月22日,湖南省的一批农民组织了起来,建立起了农会进行抗争。我们发现在农村里,一批退伍军人开始进行农会建设。之后我写了一篇文章,叫做《农民有组织抗争及其政治风险》。我指出,农会的建设对中国的政治带来了很重大的影响。后来这个事件被中央的主要领导人注意到,并且成为中央取消农业税费的直接原因。正是由于这批人组织起来抗税,才会有最后的农业税的取消。
        但我们发现,在2004年6月以后,中国的问题发生了一个非常大的变化。土地问题开始取代税费问题成为焦点问题。同时,我们发现在中央电视台的焦点访谈的接待电话中反映的问题里,有60%多是土地问题。
        土地问题和当年的税费问题的区别有几个。第一,当事人发生了变化。在土地问题中,涉及的人更多,一些老龄的妇女也可能会参与其中。当年的税费问题中,当事人主要是退伍军人和曾经当过村干部的人。第二,地域发生了变化。当时抗税主要发生在湖南、湖北、江西、四川这些经济欠发达地区。而土地问题则主要发生在江苏、浙江、广东、福建、山东、河北这些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这些地区发生土地问题的原因很大程度上是土地的价格和土地本身的开发价值之间差距甚大。第三,方式发生了变化。农民在抗税的时候的最主要的方式是离开居住地,躲起来。而在土地问题上,抗争的方式则是留下来,站在那个地方,不让动工。这种方式更具有主动性。第四,冲突的程度发生了变化。农民抗税的时候,中央有文件规定,不准动用警察去收税费。但在土地冲突中,地方政府会大量使用武警和特警。第五,外力的界入不一样。农民抗税的时候,很少有外来的知识分子界入,当年连研究农民抗税的学者都很少。但现在大量的律师开始界入到农民土地抗争中来。这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因为公民社会的发展,大量的知识分子认为他们应该去为农民维权。二是个农民土地中包含有巨大的利益。所以有时地方政府会发现,他们不是在和农民在谈土地问题,而是和律师在谈土地问题。第六,农民的对立方也发生了变化。有些地方政府会动用黑社会来剥夺农民的土地。最有名的例子是,在定州,县委书记默许黑社会去抢农民的土地,最后导致了一个非常惨重的案件。
        环境问题将来也会增加,这个现象在这几年已经表现出来了。最有名的案例是2005年4月在浙江东洋发生的案例。我们认为,中国农村的冲突问题可能在这几个方面表现出来,而且在一定的时期内解决不了。
        对于工人问题,我也曾经写过一本书,叫《中国工人阶级状况:安源实录》。工人问题,比起农民问题来,更加复杂。农民问题就是土地问题而己。而工人问题,涉及到国有企业改制,拖欠工资等,相对而言,比较分散,矛盾可能会更尖锐。工人像农民一样,他们也上访、罢工、示威、静坐、堵塞交通。我们调查发现,工人罢工的原因是,罢工容易引起社会重视。我们发现最新的抗争办法是“旅游”。2009年4月3日,保定市的工人为了抗争,6000多人排队到北京来“旅游”。 旅游不可能违法。像“旅游”、“散步”这种抗争的方式对执政者是一种考验。抗争者之所以用“旅游”这种方式,是为了寻求行动的合法性。他们没有标语口号、也没有上访材料,但却形成了强大的社会压力。最近几年关于工人的劳动争议问题显著地增加,所以我们有一个基本判断:劳资冲突中的抗争将是工人的主要抗争。劳资冲突不仅仅是一个雇佣合同的的问题,也是一个涉及到公共产品提供和公共政策的问题。
        最近几个月来,老师停课(他们不称之为“罢课”)的现象特别严重。就连党校也出现罢课的现象出来了。罢课的现象不会停止,而且还会继续增加。
        此外还有市民维权。市民维权比较理性。现在有越来越多的学者在研究市民维权了。市民维权中的一个最重要的问题就是房屋拆迁问题。房屋拆迁问题引起的社会纠纷越来越严重了。
        以上是我对农民、工人和市民的维权活动的归纳。下面我讲一下这些维权的定性问题。
        第一,农民、工人、市民的维权活动不是敌意事件,而是利益之争。它不是权力之争,这一点非常重要。2007年5月1日至6日,广东省汕尾市有一批农民组织了抄家队,去抄乡干部和村干部的家。当时的广东省省委书记张德江同志说了一句非常经典的话。他说,广东现在发生的问题,都是人民内部矛盾。而人民内部矛盾,就是可以用人民币解决的矛盾。张德江同志讲对了。我们中国80%以上的问题都是利益之争,而不是夺取权力。哪怕人民冲击了政府,他们也并不是想夺取政权。
        第二,规则意识大于权利意识。哈佛大学著名的政治学者裴宜理写了一篇文章叫《中国人的权利意识》。他指出中国的民众讲的是规则,不是西方人所讲的权利。比如,你答应给我10块钱,但你只给了我5块。我就可以指责你讲话不算数,你不讲规矩。但西方人在这种情况下会说,根据天赋的人权,你应该给我10块钱。中国政权稳定的最重要的密码是,中国的老百姓是讲规则的。

        第三,反应性大于进取性。中国的老百姓不会去主动找政府的麻烦。一般是政府找了老百姓的麻烦之后,老百姓才做出反应。
        第四,目标的合法性和行为的非法性共存。
        以上是中国的维权行为的四个特点。但我们马上就发现了问题。在2008年6年28日发生的贵州瓮安事件中,情况不一样了。这个事件的参与者中的很多人并没有利益之争,也没有明确的目标和规则,但有非常强的进取性。这就是我说的“社会泄愤事件”。“社会泄愤事件”是我杜撰出来的词,是指民众并没有利益之争,而仅仅是发泄愤怒的事件。现在泄愤事件在全国范围内非常普遍。事实上社会泄愤早已有发生,但到了瓮安事件才引起人们的关注。重庆在2004年曾发生过一个非常简单的事情。一个农民和一个妇女因小事吵了一下,那妇女的丈夫打了那个农民两巴掌。一群农民围上来质问这个男人。这个男人讲了一句让他后悔一辈子的话:我是国家公司务员,打死你算白打死。这句话在民众的误传之下变成了:一个公务员打死了一个农民。最后民情激愤,一群人把公安局给砸了。后来我们去调查这个事件,调查表明,后来去砸公安局的人与吵架的当事人没有关系,他们相互并不认识。我们后来发现,安徽在2005年6月也发生过类似的事件。一个江苏的老板在安徽宿州开了一个超市。他的司机开车在十字路口差点撞到一个孩子。司机见没有撞到这孩子,就骂他不守交通规则。双方起争执,司机打了那孩子一巴掌。当时在场的很多老百姓围上来质问司机。这个事后来被误传为:一个江苏的老板开车撞死了一个孩子,还在尸体上踩了两脚。情绪激动的群众把那老板的超市哄抢一通后,把警车也砸了。我们后来的调查同样表明,这些人基本上与当事人没有关系,都是来发泄不满的。老百姓的不满的对象主要有两个。一个是权力,一个是财富。事实上,在瓮安事件发生后,我们经过调查发现,最早冲击公安局的是一帮孩子。所以当地政府将这个事件定性为黑社会事件的时候,我们并不同意。瓮安事件实际上就是民众发泄不满和一帮孩子不明真相的后果。2006在浙江温州有一个29岁的女老师跳楼了。这老师是一个灰姑娘,嫁了个富翁。这女老师的丈夫报案后,公安局鉴定为自杀,这引起了那个老师的学生的强烈不满。这些学生把老师的相片贴在网上,问全国人民、浙江人民、温州人民:这么漂亮的女人会跳楼吗?有人马上在网上回贴说,肯定不回跳楼。舆论的方向就这样被改变了。马上就有人分析说该老师是死于其丈夫之手,而且有人推论是怎么杀的。这个事情后来发展到学生为老师请愿,市民到街头“散步”,最后把那老师的丈夫家的工厂给砸了。
        科技会给社会抗争带来很大的影响。我一直在呼吁,要做现代科技对社会抗争的影响的研究。我们知道,手机短信已经成了我们生活的必不可少的一部分。短信有两个非常重要的特点。一是,短信已经超越了传统一对一的传播,它可以超越时空。二是,也是更重要的,短信有人格性。你收了一个纸条,你不一定相信其内容。但如果是某个熟人给你发了个短信,你会容易就相信了。另外,我们研究农民问题的时候会发现,复印机的功能非常强大。没有复印机的时代,农民体会不到那种当家作主的感觉。有了复印机之后,农民会把中共中央的文件、国务院的文件复印下来,去找基层干部说理。如果基层干部的所作所为与中央精神不符,他们面对着白纸黑字的中央文件的时候,是无话可说的。但在没有复印机的时代,哪怕文件抄写得再好,基层干部也不会承认其合法性。现在的农民告状,一个非常重要的工具就是复印机。此外,录音机、摄像机也会有类似的功能。
        所有泄愤事件都有打砸抢烧的行为存在,这一点和维权不一样。泄愤性事件还可能有由泄愤演变成械斗。最近在海南发生的事情就是这样的。对于社会泄愤事件,有一个非常重要的课题,那就是群体心理研究。群体心理可能是我们解读社会泄愤事件的一个重要的密码。我们单独一个人的时候,可能是一个非常有理智的人,一个非常有修养的人。但一个人在群体之中,情况有可能不一样。我认为,当前中国社会的很多问题,不仅仅是经济、政治危机的问题,更是心理危机的问题。我建议你们有时间可以去看看《乌合之众》、《狂热分子》和《群氓之族》这三本书。这对了解群体心理很有帮助,从中可以了解为什么群众会因为一个很小的事情把政府砸了。政府在工作也要运用社会心理的原理,这可以用来防范很多社会问题。很多群体性事件是可以防范的,只要在我们的公安不要在事件发生的时候躲在阴暗的角落里拍片子。只要公安在这个时候站在一个比较高的地方举一个摄像机,闹事的人会马上散掉。这就是心理学上的原因。只有在有摄像机的情况下,人才不会在群体中失去社会责任感。要利用现代科技来处理社会泄愤事件。
        另外,我们认为,未来宗教的冲突将来可能会影响社会的稳定。这并不是宗教本身有问题。现在中国的基督教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三自教会,另一部分是家庭教会。政府不认可的家庭教会的人数远远超过了三自教会的人数。怎么对待家庭教会?这是一个很大的问题。家庭教会主要在三个地方。一个是淮河流域的河南、安徽、苏北地区。一个是福建、浙江等沿海地带。第三个是云南、陕西等地。现在,基督教已经公开化了。我们在浙江绍兴调查的时候问有关的官员,你们这里有家庭教会吗?对方回答说没有。但事实上,家庭教会在浙江绍兴已经完全公开化了。中央和地方政府对家庭教会视而不见,这种鸵鸟政策产生了很多的问题。中国现在发生了很多对以“非法聚会”为理由对基督教采取行动的情况。最近我提出,要让基督教家庭教会公开化、透明化。秘密化是有利于邪教的传播的。
        今年的经济衰退对社会稳定会带来一定的影响,可能会产生一定的骚乱。2008年的9月底,也就是国庆节的前几天,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招牌被砸了。还有些地方发生了商店被群众哄抢的事件。我把这类事情称为骚乱,它和维权、泄愤都不一样。泄愤是对公权力和相关的方面的泄愤,但骚乱不没有明确目标的。但是要明确一点,因为经济问题发生的骚乱和具有意识形态的骚乱是有区别的。比如,在西藏发生的骚乱是有一定的意识形态的骚乱。但在湘西的事件中,虽然群众把政府给砸了,但并没有人去成立一个新的政府,所以这是一个经济性的骚乱。如果是政治性的骚乱的话,就可能会有政权的诉求。
        基于以上的判断,我作出今天的第一个结论:中国已经进入了社会事件的多发期,但这些事件是孤立的、单个的、有限的事件。它不可能是可以影响全局的政治运动。中国政权的刚性稳定是不可能通过政治行为来改变的。因此,这些事件不具有政治上的爆发力,不会成为一个政治问题。但会不会对政治带来影响呢?这是我们下一步要讨论的问题。
        下面我开始讲第二部分:我们要怎么办?中央的高层对此想了很多办法,比如,信访、整治官吏等等。但这些办法不能完全解决中国今天的问题,有很多需要检讨的地方。那什么样的制度会对中国带来实质性的影响呢?中国社会和谐的基础到底是什么呢?
        2004年我到台湾考察,我从台北走到台南,反复地问老百姓同一个问题:假如你们的官员把你们家的土地和屋子抢走了,你怎么办?当地的老百姓对这个问题很惊讶,说这是不可能的,官员绝不敢拆他们的房子。他们说,在台湾,如果老百姓的房子被官员拆了,他们可以到法院去起诉。这可能会让官员承担很大很大的责任。退一步说,假如法官腐败了,老百姓还可以去找他们的议员,让议员帮他们伸张正义。议员会马上过来进行调查,然后开新闻发布会,把事实公诸于众。这完全可能会让相关的官员和法官下不了台。议员非常乐意帮老百姓解决这类的问题,因为这样会增加他的媒体曝光率和知名度,从而增加他在政治上的资本。议员对老百姓而言是可靠的,因为议员是老百姓选出来,其当选与否,由老百姓决定。经过这个调查以后,我发现,台湾今天的社会是非常和谐稳定的。其稳定的基础在于四个方面:
        一、必须有明确的产权。所有权一定要分明。不要搞什么集体所有,要明确的所有权关系。
        二、要有权威的司法制度。只有这样,我们才会有真正的救济渠道。这是社会的底线。
        三、要有真正的代议制度。有人民的代表,使人民能够通过选举制度来更换代表。
        四、要有开放的媒体舆论监督。
        一个和谐的社会应该有这些制度,因为这是法治社会的要求。以上我谈的是宪政的框架,这个太大了,今天我主要讨论信访制度。
        信访制度的问题在于其建立的不是真正的有权威的司法制度,而是建立了一个完全与司法制度背离的制度。对于信访制度,这么多年我是一直持批判态度的。2004年11月4日《南方周末》刊登了我的一篇文章,就是批判信访制度的。接着我又做了大量调查,写了一个报告,叫《信访的制度性缺失及其政治后果》,提交给中央。在这个报告中,我指出信访制度并不是个好制度。这个制度的缺陷会带来严重的政治后果。至于具体的制度的缺失,我认为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信访制度在削弱司法机关的权威。信访制度与司法的相关性是目前老百姓最关心的问题。司法不公,乃是平常百姓最不满的事情,也是今天的上访村形成的原因。信访制度对司法制度的侵害在于,所有的司法判决都可以通过信访而否定。司法的一审,二审变得没有意义了。这样带来的后果很严重。后来中央也意识到这方面的问题,并召开了信访制度改革专家研讨会。会上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两种改革的思路。一方认为应该加强信访局的权力,认为只有加强信访权力,信访才能解决问题。而以我为代表的另一方则认为,信访的权力只能规范,不能加强。应该加强司法的功能,而不是把司法上的问题交给信访来解决。主张加强信访权力的一方认为,加强信访权力,是解决信访无力的很好的途径。这一方没有实地考察过信访,他们对我的批评不具有很大意义。加强信访的权力不啻于告诉人们:绕过国家司法的渠道去通过信访解决问题是可能的!这一点显然是错误的。这一方还认为,如果将信访制度与警察权力相结合会带来很好的效果。对于这一点,我认为,这样做会形成一个凌驾于国家权力之上的组织。后来我又给中央写了一个报告,指出信访改革研讨会的讨论结果是错误的,因为与会专家大多数是行政官员,掌握着权力,这样的会议得出来的结论是不行的。我提出了三个解决办法:第一,不要限制信访人数,不要搞信访排名,不要限制老百姓上访,也不要开移办单。第二,一定要树立法院,检察院的威信。老百姓不相信基层法院,基层法院的威信丧失,有很大一部分是与不公正司法有关。要让法院,检察院脱离地方政府的控制,这样才能重塑威信,确立司法的权力,树立老百姓的信心。第三,通过人民代表来监督一府两院,而不是简单的接受老百姓的信访,使人民代表真正成为人民的代表。当然这个问题要求人民代表要专职化,要真正通过选举产生,而不是由官员兼任。
        2005年1月5日《信访条例》得到通过。我反对这样的改革。后来我将在那次研讨会的发演讲稿和一些想法整理成稿件在外面发表了,这就是我的文章《信访制度的改革与宪政建设》。我认为应该站在宪政的角度来理解信访问题。没有宪政这个角度,没有国家权力分立的理念,信访制度改革的争论没办法继续下去的。我认为信访条例以后一定会修改。2007年3月我在社科院召开一个新闻发布会,指出信访条例并没有起作用,同时提出大量数据证明信访形势依然严峻。
        2008年国家信访局在中央党校开了个研讨会,研究信访立法和加强信访权力。在这次研讨会上我又提出了问题。信访责任追究制度究竟在追究什么?信访制度的核心在于减少信访的次数和人数,安抚社会民众心里,而不是搞一票否决制。宪法第四十一条有规定,信访是人民的权利,他们只是在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已。责任追究制把责任压到地方政府那里,访民就会大量的向中央上访。这样一种信访的压力体制会被访民中的一部分人利用,用来向地方施压,所以就产生了一批超级访民来钻信访制度的空子。地方政府也会利于办学习班等方式来拘留访民,来限制其人身自由。甚至有一些地方政府规定,参与上访的人员中,只要是党员、干部、劳模的,要先停职离岗。
        第二,在京截访已经成了地方政府的一件很费力的事。截访成为地方政府的很大的财政负担。现在在北京甚至出现了专门为地方政府截访而赚钱的公司。访民被截访成功的后果,就是劳教。现在我们应该反思一下劳教制度,劳教制度成为打击信访者的一个措施。此外,把信访者送入精神病医院也是一个常见的办法。某些地方政府对付上访的最后一个办法是行贿。甚至有些地方党委发文要求要对信访进行“消耗”。所谓的“消耗”,就是到在北京来行贿,以使信访不登记在案,减少信访的登记率。
        在制度建设方面,我们一定要有宪政建设的视野,要从国家宪政的角度来思考制度问题,而不是头疼医头,脚疼医脚。我认为,解决信访制度的最关键的问题,是要解决司法问题。司法一定要公正,一定要树立司法的权威。在宪政建设方面,有很多方面是非常重要的。但我认为,在中国目前的情况下,司法制度的建设更为重要。如果说我们现时还没有办法去改革中央一级的司法问题的话,那我们应该可以从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开始改革,使这两级法院的的人、财、物脱离政府。同时要解决政法兼并司法的问题。政法委尽量不要来协调案件。现在很多地方的政法委是由公安局长来兼任的。由公安局长来管法院和检察院,问题很大。
        最后,我做一个简单总结。面对新时期的新问题,我们要有新思维。我用斯科特先生的话作为结尾:面对目前的社会冲突,我们整个社会需要理智,执政的人需要智慧,千万不能为一己私利而拖延改革,拖延国家的宪政建设。研究者一定要有品德,要做社会的良心,不要为那些打击弱势群体的人提供理论支持。
        我的讲演结束。谢谢各位!(掌声)
         
        焦洪昌(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法学院副院长):

        于建嵘教授用鲜活,形象的比喻给我们谈了对信访制度的看法,他的精彩讲座很值得大家学习。下面请王建勋教授做点评。
         
        王建勋(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于建嵘教授的这个报告,信息量太大,内容太丰富,太贴近现实了。任何评论都会为之失色。
      于教授刚才讲了两个问题,一个是农民维权问题,一个是制度变革的问题。我来评论两点:
        第一个是农民维权的问题。当中最重要的一个争议问题是土地的问题,这和我2004年到四个省的农村做调查得到的结论基本上是一致的。当时我在一个村里做调查,这个村里的支书告诉我,未来的农村的社会冲突最严重的肯定会是土地问题。于教授在报告中也提到了集体所有的制度。事实上集体所有从根本上说就是国家所有制,也就是国家可以用土地更好地控制农民。我觉得中国的土地所有制状况导致农村主要的纠纷必然是土地纠纷。这是一个必然的现象。根本的出路,在我看来,就是土地私有制。
        从西方的经验来看,在所有的权利中重要的莫过于财产权。换句话说财产权是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从某个角度来看,生命权是最重要的,可是生命权的保障还是需要财产。如果没有任何财产,其他权利都会是空谈。罗马法上有句古谚:无财产即无人格。如果没有财产的话,连人格都没有;如果你一无所有的话,你一定是个奴隶。从英国乃至西方的法律经验来看,财产权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保障每一个人的私有财产权是最重要的。
        其实不管是农村的发展,还是农村社会问题的解决,最根本都受制于这种糟糕的土地制度。如果可以买卖,或者抵押土地的话,农村很快就会发展起来。因为你可以通过买卖或者抵押土地,获得资本进行投资。你选择的余地也会大大增加。但事实上的土地制度限制了人们的选择权。
        据我实地调查看到的,农村中荒废了大量的土地无人耕种。如果土地私有,则无人抛荒土地,人尽其力,肯定会让土地发挥更大的作用。我认为如果要改变农村面貌,要从改革土地制度入手。城市的拆迁问题同样是土地的问题。我们发现社会上大量上访人员的冲突或者不满都与财产和土地有关,改变土地制度是个非常关键的切入点。当下许多人认为土地还必须是国家所有,这是个非常错误的观念。
        第二个我要说的是于教授讨论较多的“社会泄愤”事件。“泄愤事件”跟一般的维权事件有很大的不同,通常不一定和自己的利益有关,但照样可以参与进去。我觉得,从表面上看,“社会泄愤”事件与个人的利益没有多大关系,但是更深层次的观察的话,实际上是有关系的。如果你的权利和自由长期受到压抑,一旦有突发事件发生的时候,你会把你的压力释放出来。我们可以设想一下,假如说人民有充足的言论自由,结社自由等等之类的权利和自由的话,像贵州“瓮安事件”很容易避免。一个人在什么时候会想到要泄愤呢?当然是被压抑的很久的时候才会泄愤。如果你每天心情都很舒畅,在像美国那样的言论自由的制度下进行发泄,骂几句,或者写篇文章就可以把压力释放出来了。在这个意义上讲,我认为西方还是比较注重自由和权利的保障的,这样才可以尽量避免“社会泄愤”事件。
        相对“社会泄愤”事件,我更倾向于使用“解压事件”这个词。你通过参与一个的事件可以给你的压力打开了一个缺口,可以解压;如果不发生这样一些小的泄愤事件,最终就会爆发大规模的泄愤事件。正如一个人压抑的非常久了,精神会崩溃一样。对社会也是一样,社会也需要一种解压机制,现在我们基本上是坐在火山口上,各种各样的社会矛盾已经到了濒临爆发的程度,快到了极限的状态。如果不能及时释放,清理出口的话,火山迟早会爆发。我们不愿意再发生像中国历史上那么多的暴力起义,或者革命。如果要避免这一点的话,我们必然要采取积极的措施,这是于教授刚才讲的第二方面的问题。
        在对信访制度的态度上,我和于教授的观点是一致的。信访制度是个怪胎,它的存在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我们现存的司法制度。如果因为司法制度的权威不够而加强信访,就是为了弥补一个错误而犯另外一个错误。改革应该走上司法的道路,建立一套公正的司法体系,这是个非常关键的问题。关于加强司法公正的问题,有人主张人民群众进法院,有人主张改革采用马锡伍式的审判。但历史证明那是不行的,司法肯定要专业化。同时要解决司法不公问题,也肯定要司法独立。司法如何独立?一方面可以从理论上探讨,另一方面可以借鉴法治国家的经验。在我看来,司法要独立,要有以下的步骤:
        第一,要让地方司法系统不受制地方政府的控制,独立出来。把司法体系划分为地方的和全国的司法体系。真正的法治国家不需要法制统一,只需要司法基本原则的统一性。所有的法院都遵循“法律人人平等”、“审判公开”、“罪刑法定”等基本原则就可以了。不需要每个地方的法律制度和北京一样。与此相对应,如果地方有自己的司法系统,则是实现地方自治。
        第二,每一个法官要独立,每个法官都应成为独立的审判者。在某种程度上,这也可以被称为司法体系中多中心的制度安排。在司法体系中,一个法官只对法律负责,不受制于法院院长,审判委员会等其他在等级上高于自己的个人或组织。
        第三,法院系统的独立。一个法院不应受制于另一个法院。上诉制度绝不意味着上级法院可以制约下级法院,而是一个为司法的总体公正设立的制度上的保障。
        第四,要改革法官的选任机制。现行的司法系统的选任是通过公务员考试选任的。法官的选任要在律师等法律群体中进行,任免要人民代表大会来进行。当然要实现这一点,就要彻底地变革人大制度。
        第五,法官要做到终身任职。这就是法官终身制。法官的收入由法律保障,在任何时候都不得减少。如果行为端正,就应该在法院终身任职。
        只有这些条件得到满足,才能保障司法独立和法官独立,才能做到司法公正。
        社会的变革权力掌握在每个人的手上,社会大势也不是政府所能完全控制的。问题是,我们每个人都在消极的对待社会变革,于是就演变为了今日的局面。中国今天的形势不容乐观,社会面临着深刻的矛盾,需要经过很多年才能改变这种状态。每个人都应该为改变这种现状而努力,自由社会的建立需要每个人!
         
        提问:

        不明事件真相的群众在群体性事件参与的比例是多少?
         
        于建嵘(中国社会科学院农发所研究员):

        不同的事件要区别对待。假如说维权事件,比例是非常明确的,因为受害者都知道自己的情况;如果是“社会泄愤”事件,不明真相的群众在其中所占的比例是个很大的问题。据公安部的调查,实际上参加的人在心里上不相信或者不愿意相信真相,所以说不明真相的人实际上没有。像前面提到的一个案件,群众明明知道不可能的事情,他们就是相信。
         
        提问:

        民众的泄愤事件和民众的上访事件,是因为民众不知道法,还是民众不相信法?
         
        于建嵘(中国社会科学院农发所研究员):

        我认为上访的一些群众比我们都要懂法。有些人在参与群体性事件时怀抱着侥幸心理,还有些人则可能认为法不责众,不以为然;另外一些人则认为政府不守法,他们也无守法的必要。
         
        提问:

        出现这样的问题是因为司法不公还是司法不严?
         
        于建嵘(中国社会科学院农发所研究员):

        我认为司法不公是前提,法律不能解决民众的问题或待遇不公正。群众通过司法不能找到最后的救济渠道。
         
        提问:

        您认为社会出现这样的问题主要由于司法不公。但我认为,主要是没有适用严刑峻法,根本性的问题是要从民众对法律的认同出发,从民众着手,加强他们的法制观念。
         
        于建嵘(中国社会科学院农发所研究员):

        我不大同意你这个严刑峻法的观点。我们现实的法律已经很严格了。我不同意首先对老百姓实行严刑峻法。首先要对政府的渎职的官员实行严刑峻法。
         
        提问:

        现在突发事件增多和政府层级过多是不是有关系?一级政权的存在就是个利益团体,就要牵扯到利益。过去是三级政府,而现在全国各地都存在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区,工业技术区,还有科技园区。那么它们存的合法依据是什么?在现行宪法和法律中是否能够找到依据?
         
        于建嵘(中国社会科学院农发所研究员):

        最近我写了关于改革的问题的文章。现在中央主张从省管县着手,但是省管县只是在纵向的,涉及到权力的分界问题,我的看法是政治分权,而非行政分权。我同意你的政府层级越多,矛盾越多的看法,但是省辖市的体制合适有它的合法性的。
         
        提问:

        信访制度的出现一方面是对现行司法制度的侵犯,另一方面又在不断加强,无疑是饮鸩止渴,变成一种必要的恶了!那么您认为,在这个悖论中,信访制度的处境如何?它在法治现代化进程的当中又会占据一个怎样的地位?
         
        于建嵘(中国社会科学院农发所研究员):

        这位同学问的问题也是在当年信访研讨会上许多学者同我争论的问题。有学者批判我说,信访制度作为解决社会问题需要的机制,应该给它留一条路子出来。但是我认为,不堵死这条路,司法的权威是建立不起来的。信访制度是个坏的制度。当事人不服判决,就去上访,政府机构的工作人员就要去接访。民众不服判决去上访的原因就是司法不公,司法腐败,但是往往拿不出证据来。只要有这个制度,他就有可能打开这个缺口。我们一定要对与民众博弈的思想有认识。本来可以按照正常的法律程序去申诉、上诉的事情最终都成了上访。上访,可以让地方政府更加重视问题的解决。但会在民众会因此认为上访比司法更有效。所以要堵死信访这条路。一定要树立民众对司法的信赖。如果民众把希望寄托在某个领导人的批示上,或者希望包青天的出现,那是非常不幸的。而且在我们的社会中,我认为信访制度更多的是要控制地方政府,加强中央集权的一种表现。
         
        提问:

        王建勋老师刚才讲到的问题,第一是司法本身存在问题,不是信访制度取消就可以解决的;第二,信访取消和司法公正权威的建立何者为先的问题。我觉得,应该先树立司法公正的权威。另外不必要如此激进的取消信访制度,我们可以渐进的用其他方式削弱信访在社会冲突的作用。
         
        于建嵘(中国社会科学院农发所研究员):

        我还是同意你的某些观点。先解决司法的问题,再解决信访的问题。但想通过信访来解决司法的问题可能是一个误区。
         
        提问:

        在中国的历史上的每次暴力革命的背后,都有明显的标志,就是土地兼并比较严重的问题。目前的所有体制都在尽量规避这种结果的发生,比如对土地的产权实行国有化处理,在法律和制度上进行一些限制。而作为宪政的基础是财产权,就要明确土地的权属,以法律的方式规定土地的承包等流转形式来进行保障。假如您是这个国家制度的设计者,您如何保障既不会产生土地兼并而发生暴力革命,又能使土地自由流转,使土地的产权得到明确的归属呢?
         
        于建嵘(中国社会科学院农发所研究员):

        不管是公有还是私有,集体所有,还是其他所有,实际上都可以使用制度来解决这些问题。举个例子,我去法国考察,法国是个私有权的国家,但是它也对土地的私有权进行了限制,你来买土地并不是随心所欲的,而是通过国家的一个公司来运作。这个公司负责整理这些土地,然后交给别人来经营。但中间有一系列的规则限定,比如价格的规定。我很同意王建勋老师的观点,不管建立什么样的土地制度,必须要有确定的所有权。但我们现在的问题是,无论是四级所有,还是八级所有,都没有明确的界定权属。
         
        提问:

        我觉得中国现在存在诸多社会问题,比如根本的土地问题,是基本体制的问题。司法的问题只是其中的表现之一。如果体制不改革,司法问题是根本得不到解决的。在司法改革上,中央不先改,地方的改革是行不通的。刚才王建勋老师提出的联邦制的两套司法制度,我觉得也存在很大问题。在中国现行的体制下,全盘把西方制度拿过来解决不了全部问题。渐进一点儿更好,避免发生暴力革命的现象。我曾今在奥运村实习过,当地农民得到征地的补偿是六千多,他们还是比较满意的,并没有去上面上访。我家乡湖北在税费改革后,土地制度也运行得还好。不必要照搬西方的制度。
         
        王建勋(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你的这些观点我不赞同。我也认为我们没必要全部照搬西方的制度。如果我们靠我们自己的本土资源能解决问题的话,那当然好。但问题是,解决不了怎么办?比如碰到当一个病人贫血,没有外来的血源补血就会死掉的情形怎么办?在我看来,应该采取开放的胸怀,开放的姿态去学习,而不应是一种封闭的态度。我们并不是要学习西方毫无意义的东西,我们可以看看日本,台湾地区,以及它们今日的变化。我完全同意你的关于不能完全照搬西方的制度的论断。西方的制度虽然不够完美,可是在制度运行方面,或者其他大的方面都比我们好得多。从政治和法律制度层面讲,大家的共识是西方确实做的比我们好。那我们为什么不去学习,反而要封闭自己呢?据我了解,即使税费改革后,农民依然没有认真的对待自己的土地。我认识的一户在北京的山东人,他们告诉我,家里的土地租不出去,只好搁置不管,外出打工。从根本意义上讲,假如这些土地不是你的,而是所谓的国家所有,你根本就不会去珍惜。土地废弃了也不用你去负责,因为产权不是你的。所以我还是坚持我的看法:土地应该为私人所有。谢谢你!
                 
