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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租房”业主声明 中共大陸列为顶级屏蔽的惊天黑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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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1-7 20:12:35 | 显示全部楼层


经租房主被密判两年
建设部压舆论乃机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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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波罗新闻网2009-11-07讯】
作者:丁小
  
 
浙江省台州市经租房维权人士林大刚涉嫌非法持有国家机密一案,周四一审开庭,当天宣判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两年。自由亚洲电台特约记者丁小的采访报道。
今年六月十日被捕的经租房维权人士林大刚涉嫌非法持有国家机密一案,周四在台州市椒江区法院进行不公开审理,并即日进行了宣判,判处他罪名成立有期徒刑两年。
家属认为判决不合理,有意上诉,林大刚的儿子周五接受本台采访时说:开庭的时候不公开,判刑的时候让我们进去,判了两年,罪名就是非法持有国家机密罪,还有拒不交待,要从严处理。我爸的口供说没有308号文件,他们硬是说他有。我们肯定要上诉。
辩方以公诉方证据不足,为林大刚作了无罪辩护,而最终院方凭着两名该市政府信访官员的证词,迅速判处被告有罪。
辩护律师杨朋周五接受本台采访时说:我的辩护意见主要是公诉方证据不足。他们有两个国家干部写的证人证言,说林大刚2006年递交给他们的信访材料里面有308号文件的复印件。但是,林大刚说没有提交过、也没有复印过相关文件。他是分别向两个单位提交信访材料的,对两个证人都是一对一,在法律上来说这是孤证,就是说没有别人看见过林大刚交给两人的材料中有这个文件的副本,林大刚也不承认。开完庭马上判决,这种情况以前很少,等于说完全没有采纳我的辩护意见。两年判决,相对其它泄密案件算是重判,他们避开内容不谈,就是说有个文件鉴定是机密你持有,而且法律要件是你拒不承认来源。他们反复问林大刚从哪里得到,林大刚说我根本没有拿过当然说不出来源。但他们就是用信访官员材料证明他持有,说他拒不承认来源,这样来定他罪。  ”
据悉,公诉方指控林大刚非法持有并曾呈交信访部门的国家机密是建设部[2006 ] 308号文件,而该文件内容已经在网上曝光数月,主要关于对经租房的上访、以及相关舆论导向要予以压制。
有经租房维权人士认为,这份建设部门的指导性文件违背《宪法》,同时也超越了其部门职权范围,如今以此将维权者送入监狱更是欲加之罪。周四参与了听判的经租房维权网站私有权益网负责人王季勇说:当庭就宣判,你有辩护律师也好、有证据也好,反正是要判你。老早准备好了,我们进去听判的时候,已经有二十个特警站在那里,就是怕我们闹事。他是普通老百姓,他怎么得到这个文件?这个东西对我们没有利益,我们不喜欢这个文件!本身这个文件违反了《宪法》,它不涉及机密,就涉及怎样不还房子给老百姓,一方面是控制上访,一方面是控制宣传机构不让报道真相。 
七十岁的林大刚为拿回私有房产维权十多年,经常上访北京,有分析认为,因此成为地方政府打击的对象。而实际上,经租房主除了上访没有别的途径伸张权益,因为九二年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不与相关案件立案的决定,已经将这一群体的司法救济途径关闭。
王季勇说:因为林大刚老到北京,当地政府就要把他打下去。他们曾对他说,你签字以后不去上访就放你,但是林大刚说不可能,你不还房子我就要去上访。因为政策是建设部设定的,其实他们去找建设部上访也是正常的,本地当官的房管局也说我们不能突破政策。现在我们最大的问题,就是不能进入法律程序。  ”
以上是自由亚洲电台特约记者丁小的采访报道。
责任编辑:紫薇         来源:RFA
本文网址:http://www.aboluowang.com/news/data/2009/1107/article_895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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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1-7 20:18:16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发的E-mail:全文照帖

美国中文网侨报周刊 截图.jpg



    共产党垮就垮在对大陸百姓的掠夺中!(我发在美中文网上的小文)。
    ------老杇也是被掠夺精光,于十多年前只身投亲来到加拿大。一直关注国内情况,一个偶而机会登上了你们的論坛,才到本网。
                                            老朽伯  于多伦多



       在海外网站看了被拆迁人及经租房业主维权被判徒刑的报道。只有一个感觉,大陸的领导人疯了! 为了让外国人看到你把大陸建设得如此"繁华",只为了一个虚面子! 六十年前,中共未执政前把党和百姓比作魚和水的关系,称为魚儿离不开水! 如今如此去掠夺老百姓的那么一点点已经少得可怜的财产! 他是想作魚干了吧! 中共是彻底地向六十年前的国民党学习取经了!



    大陸的网站上经常有文章说:"不怕,我有兵",可是,兵可是叫作:人民子弟兵! 现绝大部分百姓不满政府,子弟兵不知道? 还会拿枪杆子去对付自己的父、母、妻儿? 去对付父老乡亲? 太子党的子女有几个在基层部隊? 他们敢叫板百姓?

    现在世界的大潮是什么?  民主自由!  顺民主自由则昌!  逆民主自由则亡!  德国1989年的柏林墙被人民在11月9日推翻了!(现在只保留一小段,作为警示录!),20年前,冷战的象征,东西德国的分界,共产主义的象征 - 柏林墙,被推倒了,这是近代社会人类为争取自由的一场重大的胜利。1992年前"苏联"解体了!又回到各加盟国。11月3日,德国总理黙克尔女士在美国国会大厦众议院会议大厅向美国参、众两院联席会议发表演说,在充满情感的演说中,默克尔感谢肯尼迪、里根、老布什等几位美国总统在冷战期间与西德站在一起,共同抵抗共产主义。她说:"我们知道我们欠你们很多,我永远都不会忘记这一切。"

    当默克尔在演说中提及美国前总统里根1987年在柏林勃兰登堡门前发表著名演说时说"戈尔巴乔夫先生,打开这扇门吧!戈尔巴乔夫先生,推倒这堵墙吧!",全场听众起立,掌声经久不息。默克尔说,里根的这一呼吁将永远留存在她的心中。

    在全世界庆祝柏林墙倒塌,以及共产体制在欧洲解体20周年之际,柏林墙的倒塌,固然是德国民心所向,但也跟前美国总统里根对共产主义的强硬态度息息相关。

    1983年,在全国福音派基督徒协会的演讲中,里根第一次把苏联称作邪恶帝国,这跟过去历届美国总统对苏共的妥协态度形成鲜明的对比。

    1987年6月12日,在柏林750 周年庆祝活动上,前美国总统里根公开向当时的苏共总书记戈尔巴乔夫呼吁,不要阻挡东德人民对自由的追求,推倒柏林墙。

    当时,里根的这段讲话在自由世界并没有受到媒体的注意,苏共也并不以为意,苏联塔斯社将之成为公开挑衅和好战言论。

    29 个月之后,在东德人民风起云涌的抗议下,戈尔巴乔夫同意推倒柏林墙,不久之后,苏联轰然瓦解,冷战结束。

   “柏林墙”轰然倒下的日子。今年是柏林墙消失的二十周年,也是“冷战”结束的二十周年。

                  --- 海外老朽,柏林墙消失的二十周年于多伦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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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1-8 11:05:16 | 显示全部楼层
历史见证!!!
   
     浙江台州椒江经租房业主
     林大刚老先生
冤狱
已经151天!
  
    截止至2009年11月8日!
  6月     11日 至30日      20天
  7月       1日 至31日      31天
  8月       1日 至31日      31天  
  9月       1日 至30日      30天  
10月       1日 至31日      31天
11月       1日 至 8日        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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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1-8 11:11:54 | 显示全部楼层



            专家:信息公开司法解释两项不予公开规定依据不足
                   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引热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向全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后,很快引发广泛热议。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杨小军、北京行政学院教授金国坤分别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征求意见稿》亮点突出,但在对于政府信息不公开范围的规定等方面,也有值得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过去不受理的案件,现在可以理直气壮地起诉了



“《征求意见稿》的最大亮点,是将行政机关的主动公开行为纳入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金国坤认为这点太重要了。


《征求意见稿》第三条(三)规定,认为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或者应当主动公开而未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对其产生不利影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的原告。


金国坤认为这有一点公益诉讼的味道。“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实施后,有不少地方的律师和其他关心公益的人士提出要公开财政收支情况,包括政府开支、罚没款数额、收费及其使用情况等。尽管这些都属于理应主动公开的范围,但由于种种原因,实践中并没有完全公开。以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司法解释,如果相关政府信息该公开没有公开,或者认为应当公开,又有利害关系,如纳税人、交费人,就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公开这方面的信息,人民法院就可以判决限期公开。”


杨小军注意到,《征求意见稿》第一条(六)是兜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还可以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这些规定概括起来,就是承认‘实际影响’是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实际影响’认定行政诉讼范围,根据‘实际影响’确定行政诉讼原告。”杨小军说。


据介绍,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受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和起诉条件的固有观念的影响,有些地方法院错误地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原告,应当与所申请的政府信息之间有利害关系,否则就认为没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不予受理。例如,在申请房管部门公开房屋登记档案时,房管部门以申请公开的房屋已属于国家所有,申请人不是房屋产权人无权查阅房产档案为由不予公开,起诉到人民法院后便以没有原告资格为由不予受理。


金国坤说:“其实,申请人对决定不予公开不服,不管什么原因,不管与其申请公开的事项之间有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就与信息公开这件事形成了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申请人认为不公开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当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但由于以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理解上就存在着偏差。《征求意见稿》关于信息公开案件受案范围的规定,统一了法院的认识。”



明显加重和细化了政府被告的举证责任



杨小军认为,《征求意见稿》对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举证制度的规定,既反映了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特点,又坚持了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原则。


《征求意见稿》规定:被告拒绝向原告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对拒绝的根据以及履行法定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的情况举证;被告主张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提供经过合理查询的证据;被告拒绝更正其提供的与原告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的,应当对原告要求更正的理由是否成立以及被告是否有权更正举证。


“这些针对被告的举证责任规定,都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司法解释分别逐项规定,不仅明确了被告举证的主要内容,而且也符合政府信息公开的特点。”杨小军表示。



研讨审查过程中的政府信息,不应排除在公开范围外



“《征求意见稿》在第十一条中规定了六种不予公开的范围,其中有两项涉嫌超出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范围。”这是杨小军的看法。


杨小军说:“在《征求意见稿》中,不予公开范围增加了两种:一种是经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依法确定为不公开的,另一种是尚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公开可能影响正常行政管理活动和行政目的实现的。尽管这样的扩大规定,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实践需求,但毕竟不是法定范围,超出立法范围进行扩大解释的正当性和合法性根据不足。”


金国坤也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并没有将讨论、研究或者审查过程中的信息排除出公开的范围。恰恰相反,有些过程中的信息公开是公民知情权和监督权的需要,过程公开也是透明度的要求。”


杨小军认为,对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公开,这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但这条规定时常被用来作为掩盖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乱纪行为的借口。所谓“敏感信息”,是个别机关、个别人敏感。担心自己的违法、侵权事实被公开后,会致本机关、本领导、本工作人员于不利或者被动局面。


“所以,这条规定应当有一个非常重要的‘但书’,以限制它的适用范围,那就是: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除外。”杨小军强调这些内容恰好应当是司法解释的职能,应该予以明确规定。



不汇总加工审批信息是政府机关失职,应纳入受案范围



《征求意见稿》第二条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5种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这其中包括:要求行政机关对若干个政府信息进行汇总、分析或者加工,行政机关予以拒绝的。
杨小军表示,这个规定过于绝对,有改进之处。


“如果政府机关有汇总、加工的职责,那么公民要求政府机关公开已经汇总、加工或者应该汇总、加工的政府信息,就是他的权利,政府机关不能拒绝,法院更不能排除在行政诉讼范围之外。”他说。
“不汇总、加工审批信息,是政府机关的失职,并不是公民出的难题。”


