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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陆民

“经租房”业主声明 中共大陸列为顶级屏蔽的惊天黑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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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1-25 01:10:40 | 显示全部楼层
行政复议申请大幅上升疑难复杂重大案件增多


来源:法制办主站 时间:2009-11-24 09:45
阅读次数:







土地行政复议案有望听证审理






  法制日报北京11月23日讯 记者郄建荣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数量大幅上升,疑难、复杂、重大和争议数额较大的案件逐渐增多。国土资源部法规司司长王守智今日就即将实施的《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修订稿)》(以下简称规定)表示,重大、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国土资源部曾在2001年发布实施规定,“自行政复议法实施以来,行政争议的数量和类型将不断增多,通过行政复议来解决的案件也会越来越多,并且趋于复杂。”王守智说,行政复议法实施9年来,各地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工作也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王守智说的这些问题包括:提出行政复议答复书时,法制机构和相关机构如何配合;不服具体行政行为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后法制机构和相关机构如何分工负责;如何指导和监督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复议工作;对开展行政复议工作不好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如何制约等,需要在规定中加以明确等。



  王守智说,规定修订突出这样的原则,即法律规定的就不再重复规定;法律虽然规定了,但是需要进一步细化的,进行细化规定;将办案实践中得出的经验加以制度化,体现在规定中;因工作需要加以规定的,在规定中要有所指向。



  据王守智介绍,新修订的规定,明确了行政复议内部办理程序,明确了复议答复和行政应诉的办理机构。同时完善了复议程序,要求复议机构对复议申请进行专门登记。



  他透露,规定提出,重大、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决定举行听证的,要在举行听证7个工作日前将听证事项书面通知当事人,被申请人必须参加。



  规定还突出了指导和监督职责,按照规定要求,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部门的行政复议工作和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抽查;行政复议机构未依法对行政复议申请登记或者审查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责令其依法履行职责。具体行政行为的原承办机构未按本规定的要求提出书面答复和确定代理人的,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法律责任。



  此外,还规定了考核制度,要求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或者未将纠正相关行政违法行为的情况报送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通报批评,被通报批评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能参加当年度和下一年度的各项评优活动。




Snap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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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1-30 17:23:03 | 显示全部楼层
标题:中国维权被判入狱(中国活动家被判入狱)

署名:无/

出路:普瑞玛(莫斯科人权新闻社)

日期:2009119

Snap2.jpg

2009 » Ноябрь » 09 » Китайского активиста приговорили к тюрьме



Китайского активиста приговорили к тюрьме

11:15


Суд в провинции Чжецзян приговорил к двум годам тюрьмы 70-летнего Линь Дагана (Lin Dagang) - активиста движения за возвращение в частную собственность жилищ, занятых государством. Ему инкриминировали «незаконное владение государственной тайной» - документом, регламентирующим обращение с людьми, имеющими такую же проблему.

В 1956 году коммунистическое руководство Китайской Народной Республики в рамках социалистических преобразований конфисковало и превратило в государственную собственность жилища граждан. Эти дома были объявлены арендуемым государственным жильем. Государство сдавало их в аренду жильцам, выплачивая владельцам в качестве компенсации 20 - 40% действительной стоимости жилища.

В 1966 году, с началом культурной революции, выплаты были прекращены. Начиная с конца 1970-х годов граждане КНР начали требовать возврата своих домов и постоянно получали отказ. Линь Даган стал одним из организаторов группы «Владельцы арендуемого государственного жилья», которая поставила своей задачей вернуть дома в собственность владельцев.

В 2006 году Министерство жилья, городского и сельского развития выпустило директиву «Замечания по надлежащему обращению с государственным арендуемым жильем». Директива указывает, что такие дома остаются в государственной собственности, требует «усилить наблюдение за подателями жалоб», в особенности организованных в группы, для «надлежащего контроля». Директива указывает, что любые сообщения «о государственном арендуемом жилье», не одобренные Министерством строительства и Отделом пропаганды ЦК КПК, запрещены.

Как сообщила группа «Права человека в Китае», Линь Дагана арестовали 11 июня 2009 года и обвинили в том, что он владеет текстом этой директивы. Текст он скачал в интернете.

Закрытое судебное заседание по этому обвинению состоялось 6 ноября 2009 года. Ни родственники, ни другие члены группы в зал суда допущены не были. Линь Даган защищался самостоятельно.




2009 11 09?中国积极分子被判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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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积极分子被判处徒刑11:15


在浙江省法院被判处两年徒刑70岁的大刚林(林大刚) - 这是对国家所占领的回报的私人拥有住所运动活动家。他被指控吗?“非法持有国家机密? - 文件中支配着有同样问题的人的待遇。


1956年,是中国在社会主义改造的框架共产党的领导并没收公民公有制家园变成。这些房屋已被宣布为租住公屋。国家以租赁给其他住户,支付赔偿20业主 - 40家庭的实际价值%。


1966年,在文化大革命开始,已停止支付。自七十年代后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开始要求他们返回家园,并不断地拒绝了。林大刚已成为该集团的组织者之一?出租房屋的业主?,确定了其目标是回家的业主。


2006年,住房,城市和农村发展部已发出指令?对租住公屋妥善管理“的意见?。该指令规定,这些住房在国家所有制仍然需要?加强对投诉人的监视?,特别是转化为群体的组织?适当控制?。该指令规定,任何消息租住公屋??未获得建设部和宣传中共中央宣传部,是禁止的。


据集团在中国?人权?,林大刚被捕611日,2009年和指控,他拥有该指令的文本。文本,他在互联网上下载。


非公开听证会于1162009年举行的费用。无论亲人在法庭上也不该小组的其他成员也不允许。林大刚自己辩护。





http://prima-news.ru/rnews-2038.html






            历史见证!!!
   
     浙江台州椒江经租房业主
     林大刚老先生
冤狱
已经173天!
  
    截止至2009年11月30日!
  6月     11日 至30日      20天
  7月       1日 至31日      31天
  8月       1日 至31日      31天  
  9月       1日 至30日      30天  
10月       1日 至31日      31天
11月       1日 至30日      30天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09-12-12 09:1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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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2-1 23:29:40 | 显示全部楼层
新官要理旧事,还债也是政绩





  “新官要理旧事,还债也是政绩”,这是重庆市铜梁县县长马平近日说的(中央二台723日的《今日读报》)。报道说,马平上任铜梁县县长以来,发现各乡镇的前任干部留下了大量的债务,现任乡干部们成天躲债,债主们找上门来讨债,就连负责招商引资的干部们也无奈躲了起来,前来投资的人找不到相关干部办理具体业务,当地群众对当地政府的信任大打折扣,人们不再相信政府。马平说,如果政府一旦失去群众的信任,就很难取信于民,很难管理辖区内的事务了。为了取信于民,为了开展工作,新官一定要理旧事,要想办法把以前所拖欠的债务还清,要让群众重新相信政府,相信党,这样的政府才能是人民的政府,才能开展好为群众服务,才能实现“三个代表”思想。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人无信不立。这些古训是千古不易之理,无论是个人,还是一个组织,或是一级政府,概莫例外。然而,近些年来,政府失信于民的事,时有发生,“不要轻易相信政府”,成了人们互相提醒的口头语。海南省某市不少干部特别是公检法线的干部,大量借公款拖作私用,欠拖不还;还是海南省某镇政府,几年时间,把一间颇具规模的酒店吃跨,而拖欠吃喝款不还;欠吃喝债不还的,岂只是政府!还有西北某市的法院,把法院大门旁边的一家酒店也同样吃跨了,酒店起诉这家法院,结果可想而知:法院自己判自己败诉,认下吃喝债,但是没有钱还吃喝款,判决自己三十年还清欠款。政府或政府部门采取欺骗性手法失信于民的事,屡有发生。北京市崇文门东大街地下自来水管线破裂,上千居民住宅被淹,区里组织的抢险指挥部决定,立即拆除水管破裂处上面的东城根2号院5号张兴荣家的平房。当时崇文区政府办公室主任邓非向张兴荣保证:等修好了水管后,一定在原地方给你家重新建房。张兴荣希望他代表政府给他立一张字据,邓说:不必啦,我们是政府部门,你还不相信政府吗?于是房子顺利拆除了,水管也很快修好了,但是政府部门当初的建房承诺却丢到爪哇国去了,张兴荣一家可怜不得不四处借宿,甚至一度沦落街头。三个月过去了,当初为上千居民作出巨大牺牲张兴荣一家,因为轻信政府的口头承诺,而付出了极大的代价,不得不为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四处抗争。他的邻居们则从他的境况中吸取了教训:以后得学聪明点,千万不能相信政府,除非当场签个协议,否则坚决不让拆!




 “千万不要相信政府!”从个案中得到的教训虽然有些失之偏颇,但是却反映出当前有些地方政府失信于民的情况越来越严重,如果今天的政府不采取积极措施取信于民,又怎能保证不会有更多的人会产生“千万不能相信政府!”这样的想法呢?如果很多人都产了这样的想法,那么政府还怎样开展工作,怎样执政为民?怎样发展经济?政府失信于民的事,还有更严重的。4个广州青年跑到宁夏石嘴山成立了一个期货公司,以高利润、低风险为诱饵,在开业之际,有常务副市长、市人大副主任、市检察院检察长、市政府秘书长等代表政府的当地高官参加,人们还会不相信这是真的吗?还会认为这是骗人的吗?于是很快有37人投资二百多万元,这些钱很快就被卷走,市民的钱打了水漂,人们还会相信政府吗?


  当一级政府总是声嘶力竭地标榜自己是一个可以信赖的政府时,十之八九不可信任。如前述北京崇文区政府办公室主任邓非对张荣说:你还不相信政府吗?以张兴荣的情况来看,这样的政府确实是不可信任的。政府一旦失信于到了这种地步,还有何办法能够重新得到群众的信任?人们对党中央是坚决拥护,但是对党中央领导下的一级政府却是如此地不信任;从“衷心拥护”到“千万不能相信”,是谁把政府弄到如此下场,难道不值得我们深思?所以,新一届政府上任后,新官要理旧事,把前任遗留下的欠债还上,是在重新取得群众的信任,而让群众相信政府,支持和配合政府的工作,我以为这确实一种政绩,值得大力推广。  



经租房历史遗留问题不应再留给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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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债是德



新官理旧帐 还债得民心




——徐州市贾汪区偿还历史遗留债务的实践与启示

中共徐州市贾汪区委 夏文达
 
在一些地方,欠群众集资款的现象仍然存在。但是,由于这些问题是多年积累下来的,政府已换了几届,领导干部也换了几任,一些人认为这是历史遗留问题,与自己无关。20039月,徐州市贾汪区委、区政府新一届领导班子到任后,面对巨额历史债务严重困扰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大胆创新执政理念,果断提出“发展是政绩、还帐也是政绩”,通过发展经济、增加收入、严控支出,挤出资金,逐步偿还历史遗留债务。短短四年间,在保证经济社会发展必要经费的情况下,共偿还历史债务9600余万元,使全区债务由2002年的1.2亿元下降到2400万元,并计划在2007年底全面消化剩余债务。不良债务的逐步化解,极大地减轻了全区的财政压力,让群众看到了干部为民办实事的决心,真正赢得了民心,维护了稳定,群众由原来上访反映问题变成主动配合干部工作。摆脱了债务的拖累,全区广大干部群众轻装上阵,把主要精力集中到发展上来,实现了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贾汪区连续三年财政收入增长30%以上,工业投入增长40%以上,经济综合考核连年进入徐州市前列;2004年、2005年连续两年被省、市命名为“社会治安安全区”。实践使我们深深地体会到,抓发展是政绩,解决好历史遗留问题也是政绩,而且是更可贵的政绩。这不仅体现了人民利益高于一切的精神,而且以实际行动为正确政绩观作出了形象注解,也给我们如何正确认识政绩观带来一些有益启示。


一、历史遗留债务的偿还背景

1994年,贾汪区区划调整之初,为了加速发展,向全区广大公教人员和群众借资修建206国道,由于财政困难,虽经9年却无力偿还;1996年前后,一些区属单位及所属系统面向社会鼓励群众参股,但由于经营不善,股金等各类群众性债务难以兑付;区、镇两级农村合作基金会清盘关闭后,广大群众在基金会的股金一时没有着落。由于多种原因全区共形成各种不良债务高达1.2亿元,涉及全区13万户。欠债的年头一久,大多数群众都认为自己投下去的钱可能回收无望,一时间,群众来信来访不断,每年区“两会”期间,代表、委员也纷纷提意见。
贾汪区委、区政府新一届领导上任伊始,面对干部群众期待和观望的目光,面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现状,区委、区政府领导班子通过深入调研论证,慎重研究,果断决策,科学确立了“发展是政绩、还账也是政绩”的理念,勒紧“腰带”,克服困难,每年拿出2400余万元,采取“先群众、后干部,先个人、后单位”的办法,逐步偿还历史遗留欠款,努力把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解决好,让群众充分享受到发展的成果,真正取信于民。
在群众的眼里,谁欠帐,都会影响政府的形象,谁还帐,都是维护政府的利益。所以说,就还帐这一点上来说,区别的只有群众的满意与不满意。贾汪区为了发展,通过借款、集资促进发展,从这个方面来说贾汪区还的是“发展帐”;借资修路、融资发展,留下了大笔债务,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还的是“政策帐”;这些债务并不是现任区委、区政府形成的,而是长此以往未能解决好的历史遗留债务,是政府的“责任帐”;在工资水平还不够高的情况下,一些公教人员拿出近两个月的工资集资修路,一些群众把自己的多年积蓄全部存进了积金会、融进了供销社,这些都是群众应得的利益,偿还这些债务,可以说还的是群众的“利益帐”。

二、偿还历史遗留债务的实践


政府债务问题是目前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债务问题不解决,政府就走不出困境,也就谈不上发展与稳定,化解政府债务已成为当务之急。贾汪区委、区政府坚持摸清底数、分类处理,逐年消化、杜绝新债的原则,切实把偿还这些历史债务帐纳入为民办实事、为政府树形象的工作中去。 