来源: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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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9-19 22:22:13 | 显示全部楼层
  《物权法》的违宪问题
     
    争论多年的《物权法》终于出炉了。尽管这部法律承认了中国百姓私人财产的法律地位,是中共建政后的巨大转变,但它仍然存在着相当多的问题。
    首先是违宪问题。任何国家的二级法律都应该以宪法为基准。中国宪法表明:“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但对私人财产上则是这样说:“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根据中国宪法,公有财产没有合法不合法的问题,它或者天然合法,或者无论合法与否都受到保护,保护是无条件的;但私有财产权则不属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它祇是作为经济制度的一部分出现在宪法之内。而经济制度是有条件的,可以根据社会状况进行调整。物权法的出台首次以法律的名义规定了私有财产是有法律保护的,这很显然是一个进步。但这并不能抹煞物权法违宪的嫌疑,因为它违背宪法中差别保护的要求,公然将公私财产平等保护条款写进法律,致使公有财产受到限制,不再那么神圣;出现公私冲突时,公有财产也不再天然合法,必须到法庭上去证明自己的合法性。
   
    公有财产法律地位的改变
   
    与此同时,我们同样可以发现中国的公有制体系下的公有财产在宪法的数次修订中早已经改变了性质。在1982年的《中国宪法》中这样描述:“国营企业是全民所有制,是属于全体国民的企业”。国有企业虽属于全民所有,但属于委托参与。国营企业的管理权属于国民自己,这在中国的法律地位上有明确的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本身的产权归全中国百姓所有,不分男女老少,人人平等都拥有其中一部分,是直接的全民所有制。在法律并未授权之前,政府无权管理,也不能将他转变成为国有企业。
   
    但在后来的宪法修改中出现了不同的地方。根据目前的《中国宪法》: “第一章总纲。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第七条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在这两条中提到了国有经济,但并未确定国有企业这个定义。在这两部不同的宪法中,最大的改变是“国营企业”变成了“国有企业”。一字之差不容易被人发现,但其中的内涵却有很大的变化。
   
    在宪法上,从全民的国营企业到国有企业,中共瞬间就将全民所有的企业转变成为了政府所有的企业,从而就全面剥夺了全体国民对企业的所有权和管理权,为中共施行不公平的私有化过程铺平了道路,也为权贵阶层私分全民企业提供了法律基础。而新近公布的《物权法》则进一步完成了权贵掠夺中国全民财产的司法保护。
   
   
    《物权法》剥夺了百姓的全民财产所有权
   
    《物权法》用极其明确的法律条文写明是国家所有制。这就从根本上否认了全民所有制观念,全民财产变成了官有、官治、官享,进一步否决了中共公布的全民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彻底剥夺了百姓对全民财产的所有权,管理权,处置权。物权法中第四十五、五十五条规定:国家所有制的法定所有权,由国务院和各级政府行政部门行使;第五十三到五十七条规定:处分国有资产,包括转让、变卖等等,纯属政府的行政裁量权,由政府按照行政规定办理;第五十三、五十四条规定:国有财产的权益,由政府享有。
   
    全民所有制变成赤裸裸的官有;官治;官享。这样的《物权法》就从法律上保护了政府在私有化过程中的独裁行为,让黑箱作业的全民企业出售变卖成为受法律保护的合法行为。百姓从法律上已经无权过问政府出卖全民企业的行为及价格,更无权去否定政府的行为。
   
    同样,如此制定的《物权法》也同样杜绝了未来中国公平私有化的可能,一劳永逸地彻底堵塞了类似于苏联和许多东欧国家那种全民财产人人有份的私有化道路。
   
    更为重要的是,《物权法》从法律上确立了政府未经全民选举监督机构监督之下进行的任何黑箱作业和变卖全民财产都是符合法律保护,而更断绝了未来中国百姓追索全民财产的法律途径。自《物权法》公布之日起,任何经中共国政府变卖,转让的全民财产,无论其如何不合理,都符合法律行为,受到《物权法》的保护。权贵阶层对中国百姓全民财产的任何掠夺都是合法的行为。而中共也为未来中国政局变化而可能引发的经济清算提前竖立起一道司法保护墙,使得未来的百姓无法追究中共掠夺全民财产。
   
    在中共建政之初,中共对百姓的承诺是:全民所有,劳动者低收入,政府高积累,国家提供退休,医疗,教育等社会福利制度。《物权法》从法律角度上将全民所有变成了政府所有,从法律上一次性否认了中共建政以来对百姓的承诺。特别是福利制度上的承诺。解决了未来中共面临的福利制度坏账的司法处理问题。全民企业和全民财产创造的财富应该回馈于全民。但政府企业和政府财产产生的财富并不没有任何法律规定一定要回馈于全民,而是由政府自由裁定,百姓并没有任何手段和办法去制约。而在目前中共仍执行一党专政独裁的社会制度下,《物权法》的实施,实际上强化了中共的政治制度,加大的对百姓的经济掠夺。
   
   
    中国需要《全民企业及全民财产法》
   
    以目前中共官方公布的资料看,私有化的不公正造成了大约近30万亿的公有财产被少数私人瓜分。中国养老基金缺口高达27万亿人民币,整个金融亏空高达九万亿人民币之高,恢复全国最基本的医疗体系,至少需要投资3万亿人民币的基本投资,并每年维持费更高达2万亿以上。这些巨额的经济坏账都将因为《物权法》的实施而被中共抛到百姓自己身上。《物权法》使中共成为了一个没有历史经济负担,并拥有巨大权力和财富的巨人。
   
    从另一个角度上看,在未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及工业化进程,大量农业土地转为工业及城市用地将成为必然,而《物权法》的实施,又使得中共成为土地出让及变卖的利益既得者,不仅如此,无论如何黑暗的黑箱作业,中共的政府行为都将是合法的行为。而土地私有化更将黑暗和不公平。原因就是政府作为目前土地的拥有者可以有没有任何制约的自由裁量权。即使是政府以每亩一元人民币将北京市中心的土地卖给其利益相关者,百姓特无任何权力和法律途径去控告,相反,购买土地者有《物权法》的司法保护。
   
    《物权法》的实施固然有其进步的地方,但在中国政治经济转型中,如果不先制定《全民企业及全民财产法》,不对其进行法律上的保护,而贸然实行《物权法》。这实际上就是对全民财产的更大的侵害,也是对全民百姓经济利益的侵害。在今天的中国,如果没有配套的合适的《全民企业及财产法》,仅仅一部《物权法》根本就无法保护全体百姓的私人财产,祇能加重权贵阶层利用《物权法》加速对全民财产的掠夺,全民财产不是政府财产,同样是百姓私人财产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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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9-19 22:24:52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落实私房政策返还房产问题的函
                   大房局函发〔2004〕19号
                        大连市房产局

    大连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

    落实私房政策是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化解社会矛盾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我局的一项重要职责。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我局根据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以及省、市人民政府的部署,对1957年社会主义改造中被错改以及“文革”期间被挤占没收的私有房产开始进行落实政策工作,大部分遗留问题已经得到解决。目前仍有少量符合落实私房政策条件的原私房房主及后代来我局要求落实政策,对这些应落实政策的私有房屋,我们必须按照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予以返还或补留自留房。


    当前,我市的城市拆迁改造工作均由你中心组织实施。在拆近工作中必然会涉及到落实私房政策返还私有房产的问题,因此请你中心协助我局做好这方面的工作,以保护产权人及现住户的合法权益。


    对于落实私房政策返还的房屋,已办理产权的,应依据大连市人民政府2001年15号令颁布的《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执行。对于尚未办理产权证书的,而且原始产权人已去世的,其合法继承人应持我局为原产权人落实私房政策的文件及继承公证书领取拆迁补偿。对于短期内当事人无法办理继承公证的,应按我局〔2002〕44号文件,将拆迁补偿金交由我局代管,由我局转交市财政,待有关继承、公证等问题解决后,由我局从市财政提出后再支付给产权人。此事请贵中心予以支持。




  
http://www.kfb.dl.gov.cn/wzzl/4882_7080.htm

关于落实私房政策返还房产问题的函.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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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9-19 22:28:12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和补偿工作的若干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以下简称《条例》)、《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7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就进一步做好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和补偿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和补偿工作,关系到依法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和首都经济社会发展与稳定大局,各区县、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切实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和补偿工作。
  二、各区县政府要加强对房屋拆迁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管理,统筹做好房屋拆迁各项工作;要加快组织建设或收购定向拆迁安置房,多渠道做好拆迁安置房源保障工作;要指导和监督建设单位合理编制拆迁实施计划和安置补偿方案、落实安置房源和补偿资金、依法实施房屋拆迁;要依法履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稳定等责任,加大拆迁执法力度,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
  三、本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房屋安置,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
  建设单位要进一步加大房屋安置力度,妥善安置被拆迁人,保障被拆迁人的居住条件。
  四、实行房屋安置的,根据被拆迁人原住房状况和拆迁项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拆迁双方当事人按照《条例》、《办法》规定实行产权调换,并按照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与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算差价。
  (二)拆迁双方当事人按照被拆迁房屋原建筑面积实行房屋置换。各区县可以结合被拆迁人原住房实际状况、外迁区位差异等因素,制定具体置换办法。
  五、拆迁工作要与住房保障工作紧密结合。对于申请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的被拆迁困难家庭,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要实行拆迁现场受理、审核、公示;对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要优先配租、配售。
  六、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货币补偿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参照近期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评估确定。
  拆迁评估一般应采用市场比较法。评估机构应当先行评估确定拆迁范围内房屋拆迁评估的基准价格,再结合被拆迁房屋的实际状况评估确定具体补偿金额,并出具分户评估报告。
  七、拆迁评估的基准价格,应当在拆迁范围内公示7日。公示期间,评估机构应当进行现场说明,听取有关意见;拆迁当事人对基准价格有异议的,在公示期内可以向北京房地产估价师和土地估价师协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
八、拆迁当事人对评估机构出具的分户评估报告有异议的,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向原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答复。
  (二)另行委托评估机构评估。受托估价机构应当在10日内出具评估报告。
  (三)直接向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
  拆迁当事人对原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或者另行委托评估的结果与原评估结果有差异且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自收到复核结果或者另行委托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
  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九、各区县政府要进一步整合和规范各项拆迁补助、补贴等费用,并对辖区内各拆迁项目的综合补偿补助费用进行监督和平衡。
  十、建设单位要按照《条例》、《办法》等相关规定,合理编制拆迁安置补偿方案;要切实落实安置房源筹集责任,根据拆迁项目具体情况,通过自行建设、市场收购或者其他方式筹集适量房源用于拆迁安置。
  各区县拆迁管理部门要依法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拆迁安置补偿方案进行审查;对于拆迁安置房源以及补偿资金不落实的,不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十一、各区县要加大拆迁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力度,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推进拆迁工作。拆迁政策、货币补偿补助标准、房屋安置办法、拆迁许可信息、拆迁单位和人员情况、拆迁工作流程、拆迁工作纪律和举报监督电话等应当在现场公示。
  十二、要进一步加大拆迁执法力度,维护拆迁政策和安置补偿方案的严肃性。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达成安置补偿协议,拆迁当事人申请裁决的,区县拆迁管理部门应依法及时受理;经调解仍达不成协议的,应依法及时做出行政裁决。拆迁当事人未在裁决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裁决的,由区县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区县拆迁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拆迁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拆迁人已按照政策规定和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对被拆迁人给予安置补偿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十三、本意见自2009年6月15日起实施。


                                        北京市建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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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9-21 14:38:16 | 显示全部楼层
总统府对面的纪念碑

智效民




正在这时,我发现马路的另一边好像还有一个很高、很独特的建筑。走近一看,上面镌刻着“白色恐怖受难者纪念碑”几个大字。这让我吓了一跳。自从懂事以后,只知道“白色恐怖”是共产党对国民党的指控,没想到这种指控居然以纪念碑的形式,赫然屹立在台湾“总统府”的对面,这怎能不让人感到惊诧?  

 中央研究院近代史所邀请,我于51日前往台北,参加纪念五四90周年学术研讨会。会议的主题是《胡适与近代中国的追寻》。马英九先生不但出席这次会议,还坐在主席台下恭恭敬敬地聆听著名学者林毓生演讲。这让我想起学界的一件轶事。早在抗日战争前夕,竺可桢请马一浮去浙江大学授课,马一浮提出应该让学生登门请业,理由是古闻来学,未闻往教。因此我以为,马英九能够亲自登门请业,而不是让学者去总统府讲课,体现了他对学问的尊重。这种尊重对于政治领导人具有示范作用。 
 第一次到台湾旅行,本想到各地玩玩,但由于允许停留的时间只有7天,便只能在台北逛逛,顺便买点旧书。转眼间已经是57日,因为我预订了晚上的机票,所以还有一个白天的时间可以利用。于是我与同伴相约,想去参观一下市政府、市议会、国父纪念馆、中正纪念堂、自由广场和总统府等政治性场所。中午时分,我们来到总统府附近的丁字路口。台湾总统府是一座五层楼高的西洋式建筑。建筑物中部,还有一个高高的塔楼。远远看去,犹如鹤立鸡群,颇为壮观。  
由于烈日当空,总统府周围没有一个行人,我们打消了前去参观的念头。正在这时,我发现马路的另一边好像还有一个很高、很独特的建筑。走近一看,上面镌刻着白色恐怖受难者纪念碑几个大字。这让我吓了一跳。自从懂事以后,只知道白色恐怖是共产党对国民党的指控,没想到这种指控居然以纪念碑的形式,赫然屹立在台湾总统府的对面,这怎能不让人感到惊诧? 
 为了弄清真相,我对它进行仔细观察。纪念碑分两部分:主体部分由黑色的方形基座和一个几十米高的三棱柱组成。三棱柱下部呈暗红色,上部是白色,给人以庄严肃穆的感觉。纪念碑的另一部分是一面护墙,有两米多高,呈半圆形围绕着三棱柱展开。护墙并不完整,到边缘处有断开部分,使墙体形成一个个石柱。护墙正面镌刻着一段碑文,读完之后,让我感到强烈的震撼。碑文不长,仅300余字,故照抄于下:
  台湾实施戒严期间(1949520-1987714日)及其前后,有许多仁人志士遭受逮捕,羁押或枪杀,时间长达四十多年。此种惨痛事实形成恐怖气氛,笼罩整个社会,成为台湾人民挥之不去的梦魇,影响社会发展至深且钜,史称白色恐怖
昔日威权体制下,统治者高高在上,廹害人权剥夺自由,造成无数生命的陨落,家庭的破碎和种种不公不义,举国上下遂长期处于不安与恐怖中。1990年代之后,在国人流血流汗、持续努力下,台湾走出威权统治,逐渐形成自由民主的社会。
保障人权,追求社会公平正义,是民主国家所服膺的普世价值。我们不仅要追求历史真相,追究责任,更应记取教训,使执政者不再重蹈重辙。因此建立此碑,祈愿台湾从此成为民主、自由、人权和正义的国家。
       白色恐怖受难者纪念碑委员会谨立
           200847
在这里,有必要对碑文中台湾实施戒严期间昔日威权体制略加解释。
先说戒严。上世纪40年代末,基于内战原因,南京国民政府于19481210日宣布在全国实行戒严。一开始,由于台湾离战场较远,不在戒严范围之内。1949519日,时任台湾省政府主席的陈诚秉承蒋介石的旨意,通过台湾警备司令部颁布戒严令,宣而从520日开始,台湾地区处于战时动员状态。随后,当局又颁布涉及党禁、报禁等内容的100多项管制法令,对整个社会进行全面控制。据有关人士统计,在戒严期间,台湾共发生与政治有关的案件29000余件,牵涉人数高达14万人左右,被处决的大约有三四千人。直到1987714日,蒋经国为了顺应时代的变化,才颁布总统令,宣布从15日零时起解除戒严,取消党禁和报禁。于是,台湾民众把这一天当作宪政的开始,把这历史上时间最长的戒严称为白色恐怖时代。在台湾期间,我曾经与出租车司机、著名学者、社会名流、书店老板等各方面人士接触过,许多人都提到1987714日,可见这是台湾历史上划时代的一天。
说罢戒严,再说威权。近年来学界对威权主义的讨论很多,但由于学术性较强,往往增加了理解的难度。有些人甚至以亚洲四小龙的经济奇迹为理由,为威权主义涂脂抹粉,大唱赞歌。看到这个纪念碑以后,我发现大陆学界对威权主义的理解,与台湾民众的认识大相径庭。另外,这次台湾之行,我在书店淘到一本旧书,是台湾传记文学出版社出版的《沧波文存》。其中有一篇解释威权主义的文章,也可以印证我的这一发现
文章说:威权主义是一种反民主的政治哲学,也是一种反民主的政治制度。它有三个特征:第一。威权主义政权无须征得被统治者的同意。第二,政府的权力不受宪法的限制。第三,政府往往以决策的名义独断专行,并对言论、选举进行严格控制。
文章还说,从历史上看,威权主义的理论根据大约有三类。一是神权论威权主义。这种类型在政教合一的国家比较普遍。二是制度化威权主义。这种类型需要盲目服从,与黑格尔国家至上的理论有关。三是超人论威权主义。这种类型受叔本华、尼采的影响,认为某个人或一群人具有超人智慧,因此他们永远是正确的。他们的行动不应该受到质疑,他们的权力不应该受到限制。这些解释,与白色恐怖受难者纪念碑的用意基本上一致。
看到白色恐怖受难者纪念碑之后,我的内心久久不能平静。从纪念碑落款来看,所谓白色恐怖受难者纪念碑委员会可能是个临时机构,但是它却代表了台湾民众的基本诉求和一致愿望。正因为如此,他们才把这个纪念碑矗立在总统府对面,其目的就是为了强调:保障人权,追求社会公平正义,是民主国家所服膺的普世价值。我们不仅要追求历史真相,追究责任,更应记取教训,使执政者不再重蹈覆辙。

☆   ☆   ☆     





                                     白色恐怖政治受难者纪念碑文:



    台湾实施戒严期间(1949520—1987714日)及其前后,有许多仁人志士遭受逮捕、羁押或枪杀,时间长达四十多年。此种惨痛事实形成恐怖气氛,笼罩整个社会,成为台湾人民挥之不去的梦魇,影响社会发展至深且巨,史称白色恐怖

    昔日威权体制下,统治者高高在上,迫害人权,剥夺自由,造成无数生命的陨落、家庭的破碎和种种不公不义,举国上下遂长期处于不安与恐惧之中。1990年代之后,在国人流血流汗,持续努力下,台湾走出威权统治,逐渐形成自由民主的社会。

    保障人权,追求社会公平正义,是民主国家所服膺的普世价值。我们不仅要追求历史真相,追究责任,更应记取教训,使执政者不再重蹈覆辙。因此建立纪念碑,祈愿台湾从此成为民主、自由、人权和正义的国家。



                            白色恐怖政治受难者纪念碑委员会谨立

                                             200847
















                                                    白色恐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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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9-21 18:02:35 | 显示全部楼层
湘潭市人民政府文件

潭政发〔1985〕12号

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ksohtml/wps_clip_image-23.png

批转市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领导小组

《关于处理私房遗留问题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省、市属有关企事业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领导小组《关于处理私房遗留问题的实施细则》,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八五年元月二十二日








关于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的实施细则


本细则遵照中央有关文件精神,以中共湖南省委湘发〔198251号文件为基本政策依据,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
一、产权与继承权:
落实私房政策,必须把应落实的私房产权,归还到产权人手中。所谓产权人,就是指1954年我市私房登记时登记的所有权人。如果产权登记人不在,则按照财产继承法规处理,或者由其家庭有关继承人推出一人作产权人代表,并写出书面委托受理此事。
二、私房改造有效期:
国务院国房字〔196421号文件规定:“对于过去因房主生活困难经批准暂缓改造的房屋,应当区别房主现在家庭经济状况,可以全部补改,也可以部分免改或全部免改,今后不再保留暂缓改造的名义”;“对于改造起点以下的小量私有出租房屋,可以宣布属于个人所有,允许出租或买卖,如果今后有些房主从自住房中挤出一部分出租,即使超过改造起点,也应当允许。”
根据上述精神,确定19801227日以前为私房改造有效期。
三、改造起点与标准: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1958911日批转商业厅党组意见的文件规定,我市私房改造起点是:住宅出租,其建筑面积达到100和非住宅出租全部纳入改造,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特作如下规定:
(一)以下情况不作出租看待。
1、未出租的空房。
2、房主原是个体工商户,合作化后,房屋被集体使用而未收租金的私房。
3、房主托人看管而未收租金的私房。
4、被动员让出未收租金,或者房主另租房屋居住,由占用单位代付租金的私房。
5、以自己的房屋与别人经营摊贩和小手工业,未收租金的私房。
(二)根据国务院国房字〔196421号文件精神,房主住房与被改造的非住宅房屋相连共同出入,使用不便的少量私改房屋,其非住宅出租房屋可以免改。
(三)两处以上房屋出租,应连同计算,建筑面积达到100,即合并纳入改造。
四、楼房计算标准:
凡楼层前后檐高平均未达到1.8米,楼板镶拼不密,只能堆放物件,不能住人的,不作改造和留房计算面积。
五、建筑面积是包括墙身计算。屋檐、天井不计算在建筑面积内。
六、房主自留房:
(一)留房的对象:1、私房改造时有户口在本市而未留房者;2、中共湖南省委湘发〔198251号文件颁发以前户口造 回本市,并且现在仍在本市者。
(二)留房计算方法,按私改时的户籍人口计算,一人者按建筑面积留房15左右,一人以上,按每增加一人递增5
(三)私改时,房主在外地有私房或留有自住房的,本市不补给留房;私改时房主已留了自住房的,不管当时留了多少建筑面积,这次不再增补。
七、私房的偿还办法:
私房经过调查,确定为改造不当的私房,或应补给留房,如何偿还,应根据现在的实际情况加以处理,尽量不打乱现有的生产(工作)和生活秩序,以免影响社会安定,具体办法是:
(一)能退还原房的尽量退还原房,由当地房地产部门协助主客双方建立租赁关系;先订租约,再下文发还产权,收回公房租赁证交房管所注销;私房租金本着双方互利的原则,可参照公房住宅租金标准,或高或低,由主客双方议订。
(二)如原房已拆,或已转作其他私产,或已翻修改建,或改变了使用性质,均作折价补偿。
因风、火、水自然灾害而被毁的房屋,按其原状成色等实际情况折价计算的总值补偿不超过50%
(三)补留房时,可以在私改房中划出应补面积,如住户不能让出,则与房主建立租赁关系,或者折价补偿,私房折价一律按市政府批准的征用拆迁现行标准执行。
八、定息金未发满五年,应按私改时的租值率20%发足五年。
九、付款办法:其金额在1000元以内者,作一次付给;1000元以上者,分期付清,由湘潭市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发给付款凭证。
十、房主或住户要求住房,由他们的所在单位解决,无单位或单位无建房能力者,可申请房管部门按其具体情况逐步解决。
十一、以前所发文件,与本文件不符者,以本文件为准;本文件与上级文件不符者,以上级文件为准。
十二、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属市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

一九八五年元月




发: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省、市有关企事业单位
共印一五O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九八五年元月二十三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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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9-21 18:40:11 | 显示全部楼层
   香港也有“上访”

2009-9-21 15:21:45


       在立法会实习时,有一天法律部的秘书兴冲冲地过来说,明天议员要接待一个“规模很大”的申诉,你们要不要去看看?怕我们不明白她的意思,又补充了一句:就是议员去“接访”!

  香港也有“上访”?这么难得的机会,怎么能错过!


  “上访”就像话家常

  接受香港居民申诉并作出处理,是基本法所规定的香港立法会的职权之一。立法会秘书处下属的申诉部具体负责申诉事宜,为议员接受并处理市民申诉提供支援服务。

  由于立法会大楼办公场所紧张,申诉部设在不远处的花旗大厦中,和工商银行、巴克莱银行等金融机构同楼办公;透明的玻璃门,简洁的问询处,干净的办公室,和一般公司没什么两样。如果不是门口标识的提示,还以为走进了银行的大户室或律所的会客厅。

  申诉部的接待室并不大,大概三四十平方,被一条长桌大致分割成两个部分,一侧是申诉团体代表座位,由正门进出;另一侧是议员和工作人员座位,从侧门进出。我们走进接待室时,申诉的市民已经到齐了,二十多人安静地坐在座位上,坐在最前排的是推选出的四位代表,他们都是头花发白的老人,戴着老花眼镜,衣着齐整,面色平静,面前是厚厚一摞申诉材料;申诉团体这一侧的墙上还挂上了一幅他们自制的海报。

  这起“ 规模很大” 的“ 上访”,诉求其实并不复杂。近期由于政府正在推行观塘市中心重建项目,需要收购某大厦,市政局与住户已就补偿标准达成一致,存在争议的只是物业面积的认定。市政局认为应该按照屋宇署核批的建筑图则与合法业权转让契约内的建筑图则为准,但住户却认为当时购买房屋时,由于防烟廊等共用部分没有计算在实用面积内,因此建筑图则中记载的面积与实际不符。住户和市政局各自聘请了测量师,得出的结论自然大相径庭。

  申诉代表先发言,理性平和、彬彬有礼, 讲到街坊们的家庭情况,现场还不时有笑声。发言的代表还各有分工,有的负责谈事实,有的侧重讲诉求,把申诉事项阐述得清楚。

  接待申诉的三位议员分属三个政党,其中两位是律师,另一位是前政府官员,因此对法律问题和政府运作都十分熟悉,提出的意见不时得到申诉团体的掌声;沟通技巧也颇为值得称道,既有理性的分析,又有轻松的玩笑,互动十分频繁,不知不觉间让申诉团体抒发了不满,缓解了紧张情绪。

  最后是三位议员的总结发言。他们首先表明了态度, 基本赞成申诉团体的意见; 接着又强调, 并不是因为申诉代表是自己的选民才“ 帮亲” , 而是独立判断, 讲求公道。政府如果错了,绝不偏袒; 市民诉求不当, 也不纵容。三位议员决定先与政府部门召开闭门会议, 了解政府的意见; 然后组织申诉团体和政府部门对话, 看双方能否达成妥协。如果谈不拢, 就进入第二轮协商, 涉及的政策问题将在立法会的质询环节和法案辩论中再次向政府部门提出。对这个安排, 申诉团体代表都表示满意, 一阵掌声之后陆续散去。一位老阿姨出门前没忘记取下墙上的海报, 还把散落在地上的材料归拢好, 装进了手提袋中。

  轮流“执勤”的议员

  其实,这只是香港一起非常普通的“上访”。

  市民要向议员申诉并不是难事,只需向申诉部预约。议员会决定是否作出会晤以及会晤的时间。市民个人与当值议员的会晤,申诉部一般会在接到政府当局就申诉个案提供相关背景资料后的一个星期内作出安排。而申诉团体与当值议员的会晤,则一般会在接获申诉团体提交有关申诉事宜的具体资料后的7至12个工作天内作出安排。

  香港立法会共有六十名议员,接待市民申诉是他们的重要工作。即使是工作繁重的立法会主席也不例外, 再忙也不能怠慢了“ 接访”。每周有6位议员在申诉部轮流当值,接见已预约的申诉人或申诉团体。每周“执勤”议员的名单,月初都会在网站上公布;市民可以“看人下菜单”,挑选自己欣赏或信任的议员来申诉。这么一来,议员之间也有竞争——处理申诉公道高效的议员就像明星,总会被市民“热捧”。更有意思的是,有媒体还编制了排行榜,对各位议员的“接访”表现逐一点评。

  议员直接处理申诉事项,是一种政治承诺,也是对选民负责的表现;同时,申诉内容大多与政府有关,也为议员监督政府提供了鲜活的第一手资料。比如,在一次立法会全体大会的质询中,就有多个议题源于市民申诉,比如困难家庭儿童没有电脑补助、向长者发放综援不及时、导游不满续领导游证要重新考试等。

  不可或缺的压力分担机制香港市民有七百万,每周仅仅六名议员能应付得了海量申诉吗?说实话,一开始还真有点担心立法会承受不了这么大压力。后来看到年报统计,立法会2007-2008年度受理的申诉只有918宗,才发觉这个担心是多余的。原来已经有其他机构和处理机制分担了“上访”压力。立法会的申诉守则就清晰地载明,私人纠纷、涉及提供法律意见或法律服务的个案、已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独立机构处理的申诉事宜等,立法会议员都一概不受理。

  如此“铁石心肠”地将诸多申诉拒之门外,会不会违背了申诉本意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申诉不是终局的,更不是最佳的纠纷解决机制。如果把其他机构解决不了的问题都推向申诉部门,将使得申诉部门不堪重负;反过来,如果申诉部门不加区分地解决所有社会问题,将在客观上导致整个社会的争议解决、权利救济和权力监督机制出现权威流失。因此,顺畅运行的申诉机制必须建立在压力分担机制基础之上。

  在香港,公正权威的司法制度是香港社会基石,司法是社会正义最后一道防线。市民服膺于司法权威,对法院作出的任何裁决都会不折不扣地执行。因此,凡是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立法会一律不再接受申诉,尊重并信赖司法机关作出的最终裁决。

  举报官员贪腐也不是立法会申诉的范围。在香港,廉政公署是独立于政府的法定机构,专门负责贪腐案件的查处,在社会中具有很高威信。凡涉及官员腐败,市民已经自发形成了去找廉署的习惯;而廉署提供的材料也显示,实名举报比例大幅度上升,充分体现了市民对廉署的信赖。

  投诉警察、律师、医生等特殊职业的事项,严格说来立法会申诉部也可以受理,但这些职业都各自建立了独立的监督机构,如警方有投诉委员会,律师公会、大律师公会和医生行会都有纪律聆讯机构,负责处理投诉并作出决定。如果不涉及重大政策变更和法例修改,立法会一般也不会去干涉行业自治。更何况,对处理投诉的决定不满,还有司法复核作为最后的救济手段。

  归根结底一句话,申诉部门不应该也绝不能成为“什么都管,什么都管不了;什么都不能不管,什么也都可以不管”的机构。

  申诉是一道“减压阀”

  除去那些不予受理的申诉事项,我们发现,立法会申诉制度紧盯着的,其实是政府的政策检讨和法例修正。尊重法律已内化为香港政府和市民的习惯, 一切依法按章办事, 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极少出现明显违法的硬伤, 市民一般也不会提出根本没有法律依据支持的不合理诉求。因此,大多数申诉事项其实属于政策考量和利益平衡的问题,换句话说,是合情合理但目前却没有法律依据的,在现有法律框架和政府酌定权限内很难得到解决。市民当然可以直接向政府反映意见甚至投诉,但往往得不到满意的解决。这时,市民并不需要通过极端方式来表达自身诉求,只须转向立法会申诉;由议员出面,通过每周三全体大会质询、事务委员会日常监察以及审核政府预算开支等方式,向政府施加一定压力,督促政府合情合理高效地解决申诉事项。但议员在处理这些具体诉求时,也有自己的技巧,既不能干涉政府具体运作,也绝不会强制政府全盘接受,只会慢慢加码,不断试探,直到触及底线,最终促成政府和市民的妥协,实现利益平衡。即使某项申诉暂时得不到解决,议员还可以在审议法案、质询官员的过程中促使某一项政策修改,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由于立法会申诉部也会定期向社会公布市民申诉内容,相关部门在舆论监督和民意压力之下,也会不断对成为申诉热点的政策进行评估和检讨,及时修正以适应社会发展和市民需求。

  议员直接处理申诉事项, 在政府和市民之间建立了一道“减压阀”。事前建立这道“减压阀”,比事后增添“灭火器”,来得更有效率,成本更低,动荡更小。




       弱弱地问一下,香港有截访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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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9-22 10:41:01 | 显示全部楼层
           每平米拆迁补偿20万元其实很正常

                        秋风  
  
                发表于2009年07月14日  



    北京朝阳门桥西南侧的危旧房改造区内,有3户居民一直坚守而未搬离。其中一户居民提出的补偿要求,折合每平米超20万元(《京华时报》6月15日)。这样的要求,将拆迁的内在逻辑清楚地暴露出来。


    拆迁的本质是政府征收土地,只不过这一点被开发商或拆迁公司直接与拆迁户打交道的表面事实遮蔽起来。通过这一事实我们看到,拆迁企业只是开发商雇的专业企业,拆迁企业之所以与拆迁户打交道,是因为开发商已经从政府那里购买了相关地块之建设用地使用权。因而,拆迁户所得到的补偿,本质上是其出让土地权利而获得的价款。



    既然拆迁是土地征收,则按照法律,征收就应当遵循公共利益原则。但根据新闻报道提供的有限的信息,似乎可以确定:本案所涉及的建设项目———朝阳门SOHO———与法律所说之“公共利益”,没有任何关系。它是一个纯粹的商业项目,尽管该项目今年被列入北京市重点工程之一,但它也仍然只是一个重点商业项目,而不是公共利益项目。


    既然它是商业开发项目,那按照常理,当初本来就应当让开发商与被拆迁对象进行商业性谈判,政府仅充当公正的仲裁者。但很不幸,过去若干年的几乎所有商业性项目,都采取了征收土地这样一种诉诸国家终极性权力的手段,“公共利益”被无限度地扩大解释。本案所涉地块运用征收手段来获得土地,似乎就不合理。


    但因为它采用了征收手段,所以,开发企业最初给拆迁户的补偿标准也就相当地低。本案涉及的一户人家拥有4间私房,建筑面积42.1平方米,按照政府针对危改房屋的拆迁补偿标准,仅可获得安置三居室一套或货币补偿36万元,平均每平方米不到八千元。


    任何一个具有正常理智与情感的人都会发现,这样的补偿标准是十分离谱的。根据记者提供的信息,目前朝阳门周边二手房的均价是2万元/平米,那么42平方米房屋的价值就在80万元。不过,每平方米2万元只是公寓楼房的价格,而该户人家的面积是土地的实有面积。


    当然,具有正常理智的人同样会承认,该户人家的要求确实有些过了。但很显然,开发商、拆迁企业最初向拆迁户所提供的补偿标准,也完全忽视了这些房屋所占用之土地的市场价值。事实上,即便是开发企业也发现,按照政府公布的《办法》确定的补偿标准补偿拆迁户,在现实中根本行不通。所以拆迁企业从一开始就突破了政府文件的规定,提高补偿标准,因为否则就没人出让土地。


    也就是说,在拆迁过程中,先是开发企业不合理的压价在先。因此,拆迁户感觉自己没有受到公正对待,而且,政府与开发企业的关系,也令拆迁户对拆迁者持不信任心态。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拆迁户被迫采用各种策略提高要价。这些策略五花八门。在这样的过程中,必然出现一种局面:遵守规定的人反而吃亏,不遵守规定的人倒能获得利益。这一点,对拆迁双方同样适用。就像本案中拆迁户和拆迁企业言论所表明的,随着双方对峙加剧,双方的博弈逐渐偏离正常规则约束的范围,心理都开始扭曲。现实中,比较极端的结局则是,拆迁户漫天要价,拆迁企业非法使用暴力。


    问题出在有关拆迁制度上。这个制度从一开始就没有把意欲获得土地的一方与占有土地的一方置于平等的位置,由此形成了一个双方心态、行为不断趋向激化的正反馈过程。关于本案,笔者期望拆迁双方都能恢复理性,达成妥协。政府则应当反思拆迁制度,让权力退出商业用地的具体交易过程,从而给交易创造一个理性的制度和心理环境。



  咐件:



朝内一拆迁户补偿要价20/m

住总不堪天价向政府发求助报告

http://www.jinghua.cn   2009-06-15   来源:京华时报  记者: 翟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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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64629999 64656611

邮箱jhsbxwxs@sohu.com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左家庄前街1号百灵大厦《京华时报》机动部
邮编100028