杨小军说:“司法解释在这个问题上,应该有所区别,而不能全部排除在行政诉讼之外。”


另外,《征求意见稿》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事项,只是在原告证明义务中作了规定,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是否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由原告履行证明义务。杨小军说:“政府信息公开的实践焦点之一,就是对于什么是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争议颇大,问题较多。《征求意见稿》只是规定了谁来证明‘特殊需要’,这一点当然应该明确。但问题是,还有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涵义需要界定,原告证明或者没有证明的标准是什么?证明了特殊需要,政府机关是否就必须公开?法院就应当判决被告公开?这些关键问题,也需要《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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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1-8 22:19:35 | 显示全部楼层
马凯: 政府信息公开不能回避矛盾

               来源:法制办主站






   近日,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马凯在中央国家机关政务公开工作座谈会上强调,要扎实推进政府信息公开,依法妥善处理涉及敏感问题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切实提高依申请公开的回复质量,不能闪烁其辞,回避矛盾。



马凯指出,妥善处理依申请公开,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难点。要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机制,规范工作规程,明确申请的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等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

     法制日报




       西宁规定信访案件要100%答复

            来源:法制办主站




  法制日报西宁11月4日电 记者韩萍 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情况清楚,政策明确,应该解决且有条件解决的,1至3个工作日内完成;工作量较大,当即不能办理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较为复杂的案件解决时限为60天,但最长不能超过90天……这是青海省西宁市政府办公厅近日向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发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群众反映问题办理工作的通知》中要求的。



  据西宁市政府副秘书长马海州介绍,为了使群众第一时间反映自己的诉求,西宁市各乡镇和街道办事处将建立镇街综治信访维稳中心,为群众的正常诉求提供一个既治标又治本的平台,使各类信访案件答复率达到100%,结案率达到95%以上。今后,对群众要求合理,情况真实,短时间解决有困难的问题,要积极创造条件加速办理,力争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群众反映的涉及多个部门、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牵头部门要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协调,共同办理,力争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群众反映的重大疑难案件,确实不能独立解决,且相互协调亦不能解决,需要长时间才能解决的问题,牵头部门要制订工作方案,排出时间表,每月报进度,认真负责办理,同时定期向群众通报办理进度,说明情况,取得群众的理解与支持;对群众反映比较集中的重要问题,提请市长召开市政府专题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及时拿出解决问题的方案,相关部门按照确定的方案及时落实办理。


  西宁市委市政府要求各区(县)、各部门要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对上访群众要按照文明接待、耐心疏导、马上就办的原则,认真做好接待和说服教育工作,坚决杜绝由于接待冷落、推诿扯皮使问题扩大化。对真实署名的群众意见,要立即沟通,对不符合政策或由于客观原因解决不了的问题,要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求得群众谅解。同时,对群众通过来电来信来访、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刊载播发等各种渠道反映的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问题,要逐条归纳,分类整理,找准群众反映问题的实质和群众最关注、最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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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1-9 07:36:24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共椒江大法官让秦桧无地自容

                                        阿波罗网来稿首发 http://www.aboluowang.com




       失去自由148天的椒江老翁林大刚,于本月5日再遭浙江台州椒江区淫民法院判处二年有期徒刑。铁骨铮铮的林老常年奔走在经租房维权前线,其人早已成为浙江乃至全中国维权经租房主的代言人,也因此令有关部门寝食难安,必欲除之而后快!


    据了解,椒江法院此次强加给林老的罪名是:非法持有国家机密文件。公诉方当庭提供了椒江区信访局和政法委的证词,表明林老曾把建住房(2006)308号文件的复印件呈交上述两部门工作人员。

   笔者也曾有幸非法拜读过308号文件并非法记住了其中的纲要,大致如下:

关于妥善处理‘经租房’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



………………………………………………………….
        一,全面正确理解经租房有关政策
        二,切实做好‘经租房’信访工作
        三,严格政策和新闻出版法规要求,加强舆论引导和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内的人员知悉的事项。纵观308号文件,没有一字一句涉及国家秘密,根本不应确定为国家机密文件!退一步讲,假使一纸建设部要求下属机关正确理解经租政策、做好信访工作以及越权约束新闻媒体报道的通知也属于国家机密的话,那么,做为信访群众的经租房主就应该享有与建设部下属机关以及新闻媒体同等的知情权。因此,就算椒江经租房主林大刚曾经持有308号文件,并且出于善意将其介绍给了椒江信访局和政法委,根据刑法第282条(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之规定,其行为也不存在任何违法之处。首先,林老属于合法持有该文件;其次,林老将该文件用于向椒江信访局和政法委宣传介绍情况,其目的是为了配合政府做好信访工作。此外,308号文件自其问世以来,已经广为包括全中国经租房主在内的社会各界所知悉,变得毫无机密可言 ,早应视为自动解密。如果椒江法院硬要兴师问罪,那就应该去追究有保密义务的相关机构或人员的泄密过失,而不应打击迫害善良无辜的林老翁!


   《宋史·岳飞传》载:岳武穆蒙冤下狱后,大将韩世忠愤愤不平,强烈要求秦桧拿出定罪证据。秦桧答曰:莫须有,世忠曰:莫须有三字何以服天下!遗臭万年的大奸臣秦桧在岳武穆的定罪问题上,虽然强辞夺理但毕竟有些底气不足,比起某些大言不惭、邪气十足的椒江法院大法官来,简直是小巫见大巫!

    只不过,‘非法持有国家机密文件罪’和‘莫须有’一样‘何以服天下’!枉法判决经租房维权老英雄林大刚有罪的某法官,也必将步奸贼秦桧之后尘,害人丧德徒、留千古骂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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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1-9 08:00:2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上海的经租房受害者是识大体、顾大局、讲道理的。在祖国60大寿期间,不给政府添乱,等大阅兵、大庆典结束再进京上访。祖国这么强盛,财力这么雄厚,社会这么和谐,人民这么安康,为何拖欠着经租房业主这么区区几个小钱却要赖着不肯还呢? 50多年啦!这与堂堂大中国的身份、地位似乎不匹配吧!?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私房落政办的负责人沈乐萍说:我们已经去建设部开过会,领导指示:
一. 巩固、维护私改成果。
二, 谁还房,谁开口子,谁负责。
三, 华侨的经租房三年内还清。
四, 经租房100年不还,你们去等吧!



听她这一席话,再结合几十年的维权经历,悟出一个真理,在当今社会讲道理是要不回经租房的!靠零星个人的力量不行,只有团结起来,集体进京上访,讨说法、讨政策、讨文件。必要时采取极端的方式,取得特事特办的解决结果。(今年两会期间, “王府井自焚“事件是个榜样!!!)


更让人不能容忍的,大量的经租房正在遭到拆迁,土地批租给房产商牟取暴利,地王不断涌现,房价不断飞涨,政府的土地财政正上演着疯狂的一幕。各级地方政府各自为政,与利益集团抱成一团。由开发商支付给被拆迁经租房的赔偿款已全部100%进入政府的腰包及帐上,可就是赖着不还。50多年被白住白用,到如今祖宗留下的产业将永远消失,政府还要抢夺侵吞这最后一笔淌着鲜血的赔偿款!苍天啊,睁睁眼吧!


这次我们上海市经租房受害者进京维权代表团,就是要讨个公道要回自己的财产。希望住房保障部敦促上海政府尽快启动全面落政事宜,明确责任,不要再走区推市、市推部,部再转回地方,这条往复的老路,将经租房维权业主引入这个永远也走不出的黑洞洞、阴森森的怪圈。


中共十七大四中全会告诫全体党员,必须牢记 :“ 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坚持以人为本,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政府用纳税人的钱高薪养着一大批公仆,不认真地为主人服务,却玩起打转球,忽悠起主人的把戏。严重危害党和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和地位,直接造成不良的对立情绪和行动的后果。谁在折腾中国?谁在折腾中国的老百姓??谁在折腾中国的经租房受害者???



上海市经租房受害者进京维权代表团


2009年10月18日





可敬可爱的老人,为了真理、尊严、不惜一切勇往直前,祝老人们身体健康、长寿。经租房一定会回到你们的手中。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09-11-9 08:0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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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维权人士被判刑:非法持有建设部‘机密’
             记者: 燕青 | 华盛顿 2009年 11月 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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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正虎日本机场‘国际上访’



中国浙江省台州市一家法院日前以非法持有国家机密为名,判处一位长期维权的人士两年有期徒刑。中国各地关注人权问题的评论人士说,中国政府应当及早将什么是国家机密这个问题,交由法制系统来明确,立即停止以非法持有、或者是泄露机密为名,对维权人士进行拘捕、关押、判刑。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法院星期四判处70多岁的一位维权人士林大刚先生两年徒刑,罪名是他所提供的上访材料中,包括一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6年签发的一份‘机密’文件。


林大刚的亲属表示,他本人从来没有给信访部门提供过这份所谓的‘机密’文件。


*坚守正义和良知的老人*


浙江临海的一位自由撰稿人、零八宪章签署人之一吴高兴在林大刚先生几个月前被当局关押起来时曾经发表文章说,他所认识的林大刚,虽然文化程度不高,但是办事干练,踏实苦干,在全国各地经由政府批准统一出租房屋(简称经租房)业主这一批上访民众当中,广结人缘,具有很高的声望,他的被捕想必是政府部门对这位坚守正义和良知的老人的一种惩罚。


*何为机密?*


中国各地关注人权状况的评论人士说,在中国现行体制下,政府各部门大笔一挥,很多正常的信息都被归类为‘秘密’,并因此禁止媒体报道,非法持有或者传播‘国家机密’,成了给那些政府部门不喜欢的人欲加之罪,何患无辞的工具。


独立中文笔会成员昝爱宗星期六从浙江接受美国之音电话采访时说,他本人不了解林大刚先生的案子,但是,可以想象,案子的症结在哪里。


昝爱宗说:“总得来说,问题出在哪儿?就是说,中国的好多政府部门都有权来制订秘密文件,这与开放社会、法制社会是不相符合的,因为在一个开放社会里,哪些是秘密,哪些不是秘密,都应该很明确,不能说任何一个部门都能够随意指定;比如说建设部,你能有多少秘密啊?你是一个建设部门,你又不涉及到国防、军事、情报。”


*未经批准,不得报道*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法院给71岁的维权人士林大刚定罪的直接依据、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的‘机密’文件说:为了妥善处理“经租房”问题,维护社会稳定,经中共中央宣传部同意,对有关问题做出如下通知:第一,要全面理解“经租房”有关政策 ... 凡是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政策规定的,其产权性质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已经明确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得变动;第二,“经租房”问题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牵涉面广,内容敏感,各地要密切关注本地区上访人员动态,耐心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对串联、群体性上访、特别是组织人员的动向,要做到早发现、早控制、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第三,要严格政策和新闻出版法纪要求,加强舆论引导和监管 ... 对涉及“经租房”的有关问题,未经建设部、中央宣传部门的批准,不得进行采访和报道。


关键词:林大刚,经租房,上访,浙江台州,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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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1-9 10:10:5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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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租房主被密判两年 建设部压舆论乃机密?
                       2009-11-06



浙江省台州市经租房维权人士林大刚涉嫌非法持有国家机密一案,周四一审开庭,当天宣判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两年。自由亚洲电台特约记者丁小的采访报道


今年六月十日被捕的经租房维权人士林大刚涉嫌非法持有国家机密一案,周四在台州市椒江区法院进行不公开审理,并即日进行了宣判,判处他罪名成立有期徒刑两年。


家属认为判决不合理,有意上诉,林大刚的儿子周五接受本台采访时说:“开庭的时候不公开,判刑的时候让我们进去,判了两年,罪名就是非法持有国家机密罪,还有拒不交待,要从严处理。我爸的口供说没有308号文件,他们硬是说他有。我们肯定要上诉。”