1统一思想认识,营造偿还债务的浓厚氛围。是否偿还历史遗留债务,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各级干部思想认识。有的干部存在债多不愁、新官不理旧帐等想法,严重影响债务化解工作。贾汪区委、区政府切实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增强偿还历史遗留债务的责任感,按照谁举债、谁偿还的思路,专门成立组织,安排人员,对206国道借款、供销社集资款、农村合作基金会兑付款等进行全面摸底排查、登记造册,将债权落实到每一名群众身上。同时,区委、区政府多次召开专题会议,把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思想认识统一到“还帐也是政绩”的思想认识上来,把偿还债务列入为民办实事工程,从而坚定化解债务的决心和信心,营造了浓厚的还帐氛围。
2、坚持第一要务,在加快发展中消化债务。偿还历史欠账,解决遗留问题,资金哪里来?区委、区政府一班人意识到只有经济快速发展,才有能力解决债务偿还问题,于是提出用发展的方法来解决历史遗留债务问题。全区始终坚持以加快发展为第一要务,大力实施“工业兴区、大项目带动”发展战略,积极培育新的财源增长点,经济实现了又快又好地发展。四年来,贾汪区委、区政府在偿还欠款的同时,实现了经济发展新突破,财政收入由2003年的2亿元、2004年的3亿元增加到2005年的4亿元,财政的持续增收为偿还债务打下了坚实基础。
3、加大清收力度,实现增收消债。区里成立债务清理工作领导小组,本着先易后难、先集体后个人的原则,对债务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分门别类,集中开展清理工作。在清理过程中,牢牢把握清欠的重点对象,对公务员、干部、企事业单位及其亲属的欠款,先告之限期偿还,必要时通过纪检、法院等部门督促还款。对群众欠款,根据数额大小和群众实际承受能力区别对待,对有能力的群众,采取宣传说服还款。对部分偿还能力较弱的单位和个人,加大资产变现力度,冲抵债务。
4、艰苦创业,抠出资金偿还债务。区委、区政府全力进行内部挖潜,拿出一切可以利用的资金用于还债。倡导开展“建设节约型机关、节约型政府”活动,从一张纸、一度电、一滴水开始进行节约,从办公费用中省钱。实行“工作日禁酒”规定,取消村级招待费,严格执行工作餐制度,来客招待不进酒店,一律在机关食堂就餐,从牙缝中省钱。出台了公务用车、领导干部乘坐小汽车、车辆年消费限额、车辆维修更换购置等规定,从交通中省钱。区四套班子领导仍借住在70年代建成的已属危房的旧楼里,住在顶层的领导常常因为屋面漏雨而出外借宿。四年来,全区公务费累计节约资金530多万元,全部用于偿还债务。
5、强化管理,挤出资金还外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把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区里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和政府集中采购制度,所有预算内外资金统一由核算中心管理,对电费、电话费等公用经费实行包干使用,超支自付,节约归公。区属各单位不再掌握资金,实行报帐制,凡是违反规定的支出事项,一律不予报销。在全区范围开展清理财政吃“空饷”人员,每年减少支出220万元。
6、削减高息,实行降息减债。对于因借贷保运转、建工程、办公益事业等欠下的高息借款,由政府出面协调,经双方协商,从借款之日起按金融部门规定的同期同档利率,统一降息处理,已付息高出部分抵冲本金。在协商自愿的前提下,动员债权债务结对,对口转结,相互转换,冲销集体债务。以政府名义为企业借贷的债务,一律划转企业偿还,有效化解了部分债务。
7、坚持量力而行,逐步化解债务。如果一蹴而就,集全区之财力全部用于还帐,则会寅吃卯粮,竭泽而渔,势必影响经济社会的发展。贾汪区委、区政府坚持量力而行的原则,从区情出发,量入为出,有多大力干多大活,有多少钱办多少事,制定出了一个切实可行的偿还计划,每年偿还20%的债务,承诺五年全部还清,不仅保证了经济社会发展的速度,而且保证了政府的承受度和群众的接受度。
8、杜绝政绩工程,不增新的债务。区委、区政府坚决不搞形象工程,不干劳民伤财之事。建立健全防止产生新债务的长效机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经办、谁负责的原则,责任到人,责任到事。研究制定了科学的决策机制,凡是投资较大的工程项目,都经过充分的考察和论证,并采用会议表决的方式决定是否可行。凡是没有资金着落或工程收益无法偿还投资的,坚决不准开工;凡是没有资金来源的开支,一律不予审批。某镇在引进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部分基础设施,缺口资金120万元,镇政府采取干部集资的办法予以解决,区委、区政府接到信息后,立即予以制止,不仅将集资款退还,还对部分干部进行纪律处理,有效防止了一起新债务的发生。2003年以来,全区叫停不符合实际的工程建设18项,涉及金额3630万元。
9、强化督查,构建偿还债务责任机制。区委、区政府科学制定了综合考评体系,把偿还历史遗留债务列入年度综合考核和督查考核内容,将正确的政绩观植入了各级领导干部头脑中,充分调动他们偿还历史欠账的积极性。科学制定还帐方案、还帐计划,明确具体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把债务化解作为考核各级领导干部能力和政绩的一个重要方面,凡是完不成当年还账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取消评先选优资格。大吴、贾汪镇等欠账大户,将还账指标明确到镇党政领导头上,列出还账计划,定期替群众催债。

三、偿还历史遗留债务的效果和启示

“还帐也是政绩”的理念及其实践,承载着党和政府执政的延续、党和政府形象的转变、各项方针政策的发展和广大群众的急切期盼。贾汪区委、区政府千方百计开源节流,在集中精力谋发展的同时,想方设法偿还历史遗留债务,群众得到了看得见、摸得着的实惠。由此看来,还帐不仅是政绩,而且是实实在在的政绩,更是可以与发展相媲美的政绩。
1、形成为民之风是政绩。全区广大领导干部自觉地把群众情绪作为领导工作的第一信号,在实现政绩过程中,凡是牵扯到群众利益的,首先考虑到群众的承受能力,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决策反复论证。凡是不能使多数群众受益、得不到多数群众理解和支持的不出台;思想工作没有做好,可能引发社会震动的不出台;保护部门利益和少数人利益、与民争利的更不出台。因此,贾汪区委、区政府在偿还旧帐过程中,广大干部执政为民的思想日益牢固,为民之风日渐浓厚,还账换来了民心,赢得了全区人民群众“为民党委”、“为民政府”的赞誉,这是一种难得的政绩。
2解决群众关心的实际问题是政绩。有的领导干部认为,政绩就是解决群众生产生活中的重大问题,这种认识是片面的。诚然,为群众办大事是政绩,而帮助他们解决实际生产生活中的小问题同样也是政绩。经济发展了,GP上去了,群众的实际困难也必须解决好,只有这样,才能让群众较好地享受到发展的成果,只有这样的政绩,才是社会需要的政绩,是群众认可的政绩。贾汪区委、区政府把解决群众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作为政绩来对待,将欠群众的钱偿还给群众,不仅改善了群众的生活条件,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更促进了生产发展,维护了社会稳定,得到了群众的称赞。由此看来,解决群众债权偿还问题,解决群众生活中的细小问题都是政绩,都是受到人民群众称赞的政绩。


3建设诚信政府是政绩。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政府欠百姓的钱更应该还。当初,贾汪区委、区政府在借资修路时,是向群众许下诺言的,由于各种原因,没有及时兑现,影响了党委、政府的诚信度,如果继续下去,势必造成区委、区政府的诚信缺失、公信力弱化,极易引发各种社会问题。2003年以来,贾汪区委、区政府坚持并强化“还帐也是政绩”的理念,将承诺付诸实施,尽管兑现的时间有些滞后,但“亡羊补牢,为时未晚”。随着欠群众的帐不断得到偿还,贾汪区委、区政府的诚信形象树立起来了,号召力和凝聚力增强起来了,各项工作开展也顺利起来了。由此可见,建设诚信政府是政绩。

4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是政绩。有些新上任的领导干部,热衷于上一些能显政绩、露形象的新项目,而对前任领导遗留下来的问题不闻不问,看似甩掉了包袱,实际上包袱却是越甩越重,给工作带来很多被动。作为现任领导,既要在前任的基础上开拓创新,努力创造新的政绩,又要从维护好人民利益出发,认真负责地解决好一些历史遗留问题,这同样是在创造政绩。贾汪区委、区政府从对人民负责、对事业负责的高度出发,没有把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看作是包袱,而是当作责任,当作义务,不仅是这样说的,也是这样做的。贾汪区从另一个角度诠释什么是正确的政绩观

5、着眼长远发展是政绩。我们有的领导干部存在着一种急功近利的思想,往往只顾当前,不顾长远,只看重眼前的工作成绩,而不够重视工作的长远打算。党的事业是不断发展、不断前进的事业,不论哪一位、哪一级领导,他在任期间做的工作、办的事情,不可能在他离任时全部做好、全部办完,总会或多或少地留有一些事情没有办完,留有一些问题没有解决。这就是说,有些工作在自己的任期内就能见成效,有的则要到下一任,甚至再下一任才能见成效。因此,我们既要全力做好自己任期内的各项工作,又要根据本地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多办一些长远起作用的事业。这项工作尽管在现任领导的任期内不能全面见效,但它为下任领导的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这对现任领导来说,同样也是政绩,而且是更有深远意义的政绩。

6、厉行节约是政绩。随着改革开放、经济发展步伐的加快,各级党委和政府可用财力相对增多,但如果不加节制地使用甚至浪费,就等于是减少财力,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种行为是对发展的亵渎。贾汪区在可用财力有限的情况下,采取各种节约措施,挤出资金,用于偿还历史遗留债务,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政绩。反之,不采取系列节约措施,偿还的钱就挤不出来,挤不出来,就不能还帐,还不成帐,势必影响发展。由此可见,节约也是实实在在的政绩。



《58年私房改造运动》的历史遗留问题不应再留给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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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文件


法发[2009]5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十一月九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








行政诉讼法施行以来,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了大量行政案件,有效化解了行政争议,维护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行政审判的特殊职能作用日益彰显。但是,行政诉讼“告状难”现象依然存在,已经成为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之一。为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切实解决行政诉讼有案不收、有诉不理的问题,现就进一步重视和加强行政案件受理,依法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切实解决行政诉讼“告状难”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提高对行政案件受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行政诉讼制度是保障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最有效、最直接的法律制度之一,是新形势下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有效方式,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手段。行政诉讼受理渠道是否畅通,是这一优良司法制度能否有效发挥功能和作用的前提。诉权保障不力,公民的合法权益就难以有效救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就不可能得到满足。随着社会利益格局日益多元化和复杂化,特别是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行政纠纷日益增多,日趋复杂多样化,有的还呈现出突发性、群体性、极端性的特点。只有畅通行政诉讼渠道,才能引导人民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增进人民群众与政府之间的理解与信任。诉讼渠道不畅,必然导致上访增多,非理性行为加剧,必将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削弱人民法院行政审判“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职能作用。各级人民法院必须充分理解司法权源于人民、属于人民、服务人民、受人民监督的根本属性,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实现司法的人民性的高度,充分认识行政案件受理工作的重要性,认真抓好行政案件受理工作,切实解决行政诉讼“告状难”问题。




  二、不得随意限缩受案范围、违法增设受理条件




  行政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根据我国国情和现阶段的法治发展程度,设计了符合实际的行政案件受案范围,这是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法定依据。各级人民法院要全面准确理解和适用,不得以任何借口随意限制受案范围。凡是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的可诉性事项,不得擅自加以排除;行政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但有单行法律、法规授权的,也要严格遵循;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排除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仅要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也要顺应权利保障的需要,依法保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与人身权、财产权密切相关的其他经济、社会权利。要坚决清除限制行政诉讼受理的各种“土政策”,严禁以服务地方中心工作、应对金融危机等为借口,拒绝受理某类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要准确理解、严格执行行政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关于起诉条件、诉讼主体资格、起诉期限的规定,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另行规定限制当事人起诉的其他条件。要正确处理起诉权和胜诉权的关系,不能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明显不成立而限制或者剥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要正确处理诉前协调和立案审理的关系,既要充分发挥诉前协调的作用,又不能使之成为妨碍当事人行使诉权的附加条件。要全面正确审查起诉期限,对不属于起诉人自身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提供有效救济。




  三、依法积极受理新类型行政案件




  随着形势的发展和法治的进步,行政行为的方式不断丰富,行政管理的领域不断拓展,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不断增长,行政争议的特点不断变化。各级人民法院要深入了解各阶层人民群众的生活现状和思想动向,了解人民群众对行政审判工作的期待,依法受理由此引发的各种新类型案件,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现实司法需求。要依法积极受理行政给付、行政监管、行政允诺、行政不作为等新类型案件;依法积极受理教育、劳动、医疗、社会保障等事关民生的案件;依法积极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等涉及公民其他社会权利的案件;积极探讨研究公益诉讼案件的受理条件和裁判方式。对新类型案件拿不准的,应当在法定期间先予立案,必要时请示上级人民法院,不得随意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四、完善工作机制,改进工作作风


  
  行政案件立案专业性较强。各级人民法院的立案庭和行政庭要在行政案件受理环节加强协调、沟通与配合。要严格执行行政诉讼法和司法解释有关受理案件的程序制度,对于当事人的起诉要在法定期限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经审查确实不符合法定立案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要认真执行《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起诉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符合受理条件的,督促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也可以直接立案后由自己审理或者指定辖区其他人民法院审理。要改进工作作风,强化便民措施,简化立案环节,丰富立案方式,方便群众诉讼。对于情况紧急且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或公共利益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要及时立案,尽快审理。要大力推行诉讼引导和指导、权利告知、风险提示等措施,由于起诉人法律知识不足导致起诉状内容欠缺、错列被告等情形的,应当给予必要的指导和释明,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予以驳回。要增强司法公开和透明,对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必须依法出具法律文书,并在法律文书中给出令人信服的理由。




  五、加强对行政案件受理工作的监督




  上级人民法院要通过审理上诉和申诉案件、受理举报、案件评查、专项检查、通报排名等各种措施,进一步加强对下级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立案受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切实防止因当事人告状无门而引发到处上访、激化社会矛盾的事件发生。要健全完善行政审判绩效考核办法,加大因违法不受理案件导致申诉信访的考核权重。要严格执行《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规定,对于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对应当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或者因违法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员,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要坚决抵制非法干预行政案件受理的各种违法行为,彻底废除各种违法限制行政案件受理的“土政策”。对于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党委、纪检监察机关和上级人民法院反映,上级人民法院要协助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作出严肃处理。




  六、努力营造行政案件立案受理的良好外部环境




  要通过典型案例、普法宣传、诉讼指导等多种途径,加大行政诉讼法的宣传力度,提高当事人参与行政诉讼的能力和水平,引导人民群众通过理性合法的方式主张权利;要切实提高行政案件的办案质量,千方百计降低诉讼成本,缩短诉讼周期,加大执行力度,增强行政审判的公信力;要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便捷的救济;要采取强有力的法律保护手段,严厉查处打击报复当事人的行为,使人民群众敢于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建议政府和有关部门正确理解和评价行政诉讼败诉现象,修改和完善相关考评制度,防止和消除由此产生的负面影响。要更加主动自觉地争取党委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取得政府机关及社会各界的支持。通过不懈努力,使行政案件受理难、审理难、执行难问题得到根本解决,使行政诉讼制度在保护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化解行政争议,维护和谐稳定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废除土政策破解告官难.jpg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09-12-3 23:4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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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2-6 00:09:56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上访制度亟待改革
                 记者: 林枫 2009 12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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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 美国之音
林枫
华盛顿大学法学教授
卡尔.明兹纳尔
美国国会中国执行委员会124日在华盛顿举办一场有关中国信访制度的圆桌讨论会,邀请中国法律、人权和公共政策方面的专家探讨中国上访制度的现状和出路。专家认为,除非中国政府实行有实质意义的立法和司法改革,否则中国广大冤民有冤无处伸、访民遭迫害的局面将会一直继续下去。
三位中国法律、人权和公共政策方面的专家介绍了中国上访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他们随后还与听众一起探讨解决问题的办法。

*
信访无法为百姓伸冤*

华盛顿大学法学教授、中国政治和法律专家卡尔.明兹纳尔首先介绍了中国的信访制度。他说,中国的信访制度开始于50年代,目的是帮助公民申诉冤情。然而对于中国当局来说,信访制度的作用并不真正是为民伸冤,相反只是帮助当局收集基层信息和考核官员的行政水平。因此,信访机构本身能够为民伸冤的能力十分有限。各地的信访办通常只是把案件转交给相关的政府部门,只在极少的情况下,比如涉及大规模群体事件,对社会稳定可能会造成极大影响的情况下才会请高层领导人出面解决问题。

但尽管如此,由于中国的司法体制不健全,中国公民缺少政治参与的其它途径,上访成了很多公民寻求公正的唯一办法。明兹纳尔指出,中国的干部负责制常常以某地区上访的数量作为衡量官员业绩的重要指标。因此,访民上访、地方官员截访并对访民进行迫害,有时甚至是残酷的迫害就使得中国的信访制度成为一个长期无法摆脱的恶性循环。

*
地方官员非法截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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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之音
林枫
亚洲促进会执行主任
萨拉.戴维斯() ,美国马里兰大学公共政策教授
李晓蓉()
马里兰大学公共政策教授李晓蓉在发言中说,中国近年来不断上升的截访以及地方在北京和当地设立非法拘留设施,即所谓的黑监狱,使人们开始重新关注上访人士的命运。她说,从2003年开始,每逢政治敏感时期中央政府就要求地方信访站拦截进京上访的访民。地方政府通过骚扰、监视、绑架、袭击、甚至杀害的方式禁止民众上访。李晓蓉说,访民一旦被抓,就被强迫送入劳教所、精神病院、黑监狱甚至监狱拘留。她表示,地方官员害怕自己的丑闻被揭露,中央政府强调和谐社会,对群体性事件的过度恐慌,还有信访条例内容的空泛导致了地方官员对上访者进行肆无忌惮的迫害和镇压。

