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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陆民

“经租房”业主声明 中共大陸列为顶级屏蔽的惊天黑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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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6 20:39:5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针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的建议

1216,我们近三百名公民给全国人大法工委和国务院法制办发去了支持梁慧星委员和北大五位教授的意见。与此同时,我们又从媒体上了解到,国务院法制办在这一天里所组织的研讨会是讨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虽然我们不了解所讨论的具体内容,但仅从标题上看,就发现有重大的疏漏,因为只提到征收房屋而没有提及征收土地(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而“征收土地”正是几位教授的意见书的精髓所在之一。

众所周知,自1988年制定了土地出让转让制度以后,除了在此之前的祖产以外(有政府在1949年至1966年之间颁发的房地产所有证),证明我们产权的有两份证书,一为房屋所有权证,一为土地证,后者的全称是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使用权可以转让,可以抵押,明码标价,它是和房屋绑在一起的业主私人财产,开发商向政府交纳的土地出让金在售房时分解到了各个业权上,所以才有若干年土地使用权之说,和后来的无限期使用权规定(注:根据《物权法》第149条,住宅的土地使用权已经变为自动续期,即无限期)。在以后的岁月当中,我们拥有的不仅是使用土地的权利(此权不需要以一份证件证明),更是土地的财产权。因此,且不说在久远的将来该财产权的命运如何,我们首先要考虑的却是它在近期内的安全。有一点应该清楚:1988年以后的私人房地产是政府通过开发商之手卖给大家的,已经卖出去的土地财产不再是“国有”,而是业主个人所有,也因此政府在为公共利益征收时,必须要把它再买回来,和房屋一起收购。所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的名称和主旨都是不对的,是违反《宪法》和《民法通则》的。

另外,我们在网上搜索了一下,发现长沙市早在今年七月份就制定了一个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规定,其第五条表示:拟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后,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区征收实施部门提供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等资料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发布公告。”在这里,实质为土地财产权的土地使用权先被政府强制性地且无偿地“收回”了,然后再谈到房屋的征收。在地权已经被消灭的情况下,怎么可能保护我们的房屋呢?又谈何无论是有限期还是无限期的财产权利呢?也又谈何城市祖产(其土地非出让取得)的永久财产权利呢?这份财产岂不是随时随刻都可能丧失吗?这正是我们目前所担忧的,因为在这一点上,这份正在制定的将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与上述长沙市的规定是完全吻合的,也与早就应该自动废止的现拆迁条例的本质是一致的。


房和地的权利是一致的,这不单是普通的道理和法理,也在很多现行法律法规中做了表述,例如“担保法”就规定:抵押了土地就意味着同时抵押了地上的房屋,而抵押了房屋也意味着同时就抵押了房屋下面的土地。因此把地权强制性地先行“收回去”的举措是完全说不通的。


一般人容易理解宅院的地权,却不理解楼房单元的地权。事实上,楼房单元所体现的地权是分摊的,它的重要性并非体现在分摊后那极小的面积上(写在已经颁发的土地证上),而是体现在它的权利上。

综上所述,我们建议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改为“城市土地征收法”和“城市房屋征收法”,或者就叫做“城市不动产征收法”。

再有就是对“旧城改造”的定义。通过媒体相关报道中的零星透露,我们得知有人提议把“旧城改造”放在“公共利益”之列,也有人强烈反对。而我们则是属于后者的。要知道,十几年以来,经过不断的“旧城改造”,中国大地上的被明文规定应受保护的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街区已经所剩无几。在一个有五千年历史的文明古国里,老房子和老街巷竟已经变成稀有动物。当我们站在这近二十年里匆匆长起的水泥森林中时,竟感觉自己国家的历史还不如美国的历史长。到了目前这种地步,保护旧城,抢救中国的历史文化遗产,事关中华民族的文化安全,这才是首当其冲的公共利益,而继续进行旧城改造”,则恰恰是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的。今后如果要改善旧城的基础设施等,只需把它纳入正常和日常的市政管理工作范围内,而至于组成旧城建筑的每一个单体宅院,则由私宅业主及其它使用者自行修缮即可,政府部门和开发公司不必介入。


最后重申:我们不认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的名称和主旨,感觉它是现拆迁条例的翻版,我们希望制定一部“城市不动产征收法”,让“拆迁”两字永远不再回到我们的墙上,让公民的私有财产真正得到保护。

20091224

签名:
()

  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规定


日期: 2009-07-29 作者: 来源: 长沙市政府门户网 【字号 小】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行为,维护被征收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定。

第二条本市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国有土地上符合公共利益的建设项目需要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工作规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工作部门(以下简称区征收实施部门)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

       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之前,区征收实施部门应对拟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租赁、用益物权、抵押、查封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并与房产、规划等相关部门予以核实,相关部门和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条拟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后,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区征收实施部门提供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等资料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发布公告。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应载明征收目的、征收范围、征收实施部门、征收实施期限、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

第六条被征收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条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在征收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不得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不得买卖、析产、租赁、抵押房屋。区征收实施部门应及时通知建设、规划、房产、工商等部门停止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办法》、《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若干规定》、《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有关标准的决定》等规定的方式和标准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安置。

第九条区征收实施部门应向市拆迁办申请组织项目分类评估,市拆迁办应按《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和《湖南省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规定》组织实施。

房屋征收的估价时点为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第十条区征收实施部门根据分类评估价格和调查核实的情况,拟定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在征收范围内发布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征求被征收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被征收人和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的,区征收实施部门应按规定组织听证,市拆迁办应当参加听证。征求意见公告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区征收实施部门应对被征收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进行研究,确需修改的,应予以修改和完善。

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应包括:法律依据,征收范围,征收实施步骤,被征收房屋产权详细情况,具体的征收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征收补偿资金的落实情况,安置用房及周转用房的情况,征收实施期限等。

第十一条区征收实施部门将修改和完善后的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报市拆迁办批准,并提供如下资料:

1、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及相关资料;

2、被征收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采纳情况,举行了听证的还应附加听证笔录;

3、征收补偿安置资金或安置用房、周转用房证明;

4、征收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管理资料。

区征收实施部门根据批准的方案在征收范围内发布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征收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在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前足额存入征收补偿专用账户,专款用于征收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并接受市拆迁办监管。未足额存入的,区征收实施部门不得发布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

  市拆迁办应当根据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情况及时监控相应数量的资金,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被征收人应当在征收实施期限内,依照经批准的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与区征收实施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腾空房屋,完成搬迁。

  区征收实施部门应当在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协议报市拆迁办备案。

第十四条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征收实施期限届满,对于仍未达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需要下达征收补偿安置决定的,区征收实施部门应按如下程序办理:

1、区征收实施部门依照《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和《湖南省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规定》规定的程序,申请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分户评估;

2、区征收实施部门根据分户评估结果,拟定分户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书面告知被征收人;

3、区征收实施部门申请市拆迁调解,并提交拟定的分户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分户评估报告、协商笔录、补偿安置资金证明、安置用房和周转用房权属证明、被征收房屋产权产籍等相关资料;

4、市拆迁办应当在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组织调解,调解不成的,区征收实施部门向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区人民政府下达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决定。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决定应包括下列内容:

1、被征收房屋及权利人的基本情况

2、征收的依据和理由

3、征收补偿安置的价格和方式

4、搬迁期限

5、告知当事人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途径及期限;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被征收人和利害关系人对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区征收实施部门依照本规定已对被征收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征收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征收的执行。

第十七条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区人民政府责成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强制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实施强制执行前,区征收实施部门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八条 2007101日至本工作规定执行前已核发了《房屋拆迁许可证》且属于公共利益的建设项目,尚未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可以按本工作规定的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971日起施行。


附件下载:  


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规定1.jpg

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规定2.jpg

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规定3.jpg

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规定4.jpg

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规定5.jpg


           万人网上签名:撤消《拆迁条例》并制定《土地征收法》和《房屋征收法》


请版主勿删我帖子,谢谢了!


  声明:本支持几位教授上书的签名由中国文化遗产保护十大杰出人物、城市祖宅业主的代言人、土地与房屋产权法律方面的权威人士发起,并已将以下意见和采集到的近三百个签名提交给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现我们希望续签,因此发起网络签名倡议,希望得到众多网友的支持!
  不管结果如何,我们应当让相关部门和社会上听到我们普通民众的声音!
  您只要在回复留言中写上您的所在地和姓名即可。

    要求撤消违宪的《拆迁条例》 制定《土地征收法》和《房屋征收法》联署书

  作为拥有房产的普通公民,我们强烈支持沈岿、王锡锌、陈端洪、钱明星、姜明安五位教授向全国人大常委员会提请审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建议书,但其中也有另外的意见。
我们与五位教授们共同的意见:
1,希望依据《立法法》第90条第2款、第87条、第88条之规定,请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条例》存在的与“与上位法冲突”的问题进行审查,如确认《条例》确实与宪法、法律相抵触,应依据《立法法》第88条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予以撤销。
2,希望尽快出台“土地征收(包括土地所有权征收与土地使用权征收)办法”。
我们另外的意见:
  教授们的意见是撤消《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或予以修改。而我们则认为该条例本身整体违背大法,无修改的必要,只需撤消。也不应制定“房屋拆迁法”,而应制定“房屋征收法”,并且房屋征收要与土地征收一并进行。由于在征收过程时对私人财产已经收购,财产已经转移,就不存在对“房屋拆迁”进行规定的必要了,因此时业主已迁,只剩下房屋建筑的拆除工程了,“迁”的对象已经没有了,只有拆的对象了。


2009年12月10日

后补于2009年12月11日:

 今天我们看到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梁慧星教授在“新京报”对其的采访中表示:“根据2004年出台的宪法和2007年出台的物权法,“拆迁条例”当然就自动失效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只要表个态即可,无须再做调查。国务院应该立即废除拆迁条例,尽快制定征收条例。”我们对此非常认同并表示强烈支持!我们强调:“拆迁条例”应该马上废除,而不能予以修改!

部分已有签名:
北京
韓大钧 王少华 孟庆阳 张 艳 王惠民 马立民 周福华 杨晓华 王小茹,等等
  我们会将所有签名提交给全国人大代表,为了方便我们采集签名,最好请按以下格式用签名来回复:
     所在城市:姓名
     后面可以加上你想说的话
   为了尽可能获得更多的签名,希望大家广泛转载!并把转载链接或者签名发至邮箱

lifengmds@yahoo.com


希望大家多多支持!

  现在法制办已经宣布废除现行拆迁条例,这是好消息!但是新的拆迁条例会不会换汤不换药呢?这是极有可能的!况且再出一个新拆迁条例只不过是对社会大众的一 次小小的妥协和让步,拆迁只不过是换了一些流程而已,而人民的房地产所有权在强大的公权力面前依然得不到合法保障!我们强烈要求制定《土地征收法》和《房屋征收法》,以最大限度地保护私有土地财产权,还司法公正予天下!


万人网上签名,现在的人数还远远不够,希望大家团结起来,顶顶顶!

如您不了解不断发生的暴力拆迁,可看看最近轰动全国的唐福珍事件:

http://news.hsw.cn/system/2009/12/06/050380541.shtml
http://news.sohu.com/20091203/n268635575.shtml
还有“手持燃烧瓶的勇敢女人”:
http://www.infzm.com/content/38292
也可以在百度搜索 “拆迁”的相关新闻。

前面发的帖子被删了,下面的我存下来的一部分签名:


广东佛山: (略)
张家港:    (略)
浙江湖州: (略)
苏州:        (略)
汕尾:        (略)
北京:        (略)
湖北宜昌: (略)
深圳:        (略)
福建闽清:  (略)
上海:         (略)
长沙:         (略)
湖南郴州:   (略)
杭州 :         (略)
内蒙古:         (略)
安徽潜山:      (略)
☆☆☆


强烈支持!!


给自己顶一下!!~~~


支持违宪的《拆迁条例》!保护老百姓的合法权益!老百姓盖几间房子容易吗?!那可是一辈子的心血啊!说拆就强拆,又得不到合理的补偿,这个社会公平吗?!


支持!!!!!!!!!!!!!


顶而不懈~继续努力!


兰州哭的不是寂寞,是真的思念啊


我也想了解,谢谢发帖的人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应该马上废除,而不能予以修改!


支持违宪的《拆迁条例》!保护老百姓的合法权益!老百姓盖几间房子容易吗?!那可是一辈子的心血啊!说拆就强拆,又得不到合理的补偿,这个社会公平吗?!


利益是百姓的,是政府的?百万人口的大城市和这个百万人口的政府的发言的谁的声音大?三个代表???第一好像是代表最广大人民的利益吧!


支持!


还有更惨的。我是山西省晋中市昔阳县三都乡三都村人。我们这开发商挖露天把房子都塌了没人管。最后就是强行个你点微不足道的补偿,或者把你的房子挖的到处是深沟你又不敢住,最后你还的那人家的钱搬出去。村到县没人给你做主。惨啊。人家拿钱把政府都买通了。宅地是一分钱都不给你拿街门院墙。水井别的都不给你钱。真的希望有关部门管一管。要不会出人命啊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10-1-6 20:4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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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6 21:06:21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经租房产权人告全体国人书

     
    亲爱的全国各界同胞,我们刚刚送走了艰辛多事的2009年,又迎来了前途未卜的2010年。在过去的一年里,中国人民为维护私有权益所展开的各种形式的抗争可谓风起云涌、如火如荼。当今中国大陆侵犯私有权益的现象实属司空见惯,以至于连顶级权贵们也未能幸免。到目前为止,空气尚无法进行‘特供’,因此顶级权贵们呼吸洁净空气的权益跟普罗大众一样受到了严重侵犯。


     为维护自身私有财产权、为使中国人民的合法财产永不再遭非法侵占和掠夺,我们中国经租房产权人勇敢地站在维权第一线,坚持集体抗争已历十年之久。


    五十多年前,中共政府先是采取动员加强迫的手法,成功地让城市私房主按政府规定,低价出租私有房屋;继而宣布:私房主收取房租属剥削行为并对私有出租房屋实施‘国家经租’(即由政府代替私房主对房屋进行出租管理,政府拿走大部分租金,只给房主留小部分生活费);最后于文革期间,政府乘全国动乱之机,强行没收了城市私房主的房地契并暂时停发了租金。时至今日,中国各级政府竟无耻地宣称‘由国家经租的私有房屋已属国家所有’!


    伴随着人口增加以及公众对住房条件要求的提高,中国城市居民住房紧张与部分人(包括贪官污吏)占有大量房屋之间的矛盾远甚于五十年前。然而,中共政府并未通过‘国家经租’的办法解决矛盾,反而不断疯狂拆迁再盖楼出售,从而造成了房地产市场的巨大泡沫。由此可见,中共政府所谓的‘国家经租’、‘社会主义改造’全部是欺世之谈,其目的无非就是掠夺民财并据为己有!


    各界同胞们,中共政府至今拒绝归还被其侵占的私有房地产。据统计,全国经租房的建筑面积超过一亿平方米,涉及数百万户城镇居民(包括许多敢怒不敢言的体制内同胞)。因此,中共发动的这场‘经租房运动’在侵犯私有房地产权益的范围和程度方面,堪称史无前例。


    中国经租房产权人坚持要求中共政府遵纪守法、改恶从善,及早归还经租房产权的现实意义在于:只有彻底解决经租房产权这一重大历史遗留问题,真正做到物归原主,才能有效避免中共政府巧立名目,非法掠夺侵占公民合法私有房地产的情况再次发生。


    同胞们,中国经租房产权人的跨世纪维权壮举离不开社会各界的鼎力相助。让我们携手并肩,为创建一个平等公正、法制健全,充分保障私有权益的公民社会而共同努力吧!