辩方以公诉方证据不足,为林大刚作了无罪辩护,而最终院方凭着两名该市政府信访官员的证词,迅速判处被告有罪。


辩护律师杨朋周五接受本台采访时说:“ 我的辩护意见主要是公诉方证据不足。他们有两个国家干部写的证人证言,说林大刚06年递交给他们的信访材料里面有308号文件的复印件。但是,林大刚说没有提交过、也没有复印过相关文件。他是分别向两个单位提交信访材料的,对两个证人都是一对一,在法律上来说这是孤证,就是说没有别人看见过林大刚交给两人的材料中有这个文件的副本,林大刚也不承认。开完庭马上判决,这种情况以前很少,等于说完全没有采纳我的辩护意见。两年判决,相对其它泄密案件算是重判,他们避开内容不谈,就是说有个文件鉴定是机密你持有,而且法律要件是你拒不承认来源。他们反复问林大刚从哪里得到,林大刚说我根本没有拿过当然说不出来源。但他们就是用信访官员材料证明他持有,说他拒不承认来源,这样来定他罪。  ”


据悉,公诉方指控林大刚非法持有并曾呈交信访部门的“国家机密”是建设部[2006 ] 308号文件,而该文件内容已经在网上曝光数月,主要关于对经租房的上访、以及相关舆论导向要予以压制。


有经租房维权人士认为,这份建设部门的指导性文件违背《宪法》,同时也超越了其部门职权范围,如今以此将维权者送入监狱更是欲加之罪。周四参与了听判的经租房维权网站私有权益网负责人王季勇说:“当庭就宣判,你有辩护律师也好、有证据也好,反正是要判你。老早准备好了,我们进去听判的时候,已经有二十个特警站在那里,就是怕我们闹事。他是普通老百姓,他怎么得到这个文件?这个东西对我们没有利益,我们不喜欢这个文件!本身这个文件违反了《宪法》,它不涉及机密,就涉及怎样不还房子给老百姓,一方面是控制上访,一方面是控制宣传机构不让报道真相。” 


七十岁的林大刚为拿回私有房产维权十多年,经常上访北京,有分析认为,因此成为地方政府打击的对象。而实际上,经租房主除了上访没有别的途径伸张权益,因为九二年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不与相关案件立案的决定,已经将这一群体的司法救济途径关闭。


王季勇说:“因为林大刚老到北京,当地政府就要把他打下去。 他们曾对他说,你签字以后不去上访就放你,但是林大刚说不可能,你不还房子我就要去上访。因为政策是建设部设定的,其实他们去找建设部上访也是正常的,本地当官的房管局也说我们不能突破政策。现在我们最大的问题,就是不能进入法律程序。  ”


以上是自由亚洲电台特约记者丁小的采访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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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1-9 10:35:4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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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新闻资讯 > 大陆 > 正文 打印 正體 评论 投稿


  浙江维权人士被判刑:非法持有建设部『机密』
新唐人电视 www.ntdtv.com 2009-11-8 05:23



【新唐人2009年11月8日讯】(美国之音记者燕青|华盛顿 2009年 11月 07日)中国浙江省台州市一家法院日前以非法持有国家机密为名,判处一位长期维权的人士两年有期徒刑。中国各地关注人权问题的评论人士说,中国政府应当及早将什么是国家机密这个问题,交由法制系统来明确,立即停止以非法持有、或者是泄露机密为名,对维权人士進行拘捕、关押、判刑。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法院星期四判处70多岁的一位维权人士林大刚先生两年徒刑,罪名是他所提供的上访材料中,包括一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6年签发的一份『机密』文件。



林大刚的亲属表示,他本人从来没有给信访部门提供过这份所谓的『机密』文件。



*坚守正义和良知的老人*



浙江临海的一位自由撰稿人、零八宪章签署人之一吴高兴在林大刚先生几个月前被当局关押起来时曾经发表文章说,他所认识的林大刚,虽然文化程度不高,但是办事干练,踏实苦干,在全国各地经由政府批准统一出租房屋(简称经租房)业主这一批上访民众当中,广结人缘,具有很高的声望,他的被捕想必是政府部门对这位坚守正义和良知的老人的一种惩罚。



*何为机密?*



中国各地关注人权状况的评论人士说,在中国现行体制下,政府各部门大笔一挥,很多正常的信息都被归类为『秘密』,并因此禁止媒体报道,非法持有或者传播『国家机密』,成了给那些政府部门不喜欢的人欲加之罪,何患无辞的工具。



独立中文笔会成员昝爱宗星期六从浙江接受美国之音电话采访时说,他本人不了解林大刚先生的案子,但是,可以想象,案子的癥结在哪里。



昝爱宗说:「总得来说,问题出在哪儿?就是说,中国的好多政府部门都有权来制订秘密文件,这与开放社会、法制社会是不相符合的,因为在一个开放社会里,哪些是秘密,哪些不是秘密,都应该很明确,不能说任何一个部门都能够随意指定;比如说建设部,你能有多少秘密啊?你是一个建设部门,你又不涉及到国防、军事、情报。」



*未经批准,不得报道*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法院给71岁的维权人士林大刚定罪的直接依据、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的『机密』文件说:为了妥善处理「经租房」问题,维护社会稳定,经中共中央宣传部同意,对有关问题做出如下通知:第一,要全面理解「经租房」有关政策 ... 凡是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政策规定的,其产权性质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已经明确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得变动;第二,「经租房」问题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牵涉面广,内容敏感,各地要密切关注本地区上访人员动态,耐心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对串联、群体性上访、特别是组织人员的动向,要做到早发现、早控制、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第三,要严格政策和新闻出版法纪要求,加强舆论引导和监管 ... 对涉及「经租房」的有关问题,未经建设部、中央宣传部门的批准,不得進行采访和报道。

林大刚依法追讨[祖屋]无罪!.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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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1-13 01:25:46 | 显示全部楼层
历史见证!!!
   
     浙江台州椒江经租房业主
     林大刚老先生
冤狱
已经156天!
  
    截止至2009年11月13日!
  6月     11日 至30日      20天
  7月       1日 至31日      31天
  8月       1日 至31日      31天  
  9月       1日 至30日      30天  
10月       1日 至31日      31天
11月       1日 至13日      1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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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1-14 01:07:51 | 显示全部楼层
深圳上访新规涉越权司法解释

部门通知限制人身自由引发法理质疑



类别:社会民生 作者:王莹 原创 浏览量:


发布时间:2009-11-12
版次:AA09 版名:城事 稿源:南方都市报




摘要:日前,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处理非正常上访行为的通知》中明确提出14种“非正常上访行为”,并规定对多次非正常上访者可以实施劳动教养。消息经本报报道后,引发广泛争议。


非正常上访或被劳教”追踪


本报讯(记者
王莹)日前,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处理非正常上访行为的通知》中明确提出14种“非正常上访行为”,并规定对多次非正常上访者可以实施劳动教养。消息经本报报道后,引发广泛争议。


《通知》界定缺乏法律依据


长期研究中国信访制度的专家、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经济发展研究所研究员于建嵘教授认为,从深圳出台的《通知》内容上看,存在着用“非正常上访”概念偷换“违法上访”之嫌。将国家《信访条例》第二十条中规定的6种上访禁止行为扩大到了14条。“这种解释是越权和无依据的。”于建嵘认为,比如“穿状衣”等行为,在国家《信访条例》修订前就经过比较充分的讨论,被认为不宜禁止,《通知》中的非正常上访的界定,缺乏法律依据。


《通知》联合发布部门,此前书面答记者问时,曾表示《通知》制定的主要依据是《宪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的规定,以及《集会游行示威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信访条例》、《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具体规定。


不过,这种解释也遭到了多位法律界人士的否定。长期研究行政法的广东东方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金焰认为,通知把过激的上访行为,直接与《治安管理处罚法》、《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关联起来,甚至套搬其中有关限制行为人的人身自由的条款,“实际上,等于直接将这些法律规定的处罚对象和使用范围进行了自己的解释和扩大。”


部门通知无权限制人身自由


针对列出的非正常上访行为,深圳此次的《通知》提出,多次非正常上访者,将可以实施劳动教养,“这已经明显涉及到了限制人身自由方面的内容,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地方政府部门的通知,是没有这种权限的。”


记者采访的多位行政法领域法律人士均表示,根据国家《立法法》第八条规定,涉及到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的,必须以制定法律的形式确定,而立法机构必须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深圳此次多个部门出台的《通知》,实际上只是一种“规范性法律文件”,其中对现有国家《信访条例》规定的处罚方式之外,又提出劳动教养这一涉及到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方式,明显已经超越了地方政府部门法规的权限。


实际上,现在国家对劳动教养这种处理方式本身就存在着争议,深圳作为经济特区,在部门规定中提出这样的处理方式,确实不太合适。”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学教授何兵认为,即使《通知》制定的出发点有道理,但也不应该随意界定“非正常上访”并给出台包括劳教手段在内的处罚措施。


《通知》只对上访者的行为作了限制,但对接访者的“非正常接访”的行为却没有任何界定和约束处罚措施。正常上访得不到公正处理的时候怎么办?去找谁?———南都网网友


对于所谓“非正常上访行为”执行机构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随意性太大,谁来约束和保证,不会存在着执法者滥用权限定义“非常上访”的情况?———中华网网友



哪些是合理的,哪些是无理取闹的,公众会有一个判断,而不是简单由政府部门自己出台一个通知就界定了,这样不利于信访疏导社会矛盾的本意。———深圳新闻网网友



http://gcontent.nddaily.com/3/10/310ce61c90f3a46e/Blog/bb5/10afa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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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1-14 17:41:55 | 显示全部楼层
14种“非正常接访行为”
不良官员也应当被劳教
作者:胡星斗


 
当前,有的“公仆”时兴以行政拘留、劳教来对待举报、投诉、上访、抗议的百姓;这不,深圳市近日也出台了《关于依法处理非正常上访行为的通知》,定义了14种“非正常上访行为”,分别予以警告、行政拘留、劳动教养等处罚,并且对于非正常上访的组织、鼓动、策划等首要分子及主要参加者,从重处罚。

  这14种“非正常上访行为”既包括信访时喊口号、打横幅、穿状衣、出示状纸、散发上访材料等,也包括信访时自伤、自残、自杀、跳楼等“要挟”行为,还包括信访时纠缠、侮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行为。

  在王朝专制时期老百姓尚可击鼓鸣冤,上至皇帝下至县太爷都要接状纸,朱元璋甚至规定:对于敢于拦截上访的官员,老百姓可以将他绑缚京城问罪。现在可倒好,在一些地方的衙门老百姓不但见不到哪怕是七品芝麻官,不但不能喊冤,而且连穿状衣、出示状纸、散发上访材料也是违法的;自残自杀不但不被同情,而且还可能被劳教;举报腐败,也随时可能被公仆认定为“诬告、陷害” 尊贵的官员大人们。

  行政拘留、劳教都是用来对付老百姓的,怪不得官员们死也不肯废除违宪违法的劳教制度。公权与民权的不对等、权力与权利的不平衡在如今的中国可算是达到极点了。

  但我想:既然不废除劳教,总有一天,劳教也可以用来治官;不仅14种“非正常上访行为”可以劳教,出现14种“非正常接访行为” 的不良官员也应当被劳教。诚然,老百姓目前还没有制定法律或条例让坏官们被劳教的权力,但至少在人们的心中可以裁决或审判他们。每个人都可以记下不良官员的名字。

  14种“非正常接访行为”是:

  (一)到北京中南海、各部委颠倒是非汇报群体事件和信访原因,虚报瞒报上访情况的。

  (二)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信访人的。

  (三)信访案件没有解决而欺骗中央已经解决的。

  (四)动用警力或保安对上访人员驱赶、辱骂、殴打的。

  (五)接待上访不认真、相互推诿、踢皮球、敷衍了事、推脱责任的。

  (六)不转交信访材料、不向上级汇报情况、不督促解决信访问题的。

  (七)千方百计买通删除信访记录、弄虚作假的。

  (八)暴力绑架、截访的。

  (九)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将上访人员非法关进黑监狱的。

  (十)将合法上访人员送进精神病院、判处劳教的。

  (十一)采用欺骗手段、信口许诺解决问题而不兑现的。

  (十二)不进行认真、客观的现场技术鉴定,胡乱认定死亡原因或争议事项的。

  (十三)官官相护、裁决不公、徇私枉法的。

  (十四)阻碍调查、迫害举报人以及影响政府声誉和公共利益的其他行为。

  出现以上14种非正常接访及渎职行为的不良官员将予以行政拘留或劳教一到三年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信访部门的领导玩忽职守、贪赃枉法的,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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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1-14 17:48:07 | 显示全部楼层




写有人民权利的“纸”,仅数量变“厚”
有何用?