朝阳门桥西南角只剩这几间平房,可拆迁户还是不愿搬走。本报记者朱嘉磊摄

    本报讯位于朝阳门桥西南侧(隶属东城区)的危旧房改造已历经7年时间,目前仍有3户居民未搬离,其中一户居民提出现金加房屋折合每平米超20万元的拆迁补偿要求。因为不能满足这些条件,负责此次拆迁工作的住总公司昨天表示,他们已经向东城区政府递交求助报告。
    住总发求助报告
    昨天,记者从住总公司了解到,为了保证项目开工建设,他们已按照拆迁补偿标准,制定了补偿方案并准备了充足的房源供被拆迁户挑选,但这3户遗留户的要求远远超过了政策规定和市场标准。同时,朝内地区已拆迁居民也多有意见,要求参照遗留户的补偿标准重新进行安置。为了尽快解决这个问题,他们向东城区政府递交了关于请求协助处理东城区凯恒南区遗留拆迁户的报告。住总公司恳请东城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对这3户遗留户采取必要措施,以维护拆迁的正常秩序。
    3家人24小时坚守
    昨天,记者来到拆迁地,发现四周均被挡了起来了。从该地块西侧唯一的出入口往里看去,也只能看见高高的土堆,只有越过土堆,才能看见靠近二环路南北排列着的3户人家。
    记者发现,除了一家没有出租外,另外两家还分别有几户租客。据这些租户说,他们都在这住了好几年了,因为房租低,只要房东不通知拆迁,他们就住在这里。不过听说马上就要拆了,3个房东每天24小时都会安排人守家,就怕有人来找他们谈判。我看也快熬到头了,我们也得离开了。一位租户说。
    朝阳门SOHO买下该地
    据了解,朝内危旧房改造是从20027月开始实施的,共涉及6300余户居民。当时,拆迁补偿主要依据《北京市加快城市为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进行(以下称《办法》)。按照这个办法,符合补偿条件的住户,可以选择就地回迁、货币补偿和异地安置相结合的方式。经过6年的拆迁改造,绝大部分被拆迁户都已经获得现金补偿,或住进原地建起的回迁房或选择了翠城经适房。
    目前,未完成拆迁的区域为凯恒南区土地,土地面积43.2万平方米,属于朝内危旧房剩余部分。该地块中原有遗留拆迁户10户,自去年被成功卖给朝阳门SOHO后,已陆续搬离7户,不过至今仍未与剩余3户居民达成协议。今年该项目被列入北京市重点工程之一,项目开工建设在即。
    ■探访拆迁户
    要求补偿每平米超20
    记者在拆迁户王希(化名)家发现,她共有4间私房,建筑面积为42.1平米。她提出的补偿要求是408万元货币补偿及免费回迁安置3套三居。按照目前朝阳门周边二手房2万元/平米的均价计算,王希的补偿总价为948万元,除以她的住房面积,每平米补偿达到22.5万元。而按照此前公布的《办法》补偿,王希应安置三居室一套或货币补偿36万元。显然,王希目前的要价远远高于补偿标准。
    “我要的补偿都是算账算出来的,不是盲目要的。王希对记者说,经过多次谈判,她提出了5套回迁房的补偿,可她了解到其中两套低层的房子,不是她想要的正房。那只能折成现金,所以,按照目前每套至少200万元的价格,两套就是400万元,再加上其它补偿8万元,货币补偿总价应该408万元。
    据了解,王希是尿毒症患者,隔天就需要做一次透析。她说不希望自己将来看病的费用,成为孩子的负担。
    两间房想换15套房
    据了解,另一家拆迁户刘楠(化名),拥有2间私房,建筑面积26.1平米。其遗孀和4个子女坚持要求每家安置3套房共15套住宅。对此,其家属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要价15套房的确没有任何凭据,但他们还在和住总谈,至于其他不愿意多谈。
    这位家属同时认为,每个要拆迁的地方都有自己的具体情况,一个地方一个样,区域功能也不一样,因此拆迁不可能统一标准。他们在这片空地上住了7年,下雨天雨水往里灌,精神补偿费怎么算,这个没法解释和衡量。
    另外,最后一户拆迁户黄颖(化名),早在2001年危改拆迁前,由法院判其将房屋腾退给原房主,因此黄颖不属于危改安置对象,但黄颖自己搭建了住房,仍要求安置。
    ■各方声音
    政府:不参与补偿谈判
    据东城区房管所相关负责人表示,朝内地区危旧房改造执行的补偿标准就是依据《办法》。他们都不参与拆迁方和被拆迁人的补偿谈判。至于拆迁方提高拆迁补偿标准,那是谈判双方的事情。只有到了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的时候,他们才会进行裁决。这时,他们才会了解到双方的补偿要求。而裁决的主要内容,更多的也主要是向双方再次明确补偿标准和条件,主要起调解作用。
    “老旧房屋的历史非常复杂。这位负责人说,这些老旧房屋的历史很长,过去是什么情况,是出租了还是转借了?发证时又有什么情况?中间有没有交易?都必须到档案室查阅,每户都不一样。所以,确定补偿时的条件肯定也不一样,这就容易造成表面上基本情况差不多的房屋,在拆迁补偿时会出现差异。
    住总:不会向拆迁户妥协
    住总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3户拆迁户的补偿要求畸高,他们不能答应目前这样的补偿要求。如果拆迁户仍然坚持,他们将考虑向法院提出启动强拆程序。
    这位负责人说,国家针对危改房屋的拆迁补偿有明确规定。在拆迁初期,他们就是按照这个规定进行了公示,并向这里的居民发放了公开信。到最后不提高补偿标准就没人离开。他说,现在的拆迁环境造成遵守规定的人反而吃亏,不遵守规定的人能获得利益。
    “我们也是综合各家自己的情况适当地放宽标准。这位负责人说,面对这样的环境,他们不得不和每家每户展开谈判。绝大部分的补偿标准相对符合实际,也能满足被拆迁人的要求。他觉得,正常的拆迁环境,应给是给那些先走的拆迁户给予奖励,而对提出畸高要求的拆迁户予以限制。因此,他们这次绝对不会向这3户拆迁户妥协。
    这位负责人还说,现在国家和地方政府对强制拆迁比较谨慎,但必要时他们会将这些情况向有关部门和法院求助并申请强拆。
    ■专家观点
    拆迁不透明容易滋生贪婪
    中国人民大学行政管理学研究所所长毛寿龙说,超过20万元每平米的补偿要求确实有些高。不过拆迁也是一个市场行为,政府不能强行干涉。作为自己的财产,每个人心中都会有自己的价值标准,因此无法达成统一的标准。但过高的要求会影响其他人的利益。毛寿龙说,目前的拆迁市场的不透明确实容易滋生贪婪,而土地市场与房地产市场联系紧密,个别过高的要求其实影响日后购买这块土地的业主的利益。
    ■对话拆迁户
    我对他们100%不信任
    记者:你是否了解拆迁政策?
    王希:政策我从哪了解?我认为好政策他们不拿出来,所以我们就吃亏。国家都把政策发给他们,不发给我们,文件中的政策再好,他们可以把好的删了给我们看。我对他们100%地不信任。
    记者:谈判遇到的最大问题是什么?
    王希:拆迁方总是换人。上一个人答应了的条件,下次换人谈又说不行。抱着的希望总是落空。我就希望谁能决定谁就来谈,每次谈一回我心里就扑腾一回。曾经,我都去看房了,但看房的时候又说不能答应条件。他们说话不算话,还说我说话不算话。
    记者:是否担心强拆?
    王希:最初的时候他们就强拆过,趁我们不在家,把门给卸了,家里的锅碗瓢盆、被褥等都抱走了。后来我报了警,他们才承认。这次我提出的补偿中就有这部分赔偿费用。不过,最近两三年没遇到过,水电什么的也都没有断过。
    记者:补偿中有没有考虑自己的病情想多要一些?
    王希:我还没考虑到我有病,但这次补偿应该算一些。我主要考虑我的两个女儿,起码她们要一人一套房子。还有我的丈夫,虽然他几年前就离家出走了,但他回来也得有个住的地方,我自己也得有住的地方。
    记者:是不是拆迁越往后补偿就越多?
    王希:那肯定是啊,差别太大了。头几年吃亏的人多了,他们事后也找拆迁方。有的人十多平米的房子,才要了14万,后来都买不起房。后期有个人拿了3套房、60万就走了。这都是我知道的。但是走得早的人可以挑到方向好的房子,现在她只能在一些偏房里挑了。
    记者:拆迁对你的家庭有什么影响?你的家人怎么看待这次拆迁?
    王希:你瞧这个家是个家吗?大家心里都起急,但又都不表现出来。别聊天,一聊天一家三口就抱头哭起来。我希望孩子踏着我的身体走我都愿意。等有了房子,他们自己也能工作,能过个平静的日子,那时我死了都行。
    记者:你怎么看待拆迁?
    王希:拆迁是件好事啊,不知道怎么变成这样了,我都不理解。我们与拆迁方有矛盾,很多家庭也出现矛盾。家里人闹起来了,有一家五个人,同父异母,爸爸死了,留给了儿子,哥哥就是不给妹妹。一家人成了仇人。
    本版采写本报记者翟烜

朝内一拆迁户补偿要价20万m.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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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9-23 20:29:53 | 显示全部楼层
xxx:您好!将下面文章依妹儿给您:

    来自网络搜索:

    我们是温州市劳动人民与自住房相连的小量铺面房的合法户主,在59年的社会主义私房改造运动中被强行错改。
    64(21)号文件开头就说明:社会主义私房改造是在56年的“二办意见”和“58年谈话”先后开展起来的,网上材料中已有“二办意见”,但是还没有“58谈话”,希望能在网上公布。该谈话发表在1958年8月6日的《人民日报》第6版,如无,我们可以提供。
    建设部讲64(21)号文件目前还有效,而我们正是符合64(21)文中的“可以退还”的经租房,但由于种种原因,至今没落实政策。
    我们大多是七八十岁的老人了,时日不多,也不用等什么新政策,只要按现行有效的政策去做就可以了,我们的申诉报告已打了225个,上访了2000多趟,最早的是在1963年就提出申诉,从黑头发跑到白头发竟是这样,确实使人生气,但是理智告诉我们,社会在前进,前途是光明的,只要我们自己努力,终有一天,我们的房子会物归原主。我们有信心!




    据武汉市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工作手册的统计数据,其建筑面积累计多达四百七十多万平方米(不含公私合营),其数量是全国最大的城市——上海市的四倍多。由此可见,武汉市的普通百姓因此承受的浩劫和经济损失是极为严重,可以说是全国的“重灾区”。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英明决策,拨乱反正,正本清源,根据宪法保护私房所有权的精神,党和国家多次下达了有关发还私房的政策规定文件,三令五申地要求各级人民政府房管部门都要认真的进行落实私房政策工作,并要求其善始善终做好城镇私房遗留问题的处理工作。
    遗憾的是,在武汉市党和国家的好政策就是不能落实。武汉市房产管理局于今年三月八日向市委信访部门领导和上访群众代表介绍其政绩为“在武汉市已发还的私房产权有一百六十多万平方米,只有极少数的私房遗留问题没有处理。”——我们认为这是极为虚假不实的政绩!据原统计数据推断,在武汉市应该还有三百多万平方米的私房产权根本就没有明确处理。这是大多数,而不是极少数的问题。我们认为,这二十多年来,武汉市的落实私房政策工作,对执行国家政策已经是大打折扣。作为政府主管房地产的职能部门,不管基于什么原因和理由,都不能推卸其渎职的责任。在此我们反映有关问题:
    武汉市房产管理局为了自己局部的利益,有法不依,大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阳奉阴违。
    在其内部禁止直接按照党和国家有关的政策规定处理落实私房政策的案件,其周茂棣局长签发的武房产[1998]138号文件规定 “处理原则:
1.市、区两级对各类落实私房政策案件的处理,必须严格执行相应的政策文件规定,不得随意开口子和突破政策界限,对以前已按政策规定做出处理落实案件,一律不得推翻重新进行处理。
2. 对目前遗留尚未处理的 ‘文革产’ 、 ‘私改遗留’等问题的落私案件,在查实符合(1981)38号文件,(1984)197号文件和(1989)234号文件所规定的处理原则和条件的基础上,对个别特殊情况允许发还原业主现自住部分的已实施改、扩建的房屋产权。对不能发还原房产权的,仍采取作价收购的政策…… 。” 该局的武落办[1990]01号内部文件也明文规定:“处理私房遗留问题,应根据《私改方案》规定的政策进行。”(在此我们需要说明其文件中所规定的“相应的政策”以及38号、197号、234号文件和《私改方案》等,都是武汉市地方政策文件。)
    从上述文件内容可看出,武汉市地方落实私房政策工作,根本不是按照党和国家以及湖北省人民政府的有关政策文件处理的,而是根据《私改方案》及其派生出来的地方相应的政策文件规定。该《方案》即为1958年《武汉市进一步对私营房产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工作方案》,这是当时改造扩大化的极左错误政策文件。在我国今年的报刊上,明文公布的党和国家的大事中,对私有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改造的时间范围是1952年至1956年,而且该《方案》的时间是1958年,是 “大跃进”的产物,其立足点和出发点都是要将私房改造转变成为公房,即错误地对生活资料进行改造。这类地方政策同党和国家“发还私房”的既定政策和当前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精神完全违背。武汉市房产管理局用这种陈腐的极左的错误政策原则和计划经济的管理模式,来处理和落实私房政策问题是极不合时宜的,不但没有依法保护私有房屋所有权,反而侵占了合法的私有房屋所有权,这不是阳奉阴违,是什么?
    二、武汉市房产管理局采取巧取豪夺、敲骨吸髓的方式盘剥侵占私房权利,其关键核心的土政策是该局所制定的报告——经由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准转发的武政办(1989)234号秘密文件。该文件的核心就是强权低价收购私房。现在我们对照国家有关政策文件来剖析其违法事实如下:
    国家建设部(87)城房字第575号文件规定:“如产权人不在房屋所在地居住或另有房屋,经协商同意可对原房屋作价收购。”“对原出租房撤销改造后,经协商同意可采取不退还产权而用收购的办法解决。”“因国家特殊需要不便发还原房或发还原房确有困难或因建设需要原房已征拆、改建而无法发还的,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按‘谁用谁补’,‘谁拆谁补’的原则作价收购或按有关规定给予产价补偿。”我们认为这个文件对收购私房的前提条件规定得很明确,不仅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而且具有较灵活的可操作性,有利于尽快解决私房遗留问题。
    可是,武汉市房产管理局有法不依,另搞一套,并断章取义地歪曲国家政策的明文规定。在该234号文件中规定:“房主现不住原来的房屋,不予退还产权,由国家按房屋造价折旧收购其应退住房。”我们对其违法事实具体剖析如下:
1.该234号文件删除了国家文件规定的“经协商同意”而篡改为“不予退还产权”的行政强制措施。根据此文的规定,不论房主怎样坚持不同意出卖自己的私房,其房管部门仍然可以“不予退还产权”而占有其私房产权,这明显地同国家“发还私房”的政策相对抗,其实质就是非法强权剥夺和侵占那些合法的私有房屋所有权。这种欺压百姓、霸占民房的地方规定就是滥用政府权力损害人民利益的违法行为,也是这种规定造成党和国家的好政策在武汉市无法落实的重要原因。
2.234号文件还删除了国家文件规定的“因国家特殊需要……无法发还的,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按‘谁用谁补’,‘谁拆谁补’的原则作价收购或按有关规定给予产价补偿。”这是故意的删除国家政策法律规定收购私房的前提条件,排斥了当地人民政府对其房管部门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和制约,使其对应发还的私房实施独裁专制的垄断,其则可为所欲为地强权低价收购私房,这种非法的越权行政行为也是造成国家政策在武汉市不能落实的重要原因。
3.234号文件所规定的“由国家按房屋造价折旧收购其应退住房。”这个规定可谓狂妄和贪婪。武汉市房地产管理局没有国家政府的特别授权而自称为“国家”,可见其搞独立王国的野心。作为地方政府的职能部门如此狂妄地随意作为,直接损害了国家的权威和尊严。
    其贪婪性体现在“按房屋造价折旧作价”上,他们规定按房屋造价的残值收购私房,这同房地产市场房屋买卖交易的价格天悬地隔,这明显的违反等价交换的社会主义经济法则,其实质就是变相的用抢劫私房,完全是强盗恶霸的行径,作为一个政府部门的如此行为,极为严重的败坏了政府的形象,也造成武汉市百姓强烈的不满,扰乱了武汉市房地产市场的经济秩序,这也是国家政策在武汉市不能落实的重要原因。

    以上仅剖析了234号文件中的一段规定,就能充分说明其违法的性质相当恶劣。
    三、武汉市房产管理局在落实私房政策工作中,采取独裁垄断和严密的暗箱操作,对其所实施的政策规定,办事的程序和处理的结果以及所有的私房档案进行封锁,严禁外泄,使私房权利人不能根据《档案法》的规定,查阅和复制自己私房权属的真实档案材料,亦难以用确凿的证据主张自己的私房权利,而房管部门则可滥用职权,恣意侵占私房权利。
    再则,落实私房政策的案件,人民法院明文规定不予受理,蒙冤受屈的私房权利人连告状都无门,加之政府的“属地管辖权”,使上级房地产管理机关无权行使行政手段指导、监督和纠正武汉市地方房管部门的违法行政行为,造成武汉市房产管理局对地方落实私房政策工作具有绝对的权力,致使其在权力上毫无制约,而形成目前武汉市的私房遗留问题未依法解决的现状,造成地方依法行政成为一句空话,希望能引起上级党政高级领导的重视并加以解决。

    四、他们作为执法者而为反国家的政策,其思想根源在于部门利益驱动而忘乎所以,据该局介绍除每月要上交市政府60万元外,其余数百万元均由其支配。
    在这些私房利益的受益者中,还有原属政府部门,后来在改革中分离出去的各房地产公司、房管所、房地产开发公司以及非法挤占私房的住户们等,已经形成了新的剥削阶层,在过去的几十年中,这些依赖剥削私房利益而生存的寄生虫,现在依旧不劳而获地共同瓜分享受这些私房利益而休戚相关,在如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时期的市场经济公平竞争时代,这些寄生虫难以舍弃这些不法的既得利益,武汉市房产管理局则代表了这些剥削阶层的根本利益,利用手中政府所赋予的权力, 倒行逆施地抵制落实私房政策 ,并强权低价收购私房。甚至有计划有步骤地利用旧城区改造、危房改造、房地产开发等手段强制拆除、消灭私房,然后仅给予房主一点微薄的经济补偿,他们则可在低价收购的私房中获取暴利,实质这是一种严重的侵害合法私房权利的违法行为,虽然目前可以利用政府管理上的漏洞和法制的不健全尚能逍遥法外,要知道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违法者迟早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我们普通百姓虽然遭受到如此残酷的剥削和压迫,但仍然相信共产党和人民政府,这些年来从不间断地集体上访和申诉。遗憾的是,我们申诉的材料往往又经过层层转批到地方房管部门,而该部门就是直接侵占我们私房的罪魁祸首,他们既是侵占私房的运动员,又让其当裁判员,试问,我们老百姓的私房问题又怎能得到公正的解决?对于我们上访问题的处理意见,房管部门则可随意做个假汇报,就能轻易将上级部门搪塞过去,上级部门也从未进行过认真的复查,问题未解决,我们只有再申诉,如此恶性循环。

    当群众表示强烈不满而反应激烈时,则有关部门派官员进行所谓的协调工作,采取走过场的方式,敷衍哄骗上访群众,这些官员说什么 “不能听你们群众的一面之词”,说什么 “需要时间调查研究解决”,难道执行国家政策,照章办事,还需要地方官员研究是否批准执行?地方滥用职权,中央政令如何畅通?依法治国又如何进行?事实上,这些上级的官员处理的方式, 仅偏听房管部门的假汇报,假政绩,扯些客观困难,他们只要有了假材料汇报就可交差。谁也不会再去深入群众追查事实真伪,谁也不会再去管国家政策在武汉市是否真正落实,谁也不会再去理会百姓的疾苦和强烈的呼声,而怡然自得的去享受其官职俸禄和权力上的利益,如此腐败的官僚作风亦助长了其地方部门权力上的腐败,又怎能解决具体的社会矛盾?这也是武汉市落实私房政策问题得不到解决的重要原因。如此久拖不决, 势必激化社会矛盾, 危及社会稳定。
    武汉房产管理局虽然用弄虚作假的方式,能暂时的掩盖其违法行为,又用强权压制上访群众。其恶行难掩苍天悠悠之口。今天,我们群众法制意识增强了,民主意识也增强了。只要房管部门不按中央政策办事,群众决不会善罢甘休,会坚持不懈地依法集体上访,会用大量确凿的事实和证据揭露其违法行政行为,同时,我们呼吁!正直的党政领导同志和各界人士能够申张正义,为民请愿,希望能引起党政高级领导同志的重视,体恤武汉市真正的社情民意,严厉整治地方的腐败官僚作风,尽快依法妥善解决武汉市私房遗留问题,依法保护武汉市的私房权利,让党和国家的好政策在武汉市能够真正落实。

    此致
  
    武汉市私房权利人集体 呈上     胡晓九执笔    2002年5月18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文件没有上网!只有文号!属黑头文件!内部掌握!属非法文件!在国家法律文件中心和国务院法制办都查了!
                                       宗宪


    扬政发(1997) 260号   1997-9-8
  关于印发《扬州市市区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孙文的演讲词
  
   《走向共和》最后一集草草播出,孙文的演讲突然被删
  1、走向共和,59集演完了。伴随着央视新闻频道的开播,从每天一集,到每天两集,乃至于三集。央视罕见。个中缘由,不得而知。
  2、走向共和的第59集,也就是最后一集,竟然只有20分钟而草草收场,况且最后还有一大段旁白,并且显得与剧情脱节严重,并不连贯。希望这个问题,不要成为对该"走向共和"的最大讽刺,也不要成为央视的年度最大笑话。
  《走向共和》最后一集播出时被删的孙文的演讲词如下:
  我们本来是共和国,可怎么一次又一次地出现了封建主义专制主义的东西,这个问题不解决,专制复辟就是必然的。共和国就永远是一个泡影。
  共和的观念,是平等、自由、博爱嘛。
  可民国六年来,我们看到的是什么:各级行政官员都视法律为粪土。民众,仍被奴役着。
  民国应该是自由之国!可民国六年来,我们看到的是什么:是只有当权者的自由,权力大的有权力大的自由,权力小的有权力小的自由。民众,没有权力,没有自由。
  民国应该是博爱之国!
  可民国六年来,我们又看到的是什么:是只有民众对当权者恐惧的爱,而当权者对民众,只有口头上虚伪的爱。民国更应该是法制之国!
  可民国六年来,我们看到的是行政权力一次又一次地肆无忌惮地干涉立法:你不听话,我就收买你;你不服从,我就逮捕你。
  那行政是什么呢?应该是服务于国民,行共和之政。可民国六年来,我们看到的是什么:
  是一个打着共和旗帜的家天下,在这个家天下的行政中,我们根本看不到透明的行政程序,更看不到监督之制。那些行政官员,是如何花掉民众的血汗钱,民众不知道,那些行政官员把多少钱揣进了自己的腰包,你们不知道吧,我也不知道。你们都知道司法是裁判吧,这个裁判的原则是什么?
  是一部主权在民的共和国宪法。可民国六年来,我们根本没有看到这么一部宪法嘛。就那部不成熟的《临时约法》,也一次又一次地被强奸。
  哦,对了,我今天穿的这身衣服有点古怪是吧,连裁缝都说是很奇怪的。
  我要说,这就是共和。这就是共和的衣服。这边,我设计了三颗扣子,共和的理念,就是平等、自由、博爱。这边也有三颗扣子:民族、民权、民生。
  那宪法呢,我发明了个新词,叫五权宪法。这里装的是立法权,这儿装的是行政权,这儿装的是司法权,这三权你们都很熟悉,叫间接民权。我情有独钟的是直接民权。要让普通的民众都有直接参政议政的权力!一个是考试权,我们要把考试权还给民众。今后,凡行政用人,一定要经过考试,不管是谁。
  还有一个是弹劾权。没地儿装了,不急,不急,装在这儿。为什么要把弹劾权藏在里面呢?因为它是民众的杀手锏,它说不定什么时候就突然杀出来,弹劾你。我孙文此生啊,没有别地希望,就一个希望,那就是,让共和不仅是一个名词,一句空话,或一个形式,要让它成为我们实实在在地生活方式,让它成为我们牢不可破地信念!


    http://cache.baidu.com/c?m=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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8a61c64ad19811a05fe78e66570e&user=baid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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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9-23 20:3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刘云耕同志:
    今天我们怀着十分气愤的心情给您写此封信,向您反映上海市人大信访部门对待访民掏浆糊的行为。在6月初我们在市人大的网上信访发了一封《强烈要求上海市人民政府依法归还经租房》的联名上诉信,在6月19日接到市人大信访办的“沪会群(2009)18745号复函, “你写给的电子邮件,我们已于2009年6月18日收到了。此信已转请宝山区人民政府处理,特此简复。”接下来6月27日接到宝山区人民政府的“宝信2009001629”的信函,要我们去宝山区房地局“接受教育”。这就奇了怪了,我们是要求市政府答复三个问题,跟宝山区浑身不搭界,牛头不对马嘴的。您的属下工作的态度、业务水平极差,怎么会犯这么低级的错误?在目前维稳形势吃紧情况下作为信访部门的政府官员素质实在太差?难怪访民与政府的对立情绪这么大,都是公仆在作怪。刘主任希望您将我们上海经租房的情况向中央如实反映,早日解决落实这一历史遗留问题,还我们一个公道! 经租房的历史使命已经完成,应当退出历史舞台。国家开展私有房屋的社会主义改造的主要原因是为了缓解建国初期城市住房紧张的社会状况,到现在已经50多年,随着政府不断加强城市基础建设的投入,住房环境目前已经基本改善,房地产已经变得商品化了,经租房已经完成了历史任务,已充分发挥了其本身的价值,应当发还给原房主了。
                  上海市部分经租房业主及继承人(签名附后)
                                          2009.6.28.

经租房业主说: 发表时间:2009-09-22 23:39:37  
大陆径租房从五八年始己经过去了五十一年,虽然中央有政策地富反坏右及铺面房实行无起点改造即二个无起点,而在当时因极左思想影响将普通百姓一并实行无起点改造,变成了三个无起点。现全国经租房业主不断上访要求建设部按政策行事,但这一合理诉求却被回绝。造成全国上访潮。本来公民应受宪法及物权法保护,但却变成了一纸空文。不如当手纸用起作用。6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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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时间:2009-09-23 03:10:42

   告诉你们一个真实的内部信息,目前全国许多城市正遭受大规模拆迁,其中有我们的经租房。开发商将经租房的拆迁补偿款全额支付给房地产管理局私房落政办,可落政办将其侵吞霸占着不肯归还,你不提出,他装糊涂,提出来就耍赖,一付流氓无赖腔。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经租房同胞们行动起来向政府讨回自己的祖业府。 [2009-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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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ovision.net/leaveword.php?source_name=other&source_id=79029aa81ed5e5a0412cd11fe5d65687&source_title=%C7%EB%C1%F4%D1%D4%28%C7%C8%B1%A8%D6%DC%BF%AF%29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09-9-24 01:1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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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9-25 09:45:3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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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查询
                          2009-06-10 14:00 - 15:00

160 网友384258 房管局是否抢房局?经租房必须物归原主。
145 网友:(落政) 经租房老百姓心中的痛,吃进去的要吐出来,抢得去的要还回来,强烈要求刘局长为我们作主呀。实在没指望,只能进京告御状!
135 网友598597 私房的土地使用权动迁时如何补偿
112 网友不老松: “真经”咋到基层就念歪了?据悉关于解决经租房问题,中央有过指示,可上海的房管部门就是阳奉阴违、设置种种障碍拖着不解决、说穿了就是利益集团在作怪。请刘局重视,尽早启动落政,早日解决,还我们一个公道!
98 网友:经租房冤民 刘局长:我们冤啊,有理无处讲,有冤无处伸。房管局抢我们的祖屋伤天害理,告天天不灵,告地地不应、官官相护,把我们当皮球踢过来扔过去,就是霸占着经租房不肯归还给我们,你发发善心,向中央呼吁,为上海广大的经租房冤民申冤,尽快解决这一历史遗留问题,为一方百姓造福儿
93 心在滴血 局长大人:老汉我今年88岁,祖上留下的房子50年前被房管局强行抢去,说什么国家经租,是借用的,产权还是你们的。可从此灾难降临,翻脸不认人,烧香赶出和尚,房子不归还,租金也没了,这算哪挡子事?如今孙子30多岁没房子娶媳妇,我死不瞑目呀!局长大人你可得为我老汉作主啊!
82 经租房维权代表 刘局:我们有些经租房业主的房子,被政府建设世博园区或配套设施而拆除,令人气愤的是租客得到赔偿和安置,而作为房主(受宪法保护的私有财产的所有人)却分文未得。请问,这样的事情您如何看待?
78 经租房继承人 刘局:我们祖上留下的房子被政府借用了50年不肯归还,现如今经租房的后代沦落为住房困难户,请问我们能申请廉租房吗?
77 网友837344 (经租房)是一块被官府硬从老百姓口中强抠出来的肥肉,而各区的房管部门是叼着这块肥肉不肯松口的老狐狸。它仗着所谓的”红头文件“而狐假虎威。明知违宪,就是侵占,霸占着不肯归还,历史遗留问题要遗留到哪年哪月?请刘局回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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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0-1 02:10:30 | 显示全部楼层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中遭遇的挑战

               作者:李聆群 文 晓融 译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于2008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据相关条例规定,各级政府需建立信息公开体系,然而,在过去的一年里,民众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施行有诸多不满,甚至引发了若干针对政府部门的诉讼案件。本文总结了中外学者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施行过程中所遇到的挑战的研究,并从立法和实施的角度来探讨这一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施行:


   当《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尚在制定过程中的时候,让许多学者甚为担忧的一个问题便是其将如何在整个政府体制中得到贯彻和执行。
   更具体来讲,《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施行主要面临来自四个方面的阻力,有待我们给予足够的重视、并加以改进:
1)相关部门的态度:在信息条例的执行过程中,困难之一就是转变政府机构以及信息掌控者的观念。 尽管政府保密在中国有着悠久的传统,但是现代政府机构基本上对国家保密的限度持有一个大致标准的态度。然而,在没有系统的激励体制之前,这种保密文化依然完整地保留延续下来。
2)政府执政能力:中国政府各部门面临着信息公开的强烈诉求。政府的执政能力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资源、培训,和技能。近期的研究表明,尽管约有60%的政府官员认为他们部门有着充足的资金和人力,但是分配不均衡——贫困地区受到的限制较多。研究还发现,针对信息公开方法的培训还远远不够,政府官员对信息公开的程序和施行缺乏了解。
   在档案制定和管理等技术层面,有关政府官员认为,对这一技能缺乏了解是妨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执行的一个重要因素。
3)监管职责:围绕中国政府信息公开的一个重要问题是:谁或谁应该承担施行和监督政府信息公开的责任?研究表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这一问题缺乏明确的规定,从而导致了职责界定的模糊。在对四个省份的执行情况进行考察后,莫于川和林洪潮得出了类似的结论。此外,他们还发现,在政府职能部门存在着能轻松逃避公开政府信息责任的“死角”。尽管“死角”存在于地方政府,但实质上并不是由该政府部门监管,而是由国家部委、委员会或其他机构组织监控。
4)实施模式:中央>地方>中央:中国所采用的领导机制表明,中央政府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提供了一个原动力,但是并没有对各部门、各地方政府在政策执行过程中的具体职责做出明确的规定。中央政府希望,创新的方法和政策能在地方政府的日常操作过程中产生,并转变为适用于全国的模式。然而,尽管中央对此项政策给予了保证,但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本身的模糊性以及缺乏来自中央政府的明确指导大大削弱了该条例在地方层面的施行力度。


      立法


    在中国,另一个阻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成功施行的因素与其三个立法特点有关:
1)《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法律地位:正如Hubbard所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际上并不享有最高法律效力。它并不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最高法律,而仅仅是国务院的相关规定” (p. 10)。换句话说,与享有更高法律效力的《保密法》和《档案法》相比,该条例并没有包含严格的法律定义来指导信息公开。这就为某些政府部门拒绝公开信息提供了借口。
2)相关措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效力同样需要相关的法律措施加以保障,包括行政赔偿措施、个人信息、电子政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然而,许多相关法律法规尚处于制定或立法的初级阶段。
3)司法解释:条例本身在文本上具有模糊性,这种模糊性成为了阻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顺利施行的瓶颈。其司法解释亦成为了有待中国最高法院讨论的事宜。


     其他挑战:


1)公众意识:Piotrowsk等人的研究表明,中国官员认为,政府应该加大力度、更好的向民众宣传《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除此之外,他还考察了公众对信息公开的各种需求。例如,在北京,民众就信息公开起诉当地政府,而在海南省,政府官员则称在2009年3月,自《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生效以来,没有任何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
2)公共图书馆和档案室:《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将公共图书馆和档案室规定为保存、管理记录、为公众免费提供信息并咨询政府的重要场所。但是,与大城市相比,农村偏远地区的公共图书馆组织不规范,设备简陋,达不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要求。


    参考文献:


廖文:《信息公开要解法律瓶颈》,《瞭望》,2009年第21期
莫于川,林洪潮:《机遇和挑战并存:<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准备调研报告——以苏闽川滇数省作为考察重点》,《法学》第6期
陶逸:2008, 《论信息公开背景下行政赔偿范围的拓展》,《咸宁学院学报》,28(1)期
王锡锌:2009年5月,《靠什么持续推动信息公开?》
王锡锌:2009年6月,《政府信息公开语境中的“国家秘密”探讨》,2009年8月6日查找
赵东,肖志宏:2008年,《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解读》,《生产力研究》,2008年第21期
张良图:2008年,《论公共图书馆为政府信息公开服务》,《图书馆建设》,2008(5)
郑宇:2009年,《政府网站成信息孤岛:专家建议设首席信息官》
周汉华:2009年4月,《政府信息公开亟须建设配套制度》
周圆:2009年,《试论面向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图书馆建设》,《现代情报》,2009年第29卷第1期
Horsley, Jamie P. 2007. Toward a More Open China?
Hubbard, Paul. 2008. “China’s Regulations on Open Government Information:
Challenges of Nationwide Policy Implementation”, Open Government: a journal on Freedom of Information. Vol. 4 (1).
Neuman, Laura, and Calland, Richard. 2007. Making the Law Work: The Challenges of Implementation. In The Right to Know: Transparency for an Open World, edited by A. Florini. 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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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0-1 02:24:36 | 显示全部楼层
             让信息公开法起作用
               实施上的挑战



           劳拉 纽曼 理查德 凯兰德



序言:埋着的奖杯


    卡尔顿·戴维斯是牙买加的内阁秘书长,也是这个国家资格最老的公务员。在1993年7月,他还刚刚上任不久,有一天在新环境里闲逛,发现了一间堆满纸张的屋子,里面是一堆又一堆的文件。他四下翻了翻,掀动起的灰尘使他不停地咳嗽,最终在特别高的一摞纸堆下面挖出了一座银质奖杯。他用袖子擦去上面的灰尘,惊奇地发现这是一个奥林匹克特别纪念奖杯,颁发给十多年前一支出色的牙买加接力队。这是一个国家的珍品,但却被埋在故纸堆中。在这四处堆放的文件中,还埋藏着多少历史见证或是重要资料呢?戴维斯曾是训练有素的科学家,他了解以史为镜的重要,也知道有序存档才能使之成为可能,而眼前的这一切让他十分不安。现今回想起来,正是从这一刻起,他开始了为信息公开而进行的不懈努力。他认同知情权是一项人权,知道信息在促动公民上所起的作用。同样,作为牙买加政务现代化和高效化的一个领导人,他相信一个执行良好的信息公开法案能帮助政府从历史的成败中吸取教训。

引言

     
    戴维斯是新一代的公务员,他们决心挑战“秘密文化”,他们的努力事关重大,决定了本书所写的法律和体制变革,是否能带来政权与公民之间重大而持久的关系改善。虽然就建立信息体制的重要性在国际上已经达成广泛共识,但有关执行透明法律和政策所面临的挑战,仍还没有得到相应的重视。这需要支持透明政府的政治家们的领导力、资源和坚定的信念。
     
    政府在执行阶段的所作所为,常常与两点息息相关:一是他们最初支持透明法的动机或目的,二是透明法是怎样通过的。如果该法是作为一个完整的政策的一部分,为了内在的需求或是公民社会的需要而得以通过,那么政府通常会有较大的动力去执行它。例如像牙买加这样的政府,是为了效率和现代化驱使他们通过了信息自由法。还有其他一些政府,是为了通过公开信息来重建公民的信任,开创新的政治空间,例如玻利维亚,它等不及立法通过,就已经启动了透明机制,还有民主转型时南非也是此类。有的政府致力于建立以人权为基础的新秩序,从而促动一个新的信息公开体制的创立。在墨西哥的锡那罗亚州,州长通过了一整套信息公开法,就是希望公民能信任政府而能主动纳税。在以上所有这些例子中,通常都特别强调执行,这样才能实现最初制定法律的目的。
     
    但是,如果一个政府通过透明法是为了满足一些国际金融机构的要求——以争取贷款或债务减免,或是为了加入一个跨国组织、地区贸易组织或共同市场,那么在法律通过后,它的执行动力就成了问题。例如,在尼加拉瓜和洪都拉斯,行政部门把通过信息公开法当成条件,来获得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高负债穷国债务减免。但在两个国家里,都出现了其他部门对信息公开漠然视之的情况,特别是立法部门,法律能否通过还未可知。
    不管建立透明机制的动机何在,信息公开法在过去十年中被广为接受,大约有七十个国家目前有法定的知情权,很明显,信息“提供方”和“需求方”的激励因素是政策达到目的的关键所在。有关透明法有效执行和使用的假说中,至关重要的部分就是这种供求互动。本文将集中讨论这个供求关系中的“提供方”——政府,随着过去十年的立法爆炸性增长,在这方面已经出现了一个新的知识体系。来自拉丁美洲、加勒比海、南非的事例将是经验总结中的重点部分。
     
    虽然重点是放在“提供方”,保证信息公开法的成功需要双方面的努力。并不是所有的责任都在政府,公民、社会团体和社区组织、媒体和私人企业都要承担起运用法律、监督政府的责任。如果没有一个充分发展了的“需求方”,法律可能会成为摆设。换句话说,供需双方必须旗鼓相当,而他们进行的互动则决定了透明体制的质量。
     
    我们还会持续关注信息法的通过;法律的标准样本已经四处散发,对非洲和拉丁美洲、加勒比海则特别制作了有针对性的版本,世界上很多国家已经顺应呼声开始制定法律。然而,经验告诉我们,法律的通过是相对容易的工作。而成功地执行一个公开信息体制,才往往是政府工作中最具挑战性、最费力的部分。而如果没有有效的执行,再完美的法律也不会达成透明政府这一目标。