法官永远的座右铭.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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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10 22:00:44 | 显示全部楼层
私房改造:历史走出的“之”字
发布时间:  浏览人数:160人



文/赵缘

在扬州房地产洋洋洒洒的六十年发展长河中,私房改造是一个极其特殊的话题。发生在建国之初的这场全国范围内涉及面最广、规模最大的新政权对私改造运动,与中国社会回环曲折的历史命运同步,记载着特定年代、特定时期的一段特殊历史。本人作为一名老房管,也是这一段历史的亲历亲睹者,对它的发生、发展以及演变结束过程和其间几个重要阶段,大致有一个比较清晰的记忆轮廓。

第一阶段:给丰屋“减肥”——私房改造运动
1956年,中共中央批转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的文件下达,揭开了扬州对私有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公管运动对私改造的序幕。经过两年时间的酝酿,1958年起,一场涉及面最广、规模最大的对私有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公管运动在全国范围内轰轰烈烈展开。

       20090924161101967_s.jpg

当年1月8日,县级扬州市召开了市人民委员会相关部门负责人会议,研究通过扬州市区房屋普查方案,当月中旬就对市区房屋进行调查摸底。7月6日、8日,普查小组对丁家湾居民私房进行典型案例试点调查;8月,展开全面正式调查。经过普查,当年市区共有房屋面积221.8660万平米,其中出租户5548户,出租房屋面积67.6920万平米,占总面积30.51%;符合改造规定范围内的有2345户,占总数的42.26%,房屋面积为50.8060万平米,占出租面积的75.1%。

同年9月12日,扬州市区成立了“私房改造领导小组”,由韩峰、王炳章、高展、于加一、陈希根、汤英、吴康七人组成。韩峰副市长兼任组长,下设办公室,吴康任办公室主任。与此同时,各个街道办事处也相应成立了私房改造领导小组。分别由街办主任、派出所长、税务、妇联干部组成,各居委会也有私房改造小组。

    20090924161116624_s.jpg    

根据中央文件精神,扬州属于中小城市,对私营工商业者经营性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将前店后作、前店后宅的连家店也纳入改造范围。解放初全市经登记普查工商业户有3765户,其中商业2971户,资本总额216万。由此制定私改三项标准:一是确定改造起点为100平米,超过此起点的纳入改造范围,未超者不改。但如果属于出租房屋,愿意接受改造的也可纳入改造范围。二是工商业、资本家出租的房屋,不论面积多少,均纳入改造范围。三是凡属于非居住性质出租房屋,也不论出租面积多少,均纳入改造范围。

接下来的9、10两个月中,扬州全市大规模全面推行实施私改工作,11月进入尾声,基本告一段落。至1959年1月统计,共接管出租房屋面积50.806万平米,占总出租面积的75.06%,占私房总面积的36.93%;因出租被改造房户2345户,占出租户的42.26%。在这次对私房改造中,出租面积达1000平米以上有13户,500平米以上有86户,300平米以上有131户,100平米以上有1563户,还有不受改造起点限制的有522户。

疾风暴雨的运动过去之后,私改工作并未完全停止。1959-1966年,又陆续接管漏改、缓改房屋若干。如1962年统计接管私房改造265户、1325间;1964年到1966年,又根据扬州市扬房字582号文件,继续对漏改、缓改的出租房进行改造,计229户,2.49万平方米。截至1966年,市区总计改造房屋2700户。

私房改造并非没收充公,国家对已经纳入私房改造的房屋,一律以国家经租形式进行管理。具体做法是,从1958年11月1日起,开始付租息,按原房主房屋质量和生活来源,每月按原租金20%-40%付给原房主定息,对生活确有特殊困难的原房主增加5%-15%定息。这一规定一直延续到1966年10月。根据国家房管部门下达的通知,一律全部停付经租房定息,对确实靠原定息为生活来源的,适当补贴生活费。

第二阶段:人去楼不空——各种运动中的私房公化
1969-1970年,举国掀起知识青年上山下乡运动浪潮。在“我们也有一双手,不在城里吃闲饭”的口号的感召下,不仅大量城市知青到农村安家落户。许多城市居民也被动员全家下放农村。政府房管部门对那些全家下放农村、而城区内有私房的家庭,则采用一律按低价收购形式进行买断改造政策。其标准是:好的砖木结构房屋按13-16元/平米收购,一般的砖木结构房屋按9-12元,再差的按几元钱一平米收购。先后收购私房630户、1533间278厢82披,建筑面积27097.20平米。

    20090924161208896_s.jpg    

与此同时,文革期间一度盛行割资本主义尾巴,对部分出身成分不好的私房户进行改造接管。其中被挤占的有11户,不按政策规定接管的有215户,其中包括华侨错改的29户。

第三阶段:屋归原主——落实私房政策
说到私房改造,有一个事实毋庸讳言,那就是这个概念里其实包含着两个对立统一的内容:早期的私房改造和后期的落实私房政策。

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拨乱反正,改革开放,在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旗帜下,逐步开始了伟大的历史性反省和纠偏。
落实安置下放户:伴随着落实政策,下放户陆续返城。解决这批人当年的房屋遗留问题,最先提上议事日程。

1979年7月,扬州市政府决定“凡1969年以后下放时被收购私房,允许赎回或给予差价,分配住房。”从1980年开始逐步落实下放户回赎私房政策,当年12月28日,扬州市房管局首先提出《关于下放人员赎房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1982年9月25日市政府制发房管《意见》,规定凡在1969年以后因下放被收购的私房,如果还在,可按原价赎回,因拆迁、转卖、改扩建不予赎回,但给予补差价,并另行安排住房。

截至1988年,有468户赎回原住房,195户补找差价,补发价款10.78万,并另外安排住房。本着“系统负责,单位包干”的原则,共安排住房744户,其中由房管部门突击在今凤凰新村地段建造临时周转房以及原782工程(拆三元路、石塔路)砌的周转房,安排下放户228户,面积1.32万平米。同时,各系统安排516户,2.58万平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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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还补偿文革户:1984年,扬州市区成立了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主要处理文革期间对私房改造和华侨房屋的落实政策。自1985年起着力办理文革期间被错改的私房落实政策工作。当年即对文革中被挤占的11户私房全部退还原房主。

截止1990年11月12日,扬州市落实私房办公室共受理审核提出要求303件。对照政策应落实215户,通过多种途径全部解决,退还原房99户,折价处理88户,产权交换15户,其它方式解决13户。其中包含落实处理侨房28户。

清理落实私改户:早在1963年,国家、省及有关部门即先后发文要求妥善处理1958年对私房改造中因扩大化而产生的遗留问题。但历史并没有提供解决问题的时机。在经历了漫长岁月里一次次的激荡、沉淀与澄清之后,这一内涵深刻的民生问题终于再度浮上社会政治的视野。1997年9月18日,市政府正式下文,处理落实1958年房改时错改的遗留问题。扬州房管部门开始组成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开展一系列艰苦细致的追根溯源梳理求证工作。当时的政策原则是:原房还存在的一律给予退还,房屋不存的折价补偿400元/平米。

到2009年,据相关统计,须落实的有2700户,已提出申请的有1600户,已落实的有1110户。

从对私改造,到落实私房政策,走过了整整40年。正是在这一交织着正误悲欣的漫长过程中,一步步检验出了人间的真理,一点点唤醒、启迪了国人在后来改革开放中得以伸张、弘扬的物权意识和人本精神。


扬州房地产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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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10 22:30:23 | 显示全部楼层
哀故宇之多艰:四合院保护权属问题——华新民访谈


1949616日起,北京市人民政府地证局进行城区房地产登记,对民国时已登记过的合法产权,换发新中国产权证状。

1953年,在北京市登记的1192397间房屋中,私产占67.06%

196693日,武昌房地红卫兵通令:……私房改造业主的留用房和凡出租面积在100平米以上私房应立即交还人民……

1980918日,北京市委《关于处理机关部队挤占私房进一步落实私房政策的通知》:……十年浩劫中收缴的私人房屋,根据宪法规定,应一律确认原房主的所有权,把房产归还给房主。

1981627日,官方正式否定文革。

……

看着这些记录,似乎感觉不到它们与北京城古老而安逸的四合院之间的关联,90年代初期四合院的迅速消亡似乎突然之间惊醒了如画的北京城,殊不知,这些有着700多年历史的院落,从建国初期,就已经开始被各种社会动荡慢慢蚕食。今天我们会去讨论四合院上百年的沧桑经历,讨论四合院屋檐的木雕彩绘,讨论胡同中特有的老北京情怀,讨论留住这些四合院会给我们带来什么益,拆掉四合院会给我们带来什么利,可是当我们站在四合院的瓦砾上指点的时候,擦身而过的老北京或许会投给你一个徒然的眼神……

四合院保护忽视的个人产权

当与华新民相坐而谈的时候,眼中的她不是那个传奇的淡棕长发、蓝眼睛的欧洲女性,不是与建筑有不解之缘的名门之后,也不是空叹文化消亡的护道士。她最关心的,是对公民权利的侵犯!

四合院,首先是一个民居,它有主人。现在绝大多数人说保护四合院都不会提起主人,只把关注四合院保护的目光放在四合院的历史文化意义、经济价值上,而完全忽略了其实四合院和其他民居一样,首先是私人的产权。种种泛泛的保护四合院的想法和做法在四合院真正权属被忽视的情况下,太显空虚。

华新民以前的家位于东城无量大人胡同,但现在眼前矗立着的已然不是曾经花园式的宅院,而是金宝街项目之一的香港赛马会北京私人会所,同样的沉默了的还有华丽大厦基座下面的梅兰芳故居。在护卫胡同的的头七年里,华新民目睹了很多居民权利受到侵犯的事例,她在呼吁抢救建筑的同时,也对那些当事人怀有强烈的同情。然而在2004年底的一天,一个从天而降的把她自己和家人也卷进了这个群体当中,她更是攥紧了手中由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房地产所有权证书,这张证书恰好证明着从前无量大人胡同中自家那座已经被深埋的宅院的根属,也代表着邻居们家的根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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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年华新民与祖父华南圭及母亲在无量大人胡同家中

文革中四合院主人遭驱赶

华新民谈到,四合院今天的破败状态和产权的混乱,是与近几十年以来中国各种政治运动有着直接的关联。

1966文革以前的四合院,大多为祖宅继承和私人买卖所得,在私有土地制度(:城市与农村不同,保留着私有土地制度)下自由地生长流通着;到了1958大跃进时代,自住的私人房屋仍安然无恙,但对私有出租部分,政府规定:超过15间的私有出租房屋都要让政府帮着经营修缮,与国家分享房租,称作经租房,即将这些私有的房屋交给房管局管理,每月从房管局收取三分之一的房租。

十年浩劫打开了宁静祥和的四合院大门,大批红卫兵冲杀进来,将原有的四合院主人驱赶了出去,在胡同里的打砸抢瞬间让古老的院落陷入破败,可以说,十年的文化大革命带给四合院的创伤是摧残性的。文革期间,由于所有的私宅被迫交房管局接管,华新民没能回到当时正准备修缮的自住房里,原来出租后来又被经租的房屋也收不到房租了。文革后期华新民随家人暂别北京去往了法国,十几年后归国回来的华新民却怎么也迈不进去自家的门,那里住满了外人。她和家人便耐心地等待着落实私房政策,可非但没有等来这一天,自己的家更是在自己的亲眼注视下轰然倒地。今天,似乎很少有人会把四合院保护和这段历史相提并论。华新民说:现在的局外人、专家和老北京人看待四合院的视角是完全不同的,一个局外人现在站在这些胡同里,面对着破败的状态,以为这就是真实的胡同,其实他错了。我们这些老北京同样感到惨不忍睹,但我们是非常难受,因为文革前的胡同不是这样的,完全不是这样,而造成这个的原因,大部分的解释又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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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革时期,红卫兵拆除清华园牌坊上的题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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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红卫兵砸坏的河南鸡鸣寺影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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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门口墙上挂的电表,标志着目前院内居住的户数

房地产开发与产权证自然失效

90年代后,经济的飞速膨胀使得地产开发的触角伸向了北京古城腹地,说到这里,华新民不禁黯然:最早的(拆迁)应该是92年吧,北河沿那边的拆迁。房主人我认识,到今天手里还拿着产权证呢!多少年过去了,老人家流离失所,房子都已经拆掉了。这样的房主人很多,不是一个两个。南方很多地区的经租房”1997年以后就撤消管理,陆续还给了主人,可是现在北京还有不少地方都没有归还,被告知房子已归公,私人的房地产所有证自然失效。可是产权从来没有转让过,房管局也拿不出这些房子的产权证,当地政府无视四合院房主的产权,单方面将四合院的宅基地卖给了地产开发商,而这些地产商,很多就归属于地方政府本身。于是,地产开发商拿着根本没有宗地号的无效土地证就将挖掘机开进了居民的四合院里,掘进了老北京的历史肌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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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标上字的康有为故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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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合院砖雕与光影相映成趣

从完整的私宅到部分房屋被管理,从文革期间房主被迫走出家门乃至今天的地产开发,四合院在地产利益的推波助澜下走向了几近灭绝之地,而古老四合院里的老北京们,亦离家越来越远。

潘石屹没吃到快煮熟的鸭子

今年129号,前门鲜鱼口胡同区发生了一个挺说明问题的事件,北京市土地局准备对一块拟作为商用的土地进行公开拍卖,拍卖地点设在该土地局的交易大厅内。SOHO中国董事长潘石屹公开表示要竞投这块地,并在SOHO香港公司的上市资料里以非常肯定的口气强调了这块土地非他莫属。然而就在拍卖消息公布三天以后,土地局却突然宣布撤拍了,这其中的缘由,就是因为鲜鱼口被拍卖地段上的几个四合院业主,拿着产权证去质问崇文区政府,怎么可以卖依然有产权的地?崇文区政府于是要求土地局立刻撤拍。由于拍卖的公开性和透明性以及业主们的法律意识,鲜鱼口胡同的土地被幸运地保留了下来,可是北京还有多少被单方面协议出让,继而被毁的四合院,也只有攥着产权证却遥望老宅的老北京自己清楚。

四合院修缮运动

华新民把最近由房管局主导的大规模修缮四合院叫做一场运动,声称这里面腐败得太厉害,以前不管任何人修缮四合院时都要申请一个规划工程许可证,而这次的修缮大多都是跳过一切手续,不分清红皂白,修缮四合院变成了更严重地破坏它的格局。在文物保护的进程中,推广历史文化保护意识固然重要,可是当前的这种现状,对于四合院的保护来说,急需一个立竿见影的措施。当下北京中山会馆的修缮、天津第五大道的修缮,等等,是否是真正意义上的修缮还是打着修缮的名义去拆毁?中国的历史文化还能承受得起多少摧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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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修缮的门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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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化的墙砖和低坑式的院落

迁建新名词粉饰拆毁真相

华新民称:现在出现了一个代替拆毁的词,叫迁建。但是四合院怎么迁建?现在基本都是拆毁了,然后从中取几根木头搁在仓库里,哪天再模仿重建一个,把部分构件塞进去,就是迁建了。他们说是迁建,我都亲眼看着他在那儿拆呢。很典型的就是孟端45号院,这是果郡王府的遗存,保存得非常完好,现在在金融街变成威斯汀酒店了。后来关于孟端45号,他们又发明一个词儿,叫概念性迁建奥运之前,华新民曾亲自到过一些古建筑的修缮现场,问及工人们为什么将依然潮湿的木头用以施工,被告知有时间限制,必须限期结束。说到这里,我和华新民的交流似乎都开始变得滞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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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的孟端胡同45号(果郡王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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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建的孟端胡同果郡王府拆除中

还需一提的是,在北京民族饭店的对面,有一栋建筑从1916年开始发出光彩,那是由詹天佑创办的中华工程师学会旧址。该会以统一工程营造规定制度;发展工程事业以增进社会幸福;革新工程学术,力求自辟新途为宗旨,是中国第一代工程师勾勒中国现代化建设蓝图的地方,华新民的爷爷华南圭曾任副会长。这个会址的存在证明着中国在上个世纪初的改革开放,保留着为中国现代化建设奠基的一批优秀人物的活动记忆,现也已拆除。

如今,还有很多文物建筑在等待着粉身碎骨的迁建,四合院的主人们也怀揣一纸凭证目睹着故居上推土机的过往。在经济利益等因素无孔不入地驱使下,历史文化的物质载体已经再也无法经受来自各方的撕咬而发生着不同的扭曲……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10-1-10 22:4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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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17 00:18:1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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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24 11:06:07 | 显示全部楼层
              历史见证!!!

浙江台州椒江经租房业主

林大刚老先生冤狱已经238天!
截止至2010年1月24日!
  6月 11日 至30日 20天
  7月   1日 至31日 31天
  8月   1日 至31日 31天
  9月   1日 至30日 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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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28 15:22:22 | 显示全部楼层

1949-1980年:尘封的历史

1949-1980年:尘封的历史


      这无疑是一段尘封的历史。所有房子的记忆,都定格在等待分房的煎熬与分房后的惊喜中;而每个人的住房梦,则肇始于房地产的商品化与产业化。60年前及起初的那一段岁月,中国的房子是什么样的?