9月21日的《人民日报》刊登了《宪法60年:写有人民权利的“纸”越来越厚》文章。文章提到,截至2009年1月,我国制定现行有效的法律达231件,行政法规600多件,地方性法规7000多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00多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

文章称,列宁曾说,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从1954年我国第一部宪法诞生,到2004年“人权入宪”,这张写有人民权利的“纸”越来越厚实。

10月1日六十庆典时,为了体现“写有人民权利的纸”变厚了,在游行队伍的彩车中,有一辆“依法治国”车辆格外引人注目。彩车上竖立着四部厚厚的宪法模型,由“公检法司”先进人物镇守着。

   
从1954年国庆游行抬一部宪法,到六十庆典抬出四部宪法,仅从数量上来看,我们已是“依法治国”了。


这四部宪法的模型,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六十年的四部宪法。即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1982年宪法。

短短的六十年时间,在同一政体之下,颁布了四部宪法,这在世界宪政史上是极为罕见。世界上有几个国家,在六十年间制定过四部宪法呢?美利坚合众国的历史,虽然长达二百二十多年,也不过是一部宪法。

现行的宪法是1982年制定,距今二十七年了。这部宪法出台后,每届人大都要作修订,增加什么“理论”呀,或“思想”呀!也许到了明年,我们又得修改宪法了,因为科学发展观还没有写进宪法。



法律多了是一件好事,关键是要严格去执行。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如果得不到切实的保障,既使写有权利的“纸”变厚了,也只是一张纸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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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09-11-14 18:2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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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1-15 10:19:40 | 显示全部楼层
    写有人民权利的“纸”越来越厚实(时代印记·一部法律)

                      写有人民权利的“纸”越来越厚实.jpg 本报记者 白 龙 《 人民日报 》( 2009年9月21日   05 版)



  截至2009年1月,我国制定现行有效的法律达231件,行政法规600多件,地方性法规7000多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00多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
  
  列宁曾说,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从1954年我国第一部宪法诞生,到2004年“人权入宪”,这张写有人民权利的“纸”越来越厚实。   
  □1954:19条公民基本权利义务
  1953年,24岁的中国人民大学教师许崇德被借调到“宪法起草委员会”资料组,参与新中国首部宪法起草准备。时隔多年,回想起宪法通过时的情景,他依然激动不已:1954年9月20日下午5时55分,中南海怀仁堂,周恩来总理在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庄严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经1197名代表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全票通过!
  1954年宪法在公民权利的规定上具有开创性。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专章中,规定公民权利的有15条,最后4条规定公民义务。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公民权利,以及纳税、服兵役等公民义务被写入宪法。
  经历十年内乱,1954年之后的两部宪法: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公民权利条款大大减少。比如,1975年宪法的权利性规定只剩下3条。十一届三中全会拨乱反正,1982年宪法即现行宪法通过,重新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设为专章。
  □1982:人权保障不断扩展
  1988年,很多“个体户”听到了一个欢欣鼓舞的好消息:宪法修正案通过,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这意味着他们到工商局登记的时候,在“国有”和“集体”的企业性质之外,有了另一选择:私营经济。
  1982年宪法经历了4次修订,共通过31条修正案,在方方面面扩展着人权保障。“对生存权、发展权、财产权的规定,都是人权概念的具体落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韩大元教授认为。
  1993年,第二个宪法修正案通过,“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取代“人民公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取代“计划经济”,加大对中国人经济权利的保护。
  1999年,第三个宪法修正案通过,修改了农村生产经营制度;确立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依法治国”入宪……这些内容,都使得对人权的保障更加具体、更为有力。
  □2004:“人权入宪”
  今年年初,51岁的山西省右玉县农民刘心爱住进了崭新的保障性住房。保障公民的“居住权”,正是2004年“人权入宪”的现实成果之一。
  2004年,第四个修正案通过,“人权入宪”成为最大亮点。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等内容,被写入宪法。
  “‘人权入宪’突出了人权在国家生活中的价值与功能,使人权从一般的政治原则转变为统一的宪法原则,预示着国家价值观的深刻变化。”韩大元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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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1-16 10:24:53 | 显示全部楼层



深圳官府突发“十四条”,究竟为了哪般?
胆小草民








俺在深圳暂住多年,感觉深圳这个地方还是相当稳定的。首先本地土著居民是比较富裕的,他们单靠工业厂房租金、住舍房租,生活就可以很滋润了。再说外来的老板与打工者们,大家都是少生是非,低头揾钱。所以这么些年下来,俺还没有看到或听到深圳发生过严重的群体性事件,印象里深圳群体性大规模的人员上街,还是去年迎接奥运火炬那一次。于是俺猜测深圳的上访活动还远远不到怒潮的程度,估计深圳也没有在京城设立重兵截访。


  那么深圳官府最近突发“十四条”,又是为了哪般呢?


  莫非新官上任三把火,王荣代市长初来乍到要立棍立威,彻底震慑住那些不法P民?抑或未雨绸缪,丑话先说在前头:谁不老实,就劳教谁!再不然看到重庆打黑眼热,深圳官府也想露这么一小手?


  俺真是百思不得其解。。。。。。


  据说俺国现在是法治国家,俺也听到最高领导人多次说要依法治国。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那么根据深圳市委35次常委会议有关精神,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近日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处理非正常上访行为的通知》,是个什么东西呢?


  显然它不是法律,它不过是深圳官府责成下面几个衙门发出的一个通知。但它竟然明目张胆地提出了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拘留、劳教!



  俺恳请王荣代市长能出来就此给包括俺在内的广大P民解惑,当然王代市长也可以坚持“屁论”,不为所动。毕竟王荣代市长也知道,王代市长变成王市长不是咱们P民们说了算。


                                              2009-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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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1-16 15:36:36 | 显示全部楼层
废除土政策破解告官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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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意见详解


记者 袁定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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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发布近三年来“民告官”现象调查报告




        
行政诉讼法施行以来,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了大量行政案件,有效化解了行政争议,维护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行政审判的特殊职能作用日益彰显。

但从最高人民法院开通的民意沟通信箱征集的意见来看,行政诉讼‘告状难’现象依然存在,且已经成为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之一。”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的《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直指问题所在。

民告官有诉不理现象亟待消除

随着社会利益格局日益多元化和复杂化,特别是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行政纠纷日益增多,日趋复杂多样化,有的还呈现出突发性、群体性、极端性的特点。

意见认为,只有畅通行政诉讼渠道,才能引导人民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增进人民群众与政府之间的理解与信任。诉讼渠道不畅,必然导致上访增多,非理性行为加剧,必将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削弱人民法院行政审判“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职能作用。

意见提出,为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切实解决行政诉讼有案不收、有诉不理的问题,各级人民法院必须充分认识行政案件受理工作的重要性,认真抓好行政案件受理工作,切实解决行政诉讼“告状难”问题。

不得违法增设民告官案受理条件

意见明确,要坚决清除限制行政诉讼受理的各种“土政策”,严禁以服务地方中心工作、应对金融危机等为借口,拒绝受理某类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根据我国国情和现阶段的法治发展程度,设计了符合实际的行政案件受案范围,这是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法定依据。对此,意见强调,各级人民法院要全面准确理解和适用,不得以任何借口随意限制受案范围。

凡是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的可诉性事项,不得擅自加以排除;行政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但有单行法律、法规授权的,也要严格遵循;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排除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意见对此举例加以详尽说明。

意见还明确,要正确处理诉前协调和立案审理的关系,既要充分发挥诉前协调的作用,又不能使之成为妨碍当事人行使诉权的附加条件。要全面正确审查起诉期限,对不属于起诉人自身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提供有效救济。

对于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造成恶劣影响的,意见提出,应当及时向当地党委、纪检监察机关和上级人民法院反映,上级人民法院要协助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作出严肃处理。

积极受理新类型案回应司法需求

随着形势的发展和法治的进步,行政行为的方式不断丰富,行政管理的领域不断拓展,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不断增长,行政争议的特点不断变化。

意见提出,依法受理由此引发的各种新类型案件,是人民法院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现实司法需求的体现。

意见指出,各级人民法院要依法积极受理行政给付、行政监管、行政允诺、行政不作为等新类型案件。依法积极受理教育、劳动、医疗、社会保障等事关民生的案件。依法积极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等涉及公民其他社会权利的案件。积极探讨研究公益诉讼案件的受理条件和裁判方式。

对新类型案件拿不准的,应当在法定期间先予立案,必要时请示上级人民法院,不得随意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对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必须依法出具法律文书,并在法律文书中给出令人信服的理由。”意见明确。

打击报复当事人行为将严厉查处

要使民告官不再难,努力营造行政案件立案受理的良好外部环境十分重要。”据此,意见明确要提高当事人参与行政诉讼的能力和水平,引导人民群众通过理性合法的方式主张权利。对打击报复当事人的行为将采取强有力的法律保护手段,严厉查处,使人民群众敢于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意见还规定了要求人民法院建议政府和有关部门正确理解和评价行政诉讼败诉现象,修改和完善相关考评制度,防止和消除由此产生的负面影响。

来源:法制日报
来源日期:2009-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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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1-17 14:51:06 | 显示全部楼层
                                                                                                                                                     

信访积案请社会各界评说 宁夏"晒"信访模式开全国先河

通过报纸网络公开“曝光”


  编者按

  透明应对信访是中央的一贯要求。前不久,中央在有关进一步规范信访问题的文件中更加明确地提出:对缠访缠诉,将组织公开听证、公开答复、公开质证,保证处理公开透明。对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还可通过新闻媒体公布处理结果,提高信访问题终结工作的公信度。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信访部门成为了第一个
吃螃蟹的人———通过在当地报纸和网上公开曝光等形式,对重大、复杂、疑难信访积案进行社会公开评议。


  如此大胆的公开,并没有像一些人所担心的那样
会把事情闹得更大,会把局面搞’”,反而赢得了信访人的心服口服和参与者的一致好评。由此可以看出,公开透明是赢得公信力的主要手段,也是解决信访案件居高不下的治本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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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点关注


法制网记者潘从武



  前不久,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当地的报纸上登出了两个不同寻常的专版。



  两个专版的内容是石嘴山市信访联席会议办公室就石嘴山头号疑难信访积案“徐洪军拆迁补偿信访问题”进行社会公开评议,其中一个版面刊登信访人徐洪军的陈述和要求,另一个版面则刊登信访承办单位———市房产管理局的陈述和处理意见。


  据悉,信访督办部门这种通过在媒体上公开“曝光”信访人和信访承办人各自的理由和主张,让社会各界群众评说的举动,在国内还是首次。


  信访督办局局长坦陈,公开评议信访积案实属被“逼”无奈之举


  在报纸上刊登专版一向都是为了自身的宣传,石嘴山市信访督办局却登专版公开“宣传”很多单位“躲”都来不及的信访积案,此举用意何在?记者近日前往宁夏石嘴山市探寻答案。


  “其实,公开评议信访积案实属被‘逼’无奈之举。”石嘴山市政府副秘书长、信访督办局局长粱涛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直言不讳。


  粱涛对记者说,在社会发展变革过程中,出现各种信访问题是难以避免也无法回避的。以往,对于上京或到自治区信访的案件,信访部门和涉及的有关单位往往遮遮掩掩,导致“闹访”、“缠访”现象不断发生,棘手的信访案件越积越久,越积越多,反倒产生不良影响。


  如何解决这一困扰信访工作的瓶颈问题?此前,石嘴山市政府就牵头召集多个职能部门在自治区内率先尝试进行了征地拆迁信访案件公开听证会,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能不能把步子迈得再大一些?经过反复斟酌酝酿,今年下半年,一个对疑难信访积案进行社会公开评议的思路产生了。石嘴山市信访督办局决定做“第一个吃螃蟹的人”,敞开当地的报刊、网站,让老百姓说理有地方,也让信访承办部门和涉及的相关单位有说理的地方,并希望通过这一方式能够有效破解“闹访”、“缠访”等一系列难题。


  于是,经过一段时间的准备和细化后,石嘴山市信访督办局决定把石嘴山头号疑难信访积案———“徐洪军拆迁补偿信访问题”进行社会公开评议:在当地的日报上为徐洪军免费提供专版,将其信访事件及要求、当事各方的观点全部如实刊登,并同步在石嘴山人民议政网上进行了公告,征求社会各界对这一拆迁信访案件的看法和建议。


  在石嘴山市信访督办局,记者了解到这样一个情节。


  对于把徐洪军拆迁补偿信访问题进行社会公开评议的决定,第一个站出来反对的是涉及这起信访案件的石嘴山市某部门的一位负责人。这位负责人找到信访督办局局长粱涛“抗议”:“你们对外公开这起信访案件,只会把事情闹得更大,会把局面搞‘烂’的。”


  这位负责人还找到了石嘴山市市长张作理“告状”。


  张作理笑问这位负责人:“这起信访案件中你们部门的行政行为有没有过错?程序是否合法?”