*
改革信访必须改革中国司法*

最后发言的人权组织亚洲促进会的执行主任、长期关注中国人权状况的萨拉.戴维斯博士表示,解决上访制度种种弊端的根本办法只有实行体制和司法改革。她说:出路只有一个:中国需要有勇气的高级官员对司法和上访制度实行彻底改革,能够使所有中国人有平等获得公正司法的权利。


但是,对于寄希望中国领导人能否在短期内实行大规模改革从而解决上访制度的种种问题,专家们都感到并不乐观。华盛顿大学的法学教授明兹纳尔在接受美国之音采访时说:现在(进行改革)的可能性我觉得比较小,这个就要求中央政府必须胆子特别大,真愿意对那些特别难的那些问题采取一些特别大胆的措施。到目前为止,这个还是比较难来想象的。


明兹纳尔说,如果中国真的希望改革的话,就必须给包括访民在内的民众开放一些其它的渠道去申冤,并参与政治决策,比如改革立法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让司法制度独立和透明。

关键词:中国,上访,改革,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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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2-7 00:45:46 | 显示全部楼层
     非法拆迁拆出旧贵族:上海席家花园的涉外官司(之一)

              (博讯北京时间2009年12月05日 首发 - 支持此文作者/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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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博讯记者于明报道/举世瞩目的新上海,以其说是建出来的,还不如说是拆出来的。近20年来,从里弄窄屋和残破洋房倒塌的尘埃中,走出成百上千的拆迁上访户,奔走于京沪的各级衙门。拆迁成就了郑恩宠等著名律师,就连正在东京成田机场静坐的冯正虎,也曾为拆迁户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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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拆迁,不仅折腾了里弄小民,也把遁去多时的旧上海的大家贵族从历史帷幕的背后扯上前台,本篇报道的主角,旧日上海的金融世家席家,就从美国回上海打了一场耗时已达九年的官司,原因是席家在上海徐汇区的花园洋房被非法拆除,价值达数亿元人民币。

背景
   
    旧上海的席氏家族源于苏州东山,清朝后期太平军战乱,行商的席家迁至上海。东山席家湖翁巷村的席兰坡有四子,即席素煊、素贵(正甫)、素荣、素恒,相继来到上海,分别被几家洋行聘为买办。此后,以席兰坡的子孙们为核心,逐渐形成了近代上海颇具势力的买办家族和金融世家。
   
    当时,洋行云集上海:汇丰银行、麦加利银行、有利银行、德丰银行、宝信银行、住友银行、运通银行、华俄道胜银行、中法工商银行、华义银行,其买办职位由席家人垄断。在华外国资本最雄厚的汇丰银行,从1874年席正甫开始担任该银行买办,一直到其孙席鹿笙1929年去世,席正甫、席立功、席鹿笙祖孙三代充任汇丰买办长达55年。
   
    图片:描述席家传奇的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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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末民初,席子佩、席立功、席德辉、席聚星等,连任数届上海商务总会、商学公会的会员或特别会员,其中住友银行买办席聚星是本文故事的源头。

人物
   
    席聚星1927年买下上海徐汇区淮海中路1113号,一栋占地1500平米的欧式花园洋房,送给他的独子席德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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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48年,席德基来美国求学,毕业于加州伯克利大学建筑系后,留美工作,1958年娶墨西哥人格罗利-奥苏娜(Gloria Osuna Hsi)为妻,育有三女,全家定居南加州蒙特里市。
   
    1996年6月,席德基病逝美国,将遗产全部留给爱妻,其中包括淮海中路1113号席家花园洋房。

洋房
   
    共产党建政后,席家花园被没收,交由上海音乐学院使用。
   
    改革开放后,席德基要求上海市政府归还洋房,1994年获准收回产权,次年与上海音乐学院签订租约,席家华园由后者租用至1997年4月期满后,席德基的代理人陈先生通过捏造文件,违法将洋房卖给上海音乐学院,所签订的买卖合同上有席德基的签名并由上海市公证处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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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席德基早在1996年6月病故,1997年的签名显然系伪造。
   
   
   
    1997年7月,席夫人通过代理人电告上海音乐学院,要求停止执行买卖合約并收回洋房。
   
    1999年秋,席家派詹宝鹏先生到淮海中路看房,当時隔壁的1111洋房已被拆除,仅留下1113和1131号,上海音乐学院拒绝还屋。
   
    2000年初,席家代表再去上海,发现1113号己被拆除,席家花园不复存在。2001年2月20日,席家代表委託上海华诚律师事务所沈甯律师向上海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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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司
   
    01年11月27 日,席家代表出庭。被告提出涉及席夫人三位女兒及遺嘱问题后,法官休庭。上海中院发出民事裁定书,驳回席家诉状。
     
    2004年3月,沈律師向上海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上訴,附加席夫人三位女兒的情况说明。
   
    2004年7月,席家代表在北京聘请律师韦斌,在皇城根下做工作。
   
    2004年9月,沈律師未经席家代表同意,在上海一中院与上海音乐学院达成和解协议,上海一中院作出民事调解书。
   
    2005 年6月,席夫人携次女Betty Hsi与席家代表同去沈律师事务所,声明不同意和解方案,随后,去花园洋房原址,看到残砖破瓦,甚为悲伤。
   
    图:席家在音乐学院曾有数座洋楼,仅归还一座。后面这座按建筑文物保留下来,音乐学院使用。席德基出生在这个房子里
    10.jpg
   
    2005年6月6日,席家再向上海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呈诉状,后经上海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重审。
   
    最新消息,上海中院将于2009年12月中旬,判决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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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2-8 13:06:23 | 显示全部楼层
  拆迁拆出旧贵族:上海席家花园的涉外官司(之二)

    (博讯北京时间2009年12月08日 首发 - 支持此文作者/记者)

    博讯记者于明报道/上海徐汇区淮海中路1113号花园洋房,从1994年至2009年15年间,经历了归还原主、非法买卖和非法拆除几个阶段,官司至今还悬在上海一中院久拖未决,在拆迁后形成的1500平米的空地上,建成了一座临时停车场,车来车往,10年风尘已荡尽了百年欧式洋房在这方土地上积存下来的贵族气息。
   
    房主席德基去世后,其墨西哥籍的妻子委托居住在美国的詹宝鹏先生代理1113号的法律事宜。这位年逾八旬的上海籍老人,原是台湾陆军总司令孙立人的下属兼英文翻译,他在接受博讯记者采访时清晰地表明:“目前事情已经分叉向两个方向发展,一是1113号的官司即将判决,二是席太太索要另一栋席家洋楼1131号,我所代理的是前者。”
   
    97年春夏之交,1113号被人冒充席德基签名出售,使问题复杂化,并延长了处理周期,是谁冒充了签名?詹宝鹏说:“席德基的姐姐冒充了签名,但上海法院没有追究这件事情,只是把两位代理人抓了起来,吐出了100万的成交金。”
   
图片:淮海中路1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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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德基姐姐冒充签名前后
   
    1994年,60多岁的席德基失而复得,重新成为1113号的房主,他曾计划退休后回国享用父亲送给他的这栋花园洋房。当时1113号还被上海音乐学院使用,他便让姐姐在沪的两位亲戚代为管理。两年后,席德基病逝美国。
   
    1997年4月,上海音乐学院租用合同期满,席德基的代理人将洋房卖给了音乐学院,所签买卖合同上有席德基的签名并由上海市公证处公证。
   
    詹宝鹏肯定地说:“假签名是由席德基姐姐伪造的,原本想牟利,但由于其阴谋被戳穿了,没能得逞。”
   
    据詹宝鹏介绍,席德基的姐姐先从上海辗转到台湾,嫁给了台湾空军军官,后又来美国。席德基在世时,1113号的房租就是由这位姐姐的亲戚代管并收取。“老实讲,他姐姐把钱拿了,也没什么了不起的,毕竟都是席家人,钱不是很重要。”詹宝鹏告诉博讯。
   
    但在97年初夏某天,席德基的姐姐来找席太太,拿出了一些中文文件,席太太觉得事情有些蹊跷,但因看不懂中文,便急忙带着文件来找詹宝鹏,方才发觉房子已经被卖出。
   
    “我估计是他姐姐主动拿材料去给席太太看,告诉她现在办这一码子事情,至于如何办的细节,和买卖多少钱,没有细说。”詹宝鹏对博讯回忆说:“等我翻译完了材料,席太太脸色一沉说,‘不行,房子我不卖’。”
   
    席太太当即要詹宝鹏给上海发传真,反对这桩买卖。詹宝鹏通过在上海的老友找到音乐学院的经办人,通报了这一立场。
   
    当年7月,詹宝鹏带着席德基的死亡证书等文件飞抵上海,找到上海音乐学院产业办公室姓王和姓李的两位主任,当面告知席太太的意见,王李二位反驳时,拿出席德基的签字及其公正文本。
   
    “明摆着这事有违法之处,除了席德基的姐姐冒充签名,上海公证处的人也吓得要死,可能他们受了点好处。当时公安部门把两个委托人关起来了,他们收了定洋100万,警察要他们把钱吐出来,还给音乐学院。”詹宝鹏说。
   
    此行上海,詹宝鹏名正言顺成了席太太的委托人,他提出归还1113号房子,上海音乐学院答复说,等住在里面的人腾空了,就可以交还。
   
    1999年秋,徐汇区淮海中路1111号被拆除时,詹宝鹏赶到上海查看,当时1113号里面还有一位住户。为防止房子被偷偷拆除,詹宝鹏在上海委托两位律师帮助看守。“但律师也不可能天天守着,一不小心还是被拆了。”詹宝鹏说。
   
    2000年初,詹宝鹏再到上海时发现1113号己被拆除。“听说上海音乐学院拿到了市政府批文,要在原址上盖一座音乐厅,后因香港投资方发生问题,至今未能建起。现在只能作为停车场使用,最近又听说要盖一座商场,说是要配合上海世博会,上海法院之所以希望尽早结案,也是为了早日动工兴建。”詹宝鹏说。
   
    1113号被拆除,詹宝鹏委托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沈甯律师,在2001年2月20日向上海第一中级法院提出诉讼。
   
    1113号洋房风波15年,冒席德基之名签字出售,使事件发生了质的转折,应该如何用法律来追究冒名者,詹宝鹏说:“尽管冒充兄弟的签名系违法,但中国对他姐姐也无可奈何,因为她是美国人住在美国,好像中国法院根本不准备追究她的刑事责任。”

席太太看中1131号
   
    正当詹宝鹏在为被拆除的1113号费神劳力打官司的时候,席太太却把目光移到了隔壁尚存的1131号上。2005年6月,席太太和她的次女Betty Hsi在詹宝鹏和沈律师的陪同下来到旧址,相中了被上海音乐学院租给了欧洲一家家具公司的1131号。

图片:淮海中路1131号   

2.jpg
   
    “这也是席家洋房,1113是在席德基名下,而1131是席德基的父亲席聚星的物业,由德国名建筑师设计,非常漂亮,现在被列为文物保护单位,公私合营时被共产党没收,席聚星在解放后过世,政府没有归还。”詹宝鹏说。
    尽管席家向中国政府提出归还席家所有十多栋洋房的要求,但实际归还的,只有1113号,且被强行拆除。“席聚星老先生和席德基先生都已作古,席德基还有姐妹在世。我对中国法律不了解,嫁出去的女儿是否有继承权。另外,席德基和席太太只有三个女儿,没有男孩,是否会影响到继承问题。”詹宝鹏说。
   
    詹宝鹏唯一肯定的是,席德基太太应该有继承权。“席德基太太格罗利-奥苏娜(Gloria Osuna Hsi)是墨西哥国籍,他们于1958年结婚。尽管她在美国生活了50年,却一直拒绝申请美国国籍,其三个女儿也都不会说中文。”詹宝鹏说。
   
    11月份,詹宝鹏给上海市委书记和上海市纪委写了信,希望当局秉公处理,给席太太一个公正,现在他还准备给中共中央写信,希望能获得来自京城的干预。
   
    “目前,上海方面准备用钱来了断,法院可能会判一定数目的赔偿。我倒是愿意这样了事,但席太太不同意,她就是想要1131号。”詹宝鹏说:“我一直告诉席太太,我跟你办的事情,是分开的,一是被拆掉的房子,我现在上海帮你打官司;二是你想要的房子,是另一码事,不可混淆。”席太太要1131号主要是想到她丈夫席德基在这所房子里出生,值得怀念,她要这房子不是为了钱财,她已经表示,这所房子如果要回来,她会捐出,只需要对他丈夫一个纪念。
   
    尽管1113号房产的法庭判决在即,席太太不愿缴纳1万多美元的诉讼费用,为的是表明自己得到1131号的决心。“有朋友代缴了诉讼费,我会帮助席太太在中国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尽力,我也知道,并非她想要什么,都能得到。”詹宝鹏说。

(博讯记者:于明) [博讯首发,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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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2-8 18:01:32 | 显示全部楼层
                 历史见证!!!


     浙江台州椒江经租房业主


   林大刚老先生冤狱已经181天!




      截止至2009年12月8日!

  6月     11日 至30日      20天
  7月       1日 至31日      31天
  8月       1日 至31日      31天  
  9月       1日 至30日      30天  
10月       1日 至31日      31天
11月       1日 至30日      30天
12月       1日 至08日        8天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09-12-10 00:0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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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2-12 09:10:13 | 显示全部楼层
非法拆迁拆出旧贵族:上海席家花园涉外官司(之三)


(博讯北京时间2009年12月11日 首发 - 支持此文作者/记者)






博讯记者于明报道/12年来,席家花园历经波折,席家没少受折腾。先是在1997年,被人冒充签名出售;在世纪之交时,又被彻底拆除;2004年,授权期限已过的律师擅自弄出一份调解书,欲以区区500万人民币打发席家。


尽管冒充签名被揭穿,调解书也被撤销,但席家花园被夷为平地,席家利益受到严重伤害,人们发现,施害者没有受到法律追究。07年开始担任此案律师的北京纵横律师事务所孙海律师告诉博讯:“席家花园这些年经历的事情,本该有人受追究,但相关人等平安无事,究其原因,可能是席家没想到要法律追究施害者。”



关于冒名签字售楼,博讯记者已在系列报道之二详解席德基姐姐如何冒充弟弟签名一事,本篇报道将聚焦本案的其他违规细节。


假买卖导致席家花园被拆除




据孙海了解,97年,席德基姐姐的两位亲戚串通上海市公证处,将席家花园出售手续合法化,凭着这个公证文件,这两位亲戚和上海音乐学院达成了买卖协议,上海音乐学院根据买卖协议向上海市政府申请拆迁,导致市政府下达拆迁令。


席太太知道情况后,立即通知上海音乐学院,签名属伪造,要求立即终止买卖。接下来,问题就变得很蹊跷,上海音乐学院去公安局举报了席家两位亲戚诈骗,警察将他们抓捕并索回100万的房屋成交定金,上海音乐学院知道自己无法成为房主,却并没有向上海市政府撤回拆迁请求。“这就是一个大问题,上海音乐学院明知是无效买卖合同,却还是拿着它去市政府申请拆迁。在拆迁问题上,市政管理部门没有责任,因为他们看到的是经过公证的合同。”孙海说。


据孙海介绍,席家花园在延期三次后终于在1999年底被拆除,而当时的律师本可以向法院申请保全,使洋楼免遭拆除,很可惜他们没有这么做。孙海假设如果拖上几年,拖到上海市出台旧式洋楼保护条例,1113号就自然成为文物了。但这些仅是假设,到2007年孙海律师接手案子时,房子已拆,诉讼时效已过,他很难追究上海音乐学院和上海市公证处的法律责任了。