  █文/本刊记者 张山斯


  1949年8月31日,一位叫王立武的杭州市民致信《当代日报》,咨询了一系列问题:“不知现在是否许可房产买卖?仅够自己住的房子是否也要受到政府的处理?又如何才能辨别敌伪产业和官僚资产,而不致受到查封的影响呢?”王立武打算开设一家诊所,但是租不到房子,所以他只好买房。

  其时,杭州刚刚解放3个月,新中国将在一个月以后才宣布成立,有关私有房产的政府政策尚未发布,王立武的困惑代表了期待在和平新中国安居乐业的所有中国人的心声。《当代日报》的编辑在详细咨询了相关部门之后,在版面上细致地回答了王立武的问题。文章指出,私有的正当房地产,政府准许自由买卖租赁,但要辨明所买或所典房产是否敌伪产业,并澄清“所谓‘分配房屋’及‘住户不缴租’之流言是错误的”。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经历了近半个世纪的战乱,以及频繁更迭的社会变迁形成的贫富差距,造成了大量的城市居民流离失所。1949年的中国,沉浸在获得了伟大和平成果的欣喜之中,而安居乐业的递进需求也被随之激活。如何解决更广泛城市居民的住房问题,成为新政府的首要任务。


  私有房产是否被保护


  为了进一步规范房屋买卖,保障房屋及土地产权人的合法权利,从1950年开始,各地民政局开始办理以户为对象的房地产产权登记。

  住房短缺和质量问题,是二战结束后很多国家所面临的共同问题,新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也不例外。建国初期,经过战争破坏的城市,住房大量减少。而战乱后的人口稳定增长,加大了住房压力,一些城市的人均住房居住面积甚至不到2平方米。除此之外,房屋质量极差。在武汉,1952年有38%的市民居住在棚屋内,在当年对633栋房屋所进行的调查中发现,214栋需要小修,235栋需要大修,25栋极为危险;而在河北通县的35833间房屋中,倒塌破漏不能居住者达10455间,占29%。

  为了缓解广泛存在的住房压力,各地政府一方面陆续征用城市土地,用于建设厂房、学校、疗养院和工人宿舍等项目;一方面在开展公房修缮工作。而在基础工业建设与公房修缮工作的同时,国家对房地产逐步实行更为清晰的接管、没收和整顿的新政策:旧政府和官僚资本的房地产、外国资本在中国的房地产统统被无条件没收;城市私人房地产的所有权被承认并保护;为了解决广泛的住房问题,政府还对高租金和掮客进行了限制和打击。

  在1956年的《杭州日报》上,我们还能读到当时工人们迁入新屋过新年的欣喜之情:“迁入拱宸桥杭州路新建公房的工人戴阿毛,在毛主席像的两旁贴上了一副对联:‘以前栖柴扉,现在住高楼’。”戴阿毛所说的“高楼”,指的是砖木结构的二层楼房,房间面积分12平方米、15平方米、16平方米等几种,而且“厨房设在楼内,使用起来非常方便”。

  戴阿毛们是幸运的,因为他们只是当时能分得住房的少数。

  一个更加客观的历史背景是,新中国建立之初,在中国南方的部分省份,解放战争仍在很大范围内进行,周边的战争威胁仍然一触即发,此后的抗美援朝战争和苏联经济援助的断绝,以及亟待解决的基础工业实力薄弱,都在考验年轻新中国脆弱的经济基础。这个时候,以政府之力大规模建设房屋提供给城市居民居住,是一种不可能完成的任务,而以最低成本解决人民群众最大的住房需求,才是不二的选择。
  这也催生了一个轰轰烈烈的房地产经租时代。


  经租时代


  1958年6月的一天,北京西罗圈一号的市民王大鹏,从房管局拿回了一份与政府签订的“租赁合同”(即经租申请书),与此同时,王家的房契蓝图盖上了“国家经租”四个红字。

  将房子租给政府,然后统一租赁,解决广大人民群众的住房问题,这是好事,王大鹏见证了老北京的战乱与恐慌,对于和平时期的政府决策,有着起码的觉悟。甚至王大鹏只留了3间房自住,其余的90多间房子都“经租”了。

  然而,几天之后,王大鹏还是心疼不已,大量的底层手工业者和无业者涌入他的祖房,原本清净、优雅的院落,变成一个混乱不堪的大杂院。解放前,王家的房子也出租,但租户都是精心挑选过的,例如飞行员、地质工程师,省政府主席的太太等。这栋昔日住过赛金花、徽州状元洪钧的讲究的宅子,从经租时代开始,就再也没有清静过。

  1958年6月10日,北京首都剧场召集了出租15间以上的房主会议,之后全市还有大大小小的动员会。一个月之内,老北京大部分私房的“经租”改造就完成了,6000户私房主与政府签订了合同。

  “经租房”名义上由国家代理经营,但实质则是国家对城市房屋的管制。进行管制的主要原因,则是为了应付城市越来越严重的“房荒”。房荒主要是历史原因造成的。先是抗日战争,之后是国共内战,战火毁了不计其数的城市私有住宅,也使处于战争年代中的人们很少有投资盖房的意愿。新中国建立后,多数城市空地多,空房少,市民居住十分拥挤。

  受农村土改“耕者有其田,居者有其屋”的启发,减租运动盛行全国。也有人认为,城市解放了,普通的市民就可以白住房子,甚至以为可以平分城市的房产。虽然《人民日报》发表了反驳这种论调的文章,但当时的左倾思潮还是占了上风,并逐渐催生了“经租房”的诞生。

  “经租”就是对数量在规定起点以上的私人出租房屋,由政府有关部门统一出租、管理、修缮,并把一定比例的租金支付给房主。“经租”的起点各地略有不同,大约是在100~250平方米之间。向房主支付定额租金的比例,不同地区,对不同情况的房主也略有不同,大约是全额租金的20%~40%。在北京,私人出租房屋超过15间(或225平方米)的就要纳入“经租”。

  至1964年,全国各城市和1/3的镇进行了私房改造工作,纳入改造的私房共约有1亿平方米。

  1956年“国家经租”的城市地产改造形式,从解决城市居民的住房条件方面来看,是一次整体社会的巨大成就,在物质资源匮乏的时代,以现有的资源完成了整个社会的住房问题;然而,“国家经租”也使大部分房地产需求阶层消费意识丧失,政府又对一切房地产的买卖、租赁实行严格的控制,极大地削弱了房地产作为商品交易的属性。自此以后,房地产市场步入计划经济轨道,市场机制逐渐失去了作用。

  公有制虽有利于国家对房屋资源进行掌控,统一配给,但却基本上无法解决“住房短缺”这一紧要问题,私有产权得不到保障使得很多房主不愿出资建设与修缮住宅,甚至为了躲避分房而将房屋变卖、送人,各地的私人新建住宅数量大大下降,这又加剧了住房短缺。这为日后的房地产市场化改革埋下了伏笔。


  文革中的完全公有化


  1958年6月,6000户与政府签订“经租”合同的私房主中,有一个叫马振东的人。他家住鼓楼西大街31号,加上朝阳门外大街146~150号的生意用房,11口之家拥有22间半的房屋。与政府签订“经租”合同后,马家只留4间房子自住,其余都租出去了。

  从1958年到1966年,定期去银行领20%的房租,成为马振东生活的一部分,他也逐渐习惯了这种生活。那时所谓的私房“社会主义改造”,虽然表达了一部分人希望实现“公有”制度的愿望,但与工商业等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改造不同。私房即使出租,仍然属于生活资料,而生活资料并不是1954年宪法中规定的社会主义改造对象。就“经租房”本身而言,也并没有出现过被国家“赎买”或“类似赎买”的事实。“经租房”的私产产权,经过新中国政府登记认定之后,至今没有变更过。

  “国家经租”虽然使大部分私营房地产完成了“私房公租”,但是这个过程在1966年之前还是一个谨慎、科学的过程。而1966年以后,一种更加极端的房地产政策,完全扼杀了房地产的市场行为。

  真正的变故发生在“文革”初期。1966年,刚刚实现了十几年政治稳定的新中国,由于“文化大革命”而再次进入一种无政府状态,当时剥夺一切私有财产的非正常状态下的政府,将社会上的私有房地产一律收归国有。

  1966年8月24日,原来平静下来的生活发生了重大转变。这天,马振东的儿子马吉昌下班回来,赫然发现自家的门框上贴着一纸告示:“限剥削阶级房产主3日内把房契交到西城区房管局,如若不交,后果自负。”落款“西城区红卫兵纠察队”。

  马吉昌立即冲进家门,看到早已六神无主的父亲。“当时我父亲已经吓得筛糠了,面色灰白。”

  “小子,明早赶紧去把房地产证给交了。”马振东对马吉昌丢下这句话。

  第二天一早,马振东哆哆嗦嗦地把两本房地产证交给了马吉昌,马吉昌扭头就跑了出去。等他赶到西城区房管局,看到“人山人海,都是来交房地产证的,争先恐后地交,惟恐交不上。”当时的情景马吉昌这辈子都忘不了。

  两个星期后,红卫兵冲进马家,把马家所有人赶出了那4间自住房,马吉昌住进了单位宿舍,马振东夫妇被赶回原籍。接下来近10年时间,马家都在胆战心惊中度过。而“经租”房主收取的“经租费”也被暂停支付,这一停就将近40年。

  “文革”初期,北京市共“接管”了8万多户房主的私人房产,建筑面积占解放初全部房屋的1/3以上。

  1966年后,由于“文化大革命”冲击,个人所有的少量房地产买卖、租赁完全被取消。在城镇,只有各类政府机关和公有企业才可以投资建房,土地由政府无偿划拨,如需征用农民土地,则将农民转为城镇居民作为补偿。建成的房屋只以极其低廉的租金租给居民。政府、国有企业之间的房地产转移,无需买卖,只需账面划拨。在农村,农民及企业可在自己所在的土地上建房,仅作自用,不能买卖。至此,房地产市场已经消亡,不复存在,市场机制失去了运作的基础。这种状态,一直延续到1978年。


  福利分房


  市场功能的完全丧失,使房地产的供需制度直接进入了完全计划经济的模式,同时也催生了福利分房制度的诞生。在现代房地产市场的商品化浪潮中,仍然有人怀念福利分房的时代。然而,如今30岁左右的人都没有经历过平均化、低工资、票证制的短缺经济,因此也不知道中国的贫富差别出现之前都处于同一个生活水平的起点,更不能体会丧失市场机制的激励下,房地产陷入了半停滞的发展状态。

  虽然有历史长达50年的福利实物分配,大多数人有房居住了,并通过房改购房的方式用较低的支出变成了私有财产,但这些早期建设的住房标准低、配套差、面积小、户型不合理的占多数,已经无法适应日益提高的物质生活需求。

  除了拥挤的体验,长期令城市居民更为焦躁不安的,还有等待。

  从建国以后一直到1984年,住房完全是计划分配。在这段时间里,由于政府坚持以发展生产为先,住房基本建设投资规模有所削减,因此,巨大的住房需求,与有限的房屋供给,产生了巨大的矛盾。那个时候的情况就是每隔几年建一批房子,政府组织建设的,然后就分给各个单位,各个单位再按照打分、年龄、级别等条件分配给职工。在这种情况下,所有的城市居民只能排队等候,而且不是说每个人到时候了一定能够轮上号,很多人都经历了一个非常艰苦的过程。

  据统计,在改革开放前的30年时间里,截至1978年底,全国累计用在住宅上的投资仅为374亿元,年人均住房投资不足10元。当时,拥挤是每一个城镇居民最真实的居住体验。


  消失的房地产业


  建国初期,城市居民面临的不是住房条件的改善需求,而是更为紧迫的基础住房的普众需求,完全市场化的手段解决不了这个问题,计划体制第一次完美地体现了效率的威力。

  然而,从建国初期的认可私有房地产所有权,到经租时代对房地产交易环境的摧毁,再到文革期间对私有房地产产权的剥夺,给房地产市场带来最为直接的影响就是:旧的房地产市场秩序被打破,房地产市场日趋萎缩,机制运行日趋弱化。这种反市场的现象曾经被改革开放以后的地产专家们所广为诟病,在长达30年的时间内,“房地产”这一词汇在报刊和行文中“消失”了,中国不再有房地产市场的概念,有关房地产建设与分配制度,都建立在僵硬的计划经济体制之内,这造成了在30年的时间内,整个国家的城市居民住房条件改善速度缓慢,人均占有住房面积持续下降。


  新的需求,在未来30年内,催生出一个轰轰烈烈的房地产商品化时代。


                                             来源:商界评论杂志 张山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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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29 18:32:01 | 显示全部楼层
  强烈要求归还经租房

[ 114.241.135 ] 于2009-02-11 00:57:38 上帖 [ 发短信 ]  

我和我爱人分别于1970年和1971年参加工作,我们是北京国企职工,我们的工龄合计75年,从参加工作至今单位和社会均没给我们分配住房,现在我们夫妻二人唯一住房是一间使用面积8.4平米的私产平房,平均人均居住面积4.2平米。

我爱人已经退休(每月退休金1454.57元),我没有收入并患有高血压心脏病及脑血栓后遗症,企业编制为自谋职业人员,我们不够申请廉租房的条件也没钱购买政府的“经适房和廉价房”,我们的生活长期依靠亲属救济。

我们从16岁就参加工作,历任国营企业的生产工人,技术骨干,中层干部。勤勤恳恳几十年,我们因为是私房主的后代而没能享受到单位分房, 现在我们因步入老年而食无足银,居无定所,苦不堪言……。


我父辈的自有房产1958年被政府非法的以“经租改造”名义掠为国有财产,50年来已经造成我家两代人生活苦难,文革期间我们曾经饱受摧残,我们现在已经成为新生的社会无产者。

我们的现状根源是错误的经租房政策造成的,现行政策也解决不了我们的住房困难。我们强烈要求归还经租房,强烈要求人民政府真正的依法从政,执政为民,!!!多方面的开创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否则,我们将不顾一切的努力抗争,直到真正实现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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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29 18:39:0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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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翻墙不难, 微软比尔·盖茨:“翻墙”其实并不难  您看,  老太太一跃而过!



近来翻墙不难.jpg



                      有点意思!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10-1-30 10:4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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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2-1 09:32:18 | 显示全部楼层
   历史见证!!!

浙江台州椒江经租房业主
林大刚老先生冤狱已经246天!

截止至2010年2月1日!
  6月 11日 至30日 20天
  7月   1日 至31日 31天
  8月   1日 至31日 31天
  9月   1日 至30日 30天
10月   1日 至31日 31天
11月   1日 至30日 30天
12月   1日 至31日 31天
10年   1月 至31日 31天
10年   2月 至 1日    1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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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10-2-1 09:5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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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2-1 20:42:11 | 显示全部楼层
房地产学习笔记――经租房
                                      长夜百合



从蛮族勇士同学的大作《建国以来土地制度变迁及评价》中发现了一点经租房的影子,就阐开了找了找,看了看,理出初步脉络如下:


五十年代中后期,农村的土改即将完成,而城市房地产方面,也要搞一搞改革,当时认为,出租房屋是依靠资本获利的方式,属于剥削,和社会主义经济有悖,尤其是二房东,更有从中牟利,投机倒把之嫌,尤其诡异的是,居然认为租金不统一也是一大问题。因此,在五十年代中期政府连接发布三个文件,规范了对城市私有房产的处理方法:1、性质和目的:采用国家经租、公私合营等方式,用类似赎买的办法,在一定时间内给予固定的租金来逐步改变其所有制。但是这“一定时间”是多久,并没有明确。2、改造对象范围:“够十五间(自然间)、不够二百五十平方米,或是够二百五十平方米不够十五间者都列入改造对象,予以改造。”其后又于1958年6月20日制定了补充规定,将改造起点有条件扩大至“房屋是一整所或十间以上者。”看到这段文字,我的第一反应是:如果既够15间又够250平方米的,就不用改造了,嘿嘿。3、对租金数量予以固定。扣除某些税费后,根据各地情况给予房主适当的、“固定的”租金。这一数字基本是向租户收取的租金的20%-40%,但在实践中存在低于这一标准的情况。


六十年代中期,部分房主似乎已经开始表现他们的不满,国家房产局致国务院的一份报告中提到了有些房主认为经租房仍然归私人所有,以自己家人口增加、生活困难等原因要求收回房屋或者调高房租,在我们如今看来合情合理的要求,当时房产局却得出了这么一个结论“这些情况反映了私房改造工作中存在尖锐的两条道路的斗争”,结合当时文化大革命即将开始的背景,这种定性会给那些房主带来什么后果,是显而易见的。在同一份报告中,具有法律意义的一句是“凡是由国家经租的房屋,除了过去改造起点定的不合理、给房主自住房留得不够和另有规定的以外,房主只能领取固定租金,不能收回已由国家经租的房屋”。由此产生的后果是,对“反攻倒算”的房主,要教育乃至制裁。


最高院在这段时间也出了一个颇为诡异的司解,它在给广东省高院的一份答复说,经租房房主的继承人对经租房不享有继承权,但是可以继续领取国家的固定租金。如果没有继承权,真不晓得这些继承人领取租金的依据是什么,顺便说一下,在后来归还经租房的时候同样出现了类似的诡异现象。


总之,在这段时间的方向就是确认经租房的性质就是要改造你的私产为公产,所以我们绝不会退你的,潜台词是“我们觉得改造已经结束,私产已经‘变性’了”。不过我偶尔发现了一个1967年3月28日,国家房产管理局《就租息问题给广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复函》,其中提到“原属出租的房屋,只退产权,不负责腾退房屋”。这个回复,承认了产权,实在是非常另类。这是否能够说明当时的国家还有一点犹抱琵琶半遮面,不敢明说公民的私产已经被“改造”走呢?