  这位负责人回答:“没有过错,程序合法。”


  张作理说:“既然这样,你怕啥?信访局的做法是在帮你收拾局面,你应该感谢才对呢。出以公心,就敢于公开!”


  在报纸和网络上“晒”信访积案,请公众参与评议,这种做法让信访人“心服口服”


  那么,这起首次被予以公开评议的“头号”信访积案,究竟是个什么案子呢?


  记者了解到,2005年,石嘴山市在大武口区建设南环路(现名为星光大道),对规划范围内包括徐洪军房屋221.83平方米、附属设施及部分果园在内的210户房屋进行了拆迁。项目建设方———石嘴山市建设局在多次与徐洪军协商未达成拆迁协议的情况下,申请对其部分房屋进行了行政强制拆除。之后,徐洪军开始通过司法、行政途径反映诉求。


  徐洪军反映问题期间,石嘴山市市委、市政府领导和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党政领导曾先后多次协调解决问题,石嘴山市政府督查室、市房产管理局包案处理该信访问题,但始终达不成一致意见,信访问题一直没有解决。


  记者查阅“专版”看到,石嘴山市将信访人、信访事项承办单位的陈述、申辩、质询和质证原原本本公布,公布的内容包括徐洪军的信访问题产生的原因及处理过程,信访人徐洪军的陈述、要求,石嘴山市房产管理局的陈述和处理意见,还有实物图片、示意图等。


  石嘴山市信访督办局对这一信访积案给出的公开评议时限为5天,为了确保公开评议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还明确了参加评议人员的范围,要求实行实名制、评议回避制。信访人三代以内直系血亲,石嘴山市建设局、房管局机关及其下属单位干部职工、家属,石嘴山市信访局、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信访局干部职工等实行全员回避。


  在公开评议复杂疑难信访问题的同时,石嘴山市信访督办局还同时公布了相关的问卷调查表。


  记者在一份问卷调查表上看到,该表一共列出了7项问题:有征求对信访工作具体意见的,也有具体到这起信访案件的具体内容,比如:市房管局提出了5点解决该信访问题的意见,您认为可行吗?信访人认为评估价格偏低,您认为该如何评估?


  随后的统计数据显示,在短短5天的评议时间里,先后有1800多人参与了公开评议和问卷调查。同时,针对信访人提出的11个方面的问题,石嘴山市信访督办局结合社会公众的评议意见和建议,组织市城管局、市国土资源局一一予以答复。随后,石嘴山市又将评议结果在当地日报和石嘴山人民议政网上予以公布,请公众监督信访人依法信访和案件处理过程。


  记者翻阅问卷调查发现,认为石嘴山市房管局提出的5点解决徐洪军信访问题的意见“可行”的有1151人,认为“不可行”的83人,认为双方还可继续协商的509人,分别占有效参评总数的66%、4.8%和29.2%。


  就徐洪军拆迁房屋评估情况,认为应请一家由双方都认可的评估机构进行复核的1402人,认为应由被拆迁人自行评估、市房管局进行复估的65人,认为所有被拆迁人由一家评估机构统一评估的276人,分别占有效参评总数的80.5%、3.7%和15.8%。


  认为信访人徐洪军所提出的补偿价格“合理合法”的有469人,“不合理不合法”的1274人,分别占有效参评总数的26.9%和73.1%。


  记者还看到,公众评议一共提出了79条解决徐洪军信访问题的意见建议,主要集中在4个方面:依法解决;双方协商;公平、公正并通过双方沟通合理解决;找一家双方都认可的评估单位,依法评估补偿。


  对于社会公开评议的形式和结果,信访人徐洪军表示“心服口服”。


  据记者了解,目前,信访人徐洪军已不再四处信访,而是在和信访事项承办单位———石嘴山市房管局依据评议结果协商处理此事。


  将问题置于大庭广众之下,既能促进行政部门依法行政,又能促进信访人依法诉求


  “公开评议一些问题、听一听大家的意见,方法很好。”


  “挺新鲜,这样处理问题还是第一次听说。公开也好,看一看到底是谁的问题。”


  不少参与者,在问卷调查中用简短的语句表达着他们对公开评议信访积案的支持。


  “短短5天的时间里就有1842人参与了问卷调查,石嘴山市各界群众对这项活动的参与度之高出乎我的意料!”说这几句话时,粱涛的语气明显变得激动。他告诉记者,在1743份有效问卷中,认为对重大、复杂、疑难信访积案采取社会公开评议的方法可取的1569人,不可取的94人,认为信访问题不能公开听取社会各方意见的80人。这几个数据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各界群众对公开评议信访积案的态度,“所以,今后我们还将不定期地举行信访积案公开评议活动”。


  一位服务行业从业者(按照信访部门“尊重参与者隐私权”的要求隐去姓名)在问卷调查表的意见建议栏中这样写道:那些以拆迁为借口,超出法律法规的规定,妄想一夜暴富,满足不了要求就以信访为要挟的做法,是要受到谴责的。建议市房管局为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尽量做通信访人的工作,由信访人自行委托有资质的评估鉴定机构对房屋、树木进行评估、鉴定,在这个基础上对信访人进行补偿。


  一位公务员说,对复杂疑难信访问题采取社会公开评议的做法,是一种创新,是整合全社会的资源共同参与、化解矛盾。解决信访人的问题要依法进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要为避免信访就一味地满足信访人的要求,偏离法律的轨道,按下葫芦浮起瓢,引起社会连锁反应。


  一些群众在问卷调查中说,对于重大信访问题应该进行公开评议,更多地听取市民意见,合情、合理、合法地处理信访问题。


  石嘴山市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阮教育说:“用公开评议解决信访中的难题,是一种新探索。把问题摆到明处,把观点亮在桌面,给信访人一个明白,这也是我们希望达到的最佳效果。”


  宁夏大学政法学院副院长任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信访工作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各级党委、政府了解民意,掌握社会动态的主要渠道,更是人民群众维护、实现自身权利的重要途径。社会公开评议,是对传统信访制度的一种改革和创新,为解决突出信访问题找到了突破口,探索了在行政手段和司法途径二者之间化解疑难信访问题的新途径。


  任军说,此举聚合舆论、道德、教育、司法、调解等社会资源参与重大、复杂、疑难信访问题的处理,能有效化解信访积案,增强信访办理的透明度,扩大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有效扭转行政机关被动处访和信访人信“访”不信“法”的局面。


  宁夏律师协会会长赖声洪认为,将问题置于大庭广众之下,保障信访问题主体双方平等公开澄清事实,明辨是非,既能促进行政部门依法行政,又能促进信访人依法诉求。对信访问题主体一方的错误认识和观点进行澄清和社会评价,还有利于把信访问题化解在基层,增强行政机关的权威和社会公信力。


  据石嘴山市信访督办局统计,今年1月至9月,石嘴山市信访部门共排查各类矛盾纠纷400多件,90%以上已经化解,尚未化解的问题力争在年底前全部解决。今年7月至10月,石嘴山市进京信访人数连续4个月为零人次。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王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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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1-17 16:34:1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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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朋友发来E mail:



    请保留好五十一年前的原始证据及三十多年前开始信訪的原始证据,( 信訪原件及照片.录像资料等)!对以后解决经租房历史遗留问题是有作用的!!!切切!!!

    要有愚公移山的精神!挖山不止!子子孙孙讨下去!把原始证据告之下代!让他们知道历史!把接力棒交他们!!!







五十年了.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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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1-18 11:34:57 | 显示全部楼层





还债也是政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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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债也是政绩不是新观点,但还债应该有新思路、新办法、新举措、新落实。







日前媒体报道,从2007年7月起,长春市梳理和锁定国企改革和城市建设两类七大问题,通过采取政府承债、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破解民生方面的历史遗留问题,使20万户、60万居民直接受益,真正做到了替百姓分忧解愁(据人民日报7月23日12版)。江苏新沂市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排出20多年来历届政府积淀的七大类151件遗留问题,列出时间表,承诺逐年尽力安排一定财力予以妥善解决,受到群众好评(据人民网)。







历史遗留问题往往是事关民生的老大难问题,解决大都不容易。据报道,长春、新沂两地党委政府在理旧事、还旧债时,不提空洞口号,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在保发展促和谐中解决遗留问题,既把务实为民的好作风落到了实处,又赢得了当事人的理解与支持,促进了社会稳定。两地党委政府真正为民着想,换个思路解决问题,为还债也是政绩增添了新的注脚,值得其他地方借鉴学习。







历史遗留问题难解决客观存在除了找准问题症结难、解决问题投入资金难等客观原因外,关键还难在领导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存在新官不理旧事、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等错误思维,往往局限于干好本届事、干好份内事,满足于解决好新问题、新矛盾,热衷于快速出成绩、显政绩。有的地方甚至用历史遗留问题不好解决、很难解决、得慢慢解决等托词和借口来敷衍搪塞当事人,使问题解决遥遥无期,而这些恰恰是群众容易产生不满情绪甚至激化矛盾的源点,使诚信政府、为民形象打了折扣。





敢于担当、勇于克难是共产党人应有的品格。替历史还债,积极解决遗留问题既是党员领导干部政治责任感和大局意识的体现,更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实践,检验着各级党委政府攻坚克难的能力。因此,要按照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要求,不存私心、不逐虚名、不图私利,以强烈的责任感和事业心努力解决群众所想所需所盼的实际问题。既要有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勇气,还要有妥善解决问题的办法。首先要以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契机,认真排查历史遗留问题究竟有哪些,分清哪些是党委政府份内事、哪些是需要党委政府协调解决的问题,分清哪些是群众望眼欲穿、需急办快办特办的问题,了解问题的难易程度、分清问题的轻重缓急,切实列上议事日程。其次,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研究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措施,制定科学可行的办法,可以立即解决的不拖延、不推诿,迅速解决;需努力解决的不遮掩、不敷衍,排定解决方案,按时有序解决;一时解决不了、或解决难度较大的,应主动向当事人说明情况,待时机成熟时予以解决,并做到问题记录在案,确保以后有人管、有人问,群众咨询时有人解释,最大限度地争得群众理解。第三,在建立和落实有关工作责任制的同时,应分清主次矛盾,客观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避免纠缠历史旧账,不让打棍子揪辫子影响问题的解决进度和质量。