“那时席家委托的律师有重大失误,除了没有申请保全之外,他们还导致诉讼时效丧失,本可以打官司,但他们没有打,只是想尽快结案尽快赚钱,后来就弄出了个调解书来。”孙海说。


律师越权签署的调解书

   
    2004年9月10日,上海法院一中院做出第49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中指明席家的委托代理人是与席家花园同在上海徐汇区的华诚律师事务所的两位律师程璞和沈宁。根据该调解书条款,双方同意:上海音乐学院作为被告,赔偿原告席家500万人民币,以及适当的新房补偿。


文件到期了。在过期后,他还签了调解书,这是一个重大瑕疵。”孙海说。


孙海认为,律师授权过期是该调解书的第一大瑕疵,另外模糊的文字还使它不具备可操作性,调解书说“给席家补偿一定的房屋”,而法律文件应该写明在什么街道多少号,给予多少面积的具体补偿。“这种行文,是上海法院的过错。”孙海说。


滑稽的是,正是因为行文过错无法执行,导致调解书稍后被上海一中院撤销,这也算是帮了席家的忙。


无钱聘请,律师一换再换


根据博讯掌握的材料,2004年9月,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程璞和沈宁与上海一中院做出调解,2005年3月,北京尚格律师事务所韦斌向上海一中院提出再审申请,并指出04年沈宁等人向法院起诉属无权代理。到了2007年,北京纵横律师事务所孙海成为席家律师。


为何席家如此频繁地更换律师,孙海解释说:“关键是律师们都是义务帮席家打官司,在赢得官司之前,律师们都是自掏腰包,我在京沪之间来回好几十趟,去各部门的调查费用,全是自己花钱,有人因为扛不住,就不干了。”


还有一个理由孙海没有道出,去国60年的旧时大家族回来打拆迁官司,面对具有政府背景的强硬对手,耗费时日之余,律师们也缺乏足够的获胜信心。


孙海律师从法院获悉,因为上海音乐学院内部分歧,导致市政府对1113号地皮的使用进行了重新规划,他预计本月中下旬将要做出的法院判决,将参照拆迁时的价格进行补偿,这个价格只是目前价格的四分之一。孙海不同意对席家仅作金钱补偿,他还想追究上海音乐学院凭假合同申请拆迁的法律责任。




(博讯记者:于明)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09-12-12 09:1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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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4 07:11:40 | 显示全部楼层

几个具体问题

各位好, 特别是陆民先生.我看了一些这里的资料, 但还没看完.即使看完, 也不知道能不能对自己的状况有帮助.因此有几个具体问题想请教:

1. 有没有经过公开的法律程序打官司并得到合理赔偿的例子;

2. 大家认为最有效的方法是什么? 各地有各地的情况, 政策和执法差别很大, 有没有代表我们立场的全国性的压力组织来通过法律途径来协助和推动解决这个全国性的问题

3.有没有专业律师事务所来经办这类案子?

我们家对信访已经失去信任. 谢谢.

大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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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2-14 14:55:4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大牛 于 2009-12-14 07:11 发表
各位好, 特别是陆民先生.我看了一些这里的资料, 但还没看完.即使看完, 也不知道能不能对自己的状况有帮助.因此有几个具体问题想请教:

1. 有没有经过公开的法律程序打官司并得到合理赔偿的例子;

2. 大家认为最有效 ...




       回大牛先生:

      到目前为止,还未见通过法律程序打官司得到解决经租房回归的案例报道和传闻.只是广东等省的侨产经租房报道归还了大部,是因为改革开放,吸引外侨资金回国,统战的需要吧.见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盛华仁的讲话报道:


     2006 年6 月29 日  中国网:
http://www.china.com.cn/chinese/ChineseCommunity/1259650.htm

http://www.hsm.com.cn/news/2006/0628/68/34368.shtml



       通过法律程序是解决经租房历史遗留问题的一条岀路,可这条路在六十年代初就被封的严严实实的!

       1964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经租的房屋不允许继承问题的批复》[(64)法研字第80号]提到:“国家经租房屋的业主实际上已经丧失了所有权。因此业主死后,经租房屋不能允许他的家属继承,但可以继续领取国家给予的固定租金。”这是首次涉及经租房屋产权问题的法律文件。


       1966年10月21日,国家房产管理局《关于改造房屋的定租暂停支付的意见》[(66)国房局字第77号]提出:“改造房主的定租,一律暂停支付。但正式取消,需要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取消资本家的定息后,再按同一步骤进行。”


       1982 年10月30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转发《关于进一步抓好落实私房政策工作的意见》[(82)城住字第445号]:“凡是符合国家和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政策规定,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即国家经租房屋),根据中共中央中发(1966)507号文第2项‘公私合营企业应当改为国营企业,资本家的定息一律取消’的规定精神,可明确宣布属于国家所有。”


       1985 年2月16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印发《关于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即85( 87)号文件.  文件中提到:和1964年国务院批转国家房产管理局《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国房字21号)规定,比照党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的政策,先后开展起来的。


        根据中办发〔1987〕7号文件精神,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于1987年10月28日,出台了(87)城房字第575号)文件,文件中提到:

       一、继续抓好“文革产”的清退收尾工作。“文革”中没收、挤占的私房,在确认原产权人的所有权以后,如产权人不在房屋所在地居住或另有房屋,经协商同意可对原房作价收购。对发还产权的房屋,由房主和住户续租订约,并参照当地现行私房租金标准,议定房租,超过原租金部分,按中办发〔1986〕6号文件规定,由住户所在单位补贴。协商有争议的,由当地房管机关调解或仲裁解决。对需退使用权的房屋,首先是解决原自住房被挤占、产权人无房居住的问题。其余自住房经和房主协商同意,可转办租赁关系或作价收购。......
       二、巩固私房改造成果,妥善处理遗留问题。私房改造是城市社会主义改造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正确的,必要的。因此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必须从维护巩固私改成果出发,贯彻实事求是的原则,实行改对的不动,错改的撤销。.....



       1987年10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关于复查历史案件中处理私人房产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提到:“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屋案件中,遇到有关落实私房政策的案件,如:私房因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文革期间被挤占、没收的私人房产问题,建国初期代管的房产问题,落实华侨、港澳台胞私房政策问题等,应移送当地落实私房政策部门办理。落实私房政策部门必须从实际出发,严格按照中央的政策规定处理。中央已有规定的,应严格依照政策办理,不许扩大范围。中央没有规定的,不许再开新口子。”


       2005年12月 15日,建设部《关于“经租房”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建住房[2005]226号)再次对经租屋产权:“国家比照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通过发给定租的形式,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的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简称“经租房”),是我国社会主义改造的一部分。纳入杜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凡是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政策规定的,其产权性质按国家政策规定已明确属于国家所有,不得变动。


        2006年12月 25日,建设部 《关于妥善处理“经租房”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 6]308号),通知中提到:
       近年来,有关“经租房”问题的上访增争,并逐步呈定期化、组织化,及通过网络在各省市之间进行串联等倾向。特别是近期有的媒体不了解“经租房”背景情况和有关政策.在电视、地方报纸上公开报道“经租房”问题,甚至质疑‘经租房”政荣,引发一 些新的不稳定因素。为妥善处理“经租房”问题,维护社会稳定,经商中共中央宣传部同意,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面正确理解“经租房”有关政策。2005年12月14日,经国务院同意。建设部印发了《关于经租房”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建住房[2005]226号),《意见》明确,对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的社会主义改造,是我国社会主义改造的一部分,纳入 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凡是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政策规定的,其产权性质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已明确属于国家所有,不得变动。各地必须正确理解,认真贯彻执行。
       二、切实做好“经租房”信访工作。“经租房”问题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牵涉面广,内容敏感,各地要在本地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指导下,加强信访工作,密切关注本地区“经租房”上访人员动态,耐心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对串联、群体性上访,特划是组织人员的动向,要做到早发现、早控制,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做好稳控工作,防止越级上访,确保社会稳定。
       三、严格政策和新闻出版法纪要求,加强舆论引导和监管。鉴于“经租房”问趣的复杂性,各地房地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与本地区宣传部门联系,共同做好本地区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管工作。对涉及“经租房”的有关问题,未经建设部、中央宣传部门批准,不得进行采访和报道。各地在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时,要注意与现有政策的衔接,其做法不得公开进行报道,防范和避免引起误解和引发其他地区人员上访,激化矛盾。




       在以上文件发布期间,各级人民政府也相应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内容基本没太大变化,经租房问题也主要是围绕以上这些文件而产生的。



        ......


        您先把论坛的文章认真看完,把有关文件下载打印! 维权就有了法律依据! 您就知道这些文件为什么违宪! 为什么这些违宪文件它的底气不足? 为什么到现在称为"法治社会""法治政府"了,它还不敢公开地岀台有关经租房的法律文件呢??? 它是怎么跟54宪法冲突的!


       要知其然!更要知其所以然!那些法盲就忽悠不了您了!


       祝您看完有个好心情!维权是長期的!要有愚公挖山不止的精神!关键在“挖山不止"!

         香港回归了!澳门回归了!  经租房回归只是个时间问题!

      冬天来了,春天还会远吗?!



      陸毓民、 艾民祖、 曾自由、 黎中国、 索袓業等一批与您一样为经租房回归而战斗的中国公民!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09-12-14 14:5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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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2-14 15:46:36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


                                                                  19921125日,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



    随着我国当前经济的发展和住房制度、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有关房屋和土地使用方面的纠纷在一些经济发达的地区,不仅收案数量和纠纷种类有增多的趋势,而且出现了许多值得重视和研究的新的情况和新问题。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现就不少地方提出的而又需要明确的有关房地产纠纷案件的受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房地产方面的权益发生争执而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讼争的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依法受理。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者其主管部门就有关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的处理决定不服,或对人民政府或者其主管部门就房地产问题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由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庭依法受理。




    三、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09-12-14 15:5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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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2-14 16:33:25 | 显示全部楼层




名词解释———土地财产权  


     历史知识 中国国民自古代至今一直拥有私人房地产,也有证明此财产的凭据。目前能见到的有清代和民国时期的房地契,有上世纪五十年代新政权依据后者换发的房地产所有证,还有就是现在的房产所有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其中祖产主享有的土地使用权由于是自1982年以前的私人土地所有权转来,而不是由国家出让取得,所以是无限期的。当然这种使用权也不是通过划拨取得,不能在土地登记表的土地使用权类型一栏里写上划拨两字)。中国历代也一直有保护国民私有财产的法律,清朝政府和民国政府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也有,从1954年的宪法到今天的宪法,还有民法通则、组织法等,都可以找到与此有关的内容。



     
中国在上世纪五十年代进行的土地改革只涉及到农村,完全没有涉及到城镇。对此可以查阅当年的《土地改革法》。另外1958年的经租房”(可参看2003217日的《中国青年报》,20041月的《经济月刊》和2004617日的《南方周末》)虽然在文革中被迫上交,但仍是不折不扣的私产,在南方广州等城市已开始归还给原主人。



     
对于农村的私产现状和历史,本人不很清楚,只知误区也很大,希望有学者能仔细翻阅历史档案,给农民的私有财产权一个正确的符合事实的说法。



     (
)每一个房地产权利人如何了解自己土地财产权的处境?



     
要通过报纸和各有关部门及房地产的网站,查找目前正被规划立项挂牌出让的地块里是否涵盖着您的私有房地产(不管您现在手里证件是否齐全,若不齐全也不影响您的权利,它只能说明了有关部门的不作为),再注意一下有关地块土地使用权每平方米的价格,无论是起价还是成交价,您就能意识到什么叫作土地财产权和自己的处境了。另外,最好也查查国土资源和土地管理局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信息网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抵押登记情况公示》,看看自己的私人房地产是否已经被开发商暗地里抵押给银行了。


     “
协议出让土地是暗地里处分大家的私有房地产,挂牌出让则是公开的处分了,但大家却集体的不意识,包括很多法律工作者。



     
至于旨在发放私人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土地登记,到处永远是在进行着而很少能看到结果。比如北京老城的祖产主,拖了若干年后到了2000年才开始填表和张贴公告等,但有关部门只是在2003年才很不情愿地发放了几百份,之后便停下来死活不发了,面对数万房主们的质问,回答从来都是:在进行着……”



     
而与此同时,那些窃取了公民土地使用权(私有土地财产权)的开发商,手持一些无效的证件,却在不停地挖着大坑和起着高楼。






     
附:参考条文


     1.“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确认使用权。
     ———1991
年国务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2.“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1988
年人大宪法修正案



     3.“土地公有制(注:城镇为1982)之前,通过购买房屋或土地租赁土地方式使用私有的土地,土地转为国有后迄今仍继续使用的,可确认现使用者国有土地使用权。
     ———1995
年国土局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4.“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1988
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



     5.“
城市房屋的产权与该房屋占用土地的使用权实行权利人一致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不得分离。
     ———1991
年建设部的《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



     6.“
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公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
     ———1990
年国务院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7.“
国家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
     ———1990
年国务院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条



     8.“
依法改变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或者因依法买卖、转让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等而使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更换土地证。
     ——1991
年国土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9.“
不经变更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及他项权利的转移,属于非法转让,不具有法律效力。
     ——1989
年国土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登记规则》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10.“
凡申请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以及他项权利变更登记的,除以上各条规定需要提交的文件资料外,必须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原土地证书。
     ———1989
年国土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登记规则》(1995年作了补充和修改。某些表述方法有变化,但原则不变。———作者注)第三十六条



     11.“
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1994
年在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12.“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


     13.“
当我们说一个企业或者一个公民拥有多少房地产时,毫无疑问是指他们拥有房产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



     14.“
房屋所有人对于该幅土地享有使用权,应该是无可非议的,否则房屋的所有权无从谈起。

     ———
以上三条均摘自1994年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释义》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09-12-24 20:2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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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2-17 08:44:41 | 显示全部楼层
                 历史见证!!!


     浙江台州椒江经租房业主


   林大刚老先生冤狱已经190天!




      截止至2009年12月17日!

  6月     11日 至30日      20天
  7月       1日 至31日      31天
  8月       1日 至31日      31天  
  9月       1日 至30日      30天  
10月       1日 至31日      31天
11月       1日 至30日      30天
12月       1日 至17日       1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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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2-24 17:07:46 | 显示全部楼层
   做人不要太教授

随着国人爱狗的普及,大家都知道‘吠叫’是狗的一大天性。然而,一般的狗也就是吃饱了没事干,胡乱叫几声,泄泄火罢了。只有那些经过长期、严格、系统训练的狗,才能掌握根据主人的指令甚至心思进行吠叫的特殊技能。这种狗懂得何时叫、叫什么、向谁叫、怎么叫以及叫多久。

或许是狗见得太多了,如今某些社会精英也学会了狗儿的本领。我们发现,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和北京大学中积聚了众多此类高人,他们无一例外地顶着‘教授’的头衔。譬如,当公众质疑城市化太快,占用大量耕地,威胁国家粮食安全时,茅于轼教授说:‘中国可以增加粮食进口,老百姓要多吃水果进行减肥。因此,18亿亩耕地红线完全是没有必要的’;当公众反感社会贫富悬殊时,厉以宁教授说:‘八亿农民和城市下岗工人是笔巨大财富,中国的贫富差距还不够大,只有拉大差距,社会才能进步,和谐社会才能有希望’;当公众谴责拆迁补偿标准过低时,吴敬琏教授说:‘城市房屋拆迁不应按市场价补偿,而且拆迁补偿款要交所得税’。值得注意的是,当中国经济学界三老怪大放厥词之时,有关部门负责人并未义正词严地针对上述祸国殃民的言论加以驳斥。因此,有理由认为,教授的观点是在有关部门的授意下才提出的,退一步讲,起码是反复地揣摩上意之后的谗言。本来,我们以为这批老帮闲、老滑头、老糊涂也快去见毛主席了,换上一拨年青教授就行了。没曾想,长江后浪推前浪,一代更比一代强!几年前,提出‘引海入京’、‘南粮北牧’以及在圆明园遗址上开办‘八国联合大学’等三大创意的北大王建国教授就已经让人目瞪口呆了。如今,从北大又一下子杀出五员悍将,力主在城市拆迁中应由政府做主体,先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征收、补偿再实施拆迁。而且,如果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毫不犹豫地采取强拆手段。此议一出,简直让人顿觉如五雷轰顶。老百姓在气势汹汹的拆迁办和开发商面前,本已丢盔卸甲,倘若再由政府出面直接征收民宅,分明是要将穷苦百姓赶尽杀绝!