这层遮羞布居然是在拨乱反正的八十年代被彻底扯掉的。1982年,当时的城乡建设部有一份简报提出国家经租房屋,根据中共中央1966年某文件的精神“可明确宣布属于国家所有。”我找了一下,66年这份文件其实和房产无关,而是一份《关于财政贸易和手工业方面若干政策问题的报告》,其中根据“革命群众和红卫兵的倡议”,决定“公私合营企业应改为国有企业,资本的定息一律取消。”这一本是针对企业的规定在82年化身为改变公民私产所有权的依据,实在甚为牵强。


到1985年,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发布《城市私有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应该是继上述简报之后关于城市房屋的正式文件,但是就是在这份“正式”的文件中,出现了两段矛盾到极点的文字: “对于已经纳入私房改造的房屋所有权问题,国家尚未明确。”“过去凡是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政策规定,已经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一律属于国家所有,由房管部门统一经营管理。” 这所有权,到底是没明确?还是归国家所有?


不太确定政府是否意识到了这一点,总之此后建设部在八十年代又发了若干文件,重点在于强调一切依照以前的文件办,以前的文件已经说过经租房所有权归国家了……就好像那些犹豫和矛盾从未出现过。


在89年和92年,最高院就这方面的问题分别出了一个电话答复和一个书面通知,这两份材料很典型地说明了审判系统在我国的尴尬地位。下级法院在请示中明确提问:房管部门的做法明显侵害了房主的合法权益,法院怎么办?这一请示明确地表达出了经租房事件中上法律与政策之间的矛盾,换言之,是这些政策的违法性、违宪性,而最高院的回答是:这类问题法院不予受理,受理的要驳回起诉,但同时要告知找有关部门解决。


无语三分钟,然后把时间推到九十年代中后期,很多经租房房主开始主张权利,有若干政策开始在“一律国家所有”的前提下开一些特例,北京将若干国民党将领、知名人士的经租房归还,广东等沿海城市则是归还华侨经租房,这种不同也显示了一贯以来的地域特色吧?一笑。在这个过程中值得注意的是,在我目前见到的文件中,所谓归还房屋落实政策,有着和上述“继承租金收取权”一样的诡异状态,即:归还仅仅是确认你的产权,而使用权,原则上还是归属于租房者。即一个所有权人在非自愿的情况下,必须和某些人签订租赁合同,而租金数额、租赁时间等等,全部都不由他控制,这种权利形式,确实非常……诡异。


回头看看经租房至今以来的过程,所有的矛盾都起因于政府关于所有权的指导思想,开始致力于将所有的私产化为公产,而现在则致力于将大部分公产再化为私产。而且,他们想做就做,完全不在乎程序的限制――尤其是在中期。在翻…云覆…雨中,原谅我这个缩写,无数老百姓的生活真的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经租房所有权人显然是最大的和首当其冲的受害者,自己的房子莫名其妙的被拿走达几十年之久,至今尚无说法,更不要提其中发生的种种运动和迫害导致的家破人亡,而部分经租房承租者也同样可怜,当年他们无比信任的国家给了他们房子住,根本不约定租期,后来的福利分房等等也考虑到这一条件,而不再分给他们房子,但是突然某一天,发现房子不是他们的,也不是国家的,理论上,他们应该马上收拾全家老小搬出去,而现在只能去买价格飞涨的商品房……这些问题该谁埋单很清楚,但是ta不作声,于是就出现了诸如产权和使用权的诡异现状。


基于以上的思考,我认为经租房问题整体会朝着逐步确认并落实房主所有权的方向前进,并最终解决。但具体到每一个经租房,每一个房主,还真没那么乐观……



http://blog.tianya.cn/blogger/post_show.asp?BlogID=65001&PostID=10146389&idWriter=0&Key=0


房地产学习笔记――经租房.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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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2-1 20:43:51 | 显示全部楼层
Re:Re:经租房,坚决归还。


“希特勒”掠夺犹太人的财产德国政府都已经归了。“斯大林”苏联”掠夺的俄国的私人房屋1991年俄罗斯政府都归还了他们的后人。所以我们中国经租房一定要政府归还原来财权人。坚持就是胜利。


楼主


搜房网友(过客) 发表于 搜房网 - 北京业主论坛 - 维权阵线


政府有关部门应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经租房进行慎重处理和解决。在全国来说至少关系到几百万合法公民的切身利益,有关部门更应该加以重视,对广大群众的反映更不能充耳不闻、装聋作哑。


现就以下几个问题请有关部门公开答复,也希望各界人人士给予关注:


一、“文革”之初将自住私房没收,经租房费停放,依据是什么?这种“文革”行为是应该肯定还是否定?“文革”后将私人住房产权返还,为什么对经租房不再提及?


二、1958年对公民出租房实行经租并没有约定经租房产权变更这是不是事实?


三、当时宪法总纲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私有房屋的所有权和继承权,什么部门什么人有权可以违背宪法行事?


四、有关部门说,经租房是社会主义改造的重要组成部分,既然“重要”为什么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党中央过渡时期总路线明确社会主义改造是对农业手工业和私人工商业的生产资料的改造,城市工商业者手工业者都安排了工作都有工资劳保待遇,对经租房主有谁给安排了工作?有谁享有工资劳保待遇?


五、有关部门说将经租房没收是根据196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租房不允许继承问题的批复”从而推论出来的。请问法院是审判机关还是立法机关?高法的批复又有什么法律根据?


六、经租房主收取的经租费,是从租房人每月向房管部门所交房租中提取20 % 转给经租房主的,政府没花一分钱就把全国所有的经租房不声不响也不公诸于世的给没收了,作为人民政府怎能如此对待人民,这合乎以人为本的精神吗?他们既不是专政对象也不是阶级敌人,关乎至少几百万人民的房屋产权被剥夺,请问于情于理于法都说得过去吗?


七、1958年的经租房,直到三十年之后的1988年确定产权归公所有,正式没收了,这又是为什么?
八、双手沾满矿工血汗的煤老板们,财产过亿,房产不计其数,都能得到法律的保护,而平民百姓祖辈传下的房产却不明不白没收了,让人无法理解



http://bbs.soufun.com/right~-1~7667/137656976_137657506_1.htm



经租房,坚决归还.jpg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10-2-1 20:5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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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2-1 21:08:00 | 显示全部楼层
如何处置“经租房”?

 
fang 发表于 2006-10-17 8:03:00


上个世纪50年代中后期,很多私有房主以一份内容为“我自愿把位于某胡同某号的房产交给国家经营”的字据,把房产托管给政府统一经营管理。相关部门负责修缮和安排租户,所得房租与房主分享。这种状态的房产,就是今天所称的“经租房”。


1964年以后的一系列政府文件乃至司法解释,改变了“经租房”权属,比如1964年9月18日之(64)法研字第80号《关于国家经租房屋的业主实际上丧失所有权》的批复。


上世纪70年代末起,开始有百姓就“经租房”问题上访。近些年,眼见着问题的核心——大量的“经租房”将随着城市拆迁与改造不复存,争端越来越尖锐。1985年,城建部在一份《关于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中提出:“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一律属于国家所有,由房管部门统一经营管理”。据说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在一份内部文件中规定,凡涉及到经租房一律不受理。


到了2001年,由于南方的华侨要求归还私人房产的声音非常强烈,当地政府在请示国务院之后,开始认真落实。目前广东、厦门、福建、海南等地均已把经租房归还给了华侨,已拆了的赔钱。之后国内业主也自广州开始逐步落实。在上海和南京,虽然落后于广州很多,但至少已承认经租房的私有产权,并体现在当地的《拆迁条例》拆迁补偿中。而这种态度与方案,并不是全国统一的。  


如何处置历史遗留问题?如何让问题成为历史不再困扰今天、明天的人们?


阅读全文 | 回复(6) | 引用通告 | 编辑


上一篇:土地清查风暴拉开序幕 问责地方一把手
下一篇:清华教授斥房产商与人民为敌


Re:如何处置“经租房”?
实话(游客)发表评论于2007-3-15 18:44:00


众所周知,当今城市拆迁就是无耻的掠夺,明火执仗的抢劫。赤裸裸的焚尸灭迹。


个人主页 | 引用 | 返回 | 删除 | 回复


http://www.8888r.com/blog/user/fang/archives/2006/16559.html




如何处置“经租房”?.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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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2-1 21:21:5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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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10-2-11 00:2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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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2-1 21:37:54 | 显示全部楼层
由日本的经租房联想到字号:        发布: 2009-08-14 21:47:20  查看( 435 ) / 评分( 0 / 0 ) / 我要评论(2) 个人分类: 华盖散讲

所谓经租房,就是私有房产由政府经营出租,即政府成为二房东。我原以为这是中国的特产,谁知道去日本兜了一圈之后,才知道原来日本也一直都有经租房。
中国的经租房是从1956年开始,国家强迫部分私有房产交予政府统一经营出租,租金30%左右归产权人,70%左右归政府。从文革开始,政府擅自侵吞了全部租金,1982年建设部又颁发了一个违反宪法和法律的红头文件,强行将经租房收归国家所有,其实就是没收了经租房。中国政府这样做的后果是,从文革开始到改革开放之前,中国老百姓的住房条件不仅没有多大的改善,而且随着人口的增加,住房条件还越来越恶化。而日本的经租房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的,我没有仔细考究,我只知道它至今还在不断地产生新的经租房,并且这些经租房成了政府廉租房的组成部分,租金基本上全归产权人,政府有时还要赔点钱。而中国自1958年之后,就再也没有新的经租房产生。中国政府的这种做法,其实就是杀鸡取蛋。
日本政府虽然没有发什么红头文件强行将私有房产收归国家所有,可是它通过税法将私产收归国家所有的程度并不亚于我国建设部的红头文件。如所得税、物业税、遗产继承税等。你有房产出租,有租金所得,得缴所得税;你有房产存在,得缴物业税;如果下一代继承这个房产,得缴遗产继承税。在日本有种说法:爷爷手上有一幢大楼,到了父亲手里就只有这大楼里的一层,到了儿子手里就只有这一层楼里的一套房子了,其余的基本上都缴税了。可是中国政府靠违反宪法的红头文件剥夺经租房的产权,不仅若怒的产权人,而且还搞得邻里纠纷、产权人维权、信访、上诉等沸沸扬扬。虽然时间已过去50年了,经租房产权人至今还在维权、信访、告状。由此可见,日本政府的做法比我们中国政府巧妙、高明,也公平合理,因为它这是在法律的范围内,因此人们毫无怨言。
日本人习惯上将政府的廉租房叫做“公团”。其实“公团”由多种房源组成,一种是由政府出资建造的住房,这种廉租房首先政府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一种是由私人出资建造的住房包租给政府当廉租房,即经租房,这样政府几乎不需要化一分钱就解决了廉租房的房源问题,而产权人也不用承担房子租不出去或市场租金下跌的风险,因此这是一种双赢的做法。可是我们中国政府却把经租房的经给念歪了,不仅阻碍了中国房地产业的发展,而且还留下了专制、不讲诚信、违反宪法的把柄。还有一种“公团”房源,是商品房开发商将自己开发的楼盘中给政府几套住房抵有关的税费。
日本的“公团”一般通过抽签分配,凡在当地工作六年以上的人,不管他是哪个国家的,都有资格参加抽签。“公团”的租金是按承租人家庭的收入来定的,若一套房子按市场价的租金是13万日元,而政府租给你的租金为5到15万,所以当你的收入高到需要为这套房子付13万元的租金时,你就会把这套廉租房退还给政府,自己到市场上去租适合自己住的房子,或自己买房子住。日本的廉租房制度非常值得我们中国政府借鉴。





http://blog.66wz.com/?uid-105590-action-viewspace-itemid-402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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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2-2 00:42:19 | 显示全部楼层
长沙房产局长万平米石家庄园真相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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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长沙130日电(记者弘轩 )


这几天,一则题为《长沙房产局长老宅建豪华庄园面积近万平米》的帖子流传到全国各大网站论坛和社区,引来无数点击和回复。发帖人尹默三给帖子加注了这样的提示:


  一个叫周忠良()长沙市民做出了一件让常人不可思议的事情。他发现自家房产档案被篡改以后,一直想找长沙市房地产管理局局长理论,但一年来该局局长石长松一直避而不见。最后,周忠良得知石长松是浏阳人,而周曾在浏阳干过知青,周忠良想找到石长松的父母,说自己的冤屈。但他看到石家正在建造一座巨大的庄园。

  正是这个被加粗显示的核心提示为帖子本身赚足了人气和点击,吸引了无数网民浏览和回复。


  那么,周忠良到底有什么冤屈要找长沙市房产局长理论?万平米石家庄园是否确有其事?这个所谓为民请命的尹默三到底是何方人士?记者带着这些疑问进行了深入的一线采访。


  市民周忠良的上访史与房产局长的纠葛结

  20095月以来,长沙市原福星街经租房主汤桂莺、李桂兰的继承人周忠良等8兄妹(周清兰、周若兰、周佩兰、周美兰、周忠良、周宗良、周国良、周晓兰)誓死要回祖屋为名上访,
要求长沙市人民政府处理社会主义私有出租房屋改造遗留问题领导小组(以下称市私改领导小组)退还其1958年社会主义改造的469.05平方米出租房屋。

  记者了解到,上访人周忠良等8兄妹的母亲汤桂莺,原有福星街65号房屋,261.97平方米;上访人周忠良等8兄妹之外祖母李桂兰,原有福星街槽坊巷2号房屋207.08平方米,两处房产共计469.05平方米。根据原始档案记载,改造前均作为非住宅出租,每月共收房租84.5元。

  19588月开始的长沙市私房社会主义改造运动中该两处出租房屋分别于该年10月、11月接受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由国家经租,留房4间。当年长沙市纳入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共6591户,共计建筑面积108万平方米,这次运动是我国社会主义三大改造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据中共中央的决定进行的,政治性强、政策性强,为此中共中央、国务院多次明确其产权性质属于国家所有,不得变动。但这项工作由于历史原因,导致存在一些遗留问题。为了落实党的政策,长沙市委于1990年下发了长发(1990)51号文件,对当年错改的房屋落实政策。

  199212月和19948月经长沙市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称市私改办)审查,结论是:该两处出租房屋是1958年主动接受社会主义改造的,其产权属国家所有。周忠良等8兄妹均表示不服申请复查。20048月上访人周忠良等8人不服市私改办《审查结论》再次申请复查。

  为此,长沙市私改领导小组对信访人反映的汤桂莺、李桂兰私房改造房产情况进行了认真调查核实,并先后五次组织市人大信访办、市人大法制委、市政府法制办、市信访局、市政府办公厅城建处、市房产局、开福区委、开福区政府等部门召开调查复查会议。经长沙市私改领导小组多次严格复查认为:

  1、原始档案表明,汤桂莺、李桂兰两处房屋改造手续完备,原房主均填写了《长沙市私有出租房屋房主接受社会主义改造申请书》,经过了当时的五审批,符合改造政策;

  2、市私改办《关于汤桂莺私有房屋审查结论的通知》认定事实清楚,定性正确,应予维持,并下发了长私改字(2004)13号《复查答复》。

  20095月以来,由于西长街(原福星街)槽坊巷纳入长沙市中山西路棚改项目拆迁范围,周忠良等8兄妹认为这是最后要回祖屋的机会,于是走上了索要祖屋的上访之路,特别是20098月以来,周忠良等8兄妹多次书面递交或上访全国人大、国家信访局、省委、省政府、省纪委、省建设厅、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纪委、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市房产局、市私改办,并在西长街私房周围贴横幅写标语发传单,不准拆迁人员进行正常拆迁,扬言谁拆房就砍死谁,已准备汽油,强拆时要同归于尽。从此,承担长沙市私房改造遗留问题处理办公室的长沙市房产局成为周忠良等8兄妹的主要诉求对象。



http://laiba.tianya.cn/laiba/CommMsgs?cmm=95267‑tid=2716288651176740649 ref=gl-topic-sub




长沙房产局长“万平米石家庄园”真相调查.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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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10-2-11 00:4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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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2-2 21:37:10 | 显示全部楼层
長沙房产局长老宅建万平米豪华庄园 挂其母亲名下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10-2-11 00:3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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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2-3 18:56:57 | 显示全部楼层
wmywmy1957 发表于 城市祖宅业主联盟论坛 2009-10-26 12:33:07

【顶楼】



心在滴血


6月10日东方网搞了场官员秀,由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刘海生与网民交流,主题是:“居住文明、彰显世博精神。”现摘录几段网民的提问供大家欣赏。


网民(经租房维权代表): 刘局,我们有些经租房业主的房子,被政府建设世博园区或配套设施而拆除,令人气愤的是租客得到赔偿和安置,而作为房主(受宪法保护的私有财产所有人)却分文未得。请问,这样的事情你如何看待?