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还应自加压力、不留退路,敢于向群众公开承诺,切实增强解决问题的紧迫感,促进问题快解决、多解决,让背水一战的决心成为获取全面胜利的动力。要在解决突出问题、完善体制机制上下功夫,切实对列入解决计划的问题盯住不放、咬住不松,一抓到底,抓出成效,确保问题妥善解决,不再移交后任和他人。在积极解决问题的同时,要以史为鉴、以历史遗留问题为戒,进一步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力避拍胸脯决策、拍脑袋后悔、拍屁股走人情况的发生,不再产生新的遗留问题。







办法总比困难多,历史遗留问题不应再留给历史。如果各地都能像长春、新沂两地党委政府那样正视还债、重视还债,真正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以新思路、新办法解决好历史遗留问题,不使矛盾发展,不让小问题变成大麻烦,就一定会事半功倍,真正让老百姓满意。




历史遗留问题不应再留给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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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债也是政绩

新沂卓雷





还债也是政绩不是新观点,但还债应该有新思路、新办法、新举措、新落实。







日前媒体报道,从2007年7月起,长春市梳理和锁定国企改革和城市建设两类七大问题,通过采取政府承债、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破解民生方面的历史遗留问题,使20万户、60万居民直接受益,真正做到了替百姓分忧解愁(据人民日报7月23日12版)。江苏新沂市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排出20多年来历届政府积淀的七大类151件遗留问题,列出时间表,承诺逐年尽力安排一定财力予以妥善解决,受到群众好评(据人民网)。







历史遗留问题往往是事关民生的老大难问题,解决大都不容易。据报道,长春、新沂两地党委政府在理旧事、还旧债时,不提空洞口号,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在保发展促和谐中解决遗留问题,既把务实为民的好作风落到了实处,又赢得了当事人的理解与支持,促进了社会稳定。两地党委政府真正为民着想,换个思路解决问题,为还债也是政绩增添了新的注脚,值得其他地方借鉴学习。







历史遗留问题难解决客观存在。除了找准问题症结难、解决问题投入资金难等客观原因外,关键还难在领导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存在新官不理旧事、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等错误思维,往往局限于干好本届事、干好份内事,满足于解决好新问题、新矛盾,热衷于快速出成绩、显政绩。有的地方甚至用历史遗留问题不好解决、很难解决、得慢慢解决等托词和借口来敷衍搪塞当事人,使问题解决遥遥无期,而这些恰恰是群众容易产生不满情绪甚至激化矛盾的源点,使诚信政府、为民形象打了折扣。







敢于担当、勇于克难是共产党人应有的品格。替历史还债,积极解决遗留问题既是党员领导干部政治责任感和大局意识的体现,更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实践,检验着各级党委政府攻坚克难的能力。因此,要按照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要求,不存私心、不逐虚名、不图私利,以强烈的责任感和事业心努力解决群众所想所需所盼的实际问题。既要有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勇气,还要有妥善解决问题的办法。首先要以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契机,认真排查历史遗留问题究竟有哪些,分清哪些是党委政府份内事、哪些是需要党委政府协调解决的问题,分清哪些是群众望眼欲穿、需急办快办特办的问题,了解问题的难易程度、分清问题的轻重缓急,切实列上议事日程。其次,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研究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措施,制定科学可行的办法,可以立即解决的不拖延、不推诿,迅速解决;需努力解决的不遮掩、不敷衍,排定解决方案,按时有序解决;一时解决不了、或解决难度较大的,应主动向当事人说明情况,待时机成熟时予以解决,并做到问题记录在案,确保以后有人管、有人问,群众咨询时有人解释,最大限度地争得群众理解。第三,在建立和落实有关工作责任制的同时,应分清主次矛盾,客观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避免纠缠历史旧账,不让打棍子揪辫子影响问题的解决进度和质量。







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还应自加压力、不留退路,敢于向群众公开承诺,切实增强解决问题的紧迫感,促进问题快解决、多解决,让背水一战的决心成为获取全面胜利的动力。要在解决突出问题、完善体制机制上下功夫,切实对列入解决计划的问题盯住不放、咬住不松,一抓到底,抓出成效,确保问题妥善解决,不再移交后任和他人。在积极解决问题的同时,要以史为鉴、以历史遗留问题为戒,进一步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力避拍胸脯决策、拍脑袋后悔、拍屁股走人情况的发生,不再产生新的遗留问题。







办法总比困难多,历史遗留问题不应再留给历史。如果各地都能像长春、新沂两地党委政府那样正视还债、重视还债,真正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以新思路、新办法解决好历史遗留问题,不使矛盾发展,不让小问题变成大麻烦,就一定会事半功倍,真正让老百姓满意。





历史遗留问题不应再留给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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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1-18 12:36:23 | 显示全部楼层


              历史见证!!!
   
     浙江台州椒江经租房业主
     林大刚老先生
冤狱
已经161天!
  
    截止至2009年11月18日!
  6月     11日 至30日      20天
  7月       1日 至31日      31天
  8月       1日 至31日      31天  
  9月       1日 至30日      30天  
10月       1日 至31日      31天
11月       1日 至18日      1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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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1-21 23:50:05 | 显示全部楼层






政府信息公开:程序游戏开始了



政府信息公开:程序游戏开始了.jpg



最高法院于信息公开审理的意征求稿,只是告“程序游戏开始了”,但于“家秘密”、“社会稳定”之定,意稿然解不了。


行政机有多少理由不予公信息,法院就有多少理由不受理或者诉讼请求。


是最高法院11月2日布的《理政府信息公行政案件若干问题定》(征求意稿)(以下简称 “意稿”)人留下的粗略印象。“不予受理的范”、“法院应当认不予公的情形”、“法院应当予以诉讼请求的情形”中,定了22,可能原告失望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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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1-22 00:41:12 | 显示全部楼层
政府承债能否彻底息访(民生三问)



人民日报7月23日

人民日报7月23日







新闻事件

  政府“借债”替百姓分忧,解决民生难题——吉林省长春市的做法,从全国看来颇为新鲜。

  解决哪些民生难题呢?

  经过梳理,长春市锁定国企改革和城市建设两类七大问题:包括煤气设施开栓、二次供水、并网供电、弃管单位恢复供热、无籍房产权证办理、居民超期不能回迁、前期国企改制中遗留的退休人员医保问题……

  初步测算,要解决上述问题,至少需要5.5亿元。

  然而,长春市可用财力有限,要一下子拿出几亿元很困难。长春市决定,用政府承债方式,向未来转移支付以解决当期资金不足问题。

  即由政府统一承担追索权,一方面出资先行解决实际问题,把群众从各种纠纷、债务中解脱出来;另一方面成立机构,组织专门力量,采用经济或法律手段,代百姓打官司,向开发企业或有关单位追索,逐件解决债务关系。

  两年来,一些困扰城市多年的信访热点问题也得到了根治。据统计,20万户、60万居民直接受益。信访形势比以前稳定了,2008年比2007年批次减少26%,人次减少18%。

  长春市政府有关部门表示,上访内容发生变化,过去的热点不热了,人群也不是那群人了。

  

  对话人

  姜 赟

  本报社会版编辑

  孔祥武

  本报吉林分社记者

  一问:承债息访,合法合理吗?

  编辑:政府承债,为百姓上访埋单。说到底,是用百姓的钱去解决信访问题,于法于理,是否合适?

  记者:在2007年、2008年的政府工作报告里,长春市市长崔杰都向市人大代表报告了此事。两次政府工作报告,都得到了代表们的审议和通过。专家认为,长春市的做法,是走了法律程序,具备法律效应的。

  这是法,我们再来看理。

  我从信访部门了解到,有一段时间,每个月到长春市委、市政府上访的,都有一百四五十批,至少70%都属于这七类问题。长春的决策者心里很清楚,这些难题虽然都是历史遗留的民生问题,但现状是群众正在受到伤害、陷入困境。

  只有切实解决这些问题,才能将“以民为本”落到实处。因此,他们决定,这些历史遗留问题,都纳入了长春市每年的民生行动计划,将逐步予以消化解决。

  同时,不少专家认为,这些钱并没有花在别的地方,还是花在了长春市民身上。

  专家告诉我,长春归纳的这七类上访问题,多数都是企业造成的,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也包括过去的一些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虽然这些都是企业行为造成的后果,但是政府也脱离不了监管的责任。那些年,由于政府对开发企业监管不力等原因,企业公然不履约。随后,政府也没有制裁企业,而后果却让老百姓承担,这不公平。

  长春市信访局负责人认为,用承债等方式来解决一些上访反映集中的问题,不是政府替企业埋单,而是先把群众从困境中解脱出来,由政府来承担后果,让政府代替百姓跟企业“算账”,再进一步解决矛盾和纠纷。

  长春决策者认为,这个算账的过程是漫长的,群众等不了,不能把群众夹在这儿,不能让老百姓垫这个底,让他们遭罪。

  

  二问:追索失败,债务谁来埋单?

  编辑:为了解决国企改革和城市建设两类七大问题,长春市由政府承债,自担追索权,若追索失败,造成的呆坏账怎么消化?

  记者:长春通过采取政府承债、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破解上访难题,起始于2007年7月。对于你的担忧,当时决策层就已有考虑,专门探讨过这个问题。

  长春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政府自担追索责任,是因为:老百姓面对企业时,处于相对弱势地位,不利于老百姓维护自己权益。企业就不给你老百姓补偿,就不交钱给你煤气开栓,百姓能怎么着?群众被逼无奈,只好上访找政府。

  而长春市的做法,就是让政府代替百姓跟企业“算账”。因为政府跟企业“算账”,手段多,效果明显。

  现在,长春同时采用经济或法律手段,对那些造成上访的企业,该起诉的起诉,该追究刑事责任的追究刑事责任,该冻结财产的冻结财产。对那些没履约的企业,在没履约之前,别再想从长春拿到项目,各种审批也将处处受阻。

  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说,长春还有抽资逃亡、“人间蒸发”的企业几十家,他们造成的债务只能由政府兜底。政府的思路很明确,若债务将来实在无人承担,那就由政府花钱埋单。而长春市政府成立专门的追索机构,就是为了减少这方面的损失。

  

  三问:政府花钱买稳定,值不值?

  编辑:长春通过政府承债、贴息、担保等方式使得信访热点问题得到有效缓解,是否是“花钱买稳定”?如果是,值不值?

  记者:我觉得,我们要区分两种“花钱买稳定”。一种是,某些地方政府的官员面对信访难题,无视问题本源,见了问题绕着走,只愿息事宁人,花小钱了大事,却浑然不知此乃饮鸩止渴,会造成负面示范效应,甚至给信访百姓传递错误信号——“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

  而长春市的做法,是试图花钱为百姓解决根上的问题,从而保持社会稳定。

  此外,长春市信访局副局级巡视员马树朴告诉我,对于无理上访,按政策也没法解决,但由于多年上访,确实给上访人造成实际困难的,就用信访救助资金支付给他们,政府希望其能够息访。对于非无理上访问题,比如长春市现在解决的这七类历史遗留问题,都是群众确实有理上访。花钱解决这些问题,换来稳定的局面,这正是地方政府的职责所在。“这个买的是大稳定,这种稳定买得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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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11月22日讯




    我大宋监察御史包公显灵,以全国人大常委会特派巡视员身份,于11月13日、14日巡视深圳府,并建议深圳人大常委会,废止了深圳府衙的上访押人的土政策。




    包公11月13日抵达深圳府衙,就通过深圳卫视告知民众:举凡上访者,都可以进府衙直接见官,面陈案情,任何人不得阻拦刁难。依开封府惯例,包公坐于深圳府衙堂上,大开正门,撤除把守的武警。深圳府衙法、检、公、司诸官大骇,呈上《关于依法处理非正常上访行为的通知》的官文,苦言劝阻。然包公不为所动。



  深圳全城轰动,访民在府衙前排起长队。虽喊口号、打横幅、穿状衣、示状纸,却也因包公威严,访民队伍井然有序。




  包公废寝忘食接访数十访民,令法、检、公、司诸官配合接访处置。包公断案之准、效率之高,令访民惊叹,亦令诸官汗颜。




  14日,包公召法、检、公、司诸官斥之:汝等《关于依法处理非正常上访行为的通知》官文实属上访押人的土政策。深圳府衙特区报及法、检、公、司诸部网站都不敢刊登该通知,却被小记查获,发布于广州府衙日报。我朝法制惯例,当地官府涉民文告,需张贴昭告,为何汝等私下隐匿,民众须凭外埠日报方知其详?