     
问诊执行上的挑战

     
    虽然信息公开法涉及的公务员的绝对数目可能很大——牙买加所有部门和200多个办事处都要参与,英国有大约10万个公共机构受命执行该法,但是执行的理论和实践一直少有人关注。
     
    在2003年,开放社会研究所(下文中均为OSI)的“促进公正行动计划”认识到应该去评估执行的效果,并推广一些好的执行实践。它在五个国家里进行了试点追踪调查,在每个国家里,四种不同的人员——非政府组织代表、记者、普通个人公民和“被边缘化的人”(定义为因为社会经济状况面临严重障碍而难以积极参与社会活动-的人,例如文盲、残疾或是赤贫)——向18个政府部门提交了总共100项申请。每个申请由不同的申请人向同一个部门重复一次,来检验这个部门是否对不同的人有不同的反应。另外,调查的组织者把递交的申请分为截然不同的三类:常规的、困难的和敏感的。
     
    调查结果指明了执行透明法的挑战所在,与很多执行者和法律运用者的第一手经验相符合。在追踪阶段里这五个国家总共提交的496项信息申请中,有35.7%(刚过三分之一)的申请得到了所要的信息。大概有一半的申请(49.6%)在相关法定时间内得到准许或是书面拒绝。这是走向透明的进步。报告说:“这五个被追踪国家在进行民主转型过程中都引入了透明政府的新标准。在这个背景下,这个结果——近50%的案例符合国际信息自由标准,以及35%的申请得到满足——可以视为进一步开放的坚实基础。”
     
    遗憾的是,OSI的报告还记录了超过1/3的申请遇到当局的不予理睬。在这些“无声的拒绝”里,南非的情况最糟糕,63%的申请完全被忽略。关于南非的报告部分评论说:“这个结果引起特别的关注,因为南非的信息自由法——《2000年促进信息公开法案》,是非洲的第一宗此类立法,人们期待它能成为其它非洲国家的模范。”虽然南非的信息自由法在这五个国家中可能是起草得最好、最全面的,但从国际标准和典范做法来考量的话,只有23%的申请是成功的,而马其顿的这个数字是34%(这个国家还没有法定知情权),亚美尼亚是41%,最佳的是秘鲁的42%。OSI报告中的南非部分说:“那些在调查中表现好的机构有一个共性:他们认真地投入到法律的执行中,并相信这个法律的潜力。”
     
    信息公开法的执行相当复杂,常见的挑战包括了官僚和信息持有者思想的难以适应,在制定资料和保存资料上手段缺乏,人员和设施不够,培训、专业水平、资历不足,能力培养和推动体制的不足。OSI跟踪行动让人们认识到:如果不去解决各种各样的执行挑战,那么最好的法律也会变成一纸空文。

    使信息公开法律得以发挥作用应该分为三个阶段:通过、实施和执行,构成了一个“透明三角形”。这三个因素都很关键,而且相互关联,而经验告诉我们执行阶段是最重要的,是这个三角形的底线。如果没有充分、有效的执行,知情权就会成为那些多如牛毛又不起作用的新法的又一例。本文将集中讨论法律通过之后的情况。


搭建舞台

     
    信息公开体制的成功落实依赖众多因素,既有技术上的,也有政治上的。我们下面会讨论一下技术方面,不过在实现知情权的执行中还有另外三个因素至为关键:在立法呼吁和起草过程中的社会参与程度,由政府主导的信息公开途径(而不是法律途径),以及执行上的附加条款。


建立新的信息体制:流程

     
    就合法性、持续监督和运用而言,信息公开法构想和颁布的流程很关键。如上所述,政府可能出于各种各样的原因而选择提供知情权:起草了一个新宪法;一个新政府或是一个不稳定的统治者在面对政府丑闻、腐败和公共健康危机时,希图改善他们的形象;为了满足多边国际组织的加入条款;为了遵守国际公约和协议。不过,如果公民社会通过呼吁立法,并为关键条款进行游说,而在其中起了重要作用,那么这个信息体制往往容易真正地结出硕果,于是就克服了“打钩”综合症。在南非、保加利亚、印度、墨西哥、秘鲁和牙买加,广泛的公民社会运动或是有影响力的公民社会团体的大力呼吁,推动了政府通过立法的努力。虽然执行上还存在挑战,但在这些国家里的公民社团仍在监督和检验这个系统,并敦促政府更好的依法行事。通过推动知情权的活动,社会团体在法律的成功中获得了力量,社会上也出现了更多的认同,从而使法律能拥有较高的信任度和应用。
     
    例如牙买加,一个来自各个社会团体的小组一同推动改善草案,为更健全的法律而斗争。这个同盟军里成分驳杂:人权和民主的NGO,记者协会、知名媒体老板,私人企业代表,还有公务员协会。这些人当中有不少人在法律通过后,继续关注并追踪政府的执行力度以及法律的运用。在2006年,议会的一个特别委员会考虑继续修改立法时,全靠这些社会团体的持续跟踪,才给他们提供了仅有的执行统计数据。

    在南非,知情权于1996年被写入了新宪法,公开民主运动组织在1995-2000年期间推动强有力的立法来实现它。这个组织包括人权NGO,教堂团体,环境压力团体,还有强大的“南非总工会”(COSATU)。这些倡议努力终于收到效果,选民们乐意并热心使用法律赋予的新手段,并且愿意监督政府在法律实施和执行中的表现。

    如果在立法阶段没有公民团体的参与讨论,知情权实际上已经受到了损害,而法律也从未得到完整地执行。洪都拉斯在1994年通过了《信息自由法案》,是拉美和加勒比海地区几个最早通过此项法案的国家之一。但这个立法过程却没有公众的或是议会的讨论,没有公民团体介入。在过去十年中,该法案极少被公民运用,并且几乎都不成功。一旦问起来,NGO的领导显现出对此法律知之甚少,也不相信它能促进透明政府。

    而最坏的情况是这样的,在没有一个参与过程的情况下,被通过的法律实质上违反公开原则,反而限制了信息自由和表达自由,例如津巴布韦和巴拉圭。与之相反的是秘鲁,它拥有一个全面的信息公开法,这是由广泛的公民团体介入之下而制定出的,得到了廉政办公室的支持,还细致地征询了军队的意见。然而,知情权对秘鲁并不是一个全新事物。为了应对藤森独裁的垮台和对政府腐败的强力指控,在2000年,当时的过渡总统巴伦廷·帕尼亚瓜发布了一项总统令,支持公众对于行政部门的公务信息拥有知情权。虽然目的是好的,这个单方面的法令并没有被充分地运用。虽然新通过的立法并没有比原法令做出多少扩充,但它的颁布过程中有公民团体的介入,从而增加了它的合法性,促进了它的执行和运用。

    光是靠公民团体,也许不能保证信息公开法会被充分执行。然而,只要有了这些大力推动者,一旦政府和信息持有者没有遵守法律,就很容易被发现和质疑。这样,致力于其中的公民社会组织能弥补政府的糟糕执行。通过持续的法律运用和追踪,执行问题才可能被关注,而政府则被迫去重视问题、分配更多的人力物力来克服障碍。没有公民团体的参与,执政者可以轻而易举地忽略和不理睬公民的知情权。


先行者的脚步

     
    就像秘鲁的前总统帕尼亚瓜一样,其他政府领导人也越来越多地尽力展示他们对透明政府的决心,并不是被动地等待立法和执行的过程。如果法律的通过要经过各种力量达成一致的过程,还要给予充分的时间来准备执行,那么这个过程可能要有好几年时间,在这期间人们都不能享有知情权。并且,在某些情况下,立法团体的分裂、软弱或是怀疑主义阻碍了完整法律的通过。这样,为了满足公民对立竿见影的效果的渴望,为了更早地体验关键的执行难问题,执政者会尝试立法之外的方式,如最高政令,或是一些主动的公开策略。
     
    例如,在秘鲁、阿根廷和玻利维亚,颁布了具有法律效力的最高政令来促进透明。这些裁定可以迅速生效,展示了政府的投入和决心,开始改变秘密文化,积累了执行的经验,给更全面的立法提供了平台。不过同时也存在巨大的缺点。首先,最高政令只对行政部门有效,忽略了政府的其他部门和私人企业。并且,它们通常貌似一个灵丹妙药,最小化地满足对信息公开的呼吁,但有可能拖慢了全面知情权法律的通过。因为他们不涉及立法,他们极少能有一个相应的执行预算。相比其它涉及信息公开的法律,最高政令常常排位最低,他们的目标常常被阻碍,旧的保密条款压倒了政令。还有,最高政令的颁布几乎没有各方面共同参与起草和咨询过程,于是难以树立它的合法性,也难以被认同。最后,如果不能有效地执行,一项最高政令就像一条法律一样,会引起了人们的期望又最终没办法满足,使政府的正面努力都没了合法性。
     
    如玻利维亚,也有透明政府、信息公开的最高政令,但已经被实践证明是弊大于利。该政令在2004年1月颁布,却只提供了有限的一些文件的查阅权,这一举动遭到了媒体代表和一些公民社会组织的强烈反对。政令制定过程中没有征询利益攸关参与者,豁免公开的条款写得很糟糕,因而那些重要团体公然谴责该项政令。从它颁布之初,就没多少努力使它的条文得以系统化地执行,被运用的实例很少。有了这种有害的经历,一些单位(特别是媒体协会的成员)不再相信进一步的信息公开行动,连建议中的全面立法都不相信。玻利维亚的这个政令分散了公众的注意力,唯一被讨论的问题就是它的改革或是废除,因为媒体坚持:在这个问题被解决前,他们不会支持全面立法的提议。四年后(其间已经历了三任总统),媒体工会还是对于任何有关信息公开的努力都持怀疑态度。
     
    在阿根廷,信息公开政令是由总统基什内尔于2004年2月颁布的,最初得到了很多公众支持。与玻利维亚的例子不同,它的颁布是为了响应公民团体5年以来的知情权呼吁。在2002年的经济崩溃和总统辞职时,人心惶惶、组织涣散的下院议员通过了信息公开法。随着政党重新组织,重新获得了合法性,他们不再认为还需要这样一部有威胁性的法律,从而阻止了它在参院的通过。于是,获得知情权唯有靠最高政令。然而,如同秘鲁的例子,政令不能代替法律,公民社会团体还要继续他们的努力。
     
    缺少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执行工具,许多政府在越来越多地考虑把试点项目作为信息公开的先锋。“自愿公开策略”(Voluntary Openness Strategies: VOS)和“透明守则”(例如英国的“公开概要”)可以率先开始从幕后操作到透明文化的转变,成为更全面的知情权立法的平台。一些部门同意按照VOS策略公开大范围的信息,密切关注这些关键的试点部门,这样等透明法一旦通过,这些试点经验能有助于更有效地为透明法的执行做准备。这些试点部门也能趁此机会摸索最佳实践,率先成为“透明的岛屿”。

    还有其它类型的试点项目,可以是政府公开某一级别的文件,或是公开某一主题的所有信息。在印度,福特基金会同意去赞助一个模范地区,集中地关注在这个地区,“致力于所有大大小小有关执行的问题”,来看看究竟可以做到怎样的地步。为了响应积极活动者的要求,世界银行准备开始一个试点项目,项目为期一年,在一些关键性文件上交董事会的同时,向公众试验性地公开它们。这些试点项目或许能满足一些使用者的要求,同时还为政府部门开展更全面的透明措施做了准备。


起草法律:要考虑执行上的挑战

     
    最后,在起草信息公开法的时候,重要的是考虑有效执行和实施所必需的程序和步骤。很容易出现这种情况:把过多的精力放在豁免公开部分,而忽略了其它的关键条款。虽然涉及国家安全的豁免公开条款也许更有趣、更具争议性,但比那些执行步骤,安全豁免条款往往在决定法案的整体有效性上没那么重要。在秘鲁,报业委员会和军方为在国家安全豁免上协商和达成一致上花了几个月的时间来开会。然而,在设计存档系统或是上诉程序上却没投入这么大的精力。
     
    把全副精力放在豁免条款上是一个误区。实际上,如果政府决定隐瞒信息(不管出于什么原因),不管具体的豁免条款写得多么准确,他们还是会隐瞒的。所以,必须更为关注这样的程序:免责条款被用于阻挡信息公开时,如何进行司法抗议。还有一些问题必须受到更多关注:某些信息的强制公开、处理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限制、对申请者进行协助的行政义务、申请和复印的费用、对违法的制裁、报告需求、上诉程序。这些实际事务最终决定了这样一部为普通公民制定的法案的价值和实用性。
     
    例如,在法律或规章的执行、应用的步骤上,需要很详细的细节。在诸如南非这样的国家,这里的公务员习惯于严格地遵守法律,其实践证明了:在法律内提供所有执行机制并限制随意极为重要。并且,如果法律有更高的准确度,就更容易使政府部门为未能正确执行它而负责。换句话说,在法律清晰具体,并有足够的细节时,既容易对执行系统的提出要求,而这些要求也能比较容易得以满足,反之在法律模糊、太泛泛时,就比较困难。
     
    还有两个有关法律起草的问题值得一提。第一,在信息公开法里,可以包括资料生成的原则和资料管理的原则,特别是当国家缺少专门的档案法律来指导公共部门时。具体细节可以通过规章使之明确,但作为信息公开的一个强制部分,应该清楚地提出和信息系统相关的那些意图,。
     
    第二,必须在法律文本里明确阐明信息自由法的优先地位。一个国家总是有些现存的法律是和信息相关的,不是有关档案、官方秘密、军事力量、银行,就是有关公共部门管理。如果对每一项信息公开申请,都要详细地考察这些各种各样的、有关信息问题的法律,就会既造成困难又浪费时间,对申请人是这样,对被要求响应的公务员来说也是这样。显然,如果指望一个公务员对每个请求事项,都参照所有潜在法律和条款,响应时间就会很长,而结果很可能就是拒绝公开。为了消除法律冲突,促进完整的执行,减少利益攸关参与者之间的困惑,其关键就是——信息自由法必须高于其它相关法律。信息自由法应该明确声明,要依据本法处理所有信息申请,本法包含了所有不予公开的例外情形。
     
    在墨西哥的锡那罗亚州,有一个最先进、最现代的信息公开法。它的通过时间比墨西哥联邦法律还早,并在2002年4月开始生效。在被运用的最初时期,政府就发现了没有声明该法的优先性是一个大失误。法律执行中遇到很多问题和延迟,例如各方面的困惑,还有与公开这一目标背道而驰的可能,执行者已经要求一项修正案或是修改条文,以明确声明:在信息问题上,信息公开法具有最高权威。同样的事情也发生在牙买加,当地资讯官员和公民团体共同去修正信息公开法,使它无可置疑地适用于所有公开申请。

     
法律的执行

     
    强有力的执行是不容易做到的,到目前为止,人们并没有充分地关注各种各样的执行障碍和潜在解决方案。正如英国负责信息自由法的大臣在法律生效前说:“执行被三个问题所困扰:缺乏领导;对那些负责信息公开的官员没有给予足够的支持;没能认识到信息自由法的执行不是一个事件,而是一个需要长期投入的过程。”

     
执行所涉及的政治


    政治决心和观念转变
   
    有效的执行需要有高层的政治投入,来保证必要的人力物力得以分配,并战胜根深蒂固的秘密文化。对人力物力资源的需求是巨大的,对那些一贯以来都是幕后运作、没有现成的程序来协助存储和查阅资料的社会来说,尤其如此。
     
    大多数政府都习惯于以关起门来的方式运行。透明的理念一直与大多数公务官僚的经验和观念相距甚远。因此,必须要有一个基本观念的转变,这需要有政治决心作为其开端。幕后运作已经被习以为常。官僚们通常认为他们理所应当地“拥有”其负责的资料,将它们公之于众几近于交出控制权,有如交出了权力。
     
    此外,全面的信息体制会消耗巨大的精力和资源。每天,政府都面对着无数不同优先级的事项,而事实上他们又没有足够的人力物力储备来满足各种需求。在最近关于英国新法执行的一项调查中看到,宪法事务委员会收到了来自地方政府协会报告,声称“在执行《信息自由法案》上,人力物力是唯一最重要的问题”,它解释说,“到目前为止,地方政府最大的问题是资源。他们没有时间、金钱和人手来从容地、系统地组织信息,以便于查阅,来达到信息自由的目标。”在美国,为改善《信息自由法案》的运作最近进行了一系列努力,却并没有伴随着人力物力的额外投入,这使得很多倡议者质疑其动机,也增加了这些努力最终失败的可能。
     
    其结果是,一旦信息公开法通过了,一些政府为其通过而赚取了声誉,却又没能持续跟踪下去,来保证该法律能在实践中取得成功。还有些政府,他们意识到了执行法律任务的重重困难,却没能投入适当的人力物力,或很快地失去了兴趣。另有一些政府,他们展示了推行透明政府所需的政治决心,却发现难以维继。各国在展示政治决心上各有不同,有些国家的政府全力支持在宪法里纳入知情权(如同在南非,或许也包括玻利维亚),还有的政府愿意接受并鼓励公民参与法律起草过程,或是分配足够的、长期的资源。虽然具体的方法各有不同,但高层必须清楚明白地表明政治决心,这样才能使建立新透明风气这一长期任务有机会战胜执行中挑战。
     
    在牙买加、玻利维亚、马里和尼加拉瓜,我们得到机会来为一些高级公务员举行研讨会。在和这些部长、常任秘书长和信息专员的谈话里,我们问:需要什么来保证信息公开充分的执行。这些国家的公务员们的回答都提到了:资源分配和政治决心。有趣的是,当问起政治决心通过什么来体现时,这些公务员回答:“资源分配”。不幸的是,在很多刚刚建立信息体系的国家中,在全国和部门预算中并没有为信息公开单独列出预算。这样迫使执行者必须从其他途径找钱,或者在不增加人手的情况下,用现有的人员承担这些新增的职责。正如带头学者阿拉斯代尔·罗伯茨在最近的研究中所指出的:英国为执行信息公开的中央指导机构所做的预算,超过了牙买加信息公开部门(共有4个员工)、政府档案和资料部门、首相办公室其他部分以及牙买加议会的预算总和。
     
    争取财政支持的一个主要部分是:确定详细的资源需求。这可不是简单的任务。不过,一个信息体系的成本通常包括三类:启动、维持和额外支出。启动成本大概包括:对现存档案和资料保存系统的研究考察、一个新存档系统的开发、对公务员的预备培训、处理申请所需的设备购买(例如复印机和打印机),还有涉及招聘和建立一个信息协调单位的花费。维持成本包括:资讯公务员们的年薪和奖金,进一步有关资料保存和法律的相关培训,宣传和推广活动,设备折旧和办公室租赁费用,设备维护费,纸张,还有其他有关文件供应的费用。额外支出大约覆盖了诸如特别法律诉讼成本或是大型研讨会等事项。
     
    在实践中,许多政府用于信息公开上的资源,是来自现已存在的预算项目上。例如,有些政府部门不是去雇用新职员,而是让现有的公务员承担额外的责任;计算机也不是专用,而是为多个用途使用;折旧费用没有分门别类。在西半球只有少数几个国家可以提供具体花费在信息公开上的成本,墨西哥是其中之一,在它的联邦预算里有一个专门的项目用于信息公开。然而,我们还是有一些费用数字来供讨论。例如,墨西哥联邦信息公开机构的第一个年度预算是2千5百万美元。这可称为最豪华版的信息公开,包括了一个全新的办公大楼,超过150人的员工,和一个先进的、基于因特网的、会令大公司艳慕的办公系统。墨西哥政府花费了GDP的0.033个百分点来建立信息体系。其他国家就受到很多费用限制了,例如美国的信息公开花费是GDP的0.0007个百分点,加拿大的这个数字是0.004个百分点。
     
    如果信息公开的益处可以量化时,争取资源的政治斗争就会容易一些,例如,列出从减少腐败节省出来的钱数。在阿根廷的布宜诺斯艾利斯,在公立医院中启动了一个透明试点项目,公开了医疗项目的采购,如针、绷带、手术手套和塑料制品等。其结果是:仅公开投标合同就节省了50%的预算。在墨西哥的最大一所公立大学也进行了类似的措施,由于有更大的透明度,也取得了相应的效果。以上这些还没有列入增加透明度引起的外来投资的增加,以及对政府信任度的增加,更不用说行政效率的提高了。在马里,最近的一项内部政府雇员资料显示,政府有超过一千名“幽灵雇员”,他们从政府领工资,却无需做任何事情。在乌干达,指定给地方学校的资金数额被公开后,款项最终到达学校手中的百分比,从以前估计的少于20%,变成了多于80%。
     
    然而,如果考虑不断增加的社会需求和持续恶化的经济,则政府仍旧面临政治上的两难抉择,到底让信息公开的需求压倒其他项目,还是综合地平衡善治所带来的总的好处。


    由谁来领导

     
    选择执行信息公开体制的办事机构和人员是一项政治决定,它能决定这个法案是否能最终取得成功。被指派的领头执行者,要有足够的资历、声望和权力,这才能给其他部门、公共服务部门、社会团体一个根本信号:政府是否认真地对待信息公开。如加拿大的资讯专员在他给议会的年度报告中所声明的:被委以执行重任的人必须有足够的资历,这样他才能自信地做出困难的决定,还必须有足够的影响力,能通过公开信息来促进透明这一目标。“好的政策……需要带头人,才能保证有效执行。”在选择这些带头人时,重要的是在政府的关键部门栽培这些带头人。牙买加的卡尔顿·戴维斯或是尼加拉瓜总统通信处主任米戈农· 维加这样的领导人,能在面临着政治和后勤困难的情况下,确保了法律执行的不懈努力,或是主动公开策略的持续性。在牙买加和尼加拉瓜,把关键的执行人列入总统或首相的内阁中,这有利于得到政治支持,促进其他部门的让步。反过来,如果执行被分散在各部门展开时,如南非那样,有可能出现同僚部门会忽视来自其他部门的有关信息公开的指示,执行的努力会逐渐变少。
     
    在南非,最早是副总统办公室促动了信息公开体系。在1995年初,南非民主转型一年后,时任副总统姆贝基指定了一个工作组,来撰写关于信息公开的白皮书。这个工作组级别不低,包括姆贝基最信任的副手,以及这个国家最受尊敬的一位人权学者。虽然工作组的报告引起了不少关注,但在法律最后通过的过程中变得拖拖拉拉,这个小组的动力逐渐消散了。终于,促动法律最终通过的责任被转给了司法部。这是政府最忙的部门之一,后来事实证明:司法部显然没有配备合适的人手来应付执行的挑战。上层领导推动的缺乏十分明显。2003年1月,时任司法部部长和亚美尼亚来访的一行代表举行会谈,该部长显得对法律的执行知之不多,他告诉客人:他的部门完全依法行事,从未成为任何申诉的对象。实际上并非如此。不仅有几宗针对拒绝公开的申诉,当时司法部还是两宗信息公开诉讼的被告。在洪都拉斯和特立尼达和多巴哥,也出现了这种执行时缺乏领导力的情况,导致了执行和守法上的不稳定。

     
    公务员:战斗在前线

     
    公务员战斗在执行的第一线。这些关键的利益攸关参与者必须在早期就在战略上介入立法和执行的进程中。最终,法律是否对运用者有意义,责任是在这些人身上。他们拥有能量,要么协助这个过程,要么制造不必要的障碍。
     
    公务员作为政府的窗口,常常由于各方面问题和不满而被责怪;虽然他们对政策制定没有控制力,但他们是这些政策的执行者。此外,公务人员往往肩负着对立的角色和职责,时常出现利益冲突。在协调这些冲突时,他们偶尔会经历一种矛盾——到底是履行信息公开法规定的职责,还是照顾他们在本部门的职业前途,这种冲突会令他们不安,信息公开法可能会增加这方面的不和谐。
     
    然而,随着民主的不断发展,要求公务服务要专业化,而诸如信息公开这样的工具能有助于这个目标。最近,在玻利维亚一个信息公开执行的研讨会上,公务员把信息公开视作保护他们自己的一个手段,使他们不为政治家们的专断所困扰,是一个消除突发的政治压力的办法。这些高级别公务人员还列出了其他信息公开的好处:增加效率,减少官僚主义,定位并消除瓶颈。在牙买加,公务员协会认识到信息公开是一个机会,能改善客户服务,更清楚地展示谁该为糟糕的政策选择负责。于是,协会主席韦恩·琼斯先生接受了一个领导角色,来促进全面信息公开法的通过和执行。公务员工会的姿态也使相应的第一线公务员更能理解信息公开。
     
    在牙买加,公务员协会认识到了信息公开法能够提高他们的服务水平,也能够更加清楚的表明其实那些政治家之类的人物才是做出拙劣的政治决策的罪魁祸首,所以,公务员协会主席韦恩·琼斯先生领导和推动了信息公开法的通过和实施工作,公务员协会的这一举动也使得信息公开法得到了相关第一线工作人员的认可。

     
政府系统的建立:发展提供方

     
    政府必须建立起内部系统和程序来获取和提供有关公务员的信息和培训,这样一来,人们可以了解并且认同这些信息。这就是提供方的机制了。
记录及存档
     
    如果找不到任何记录,或者记录很没有条理,那就很难去整理他们,这样信息公开法的实施就没有意义了。为了对需求进行反馈,必须设计并建立起一个完备的信息管理系统。这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许多在最近通过了信息公开法的国家,比如墨西哥和秘鲁,他们的信息记录历来很不稳定。而在一些独裁政府领导的国家,比如南非,他们的很多记录都已经丢失或者被人为地损坏了。阿根廷政府官员讲述了他们在搜集所需文件时遇到的困难,通常都是因为一个不完善的记录和组织系统。2002年,为了了解公务员多重收入的情况是不是很普遍,阿根廷反腐败办公室进行了一项分析调查。调查过程中发现最大的障碍就是缺少一个功能数据库以及系统的记录。这种状态同时也使得这种耗费国家数以百万计财产的非法行为得不到有效制止。在这种情况下,基本不可能了解到这些职员的姓名及职位的数量。
     
    政府机构每年都要产生上百万吨的纸张文件。一些国家缺乏记录这一过程,加上空间上的限制,很多重要文件付之一炬。就在几年前,玻利维亚每年都会烧毁行政机关的大多数文件,有192多吨。在另外一些有着幕后操作传统但又强调文件保存的国家(这都是从四十年前结束的英国殖民时期沿袭下来的),“像牙买加,他们会保留所有的文件,而且旧的和作废的文件与当前文件一同存储。这使得信息系统堵塞,从而加大了信息及时检索的难度。”
     
    在一些地区,在信息公开机制还没有得到运用之前,国家档案管理员和文件保管者都被等同于没有经过培训的秘书,而不是有地位的专家。他们没有得到应有的资源和尊敬来完成他们的使命。一个记录管理员说:“传统意义上讲,在牙买加的公共服务里,记录文件被看作是秘密的不被人们所关注的领域。文件管理也被看作是一种低级行政、文员职能,主要管理临近失效的公共记录(比如: 处理废弃文件)。
     
    事实上,在很多政府机关里,秘书就负责重要文件的分类及保存。但是,随着电脑的日渐普及,秘书数量在减少,这更加减少了记录保存的资源。一篇来自美国政府信息机构间委员会的报告指出了改进记录管理责任的必要性。报告强调了“对于信息和记录管理的不重视”,并建议“机构应该预期到他们的行为会导致积极的或者消极的结果,这时需要一个有效的机制来评估他们的这些行为。” 委员会建议对于那些被视为“珍贵的政府财产”记录的合理管理和保护,应当有适当的激励措施。
     
    也许对文件的建立和存档更具威胁的是公务员和官员们存在一种普遍误解。他们认为那些他们做出来的文件是属于他们自己的。这种观点在阿根廷、玻利维亚、牙买加、伯利兹城、以及美国的乔治亚州都听说过。当他们离开他们的岗位,或者退休的时候,他们会把他们的那些文件带回家。这些文件就这样永远丢失了,无法存档。

    即使以前的文件被保存下来了,要想给他们排序也是一个难以完成的任务。对于一个保存着上百年的文件的组织,仅仅在文件整理的开始阶段,人力和财务成本就能够是天文数字。为了不使这一点成为政府通过信息公开法的障碍,该法律的支持者们出于实际的考虑,建议在信息公开机制的开始阶段,只建立起一个记录未来信息的档案系统,而不记录以前的文件。对了公民来说,有关预算、教育和健康的政策决定、以及司法犯罪的信息是最有价值的。那些关心稀有资源配置的政府,比如尼加拉瓜,已经在考虑把他们对存档的改革集中在现在以及将来的文件上,然后随着时间的推移,再整理大量的历史信息。
     
    电子文件给记录保存和存档造成了一系列新的麻烦。一项关于信息公开法在澳大利亚联邦、新南威尔斯州、昆士兰、新西兰的执行情况的研究表明,“在这四个管辖区域内,我们已经意识到了电子邮件增长的严重性。我们很少见到电子邮件被系统地归档或者删除,也没有发现任何保存电子邮件的统一程序。” 随着电子文件和电子通讯的广泛应用,记录保存系统将派上用场。
     
    整理和识别纪录的过程的一部分是为已存在的文件建立“路线图”。这对于信息拥有者和潜在的需求者都是很重要的。如果我们不知道纪录是什么或者纪录在哪里,执行机制只可能会给信息拥有者和需求者带来麻烦。在牙买加的信息公开法开始实施的六个月之后,一些老资历的公务员反映这一法律的最大好处就是让他们更多地了解了政府,和政府各部门所掌握的纪录。由于这一点,许多现代信息公开法,比如南非的、墨西哥的、特立尼达岛的、和牙买加的,都包括有关于建立“路线图”的规定。
     
    纪录保存——每天都进行的文件管理——是与历史信息或者重要信息的存档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不幸的是,一些国家的档案法与现代纪录保存系统不相一致(尤其是关于电子纪录的保存)或者与信息公开法相矛盾。比如,在牙买加,档案员可以决定要不要保留文件,但是所做的决定并不是基于公共利益或者透明性原则。所以,有必要确保纪录管理政策的一致性。例如,美国电子记录政策研究组就指出:“为了对信息和记录的管理负责,存档部门必须很清楚要做什么以及怎么做,……如果部门有一套通过教育就可以了解的标准,并且这些标准可以有效地评估部门的行为,那么成功的几率就会大大提高。”

     
纪录生成

     
    如果没有可靠的文件,那么信息公开法也就没有价值了。纪录生成的标准也要及时更新以趋于成熟。一个玻利维亚公共行政的专家发表评论说他的政府产生的大多数文件都是垃圾,是人们为了满足一些行政要求而简单制定出这些文件,但是公务员并不是很清楚这些文件的用处及重要性:“大多数公共部门积累下来的大量信息,从功效、效率、以及经济运行上来看,都是没有作用的。”
     
    从另一方面来说,由于已经意识到那些对外公开信息的影响深度和广度,在文件拟定的时候政府就会多加小心。为了避免尴尬的局面或者是错误,“手机政府”产生了。重要的政策制定都是在电话上或者饭桌上完成的,没有任何纪录。阿肯色州的一个上诉法庭近期裁定史密斯堡理事会以及行政层违反了该州的信息自由法,因为他们通过电话会议做出了购置物业的决定。法庭认为电话会议也在法令约束范围内,“很明显,理事会的行为最终形成了一个结论,所以公开会议相对于电话会议只不过是给人作秀罢了……没有任何理由可以认为《信息自由法案》允许政府的决策者们可以秘密进行交易。”
     
    随着这种事情变得越来越普遍,信息公开法对于纪录建立需要有更加详细的规定。比如按照美国的规定以及澳大利亚的《1997财政管理和责任法》,为了减少“手机政府”的弊端,政策决定者必须做纪录,至少需要记录决定人、决定时间、决定的原因、以及所用到的相关信息。

     
主动公开

     
    处理大量信息的最好方法当然是尽可能多地建立纪录,并自动地,无条件地将其公开。这降低了政府决定的必要性并且节约了资源。另外,这对于“需求方”也十分有利,因为主动公开信息可以使人们不用申请就能得到想要的信息,并且获取信息的速度也快许多。当然,最好的执行方法并不只是将尽可能多的信息归类为“可以自动公开”,还包括在纪录建立的那一刻起就将它公开。这在信息自由词典里叫做“知情权”。受益于现代信息及通讯技术,要做到这一点很简单,成本也很低。比如,2001年的秘鲁过渡政府,透明度是这一过渡政府的口号。财政部利用网络实现了信息的透明性,公开了大量信息。从此,人们便开始持续关注网络上主动公开的信息。 国家反腐败办公室的任务就是监测每一个公共部门的网站更新并发布报告。最新报告(第六份报告)显示,所有部级政府机构和37.3%的非中央公共部门都完全遵从信息公开法里的自动公开条例。相比之下,这一数字在市一级政府中只有2.1%。
     
    显然,政府网站是实现知情权的一个重要方法,但这其中也有危险。它不应该被视为解决所有问题的灵丹妙药,尤其是在许多发展中国家,只有很少的人能够使用网络。另外,随着技术的升级,即使现在最先进的技术也很快就会过时。所以,所有的电子记录保存或公开机制都只能作为纸质文件和传统意义上信息公开的辅助手段,并不能替代他们。最后,我们应该警惕一些政府把自动公开的要求理解为建立缺乏条理的数据库和堆积文件——这会使有需要的人不可能去理解和使用这样的系统。

     
内部系统

     
    内部程序(“内部法律”)。政府制定出公务员执行法律的明确指导方针很重要,同时,这一方针也要让使用者能够理解。为了保证执行上的一致性和高效率,指导方针应该包括纪录的管理、信息需求的评估、文件的提供、和对法律解释。
    对于使用者来说,申请获取关于内部系统记录的信息可以使其发现一个政府部门是否认真对待信息公开的实施。一些指标应该包括关于信息管理者、信息官员以及他们所在单位的培训及他们的工作手册,同时还应包括一些重要程序上的内部规定,比如要遵守时间限制。另外,应该有一个完整的内部系统来记录信息公开申请,比如一个可供公众和议会可以查阅的电子数据库。
     
    长久以来,南非一直被种族隔离所压迫。令人惊讶的是,在南非的26个国家政府部门中,国防部是执行法律最为恰当的。位于约翰内斯堡的NGO南非历史档案馆发现国防部相比其他的部门,能够更加有效率地处理档案馆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并且态度良好。南非历史档案馆的发现与OSI的研究和公开民主意见中心(下文均称ODAC)的评估结果都相一致。国防部已经采取了一些具体措施来执行法律,其他部门可以效仿,它们包括:
     
工作手册和执行计划;

所有信息公开申请的登记;

即使没有特别预算,也配置人力资源给《促进信息公开法案》;
指定一个信息办公室主管,其他部门的领导均为副主管,配有助手来解决《促进信息公开法案》的要求;
建立一个《促进信息公开法案》的小组委员会来解决重要事件,比如武器采购合同的信息公开、敏感事件的公开、以及处理大数量的请求;

省级部门将所有信息公开申请发至总部处理。
     
        相反,那些表现很差的部门,要么没有一个系统,要么就是系统不起作用。
     
        信息官员和培训。除了内部系统,我们还需要信息管理员负责法律的落实和处理申请。现代大多数信息公开法都要求建立相应的信息员或者类似的职位。在加拿大,信息公开协调员已经是法律执行和行政执法的中流砥柱了。无独有偶,墨西哥、秘鲁、玻利维亚、以及尼加拉瓜的信息公开法案都要求建立信息部门,或者要求在每一个公共部门里都有专门的一线人员协助信息公开申请者。
     