网民(心在滴血): 局长大人,老汉我今年88岁,祖上留下的房子50年前被房管局强行抢去,说什么国家经租,是借用的,产权还是你们的。可是从此灾难降临,翻脸不认人,烧香赶出和尚,房子不归还,租金也没了,这算哪挡子事呀?如今孙子30多岁没房子娶媳妇,我死不瞑目啊!局长大人你可得为我老汉作主啊!


网民(345262) 刘局:申请廉租房我们经租房的后代应该优先,因为我们的祖屋到现在还在为人民服务(而且是无偿的)为什么我们不能享受改革开放的成果呢?!


网民(经租房冤民) 刘局长,我们冤啊,有理无处讲,有冤无处伸。房管局强抢我们的祖屋伤天害利,告天天不灵,告地地不应。官官相护,把我们当作皮球踢过来扔过去,就是霸占着经租房不肯归还给我们你发发善心,向中央呼吁,为上海广大的经租房冤民申冤,尽快解决这一历史遗留问题,为一方百姓造福。


网民(有借不还) 执政为民的目标:“巩固和扩大改革开放的成果,惠及全体国民。”执政为民的理念:“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以上是政府一再标榜和倡导的,可为什么在解决经租房的问题上却发生了与民争利,有借不还,巧取豪夺的强盗流氓行径呢?令人百思不得其介,刘局,你要做个好官,人民会记得你!


网民(落 政) 经租房老百姓心中的痛,吃进去的要吐出来,抢得去的要还回来,强烈要求刘局长为我们作主呀-实在没指望,只能进京告御状!!!


以上是部分网民的提问,可刘局长大人不予回答,继续大唱和谐之歌,粉饰太平。


共产党的阳光雨露何时能滋润经租房业主干涸的心灵啊?



城市祖宅业主联盟业主论坛:http://house.focus.cn/msglist/7050

原帖链接 http://house.focus.cn/msgview/7050/179550510.html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10-2-11 00:4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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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2-8 00:01:31 | 显示全部楼层
       历史见证!!!

浙江台州椒江经租房业主
林大刚老先生冤狱已经253天!
截止至2010年2月8日!

  6月 11日 至30日 20天
  7月   1日 至31日 31天
  8月   1日 至31日 31天
  9月   1日 至30日 30天
10月   1日 至31日 31天
11月   1日 至30日 30天
12月   1日 至31日 31天
10年   1月 至31日 31天
10年   2月 至 8日    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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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2-11 00:22:21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見稿)》的公民建议书



国务院暨全国人大常委会:


近年来,强制拆迁是公民对政府投诉最多的案件,全国各地的上访者,有一大部分是因为强拆的问题而上访。至今不论是在乡镇或是大中城市,全国各地仍常见因强制拆迁而引起的社会冲突事件。并且近来类似事件的发生数量越来越多,公民的财产、权益、甚至生命受到严重危害,已不容政府忽视。


此次“维权网”发出的公民建议书,附上了我们不久前刚发布的《城镇房屋暴力拆迁问题调查研究报告》。报告中提到,在商业性房地产的发展过程中,民众往往在没有足够赔偿的情况下,被强制拆迁。拆迁人员常用威胁的手段逼迫住户及他们的家属搬离居所,例如用殴打、任意羁押或其他骚扰方式。类似的拆迁过程,常有政府官员、地产开发商的员工、以及拆迁公司员工等多方人士的参与,并经常使用过度的暴力。在拆迁过程中,住户常在没有被真正咨询,未得到通知或给予充分的时间准备前,未被详细告知拆迁后的土地用途前就被强迁。住户通常并没有被告知所有参与执行拆迁的人员的单位和身份,有时候强迁更挑在深夜执行。目前关于房屋拆迁的法律架构并没有为受到强迫拆迁影响的住户提供有效的补救办法。


国务院刚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有某些方面是值得称许的,而维权网也赞成立即废除《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但是我们认为,只是废止这一行政法规并以另一稍作改良的行政法规取而代之,是无法解决目前强制拆迁所带来的严重的社会问题和民众不满的。在强制拆迁的过程中,许多拆迁方和地方政府的行为已是公然违反《宪法》和《物权法》等多项法律。


如果政府真的有诚意正视在强制拆迁过程中开发商和官员普遍滥权的问题,政府应意识到民众不是商业发展上的绊脚石,而是有家有口需要谋生的个人,他们的权益必须受到保障,政府有责任保护他们的权益。政府当政的价值取向应该是人权优先,即以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特别是财产权利(其中当然包括住房权)为首要原则。政府应全面调查和强制拆迁有关的法律法规,根据调查结果,修改和制定一个符合宪法与现有国内相关法律以及有关国际人权公约的新法律,以切实保护公民的住房权和免受强制拆迁的权利。要达到这个目标,不仅要改革整个法律架构,更需要改善法律的执行和加强对受强迁影响的民众的帮助。


中国政府在1997年签署并于2001年加入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联合国住房权则是公约中的主要人权之一。维权网参照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经社文委员会)针对强迫拆迁问题的一些指导意见,特提出如下建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应该对中国目前所有跟房屋征收及强迫拆迁的有关法律进行全面审查,尽快对现行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进行根本性改革。尤其是下列几点:


1、应阐明并清楚定义何谓“公共利益”,并且明确规定在何种情况下,土地开发商或政府单位才可以依法强迫住户迁离。应尽可能避免强迫拆迁。就算要执行,也应该只有在相当特殊和严格的情况下,才能驱逐住户,且应尽量减少强迫拆迁范围。


2、应立法或修法保障那些在相当特殊和严格的情况下被强迫拆迁的住户。立法应包括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经社文委员会)“一般性评论”第七条所规定的法律及程序上的保障,尤其是:要确保住户得到足够的赔偿。拆迁补偿要考虑给被拆迁人带来的无形损失(如交通和工作上的损失);要确保被拆迁的住户能获得“有效的补救办法”,也要确保这些补救办法必须要由“能胜任的主管机关”来执行。其中一个重要方面是制度性的改革,以确保司法从政府其他部门独立。被拆迁的公民提出控诉,司法必须介入,法院系统必须及时立案,不能随意“不予立案”。


3、应澄清旧城区房产下面的土地的使用权,以及澄清有争议性房产(例如经租房)的所有权。


4、应立法或修法,依照经社文委员会“一般性评论”第七条的建议:「充分保障房屋现有住户的居住权」。


5、建议在省市一级成立独立运作的具有权威性的“房屋拆迁投诉仲裁委员会”。此独立委员会成员应包括房地产评估师、法官、律师、记者及公民社会成员,并有权力接受和裁决强迫拆迁纠纷。


6、政府部门应退出商业开发领域的拆迁管理,交予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当事人使用法律渠道处理。城市房地产开发的一部分利润,应注入一个由政府成立的“房屋拆迁基金”,用于紧急救济,帮助在房屋拆迁前还未获得适当补偿的住户。


7、中国政府应依法制裁使用暴力、任意羁押、威胁和骚扰等方式进行拆迁的违法人员特别是滥用公权力的公职人员。


8、中国政府应对目前土地征收和拆迁的状况展开调查,允许民间进行独立调查,将最新的调查结果以及详细统计资料送交给联合国经社文委员会。


维权网
2010年2月10日


http://crd-net.org/Article/Class4/201002/20100210224254_198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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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2-15 20:29:10 | 显示全部楼层
囚徒!囚徒!囚徒!


中国老经租房业主囚徒的出狱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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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10-2-22 22:2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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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2-18 23:18:07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发来E-mail:     


        法律专家华新民为网友解答城市业主土地财产权及经租房



华新民简介:香港珠海学院在邀请华新民女士前去做讲座时称她为北京古城的“辩护律师”。华新民是一个中法混血儿,散文作家,其家族已经在北京古城生活了近一个世纪。华新民八年以前开始全心投入北京古城的民间保护工作,从最初单纯的历史文化角度逐渐关注到法律层次,对此做了深入的调查研究,尤其是对包括老城区在内的城市公民土地财产权和对“经租房”的研究,在这两方面她已经被公认为专家,被邀请到北京、南京和香港的大学讲座,也被邀请到一些律师事务所和一些学术机构讲座。她所希望保护的,也是国土资源部一再强调要保护的,是所有的私房主即私有房地产权利人(包括祖产业主和近年的“商品房”业主)的最重要的权利——土地财产权,但这恰恰是被绝大多数人所忽视的。


视频直播:


主持人:各位新浪网友大家下午好,欢迎你们光临新浪的嘉宾聊天室,今天我们请到了多年来一直在从事旧城建筑文化保护的民间人士华新民老师,她为了保护北京的胡同作出了重大的努力,并取得了不少成就,同时她也在关注旧城与旧城以外的业主的财产权问题,今天她在这里在线给网友解答有关城市业主土地财产权的保护,这是被绝大多数人忽略的一个角度,首先请华老师做一下简单的介绍。
华新民:我是一个中法混血儿,在北京的老城里,我的家族已经生活了差不多近一个世纪。我这些年一直在做北京旧城的民间保护工作,在做的过程中我也在研究一些法律问题,尤其是对私人房地产权利的保护,无论是针对祖产老业主的,还是拥有商品房的新业主也是一样,我注意到这是一个整体的问题。里面有一个土地财产权的问题,而土地的财产权我发觉这个事情很多人不太清楚,所以我就想,这是一个盲点,绝大部分人没有注意到,所以我决心想扫盲,扫土地财产权的盲。要知道房子不论是贴在地上的平房,还是挂在半空中的单元房都拥有土地财产权,我希望大家能够了解,另外我对城市范围比较清楚,农村的情况更复杂,我不太清楚,所以我只解答城市业主的土地财产权问题,还有经租房的问题。
主持人:经租房是什么意思?您可以给解释一下吗?
华新民:你们知道,我们中国的城市一直是有私产的,从清代、民国,一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后只是没收了一部分敌产,大部分城市房主仍享有房地产权利。1951年左右各地人民政府都成立了一个地政局,依据民国时候的房契、地契换发了房地产所有证。我们的农村有土地改革,但是城市没有发生过土地改革。后来到了1958年的时候,因为1956年的时候有一个工商社会主义改造,这个改造之后,在1958年那个时代有“大跃进”,在那个时代,当时就提出了要把超过225平方米 以上的私有出租房屋由国家来经租,就是由国家的房产部门统一管理、统一修缮、统一调配、使用,叫经营租赁。当时要求大家写一个申请书,申请把我自己的房子交给国家来帮助管理,比如说原来的租金是100块钱,从那以后可能你拿三分之一,国家拿三分之二,帮你管理和修缮,但产权完全没有发生变化,跟1956年的工商社会主义改造是完全不一样的,虽然当时也有这种叫法,叫“改造”,但仅触及了管理形式,没有触及产权。当时的工商社会主义改造是通过一种赎买,都是订了赎买合同的,而“经租”则是没有发生一分钱的买卖关系,完全不是一回事。正因为是纯粹的私房,所以在文化大革命以后,当然就是一开始没有还经租房,还的是其它的,因为文化大革命是一场劫难,对私人财产先是归还了自住的一部分,还有就是比较小面积的私有出租房屋。但是,这几年来,开始在广东省、福建省、海南省很多地方返还经租房,即超过225平米以上的私有出租房屋,就是这么一个概念。但问题是至今还有许多城市和省份拒绝返还。
网友:土地财产权是什么意思?不是说土地都是属于国家的吗? 华老师您说的土地财产权是针对公民还是针对国家的?公民对国家的土地能够享有权利吗?
华新民:我们先要明白,在1982年以前中国的土地等于是一个公私混合制,我从祖产这块说起就比较清楚了。1949年以后我已经说了城市业主拥有土地的所有权,而且国家也定了一些关于交土地税的规定。后来到了文化大革命,可以说这是一个特殊的阶段,在这时候,当时所有的房地产所有证都要交到房管局去,因为当时有私产就被视为是坏人、罪人。到了文化大革命结束以后,把房子陆续还给了一些主人,落实私房政策,当然现在还有一部分人没有归还。过去自己院子下面的土地就是自己所有,到了1982年宪法的时候就宣布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但是到1988年,特别重要的是有一个宪法修正案,它的第二条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和买卖以其他形式转让土地,不能转让土地的所有权,但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这是什么意思呢?就是说,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买卖,那么我们的土地使用权就从土地的所有权中剥离出来了,这是我们中国很特殊的一个情况。所以土地使用权是可以买卖的,可以上市场,是有价格的,就是一个财产权,土地财产权跟房子合在一起是一个整体的房地产权利,我们可以上国土资源部的网站,点“土地财产权”这五个字,上面写了,为什么发大家土地证,就是保护千千万万人的土地财产权,大家可以看一下民法通则,上面对什么是财产权也有一个很清楚的定义。我们这里的“使用权”不能套用西方法律概念的使用权,不是说借我使一使,这个使用权不是动词,是名词,这在我们中国就是土地财产权。
网友:卖房70年以后是不是就会收归国有了?因为我们国家的土地最高使用期限是70年,您是怎么看待这个问题的?
华新民:实际上在1988年宪法修正案以后,就说了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让是70年,问题便是这样。首先,有这么一个规定,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1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除根据公共利益收回土地的,应该予以批准。就是说除了社会公共利益以外,必须予以批准,因为实际上这个土地使用权只要在结束以前一年提出,就可以这样继续往下续。当然我本人也和很多人一样,认为这个70年限期是不对的,有一天是需要改正的,因为房地产是恒产,但这是后话了。先说这个道理,既然是为了公共利益,那么房子也是一样的,要是说为了公共利益,比如国家收购,和土地其实是一回事,没有必要分开。道理上是不足的,因为房子和土地本身是在一起的,既然都是为了公共利益才可以由国家收购。当不是公共利益时,这个情况就不一样的了,房子和土地一定都要一起安安稳稳放在那儿不能轻易动的。
主持人:就是说不能随便收归国有。
华新民:对。70年这个概念也是八十年代从香港、英国租界这块挪来的,我们原来没有“使用权”这个概念,因为中国很长时间都是土地、房子私人所有,这个概念其实是从外面借来的概念。
网友:华老师,您说的土地财产权与土地使用权的区别在什么地方?
华新民:我刚才讲了,刚才已经回答了这个问题。我见过一些学法律的年轻人,他谈到使用权的时候总是套用西方的概念,我说我们的前题不一样,我们的前题是中国的土地所有权不能买卖,不能机械地套用国外的法律,我们的土地使用权是从所有权中剥离出来的一个独立的财产权。我们的可以转让可以买卖的土地使用权就是土地财产权,这个其实我想房地产开发公司他们都非常明白,比如说在国土局的大厅里拍卖,都是在拍卖土地使用权,那个土地使用权是财产,包括在银行抵押也是。所以说土地使用权在我们中国起码这个概念一定要非常清楚,是物权,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释义”里面也解释得非常清楚,我们自己要非常明白。
网友:华女士您好,我有一个比较具体的问题向您请教。父亲生前有两间临街房,被政府经租,88年落私办给我发了一个通知说不予退还,这个通知都称我父亲为业主,但前两天我发了一个申请,房管所回了一个意见,说房屋已经收归国有。第一,法律的业主定义是什么?第二,房管部门说房屋收归国有合法吗?
华新民:肯定是不合法。因为他们自己在通知上面也写了是业主,业主就是房地产权利人,由于当时“收归国有”的时候是文化大革命中间,我们不能以文化大革命中间发生的事情为依据。我们现在只能是说事实,可能是在50年代的时候有一种比如某一个部门有一种愿望改变这个房子的所有权,但只是愿望,事实没有发生过。文化大革命的时候,我当时记得红卫兵都贴大字报,说如果谁有私房就格杀无论,所以大家都把房地产所有证交给房管局。我们现在近几年来,我这儿有很多文件,从广东省、福建的侨房开始,还有很多城市是这样,到底这房子是公还是私呢,在广东、海南、大同、秦皇岛、还有上海、南京,都承认这种房子为私房,就是超过225平方米 以上的私有出租房屋,而有一些省市则非要说是“公房”。落实私房政策已还的那部分房子就是依据50年代新中国发的房地产所有证,而经租房主都拥有这个房地产所有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是覆盖全中国的,我回答这个问题就是说肯定房管部门不是依法的。
网友:我只有一个红颜色皮的房屋所有权证,从来没有见过您说的那种证,以前说只有房地产商手里才有,那个上面是什么内容?
华新民:我手上有,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使用权证。这个“权”字很重要。无论是祖产,实际上无论是民国时代的,还有60年代的,那时候也有买卖私房市场的。还有既你刚才提的那个情况,是房地产开发背景的,肯定是说82年以后的,就是说我们的现在的商品房,这些当然也都是私房,本子上面写着“私”字,而我们的房地产有红本、房屋所有证,也应该有这个黄本。这个本其实是这样,大家上网查“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它的画面就出来了。
主持人:这里面登记的什么内容?
华新民:我这里有两个,一个是胡同里的祖产的土地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另外一个是商品房的,在北京的一个商品房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里面的内容比如说叫什么名字,座落在哪儿,地号,还有用途,比如说是住宅。还有一个使用权类型,在商品房上写的是出让,因为它的土地权是出让取得的。而祖产在这栏上则是空着的。在这个商品房的土地证上还写着终止日期,使用权的面积。比如说你是在楼里单元房,它就是分摊的使用权面积。还有一个叫做宗地登记表,上面有建筑占地多少等等等等,都有的。
最近我看到一篇文章,是刚刚登出来的。在房地产网上的一篇文章,上面就写到:北京市房管部门准备要给一些经济适用房和已售公房发土地证。上面讲到:在此之前有一些外销商品房有土地证,但在全国来说发土地证不足发房屋所有证总量的三分之一。我见到一些外籍人,他们全部都有土地证,这是我在北京见到的。当时有一段时间分外销房和内销房,现在已经取消这种区别了。在外省很多城市,包括以前的所谓内销房,也有很多有土地证的,也有很多没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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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新民:制定城市不动产征收法 让拆迁二字从中国消失