中国大陆城乡拆迁纠纷由来已久,既然北大五教授仅建议审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本文只好暂就城市拆迁问题展开探讨。据笔者对北京市拆迁政策的仔细研究(全国各城市拆迁政策大同小异),结合大量拆迁纠纷实例,发现纠纷的产生,主要是由以下六方面原因造成的:

一,城市拆迁评估不按宅基地面积计算

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抛开仅凭一纸宪法,就无偿将市民的私有土地(有二十世纪五十年代中共政府颁发的土地所有权证为凭)变成国有是否涉嫌违法的问题不谈,既然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同为公有制,为什么农民住宅用地可以视为宅基地,而市民的住宅用地就不属于宅基地呢?遗憾的是,这一严重错误在《物权法》中并未得到纠正。

目前,所谓的直管公房和自管公房,在对外出售时也均按占地面积(即宅基地面积)评估计价。然而,城市拆迁评估却将私宅的院落土地面积排除在外,理由让人哭笑不得---土地是国家的。以北京为例,四合院的院落面积一般占到宅基地面积的30%以上,对院落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予补偿或赔偿,势必给被拆迁人造成巨额财产损失。

二,地随房走原则和房随地走原则并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这就意味着,地随房走原则和房随地走原则同时为中国法律所认可。从目前情况看,在涉及城市拆迁纠纷时,通常采用地随房走原则。所以,开发商非常乐于借助政府或法院,对拒绝签署补偿协议的被拆迁人实施强拆。而正是由于‘地随房走’,才导致了房屋被强拆的产权人,即使手握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也无法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对于尚存的老房子和新建商品住宅楼房却采取‘房随地走’原则而且不发土地使用权证。笔者就居住在北京市前门四合院文保区内,属于禁止拆迁地区。即便如此,当我亲自去崇文区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时,却遭该局公务员告知:办这个证没用!在我坚持‘没用也要办,这是我的权利’之后,又改口说:是区政府不让办!我马上向崇文区政府核实情况,得到的答复是:不清楚此事!据了解,跟我拥有相同经历的私房主大有人在,真正拿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四合院平房产权人并不多,而取得了该证的新建商品住宅楼房产权人更是寥寥无几。一旦房屋下面的土地,在房屋产权人并不知情的情况下被非法出让、转让、抵押,后果不堪设想。事实上,这种现象在城市拆迁实践中已经是司空见惯了。
三,拆迁补偿计算公式鱼目混珠、偷梁换柱


且看《北京市房屋拆迁评估规则(暂行)》:

第二条  被拆迁住宅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以下简称房屋拆迁补偿价),按照本规则第二条至第七条规定评估确定

第三条  房屋拆迁补偿价计算公式为:

房屋拆迁补偿价=(基准地价×K+基准房价)×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第四条   基准地价和基准房价构成区位补偿房价。其中,基准地价是指在一定时间和一定区域内,普通住宅商品房的楼面地价平均水平;基准房价是指在一定时间和一定区域内,普通住宅商品房平均建设综合成本价和被拆迁房屋平均重置成新价的差额

第五条

k为容积率修正系数,按照《房屋拆迁容积率修正系数表》确定

可能是怕直接写‘房地产市场评估价计算公式为---’难以蒙混被拆迁人,所以先在第二条中注明: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简称房屋拆迁补偿价。其实,规则的起草者应把‘简称’改成‘又称’就不会如此轻易地露出狐狸尾巴了。所谓的市场评估价,原来就是根据他们自纂的数学公式计算出来的结果!而且,就连这么一个驴唇不对马嘴的公式,还要把‘城市基准地价’偷换成‘普通住宅商品房的楼面地价平均水平’。这才是房屋拆迁补偿价远远低于其实际市场价格的真正原因,在最隐秘的地方做手脚坑害百姓,阴损无比!

北京老城区寸土寸金,其真正的城市基准地价在2001年时,每平米也绝对不可能只有区区5400元。四合院老房子更是不可复制的历史文物,但在历年的疯狂拆迁中,基本上每平米只补偿几百元重置成新价。照他们这种做法,估计故宫、中南海能换二座潘石屹盖的豪华别墅就算不错了!

四,房屋拆迁补偿和补助不分;私产和公产不分

现行城市拆迁政策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和各种名目繁多的困难补助捆绑在一起;将对私有房地产所有者的拆迁补偿(个人更倾向称为‘赔偿’,应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对公房承租人的拆迁安置混为一谈。须知,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土地使用权却属于私房主,各级政府无权出让和收益!

由于历史原因,北京市的‘人户分离’现象十分严重。很多公房承租户,虽然承租面积不大,实际居住人口也不多,而且多数享受过国家福利分房,但因户口簿上的登记人数众多,很容易就能获取巨额拆迁补偿款。而住房面积相对较大的私房户,不仅未曾享受国家福利分房,且其户口多系随落实私房政策迁入,户口簿上登记的只是实际居住人口,因此,不论拆迁补偿款总数还是单位面积的拆迁补偿款数往往远低于公房承租户。单纯从公式计算结果进行比较,私房户每建筑平米所得到的拆迁补偿只比公房承租户多135元左右。拆迁补偿标准的混乱和不公,也是引起群众,尤其是广大私房主强烈不满的一个重要原因。

五,拆迁安置补偿暗箱操作,纪检监察形同虚设

目前,北京市民若想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金,必须将本人家庭全部情况,交由街道办事处公示,规定时限内无人举报,才能进入程序。然而,发放动辄数十万,甚至成百上千万的拆迁补偿巨款,却从来不见张榜公示,主动接受群众监督。拆迁办在跟每个被拆迁人签订协议时,总要格外提示:领了多少钱千万别跟街坊说,对您是特殊照顾!拆迁结束后,也从没有任何一级纪检监察部门对被拆迁户进行走访,调查核实安置补偿情况。可以肯定,城市房屋拆迁领域业已成为一个可怕的腐败黑洞。很多拆迁区的居民都目睹过:拆迁办的工作人员骑自行车上任,开几十万的豪车走人。而这还仅仅是虾米级的人物,上边的贪了多少就可想而知了!

六,对于城市经租房只拆不赔

1958年,北京市一共有24万间私人出租房被政府经租,建筑面积380万平方米,涉及居民6000余户。这批私有不动产,至今没有物归原主。遇到拆迁,政府和开发商均拒绝向原房主做出赔偿,但他们又拿不出任何法律依据。针对这一严重侵犯公民财产权的暴行,经租房主们正在进行激烈的抗争。

基于上述分析,笔者坚持认为:中共政府拒绝城乡人民的宅基地土地私有化所导致的土地和房屋所有权双轨制现象、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以及房地产拆迁评估由政府定价等诸多拆迁恶政,才是中国大陆拆迁乱象和悲剧持续发生的罪魁祸首!

2006年5月12日,北京市土地协会副理事长杨燕敏在‘2006中国房地产政策专家高峰会’上透露,从2001年11月至2006年4月,北京市在土地市场公开交易的土地是215宗,共1491公顷,总成交价为380亿元,其中121亿元为政府收益。中共各级政府在土地经营出让上的惊人收入,于此可见一斑,而这笔巨大财富本应属于城市私房主所有!因此,只要中共政府不取消利用土地牟取暴利的既定国策,中国大陆亿万被拆迁人的苦难就永远没有尽头!

对于位高禄厚的北大五教授而言,诸位可以继续选择在‘朱门酒肉臭、路有冻死骨’的残酷世相面前保持沉默,心安理得地司职南书房行走。如若有所建言,恳请凭良心讲话!难道唐福珍自焚是因为‘政府没有做拆迁主体、没有区分公共利益和商业开发、没有先征收和补偿就拆迁’所造成的吗!2000平米的私人服装厂综合楼,唐福珍只开价800万人民币,政府的补偿款从90万最终提高到217万,业主不接受,政府就借口修路进行‘拆违’。最可气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均在唐福珍的企业建成投产之后多年才颁布实施,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根本不足以作为‘拆违’的执法依据。否则,根据《物权法》,中国的‘经租房历史遗留问题’早就彻底解决了。

再者,由于‘公共利益’和‘商业利益’的界定仍然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所以西方国家政府多半慎用基于‘公共利益’的征收。即便迫不得已对私人不动产实施征收,也必须严格按《公用征收法》来进行操作。而且,由于征收是政府的强制性行为,征收的价格要远高于正常市场交易价。然而,到目前为止,在中共政府的字典里,‘国家征收’只不过是‘低价适当补偿’的代名词而已。


修改《拆迁条例》,加大城市拆迁力度,教授的叫嚣再立新功!但做人不要太教授,否则别怪苦大仇深的老百姓,彻底将你们视为寇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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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2-24 17:14:08 | 显示全部楼层
外交部状告章含之女儿洪晃要求“腾房”


史家胡同51号.jpg

史家胡同51号,这个一代名媛章含之曾经居住的四合院,由于没有房产证,章含之女儿洪晃近日被外交部诉至法院要求“腾房”。22日该案在法院进行了庭前质证,由于该案未被允许外人旁听,洪晃本人在自己的微博上对整个情况进行了现场“直播”,并感叹国家机关总是用权势把人吓倒,从来不讲道理。


史家胡同51号原是章士钊在北京的住宅,章士钊去世后,其女章含之与乔冠华夫妇在此院居住直至逝世。


由于史家胡同51号的房产没有产权,文化名人洪晃被外交部诉至法院“腾房”。她在微博上透露:今天去东城法院,被告。外交部要我搬出史家胡同51号,我要他们先把30年院子的维修费还给我。就这点破事儿,我家律师从二月份开始给他们发函,一直置之不理,再后来就接到传票了。国家机关总是习惯用权势把人吓倒,从来不讲道理。我知道唐福珍为什么自焚,没地方讲理。


洪晃说,外交部要她搬出史家胡同51号院,“这官司我知道我肯定输”。洪晃称,房子肯定是国家的,不管她的上辈怎么说,没有房产证就肯定不行。但她同时表示,很长时间来外交部没给房子供暖,也没有做任何维修,“所以我和外交部的纠纷是合理补偿。”


对于这个案子,洪晃表示不想求爷爷告奶奶。她在微博上说:留下这院子还真不敢妄想,我妈曾经问我要不要办什么故居。我都拒绝了。没什么意思,为了一个房子上蹿下跳,求爷爷告奶奶,人的生命比这个要值钱。但是心里还是难受的,毕竟住了五十几年,所有的记忆都在里面。


对于这场官司,洪晃看得十分透彻。她在微博里表示:这官司我知道我肯定输,就算这辈子第一个官司,算经验吧,也很宝贵。


她提到,外交部将给她另外安排一处120平米的房子,但她认为这不够,“外交部给我安排的房子,我觉得能把我们家五十年的破烂都装里面就可以。但是120平米一定不够的。”


洪晃在微博上讽刺道:好多人认为这是我外公的房子,可是当时政府把这房子给他时就没给房产证。后来乔冠华和我妈结婚从报房胡同搬过来,这房子怎么就变成外交部的了?看来,这倒插门女婿不能随便接。


质证后,洪晃在微博中表示自己有两个月时间举证,然后再开庭。而双方的主要纠纷则是关于该处房产的维修费用到底应该是多少。


周恩来赠章士钊史家胡同51号院


史家胡同属东城区朝阳门地区,是有名的名人胡同。史家胡同51号原是章士钊在北京的住宅,章士钊入住之时,认为房屋太多,一家人住不了,在内务部街南侧另辟街门,形成独立院落。于是,史家胡同51号就形成一座二进四合院。章士钊去世后,其女章含之与乔冠华夫妇在此院居住直至逝世。洪晃就出生在51号院。1984年,该院被定为东城区文物保护单位。


在《跨过厚厚的大红门》一书中,章含之特意写到史家胡同51号院。章含之回忆,1959年,周恩来去看望她父亲章士钊,见到拥挤不堪的书房兼客厅十分吃惊,指示相关单位为她父亲找一个四合院。选定史家胡同51号院后,总理表示将51号院送给她父亲。1960年,她随父母搬进去居住,“对于父亲和我们全家来说,史家胡同这所四合院才使我们第一次有了真正属于我们的家”。后来,乔冠华与她成婚,遵照周总理的指示也搬进了史家胡同51号院。


洪晃这样描述院内的环境,“过去的史家胡同51号就像一个世外桃源,那是一个非常传统的、精雕细刻的居住环境。你可以想像,应该是很多大家闺秀款款而行、细声细语说话的那么一个环境。”受邀去过洪晃家的朋友,也用“一脚踏进了半个世纪前的故人家”形容这个院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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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2-24 17:19:41 | 显示全部楼层
                   历史见证!!!


     浙江台州椒江经租房业主

   林大刚老先生冤狱已经197天!




      截止至2009年12月24日!

  6月     11日 至30日      20天
  7月       1日 至31日      31天
  8月       1日 至31日      31天  
  9月       1日 至30日      30天  
10月       1日 至31日      31天
11月       1日 至30日      30天
12月       1日 至24日      24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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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2-26 00:29:00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朋友发来视频:   经租房的历史与现实 上

                            经租房的历史与现状  下



   两集共四十余分钟,请自行到新唐人电视台下载:


              http://www.ntdtv.com/xtr/gb/index.html


http://www.ntdtv.com/xtr/b5/2008/03/25/a74593.html

http://www.ntdtv.com/xtr/b5/2008/04/22/a148246.html


          请搜索:   【经租房的历史与现实】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09-12-26 01:1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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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2-28 21:27:49 | 显示全部楼层
成都烈士故居争议声中竟被强拆(图)



成都烈士故居争议声中竟被强拆.jpg



红岩烈士车耀先故居于11日被拆除,引起一片争议。车家后人坚持认为被拆房屋属于自留住房而非经租房,拆迁方的行为等同于侵犯私人财产。被拆房屋到底是经租房还是私房?昨(20)日,成都市市长葛红林作出批示,要求成都市房屋拆迁管理处相关人员对此事进行调查。


被拆房屋产权归谁?


昨日上午10点多,成都市房屋拆迁管理处叶主任及两名工作人员来到车继家中。听对方道明来意,最了解车家房屋历史的车继之母黄玉云讲起了这座“红房子”的过去。黄玉云说,西安中路161号附1号并非车耀先故居的旧址,旧址位于成都少城,在1958年整体迁移到西安中路。


双方关注的焦点集中在于11日被拆的房屋产权归属问题上。令拆迁处工作人员感到不解的是,车继一家人目前居住的小院和已被拆的房屋为何门牌号都是161号附 1号。因为从外观上看,两座相对而立的房子是各自独立的。对于这点,黄玉云解释说,是因为当初整体迁移的时候,施工人员将其中两间房屋的方向混淆,所以才由一套整体相连的四合院变成现在相对而立的模样。


“其中大部份房屋是国家经租房。如果被拆的是经租房,拆除时打不打招呼都与我无关,但这被拆掉的房子绝对是我们的自留住房。”黄玉云反复声明,被拆除的房屋并非国家经租房。


车耀先故居不属文物


车继告诉记者,上世纪80年代初,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曾经到过故居,“说是看看房屋条件能否划入文物保护单位级别,但一直没有后话。”对于目前烈士故居是否属于保护范畴,车继也并不清楚。


记者查阅相关资料后证实:车耀先故居的确不属于文物保护单位,也不属于文物建筑。


经过近2个小时的情况调查,市拆迁处的工作人员表示,出现这些问题主要是由于牵涉到“经租房”的历史原因,而在上世纪80年代初统一更换房产证时,车继未到相关部门换取新的房产证。现在的解决办法只有“调出当年的经租房档案进行对比”,调查清楚后将使事情得到妥善解决。




文章来源:新华网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09-12-28 21:3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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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2-28 21:35:19 | 显示全部楼层
  诸多历史遗留问题的现世之殇

                                  常永亮





  我们这代人继承了前辈人留下的太多的“历史遗留问题”!