  包公手持厚过砖头的我朝法典道:查我朝《立法法》第八条的规矩,“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由全国人大制定法律,岂容深圳府衙擅立上访押人的土政策?《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虽早先由丞相府制定,在我朝《立法法》颁布后实已失效。汝等竟敢藐视全国人大权威,以失效的劳教制度押人?汝等还藐视丞相府的权威,把丞相府《信访条例》明令禁止的访民的六种违法行为,擅自扩大为十四种,且歪曲丞相府的本意,用“非正常”概念偷换“违法”概念。我朝奉行罪刑法定朝纲,只有惩罚“违法”行为的王法,哪有惩罚“非正常”行为的王法?精神病人“非正常”,莫非汝等也要劳教精神病人?




  包公令法、检、公、司诸官好好研习中华法制史,了解上访直诉传统。包公道:西周时期,民有冤屈不平,得立衙外肺石诉求,得击府门路鼓鸣冤。肺石和路鼓制度就是允许和鼓励上访的直诉制度。至唐宋王朝,直诉制度发展为邀车驾、登闻鼓、立肺石和上表四种方式。直诉制度体现了我朝皇上与大臣仁者爱人的恻隐之心、民惟邦本的政治道德,也是中央整饬地方官吏非法行径,维护我朝社会和谐所必须的对诉讼的补充制度。汝等上访押人的土政策,忤逆我朝直诉制度,恐加剧官民矛盾,激起民变,万万不可行。




  包公当即建议深圳人大常委会废止深圳府衙上访押人的土政策。深圳人大常委会已于14日下午开会,根据我朝《立法法》第八十八条的规矩,撤销了《关于依法处理非正常上访行为的通知》的官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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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1-23 21:29:31 | 显示全部楼层



核心调查
一民告官案三年找不到被告
本报记者 李润文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9-11-16    [打印] [关闭]

一起民告官的案子,三年里,三兄弟在四家法院六次起诉,三次被驳回,两次无奈撤诉,只因为总也“找不到”被告。
    2007年,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堂子街改造,杨春德、杨春铃、杨春庭三兄弟的老宅需要拆迁。三兄弟却发现老宅的面积减少了160多平方米,院子中的两处空地被别人建了房子,现在土地也已经被政府划归他人使用。
    为了讨回宅基地,三兄弟走进了法院。可是,“不是说我们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就说没有利害关系。”杨春庭很气愤,“他们是不想让我们打这场官司。




谁替我登记了土地




杨春德登记的老宅子在堂子街102号,于1946年购得,并在1953年经南京市人民政府换发了房产证。一家人在这里居住了20多年后,举家搬迁到了江西。房屋一直由别人居住。

    1994年2月1日,回南京办事的杨春德正好赶上了南京市城镇初始地籍调查、土地登记。按照相关规定,杨春德于当年2月3日向南京市建邺区房产局提供了房产证及相关材料。当时,杨春德已经发现,在他们离家后,老宅院中的两块空地已经被他人建了房,门前的一块空地被戴某建了两间房,屋后的空地被南京市第二灯泡厂建了三间房。尽管如此,杨春德认为,这一整块地的使用权都在自己手中,他还是申请将这两块地登记到自家名下,并缴纳了这两块地的费用。没来及查看地籍登记结果,杨春德就匆匆返回了江西。

    1996年,杨春德退休回到南京。然而,他却有家不能回,自家房子被别人住着,他只能租房住。他与房客打官司,要求对方搬出,但最终也没住进老宅,只能在法院调解下收取了房租。

    2007年,杨春德接到堂子街拆迁办通知,该路段开始拆迁,但核算拆迁面积却比当年的房产证上少了许多。


杨春德委托律师调查后才发现,当年地籍调查登记表中确认的并非他申报的面积,屋前屋后两处土地均已登记到别人名下,违建的房屋也都领取了房产证。更离谱的是,地籍调查表上居然有他认可的签名和手印。


杨春德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当时家人都不在南京,屋前空地被戴某出具假证明以租用他家土地的名义建了房,但从未缴纳过租金,而屋后第二灯泡厂则是破墙而入,侵占土地建房。

    “地籍登记表的签名是伪造的,登记日期也不对。”杨春德说,首先是笔迹完全不对,有人伪造了他的签名,其次这个登记日期是1994年1月11日,比他申请登记早了20天。


杨春德纳闷:“是谁替我登记的?是谁替我做主放弃了土地使用权?”



谁该当被告




杨春德决定去法院讨回公道。然而,这场官司一开始就让杨春德很头疼:该告谁呢?


按照1983年《南京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凡申请房地产登记的,必须提交土地审批文件。房产局办理这两个房产证是否查阅了对方的土地审批文件呢?杨春德决定,先告南京市房产局,屋前土地侵权人戴某为第三人。

    2007年11月19日,杨春德把南京市房产局告到了其所在地的南京市鼓楼区法院,要求撤销戴某房产证。鼓楼区法院驳回了杨春德三兄弟的起诉。法院裁定认为,“文革”期间有份文件,1969年后,土地所有权国有化,原告没有出示该处房产的房产证,所以不能证明原告与被告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杨春德上诉至南京市中院,又被驳回。


既然不能撤销房产证,那就告土地使用证吧,当初的地籍登记是谁伪造了他的签名?杨春德盘算,先把屋后那块地的使用权拿回来,那处房子《80634号权证》是房产局自办自领的,这块地不牵扯私人,简单一些。

    2008年1月20日,杨春德仍然向鼓楼区法院起诉,被告为南京市房产局,第三人为白下区房产局。法官告诉杨春德,他告错了,土地问题应该告土地局,不应该告房产局。


杨春德想想,这个说法有道理,只好撤诉。

    2008年6月4日,杨春德向玄武区法院起诉,状告南京市国土局行政违法,违规给第二灯泡厂的违建房屋发放了19950078号土地使用证。玄武区法院法官认为,该案件诉讼主体不对,南京市国土局是南京市政府的一个部门,应该告南京市人民政府。在更改了被告后,该案件被玄武区法院转到了南京市中院审理。

    2008年7月24日,南京中院开庭审理此案,杨春德终于和被告见了面,搭上了话。然而,被告南京市政府的答辩状又把“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难题推到了杨春德面前。


南京市政府称,首先,19950078号土地证是合法的,当初建邺区房产局向南京市国土局申请土地登记时提供了《房地产权源情况说明》和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市国土局在地籍调查中,杨春德作为相邻宗地权利人在地籍调查表上签了字并摁手印,公告期间,原告也没有提出异议,所以发土地使用证是合法的。其次,按照“房地一体”的原则,在地籍调查和权属审核过程中,建邺区房产局已经领取了房产证,市政府才将这块地登记到了建邺区房产局,在房屋证没有被撤销前,不能撤销19950078号土地使用证。


杨春德大喊冤枉,公示期间,他们都在外地,并不知情。可是,还没等他向法院提出签名笔迹鉴定申请,诉讼请求就被驳回了。


三兄弟一合计,也对呀,因为当时的情况就是先有房产证,后有土地证,那就还是告房产局吧。

    2008年11月5日,状子刚递上去,又一个意想不到的问题出现了,南京市中院法官告诉杨春德,第二灯泡厂后来将房产交给了房产局,房产局又将这处房产转卖给私人,他们所告的19950078号土地使用证是合法的,并不是那张违法的土地使用证,应该起诉原始的那张《80634号权证》。


三兄弟只能再次撤诉。

    2008年11月12日,杨春德在南京市中院重新起诉,被告为南京市人民政府,第三人为建邺区房产局,起诉被告行政违法,违法颁发《80634号》权证。该案件随后被南京市中院转到建邺区法院审理。2009年8月7日,建邺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作为南京市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南京市房产局产权市场处工作人员蔡莉莉辩称,《80634号权证》实际上仅表明房产登记状况,并不代表土地登记状况。而原告所诉的19950078号土地使用证和原告没有利害关系,那是在空地上建的房子,原告如果认为有关系,那就应该出示土地使用证。


建邺区法院裁定:《80634号权证》中,只有相关房屋登记内容的记载,没有土地登记内容,该处房产为公有房。还是按照“文革”期间的那份文件,1969后,土地收归国有,这块空地原告并没有使用,土地使用权登记时,也没有取得使用权。裁决书最后认定,原告既不是《80634号权证》中房屋的建设者,又非房屋土地使用权人,所以没有法律利害关系,因此,不具有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


对于杨春德提出的地籍调查表上是否存在伪造签名的问题,法院仍然没有明确真伪。杨春德认为,不对那份地籍调查表上的签名进行真伪鉴定,就无法明确他家的土地使用权。


三兄弟再次上诉到中院。




行政案件,谁来举证




    2009年10月27日,南京市中院开庭审理此案。


杨春德又把自己的主张说了一遍。被告还是那句话:你说地是你的,拿出证据来。庭审法官也一次次地要求杨春德三兄弟提供证据。

    “这是民事案件还是行政案件?按照行政案件的举证原则,应该是对方举证,证明我们和这块地没关系,怎么总是让我们举证呢?”情急之下,杨春庭向法官提出异议。


杨春庭说,这处老宅当初向南京市人民政府缴纳了房产契税和土地契税,市政府换发了房地产所有权证,该地块产权明晰,他们一家人曾在这里生活20多年,后来虽然家人都去了外地,但一直没有放弃这处房产,而是租给其他人居住。


杨春庭认为,虽然1969年后土地国有化了,但他家的房屋还在,1990年国家相关部门的文件规定:“我国1982年宪法规定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后,公民对原属自己的土地应该自然拥有使用权。”这几十年内,政府既没有以正式文件将该土地划拨给别人,也没有和他们签署租赁协议,这块地使用权当然属于他们。

    “你说土地不是我的,你拿出证据来,1994年你们不给我登记,没有给我办过土地使用证,凭什么让我们拿证据?”杨春庭反问被告。


还是依据那份文件,南京市房产局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给出了另一种解释:只有土地转为国有后仍然继续使用的,才能确定土地使用权,这块地是空地,原告没有使用这块地,视为放弃,自然不具有使用权,后来被建了房屋,土地使用权所有者应该是房主。


杨春德三兄弟针锋相对,我家房子还在,土地当然归我们使用,凭什么在我家空地上建房子?


杨春德说,不仅这两块地被划给了别人,连他家过道的土地使用权过道也划给了别人,“你让我们飞出去不成?”


当天,法官认为该案案情复杂,将择日宣判。


在焦急的等待中,杨春德三兄弟忐忑不安,如果再被驳回,他们该去告谁呢?找不到被告,这官司还怎么打?




本报南京11月15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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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1-23 21:32:06 | 显示全部楼层



             历史见证!!!
   
     浙江台州椒江经租房业主
     林大刚老先生
冤狱
已经166天!
  