伴随着征地拆迁矛盾冲突愈演愈烈,拆迁条例的废止已经被提上日程。私人的是自己的,不是通过出让的,是自己自然享有的土地产权,现在用土地产权这个词是比较明确的,这是说的老房子,这些老宅院的土地产权比较容易理解。

    华新民:制定《城市不动产征收法》 让拆迁二字从中国消失
  伴随着征地拆迁矛盾冲突愈演愈烈,拆迁条例的废止已经被提上日程。新的法规制定是否能确保立法公开民主?能否有效地保护公民合法的私人财产权?如何建立产权持有人有效的权利主张机制而避免恶性事件的发生?如何通过有效的立法遏制行政权力而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12月30日,新视角搜狐经济学人月度论坛之“终结强拆之痛”齐聚各方嘉宾,进行了深入讨论和剖析。以下是搜狐财经现场报道:
  华新民(民间古城保护人士 《为了不能失去的故乡》作者):首先更正题目,拆迁条例国务院已经说废除不是修改,这是不一样的概念,现在是要定另外一个法来代替这个法,关于另外一个法,我们最近正在联名写一封信,给国务院和全国人大,现在已经有200多人签名,还再继续签名,这个信是我起草的。
  应该制定《城市不动产征收法》
  现在国务院定的题目,从题目上主旨上看都是错误的,为什么是错误的呢?应该是制定一个《城市不动产征收法》,以后中国大地上就不能存在“拆迁”两个字,因为这20多年来一直是政府、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拆别人的房子,如果真正为公共利益征收的时候,如果说是真的要修建飞机场、铁路、学校,这些是真正的为公共利益,不是表面上为公共利益,而是真正的,要经过民主的探讨的,要事先征求社会的意见,为了真正的公众利益的时候,作为一个私有财产的业主,要征收你的财产,按市场价格来征收,而且资金也得到位,在这个时候征收了财产,人走了房子空着,就不存在迁的问题了,“拆迁”这个词汇本身就不会存在了,到时候就是简单的建筑工程,以后中国大地上不能再有“拆”字写在墙上。
  长沙从今年7月份开始,定了跟国务院的条例名字差不多的条例,我现在把长沙当作活样板,讨论这个草案的时候,长沙市已经有出台了,题目也是一样,也是《国有土地上征收房屋》,这是不对的,上面写的是我先把土地收回来然后征收房屋,那发生的事情就跟以前一样了,跟做原来的城市拆迁条例基本上一种办法。先把土地强行的无偿的收回去,然后再去征收房屋,现在所有的墙上都写的“征”字,我觉得参加讨论的或者说国务院在讨论这种会议的人应该就到长沙去看一看,或者我们广大的媒体就到长沙去看看发生了什么,因为长沙的今天就是明天的全中国。而且那边因为现在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所以拆得更加理直气壮了,今天的讨论会就是希望我们用一个好的法来代替原来的这个拆迁条例。
  要了解地权的历史
  华新民:现在很多人都不太意识到自己对土地的权利,这个地权现在有两点,其实很多人都不太清楚,包括一些律师,他们对1949年以来的历史不太清楚。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做了土改,在农村,但是在城市对于城市土地的私人土地,原来私宅的业主还是继续拥有自己的房屋和土地的私人产权,在1949年8月份的时候就开始登记,把民国时候的房地契换成新中国的房地产,这是各地的“房地产所有证”,这个是南昌市的,还有北京的,在1966年文化大革命以前所有宅院的主人都有这么一个“房地产所有证”,我也是在当年的报纸上找到,1949年到1952年,我看到的是北京市人民政府做了公告,公告上把大家每一块土地座落在哪,名字叫什么,全部都向社会做了公告。而且在50年代初期就制定了交地税的规定,大家都是一直在交地税,很多人都保留了自己交税的单,从1949年到1966年之间一直在交地税的,1978年以后恢复交地税,一直交到1986年底,1987年以后就再没有收地税。
  所以土地的权利,从私人这块来讲,在1972年宪法说到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关于老房子、老宅院的主人,国家也出了一系列的法律规定,说是自然享有,就是从自己的所有权自然享有使用权,这是1982宪法以后,自然享有使用权在1995年关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里面也讲到这个。私人的是自己的,不是通过出让的,是自己自然享有的土地产权,现在用土地产权这个词是比较明确的,这是说的老房子,这些老宅院的土地产权比较容易理解。
  现在再说新买的商品房,为什么一定要先说到地权呢,因为如果不把地权说清楚,所有现在正在发生的事情,包括唐福珍惨案还会继续发生在每个人的头上,所以要说清楚这一点。比如买了商品房,很多人都有房屋所有权证,但是很多人不知道还有土地证,土地证是怎么发的呢,开发商在交土地出让金的时候,卖房子的时候等于分摊给所有业主,住在三层、四层,跟楼座下面的土地是分摊的土地产权,我出了一本书叫《为了不能消失的故乡》,里面其实有大量的内容都是讲这个事情,这个不是我在谈观点,是在普法。这个地权,一般来讲开发公司应该提供一个《宗地登记表》,拿着这个到各区的土地局,拿着自己的房产本换土地证,拿到土地证证明什么,现在说70年,本身就很荒唐,房和地是不能分离的,就算是70年,70年之内这个土地证证明什么呢?不是证明我只是有使用土地的权利,这个权利就是废话了,不用一个证来证明,证明是我拥有70年的土地产权,这是完全不一样的。所以现在网上,包括开发商任志强,老在说什么地租,我说地租的概念不存在,交房租就是房客,交地租等于是地客,业主不是地客是地主,首先我跟我自己的房子有关系,这块土地我是主人。
  让“拆迁”这两个字从中国大地上消失
  华新民:现在说“拆迁”,“拆迁”这两个字我刚才已经说要从中国大地上消失,怎么消失?在拆迁的环节上解决拆迁,那是不可能解决的,早就说过不许暴力可能吗?我们必须从根源上解决。这个根源就是征收土地,说土地所有权也好,征收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一定要有征收土地,就是说你征收土地,等于说征收土地产权,用一个词来表示,征收土地产权和房屋所有权一起征收,在同一时间征收,征收完了以后,都征收好了以后,这件事,后面就不存在拆迁了,以后没有拆迁办公室。
  所以现在要做的,第一,我现在写这封信,就是希望把这个条例的名字变了,不叫“国有土地上”,首先就算是82宪法说“土地归属国家所有”,但是它不是一个土地财产权,因为我买了房,一个是说82宪法之前已经存在了这些私人的房地产,它是我自己所有的,我自己的财产是我的,所以在82宪法之后,我这私人宅院的财产是一直保留在现在的,现在这个财产中间十几年、二十年发生了很多侵权的情况,但是也有一些宅院这些年没有受到侵犯的,还是在市场上继续交流的。这里面侵权的情况,一般的来讲,就是各地一些行政机关的侵权是非常严重的,那就不是我今天来得及说的,这是老房子。
  还有新的房子,新的房子这几年可以看到,前几年刚刚盖的房子就拆掉,为什么?又改了一个规划,又做了一个立项,问题是,我为什么说地权非常重要呢?因为行政许可法已经说了,任何行政许可之前必须告知利害关系人,事先告知,征求他的意见,而不是说通知他我要做这件事,我自己是地主,我是这个楼房的地主之一,或者我是这个宅院地主之一,你要在这块地上做立项或者规划,你要试先征求我的意见,这点是非常重要的。我们不是要到后面那个阶段,已经是既成事实的时候去讨论价钱高不高、低不低,那已经没有用了,因为那已经不是商业利益上的一种谈判,没有,不存在。
  公共利益概念不能滥用
  华新民:所以才有一个特别重要的,在我们这封信里讲,就是说旧城改造,旧城改造不能作为基本利益,我们的历史文化名城都是国家明文保护的,已经没剩下多少了,现在我们说保护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历史街区,这是最高的公共利益,现在什么借口都不能做这件事,单体院落房主人自己修缮。政府就是做做这种普通的市政管理的事情,不用政府和开发商来介入到所谓的旧城改造,实际上很多人都不知道1966年以前我们的旧城还改造什么,多么美啊,现在其实我也认识很多很多的房主人,自己修缮房子修的非常好,修完了又给人拆了。所以本人旧城改造这个词就不存在了,在中国一个有几千年古老文明的国家全都没有了,我们走在街头上觉得感觉上这都是20年以来建的房子,比美国的历史还短,老是自豪自己国家的古老文明,看不见了。所以在今天这个时候再提旧城改造是公共利益,是决不能接受的。
  不要再去谈论“拆迁”,因为拆迁这个话题是一个不存在的话题,要谈论如何制定一个《城市不动产征收法》,还有公共利益,公共利益的界定其实有现成的,不用再讨论了,那些商厦、商圈,绝对不是公共利益,是为商业。而且国土资源部在2001年有一个划拨土地的目录,可以上网查一下,目录里实际上已经非常清楚的把一项一项的公共利益项目列出来了,中国有现成的法,不用去讨论,一讨论过程中什么都拆光了、什么都没有了。
  长沙市发改委网站首页左下角有整个招商项目的列表,招商的那些项目其中有一部分是很必要的,但是有一部分一看就是棚改,牵扯到老百姓房主的住宅区。这些房改的项目,根本全是在做商业,根本就不是公共利益,但是现在此时此刻就在那以公共利益在拆着,所以不管是老的业主还是新的业主,现在都要把自己土地的权利意识提高,第二,征收必须是征收房屋和土地同时进行,而且必须是真正的公共利益,现在你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做这些事情是不行的。
  唐福珍的悲剧不能再重演
  华新民:其实全世界如果说有商人看中了哪块土地,现在的情况是政府先发文许可,然后他再去,不存在什么市场,比如在一块土地上有一些人在这里生存,有他们的房产,他就一家一家去找,说你愿不愿意把你的房地产卖给我,多少价钱,我看中了你这块,如果大家都统一的时候,回过头来他才能找政府,你们的规划是不是可以,才能要求那些许可。
  现在倒过来了,不是说不给商人,其实这种情况全世界都有,你作为房地产商就去找哪些人,如果这块土地上有人不同意的话你就放弃,你就再找另外一个地方去。因为我们绝对不能再把什么CBD商圈,什么金融街,这些东西都是一些有商业利益的,根本不能作为公共的这种东西出现,这个应该结束。
  但是我们现在看到的是大规模的,其实我讲这个事还是很紧急的,我不想等,我十几年生活在这里面,看到周围的人那么痛苦。比如我认识一个人,他家的老人已经去世了,是一个全国政协委员,他去世了他家的老院子马上要遭到强拆,他很着急,如果我们都站在当事人痛苦和焦急的情况下,我想我们不要等待了,一分钟都不能等待了,这种事情还是到处在发生。
  因为过去其实十几年来很多严重的事情都在发生,很多人对唐福珍的事情很震动,其实很多事情已经发生非常严重,如果我们十几年以前已经能够公开的像今天这样讨论拆迁的话,我想唐福珍的悲剧根本不可能发生,早就都阻止了,所以我们需要有一个说话的渠道,也是我今天很感激北大5位教授很大的原因,也是因为他们使得拆迁这个话题媒体可以报道,能够说话了,这是非常重要的。

  ☆  ☆  ☆  ☆  ☆            

              私房主的财产权

    华新民最尖锐与敏感的部分,是她大声地捍卫私房主的财产权,1998年她认识了后来组成“万人诉讼”的骆其春等人,他们首先对开发商组织的拆迁提出了“我的财产受到伤害。”的反对声音。华新民认为:“作为民事主体,拆迁户与开发商是平等的,到今天,我们还觉得‘私’字很敏感是很不正常的,由于过去的恐怖还留着,很多胡同里的私房主无法发出自己的声音。”

    骆其春对记者说:“我买房子时也买了,94年看到拆迁的时候,我就觉得不对劲,地怎么成了开发商的了,而我们房主房被拆了,搬到指定的地方住,每个月还要交租金,一下子什么都没了。我认定这是我自己的东西,绝不能白白交出。当时只是认为商人在侵权,后来95年《城市房地产管理价》公布,对地价进行评估,三四十个人一起讨论,把我们家院子都挤满了,并开始作好诉讼的准备。”

    “1995年到2000年共有33起集体诉讼,涉及西城区、东城区、宣武区、朝阳区、崇文区、海淀区,1995年6月,第一次集体诉讼,金融街地区144户私房主共600多人起诉西城区房地局违法行政,写诉状,选代表,他们先到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再到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同样不予受理。因为在此之前,95年4月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制定了内部的106号文件,规定对因“对人民政府发布的有关区域性建设决定不服提出诉讼的”和“对实施强制拆迁不服提出诉讼的”的拆迁事由引起的诉讼,法院不予受理。”

    骆其春在通县上班,因拆迁搬到丰台区后,每天上班来回需要四五个小时,他说:“发展到万人诉讼是在2000年2月22日,骆淇春、凤晓年、贾则戍、乔均芬、王毅青、刘洪坤、臧林七人代表北京市八区被拆迁居民10357人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行政诉讼状,并交上三大本10375页原告的签名簿,状告北京某些行政部门违法的土地批租北京市房地局行政不作为,二中院收了诉状,但既不立案,也不给裁定书。现在万人诉讼已发展到60个集团,2万多人。而他们背后,是100多万被拆迁居民。”

    律师吴建中在接手美术馆后街22号院诉讼后,才彻底了解了土地权与房屋权在国内的法律沿革,他说:“华新民引入了私人土地权这一问题是有意义的,北京解放后,军队只接管了当时120万间平房中的28万间,其余的90多万间仍归私房主所有,1957年的‘经租’中,房主仍有所有权,只不过由国家拿走与房主共同出租,说是到一定年限,归国家所有。1984年的落实私房政策,仅仅是房产证,没有说土地证,当时国家禁止土地买卖,直到1988年宪法修正案中,才规定用地权是可以转让的,而八十年代末兴起的房地产开发热中发现,北京这么多地,不少都由私房主占有,拆迁部门与房管部门变开始剥夺其有价的使用权,拆迁补偿时,仅计算的是房子的建筑面积。直到美术馆后街22号院诉讼,北京市的法庭才第一次认可土地使用权,并承诺补偿,但实际操作中,仍然是按照老办法,到“万人诉讼”,法庭也承认应该给予私房主相应的土地补偿金,但是没有制定实施细则,所以至今无法给予补偿,而只要不制定细则,立法的不作为就存在着。”

    而华新民正在力争让更多的私房主了解自己对土地与房屋的权利,她说:“事实上,土地国有是1982年以后的事,五十年代初,城镇私房主仍拥有房契与地契,后来换成了房地产所有证,八十年代落实私房政策后,市政府并没有做相应的土地初始登记与土地变更所有权手续,所以私有地产并没有过户到国家名下,20年后,北京才开始登记做‘土地使用证’,但并没有发到居民手中。现私房主有的是法定的土地使用权因为有价,所以便是他们的土地财产。但拆迁时,私房主的权利被剥夺了,而开发商指挥着政府走,一块以旧城改造立项的土地,由有政府背景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取得后,几经倒手,最后拆迁就无法停止,因为许多部门与开发商的利益,其实是在拆迁过程中产生的。”