  没有哪一个国家,哪一个时代,象今天的中国继承并制造着永无完结的“历史遗留问题”!


  中国人的“历史遗留问题”有其特殊的,外人难以理解的内涵。它反映的不是事物的时间延续性的过渡特征,而是人们循着一种选定的思维模式僵直向前,不惜以摧枯拉朽之势摧毁一切规则障碍以达目的而遗留下来的残垣断壁。因而可以说:我们的“历史遗留问题”是“野蛮思维”的“理性”创造的!


  伟人的伟大,在于他们能以独到的思维解决“现世”的难题。而当历史翻过了一页又一页,“这现世”不是“那现世”的时候,我们还要把伟人“那现世”的英明思维用到“这现世”,用到山穷水尽不肯罢休,我们就不但是在糟蹋伟人的思维,更是在为子孙的“现世”制造无穷无尽的“历史遗留问题”。


  有过大国企或机关工作经历的人一定有这样的记忆:当你在工作中耗尽了心力也迈不过一个“坎儿”的时候(其实就是你深知践踏了某项规则!),你那阅历丰富而又对你充满爱心的前辈会拍一拍你的肩膀:“别急,就这样!有问题先放一放。没有迈不过去的坎儿!”你恍然大悟,如释重负。同时,你自我感觉自己的工作经验好像有了一个升华——照此,一切的“坎儿”都是可以迈过去的。第一次“放一放”以后,你还在挂念:放到什么时候?会不会越放越糟呢(其实是你眼看着情况在越来越糟)?你的前辈这时候会满怀深意地暗示你:不要提起!直到永远……这以后,你就成长为你的那个阅历丰富的前辈了。


  当你把你的这些阅历当做这个世界正正常常的工作经验准备继承下来的时候,你来到了外企,你到了国外,你和你的国家一起入了世。你睁眼看世界后又恍然大悟:原来除了我们,这个世界并不是这样做事情!进而,你又若有所悟:我们的生活和工作之所以总是伴随着“历史遗留问题”这个幽灵,原来跟我们“试一试”、“放一放”的工作经验有着不解之缘!我们的“试一试”其实都是为了“现世”的私立对规则的“破一破”;我们的“放一放”原来都是源于自己的僵直思维闯出了祸事之后,因为有权力将祸害移交给后人而无需急于救火的过客心态。我们的“放一放”都是死不认错地将原本微小的麻烦留给后人,留给历史,而给子孙后代积累无穷无尽的“历史遗留问题”。


  如果我们不在意我们的人伦道德,把问题留给后人——“由他去吧!要相信后人的智慧!”,好像落个对后人偷奸耍滑的名份也还说得过去。然而现代科技在浓缩历史进程,在这个以加速度跑步前进的世界上,原指望留给后人的难题,往往很快就象一团乱麻缠住了我们自己,轮到我们自己“解铃还须系铃人”了。


  比如我们的管理者和学者、经济学家在“可以放一放”的思维定势下着手解决大跃进、文革、计划经济的“历史遗留问题”的时候,我们同样又留下了更大、更多的“历史遗留问题”。而糟糕的是,我们不象前代人那样幸运,可以轻松甩手,指望儿孙。我们又留下的“遗留问题”还没有成为隔代的“历史”,就已经开始给我们自己制造麻烦了。


  看来擅长理论研究的学者、经济学家们还没有来得及研究“放一放”的法律依据和它的利弊功效,自身也就开始实践这个“放一放”的宝贵经验了。而政府和学者、经济学家们身系国计民生,千秋大业,他们“放一放”,留下的“历史遗留问题”往往就是千载难除的了——


  前代人把农民问题留给我们这代人来解决,换来的是我们城里人的生息繁衍,换来了卫星上天,核弹爆炸。牺牲了亿万农民巨大的利益、权益换来的这些,如果说对前代人的社会还有所值的话,那它留给我们这一代国人大范围的文化贫瘠和生存质量低劣,却在几十年甚至上百年地拖着我们社会现代化的后腿,使我们社会的现代文明进程磕磕绊绊、步履蹒跚。轮到我们来背负这个历史包袱的时候,我们需要付出的成本则比前人获得的利益要大得多。


  前代人还把“人口过剩”这个永世难除的灾难作为历史遗留问题留给了我们。前代人获取的利益仅仅是“人多力量大”的理论实证(结果还是反正)。而我们解决这个“历史遗留问题”的时候,我们除了把过剩的人口发配到农村边疆和不得已的人权限制措施以外,我们还能有任何的大智大勇吗?


  前代人为了自己可怜的丰衣足食,对大自然大肆的掠夺、糟蹋,给我们留下的是“沙尘暴”、“黑风暴”和水的枯竭!这样的历史遗留问题,穷我们这代人毕生之力也无法消除。


  前代人对于私有财产的遏制,给我们留下的显然是人类法治历史上永远的缺憾。我们这代人的回归私有化使命,只能是将财产发配给“任意指定继承人”,这实际上是对已经过世的财产所有人之财产的被剥夺作法律上的进一步确认。我们只能如此,舍此无他。


  体尝了自己在解决前代人“历史遗留问题”时的无能为力,负责任的我们这代国人本不应该继续为我们的子孙遗留更多,更大的“历史遗留问题”。就象李曙光教授说的:“我们每一个解决中国具体实践问题的想法,要考虑到更远一点,不要积累新的问题,不要为将来处理这些问题形成新的障碍。”。然而令人瞠目结舌的是:与我们懵懂、激情的前辈不同,我们不仅不去做造福于子孙的努力,我们却在以自己的理性和智慧,尽情地捞取历史的实惠,而把显然无解的绝症留给我们的子孙。


  如果我们总是以这种甩包袱,求实惠的心态处理我们国家的子民生计,千秋大业,不留下祸害后人,殃及自身的“历史遗留问题”那才是怪事—!


  ——为了甩掉前人遗留下的国有企业这个大包袱,当然更是为了眼前的一些实惠,我们可以不管国有财产的主人是谁,偷偷地将它MBO掉,利索地将它送了别人。就连MBO的倡导者也深知:这是没有结果的“试错”——财产的真正主人无疑拥有永久的索偿权;全民财产的非法获得者即便付出了一些钱财,也将永久地面临全民的追索而无法实现合法地拥有!人为制造的无法妥协的对峙,不但为后人的社会遗留下了不平的种子,更为我们的“这现世”孕育着危机的爆发!


  ——为了以最为省力的方式实现国有企业的脱困,我们不惜制造出一个违背自然法理的股市来圈取老百姓的血汗钱。我们本想安度眼前的国企难关,把头疼的股权分置法律关系障碍再留给我们的后人。而历史却不给我们脱身的机会,毫不留情地将股市崩盘、经济崩溃的恐怖目标锁定在了我们的“这现世”!我们将自己制造的孽障攥在了自己的手里扔不出去,使它象魔魇一样惩罚着我们自己。


  ——为了抓住多数流通股东还没有明白过来的空裆完成不当得利的落袋为安,主管部门竟然编造出“充实社保资金”的荒诞借口,企图以一元钱的资产在流通股东创造的高市值市场上骗走股民高倍数的真金白银;——高市价减持国有股失败后,国有非流通股竟然不管不顾地进行着高价场外转让;——监管部门居然有权利批准国有大股东将股民的财产无法无天地据为己有(以股抵债);——非法的国有股场外转让我们可以声称法不责众,就让它合法化,到场内转让,全然不顾为解决股权分置又制造了多收大麻烦……


  此类行径在我们这个时代几乎达到了人类非理性行为的登峰造极!如此的登峰造极显然是在法律暂时不具有权威的现状下对法律的投机行为。而我们又深知,入世后的中国,法律到位仅仅是时间的问题,如果我们还是打的把对这些不法行径的法律追讨留给后人去蒙混过关的主意,我们的思想显然又走在了时间的后面。法律的入位无疑会在我们这个时代降临!我们将无法顺利地把自己的过错移交后人!那么不久的将来,我们将以何面目去面对公正的法律?以蛮横?还是以惭愧?


  我们可以不对子孙的“那现世”负责,我们却不应该不对我们“这现世”的最高利益——和谐与安定负责!
  聪明而有责任感的我们这一代国人,至少应该和世人一样,担负起自己对于历史,对于后人的责任,自己为自己的过错买单,为我们的子孙留下和别人的子孙放手一搏的平等负重!


  非如此,则是我们这代人,对于历史,对于后人的罪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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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2-28 21:39:28 | 显示全部楼层
海口房产证遗留问题可望解决 权益人权利人可提申请

文章来源:中国网 | 时间:2009年12月26日

  海口晚报网12月26日讯

海口房产证遗留问题可望解决 权益人权利人可提申请.jpg

(记者曹杰实习生畅凯)昨天从市政府办公厅获悉,为妥善解决我市历史遗留的办理房地产证问题,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办理房地产证历史遗留问题的若干意见》于日前正式出台。


《意见》界定的适用范围是:2006年12月31日前,在本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经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批准建设并实际交付或使用但因建设中存在问题未办理房地产证的房屋。《意见》明确指出,属于适用范围的房屋,有关权益人、权利人应当及时向市解决房地产证历史遗留问题办公室提出房地产权属登记申请并提交相应的资料。


《意见》明确,在2007年1月1日以后批建的房屋,因建设中存在问题未办理房地产证的,由开发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完善并经有关职能部门处理后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本《意见》从下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办公电话: (0898)66150521  (0898)661505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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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2-28 21:41:40 | 显示全部楼层



海口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
十四届52次〔200917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审议《关于解决办理房产证
历史遗留问题的若干意见》等事项
  20091110日上午,徐唐先市长在市政府常务会议室主持召开十四届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关于解决办理房产证历史遗留问题的若干意见》、《海口市校舍安全工程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海口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办法》等,研究海口市教师岗位绩效工资和公务员津贴有关问题。议定如下:
  一、关于《关于解决办理房产证历史遗留问题的若干意见》
  (一)为妥善解决我市办理房地产证历史遗留问题,促进房地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原则同意《关于解决办理房产证历史遗留问题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二)对办理房产证历史遗留问题界定为:20061231日前,在本市建成区经相关部门批准,但因建设过程中存在问题未办理房地产证的房屋。
  (三)请丁竹副市长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研究对违法企业的处罚条款,要求相关职能部门要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同时要加大打击违法建筑行为,确保房地产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四)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会议精神,对《意见》进行修改完善,报丁竹副市长审定后,向社会发布。
  (五)《意见》从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二、关于《海口市校舍安全工程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
  (一)为进一步提高全市中小学校舍抗震能力,原则同意《海口市校舍安全工程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二)校舍安全工程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范围广、资金需要求量大。因此要加强资金管理,按时间节点推进,严格质量监管,确保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任务。
  (三)校舍安全工程要突出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远近结合、分步实施,两类为主、突出重点、抗震为主、综合防灾4条原则。
  (四)根据海口市学校分布和实际情况,校舍安全工程以4个区和市教育局为建设业主单位。各区要成立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职能部门要加强检查指导。
  (五)市发改委、市教育局要做好资金预算,向开行贷款时要留有余地,尽量避免产生资金缺口。
  三、关于《海口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办法》
  (一)鉴于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些问题,本次会议暂不通过《海口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请徐敏生副市长组织相关部门对《办法》修改完善,要与省政府有关文件衔接好,明确资金管理等事项,待条件成熟后再上会审议。
  四、关于海口市教师岗位绩效工资和公务员津贴有关问题
  (一)为共享社会发展成果,提高本市教师和公务员的待遇,原则同意市财政局《关于提高海口市教师岗位绩效工资和公务员津贴补贴的请示》。
  (二)龙华区作为中心城区,承担了大量市政开支,市本级对龙华区专项转移支付补助比例确定为70%
  (三)考虑秀英区拆迁任务重,财力有限,区级自筹部分的资金,资金缺口由该区商市财政局解决。
  (四)其他事业单位的绩效工作发放办法,待国家具体政策出台后另行制定。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政策的宣传和引导,避免引发攀比和社会波动。
  出席:张磊、蒙国海、韩美、丁竹、徐敏生、李向阳、陈一华。
  列席:海口警备区杨土金,市政府李春明,市委宣传部张伟斌,秀英区政府鲍剑,龙华区政府陈朝芳,琼山区政府韩云秋,美兰区政府李杰,市发改委谢京,市财政局张美文、陈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郑彪,市教育局吴建东、陈盈权,市监察局刘文,市民防局叶保恒,市水务局符传君,市国土资源局林明勇,市环境保护局陈超,市规划局吴建川,市住建局杜海鹰、王贺清,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邢建良、黄祥政、曾健、李永胜、莫怀忠,市法制局吴秋云,市审计局刘建,市安监局谷子良,市重点办邓传铭,市政府服务中心詹尊南,市国安局李庚俊,海口地税局林川,市工商局杨露娜,市气象局黄丕新,市物价局吴健林、韩族光,琼山自来水公司何彦平,海口边防支队郑贤明,省军区张用川,南航部队付保峰,省武警总队姜永福,市公安消防局李俊东,海口市建筑质量安全鉴定中心符昕,市规划设计院朱虹。
  记录:刘卫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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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2-28 21:43:14 | 显示全部楼层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2月25日07:14  郑州晚报
  
     九类疑难问题房屋  今起可申请办证

  □晚报记者 胡审兵


  本报讯 昨日,市房管局出台《关于处理国有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中历史遗留问题的补充意见》的实施细则,规定办理9类历史遗留问题房屋需要提交的证件。符合条件的市民,今起可向市房管局提出申请。
  老问题“新办法”解决
  此次出台的实施细则,在过去解决的10类问题的基础上,主要解决9大类问题:部分单位通过市场购买、拆迁安置方式获得房屋,在转让房屋时无国有土地使用证;单位团购开发企业的商品房未办理单位房屋所有权证,又将房屋出售给个人,现单位不存在的房屋;对分成界定不清的联建房屋;对2004年4月1日前国有企业出售房屋的审批资料进行了规定;对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的房屋;开发商不存在,购房人未交清购房款影响办证问题;因部分开发企业被吊销或注销营业执照的房屋;对未办房屋质量验收和备案手续的房屋;部分开发商已不存在,原合同上房屋坐落不清或与实不符的房屋。
  目前只能去郑东新区办理
  从今天开始,属于9类问题房屋的市民可以开始申请办手续了。按照补充意见的规定,2012年6月30日为受理截止日。对于因特殊原因不能完成登记申请,但短期内通过完善手续可以解决的,市房屋交易和登记中心可以就有关情况进行备案并上报。这样,在2012年12月31日之前,争取解决完所有的问题房屋。
  据介绍,目前疑难问题房屋办证只有在位于郑东新区的市房管局窗口才能办理,在该局办事大厅的二楼疑难办证窗口,资料准备齐全后,登报公告30个工作日无异议,再按正常程序20个工作日内办理房产证。咨询电话为67889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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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2-28 21:45:35 | 显示全部楼层
   华新民:城市化要尊重历史文明