    从这些专员们是否被专门任命的,或者他们有没有接受专业培训,都可以看出执行力的高低。一个关于四个英联邦辖区的研究发现,“加大对培训方面的投资已是大家的共识”,“并且培训应包括各级人员和信息自由法案协调员/专家。”另外,即使法律已经进入实施阶段,培训也不能停止。人员的变动、课程的学习和内部政策程序的调整都要求一个持续性的培训。
     
    公众需要知道要联系谁以及怎样联系。大多数现代信息公开法里都有这样的规定。比如,南非法律要求政府在所有的电话簿里注明信息主管和信息副主管的名字及联系方式。
    这些信息官员可以通过建立工作小组进行合作,来分享经验和教训。在牙买加,信息主管定期会面,形成一个互助系统。这样的系统同时也证明了信息官员这一职位的价值和专业性。

     
        实施计划:战略规划和共识建立。

     
    一个聪明的政府在制订实施计划的时候会咨询一些潜在用户群体。我们对牙买加保持乐观的原因之一就是不管他的政府以前有怎样的秘密文化传统,信息公开实施单位在信息公开法通过后不久的2002年8月就针对法律执行的问题咨询了公民社会,并且在2003年3月又一次举行了咨询研讨会。这一行为使得政府官员能够频繁地,秘密地与他们的政府同僚和公民社会里的个人交换意见,并且给后者一个机会去更好的理解公务员面对的困难,让他们更好地承担责任。
     
    第一个研讨会问了一个简单的问题:对于新信息公开法的执行,第一个要解决的问题是什么?这一研讨会认为政治意愿不强烈和资源(人力资源和财政资源)缺乏是阻碍执行的主要原因。第二个研讨会主要关注哪些关键措施需要优先考虑。他们发现信息官员的任命和培训、以及制定有利于法案实施的必要规定等方面都被忽视了。这些都使得政府决定暂缓法律的执行而不用太害怕在社会中遇到阻力。
     
    牙买加的例子就告诉我们,通常是管理上的弱点阻碍了执行,而不是政治意愿的薄弱。牙买加法律实施的推迟更多的是因为准备不充分,而不是政府的畏惧。在英国,议会从政府部门那里了解到各部门之间没能共享经验导致了法律执行的推迟和不协调的声音。只有认识到管理和后勤上的主要漏洞、分享经验教训、并且提供统一的指导,管理者才能更加集中有效地运用资源。
     
        专门的信息公开法执行监督协调单位。专门的监督单位在法律的充分执行以及遵守方面有着很重要的作用。“如果没有持续的监督,政府的努力就会被弱化,因为责任或者指导方针界定不清,长期计划的制定和成功经验的推广都被削弱,这样会耗费更多的人力和财力。” 另外,如果监督单位或者协调单位缺位,使用者就不得不自己摸索,公务员也会被更多的责任所累,且得不到足够的培训和资源。
     
    正因为此,墨西哥、牙买加和加拿大等国家都建立了信息公开部门或者监督委员会,来协助监督法律的执行,提高人们对于知情权的认识,并且为所有的工作提供一个明确的核心。一个特别委任小组,比如墨西哥联邦信息公开委员会(IFAI)和牙买加信息公开小组,可以让政府对相关问题提供统一、专业的反馈,并证明其推动信息公开的决心。相反,在秘鲁,每一个部门或者机关都必须要指派一个负责信息公开的人员,但是却没有联邦协调机构。在美国,各个部门制定他们自己的政策,这种拼接起来的政策系统会给法律的执行带来障碍,并且给信息使用者造成信息混乱。在南非并没有建立专门监督小组;信息公开法的职责只是每一个职能部门和机关的主任(或常任秘书)日常职责清单上多出来的一项。
     
    墨西哥联邦信息公开委员会(IFAI)是根据信息公开法中的规定建立的,而牙买加信息公开小组最初则是为了处理法律执行方面的问题而建立的。因为IFAI是依法建立的,它就是一个法人并且有充足的预算来完成它的使命和任务。但是牙买加信息公开小组并非如此,它在资金上有赖于总理办公室的信息部长,并且它的存在也依赖于部长个人的意愿。
     
    经验表明,专门的协调单位在执行阶段之外也是必要的,尤其是在教育、培训和监督方面。在特立尼达和多巴哥,信息自由法案于2001年2月20日开始实施。不久后,就建立起了一个信息自由小组,为政府机关提供技术和法律上的指导,提高公民对于这部新法律的认识,监督并报告执行效果。起初,内阁允许信息自由小组存在一年,后来又延长至2003年9月30日才解散。甚至在它解散之前,人员规模已经在持续缩减。虽然没有针对该组织的解散所带来影响的量化研究,,但一些数据还是证明了它的重要性和继续存在的必要性。从2001年8月到11月,信息自由小组都在积极地培训公务员和教育公民。在这期间,政府各部门收到了37份信息公开申请,递交了88份季度报告——占所有必须提交报告的政府部门的55%。2002年的同一时期,这一小组仍然工作着,这次收到了63个信息请求和32个报告——占所有必须提交报告的政府部门的20%。到了2003年11月,当小组最后一个成员合同期满时,只有6份信息申请,并且只有8%的政府部门按照要求提交了报告。
     
        公务员的处罚和激励。民主框架下的政治意愿和政府机构下的管理效力都要求有明确的激励措施和明确的处罚方式。在拉美、加勒比海国家的所有信息公开法案以及南非的信息公开法中,对于那些破坏、更改、损坏文件的,或者提供法律条例不允许公开的文件的公务员,都有处罚措施。而对于那些没有按时执行法律、推迟了文件提供时间、或者给使用者造成不必要的麻烦的公务员,则少有明确的处罚。玻利维亚的法律草案加上了对那些和法律程序或者执行有关错误的处罚,以及一些对和文件本身有关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加拿大政府在考虑修订它已有20年历史的法律时,建议对那些没有按时提供信息的公务员进行处罚。在英国,政府任命了资深的管理者来领导法律的执行,并且监督信息自由官员的工作。在法律正式生效前的几个月,英国议会听说“许多信息官员都觉得让这些资深管理认真对待信息自由法实施要求是件很困难的事情……一个解释就是法律中对于‘不遵守’的处罚不是很明确。”
     
    但是,对于优秀表现的奖励也同样很重要。在加拿大,负责保证联邦信息公开法顺利实施的的国库委员会已经开始授予那些公务员模范证书或者给与奖励。其他的激励措施包括根据工作评估中相关指标的落实状况给予加薪、晋升、或者奖金。
     
        分阶段发挥法律效力。法律程序的建立、从秘密到公开的观念转变是需要很长一段时间和精力的。强制政府很快地执行信息公开法是不适合的。在牙买加、墨西哥、秘鲁和南非,政府都只用一年或者更少的时间让法律生效。但是后来他们都发现了一些阻碍。虽然大多数国家都在规定时间内实施了法律,但许多国家必要的程序细节上的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牙买加政府就把法律生效的时间推迟了三次,以便修改立法,分阶段开始实施。
     
    如果一个磕磕碰碰的启动会损害一项法律的权威性,那么给法律的执行留下更长的准备期也许是比较好的。准备期必须长到能使公共部门有能力执行法律并且告知公民他们的权利,但不能长得像英国一样用了五年的时间,这样政府会有愧于它对透明的许诺,执行法律的动力也有可能会减弱。在这一阶段,政府应该主要集中于程序的建立、规则的通过、以及纪录管理的准备和更新。
     
    但是政府领导和公民社会团体必需保证,一个较长的准备期并不会被用来进行大规模的纪录销毁。当日本的信息公开法律处于生效前的准备期时,有一则报道说十个中央政府机关销毁了一些在信息自由法规定下可以被公开的文件。这一报道说:“比如,农业部在2000财政年度报废了233吨文件,比1999财政年度的11吨增长了20倍。”
     
    一个可行的方法就是分阶段实施。一开始只在少部分关键部门和机构里实施,然后在一定时间内扩展到政府所有部门。这一方法可以使整个信息系统在全部投入使用之前遇到紧急事件能够得到改进。英国信息公开运动组织领导人莫里斯·弗兰克尔就英国信息公开法的执行情况对宪法事务委员会说,“这种‘一揽子的方法’是一种潜在的灾难……中央政府应该早点做这些工作以积累经验……如果早点解决问题,那么处理以后的问题都会变得相对简单,每个部门的执行者在同时遇到同样问题的情况下就不会没有借鉴对象了。”
     
    在初始阶段,负责的公务员应该定期会面,总结探讨制度能力及积累经验,并且保证这些经验能够被将在下一阶段实施法律的机构广泛共享。政府应该利用这段时间来制定和通过一些必要的法规和内部政策。有兴趣的非政府组织和公民应该对法律的价值和不足更加了解,递交信息公开申请,学习怎样有效的监督政府的执行过程,并且积极参与到第一轮的执行者中。
     
    分阶段执行方式的一个潜在不足是政府可能会让非核心或者不重要的部门和机关来当第一个法律执行者,释放出他们对推动政府透明这一工作并不严肃的信号。或者,他们可能发现递交申请的公民比预期中的要多很多,并且要求公开最为敏感和尴尬的信息。这种现实情况可能会让政府推迟进一步的法律实施。另外,如果公民的申请被转到了尚未实施法律的部门那里,可能会另他们十分失望。所以,在分阶段式实施中,我们鼓励在每一阶段都有一个时间表,作为法律法规制定的一部分,明确信息申请被转到不属于该阶段内实施的机构这种情况下有什么规定,并且加强公共教育,向公众解释采取这一方法的原因。

     
维系“需求方”

     
    虽然本文的重点是在“提供方”,但是如果没有相应的信息需求,政府会不可避免地停止在信息公开制度实施上的人力财力投入。所以,公民社会对信息公开机制的反应应该积极、有诚意,并且是长期的。近来的经验告诉我们,在法律通过的问题上会有一些强势的运动,但是这些运动在法律实施运用阶段就解散了。没有对信息的需求和对政府实施措施的有力监督,这来之不易的知情权会迅速地消失。
     
    所以,尽管南非OSI的研究(见上文)说明了在法律有效运用方面有一些障碍,但是对信息公开法的需求仍然存在,主要来自ODAC和其他的非政府组织,比如南非历史档案馆(SAHA)和治疗行动运动(TAC)。例如,ODAC的调查员就说明了信息公开法是如何给贫困人民带来生活上的改变的。在南非西开普省的古加,当地市政府无视资源配置的决定,“借”了一块地并拥有了那里的40栋房子,但是这些房子其实已经归一个社区所有了。后来人们得知是当地政府在一场会议上做出“借”地的决定的,因为那场会议的内容被公开了。这样,这个决定最终被推翻了。在遥远的夸祖鲁-纳塔尔省的Emkhandwini村,村庄急需干净水源,村民们已经厌倦了每次赶着牛拉车走5英里地到最近的镇上去找水。当地政府很傲慢:这些村子没有任何水来源的信息。ODAC施压于地区议会,这才有了一个计划:五年内铺设管道输水,在此期间每星期用卡车运送干净水一次。这是个不错的主意,村民们都很满意。信息公开如果落实得当,对政府和公民都有益处。综上所述,像Emkhandwini村的例子中所表明的,幕后操作对双方都十分不利。

     
结论

     
    那些想实施信息公开法的国家面临着一些挑战,包括教育和意识的缺乏、能力不足、政治意愿不强、以及官僚主义和官僚秘密文化传统。正如这篇文章所说,即使实施法律的技术层面的东西已经解决了,但是要真正很好地实施并不简单。观念上的转变——就像西班牙语里说的“心态” (mentalidad)——更为重要,对政策制定者和社会活动家来说更有挑战。还有很多阻碍和缺陷,但是同样也有很多收获。随着我们越来越多地了解实施的理论和实践,我们发现实施过程中诊断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也会大大增强。如果执行得当,信息公开法就会不仅仅改变公民社会的游戏规则,而且会改变政府的游戏规则,为民主政治的发展服务。


     
     
关于作者

     
    劳拉·纽曼是亚特兰大卡特中心美洲项目副主任。她参与过马里和玻利维亚透明化项目的指导、发展及实施工作。她曾经编写过《信息公开:打开民主之门的钥匙》和《利用信息自由法保证美国的福利权》。她还为《信息公开:搭建透明文化》、《通过信息公开推进民主进程》和《通往信息公开权之路》担任过编辑和供稿作者。她毕业于威斯康辛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博士学位。
     
    理查德·凯兰德任南非开普顿公开民主意见中心执行董事兼创始人之一。该中心创建于2000年。他在民主智囊团南非民主改革研究所主持了知情权项目。1995年,在加入南非民主改革研究所之前,他在伦敦从事法律工作长达七年,主要研究人权问题。他在伦敦政治经济学院和开普敦大学获得了世界政治和比较制度法的研究生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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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0-1 17:27:0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爱祖国,但是把持国家的政府却在1958年,把我家的房子强行给代为经营租赁了。文革时把我家的所有的房契地契都收走了。到了文革结束,很多的省区华侨们的房子都给发还了。我们家的房子却给建设部的几个带有文革词句的文件给强行收归国有了。还美其名曰:“事实国有”。什么叫“事实国有”呢?就是假设:你存在银行里面的钱,每年还你利息,5年以后,银行说,是银行的了,因为五年给了你利息了。所以你的房子就用你的部分利息给你赎买了。中国青年报曾有一篇文章叫:“不付钱的赎买”。就是说,我不用给你任何资本,你的房子就是国家的了。可是国家是什么呢?国家是有一些人民的公仆,又叫公务员来管理着。那这些房子就归这些公仆了。可是政府的性质是什么呢?是服务于人民的。他应该是保障公民的权利的,可是他现在却与民争抢财产。你们说,我能爱得起来吗?你抢了我的财产,却还让我去爱你。你说我能爱得起来吗?打个比方,你强奸了我,还要说我舒服了,让我来爱你,你说可能吗?只有把私人的财产归还给私人,切实保障私人财产的安全,这才是一个人民政府应该做的。而不是自己出一些文字,就说你的财产是我的了。这些背后无非就是枪炮坐镇。这跟抢夺有什么区别呢?你们说这叫不叫强盗呢?你让我去爱强盗,那我还有良心吗?社会的伦理不就给颠倒了吗?!所以应该把私人的财产坏给私人,才能去叫别人爱你。不能说我这里困难重重,你就让我先占有你,也占有你的财产,你说这对吗??????????
    我发在中央电视台的网站。但是不给发出来。


      摘至美国中文网:
我发在中央电视台的网站。但是不给发出来。.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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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0-2 20:07:43 | 显示全部楼层

          城镇房屋暴力拆迁问题调查研究报告
   
                           维权网
   
            
                   2009年10月2日
   
    目 录
   
    内容提要
   
    一、城镇房屋暴力拆迁概述
   
    二、关于房产和拆迁的现行法律制度体系研究
   
    三、经租房问题综合研究
   
    四、导致暴力拆迁的原因之解析
   
    五、法律政策建议
   
    六、典型案例分析
   
    内容提要
   
    1998年,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要求自1998年7月30日起停止福利性分房,全面实行住宅商品化。从此,中国的房地产开发进入了井喷行情。但是大规模的房地产开发以及由此带来的经济疯狂增长,却并非普通百姓之福,随房地产开发带来的“圈地运动”将许多无辜的城镇居民和城近郊区的农民卷入强制拆迁乃至暴力拆迁的漩涡中,随着城镇房屋暴力拆迁越演越烈,已经构成对公民生命权和财产权的严重侵害,演变成严重的社会问题,而且从深度、广度、施暴手段、时间持续性等方面呈现日益恶化的状态,并没有被遏制或者有偃旗息鼓的迹象。暴力拆迁正日益成为中国社会的毒瘤,并已经演变成为严重的人权灾难。如果不能采取措施遏制事态的发展,将会激起更大的社会矛盾,引起更加严重的社会冲突。
   
    本文通过对相关暴力拆迁案例的研究、调查、追踪,了解了暴力拆迁的具体环节和具体情形,分析了导致暴力拆迁的具体原因,主要有:无证拆迁、扩大范围拆迁、评估方法不公正、不评估土地的价值、补偿资金不到位等原因。但是造成暴力拆迁还有最关键的深层原因,本文对造成这种状况的深层原因进行了立法、执法、司法以及社会政治层面的分析,发现造成暴力拆迁的根本原因有如下几点:
   
    ●国家缺少宪政制度安排;
   
    ●中央政府的不作为;
   
    ●地方政府公权力的滥用;
   
    ●政治权力(特别是地方政权)和房地产开发商结合,构成强大的房地产利益集团,这种资本和不受制约的权力结合而成的利益共同体,对公民权利构成巨大的破坏;
   
    ●司法不公正不独立,缺乏最后一道救济防线;
   
    ●中国的低人权经济发展路径不仅成为一种制度安排,而且已经成为一种政治文化。整个社会缺乏尊重人权,尊重财产权的气氛;
   
    ●中国走向以发展经济,促进GDP增长为单一价值导向的畸形发展路线,全社会为了获得财富而不择手段;
   
    ●社会道德全面崩溃。多年的强制无信仰状态,使社会失去了维系成员间正常的人际关系的能力;
   
    ●业主的自发维权和民间维权力量,面对强大的暴力机器,不足以制约不断升级的暴力拆迁。
   
    因此,本文希望,必须立即采取措施,遏制这股侵权恶势力的发展。必须采取宪政安排、立法、行政、拆迁制度安排、司法安排等措施,特别是民主宪政制度的真正落实,建立起尊重每个公民的人权,尊重公民财产权的制度体系,才能遏制住这股侵害公民权利的浪潮,走向和谐共生的现代公民社会。当务之急是废除与“宪法”、“物权法”相抵触的《城镇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建立拆迁者与被拆迁者公平协商的平等交易体制,房地产行政机构从拆迁环节中独立出来,并建立以法治为主导的拆迁法律制度体系,才是釜底抽薪之道。否则,目前的制度法律体系不改,只是在技术性环节上修修补补,不能从根本上舒解民困、缓解民怨。
   
    本文认为短期内遏制住暴力拆迁,使房地产利益集团尊重被拆迁者的人身和财产权利,是很难实现的,和谐拆迁、公正拆迁需要随着民主宪政制度的渐进到来,逐步得到实现。
   
    一、城镇房屋暴力拆迁概述
   
    1、城镇房屋暴力拆迁的基本情况
   
    城镇房屋暴力拆迁,是指在城镇地区的商业房地产开发或者非商业的大型公共工程建设过程中,土地的使用方(政府、开发商)或者其委托方(如房屋拆迁公司)未能和被拆迁房屋建筑的业主(或承租人)达成公平协议,而擅自实施暴力强制拆迁的行为。涉及到的项目包括国家重点及城市开发建设、危旧房改造、“城中村”及市政道路环境整治、绿化隔离带等各类城市开发工程项目。暴力拆迁过程中发生的侵害主要是针对被拆迁者的,有的是对个别家庭施暴,有的是对被拆迁者公民群体集体施暴,甚至酿成严重的“群体性事件”。在拆迁过程中同时也常常伴随着暴力反抗,由于被拆迁者的激烈抗争,导致拆迁方的部分人员伤亡,同样也是社会的悲剧。
   
    强制拆迁和暴力拆迁的过程,就是被拆迁者房屋土地及其他财产被侵害被剥夺的过程,人身权被侵犯的过程,有时甚至是众多的受害者付出生命和健康代价的悲惨过程。
   
    最近十年来的暴力拆迁呈现出如下的基本状况
   
    (1)地域的广泛性从沿海的发达城市到内陆的不发达城市,从北京、上海、广州、深圳这样的一线大城市到各类县城及县以下的小镇,到处都发生了暴力拆迁的行为。暴力拆迁不再是个别的“点”,而是形成了遍及全国的“面”,不仅发生在天高皇帝远的落后地区,也出现在“首善之都”的北京。
   
    (2)时间的持续性从1998年住宅地产因为提供按揭和福利分房终止而获得井喷式行情,从那时起,拆迁就伴随着强制和暴力,从最初的“强制拆迁”、“野蛮拆迁”发展到今天无处不在的“暴力拆迁”。不管政治变迁,新领导人的上台,还是重大法律、法规、政策出台,暴力拆迁依然如故,从没有停止过,且没有明显的收敛,势头也从未被遏制住,显示出暴力拆迁这一“中国病”的极其顽固性。
   
    (3)方式的残酷性房地产开发和公共工程建设蓬勃发展的十多年来,尽管经济在不断增长,法制建设也不能说没有进步,但是在拆迁过程中对于老百姓的强横和暴力却始终没有减缓、减弱,不仅软性的强制逼迁手段继续采用,而且死伤、自焚等恶性案件连绵不绝。
   
    (4)对社会成员影响的广泛性暴力拆迁不仅影响被拆迁者户主本人的生命、人身安全,也影响到他们的下一代健康成长,甚至由于株连政策的实施影响到其家族的其他成员,对社会造成极大的恐惧和不安。最严重的竟然株连到6岁儿童身上。
   
    (5)对抗新法律制度的顽固性尽管这期间出台了大量的法律、行政法规,表面上看,细则越来越多,法制越来越健全,甚至维护公民财产权利的重要法律——《物权法》—也出台了,这些法律和规章不能说没有作用,但是却从未遏制住不断出现的暴力拆迁。
   
    (6)公权介入日益严重如果暴力拆迁仅仅是来自民间的强暴,当会因为政权力量的压制而不至于蔓延无边,但是当政府在“发展硬道理”的思想指导下,也加入到“强横有理”的队伍中时,情况发生了大的变化。在拆迁的最初时代,一般是拆迁公司和开发商的企业行为,但是近年来,政府为了突出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的政绩,一方面大搞政绩工程,另一方面也加快房地产开发,以充实地方财政,以至于不断为房地产开发商的拆迁保驾护航。不仅使用行政强制手段,甚至动用公安警察和防暴警察。
   
    (7)政府强制拆迁和黑社会暴力拆迁日益结合在大部分暴力拆迁中,既有政府的默许,也有黑社会的实施,二者有日益结合的趋势。
   
    2、暴力拆迁所涉及到的房屋
   
    (1)城市区域的民宅拆迁城镇暴力拆迁的房屋,相当一部分是这类民宅。
   
    (2)“城中村”和城市近郊的农村房屋拆迁这些房屋由于区位原因,在迅速发展的城市化过程中,已经大幅度升值,成为暴力拆迁侵害的重点。
   
    (3)“经租房”的拆迁“经租房”是指在上世纪50年代中期的“社会主义改造”中,将超过个人居住标准的私有房屋上交政府,由国家“代替”个人经营租赁的房子,简称“经租房”,现在已经是直管公房的一部分。这部分房屋的拆迁,连基本的补偿都没有。
   
    (4)临时“违章建筑”拆迁临时商业设施、其他“违章”建筑、“民工子弟学校”等临建的拆迁。
   
    3、暴力拆迁的各种强制施暴手段
   
    暴力拆迁中有各种各样的施暴手段,有“软性”的,有“硬性”的;有开发商直接实施的,有依靠拆迁公司间接实施的;有开发商直接实施的,有政府机构参与直接实施的;有地方政府派出警察保驾护航的,有直接靠黑社会实施强制手段的;有的拆迁已经“合法取得”拆迁许可证,有的没有取得任何拆迁的手续。具体做法有:
   
    (1)断水断电,阻断道路,使尽流氓手段使拆迁户无法生活,从而达到“逼迁”的目的。
   
    被拆迁者必须无条件接受拆迁者的条件,无条件服从拆迁者的要求,否则就要接受各样的威胁,恐吓,释放毒蛇,断电断水,砸锁,堵锁眼,电话威胁。
   
    这种方式由于不是直接诉诸暴力,采取逼迁的方式,又很难够得上刑事犯罪,因而被拆迁公司和开发商广泛使用。
   
    在西安新西里小区违法拆迁中,从2008年5月25日至6月22日,新西里小区住户被停水6次,时间累计9天。同时,厨房、厕所下水管被砸,电线被剪,楼梯扶手被敲掉,道路被堵,住户无法生活(《百姓维权网》)。
   
    在广州,地产商为了实施“逼迁”,施放百条毒蛇夜袭居民区。广州市环市西路站西南街的省汽车运输公司宿舍,在遭受袭击、被砸锁、淋毒水、放炸药之后,又遭遇施放毒蛇的袭击,而且数量是过百条活生生的毒蛇。小区居民亲眼看见歹人施放毒蛇,而且同时放在了不同的楼下,老人表示,“都是会咬人,而且有毒的家伙。”事实上,这次的毒蛇来袭已经是近两个月来发生在省汽车运输公司宿舍的第6起袭击事件。就在上星期,小区中的花草树木就在深夜被淋毒水;本周一,3栋宿舍楼下被放置了3个混杂炸药的鞭炮,凌晨3时在煤气管道旁连锁引爆,所幸没有造成伤亡。居民们推测,幕后黑手很可能是最近频频要求他们迁走的某房地产开发商。(2008年10月30日《广州日报》)
   
    (2)在被拆迁户外出时强行拆除
   
    这种方式也是拆迁公司或开发商对付所谓“钉子户”的常用方式,因为不能和拆迁户达成协议,采取此种方式可以造成拆迁的既成事实,再辅之以投诉无门,告状无门从而使得强制拆迁得以成功。
   
    2006年8月13日,六盘水市钟山区为了建设“凉州大道”,在民办光明小学法人代表杨怀群外出看病时,学校被区政府强行拆除,规划局、公安、城管等多个部门几百人的强拆队伍,对学校拆除的状况,并拉走了学校办学设备,几百名孩子无法上学。(六盘水:政府搞形象工程私立小学惨遭强拆。中国维权服务网。2008-3-18,李鸣)
   
    (3)夜间以暴力将住户强行绑架至户外,迅速拆除建筑
   
    2007年9月11日凌晨,在陕西省汉中城区发生一起恶性拆迁事件。两位老人半夜在家中熟睡,10余彪形大汉突然破门而入,将几近赤身裸体的老人抬上一辆面包车,拉到一块空地上强行控制起来。40分钟后,老人的私房被彻底摧毁,家具、衣物被埋在瓦砾下。(2007年9月16日《西安晚报》)
   
    (4)政府出动强大警力保护,直接协助实施暴力拆迁
   
    2006年5月23日,在江阴市澄江镇花北村,75岁的老人刘吾妹哭诉:“我被5名警察强行拖上警车,拖的时候被一名警察用臂肘猛击胸部,身上多处碰伤,在送往过渡房时被随意扔在地上!在强行拆迁现场,有400多名警察,在拆迁房3公里之内不让人进出。两台推土机不一会儿将我家房子扒平。”而江阴市政府方面强调,当天到现场的有40多名交通警,100多名公安民警,参与拆迁的是司法警察。
   
    显然,这是最典型的利用公权力为私人机构服务的做法。(中国正义反腐网2007-2-4)
   
    内蒙古首府呼和浩特市2007年6月8号发生严重警民冲突导致流血事件,5千居民为阻止强制拆迁,与警方发生冲突。市府大征地逼迁上万人。起因是市府为了庆祝内蒙古自治区成立60周年,兴建“铁木真主题广场”,计划在该市铁路小区征地近15万平方米,并在4月就下达了限期拆迁的通知计划。为此,小区的1万2千多居民需要搬迁。但是,由于这个地区的房价目前是每平方米3500元到4千元左右,而有关部门给当地居民的补偿价只有每平方米1300元,当地居民拒绝搬迁。
   
    6月8号上午,数百名防暴警察和拆迁人员突然来到小区门口,强行拆除了小区大门两侧的围栏和围墙,小区居民上前阻止,结果与警方发生激烈冲突,推翻了三辆警车。据报导,有20多人受伤,其中两名妇女重伤,有3人被警方拘留。后来,数千名民众又拦路示威,导致至少五条马路受阻达六小时之久。
   
    铁路小区一名姓刘的户主说,由于居民非常愤怒,以及有关方面一直未就赔偿方案达成一致,有关部门至今都未能实施拆迁计划。目前,小区内的居民正在自发捐款,准备筹集资金派代表到北京上访,向中央反映情况。(美国之音2007年1月报导)
   
    (5)直接实施打砸暴力,制造恐怖气氛逼迁
   
    此类事件甚多,已经成为房屋拆迁中的常见景象。
   
    湖北省襄樊市老河口供水公司开发商品楼,在征地期间,因为开发商的补偿价格太低,一直没与承包该地块的罗林秋达成协议,在尚未达成拆迁协议的情况下,2009年7月18号雇用上百黑社会人员,手持棍棒、刀等武器胁迫,毒打老弱妇孺,将罗林秋年近八旬的岳母和一名侄女毒打受伤住院。强拆时所有生产设备和住房全部被摧毁。期间被拆迁户报警,但是不受理。最终引发上百人游行抗议。(阿波罗网2009年7月22日)
   
    1、城镇房屋暴力拆迁的实施者
   
    (1)开发商
   
    开发商是暴力拆迁的主要策动者,有些情况下是施暴者。开发商为了追求房地产开发的暴利,实现项目的早日动工,往往雇用流氓打手实施暴力拆迁。但是这种情况越来越少,一般开发商转而雇佣拆迁公司实施。
   
    (2)开发商委托的“拆迁公司”
   
    许多开发商为了规避被拆迁户的博弈,委托拆迁公司来负责拆迁。
   
    相当部分拆迁公司聘请地痞流氓打手来拆迁,他们对被拆迁户下手狠,敢于使用流氓手段。现实中发生的暴力拆迁,大部分都有拆迁公司的影子。
   
    (3)地方政府
   
    地方政府直接参与暴力拆迁的原因又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为政府直接推动建设的项目而施暴,另一种是为开发商“保驾护航”而施暴。
   
    前一种情况最典型的案例是“嘉禾事件”,政府在整个过程中全程参与,直接向被拆迁者实施加害。
   
    地方政府为开发商保驾护航的拆迁:出动警察、甚至特警。
   
    2、暴力拆迁所导致的结果
   
    (1)被拆迁者付出生命代价
   
    从1998年以来的十年,见诸报章的城镇暴力拆迁事件导致死人的事件多次见诸报章,据不完全统计有:
   
    2003年8月21日,南京长江路邓府巷拆迁酿出惨剧,8人自焚抗议身亡案;
   
    2003年9月15日,安徽农民抗议地方政府的拆迁政策,在北京天安门金水桥前自焚案;
   
    2007年3月22日,苏州拆迁公司项目经理张金龙、干部钱先莉拆迁冲突死亡案(因与被拆迁人马雪明发生冲突);
   
    2007年9月16日,万州被拆迁户崔英安31岁的独生子崔军在开发商员工冉启富的指使下,被刺杀身亡案;
   
    2008年5月,辽宁本溪被拆迁人张剑刺死实施暴力拆迁的拆迁公司人员案。
   
    2008年11月25日,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孙家滩居民孙世二暴力拆迁伤害致死案。
   
    2009年4月8日山东临沂七里沟村暴力拆迁中盖允川跳楼身亡案;
   
    2009年5月23日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火车南站”拆迁项目两名“执法队队员”因暴力拆迁引致冲突丧命案。
   
    2009年5月30日宿迁‘锦绣江南’小区项王拆迁公司暴力拆迁,被拆迁人反抗致使拆迁人员袁得春、王斌死亡案
   
    2009年7月4日,无锡市暴力拆迁致使精神病人徐国新自制爆炸物防身,警察王建锋拆动爆炸物意外死亡案。
   
    这些案件仅仅是暴力拆迁中披露出的少部分案件。至于因为暴力拆迁
   
    被打致残,被逼疯,因为逼迁而导致被拆迁人自焚,数量更是可怕。
   
    以下是若干暴力拆迁导致死亡案件的具体情况。
   
    案例一、2008年4月3日上午,福建省泉州市房屋所有权人何全通因不服自家房屋即将被强制拆迁的决定,在自家屋内泼汽油点火自焚身亡。
   
    据泉州市洛江区政府办公室的通报,因该区双阳街道建设需要,吕埔64号房屋处于拆迁范围内。自2003年以来,项目拆迁人反复与房主协商拆迁补偿标准,但都因房屋所有权人的要求远远超出法定补偿标准,致使双方难以达成一致协议。(《南方都市报》2008年4月3日)
   
    案例二、江苏省灌云县2009年2月,一私人加油站在遭到暴力强拆时,加油站店东姚春江由顶棚跌落地面摔死,他的弟弟亦被打伤,有目击者指死者是被拆屋的打手蓄意从顶棚扔下。死者的儿子姚尚舟表示,有七、八十个怀疑是开发商雇用的打手,2月份前来强拆他家经营的加油站,他们先把路口堵住。准备进行强拆时,他父亲爬到油站的顶棚抗议,当时有几个人追上顶棚,随后父亲从顶棚摔下来,当场死亡。有目击者告诉他,他父亲是被打手扔下来的。但当警察到现场时,他们已放弃清拆油站,逃去无踪。
   
    案例三、北京广厦园拆迁公司挂靠人员黄明强,用8000元雇来无业人员吕宏军等人进行暴力拆迁,遭拒绝后,对居住在丰台区菜户营西街59号院90号的张老太和郭某母子实施报复,持斧头、铁棍、镐把等在上述地点分别对母子俩进行殴打,结果致61岁的张老太死亡,其子受重伤。(北京晨报2006年2月记者颜斐)。
   
    案例四、2008年4月23日,安徽颍上县黄坝乡乡党委原副书记马文献、黄坝乡乡长沈寿忠、黄坝乡武装部长郑田礼,在开发商代表毕德红要求下,滥用职权,野蛮拆迁,在没有取得规划许可证、拆迁许可证等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在协商未能达成协议之后,强行拆迁。最终导致被拆迁人高家丰于2008年5月2日在黄坝乡政府门前自缢身亡。(新华社合肥1月30日电,记者程士华)
   
    案例五、2009年2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通报2月13日法院强制执行黄洋、石国清拆迁案件引发自焚事件的调查结果。
   
    2月13日依据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和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红山区人民法院对位于红山区哈达街中段路石国清住宅强制执行拆迁。石国清住宅起火,致石国清女儿王娜烧伤。2月18日石国清妻子王玉霞、女儿石莹先后到市、区两级上访。市、区领导对此高度重视,红山区成立专门调查组对此拆迁案件及上访人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
   
    但是当地政府发言人认为,赤峰市红山区法院对该案的审理和执行,符合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法律手续齐备,执行措施适当,法院相关人员没有违法违纪行为。(2009年02月25日00:15新华网)
   
    (2)对公民的私有财产权非法剥夺
   
    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非法剥夺,是暴力拆迁侵害的最直接严重后果。
   
    公民住宅被强制拆迁后,其财产损失都会非常巨大,其单方面制定的补偿标准,远远低于市场公平价,给被拆迁户带来巨大的损失,很多情况下也同时完全破坏了公民的正常生活。
   
    除上述民宅的拆迁之外,对于公民其他类型的房屋的拆迁,对公民财产的剥夺,也同样触目惊心。
   
    2008年8月,广州民企的46亩厂房被上百名身着城管制服的人强行拆除,六间厂房,耗资上千万元,顷刻间毁掉。但是却连拆厂的人究竟是谁也搞不清楚,也未收到一纸处罚通知。(广州日报4月28日报道)
   
    2009年5月24日上午,湖北宜昌市宜昌开发区南苑养猪场遭遇暴力拆迁,一栋两层的楼房和2000多平方米的猪舍被夷为平地,数百头猪被活埋或砸死,养猪场的2名工人在拆迁冲突中受伤。暴力拆迁前,养猪场方与有关部门就拆迁补偿金未达成协议。(人民网5月25日报道汪洋)
   
    (3)非法关押,判刑劳教
   
    许多房屋拆迁公民,因为维权问题而被非法关押,甚至被拘留、判刑劳教。
   
    世博会就要在上海召开,上海大兴土木,大量拆迁,导致被强拆居民黄炳军一家流离失所,没有得到任何补偿。就在黄炳军生命告急时,黄炳军的妻子何茂珍被拘留10天。怀孕6个月的女儿被打伤。
   