    她说:“目前,一方面有目共睹,开一条街死一条街,另一方面,北京的胡同每天都在变少,地图每个月都需要更新,我不知道,这到底合理合法在哪里?”现在华新民仍在努力,她几乎是全职投入这件事,这个在巴黎学法国文学、婚后一直当全职母亲的妇女身上,有一种对挫败无所畏惧的韧劲儿,因为受她感动而决计制作四合院与胡同画复原图的邓希成对记者说:“北京城要是保护下来了,应该给她塑个像。”

    他还说:“是今年三月开始画起胡同来的,我写过文章,写得不是太好,还是画画拿手些,起先我只是想把九道湾的形状画下来,我怕把它拆了,希望能保留下来。渐渐地就走得越来越远,从九道湾到南池子,再到复兴门、崇文区。基本上是华新民提供房屋,她打电话过来说哪儿哪儿有一幢好房子快要拆了,得赶紧画下来,我就过去了。开发商挺恨我的,许多房子拆了后他们就说那房子原来怎么怎么破,碰到这种情况,我画的图就起作用了,房子的样子都按原样画着呢。另外也有一些房主找到我,让我替他们把即将拆掉的房子画成画。”

   也许多年后,我们可能忘记了胡同也忘记了华新民,只能到这些画里去寻找北京古城的真相了。

        摘至:记者生涯回顾:华新民

         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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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2-21 12:47:42 | 显示全部楼层
城市祖宅的地权是私人的



                                                          作者: 华新民



祖宅业主的房屋和土地都是自己的,不是任志强所说的“旧地的使用者”,更谈不上“白用”


2009年12月24日,针对即将被废除的拆迁条例,南方周末发表了各方观点,其中有一篇对开发商任志强的采访,以其核心言论“被拆迁者凭什么将国家地租变为己有”为题。在此文中,通过“地租”这个词汇,在城市祖宅的地权问题上,任志强撒了一个弥天大谎,此说同时关系到城市商品房和房改房的地权。必须加以澄清和反驳。


是地税,而非地租


任志强所指的“被拆迁者”,首先是指祖宅的主人。事实上,这些房主人并非客居在自己的宅院里,这些城市祖宅的土地,都是祖上花钱买来的。有的是在清代和民国时期所买,有的是在新政权成立后的1949年至1966年之间所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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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东城区育芳胡同一所祖宅,主人现仍住在宅中。 摄于1950年代 图/华新民


这些私人所有的土地均在管理部门做过登记,有的城市还做过产权登记的公告。比如北京,我就在1949年8月至1952年7月的《人民日报》和《北京新民报日刊》上看到了数百份北京市人民政府的产权公告,涉及数万项登记,有产权人的姓名,有宅院坐落的具体地址。登记后,各个城市政府还向每一位业主颁发了新中国的房地产所有证,房屋和土地都仍是私人所有。同时政府也制定了交纳地税的规定,除在“文革”非常时期外,私宅业主一直都在向国家交地税。地税的性质,在1982年宪法修改之后,根据相关部门的解释,从所有权的地税变成了自然享有的使用权(土地产权)的地税。“文革”后,1978年恢复交地税,到1986年底,政府又发文表示不再继续向私房主收地税,这是政府自己放弃征税,对此,各土地(宗地)权利人没有任何过错,不欠政府一分钱。


可是任志强在采访中讲的并不是地税,而是“地租”。实际上,并不存在什么“地租”,不单土地源于继承的祖宅业主如此,1990年代以来地权来自“国家出让”的商品房也是如此。商品房业主并不是房客,交纳的土地出让金(含在买房的价格中)不是地租,其获得的是名为“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产权。把“土地出让金”等同于“地租”,是在偷换概念。任志强经常买卖、抵押土地,应该比谁都清楚中国这种特殊的“土地使用权”的财产性质。祖宅业主根本不存在交纳“土地出让金”之理,其土地使用权并非来自1988年以后出现的国家“土地出让”,而是来自私人所有权自然享有,这种土地性质在1990年的国土法规字第13号文和1995年国土局颁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里都有规定。即使祖宅转让给他人,新业主也同样不用交土地出让金,1994年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释义”里有全国人大对此的讨论决议。


城市祖宅业主过去一直交纳且今后应继续交纳的不是“土地出让金”,而是地税。祖宅业主的房屋和土地都是自己的,不是任志强所说的“旧地的使用者”,更谈不上“白用”;祖宅业主长期交地税,一直为国家建设作出贡献,绝不是任志强说的“占国家的便宜”。任的这些说法,有颠倒黑白之嫌。


再说何为“有”,何为“用”。这两个字有很深的学问。1982年12月出台的宪法,表面上追认了“文革”当中提出的“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但由于宪法本身肩负的正义使命和道义责任,宪法不是家法,这个“所有”绝不是财产权意义上的“所有”,更不可能构成对已存在的私人土地财产的变更(注:八二宪法的这种表述已经被1988年的宪法修正案所修正,但现在需要字意更清楚的修正)。若“我有”,国家就没有,我“用”的又当然是我自己拥有土地财产权的土地。这里所说的“已经存在的私人土地财产”,不单是指“八二宪法”之前形成的无期限私人土地财产,也包括近二十年来陆续形成的私人土地财产,后者的住宅部分曾经被土地管理法规定了一个70年的期限,但2007年出台的“物权法”(第149条)又规定其可以自动续期,即无限期享有。


今天的祖宅主人的长辈,很多都是昨天的社会精英。正是他们付出的心血和劳动,他们在方方面面的奠基,才有了今人包括任志强本人所享受的现代生活。


商品房、房改房与“地租”毫无瓜葛


我们买商品房时,应该获得两个权利证书:一为房屋所有权证,一为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者并非为证明我们仅有使用相关土地的权利(这不需要证明),而是为证明我们拥有买到手的土地产权(楼房单元为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即土地产权。国土资源部已经多次发文表示要保护广大土地产权人的权益)。


我们买房时,交的不是租金,而是用这钱买下了土地产权,否则买者的身份就是房客和“地客”了。换句话说,国家为公共利益征收不动产时,我们若是“地客”,国家自然可以随时无偿停止执行契约(即强制性地收回土地使用权),哪怕新买的房子还油漆未干。但若我们的身份是“地主”时,国家则必须要收购我们的土地财产才行。同时,也正因如此,各地的发改委和规划委在做出任何立项和规划决策前,必须要依照行政许可法征求我们的意见。


任志强的“地租”说,使广大业主本来清楚的身份变得不明不白。“房改房”下面的土地,也是地产商决心要圈下来的。这些土地,虽然最初是国家划拨给单位使用的,可在其上建设了分配给员工的住宅后,它的土地性质就改变了。这些住宅是当年的实物形态工资,作为极低货币工资的补充,它是员工的劳动所得,从第一天起就是员工的私人财产(长期被称为“福利”是巨大的误区),之后,通过“房改”中交上来的购买金,又进一步扶正了其私人房产的性质,下一步,只待补交土地出让金,就能扶正相关业主的土地产权人的身份。近年,部分“房改房”在补交土地出让金后许可上市,便是完成了这一被政府部门不作为而延误的过程。任志强以这些“房改房”的业主没有为土地的增值收益“付出任何成本”为由,拒绝以今天的市场价格赔偿他们,却忘了国家的建设不是仅仅这最近二十年成就的,没有前期的积累,没有“供给制”中这些常年领取低薪的业主在那么多年中的辛勤工作,哪里来的今天?他们付出的“成本”岂是金钱能计算的? 

   
城市祖宅的业主,虽然付出了和同事们同样的劳动,却从来没有获得过上述这种实物形态的酬劳,各单位都是以他们已经拥有了自己的私宅为由拒绝支付。这且暂不说了,在这篇采访中,任志强居然认为所有的拆迁都是公共利益,已荒诞到不值一驳。



不能再用这样的言论误导民众。


(作者为民间古城保护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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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2-24 11:48:50 | 显示全部楼层
  


                 物权法应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物权法草案在手抱琵琶犹半遮面千呼万唤下终于出台了,并且还要广泛的征求民意,但是由于是有些事情深藏着羞于启齿,并且有难于开口说明的苦衷,只能以半遮面的用征求民意这一招,把物权法中不能提或者没法去提 的事情,大家最好不要再去揭这一个疮疤来让我去出丑,只能在尽可能做到的事情上来照顾,到和利益有关的各方去着笔,可是再细读了这草案之后,总是觉得这物权法草案中就是独缺了一个重要的事实,这草案光是说些百姓买到的仅只70年或者甚至更少于70年的房产居住权,在70年以后怎么办又有谁知道将来是什么个办法,照目前的这个70年期就已应验了一句富不过三代的老话。如果想买了房产要去传子又传孙的话,那么就请尊驾免想了其余的事情都是谈些空调滴水、邻居噪音、车库、草地绿化事事琐碎的事情。这本来就是一场闹剧,如果再要仔细地去想,深一层的话,这背后的总编导就是这个从强资到要去立品的蜕变过程中,在手法上宣称是要以宪依法治国的执政当局,至于这种闹剧如何收场,这要看这编导想要有一个怎样的结局就搞个他需要的结局,任人提再多的意见也属枉然多此一举。但是在这物权法草案中所没有提的事情请恕我在 这里要实话实说,也顾不了他们的面子来公诸各位,请大家来评评道理,这事的是非曲直是否合乎法理和公允?


我们所关心的事情是为什么要说他犹半遮面地羞煞人的由来把物权法一拖再拖的出不了台呢?因为这种丑事情迟早总会有一天要被人戳穿绷的,这等丑事,就来从头细说,就拿从公开的资料来说起吧!在上世纪五十年代的末期,这政府从民间百姓的手中侵吞了百姓私有的合法房屋产权约有一亿平方米,若是把这一亿平方米分摊到各户,不知道有多少万户百姓家庭的私有合法房产遭到这国家的侵吞,而假借这个叫做私房改造的名义,而这个私房改造是在一个既没有在这个伟大国家任何的立法机构予以立过法也没有经过这伟大国家自从建国以来任何一届的全国人大中经过讨论,批准成为法律的必经程序,就象当年的土改就有个土地改革法是有法律根据的,但是就是从来没有一个叫做私房改造法或出租私房社会主义改造法之类的名称,这私房改造是完全没有法律根据的把这上亿平方米的私有合法的房屋产权一下子就被这个莫名其妙挂名为私房改造为借口之下巧取豪夺地把百姓的私有合法的房屋产权变成国家的国有财产,就好像是因为有人由于手中有枪,枪口指在百姓的头上,硬把钱财从手无寸铁百姓的口袋中取去装进了手中有枪的人的口袋里去一样,当其时是要保住钱财呢,还是要保住性命的选择,百姓还怎么敢去反抗讲理呢?只好任取任夺,这是成了什么世界,还要把这一举措美其名叫做私房改造来用这种极不光彩的强抢民产来达到人所崇仰的社会主义社会,而这财富的积聚不是经过发展生产,经过老百姓创造的财富而是用强占民产的方式来进行,怎么可以用百姓的私有合法财产用一句私房改造之名改为国有,有这样的过渡进程岂不要羞煞于九泉之下的马克斯和恩克斯吗?这天下之大无奇不有,但是那有这种异想天开强吞侵占民间百姓私有合法财产的一声改造以达到他们理想建设的社会的道理呢?


再说自改革开放以来,当百姓向政府提出要求发还退回被侵占了的私有合法房屋产权的时候,这政府的官员竟然信口雌黄地明白宣称这是“按现行政策”的行为办事,他们当官的既没有向百姓详细解释这个政策是个什么政策是符合了国家的那一年颁布的国家宪法的那一些条文,也没有明白说明指出这个政策是在那一届的全国人大讨论通过,并颁布施行它涉及一亿平方米有不知多少万户老百姓的私有合法权在这个没有法律根据的私房改造名义下实行霸占和侵吞了。


让我们再进一步仔细查究和了解这个私房改造究竟是什么一回事的始末,原来这一件事情是仅凭根据资料于196312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国务院批转国家房产管理局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的通知”一文中对私有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以下简称私房改造)的工作,是根据1956年中央批转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和1958年人民日报刊登的“中央主管机关负责人就私有出租房屋的社会主义改问题对新华社记者发表的谈话,”先后开展起来这个私有改造,让我们大家心平气和地就事论事,参照以上抄录先是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对私房进行改造的意见,这仅只是一个执政党内一个策划研究部门在党内对国内某一事态的意见,这对国家层面来说这事是首先必须先要经过合法的立法程序才可转化意见为施政的法律依据和纲领,至于在当年中央主管机关负责人的对新华社记者发表的谈话是个人的意见和感想,就像在世界任何一个国家的政府,执政党内的党务官员在向报界或是新闻媒体发表他个人的意见和谈话,这根本是属于很平常的事情,若是要由这党务官员由他个人发表的谈话去引用作为一种施政的法律或行政手段的政府施政的话,这就一定必须先要经过国会有关立法议会讨论通过表决授权,然后方可施行的必经的立法过程,可是这种事情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执政党内一位党务中央机关负责人怎么可以比全国人大的权力还大?倒要请问了,中央机关负责人是谁?负责那一方面的事务?是在代表党务发表谈话呢,还是经国家什么人授权去向媒体发表的谈话?这事一定要查个明明白白,这位中央主管机关负责人是以什么身份和立场,他是在代表党呢?还是在经由家国授权下代表政府所作出的谈话呢,这事情好像是一经人民日报刊登之后就好像是在一百年前的皇帝或是太后似的成了口谕、诏书,或是当正成了圣旨一般的也不需要再按照宪法和立法的程序,就不明不白的把全国百姓上亿平方米的私有合法财产权以莫须有的理由只要在小城市一般是50100平方米约合三间到六间,中等一般城市100平方米约合六到七间,大城市150平方米约合10间,总共约有一亿平方米的私有合法产权凡是符合了这一范围的就被纳入这私房改造的意见之中惨遭侵吞,我不竟要问了,这是个什么世界?是人治呢还是法治?国家还要订立这宪法来有什么用?这从五十平方米约三间到150平方米10间的规定是既没有经过全国人大讨论表决通过的立法过程,也没有任何立法机关认可下把百姓的合法私有产权纳入了国家产权的私产改造是完全没有法律基础的,非法行径是完全非法的侵吞百姓私有合法财产权!若是这位中央主管机关负责官员把话再说重一些,岂不是要人头落地?这算是什么法,什么理?这位中央主要负责官员竟然能够超越宪法的立法精神和程序,也不须要经过全国人大的讨论确认成为法律表决来实施,竟然直接动员把全国上下数以万计百姓的私有合法产权就凭这位中央主管机关负责人在没有全国人大对私房改造的授 权下也没有说明他是在代表党呢还是代表政府的立场并经授权发表的一席谈话下惨遭无理侵吞了,好像是“朕说了就算”,普天之下那有这等的违背自定宪法的政府呢?不讲法理。


这究竟是封建时代旧中国的什么皇朝时代呢?还是20世纪五十年代还刚宣布了经全国人大讨论表决通过了的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这部宪法中第十条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及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第十一条国家依照法律保护人民私有财产的继承权的中国就在这墨迹未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尚在襁袍之中,还正在向全世界宣称要人民当家作主的时候就出台了这个叫做私房改造的政策,在相比之下,这一篇由这一位中央主管机关负责人竟敢如此的目无法纪,视国家壮严宪法如粪土,且践踏了经全国人大讨论表决订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而在当年以言论唯马首是瞻的人民日报也为虎作伥以做帮凶为荣伦落到要不顾去违背宪法的事都干得出来,竟然把百姓私有合法财权之侵吞视之为已任为荣,这又合了那一种人的逻辑,还要什么法律,还要不要这宪法,怎么能称得上让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呢?莫视宪法及不顾法律违宪竟然堕落到这等地步的党报,怎不叫人惊叹和痛心疾首呢?这就是要把这私房改造闷在心头不吐不快的始末的事实说出来以抛砖引玉的希望,让大家来评评他的合法性从那里去说起呢?