    截止至2009年11月23日!
  6月     11日 至30日      20天
  7月       1日 至31日      31天
  8月       1日 至31日      31天  
  9月       1日 至30日      30天  
10月       1日 至31日      31天
11月       1日 至23日      2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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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1-23 23:21:54 | 显示全部楼层
莫把群众的利益诉求当“杂音”


发布时间:2009-09-28 09:55:24   点击: 110次


  在信访问题由来已久且长期没有得到根本缓解的情况下,去年以来直至近期在全国产生重大影响的一些群体性事件,或由于先进入信访渠道未受重视,或直接跨过信访,产生了较大负面作用。

  近几年来,随着社会阶层的逐渐分化、利益主体也日益多元化,因分配不公、利益调整失当引发的信访事件开始增多。纵观一些典型信访案例直至重大群体性事件,群众诉求渠道不畅,特定群体“代言人”缺位,群体利益协商、调整机制缺失,是引发冲突的主要诱因。疏通群众利益诉求渠道、破除体制性梗阻,是当务之急。这对信访部门和领导干部,尤其是基层的领导干部提出了更高要求。

  然而,在工作实践中,有的领导干部对信访群众缺乏“爱民之心”,有的只是“戒心”,甚至是抵触心理。群众渴盼解决的利益诉求受漠视,被置之不理。

  之所以发生群众利益诉求不受重视的情况,一方面,一些地方长期把发展经济的“第一要务”当作“唯一要务”,热衷于招商引资、上项目,对民生问题不够重视,把群众中特定群体的合理利益诉求当成了“杂音”,民意、民怨难以入脑、上心。另一方面,在现行体制下,一些基层政府和干部有“唯上”的压力,却没有“尊下”的动力,只要事情不“闹大闹炸”,就难以认真倾听和有效解决群众诉求。

  更有甚者,由于各种原因,还会出现对上访人群采取拉扯、推搡、驱赶等“高压”现象。由于与上访人发生这种“身体接触”的多是公安民警,警力介入极有可能使矛盾激化,群体性事件或不可预测的局面随时可能发生。因此,在面对信访人群时,慎用警力,慎用强制措施,严格依法办事,不出格,已显得尤为重要。

  在破除群众利益诉求的体制性梗阻、构建民意表达机制上,只要有决心、有气魄,办法总会有的。个别地方目前已在这方面作出了积极探索。除此之外,领导干部如何锤炼素质、提高执政为民的意识,也是至关重要的一环。建立服务型政府,树立起服务意识,不是贴贴标语、喊喊口号就能实现的,而是需要执政理念的根本转变。这是一个长期的自我认知和角色定位的过程,尤其需要各种相关的、配套的制度建设。

(2009年第28期《瞭望》范春生)
(摘自学习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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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09-11-23 23:3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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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1-24 01:03:28 | 显示全部楼层


物权法何以不敌“房屋拆迁条例”
2009-11-23 01:40:36 来源: 新京报 【共有评论 2 条】
央视曾将《物权法》比喻为“一个被拆掉引信的手榴弹”,形象地说明了它的无力。要解决拆迁纠纷,就必须正视拆迁中的巨大地方利益

 ■ 观察家 12_15835_65eec4cef6db8fce8ca58917f8f9efff.jpg
资料图片

 
上海市闵行区一户主,不肯在明显低于市场价的拆迁协议签字,结果遭遇强制拆迁。女户主称当地政府侵权,官员称其“脑子别住了”。面对强拆队伍,女户主用燃烧瓶抵抗暴力拆迁,但终是螳臂挡车,无济于事。几小时后,房屋最终被推平。

 
上面这一幕,在11月22日的央视“经济半小时”节目中,被以影像的方式原汁原味地呈现出来。但其实,这件事本是旧闻,半年前就有平面媒体详细报道过。如今旧闻重又成“新闻”,半年前的这起“拆迁大战”再度成为舆论焦点。这一事件背后的法律冲突,至今仍未解决,“旧闻”的新闻价值仍然存在。

 
就说这起拆迁纠纷,有政府官员手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为强拆依据,被拆迁户则拿着《物权法》与政府官员争辩论理。从表面上看,这起事件是被拆迁人和拆迁人之间的激烈冲突,内在的冲突更发生在行政法规与法律之间。比如,《物权法》规定的征收、征用主体只能是政府,但条例规定的拆迁人却可以是开发商。又 如《物权法》属民法领域,侵犯物权自可寻求民事司法救济。而“条例”则过分依赖于行政权,行政裁决是给被拆迁人的常规救济管道,这使得拆迁人常常拿着行政裁决逼迫被拆迁人就范。

从立法位阶上说,这样的冲突本不应发生。法律优于行政法规是一般原则,既然“条例”与《物权法》相冲突,低位阶的“条例”自应归依无效。拆迁属于土地法律关系范畴的法律行为,在法理上,属于《物权法》领域。所谓的拆迁补偿协议实质是民事财产关系的调整,属于民事基本制度中的合同法律关系对当事人双方权利、 义务的规定。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民事基本制度”和“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只能制定法律。也就是说,行政机关无权以制定行政法规的形式,干预合同的订 立或强制性处置公民的私有财产所有权。



 鉴于此,立法者在《物权法》通过之初,也同步启动了包括“条例”在内的配套法规的修订,但由于地方政府的反对等原因,至今没有完成。当《物权法》不足以保卫公民私产时,类似被拆迁人以燃烧瓶对抗外来的非法侵犯的激愤之举,也就难以避免。



 
央视将《物权法》比喻为“一个被拆掉引信的手榴弹”,形象地说明了它的无力。其实,以明确所有权的《物权法》,并非可以当然担负起拆迁纠纷终结者的角色。 一个基本的判断依据在于,早在《物权法》之前,宪法就已经确认了国家保护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但片面强化拆迁者的行政强权的“条例”,依然在现实中弱化甚 至架空了被拆迁者的私权。




 拆迁纠纷的症结正在于此:私产不但应受宪法和法律文本的保障,这些宪法和法律原则更应被行政法规贯彻。一个是现实中处于绝对优势地位且有强制力保障的公权,一个是空有宪法文本保障但失却具体保障措施的私权,如何能达成平衡与和谐?于制度上追根溯源,首当其冲的就是“条例”的合宪性与合法性问题。




 要解决拆迁纠纷,就必须正视拆迁中的巨大地方利益。为此,《物权法》急需装上“引信”,这个“引信”就是“条例”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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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析指部分官员患上"信息公开恐惧症"损政府形象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11月9日电 中国当前政务公开水平已明显改善,但往往赶不上公众胃口的迅速扩大;个别部门或官员害怕信息公开,处处遮遮掩掩,患上“信息公开恐惧症”。最新一期《人民论坛》刊载系列文章,剖析“信息饥渴症”。文章指出,网络时代,信息的不及时、不公开,“犹抱琵琶半遮面”,将使基层政府自身形象很快被妖魔化,给政府的合法性带来致命的损害。

  网络对官员的影响

  文章说,信息时代,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中国网民数量急剧增加。根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今年1月份的统计数据显示,中国网民数量已经达到3.6亿,居世界第一。与之相伴生的是,互联网在民主参与、直接性、公开性等方面都达到了现代政治所能要求的最高程度,网络政治尤其是网络监督给现实政治尤其是基层官员带来了严峻的挑战。

  网络的监督实际上是群众对官员的监督,是公民社会和公共领域不断走向成熟的标志,是“以社会制约权力”的思想和原则得到真正落实的具体体现。以前要求官员要接受舆论监督、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互联网的出现为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社会监督提供了条件。但这种监督并不意味着对司法程序的干涉,而是一股推动相关部门批露真相的力量。

  然而互联网监督这把双刃剑也有一些不可回避的缺点。互联网作为一种信息能够在瞬间生成、瞬间传播、实时互动高度共享的交互式传播媒介,也存在着一些捏造事实和造谣诋毁的现象。一些网民用感性代替理性,论点满天飞,但普遍缺乏论据和严格的论证,故意曲解对方意思进行偷梁换柱,再进行网络“轰炸”。由于信息的变异性,是新信息诞生最好的温床,一旦有不利于政府的负面消息出现,很快就会出现爆炸效应,信息串联作用就会使得负面舆论或消息占领整个信息传输通道,对社会有很大的离散作用。

  为何害怕将信息真面目示人

  文章称,分析“信息公开恐惧症”现象不难理解。一方面民众的公民意识开始觉醒,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诉求和愿望日渐强烈;另一方面,新兴媒体和信息技术的空前发展,也使得技术形态的社会功能和结构发生新的变化。在这两方面因素的共同作用下,部分政治权力、经济权力、主流意识形态权力必然会走向保守,自觉不自觉地为其既有存在进行辩护,设法逃避社会大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维护其既得利益和地位。这样,社会、民众和媒体不遗余力地探求真相,而某些地方政府和官员则自觉不自觉地走向严防死守,明暗兼有地玩起“捉迷藏”。

  文章说,这不是一场游戏,官员财产申报、政务公开、党务公开、干部任免公开、问责官员任用公开等等,每一件事都和中国的民主法治建设进程息息相关,关乎社会公平正义,关乎党和国家的改革大局。如果个别的地区和部门真的患上“信息公开恐惧症”,那么很难想象,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能够在这些地区和部门如期如愿进行。

  官员如何应对网络挑战
  文章指出,要建立及时进行信息澄清或回复网民的反应机制。要密切关注重点网络、重点论坛、重点博客的动态,建立及时、快速的反应机制,及时进行信息澄清和回应网民的质疑。其最大的作用可能就在于,真实的声音占据主流传播渠道,流言也就失去了市场。



  要重视学习互联网知识,提高领导水平和驾驭能力。越来越多的信息表明,重视学习互联网知识,提高领导水平和驾驭能力,已经成为时代的要求。对今天的各级党政官员来说,网络既是服务民众的新平台,也是体察民情、倾听民声、了解民意、集中民智的直通车。

  要转变观念,不能将网络视为洪水猛兽。政府官员应主动出击,争取占领网络正面舆论阵地、树立官员良好形象。各类官员开博客也可看为是一种有益的尝试。建议各级基层官员主动“触网”,构建“直面群众”的一种权利与权力的对话机制,通过网络问政平台听取市民心声。并且要求相关部门定期出网络问政简报,对有建设性意见要听取,对一些受误导的信息或意见要及时在网上予以澄清。

  要加大立法力度,限制无序混乱的网络监督。现实世界中的法律法规有些不太适用于虚拟世界。应建立法规来规范网络行为,对明显的、有侵害性的网络行为通过法律进行规范。

     出处:
    http://www.chinanews.com.cn/gn/news/2009/11-09/195375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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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主网上留言:

       高法行政审判庭:

       打造阳光政府、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法治国家的必由之路,充分公开政府信息已成不可阻挡的历史潮流。《高法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体现了执法为民和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精神,可喜可贺!


       现对《征求意见稿》中的第十三条有关内容提出以下修改意见和建议:

       一、《征求意见稿》第十三条第一款中“被告在诉讼中公开了政府信息,原告不撤诉,或者判决公开政府信息已没有实际意义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确认被诉行政行为违法”,建议在“行政行为违法”前添加一个“原”字。

       理由:与《高法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即“98条”中第五十条第三、第四款规定精神准确对接,避免产生歧义。

       二、《征求意见稿》第十三条第三款“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可以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判决被告公开可以公开的内容”,建议修改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包含确有实据、依法不予公开的内容,可以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判决被告公开可以公开的内容”。

       理由:体现以人为本和依法行政,防止以言代法和自由裁量。

       以上意见和建议供参考、盼采纳。

                                             江苏省连云港市退休人员:
                                                                  成以公  杨光杰  滕雄飞
                                                                                二00九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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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尊敬的高院法官:
      
       请问:如果政府做了违法的事,我们该怎么办,比如始于1958年开始的“经租房”事件,由于当时政府有困难,借百姓之房以解燃眉之急,我们可以理解也作出了支持,但后来发展的结果却出人意料,多数地方政府采取了“赖账”的态度,五十年过去了,不管我们怎么要求,他们就是不予理睬不予归还,现在新物权法也已颁布了(其实建国后的第一部宪法就已明确规定:国家保护人民私有财产的),所以可以肯定的是,某些人制造的“经租房”事件,本身就是违宪的,不归还就更是执法犯法,这样做的政府怎能取信于民呢?况我们家的房子本来也是在新中国成立后的1953年才购买,我们的家庭也是新中国的烈士家庭,亦是辛亥人士,中央政府不是一直强调“不让烈士家庭流血又流泪吗?我们应该怎样去理解中国法律和政府的承诺呢?我们希望高院能给我们一个可以接受的解答。


       谨此致谢! 顺颂
                        泰安

                                      香港市民:兰俐伟 、傅必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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