    大连公民仇杰因拆迁及被警察殴打,在温家宝居住地附近截停座车而被劳教一年,他在狱中被其他犯人殴打。(《加拿大都市报》2009-5-9报道)
   
    济南网络记者张金凤2009年3月5号被捕后,一直未能见家人。济南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张金凤劳教1年9个月。济南当局禁止张金凤在3个月内见任何家人,而3个月后,就超过行政诉讼时效,视为放弃起诉权利,当局等于剥夺了张金凤的诉讼权利,因为劳教决定书规定,3个月内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之后视为放弃上诉权力。据劳教决定书表示,张金凤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到济南泉城广场非法集会,扰乱了泉城广场的公共秩序。据悉,张金凤在2005年5月开始为公公的历史房产问题进行信访,在2007年关注济南市的暴力拆迁,记录了多起暴力拆迁案例。同年12月底,山东省济正公司诈骗大案受害人在省委信访,张金凤前去拍照被公安局拘留10天。(据博讯新闻网2009-4-10星期六)
   
    (4)株连亲友
   
    在政府项目甚至普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中,地方政府为了达到快速拆迁的目的,不仅仅对拆迁户施加巨大的压力,而且通过政府的行政强制力,动员公职和事业单位人员向其拆迁户近亲属施压,如果近亲属不能限期搬迁,将对相关的公职和事业单位人员实施株连,对拆迁户近亲属实施停职、停薪等严重的处罚。
   
    最典型的是2003年的湖南嘉禾暴力拆迁案。在商业房地产开发项目——珠泉商贸城拆迁的拆迁中,县政府提出了这样的口号“谁不顾嘉禾的面子,谁就被摘帽子;谁工作通不开面子,谁就要换位子;谁影响嘉禾发展一阵子,我就影响他一辈子”。具体措施就是“四包两停”的株连九族政策。2003年8月7日,嘉禾县委、县政府办联合下发“嘉办字[2003]136号文”,要求全县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做好珠泉商贸城拆迁对象中自己亲属的“四包”工作。所谓“四包”是指,包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拆迁补偿评估工作、签订好补偿协议、腾房并交付各种证件、包协助做好妥善安置工作,不无理取闹、寻衅滋事,不参与集体上访和联名告状。对于不能认真落实“四包”责任者,将实行“两停”处理——暂停原单位工作、停发工资。(新京报2008年月日)
   
    在2007年的江西丰城暴力拆迁案中,老百姓被无辜拘留,有人被株连停职,有人被威胁停发工资,连一些低保户都被告知,如不配合将被停发最低生活保障。许多与被拆迁人有亲属关系的公职人员被告知:要在规定的时间内说服其亲属在拆迁协议上签字,“否则将被采取组织措施。”
   
    政府发文“丰城改字<2007>6号”中,有这样的表述:“凡有拆迁任务的部门,单位都要负起拆迁责任,谁家的孩子谁抱走。房改房、集资房由售房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拆迁户主及其家庭主要成员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负责。”“要加大领导力度。各有拆迁任务的单位‘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对思想宣传等工作不到位,回避矛盾,推卸责任,不能完成任务的,板子要打在‘一把手’身上。”
   
    在2004年4月甘肃清水县开始的旧城改造中,涉及21家拆迁户,政府部门只有补偿标准,没有任何拆迁协议和具体安置措施。为快速实施拆迁工程,让4名公职人员动员自己亲属拆迁,或自己带头拆迁。拆迁户马桂生拒拆,政府要求做乡长的儿子马小平向其父做工作,因父亲拒拆儿子被"停职".由于马小平的妻子是教师,教育部门各级领导也轮番为马小平的妻子做工作,让其动员公公拆房。另一拆迁户马玉桂拒拆,教师儿子马宏杰被文教局“放假”停课,并威胁最终停发工资和公职。(2004年05月31日兰州晨报)。
   
    (5)打入精神病院
   
    对于常常上访的暴力拆迁的受害者,地方当局有时会采取,往往采取被拆迁户。
   
    山东新泰市84岁的老时因与邻居宅基地纠纷长期没得到解决,多次到北京上访。2006年他被当地信访办从北京"接回",直接送进新泰精神病院。(BBC2008.12.08)
   
    二、关于房产和拆迁的现行法律制度体系研究
   
    房屋暴力拆迁问题涉及到大量的法律问题,既和立法系统所制定的成文法律相关,也和行政系统的执行以及司法系统的司法实践密切相关,他们共同构成目前房屋拆迁过程中的制度法律体系,也是目前不断出现的暴力拆迁的根源之一。
   
    中国不是一个法治国家,在行政行为中并不按照政府制定的法律实施。尽管如此,分析现有的法律、条例、制度和判例也能大致了解导致暴力拆迁的法律环境。虽然很多问题出在专横的行政系统,但是作为法律制度体系的设计者的立法系统在整个暴力拆迁的链条中也难辞其咎。
   
    庞大的房地产行政系统,是房地产利益集团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的行政作为,直接决定着公民财产的安全与否。
   
    而司法系统作为公民被侵权后的最后救济渠道,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应该占有重要的一席之地,对于房地产司法,我们需要简要剖析。
   
    1、现行法律和重要行政规章剖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82年宪法对于财产问题做了如下规定,具体条文有:
   
    ●第十二条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2004年3月14日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二十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在上述规定中,有一些原则性的保障公民利益的条款,但是在财产保护中,却存在如下的缺陷:
   
    1)对于“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条文使用了“神圣不可侵犯”,而对于“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则只是规定“不受侵犯”,显然保护的力度是大不同的。而且公民的私有财产处于第二顺序的保护位置。
   
    2)对于“公共财产”,还“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而对于私有财产,则没有此项规定。
   
    3)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但是对于如何补偿,却没有进一步的说明。没有关于补偿的及时性、充分性的说明。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物权是保障人的基本生存和发展的人权,没有物权就没有人的最基本的体面的生活,就没有人权。而《物权法》就是保障人的基本生存权利的重要法律,是关于财产关系的小宪法——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
   
    《物权法》明确宣布“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4条)”,所以只有政府出面为了公共利益实施征收,并公平补偿,才能强制性剥夺不动产物权,除此之外,只能通过平等协商的方式取得物权。这一条规定表明,拆迁办所主导的各种被拆迁户不认可的拆迁都是非法的。
   
    《物权法》在几个地方提到“公共利益”,只有为“公共利益”,切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实施拆迁才是合法的。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物权法》第128条:财产拆迁、征收私人的不动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并保证被拆迁人、被征收人得到妥善安置。违法拆迁、征收,造成私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四十八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显然,《物权法》还是多处规范了对于公民不动产的拆迁、征收、征用问题。
   
    《物权法》明确了房屋拆迁须以公共利益需要为前提并以给予补偿为前提而且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是所有权消灭的一种原因,其最终以所有权人丧失所有权为代价。拆迁以征收或征用为前提,而征收或征用又以公共利益需要和给予补偿为前提,补偿是征收或征用权存在或产生的前提而非后果。在具备公共利益需要和给予补偿两个条件时,就会有征收或征用权的产生。也就是说补偿在前,拆迁在后。应该说,如果“物权法”得到切实执行,应该对公民的财产权是一个很好的保护。
   
    但是,《物权法》没有详细定义也没有列举到底哪些是“公共利益”,哪些是商业利益。也没有对征收公民个人房屋确定补偿的原则。
   
    《物权法》对公共利益只作原则规定,仅在第42条、第148条中将“公共利益”作为私有财产征收或提前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一个前提条件,对于公共利益的认识需要明确公共利益的落脚点或最终目的仍在于私有财产权。同时注意区分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之间的差别。社会公共利益通常相对于商业利益而言,而国家利益则是相对于私人利益而言的;但是,国家也有商业利益,所以不能把国家财产的行使都认为是社会公共利益。
   
    再者,《物权法》处于恶劣的宪法环境中。宪法对于公民个人的财产,本来就没有给予足够的保护,加上中国并非宪政国家,宪法仅仅是作为宣言用的,根本进入不了司法领域,也没有宪法法院或宪法法庭,其他法庭也不接受宪法申诉,整个社会没有宪政的环境。所以,《物权法》的效能也就大打折扣。虽然《物权法》的颁布增大了普通公民就财产权问题上的博弈能力,拆迁者多少有所顾忌,但是具体到中国的法治环境,很多开发商居然公开扬言:我们不执行“物权法”,只执行“拆迁条例”,可见,《物权法》在中国的地位之尴尬。
   
    事实上,自2007年10月1日至今,《物权法》已经实施快两年了。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自2007年8月30公布也已近两年。两个法律中均明确规定,城市房屋拆迁若非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地方政府不能介入拆迁,而将采取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议拆迁的形式。但在城市化急剧扩张的前提下,这个规定无疑大大压缩了地方政府介入拆迁的权力空间。拆迁人若与被拆迁人自主协商,拆迁速度必然降低,开发商付出的成本必然提高,地方政府的土地出让收益必然下降。
   
    因此,即便是在《物权法》颁布实施近两年之后,严重滞后于形势,侵害公民财产权益保护开发商利益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依然在几乎无障碍地运行着,各种假“公共利益”之名而行的商业开发项目,依然在地方政府的或默许或事后低调处理中频频出现。原因无他,就是因为没有宪政民主的环境,尊重公民生命和财产的环境。
   
    (3)《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最初由国务院于1991年3月22日公布,到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又颁布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旧条例同时废止。
   
    这一条例基本上是各级地方政府和房地产开发商所遵循的行政规章,它给予地方政府最大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对房地产开发商的利益给予更多的保护。多年来,全国各地强制拆迁公民合法私有房屋的主要依据就是这部行政法规,它对于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的保护,是一个巨大的灾难。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公民权利和财产构成严重的侵犯,主要表现在:
   
    (1)和《宪法》的精神根本抵触。也就是说《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是违宪的。城市房屋拆迁从政府管理角度讲是属于市政建设的范畴,而从法理角度讲则是对公民个人财产的征收行为。2000年7月1日实施的《立法法》第八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也就是说涉及到公民财产征收的行为只能通过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才有权规范此类重大事项,排除了行政规章。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对原《宪法》第十三条修订增加了“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的规定。这里所说的“法律”是指狭义上的法律概念,即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这是法律对征收私有财产行为进行规范的最基本依据。既然《宪法》有如此规定,那么对城市房屋拆迁的规范就应当通过在法律的层面上加以实现,但是实际上,房地产管理机构和房地产公司只认“拆迁条例”。尽管《物权法》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相比,前者为上位法,后者为下位法,下位法应该服从上位法,但是在实际执行中,这个条例比“法律”还大。
   
    (2)行政机构和该“条例”将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剥夺。《宪法》、《物权法》这两部法律的基本精神是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对于公民和法人的财产给予了各样的保护。但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却将这些保护化为乌有,因为该“条例”规定是否允许拆迁,并不在于当事人的意愿,而是来自房地产管理机构的拆迁部门。如果被拆迁人和拆迁人不能达成协议,房地产管理机构就可以裁决强拆。
   
    (3)最充满强横和暴力的第十七条。该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即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经过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或者人民政府裁决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很明显,这是对公民的房屋所有权的粗暴侵犯,因而违背了宪法的精神。很多的暴力拆迁就是因为这一条实施的结果。
   
    (4)被拆迁人的权利在拆迁流程中被逐一剥夺。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本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他们之间的协议本来应该是建立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但是由于该行政规章赋予地方政府相关部门极大的权力,直接导致行政机构的强行介入双方,使被拆迁的公民和法人处于弱势的被宰割地位。拆迁人需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没有许可不能拆迁,而有了许可证,一切拆迁行为就合法化,就会得到政府的支持。而这时并未征求被拆迁人是否同意的意见,行政机关即可向拆迁人发放拆迁许可证,拆迁人只要获得来自政府行政机关的拆迁许可,被拆迁人就负有必须签约的当然义务,不管被拆迁人是否情愿。假如被拆迁人就补偿问题达不成协议,拆迁人即可请求行政部门强制裁决;而一旦做出裁决,若被拆迁人拒绝执行,拆迁人即可申请行政或法院强制执行。由上可知,被拆迁人的权利在整个流程中逐一被剥夺。
   
    (5)该“条例”只涉及到房屋征收,而没有涉及到土地征收。所以对于土地的征收没有任何补偿。《物权法》所规定的房屋征收必然导致土地使用权被收回,甚至房屋征收不是目的,真正的目的是土地征收。因为,城市房屋拆迁,本质上是通过消灭房屋而获取土地,拆迁只是取得建设用地的方式。目前拆迁制度的另一个缺陷是拆迁补偿只涉及房屋,而不涉及土地或者仅象征性地给予一定的补偿。但是,众所周知,拆迁的主要目的是获得土地,对土地进行再次开发,而不是为了拆除房屋或占有使用房屋,即拆房只是取地的手段。
   
    现行的拆迁制度只涉及房屋不涉及土地的重要理由是土地是国家的,房屋所有权人并不拥有土地或仅仅拥有土地使用权。但问题在于,拆迁人不是政府或国家,而是开发商,开发商就没有理由说房屋所有权人仅拥有土地使用权就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即使是由政府或国家出面拆迁,《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2条也明确规定,只有为了公共利益才允许国家提前收回出让土地使用权。对于划拨土地使用权,《国有城镇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第40条则允许地方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无偿收回。也就是说,政府只可以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而不能为了城市建设而随意收回出让土地使用权。
   
    事实上,被拆迁者的不动产财富中最重要的不是房屋,而是和房屋紧密相连的土地,土地的价值不被认可,不予补偿,被拆迁者即失去了最大部分的财富。暴力拆迁中的大部分深层原因是土地不予补偿造成的。而其中的土地也并不完全是国有土地,有一部分是“集体”土地,也就是农民世世代代居住的土地。另外一部分是祖传的房屋,当年他们的祖先购买房屋的时候,是连土地也购买的,事实上当年购买房屋时主要的是购买的土地,而房屋常常被看成是地上建筑附属物。
   
    (4)《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
   
    《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由建设部制定,2004年1月1日起实行。是针对全国拆迁投诉案例的不断上升,规范拆迁估价行为而出台的。由于房屋拆迁遵循的是国务院的“拆迁条例”,所以此“估价指导意见”是在“拆迁条例”的基础上进行的。
   
    关于至少每年定期公布一次各类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事实上是不可能的。
   
    《指导意见》第十三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应当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至少每年定期公布一次不同区域、不同用途、不同建筑结构的各类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指导意见》仅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文,却要求“市、县人民政府……”至少每年定期公布一次各类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
   
    关于拆迁估价标准。
   
    估价标准是按照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进行的。该“估价规范”由建设部主编,具体由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会同国内十个单位共同编制而成。经有关部门会审,建设部以建标[1999]48号文批准,并会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据称该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总结了我国开展房地产估价工作以来的实践经验和理论研究成果,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专家和实际工作者的意见,同时收集、分析、研究、参考了美国、英国、日本、德国等主要国家和香港、台湾地区以及国际评估标准委员会(IVSC)的有关标准和理论研究成果。但问题是,既然有如此一份“规范的”科研成果和规范文件,为什么却还会出现被拆迁人抱怨:“用被拆迁房的货币补偿款,在同地段买不到等面积的房屋。”,以至于发展为暴力拆迁,致使上访、自焚、命案连绵不绝呢?有人以为是评估机构与拆迁人串通一气,低估了被拆迁房价格造成的,但是实际上导致暴力拆迁的主要原因并非如此。
   
    拆迁补偿价格计算方法和标准的不合理。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指出:“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指导意见》也指出:“房屋拆迁评估价格为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事实上,城市拆迁范围的房屋多为旧城区里的破旧房屋。房屋结构差,建成年代久,按市场价格评估,其价格都不会高。用评估价格补偿给被拆迁人,别说购买等面积的新商品房,就是购买等面积的二手房,其价格都还相差很多。用被拆迁房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作为货币补偿价格,并且拆迁人也支付了相应的搬迁补助费,看似公平的拆迁补偿价格的背后,实质上蕴含着实质上的不公平,极不合理。
   
    l拆迁人没有补偿被拆迁人的土地费。
   
    而房屋的价值很大一部分是土地的区位带来的价值,这是最大的不合理。这些房屋的土地有些是当年购买房产时附带的,有些是祖祖辈辈居住在此的农民,这些土地本来就是他们的不动产。即使划拨的土地,按照公允的原则,也应该给予适当补偿。
   
    l由于搬家被拆迁户原来平静的生活被打乱了。
   
    搬迁时邻里关系可能要被改变,原来彼此照应的关系也因此导致新变化;居住地点的改变导致要么放弃原工作,要么接受付出更长时间的通勤代价;孩子要么被迫选择新的学校,要么同样付出更长时间的上下学路途代价;市区较便利的商场、医院等生活配套设施也要被改变,而这些却都无法从拆迁补偿价格中得到赔偿,显然并不公平。因此,被拆迁人除了应获得被拆迁房屋以市场评估价格确定的货币补偿价格及相应的搬迁补助费外,还应获得给被拆迁人造成诸多不便的赔偿,才是公平的。
   
    l拆迁对被拆迁人可能意味着强迫消费高价住宅。
   
    在城市房屋拆迁行为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关系不同于一般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一般市场主体之间的交易是平等、自愿、等价的交易关系,交易双方都不受任何压力,只要有一方不愿意实施某种交易,该交易就不能实现。但是对于拆迁这一行为却是一方强买,另一方不得不卖的关系。根据现行政策,城市的某一区域一旦列入拆迁范围,拆迁就是不可逆转的。被拆迁人不能选择拆还是不拆,而只能在被拆后的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之间进行选择。在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拆迁补偿价格尚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只要履行了相应的程序和手续并进行证据保全,拆迁人就可以申请强制拆迁。事实上在拆迁中,有很多甚至连相应的手续和证据保全的工作都没有做。
   
    在城市生活的居民中还有不少居民的收入并不富裕,或许都拿不出钱来缴纳新建房与旧房建筑结构不同和新旧程度不同的差价款,或许只有少量存款但要用于小孩上学、老人治病等其他用途。如果这一部分居民所在的地段要拆迁,就逼迫他们至少要拿出新建房与旧房之间建筑结构不同和新旧程度不同的差价款来作住房消费,否则就无法在原处觅得一个栖身之地。旧房的建筑结构一般较差,建成年代一般较旧远,新旧房之间建筑结构不同和新旧程度不同的差价款就不是一个很小的数字。另外新建房无疑要考虑房屋的结构和户型要跟上时代的潮流,新设计户型每一单元的建筑面积就不会很小,而经济较困难的被拆迁人原来住房的建筑面积往往都较小,被拆迁人还要支付每一单元新建房比旧房增加的建筑面积的市场价格,才有可能在原地回迁。这两笔款项加起来,对于生活困难的被拆迁人来说,就是一笔很大的款项,有时甚至是根本无法承受的住房消费款。
   
    l贫穷的被拆迁人无能力搬迁到郊区居住
   
    首先,拆迁行为并不是被拆迁人引起的。原先的住房条件虽然陈旧、简陋,毕竟还可以住,甚至可以住一辈子。被拆迁人根据他的经济条件可以不作住房消费。但是一旦他的住房被列入拆迁范围,由于旧房的建成年代旧远,建筑结构差,旧房的评估价就不可能高,因此旧房的拆迁补偿价格也就很低,使得他不得不付出一笔对他来说是可观的住房消费款,才有可能保留他原来住房的面积。即使异地安置,被拆迁人往往也得出一部分钱才能换得一套完整的单元房。
   
    即便被拆迁人搬到郊区可以不作住房消费就能获得等面积的住房,实质上也对被拆迁人的居住地的权益造成了侵害。
   
    经济拮据的被拆迁人往往从事体力劳动和服务行业的工作,离开市区他们的就业机会就有可能减少,而他们又没有私人交通工具的便利,离开市区将使他们在工作生活上造成很多不便。
   
    所以,在现行的拆迁制度体系下,表面上看已经按照“评估规程”给予了“公正”的补偿,而且大部分也安排了周转房,似乎就公平合理了,而从社会生活的深层分析,这是表面的公平掩盖着事实上的极不公平。
   
    1、政府行政系统的执行对暴力拆迁的影响
   
    比起立法和制度层面上的缺陷,政府行政系统的专横和不作为对公民权益的破坏更加严重,因为他们是直接执行者。他们的价值观念、行政行为和老百姓的权利的保护与侵害息息相关。
   
    (1)房地产利益集团的形成
   
    自从上世纪90年代初房地产开发以来,房地产利益集团渐渐形成,这一庞大的利益集团大致包括:土地管理机构、建设管理机构、城市规划管理机构、房地产管理机构、税收系统、城中村的掌权者(书记或者村委主任)、近郊待拆迁农村的掌权者、房地产开发商,特别是掌握土地、规划大权的各级主要政府官员。除此以外,还有为这一利益集团保驾护航的公安、检察院、法院系统,防暴警察,甚至依附这一集团获益多多的律师、媒体等。
   
    在房地产利益集团中,土地管理机构通过批地获得巨大利益,城市规划机构通过改变规划获得利益,建设行政部门通过建筑管理、房地产管理、拆迁管理获得收益,房地产开发商则获得最后的暴利。城市主要官员通过税收和土地收益获得财政收益和政绩,更通过自己的权力运作获得黑色的个人非法收益。其他如公安、检察院、法院系统、特警等,甚至媒体也可以从对整个利益集团的保驾护航中获得各自的收益。
   
    整个利益集团都希望房地产开发这部快车不要停下来,因为只要房地产开发的快车一直开着,整个利益集团都能从中分享好处。而在这种房地产盛宴中,独独可以牺牲的弱者就是尚占有重要资源—土地——的弱势群体,他们是城市的被拆迁户、城市近郊的被拆迁农民、城中村的被拆迁市民。
   
    (2)选择性执法和选择性不执法
   
    面对房地产开发中的狂潮,整个利益集团结成了默契的联盟。最典型的特征就是选择性执法和选择性不执法。但不管是执法还是不执法,宗旨是有利于整个利益集团的整体利益。
   
    选择性执法和选择性不执法发生在行政和司法两个领域。最严重的是选择性不执法。
   
    几乎在每一个暴力拆迁案件中都发生过这样的场景:拆迁者对被拆迁人实施非常恶劣的行径,骚扰、擅闯住宅、剪断电源、漫骂、殴打被拆迁人,当事情发生而被拆迁人报案时,警察要么不出警,要么到现场之后不采取任何措施离去,对于公民所遭受的痛苦和悲惨的生活丝毫没有任何干预,听之任之。反之,如果因为被拆迁人的反抗,导致拆迁人受伤等事情发生时,警方总是在第一时间出警处理,效率之高,和前者相比有天壤之别。
   
    2、司法系统的不作为导致不法侵害愈演愈烈
   
    司法是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但是由于司法系统也进入了房地产利益集团,导致公民权利守护的最后防线也彻底失守。
   
    司法系统在暴力拆迁中主要表现为不作为。而按照现行法律,如果司法部门积极作为,公民合法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本来是可以得到保护的。但是进入房地产利益集团的司法系统,将维护房地产利益集团的最大利益作为出发点,而对于他们应该持守公平正义的职责早已经忘干净了。
   
    房地产管理实践中,保障城市经营、运营,保障房地产项目的快速开发,保障拆迁进展的最快进行,保障地方经济发展速度,几乎成为整个利益集团的政治正确,而公民的权利和利益早已经被抹杀干净了。
   
    《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二条规定: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攻击。人人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种干涉或攻击。第十七条规定:㈠人人得有单独的财产所有权以及同他人合有的所有权。㈡任何人的财产不得任意剥夺。中国作为《世界人权宣言》的签字国,作为联合国的创始会员国和安理会常任理事国,有义务遵守这一符合普世价值的世界性文明规范。但是很显然,这几个条款都被粗暴地对待。因为被拆迁户面临拆迁时,私生活被全面干扰、限制,家庭生活受到粗暴侵犯,住宅不得安全,通讯自由被限制(电话线被剪断)。而且受到这种对待时,却无法获得法律的保护和救济。至于财产权,更是处于单方面被剥夺的境地,没有任何的博弈能力,只能接受对方单方面开出的条件,希望获得公平、公正,几乎没有什么渠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但是当公民住宅被拆迁者强行侵入,但尚未引起严重的暴力冲突时,无论是公安机关,还是检察机关都没有对于非法侵害者、侵入住宅者实行法律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75条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但是暴力拆迁中,上述权利几乎是随时可以被侵害的,无论怎样被侵占、哄抢、破坏、没收,都仅仅被冠以“拆迁纠纷”了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第4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而在拆迁中,一旦宣布该地划为拆迁区域,被拆迁人几乎没有选择地必须签署拆迁合同。
   
    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涉及强制暴力拆迁的合同,都是以胁迫的手段签订的,本质上应该是无效的合同。
   
    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消:(一)因重大失误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消。”涉及强制拆迁的合同,都是显失公平的,并且是以胁迫手段,乘人之危签订的,大部分是需要变更或者撤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3条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20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居住用地70年。”拆迁的目的是为了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而这种土地的使用权在提前收回的过程中,没有进入协商、补偿的程序中。
   
    依据刑法典第245条之规定,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强制拆迁和暴力拆迁中,被拆迁者的住宅几乎是随时可以侵犯的,而几乎没有受到制裁。
   
    依据刑法典第226条、第231条之规定,犯强迫交易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拆迁人被迫失去目前的房屋而去购买高价房屋(产权置换),或者被迫以失去不动产财产权为代价,换取远远低于其价值的补偿。均属于强迫交易,但从未被定罪。
   
    依据刑法典第274条之规定,犯敲诈勒索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强制拆迁和暴力拆迁中,为了获得土地,几乎不断地无限制地使用敲诈勒索的方式,但从未被认为有罪。
   
    依据刑法典第275条之规定,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破坏被拆迁者的财物,属于暴力拆迁中随时随地可以发生的,绝大部分案件从未被定为“破坏公私财物罪”。只有极个别案例被认定为“破坏公私财物罪”,但是在中国的法律大环境下,并未成为司法界所遵循的判例,无人效仿。
   
    依据刑法典第276条之规定,犯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许多商铺和工厂因为强制拆迁的原因不能继续经营,明显属于破坏生产罪。
   
    依据刑法典第118条和119条第1款之规定,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暴力拆迁中,剪断电线,破坏居民供电几乎成为屡试不爽的逼迁策略,但是并未定破坏电力设备罪。
   
    依据刑法典第263条之规定,犯抢劫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入户抢劫的;……。依据刑法典第267条之规定,犯抢夺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显然,暴力拆迁人员常常携带凶器进入居民家中,逼迫居民交出房屋所占土地的行为属于抢劫或者抢夺的行为。
   
    依据刑法典第268条之规定,犯聚众哄抢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暴力拆迁的实施者动辄聚焦几十人甚至上百人实施暴力和逼迁,可谓聚众哄抢。
   
    依据刑法典第234条之规定,犯故意伤害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废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暴力拆迁导致被拆迁人或伤或死,或者自焚,均是拆迁人故意伤害的结果,可谓故意伤害罪。
   
    依据刑法典刑法典第397条第2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暴力拆迁中,大量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介入其中,除非发生命案,几乎不受制裁。
   
    依据刑法典第399条第2款之规定,犯枉法裁判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实际上,在拆迁中,法院枉法判决比比皆是,但在拆迁合理的大背景下,均“不再成为”枉法裁判。
   
    我国的宪法、民法、刑法都有大量保护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权的,擅拆民房、骚扰居民、断水断电找不到任何法律依据,没有法律可依。但是,拆迁人普遍地都违法了,却没有受到任何制裁。
   
    上述严重的违法犯罪事实,除导致命案的以外,大部分几乎都没有进入侦查、起诉程序,而只是当成所谓“一般拆迁纠纷”。即使偶尔有个别判例保护了被拆迁者的财产权,但是没有被其他法院效法,只是孤零零的个案。
   
    保护拆迁人即房地产商的利益,保护房地产利益集团的利益,成为地方政府和法院系统的政治正确性。正是司法的不作为,导致暴力拆迁愈演愈烈。
   
    司法的不做为还表现在很多针对拆迁的起诉不予受理上。
   
    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2005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58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5]9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浙高法[2004]175号《关于双方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当事人就补偿安置争议向法院起诉,法院能否以民事案件受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可以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
   
    此复。
   
    此文件又将被拆迁人的诉讼退回到了行政系统,导致被拆迁人告状无门。
   
    司法领域的主要表现是司法不作为和选择性不司法。但也同样存在选择性执法。即当暴力拆迁的反抗者侵犯了房地产利益集团的部分人的利益时,或者是正当防卫导致某些施暴者人身伤亡时,司法当局的选择性执法却是高效运行。
   
    如发生于2008年5月的辽宁本溪暴力拆迁案,就是一起典型的在暴力拆迁中选择性不司法和选择性执法交替实施的典型案例。
   
    被告人张剑是本溪市人,其父张志国在该市某社区内拥有一座房屋,张剑与父亲长年居住在一起。因为与当地一家地产开发公司在补偿安置方案上谈不拢,包括张剑家在内的多户人家拒绝搬离居住了多年的老宅。然而2008年5月的一天,拆迁公司人员强行进入张剑家中,并与张剑夫妇发生冲突。张在反抗中将拆迁方一人刺死。
   
    对这起拆迁悲剧,公诉方认为张剑已涉嫌故意伤害(致死)罪,辩护方则认为张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从事件中可以看出,公力救济渠道不畅,公安司法机关选择性执法是导致这场拆迁悲剧的主因。报道称,本溪市华厦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即拆迁人)计划开发一个别墅项目,张剑家恰位于拆迁范围之内。由此可见,这是一个普通商业拆迁项目。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并未就拆迁达成一致意见,那么,被拆迁人对其房产还拥有完整的产权。若强行拆除,就是对公民财产权的不法侵害。更何况,本溪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早在2006年12月12日,即向华厦公司下发了《关于立即停止违规拆迁的通知》。但该公司并未按照要求停止违规拆迁。2008年4月30日,华厦公司派人将张剑家房屋中的一间半强行拆除,并打碎全部门窗。
   
    我们设想在强拆已经进行,但命案尚未发生时。如果此时公安机关能够强行介入阻止强拆,并依法对故意侵犯他人房产的嫌疑人立案侦查,后面更激烈的强制拆迁也许就不会发生了。但当公民财产权遭遇侵害时,公权力机关却在冷眼旁观。置刑法第275条明明白白地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条款与不顾。在被拆迁人没有拆迁意向的情况下,故意拆除一个公民的合法房产,符合“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所有要件。
   
    “选择性不司法”成为各地默然遵行的潜规则。协议不成就强拆民房,纵有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行为,也通常只被当作拆迁纠纷由政府出面处理——而不是作为刑事案件由侦查机关介入。除了对“强拆”(实则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行为叫停之外,嫌疑人往往毫发无伤。这种“选择性不司法”事实上大大刺激和鼓励了拆迁人的违法胆量,导致强拆行为遍地开花。利益受损的被拆迁人依合法途径无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借用非法行为来追求合法目的也就不难理解了。
   
    及至拆迁命案发生,公安部门迅速介入,刑事诉讼沿着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开始了高效的运转。缘何当年拆迁者涉嫌“故意毁坏私人财物”时,司法机关却无所作为呢?
   
    选择性不司法和选择性司法,成为对暴力拆迁者的默许和鼓励,成为维护房地产利益集团的潜规则。
   
    三、经租房问题综合研究
   
    经租房问题是公民的不动产财产权利问题,本身主要不是一个拆迁问题,但是因为和拆迁问题紧密相连,而且一旦经租房进入拆迁环节,矛盾就激化,导致严重的问题,所以纳入本研究课题。
   
    1、经租房问题是中国特色的历史遗留问题,是政治性被强制征收的房屋,是产权本来归原业主所有,而在今天成了没有明确法律关系的房屋
   
    “经租房”是指在上世纪50年代初、中期的“社会主义改造”中,将超过个人居住标准的私有房屋上交政府,由国家“代替”个人经营租赁的房子,简称“经租房”,现在已经是直管公房的一部分。
   
    这些房屋都是1949年前民国年间老百姓购买的不动产业。在1949年中国共产党建政后,对过去的私人产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凡是被划分为资本家的,其房产的“多余”部分将被没收,或者交给国家经营。
   
    1956年,中共中央批转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中规定:“对城市私有房屋通过采用国家经租、公私合营等方式,对城市房屋占有者用类似赎买的办法,即在一定时期内给以固定的租金,来逐步地改变他们的所有制。”随后全国许多城市都产生了大批的“经租户”,北京大约有24万户,上海也不少于20万户。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目前真正的“经租户”已经大大小于这个数字。
   
    1964年,国家房产管理局《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认定了“经租房”部分返还的政策范围:“凡是由国家经租的房屋,除了过去改造起点定得不合理、给房主自住房留得不够和另有规定的以外,房主只能领取固定租金,不能收回已由国家经租的房屋。”
   
    1985年,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规定:“过去凡是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政策规定,已经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一律属于国家所有,由房管部门统一经营管理。”
   
    建设部(85)城住字87号文件说经租房“归国家所有”,建设部(87)城房字575号文件又重复了这个说法。这样的说法有什么依据呢?后一个文件说是依据了中发(66)507号文件,可是在这个根据“红卫兵”的意见发出的文件中并没有具体提到经租房。
   
    1958年前后对超标的私人出租的房产进行了经租,即由政府有关部门统一经营、管理、出租,而把一定比例的房租支付给房主。当时并没有宣布经租房归国家所有,此后也没有要求经租房主履行变更产权的法定手续。文化大革命前,有文件说要用类似赎买的办法来逐步地改变经租房的所有制,但是并没有具体实施,更没有履行相关的经济、法律手续;还有文件说经租房主实际上已经丧失其所有权,这里强调“实际上”如何,说明“法律上”尚未变更产权。
   
    文化大革命初期,有文件宣布暂停支付经租房的部分定额租金给房主,但没有说被经租的房产归国家所有,还说要等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决定,而人大常委会并没有就经租房问题做出过决定。奇怪的是,到了拨乱返正以后的1985年,建设部却有了经租房“归国家所有”的定论。建设部的决定并没有由国务院报请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讨论通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并未针对经租房问题进行立法或做出规定,建设部的上述文件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除了上述建设部的文件有此陈述之外,经租房从来没有被宣布"归国家所有",经租房的产权至今仍是私人的。凡是已返还的地区,返还给私人的当然是私产而不是公产,办有关手续时写的都是"撤管",即撤消管理。
   
    显然,建设部的上述做法违背宪法,与1986年发布的《民法通则》第75条抵触,也与物权法第47条之内容抵触。
   
    2、经租房在拆迁的过程中,租户可以得到部分拆迁补偿,凡是经租房主却得不到任何补偿,经租房的拆迁面临着极其严重的问题
   
    对目前北京尚残存的7000多户经租户来说,房屋的即将拆迁是残酷的现实。这个现实就是:产权得不到确认,拆迁也没有补偿。一旦他们的房子被推倒,他们历史上的祖产将得不到任何赔偿。具有讽刺的是,租户倒是可以获得一笔补偿金,而房主却什么也没有。尽管所有权是户主的,租户的住房权拆迁人给予补偿,而对所有权人却没有补偿。现在经租户希望的就是要得到补偿。
   
    经租房案例之一、马振环的家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廊中下胡同10号,房子也是祖上攒钱买下的,后来被经租。眼下如果不是拆迁,也许他们还没有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现在周围一万平方米的房屋已经拆没了,院子里的7户人家也每家拿到每平方米1万多元的补偿另寻他路了,而对房主却没有任何说法。马振环从《国家房地产政策文件选编》看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经租房的业主实际上丧失所有权的批复》是1964年9月18日发布的,文件规定:“国家经租房的性质是对城市房屋占有者用类似赎买的办法,即在一定时期内给以固定的租金,来逐步地改变他们的所有制。这就是说国家经租房屋的业主实际上丧失了所有权。因此业主死后,经租房屋不能允许他们的家属继承,但可以继续领取国家给予的固定租金。”而类似的说法在1964年1月13日国务院批转的国家房产管理局《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中也可以发现可以“类似赎买”的规定?什么叫赎买?所谓赎,就是抵押之后,再赎买回来。但是房子本身是房主的,怎么会赎买,给房主租息,本来就是房主应得房租的一部分,是私有财产所得的房租,不是国家出的钱,怎么叫赎买呢?
   