20043月中颁布经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的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在这一条宪法中明明白白写得十分的清楚,这个国家是要以宪依法治国和依法执政了,为什么这事在中央人民政府的下面诸如直辖市的市政府的官员仍要死抱住和继续沿用并执行以前和宪法完全相违背和抵触的所谓私房改造政策不放,为了把这不光彩侵吞来的私人合法财产权转化为国有财产后再当成国有财产转售谋利,不愿将这非法鲸吞的百姓私有合法房产权归还给原私人房产业主,难道这不得人心,违反宪法的政策是不是还想要对既得利益者起到保护的作用,而不愿意去纠错呢?反正是天高皇帝远,鞭长莫及,老子我执行圣上的政策,我行我素,你中央又能拿我怎样呢?还是当政者是在有意包庇下属呢?有这么重大的事情涉及到不知有多少万户百姓私人合法房产权遭非法侵吞的事是不是值得大家去深深思量呢?为什么有人于网页上发表了“把我的房产还给我”及“恼人的上海经租房”的控诉性文章总是受到保护性的待遇一现即逝,这难道真的有人胆敢任意妄为故意去想陷害中央成为一丘之貉的美誉不成,明目张胆到这步田地呢。


再说什么叫做政策呢,这政策是国家或政党为实现一定任务根据路线制定的行动准则,这政策既是为国家和政党服务也是为人民百姓服务的,再说国家制政策也不能背离大道理去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关国家保护百姓合法的私有财产条文的规定,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一切法律的母法,一切行政法规政策文件都不能与国家的宪法相抵触,保护百姓的合法私有财产权是当今公认的普世价值,这保护百姓合法的私有财产权涵盖了保护百姓对自己合法私有财产的取得、使用、处置和继承等权利,宪法是在说保护百姓的合法私有财产权,这个物权法草案为什么对这私房改造遭侵占了的产权为什么不见只字提及,更何况这私房改造又在怎么说的呢?这私房改造政策对如此重大的国计民生问题,它是没有经过全国人大立过法是仅凭一位中央主管机关负责人发表的一席谈话及在人民日报的一经刊登就可以不按照宪法的立法精神背道而驰!胡作非为吗?请问“符合现行政策”的说法,是符合了国家那一年颁布的宪法中那一章那一条啊?请明白公示也可让百姓知道彰显理性公允,解铃还须系铃人,为什么不趁在这制定物权法的时刻一并把归还百姓被侵占的私有合法财产权的相关法律条文一体平等保护的法律写进物权法的法律中能起到消除民怨之效呢?


再读了物权法草案就是对这群在私房改造中被侵占了的私人合法房产权的业主,不知道能在这物权法草案的286条立法中能有那几条管用,可以为这数以万计被侵占物业的业主可以引用物权法中的那一些条文,将惨遭侵吞了的私有合法房产权因物权法的订立中所宣称的要做到一体平等保护私有合法财产权,能够将被侵吞了的合法私有房屋权物归原主,这是立法的要素,也是精髓之所在。非常抱憾的是在这么多御用立法官史的法工委起草委员中,难道就真的没有一位知道这私房改造是完全没有法律依据,是非法的吗?百姓被侵占了的房屋产权仍在继续被侵占着中,百姓是无处可去伸诉,投诉的门都没有和怎么去为百姓解困呢?这非法和不得人心、臭名照著的政策为什么还是没有人能在这壮严的立法时刻为被侵占房产的业主说句理性的公道话呢?在这订立物权法草案的时刻来提出和纠正这一历史遗留的私房改造问题,对这错误和非法的举措进行必要及时的补救和纠错来弥补前所做了的过错。


中国共产党一向以来是自认为最勇于自我批评,自我检讨,承认有错必改的政党,怎么到了今天这美德到那里去了,接受批评,检讨过去,勇于纠错才是美德,为什么这桩私房改造的事情上表现出如此的躲躲闪闪,变得如此的脆弱,又好像深恐得罪了“皇命”忤逆了“圣旨”似的在物权法草案中未能真正休现出“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权为民所用”的精髓名句,为在私房改造中遭被侵吞私有合法房产业主们拟订出符合宪法条文,在物权法草案中注入提出归还侵吞民产的清晰法律条文真正做到平等保护私有合法的财产权和继承权,能与时代一起进步,借用文革时期的一句名言叫做“破旧立新”来开创未来,忠于宪法精神真正做到宪法中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和继承权得到保护而且在这次的物权法草案中更增加了保护个人的生产资料都归纳在一体平等保护之列,为开创建立和谐社会的先例,这是又一有伟大远见的倡举!


这忠言逆耳利于行,良药苦口利于病,为什么还对这不得人心遭万民唾弃的这个私房改造政策死抱不放,让不知有多少万百姓被侵占房产的业主仍是继续浸沉在无限的怨恨和悲愤的记忆中,各位尊贵的法工委委员大人们,该是时候悟醒了吧!并该作出应有的措施在立法上为在私房改造中被侵占物业的业主提出明确归还民产的法律条文,让在私房改造中被侵占合法房屋产权的业主可以引用订立的有效法律条文为民解困,渴望着这物权法的订立正如全国人大法工委委员王胜民先生所说能真正的做到“止纷解争”的希望把这历史遗留的私房改造这不光彩的臭包袱彻底抛弃,让在私房改造中被侵吞私有合法房产的业主的物业得到发还领回,物归原主和现今新物权业主一视同仁,在物权法中大家都得到真正平等保护而发自内心的欢呼!

加拿大多伦多钱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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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2-25 14:38:4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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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关于落实私房政策遗留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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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8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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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津政发[1984]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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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时间】1984年0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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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时间】1984年0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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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  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
《关于落实私房政策遗留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市内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市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关于落实私房政策遗留问题的若干规定》转发给你们,请即遵照执行。
  我市落实私房政策工作,已于一九八三年底基本完成。按期腾迁的进住户五千零九十五户,占应腾迁总户数的94%。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还遗留下一些问题未能及时解决,给这项工作留了尾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本系统、本单位的落实私房政策工作,要抓紧进行一次认真复查,对现存问题积极采取措施,认真加以解决,限期完成。


          关于落实私房政策遗留问题的若干规定


 一、凡产权人死亡、没有合法继承人或产权人下落不明、无主认领的私产房屋,可视为无主产业,按照代管程序,由司法部门审定,予以代管。


 二、在进行经济结算中,私房产权人应交付的修缮费,金额在二千元以下的,由其所在的工作单位负责追缴或代垫,对无力或不愿偿付的,以相当数量的房屋折抵,金额在二千元以上的,除由其所在工作单位负责追缴外,对无力或不愿偿付的,可将有关私房的空房以相当数量的房屋进行分割,抵价公购。


 三、已经进行经济结算而又腾空的私房,由于产权人家庭成员之间对产权有争议,不能确定合法代理人,因而不能认领空房的,由负责填写登记表的产权人所在工作单位负责联系,促其按期认领。凡逾期不认领的,按日酌收看房费。看房费到认领时进行结算。


 四、在落实私房政策中,产权人拒不交回应交的现住房屋的,或由于现住应交回的房屋多于腾退的私产房屋而不愿迁回私房的,应该以其空闲私房进行折抵。折抵后重新安排的住户,与产权人建立租赁关系。


 五、关于房租的结算方法,津政发〔1982〕194号文件第7条中所提的“应收租金”和津政发〔1983〕56号文件第十一条中所提的“实收租金”,系指同一内容,是指在同一统管民用公房租金标准下实际收取的应收租金。并非按两个不同的标准计租。

  关于进住户拖欠私房产权人租金的处理,除进住户自身有力偿付的,应一次或分次负责偿清外,进住户一时不能偿清的,其所在工作单位,应尽量帮助垫付,然后扣还。如单位垫付有困难,可由房管部门出面组织进住户和产权人的双方工作单位连同进住户和产权人订立清租协议,欠租户凭协议向房管部门或产权人交付欠租。

 六、关于出借的私房,即津政发〔1983〕56号文件第二条第四款所指的“自行让给别人居住的原私产房屋”,其借出、借入状况的形成与压缩挤、占的私房不同,应视同出租房屋对待,不列入落实私房政策范围。但如果在落实私房政策中,借房人(或租房人)一方业已自行外迁或已无人居住的出租、出借房(即空房),可将此房退还私房产权人。


 七、产权人与亲友原同住一处私产房屋,压缩私房时又一同迁出原房,经落实私房政策后,产权人应允许原住此房的亲友迁回;否则应采取说服教育的办法令其允许迁回,经说服教育无效的,提交司法部门处理。


 八、进住户腾迁后遗留于原占私房院内的一切临时建筑等设施,在腾迁时应由有关区、局及单位主动配合当地街道办事处,责令其限期拆除,既不准留存他用,也不准转租、转借、转让或转卖。逾期不拆除的,由当地街道办事处负责拆除,以料抵工。


 九、凡已领走分房凭证拖延不迁的,或虽已搬迁但甩下半户的进住户,由其所在工作单位及甩留户的工作单位,共同进行动迁,直至依法强制迁出。


 十、为加快扫尾工作步伐,对回扣房源(即产权人应交回的现住房),各单位要抓紧收回和安排使用。凡一时确难予收回的,可由房管部门协助给予调换。


 十一、目前全市尚有单位挤占私产房屋的约几十起,对于这类问题的处理,应以所在区为主,与有关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联系,尽快解决。


 十二、上述各项规定,应以所在区为主,有关区、局及单位配合共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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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3-2 17:06:15 | 显示全部楼层



促进政府信息公开,不能滥定国家秘密
2010-02-27 09:06   南方都市报


  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再次审议《国家保密法》修订草案。此次修订的主要方面有:对国家秘密进行了宽泛的界定,比如经济社会中的秘密事项维护国安的秘密事项保密局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等;草案拟规定国家绝密最长30年的保密期,另规定对保密期限需要延长的,应当重新确定保密期限;草案援引国际通行的定密官制度,明确了定密者资格和权责。
  现行的保密法几乎全是含糊的规定,尽管并不影响国家秘密的认定,但招致许多批评也是众所周知的。修订草案对此有设想,就是从尝试定义国家秘密开始,给出国家秘密从定密到解除、从原则到例外的流程。草案的着眼点在于程序,是对长时间延续下来的保密操作的明确化,对公众理解国家秘密有帮助。有密有解的可能性有所增加,混乱的保密执行有望得以规范。
  对修订法草案还可有另外的视角,可概括为一个定义、两种权力,即:何谓国家秘密,以及定密权与续密权。定义的范围比较广泛,弹性极大。即便对国家秘密规定了限期解除,但只要存在续密权,且续密权本身不被审核、不能透明,秘密有期就可能被频繁地延长为秘密无期。草案逻辑考究,可谓严丝合缝,却不契合公开为原则、保密为例外的大趋势。
  有关例外的规定是草案很关键的构成,然而也因此留下后门,不能有力管束某些滥定国家秘密的惯常做法。同时,或提高公众对法律的使用难度,譬如,推动信息公开有可能变得更加困难,而不是像理想中那样变得更加容易。不可否认,修正草案在保密观念上有些进步,但实际效果更复杂,确实有利于巩固政府的主动地位。国家机构无必要坐拥过多秘密的情况或会合法延续。
  秘密无所不包、无所不在。人民的政府不该是建立在所有秘密上的政府。不过,出于某种考虑,有关部门习惯于扩大国家秘密的覆盖范围,乃至于把某些定期出版的党政刊物都定为秘密。而国家和政府的运作被纳入范围更广的秘密管理。公民要求公示行政信息的努力往往遭遇国家机密的推托。国家秘密几成横亘在政府与民众、社会之间的帷幕。
  将国家秘密的指定及维续全部垄断,秘密的确是成几何级数增加,可拥有太多秘密的政府并不会因此变得更强大。当然,不排除某些方面的秘密是必要且合理的。但如果连政府预算等财政信息都划入秘密范畴,不予民知,拒绝民有、民享,就此强化了以秘密保持政府威望与权力的错觉。秘密扩大化,政府能见度骤然降低,这种积弊理应摈除。
  拥有过量、过度的秘密会让政府深受其累。政府的秘密越多,就必须制造新的秘密去掩盖,不能解释的就越多,对民众的侵扰和干预就越强。随着无所知的民众的挫折感倍增,对政府的信任感下降得越快。众多秘密组成一个巨大的秘密体系,政府以为将自身裹在其中会很安全,其实未必。因为治理终究以民众同意为合法性基础,有着太多秘密的政府是脆弱的。
  政府与国家秘密之间的关系需要调整,而且调整当以满足民众对阳光政府的需求为归依,这是两种不能截然分开的现实。除了观念更新,修订国家保密法当有更贴近这种现实的追求。假如让国家秘密变得更牢固或更圆滑,不仅浪费宝贵的立法机会,还将民众带入更难摆脱的秘密之境。国家秘密对政府是双刃剑,祛除其妨碍公众知情权的一面,始终是良法的用心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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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3-6 21:33:4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图文来自互联网:

不知道这封信温家宝先生能否看到:经租房问题

北京网友:梁景禄
票数:7 类别:住房问题


我想温家宝先生是知道,国家与政府是为保护私人的财产和权力而诞生的。那么全国几百万户的私有房产,在58年被国家强行代为经营管理了。后来文革又被强迫交出了房地产证明,就是地契。 随着文革结束,有很大一批私有房产的业主收回了自己的房产。但是我们这几百万户的私有房产权人,却被建设部一纸文件85-87号文件,说已经收归国有了。但是我们的房产却不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登记在案。却是由当地的一些房屋管理经营中心所把持。 请问温家宝先生,我们拥有自己的房屋是错误的吗?我们的房产多一些也是错误的吗?我们多次找当地的建设管理部门,却被告知,说是我们的房子已经过国家所有,但是我们的房子尚未有的我们的同意,怎么就成了国家的?! 我们希望国家或是政府,及时的返还我们的私有房产。 梁景禄13520905741北京



这封信温家宝先生能否看到.jpg


温家宝.jpg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10-3-17 14:1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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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3-21 13:08:32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发来电子邮件:



呵呵  今天在中国网和平论坛发了篇小文“不知道这封信温家宝先生能否看到:经租房问题”并上了几幅小图。结果是杯具
           “有图有真相”





111.jpg

222.jpg
温3.jpg

温总摸良心4.jpg
土地证5.jpg
有产权证6.jpg
五十年了7.JPG

293   8.jpg
警世一言-9.JPG
维权1.jpg
五四宪法是追讨[祖屋]的法律依据!2.jpg


   
    我们拥有自己的房屋是错误的吗?我们的房产多一些也是错误的吗?

    全国几百万户的私有房产,在58年被国家强行代为经营管理了。全国几百万户的私有房产,在58年被国家强行代为经营管理了。
        我们的房子尚未有的我们的同意,怎么就成了国家的?!
   

    作为大公民,在网上问一问总理,是回应他要我们做一个有尊严的中国人!我今天又“被尊严”了一回!

[localimg=400,100]1[/localimg]






待审核.jpg
回收站.jpg



经租房退赔问题,右派平反赔偿问题,法轮功问题是大陆不能提出的三个最敏感问题!在大陆网上是见不到的!通通格杀勿论!




经租房问题可是纯经济问题,只存在国家依法退赔房产问题。连认个错的的勇气都没?!何谈改错!人民何谈有尊严?!


人民有尊严?!人民有尊严吗?!
人民有尊严?!人民有尊严吗?!
人民有尊严?!人民有尊严吗?!







     另,本帖无知识产权,网友可随意转帖!只需说明出处,并加链接网址!谢谢。



[localimg=400,300]2[/localimg]





[localimg=400,300]3[/localimg]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10-3-21 20:3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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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3-21 21:00:5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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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3-22 01:46:46 | 显示全部楼层




0001.jpg

我的提案---------落实经租房问题

1958年,内地规定达到一定面积的私人房屋(面积达180平方米及以上、以及出租的非住宅房产),产权人须与政府签订房产经租协议,将房产交政府房管部门统一管理、修缮和安排租户,租金按一定比例由政府和产权人分享,至文化大革命租金停发。文革结束后,广东、福建等部分省市落实侨房政策,返还了经租房。


问题所在


一、 经租房是产权人用他们自已的劳动所得购置,这些产权人在建国初期没有被评定为“地主"或“资本家"成份,其房产也没有被人民政府没收,是经过自身省吃俭用逐步积累起财富,从而置办下房产的劳动人民,其中有教师,医生,职员,工人等等。这些人是新中国成立后政府认可其产权,并颁发产权证的,其产权一直一来是受宪法等法律保护的.(从五四年宪法出台至今)。在1958年的“社会主义改造"运动中,经租房也没有被列入改造而改变权属,经租房是产权人的合法私有财产;
二、 当年经租房业权人签订的协议,只是委托国家协助经营租赁而已,并没有将房产卖给国家,产权完全没有发生转移,法律上经租房至今仍为产权人所有;
三、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物权法」,明确规定私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在物权法已颁布实施后的今天,经租房这一历史遗留问题依法应该得到解决。经租房不尽快发还给产权人,有违法律的规定,损害国家法律的尊严 ,有损执政党的形象。
四、 经租房主的不断上访、投诉,使经租房这个历史遗留问题,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



解决建议


有关部门要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尽快研究制定有关政策,将经租房尽快发还给产权人,返还文革中收缴的房产证书,妥善解决经租房这一历史遗留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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