                     时间:2009-11-26 16:29:19    

     核心提示:华新民是个蓝眼睛的北京人,她并且强调自己还是一个胡同人。“我不仅有着四分之一的中国血统,更因为盛过我的那只摇篮,就放在一座有三千年历史的中国古都的土地上。”华新民的祖辈、父辈曾为祖国的现代化建设呕心沥血,然而10多年来她却一直致力于反对“现代化、城市化”。
*
人物档案
华新民,1954年生于北京,中法混血,散文作家,民间古城保护人士。著有《为了不能失去的故乡—— 一个蓝眼睛北京人的十年胡同保卫战》。
华新民.jpg
华新民   城市化要尊重历史文明
文/顾晴 摄影/王碧涛

华新民是个蓝眼睛的北京人,她并且强调自己还是一个胡同人。“我不仅有着四分之一的中国血统,更因为盛过我的那只摇篮,就放在一座有三千年历史的中国古都的土地上。”华新民的祖辈、父辈曾为祖国的现代化建设呕心沥血,然而10多年来她却一直致力于反对“现代化、城市化”。这是因为“我眼前正在北京发生的是根本不能称之为现代化的‘伪现代化’。它正在彻底地摧毁一座世上无双的古都,也是我的家园。我反对在北京二环以内进行所谓的城市化,因为这里早就已经是一座城市了,而且是最能反映人类最高城市文明的地方”。
历史名城不需要“城市化”
华新民说,人类历史上城市形成无非两类,一类是自然形成的,一类是事先规划好的。绝大部分属于前一类,极少的属于后一类,其中古老的如中国的元大都等,新的如巴西的巴西利亚等,这种大型人造城市一般又都选择在人烟稀少的土地上,或在已被战争被天灾摧毁的原城市废墟上建造。一般所说的城市规划,从全世界来讲,主要都是或在已成型的城市内部不断进行局部的调整。如果遇上历史名城,很多国家对这种调整又是非常小心的,或者选择在郊区建设新区。
基于这样的认识,她认为城市化应该是渐进和始终保持低潮的,不应该出现高潮。诸如北京等历史名城在城市化的过程中应该谨慎,分清哪些区域该城市化,哪些区域是不能被城市化的。她说,“在建设过程中,农村发展成为城市是城市化。然而,像二环以内的老北京,早就已经是一座城市了,为什么还要进行所谓城市化呢?现在很多城市正在进行的“城市化”对象都包含已经存在的历史名城,但它们不但与现代化没有冲突,与现代物质文明没有冲突,而且一直表现为一种很高的城市文明。我也相信,很多城市在旧城改造之前是很美的,很有特色的,不像现在变成了千城一面。”
她谴责当前一些人认为高楼大厦才是城市,平房不是城市的观点,认为 “这是非常荒诞的,也是不值得一驳的”。她批评历史古城在旧城改造时以高楼大厦取代平房的“城市化”做法,认为“这不但没有提高城市的品味,反而把城市曾经拥有的文化和品味拉低了”。她更为旧城改造中用铲车把绝大部分城市中心的灵魂消灭掉了,把每一座城市自己独特的文化沉淀消灭掉了,把属于全民族的珍贵建筑遗产消灭掉了,感到痛心疾首。
“北京老城原来有62平方公里,去掉其中1/3的皇家园林和公园,只有40多平方公里的胡同。现在拆了一半以上,也就还只有20多平方公里了。可是,这20多平方公里还在继续拆。”说到这里,华新民声音有点哽咽。“此时此刻,我们不要忘了在1982年,北京是被政府列为中国历史文化名城的。可是现在,这‘城’在哪儿呢?要知道,‘城’不是一栋房子,一条胡同,一片区域,而是它的整体。我觉得,今天的北京已经不符合历史文化名城的称号了。”她直言“这实际上是对城市文明的一种摧残,再不能以任何理由拆下去了”。
她还认为,对于二环以外“旧城改造”中涉及的建于上世纪五六十年代的楼房,建筑师们完全可以发挥自己的才智来修整这些还非常结实的住宅,,一方面使它们的内部结构适应现在的生活需要,另一方面对外观加以美化,“而我相信住在里面的业主会很乐意集资做这件事情的,因为开销会远远低于外迁时每个家庭要投入的费用,并且还能留在原来熟悉的生活环境中。这也有利于‘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


旧城改造要注重主体和方式
华新民是旧城改造的强烈反对者,但她也表示,旧城不是不能改造,而是目前改造的主体和方式不对。她说,这个主体不应该是政府和开发商的联合体,而应该是政府和一座座宅院业主的联合体——业主管门里,政府管门外。而一些“法学家”更应该清楚他们借“公共利益”所赞成拆掉的每一处“破房子”都是有它的产权人的,是外人尤其是房屋土地管理部门没有权利擅自处分的市民私人财产。
她告诉记者,事实上,在某些城市新出台的规划文件中,政府自己也纠正了过去的错误,比如北京2005年初公布实施的“2004—2020新总规”中,就在其针对旧城的“机制保障”一条中明确规定居民应该“自我改造更新,成为房屋修缮保护的主体”,但问题是这个规定并没有得到执行,很多私房业主申请工程许可证遭到拒绝,他们只能坐在自己家里等着别人来拆他们的房子!在全国范围,以房地产开发商为实施主体的“旧城改造”或所谓“危旧房改造”仍在继续向已经所剩无几的古老街巷推进……她还谈到,这种大拆大建正在让城市里的每一块土地都以号称“实现最大经济利益”为目标,进行既浪费资源又浪费生存空间的重复建设:不存在市场需求的大型商场一座接一座地建,没必要的楼堂馆所遍地开花,原住民大规模向外迁徙(实际发生的往往是“换血”,而不是旨在减少人口密度的人口疏散)。我们的“发展”像水波一般把人一圈一圈往外撵,把城里人撵到了乡下的可耕地上。她反问,如果不立刻停止城市里的新建,又怎么可能停止对可耕地的侵犯?!
“这直接导致的一个深层次的问题就是土地危机。在这里,我们最不应忘记的,就是自己身在何处,就是自己脚下非加拿大也非美国,而是可耕地只有国土总面积十分之一的中国,是人口为世界之最的中国,是最不应该发生圈地运动和造城运动的地方。对此,我的父亲华揽洪(原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总建筑师)早在1983年就曾在《建筑学报》发表过一篇题为‘开发荒地,建设新城镇”’的文章,建议把新的建设放到荒地和坡地上去,可是他当时所担忧的情况在今天已经泛滥成灾!”
感到无奈的同时,华新民还是提出了几点建设性意见希望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首先建立政府和业主沟通的平台。政府主管部门,尤其是市长,应定期与那些祖祖辈辈居住在老城的民居主人座谈,就老城未来的看法和想法进行交流,因为他们是最了解自己所在城市的人,这对于政府未来的规划也会有很多启示。其次要实行问责制。十几年来没有一个历史城市的领导,因为在城市建设的时候破坏了文物建筑而受到问责。如果有问责,哪怕先瞄准一两个具体的人,也可以起到全面警示的作用。第三,需要组织一个真正忧国忧民的智囊团来做具体的策划,而它的组成绝不能是已陷在既得利益泥潭里的“学者”和“专家”。第四,历史学专业人士,要深入旧城、深入老宅,倾听一家又一家人的故事,再利用网络让更多的民众了解这些故事。此外,也要充分发挥媒体的传播作用。


大拆大建源于土地储备制度
采访中,华新民直言,当前各地政府均极力“以地生财”是城市大拆大建的根本原因,取消土地储备制度、取消土地出让金制度迫在眉睫。
她说,自1997年开始试行的土地储备制度从起步时就走入了歧途,全国各地在土地储备中常常跳过“土地储备办法”中“收购、收回和征收”的程序,直接就由土地储备部门组织的实施单位(通常是看中该地块的开发公司)拆除众业主的房子,把本应该制定的收购土地产权的合同改变为拆迁现场上的“拆迁协议”,并在现实中经常照此无任何法律依据的“土规定”操作。生地出让泛滥的同时,各地政府欲储备的范围也是无边无际的。为此,近年来有关的拆迁公告上可以看到五花八门的名目,如“旧城改造”、“整治城中村”、“绿化”、“消灭边角地”、“排危解困”、“环境整治”等。而待到拆光了进行“招拍挂”之后,一转手还是让土地落到了房地产开发公司手里,所谓“储备”只是走个过场,完全背离了储备土地应用于公共利益的初衷。
另外,她认为还有一个核心问题需要解决,就是对产权的认识和理解。“当下的一个荒诞现象,是众多房主认为房子下面的土地是不属于他自己的。可是,房子和土地是分不开的,在物理、法理、天然权利和法定权利上都是分不开的,所以房地产才会叫做‘不动产’。但21世纪的中国市民却认定自己不拥有每天踩在上面睡在上面的土地。如果真的是这样,政府为何还要要求为汶川地震中倒塌的房屋保存好其产权人的地籍证书和资料呢?又为何国土资源部在其数份文件中称业主们为‘土地产权人’呢?”
她表示,近年来建立的土地储备制度之所以没有在它每次引发剧烈社会冲突之前让一般民众在意,正是因为大家心里认定自己已经不再拥有土地,因此想都没有想到地方政府要拿去“储备”的土地在进入“土地仓库”之前,其实是不归国家所有的,地方政府的这些“土地仓库”原本是空的。
为此,从1998年至今,华新民一直在大声地捍卫私房主的财产权,力争让更多的私房主了解自己对土地与房屋的权利,这也被认为是她最尖锐、最敏感的部分。
华新民说:“事实上,城市土地‘国有’是1982年宪法以后的事。上个世纪50年代初,城镇私房主仍拥有房地契,后来换成了新政权的房地产所有证,此证‘文革’中被红卫兵逼迫交给了房管局保管。80年代土地‘国有’之后,政府并没有为城市土地做变更所有权的手续,所以私有地产并没有过户到国家名下。20年后,北京开始登记做‘土地使用权证’,但只有一部分发到业主手中。现祖宅私房主拥有的是直接来自私人土地所有权的自然享有的(非国家出让和划拨)永久土地使用权,这是有价格的,是他们的土地财产。”
她建议:1、撤销土地储备机制,国家为公共利益进行建设尽可直接依法实施对土地的收购和征收。2、改地方财政以土地出让金支撑为税收支撑,一方面能够以“细水长流”替代“一锤子买卖”,另一方面也避免了政府与部分私人(房地产开发公司)结盟。3、停止 “土地使用权”这个已经使用了近20年的用语,而以概念明确的“私人土地产权”代之。建议为商品房业主颁发“土地产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并向 1982年以前的祖宅业主返还“文革”中被迫存放在房管部门的“房地产所有证”。4、全面检查在已有权利人的土地上进行重复登记的情况,撤销无效登记。由于重复登记的情况在历史城市和历史街区最为普遍和严重,此举在尊重私人财产的同时也能起到保护属于全民族的建筑文化遗产的作用。5、全面检查已经入市和即将入市的土地之来源,撤销没有签定过“土地收购协议”的上市土地。


永不言弃的胡同保卫者
1954 年华新民出生于北京无量大人胡同的一个院落里。后于1976年文革结束之前远走法国巴黎生活,后去香港。1997年,华新民随在法国驻华公司工作的中国丈夫回国一段时期后,忽然发现北京已在大规模地拆除胡同。“我觉得我不能眼看着一个独特的北京城毁灭,变成世界上随处可见的那些平庸的现代都市。”在了解到 “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的内容后,她向北京市和中央领导上书,希望停止拆除胡同。同年秋,华新民开始只身细致地在正被拆除的劈柴胡同和史家胡同一带进行调查,观察四合院建筑的现状和了解居民的想法,并把调查结果形成文字向北京市政府领导上书,呼吁停止拆迁并对北京古城实行整体保护。
从小在北京长大的华新民对中国古建筑有着深深的眷恋,她认为这些建筑都是中国文化的载体,是中国的文化符号,她认定自己的使命是要保护北京的文化,而非单纯地保护传统建筑。她要求把北京城胡同格局与所有尚未被拆的四合院,分毫不差、原汁原味地保留下来。然而,这一想法非但没能得到实现,反让她赢来“一个极端激进与保守主义者”的称号。
1988年3月初,美术馆后街22号院的房主人赵景心邀请华新民到他的被画上“拆”字的明代四合院来看一看。22号院在随后的两年多当中成为华新民与舒乙、王军和方可等文保人士的“根据地”,也被认为是“胡同保卫第一战”。尽管华新民竭尽全力通过各种渠道试图制止对该宅的拆除,最后仍以失败告终,但这场曾大量见诸于报端的呼吁唤醒了不少民众的文保意识,很多后来加入文保行列的人士都对这座宅院记忆深刻。
随后的数年,北京的胡同如多米诺骨牌一样成片成区地倒下。华新民因此从一个全职太太变成专职胡同保卫者。她经常试图去保护一座座被打上“拆”字烙印的四合院,投书相关部门来阐述古城保护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还在各类媒体上撰文宣传北京这座千年古都的价值。从2004年开始,在意识到任何一条历史街巷和所承载的文化都不可能留存在被卖掉的土地上,华新民开始认真研究半个世纪以来的相关法律,尤其是关于老宅土地产权的法律,并在多家媒体发表文章若干篇。2009年5月她出版了《为了不能失去的故乡——一个蓝眼睛北京人的十年胡同保卫战》。该书除了字里行间向人们描绘了胡同之美,还被认为是一本普及历史知识和法律知识的书。华新民在尝试通过普法来遏制各地方政府出让历史街区和历史城市的土地的欲望。
因为受她感动而决计投身制作胡同复原图的郑希成认为:“最后的北京城要是保护下来了,应该给她塑个像。”为美术馆后街22号院辩护的律师吴建中也说:“这么长时间过去了,屡战屡败,我们都有些心灰了,不知道她是怎么坚持下来的。凡是与胡同有关的任何事,她在任何时候都不知疲惫。”


每座老宅院都是一本书
“每个四合院都有故事,每座老宅院都是一本书。它有着历史的沉淀,蕴含的文化不仅是建筑,还有房子里的人,以及空气中所有的一切。北京人和北京的传统建筑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华新民深有感触地说。那么,这个在胡同里出生的蓝眼睛的中国人,又有着怎样的故事呢?
“1914 年,我的祖父华南圭在北京市东城区的无量大人胡同购买了两块荒地,并自己设计建造了两栋相连的花园洋房,中西合璧,非常的漂亮。他考虑到生活的舒适,所设计的地下室稍高出地面,这样房子就不潮了。另外房子里暖气和卫生间等设施都很齐全,他还曾经在当年他写的教材里面讲述这些设计,并且拿家里的锅炉做案例。”华南圭是清末留法学生,著名的土木工程专家和建筑师。曾任京汉铁路总工程师、北京工务局局长等职,是北京市第一个公园中山公园的主要设计人之一。解放后任都市计划委员会总工程师,与第一总建筑师梁思成共事。     
“屋子外面是个美丽的花园,里面还有小假山。今年已经97岁的父亲两岁的时候住进这个院子,在这里长大。我是在1954年出生在那儿。奶奶是个作家,她经常在家里组织文化沙龙,客人们会在院子里面喝茶、聊天。在抗日战争期间,爷爷去了法国,院子就空下来了,还一度被川岛芳子霸占过。二战后,爷爷坐船回来,又回到这个房子,我父亲1951年回国后也回到这个房子,自此一部分出租一部分自住,58年后出租的部分又变为由国家代为经租。文化大革命前我们为修房暂时搬离了自住房,但文革中被房管所擅自拆除后建成了简易楼。”
华新民说,从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父亲就开始委托她要回自己家那两栋经租房。尽管在和有关部门接触中也经常被“踢皮球”,但是她仍然很有信心能够要回自己的房子,因为她在网络上收集了不少其它省市退还经租房的信息,而且她从东城区房管局复印了1951年北京市人民政府发给她家的《房地产所有证》。以现行的法律,足以证明华家对这栋房子的所有权。
“结果2004年11月,我看到无量大人胡同贴着政府发出的布告说这里即将拆迁,我一下子就慌了。”让华新民更感到不可思议的是,她在北京市房屋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信息网上看到,自家宅院所在的胡同已经被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抵押给了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东城区支行。
当时,北京著名的果郡王府即孟端45号院正面临被拆除的命运,华新民决定先把主要精力放在这个院落的保护上,但是很快,这座精美的古代建筑变成了废墟。当华新民拖着疲惫的身体回头保护自己的家园时,她发现已经晚了。“他们太快了,我本来以为先把孟端45号院的事情弄完也来得及,没想到他们拆迁的速度会这么快。我只捡到了一个瓦片,至今还在我家中。”
“拆到自己家的时候,我特别能够体会到‘拆’这个字的重量。看着工人们一下下砸下去,我也一下子体会到了别人家被拆除的滋味。拆毁之前我回到老房子,一间一间地看,我觉得我能触摸到自己的过去和家族的过去。我现在感到很绝望,很愤怒。”她告诉记者,她已经在北京市人民法院上诉了,但是还没有上诉到最高法院,将来不知道结果如何,她说希望一切都是透明的,她和父亲都是不会放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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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2-28 21:49:02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举办
“解决历史遗留的办理房地产证问题”
            在线交流活动的通告
  
  自《广州市关于解决我市历史遗留的办理房产证问题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颁布实施以来,截至2009年11月30日,全市涉及历史遗留办证难问题的1360个项目中,已有912个项目完善了确权办证各项前期手续,已解决了约5.9万户市民的“办证难”问题。


  为加快解决历史遗留“办证难”问题步伐,把市委、市政府的惠民承诺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全面解决历史遗留下来的房地产证办理问题,市国土房管局将于2009年12月17日上午9时至11时,在市国土房管局网站(http://www.laho.gov.cn)举办“在线交流”活动,接受市民网上咨询。


  欢迎广大市民就解决历史遗留的办理房地产证问题,于当天上午登录市国土房管局网站“在线交流”栏目,踊跃发言,积极提问,市国土房管局将为您提供权威的解答和正确的指引。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九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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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2-28 22:23:42 | 显示全部楼层
让历史遗留问题不再遗留!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经济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时期,人们原对住房的需求主要以实物为主,不重视产权证的办理,近几十年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老百姓的房地产权属意识越来越高.