    马振环兄妹首先想到的是通过法律途径讨回祖屋。但是他们手里已经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这些房子是他们的。房契、产权证都在“文革”的时候上交了,而且,他们的房子是“历史遗留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1992年的一份文件中明确规定,此类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也就是说,通过行政的办法不能讨回自己的房子,通过诉讼的办法又告状无门,不予立案,几乎完全丧失了司法救济的渠道。
   
    唯一留给他们的是一张当年的地契,发黄的纸张印证着历史的变迁,房子的变迁。去年马振环也从北京市档案馆找到了这样一张房契,是她家房子的,现在,这张房契就是马振环的最后一根救命稻草。
   
    经租户案例之二、魏秀玲
   
    经租户魏秀玲三年来未间断上访。国土局、国务院、建设部、全国人大、市政府全都固定去申诉。想要回几十年前公公购置的200多间经租房。从2001年底开始申诉寻找,更多的经租户也启动了找房子的程序。2004年《宪法》修改以后,私人财产受《宪法》保护,许多沉默了半个世纪的人,才敢于发出自己的声音。新修改的《宪法》和《物权法》明确提出要保护私有财产,这成了经租户们打破沉默的动力。他们希望国家走向法治,也改变他们的命运。
   
    但是目前经租房屋的问题尚没有任何突破。也没有进一步的立法和制度。
   
    经租房问题,在中国根本不是一个一般的拆迁补偿问题,甚至也不是一般的经济问题和财产权问题,而是一个政治问题。这涉及到对中国60年来的政治如何评价,特别是对过去以征收个人财产为表现形式的“社会主义改造”如何评价的问题,尽管今天政府保护私人财产权,也鼓励人们成为有产阶级,但是对于过去的财产政策,却采用了双重标准。即国家过去用“社会主义改造”的方法,没收、“经租”、“赎买”的方法拿走你的财产是正确的,今天鼓励公民发财,保护公民私人的财产所有权也是正确的。至于为什么对这些财产采取双重标准,只能这样说:我们的行为就是标准,就是准则,就是正确的,因为我们的准则是“与时俱进”的。
   
    四、导致暴力拆迁的原因之解析
   
    (一)导致暴力拆迁的直接原因
   
    1、完全没有任何拆迁手续。拆迁人官商勾结,强暴公民,为了自己的利益,在完全没有任何拆迁手续的条件下拆迁。
   
    2、超范围拆迁。拆迁的范围远远大于拆迁许可证上的范围,完全不考虑被拆迁人的意愿。
   
    3、近乎抢劫的评估价格。按照现行的评估制度,不计算土地价格,而对于房屋价格评估,又按照建筑的新成数扣减,加上要拆迁的房屋大都是相对陈旧的房屋,自然价格就极其低。如此低的价格,在“货币补偿”的制度下,被拆迁人不仅不能就地重置,甚至也不能异地重置。这种近乎抢劫的低补偿价格,当然不能达成补偿协议,于是以暴力和政府后盾为依仗的房地产商就开始了暴力拆迁。
   
    4、补偿款不落实。虽然达成补偿协议,但是补偿款不落实,或者被村集体的掌权者克扣,或者不予兑现,仅仅凭借强行签订的协议实施拆迁。
   
    5、评估程序中不承认公民对土地的财产权,即使是在民国年间购买的房屋祖产(当时的房屋所有权完全是房屋及土地产权二合一的),也不承认被拆迁户的土地权益。只补偿房屋,不补偿土地。拆迁补偿只涉及房屋,而不涉及土地或者仅象征性地给予少量的补偿。
   
    6、只补偿房产证的面积,不补偿自建面积。村民在自己世代居住的地方建设住房,而今被要求拆迁,本来就有很多无形损失,而在经济上却又不予补偿这些自建房屋,理由是没有在规划之内,不在产权证上载明,不予承认。
   
    7、不提供周转房,周转资金不落实,致使被拆迁人无法正常生活。
   
    8、不承认“经租房主”的房屋所有权。城市公民在民国年间购买的房屋,在上世纪五十年代被“社会主义改造”,政府将居民“超出居住需求”的房屋强行“经租”,这部分房产不予承认其所有权,也不予补偿。在拆迁时,经租房主维护其财产权,导致暴力拆迁。
   
    (二)暴力拆迁的根本原因
   
    暴力拆迁的直接原因只是表现形式,造成暴力拆迁有更深层的根本原因。这些深层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既有来自国家的,也有来自地方政府的;有来自直接的受益者开发商的,也有来自间接受益者地方政府的;有来自执法、司法机关的,也有来自立法机关的。要想从根本上解决强制拆迁和暴力拆迁问题,需要从大方面动大手术,根本不是目前的制度体系修修补补就能解决。
   
    1、国家没有确立宪政原则,《宪法》形同具文是最主要的原因。国家有“宪法”而无宪政;有法律,而不依法治国。因为从根本上说,中国不是一个法治国家,而是党治制的专制独裁国家,所有的法律只是作为镇压和管制的工具,所以在涉及到关乎公民的财产权利问题上并不依法律,而是依是否符合房地产利益集团的整体利益而行。由于宪法的不落实,没有违宪审查机制,以至于象《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这样明显违宪的行政法规,居然历十多年,经过修订堂而皇之地继续存在下去。
   
    2、政府的执政理念和现代民主宪政原则背道而驰。现行的《宪法》对国有财产给予充分的保护,对法律界限模糊的所谓“集体”财产也给与较大程度的保护,而对于公民的私有财产,《宪法》和《物权法》等法律却没有坚决地保护,既没有规定“对拆迁者必须给予充分、及时、公平的补偿”,也没有对“公共利益”做详细的界定。
   
    3、暴利引来了暴力。不合理的土地制度和房地产制度,特别是产权虚置而模糊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使得开发商便于掠夺土地,获得不正常的超额利润,巨大的利润,极大地诱发了人性中的邪恶,在宪政不立,不尊重人权,不实行法治的国家里,针对弱势群体的暴力,几乎是必然的。
   
    4、房地产利益集团拥有巨大的力量。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导致土地的快速升值,在房地产开发狂潮中产生并形成的房地产利益集团无人能撼动,他们已经成为拥有巨大博弈力量的强大利益集团,在现有制度框架内,无论出台多少具体的法律,都很难制约他们的行为,维护房地产利益集团的利益,成为地方政府和房地产开发商的最高利益准则。
   
    5、公权力广泛介入到公民的私权领域中。拆迁者和被拆迁者本来属于地位平等的民事主体,但是由于政府的强行介入,政府完全站在房地产利益集团一边,被拆迁者完全沦为没有任何发言权的弱者。而私法也沦落为摆设,尽管法律对公民的私权有相对清晰的界定,但代表着房地产利益集团的公权力的行使者,却肆意侵犯公民的私权。
   
    6、疯狂的GDP崇拜以及房地产财税体制,使得经济增长成为最大的政治正确。只要经济增长,财税增长,不管公民的权益如何受到侵犯,都不重要。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中来自于房地产业的份额约占40%-60%左右,也使得地方政府尽快加速房地产的开发,以出政绩。严重扭曲的官员政绩考核体系,也使得他们不惜代价支持房地产的发展。
   
    7、司法不公正不独立,守护公民权利的最后一道防线失守。尽管宪法、刑法、民法等法律已经规范了对公民财产和人身的保护,但是在中国的法律环境下,司法系统已经放弃了自己的职守,变成房地产利益集团的一部分,通过选择性执法和选择性不执法。维护了利益集团的整体利益,而被拆迁户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则雪上加霜。
   
    8、中国的低人权经济发展路径不仅成为一种制度安排,而且已经成为一种政治文化。整个社会缺乏尊重人权,尊重私人财产权的气氛。
   
    9、社会道德的崩溃导致对生命和尊严的漠视
   
    社会道德的坍塌也是强制拆迁泛滥的重要因素。由于信仰的缺位,中国社会的道德体系近乎崩溃,全社会无论官方还是民间都沉溺于对金钱和财富的疯狂追逐中。以至于媒体和社会公众对少部分人权被践踏不再视为重大的事情。
   
    五、法律政策建议
   
    尽管我们对短期内遏制甚至根除城镇房屋暴力拆迁很悲观,但是,我们还是要提出如下建议:
   
    1、现代宪政理念的树立
   
    民主宪政原则是现代社会的基石,不遵守宪政原则,即使形式上遵守了“法律”,也会破坏正常和谐的社会秩序,因为这“法律”是恶法,是不符合基本的立宪原则的恶法。
   
    在实际法律生活中,中国遵循的是:经济增长优先原则、发展是硬道理的原则、城市规划和管理优先的原则、公权第一的原则,而就是不遵循宪政、民主、人权、财产权保护、契约的原则。
   
    当务之急是在全社会确立现代社会的基本价值准则:尊重宪法、落实宪法、宪法优先。凡是符合宪政原则的才遵行,否则就要修改。
   
    确立尊重公民人权重于经济发展的原则,只有这样的价值顺序才能建成和谐共生的现代社会。
   
    1、宪法性制度安排
   
    (1)在“宪法”和宪法性文件中,确立对私有财产与其他形式所有制财产的平等性保护。
   
    (2)确立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
   
    (3)确立公民的财产,只有在为了“公共利益”,并且在公平、及时、充分补偿的前提下,才可以被征用的原则。
   
    2、立法建议
   
    (1)立即废除《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行政机构退出商业开发领域的拆迁管理,交予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协商不成的,依照法律处理。并在商业开发中,就拆迁补偿事宜,制定以“公平、及时、充分补偿”为原则的法律。
   
    (2)对于“公共利益”,需要在宪法、物权法等涉及财产的法律中清晰界定,或者列举,或者给予明确定义。
   
    (3)对于公益开发,需要制定《国家征收征用法》,法律对需要征用的公民财产给予“公平、及时、充分的补偿”。
   
    3、拆迁制度建议
   
    (1)国家征收建立拆迁补偿基金,房地产开发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单位如果需要拆迁,应该向“拆迁补偿基金”缴纳基金,如果房地产公司、建设单位、拆迁公司不能给予被拆迁户公正、及时、足额的补偿,除了司法救济之外,由该基金先行赔付。
   
    (2)拆迁补偿中优先补偿土地使用权。而土地的使用权不仅仅是“土地使用权”的拥有者,对于其他形式的不完全的“土地使用权”,如在划拨土地上的建筑物等,也要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予以补偿。
   
    (3)建立保护贫穷的被拆迁人制度。要保证拆迁不影响其生活,补偿采取产权置换或货币补偿由双方协商确定,但要达成公平的协议。
   
    (4)拆迁补偿要考虑给被拆迁人带来的无形损失:居住环境、邻舍、教育、购物、交通、工作上的损失,应该由拆迁者提供补偿。
   
    (5)对于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住宅房屋,政府不应该使用“规划”的方法随便限制农民建设住宅的权利,拆迁者应该对于房屋给予充分的补偿,而不应该以房产证面积和“非法临建”相区分。
   
    (6)拆迁行为由双方协商,由独立第三方实施,不再由拆迁办实施。
   
    (7)拆迁许可、拆迁补偿安置、拆迁评估、拆迁资金安排、过渡房和过渡资金安排、具体的拆迁流程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由法律决定,行政完全撤出拆迁。
   
    (8)清理历史遗留问题,退还经租房主的房屋以及一切历史上合法拥有而被剥夺的房屋。
   
    (9)成立独立的“房屋拆迁投诉仲裁委员会”,由专业的独立第三方仲裁,由政府授权的机构共同组建。如评估师、独立的民间人士、司法界人士、律师、新闻工作者组成,在被拆迁户遇到强制拆迁并诉诸于法律之前,由该委员会仲裁。该委员会被政府授权,其仲裁结果被政府采信。
   
    4、司法建议
   
    (1)在拆迁司法中,遵循宪政至上、人权优先、保护公民财产权的原则。
   
    (2)凡是在拆迁中随意侵犯公民住宅、盗窃毁坏公民财物、侵犯周边公共设施、公共通讯设备、侵犯人身、采用逼迁强制签订合同的,一律按照法律审判。对于违法犯罪的坚决绳之以法,不得以所谓“拆迁纠纷”不了了之。
   
    (3)司法介入拆迁的全过程,凡是拆迁许可、拆迁评估机构的选择、拆迁合同订立、评估方式的选择、拆迁评估结果、拆迁公司的选择、补偿方式和补偿数额、拆迁实施的各个环节出现纠纷的,被拆迁的公民提出告诉,司法必须介入,法院系统必须及时立案,不能随意“不予立案”。
   
    (4)法院系统应该结合房地产拆迁的实际,及时出台有关的司法解释,其司法解释必须符合宪政、人权,维护公民财产权益的精神。
   
    2、改革官员绩效考核制度
   
    在官员的绩效考核体系中,删除GDP和经济增长的考核内容。删除财政收入增长的内容。增加关怀社会弱势群体的内容,增加拆迁保护公民利益的内容。
   
    3、通过信仰自由和媒体的传播和促进公民尊重人权尊重生命的道德提升
   
    落实宪法,还公民信仰自由,通过美善的信仰的力量,使全社会都尊重他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权。尊重别人对生活方式的选择。
   
    六、典型案例分析
   
    1、山西汾阳暴力拆迁案
   
    2008年,山西宜琚房地产开发公司看准山西汾阳市八槐街、葫芦肚、西府街是汾阳市的黄金地段,于是从该年开始拆迁,期间伴随着政府官员滥用职权,动用警力,假公济商;开发商动用黑社会、黑势力用恐吓,威胁,欺压的手段暴力拆迁。最后,三条街上的许多居民在暴力拆迁者的威胁之下流着泪,含着怨恨搬走,多人被逼疯、逼病,甚至被逼死,各家庭所受迫害以及目前的悲惨生活,令人发指。
   
    而如此官商勾结的暴力拆迁案,发生在2008年《物权法》通过之后,也是各地不断不断“提倡”阳光拆迁、和谐拆迁之后。
   
    2008年11月3日晚10点30分,山西汾阳“拆迁办”派来八个人,威逼王继元(69岁)去“拆迁办”签约。粗暴地大声训斥:“如不签字影响了弟兄们的财路,影响了弟兄们的活路!不去签字我们就住下不走!”在威逼恐吓两小时后,其妻陈金梅(62岁)突发重病送汾阳市人民医院抢救,诊断为高危性高血压、心脏病、脑梗塞。现半个身子不能动,仍在治疗中。
   
    2008年11月4日深夜,“拆迁办”派人砸门,后又把砖头、石头雨点般地仍在院内,把顶棚玻璃、门窗、太阳能等砸碎。破碎玻璃砖头石头满院都是。全家人惊恐万分,通宵不能睡眠。
   
    2008年11月5日深夜1点30分“拆迁办”又派人往院内扔砖头、石头,并把鞭炮扔进院内,爆竹声响了好长时间,鞭炮碎纸洒满院落,惊得四邻不安。全家人心惊肉跳,惊恐万状。
   
    老人韩桂娥被惊吓后致死,葫芦肚街西门村村民韩桂娥现年85岁,身体仍然健康。“拆迁办”未与韩桂娥协商的情况下就把院墙拆除。2008年7月25日晚上,家中突然闯入一人,手持一把刀子。进屋后把韩的脖子卡住,刀子在脸上、头上晃来晃去,并用手浑身揣摸韩的身上,后有用手压住韩的腿,令韩疼痛难忍。这个秃头对韩折磨一番后离去。韩这时身上仅装有500元钱,并未被抢,屋内东西也未有丢失,因此邻居们怀疑是“拆迁办”所为。韩桂娥老人遭此恐吓后,不敢见人,一见人就大喊大叫,连见了自己的儿女都这样。后来老人身心衰弱,连路都不会走了。2008年9月3日死亡。经汾阳市人民医院螺旋CT诊断报告单,检查结论:“左侧脑出血,破入脑室”。
   
    韩桂娥之女和女婿被逼,女婿病情加重而死,儿女半身麻木。韩桂娥大女儿张秀珍,现年49岁,低保户。其夫刘津生现年51岁,汾阳市传动轴厂,下岗职工,患有癫痫病,以捡废品度日。听其丈母娘被人拿刀恐吓后,吓得大哭,张秀珍因整日照料母亲不能在家。刘津生本来就患病,再加精神上受到刺激,生活上得不到照料。癫痫病加重发作,于2008年7月30日脑梗死亡,年仅51岁。张秀珍因丈夫、母亲的去世双重打击,精神上受到严重刺激,现半个身体麻木,经汾阳市人民医院检查,患有冠性病,脑梗。
   
    癫痫病患者被逼迁病情加重而死亡。葫芦肚街西府街38号王会贞女54岁,西门村村民,低保户。其夫向全生54岁,患癫痫病,其神志时清时不清。“拆迁办”给其房屋评估价为9万元。向全生头脑清醒时发愁地说:“给9万元到哪里买房?”“拆迁办”威逼其签约搬迁。王会贞对“拆迁办人员说:”我不要钱,我要房,只要给我找间房住就行,不然你们要怎就怎吧!“王会贞家的特殊情况,西门村委给作了证明。王会贞才得到后期拆迁。在拆迁期间,王会贞家的街门曾被”拆迁办“的推土机推的土阻塞通行一日,停电停水2-3个月。其丈夫向全生受拆迁环境的影响曾摔跤两次,其中一次碰破了头,到法医门诊部进行了治疗。于2008年12月7日癫痫病加重,心梗脑梗死亡,年仅54岁。
   
    葫芦肚街八槐街61号木材厂退休老人赵步陶,因与“拆迁办”未达成拆迁房屋补偿协议。从2008年10月份起,“拆迁办”每日晚上派3-4人对其进行威协恐吓,用手揪其领口推来推去,并卡住其脖子要将其卡死!来人励声恐哧道:“我们花几个亿都不算啥,卡死你们赔几万元了事”。特别是2008年11月份“拆迁办”每日白天黑夜派人来辱骂威协3-4次。要用推土机把房推倒,把全家人压死!使全家人不能吃饭不能睡觉,惊恐万分。其妻武果英一头裁倒地上,碰坏了眼睛。从此病倒至今,每日精神恍惚,心惊肉跳,得了健忘症。赵步陶也从此病倒,不能吃饭,不能睡觉,浑身软瘫。赵步陶含着眼泪痛苦地说:“我们被拆迁办迫害折磨的没法活了。为了逃命儿女们劝说,于2008年11月21日离开了自己的房屋。现八槐街房屋的房契、土地证、产权证件仍在我身上,房子已被夷为平地。”
   
    葫芦肚街21号,自来水公司退休干部张达忠年69岁,三节院应补偿的院墙、院基、门楼、街门、街墙、街空基、照壁、渗井、果树六棵(有树权证)。总计产权价值为200余万元人民币。“拆迁办”无依据宣布房契约作废。未签订补偿协议,在2008年11月8日晚上用挖掘机、推土机把三节院的房屋、果树等全部铲除,分文未给。
   
    被拆迁者赵新花和芦清文全家和亲属的遭遇更是令人发指,以下是赵新花本人的控诉:
   
    我叫赵新花,丈夫芦清文,家住葫芦肚1号。2009年4月13日晚上遭受了官商勾结,残无人道的暴力违法执行。
   
    2009年4月13日晚上8点半左右,我门家人正坐在家,乡镇的干部突然冲进来十几个头戴钢盔面具的人,没有亮出任何证件,二话不说,有两个蒙面人把我(赵新花)两胳膊向后一勒,头朝地拧倒在地上,又踢又打,另外一个人抓着头发往地下磕,打的惨叫起来,然后把我拖出去连打带拖,拖到离我家有200米的拆迁办门口的警车上,另外七八个人把正在炕上睡觉的芦清文从炕上拖下来,两个蒙面人勒着胳膊摁在地上,又踢又踩,用警棒毒打一顿,戴上背铐,拖下有5.6级台阶的院子,在路上还在毒打。把衬衫和背心都撕打掉,连拖带打一直到200米外的拆迁办。我们被塞进警车。不让坐座位,坐在地下,还蹬了几脚,我们从家拖出来。一直赤着脚。
   
    把吓成一团的芦勇朋(我们的儿子)14岁把孩子的两胳膊向后一勒,又踢又打,打的又哭又叫,也押在拆迁办门口警车上。我心疼孩子,说孩子骨折过请放开他,他们反而又打了一顿。
   
    我的外甥冯海洋,23岁,是现役军人,在福建省宁德92054部队服役,因在我家居住,有军装一套和军称衫都放在我家。晚上九点多冯海洋与其母赵新兰,向执法人员说房子马上要被挖掘机装载机推倒铲平了,屋内有贵重物品东西要取出,你们可跟上级汇报,我门把贵重东西拿走,或你们保存起来也可以。这些都遭到拒绝。冯海洋眼看房子被推倒了,心急若焚,他越过警界线进屋。被戴面具的七八个人按倒在地上就是一顿毒打。到处是伤,直至打得躺在地上不能动时,才被从屋内拖出来,又用脚踩住头来回踩压,把身上的手机夺走,最后用手铐背铐后,蒙着头,拖到200米外的拆迁办门口,塞进警车,还用电击棍击打背上。
   
    赵耀东26岁,赵新花侄儿,晚上九点多在警界线外邻居的房屋顶上拍照挖掘机和装载机除铲房屋的实况时,被警察发现,警察就用砖头砸,赵耀动被十几个警察按倒在地上狠狠毒打,并且夺走相机毁了实拍证据,他被勒住胳膊用电线捆绑,并把两只鞋扔掉,连拖带打,打到200米外的警车上,在一片哭喊和惨叫声中把五口人全部押送到了拘留所。
   
    我的儿子才14岁,遭受如此严重的伤害,我门这些无辜百姓被警方强制拘留后,法院工作人员还强迫我门签署不公平,不公正的合同,我门的合法人权,产权受到如此严重的侵害,堂堂人民政府在法制建设的社会里,在文明构建的和谐国家里,究竟和在那谐在那?竟然用这种野蛮的手段迫害我们,是拆迁商不让我门活下去,我只好在狱中绝食,在4月17日因怕把我饿死在狱中,才被赶了出来。
   
    今天,我好相信政府是为人民设立的。不是为不法的房地产开发商设立的,我还继续伸冤,请求政府竟快解决我门的问题。
   
    在整个受害过程中,当地政府充耳不闻。受害者被迫到北京申诉。一份由40名申诉人联合签名的信件《关于山西汾阳市利用行政执法权,官商勾结贪赃枉法,致使拆迁户三死五伤的严重事件》[见图]带往北京同城邮寄给15处,计有中央及地方领导,国务院相关部委及中央新闻媒体(名单:胡锦涛、温家宝、李克强、周永康、孟建柱、王学军、CCTV焦点访谈、CCTV今日说法、中纪委信访办、姜伟新、人民日报社某记者、山西省委书记张宝顺、省长王君。但是没有任何结果。(《凤凰博报》2009-4-30)
   
    从上面的暴力拆迁过程可以看出,汾阳的暴力拆迁也跳不出一般暴力拆迁的路径:
   
    (1)从“逼签”到“逼迁”。开发商在拿到拆迁许可证后,根本不管居民有任何的想法,就开始以暴力手段逼迫居民“签署”《拆迁补偿协议书》,“逼签”不成立即实施“逼迁”。
   
    (2)暴力拆迁的手段总是各种无耻残暴的手段一起上。
   
    (3)暴力“逼签”和“逼迁”时总会借助黑社会的力量。
   
    (4)当被拆迁的居民报警时,总会遇到警方的选择性不执法,不管你的人身和财产遭到多大的侵害,一律以所谓“一般拆迁纠纷”对待。
   
    (5)被逼而病,被逼而亡时,总是无法追究拆迁者的责任,总是由被拆迁者自己来承担悲惨的命运。
   
    (6)起诉和申诉时,总是告状无门。
   
    2、郑州暴力拆迁捆绑6岁儿童案
   
    2007年1月25日,郑州市中原区岗坡村“福兴放心肉铺”内,6龄童马小军跟着保姆曹翠莲住在店铺里。“我听见有玻璃碎的声音,就和大姨(保姆曹翠莲)爬起来竖起耳朵听。”马小军回忆。他出了里门,看到有台巨大的挖掘机,已经把店铺的门挖了个大窟窿。3个陌生人闯进来(后暴力拆迁者供述,参与者共有数十人)。这3个入侵者看到了曹翠莲和小军,就一把拖过去。然后是捆脚、封嘴,小军记得是一种厚实的透明胶带。这3个入侵者站在他们面前,手里拿着砖头。“再动,用砖头砸死你!”其中一个入侵者威胁孩子小军。(下图为警方摄,漫画为被捆绑者小军事后描述自己所经历的恐怖记忆)
   
    2007年5月24日凌晨2点多,小军再次听到了踹门声。4个黑影冲进屋,从被窝里把他和大姨曹翠莲揪出来。4个人被架到了隔壁国土局四五米深的地基深沟里。小军回忆,基坑上站着那4个入侵者,一人手中拿着一块砖头。旁边的挖掘机在轰轰响,几下房屋就倒塌了。
   
    2007年6月29日、7月1日,长城公司的人露面了。这次出动了一百多人清运走所有的砖头、钢筋,拉起了围挡。
   
    导致争执的原因“欺负人欺负得没法过了!”(被拆迁人马付喜)
   
    地产商长城公司老板申仕禄,河南地产界的传奇人物,郑州市人大代表。2004年,他一口气拿下了中原区包括岗坡村在内的5个村的城中村改造项目。马付喜的“福兴放心肉铺”正好位于岗坡村的拆迁范围,2006年10月,各方进行了一次拆迁赔偿商谈。申仕禄说:“整个岗坡村拆迁,唯独马付喜不拆。”马付喜则告诉记者,他的房子只给20万元。他1998年从岗坡村委会租下这块地,是有合法手续的,一年营业额300多万元,“20万元?欺负人欺负得没法过了!”双方第一次见面就不欢而散。申仕禄回忆:“当时执法局就有人表态了,先给他的房子捣俩窟窿,看他犯啥劲儿。”2006年底,岗坡村委举报马付喜的猪肉铺未办规划手续,属违法建筑。中原区城管局向马付喜下达了“行政处理决定书”,马付喜向郑州市城管局提起行政复议,后者认定中原区城管局行政行为违法,撤销了其行政决定。
   
    但是地产商放话“扒马付喜的房子不犯法”。对这次暴力拆迁,长城公司老总申仕禄坚持认为是岗坡村改造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牛保安的个人行为。牛保安,郑州本地人,1987年曾因盗窃罪获刑13余年,1999年底出狱后进入长城公司旗下的中原商贸城工作。申仕禄称,当时本想请执法局强拆,执法局说出铲车,要拿30万元。这时牛保安找过来,主动要拆房,并写了辞职报告。2009年4月7日,中原区法院一审认定牛保安强行拆迁,毁坏马付喜财物即价值7万余元的空调和冷柜,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牛保安有期徒刑3年。今年6月3日,牛保安案刑事附带民事案开庭。马付喜向牛保安和长城公司索赔房屋损失、设备损失、营业损失、精神损失九百余万元。申仕禄认为,牛保安的错在于没把马付喜的东西搬出来,构成了损害财物罪。但他认为,“谁扒马付喜的房子都不犯法,因为马的房子是违章建筑,所以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事实上,长城公司的岗坡村城中村改造项目进度表显示,改造项目从2004年立项至今,未获得土地使用权证。直到今年2008年3月9日,该项目才在媒体上进行了土地公示,预计在18个月之内会获得土地使用权证。对此,公司老总申仕禄称,城中村改造是郑州市委市政府定的,允许边拆边办手续。
   
    而对于暴力拆迁和6岁孩子被拆迁者用胶带捆绑全身,长城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申仕禄一概认为,这只是其中一名拆迁者牛保安的个人行为,与他无关。而被拆迁人马付喜认为,捆绑孩子马小军和此次暴力拆迁的元凶是郑州市人大代表、长城公司董事长申仕禄。



(2009年8月13日《南方周末》)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09-10-8 20:1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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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0-8 20:19:07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房地产业暴利从何而来?

                           作者:何清涟




    一、中国特色:富豪云集房地产业



    最近,2003年中国获利产业的两个排行榜问世,一个是“十大赢利行业”排行榜,另一个则是具有道德贬斥色彩的“暴利行业排行榜”,[1]列于两大排行榜上的行业有所不同,但房地产业却都高居榜首。

    据房地产业内人士分析,全世界房地产业的利润一般都在5%左右,而中国房地产业的平均利润率则在15%以上。而中国的大富豪栖身的行业亦异常集中在房地产领域。在中国福布斯2002年度公布的100名富豪中,竟然有40多人涉足地产业。此后虽然不断有从事房地业的富豪身陷囹圄,但在福布斯《2003年中国内地富豪榜》上,涉足房地产的还是高达35名,与其他行业相比,房地产业的富豪之多,遥遥领先。仅此一端, 足可证明中国房地产业“暴利”之说并非空穴来风。

  中国的房地产业仿佛有点金术,在短短20多年内,以超乎常规的速度催生了太多的亿万富翁。其中很多富翁都是从“一穷二白”状态起家,而且很多人有着和亿万身家极不相称的年纪。2003年,从《福布斯中国富豪榜》上跌下来的刘晓庆、杨斌都曾从事过和房地产相关的行业,目前正在接受审查的上海富商周正毅、钱永伟、许培新也都是通过房地产业经营积累了巨额财富。[2]

    与这一中国特色相映成趣的是:福布斯全球富豪榜中,500富豪只有30人左右是地产商。

  这就让人不由得产生疑问:中国房地产业何以能够维持如此高额利润?难道中国的房地产业真成了点金术?



    二、房地产业缘何能够产生高额利润?

    据多年来观察分析,房地产业的暴利主要来自于如下五条渠道:
  
    第一,房地产商与政府官员勾结,使用各种“灰色手段”拿到土地。


    中国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曾出现过三次大规模的“圈地运动”,而第三次“圈地”就发生在2000年以后。根据笔者对中国近15年来几度形成高潮的“房地产热”的观察,房地产业的暴富流程如下:制定圈地计划→贿买政府土地批租部门(国土局)→最低首付资金→取得可套取银行贷款的土地手续→利用承建单位资金开发→贿赂银行主管获得抵押贷款→基本完成收益周期。其中第一个重要环节就是与政府官员合作。

    2000年以来中国进入“城镇化(即城市化)高潮时期,许多地方政府往往把城市化当作大生意,与一些“社会能人”和利益集团进行权钱交易。这些“社会能人”凭借其参与城市建设这一机会,成为富商巨贾,少数人还能够继续赁借其财富优势,控制当地的城市规划,让地方政府为其服务,形成“地方政府傍大款”的局面,而官员们的私家住宅也往往由“能人”选择好地资助建造。这样一来,“能人”与政府官员结成了紧密的“利益共同体”,所作所为受到保护,成为地方的“老大”。城市垄断经营的公共部门,建造基本的道路、水管和供电设施,地方政府反而要求当地居民出资。[3]

    房地产商既然能够成为巨富,帮助房地产商成为巨富的地方官员当然也肥得流油,据房地产业内人士透露,仅仅用于批地一项的贿赂(交易)成本就高达地价的30%左右,这点在房地产业内早已不是什么秘密。据国土资源部不完全统计,2003年全国共查处包括历年遗漏案件在内的土地违法案件16.8万起,有738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34人追究刑事责任(即坐牢)。[4]按照这次公布的“反腐”政绩推算,每一起土地违法事件就算只有一位责任人,也该有16?8万人,如此多的依靠土地获利者,却只有不到1%的违法者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说明腐败获益的违法成本相当低微。官员们只要付出如此低的“违法成本”,就可以获得相当高的腐败收益,这种情况下,由中央政府发动几年一度的“大清查”,于惩治贪腐自然毫无阻吓作用。




    第二,掠夺城市拆迁户的利益。


    据《房地产导刊》披露,开发商绕过国家规定,拿到土地的渠道多达10个,其中就包括城市中的“危房改造”土地。房地产开发商在付出“灰色”的高额“交易成本”后,为了保持利润,只能“从羊身上拔毛”,其拔毛的方式之一就是想方设法降低拆迁成本。而各地的拆迁户分散无助,加上各地主管拆迁的政府官员都是拆迁的隐蔽受益者,自然毫无例外地为房地产开发商撑腰。于是中国近十年来,城市拆迁户们在暴力拆迁过程中,纷纷失去安身之所。据中国国家建设部统计,2002年1—8月份受理来信共4,820件次,其中,涉及拆迁问题的占28%。上访1,730批次,其中反映拆迁问题的占70%;在集体上访的123批次中,拆迁问题占83.7%。[5]可惜的是,拆迁引发的公平和稳定的问题,并未引起中共最高当局重视,处于放任状态,以至后来房地产商在拆迁过程中,收买黑恶势力介入拆迁,发生许多恶性事件,如辽宁省拆迁户胳膊被砍断等类似事件不断发生。在拆迁户与房地产开发商之间,因抗拒暴力拆迁引发的冲突越来越多,最著名的是2003年8月南京拆迁户翁彪被迫自焚事件。

    2003年一年内,在中共统治中心北京天安门广场先后发生了十余起自焚事件,其中几位自焚者就是因征地拆迁导致家破人亡的苦主。面对中国百姓这种最后的悲惨反抗,中国政府不但不秉公调查案件背后的冤情,反而将自焚者作为危害社会治安者加以拘禁,并将为拆迁户打官司的律师郑恩宠以“泄露国家机密罪”投入监狱。所有这一切,彻底表明中共统治是中国历史上最黑暗的威权政治。

    各城市的拆迁工程早就已经成了官商勾结,无耻掠夺拆迁户私有财产的丑恶戏剧。在2003年8月22日南京邓府巷拆迁户集体自焚事件发生后,江苏省省委书记李源潮也不得不承认:“城市房屋拆迁和农村土地征用,现在已经成为‘沙滩流水不到头’的两大问题”。[6]所谓“沙滩流水不到头”,指的是政府虽然规定要给拆迁户补偿,但用于补偿的金钱在各个环节都被贪官污吏们拿走了,最终拆迁户得不到合理的补偿。从各地城市拆迁户的惨烈反抗来看,可以毫不夸张地说,中国房地产商腰包里哗哗作响的金钱,凝结着不少城市拆迁户的血泪。




    第三,掠夺农民赖以安身立命的土地。




    中国20多年前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即“家庭承包责任制”只是让农民拥有土地使用权,并没有允许农民拥有土地所有权,这种制度上的缺陷最后导致县、乡、村三级政权的官吏们成了土地的真正主人。从上个世纪90年代开始,中国农民土地被低价征用的悲剧不断在中国上演,就在今年一月,《南方周末》还登载了一篇题为“别夺走我的麦田”一文,记述了山东齐河县农民失去土地的悲惨遭遇。[7]

    中国农民贫困的根源之一在于土地权利的贫困,只有土地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的农村土地最后成了县、乡、村三级干部肆意掠夺的对象。浙江师范大学王景新教授在冀、鲁、鄂、桂、浙、滇等11省134个县作了抽样调查,发现拥有土地的农业人口只占总人口的84.5%。据此推算,全国至少有13.7%的农民无地。据国土资源部统计,1987~2001依法审批的征用土地数,加上违法占地约为4,074~4,420万亩,按人均0.8亩计算,失地农民总数约在5,093~5,525万。这些失地农民的血泪故事,只有少数能够见诸于媒体、与其他发展中国家一样,中国之穷,就在于私权不明确以及政府的高度腐败。在中共威权统治下,中国公民与政府之间没有任何讨价还价的博奕机制。




    第四,大量偷漏税。




    据报道,九成房地产企业严重偷漏税。2003年,南京市地税局稽查分局耗费半年时间,对2002年度纳税额较大的88户房地产业企业进行了税收专项检查,竟然发现87户有偷漏税问题,涉税金额高达5,031.66万元。据报,这种现象在中国相当普遍,多数赢利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的是“微利”或者“亏损”。不过税收是抽象的“国家利益”,在房地产商那里获取了利益的官员们对此睁只眼闭只眼,并不积极追查。[8]



    第五,榨取购房者




    房地业的“黑”一直是中国消费者设诉的一个主要问题,不少欺诈都发生于房地产预售中。房屋质量往往低于销售时的承诺,收取的各种附加费用更是多于牛毛,还有少数开发商连地价都未交清,导致购房者拿不到房地产证。针对消费者投诉,中国声称要在2004年开始“中国房地产揭黑维权行动”。 [9]

    这种榨取激化了社会矛盾。据统计,2003年前10月,全国商品房平均销售价格为每平方米2,470元,在上海北京广州深圳等城市的房价则高达每平方米6000多元以上。而2002年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约7,000多元。以一家三口计算,全国城市家庭的年收入和城市平均房价比在1:12左右。再考虑到目前中国收入分配差距日益拉大这一因素,可知一般城市居民购房相当困难。房地商的不诚实欺榨,导致无力购房的贫民怨气积结。




    三、房地商的巨额投资从何而来?



    最后还必须回答一个问题:中国富商在进入房地产业前,大都是没有多少钱的“丑小鸭”,通过投资房地产业,他们才成为万人瞩目的“天鹅”。那么他们投资于房地产的巨额金钱由何而来?

    答案只有一个,中国国有银行的信贷资金是他们开发房地产的资金来源。

    中国的房地产企业在开发之初,普遍都面临自有资金不足的困境。必须从中国国有银行“借鸡生蛋”,从开发资金到建筑企业垫付的工程资金,几乎都依赖于银行的信贷资金。这一过程充满了房地产商与银行官员的权钱交易,加重了银行的信贷风险。

  近20年来,中国房地产信贷政策已经变了6次,目前仍然在起作用的是2003年6月13日人民银行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这一政策刚出炉时,在房地产企业中曾引起轩然大波。不少房地产商们认为,这一政策切断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金来源,将导致50%以上房地产企业破产,70%以上楼盘因缺少资金而被迫停工。这种“恐慌感”充分说明了房地产业对银行贷款的依赖性。但半年多以来,这一通知并未真正起到作用,因为贷款难度加大,只使银行管理贷款的人多了一项索贿的资本,并没有真正切断房地产商的资金血脉,中国的现实再一次证明了中国政府的“软政权化”。

  在房地产业几近疯狂的扩张背后,潜伏了大量风险。据统计,1998年商业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余额为2,680亿元,2002年已经高达6,616亿元,年均增长25.3%。[10]在上世纪90年代,中国人民银行(即中央银行,简称“央行”)还设有融资中心,当时融出的许多资金,现在都成了不良资产。据央行有关人士透露,央行融资中心融出的资金,有85%最终转化为广东、海南的房地产。[11]2003年2月底,央行发布《2002年货币政策执行报告》,公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对部分城市商业银行2001年7月1日至2002年9月30日发放的房地产贷款的检查结果:违规贷款和违规金额占总检查金额的24.9%。如果这个检查结果在中国有代表性,即意味房地产贷款中有近四分之一是违规贷款。[12]银行主管之所以愿意违规放贷,当然是为了个人谋取私利。

    事实充分说明,被同时列为中国最盈利行业与暴利行业之首的房地产业,完全是开发商与政府官员及银行贷款主管密切合作,共同掠夺中国公共财与百姓私产的高腐败样本。
    这样畸形发展的“房地产业”,将为中国社会的发展做出何种“贡献”?笔者认为,除了让一批房地产商与政府官员成为富豪之外,还将导致两个严重的社会恶果:一是政府财力弱化,从而导致公共服务质量劣化。因为政府手中最主要的资本“城市土地”已经通过“城市开发”转移到了房地产商手里,政府将无力提供公共产品的建设与服务;二是激化社会矛盾。由于中国公众没有表达利益诉求的正常管道和解决诉求的机构,强制性的城市拆迁与征用农民土地,逼得许多平民走投无路,必将成为累积社会矛盾的火药桶。中国政府再治国无术,大概也没幼稚到指望受冤无告的老百姓只会选择“自焚”这一方式倾泻他们的不满。



    资料来源:
    -----------------------------------------------------
    [1] “2003中国十大暴利行业,房地产中小学教育居前列”,《青年时讯》2004年1月2日。
    [2] “中国富豪一半是房地产商,很多是房地产贷款造就”,《世界经理人》,
www.icxo.com,2003年6月23日。
    [3]“城市化陷阱:警惕地方政府傍大款”,《21世纪经济报道》2004年1月12日。
    [4] “土地审计风暴,2046个开发区卷入,近千人受牵连”,《北京娱乐信报》2003年12月24日。
    [5] “拆迁十年悲喜剧”,《南方周末》2003年9月4日。
    [6]“一个城市拆迁的标本审读”,《南方周末》2003年9月4日;《新民周刊》2003年8月31日。
    [7]《南方周末》2004年1月8日。
    [8]“2003年中国房地产还差最后一个排行榜”,信息时代网站2004年1月15日,
http://www.jxnews.com.cn/n858/
    [9] “2004年中国房地产揭黑维权行动”,搜房网站,2004年1月29日,
http://www.soufun.com
    [10] “中国富豪一半是房地产商,很多是房地产贷款造就”,《世界经理人》,
www.icxo.com,2003年6月23日。
    [11] “央行铁腕清收千亿不良再贷款”,《21世纪经济报道》2003年9月24日。
    [12] “央行房贷调查:4500亿元贷款违规?” 《21世纪经济报道》 2003年6月19日。





    (写于2004年2月)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09-10-8 20:2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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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0-8 20:46:47 | 显示全部楼层


                                       保障人权从国家赔偿开始

                                                     秋风



    提要:当然,人们也不能不设想这一国家赔偿制度可能导致的另外一种后果,那就是,为了逃避当事人可能的国家赔偿请求,公安、检察机关将会拼命将案件做死,并对法院施加压力,让法官把本来可以判为无罪的人判为有罪。在目前的政法制度框架内,出现这种局面的可能性是相当大的。

   
    6月22日,再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提议,“对公民采取拘留、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本条草案的亮点在于,对按刑事诉讼法规定程序拘捕的人,事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也应给予国家赔偿。至于违法行使职权对没有犯罪事实和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捕、错判的,现有法律已经规定当事人可以索取国家赔偿。


   
    这一规定是完全正确的,它合乎法治的三条基本原则:


   
    第一,无罪推定原则。依据法治原则,在现代社会,只有法院有权依据那些合乎法治精神之法律对一个人的自由、财产、乃至生命作出裁决。在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之前,所有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被拘留者,都被推定为无罪的。即便全世界都看到了他的犯罪活动,且在正实施犯罪活动的时候被逮捕,他也仍然在法律上被推定为是无罪的——因为有的时候,警察或检察机关假造证据或刑讯逼供而导致证据被法庭拒绝承认,从而开释被告。


   
    既然如此,检察机关撤消案件、不起诉,或者即便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但法院经过审理之后判决被告无罪,那就由法律程序证明了,该被拘捕者在法律上是无罪的。由此反推,公安或检察机关的拘捕、逮捕,从一开始就是对一个自由人的自由和权利施加了不应有的限制,则政府必须对公安、检察机关的这种不当行为承担责任。


   
    第二,检察机关与刑事案件当事人平等的原则。现代的法治不是“法家”的依法而治(rule by law),而是法律的统治(rule of law)。法律是民众通过政府——比如立法机构——制定的,政府与民众同在法律之下。甚至可以说,作为一项政治原则,法律首先是人民用来约束政府、限制政府之强制性权力的一个工具。


   
    据此,任何一个政府机关,更不要说其官员,与民众是平等的,法律之下的平等。公务人员执行法律的活动本身也必须以此平等原则为基础,执法者并不享有豁免权。因为存在这种平等关系,所以,公安、检察机关拘留、逮捕嫌疑人,必须依照法律程序。任何越过法律程序的行为,都足以使公安、检察机关的执法活动丧失正当性。而任何通过不具有正当性的执法行为所获得的证据,都不应当被维护公正的法官所采信。


   
    第三,由上述平等原则可以引申出另一点:政府也要为自己的不当行为承担责任。如果甲公民侵害了乙公民,前者当然要向后者承担责任,这在很多时候就体现为赔偿损失。同理,如果某个政府机关侵害了某个公民的自由、权利或利益,那个政府机关或整个政府当然要承担责任,包括赔偿损失。公安、检察机关也不过是这样一个政府机关。如果从法律上推定它从一开始错误地拘留、逮捕了一位公民,则政府就必须为公安、检察机关的这一不当决策向该公民承担责任。政府与民众的平等原则必须通过这种赔偿的方式予以具体地体现。


   
    从现实的角度看,此一国家赔偿制度也可以对公安、检察机关的执法活动构成一定的制约。预计到不当的拘留、逮捕决策可能引起当事人的赔偿请求,公安、检察机关当会更为审慎地行使自己的强制权。这样既可保障当事人的自由、权利,也可规范公安、检察机关的行为,甚至可以说是减少政府的麻烦,重新塑造执法机关的形象。


   
    当然,人们也不能不设想这一国家赔偿制度可能导致的另外一种后果,那就是,为了逃避当事人可能的国家赔偿请求,公安、检察机关将会拼命将案件做死,并对法院施加压力,让法官把本来可以判为无罪的人判为有罪。在目前的政法制度框架内,出现这种局面的可能性是相当大的。


   
    因而,拟议中的保障公民自由和权利的法律条款要真正发挥预期的效果,需要较为细致的制度设计,激励公安、检察机关克制拘留、逮捕的冲动,而不会产生向司法的后期环节施加压力的冲动。


   
    不知道目前法律对于国家赔偿制度的索赔程序是如何规定的,我们可以设想一些基本原则,比如,不应当在国家赔偿请求与当时的公安、检察机关及具体办案人员的绩效之间建立什么关联。公安、检察机关还是照样办自己的案件,而由另外的部门大大方方地向当事人提供赔偿。


   
    按照这样的原理,应当由公安、检察机关之外的部门受理公民的此类请求,最好是由当事人直接向法院提出赔偿请求。检察机关撤消案件、或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当事人即可到法院——比如行政法庭,启动国家赔偿程序。如果检察机关已经将当事人起诉到法院,法院在判决他无罪之后,即可应当事人之请求直接进入国家赔偿程序。一经法院裁决,即由国库直接支付这笔赔偿金。这样于当事人、于办案机关都较为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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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0-9 10:09:2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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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0-9 11:15:21 | 显示全部楼层
历史见证!!!
   林大刚老先生冤狱已经121天!  
   截止至2009年10月9日!

   6月   11日 至30日      20天
   7月   1  日 至31日      31天
   8月   1  日 至31日      31天
   9月   1  日 至30日      30天
10月   1  日 至 9日        9天






林大刚老先生的传唤通知书.JPG
林大刚老先生的拘留通知书.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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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0-10 17:29:12 | 显示全部楼层
城镇房屋暴力拆迁问题调查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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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0-10 20:05:06 | 显示全部楼层
   流浪汉与钉子户


      北爱尔兰有一位流浪汉,叫哈里海洛斯,30多年,从新西兰到澳洲,再到非洲最后把欧洲各国都流浪个遍。之后回到伦敦,在一所疗养院旧址上找到了一个9平方米的角落。作为落脚之地,虽然享受社会保障,但他还是以捡破烂为生。一直到2005年,哈里在这里已经持续生活了20多年,这个疗养院旧址卖给了房地产商,投资8000万镑,在此建造英国最昂贵的公寓。竣工后这座公寓和周围地皮总价将高达1.3亿英镑,哈里和他住处的9平方米地皮成了富商眼中钉,频频派人上门拜访他。哈里说,我明白你们的来意,无非想赶我走,我住在这里20多年了,我不怕任何人,没有人能赶我走。



      哈里把此事告诉了他常去的一家免费的公立医院医生,这位医生为哈里请来了为穷人打官司的免费律师,律师告诉哈里,根据《居住者权利法》如果一个人,在一个地方居住超过20年而无人提出异议,他就拥有这块土地,但前提是必须证明你自己居住的年限。比如自来水,电费帐单等。哈里拿不出。可是法院来人调查时,这里的街坊邻居,包括这里医院工作人员,社区和公园管理员,甚至巡逻警察都纷纷站出来为哈里做证。2007年3月7日,法院将一份由伦敦地政局颁发的编号为ZG1870156的地契送到哈里手里。开发商只好用高价来向哈里收买这9平方土地,但哈里拒绝了开发商40万英镑的巨款(约合500万人民币),而坚持要住在这里。



      一个流浪汉,既不能替地方提供税收,又不能为城市增加光辉形象,同时又是有损官员面子的“捡破烂”,却享受到那么多社会的优质服务。做人的权利得到如此充分保障。哈里的故事,感动了在伦敦留学的中国学生,前去拜访他。对他说你就像我们国家的“钉子户”,你不怕他们派人来骚扰你吗?对付像你这样一个无钱无势的孤独老人太容易了。哈里说,什么钉子户,拜托!我才是这块土地的主人,在我地盘上,开发商才是钉子户呢!




     哈里的做人权利,真叫中国人羡慕。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09-10-10 20:0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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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0-11 18:07:48 | 显示全部楼层


                          恪守诚信,政府当比强盗强

                                        司马当



      抗日时期,退守在清源寺内的三百多名伤员被日本鬼子围在清源寺内。鬼子蓄意杀害战俘,却又想当了婊子还要立牌坊。便玩起了“一联决生死”的游戏。鬼子的头儿山田次郎是一个中国通,狂妄自信,他费尽心机出了一个上联:日本东出,光芒照射中原大地。并称,若在三日内有人对出下联,便可免众伤员一死。山田次郎认为这个是绝联,无人能对出下联。然而,第三天傍晚,一位身着长衫的老者进了寺院,他看了一下上联,便提笔写出了“佛祖西来”四个大字。山田次郎一惊,将老先生“请”进了藏经阁,以“礼”相待之后,对老先生说“你即使对出,也要死,今我免你一死,你从侧门逃走,如何?”老先生明白,山田次郎是害怕有人对出下联,扫了他的面子,如果自己不往下写,山田次郎便可以当众宣布无人对出他的上联,这样,既保住了他个人的脸面,又可以“顺理成章”地杀掉寺里包括三百多名伤员在内的所有人。早已将个人生死置之度外的老先生毅然决然地走出藏经阁,来到墨案前,挥毫写下了后半句“神灵普渡北海浮世”,写完将笔掷于案前,从容走上清源寺灵峰岩,纵身一跃,带着心中的大爱绝尘而去。 “绝联”一出,众目睽睽之下,山田次郎六神无主,颜面扫地,只得灰溜溜地下令烧毁下联,带着失败和沮丧愧恼而去……。这个故事让我颇感意外,这日本鬼子尽管残暴,居然还地如此“守信”。


      1863年春,李鸿章率领淮军攻打苏州。当时苏州的太平军主帅是谭绍光,他与部下郜云官等将领不合。李鸿章得知这一消息后,便派太平军降将程学启前去秘密劝降。程学启代表李鸿章承诺,只要郜云官杀了主帅谭绍光,献出苏州城,朝廷将封他二品武官,决不食言。对此,郜云官欣然同意,但提出必须由英国人戈登出面作保,否则免谈。这戈登虽是英国人,但他在战争中并非中立派,而是李鸿章的“亲密战友”。戈登刚到上海就接管了“洋枪队”,后改为“常胜军”,帮助清政府镇压太平军。当时在围攻苏州的大军中,就有戈登率领的“常胜军”,郜云官对此也是清楚的。但同样是敌人,郜云官却相信外国的敌人,而信不过中国的敌人。李鸿章答应了郜云官的条件,由戈登当场作保,双方折箭为誓,相约起事。几天后,郜云官等八将领依计行事,杀了主帅谭绍光,打开城门迎淮军入城。当晚,李鸿章将戈登支开,然后传令宴请郜云官等八位降将,说要论功行赏,以示庆贺。八位降将深信不疑,兴高采烈地前来赴宴领赏,不想刀斧手早已四下埋伏,八颗人头当场落地。李鸿章略施小计,便兵不血刃地拿下了苏州,又成功杀掉了八名“贼首”。正自为得意,却传来戈登拿着枪,满苏州城地寻找李鸿章,要与他决斗的消息。原来事先约定投降条件时,戈登是证人,现在李鸿章言而无信,也使戈登背上了失信的恶名,戈登怎能容忍这种不守诚信的奇耻大辱,他竟然抱着郜云官的首级当场大哭。李鸿章万万没想到这洋人把信誉看得比生命还重要,反应如此激烈。他自知理亏,只好躲了起来,避而不见。戈登却不依不饶,又向各方写信,揭露李鸿章杀降的丑闻,他还向清政府建议,立即将李鸿章撤职查办,并将苏州城交还太平军。事情越闹越大,各列强甚至联名签署了一份严厉遣责李鸿章的决议,警告说,此事可能使列强不再支持清政府。好在清政府是坚定支持李鸿章的,认为其所作所为并无不妥,李鸿章才免去一场大祸。李鸿章为了平息事态,不仅厚葬了被杀的太平军将领,还在报上公开声明,说苏州杀降是清政府决定的,与戈登无关。然后他又拨白银七万两重赏给“常胜军”,另拨一万两单独奖给戈登,戈登却坚辞不受。由此可见,就是强盗,他也会守信用的。“老子是强盗,干的就是烧、杀、抢、掠的事,但老子说话算数,言而有信。” 有人评价说:戈登与李鸿章的冲突,是当时中西观念的冲突,西方人大多只认死理,笃信契约精神,言出必行,而中国人历来崇尚谋略,凡事都可以灵活变通,兵不厌诈。曾国藩曾问李鸿章,今后如何与洋人打交道?李鸿章答:我只与他们打痞子腔。就是这样不守诚信的痞子和痞子政府,以为有了洋枪洋炮就能抵抗列强,可没想到,就连他那号称“亚洲第一”的北洋水师也竟不堪一击。也许他到死都没弄明白自己倒底输在哪儿?


      这山田次郎也好,戈登也罢,毕竟恪守的仅仅是口头的承诺。而我们的《宪法》明明承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有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对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可为什么我们还有那么多的公民因言获罪?为什么还有那么多的公民莫明其妙地死在上访的路上?为什么还有那么多的地方政府和驻京办四处截访?这政府写在《宪法》中的“大法”,难道还不及四处烧、杀、抢、掠的强盗们一句承诺可信?也许这仅仅是我对某些“政府行为”的误解,也许这仅仅是暂时的现象,但我总以为,在恪守诚信方面,政府应当做得比当年的强盗强一些才是。


日本东出,光芒照射中原大地。
佛祖西来,神灵普渡北海浮世。





参考文献:1、《“绝联”拯救》载《读者》2009年第九期,作者:程应峰。

               2、《戈登的愤怒》,作者:姜钦峰。


         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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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0-11 20:58:5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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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0-11 21:44:2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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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0-14 12:54:09 | 显示全部楼层
    历史见证!!!

林大刚老先生冤狱已经126!  

截止至20091014!


    6月   11日 至30日      20
    7月   1  日 至31日      31
    8月   1  日 至31日      31
    9月   1  日 至30日      30
  10月   1  日 至14日           14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09-10-14 12:5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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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0-14 13:35:08 | 显示全部楼层
毛泽东文集第八卷
  


          坚决退赔,刹住“共产风”[1]
                                   (一九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退赔问题很重要,一定要认真退赔。大多数都要由各地自己退赔,县、社一定要拿出一部分实物来退赔,现在拿不出实物的,可以给些票子,这就叫兑现。十二条[2]已经向农民讲了,现在农民鼓着眼睛看着我们能不能兑现,不兑现不行。在两三个月内把兑现问题解决了,农民积极性就来了。
  县、社宁可把家业统统赔进去,破产也要赔。因为我们剥夺了农民,这是马列主义完全不许可的。平调农民的劳动果实,比地主、资本家剥削还厉害,资本家还要花点代价,只是不等价,平调却什么都不给。一定要坚决退赔,各部门、各行各业平调的东西都要坚决退赔。赔到什么都没有,公社只要有几个人、几间茅屋能办公就行。不要怕公社没有东西,公社原来就没有东西,它不是白手起家的,是“黑手”起家的。所有县、社的工业,房屋,其他财产等,凡是平调来的,都要退赔,只有退赔光了,才能白手起家。县、社干部可能会不满意,但是只有这样,才能得到群众,得到农民满意,得到工农联盟。我们在井冈山时期红四军的布告中就讲平买平卖,“八项注意”中就有买卖公平这一条。平买平卖就是等价交换。我们历来主张买卖公平,等价交换。公社在短短的时间内,搞来了那么多东西,怎么搞来的?那不是白手起家的,要坚决退赔。县、社两级和有关部门都要退赔,有实物退实物,有钱退钱。大办县、社工业,大办副食品基地,我们都同意过。几个大办一推行就成了一平二调[3]。县、社干部不满意不要紧,我们得到了农民群众的满意,就得到了一头。机关、学校、工厂、部队,谁平调了谁赔。社、县、省这一头赔了,少了,那一头就有了;这一头空了,那一头就实了。那一头就是几亿农民。要纠正“共产风”,就要真兑现,不受整、不痛一下就得不到教训。苦一下、痛一下,这样才能懂得马克思主义的等价交换这个原则。一平二调是上面搞出来的,谁搞谁负责。退赔兑现了,干部作风才能转变。
  退赔也要有界限,在大办水利、大办交通、大办副食品基地等方面,要由国家退赔一部分。应当由国家退赔的,不能让县、社赔。退赔要让县、社两级干部思想上搞通,不通就不能改正。
  这几年我们有些东西搞多了,搞快了,自己挨整是必要的。现在看来,建设只能逐步搞,恐怕要搞半个世纪。
  看来“五风”[4]中最普遍、危害最大的是“共产风”和瞎指挥风。首先要把它们整掉。究竟哪些是生产瞎指挥风要搞清楚,不然就会变成无指挥、无计划。
  贪污赃款一定要退,一年退不起,两年,三年,不行十年也一定要退。东西赔光了,要以自己的劳动来偿还,不这样贪污现象消灭不了。
  机关、部队、学校圈用群众的土地,要坚决退还,机关、工厂的花园,通通都拿来种菜。今后发展副食品生产,只能开荒地,不能占用农民土地。李世民[5]胜利后封功臣,就是采用圈农民土地的办法。清军入关后也是如此。现在是军队、学校都圈地,又不给人家钱,这实际上是封建残余,一定要纠正。
  现在这个时候不要讲九个指头与一个指头的问题。事实上有的地方的缺点、错误不是一个指头的问题,有的是两个指头,有的是三个指头。总之,把问题查清楚了,有多少,讲多少。有的同志提的,有右反右,有“左”反“左”,有什么反什么,有多少反多少,这几句话是好的。把问题弄清楚了,群众也清醒了,九个指头与一个指头的关系也就明白了。
  这几年说人家思想混乱,首先是我们自己思想混乱。一方面我们搞了十八条[6],十四句话[7],也搞了六条指示[8],这些就是为了纠正“共产风”,纠正瞎指挥风;另一方面,又来了几个大办,大办钢铁,大办县、社工业,大办交通,大办文教,又大刮起“共产风”。这就是前后矛盾,对不起来。虽然我们没有叫大家去平调,但没有塞死漏洞。总结这些经验教训很重要。以后不要前后矛盾,不要一面反,一面又刮;一面反,一面又提倡。现在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是,庐山会议[9]后,估计今年是好年成。一以为有了郑州会议决议[10],有了上海会议十八条,“共产风”压下去了,对一个指头的问题作了解决;二以为反了右倾,鼓了干劲;三以为几个大办就解决问题了;四以为年成逢单不利逢双利。没有料到,一九六○年天灾更大了,人祸也来了。这人祸不是敌人造成的,而是我们自己造成的。今年一平二调比一九五八年厉害,一九五八年只有四五个月,今年是一整年。敌人破坏也增加了,大办也不灵了,“共产风”大刮了。问题最大、最突出的是大搞工业,县以上工业抽调了五千万劳动力。一九五七年是二千四百万,一九五八年是四千四百万,一九五九年和一九六○年又增加了六百万,合计比一九五七年增加二千六百万。当然,劳动力不完全都是从农村调来的,但是不管从哪里调来,总是影响农业生产的,比如吃粮就增加了嘛!
  有几条经验教训:一、“共产风”必须反,不能掠夺农民,这是马列主义不许可的。二、几个大办又刮起了“共产风”,一说老风占的多,一说新风占的多,不管哪个多,总之是大刮,看起来只能中办、小办。三、抽调了大批劳动力,县以上工业就调了几千万。这三条经验教训,是主要的。要承认这些经验教训,不然就改不了。新增加的二千六百万人不回去,怎么得了?压下去是有困难的,但一定要压下去。
  今后大办改成中办、小办。农村劳动力要好好组织,专业队砍掉百分之二。再把牲口问题好好研究一下。搞代食品是一条出路,再是从外国买粮,各省要尽可能搞一些外汇。要考虑到明年是不是还有天灾,天的事情我们管不了,不然明年又可能转不过来。
  陈云[11]同志说的几条我都赞成。一是低标准、瓜菜代,今后几年都要注意。总之口粮标准不能高,好日子当穷日子过,有了储备,才能抗御灾害。二是人畜要休息。三是进口粮食。还要加上我刚才说的几条,把领导重点放在农业生产上,吃饭第一,市场第二,建设第三。总的说来,缩短工业战线,延长农业战线,把整风搞好,把抽掉的劳动力压下去,把“共产风”搞掉,把坏人搞掉,几个大办变成中办、小办。这样粮食生产多了,就可以多吃点粮了。还有,多产的要多吃一点,要有差别。
  分析起来还是大有希望,过去三年的经验教训很有帮助,吸取这些经验教训,就可以转化为积极因素。
  根据中央档案馆保存的谈话记录稿刊印。
  ----------------------------------------------------
  注  释
  [1]这是毛泽东一九六○年十二月三十日在中共中央工作会议上听取汇报时插话的节录。这次中央工作会议一九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至一九六一年一月十三日在北京召开。
  [2]指一九六○年十一月三日中共中央《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内容共十二条。见本卷第221页注[2]。
  [3]一平二调,参见本卷第33页注[1]。
  [4]“五风”,指“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中发生的“共产风”、浮夸风、命令风、干部特殊风和对生产瞎指挥风。
  [5]李世民,即唐太宗(五九九――六四九),六二六年至六四九年在位。
  [6]指一九五九年三月二十五日至四月一日在上海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的会议纪要《关于人民公社的十八个问题》。见本卷第165页注[3]。
  [7]指在郑州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一九五九年三月五日通过的《郑州会议纪要》规定的作为整顿和建设人民公社的方针的十四句话。见本卷第14页。
  [8]指毛泽东一九五九年四月二十九日关于农业问题给六级干部的信中讲的六条。见本卷第48-50页。
  [9]指一九五九年七月二日至八月一日在庐山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和八月二日至十六日召开的中共八届八中全会。会议前期,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兼国防部部长彭德怀写信给毛泽东,对一九五八年“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中的缺点错误提出了中肯的批评意见。黄克诚、张闻天、周小舟等表示同意彭德怀的批评意见。毛泽东认为彭德怀的批评意见是向党进攻,是右倾机会主义,错误地发动了对彭德怀的批判。在八届八中全会上,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八届八中全会关于以彭德怀同志为首的反党集团的错误的决议》。八届八中全会后,错误地在各地开展了反右倾斗争。一九七八年十二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纠正了对彭德怀所做的错误结论。之后,对黄克诚、张闻天、周小舟所做的错误结论也得到纠正。一九八一年六月中共中央《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指出:“八届八中全会关于所谓‘彭德怀、黄克诚、张闻天、周小舟反党集团’的决议是完全错误的。”
  [10]指《郑州会议记录》,见本卷第30页注[6]。
  [11]陈云,当时任中共中央副主席、国务院副总理。  

坚决退赔,刹住“共产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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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0-15 11:38:43 | 显示全部楼层
历史见证!!!

林大刚老先生冤狱已经127!  

截止至20091015!


    6月   11日 至30日      20
    7月   1  日 至31日      31
    8月   1  日 至31日      31
    9月   1  日 至30日      30天   
  10月   1  日 至15日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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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这儿谢谢大家了!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09-10-15 11:4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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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0-15 23:56:12 | 显示全部楼层
      近百武汉访民集体到省政府抗议“法教班”黑酷刑

     今天10月14日,武汉市经租房业主及医患、拆迁、劳动纠纷群体70于人,集体到省政府上访抗议武汉市汉阳区洲头街办事处,在“十一”国庆大典期间,非法关押经租房业主郑秀贞16天,并对其进行残酷折磨和殴打!
   
    以下是经租房业主郑秀贞本人的血泪控诉:
   
    我叫郑秀贞, 是武汉市人,家住汉阳建港路37号, 为了讨回祖屋,我已上访多年。
   
    今年9月5号进京准备到有关部门上访, 9月24号晚,被汉阳区洲头街的人将我押送到汉阳大桥宾馆8703号房住下。此房是一间套间,他们将里间房的窗户用木芯甲板全部封死,没有光线也不透风,而且甲苯气味很重, 非常闭气,他们将里面的门锁全部卸下,只留门外的插栓,将我关在里间。到了晚上九点,我闭得昏过去,到了早上七点左右,我闷得只好叫当时值班的红建社区的张书记,打开门让我出去透透气,我怎么求她,她就是不开门让我出去透气。我想这个世界上怎么会有这样不近人情的人,他们想闷死我,我就闷死、饿死算了。于是我就把两张床拼起来顶住门,开始绝食,时间是9月26号早上七点多,绝食一直到9月28号早上9点左右,时间近50小时。这时他们准备砸门进来,我见他们快要进来了,就用抽屉里的铁条卡将封闭的木芯甲板撬开,接着用铁条卡敲打钢化玻璃,直到他们冲进来时我才将钢化玻璃敲碎,趁机向外丢下几张求救的纸条,希望捡到纸条的同志帮我拨打110、120把我解救出去。冲进来的恶人将我围住,其中洲头街一个名叫吴磊的信访员,将我暴打一顿,他还用拆下来带着钉子的木棍,将我左臂打伤,身上多处受伤流血不止,接着他们将睡觉的床抬出去,只准我带伤睡在地板上,不闻不问我,继续不给饭我吃,扬言要饿死我。汉阳红建社区信访员李红说:“你还绝食,我正想饿死你,饿坏你的身体,看你还能不能上访。”就这样饿到9月28号晚上八点,这时汉阳洲头街干部吴磊、杨光顺、杨坤胜等又将我拉起来叫我读文件,我说实在没有力气读文件,他们用一床棉被将我蒙住拳打脚踢,打得--我不能动才罢手。
   
    9月29号早上9点左右,洲头街信访的汤科长来询问笔录,我已没有力气说话,这样一直到9月29号晚上六点钟(83小时未进食),红建社区杨坤胜主任才拿来一瓶八宝粥,让我吃了半瓶,到了29号晚上九点,接我回汉的李主任,才将剩下的半瓶八宝粥给我吃了。9月30号才开始给我饭吃, 9月30号晚上将我转移到汉阳拘留所,关押在三楼301房间,无人过问,只有吃饭时才有人开门送点冷饭。从这时我知道自己太无援了,为了争取早日出去不致身上的伤痕消失掉,失去了他们打人的恶劣罪证,我才配合他们,每天无数次抄写《信访条例》。 滑稽!到底是谁在违反《信访条例》?
   
     10月3号中秋节,他们叫我将整篇《信访条例》抄完,抄了之后还要我背下来随时抽查,每天都按他们的要求写认识,稍不如他们的意, 就要重写,这样一直坚持到10月11号,才将我放出来,不给任何说法,。
   
    我一个准备正常进京上访,而且没有任何上访行为,更没有任何过激动作行为的妇女,为什么遭到汉阳区洲头街办事处这种惨无人道精神上的折磨,肉体上的摧残,党纪国法能容吗?天理何在? 汉阳区洲头街的人民公仆们严重践踏了胡书记所说的“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治国方略,制造矛盾、激化矛盾,他们才是共和国的败类,是真正的不稳定份子。
  
   
    强烈要求上级调查、追究、严惩,汉阳洲头街的某些不良干部,欺上瞒下,私设黑牢, 非法关押纵凶打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严惩打人凶手,还我公道,也给国家宪法及中国人以尊严!
        
   
     控诉人:郑秀贞
   
     地址:汉阳建港路37号
   
    电话:13971294416
   
     2009年10月14日


     文章来源:民生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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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0-16 08:57:43 | 显示全部楼层
历史见证!!!
   
   浙江台州椒江经租房业主

   林大刚老先生冤狱已经128天!
  
   截止至2009年10月16日!

  6月   11日 至30日      20天
  7月     1日 至31日      31天
  8月     1日 至31日      31天  
  9月     1日 至30日      30天  
10月    1日 至16日      16天


http://bbs.aboluowang.com/viewthread.php?tid=13770&pid=35501&page=33&extra=page%3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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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0-18 19:25:17 | 显示全部楼层


              隆重纪念全中国
   经租房主维权抗暴四周年






      2005年10月17日,数百位全国各地经租房主联合上访,集体在国家建设部门前静坐,要求就久拖不决的经租产遗留问题与建设部主要领导进行对话。静坐开始当日,虽说有众多警员到场维持秩序,由于发现静坐群众只是希望通过这种无声的方式达到对话的目的,而且经租房主们自律性很强,完全没有干扰国家机关的正常办公,因此警方亦未对静坐采取任何措施。



      10月18日,静坐的经租房主巧遇时任建设部部长的汪光焘先生,遂上前与之理论,要求其安排时间接见。不料,此举令汪部长怒从心头起、恶向胆边生,抄起电话调来大批警力对现场的经租房主实施了野蛮抓捕。被抓的房主中绝大部分人因年事已高,当日深夜即被释放或遣送回原籍,但最终仍有多名经租房主被警方拘留并至今不给书面证明。这表明警方根本拿不出拘留经租房主的法律依据,因此竟不敢承认拘留过经租房主!



丧心病狂的镇压,的确可以破坏一次全国经租房主的联合维权活动,但这不仅无助于经租产历史遗留问题的妥善解决,反而促使全中国经租房主更加团结,更加坚定地维护他们合法的私有房产权。如今,10月18日已经成为了全国经租房主维权日,每年的这一天,各地的经租房主们都会自发地从四面八方汇聚到北京,以法律允许的方式纪念他们自己的节日。中国大陆三十年改革开放以来,世人已见证了数不清的奇迹,因此,被中国政府以“社会主义改造”名义非法霸占的数亿平方米私有房屋和土地,彻底物归原主的奇迹值得人们期待。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09-10-18 19:31 编辑 ]
隆重纪念全中国经租房主维权抗暴四周年.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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