      而由于种种原因,明明是人民要求保护合法权益的合理吁求,无论从《宪法》还是《民法》的角度都非常简单的案件却得不到合法合理的解决.


      在我们国家,有 一类房屋称为 "租房"(又称"私改遗留产"是"国家经租房"的简称)是指中国城市中的一些私有房产,这些房产在1958年前后由政府统一经营出租,于是就称这类房产为经租房。“经租房”对于今天绝大多数年轻的中国人来说都是一个陌生的词语,甚至根本没有兴趣去搞清楚其含义。但是对于老一辈的人来说,那是挥之不去的阴影.这个故事要从半个世纪以前说起,在被称作旧社会,没有养老保险的年代,购房制业是城市普通收入阶层尤其是鳏寡孤独维持晚年生计的方法,俗称“吃瓦片”。新中国成立以后,一方面革命的意识形态将一切依赖生产资料和资本获利的行为视为剥削,于是城市私人拥有房产用于出租和乡村的地主阶级向佃农收地租一样,顺理成章的成为了可耻甚至罪恶的事情;另一方面解放后不断扩充的政府及各类国家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有大量干部职工需要住房安置。再加上学习苏联计划经济模式下政府包办一切的万丈豪情。于是在当时帮助私房所有者“从剥削者变成自食其力的劳动者”就顺利成章的摆到了人民政府的议事日程上。没有经过人大讨论(当时就算经过人大也只有举手通过)就决定将城市私房主的房屋由国家集中管理,统一经营。见识了“三反五反”,又刚刚经过“反右”,一波波的政治运动中有产者们早已成为惶惶不可终日的惊弓之鸟,荣幸地被列为改造对象意味着人民政府在清算你在旧社会“剥削所得”的同时,赋予了你被人民接纳脱胎换骨获得新生的机会,主动迎上去还来不及,哪里还敢抗拒国家机器的力量。所以现在的房东们很难想象自己的房屋或改造或收归国有,这在当时是的确如此。


      1985年当时的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发出《城市私有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其中明确提到“已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一律属于国家所有。”尽管很多经租房主怎么也想不通,早已不是“文革”了,怎么政府的一纸“意见”就能够剥夺公民的合法财产,可政府机关毕竟代表国家,而且当年的业主如果不是死于文革,多半也是风烛残年,明白小胳膊拧不过大腿的道理,盼望过两年安生日子,只好委曲求全


      在研究这段历史时,非常值得深思的是,当年一方面剥夺有产者的社会主义改造进行的轰轰烈烈,另一方面1954年《宪法》中其实有明确表述:第十条 国家依照法律保护资本家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和其他资产所有权;第十一条 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第十二条 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及继承权。你把当时出台的那些政策和宪法放在一起比对,会发现其中明显的违宪倾向,可是制定政策部门似乎没有太把法律放在眼里,群众也没有勇气从维护《宪法》尊严的角度提出质疑。


      如果说这还是受“反右”及“文革”左的思想干扰。那么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出台的1982年《宪法》也明确表述,第十三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继承权;第五条:。。。。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可是无论是执法机关或是政府部门在制定政策作出决定的时候,似乎还是没有考虑《宪法》的存在,继续沿用“文革”逻辑,进而继续执行文革时期的“中央文件精神”。比如,1985年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的文件中,对于合法权益收到侵害的公民,强调:“对于广大群众,尤其是原房主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教育他们顾全大局,体谅国家困难,积极配合政府做好这一工作。”丝毫没有法律面前政府和公民的平等意识,充满了居高临下家长般教训人的口吻。而人民法院受到行政干预,又为了回避矛盾竟然剥夺了公民的诉讼权利,以最高法院的身份,明确表示此类的案件概不受理。


  文革后我国重新走上了依法治国的轨道,但在经租房领域仍然成为法制的死角,延续着“文革逻辑”。


  1985年2月16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城市私有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


  “已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一律属于国家所有。”


  “凡是1961年九月以后纳入改造的私有出租房,未发放定租或发放时间不足五年的,一般按五年计算,予以补发或补足。”


  “对于广大群众,尤其是原房主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教育他们顾全大局,体谅国家困难,积极配合政府做好这一工作。”


  1987年10月22日,最高法院、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联署《关于复查历史案件中处理私人房产有关事项的通知》


  强调“要继续执行中央原定文件”。


  1988年1月5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关于复查历史案件中处理私人房产有关事项的通知》对最高法院的请示报告


  有如下内容:“房管部门与法院处理意见不一致,现房管部门按照《通知》第二条规定,要求法院撤销判决移送落实私房政策部门处理。法院应怎么办?”“房管部门在执行政策或管理方面明显侵犯了房主的合法权益,经房主申诉又不改正,现房主坚持向法院起诉,是法院受理还是仍然移送落实私房政策部门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的电话答复是:“对此,我们的意见,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向当事人讲明道理,告其向原处理部门或其上级政府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1989年9月16日,建设部《关于善始善终作好城市私房遗留问题处理工作的通知》再次强调要执行其“以前已制定的文件精神”。


  在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最高法院法发(1992)38号发布:


  “凡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


    所以眼下,经租房业主们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方面,几乎处在无助的境地。找到房管局,房管局说:我们是执行上面的政策,你不服可以告;告到法院,法院说:我们上面有文件,这样的案子我们不受理,你们得去找落实政策办公室;找到落实政策办公室,落实政策办公室说:目前没有新政策解决这方面问题,我们不能否定过去的社会主义改造成果,你们还得和房管局协商解决。经租房的业主象皮球一样被踢来踢去,这就好像一个人被歹徒强奸找到人民法院要讨公道,人民法院说,这事我们管不了,你还是自己去找强奸你的人协商解决。


   政策可能会因为特定的历史而制定,但必须要有法律的支撑。解放前八国联军没抢走的房子.国民党没抢走的房子.就连日本鬼子也没抢走的房子.有关部门应该拿出一个可行的办法.不讲理不行.


有法不依,有错不糾,不是我们党的做法,可为何不能正视现实,还债于民!在积极倡导和谐社会的今天,经租房问题更应引起高层领导的重视。不能得过且过,无限拖延!


当时经租房因为社会主义改造由私变公,虽然在宪法里找不到依据。而今21世纪了,《物权法》颁布的今天,我们再也没有理由让经租房的产权归属问题成为历史遗留问题了,所以处理好这项历史遗留问题是一项民心工程、德政工程,希望有关领导,有关部门能把这件“国家重视、社会关注、群众关心”的大事做好,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让历史遗留问题不再遗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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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2-28 22:33:18 | 显示全部楼层

       解放前八国联军没抢走的房子.
       国民党没抢走的房子.
       就连日本鬼子也没抢走的房子


报道.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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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6 09:34:11 | 显示全部楼层
文章报告草率,希望予以声明更正


《参考消息》2009年5月22日北京参考专题3版文章


《新规明晰产权助行情看涨,北京最贵四合院标出四亿天价》作者:北京参考记者,沈静杨侠。


该文章标题存在误导读者的问题,文章内容与北京四合院的实际情况不符,言词片面,缺乏实际调研。


综上所述,该文章报告草率,希望贵报予以声明更正。


原因如下:


北京的私房,四合院的历史从解放时期至今历经了半个多世纪的风雨变幻,这其中涉及到社会背景,政治运动等诸多个人能力所不能及的因素,所以我认为报道这类问题首先要做的是将问题了解属实。片面的听信一家之言并予以见诸报端,所造成的不利影响必然损民众之权益,毁贵报之声誉。


解放时,北京的私房,四合院除敌产,逆产,官僚资本家的房地产以外,老百姓的房产都得到了新政权的确权,并保护。从1957年起以反右运动并将其扩大化为开端的左倾时期开始了,这一左便是二十几年。第二年,也就是1958年在左倾思潮的干扰下全国开始了大跃进运动。当是认为我国经过一跃便可跨入共产主义大门,那时的口号是跑步进入“共产主义”15年超英,20年赶美,各个行业放卫星,亩产万斤量等等,一些不切实际的想法被当做切实可行的目标提了出来。并大肆宣传。城市中的私房,四合院在当时被以交房经租就进入共产主义的口号鼓动下开始了全国性的私有出租房经租运动。按照政策,这类私房被称为经租房或经租产,当时的标准是私房产权人的出租房在10间(郊区)或15间(城区)以上的部分由各地区的房管所负责经租。这个标准以下的出租房不在经租之列,仍由产权人出租,管理。产权人的私有出租房少于10间(郊区)或15间(城区)的属标租房,租金由房管所制定。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不论是经租房,还是标租房都是新政权确权,发产权证依宪法予以保护的私人不动产,房子的产权人也都是劳动人民。如:教师,医生,工人等等


当时实时经租,标租的理由是,新中国成立不久,国家一时拿不出那么多钱来给刚刚进城的人员建房子住,所以为了便于管理政府号召有私房出租的人家将自家的出租房交房管所统一管理,统一收租金,统一修缮,所收租金的20%——40%归房主,其余归房管所,房子的维修等一应事务都由房管所负责了。按现在的话讲,房管所就是二房东,房屋中介。


在当时大跃进的背景下,提倡一切归公,理由是我们经过一跃就进入共产主义了,进入共产主义了就按需分配了,还保留私有财产干什么呀。这是当时的社会份围。由于经租房,标租房的主人是劳动人民而不是专政对向,且手上都有产权证,其房产受法律保护,及便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也只是搞了经租,标租,由房管所管理,淡化了私产色彩,而没有涉及到产权问题,经租房,标租房的产权人仍保有产权证。


而后的一系列政治运动使中国深陷左倾思潮而不能自拔。直至发展到极至——文化大革命。文革使中国社会处于混乱状态,文革刚开始不久房管系统的红卫兵强行收缴私房产权人手中的房产凭证——产权证,在当时的环境下不交就意为面临更大的灾难。就这样房管所利用政治运动,趁人之危,达到了目的。这完全是由政治运动和利用政治运动搞阴谋诡计的人一手炮制的,根本不存在贵报写的产权不清,产权模糊的问题,房子属于谁,都有新中国颁发的产权证,完全有据可查(可见09年 2月7日《人民日报》海外版)


文革结束后,中国经历了两年的徘徊期,这期间社会各界就“两个凡是”与“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展开讨论。1978年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正确性,抛弃了束缚中国前进的“两个凡是”进而党的工作中心由在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上来,开始了改革开放的时代。但是,坚持原有的政治路线的势力仍然存在,也不可能一下子转过弯来,由其是那些旧体制,旧路线的既得利益者,和那些卫道士式的人物。一九七八年以后至今三十年改革史同时也是两种意识形态反复交锋的历史。改革一但触及到这部分人的利益往往要遇到很大阻力,甚至有些改革措施遭到扭曲,不但没有解决问题反而使老问题更加凸显。


经租房,标租房这样的问题本应在改革开放后根据国家实力一步步的增强,逐步返还。从上至中央下至民间,文革结束后要求落实私房问题的呼声一直以来都很强烈,也只有落实私房政策才与我国仍处在并将长期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现实相吻合。是解放生产力,而不是为进入共产主义做最后的冲刺。可是在落实私房的问题上遭到了那些左倾运动既得利益者,既得利益部门的抵制。他们一面延用运动时期的专政口号,恐吓,蒙弊找上门去要求落实私房政策的人,另一面以运动中搬入私房的住户不原腾退等原因为借口,一但落实起来工作量大,事情繁琐为理由欺上,瞒报真实情况使落实私房问题始终面临巨大阻力。其中除了文革中挤占的私房大部分地区较好的落实外,华侨的私房问题抓的较紧以外,其余落实私房问题进展实在缓慢,就拿标租房来说吧,直到2003年北京市才出台文件要求标租房住户腾退房屋,这还是在上千人标租房产权人集体上访的推动下取的的成果。
至于经租房问题,在1958年大跃进期间搞经租时就扩大化了,不仅没有给产权人留出供自行出租的房子,就连自住房也有被经租的。文革后,那些左倾运动的既的利益者,既得利益部门为了进一步把持住这些私房,建设部出台85(87)号等文件,建议将经租房收归国有,这是典型的违法文件,侵人民权益逆时代潮流。随着改革一步步深化,阻力一点点被突破,2008底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为配合《物权法》的实施废止了左倾运动时出台的〈经租房主及其继承人丧失经租房所有权及继承权的司法解释〉经租房的落实前景一片光明,这意为着在法律领域消除了左倾毒瘤,确认了经租房主及其继承人的权力。现在的阻力只是那些违法的红头文件,它们的背后就是那些相应的既得利益者及势力集团。现在这样一些人仍再利用手中制定规章,法规的权力巧立名目,明修栈道暗渡陈仓,以承担维护保护区四合院为名,实为将修缮的私房卖掉并确认买主的产权。这样一来将本该返还的私房置于无法返还的境地,这样一来那些既的利益者,既得利益部门大发横财,买家与产权人之间纠纷不断。这是个阴谋,干这种勾当房管中心(房管所)有办法安置住户将房子腾空,落实起政策来这些办法可都没了,每年上级都有拨款用于解决这类问题,问题没有解决,这些钱都到那去了。完全置民众合法权益国家法律于不顾,利用职权谋私利。


所以希望贵报认清问题实质,予以登报声明更正,不要一味被蒙弊,裹挟,利用下去。



http://www.badingjie.cn/Guestbook.asp?Page=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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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6 09:45:31 | 显示全部楼层
         历史见证!!!

     浙江台州椒江经租房业主

   林大刚老先生冤狱已经220天!


      截止至2010年1月6日!

  6月     11日 至30日      20天
  7月       1日 至31日      31天
  8月       1日 至31日      31天  
  9月       1日 至30日      30天  
10月       1日 至31日      31天
11月       1日 至30日      30天
12月       1日 至31日      31天
2010年  1月  至  6日        6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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